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发改委第40号令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

第一类  鼓励类
一、农林业
1.粮食中低产田综合治理与稳产高产基本农田建设
2.国家级农产品基地建设
3.蔬菜、花卉无土栽培
4.优质、高产、高效标准化栽培和养殖技术开发及应用
5.重大病虫害及动物疾病防治
6.农作物、家畜、家禽及水生动植物、野生动植物遗传工程及基因库建设
7.动植物优良品种选育、繁育、保种和开发
8.种(苗)脱毒技术开发及应用
9.旱作节水农业、保护性耕作、生态农业建设、耕地质量建设以及新开耕地快速培肥技术开发
10.生态种(养)技术开发与应用
11.农用薄膜无污染降解技术及农田土壤重金属降解技术开发及应用
12.绿色无公害饲料及添加剂研究开发
13.内陆流域性大湖资源增殖保护工程
14.远洋渔业
15.奶牛养殖
16.牛羊胚胎(体内)及精液工厂化生产
17.农业克隆技术研发
18.耕地保养管理与土、肥、水速测技术开发
19.农、林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地、保护区建设以及种质资源收集、保存、鉴定、开发和应用
20.农作物秸秆还田与综合利用(包括青贮饲料、秸秆氨化养牛、还田、气化、培育食用菌等)
21.农村可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开发工程(沼气工程、生态家园等)
22.平垸行洪退田还湖恢复工程
23.食(药)用菌菌种培育
24.草原、森林灾害综合治理工程
25.利用非耕地的退耕(牧)还林(草)及天然草原植被恢复工程
26.动物疫病的新型诊断试剂、疫苗及低毒低残留新药开发
27.高产牧草人工种植
28.天然橡胶种植生产
29.无公害农产品及其产地环境的有害元素监测技术开发及应用
30.有机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及有机肥料产业化技术开发及应用
31.农牧渔产品的无公害、绿色生产技术开发及应用
32.农林牧渔产品储运、保鲜、加工及综合利用
33.天然林等自然资源保护工程
34.植树种草工程及林木种苗工程
35.水土保持综合技术开发及应用
36.生态系统恢复与重建工程
37.森林、野生动植物、湿地、荒漠、草原等类型自然保护区建设及生态示范工程
38.防护林工程
39.石漠化防治及防沙治沙工程
40.固沙、保水、改土新材料生产
41.抗盐与耐旱植物的培植
42.速生丰产林工程、工业原料林工程及名特优新经济林建设
43.竹藤基地建设及竹藤新产品生产技术开发
44.中幼林抚育工程
45.野生经济林树种保护、改良及开发利用
46.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工程
47.林业基因资源保护工程
48.次小薪材、沙生灌木和三剩物的深度加工及系列产品开发
49.野生动植物种源繁育、培植基地及疫源疫病监测预警体系建设
50.地道中药材和优质、丰产、濒危或紧缺动植物药材的种(养)殖
51.香料、野生花卉等林下资源的人工培育及开发
52.木基复合材料的技术开发
53.竹质工程材料、植物纤维工程材料生产及综合利用
54.林产化学品深加工
55.人工增雨防雹等人工影响天气技术开发和应用

二、水利
1.大江、大河、大湖治理及干支流控制性工程
2.跨流域调水工程
3.水资源短缺地区水源工程
4.农村人畜饮水及改水工程
5.蓄滞洪区安全建设
6.海堤防维护及建设
7.江河湖库清淤疏浚工程
8.病险水库和堤防除险加固工程
9.堤坝隐患监测与修复技术开发应用
10.城市积涝预警和防洪工程
11.出海口门整治工程
12.综合利用水利枢纽工程
13.牧区水利工程
14.淤地坝工程
15.水利工程用土工合成材料及新型材料开发制造
16.大中型灌区改造及配套设施建设
17.防洪抗旱应急设施建设
18.高效输配水、节水灌溉技术及设备制造
19.水情水质自动监测及防洪调度自动化系统开发
20.水文数据采集仪器及设备制造

三、煤炭
1.煤田地质及地球物理勘探
2.120万吨/年及以上的高产高效煤矿(含矿井、露天)、高效选煤厂建设
3.矿井灾害(瓦斯、煤尘、矿井水、火、围岩等)防治
4.工业及生活用环保型煤开发及生产
5.水煤浆技术开发及应用
6.煤炭气化、液化技术开发及应用
7.煤层气勘探、开发和矿井瓦斯利用
8.低热值燃料(含煤矸石)及煤矿伴生资源开发利用及设备制造
9.管道输煤
10.煤炭高效洗选脱硫技术开发及应用
11.节水型选煤工程技术开发及应用
12.地面沉陷区治理、矿井水资源保护及利用
13.煤电、煤焦化(焦炉煤气、煤焦油深加工)一体化建设
14.提高资源回收率的采煤方法、工艺开发应用及装备制造

四、电力
1.水力发电
2.单机60万千瓦及以上超临界、超超临界机组电站建设
3.采用30万千瓦及以上集中供热机组的热电联产,以及热、电、冷多联产
4.缺水地区单机60万千瓦及以上大型空冷机组电站建设
5.风力发电及太阳能、地热能、海洋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
6.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
7.30万千瓦及以上循环流化床、增压流化床、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等洁净煤发电
8.单机20万千瓦及以上采用流化床锅炉并利用煤矸石或劣质煤发电
9.500千伏及以上交、直流输变电
10.投运发电机组脱硫改造
11.城乡电网改造及建设
12.继电保护技术、电网运行安全监控信息技术开发
13.大型电站及大电网变电站集约化设计和自动化技术开发
14.跨区电网互联工程技术开发
15.输变电新技术推广应用
16.降低输、变、配电损耗技术开发及应用
17.分散供电技术开发及应用

五、核能
1.铀矿地质勘查和铀矿采冶
2.低温核供热堆、快中子增殖堆、聚变堆、先进研究堆、高温气冷堆
3.核电站建设
4.高性能核燃料元件制造
5.乏燃料后处理
6.核分析、核探测仪器仪表制造
7.同位素、加速器及辐照应用技术开发
8.先进的铀同位素分离技术开发
9.辐射防护技术开发与监测设备制造
10.核设施实体保护仪器仪表开发

六、石油、天然气
1.石油、天然气勘探及开采
2.天然气水合物勘探开发
3.原油、天然气、成品油的储运和管道输送设施及网络建设
4.油气伴生资源综合利用
5.提高油气田采收率、生产安全保障技术和设施、生态环境恢复与污染防治工程技术开发和应用
6.放空天然气回收利用

七、钢铁
1.黑色金属矿山接替资源勘探及关键勘探技术开发
2.炭化室高度6米以上、宽500毫米以上配干熄焦、装煤、推焦除尘装置的新一代大容积机械化焦炉建设
3.煤捣固炼焦、配型煤炼焦工艺技术应用
4.干法熄焦、导热油换热技术应用
5.120万吨/年以上大型链篦机回转窑和带式球团焙烧机等氧化球团生产
6.15万吨/年及以上直接还原法炼铁
7.先进适用的熔融还原技术开发及应用
8.废钢加工处理(分类、剪切和打包,不含炼钢)
9.合金钢大方坯、大型板坯、圆坯、异型坯及近终型连铸技术开发及应用
10.现代化热轧宽带钢轧机关键技术开发应用及关键部件制造
11.薄板坯连铸连轧关键技术开发应用及关键部件制造
12.高强度钢生产
13.高速重载铁路用钢生产
14.石油开采用油井管、电站用高压锅炉管及油、气等长距离输送用钢管生产
15.H型钢、400MPa及以上螺纹钢筋生产
16.冷连轧宽带钢关键技术开发应用及关键部件制造
17.冷轧硅钢片生产
18.控制轧制、控制冷却工艺技术应用
19.直径550毫米以上超高功率石墨电极生产
20.大型高炉用微孔、超微孔炭砖生产
21.优质合成、不定形耐火材料生产
22.铁合金新工艺、新技术开发应用
23.全燃煤气热电联产
24.蓄热式燃烧技术应用
25.冶金综合自动化技术应用

八、有色金属
1.有色金属矿山接替资源勘探及关键勘探技术开发
2.铜、铝、铅、锌、镍大中型矿山建设
3.紧缺资源的深部及难采矿床开采
4.硫化矿物无污染强化熔炼工艺开发及应用
5.高效萃取设备和工艺技术开发
6.高精铜板、带、箔、管材生产及技术开发
7.高精铝板、带、箔及高速薄带铸轧生产技术开发与设备制造
8.轨道交通用高性能金属材料制造
9.有色金属复合材料技术开发及应用
10.高性能、高精度硬质合金及深加工产品和陶瓷材料生产
11.稀有、稀土金属深加工及其应用
12.锡化合物、锑化合物(不含氧化锑)生产
13.高性能磁性材料制造
14.超细粉体材料、电子浆料及其制品生产
15.非晶合金薄带制造
16.新型刹车材料制造
17.高品质镁合金铸造及板、管、型材加工技术开发
18.有色金属生产过程检测和控制技术开发
19.焙烧、热压预氧化和细菌氧化提金工艺技术开发及应用

九、化工
1.化工原料矿产资源勘探及大中型化工原料矿山建设
2.资源节约和环保型氮肥装置建设以及原料本地化、经济化改造
3.优质磷复肥、钾肥及各种专用复合肥生产
4.高效、低毒、安全新品种农药及中间体开发生产
5.用清洁生产技术建设和改造无机化工生产装置
6.环保型涂料生产
7.新型生物化工产品、专用精细化学品和膜材料生产
8.新型高效、无污染催化剂开发及生产
9.有机硅、有机氟及高性能无机氟化工产品生产
10.无机纳米及功能性材料生产
11.新型染料及其中间体开发及生产
12.大型芳烃生产装置建设
13.提高油品质量的炼油及节能降耗装置改造
14.大型乙烯建设(东部及沿海80万吨/年及以上、西部60万吨/年及以上)及现有乙烯改扩建
15.大型合成树脂及合成树脂新工艺、新产品开发
16.大型己内酰胺、乙二醇、丙烯腈的生产技术开发和成套设备制造
17.大型合成橡胶、合成胶乳和热塑性弹性体先进工艺开发、新产品制造
18.新型环保型油剂、助剂等纺织专用化学品生产
19.复合材料、功能性高分子材料、工程塑料及低成本化、新型塑料合金生产
20.采用先进工艺技术的大型基本有机化工原料生产
21.高等级道路沥青、聚合物改性沥青和特种沥青生产
22.低硫含酸重质原油综合利用
23.合成树脂加工用新型助剂、新型吸附剂、高性能添加剂和复配技术开发
24.20万吨/年及以上氧氯化法制聚氯乙烯
25.氯化法钛白粉生产
26.高等级子午线轮胎及配套专用材料、设备生产
27.醇醚燃料生产

十、建材
1.日产4000吨及以上(西部地区日产2000吨及以上)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及装备和配套材料开发
2.新型节能环保墙体材料、绝热隔音材料、防水材料和建筑密封材料、建筑涂料开发生产
3.优质环保型摩擦与密封材料生产
4.3万吨/年及以上无碱玻璃纤维池窑拉丝技术和高性能玻璃纤维及制品技术开发与生产
5.优质节能复合门窗及五金配件生产
6.新型管材(含管件)技术开发制造
7.优质浮法玻璃生产技术、装备和节能、安全平板玻璃深加工技术开发
8.一次冲洗用水量6升及以下的坐便器、节水型小便、蹲便器及节水控制设备开发生产 

9.高新技术和环保产业需求的高纯、超细、改性等精细加工矿物材料生产及其技术装备开发制造
10.新型干法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等建材产品生产中消纳工业废弃物、城市垃圾和污泥的无害化与资源化关键技术及装备开发
11.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玻璃钢)机械化成型技术开发
12.散装水泥装备技术开发
13.高性能混凝土用外加剂技术开发与生产
14.50万吨/年及以上人工砂生产线及其技术装备开发生产
15.100万吨/年及以上大型水泥粉磨站建设
16.20万立方米/年以上大型石材荒料、30万平方米/年以上超薄复合石材生产
17.高品质人工晶体材料生产技术开发

十一、医药
1.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药开发与生产
2.重大传染病防治疫苗和药物开发与生产
3.新型诊断试剂及生物芯片技术开发与生产
4.新型计划生育药物及器具开发与生产(含第三代孕激素的避孕药,第三代宫内节育器等)
5.天然药物、海洋药物开发与生产
6.制剂新辅料开发与生产
7.关键医药中间体开发与生产
8.医药生物工程新技术、新产品开发
9.新型药物制剂技术开发与应用
10.大规模药用多肽和核酸合成、发酵生产、纯化技术开发和应用
11.药物生产中的膜技术、超临界萃取技术、手性技术及自控技术等开发和应用
12.原料药清洁生产工艺开发与应用
13.新型药用包装材料及其技术开发
14.中药现代化(濒危稀缺药用动植物人工繁育技术开发;先进农业技术在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中的应用;中药有效成份的提取、纯化、质量控制新技术开发和应用;中药现代剂型的工艺技术、生产过程控制技术和装备的发与应用;中药饮片创新技术开发和产业化)
15.少数民族医药开发生产
16.数字化医学影像产品及医疗信息技术开发与制造
17.早期诊断医疗仪器设备开发制造
18.微创外科和介入治疗装备及器械开发制造
19.医疗急救及康复工程技术装置开发生产
20.实验动物养殖
21.微生物开发利用

