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2020年度企业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申报事宜的温馨提示

尊敬的纳税人:


  为做好2020年度企业关联申报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以下简称42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填报口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6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申报事项提示如下:


  一、关联申报主体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年度内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企业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但符合42号公告第五条规定需要报送国别报告的,只填报《报告企业信息表》和国别报告报表中的G114010、G114011、G114020、G114021、G114030、G114031六张表。


  企业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且不符合国别报告报送条件的,可以不进行关联申报。


  二、国别报告填报


  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的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和被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报送企业的居民企业,应当在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时,填报国别报告,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附表,于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一并报送。


  三、申报时间


  按照42号公告规定应当进行关联申报的纳税人需在2021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申报方式


  长春市税务局为纳税人关联申报提供了电子税务局在线申报功能,纳税人可自行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电子税务局关联业务往来年度报告申报网址,按照填报指引和填报提示进行年度在线申报。


  五、注意事项


  1.各纳税人应根据文件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审慎判断自身是否需要进行年度关联申报,以有效降低申报遵从成本或防范关联申报漏报风险。


  2.各纳税人应审慎判断自身是否为文件规定的国别报告的填报主体或被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同时,如果纳税人按照文件规定构成了国别报告填报主体或国别报告报送主体,应对照文件规定进一步确定是否符合豁免条件。


  3.纳税人应对照42号公告内容全面梳理本企业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必要时可寻求上级或集团协助提供境外关联方信息表相关内容,要仔细阅读42号公告的填表说明,确保准确无误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六、服务电话


  纳税人在理解年度关联申报有关政策规定,实施报表填报及申报操作过程中遇有相关问题或存有疑惑,可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或与市局国际税收管理处联系。市局国际税收管理处联系电话:0431-80505258.


  特此提示。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

2021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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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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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办发[2021]10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服务“六稳”“六保” 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深化“放管服”改革,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是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重要抓手。近年来,“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有效激发了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但仍然存在一些企业和群众关注度高、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亟待解决。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切实做好“六稳”、“六保”工作,推动高质量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围绕“六稳”、“六保”,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要素资源高效配置,切实维护公平竞争,建设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目标导向、综合施策。围绕稳定和扩大就业、培育市场主体、扩大有效投资、促进消费、稳外贸稳外资、保障基本民生等重点领域,以务实管用的政策和改革举措,增强企业和群众获得感。


  坚持问题导向、务求实效。聚焦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的难点堵点继续“啃硬骨头”,坚持放管结合、并重,着力清理对市场主体的不合理限制,实施更加有效监管,持续优化政务服务,不断提高改革含金量。


  坚持系统集成、协同推进。坚持系统观念,加强各领域“放管服”改革有机衔接、统筹推进,促进中央和地方上下联动,强化部门之间协作配合,立足全生命周期、全产业链条推进改革,完善配套政策,放大综合效应,增强发展内生动力。


  二、进一步推动优化就业环境


  (三)推动降低就业门槛。进一步梳理压减准入类职业资格数量,取消乡村兽医、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等职业资格,推进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持续动态优化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合理降低或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年限要求。进一步规范小微电商准入,科学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便民劳务活动”、“零星小额交易活动”标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支持提升职业技能。建立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科学合理确定培训补贴标准。拓宽职业技能培训资金使用范围。延长以工代训政策实施期限,简化企业申请以工代训补贴材料。加强对家政、养老等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全面提升就业能力。创新开展“行校合作”,鼓励行业协会、跨企业培训中心等组织中小微企业开展学徒制培训,鼓励各地区探索开展项目制培训等多种形式培训。采取优化审批服务、探索实行告知承诺制等方式,便利各类职业培训机构设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支持和规范新就业形态发展。着力推动消除制约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的隐性壁垒,不断拓宽就业领域和渠道。加强对平台企业的监管和引导,促进公平有序竞争,推动平台企业依法依规完善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改进管理服务,支持新就业形态健康发展。落实和完善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发挥双创示范基地带动作用,支持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返乡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完善适应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保政策措施,推动放开在就业地参加社会保险的户籍限制,加快推进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维护灵活就业人员合法权益。(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退役军人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银保监会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进一步推动减轻市场主体负担


  (六)健全惠企服务机制。推广财政资金直达机制的有效做法,研究将具备条件的惠企资金纳入直达机制。优化国库退税审核程序,逐步实现智能化、自动化处理。推动实现非税收入全领域“跨省通缴”。精简享受税费优惠政策的办理流程和手续,持续扩大“自行判别、自行申报、事后监管”范围。整合财产和行为税10税纳税申报表,整合增值税、消费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等附加税费申报表。大力发展市场化征信机构,建设和完善“信易贷”平台,推动水电气、纳税、社保等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依托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为企业精准“画像”、有效增信,提升金融、社保等惠企政策覆盖度、精准性和有效性。持续规范水电气暖等行业收费,确保政策红利传导到终端用户。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合规经营制度,依法查处垄断行为,严厉打击价格串通、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规范提升中介服务。从严查处行政机关为特定中介机构垄断服务设定隐性壁垒或将自身应承担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费用转嫁给企业承担等违规行为。严格规范国务院部门和地方政府设定的中介服务事项。依法降低中介服务准入门槛,破除行业壁垒,打破地方保护,引入竞争机制,促进提升中介服务质量,建立合理定价机制。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推动中介机构公开服务条件、流程、时限和收费标准,坚决查处乱收费、变相涨价等行为。(国务院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规范改进认证服务。推动认证机构转企改制、与政府部门脱钩,提高市场开放度,促进公平有序竞争。加强对认证机构的监管,督促认证机构公开收费标准,及时公布认证信息,提高服务质量。清理规范涉及认证的评价制度,推动向国家统一的认证制度转变。健全政府、行业、社会等多层面的认证采信机制,推动认证结果在不同部门、层级和地区间互认通用。(市场监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优化涉企审批服务。分行业分领域清理规范行政审批前置条件和审批标准,明确行政备案材料、程序,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动更多涉企事项网上办理,简化优化商事服务流程,大力推进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精简优化涉及电子电器产品的管理措施,探索推行企业自检自证和产品系族管理。加快商标专利注册申请全流程电子化,分类压减商标异议、变更、转让、续展周期和专利授权公告周期,建立健全重大不良影响商标快速驳回机制,严厉打击商标恶意注册、非正常专利申请等行为。(国务院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进一步推动扩大有效投资


  (十)持续提高投资审批效率。进一步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报建手续,推进实施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优化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流程。鼓励各地区推进“标准地”出让改革,科学构建“标准地”出让指标体系,简化优化工业项目供地流程,压缩供地时间,降低投资项目运行成本。推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和各相关审批系统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避免企业重复填报、部门重复核验。(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国家能源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持续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完善全国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进一步精简整合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涉及的行政许可、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等事项。支持各地区结合实际提高工程建设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对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审批。研究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审批管理制度性文件,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全过程审批行为和时间管理,规范预先审查、施工图审查等环节,防止体外循环。(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进一步推动激发消费潜力


  (十二)清除消费隐性壁垒。着力打破行业垄断和地方保护,打通经济循环堵点,推动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国内统一市场。有序取消一些行政性限制消费购买的规定,释放消费潜力。加快修订《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推动各地区彻底清理违规设置的二手车迁入限制,放宽二手车经营条件。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进入回收拆解市场,依法查处非法拆解行为。鼓励各地区适当放宽旅游民宿市场准入,推进实施旅游民宿行业标准。制定跨地区巡回演出审批程序指南,优化审批流程,为演出经营单位跨地区开展业务提供便利。(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便利新产品市场准入。针对市场急需、消费需求大的新技术新产品,优先适用国家标准制定快速程序,简化标准制修订流程,缩短发布周期。在相关国家标准出台前,鼓励先由社会团体制定发布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鼓励企业制定有竞争力的企业标准并自我声明公开,推动新技术新产品快速进入市场。加快统一出口商品和内贸商品在工艺流程、流通规则等方面的规定,推进内外贸产品“同线同标同质”,破除制约出口商品转内销的系统性障碍。继续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城市范围,调整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市场监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财政部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进一步推动稳外贸稳外资


  (十四)持续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完善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确保外资企业平等享受各项支持政策。支持外资企业更好参与国家和行业标准制定。优化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完善企业登记系统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功能,加强填报指导,减轻企业报送负担。(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持续推进通关便利化。推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同港口、铁路、民航等信息平台及银行、保险等机构对接。优化海关风险布控规则,推广科学随机布控,提高人工分析布控精准度,降低守法合规企业和低风险商品查验率。深入推进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模式改革,积极推进第三方检验结果采信制度化建设。鼓励理货、拖轮、委托检验等经营主体进入市场,促进公平竞争。(海关总署、交通运输部、银保监会、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清理规范口岸收费。加快修订《港口收费计费办法》,进一步完善港口收费政策,减并港口收费项目。定向降低沿海港口引航费标准,进一步扩大船方自主决定是否使用拖轮的船舶范围。完善洗修箱服务规则,清理规范港外堆场洗修箱费、铁路运输关门费等收费。实行口岸收费项目目录清单制度,做到清单外无收费。对政府依成本定价的收费项目,开展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及时调整收费标准;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及对应的收费主体,开展典型成本调查,为合理规范收费提供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国务院国资委、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进一步推动优化民生服务


  (十七)创新养老和医疗服务供给。推进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改革,引入社会资本和专业管理服务机构,盘活闲置床位资源,在满足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基础上,向其他失能、失智、高龄老年人开放。推动取消诊所设置审批,推动诊所执业登记由审批改为备案。推动取消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等级划分,便利市场准入。在确保电子处方来源真实可靠的前提下,允许网络销售除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以外的处方药。(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提高社会救助精准性。支持各地区推动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残联、医保、乡村振兴等部门和单位相关数据共享,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困难群众主动发现机制和动态调整机制,优化服务流程,缩短办理时限,实现民生保障领域问题早发现、早干预,确保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得到救助,防止产生违规冒领和设租寻租等问题。(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国残联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提升便民服务水平。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证明互认,通过完善信用监管、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等方式,推动减少各类证明事项。实施证明事项清单管理制度,清单之外不得向企业和群众索要证明。确需提供证明的,应告知证明事项名称、用途、依据、索要单位、开具单位等信息。围绕保障改善民生,推动更多服务事项“跨省通办”。坚持传统服务方式与智能化服务创新并行,切实解决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在运用智能技术方面遇到的突出困难。(国务院办公厅、司法部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二十)加强取消和下放事项监管。坚持放管结合、并重,把有效监管作为简政放权的必要保障,推动政府管理从事前审批更多转向事中事后监管,对取消和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由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逐项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明确监管层级、监管部门、监管方式,完善监管规则和标准。进一步梳理监管部门监管职责,强化与地方监管执法的衔接,建立相互协作、齐抓共管的高效监管机制,确保责任清晰、监管到位。(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效能。各地区各部门要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实施更加精准更加有效的监管。梳理职责范围内的重点监管事项,聚焦管好“一件事”实施综合监管。加强对日常监管事项的风险评估,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强化高风险环节监管。对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公共安全的要严格监管,坚决守住安全底线。对新产业新业态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引导和规范其健康发展。完善全国一体化在线监管平台,推动监管信息共享,加快形成统一的监管大数据,强化监管信息综合运用,提升监管质量和效率。(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严格规范行政执法。制定出台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推动各地区各部门明确行政裁量种类、幅度,规范适用程序,纠正处罚畸轻畸重等不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鼓励各地区依法依规建立柔性执法清单管理制度,对轻微违法行为,慎用少用行政强制措施,防止一关了之、以罚代管。(司法部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保障措施


  (二十三)完善企业和群众评价机制。坚持以企业和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作为评判改革成效的标准,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中国政府网建立企业和群众评价国家层面改革举措的常态化机制。及时公开评价结果,强化差评整改,形成评价、反馈、整改有机衔接的工作闭环,做到群众参与、社会评判、市场认可。各地区要建立地方层面改革举措社会评价机制。


  (二十四)加强组织实施。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及时研究解决“放管服”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做到放出活力、管出公平、服出效率。要结合实际情况,依法依规制定实施方案,出台具体政策措施,逐项抓好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要加强督促指导,确保改革举措落实到位。


国务院办公厅

2021年4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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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4-07
文号:国办发[2021]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粤发改产业函[2021]658号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2020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工业和信息化局,有关行业协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号)要求,为做好我省清单制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政策宣传工作。请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工业和信息化局,有关行业协会充分利用门户网站、园区、信息平台等广泛宣传政策,企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应知尽知。要指导企业根据国家要求对号入座,应享尽享,避免一些企业因不了解政策而错过申报期。


  二、按时提交材料。对符合要求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请于4月14日前在信息填报系统中提交申请,并将必要佐证材料(电子版、纸质版)报给省集成电路行业协会。对于符合国家要求的软件企业,请于4月16日前,在信息填报系统中提交申请,并将必要佐证材料(电子版、纸质版)报给省软件行业协会。


  特此通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1年4月8日


  (联系人及电话,省发展改革委,黄钦,020-83138617;省工信厅,曾强,020-83133402;省集成电路行业协会,蒋振韬,020-82110975,13642313065;省软件行业协会,龚萍、丁雨,020-38263103,38263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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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4-08
文号:粤发改产业函[2021]65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津财会[2021]11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1年会计管理和会计监督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市2021年会计管理和会计监督工作,现将《2021年会计管理和会计监督工作要点》印发你们,供参考。


  附件:天津市财政局2021年会计管理和会计监督工作要点


天津市财政局

2021年4月9日



天津市财政局2021年会计管理和会计监督工作要点


  2021年是“十四五”的开局之年,财政会计工作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十一届九次全会、十次全会暨经济工作会议部署要求,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积极开创我市会计管理和会计监督各项工作新局面,为财政中心工作大局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作出应有的贡献。


  一、切实抓好政治建设,持续强化党建与业务深度融合


  围绕迎接建党100周年,深入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切实做到学党史、悟思想、办实事、开新局。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主线,坚决贯彻落实好市委、市政府统一决策部署,持续加强党的政治建设,强化思想理论武装,加强党建和业务深度融合,推动党建工作和业务工作高质量发展。指导开展注册会计师行业“品牌建设年”主题活动,教育引导注册会计师从业人员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依法依规诚信执业,认真履行社会责任。


