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开展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和缴费工作的通知
为做好2021医保年度(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以下简称“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和缴费工作,根据《厦门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厦府办[2006]281号)、《厦门市未成年人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厦府办[2006]282号)、《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覆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厦委办发[2007]45号)、《厦门市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办法》(厦府办[2009]176号)、《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41号)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登记
(一)参保登记时间
年度集中参保登记时间为2021年4月2日至5月31日。
日常参保登记时间为每月4日至月底。
(二)参保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1. 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含城镇居民、农村居民、未成年人)。
2. 在本市居住、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港、澳、台人员。
3. 在本市随父或母居住,其父或母在本市用人单位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办理《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未成年人。
4. 经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托儿所、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专、特殊学校、技校、职校等学校中的在册学生及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包括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成人高等院校全日制普通班)、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包括以上高校中的侨、港、澳、台大学生和外籍学生)。
(三)参保受理
在校学生通过所在学校办理参保申请,其他城乡居民通过户籍(暂住地)所在地居(村)委会办理参保申请。学校或居(村)委会接到城乡居民申请、进行参保信息采集后,统一向税务机关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未停保且人员身份未变化的,无需重新办理参保登记,只需在缴费期内缴纳医保费款。
二、缴费标准
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以厦门市政府公布为准。
三、缴费
(一)缴费时间
年度集中缴费时间为2021年6月4日至25日。
日常参保的缴费时间为参保次月4日至25日。
(二)缴费方式
1. 个人自缴:参保人可使用银行一卡通委托代扣、医保健康账户代缴、银联在线缴费等方式进行缴费。参保人于2021年5月31日前已办理有健康账户代缴登记或一卡通委托代扣的,税务部门将于集中缴费期内从其相关健康账户或银行一卡通委托代扣账户扣缴2021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对日常参保人员,税务部门于其参保次月4日至25日从个人委托扣款账户扣缴相应年度城乡医疗保险费。
2.学校或居(村)委会代缴:学校或居(村)委会在上述缴费时间期限内统一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参保人于集中缴费期内完成缴费,方能确保自2021年7月1日起即享受2021年度城乡医保待遇。
四、其他事项
(一)补参保。符合参保条件但未参保的城乡居民,可在集中参保登记时间段内通过居(村)委会或者学校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参保登记手续。错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参保登记时间的,可在每月4日至月底通过居(村)委会或者学校向税务机关申请补办参保登记手续。
(二)补缴费。采用“个人自缴”方式缴费的参保人,因代扣费款不成功或其他原因而未能及时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可通过微信公众号“厦门税务”或厦门税务网站,使用“社保缴费及查询”进行补缴,也可到税务办税服务厅办理补缴。采用居(村)委会或者学校代缴方式缴费的,由居(村)委会或学校统一代缴。
(三)在居(村)委会参保的年满18周岁人员被系统停保后的续保。在居(村)委会办理参保登记且年满18周岁(以2021年6月30日为计算截止时点)的原身份为“未成年人”的参保人,依据厦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税务部门将停止其2021年度的未成年人医疗保险的参保资格;此类人员如需以其他身份继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应通过居(村)委会重新申请办理参保手续。
(四)参保信息变更与停保。参保人需办理参保信息变更或停保的,应于2021年5月31日前通过居(村)委会或学校办理变更或停保手续。
(五)学校对毕业生参停保的处理。对已毕业离校学生(不含尚未离校的应届毕业生),学校应于2021年5月31日前办理好停保手续。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缴费具体流程详见附件参保缴费指南。
(六)由于疫情期间“非接触办税”需要,城乡医保参保和缴费工作仍按原规定由村居或学校统一受理后登录厦门市税务局网站办理,缴费人无需到办税服务厅办理。集中办理期限仍按原规定执行,若有特殊情况确需延期的我局将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附件:【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厦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居(村)委会]参保缴费指南(2021医保年度).docx
厦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校学生]参保缴费指南(2021医保年度).docx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1年4月2日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1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入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5号)、《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0号)相关规定,现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一批)予以发布。
附件:【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一批).pdf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1年3月31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一批)的公告》的解读
现就《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一批)的公告》(以下简称本公告)相关事项解读如下: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5号)、《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0号,以下简称20号公告)规定了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的管理新机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装备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申请组织技术审查,并将通过审查的车型列入《目录》,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目录》。
本公告是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入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重要措施。本公告发布的《目录》涵盖了244家企业的3487个车型,它的发布标志着管理新机制落地生根,由专业机构装备中心依据20号公告规定的技术要求审查编列《目录》,各方依据车辆电子信息中标注的免税标识办理相关事宜,进一步提高了专用车辆免税管理的专业性、精确性和便利化,优化了税务执法方式,提高了纳税服务水平,更好地维护了纳税人权益,落实了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
法规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1年第8号 《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二十五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四十一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2017年第17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加强<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管理的公告》(2018年第1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1号)等有关规定,现将许可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42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2021年第3批)以及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的《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二十五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四十一批)予以公告。
附件:【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2.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2021年第3批).doc
3.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二十五批).doc
4.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四十一批).doc
链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2021年第3批)车型主要参数.pdf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1年3月31日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现行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修正)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全文废止现行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
1.全文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doc
2.现行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doc
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现行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起草说明.doc(官网暂无)
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现行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解读.doc(官网暂无)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
2021年3月3日
全文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
现行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
法规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广东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研究起草了《广东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1年4月7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
一、征集时间:
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4月7日,共30日。
二、意见反馈方式:
1.通过信函方式请邮寄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北京路376号广东省财政厅(税政处)或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19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请发送至czt_szc1@gd.gov.cn;
3.通过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公众互动-意见征集栏目直接填写反馈意见建议。
联系电话:020-83170061;传真号码:020-83170932。
附件:【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附件广东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doc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1年3月9日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1年3月22日
附件: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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