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税发[1998]6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若干费用支出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就采取按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方法计征税款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所发生的若干费用支出税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固定资产、装修费支出的税务处理代表机构购置固定资产(如房屋、汽车、计算机等)所发生的支出,以及代表机构设立时或者搬迁等原因所发生的装修费支出,可以在发生时一次性作为代表机构费用支出换算收入计税。若代表机构所发生的上述费用支出数额较大,代表机构一次性作为费用换算收入纳税有困难的,如代表机构能够设置、保存完整的帐册、凭证,能够准确核算并记录上述费用的摊销情况以备税务机关核查的,对购置固定资产所发生的支出,也可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法规的同类固定资产的最短折旧年限,不留残殖,平均摊入代表机构经费换算收入计算纳税;对装修费支出,可按5年平均摊入代表机构经费换算收入计算纳税。

  二、关于捐赠的税务处理代表机构以货币形式用于我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可不计入代表机构用以换算收入计税的经费支出额。

  本通知自1998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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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8-04-30
文号:国税发[1998]63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税函[1998]27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电气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新疆、四川、辽宁、山西、陕西、北京、上海、重庆、江苏、湖北、湖南、河南、海南、广东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国东方电气集团(以下简称东电集团)是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试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大型企业集团,到1997年底,合并缴税期限已满。为进一步支持东电集团的发展,现就该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如下:

  一、东电集团全资控股31家成员企业,在1998年和1999年度由其母公司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在四川省成都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

  二、东电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制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动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东电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法规,向所在地国税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相关会计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税局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法规,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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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8-05-05
文号:国税函[1998]27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1999]58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娱乐场所内设吧台销售烟酒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饮食、娱乐场所营业税有关问题的请示》(湘地税发[1999]056号)收悉。关于饮食、娱乐场所内设吧台向顾客提供烟酒的收入,应如何征收流转税的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2号)第一条明确规定,饮食店、餐馆、酒店、宾馆、饭店等单位发生属于营业税“饮食业”应税行为的同时销售货物给顾客的,不论顾客是否在现场消费,其货物部分的收入均并入营业税应税收入征收营业税。

         因此饮食、娱乐场所内设吧台向顾客提供烟酒取得的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不征增值税。

        酒店业纳税注意事项——

        由于宾馆酒店经营项目较多,既有住宿、饮食业务,还有租赁、代理、娱乐业务,以及其他服务业务,因而在适应税收政策方面也有些差别,这也就给税收筹划带来了一定的空间。从宾馆酒店主要涉税情况看,要注意以下五点。                   

  第一,企业应该按照经营项目分别核算,避免低税率经营项目收入适用高税率征税。《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如宾馆酒店既有按照5%税率缴纳营业税的住宿、饮食业务,又有按照20%缴税的歌厅、舞厅、音乐茶座、及高尔夫等娱乐业务,按照税法规定,分别核算其经营收入,则可以按照各自的税率缴税,否则,一律按照20%的高税率缴税。                    

  第二,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业务和营业税应税业务,避免重复征税或混合征税造成多缴税款。虽然宾馆酒店以营业税业务为主,但也会发生一些如货物销售等增值税应税业务。《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一并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第三,尽可能将房屋出租租金收入转变为住宿房费收入,避免多缴房产税。许多宾馆酒店有将自己的客房租给某些单位长期使用的业务。企业将住房提供给租赁者后,不再提供管理服务,只按期收取租金。按照税法规定,对这部分租金收入既要缴纳营业税,又要缴纳12%的房产税。如某酒店当期客房部收取客房收入80万元。其中外单位办公租用房收入30万元。根据上述业务,按照一般处理,酒店客房收入应纳税如下:营业税=80×5.5%=4.4(万元);房产税=30×12%=3.6(万元)。如果将租金收入转变为住宿费收入,就不需要缴纳3.6万元房产税。转换的关键点就是:企业还是要为住房者提供住宿管理服务,除房费外,不单独结算水电费等其他费用。                    

  第四,不要误将饮食业中销售的货物缴纳增值税,避免多缴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娱乐场所内设吧台销售烟酒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587号)文件规定:饮食店、餐馆、酒店、宾馆、饭店等单位发生属于营业税“饮食业”应税行为的同时销售货物给顾客的,不论顾客是否在现场消费,其货物部分的收入均并入营业税应税收入缴纳营业税。因此饮食、娱乐场所内设吧台向顾客提供烟酒取得的收入,应当缴纳营业税,不缴纳增值税。                    