十二、机械
1.数控机床关键零部件及刀具制造
2.三轴以上联动的高速、精密数控机床,数控系统及交流伺服装置、直线电机制造
3.新型传感器开发及制造
4.轿车轴承、铁路轴承、精密轴承、低噪音轴承制造
5.转轮直径8.5米及以上混流、轴流式水电设备及其关键配套辅机制造
6.大型贯流及抽水蓄能水电机组及其关键配套辅机制造
7.60万千瓦及以上超临界及超超临界火电机组成套设备技术开发、设备制造及其关键配套辅机制造
8.30万千瓦及以上循环流化床锅炉制造
9.40万千瓦级以上燃气、蒸汽联合循环设备制造
10.大型、精密、专用铸锻件技术开发及设备制造
11.500千伏及以上超高压交、直流输变电成套设备制造
12.清洁能源发电设备制造(核电、风力发电、太阳能、潮汐等)
13.30万吨/年及以上合成氨成套设备制造
14.60万吨/年及以上乙烯成套设备制造技术开发及应用
15.集散型(DCS)控制系统及智能化现场仪表开发及制造
16.精密仪器开发及制造
17.新型液压、气动、密封元器件及装置制造
18.自动化焊接设备技术开发及设备制造
19.大型、精密模具及汽车模具设计与制造
20.可控气氛及大型真空热处理技术开发及设备制造
21.安全生产及环保检测仪器设计制造
22.城市垃圾处理设备制造
23.粉煤灰储运、利用成套设备制造
24.废旧电器、塑料、废旧橡胶回收利用设备制造
25.海水淡化和海水直接利用设备制造
26.工业机器人及其成套系统开发制造
27.500万吨/年及以上矿井综合采掘、装运成套设备及大型煤矿洗选机械设备制造
28.2000万吨级/年及以上大型露天矿成套设备制造
29.大型油气集输设备制造
30.自动化高速多色成套印刷设备制造
31.种、肥、水、药高效施用和保护性耕作等农机具制造
32.5吨/时以上种子加工成套设备开发制造
33.禽、畜类自动化养殖成套设备制造
34.设施农业设备制造
35.农、林、渔、畜产品深加工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制造
36.秸秆综合利用关键设备制造
37.农业(棉花、水稻、小麦、玉米、豆类、薯类、草饲料等)收获机械制造
38.营林及人工植被工业化生产设备制造技术开发
39.大型工程施工机械及关键零部件开发及制造
40.电控内燃机及关键零部件技术开发与制造
41.蓄冷(热)技术开发及设备制造
42.大型能量回收装置成套设备设计制造
43.7000米及以上深井钻机成套设备设计制造
44.高性能清淤设备制造
45.医疗废物集中处理设备制造
46.自动气象站系统技术开发及设备制造
47.特种气象观测及分析设备制造
48.地震台站、台网和流动地震观测技术系统开发及仪器设备制造
49.地质灾害监测治理新技术及设备研发
50.有害气体净化设备制造
51.食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相关技术及设备
52.报废汽车拆解、破碎处理设备制造

十三、汽车
1.汽车、摩托车整车及发动机、关键零部件系统设计开发
2.自动变速箱、重型汽车变速箱等汽车关键零部件及具有自主产权(品牌)的先进、适用汽车、发动机制造
3.汽车轻量化及环保型新材料制造
4.汽车重要部件的精密锻压、多工位压力成型及铸造
5.汽车、摩托车型式试验及维修用检测系统开发制造
6.压缩天然气、氢燃料、合成燃料、液化石油气、醇醚类燃料汽车和混合动力汽车、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等新能源汽车整车及关键零部件开发及制造
7.先进的小排量经济型乘用车、集装箱运输车、多轴大型专用车辆
8.先进的轿车用柴油发动机开发制造
9.城市用低底盘公共汽车开发制造

十四、船舶
1.高技术、高性能、特种船舶和10万吨级及以上大型船舶设计及制造
2.万吨级及以上客船、客滚船、滚装船、客箱船、火车渡船制造
3.5000立方米及以上液化石油气(LPG)、液化天然气(LNG)船制造
4.3000标准箱(TEU)及以上集装箱船制造
5.船用动力系统、电站、特辅机制造
6.大型远洋渔船及海上钻井船、钻采平台、海上浮式生产储油轮等海洋工程装备设计制造
7.船舶控制与自动化、通讯导航、仪器仪表等船用设备制造

十五、航空航天
1.飞机及零部件开发制造
2.航空发动机开发制造
3.机载设备系统开发制造
4.直升机总体、旋翼系统、传动系统开发制造
5.航空航天用新型材料开发及生产
6.航空航天用燃气轮机制造
7.卫星、运载火箭及零部件制造
8.航空、航天技术应用及系统软硬件产品、终端产品开发生产
9.航空器地面模拟训练系统开发制造
10.航空器地面维修、维护、检测设备开发制造
11.卫星地面系统建设及设备制造

十六、轻工
1.符合经济规模的林纸一体化木浆、纸和纸板生产
2.高新技术制浆造纸机械成套设备开发制造
3.非金属制品模具设计、加工、制造
4.生物可降解塑料及其系列产品开发
5.农用塑料节水器材和农用多层薄膜开发、生产
6.高技术陶瓷(含工业陶瓷)产品及装备技术开发
7.陶瓷清洁生产技术开发及应用
8.光、机、电子一体缝制机械及特种工业缝纫机开发制造
9.天然香料、合成香料新技术开发和产品制造
10.新型、生态型(易降解、易回收、可复用)包装材料研发、生产
11.新型塑料保温板、大口径塑料管材(直径0.5米以上)、超低噪音排水塑料管、防渗土工膜、医用塑料等新型塑料产品开发、制造
12.高新、数字印刷技术及高清晰度制版系统开发及应用
13.高技术绿色电池产品制造(无汞碱锰电池、氢镍电池、锂离子电池、高容量密封型免维护铅酸蓄电池、燃料电池、锌空气电池、太阳能电池)
14.少数民族特需用品制造
15.天然食品添加剂原料及生产技术开发应用
16.无元素氯(ECF)和全无氯(TCF)化学纸浆漂白工艺开发及应用

十七、纺织
1.高档纺织品生产、印染和后整理加工
2.采用化纤高仿真加工技术生产高档化纤面料
3.各种差别化、功能化化学纤维、高技术纤维生产
4.纤维及非纤维用新型聚脂(聚对苯二甲酸丙二醇酯、聚葵二酸乙二醇酯、聚对苯二甲酸丁二醇酯等)生产
5.符合生态、资源综合利用与环保要求的特种天然纤维(包括除羊毛以外的其他动物纤维、麻纤维、竹纤维、桑蚕丝、彩色棉花等)产品加工
6.采用高新技术的产业用特种纺织品生产
7.新型高技术纺织机械及关键零部件制造
8.高档地毯、抽纱、刺绣产品生产
9.采用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的高档服装生产
10.利用可再生资源的新型纤维(聚乳酸纤维、溶剂法纤维素纤维、动植物蛋白纤维等)生产
11.纺织、纺机企业生产所需检测、试验仪器开发制造

十八、建筑
1.节能省地型建筑暨绿色建筑的开发
2.高层建筑与空间结构技术开发
3.低噪声建筑施工机具开发与制造
4.住宅高性能外围护结构材料与部件制造
5.新型建筑结构系统开发
6.建筑隔震减震结构体系及产品研发与推广
7.建筑节水、节能、节地及节材关键技术开发
8.智能建筑产品与设备的生产制造与集成技术研究
9.居住及公共建筑集中采暖按热量计量技术应用
10.商品混凝土、商品砂浆及其施工技术开发

十九、城市基础设施及房地产
1.城市基础空间信息数据生产及关键技术开发
2.城市公共交通建设
3.城市道路及智能交通体系建设
4.城市交通管制系统技术开发及设备制造
5.城镇地下管道共同沟建设
6.城镇供排水管网工程、供水水源及净水厂工程
7.城镇燃气工程
8.城镇集中供热建设和改造工程
9.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工程
10.节能、低污染取暖设备制造
11.城镇园林绿化及生态小区建设
12.城市立体停车场建设
13.先进适用的建筑成套技术、产品和住宅部品研发和推广
14.燃气汽车加气站工程
15.城市建设管理信息化技术开发
16.城市生态系统关键技术开发
17.城际快速、城市轨道交通(经国家批准)系统开发、建设及车辆制造
18.城市节水技术开发与应用
19.城市照明智能化、绿色照明产品及系统技术开发
20.国家住宅示范工程建设

二十、铁路
1.铁路新线建设
2.既有线路提速及扩能
3.客运专线、高速铁路系统技术开发及建设
4.机车同步操纵、列车电空制动(ECP)、25吨及以上轴重货运重载技术开发
5.铁路行车及客运、货运安全保障系统技术与装备开发
6.编组站自动化、装卸作业机械化设备制造
7.铁路运输信息系统开发
8.铁路集装箱运输系统开发与建设
9.交流传动机车、动车组、高原机车、机车车辆救援设备制造及技术开发
10.交流传动核心元器件制造(含IGCT、IGBT元器件)
11.时速200公里及以上铁路接触网、道岔、牵引供电技术开发与设备制造
12.电气化铁路牵引供电功率因数补偿技术开发
13.铁路线路检测、机车车辆监测技术开发与设备制造
14.大型养路机械、多用途养路机械、轨道检测设备、工务专用设备开发制造 

15.行车调度指挥自动化技术开发
16.混凝土结构物修补和提高耐久性技术、材料开发
17.高速磁悬浮交通系统技术及材料开发与应用
18.铁路旅客列车集便器及污物地面接收、处理工程

二十一、公路
1.国道主干线、西部开发公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建设
2.公路智能运输系统开发与建设
3.公路快速客货运输系统开发与建设
4.公路管理信息系统开发与建设
5.公路工程新材料开发及生产
6.公路工程及养护新型机械设备设计制造
7.公路集装箱和厢式运输
8.特大跨径桥梁修筑和养护技术开发
9.长大隧道修筑和维护技术开发
10.农村客货运输网络开发与建设
11.农村公路建设

二十二、水运
1.深水泊位(沿海万吨级、内河千吨级)建设
2.出海深水航道及内河干线航道建设、通航建筑物建设
3.大型港口装卸自动化工程
4.海运电子数据交换系统开发
5.水上安全保障系统和救助打捞装备建设与开发
6.内河航运及船型标准化
7.港口、深水航道及航电枢纽建设所需特种工程机械设备设计制造
8.集装箱多式联运及水上集装箱运输
9.水上高速客运
10.原油、成品油、天然气船舶运输
11.船舶溢油监测及应急消除系统建设开发
12.水上滚装多式联运及水路大宗散货运输
13.水运行业信息系统建设
14.国际邮轮运输

二十三、航空运输
1.机场建设
2.公共航空运输
3.通用航空
4.空中交通管制和通讯导航系统建设
5.航空器维修
6.航空计算机管理及其网络系统开发与建设
7.航空油料设施建设
8.航空特种车辆、货场设备、仓储设备、货物集装器、高性能机场安检设备、高性能机场消防设备开发与制造
9.海上空中监督巡逻和搜救设施建设

二十四、信息产业
1.2.5GB/S及以上光同步传输系统建设
2.155MB/S及以上数字微波同步传输设备制造及系统建设
3.卫星通信系统、地球站设备制造及建设
4.网管监控、七号信令、时钟同步、计费等通信支撑网建设
5.数据通信网设备制造及建设
6.智能网等新业务网设备制造及建设
7.宽带网络设备制造及建设
8.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建设
9.IP业务网络建设
10.邮政储蓄网络建设
11.邮政综合业务网建设
12.邮件处理自动化工程
13.卫星数字电视广播系统建设
14.增值电信业务平台建设
15.32波及以上光纤波分复用传输系统设备制造
16.10GB/S及以上数字同步系列光纤通信系统设备制造
17.支撑通讯网的新技术设备制造
18.同温层通信系统设备制造
19.数字移动通信(含GSM-R)、接入网系统、数字集群通信系统及路由器、网关等网络设备制造
20.大中型电子计算机及高性能微机、工作站、服务器设备制造
21.线宽1.2微米以下大规模集成电路设计、制造
22.大规模集成电路装备制造
23.新型电子元器件(片式元器件、频率元器件、混合集成电路、电力电子器件、光电子器件、敏感元器件及传感器、新型机电元件、高密度印刷电路板和柔性电路板等)制造
24.电子专用材料制造
25.软件开发生产
26.计算机辅助设计(CAD)、辅助测试(CAT)、辅助制造(CAM)、辅助工程(CAE)系统开发生产
27.电子专用设备、仪器、工模具制造
28.大容量光、磁盘驱动器及其部件和数字产品用存储卡制造
29.新型显示器件、中高分辨率彩色显像管/显示管及玻壳制造及技术开发
30.新型(非色散)单模光纤及光纤预制棒制造
31.数字音视频广播系统设备制造
32.高密度数字激光视盘播放机盘片制造
33.只读光盘和可记录光盘复制生产
34.数字摄录机、数字录放机、数字电视产品制造
35.普通纸传真机制造
36.信息安全产品、网络监察专用设备开发制造
37.数字多功能电话机制造
38.6英寸及以上单晶硅、多晶硅及晶片制造
39.多普勒雷达技术及设备制造
40.汽车电子产品制造
41.医疗电子产品制造
42.金融电子设备制造及系统建设
43.无线局域网(Wi-Fi短距离无线通信技术等)技术开发、设备制造
44.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系统开发
45.卫星导航系统技术开发及设备制造