  二、立足新发展阶段,编制会计与改革“十四五”规划


  围绕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市委十一届九次、十次全会精神和有关“十四五”规划建议部署,以推动生产高质量的会计数据为主攻方向,加强顶层设计,精心编制《天津市会计改革与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推进会计法治建设,加快会计人才转型,精准实施会计制度,以信息化为依托推动内部控制建设和管理会计应用,全面提升会计工作管理效能,为天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奠定扎实可靠的会计基础。


  三、提升农业农村会计工作水平,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围绕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推进乡村振兴,全面加强农业农村会计工作。一是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宣传培训,对象覆盖乡镇领导班子、村“两委”成员、村会计及村账代理人员,提升村级财会工作水平。二是突出抓基层、强基础、固基本的工作导向,推动会计领域优秀资源向农业农村下沉,强化农业农村会计理论研究,加快科研成果转化为乡村治理效能。三是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有效实施,推进农民合作社经营管理质量提升,助力乡村振兴和现代农业建设。


  四、加强会计法治建设,筑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安全基础


  围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确保经济安全,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大力推进会计法治建设。


  (一)推动会计准则制度有效实施。


  一是建立会计准则实施信息共享机制,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联合工作机制,增加工作交流力度,加强信息共享与沟通。二是完善会计准则实施宣传培训机制。针对财政部正式发布的准则制度,及时通过线上方式宣传发布,积极开展线上线下培训讲座,指导单位有效实施。三是加强会计法治服务保障,完善会计专家咨询服务平台,优化丰富会计制度公共服务供给方式,提升会计准则制度实施质量,对单位反映比较集中的实施问题,及时组织调研、指导帮扶、回应关切,必要时报请财政部答复明确,提升各服务对象及广大会计人员的获得感。四是健全会计学会学术功能。加强会计学术资源统筹,高质量组织会计重点科研课题研究和学术活动,促进学术成果创新应用。


  (二)推进内部控制和管理会计应用。


  一是推动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内控规范的有效实施,有针对性地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内控规范的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二是组织开展2020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及分析工作,举办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编报线上培训班,加强对内控报告质量的审核,提升报告质量。三是宣传推广管理会计典型案例,引导企事业单位拓展管理会计应用,鼓励企业开展个性化管理会计工作。四是以信息化建设、业财融合以及单位数据治理为突破点,引导企事业单位以信息化为手段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和管理会计应用。


  (三)强化会计监督工作质效。


  一是健全会计监督制度体系,深化注册会计师行业联合监管改革,发挥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各自优势,形成监管合力,规范执法决策程序,提升执法公信力,维护会计法制权威。二是加大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力度,组织开展金融控股集团和投融资平台公司会计信息质量检查,防范财政金融风险;开展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和调研,保障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顺利推进。三是充分利用各类外部资源,成立会计监督技术咨询专家小组,为会计监督提供智力支持和技术保障。四是加快建设高素质会计监督队伍,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组织开展多层次、全覆盖的会计监督业务培训,攻坚克难、争做一流、以查代训,加快打造政治过硬、能力过硬、业务过硬的会计执法“铁军”。五是组织做好会计监督有关调研和课题研究。


  四、推进会计领域“放管服”,持续助力改善营商环境


  围绕持续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入推进会计相关领域“放管服”建设。一是加强工作联动,推动“证照联办”和电子证照应用。对采用信用承诺方式审批的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在发放执业许可证书之后六个月内,完成资质复核和业务质量抽检,做到有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改正。二是建立完善行业诚信档案,优化会计师事务所选聘规则,用信用监管引领行业可持续发展。联合行业协会统一行动,探索建设执业质量评价标准和职业鉴定委员会,准确界定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营造良好执业环境。三是以持续提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为核心,加强正面宣传引导,指导会计师事务所健全内部治理机制,促进会计服务品牌建设,为市场提供高质量服务,充分发挥会计服务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基础性作用。


  五、抓好人才队伍建设,加强高端会计人才培养使用


  围绕加快营造良好人文环境,主动开放吸引聚集会计人才,全力打造人才高地。一是优化会计人才生态环境,树立“天下才天津用”的理念,实行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会计人才政策,鼓励优秀会计人才进津留津,在天津展示出彩会计生涯。二是统筹各层次会计人才培养。积极参与财政部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高端、国际化高端人才选拔。认真开展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高质量实施天津市会计领军人人才培养各项工作。三是加强高端会计人才使用。持续发挥市会计学会高端会计工作委员会、会计咨询专家等平台功能,完善搭建专业交流服务平台、决策智库平台、理论研究平台,引领高端会计人才崭露头角、施展才华,助力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四是加强会计人员水平评价工作,精心组织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高级会计师评审,充分发挥考试评审对会计人才选拔、培养的导向作用。五是探索打造会计人才科研成果转化平台,加强产学研用结合,打通会计科研课题成果转化通道。六是支持财政系统会计人才库建设,完善会计人才培养使用机制,助力财政事业高质量发展。


  六、完善会计管理责任体系,提升会计信用信息管理水平


  围绕弘扬诚信文化,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一是加强会计诚信教育,增强会计人员诚信意识,使会计诚信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成为广大会计人员的自觉行动。二是推动会计政务服务首问负责制,指导各区积极开展会计人员管理政策宣传工作,提高会计人员对管理政策的知情权,最大限度提升服务群众幸福感。三是优化升级会计诚信管理平台,突出服务理念,通过平台功能优化探索建立我市会计人员黑名单管理机制。四是完善基层会计管理体制。进一步梳理市区两级会计管理任务,强化会计人员属地管理,建立管理制度,加强督导巡查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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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4-09
文号:津财会[2021]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府办[2021]2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上海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21年上海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3月17日


2021年上海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周年,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开启之年、“十四五”开局之年。2021年本市政务公开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和在浦东开发开放30周年庆祝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新时代政务公开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入践行“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重要理念,强化功能性导向,进一步提高政务公开法治化、标准化、规范化水平,持续加大公开力度,增加公开深度,提高公开精度,用更有为的政务公开促落实、促规范、促服务,为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主要工作如下:


  一、进一步夯实政务公开工作基础


  (一)规范政务信息管理。政府网站引用或登载行政法规的,要对照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行政法规库的国家正式版本,及时更新完善。推进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公开,系统清理本行政机关现行有效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通过政府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集中公开。严格落实公文公开属性源头审查和公开前发布审查工作机制,市政府各部门报请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发文的,须填写《公文公开发布意见单》,明确相关公开要求,并同步报送政策解读稿件,对缺项的原则上予以退文。依托“中国上海”门户网站,建立全市统一的政府公文库,实现主动公开的政府公文“一站通查”。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对2010年以来本单位未开展过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的政府公文开展全面梳理和属性认定工作,整理形成涵盖本级政府和本系统政府公文的重点制度文件汇编,并在本单位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的“政策文件”栏目集中公开。围绕企业群众创业办事需求,强化“一类事”政策文件主题分类,提高分类的精准性和查阅的便捷性。


  (二)做好法定公开内容的日常维护。严格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要求,持续拓展细化主动公开的具体内容。做好各类规划集中公开,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主动公开本区、本系统“十四五”规划和专项规划,推动历史规划(计划)的归集整理和主动公开。落实专人专责,健全法定主动公开专栏的日常检查、维护和更新工作机制,杜绝错链、断链和内容混杂。强化权责清单、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办事指南等权力配置和办事服务信息的调整更新。因法律法规修订、职能转移调整、流程优化等原因导致内容变化的,要及时公开调整后的准确信息,明晰权力边界。


  (三)优化完善依申请办理工作。准确适用《条例》和《规定》,从严把握不予公开范围,规范提升依申请公开工作质量和效果。建立依申请公开转主动公开常态化审查机制,对于依申请公开提供的政府信息,要同步开展审查研判,符合主动公开条件的及时转化公开。优化和规范内部办理流程,尽可能缩短办理时限,提高答复效率。研究制定本市收取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的具体措施,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在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中,载明收费要求和标准,加强收费管理,不得泛化收费情形,依法保障申请人合理信息获取需求。


  二、进一步提高解读和回应实效


  (一)推进政策文件精准解读。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凡是面向企业和市民的主动公开政策性文件,均要开展解读。加强政策解读材料质量把控,对政策制订过程中收集到的普遍关注点和疑惑点,要有针对性地予以解答、说明,杜绝简单摘抄文字、罗列文件小标题等形式化解读。强化政策施行后解读,对政策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新情况、新问题,文件起草单位要开展二次解读、跟踪解读。合理选择解读形式,讲明讲透政策内涵,综合选用新闻发布会、政策通气会、图示图解、场景演示、卡通动漫、专家访谈、短视频等多元化解读形式。年内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多元化解读率不得低于60%。扩大政策解读传播面,对于重要政策文件及解读材料,要协调主要新闻媒体、重点网站和新媒体平台转发转载,提高政策到达率和知晓度。试行政策解读精准推送,税务、就业、人才、教育领域的市级主管部门要通过“一网通办”总门户和“随申办”移动端的个人主页和企业专属网页,开展重要政策和解读材料的主动推送服务,实现“政策找人、政策找企业”。


  (二)抓好日常回应关切和政民互动。优化网上政民互动渠道,全市政府网站要开放政策发布页面的网民留言功能,并在政民互动板块醒目位置开设网上咨询功能,推动网站知识库与“12345”政务服务总客服知识库的共建、共用、共享。健全完善网上问题建议的转办、分办、反馈、选登机制,政策起草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收集到的问题建议进行解答和回应。严格落实回复期限,通过网上领导信箱、人民建议征集信箱、网上信访等渠道收集的信访诉求,要严格按照法定期限进行回复;通过网上咨询、网站留言、“12345”网上受理平台收到的意见建议和问题咨询,答复期限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简单问题要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答复。强化“一网通办”平台数据分析应用,对于政务服务好差评排名靠后的办事事项和“12345”政务服务总客服咨询投诉集中的办事事项,承办部门要进行专项回应,有针对性地改进办事流程,切实破解企业市民办事的痛点堵点问题。鼓励采取“云调研、云走访、云反馈”的方式,强化政民互动对解决实际问题的支撑能力。16项民心工程的市政府牵头部门要通过“一网通办”总门户、“随申办”移动端等渠道,开展线上问卷调查,切实听取市民对民心工程推进情况和实施效果的意见建议,不断完善政策、改进工作。


  三、进一步推进更高水平决策公开和公众参与


  (一)实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严格落实《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及配套文件,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行目录源头管理。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由市政府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并向社会主动公开。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结合年度重点工作,于每年3月31日前,确定并发布本单位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后续要根据决策事项的推进情况,以目录归集的方式,对各事项的决策草案、制订背景、意见征集采纳情况、会议审议情况、决策结果等各项信息进行超链接展示。目录内事项确需调整的,有关单位要及时更新目录内容,并就调整的原因作出说明。


  (二)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公众参与。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机制,畅通人民群众参与公共政策制订的渠道,规范做好决策预公开、邀请利益相关方列席政府决策会议、会议公开等工作。提高政府决策靶向性和质量,制订涉企政策必须听取相关企业和行业协会意见,意见听取和采纳情况作为上会讨论的前置条件。扩大重要决策草案意见征集的覆盖度,对于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等需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草案,除在政府网站公示外,还要通过“一网通办”总门户、人民建议征集信箱、“随申办”移动端、政务新媒体等市民广泛使用的平台,收集社会公众对决策草案的意见建议,并在决策文件出台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前期意见的收集、采纳情况以及较为集中意见不予采纳的原因。强化决策审议过程公众参与,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年内邀请企业代表、市民代表等利益相关方代表列席本单位决策会议不得少于3次,具体议题原则上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中选取,代表列席和意见发表采纳情况向社会公开。有条件的单位可以选取适当议题,对议题审议情况开展在线直播,提升工作影响面和传播度。


  (三)办好政府开放活动。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继续结合区域和业务实际,围绕“一网通办”“一网统管”、民生保障、公正监管、公共卫生安全等社会关注度高的重点领域,开展主题鲜明、形式多样的政府开放活动。政府开放活动期间,要设置座谈或问卷调查等环节,主动听取参与代表对相关工作的意见建议。对于收集到的意见建议,要认真研究吸纳,并作专项反馈。鼓励通过云直播、VR展示、流程演示等新颖形式开展政府开放活动,拓宽政府开放渠道,扩大活动展示面,让更多社会公众知晓了解、认同支持政府工作。将8月确定为全市政府开放月,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集中在8月组织开展以公共管理机构、公共服务场所为主的线下系列主题开放活动,形成规模效应。


  四、进一步加强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


  (一)动态优化更新政务公开标准目录。持续对政务公开全领域标准化规范化目录优化调整,特别是要加强对重点工作部分的公开事项的再梳理和再细化,确保标准目录对重点业务工作的全覆盖、无遗漏。强化公开事项和具体公开内容的联动展示,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在本单位门户网站醒目位置设置网页版标准目录的入口,并通过超链接等方式,实现公开内容的一键查阅,便利公众通过标准目录进行公开信息的直接检索和查看。有条件的单位可以探索标准目录和网站主动公开目录的直接对应和融合应用。


  (二)强化标准化规范化成果创新性应用。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加强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成果研究和转化,围绕企业市民“高效办成一件事”“清晰读懂一件事”,加快开发“政策服务包”“一件事导览”等集成式、主题式、场景式公开产品。加强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随申办”移动端等平台联动,强化政务数据分析和落地应用,丰富“扫码看”“掌上查”、政策服务信息差异化推送等公开形式和手段,提高公开的实用性和易用性。涉及26个国家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领域的市政府部门要加强对各区经验的指导提炼,年内至少出台1个该领域的标准化应用产品。对于成熟的经验做法,及时在全市复制推广。


  (三)推进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向村居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延伸。加强政务公开与村(居)务公开在形式、内容、标准上的有效衔接,市民政局和各区政府要强化统筹指导,通过出台指导意见、制订通用标准目录模板等方式,指导各村(居)委会公开包括集体资产管理、财务收支、乡村振兴、为老服务、社会救助等内容的基层自治信息,全面推进本区村(居)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行业市级主管部门和市国资委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国务院主管部门出台相应领域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后,列出本系统范围内的适用主体清单,督促相关公共企事业单位研究制订具体实施细则,依法全面公开各类服务信息。


