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税函[2006]807号 关于明确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有关文件效力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考虑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4]143号)是依据2001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2002年10月15日实施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1998]59号)相关部分条款的修订,两个文件间相互依存,互为补充。
为了避免税务行政执法产生歧义,现明确国税发[1998]59号文件中没有被国税发[2004]143号文件修订或废止的条款及附件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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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税函[2006]813号 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加盖开票单位印章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的有关规定,在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在发票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对于是否在注册登记联加盖开票单位印章的问题未做明确规定。
经与公安部协商,决定从2006年10月1日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一律加盖开票单位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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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税函[2006]814号 国税总局转发《海关总署关于恢复对黄金及其饰品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解决部分出口企业出口含金成份产品无法办理免税手续的问题,经协商,海关总署最近下发了《海关总署关于恢复对黄金及其饰品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监发[2006]313号)。现将署监发[2006]313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按有关规定执行。
在署监发[2006]313号文件下发之前已出口的相关含金成份产品,由于执行《海关总署关于对出口黄金饰品的黄金原料部分不再签发出口报关单退税证明联的通知》(署通[2000]486号),无法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联的,允许出口企业凭海关相关证明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收汇核销单等凭证办理免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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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税函[2006]866号 关于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股权转让取得违约金收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川地税发〔2006〕4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股权成功转让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个人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属于因财产转让而产生的收入。
转让方个人取得的该违约金应并入财产转让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取得所得的转让方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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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税函[2005]126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田岛机械(中国)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田岛机械(中国)有限公司申请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2005]268号)收悉。批复如下:
田岛机械(中国)有限公司是2001年在广东揭阳(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为纺织机械成套设备、绣花机及售后服务。其主导产品多头式电脑刺绣机属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0)》中“轻工、化工、纺织、包装机械”(序号:040105)范围。2004年,该公司被广东省科技厅认定为“两个密集型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1目规定,同意田岛机械(中国)有限公司从2005年度起,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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