二十五、其他服务业
1.电子商务、现代物流服务体系建设及以连锁经营形式发展的中小超市、便利店、专业店等新型零售业态
2.粮食、棉花、食糖、食用油、化肥、石油等重要商品的现代化仓储等物流设施建设
3.现代化的农产品市场流通设施及农产品贸工农一体化设施建设
4.闲置设备、旧货、旧机动车调剂交易市场建设
5.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6.农、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7.租赁服务
8.后勤社会化服务
9.城市社区服务网点建设
10.房地产中介服务、物业管理服务
11.社会化养老服务
12.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
13.基本医疗、计划生育、预防保健服务设施建设
14.血站建设
15.远程医疗服务
16.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大众文化、科普、体育设施建设及产业化运营
17.文物保护及设施建设
18.幼儿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及特殊教育
19.远程教育系统建设
20.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及儿童社会福利设施建设
21.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及旅游信息服务系统开发
22.工业旅游、农业旅游、森林旅游、生态旅游及其它旅游资源综合开发项目建设
23.信用卡及其网络服务
24.旅游商品、纪念品开发
25.就业创业咨询、辅导、中介及培训服务
26.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新产品开发设计中心、科研中试基地、实验基地建设
27.科学普及、技术推广、科技交流、技术咨询、知识产权及气象、环保、测绘、地震、海洋、技术监督等科技服务
28.经济、规划、工程、管理、会计、审计、法律、环保等咨询服务
29.科学仪器、实验动物、化学试剂、文献信息等科研支撑条件共建共享服务
30.商品质量认证和质量检测
31.防伪技术开发和运用
32.资信调查与评级服务体系建设
33.动漫制作

二十六、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综合利用
1.矿山生态环境恢复工程
2.海洋开发及海洋环境保护
3.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
4.微咸水、劣质水、海水的开发利用及海水淡化工程
5.消耗臭氧层物质替代品开发与利用
6.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建设
7.危险废弃物处理中心建设
8.区域性废旧汽车处理中心建设
9.流出物辐射环境监测技术工程
10.环境监测体系工程和新型环保技术开发应用
11.放射性废物及其它危险废物安全处置技术及设备开发、制造
12.流动污染源(火车、船舶、汽车等)防治技术开发及应用
13.城市交通噪声与振动控制及材料生产
14.电网、信息系统电磁辐射控制技术开发
15.削减和控制二恶英排放的技术开发与应用
16.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类产品的替代品开发与应用
17.废弃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类产品处置技术开发与应用
18.“三废”综合利用及治理工程
19.“三废”处理用生物菌种和添加剂开发及生产
20.含汞废物的汞回收处理技术开发应用及成套设备制造
21.重复用水技术开发及设备制造与使用
22.高效、低能耗污水处理与再生技术开发及设备制造
23.城镇垃圾及其他固体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工程
24.废物填埋防渗膜生产
25.新型水处理药剂开发及生产
26.煤气、烟气除尘、脱硫、脱硝技术及装置开发、成套设备制造
27.墙体吸收噪声技术与材料开发
28.交流变频调速节能技术开发及应用
29.机动车、内燃机车节油技术开发及应用
30.新型节能环保家用电器和关键零部件生产及技术开发
31.节水、节能产品生产
32.用水监测仪器开发、生产
33.新型节能照明产品、生产技术开发和配套的材料、设备技术开发
34.节能、节水、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等技术开发、应用及设备制造
35.日产2000吨及以上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余热发电
36.高炉、转炉、焦炉煤气回收及综合利用
37.高能耗、污染重的石油、石化、化工行业节能、环保改造
38.高效、节能采矿、选矿技术(药剂)及设备开发、成套设备制造
39.多元素共生矿资源综合利用
40.低品位、复杂、难处理矿开发及综合利用
41.尾矿、废渣等资源综合利用
42.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化

第二类  限制类
一、农林业
1.天然草场超载放牧
2.单线5万立方米/年以下的高中密度纤维板项目
3.单线3万立方米/年以下的木质刨花板项目
4.1000吨/年以下的松香生产项目

二、煤炭
1.单井井型低于以下规模的煤矿项目:山西、陕西、内蒙古30万吨/年;新疆、甘肃、宁夏、青海、北京、河北、东北及华东地区15万吨/年;西南和中南地区9万吨/年;开采极薄煤层3万吨/年
2.采用非机械化开采工艺的煤矿项目
3.设计的煤炭资源回收率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煤矿项目
4.未经国家或省(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矿区总体规划的煤矿项目

三、电力
1.除西藏、新疆、海南等小电网外,单机容量在30万千瓦及以下的常规燃煤火电机组
2.除西藏、新疆、海南等小电网外,发电煤耗高于300克标准煤/千瓦时的发电机组,空冷机组发电煤耗高于305克标准煤/千瓦时的发电机组

四、石油、天然气和化工
1.10万吨/年以下及DMT法聚酯装置
2.7万吨/年以下聚丙烯装置(连续法及间歇法)
3.10万吨/年以下丙烯腈装置
4.10万吨/年以下ABS树脂装置(本体连续法除外)
5.60万吨/年以下乙烯装置
6.800万吨/年以下常减压炼油装置
7.50万吨/年以下催化裂化装置、40万吨/年以下连续重整装置、80万吨/年以下加氢裂化装置、80万吨/年以下延迟焦化装置
8.20万吨/年以下聚乙烯装置
9.20万吨/年以下乙烯氧氯化法聚氯乙烯装置、12万吨/年以下电石法聚氯乙烯装置
10.20万吨/年以下苯乙烯装置(干气制乙苯工艺除外)
11.10万吨/年以下聚苯乙烯装置
12.22.5万吨/年以下精对苯二甲酸装置
13.20万吨/年以下环氧乙烷/乙二醇装置
14.10万吨/年以下己内酰胺装置
15.20万吨/年以下乙烯法醋酸装置、10万吨/年以下羰基合成法醋酸装置
16.100万吨/年以下氨碱装置
17.30万吨/年以下联碱装置
18.20万吨/年以下硫磺制酸装置、10万吨/年以下硫铁矿制酸装置
19.常压法及综合法硝酸装置
20.以石油(高硫石油焦除外)为原料的化肥生产项目
21.硫酸法钛白粉生产线(产品质量达到国际标准,废酸、亚铁能够综合利用,并实现达标排放的除外)
22.1000吨/年以下铅铬黄生产线
23.5000吨/年及以下氧化铁红颜料装置
24.2.5万千伏安以下(能力小于4.5万吨)及2.5万千伏安以上环保、能耗等达不到准入要求的电石矿热炉项目
25.5000吨/年以下的电解二氧化锰生产线 

26.15万吨/年以下烧碱装置
27.2万吨/年以下氢氧化钾装置
28.单线2万吨/年以下或有钙焙烧铬化合物生产装置
29.氯化汞触媒项目
30.单套1万吨/年以下无水氟化氢(HF)生产装置(配套自用和电子高纯氟化氢除外)
31.单套反应釜6000吨/年以下、后处理3万吨/年以下的F22生产装置(作为原料进行深加工除外)
32.2万吨/年以下的(甲基)有机硅单体生产装置
33.8万吨/年以下的甲烷氯化物生产项目(不包括为有机硅配套的一氯甲烷生产项目)
34.8万吨/年及以上、对副产的全部四氯化碳没有配套处置设施的甲烷氯化物生产项目
35.斜交轮胎项目
36.力车胎项目(手推车胎)
37.高毒农药原药(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氧化乐果、水胺硫磷、甲基异柳磷、甲拌磷、甲基硫环磷、乙基硫环磷、特丁磷、杀扑磷、溴甲烷、灭多威、涕灭威、克百威、磷化锌、敌鼠钠、敌鼠酮、杀鼠灵、杀鼠醚、溴敌隆、溴鼠灵)生产项目
38.以滴滴涕为原料的生产三氯杀螨醇项目
39.以六氯苯为原料的生产五氯酚钠项目
40.林丹生产项目
41.300吨/年以下皂素(含水解物)生产装置(综合利用除外)

五、信息产业
1.激光视盘机生产线(VCD系列整机产品)
2.模拟CRT黑白及彩色电视机项目

六、钢铁
1.钢铁企业和缺水地区,未同步配套建设干熄焦、装煤、推焦除尘装置的焦炉项目
2.180平方米以下烧结机项目
3.有效容积1000立方米以下或1000立方米及以上、未同步配套煤粉喷吹装置、除尘装置、余压发电装置,能源消耗、新水耗量等达不到标准的炼铁高炉项目
4.公称容量120吨以下或公称容量120吨及以上、未同步配套煤气回收、除尘装置,能源消耗、新水耗量等达不到标准的炼钢转炉项目
5.公称容量70吨以下或公称容量70吨及以上、未同步配套烟尘回收装置,能源消耗、新水耗量等达不到标准的电炉项目
6.800毫米以下热轧带钢(不含特殊钢)项目
7.25万吨/年及以下热镀锌板卷项目
8.10万吨/年及以下彩色涂层板卷项目
9.2.5万千伏安以下、2.5万千伏安及以上环保、能耗等达不到准入要求的铁合金矿热电炉项目(中西部具有独立运行的小水电及矿产资源优势的国家确定的重点贫困地区,单台矿热电炉容量≥1.25万千伏安)
10.含铬质耐火材料生产线
11.普通功率和高功率石墨电极生产线
12.直径550毫米以下及2万吨/年以下的超高功率石墨电极生产线
13.5万吨/年以下炭块、4万吨/年以下炭电极生产线
14.一段式固定煤气发生炉项目(不含粉煤气气化炉)

七、有色金属
1.钨、钼、锡、锑及稀土矿开采、冶炼项目以及氧化锑、铅锡焊料生产项目(改造项目除外)
2.单系列10万吨/年规模以下粗铜冶炼项目
3.电解铝项目(淘汰自焙槽生产能力置换项目及环保改造项目除外)
4.单系列5万吨/年规模及以下铅冶炼项目
5.单系列10万吨/年规模以下锌冶炼项目
6.镁冶炼项目(综合利用项目除外)
7.4吨以下的再生铝反射炉项目
8.再生有色金属生产中采用直接燃煤的反射炉项目
9.铝用湿法氟化盐项目
10.10万吨/年以下的独立铝用炭素项目
11.离子型稀土矿原矿池浸工艺项目
12.1万吨/年以下的再生铅项目

八、黄金
1.日处理金精矿50吨以下的独立氰化项目
2.日处理矿石100吨以下,无配套采矿系统的独立黄金选矿厂项目
3.日处理金精矿50吨以下的火法冶炼项目
4.处理矿石5万吨/年以下的独立堆浸场项目(青藏高原除外)
5.日处理岩金矿石50吨以下的采选项目
6.处理砂金矿砂20万立方米/年以下的砂金开采项目
7.在林区、农田、河道中开采黄金项目

九、建材
1.非浮法及日熔化量500吨以下普通浮法平板玻璃生产线
2.100万平方米/年及以下的建筑陶瓷砖生产线
3.50万件/年以下的隧道窑卫生陶瓷生产线
4.水泥机立窑、干法中空窑、立波尔窑、湿法窑;新建日产1500吨及以下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
5.2000万平方米/年以下的纸面石膏板生产线
6.沥青纸胎油毡生产线,500万平方米/年以下的改性沥青防水卷材生产线,沥青复合胎柔性防水卷材生产线,聚乙烯膜层厚度在0.5毫米以下的聚乙烯丙纶复合防水卷材生产线
7.中碱玻璃球生产线、铂金坩埚球法拉丝玻璃纤维生产线
8.实心粘土砖生产项目
9.15万平方米/年以下的石膏(空心)砌块生产线、单班年生产能力小于2.5万立方米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以及单班年生产能力小于15万平方米混凝土铺地砖固定式生产线、5万立方米/年以下人造轻集料(陶粒)生产线
10.10万立方米/年以下的加气混凝土生产线
11.3000万标砖/年以下的煤矸石、页岩烧结实心砖生产线
12.5000吨/年以下岩(矿)棉生产线

十、医药
1.维生素C原料项目
2.青霉素原料药项目
3.一次性注射器、输血器、输液器项目
4.药用丁基橡胶塞项目
5.无新药、新技术应用的各种剂型扩大加工能力的项目(填充液体的硬胶囊除外)
6.原料为濒危、紧缺动植物药材,且尚未规模化种植或养殖的产品生产能力扩大项目
7.使用氯氟烃(CFCs)作为气雾剂推进剂的医药用品生产项目
8.充汞式玻璃体温计项目
9.充汞式血压计项目
10.银汞齐齿科材料项目

十一、机械
1.2臂及以下凿岩台车制造项目
2.装岩机(立爪装岩机除外)制造项目
3.3立方米及以下小矿车制造项目
4.直径2.5米及以下绞车制造项目
5.直径3.5米及以下矿井提升机制造项目
6.40平方米及以下筛分机制造项目
7.直径700毫米及以下旋流器制造项目
8.800千瓦及以下采煤机制造项目
9.斗容3.5立方米及以下矿用挖掘机制造项目
10.矿用搅拌、浓缩、过滤设备(加压式除外)制造项目
11.农用运输车项目(三轮汽车、低速载货车)
12.单缸柴油机制造项目(先进的第二代单缸机除外)
13.50马力及以下拖拉机制造项目
14.30万千瓦及以下常规燃煤火力发电设备制造项目(综合利用机组除外)
15.电线、电缆制造项目(特种电缆及500千伏及以上超高压电缆除外)
16.普通金属切削机床制造项目(数控机床除外)
17.普通电火花加工机床和线切割加工机床制造项目(数控机床除外)
18.6300千牛及以下普通机械压力机制造项目(数控压力机除外)
19.普通剪板机、折弯机、弯管机制造项目
20.普通高速钢钻头、铣刀、锯片、丝锥、板牙项目
21.棕刚玉、绿碳化硅、黑碳化硅等烧结块及磨料制造项目
22.直径400毫米及以下各种结合剂砂轮制造项目
23.直径400毫米及以下人造金刚石切割锯片制造项目
24.普通微小型球轴承制造项目
25.10~35千伏树脂绝缘干式变压器制造项目
26.220千伏及以下高、中、低压开关柜制造项目
27.普通电焊条制造项目
28.民用普通电度表制造项目
29.8.8级以下普通低档标准紧固件制造项目
30.100立方米及以下活塞式动力压缩机制造项目
31.普通运输集装干箱项目
32.20立方米以下螺杆压缩机制造项目
33.56英寸及以下单级中开泵制造项目
34.通用类10兆帕及以下中低压碳钢阀门制造项目