  五、进一步优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一)细化深化卫生健康领域信息公开。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强化公共卫生信息公开,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下疫情信息发布工作,重点围绕散发疫情、隔离管控、精准防控、冷链运输、流调溯源、疫苗使用、假期人员流动等发布权威信息。持续推进“一网通办”全市医疗机构线上服务专栏建设,动态更新各类就医服务类信息。开放外国、港澳台医师在华短期行医执业信息查询服务,集成公开互联网医院信息。完善医院、社区医疗点等线下信息公开渠道建设,优化信息查询、就医引导等服务,方便老年人群体日常就医。优化“962120”非紧急转运热线的服务预约功能推介,扩大公众知晓度,提高市民预约的便捷度和预约服务时间的精准度。继续推进实施生活饮用水“扫码知卫生”项目。


  (二)细化深化教育领域信息公开。继续优化细化各级各类招生考试信息的公开,重点做好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实施细则、公办学校对口招生区域范围、民办学校招生计划、录取办法等信息的主动公开工作。强化中考改革政策的信息发布和配套措施的政策解读。继续规范教育培训机构信息公开行为,督促各机构在显著位置公布办学许可信息、法人登记信息、收退费制度等核心信息,健全完善“白名单”管理制度。开展中小学信息公开事项梳理和公开标准目录编制工作试点,探索建设基础教育信息公开标准化平台。


  (三)细化深化市场监管领域信息公开。严格落实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明确公示内容的采集、传递、审核、发布职责,规范信息公示内容的标准、格式。及时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平台,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围绕市场主体信息资源需求,做好市场监管规则和标准的梳理、汇总和公开,以专题形式向市场主体全面展示有关内容。完善统一知识库建设,推进线上线下信息同源,切实提高线下服务窗口的政策咨询服务能力。完善“上海智慧电梯码”功能建设,增加电梯故障信息向维保单位和使用单位推送功能,逐步实现本市电梯全生命周期信息追溯。加强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信息发布工作。加大对联合执法、专项整治等工作开展情况和消费者维权统计分析数据的公开力度。归集做好市场监管“双随机、一公开”信息的展示。


  (四)细化深化生态环境领域信息公开。重点围绕空气质量、地表水环境质量、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质量、海洋环境质量及辐射环境质量等内容,持续加大信息公开和解读力度,及时公开蓝天、碧水、净土污染防治攻坚战信息。按时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受理情况、拟审批公示、审批决定以及公开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信息,继续做好排污许可信息公开。加大生态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力度,集中公开全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和“双随机”抽查信息,公开长江经济带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信息。做好本市应对气候变化相关规划的公开和配套解读。公开《2021年上海市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和《2021年上海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督促企业主动公开环境信息。做好中央和市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情况和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的公开工作。开展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工作试点。


  (五)细化深化财政资金领域信息公开。深化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全面实行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公开要求从市级预算单位向市级以下的各级预算单位延伸,实现全市各级预算单位全覆盖。扩大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公示范围,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单一来源采购项目的有关信息也要向社会公示。加大预算绩效信息公开力度,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推进财政政策绩效目标公开试点。市级层面选择5个资金量较大、影响面较广、社会关注度较高的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由政策对应的牵头部门在公开财政专项资金信息时一并公开绩效完成情况,区级层面按要求选取试点项目参照执行。加大惠民惠农政策和资金发放信息公开力度,推动补贴信息公开向村居延伸。


  (六)细化深化交通管理和执法领域信息公开。加强轨道交通站点服务公开工作,完善和优化轨交站点周边引导标识,便利公众出行。规范公交线路调整优化流程,研究过程中要充分听取沿线居民意见,提高公众参与度,提升公交站点布局和线路设置的科学性和公众满意度。结合“上海停车”APP的宣传推广,做好停车场(库)相关信息的公开、查询工作。对本市机动车单向行驶、禁停路段、非机动车禁行区域等交通管制信息,实行底数管理,定期以清单及地图标线形式,向社会公开并动态更新。加大对私划停车位、禁行线等非法交通标线行为的打击力度,及时公开清理和整治情况。加大网约车、外卖快递车辆的执法信息公示力度,建立定期通报机制。探索按月将全市违章高发行为和点位排行向社会公开的工作机制。扩大交管数据开放利用,推进交通实时数据向常用导航软件开放,提高交通引导和疏解能力。


  (七)加大公共数据开放力度。围绕城市数字化转型工作,针对交通物流、金融服务等领域开放数据共性诉求,引导水、电、气、交通、医疗等领域数据深度开放,年内新增开放公共数据1000项。开展数据质量提升工程,全面满足公共数据开发利用需求。优化完善上海市公共数据开放平台功能,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安全保障能力和隐私保护水平。继续引导开展公共数据开放应用试点项目建设,年内力争打造10个标杆项目,服务50个应用场景。


  未涉及上述重点领域的市政府其他部门要结合本部门重点业务和年度重点工作,自行确定本系统年度公开重点领域,明确细化公开内容和要求,并在条线上进行部署,抓好重点领域公开任务落实。


  六、进一步强化平台和渠道建设


  (一)提升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线上公开主渠道建设和管理水平。持续深化以“中国上海”门户网站为龙头的政府网站群建设,不断推动政务公开、办事服务、政民互动等板块均衡、融合发展。完善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功能建设,实现平台上政府网站运行情况统一监管、实时提醒。统一部署市政府及部门网站智能检索、智能问答功能,打造标准统一、分布运营、内容丰富的政务知识库,实现一网通查、一网通答。强化面向老年人、残障人士等特定人群的服务能力建设,着力提升政府网站无障碍水平。深入推进政务新媒体规范化建设,严格落实主管主办责任,加强属地管理、行业管理,提升以“上海发布”为龙头的政务新媒体矩阵运行水平。加强政务新媒体运营互动力和引导力能级建设,统筹做好信息发布的前置审核研判、后期评论收集和互动沟通,实现权威发布、引导预期、回应关切的综合效应。加大政务新媒体对政府公报、重要政策及解读材料等政府权威文本的推送和传播力度。


  (二)强化政务公开专区等线下公开场所和平台建设。各区政府要进一步优化完善政务公开专区功能建设,充分将专区运营和企业市民办事需求相融合,深入推进政务服务全过程公开,打造政务公开线下综合平台。专区在做好依申请接收、政府信息查阅、公报免费发放、政务公开意见收集反馈等常规服务保障外,还要提供重要政策现场集中解读、公众参与活动咨询报名、群众办事痛点堵点问题收集等服务。市政府各部门要强化政务公开服务窗口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和知识库建设,提高窗口对服务需求的响应和现场处理能力。对土地征收、旧区改造、义务入学、就诊就医、养老服务等面向特定区域和人群的公开事项,要通过公共查阅点、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方式,进行定点、定向公开。


  七、严格强化工作保障和监督


  (一)健全组织领导和工作保障。进一步完善主要领导亲自主抓、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政务公开主管部门(机构)协调推进的工作机制。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主要领导年内至少听取一次政务公开工作汇报,重点研究政务公开的纵深发展问题,推动权力运行重点领域和重点环节的公开工作落实落细。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配齐配强工作力量,将政务公开工作经费纳入本单位年度预算,确保政策解读、第三方评估等工作顺利开展。


  (二)提高业务培训实效。将《条例》和《规定》列入领导干部学法内容,切实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行政机关对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视程度和认识水平。开展政务公开通识培训,用两年时间对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轮训一次。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务公开管理部门(机构)和业务部门(机构)的协调联动机制,将各项公开要求融入行政机关日常业务工作。


  (三)强化激励问责和工作监督。制定全市政务公开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表彰方案,对政务公开工作推动有力、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依据《条例》和《规定》进一步完善问责机制。对工作落实不到位、考核长期落后的单位,公开通报并约谈主要领导,督促工作整改提升。各区政府要继续开展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评估,评估结果列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分值权重不低于4分,并于下一年第一季度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完善政务公开社会评议机制,各区政府和有条件的市政府部门要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本区、本系统的政务公开工作质量和效果开展独立公正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改进和优化工作的重要参考。


  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根据本工作要点,结合实际,制订本区、本部门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并在本工作要点印发后30日内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公开,工作要点的落实情况也要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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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3-17
文号:沪府办[2021]2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吉财税[2020]537号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各县(市)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县(市)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明确我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相关政策,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按照当地统计部门提供的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


  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按照所在地统计部门提供的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计算方法为:


  社会平均工资=(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工资总额+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工资总额)/(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人数+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人数)


  三、全省各级税务部门在组织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需于每年7月15日前从当地统计部门获取相关统计数据,并将当地统计部门提供数据的正式函件(加盖统计部门公章)报省税务局备案。如果不能获取当地加权社会平均工资标准的,按照上一级所在地标准的2倍执行;如果无法获取上一级所在地标准,按全省加权社会平均工资标准的2倍执行。


  四、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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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7-07
文号:吉财税[2020]53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财会[2021]12号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


  现将《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1]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按照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备案工作


  各区财政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各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2021年代理记账机构网上年度备案审核工作。对于审核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应严格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和《通知》要求,进行处理处罚,并于2021年7月15日前将本地区被处理处罚的代理记账机构名单及相关情况报送市局会计处,并根据《关于加强代理记账机构事中事后综合监管的相关措施》(沪财会[2018]26号)要求,将处理处罚信息记入诚信档案。


  二、强化责任落实,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各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按照《上海市代理记账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实施办法》(沪财发[2020]14号)要求,认真实施代理记账行政审批告知承诺改革。要及时调整优化审批业务流程,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确保改革措施执行到位。同时,要加强对承诺事项的事后核实与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严格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上海市代理记账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要求,进行处理处罚。


  三、完善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各行政审批部门要切实承担监管职责,完善监管方式,多手段协同推进代理记账机构事中事后综合监管。要完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承诺内容核查、重点专项检查等方式,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推动部门间监管信息互联互通和行业动态实时监管,实施更加有效更加精准的监管。同时,深入推进分类监管、信用监管等工作,对存在虚假承诺、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等严重失信行为的代理记账机构严格依法处理,切实维护代理记账服务市场秩序。


  四、认真分析总结,按时报送综合报告


  各行政审批部门应加强对本地区代理记账管理工作的总结和分析,除财政部有关综合报告的要求外,要特别注重梳理本地区行业发展态势,认真总结本地区在落实“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开展事中事后综合监管等工作情况,形成本地区行业的综合分析报告,于2021年5月31日前报送市局会计处。


上海市财政局

2021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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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2-22
文号:沪财会[2021]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出口退税相关系统升级暨电子税务局出口退税功能上线的通告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出口退税服务质效,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将于2021年4月21日零时至2021年4月29日24时对出口退税管理相关系统进行整合升级。届时,相关信息系统将停止服务,与出口退(免)税相关的业务将暂停办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暂停办理业务的范围和时间


  自2021年4月21日零时至2021年4月29日24时,吉林省税务局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全省各办税服务厅,将暂停受理所有出口退(免)税相关业务。税务机关已受理的出口退(免)税相关业务,办结时限不受系统升级影响。


  二、电子税务局出口退税功能上线时间


  自2021年4月30日起,吉林省电子税务局出口退税管理功能正式上线,原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停用。纳税人可登录吉林省电子税务局(网页版)进入“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模块,办理出口退税相关业务。


  吉林省电子税务局(网页版)网址: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12/


  三、业务办理提醒


  (一)自2021年4月30日起,纳税人需下载离线版申报软件,生成电子数据后通过吉林省电子税务局“出口退税管理”模块进行申报。


  离线版申报软件下载地址:


  中国出口退税咨询网(http://www.taxrefund.com.cn)—产品服务—下载中心。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官网—纳税服务—下载中心。


  (二)全省各级税务局将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和办税服务厅发布相关通告消息,请纳税人及时关注并积极参加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口退税管理相关系统整合升级的培训辅导。


  (三)妥善安排业务办理时间。请广大纳税人妥善安排各项出口退(免)税相关业务办理时间,避开暂停时段。


  感谢广大纳税人对税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对于系统升级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2021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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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4-14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关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343批)和《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二十六批)拟发布内容的公示

根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的有关要求,现将《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343批)和《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二十六批)拟发布内容予以公示,请社会各界监督,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或通过网上意见征求系统反馈意见。


  申报本批《公告》新产品的汽车、摩托车、低速汽车生产企业共计786户,其中汽车生产企业601户、摩托车生产企业183户、三轮汽车生产企2户。以上企业申报的新产品共计3373个,其中汽车产品2738个、摩托车产品632个、三轮汽车产品3个。申报新能源汽车产品的共有95户企业的276个型号,其中纯电动产品共88户企业248个型号、插电式混合动力产品共7户企业14个型号、燃料电池产品共10户企业14个型号。


  申报本批《公告》变更扩展的汽车、摩托车、低速汽车生产企业共计715户,其中汽车生产企业617户、摩托车生产企业96户、三轮汽车生产企业2户。以上企业申报的变更扩展共计7347个,其中汽车产品7069个、摩托车产品270个、三轮汽车产品8个。


  公示时间:2021年4月12日-2021年4月16日


  联系电话:010-68205185


  电子邮件:qiche@miit.gov.cn


  附件:


  1.《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343批)拟发布的新增车辆生产企业及已准入企业变更信息名单


  2.申报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343批)的车辆新产品公示清单


  3.申报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343批)的车辆变更扩展产品公示清单


  4.《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二十六批)拟发布的车型及生产企业名称变更清单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

2021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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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4-12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2021]14号 海南自由贸易港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海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现将《海南自由贸易港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海南自由贸易港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3月18日


  附件:


海南自由贸易港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结合海南省实际,制定本目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第二条所称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按照本目录执行。其中,外商投资企业按照本目录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的产业执行。


  本目录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


  高新技术产业


  一、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产业


  (一) 农林业


  1. 动植物(含野生)优良品种选育、繁育、保种和开发;生物育种;种子(种苗)生产、加工、包装、检验、鉴定技术和仓储、运输设备的开发与应用


  2. 动物疫病新型诊断试剂、疫苗及低毒低残留兽药(含兽用生物制品)新工艺、新技术开发与应用


  3. 数字(信息)农业、林草技术开发与应用


  (二) 新能源


  4. 太阳能热发电集热系统、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集成技术开发应用、逆变控制系统开发制造


