中青联发[2011]12号 共青团中央、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2011年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1-05-16
文号:中青联发[2011]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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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书记处关于深化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加大向民族地区派遣西部计划志愿者力度,鼓励团员青年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为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作贡献的重要指示精神,经团中央、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定同意,现将《2011年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各地结合《关于统筹实施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42号)、《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法》及《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各级项目办和服务单位职责》(中青联发[2009]1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认真落实《方案》的要求,通过调规模、调结构、调机制,扎实做好岗位申报、宣传动员、招募选拔、培训派遣、管理服务、就业服务、考核评估等工作,确保2011年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各项任务圆满完成,推动工作深入、扎实、持久发展。


2011年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实施方案


今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和西部大开发战略第二个10年计划开局之年,也适逢西部计划列入国家重大人才工程“高校毕业生基层培养计划”实施范围的重大机遇,为进一步通过志愿服务社会化动员方式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去、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锻炼成才、贡献力量,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促进高校毕业生健康成长,根据共青团中央、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以下简称“西部计划”)相关文件精神,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内容

2011年,按照公开招募、自愿报名、组织选拔、集中派遣的方式,由中央财政支持的全国项目计划选派17600名左右西部计划志愿者(其中延期志愿者 6800名左右,已招募研究生支教团志愿者760名左右,新招募10040名左右)。继续鼓励各地参照中央项目要求扩大实施西部计划地方项目。

2011年西部计划全国项目共实施基础教育、农业科技、医疗卫生、基层青年工作、服务新疆、服务西藏、基层社会管理等7个专项。以上7个专项中,基础教育、农业科技、医疗卫生分别为原支教、支农、支医专项更名,并将团中央、教育部组织实施的“青年志愿者扶贫接力计划研究生支教团”项目纳入基础教育专项实施;保留基层青年工作专项;根据中央关于援疆、援藏工作的要求以及新疆、西藏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要求,设立服务新疆、服务西藏专项。其中,今年派往民族地区的西部计划志愿者实施规模扩大为1万人左右;新疆和兵团今年实施规模扩大为4200人左右,西藏今年实施规模扩大为400人左右;新设基层社会管理专项,围绕西部基层社会公益、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法律援助、扶贫开发、金融开发等公共服务需求及党政、司法、综治等工作需要开展服务;之前开展的灾后重建、新疆双语教学专项不再在全国范围实施,由所在省级项目办结合实际需要组织实施。

二、宣传口号

新西部、新生活、新成长

三、实施步骤

(一)服务县和新招志愿者服务岗位的申报和确定

1.服务县(含新增)的审核及申报、确定

服务省项目办按照相对集中原则,根据全国项目办确定的本省(区、市)计划派遣指标及已明确的各专项服务岗位,在充分考虑本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服务县的实际需求、志愿服务成效、日常管理和就业服务、年度考核等因素,审定2011年服务县,确定各县志愿者派遣指标。新增服务县须成立西部计划县级领导小组和项目办,项目办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管理服务,接收志愿者人数30人左右,并由相关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申请,所在省级项目办审定,报全国项目办备案。因管理不力导致志愿者重大安全健康事故和严重违反工作职责、造成恶劣影响的服务县,2011年不再派遣志愿者。

2.新招募志愿者服务岗位的申报与确定

服务岗位的确定采用申报制度,由各服务省项目办负责审定。县级项目办负责本县服务岗位采集和申报工作,岗位类别需从基础教育、医疗卫生、农业科技、基层青年工作、服务新疆、服务西藏、基层社会管理等专项中选择(专项介绍见附件)。要加大向民族地区派遣力度,要加大基础教育、农业科技、医疗卫生、基层青年工作专项选派力度;在县级机关、企业等岗位严格控制在10%以内;新疆和兵团、西藏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编制岗位计划。