十二、船舶
1.未列入国家船舶工业中长期规划的民用大型造船设施项目(指船坞、船台宽度大于或等于42米,能够建造单船10万载重吨级及以上的船坞、船台及配套造船设施)
2.未列入国家船舶工业中长期规划的船用柴油机制造项目

十三、轻工
1.达不到国家《家用电冰箱耗电量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标准的冷藏箱、冷冻箱、冷藏冷冻箱(电冰箱、冷柜)项目
2.达不到国家《电动洗衣机耗电量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标准的洗衣机项目
3.达不到国家《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标准的空调器项目
4.低档纸及纸板生产项目
5.聚氯乙烯普通人造革生产线
6.超薄型(厚度低于0.015毫米)塑料袋生产线
7.年加工皮革10万张(折牛皮标张)以下的制革项目
8.生产速度低于1500只/时的单螺旋灯丝白炽灯生产线
9.普通中速工业平缝机系列生产线
10.普通中速工业包缝机系列生产线
11.电子计价秤项目(准确度低于最大称量的1/3000,称量≤15千克)
12.电子汽车衡项目(准确度低于最大称量的1/3000,称量≤300吨)
13.电子静态轨道衡项目(准确度低于最大称量的1/3000,称量≤150吨)
14.电子动态轨道衡项目(准确度低于最大称量的1/500,称量≤150吨)
15.电子皮带秤项目(准确度低于最大称量的5/1000)
16.电子吊秤项目(准确度低于最大称量的1/1000,称量≤50吨)
17.弹簧度盘秤项目(准确度低于最大称量的1/400,称量≤8千克)
18.二片铝质易拉罐项目
19.普通真空保温瓶玻璃瓶胆生产线
20.2万吨/年以下的玻璃瓶罐生产线
21.合成脂肪醇项目(含羰基合成醇、齐格勒醇,不含油脂加氢醇)
22.3万吨/年以下三聚磷酸钠生产线
23.糊式锌锰电池项目
24.镉镍电池项目
25.开口式普通铅酸蓄电池项目
26.2000吨/年以下牙膏项目
27.原糖生产项目
28.北方海盐100万吨/年以下项目;南方海盐新建盐场项目;矿(井)盐60万吨/年以下的项目;湖盐20万吨/年以下的项目
29.白酒生产线
30.酒精生产线(燃料乙醇项目除外)
31.使用传统工艺、技术的味精生产线
32.糖精等化学合成甜味剂生产线

十四、纺织
1.74型染整生产线

十五、烟草
1.卷烟加工项目(改造项目除外)

十六、消防
1.火灾自动报警设备项目
2.灭火器项目
3.碳酸氢钠干粉(BC)灭火剂项目
4.防火门项目
5.消防水带项目
6.消防栓(室内、外)项目
7.普通消防车(罐类、专项类)项目

十七、其他
1.用地红线宽度(包括绿化带)超过下列标准的城市主干道路项目:小城市和重点镇40米,中等城市55米,大城市70米(200万人口以上特大城市主干道路确需超过70米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应有专项说明)
2.用地面积超过下列标准的城市游憩集会广场项目:小城市和重点镇1公顷,中等城市2公顷,大城市3公顷,200万人口以上特大城市5公顷
3.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
4.高尔夫球场项目
5.赛马场项目

第三类  淘汰类
注:条目后括号内年份为淘汰期限,淘汰期限为2006年是指应于2006年底前淘汰,其余类推;有淘汰计划的条目,根据计划进行淘汰;未标淘汰期限或淘汰计划的条目为国家产业政策已明令淘汰或立即淘汰。
一、落后生产工艺装备
(一)农林业
1.湿法纤维板生产工艺 (2006年)
2.滴水法松香生产工艺 (2006年)

(二)煤炭
1.未按批准的矿区规划确定的井田范围和井型而建设的煤矿
2.没有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
3.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国有煤矿采矿登记确认的范围)内的各类小煤矿 

4.单井井型低于3万吨/年规模的矿井(极薄煤层除外) (2007年)
5.既无降硫措施,又无达标排放用户的高硫煤炭(含硫高于3%)生产矿井
6.不能就地使用的高灰煤炭(灰分高于40%)生产矿井
7.6AM、φM-2.5、PA-3型煤用浮选机
8.PB2、PB3、PB4型矿用隔爆高压开关
9.PG-27型真空过滤机
10.X-1型箱式压滤机
11.ZYZ、ZY3型液压支架
12.木支架

(三)电力
1.大电网覆盖范围内,服役期满的单机容量在10万千瓦以下的常规燃煤凝汽火电机组
2.单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常规小火电机组
3.以发电为主的燃油锅炉及发电机组(5万千瓦及以下)

(四)石油、天然气和化工
1.没有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油气田,不符合国家油气资源整体开发规划的油气田
2.安全环保达不到国家标准的成品油生产装置
3.100万吨/年及以下生产汽煤柴油的小炼油生产装置 (2005年)
4.4万吨/年以下的硫铁矿制酸生产装置 (2005年)
5.50万条/年及以下的斜交轮胎,或以天然棉帘子布为骨架的轮胎生产线
6.1万吨/年及以下的干法造粒炭黑生产装置
7.1000吨/年以下黄磷生产线
8.单线1万吨/年以下有钙焙烧铬化合物生产线 (2006年)
9.土法炼油
10.汞法烧碱
11.5000千伏安以下(1万吨/年以下)电石炉及开放式电石炉
12.排放不达标的电石炉
13.铁粉还原法工艺
14.生产氰化钠的氨钠法及氰熔体工艺
15.高中温钠法百草枯生产工艺
16.农药产品手工包(灌)装设备
17.石墨阳极隔膜法烧碱
18.KDON-6000/6600型蓄冷器流程空分设备
19.直接火加热涂料用树脂生产工艺
20.氯氟烃(CFCs)生产装置 (根据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计划要求进行淘汰)
21.主产四氯化碳(CTC)生产工艺(根据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计划要求进行淘汰)
22.四氯化碳(CTC)为加工助剂的所有产品的生产工艺(根据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计划要求进行淘汰)
23.CFC-113为加工助剂的含氟聚合物生产工艺(根据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计划要求进行淘汰)
24.用于清洗的1,1,1-三氯乙烷(甲基氯仿)生产装置 (根据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计划要求进行淘汰)
25.甲基溴生产装置 (根据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计划要求进行淘汰)
26.100吨/年以下皂素(含水解物)生产装置  (2007年)
27.盐酸酸解法皂素生产工艺及污染物排放不能达标的皂素生产装置 (2006年)
28.含滴滴涕的油漆生产工艺 (根据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计划要求进行淘汰)      
29.采用滴滴涕为原料非封闭生产三氯杀螨醇工艺 (根据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计划要求进行淘汰)

(五)钢铁
1.土法炼焦(含改良焦炉)
2.炭化室高度小于4.3米焦炉(3.2米及以上捣固焦炉除外) (2007年,西部地区2009年)
3.土烧结矿
4.热烧结矿
5.30平方米以下烧结机 (2005年)
6.10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
7.100~200立方米(含200立方米)高炉(不含铁合金高炉) (2005年)
8.200~300立方米(含300立方米)高炉(不含专业铸铁管厂高炉) (2007年)
9.生产地条钢、钢锭或连铸坯的工频和中频感应炉
10.15吨及以下转炉(不含铁合金转炉)
11.10吨及以下电炉(不含机械铸造电炉)
12.化铁炼钢
13.15~20吨转炉(不含铁合金转炉) (2005年)
14.20吨转炉(不含铁合金转炉) (2006年)
15.10~20吨电炉(不含高合金钢和机械铸造电炉) (2005年)
16.20吨电炉(不含高合金钢和机械铸造电炉) (2006年)
17.复二重线材轧机
18.横列式线材轧机
19.横列式小型轧机
20.叠轧薄板轧机
21.普钢初轧机及开坯用中型轧机
22.热轧窄带钢轧机
23.三辊劳特式中板轧机
24.直径76毫米以下热轧无缝管机组
25.三辊式型线材轧机(不含特殊钢生产)(2005年)
26.环保不达标的冶金炉窑 (2005年)
27.手工操作的土沥青焦油浸渍装置,矿石原料与固体原料混烧、自然通风、手工操作的土竖窑,以煤为燃料、烟尘净化不能达标的倒焰窑(2005年)
28.3200千伏安及以下矿热电炉、3000千伏安以下半封闭直流还原电炉、3000千伏安以下精炼电炉(硅钙合金、电炉金属锰、硅铝合金、硅钙钡铝、钨铁、钒铁等特殊品种的电炉除外)
29.5000千伏安以下的铁合金矿热电炉 (2005年)
30.蒸汽加热混捏、倒焰式焙烧炉、交流石墨化炉、3340千伏安以下石墨化炉及其并联机组、最大输出电流5万安以下的石墨化炉 (2005年)

(六)有色金属
1.未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无采矿许可证的钨、锡、锑、离子型稀土等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矿山采选项目
2.未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钨、锡、锑、离子型稀土冶炼项目及钨加工(含硬质合金)项目
3.采用马弗炉、马槽炉、横罐、小竖罐等进行焙烧、简易冷凝设施进行收尘等落后方式炼锌或生产氧化锌制品
4.采用铁锅和土灶、蒸馏罐、坩埚炉及简易冷凝收尘设施等落后方式炼汞
5.采用土坑炉或坩埚炉焙烧、简易冷凝设施收尘等落后方式炼制氧化砷或金属砷制品
6.铝自焙电解槽
7.炉床面积1.5平方米及以下密闭鼓风炉炼铜工艺及设备
8.炉床面积1.5~10平方米密闭鼓风炉炼铜工艺及设备 (2006年)
9.10平方米及以上密闭鼓风炉炼铜工艺及设备 (2007)
10.电炉、反射炉炼铜工艺及设备 (2006)
11.烟气制酸干法净化和热浓酸洗涤技术
12.“二人转”式有色金属轧机 (2006年)
13.采用地坑炉、坩埚炉、赫氏炉等落后方式炼锑
14.采用烧结锅、烧结盘、简易高炉等落后方式炼铅工艺及设备
15.利用坩埚炉熔炼再生铝合金、再生铅的工艺 (2005年)

(七)黄金
1.混汞提金工艺
2.小池浸、小堆浸、小冶炼工艺
3.未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无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采矿许可证的采选项目

(八)建材
1.六机及以下垂直引上平板玻璃生产线
2.平板玻璃普通平拉工艺生产线及日熔化量100吨以下的“格法”平拉生产线
3.窑径2.2米及以下水泥机械化立窑生产线
4.无复膜塑编水泥包装袋生产线
5.70万平方米/年以下的中低档建筑陶瓷砖、20万件/年以下低档卫生陶瓷生产线
6.400万平方米/年及以下的纸面石膏板生产线
7.200万平方米/年以下的改性沥青防水卷材生产线 (2006年)
8.窑径2.5米及以下水泥干法中空窑(生产特种水泥除外)
9.直径1.83米以下水泥粉磨设备
10.水泥土(蛋)窑、普通立窑
11.建筑卫生陶瓷土窑、倒焰窑、多孔窑、煤烧明焰隧道窑、隔焰隧道窑、匣钵装卫生陶瓷隧道窑
12.建筑陶瓷砖成型用的摩擦压砖机
13.石灰土立窑
14.陶土坩埚玻璃纤维拉丝生产工艺与装备
15.砖瓦18门以下轮窑以及立窑、无顶轮窑、马蹄窑等土窑
16.400型及以下普通挤砖机
17.450型普通挤砖机(2006年)
18.SJ1580-3000双轴、单轴搅拌机
19.SQP400500-700500双辊破碎机
20.1000型普通切条机
21.100吨以下盘转式压砖机
22.手工制作墙板生产线
23.简易移动式砼砌块成型机、附着式振动成型台(2005年)
24.单班1万立方米/年以下的混凝土砌块固定式成型机、单班10万平方米/年以下的混凝土铺地砖固定式成型机
25.人工浇筑、非机械成型的石膏(空心)砌块生产工艺
26.100万卷/年以下沥青纸胎油毡生产线
27.真空加压法和气炼一步法石英玻璃生产工艺装备
28.6×600吨六面顶小型压机生产人造金刚石
29.手工切割、非蒸压养护加气混凝土生产线
30.无采矿许可证或不符合环保、安全生产要求的非机械化非金属矿开采

(九)医药
1.手工胶囊填充工艺
2.软木塞烫腊包装药品工艺
3.不符合GMP要求的安瓿拉丝灌封机
4.塔式重蒸馏水器
5.无净化设施的热风干燥箱
6.劳动保护、三废治理不能达到国家标准的原料药生产装置 (2006年)

(十)机械
1.热处理铅浴炉
2.热处理氯化钡盐浴炉(高温氯化钡盐浴炉,暂缓淘汰)
3.TQ60、TQ80塔式起重机
4.QT16、QT20、QT25井架简易塔式起重机
5.KJ1600/1220单筒提升绞机
6.3000千伏安以下普通棕刚玉冶炼炉
7.3000千伏安以下碳化硅冶炼炉
8.强制驱动式简易电梯
9.以氯氟烃(CFCs)作为膨胀剂的烟丝膨胀设备生产线 (根据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计划要求进行淘汰)