  5. 氢能、风电与光伏发电互补系统技术开发与应用


  6. 生物质纤维素乙醇、生物燃油(柴油、汽油、航空煤油)等非粮生物质燃料生产技术开发与应用


  7. 生物质直燃、气化发电技术开发与设备制造


  8. 海洋能、地热能利用技术开发与设备制造


  9. 5MW及以上海上风电机组技术开发与设备制造


  10. 海上风电场建设与设备及海底电缆制造


  11. 能源路由、能源交易等能源互联网技术与设备


  12. 高效制氢、运氢及高密度储氢技术开发应用及设备制造,加氢站及车用清洁替代燃料加注站


  13. 移动新能源技术开发及应用


  14. 传统能源与新能源发电互补技术开发及应用


  (三) 核能


  15. 先进核反应堆及多用途模块化小型堆建造与技术开发


  (四) 钢铁


  16. 高性能轴承钢,高性能齿轮用钢,高性能冷镯钢,高性能合金弹簧钢,先进轨道交通装备用钢,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用钢,低铁损高磁感取向电工钢,高性能工模具钢,建筑结构用高强度抗震钢筋、钢板及型钢,超高强度桥梁缆索用钢,高性能管线钢,高性能耐磨钢,高性能耐蚀钢,高强度高韧性工程机械用钢,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用钢,电力装备用特殊钢,油气钻采集输用高品质特殊钢,高性能不锈钢,高温合金,高延性冷轧带肋钢筋,非调质钢,汽车等机械行业用高强钢,高纯度、高品质合金粉末,复合钢材,半导体用高纯高性能钢


  (五) 医药


  17.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药开发和生产,天然药物开发和生产,满足我国重大、多发性疾病防治需求的通用名药物首次开发和生产,药物新剂型、新辅料、儿童药、短缺药的开发和生产,药物生产过程中的膜分离、超临界萃取、新型结晶、手性合成、酶促合成、连续反应、系统控制等技术开发与应用,基本药物质量和生产技术水平提升及降低成本,原料药生产节能降耗减排技术、新型药物制剂技术开发与应用


  18. 重大疾病防治疫苗、抗体药物、基因治疗药物、细胞治疗药物、重组蛋白质药物、核酸药物,大规模细胞培养和纯化技术、大规模药用多肽和核酸合成、抗体偶联、无血清无蛋白培养基培养、发酵、纯化技术开发和应用,纤维素酶、碱性蛋白酶、诊断用酶等酶制剂,采用现代生物技术改造传统生产工艺


  19. 新型药用包装材料与技术的开发和生产(中性硼硅药用玻璃,化学稳定性好、可降解、具有高阻隔性的功能性材料,气雾剂、粉雾剂、自我给药、预灌封、自动混药等新型包装给药系统及给药装置)


  20.濒危稀缺药用动植物人工繁育技术开发,实验动物标准化养殖及动物实验服务,先进农业技术在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中的应用,中药质量控制新技术开发和应用,中药现代剂型的工艺技术,中药饮片炮制技术传承与创新,中药经典名方的开发与生产,中药创新药物的研发与生产,中成药二次开发和生产,民族药物开发和生产


  21.新型医用诊断设备和试剂、数字化医学影像设备,人工智能辅助医疗设备,高端放射治疗设备,电子内窥镜、手术机器人等高端外科设备,新型支架、假体等高端植入介入设备与材料及增材制造技术开发与应用,危重病用生命支持设备,移动与远程诊疗设备,新型基因、蛋白和细胞诊断设备


  22.高端制药设备开发与生产,透皮吸收、粉雾剂等新型制剂生产设备,大规模生物反应器及附属系统,蛋白质高效分离和纯化设备,中药高效提取设备,药品连续化生产技术及装备


  (六)机械


  23.高档数控机床及配套数控系统:五轴及以上联动数控机床,数控系统,高精密、高性能的切削刀具、量具量仪和磨料磨具


  24. 机器人及集成系统:特种服务机器人、医疗康复机器人、公共服务机器人、个人服务机器人、人机协作机器人、双臂机器人、弧焊机器人、重载AGV、专用检测与装配机器人集成系统等。机器人用关键零部件:高精密减速器、高性能伺服电机和驱动器、全自主编程等高性能控制器、传感器、末端执行器等。机器人共性技术:检验检测与评定认证、智能机器人操作系统、智能机器人云服务平台


  (七) 城市轨道交通装备


  25. 车体、转向架、齿轮箱及车内装饰材料轻量化应用


  26. 全自动运行系统(FAO),基于车车通信的列车自主运行系统(TACS),智能运维系统


  (八) 汽车


  27. 智能汽车、新能源汽车及关键零部件、高效车用内燃机研发能力建设


  28. 智能汽车关键零部件及技术:传感器、车载芯片、中央处理器、车载操作系统和信息控制系统、车网通信系统设备、视觉识别系统、高精度定位装置、线控底盘系统、智能车用安全玻璃;新型智能终端模块、多核异构智能计算平台技术、全天候复杂交通场景高精度定位和地图技术、传感器融合感知技术、车用无线通信关键技术、基础云控平台技术;新型安全隔离架构技术、软硬件协同攻击识别技术、终端芯片安全加密和应用软件安全防护技术、无线通信安全加密技术、安全通讯及认证授权技术、数据加密技术;测试评价体系架构研发,虚拟仿真、实车道路测试等技术和验证工具,整车级和系统级测试评价方法,测试基础数据库建设


  (九)船舶


  29. 智能船舶、无人船艇开发和相关智能系统及设备开发,船舶全寿命安全运行监管技术装备开发


  30. 纯电动和天然气船舶;替代燃料、混合动力、纯电动、燃料电池等机动车船技术;混合动力、插电式混合动力专用发动机,优化动力总成系统匹配


  (十)航空航天


  31. 航空发动机开发制造


  32. 机载设备、任务设备、空管设备和地面保障设备系统开发制造


  33. 直升机总体、旋翼系统、传动系统开发制造


  34. 航空航天用新型材料开发生产


  35. 航空航天用燃气轮机制造


  36. 卫星、运载火箭及零部件制造


  37. 航空、航天技术应用及系统软硬件产品、终端产品开发生产


  38. 航空器地面模拟训练系统、试验系统开发制造


  39. 航空器地面维修、维护、检测设备开发制造


  40. 卫星地面和应用系统建设及设备制造


  41. 航空器专用应急救援装备开发与应用


  42. 航空器、设备及零件维修


  43. 先进卫星载荷研制及生产


  44. 无人机总体、材料、通信、控制系统等开发制造


  45. 航空航天用太阳能电池开发生产


  (十一)轻工


  46. 新型塑料建材(高气密性节能塑料窗、大口径排水排污管道、抗冲击改性聚氯乙烯管、地源热泵系统用聚乙烯管、非开挖用塑料管材、复合塑料管材、塑料检查井);防渗土工膜;塑木复合材料和分子量>200万的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管材及板材生产


  47. 应用于工业、医学、电子、航空航天等领域的特种陶瓷生产及技术、装备开发;陶瓷清洁生产及综合利用技术开发


  (十二)纺织


  48. 纺织行业生物脱胶、无聚乙烯醇(PVA)浆料上浆、少水无水节能印染加工、“三废”高效治理与资源回收再利用技术的推广与应用


  (十三)建筑


  49. 节能建筑、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技术、产品的研发与推广


  (十四)信息产业


  50. 大中型电子计算机、百万亿次高性能计算机、便携式微型计算机、每秒一万亿次及以上高档服务器、大型模拟仿真系统、大型工业控制机及控制器制造


  51. 集成电路设计,线宽0.8微米以下集成电路制造,及球栅阵列封装(BGA)、插针网格阵列封装(PGA)、芯片规模封装(CSP)、多芯片封装(MCM)、栅格阵列封装(LGA)、系统级封装(SIP)、倒装封装(FC)、晶圆级封装(WLP)、传感器封装(MEMS)等先进封装与测试


  52. 集成电路装备制造


  53. 新型电子元器件(片式元器件、频率元器件、混合集成电路、电力电子器件、光电子器件、敏感元器件及传感器、新型机电元件、高密度印刷电路板和柔性电路板等)制造


  54. 半导体、光电子器件、新型电子元器件(片式元器件、电力电子器件、光电子器件、敏感元器件及传感器、新型机电元件、高频微波印制电路板、高速通信电路板、柔性电路板、高性能覆铜板等)等电子产品用材料


  55. 数字化系统(软件)开发及应用:智能设备嵌入式软件、集散式控制系统(DCS)、可编程逻辑控制器(PLC)、数据采集与监控(SCADA)、先进控制系统(APC)等工业控制系统;制造执行系统(MES),计算机辅助设计(CAD)、辅助工程(CAE)、工艺规划(CAPP)、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PLM)、工业云平台、工业APP等工业软件;能源管理系统(EMS)、建筑信息模型(BIM)系统等专用系统


  56. 半导体照明设备,光伏太阳能设备,片式元器件设备,新型动力电池设备,表面贴装设备(含钢网印刷机、自动贴片机、无铅回流焊、光电自动检查仪)等


  57. 薄膜场效应晶体管LCD(TFT-LCD).有机发光二极管(OLED)、电子纸显示、激光显示、3D显示等新型平板显示器件、液晶面板产业用玻璃基板、电子及信息产业用盖板玻璃等关键部件及关键材料


  58. 新型(非色散)单模光纤及光纤预制棒制造


  59. 音视频编解码设备、音视频广播发射设备、数字电视演播室设备、数字电视系统设备、数字电视广播单频网设备、数字电视接收设备、数字摄录机、数字录放机、数字电视产品


  60. 网络安全产品、数据安全产品,网络监察专用设备开发制造


  61. 智能移动终端产品及关键零部件的技术开发和制造


  62. 多普勒雷达技术及设备制造


  63.医疗电子、健康电子、生物电子、汽车电子、电力电子、金融电子、航空航天仪器仪表电子、图像传感器、传感器电子等产品制造


  64.无线局域网技术开发、设备制造


  65. 卫星导航芯片、系统技术开发与设备制造


  66.应急广播电视系统建设


  67.量子通信设备


  68.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TFT-LCD)、发光二极管(LED)及有机发光二极管显示(OLED)、电子纸显示、激光显示、3D显示等新型显示器件生产专用设备'


  69. 半导体照明衬底、外延、芯片、封装及材料(含高效散热覆铜板、导热胶、导热硅胶片)等


  70. 数字音乐、手机媒体、动漫游戏等数字内容产品的开发系统


  71. 防伪技术开发与运用


  72. 核电仪控系统核心芯片及相关软件


  73. 大数据、云计算、信息技术服务及国家允许范围内的区块链信息服务


  74. 工业互联网网络、平台、安全硬件设备制造与软件系统开发及集成创新应用,工业互联网设备安全、控制安全、网络安全、平台安全和数据安全相关技术产品研发及应用,工业互联网网络建设与改造,标识解析体系建设与推广,工业云服务平台建设及应用


  75. 宽带数字集群设备、采用时分双工(TDD)方式载波聚合的230MHz频段宽带无线数据传输设备等下一代专网通信设备,基于LTE-V2X无线通信技术的车联网直连通信设备等车联网无线通信设备


  76. 灾害现场信息空地一体化获取技术研究与集成应用


  77. 量子、类脑等新机理计算机系统的研究与制造


  78. 先进的各类太阳能光伏电池及高纯晶体硅材料(多晶硅的综合电耗低于65kWh/kg,单晶硅光伏电池的转换效率大于22.5%,多晶硅电池的转化效率大于21.5%,磧化镉电池的转化效率大于17%,铜锢蘇硒电池转化效率大于18%)


  (十五)人工智能


  79. 人工智能芯片


  80. 工业互联网、公共系统、数字化软件、智能装备系统集成化技术及应用


  81. 网络基础设施、大数据基础设施、高效能计算基础设施等智能化基础设施


  82. 虚拟现实(VR)、增强现实(AR)、语音语义图像识别、多传感器信息融合等技术的研发与应用


  83. 无人自主系统等典型行业应用系统


  84. 人工智能标准测试及知识产权服务平台


  85. 智能制造关键技术装备,智能制造工厂、园区改造


  86. 智能人机交互系统


  87. 可穿戴设备、智能机器人、智能家居


  88. 智能医疗,医疗影像辅助诊断系统


  89. 智能安防,视频图像身份识别系统


  90. 智能交通,智能运载工具


  91. 智能教育


  92. 智慧城市


  93. 智能农业


  二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的产业


  (一)农、林、牧、渔业


  1. 高产高效青贮饲料专用植物新品种培育、开发


  2. 中药材种植、养殖


  3. 农作物秸秆资源综合利用、有机肥料资源的开发、生产


  4. 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技术开发与应用


  (二) 采矿业


  5. 提高矿山尾矿利用率的新技术开发与应用及矿山生态恢复技术的综合应用


  (三) 农副食品加工业


  6. 安全高效环保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含维生素、蛋氨酸),动物促生长用抗菌药物替代产品开发、生产


  (四) 纺织业


  7. 采用数字化智能化印染技术装备、染整清洁生产技术(酶


  处理、高效短流程前处理、针织物连续平幅前处理、低温前处理及染色、低盐或无盐染色、低尿素印花、小浴比气流或气液染色、数码喷墨印花、泡沫整理等)、功能性整理技术、新型染色加工技术、复合面料加工技术,生产高档纺织面料;智能化筒子纱染色技术装备开发与应用


  8. 符合环保要求的特种动物纤维、麻纤维、桑柞蚕丝、彩色棉花、彩色桑茧丝类天然纤维的加工技术与产品生产


  (五)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9. 精细化工:催化剂新产品、新技术,染(颜)料商品化加工技术,电子化学品和造纸化学品,皮革化学品(N-N二甲基甲酰胺除外),油田助剂,表面活性剂,水处理剂,胶粘剂、密封胶、胶粘带,无机纤维、无机纳米材料生产,颜料包膜处理深加工


