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财税[1998]10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对农业部《关于申请黑龙江北大荒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筹)上市后免交所得税的函》的复函
农业部:
你部《关于申请黑龙江北大荒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筹)上市后免交所得税的函》(农财函[1998]5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考虑到黑龙江垦区组建的北大荒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仍属国家控股的国有农业企业,在香港上市后募集的资金主要是用于发展农业特别是粮食生产。因此,对重组上市后的北大荒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从事的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从事工业、建筑、交通、商业及其他非种植、养殖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生产活动取得的所得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必须将免税的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核算不清的,应全额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法规财税[1999]2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3年第16号),本文自2003.01.30日起自动失效。
鉴于农村信用社经营中的实际困难,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9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对农村信用社继续按照6%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其中按照5%税率计征的部分由地方税务局征收,按照另外1%税率计征的部分由国家税务局征收。
二、随同营业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仍按营业税应交税额中按5%税率征收的部分计征,并由原征收机关负责征收。
《关于农村信用社征收营业税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65号)相应停止执行。
法规国税函[1998]6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国家务总局《关于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555号)下发后,一些地区询问金融、保险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金融、保险企业向灾区捐赠,仍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027号)的法规执行。即:“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增支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再不超过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1.5%的标准以内部分据实列入营业外支出,计算纳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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