(十一)轻工
1.5万吨/年及以下的真空制盐、湖盐和北方海盐生产装置
2.利用矿盐卤水、油气田水且采用平锅、滩晒制盐生产装置
3.1万吨/年及以下的南方海盐生产装置
4.年加工皮革3万张(折牛皮标张)以下的制革生产装置
5.300吨/年以下的油墨生产装置(利用高新技术、无污染的除外)
6.每分钟生产能力小于100瓶(瓶容在250毫升及以下)的碳酸饮料生产线
7.1.7万吨/年以下的化学制浆生产线
8.3.4万吨/年以下的草浆生产装置 (2007年)
9.以氯氟烃(CFCs)为发泡剂的聚氨酯泡沫塑料产品、聚乙烯、聚苯乙烯挤出泡沫塑料生产工艺 (根据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计划要求进行淘汰)
10.以氯氟烃(CFCs)为发泡剂或制冷剂的冰箱、冰柜、汽车空调器、工业商业用冷藏、制冷设备生产线 (根据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计划要求进行淘汰)
11.四氯化碳(CTC)为清洗剂的生产工艺 (根据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计划要求进行淘汰)
12.CFC-113为清洗剂的生产工艺 (根据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计划要求进行淘汰)
13.甲基氯仿(TCA)为清洗剂的生产工艺 (根据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计划要求进行淘汰)
14.自行车盐浴焊接炉
15.印铁制罐行业中的锡焊工艺
16.火柴排梗、卸梗生产工艺
17.火柴理梗机、排梗机、卸梗机
18.冲击式制钉机
19.打击式金属丝网织机

(十二)纺织
1.建国前生产的细纱机
2.所有“1”字头细纱机
3.1979年及以前生产的A512、A513系列细纱机
4.B581、B582型精纺细纱机
5.BC581、BC582型粗纺细纱机
6.B591绒线细纱机
7.使用期限超过20年的各类国产毛纺细纱机
8.B601、B601A型毛捻线机
9.辊长1000毫米以下的皮辊轧花机(长绒棉种子加工除外)
10.锯片在80以下的锯齿轧花机
11.压力吨位在200吨以下的皮棉打包机(不含160吨短绒棉花打包机)
12.1332SD络筒机
13.BC272、BC272B型分条梳毛机
14.B701A型绒线摇绞机
15.B311C、B311C(CZ)、B311C(DJ)型精梳机
16.1511M-105织机
17.K251、K251A型丝织机
18.Z114型小提花机
19.GE186型提花毛圈机
20.Z261型人造毛皮机
21.LMH551型平网印花机
22.LMH571型圆网印花机
23.LMH303、303B、304、304B-160型热熔染色机
24.LMH731-160型热风布铗拉幅机 

25.LMH722M-180、LMH722D-180型短环烘燥定型机
26.ZD647、ZD721型自动缫丝机
27.D101A型自动缫丝机
28.ZD681型立缫机
29.DJ561型绢精纺机

(十三)印刷
1.全部铅排工艺
2.全部铅印工艺
3.ZD201、ZD301型系列单字铸字机
4.TH1型自动铸条机
5.ZT102型系列铸条机
6.ZDK101型字模雕刻机
7.KMD101型字模刻刀磨床
8.AZP502型半自动汉文手选铸排机
9.ZSY101型半自动汉文铸排机
10.TZP101型外文条字铸排机
11.ZZP101型汉文自动铸排机
12.QY401、2QY404型系列电动铅印打样机
13.QYSH401、2QY401、DY401型手动式铅印打样机
14.YX01、YX02、YX03型系列压纸型机
15.HX01、HX02、HX03、HX04型系列烘纸型机
16.PZB401型平铅版铸版机
17.JB01型平铅版浇版机
18.YZB02、YZB03、YZB04、YZB05、YZB06、YZB07型系列铅版铸版机
19.RQ02、RQ03、RQ04型系列铅泵熔铅炉
20.BB01型刨版机
21.YGB02、YGB03、YGB04、YGB05型圆铅版刮版机
22.YTB01型圆铅版镗版机
23.YJB02型圆铅版锯版机
24.YXB04、YXB05、YXB302型系列圆铅版修版机
25.P401、P402型系列四开平压印刷机
26.P801、P802、P803、P804型系列八开平压印刷机
27.PE802型双合页印刷机
28.TE102、TE105、TE108型系列全张自动二回转平台印刷机
29.TY201型对开单色一回转平台印刷机
30.TY401型四开单色一回转平台印刷机
31.TY4201型四开一回转双色印刷机
32.TT201、TZ201、DT201型对开手动续纸停回转平台印刷机
33.TT202型对开自动停回转平台印刷机
34.TZ202型对开半自动停回转平台印刷机
35.TZ401、TZS401、DT401型四开半自动停回转平台印刷机
36.TT402、TT403、TT405、DT402型四开自动停回转平台印刷机
37.TR801型系列立式平台印刷机
38.LP1101、LP1103型系列平板纸全张单面轮转印刷机
39.LP1201型平板纸全张双面轮转印刷机
40.LP4201型平板纸四开双色轮转印刷机
41.LSB201(880×1230毫米)及LS201、LS204(787×1092毫米)型系列卷筒纸书刊转轮印刷机
42.LB203、LB205、LB403型卷筒纸报版轮转印刷机
43.LB2405、LB4405型卷筒纸双层二组报版轮转印刷机
44.LBS201型卷筒纸书、报二用轮转印刷机
45.K.M.T型自动铸字排版机
46.PH-5型汉字排字机
47.球震打样制版机(DIA PRESS清刷机)
48.1985年前生产的国产制版照相机
49.1985年前生产的手动照排机
50.离心涂布机
51.J1101系列全张单色胶印机(印刷速度每小时4000张及以下)
52.J2101、PZ1920系列对开单色胶印机(印刷速度每小时4000张及以下)
53.PZ1615系列四开单色胶印机(印刷速度每小时4000张及以下)
54.YPS1920系列双面单色胶印机(印刷速度每小时4000张及以下)
55.W1101型全张自动凹版印刷机
56.AJ401型卷筒纸单面四色凹版印刷机
57.DJ01型平装胶订联动机
58.PRD-01、PRD-02型平装胶订联动机
59.DBT-01型平装有线订、包、烫联动机
60.溶剂型即涂覆膜机
61.QZ101、QZ201、QZ301、QZ401型切纸机
62.MD103A型磨刀机

(十四)消防
1.火灾探测器手工插焊电子元器件生产工艺

(十五)其他
1.含氰电镀工艺(电镀金、银、铜基合金及予镀铜打底工艺,暂缓淘汰)
2.含氰沉锌工艺

二、落后产品
(一)石油、天然气和化工
1.多氯联苯(农药)
2.除草醚(农药)
3.杀虫眯(农药)
4.氯丹(农药)
5.七氯(农药)
6.毒鼠强(农药)
7.氟乙酰胺(农药)
8.氟乙酸钠(农药)
9.二溴氯丙烷(农药)
10.治螟磷(苏化203)(农药)
11.磷胺(农药)
12.甘氟、毒鼠硅(农药)
13.107涂料
14.改性淀粉涂料
15.改性纤维涂料
16.挥发性有机物含量超过200克/升或游离甲醛含量超过0.1克/千克的室内装修装饰用的水性涂料(含建筑物、木器家具用)
17.可溶性金属铅含量超过90毫克/千克、或镉含量超过75毫克/千克、或铬含量超过60毫克/千克、或汞含量超过60毫克/千克的室内装修装饰用涂料(含建筑物、木器家具用)
18.挥发性有机物含量超过700克/ 升或游离异氰酸酯含量超过0.7%的室内装修装饰用的溶剂型木器家具涂料
19.聚乙烯醇水玻璃内墙涂料(106内墙涂料)
20.多彩内墙涂料(树酯以硝化纤维素为主,溶剂以二甲苯为主的O/W型涂料)
21.氯乙烯-偏氯乙烯共聚乳液外墙涂料
22.焦油型聚氨酯防水涂料
23.水性聚氯乙烯焦油防水涂料
24.聚乙烯醇及其缩醛类内外墙涂料
25.聚醋酸乙烯乳液类(含EVA乳液)外墙涂料
26.聚氯乙烯建筑防水接缝材料(焦油型)
27.联苯胺和联苯胺型偶氮染料
28.软边结构自行车胎
29.滴滴涕(根据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计划要求进行淘汰)
30.六氯苯 (根据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计划要求进行淘汰)
31.灭蚁灵 (根据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计划要求进行淘汰)

(二)铁路
1.C50型敞车
2.P50型棚车
3.N60型平车
4.G50型轻油罐车
5.东风1、2、3型内燃机车

(三)钢铁
1.工频炉和中频炉等生产的地条钢,工频炉和中频炉生产的钢锭或连铸坯,及以其为原料生产的钢材产品
2.热轧硅钢片
3.25A空腹钢窗料
4.I级螺纹钢筋产品 (2005年)

(四)有色金属
1.铜线杆(黑杆)

(五)建材
1.使用非耐碱玻纤或非低碱水泥生产的玻纤增强水泥(GRC)空心条板
2.陶土坩埚拉丝玻璃纤维增强塑料(玻璃钢)制品
3.25A空腹钢窗
4.S-2型混凝土轨枕
5.一次冲洗用水量9升以上的便器
6.角闪石石棉(即蓝石棉)
7.普通双层玻璃塑料门窗及单腔结构型的塑料门窗
8.采用二次加热复合成型工艺生产的聚乙烯丙纶类复合防水卷材、棉涤玻纤网格(高碱)复合胎、聚氯乙烯防水卷材(S型)

(六)医药
1.铅锡软膏管
2.粉针剂包装用安瓿
3.药用天然胶塞(其中注射剂:注射用青霉素(钠盐、钾盐)、基础输液立即淘汰,其余大容量注射剂淘汰期限为:2005年年底)
4.直颈安瓿

(七)机械
1.T100、T100A推土机
2.ZP-II、ZP-III干式喷浆机
3.WP-3挖掘机
4.0.35立方米以下的气动抓岩机
5.矿用钢丝绳冲击式钻机
6.БY-40石油钻机
7.直径1.98米水煤气发生炉
8.CER膜盒系列
9.热电偶(分度号LL-2、LB-3、EU-2、EA-2、CK)
10.热电阻(分度号BA、BA2、G)
11.DDZ-I型电动单元组合仪表
12.GGP-01A型皮带秤
13.BLR-31型称重传感器
14.WFT-081辐射感温器
15.WDH-1E、WDH-2E光电温度计
16.BC系列单波纹管差压计
17.LCH-511、YCH-211、LCH-311、YCH-311、LCH-211、YCH-511型环称式差压计
18.EWC-01A型长图电子电位差计
19.PY5型数字温度计
20.XQWA型条形自动平衡指示仪
21.ZL3型X-Y记录仪
22.DBU-521,DBU-521C型液位变送器
23.JO2、JO3系列小型异步电动机
24.JDO2、JDO3系列变极、多速三相异步电动机
25.YB系列隔爆型三相异步电动机(机座号63-355mm,电压660伏及以下)
26.DZ10系列塑壳断路器
27.DW10系列框架断路器
28.CJ8系列交流接触器
29.QC10、QC12、QC8系列起动器
30.JR0、JR9、JR14、JR15、JR16-A、B、C、D系列热继电器
31.电动机驱动旋转直流弧焊机全系列
32.GGW系列中频无心感应熔炼炉
33.B型、BA型单级单吸悬臂式离心泵系列
34.F型单级单吸耐腐蚀泵系列
35.GC型低压锅炉给水泵
36.JD型长轴深井泵
37.KDON-3200/3200型蓄冷器全低压流程空分设备
38.KDON-1500/1500型蓄冷器(管式)全低压流程空分设备
39.KDON-1500/1500型管板式全低压流程空分设备
40.3W-0.9/7(环状阀)空气压缩机
41.C620、CA630普通车床
42.X920键槽铣床
43.B665、B665A、B665-1牛头刨床
44.D6165电火花成型机床
45.D6185电火花成型机床
46.D5540电脉冲机床
47.J53-400双盘摩擦压力机
48.J53-630双盘摩擦压力机
49.J53-1000双盘摩擦压力机
50.Q11-1.6×1600剪板机
51.Q51汽车起重机
52.TD62型固定带式输送机
53.3吨直流架线式井下矿用电机车
54.A571单梁起重机
55.4146柴油机
56.快速断路器:DS3-10、DS3-30、DS3-50(1000、3000、5000A)、DS10-10、DS10-20、DS10-30(1000、2000、3000A)
57.BX1-135、BX2-500交流弧焊机
58.AX1-500、AP-1000直流弧焊电动发电机
59.SX系列箱式电阻炉
60.单相电度表:DD1、DD5、DD5-2、DD5-6、DD9、DD10、DD12、DD14、DD15、DD17、DD20、DD28
61.SL7-30/10~SL7-1600/10、S7-30/10~S7-1600/10配电变压器
62.刀开关:HD6、HD3-100、HD3-200、HD3-400、HD3-600、HD3-1000、HD3-1500
63.锅炉给水泵:DG270-140、DG500-140、DG375-185
64.热动力式疏水阀:S15H-16、S19-16、S19-16C、S49H-16、S49-16C、S19H-40、S49H-40、S19H-64、S49H-64
65.0.4-0.7吨/时立式水管固定炉排锅炉(双层固定炉排锅炉除外)
66.动力用往复式空气压缩机:1-10/8、1-10/7型
67.高压离心通风机:8-18系列、9-27系列
68.X52、X62W 320×150升降台铣床
69.J31-250机械压力机
70.TD60、TD72型固定带式输送机
71.以未安装燃油量限制器(简称限油器)的单缸柴油机为动力装置的农用运输车(指生产与销售)
72.E135二冲程中速柴油机(包括2、4、6缸三种机型)
73.TY1100型单缸立式水冷直喷式柴油机
74.165单缸卧式蒸发水冷、预燃室柴油机
75.非法改装车辆和已到报废期限的车辆

(八)轻工
1.汞电池(氧化汞原电池及电池组、锌汞电池)
2.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
3.直排式燃气热水器
4.含重铬酸钾火柴
5.螺旋升降式(铸铁)水嘴
6.用于凹版印刷的苯胺油墨
7.进水口低于溢流口水面、上导向直落式便器水箱配件
8.铸铁截止阀

