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9]1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9-07-27
文号:国税发[2009]114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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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做好加强征管、堵漏增收工作,确保完成今年税收收入增长预期目标,税务总局制定了《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坚定信心。既要看到完成全年税收收入增长预期目标的严峻形势,也要看到国民经济运行持续企稳向好,完成今年收入任务具备的有利条件。要始终坚持依法治税和优化服务,越是收入形势严峻,越要坚决贯彻组织收入原则,越要优化纳税服务,越要公平、公正、文明、规范执法。要在认真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的同时,积极采取措施堵塞收入流失的漏洞,努力做到应收尽收。要切实加强领导,对税务总局加强征管、堵漏增收相关文件落实情况抓紧进行自查,税务总局将适时组织督查。


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


  一、开展管户清查。利用工商、质检等部门提供的企业信息、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和国税局、地税局交换的税务登记信息,认真开展管户清查,重点对街道、车站、商场内租赁柜台、市场内租赁业户、写字楼和住宅楼内经营业户、房屋出租等薄弱环节进行清理;对假注销、假停业、假失踪纳税人进行清查,防止漏征漏管。

  二、加强专业市场和个体工商户的税收管理。结合实际,重点对大型专业市场中“前店后厂”型纳税人加强行业税负分析,掌握行业经营特点,加大纳税评估和稽查力度;加强对装饰、建材、钢材、家具、服装、餐饮、娱乐、美容等行业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对定额偏低的,依法核定和调整定额;对经营规模较大、达到建账标准的,实行查账征收。

  三、加强欠税清理。实行欠税目标责任管理,严格控制新欠,陈欠较年初压缩20%以上,对于往年陈欠,可暂先将欠税清理入库。

  四、加强消费税税基管理。认真执行提高成品油和卷烟消费税税率相关政策。对白酒生产企业通过单独设立销售公司,压低出厂价格,侵蚀消费税税基行为加强监管,通过核定最低计税价格,防止利用关联交易偷逃消费税。

  五、加强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机构管理。加强总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的信息沟通,核实月度或季度预缴税款准确性。对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未按期取得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分配表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提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督促企业按照要求提供分配表,对拒不提供的,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要配合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加强对分支机构的检查,查实的分支机构隐匿收入,就地补缴税款入库。

  六、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管理。重点对与同行业投入产出水平偏离较大又无正当理由的成本项目,以及个人和家庭费用混同生产经营费用扣除进行核查。利用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征管、劳动用工合同等信息,分析工资支出扣除数额,确保扣除项目的准确性。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按规定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在企业自行计算扣除后,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实地核查,进行追踪管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及时补缴税款。凡应审批而未审批的不得税前扣除。汇总纳税企业财产损失的税前扣除,除企业捆绑资产发生的损失外,未经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总机构不得扣除。

  七、加强企业计税收入管理。加强对纳税人以非货币形式取得收入的核实力度。着重对同一申报属期的增值税销售收入和所得税营业收入存在明显差异的纳税人进行分析排查,有重大问题的追溯到以往年度。

  八、加强中介机构税收管理。对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税收,不得实行核定征收。

  九、加快非营利性组织认定工作。对享受税收优惠的非营利性组织,其营利性收入和非营利性收入必须分开核算,并对其营利性收入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营利性收入和非营利性收入及其成本费用无法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税政策。

  十、加强股权交易税收监管。对居民企业转让股权交易,要主动取得股东在工商部门股权登记变更信息和股权交易所股权转让信息,充分利用现行政策,加大企业所得税征收力度。对非居民企业转让境内股权交易,及时收集交易信息,掌握交易的经济实质,识别和防范非居民企业实施的滥用组织形式、滥用避税地、滥用税收协定的避税行为,防止税收收入流失。

  十一、加强境外上市企业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的管理。积极推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实施工作,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加快推进居民企业认定管理和登记工作,防止利用海外注册企业进行避税。

  十二、加强反避税管理。强化全国联查、区域联查和行业联查,重点调查长期亏损、微利却不断扩大经营规模的企业,切实解决利用关联交易、资本弱化、假“来料加工”等方式避税问题;在高速公路建设融资领域,严查外方利用其境内子公司以高速公路收益权为抵押在我国贷款,再以贷款作为投入,获得高速公路收益权而没有体现独立交易原则的关联交易,确保中国境内子公司所获取的利润与其所承担的功能风险相匹配;对制药行业,重点关注无形资产价值的确定等内容;对饭店连锁行业,重点审查四星级以上连锁集团向国外母公司支付服务费、管理费等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强化对跨境关联交易监控,重点监控在中国境内承担单一生产、分销或合约研发等有限功能和风险的企业,防止跨国企业在金融危机背景下将境外企业的经营亏损转移至境内关联企业。