  10. 水性油墨、电子束固化紫外光固化等低挥发性油墨、环保型有机溶剂生产


  11. 氢燃料生产、储存、运输、液化


  12. 环保用无机、有机和生物膜开发、生产


  13. 新型肥料开发.生产:高浓度钾肥、复合型微生物接种剂、复合微生物肥料、秸杆及垃圾腐熟剂、特殊功能微生物制剂


  14. 高效、安全、环境友好的农药新品种、新剂型、专用中间体、助剂的开发、生产,以及相关清洁生产工艺的开发与应用、定向合成法手性和立体结构农药生产


  15. 有机高分子材料生产:飞机蒙皮涂料、稀土硫化钟红色染料、无铅化电子封装材料、彩色等离子体显示屏专用系列光刻浆料、小直径大比表面积超细纤维、高精度燃油滤纸、锂离子电池隔膜、表面处理自我修复材料、超疏水纳米涂层材料


  (六)医药制造业


  16. 新型化合物药物或活性成份药物的生产(包括原料药和制剂)


  17. 新型抗癌药物.新型心脑血管药及新型神经系统用药的开发、生产


  18. 采用生物工程技术的新型药物生产


  19. 艾滋病疫苗、丙肝疫苗、避孕疫苗及宫颈癌、疟疾、手足口病等新型疫苗生产


  20. 药品制剂生产:采用缓释、控释、靶向、透皮吸收等新技术的新剂型、新产品


  21. 新型药用辅料的开发、生产


  22. 动物专用抗菌原料药生产(包括抗生素、化学合成类)


  23. 兽用抗菌药、驱虫药、杀虫药、抗球虫药新产品及新剂型生产


  24. 新型诊断试剂的开发、生产


  25. 细胞治疗药物研发与生产(禁止外商投资领域除外)


  26. 疫苗、细胞治疗药物等生产用新型关键原材料、大规模细胞培养产品的开发、生产


  (七)化学纤维制造业


  27. 差别化、功能性聚酯(PET)的连续共聚改性[阳离子染料可染聚酯(CDP、ECDP)、碱溶性聚酯(COPET)、高收缩聚酯


  (HSPET)、阻燃聚酯、低熔点聚酯、非结晶聚酯、生物可降解聚酯、采用绿色催化剂生产的聚酯等];阻燃、抗静电、抗紫外、抗菌、相变储能、光致变色、原液着色等差别化、功能性化学纤维的高效柔性化制备技术研发;智能化、超仿真等功能性化学纤维生产;原创性开发高速纺丝加工用绿色高效环保油剂生产


  28. 高性能纤维及制品的开发、生产:碳纤维(CF)、芳纶(AF)、芳砚纶(PSA)、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UHMWPE)、聚苯硫醍纤维(PPS)、聚酰亚胺纤维(PI)、聚四氟乙烯纤维(PTFE)、聚苯并双噁哩纤维(PBO)、聚芳噁二哩纤维(POD)、玄武岩纤维(BF)、碳化硅纤维(SiCF)、聚酸酵酮纤维(PEEK)、高强型玻璃纤维(HT-AR)、聚(2,5-二羟基-1,4-苯撑毗唳并二咪嗟)(PIPD)纤维


  29. 纤维及非纤维用新型聚酯生产:聚对苯二甲酸丙二醇酯(PTT)、聚葵二甲酸乙二醇酯(PEN)、聚对苯二甲酸环己烷二甲


  醇醋(PCT)、二元醇改性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G)


  30. 利用新型可再生资源和绿色环保工艺生产生物质纤维,包括新溶剂法纤维素纤维(Lyocell\以竹、麻等为原料的再生纤维素纤维、聚乳酸纤维(PLA)、甲壳素纤维、聚羟基脂肪酸酯纤维(PHA)、动植物蛋白纤维等


  (八)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31. 生物可降解塑料及其制品的开发、生产、应用


  32. 新型光生态多功能宽幅农用薄膜、无污染可降解农用薄膜开发、生产


  (九)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33. 节能、环保、利废、轻质高强、高性能、多功能建筑材料开发、生产


  34. 以塑代钢、以塑代木、节能高效的化学建材品生产


  35. 新技术功能玻璃开发、生产:屏蔽电磁波玻璃、微电子用玻璃基板、透红外线无铅硫系玻璃及制品、电子级大规格石英玻璃制品(管、板、地渦、仪器器皿等)、光学性能优异多功能风挡玻璃(光透射率270%)、镀膜隐私风挡玻璃、隔音风挡玻璃、太阳能风挡玻璃、导电变色风挡玻璃、电加热风挡玻璃、抬头显示风挡玻璃、信息技术用极端材料及制品(包括波导级高精密光纤预制棒石英玻璃套管和陶瓷基板)、高纯(>99.998%)超纯(>99.999%)水晶原料提纯加工


  36. 薄膜电池导电玻璃、太阳能集光镜玻璃、建筑用导电玻璃生产


  37. 光学纤维及制品生产:传像束及激光医疗光纤、超二代和三代微通道板、光学纤维面板、倒像器及玻璃光锥


  38. 水泥、电子玻璃、陶瓷、微孔炭砖等窑炉用长寿命节能环保(无铭化)耐火材料生产


  39. 多孔陶瓷生产


  40. 无机非金属新材料及制品生产:复合材料、特种陶瓷、特种密封材料(含高速油封材料)、特种摩擦材料(含高速摩擦制动制品)、特种胶凝材料、特种乳胶材料、水声橡胶制品、纳米材料


  41. 有机-无机复合泡沫保温材料生产、建筑高性能节能保温材料、现代集中农业养殖业保温隔离材料生产


  42. 高技术复合材料生产:连续纤维增强热塑性复合材料和预浸料、耐温〉300C树脂基复合材料成型用工艺辅助材料、可生物降解树脂基复合材料、增材制造用树脂基复合材料、树脂基复合材料(包括体育用品、轻质高强交通工具部件)、特种功能复合材料及制品(包括深水及潜水复合材料制品、医用及康复用复合材料制品)、碳/碳复合材料、高性能陶瓷基复合材料及制品、金属基和玻璃基复合材料及制品、金属层状复合材料及制品、压力>320MPa超高压复合胶管、大型客机航空轮胎、聚酯结构发泡材料(用于轻质高强交通工具部件、风电叶片芯材、建筑建材等领域)


  43. 精密高性能陶瓷原料生产:碳化硅(SiC)超细粉体(纯度>99%,平均粒径99%,平均粒径Clpni)、高纯超细氧化铝微粉(纯度>99.9%,平均粒径<0.5gm),低温烧结氧化错(ZrO2)粉体(烧结温度<1350°C).高纯氮化铝(A1N)粉体(纯度>99%,平均粒径<1卩m)、金红石型TiO2粉体(纯度>98.5%)、白炭黑(粒径99%,粒径<1卩(11)


  44. 高品质人工晶体及晶体薄膜制品开发、生产:高品质人工合成水晶(压电晶体及透紫外光晶体)、超硬晶体(立方氮化硼晶体)、耐高温高绝缘人工合成绝缘晶体(人工合成云母)、新型电光晶体、大功率激光晶体及大规格闪烁晶体、金刚石膜工具、厚度0.3mm及以下超薄人造金刚石锯片


  45. 利用新型干法水泥窑、烧结墙体材料生产无害化处置固体废弃物


  46. 非金属矿山尾矿综合利用的新技术开发与应用及矿山生态恢复


  (十)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力口工业


  47. 高新技术有色金属材料及其产品生产:化合物半导体材料(神化镣、磷化镣、磷化钢、氮化镣),高温超导材料,记忆合金材料(钛镣、铜基及铁基记忆合金材料),超细(纳米)碳化钙及超细(纳米)晶硬质合金,超硬复合材料,贵金属复合材料,轻金属复合材料,散热器用铝箔,中高压阴极电容铝箔,锂电池电极用铝箔,电解铜箔,大断面、复杂截面铝合金型材,铝合金精密模锻件,电气化铁路架空导线,超薄铜带,耐蚀热交换器铜合金材,高性能铜镣、铜铁合金带,皴铜带、线、管及棒加工材,耐高温抗衰钙丝,镁合金铸件,无铅焊料,镁合金及其应用产品,泡沫铝,钛合金冶炼及加工,原子能级海绵皓,鸽及钥深加工产品


  48. 符合稀土新材料要求的稀土高端应用产品加工


  (十一)金属制品业


  49. 航空、航天、船舶、汽车、摩托车轻量化及环保型新材料研发、制造(专用铝板、铝镁合金材料、摩托车铝合金车架等)


  (十二)通用设备制造业


  50. 高档数控机床及关键零部件制造:五轴联动数控机床、数控坐标镇貌加工中心、数控坐标磨床


  51. 大型(装炉量1吨以上)多功能可控气氛热处理设备、程控化学热处理设备、程控多功能真空热处理设备及装炉量500公斤以上真空热处理设备、全纤维炉衬热处理加热炉制造


  52. FTL柔性生产线制造


  53. 机器人及工业机器人成套系统,机器人专用高精密减速器、高性能伺服电机和驱动器、全自主编程等高性能控制器、传感器、末端执行器、工业智能网关的开发与制造


  54. 高端精密工具制造、纳米复合涂层及高端加工设备生产制造


  55.400吨及以上轮式、履带式起重机械制造


  56. X作压力>25MPa的整体式液压多路阀,电液比例伺服元件制造


  57. 阀岛、功率0.35W以下气动电磁阀、200Hz以上高频电控气阀设计与制造


  58. 使用温度在T20C以下或530°C以上的阀门生产


  59. 静液压驱动装置设计、制造


  60. 压力1OMPa以上非接触式气膜密封、压力lOMPa以上干气密封(包括实验装置)的开发、制造


  61. 重复精度小于等于0.03度,轴向跳动小于等于0.02mm气动执行器设计、制造


  62. 噪声与振动污染控制设备制造:声屏障、消声器、阻尼弹簧隔振器


  63. 汽车用高分子材料(摩擦片、改型酚醛活塞、非金属液压总分泵等)设备开发、制造


  64. 第三代及以上轿车轮毂轴承、高中档数控机床和加工中心轴承、高速线材和板材轧机轴承、高速铁路轴承、振动值Z4以下低噪音轴承、各类轴承的P4和P2级轴承、风力发电机组轴承、航空轴承、飞机发动机轴承及其他航空轴承、医疗CT机轴承、深井超深井石油钻机轴承、海洋工程轴承、电动汽车驱动电机系统高速轴承(转速>1.2万转/分钟)、工业机器人RV减速机谐波减速机轴承制造


  65. 高密度、高精度、形状复杂的粉末冶金零件及汽车、工程机械等用链条的制造


  66. 高精度、高强度(12.9级以上)、异形、组合类紧固件制造.


  67. 微型精密传动联结件(离合器)制造


  68. 机床、工程机械、铁路机车装备等机械设备再制造,汽车零部件再制造,医用成像设备等高端医疗器械及其关键部件再制造,复印机等办公设备再制造


  69. 电影机械制造:2K、4K数字电影放映机,数字电影摄像机,数字影像制作、编辑设备


  70. 船舶污染物港口接收处置设施建设及设备制造,港口危险化学品、油品应急设施建设及设备制造


  (十三)专用设备制造业


  71. 石油勘探、钻井、集输设备制造:工作水深大于1500米的浮式钻井系统和浮式生产系统及配套海底采油、集输设备


  72. 页岩气装备制造


  73. 环保节能型现场喷涂聚氨酯防水保温系统设备、聚氨酯密封膏配制技术与设备、改性硅酮密封膏配制技术和生产设备制造


  74. 汽车动力电池专用生产设备的设计、制造


  75. 精密模具(冲压模具精度高于0.02毫米、型腔模具精度高于0.05毫米)设计、制造


  76. 新型造纸机械(含纸浆)等成套设备制造


  77. 土壤污染治理及修复设备制造


  78. 农业机械制造:农业设施设备(温室自动灌溉设备、营养液自动配置与施肥设备、高效蔬菜育苗设备、土壤养分分析仪器),配套发动机功率200千瓦以上拖拉机及配套农具,低油耗低噪音低排放柴油机,大型拖拉机配套的带有残余雾粒回收装置的喷雾机,高性能水稻插秧机,棉花采摘机及棉花采摘台,适应多种行距的自走式玉米联合收割机(液压驱动或机械驱动),花生收获机,油菜籽收获机,甘蔗收割机,甜菜收割机、自走式葡萄收获机


  79. 林业灾情监控设备制造:林区快速救援装备、高精度导航定位设备,无人机火情、灾情监测预警设备,灭火、除虫设备


  80. 农作物秸秆收集、打捆及综合利用设备制造


  81. 农用废物的资源化利用及规模化畜禽养殖废物的资源化利用设备制造


  82. 节肥、节(农)药、节水型农业技术设备制造


  83. 电子内窥镜制造


  84. 眼底摄影机制造


  85. 医用成像设备(高场强超导型磁共振成像设备、X线计算机断层成像设备、数字化彩色超声诊断设备等)、医疗影像智能辅助诊断系统及关键部件的制造


  86. 医用超声换能器(3D)制造


  87.硼中子俘获治疗设备制造 ’


  88. 图像引导适型调强放射治疗系统制造


  89. 血液透析机、血液过滤机制造


  90. 全自动生化监测设备、五分类血液细胞分析仪、全自动化学发光免疫分析仪、高通量基因测序系统制造


  91. 药品质量控制新技术、新设备制造


  92. 天然药物有效物质分析的新技术、提取的新工艺、新设备开发、制造


  93. 生物医药配套耗材生产设备研发、制造


  94. 非PVC医用输液袋多层共挤水冷式薄膜吹塑装备制造


  95. 人工智能辅助医疗设备制造


  96. 高端放射治疗设备制造


  97. 高端手术器械、理疗康复设备、可穿戴智能化健康装备制造


  98. 危重病用生命支持设备制造


  99. 移动与远程诊疗设备制造


  100. 呼吸机、ECMO、监护仪、PCR仪制造


  101. 微创手术医疗设备开发、生产:3D成像、电子显微系统、手术机器人、机械臂等


  102. 被激光和二氧化碳激光治疗类产品的研发、生产


  103. 新型支架、假体等高端植入介入设备与材料及增材制造技术开发与应用


  104. 新型纺织机械、关键零部件及纺织检测、实验仪器开发、制造


  105. 高新太阳能电池生产专用设备制造


  106. 大气污染防治设备制造:耐高温及耐腐蚀滤料、低NOx燃烧装置、烟气脱氮催化剂及脱氮成套装置、烟气脱硫设备、烟气除尘设备、工业有机废气净化设备、柴油车排气净化装置、含重金属废气处理装置