(九)纺织
1.H112、H112A型毛分条整经机
2.B751型绒线成球机
3.1332系列络筒机

(十)消防
1.二氟一氯一溴甲烷灭火剂(简称1211灭火剂)  (2005年)
2.三氟一溴甲烷灭火剂(简称1301灭火剂)  (2010年)
3.简易式1211灭火器
4.手提式1211灭火器  (2005年)
5.推车式1211灭火器  (2005年)
6.手提式化学泡沫灭火器
7.手提式酸碱灭火器

(十一)其他
1.59、69、72、TF-3型防毒面具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05-12-02
文号:国家发改委第40号令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税函[2005]50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吉林、江苏、黑龙江、广西、四川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大连、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是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试行合并纳税的大型企业集团,到1998年底,合并纳税期限已满。为进一步支持该集团的发展,经研究,现将该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全资控股16家成员企业(名单附后),在1999年度由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在吉林省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

  二、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法规,向所在地国税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相关会计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税局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法规,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名单


                  序号 单位名称       地址

                  1 、一汽集团哈尔滨变速箱厂 哈尔滨市 
                  2 、一汽集团四川专用车厂 成都市 
                  3 、一汽集团哈尔滨轻型车厂 哈尔滨市 
                  4 、一汽集团柳州特种汽车厂 柳州市 
                  5 、一汽四平专用车厂 四平市 
                  6 、一汽吉林 汽车有限公司 吉林市

                  7 、富奥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长春市 
                  ⑴ 富奥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散热器分公司 长春市 
                  ⑵ 富奥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减震器分公司 长春市 
                  ⑶ 富奥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化油器分公司 长春市 
                  ⑷ 富奥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转向机分公司 长春市 
                  ⑸ 富奥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标准件分公司 吉林市 
                  ⑹ 富奥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制泵分公司 辽源市 
                  ⑺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辽阳汽车弹簧厂 辽阳市 
                  ⑻ 富奥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 长春市

                  8 、一汽铸造有限公司 长春市 
                  ⑴ 一汽铸造有限公司锡柴铸造分公司 无锡市 
                  ⑵ 一汽铸造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大连市 
                  9 、一汽模具制造有限公司 长春市 
                  10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进出口公司 长春市 
                  11 、长春汽车工业产品中试基地 长春市 
                  12 、长春一汽启明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长春市 
                  13 、长春一汽非标设备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长春市 
                  14 、长春一汽装备技术开发制造有限公司 长春市 
                  15 、长春一汽工艺装备有限公司 长春市 
                  16 、长春一汽建设工业有限公司 长春市 
                  17 、长春一汽综合利用有限公司 长春市 
                  18 、一汽海南汽车有限公司 海口市 
                  19 、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 长春市 
                  ⑴ 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车桥分公司 长春市 
                  ⑵ 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变速箱分公司 长春市 
                  ⑶ 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无锡柴油机分公司 无锡市 
                  ⑷ 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大连柴油机分公司 大连市 
                  ⑸ 一汽解放青岛汽车厂 青岛市 
                  ⑹ 一汽贸易总公司 长春市 
                  ① 一汽贸易总公司青岛分公司 青岛市 
                  ⑺ 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发动机分公司 长春市 
                  ⑻ 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仓储中心 长春 市

                  20 、一汽客车有限公司 长春市 
                  ⑴ 一汽客车有限公司无锡底盘分公司 无锡市 
                  ⑵ 一汽客车无锡汽车厂 无锡市 
                  ⑶ 一汽客车大连客车厂 大连市 
                  21 、长春一汽嘉信热处理电镀科技公司 长春市 
                  22 、长春一汽轻型车厂 长春市 
                  23 、机械工业第九设计研究院 长春市 
                  24 、长春一汽丰越汽车有限公司 长春市 
                  25 、长春一汽蓝迪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 长春市 
                  26 、一汽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长春市 
                  27 、海南汽车试验研究所 琼海市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05-05-26
文号:国税函[2005]508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财税[2005]13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保险公司缴纳保险保障基金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本法规自2011年2月21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保障保单持有人的利益,现对保险公司按照《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明确如下:

    一、保险公司按下列规定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准予据实税前扣除:

    l、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业务,不得超过自留保费的1%;

    2、有保证利率的长期人寿保险和长期健康保险,不得超过自留保费的0.15%;

    3、无保证利率的长期人寿保险和长期健康保险,不得超过自留保费的0.05%;

    4、其他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比例。

    二、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1、财产保险公司、综合再保险公司和财产再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6%的;

    2、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和人寿再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1%的。

    三、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906号)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时废止。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05-09-17
文号:财税[2005]136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税发[2005]1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检查证管理办法》的公告,本文自2019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为了加强税务检查证管理,现将新修订的《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2005年度税务检查证统一更换工作和新税务检查证式样及更新管理用软件《税务检查证管理信息系统》等有关事项另行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务检查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务检查证是税务人员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的证明执法身份和执法权限的法定专用凭证。

    第三条   税务检查证的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检查证》。

    税务检查证的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

    第四条  税务检查证的式样为封皮套内芯,内芯为浅灰色税徽防伪底纹图案。稽查局专用的税务检查证封皮颜色为黑色;征收、管理部门专用的税务检查证封皮颜色为咖啡色。

    第五条  税务检查证的主要内容包括:持证人的姓名、照片、工作单位、检查范围、检查职责和发证机关、证号、税务检查证专用章、有效期限、发证时间。

    第六条  税务检查证的封皮和内芯的文字均用中文。民族自治区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第七条  税务检查证由国家税务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编号。

    税务检查证内芯主页应当盖有发证机关税务检查证专用章。

    第八条  税务检查证由国家税务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统一发放和归口管理。其中,稽查局专用的税务检查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统一发放和归口管理;征收、管理部门专用的税务检查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征收管理部门统一发放和归口管理。

    税务检查证每五年统一更换一次。换证具体事项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第九条  税务局稽查部门需要使用税务检查证的人员,核发稽查专用税务检查证;税务局征收、管理部门需要使用税务检查证的人员,核发征收、管理专用税务检查证。

    前款规定以外的税务局其他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需要使用税务检查证的,可以核发有效期为三个月的税务检查证。

    国家税务总局选调税务人员需要使用税务检查证的,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发相应有效期限的税务检查证,或者由执行税务检查公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核发相应有效期限的税务检查证。

    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选调税务人员需要使用税务检查证的,由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核发相应有效期限的税务检查证。

    因临时执行税务检查公务需要而核发相应有效期限的税务检查证,公务执行完毕后应当收回。

    第十条  税务检查证只限于持证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转让、涂改或者损毁。

    第十一条  持证人应当妥善保管税务检查证。税务检查证遗失或者损毁,持证人应当及时书面申请补发。

    第十二条  税务检查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

    第十三条  持证人因工作变动不属于规定的税务检查证发放范围的,应当在工作变动前将税务检查证缴回检查证主管部门。

    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检查证主管部门、地方税务局检查证主管部门应当随时掌握税务检查证发放、收缴和持证人员变动情况,并及时逐级报告省级国家税务局检查证主管部门、地方税务局检查证主管部门。

    省级国家税务局检查证主管部门、地方税务局检查证主管部门每年三月十五日前向国家税务总局检查证主管部门报告上年度税务检查证发放、收缴和持证人员变动情况。 

    第十四条  税务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行使税务检查职权,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

    第十五条  税务检查证发放、使用和年审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制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及换发税务检查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发[2000]127号)同时废止。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05-09-23
文号:国税发[2005]154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发改高技(2005)2669号 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发改高技[2012]2413号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本法规自2012年8月9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商务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规范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工作,特制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做好有关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发展改革委 信息产业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附件: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第七条及有关规定,为合理确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带动我国软件产业快速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是指业经软件企业认定机构认定,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软件企业:

(一)软件年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人民币且当年不亏损。

(二)年出口额超过100万美元,且软件出口额占本企业年营业收入50%以上。

(三)在年度重点支持软件领域内销售收入列前五位。

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所规定的软件营业收入和出口额标准、第三款所指的年度重点支持软件领域,由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划及产业发展情况动态研究调整,并在中国软件行业协会网站(http://www.csia.org.en)上公布。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主管部门在确定总量的基础上进行审核认定。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产业部、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主管部门)。

第三条 主管部门共同委托中国软件行业协会为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机构(以下简称认定机构),具体组织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的年度认定工作。其职责是:

(一)受理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申请;

(二)具体组织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年度认定,提出认定意见。

第四条 申报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由申报单位直接向认定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

(二)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三)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上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人员配置表,以及学历构成、软件开发环境和企业经营情况等材料;

(四)按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申报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的,应提供本企业上年度软件出口证明,如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有效出口合同、收汇证明等材料或海关统计材料。

(五)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企业无恶意欠税或偷税骗税等违法行为的证明材料。

(六)主管部门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申报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的截止时间为当年5月30日。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可从中国软件行业协会网站上下载。

第五条 认定机构审查申报企业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判断其是否符合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的认定条件。对按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款申报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的,认定机构应组织专家进行研究。认定机构根据审查情况,于当年8月底前向主管部门提交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年度认定的企业初选名单及相关资料。

第六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信息产业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采取联席会议等形式审核认定机构提出的初选名单,于当年10月底前联合发文确定,并向认定的企业颁发年度认定证书。

第七条 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名单应在认定机构的网站及有关媒体上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实行逐年认定制度。经认定的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可凭当年颁发的认定证书,向税务部门办理当年度所得税减免手续。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未通过下一年度认定的,下一年度不再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九条 经认定的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发生调整、分立、合并、重组等变更事项时,须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认定机构办理变更认定或重新申报手续。未经批准同意变更认定的,企业不得自行承继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称号和所享受的优惠政策。

第十条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应依法纳税。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一经发现有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的,经核实后取消该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第十一条 企业申报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应当如实提供材料,并保证内容和数据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或内容、数据失实的,中止其认定申请;已获得认定的,撤销其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资格,同时追回已减免税收款项;认定机构3年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

第十二条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证书由信息产业部统一印制。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信息产业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05-12-20
文号:发改高技(2005)2669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发[2005]35号 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02年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加强了对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和支持,以就业为导向改革与发展职业教育逐步成为社会共识,职业教育规模进一步扩大,服务经济社会的能力明显增强。但从总体上看,职业教育仍然是我国教育事业的薄弱环节,发展不平衡,投入不足,办学条件比较差,办学机制以及人才培养的规模、结构、质量还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的迫切要求,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现就大力发展职业教育作出如下决定:

    一、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发展职业教育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和教育工作的战略重点 

    (一)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加快人力资源开发,是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推进我国走新型工业化道路、解决“三农”问题、促进就业再就业的重大举措;是全面提高国民素质,把我国巨大人口压力转化为人力资源优势,提升我国综合国力、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实现教育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在新形势下,各级人民政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加快职业教育、特别是加快中等职业教育发展与繁荣经济、促进就业、消除贫困、维护稳定、建设先进文化紧密结合起来,增强紧迫感和使命感,采取强有力措施,大力推动职业教育快速健康发展。

    (二)明确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目标。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满足人民群众终身学习需要,与市场需求和劳动就业紧密结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结构合理、形式多样,灵活开放、自主发展,有中国特色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十一五”期间,继续完善“政府主导、依靠企业、充分发挥行业作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公办与民办共同发展”的多元办学格局和“在国务院领导下,分级管理、地方为主、政府统筹、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

    到2010年,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达到800万人,与普通高中招生规模大体相当;高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占高等教育招生规模的一半以上。“十一五”期间,为社会输送2500多万名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1100多万名高等职业院校毕业生。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进一步发展,每年培训城乡劳动者上亿人次,使我国劳动者的素质得到明显提高。职业教育办学条件普遍改善,师资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质量效益明显提高。

    二、以服务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宗旨,培养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数以千万计的高技能专门人才 

    (三)职业教育要为我国走新型工业化道路,调整经济结构和转变增长方式服务。实施国家技能型人才培养培训工程,加快生产、服务一线急需的技能型人才的培养,特别是现代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紧缺的高素质高技能专门人才的培养。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区域经济和行业发展需要,制订地方和行业技能型人才培养规划。

    (四)职业教育要为农村劳动力转移服务。实施国家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程,促进农村劳动力合理有序转移和农民脱贫致富,提高进城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帮助他们在城镇稳定就业。

    (五)职业教育要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继续强化农村“三教”统筹,促进“农科教”结合.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充分发挥农村各类职业学校、成人文化技术学校以及各种农业技术推广培训机构的作用,大范围培养农村实用型人才和技能型人才,大面积普及农业先进实用技术,大力提高农民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

    (六)职业教育要为提高劳动者素质特别是职业能力服务。实施以提高职业技能为重点的成人继续教育和再就业培训工程,在企业中建立工学结合的职工教育和培训体系,面向在职职工开展普遍的、持续的文化教育和技术培训,加快培养高级工和技师,建设学习型企业。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要为就业再就业服务,面向初高中毕业生、城镇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劳动力,开展各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提高他们的就业能力、工作能力、职业转换能力以及创业能力。大力发展社区教育、远程教育,通过自学考试和举办夜校、周末学校等多种形式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学习需求。建立职业教育与其他教育相互沟通和衔接的“立交桥”,使职业教育成为终身教育体系的重要环节,促进学习型社会建立。

    三、坚持以就业为导向,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 

    (七)推进职业教育办学思想的转变。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办学方针,积极推动职业教育从计划培养向市场驱动转变,从政府直接管理向宏观引导转变,从传统的升学导向向就业导向转变。促进职业教育教学与生产实践、技术推广、社会服务紧密结合,积极开展订单培养,加强职业指导和创业教育,建立和完善职业院校毕业生就业和创业服务体系,推动职业院校更好地面向社会、面向市场办学。

