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关于公开征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监督和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研究起草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samr.gov.cn),通过首页“互动”中的“征集调查”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fgs@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3.通过信函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法规司,邮政编码:100088。信封上请注明“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5年11月30日。
附件:
1.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2.
关于《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doc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5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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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公开征求《电子商务平台协助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规定[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
为了加强商标专用权保护,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电子商务平台协助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规定(征求意见稿)》(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有关单位和公众研提意见,并于2025年12月14日前反馈市场监管总局。
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一、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网址: https://www.samr.gov.cn/),在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二、发送电子邮件至zfjcjsc@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XX关于电子商务平台协助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规定的意见”。
三、邮寄信函至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邮政编码:100088),并在信封上注明“关于电子商务平台协助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规定的意见”字样。
附件:
《电子商务平台协助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规定(征求意见稿)》.pdf
市场监管总局
2025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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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关于公开征求《互联网平台反垄断合规指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公开征求《互联网平台反垄断合规指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支持和引导平台经营者有效防范反垄断合规风险,健全反垄断合规管理机制,保护相关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规定,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互联网平台反垄断合规指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5年11月29日。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市场监管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samr.gov.cn),进入首页《互动》栏目的“征集调查”中提出意见。
二、邮件发送至:fldys@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互联网平台反垄断合规指引(征求意见稿)》意见”字样。
三、信函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执法一司(邮编:100088),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互联网平台反垄断合规指引(征求意见稿)》意见”字样。
附件:
2.
关于《互联网平台反垄断合规指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docx
市场监管总局
2025年11月15日
关于《互联网平台反垄断合规指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支持和引导平台经营者有效防范反垄断合规风险,健全反垄断合规管理机制,保护相关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等法律规定,市场监管总局研究起草了《互联网平台反垄断合规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党的二十大对完善公平竞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加强反垄断作出决策部署。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促进平台经济创新发展,健全平台经济常态化监管制度。《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强调,完善监管,推动平台经济创新和健康发展。2025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制定重点领域公平竞争合规指引。市场监管总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综合运用梯次性监管工具,依法查处重大典型垄断案件线索,持续健全反垄断制度规则体系,将监管执法经验转化为制度性、指引性成果,不断提升平台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水平,推动平台规则公平、算法向善、竞争合规,有力维护多方主体合法权益。
近年来,我国平台经济快速发展,在提高社会资源配置效率、推动技术创新和产业变革、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互联网平台网络效应明显,平台经营者具有一定的管理者属性,可能通过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平台规则等影响平台竞争生态,若从事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会损害多方主体利益。执法实践显示,互联网平台具有独特的竞争特点和规律,在垄断行为类型、表现、损害等方面与传统领域存在一定差异,平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竞争行为纷繁复杂,平台经营者对识别垄断风险、明晰行为边界充满期待。制定《指引》是对反垄断合规制度规则的进一步细化,有利于回应平台经营者关切,支持、引导其精准识别、评估、防范垄断风险。
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反垄断法》等法律规定,参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等指南指引,总结执法经验,广泛征求意见,充分凝聚共识,起草形成《指引》,为平台经营者提供更加明确、清晰的行为指引,进一步健全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常态化监管制度,促进平台经济创新和健康发展。
二、起草过程
(一)开展专题研究。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互联网平台反垄断合规专题论证,全面梳理总结互联网平台垄断风险,以及竞争治理经验做法。跟踪研究全球数字经济领域反垄断监管动态,深入分析域外互联网平台反垄断合规实践,结合我国实际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建议。
(二)深入开展调研。深入行业协会、互联网平台等进行调研,了解市场竞争状况和行业发展特点,梳理我国平台经营者反垄断合规实践做法。总结流量竞争、数据共享、科技赋能、跨市场整合等发展趋势,从企业实际需求出发,明确互联网平台反垄断合规的制度框架,进一步稳定市场预期,激发我国平台企业公平竞争动力和创新活力。
(三)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意见,强化政策协同、监管协同。多次组织开展专题论证,听取反垄断法、经济学、互联网行业等领域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召开相关行业协会和平台企业座谈会,充分听取意见建议。共收集意见135条,经过认真研究分析,采纳68条,部分采纳46条。
三、主要内容
《指引》共五章38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第一章总则(第1—5条)。对目的和依据、相关概念、合规管理必要性、基本原则、合规总体要求作出系统说明。
(二)第二章风险识别(第6—20条)。重点规定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4类垄断风险,明确平台经营者识别垄断风险的考虑因素。结合实际对关注度较高的新型垄断风险作出提示。
(三)第三章风险管理(第21—30条)。明确风险评估、风险提醒的重点内容,推动开展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风险防控,对平台规则审查、算法筛查、配合调查、合规整改、合规激励作出规定。
(四)第四章合规保障机制(第31—36条)。对合规管理机构、合规汇报、合规培训、合规考核、合规监督、合规管理信息化作出规定,明确相关人员和部门的职能。
(五)第五章附则(第37—38条)。对《指引》的效力和解释作出规定。
四、创新与亮点
(一)紧扣行业特点,对互联网平台新型垄断风险作出提示。《指引》结合国内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监管执法实践,借鉴域外相关经验做法,根据平台经济行业特点、经营模式、竞争规律等,提出平台间算法共谋、组织帮助平台内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平台不公平高价、平台低于成本销售、封禁屏蔽、“二选一”行为、“全网最低价”、平台差别待遇8个场景中的新型垄断风险,为平台经营者加强反垄断合规管理提供可操作性强的指导建议。
(二)注重内容衔接,健全互联网平台垄断风险防控体系。《指引》按照《反垄断法》《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等规定,详细梳理互联网平台垄断风险,对平台经营者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平台规则等可能存在的重点风险进行明确提示,引导平台经营者落实落细合规管理机构设置以及健全合规汇报、合规培训、合规考核、合规监督、合规管理信息化等系统性垄断风险防控体系的主体责任。
(三)明确防控措施,引导平台经营者增强反垄断合规的针对性、穿透性。《指引》支持和鼓励平台经营者建立健全覆盖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的合规管理制度,结合具体场景的重要环节,采取平台规则审查和算法筛查等方式对相关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防范,确保发挥合规管理机构的协作效能,将风险管理和合规激励相结合,充分体现“宽严相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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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苏财税[2025]24号 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2025年第一批获得免税资格的省属非营利组织名单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设区市及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江苏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财税[2018]20号)规定,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对省属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进行了认定。现将2025年第一批获得免税资格的省属非营利组织名单予以公布。