  107. 水污染防治设备制造:卧式螺旋离心脱水机、膜及膜材料、50kg/h以上的臭氧发生器aokg/h以上的二氧化氯发生器、紫外消毒装置、农村小型生活污水处理设备、含重金属废水处理装置


  108. 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设备制造: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及资源利用设备、日处理量500吨以上垃圾焚烧成套设备、垃圾填埋渗滤液处理技术装备、垃圾填埋场防渗土工膜、建筑垃圾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装备、危险废物处理装置、垃圾填埋场沼气发电装置、废钢铁处理设备、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


  109. 尾矿综合利用设备制造


  110. 废旧塑料、电器、橡胶、电池回收处理再生利用设备制造


  111. 废旧纺织品回收处理设备制造


  112. 废旧机电产品再制造设备制造


  113. 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装置制造


  114. 余热余压余气利用设备制造


  115. 日产10万立方米及以上海水淡化及循环冷却技术和成套设备开发、制造


  116. 钢铁、造纸、纺织、石化、化工、冶金等高耗水行业节水工业设备制造


  117.氢能制备与储运设备及检查系统制造


  118.新型重渣油气化雾化喷嘴、漏汽率0.5%及以下高效蒸汽疏水阀、1000°C及以上高温陶瓷换热器制造


  119. 洁净煤技术产品的开发与利用及设备制造(煤炭气化、液化、水煤浆、工业型煤)


  120. 核反应堆主工艺设备设计、研发、制造


  (十四)汽车制造业


  12L汽车发动机制造及发动机研发机构建设:升功率不低于70千瓦的汽油发动机、升功率不低于50千瓦的排量3升以下柴油发动机、升功率不低于40千瓦的排量3升以上柴油发动机、燃料电池和混合燃料等新能源发动机 •


  122. 汽车关键零部件制造及关键技术研发:双离合器变速器


  (DCT)、无级自动变速器(CVT)、电控机械变速器(AMT)、汽油发动机涡轮增压器、粘性连轴器(四轮驱动用)、自动变速器执行器(电磁阀)、液力缓速器、电涡流缓速器、汽车安全气囊用气体发生器、燃油共轨喷射技术(最大喷射压力大于2000帕)、可变截面涡轮增压技术(VGT)、可变喷嘴涡轮增压技术(VNT)、达到中国第六阶段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发动机排放控制装置、智能扭矩管理系统(ITM)及耦合器总成、线控转向系统、颗粒捕捉器、低地板大型客车专用车桥、吸能式转向系统、低拖滞盘式制动器总成、铝制转向节、大中型客车变频空调系统、汽车用特种


  橡胶配件,以及上述零部件的关键零件、部件


  123. 汽车电子装置研发、制造:发动机和底盘电子控制系统及关键零部件,车载电子技术(汽车信息系统和导航系统),汽车电子总线网络技术,电子控制系统的输入(传感器和采样系统)输出(执行器)部件,电动助力转向系统电子控制器,嵌入式电子集成系统、电控式空气弹簧,电子控制式悬挂系统,电子气门系统装置,电子组合仪表,ABS/TCS/ESP系统,电路制动系统(BBW),变速器电控单元(TCU),轮胎气压监测系统(TPMS),车载故障诊断仪(OBD),发动机防盗系统,自动避撞系统,汽车、摩托车型试验及维修用检测系统,自动驾驶系统、车载电子操作系统、车载电子操作系统应用程序开发(APP)、抬头显示技术、智能网联汽车避让转向辅助系统、碰撞报警系统(FCW)、自动制动控制系统(ABC)、自动紧急制动系统(AEB)、电子驻车制动系统(EPB)、线控制动系统、自适应巡航系统(ACC)、前视摄像系统、轮速传感器、车联网技术


  124. 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研发、制造:能量型动力电池单体;电池正极材料(比容量>180mAh/g,循环寿命2000次不低于初始放电容量的80%)及前驱体材料,电池负极材料(比容量>500mAh/g,循环寿命2000次不低于初始放电容量的80%)、电池隔膜(厚度<12^01,孔隙率35%-60%);电池管理系统,电机控制器,电动汽车电控集成;电动汽车驱动电机系统(高效区:85%工作区效率>80%),车用DC/DC(输入电压100V-400V),大功率电子器件(IGBT,电压等级>750V,电流>300A);插电式混合动力机电耦合驱动系统;燃料电池发动机(质量比功率>350W/kg)、燃料电池堆(体积比功率>3kW/L).膜电极(钳用量<0.3g/kW)、质子交换膜(质子电导率>0.08S/cm).双极板(金属双极板厚度2,5kW/kg);高速减速器(最高输入转速>12000rpm,噪声低于75dB)


  125. 车载充电机(满载输出工况下效率295%)、双向车载充电机、非车载充电设备(输出电压250V-950V,电压范围内效率>88%)和高功率密度、高转换效率、高适用性无线充电、移动充电技术开发及装备制造


  126. 智能汽车关键零部件研发、制造:传感器、车载芯片、中央处理器、车载操作系统和信息控制系统、车网通信系统设备、视觉识别系统、高精度定位装置、线控底盘系统;新型智能终端模块、多核异构智能计算平台技术、全天候复杂交通场景高精度定位和地图技术、传感器融合感知技术、车用无线通信关键技术、基础云控平台技术;新型安全隔离架构技术、软硬件协同攻击识别技术、终端芯片安全加密和应用软件安全防护技术、无线通信安全加密技术、安全通讯及认证授权技术、数据加密技术;测试评价体系架构研发,虚拟仿真、实车道路测试等技术和验证工具,整车级和系统级测试评价方法,测试基础数据库建设


  127. 与L3/L4/L5自动驾驶相关的硬件制造:激光雷达,毫米波雷达


  128. 充电桩、储能充电桩制造 


      (十五)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129. 达到中国摩托车第四阶段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大排量(排量〉250血)摩托车发动机排放控制装置制造


  130. 民用飞机设计、制造、维修:干线、支线飞机,通用飞机


  131. 民用飞机零部件制造、维修


  132. 民用直升机设计、制造


  133. 民用直升机零部件制造


  134. 地面、水面效应航行器制造及无人机、浮空器设计、制造


  135. 航空发动机及零部件、航空辅助动力系统设计、制造、维修


  136. 航空航天用新型材料开发、生产


  137.民用航空机载设备设计、制造


  138.航空地面设备制造:民用机场设施、民用机场运行保障设备、民用机场安全保卫设施、飞行试验地面设备、飞行模拟与训练设备、航空测试与计量设备、航空地面试验设备、机载设备综合测试设备、航空制造专用设备、航空材料试制专用设备、民用航空器地面接收及应用设备、运载火箭地面测试设备、运载火箭力学及环境实验设备


  139. 民用卫星设计、制造,民用卫星有效载荷制造


  140. 民用卫星零部件制造


  141.星上产品检测设备制造 .


  142. 豪华邮轮及深水(3000米以上)海洋工程装备的设计


  143. 海底矿产资源开发装备的设计


  144.船舶低、中速柴油机及其零部件的设计


  145. 船舶舱室机械的设计


  146. 船舶通讯导航设备的设计


  147. 游艇的设计


  148. 智能船舶的设计及相关智能系统的研发 .


  149. 客船导航和通讯系统研发、制造


  (十六)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150.100万千瓦超超临界火电机组用关键辅机设备制造:安全阀、调节阀


  151. 火电设备的密封件设计、制造


  152. 输变电设备及关键组部件制造


  153. 新能源发电成套设备或关键设备制造:光伏发电、光热发电、地热发电、潮汐发电、波浪发电、垃圾发电、沼气发电、2.5兆瓦及以上风力发电设备 '


  154. 高技术绿色电池制造:动力線氢电池、锌線蓄电池、钠盐电池、锌银蓄电池、锂离子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等


  155. 太阳能空调、采暖系统、太阳能干燥装置制造


  156. 生物质干燥热解系统、生物质气化装置制造


  157. 高压真空元件及开关设备,智能化中压开关元件及成套设备,使用环保型中压气体的绝缘开关柜,智能型(可通信)低压电器,非晶合金、卷铁芯等节能配电变压器制造


  (十七)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158. 高清数字摄录机、数字放声设备制造


  159. TFT-LCD.OLED、AMOLED.激光显示、量子点、3D显示等平板显示屏、显示屏材料制造(6代及6代以下TFT-LCD玻璃基板除外)


  160. 电子书材料(电子墨水屏等)的研发、制造


  161. 直径8英寸及以上硅单晶制造


  162. 直径12英寸及以上硅片制造


  163. 大屏幕彩色投影显示器用光学引擎、光源、投影屏、高清晰度投影管和微显投影设备模块等关键件制造


  164. 激光投影设备制造


  165. 超高清及高新视频产品制造:4K/8K超高清电视机、4K摄像头、监视器以及互动式视频、沉浸式视频、VR视频、云游戏等高新视频端到端关键软硬件等


  166. <字音、视频编解码设备,数字广播电视演播室设备,数字有线电视系统设备,数字音频广播发射设备,数字电视上下变换器,数字电视地面广播单频网(SFN)设备,卫星数字电视上行站设备制造


  167. 集成电路设计,线宽28纳米及以下大规模数字集成电路制造,0-11微米及以下模拟、数模集成电路制造,掩膜版制造,MEMS和化合物半导体集成电路制造及BGA、PGA、CSP、MCM等先进封装与测试


  168. 大中型电子计算机、万万亿次高性能计算机、便携式微型计算机、大型模拟仿真系统、工业控制机及控制器制造


  169. 量子、类脑等新机理计算机系统的研发、制造


  170. 超大规模集成电路制造用刻蚀机、PVD、CVD、氧化炉、清洗机、扩散炉、MFC等开发、制造


  171. 集成电路封装及测试设备制造


  172. 计算机数字信号处理系统及板卡制造


  173. 图形图像识别和处理系统制造


  174. 大容量光、磁盘驱动器及其部件开发、制造


  175. 100TB及以上存储系统制造、8TB及以上SSD固态硬盘制造及智能化存储设备制造


  176. 计算机辅助设计(三维CAD)、电子设计自动化(EDA)、辅助测试(CAT)、辅助制造(CAM)、辅助工程(CAE)系统及其他计算机应用系统制造


  177. 软件产品开发、生产


  178. 电子专用材料开发、制造(光纤预制棒开发与制造除外)


  179. 电子专用设备、测试仪器、工模具制造


  180. 新型电子元器件制造:片式元器件、敏感元器件及传感器、频率控制与选择元件、混合集成电路、电力电子器件、光电子器件、新型机电元件、高分子固体电容器、超级电容器、无源集成元件、高密度互连积层板、单层、双层及多层挠性板、刚挠印刷电路板及封装载板、高密度高细线路(线宽/线距<0.05mm)柔性电路板等


  181. 触控系统(触控屏幕、触控组件等)制造及组装


  182. 虚拟现实(VR)、增强现实(AR)设备研发、制造


  183. 发光效率1401m/W以上高亮度发光二极管、发光效率1401m/W以上发光二极管外延片(蓝光)、发光效率1401O1/W以上且功率200mW以上白色发光管制造


  184. 高密度数字光盘机用关键件开发、生产


  185. 可录类光盘生产


  186. 3D打印设备及其关键零部件研发、制造


  187. 卫星通信系统设备制造


  188. 光通信测量仪表、速率40Gbps及以上光收发器制造


  189. 超宽带(UWB)通信设备制造


  190. 无线局域网(含支持WAPI)、广域网设备制造


  191. lOOGbps及以上速率时分复用设备(TDM)、密集波分复用设备(DWDM)、宽带无源网络设备(包括EPON、GPON、WDM-PON等)、下一代DSL芯片及设备、光交叉连接设备(OXC)、自动光交换网络设备(ASON).40Gbps以上SDH光纤通信传输设备制造


  192. 基于IPv6的下一代互联网系统设备、终端设备、检测设备、软件、芯片开发、制造


  193. 第四代及第五代及后续移动通信系统手机、基站、核心网设备、光传输设备、网络检测设备开发、制造


  194. 应用于第五代移动终端(手机、汽车、无人机、虚拟现实与增强显示等)的视觉传感器(数字相机、数字摄像头、3D传感器、激光雷达、毫米波雷达等)及其核心元组件(光学镜片与镜头、激光器、感光芯片、马达、光电模块等)、物联网终端的开发、制造


  195. 云计算设备(包括服务器、存储设备云及云服务设备高精密机构件等)、软件和系统开发


  196. 整机处理能力大于6.4Tbps(双向)的高端路由器、交换容量大于40Tbps的交换机开发、制造


  197. 空中交通管制系统设备制造


  198. 基于声、光、电、触控等计算机信息技术的中医药电子辅助教学设备,虚拟病理、生理模型人设备的开发、制造


  199.可穿戴智能设备、智能无人飞行器、服务消费机器人等智能消费设备制造 •


  200.智能家居平台系统及设备制造


  (十八)仪器仪表制造业


  201. 工业过程自动控制系统与装置制造:现场总线控制系统,大型可编程控制器(PLC),两相流量计,固体流量计,新型传感器及现场测量仪表


  202. 自动化、智能化、多功能材料力学性能测试仪器,工业CT、三维超声波探伤仪等无损检测设备制造


  203. 大型精密仪器、高分辨率显微镜(分辨率小于200nm)开发、制造


  204. 高精度数字电压表、电流表制造(显示量程七位半以上)


  205. 无功功率自动补偿装置制造


  206. 安全生产新仪器设备制造


  207. VXI总线式自动测试系统(符合IEEE1155国际规范)制造


  208. 煤矿井下监测及灾害预报系统、煤炭安全检测综合管理系统开发、制造


  209. 工程测量和地球物理观测设备制造


  210. 环境监测仪器制造


  211. 无线远传智能水表制造


  212. 水库大坝安全智能监控仪器制造


  213. 水文数据采集、处理与传输和防洪预警仪器及设备制造


  214. 海洋勘探监测仪器和设备制造


  215. 市政管网和输水管道渗漏监测仪器制造


  216. 核仪器、仪表研发和制造


  三 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增鼓励类产业中的产业


  (一)制造业


  1. 游艇、邮轮研发、制造、维修保养及配套产业,新能源清洁能源动力船舶研发与建造


  2. 生物质材料研发与应用


  3. 新能源汽车制造(按照《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等执行)