    (八)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根据市场和社会需要,不断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合理调整专业结构,大力发展面向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的专业,大力推进精品专业、精品课程和教材建设。加快建立弹性学习制度,逐步推行学分制和选修制。加强职业教育信息化建设,推进现代教育技术在教育教学中的应用。把学生的职业道德、职业能力和就业率作为考核职业院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指标。逐步建立有别于普通教育的,具有职业教育特点的人才培养、选拔与评价的标准和制度。

    (九)加强职业院校学生实践能力和职业技能的培养。高度重视实践和实训环节教学,继续实施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计划,在重点专业领域建成2000个专业门类齐全、装备水平较高、优质资源共享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中央财政职业教育专项资金,以奖励等方式支持市场需求大、机制灵活、效益突出的实训基地建设。进一步推进学生获取职业资格证书工作。取得职业院校学历证书的毕业生,参加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中级职业技能鉴定时,免除理论考核,操作技能考核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到2010年,省级以上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和有条件的高等职业院校都要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其学生考核合格后,可同时获得学历证书和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十)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与企业紧密联系,加强学生的生产实习和社会实践,改革以学校和课堂为中心的传统人才培养模式。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最后一年要到企业等用人单位顶岗实习,高等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实训时间不少于半年。建立企业接收职业院校学生实习的制度。实习期间,企业要与学校共同组织好学生的相关专业理论教学和技能实训工作,做好学生实习中的劳动保护、安全等工作,为顶岗实习的学生支付合理报酬。逐步建立和完善半工半读制度.在部分职业院校中开展学生通过半工半读实现免费接受职业教育的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

    (十一)积极开展城市对农村、东部对西部职业教育对口支援工作。要把发展职业教育作为城市与农村、东部与西部对口支援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地区要加强统筹协调,把职业教育对口支援工作与农村劳动力转移、教育扶贫、促进就业紧密结合起来。要充分利用东部地区和城市优质职业教育资源和就业市场,进一步推进东西部之间、城乡之间职业院校的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实行更加灵活的学制,有条件地方的职业学校可以采取分阶段、分地区的办学模式,学生前1至2年在西部地区和农村学习,其余时间在东部地区和城市学习。鼓励东部和城市对西部和农村的学生跨地区学习减免学费,并提供就业帮助。

    (十二)把德育工作放在首位,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坚持育人为本,突出以诚信、敬业为重点的职业道德教育。确定一批职业教育德育工作基地,选聘一批劳动模范、技术能手作为德育辅导员。加强职业院校党团组织建设,积极发展学生党团员。要发挥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的作用,为学生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社会环境。

    四、加强基础能力建设,努力提高职业院校的办学水平和质量 

    (十三)建立和完善遍布城乡、灵活开放的职业教育和培训网络。在合理规划布局、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每个市(地)都要重点建设一所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和若干所中等职业学校。每个县(市、区)都要重点办好一所起骨干示范作用的职教中心(中等职业学校)。乡镇要依托中小学、农民文化技术学校及其他培训机构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社区要大力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服务。企业要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培训制度。

    (十四)加强县级职教中心建设。继续实施县级职教中心专项建设计划,国家重点扶持建设l000个县级职教中心,使其成为人力资源开发、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技术培训与推广、扶贫开发和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重要基地。各地区要安排资金改善县级职教中心办学条件。

    (十五)加强示范性职业院校建设。实施职业教育示范性院校建设计划,在整合资源、深化改革、创新机制的基础上,重点建设高水平的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1000所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和100所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大力提升这些学校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能力,促进他们在深化改革、创新体制和机制中起到示范作用,带动全国职业院校办出特色,提高水平。2010年以前,原则上中等职业学校不升格为高等职业院校或并入高等学校,专科层次的职业院校不升格为本科院校。

    (十六)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实施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地方各级财政要继续支持职业教育师资培养培训基地建设和师资培训工作。建立职业教育教师到企业实践制度,专业教师每两年必须有两个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制定和完善职业教育兼职教师聘用政策,支持职业院校面向社会聘用工程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担任专业课教师或实习指导教师。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职业院校中实践性较强的专业教师,可按照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申请评定第二个专业技术资格,也可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五、积极推进体制改革与创新,增强职业教育发展活力  

    (十七)推动公办职业学校办学体制改革与创新。公办职业学校要积极吸纳民间资本和境外资金,探索以公有制为主导、产权明晰、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办学体制。推动公办职业学校与企业合作办学,形成前校后厂(场)、校企合一的办学实体。推动公办职业学校资源整合和重组,走规模化、集团化、连锁化办学的路子。要发挥公办职业学校在职业教育中的主力军作用。

    (十八)深化公办职业学校以人事分配制度改革为重点的内部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落实职业院校的办学自主权。中等职业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和聘任制,高等职业院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和任期制。全面推行教职工全员聘用制和岗位管理制度,建立能够吸引人才、稳定人才、合理流动的制度。深化内部收入分配改革,将教职工收入与学校发展、所聘岗位及个人贡献挂钩,调动教职工积极性。

    (十九)大力发展民办职业教育。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把民办职业教育纳入职业教育发展的总体规划。加大对民办职业教育的支持力度,制定和完善民办学校建设用地、资金筹集的相关政策和措施。在师资队伍建设、招生和学生待遇等方面对民办职业院校与公办学校要一视同仁。依法加强对民办职业院校的管理,规范其办学行为。扩大职业教育对外开放,借鉴国外有益经验,积极引进优质资源,推进职业教育领域中外合作办学,努力开拓职业院校毕业生国(境)外就业市场。 

    六、依靠行业企业发展职业教育,推动职业院校与企业的密切结合 

    (二十)企业要强化职工培训,提高职工素质。要继续办好已有职业院校,企业可以联合举办职业院校,也可以与职业院校合作办学。企业有责任接受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对支付实习学生报酬的企业,给予相应税收优惠。

    (二十一)要认真落实“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的规定,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主要用于企业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企业新上项目都要安排员工技术培训经费。

    (二十二)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要在国家教育方针和政策指导下,开展本行业人才需求预测,制订教育培训规划,组织和指导行业职业教育与培训工作;参与制订本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标准、职业技能鉴定和证书颁发工作;参与制订培训机构资质标准和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参与国家对职业院校的教育教学评估和相关管理工作。

 七、严格实行就业准入制度,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二十三)用人单位招录职工必须严格执行“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规定,从取得职业学校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中优先录用。要进一步完善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相关职业的准入办法。劳动保障、人事和工商等部门要加大对就业准入制度执行情况的监察力度。对违反规定、随意招录未经职业教育或培训人员的用人单位给予处罚,并责令其限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完善就业准入的法规和政策。

    (二十四)全面推进和规范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加强对职业技能鉴定、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评价、职业资格证书颁发工作的指导与管理。要尽快建立能够反映经济发展和劳动力市场需要的职业资格标准体系。

    八、多渠道增加经费投入,建立职业教育学生资助制度 

    (二十五)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支持力度,逐步增加公共财政对职业教育的投入。各级财政安排的职业教育专项经费,重点支持技能型紧缺人才专业建设,职业教育师资培养培训,农业和地矿等艰苦行业、中西部农村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发展。省级政府应当制订本地区职业院校学生人数平均经费标准。 

    (二十六)要进一步落实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政策。从2006年起,城市教育费附加安排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一般地区不低于20%,已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地区不低于30%。农村科学技术开发、技术推广的经费可适当用于农村职业培训。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开展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可按规定享受再就业培训补贴。国家和地方安排的扶贫和移民安置资金要加大对贫困地区农村劳动力培训的投入力度。国家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资助学,对通过政府部门或非赢利组织向职业教育的资助和捐赠,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要合理确定职业院校的学费标准,确保学费收入全额用于学校发展。要加强对职业教育经费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十七)建立职业教育贫困家庭学生助学制度。中央和地方财政要安排经费,资助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农村贫困家庭和城镇低收入家庭子女。中等职业学校要从学校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奖、助学金和学费减免,并把组织学生参加勤工俭学和半工半读作为助学的重要途径。金融机构要为贫困家庭学生接受职业教育提供助学贷款,各地区要把接受职业教育的贫困家庭学生纳入国家助学贷款资助范围。要通过助学金、奖学金、贷学金等多种形式,对贫困家庭学生和选学农业及地矿等艰苦行业职业教育的学生实行学费减、免和生活费补贴。对高等职业院校学生的资助,按国家有关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执行。

    九、切实加强领导,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职业教育发展 

    (二十八)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职业教育发展规划、资源配置、条件保障、政策措施的统筹管理,为职业教育提供强有力的公共服务和良好的发展环境。要从严治教,规范管理,引导职业教育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要充分发挥职业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作用,统筹协调全国职业教育工作,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劳动保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教育的有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也要建立职业教育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二十九)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把职业教育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作为对主要领导干部进行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并接受人大、政协的检查和指导。建立职业教育工作定期巡视检查制度,把职业教育督导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加强对职业教育的评估检查。加强职业教育科学研究工作,充分发挥社会团体和中介服务机构的作用,为职业教育宏观管理和职业院校改革与发展服务。 

    (三十)逐步提高生产服务一线技能人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和经济收入,实行优秀技能人才特殊奖励政策和激励办法。定期开展全国性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对优胜者给予表彰奖励。大力表彰职业教育工作先进单位与先进个人。广泛宣传职业教育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传优秀技能人才和高素质劳动者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贡献,提高全社会对职业教育的认识,形成全社会关心、重视和支持职业教育的良好氛围。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05-10-28
文号:国发[2005]3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企[2005]123号 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据一些地方和企业反映,企业因城镇规划、库区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搬迁而收到政府给予的相应补偿款,其有关财务处理规定不明确,不便执行。为此,现就有关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的财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作为专项应付款核算。搬迁补偿款存款利息,一并转增专项应付款。

  二、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损失或费用,区分以下财政部文件情况进行处理:

  (一)因搬迁出售、报废或毁损的固定资产,作为固定资产清理业务核算,其净损失核销专项应付款;

  (二)机器设备因拆卸、运输、重新安装、调试等原因发生的费用,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三)企业因搬迁而灭失的、原已作为资产单独入账的土地使用权,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四)用于安置职工的费用支出,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三、企业搬迁结束后,专项应付款如有余额,作调增资本公积金处理,由此增加的资本公积金由全体股东共享;专项应付款如有不足,应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收到的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的总额及搬迁结束后计入资本公积金或当期损益的金额应当单独披露。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05-08-15
文号:财企[2005]12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4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5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四号公布 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一千六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对“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的附注作相应修改。

    二、第八条修改为:“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本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5修订)

    (国务院令第452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三条修改为:“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二、第十八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说的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1600元。”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四、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16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数额的费用。”

    五、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二)从中国境内二处或者二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义务人办理纳税申报的地点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的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税法第八条所说的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同时,对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1994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2号发布 根据2005年12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第三条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
    前款所说的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第四条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说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所说的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第五条 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三)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四)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五)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第六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五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七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八条 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4.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五)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十)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第九条 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十条 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一条 税法第三条第四项所说的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是指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
    对前款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第十二条 税法第四条第二项所说的国债利息,是指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所说的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
    第十三条 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第十四条 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国家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第十五条 税法第四条第八项所说的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规定免税的所得。
    第十六条 税法第五条所说的减征个人所得税,其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七条 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说的成本、费用,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事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说的损失,是指纳税义务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八条 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说的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1600元。

第十九条 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所说的财产原值,是指:
    (一)有价证券,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建筑物,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三)土地使用权,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四)机器设备、车船,为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五)其他财产,参照以上方法确定。
    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
    第二十条 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所说的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 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所说的每次收入,是指:
    (一)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二)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一项特许权的一次许可使用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四)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六)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第二十二条 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
    第二十三条 二个或者二个以上的个人共同取得同一项目收入的,应当对每个人取得的收入分别按照税法规定减除费用后计算纳税。
    第二十四条 税法第六条第二款所说的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第二十五条 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第二十六条 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是指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第二十七条 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16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数额的费用。
    第二十八条 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是指:
    (一)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二)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三)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四)财政部确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九条 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3200元。
    第三十条 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参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应当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第三十二条 税法第七条所说的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该所得来源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缴纳并且实际已经缴纳的税额。
    第三十三条 税法第七条所说的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区别不同国家或者地区和不同应税项目,依照税法规定的费用减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内不同应税项目的应纳税额之和,为该国家或者地区的扣除限额。
    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外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依照前款规定计算出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应当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超过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三十四条 纳税义务人依照税法第七条的规定申请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时,应当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完税凭证原件。
    第三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前款所说的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第三十六条 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二)从中国境内二处或者二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义务人办理纳税申报的地点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的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三十七条 税法第八条所说的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三十八条 自行申报的纳税义务人,在申报纳税时,其在中国境内已扣缴的税款,准予按照规定从应纳税额中扣除。
    第三十九条 纳税义务人兼有税法第二条所列的二项或者二项以上的所得的,按项分别计算纳税。在中国境内二处或者二处以上取得税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得的,同项所得合并计算纳税。
    第四十条 税法第九条第二款所说的特定行业,是指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以及财政部确定的其他行业。
    第四十一条 税法第九条第二款所说的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计征方式,是指本条例第四十条所列的特定行业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预缴,自年度终了之日起30日内,合计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再按12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
    第四十二条 税法第九条第四款所说的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是指在年终一次性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纳税义务人,自取得收入之日起30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
    第四十三条 依照税法第十条的规定,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应当按照填开完税凭证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税法规定,在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外国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第四十四条 税务机关按照税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手续费时,应当按月填开收入退还书发给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持收入退还书向指定的银行办理退库手续。
    第四十五条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和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
    第四十六条 税法和本条例所说的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四十七条 1994纳税年度起,个人所得税依照税法以及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征收。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8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对来华工作的外籍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六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5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5年12月29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05-12-27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2005]19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1]118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决定对有关保险公司开办的符合免税条件的下列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具体免税保险产品清单见附件。  