  第五,经营电信业务取得的收入可以按差额缴纳营业税,避免全额多缴税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的宾馆、商务楼等经营电信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737号)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的宾馆、饭店、商务楼等经营电信业务取得的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公用电话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1号)第三条规定,按“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服务”项目缴纳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向用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支付给邮电部门的管理费和电话费的余额。由于内外资企业营业税政策的一致性,以及代理业营业税政策按实际收入纳税的规定,内资企业宾馆酒店经营电信业务,同样可以按差额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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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9-08-27 
文号:国税函[1999]58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1998]28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新型建筑材料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北京、河北、辽宁、浙江、湖南、海南、广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新型建筑材料集团是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试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大型集团,到1997年底,合并缴税期限已满。为进一步支持中国新型建筑材料集团的发展,现将该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新型建筑材料集团全资控投19家成员企业(名单附后),在1998年和1999年度,由其母公司中国新型建筑材料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

  二、中国新型建筑材料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制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动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中国新型建筑材料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税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相关会计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税局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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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8-05-08
文号:国税函[1998]28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政字[1998]88号 财政部对九届全国政协一次会议第1845号提案的答复

吴宗鑫、李家明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校办企业税收政策问题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1994年税制改革后,国家对校办企业仍给予了过渡性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对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办企业自身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小学校办企业对外销售货物如发生亏损,给予全部或部分退还已征增值税款补亏。

  上述优惠政策对发展教育事业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在政策执行的过程中也存在着许多问题。

  1、造成企业间的不公平竞争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没有公平竞争就谈不上市场经济。校办企业作为企业也和其他类型企业一样负有向国家纳税的义务,也应公平地参与市场竞争。目前,对校办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造成了校办企业和其他企业之间的不公平竞争,长远看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2、造成教育经费在学校间的不合理分配

  对校办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实际上是国家财政通过税式支出方式补充考试经费。有能力办企业的学校,会因此得到优惠,而无力办企业的学校,则不能得到国家财政的支持,因此,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对教育进行投入很难做到按照学校的客观需要公平合理地进行资金分配,在客观上是被动地服从于校办企业的规模和效益,事实上导致教育经费在学校间不合理的分配。

  3、造成国家财政收入的流失

  由于校办企业享有税收优惠政策,一些不具备办企业条件的学校,也通过允许其他企业挂靠的办法,为自己筹集一些经费,由此产生的假校办企业问题使国家对校办企业减免的税收,相当一部分并未形成对教育的投入,而是落入了某些单位和个人的口袋,造成财政收入的流失,也导致财政对考试支持能力的进一步弱化。

  对校办产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对补充教育经费不足确实起到了一定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对校办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弊端已经越来越明显,因此,现行对校办产业的某些税收优惠政策不宜扩大,国家对教育事业的支持应采取规范的收支两条线的路了。

  感谢您对财税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多提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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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8-05-14
文号:财税政字[1998]8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1998]4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远集团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北京、上海、天津、重庆、辽宁、河北、内蒙古、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四川、贵州、云南、安徽、山西、新疆、青海、宁夏、甘肃、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中远集团是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试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大型企业集团,到1997年底,合并缴税期限己满。为进一步支持中远集团的发展,现将该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远集团全资控股成员企业,在1998年度由其母公司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在北京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

  二、中远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动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中远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税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相关会计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税局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确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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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8-08-13
文号:国税函[1998]46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1998]4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交通管理局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所属的空中交通管理局是从事空中航路管理、提供通信、气象、导航服务的事业单位,根据《中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5号)的有关法规,现对空中交通管理局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法规如下:

  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所属的空中交通管理局应按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法规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等7户事业单位(名单见附件)1997年度、1998年度暂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在北京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所属各省级民航局以及航站的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现在仍属企业建制,在未完成体制转换之前,仍按原有办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在体制改革转换完成后,其缴税办法另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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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8-08-14
文号:国税函[1998]475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税函[1998]49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招商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北京、上海、重庆、辽宁、湖北、四川、广东、甘肃、陕西、江苏、浙江、江西、湖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招商银行《关于我行继续执行企业所得税统一缴纳政策的请示》(招银会字[1998]31号)。经研究,现将招商银行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招商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1998年由总行在深圳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

  二、招商银行应将深圳特区内银行业务与区外银行业务分别核算,分别按法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规范和认真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年度终了后,各分支机构在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财务报表的同时,抄送其总机构;总机构应按法规填报自身经营业务的纳税申报表,并将自身经营业务的纳税申报表和各分支机构的纳税申报表合并为统一的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给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

  四、在年度终了后6个月后,总行应将汇总纳税情况,通过各分支机构送达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凡未按法规送达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有权核实上年度的应税所得,就地征税。

  五、招商银行所属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198号)及补充法规:认真受理其纳税申报,实行就地监管。

  六、招商银行附属独立法人公司及分支机构,仍按有关法规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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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8-08-21
文号:国税函[1998]49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发[1998]14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油石化企业经营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1998]57号)、《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1998]5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组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有关石油公司划转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8]14号)精神,支持石油、石化企业经营管理体制改革,进-步加强石油、石化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范围的通知》(国税发[1995]23号)的有关法规,原地方石油、石化企业划归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之后,其企业所得税自划转之日起,统一由当地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和管理。