  十三、加强资源税税基管理。各级国税局要将销售矿产资源纳税人的申报、购票信息提供给地税局;地税局要主动到国土、公安等管理部门获取资源开发许可、相关费用征收和火工耗品等信息,开展比对分析,核清计税依据,堵塞管理漏洞。

  十四、加强建筑安装业和房地产业税收管理。根据项目开发经营链条,将土地储备、土地一级开发、土地供应、取得土地使用权(包括二手地交易)、勘探、设计、开工(包括土建、设备安装、装修、绿化)、监理、售房、保有、物业管理、二手房交易、租赁等所有环节涉税行为,都纳入控管范围,采集各环节涉税信息,开展分析比对,加强纳税评估或稽查。严格按照《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要求,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结合所得税申报有关信息,重点对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进行审核。对国税局、地税局共管的房地产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要定期将所得税和营业税申报信息互相通报,加强比对分析,对有疑点的共同开展评估或稽查。继续落实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一窗式”征收模式,开展应用房地产评税技术核定二手房交易计税价格的试点工作,对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按核定的计税价格征税。

  十五、加强重点工程税源监控。主动争取当地政府支持,掌握本地区重点工程项目立项、中标、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依法确认相关税种纳税义务发生的相关情况,并采取相应管理措施。国税局、地税局要互通信息、协调配合,根据工程项目采购的大宗材料物资,着重核查供货企业的发票开具和申报纳税情况,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十六、开展医药零售行业税收专项整治。全面采集医保中心支付给各定点药店的医保费信息,与医药零售企业申报纳税信息进行核实比对,发现有逃税嫌疑的,及时查处,重大问题追溯到以往年度。

  十七、加强非居民提供劳务税收管理。重点对非居民企业派遣员工到境内提供管理、设计、认证、咨询服务进行调查,依据国内税法和税收协定正确判定非居民的纳税义务。

  十八、开展非居民企业税收专项检查。对非居民企业承包重点工程项目、境内企业向非居民企业派发股息、分配利润、支付利息以及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等进行调查,发现问题要依法及时追缴税款。

  十九、加强大企业和重点项目的检查。在抓好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做好督导和抽查工作;综合评估自查和抽查情况,将存在一般性税收问题且自查不彻底的企业列为继续自查对象;将存在重大税收问题且自查不彻底的企业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制定重点检查工作方案;对部分大型企业集团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各地应结合实际,选取当地重点税源企业进行检查。重点加强固定资产评估增值、股权转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土地及房产转让所得、境外投资收益、土地增值税提取后挂账不交税款、超标准提取年金等关键项目的专项检查。对自查和检查出来已核实的税款,抓紧组织入库。

  二十、加强查补税款的调账处理。督促纳税人对已查补税款进行正确调账处理;实施纳税检查时,要对纳税人前期检查涉及的账务调整情况进行复查,防止纳税人以查补税款抵顶应征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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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境外所得怎么计税?个税要点一次说清

  个税年度汇算6月30日即将截止~有网友咨询关于境外工资、境外股息、境外炒股收益等收入怎么申报、怎么算税等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讲清楚境外所得的计税规则,帮你避开“错报漏报”的坑。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三、核心步骤:境外所得怎么算税?

  四步看懂,避免重复计税

  1. 应纳税额计算(分项目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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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分国不分项)

  (1)综合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2)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3)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分别单独计算的应纳税额

  抵免限额 = 该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 + 经营所得抵免限额 + 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3.确定可抵免税额(孰低原则)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实际已缴额全额抵免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限额抵免,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 5 个年度抵免

  4.算出应补 / 应退税额

  应补(退)税额 = 境内外总应纳税额 − 境内已缴税额 − 境外可抵免税额

  四、材料清单有哪些?这些情况也能办!

  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

  1. 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

  2. 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

  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

  Q: 我无法在6月30日前取得境外纳税凭证,怎么办?

  A: 纳税人确实无法在6月30日前提供纳税凭证的,可同时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者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

  五、热点问题

  Q1:如果取得的境外所得是外币,要怎么折算成人民币呢?

  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