    附件:免征营业税的保险产品清单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免征营业税的保险产品清单 


    一、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附加智多星学生平安定期寿险 
2.华锐团体定期寿险 
3.附加学生平安定期寿险 
4.慧丽人生女性重大疾病保险 
5.慧丽人生附加女性生育健康保险 
6.附加红双喜重大疾病保险 
7.附加学生平安疾病住院医疗保险 
8.福如东海终身寿险(c款)(分红型) 
    二、中航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中航三星家和终身寿险 
2.中航三星定期寿险 
3.中航三星附加定期寿险 
4.中航三星家福两全保险(分红型) 
5.中航三星家兴两全保险(分红型) 
    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国寿关爱成长定期
寿险 
2.国寿安泰团体定期寿险(外币版) 
3.国寿关爱一生终身寿险 
4.国寿团体即期年金保险 
5.国寿珍爱一生终身寿险 
6.国寿鸿丰两全保险(分红型)(2005版) 
7.国寿销售精英团体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 
8.国寿康达团体综合医疗保险(A型) 
9.国寿附加关爱一生长期健康保险 
10.国寿团体女性安康保险(2005版) 
11.国寿附加手术并发疾病保险 
12.国寿康宏住院及手术津贴医疗保险 
13.国寿附加珍爱一生长期健康保险 
    四、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友邦育英宝五十五岁两全保险(分红型) 
    五、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1.友邦金盾A款两全保险 
2.友邦金盾B款两全保险 
3.友邦永丰宝年金保险(分红型) 
4.友邦育英宝六十岁两全保险(分红型) 
5.友邦育英宝五十五岁两全保险(分红型) 
    六、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太平阳光天使少儿重大疾病保险 
2.太平抗非典附加团体健康保险一疾病责任 
3.太平抗非典附加团体健康保险一住院津贴 
4.太平附加安宝婴儿疾病保险 
5.太平真爱附加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6.太平美满之家房贷两全保险 
7.太平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 
8.太平团体退休金保险(分红型) 
9.太平稳得福两全保险(B款) 
10.太平稳得康两全保险(B款) 
    七、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1.吉利110两全保险(分红型) 
2.吉利双好两全保险(分红型) 
3.吉利年年两全保险(分红型) 
4.国泰团体一年定期寿险 
5.国泰团体一年期重大疾病保险 
6、国泰如意110两全保险 
7.国泰关爱丽人健康保险 
8.国泰关爱佳人健康保险 
9.国泰长富年年年金保险 
10.国泰长发年年年金保险 
    八、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1.友邦金福A款二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2.友邦金福B款二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3.友邦金福A款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4.友邦金福B款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5.友邦永丰宝年金保险(分红型) 
6.友邦康健无忧重大疾病保险 
7.友邦附加康健无忧重大疾病保险 
8.友邦附加康福一生重大疾病保险 
    九、海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海康“串串红”两全保险(分红型) 
2.海康“顶梁柱”两全保险(分红型) 
3.海康“双福多”两全保险 
4.海康附加女性保障长期疾病保险(A款) 
5.海康附加“得意宝”提前给付两全保险(分红型) 
    十、海尔纽约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海尔纽约人寿财智宝贝终身寿险

2.海尔纽约人寿智富保两全保险A(分红型) 
3.海尔纽约人寿智富保两全保险B(分红型) 
4.海尔纽约人寿智惠保两全保险A(分红型) 
5.海尔纽约附加
女性重大疾病长期健康保险 
6.海尔纽约人寿母婴重大疾病长期健康保险 
7.海尔纽约人寿附加豁免保险费长期健康保险 
8.海尔纽约人寿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 
9.海尔纽约附加每日住院补贴医疗保险 
    十一、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合众永安定期寿险 
2.合众附加定期寿险 
3.合众附加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4.合众团体年金保险 
5.合众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 
6.合众团体一年定期寿险 
7.合众团体住院收入保障保险 
8.合众团体附加住院医疗保险 
9.合众团体社会统筹补充住院医疗保险 
10.合众团体附加门急诊医疗保险(A)款 
11.合众鼎实惠两全保险 
12.合众附加两全保险 
13.合众鼎瑞附加防癌疾病保险 
14.合众附加住院收入保障保险 
15.合众团体一年期重大疾病保险 
16.合众附加永顺少儿重大疾病保险 
17.合众附加永馨女性重大疾病保险 
18.合众附加社会统筹补充住院医疗保险 
19.合众附加住院医疗保险 
20.合众附加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 
21.合众附加团体门急诊医疗保险(B)款 
    十二、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中宏两全保险(分红型) 
2.中宏附加长期重大疾病保险 
    十三、中美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附加定期寿险(2005) 
2.附加定期重大疾病保险(2005) 
3.附加家庭收入保障定期寿险(2005) 
4.定期两全保险(分红型,2005) 
5.终身寿险(分红型,2005) 
6.定期寿险(2005) 
7.定期返还两全保险(长期,2005) 
8.丰彩人生年金保险 
9.真心关爱定期防癌两全保险(2005) 
l0.附加年金保险(2005) 
    十四、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中英人寿金苹果两全保险(分红型)c款 
2.中英附加建筑工程团体急性疾病保险 
3.中英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 
4.中英即期给付团体年金保险 
    十五、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生命金福保险金转换年金保险 
2.生命金泰两全保险(c款) 
3.生命金六福两全保险(分红型) 
    十六、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守护专家住院定额个人医疗保险 
2.守护专家住院费用(推广版)个人医疗保险 
3.守护专家住院费用(推荐版)个人医疗保险 
4.守护专家住院费用(推崇版)个人医疗保险 
5.守护专家住院定额团体医疗保险 
6.守护专家住院费用团体医疗保险 
7.守护专家社保补充团体医疗保险 
8.守护专家门诊费用团体医疗保险 
9.守护专家特需医疗团体医疗保险 
10.关爱专家定期重疾个人疾病保险 
11.关爱专家终身重疾个人疾病保险 
12.关爱专家短期重疾(推广版)团体疾病保险 
13.关爱专家短期重疾(推荐版)团体疾病保险 
    十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重大疾病诊断保险 
2.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 
3.癌症诊断保险 
4.癌症住院津贴保险 
5.团体重大疾病诊断保险 
6.团体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 
7.团体癌症诊断保险 
8.团体癌症住院津贴保险 
9.附加重大疾病诊断保险 
10.附加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 
11.附加重大疾病住院康复津贴保险 
12.附加重大疾病住院药品津贴保险 
13.附加癌症诊断保险 
14.附加癌症住院津贴保险 
15.附加癌症住院康复津贴保险 
16.附加癌症住院药品津贴保险 
17.附加团体重大疾病诊断保险 
18.附加团体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 
19.附加团体重大疾病住院康复津贴保险 
20.附加团体重大疾病住院药品津贴保险 
21.附加团体癌症诊断保险 
22.附加团体癌症住院津贴保险 
23.附加团体癌症住院康复津贴保险 
24.附加团体癌症住院药品津贴保险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05-12-26
文号:财税[2005]19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2005]18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统一税收政策,规范税收管理,现将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的房产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上述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二、自用的地下建筑,按以下方式计税:

  1.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房屋原价折算为应税房产原值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在上述幅度内自行确定。

  3.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三、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四、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8号)第十一条同时废止。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05-12-23
文号:财税[2005]18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发[2005]20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本法规自2013年8月1日起文件附件1、2废止。 

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本政策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扣缴义务人的代扣代缴行为,维护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收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现就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重要意义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工作是新形势下提升个人所得税管理水平的突破口,也是个人所得税税制建设与征管改革的发展方向。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转变观念、统一思想,从构建和谐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优化纳税服务、增强公众纳税意识的角度,充分认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二、完善配套措施,积极稳妥地分步推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涉及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的数据信息多,工作量大。为此,各地税务机关应积极创造条件,完善和健全制度,充分利用各种信息化手段进行管理,本着先重点行业、企业,后一般行业、企业,先纳入管理后规范的原则,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有计划、有步骤、积极稳妥地全力推进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     

三、加强税法宣传和辅导培训,为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打下基础     各地应通过多种形式和各种途径加大宣传力度,做好辅导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扣缴义务人和具体办税人员以及税务干部的业务能力和水平。特别是要根据扣缴义务人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有重点地做好宣传辅导工作,尤其突出扣缴义务人不履行义务应承担法律责任的宣传,以及办税人员扣缴工作具体操作的辅导。对尚未开展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工作的扣缴义务人,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大宣传力度,督促扣缴义务人尽早实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在执行过程中,各地应及时掌握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并及时报告总局。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扣缴义务人的代扣代缴行为,维护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义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以下简称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不论其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应税所得个人(以下简称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项目和数额、扣缴税款数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     本办法所称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六)财产租赁所得;     (七)财产转让所得;     (八)偶然所得;     (九)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第五条 扣缴义务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的以下基础信息:姓名、身份证照类型及号码、职务、户籍所在地、有效联系电话、有效通信地址及邮政编码等。     对下列个人,扣缴义务人还应加报有关信息:     (一)非雇员(不含股东、投资者):工作单位名称等;     (二)股东、投资者:公司股本(投资)总额、个人股本(投资)额等;     (三)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含雇员和非雇员):外文姓名、国籍或地区、出生地(中、外文)、居留许可号码(或台胞证号码、回乡证号码)、劳动就业证号码、职业、境内职务、境外职务、入境时间、任职期限、预计在华时间、预计离境时间、境内任职单位名称及税务登记证号码、境内任职单位地址和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境外派遣单位名称(中、外文)、境外派遣单位地址(中、外文)、支付地(包括境内支付和境外支付)等。     储蓄机构向储户支付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证券兑付机构向企业债券持有人兑付的企业债券利息所得和上市公司向股民支付的股息、红利所得,可暂报送以下信息:姓名、身份证照类型及号码、支付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扣缴税款等。     各地应根据这些基础信息和管理工作的要求,制定《个人基础信息登记表》,并要求扣缴义务人填报。     

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在进行初次扣缴申报时,应报送第五条所述个人的基础信息。个人及基础信息发生变化时,扣缴义务人应在次月扣缴申报时,将变更信息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第七条 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税款时,应按每个人逐栏逐项填写《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     《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填写实际缴纳了个人所得税的个人情况。《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填写支付了应税所得,但未达到纳税标准的个人情况。     已实行扣缴申报信息化管理的,可以将《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第八条 扣缴义务人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解缴代扣税款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和个人基础信息。但同时报送有困难的,应最迟在扣缴税款的次月底前报送。     

第九条 扣缴义务人应设立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款备查簿,正确反映扣缴个人所得税情况。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审核扣缴义务人的扣缴申报资料。对《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和《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没有按每一个人逐栏逐项填写的,或者填写不准确的,应要求扣缴义务人重新填报。     

第十一条 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扣缴申报。  第十二条 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和个人基础信息,需要延期申报的,应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扣缴义务人代扣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扣缴义务人应在开具代扣税款凭证的次月扣缴申报时,将开具代扣税款凭证的底联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一户式”管理的要求,对每个扣缴义务人建立档案,其内容包括:     (一)扣缴义务人编码、扣缴义务人名称、登记证照类型、税务登记证号码、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行业、经济类型、单位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和财务主管人员姓名及联系电话、税务登记机关、税务登记日期、主管税务机关;     (二)全年的职工人数、纳税人数及汇总的应纳税所得额(按所得项目归类汇总)、免税收入、应纳税额(按所得项目归类汇总)、减免税额、已扣税额、应补(退)税额、滞纳金、罚款等。     

第十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以个人身份证照号码或个人纳税编码为标识,归集个人的基础信息、收入及纳税信息,逐人建立个人收入与纳税档案。     

第十六条 税务机关应于年度终了3个月内,为已经实行扣缴申报后的个人按其全年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应根据所掌握的涉税信息,定期对扣缴义务人扣缴申报和个人自行纳税申报的情况进行交叉稽核、分析评估。     

第十八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依照征管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和个人基础信息等有关情况的,依照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应依法为扣缴义务人和个人的情况保密。对未为扣缴义务人和个人保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其他税收违法行为,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扣缴义务人和个人的税法宣传、政策辅导和咨询服务。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或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05-12-23
文号:国税发[2005]205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税函[2005]12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含金成份产品出口退(免)税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2004年下半年以来,含金成份(包括黄金、铂金)产品出口异常增长。为防范骗取出口退税问题的发生,总局先后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含金成份产品出口退(免)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5]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含金成份产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5]125号)等文件,对含金成份产品的出口退(免)税政策进行了适当调整,并部署出口含金成份产品较多的地区对此予以调查。为进一步加强对含金成份产品的出口退(免)税管理,严防骗税案件的发生,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出口企业出口的含金成份产品,各地应严格按照国税发[2005]12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其免税或退税手续。对2005年5月1日前出口的含金成份产品,出口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须在向货源地税务机关进行函调,认真了解供货企业近年来生产经营、原材料购进、进项发票及纳税等情况是否正常的基础上,对排除骗税嫌疑的予以退(免)税;对尚未查清、不能排除骗税嫌疑的,要继续予以调查落实。在未查清前,暂不予办理退(免)税;对无法查清或经调查存在骗税嫌疑的,不得办理退(免)税。对2005年5月1日后出口的含金成份产品,应严格按照国税发[2005]12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其免税手续。     

二、各地今后应加强对本地区出口增长异常产品的退(免)税宏观监控工作,主动评估、分析其出口态势及其对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影响,发现问题,堵塞漏洞,防止骗税及其他涉税案件的发生。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05-12-20
文号:国税函[2005]12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1... 10201021102210231024102510261027102810291030 1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