(二)招募选拔

1.报名时间

截止到5月20日。

2.选拔方式

各招募省应单独或会同、指导报名学生所在高校组织开展情况审核、笔试、面试、心理测试或集中选拔等工作,做好入选志愿者集中体检及公示等工作,并加强与服务省的沟通协调,保质保量完成招募任务。各地可按照惯例,以一人一岗原则按需招募;有条件的还可组织有关高校与对口受援县直接进行岗位对接;也可依据服务省提出的对志愿者专业总体需求招募,由服务省项目办在志愿者集中培训报到时或到达服务地后进行岗位对接。服务省可直接接收在外省就读的本省生源毕业生报名,并计入本省招募指标和派遣指标,但需及时与毕业生高校所在省项目办协调沟通,共同做好选拔、体检和高校所在地政策待遇衔接等工作。

(三)集中培训及上岗

1. 集中派遣培训

7月26日、27日,志愿者携《确认通知书》、毕业证和本人身份证件,由各招募省项目办集中组织到服务省培训地报到并参加由服务省项目办统一组织的培训。培训自7月28日开始,不得少于4天。服务省项目办应在7月10日前确定志愿者报到培训具体地点、联系方式,报全国项目办备案并抄送对口招募省项目办。

2.志愿者补招、信息确认和岗位调换

培训派遣期间,如出现入选志愿者流失,服务省项目办在本省派遣指标内,结合前期招募选拔情况进行补招。补招需严格按照相关选拔条件及体检程序执行,经培训后方可派遣。

志愿者到达服务地后,需在8月15日前登录西部计划信息系统,填写确认服务岗位、服务地联系方式、发放补助个人银行卡号等有关服务信息。

四、政策组织保障

1.政策保障: 

2011年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按照《关于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通知》(中青联发[2003]26号)、《关于做好2004年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工作的通知》(中青联发[2004]16号)、《关于统筹实施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42号)等文件有关精神享受相关政策。有关报考研究生和报考公务员等相关政策以人社部发[2009]42号文件为准。一是参加西部计划的,服务期满2年且考核合格的志愿者,3年内报考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二是志愿者服务期满2年且考核合格的,报考公务员等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三是出省服务的和在本省服务的志愿者优惠政策必须保持一致。同时,各省级项目办要按照《关于开展从大学生“村官”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中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52号)等文件精神,协助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落实相关规定。

2.组织保障

加强日常管理和年度考核工作。省级项目办应完善基层项目办考评机制,强化定期考核与督导工作,原则上每500名志愿者配备1名管理员,服务县、高校项目办应指定专人负责。全国项目办今年起将对服务县、高校项目办进行年度考核。

五、经费保障

1.志愿者补贴

志愿者服务期间,中央财政给予一定生活补贴。生活补贴为每人每月760元。同时,志愿者所在地列入国家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围的,执行所在地科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一类区65元,二类区120元,三类区215元,四类区515元,五类区900元,六类区1490元),按月发放。交通补贴按志愿者家庭所在地和服务地之间的实际里程发放,每年发放两次。志愿者所在服务县、服务单位要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有条件的可给予志愿者适当补助。

2.志愿者人身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费用

相关保险由全国项目办统一投保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综合保障险。保费每人200元人民币。人身意外伤害、身故(含疾病身故)保险责任,保额15万元,住院医疗保险责任,保额16万元,疾病门诊责任,保额5000元。

3.志愿者体检费

由中央财政按照人均200元的标准给予支持。全国项目办在志愿者到岗后按照各省实际到岗人数110%一次性拨付给招募省项目办,由省项目办根据实际情况分配。

4.其它经费

各级项目办要积极争取在同级财政安排的专项工作经费中,列支培训、项目管理工作经费。服务县项目办应结合实际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将西部计划纳入当地年度重点工作范围,并将管理经费列入同级地方财政范围。

六、地方项目

各省(区、市)项目办实施的地方项目,应为共青团组织按照地方党委政府的部署牵头承办,并按照西部计划全国项目的运行模式和工作要求组织实施的志愿服务项目。今年,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实施力度,并加大向民族地区的派遣力度。各地须在6月30日前将地方项目实施方案报全国项目办备案,以便做好志愿者考研加分统计等工作。   

全国项目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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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100051

联系电话:010-85212269 

传    真:010-85212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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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