  4. 摩托车整车及重要零部件制造


  5. 建筑与海洋防护用环保涂料


  6. 海洋可再生能源装备研发及制造


  7. 航天食品、航天生物医药、航天医学研究及应用


  8. 深远海搜救打捞装备和技术研发应用


  9.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医疗仪器设备及器械研发与生产


  10.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相关的设备研发、制造、检验、维修、销售及配套产业


  11. 航空飞行器、航空发动机、航空机载产品的研发、制造与维修保养等运营服务及其配套产业


  12. 航天器及其地面设施研发、制造、维修、保养,太空资源勘测与应用


  (二)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3. 商业航天发射、商业卫星测控等服务


  14. 动植物遗传工程及基因库建设


  (三) 卫生和社会工作


  15. 先进适用的制药及生物制剂成套设备制造


  旅游业


  一、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产业


  (一) 农林业


  1. 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精品工程


  (二) 旅游业


  2. 旅游商品、旅游纪念品、旅游装备设备,以及休闲、登山、滑雪、潜水、探险等各类户外活动用品开发与营销服务


  3. 文化旅游、健康旅游、乡村旅游、生态旅游、海洋旅游、森林旅游、草原旅游、工业旅游、体育旅游、红色旅游、民族风情游及其他旅游资源综合开发、基础设施建设及信息等服务


  (三) 文化


  4.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振兴,民族和民间艺术、传统工艺美术保护与发展,国家历史文化名城(镇、村)和文化街区、中国少数民族特色村镇保护,中华老字号的保护与发展,民族文化艺术精品的国际营销与推广


  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的产业


  (一)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 演出场所经营


  2. 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及旅游信息服务


  三、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增鼓励类产业中的产业


  (一)住宿和餐饮业


  1. 酒店、特色化中小型家庭旅馆、乡村民宿


  2.分时度假、在线租赁、房屋分享等各类共享型居住产品开发与推广


  (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3. 旅行社及旅游旅行代理服务


  4. 文化和旅游宣传推广及目的地营销


  5. 线上旅游服务


  6. 休闲渔业


  7. 中医药健康旅游基地、森林康养基地、森林体验基地、国家森林步道、自驾车营地(含房车)、商务宿营地、农林旅游景区


  8. 城市综合体概念的旅游社区、旅游度假区、主题公园、景区景点建设、历史文化街区、旅游演艺


  现代服务业


  一、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产业


  (一) 农林业


  1. 气象卫星工程(卫星研制、生产及配套软件系统、地面接收处理设备、卫星遥感应用技术)和气象信息服务


  (二) 现代物流业


  2. 农产品物流配送设施建设,农产品、食品、药品冷链物流,食品、药品物流质量安全控制技术服务


  3. 物流信息服务技术、货物跟踪识别定位技术、智能仓储分拣配送技术、物流信息安全技术的研发与应用


  (三)科技服务业


  4. 工业设计、气象、生物、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测绘、海洋等专业科技服务,标准化服务、计量测试、质量认证和检验检测服务、科技普及


  5. 在线数据与交易处理、IT设施管理和数据中心服务,移动互联网服务,因特网会议电视及图像等电信增值服务


  6. 行业(企业)管理和信息化解决方案开发、基于网络的软件服务平台、软件开发和测试服务、信息系统集成、咨询、运营维护和数据挖掘等服务业务


  7. 数字音乐、手机媒体、网络出版等数字内容服务,地理、国际贸易等领域信息资源开发服务


  8. 数字化技术、高拟真技术、高速计算技术等新兴文化科技支撑技术建设及服务


  9. 分析、试验、测试以及相关技术咨询与研发服务,智能产品整体方案、人机工程设计、系统仿真等设计服务


  10. 在线数据处理和数据安全服务,数据恢复和灾备服务,信息安全防护、网络安全应急支援服务,云计算安全服务,大数据安全服务,信息安全风险评估、认证与咨询服务,信息装备和软件安全评测服务,密码技术产品测试认证服务,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安全方案设计服务


  11. 科技信息交流、文献信息检索、技术咨询、技术孵化、科技成果评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和科技鉴证等服务


  12. 知识产权代理、转让、登记、鉴定、检索、分析、评估、运营、认证、咨询和相关投融资服务


  13. 信息技术外包、业务流程外包、知识流程外包等技术先进型服务


  14. 智能制造系统集成应用体验验证服务


  15. 工业服务:现代高端装备的维护与维修、数字化生产线改造与集成、工业服务网络平台、工业电商、智能装备远程运维管理系统、智慧工厂设备监测诊断平台、预测性维护系统、专业维修服务和供应链服务、工业管理服务(包括设备运维管理咨询、设备运维与管理服务、工业APP和设备管理软件(SaaS))、数据及数字化服务(PaaS、laaS、数据分析服务和其它创新数据服务)


  16. 网络安全集成、安全维护、安全运营、风险评估、教育培训、咨询、应急响应等安全服务


  17. 信息系统集成和物联网技术服务、运营维护服务、信息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字内容服务及其他信息技术服务


  (四) 商务服务业


  18. 经济、管理、信息、会计、税务、审计、法律、节能、环保等咨询与服务


  19. 工程咨询服务(包括规划咨询、项目咨询、评估咨询、全过程工程咨询)


  20. 资产评估、校准、检测、检验等服务


  21. 会展服务(不含会展场馆建设)


  22. 供应链管理服务(指基于现代信息技术对供应链中的物流、商流、信息流和资金流进行设计、规划控制和优化,将单一、分散的订单管理、采购执行、报关退税、物流管理、资金融通、数据管理、贸易商务、结算等进行一体化整合的服务)


  (五) 教育


  24. 互联网+教育,远程教育


  (六) 卫生健康


  23. 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医疗大数据应用


  (七) 文化


  26. 文化创意设计服务,数字文化创意(含数字文化创意技术装备、数字文化创意软件、数字文化创意内容制作、新型媒体服务、数字文化创意内容应用服务),动漫创作、制作、传播、出版、衍生产品开发


  27. 广播影视制作、发行、交易、播映、出版、衍生品开发,网络视听节目技术服务、开发


  28. 新闻出版内容监管技术、版权保护技术、出版物的生产技术、出版物发行技术开发与应用,电子纸、阅读器等新闻出版新载体的技术开发、应用和产业化


  29. 电影数字化服务和监管技术开发及应用


  (八) 体育


  30. 体育经纪与代理、广告与会展、表演与设计服务


  31. 体育传媒与信息服务


  32. 体育旅游、健康与康复、金融与资产管理服务


  (九) 养老与托育服务


  25. 智慧健康和养老


  (十)人力资源和人力资本服务业


  33. A力资源招聘、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代理,人力资源培训、劳务派遣、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服务外包、高级人才寻访、人力资源信息软件服务等人力资源服务业


  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的产业


  (一)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 国际船舶管理机构、船员外派机构


  2. 物流业务相关仓储设施建设,特别是自动化高架立体仓储设施,包装、加工、配送业务相关的仓储一体化设施建设、经营


  3. 与快递服务相关科技装备及绿色包装的研发应用、绿色物流设施设备的研发应用


  4. 托盘及集装单元共用系统建设、经营


  5. 农村、社区连锁配送


  6. 一般商品的共同配送、鲜活农产品冷链物流和特殊药品低温配送等物流及相关技术服务的提供和运用


  7. 大宗商品进出口分拨物流中心建设


  (二) 批发和零售业


  8. 跨境电子商务供应链公司


  9.商贸企业的统一配送和分销网络建设


  (三) 信息传输、软件和技术服务业


  10. 电子商务系统开发与应用服务,各类专业资产交易平台建设、经营


  11. 在线教育、在线医疗、在线办公系统开发与应用服务


  (四)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2. 国际经济、科技、环保、物流信息、商务、会计、税务咨询服务


  13. 工程咨询服务


  14. 以承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系统应用管理和维护、信息技术支持管理、银行后台服务、财务结算、软件开发、离岸呼叫中心、数据处理等信息技术和业务流程外包服务


  15. 现代高端装备的维护与维修、数字化生产线改造与集成、专业维修服务和供应链服务


  16. 会议、展览及相关服务


  17. 知识产权服务


  (五)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8. 生物工程与生物医学工程技术、生物质能源开发技术研发


  19. DNA编码化合物库技术研发


  20. 智能器件、机器人、神经网络芯片、神经元传感器等人工智能技术研发与应用


  21. 同位素、辐射及激光技术研发


  22. 海洋开发及海洋能开发技术、海洋化学资源综合利用技术、相关产品开发和精深加工技术、海洋医药与生化制品开发技术研发


  23. 海洋监测技术(海洋浪潮、气象、环境监测)、海底探测与大洋资源勘查评价技术研发


  24. 综合利用海水淡化后的浓海水制盐、提取钾、澳、镁、锂及其深加工等海水化学资源高附加值利用技术研发


  25. 海上石油污染清理与生态修复技术及相关产品开发,海水富营养化防治技术、海洋生物爆发性生长灾害防治技术、海岸带生态环境修复技术研发


  26. 节能环保和循环经济技术研发与应用


  27. 资源再生及综合利用技术、企业生产排放物的再利用技术研发与应用


  28. 环境污染治理及监测技术研发


  29. 清洁生产技术开发与服务


  30. 碳捕集、利用与封存(CCUS)技术开发与服务


  31. 绿色建筑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室内环境与运行管理综合技术研发与利用


  32. 放射性废物处理技术研发与应用


  33. 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专业化建设、经营和技术咨询服务


  34. 化纤生产及印染加工的节能降耗、三废治理新产品和新技术


  35. 磷石膏综合利用技术研发与应用


  36. 防沙治沙与沙荒修复技术研发


  37. 草畜平衡综合管理技术研发


  38. 现代畜牧业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技术研发与应用


  39. 农药新型施药技术研发与应用


  40. 民用卫星应用技术研发


  41. 检验检测认证服务


  42. 研究开发中心


  43. 高新技术、新产品开发与企业孵化中心


  44. 第五代移动通信技术研发与应用


  45. 物联网技术研发与应用


  46. 区块链技术研发与应用


  47. 工业设计、建筑设计、服装设计等创意产业


  48. 城乡规划编制服务(城市、镇总体规划服务除外)


  三 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增鼓励类产业中的产业


  (一) 批发和零售业


  1. 拍卖公司建设与运营


  (二)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2. 铁路客货运输,铁水联运及粤海轮渡铁路客货运输,高速铁路快件运输


  3. 农林渔产品、食品、药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集配中心


  4. 船舶登记、管理、维修、保养、检验检测和相关服务,邮轮与国际航运、飞机物资供应业务,船用燃油和天然气、船用产品、物料供应等船舶供应,航运航空保税燃油和保税LNG加注服务


  5. 水上客货运输及辅助业务,港口装卸、仓储、拖轮、理货业务,邮轮港口业务、邮轮运输业务


  6. 国际无船承运人业务


  7. 国际寄递物流


  8. 国际航空货运服务


  9. 国际航线挂靠、集装箱中转业务、集装箱拆拼箱


  10. 国际航空器和航材物流、交易市场及衍生业务


  11. 全球集拼分拨系统研发及运营管理


  12. 国际货代、船代、报关、报检等相关代理业务


  13. 仓储、运输、货代、船代、拣选、包装、装卸、分拣、搬运、流通加工、配送、逆向物流、信息处理等一体化服务•


  (三)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4. 5G和6G技术开发及商业化应用


  15. 通用或高端通用处理器、存储器和操作系统、数据库等基础软硬件研发及应用


  16. 软硬件产品测试验证工具研发和应用


  17. 互联网信息服务


  18. 互联网平台


  19. 工业软件


  20. 开源软件社区


  21. 量子信息技术开发及应用


  22. 车联网及自动驾驶技术研发及测试、应用


  23. 北斗卫星导航应用


  24. 电子竞技线上服务平台建设


  25. 生物芯片及相关数据获取、处理设备的开发和制造


  26. 网络和数据安全技术产品研发及应用、网络和数据安全服务 .


  27. 数据资产确权、登记和交易技术与方法应用


  28. 动漫及游戏制作、发行、交易、衍生品开发


  (四)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9. 航运仲裁、航运经纪、航运咨询、海损理算、航运交易、航运信息服务、船员服务、海事培训、船舶交易、船舶租赁等航运服务业


  30. 展览服务,质检技术服务


  31. 专业社会组织和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培育、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32. 跨国公司区域总部


  33. 国际化会展设施投资、建设与运营


  34. 企业数字化转型服务


  35. 服务外包


  36.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生产业务相关设备、仪器、物业租赁


  (五)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37. 中医药服务标准、知识产权推广与应用


  38. 深远海服务保障基地建设


  39. 智慧海洋与海洋信息服务


  40. 航空人员培训、航空航天科普、航空航天文创


  41. 国内外科研机构或基地及其分支机构、国际科技创新机构建设与运营


  42. 资源库(馆、中心)、科学数据中心建设与运营


  43. 工业设计服务


  44. 农林产品商标品牌建设


  45.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相关的研发和技术服务


  (六)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46. 绿色港口建设,港口船舶LNG加注、岸电标准和供应服务体系,港口和船舶岸电改造及建设,港口船舶应用新能源清洁能源技术开发及应用


  47. 救助与打捞基地建设、救助飞行基地建设、救助打捞人员培训、智能航运测试与示范


  48. 节能节水、低碳循环、治污减排、监测监控等核心节能环保技术工艺、成套产品研发与产业化


  49. 节能环保技术与产品开发、节能环保工程设计与施工和运营、节能诊断与环境监测咨询等服务


  (七)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50. 国际艺术品展示交易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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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3-18
文号:财税[2021]1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关税[2021]19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2021-2030年支持新型显示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为加快壮大新一代信息技术,支持新型显示产业发展,现将有关进口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新型显示器件(即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件、有源矩阵有机发光二极管显示器件、Micro-LED显示器件,下同)生产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用生产性(含研发用,下同)原材料、消耗品和净化室配套系统、生产设备(包括进口设备和国产设备)零配件,对新型显示产业的关键原材料、零配件(即靶材、光刻胶、掩模版、偏光片、彩色滤光膜)生产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进口关税。


  根据国内产业发展、技术进步等情况,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将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上述关键原材料、零配件类型适时调整。