附件:江苏省2025年第一批获得免税资格的省属非营利组织名单.xlsx
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25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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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工业和信息化部 水利部公告2025年第32号 国家鼓励的工业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目录[2025年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节约用水条例》,加快先进节水工艺、技术、装备的研发和应用推广,提升工业用水效率,工业和信息化部、水利部编制了《国家鼓励的工业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目录(2025年版)》,现予公告。《国家鼓励的工业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目录(2023年)》《高耗水工艺、技术和装备淘汰目录(第一批)》同时废止。
附件(请在网页端打开):
国家鼓励的工业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目录(2025年版).pdf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水利部
2025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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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财办会[2025]41号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征求《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暂行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会计师事务所:
为进一步规范发展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保障委托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提升会计师事务所风险承担能力,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增强服务国家建设能力,财政部研究起草了《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暂行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印发你们,请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25年11月27日前将意见反馈至财政部会计司,反馈意见材料中请注明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
联 系 人:财政部会计司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100820
联系电话:010-68553012
电子邮箱:zhushichu@mof.gov.cn
附件(请在网页端打开):
1.
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暂行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pdf
财政部办公厅
2025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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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人社厅函[2025]170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业与制造业融合发展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人力资源服务助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人社部发[2024]86号)以及试点工作部署安排,在各地申报试点的基础上,经专家评审、综合研究,商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全国工商联,共同确定了人力资源服务业与制造业融合发展试点城市范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加强与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工商联等部门沟通协作,共同指导督促试点城市务实高效开展试点工作。试点城市是试点工作的直接责任主体,要结合国家和区域重大发展战略,把人力资源服务业与制造业融合发展纳入“十五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谋划推动。
二、进一步突出重点。试点城市要聚焦制造业重点领域,结合当地产业基础、资源禀赋和特色优势,确定1到3个细分行业作为试点方向,开展差异化探索。要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重点选择制造业链主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人力资源服务骨干企业开展融合发展试点。要深入梳理制造业人力资源需求,分类施策,重点打造招聘用工联合体、跨企业培训联合体和创新联合体。要加快推进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应用,创新融合发展场景,培育制造业人力资源服务新业态、新技术、新模式。各试点城市要及时完善试点工作方案,11月底前报省级有关部门备案。
三、做好总结推广。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和试点城市要强化任务落实,加强过程管理,确保试点工作落实到位。要注重跟踪评估,及时总结工作进展、机制创新、典型案例以及困难问题,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有效经验。要广泛利用各种渠道,通过典型发布、举办活动、经验交流等方式开展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切实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附件(请在网页端打开):
人力资源服务业与制造业融合发展试点城市名单.docx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5年11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流动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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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5年第33号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400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七十九批]《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二十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2年第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2017年第17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0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减免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3年第32号)等有关规定,现将许可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400批)以及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的《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七十九批)、《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二十三批)予以公告。
附件(请在网页端打开):
2.
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七十九批).doc
3.
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二十三批).doc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5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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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中金协字[2025]32号 中国黄金协会关于做好《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有关税收政策得公告》贯彻执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黄金协会
2025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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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二]、轻微免罚清单[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市场监管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市场监管执法实践,制定了《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二)(征求意见稿)》(附件1)、《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二)(征求意见稿)》(附件2),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有关单位和公众研提意见,并于2025年12月5日前反馈市场监管总局。
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一、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网址: https://www.samr.gov.cn/),在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二、发送电子邮件至zfjcjsc@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XX关于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的意见”。
三、邮寄信函至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邮政编码:100088),并在信封上注明“关于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的意见”字样。
附件:
1.
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二)(征求意见稿).pdf
2.
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二)(征求意见稿).pdf
市场监管总局
2025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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