  二、上划的地方石油、石化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和纳税地点,在国家税务总局作新的统一法规之前,暂继续按原确定的纳税人和纳税地点执行,税款就地入库。

  三、各地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法规,对经营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的中国石油集团和石化集团及所属成员企业,在规范的基础上,切实作好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工作,保证税款及时入库。

  四、组建石油集团和石化集团是国有企业改革的重大举措,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以高度负责的态度,主动加强联系,相互协作,认真作好上划的石油、石化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交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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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8-09-16
文号:国税发[1998]147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税发[1998]18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确保完成收入任务的通知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1994年新税制实施以来,企业所得税收入不断增长,为全国税收收入的完成作出了贡献。但是,1998年以来,企业所得税收入进度缓慢,呈现负增长态势。截至9月底,集体企业所得税完成172亿元,占全年计划的70.1%,比上年同期下降了2.3%;国有企业所得税完成336亿元,比上年同期下降了9.3%,企业所得税收入进度低于其他工商税收的平均进度。分析其原因,除受亚洲等一些国家金融危机影响,内需不旺、销售不畅导致企业的效益下滑,企业改组改造后所得税收入入库科目发生变化,以及新的经济增长点尚未形成新的税源等因素的影响外,企业财务管理薄弱,税收征管不严、措施不力,存有擅自、越权减免税,企业欠税增加等,也是影响所得税收入的重要因素。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防止“跑、冒、滴、漏”,确保全年收入任务的完成,现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税收政策

  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必须依照税收法规执行,不得擅自或超越权限制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也不得采取“即征即退”的变相减免税。各地要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制止越权减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2号)的法规,对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进行清理和检查,凡减免税到期的,要恢复征税,凡违反国家统一政策法规的,要立即纠正。各地按国家统一法规审批减免企业所得税时,要认真把关,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不予审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民政福利企业校办企业税收专项检查的通知》(国税函[1998]351号)的要求,各地在对民政福利企业、校办企业进行清理检查时,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1号)的法规,严格进行减免税资格审查,不得变通或放宽条件。

  二、加强对集体、私营企业的财务管理,严格管理企业所得税税基

  按照现行的税收法规法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是以企业财务会计核算为基础经纳税调整确定的,因此,加强企业所得税的财务管理,对夯实企业所得税税基,意义重大。税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促进企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对财务会计制度健全的企业,要实行查帐征收,并加大稽查力度。稽查的重点是企业发放的工资、提取的折旧及各项基金、核销的损失、弥补的亏损等这些重要的所得税前扣除项目,严防侵蚀税基,减少国家税收。

  三、强化核定应税所得额的管理,加大征收力度按照企业所得税条例及其细则的法规,企业不能提供准确、完整的收入及成本、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税务机关在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参照当地同行业同规模其他企业的纳税水平,按月从高核定,也可以按照税务机关法规的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四、结合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认真清理集体、私营企业的欠税

  按照全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统一部署,1998年底前要全面完成工作任务,并对挂靠“集体”性质的私营企业进行清理和甄别,这为清理集体、私营企业欠缴所得税提供了一个有利时机。因此,各级税务机关在进行资金核实工作时,也要把清理企业欠税作为一项工作重点。对欠税企业要查明情况,分析原因,确保税款及时入库,并按税法法规进行处罚。对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按期缴纳的,企业要按法规申请缓缴,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税法法规的程序和期限进行审批,不得擅自延长缓缴税款的法定期限。

  五、加强税源管理,防止发生漏征漏管户

  随着税收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化和企业改组改造工作的推进,一些单位和个人千方百计逃避纳税义务,税务机关对不断变化的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的了解、税源管理以及对纳税人的户籍管理等,也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因此,形成一些漏征漏管户。各级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漏征漏管户清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8]67号)法规,坚决认真地进行清查,严格管理制度,建立规范的税源档案,并采取措施,及时掌握和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资金、财务核算和纳税情况。

  六、严格遵守税款入库法规

  各地税务部门在组织收入时,须严格按照国家统一法规的入库科目,将企业所得税税款及时组织入库。发现错库、混库要坚决纠正,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对以集体、私营企业为主体改组改造成联营企业或股份制企业的,当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仍作为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科目组织入库,以后年度再按改组改造后企业的性质组织入库。

  对清产核资中清理和甄别出来的挂靠“集体”性质的私营企业,其所得税收入应按私营企业所得税科目入库,不得混入其他的入库科目。

  当前,完成1998年税收收入任务的时间紧迫,为了确保完成全年收入任务,各级税务机关要按本通知的要求,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加大组织收入工作力度,及时了解和掌握企业所得税收入任务完成情况,分析收入增减原因,做到应收尽收。各地税务部门在11月10日前要分别将国有、集体、私营企业所得税的完成进度和预计完成任务的情况,统一向总局汇报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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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8-10-12
文号:国税发[1998]18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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