  二、承建新型显示器件重大项目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期间进口新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对未缴纳的税款提供海关认可的税款担保,准予在首台设备进口之后的6年(连续72个月)期限内分期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6年内每年(连续12个月)依次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总额的0%、20%、20%、20%、20%、20%,自首台设备进口之日起已经缴纳的税款不予退还。在分期纳税期间,海关对准予分期缴纳的税款不予征收滞纳金。


  三、第一条中所述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免税进口商品清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另行制定印发,并动态调整。


  四、2021-2030年支持新型显示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制定印发。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1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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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3-31
文号:财关税[2021]1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全国注册会计师行业2021年继续教育工作要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做好2021年行业继续教育工作,我会制定了《全国注册会计师行业2021年继续教育工作要点》,现予印发。各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各地注协)结合本要点制定本地区的继续教育工作计划,并组织做好注册会计师培训工作。


  请各地注协和认可内部培训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将继续教育工作计划于5月31日(周一)前上传我会行业管理信息系统。


  中注协继续教育部联系人:刘栩,电话:(010)88250164,邮箱:liuxu@cicpa.org.cn。


  附件:全国注册会计师行业2021年继续教育工作要点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1年4月13日


  附件:


全国注册会计师行业2021年继续教育工作要点


  2021年全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继续教育工作总体要求是: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根据《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关于人才职业化建设的目标任务,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围绕行业“品牌建设年”主题活动,切实加强思想教育、职业道德、专业知识和能力培训,深化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体系改革,更好地提升注册会计师专业胜任能力和道德操守,提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和治理能力,提升行业诚信度和服务国家建设能力。


  一、强化思想引领


  (一)紧扣党的创新理论和国家重大政策,引领行业继续教育工作。结合行业执业实际需要,围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与行业及服务对象相关论述,聚焦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财政工作会议精神,设计涵盖国企党建、国企改革、金融和资本市场等方面的专题和课程。课程包括“十四五”规划、“两会”精神、金融监管问题探讨、资本市场改革等,提升注册会计师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意识,以及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能力,教育引导注册会计师队伍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开展党史学习教育。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把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学习教育纳入培训体系,开设相关课程。课程包括品读“四史”、牢记初心使命,中国共产党百年辉煌的历史经验,民族伟大复兴与中国共产党的卓越领导,中国共产党是如何永葆初心的等,引领从业人员养成和坚守以诚信为核心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精神,增强从业人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始终坚持诚信执业。


  综合运用面授和网络等方式,在全行业开展思想引领型课程的学习,培训对象涵盖合伙人、高级经理、经理、一般注册会计师,以及质量管理和继续教育等特殊岗位和不同层级人员,实现相关课程全覆盖。


  二、突出行业重点


  (三)积极开展《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和《注册会计师行业信息化建设规划(2021—2025年)》培训。2021年是“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为推动行业专业化、标准化、数字化、品牌化、国际化目标和行业信息化建设规划的落地实施,围绕行业“五化”目标和信息化建设规划开设相关专题和课程。课程包括行业发展规划,信息化建设,数字化、智能化、大数据等,培训对象涵盖合伙人、高级经理、经理和一般注册会计师等。


  (四)围绕行业“品牌建设年”主题活动,设计相关专题和课程。2021年行业的主题活动是“品牌建设”,围绕主题年活动,开设会计师事务所品牌文化建设相关专题和课程。课程包括品牌管理、品牌建设、品牌保护和品牌传播等,培训对象主要涵盖合伙人和经理级别人员。


  (五)围绕行业的热点、难点、重点,设计相关专题和课程。围绕提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针对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中小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设计质量管理体系、执业质量提升、职业道德、诚信建设、风险防控等专题和课程;围绕反舞弊问题,针对经理级别以上人员,设计财务舞弊识别专题和课程;围绕法律环境和法律责任问题,针对经理级别以上人员,设计注册会计师执业的法律环境现状及分析、司法会计鉴定专题和课程。


  三、注重高端培养


  (六)加强首席合伙人综合素质培养。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重点针对综合评价前百家会计师事务所的首席合伙人和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开展培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注协)重点针对本地区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首席合伙人开展培训。首席合伙人的培训以研修为主,课程包括会计师事务所的生存与发展、文化建设、运营管理、业务开拓和信息化等。


  (七)加强高端人才培养。中注协完善高端人才培养使用机制,制定《会员培养(高端班)项目考核办法》和《注册会计师行业高端人才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搭建高端人才使用平台,鼓励高端人才参加中注协或地方注协工作,以用促学,推动培养与使用的有机结合。组织开展会员培养(高端班)第二期学员选拔,不断优化专业领域、分布区域结构,提高国际化、数字化、管理型等方面高端人才的比重。组织开展高端人才培训、联合集中培训,以及高端人才考核工作。有条件的地方注协自主开展本地区高端人才培养或参加当地财政部门举办的高端人才培养项目。


  四、强化胜任能力培训,提升道德操守


  (八)强化注册会计师技术胜任能力培训。围绕注册会计师的技术胜任能力,开设财务会计和报告,管理会计,税收,审计与鉴证,治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商业法律法规,信息技术,商业和组织环境,经济学,商业策略与管理和乡村振兴等专题和课程,创新培训方式,采取自主举办、联合举办和委托举办方式,不断提升全体注册会计师的技术胜任能力。


  (九)强化注册会计师职业技能培训。围绕注册会计师的职业技能,开设智力技能、人际关系及沟通、个人表现、组织等专题和课程,采取老师授课与学员展示相结合方式,侧重实务操作,培训对象涵盖合伙人、经理和一般注册会计师等,不断提升全行业的职业技能。


  (十)强化注册会计师道德操守培训。持续保持注册会计师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操守是提升审计质量的关键。围绕注册会计师的职业价值观、职业道德与职业态度,开设职业怀疑及职业判断、职业道德准则、独立性等专题和课程,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创新培训方式,综合运用面授、网络、现场教学、案例教学和交流讨论等方式,培训对象涵盖全体注册会计师。有关职业道德的培训,每个继续教育周期不得少于4个学时。


  (十一)强化实务操作和案例教学。实务操作和案例教学对行业实务经历的积累尤其重要。围绕相关内容,每个专题至少设置一个实务操作或案例教学课程,综合运用研讨、经验交流、现场教学等方式,开阔注册会计师的实务视野和经历。


  五、深化继续教育工作的改革和探索


  (十二)加强非执业会员管理服务。中注协主要针对海外非执业会员进行服务管理;同时,指导地方注协开展非执业会员培训,设计开发不同领域的课程框架和课程体系,采取自主举办或与有条件的地方注协联合举办论坛、讲座、研讨、经验交流等方式,为非执业会员提供服务。地方注协依托国家会计学院,创新服务形式,采取自主举办与委托举办,面授与网络,论坛与知识竞赛等活动相结合方式,保证非执业会员按照相关制度要求完成年度培训。


  (十三)充分发挥国家会计学院作用。中注协依托国家会计学院资源,与国家会计学院形成合力,重点开发公共类课程,实现合作体制机制的突破。设计开发不同领域、不同层级的课程框架,设计开发普及性、提高性、时效性和服务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五大领域课程体系。研究搭建全国统一的注册会计师培训平台。地方注协依托国家会计学院资源,结合当地实际,重点开发适用性课程,采取通过全国统一平台培训或地方特色定制方式,提升继续教育质量。


  (十四)加强行业后备人才培养。不断深化行业与高校会计教育的务实合作,建立产学研合作联盟。加强行业宣传,提升行业的知名度、影响力和吸引力。中注协探索院校教育与职业人才培养衔接机制,持续做好注册会计师专业方向核心课程师资培训,探索专业方向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鼓励会计师事务所与所在地院校开展教学合作。地方注协探索与当地院校合作开设注册会计师专业方向班,鼓励高校向会计师事务所输送专业方向人才。会计师事务所与高校共建实践型教学基地,通过派出骨干担任高校导师、设立奖学金等多种方式,提升专业方向院校办学特色。


  六、组织实施


  (十五)构建层次清晰、权责明确、运转有序的继续教育体系。中注协坚持“引领、指导、督导”的定位,立足不同层级、不同领域的培训需求,统筹制定全行业的继续教育规划、计划和标准,修订《中国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指南》《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依托国家会计学院,围绕行业发展中的高端、前沿、创新课题,重点推进公共类课程开发;采取研修、研讨、直播论坛、送教援教和与地方注协合作等形式,主要针对首席合伙人及西部有特殊需求地区注册会计师进行培训。研修班围绕行业发展中的高端、前沿、创新课题,注重深入讨论、解剖问题、形成共识;研讨班主要针对制度理解和操作、实践技能提升、认识和经验分享开展培训,促进交流和探讨;直播论坛采取在线讲解、问答交流互动方式,提前征集问题,围绕国家重大战略、财政重点工作和新形势下行业工作的热点、难点、重点问题进行;送教援教班重点满足送教援教省份的特定培训需求,体现业务特色;与地方注协合作办班旨在统筹中注协和地方注协培训资源,形成合力。


  地方注协坚持“落实、管理、服务”的定位,按照中注协统一部署,制定本地区继续教育工作实施方案和培训计划,根据修订的相关制度,完善本地区的继续教育管理办法;依托国家会计学院,围绕本地区的实际和特色,重点推进适用性课程开发;采取自主举办、联合举办与委托举办,中注协计划课程与地方特色业务课程,面授与网络,课堂教学与案例讨论、经验交流、现场教学相结合方式,针对本地区一般合伙人及以下级别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进行培训。会计师事务所根据中注协和地方注协年度继续教育工作安排,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采取案例式、研讨式、访谈式、论坛式、翻转课堂等方式方法,规划、管理、督促本所各级别人员保质保量完成年度培训任务,并对本所助理人员进行培训。具有内部培训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培训计划报备所在地注协。


  (十六)具体目标。2021年,全行业计划举办培训班1497期,培训27万人,覆盖率90%。其中,中注协计划举办培训班38期、培训2万人、覆盖率10%,地方注协计划举办培训班1459期、培训25万人、覆盖率80%;计划培训注册会计师13万人,非执业会员14万人;计划线上培训21万人,线下培训6万人。中注协2021年注册会计师培训计划附后,地方注协培训计划根据工作要点,结合各地实际自行编制并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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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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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办会[2021]9号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执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国办发[2015]18号)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财会[2017]28号),结合《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6]92号)等规定,我们研究起草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执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21年5月16日前将书面意见或电子文本反馈至财政部会计司。同时,欢迎有关方面提出宝贵意见。


  联系人:财政部会计司制度一处 张强 杨海峰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100820


  电话:010-61965148/61965107


  传真:010-61965108


  电子邮件:zhiduyichu@163.com


  附件:1.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执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2.《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执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财政部办公厅

2021年4月9日


  附件1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执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以下简称职业年金基金)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国办发[2015]18号)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财会[2017]28号),结合《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6]92号)等,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经办的职业年金基金。各级经办机构应当按照《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对职业年金基金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表。


  本规定所称职业年金基金,是指依法建立的职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各级经办机构包括作为代理人的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和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中央和省级经办机构),以及地市级和县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1构(以下简称市县级经办机构)。


  二、会计科目设置及其使用说明


  各级经办机构在执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基础上,应当对会计科目作如下调整:


  (一)关于新增一级会计科目及其使用说明。


  经办机构应当增设“1006归集户存款”、“5106管理费支出”一级会计科目。具体使用说明如下:


1006 归集户存款


  1.本科目核算各级经办机构按规定存入归集账户的款项。


  2.经办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职业年金基金相关管理和财务制度规定设置基金归集账户并办理相关业务。


  3.本科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开户银行等进行明细核算。


  4.归集户存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1)按规定接收经办机构征收的职业年金基金缴费收入、接收税务机关征缴的职业年金基金缴费收入、接收下级经办机构上解的基金收入、接收职业年金基金转移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社会保险费收入”、“下级上解收入”、“转移收入”、“其他收入”等相关科目。


  (2)按规定从归集账户向受托人划转资金、向上级基2金缴拨资金等时,按照实际划转或缴拨金额,借记“委托投资——本金”、“上解上级支出”等相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原渠道退回职业年金基金缴费收入、转移收入时,按照实际退回金额,借记“社会保险费收入”、“转移收入”等相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5.本科目应当按照开户银行设置“归集户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逐笔顺序登记。每日终了,应当结出余额。


  “归集户存款日记账”应当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度终了,归集账户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应当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按月编制“银行归集户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6.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职业年金基金尚未向上级基金归集或尚未投入到委托投资阶段的资金余额。


5106 管理费支出


  1.本科目核算职业年金基金向受托机构、托管机构和投资管理机构等市场化运营机构支付的管理费支出。


  2.本科目应当按照支付对象设置明细科目。


  3.管理费支出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1)中央和省级经办机构在收到受托机构提供的管理费付款通知时,按照通知所列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委托投资——投资收益”科目。


  (2)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一般基金结余”科目,借记“一般基金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期末结账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二)关于在《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相关一级会计科目下增设明细科目及其使用说明。


  中央和省级经办机构应当在“5001社会保险待遇支出”科目下设置如下明细科目:


  1.“500101按月支付待遇”科目,本科目核算经办机构按规定按月支付给受益人的待遇支出。


  2.“500102一次性购买商保”科目,本科目核算经办机构按规定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一次性待遇支出。


  3.“500103个人账户一次性领取”科目,本科目核算经办机构按规定一次性支付给受益人或其继承人的待遇支出。


  三、主要业务和事项的会计处理规定


  各级经办机构在执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基础上,应当对有关业务和事项的会计处理作如下调整:


  (一)关于采用记账方式累积单位缴费的会计处理。


  对于按照《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国办发[2015]18号)规定采用记账方式累积单位缴费的,各级经办机构在职业年金资金拨付记实前不做会计处理,应当设备查簿登记累积的本金及利息金额。在相关款项记实时,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确认社会保险费收入,借记“归集户存款”科目,4贷记“社会保险费收入”科目。


  对于参加地方试点期间以记账方式划入的个人缴费本息、职业年金启动投资运营前暂未记实的利息、按规定需要补记职业年金缴费,各级经办机构应当在相关款项记实时,按照收到的金额确认社会保险费收入,借记“归集户存款”科目,贷记“社会保险费收入”科目。


  (二)关于下级上解收入与上解上级支出的会计处理。


  下级经办机构向上级基金归集委托投资资金时,应当按照实际划出的金额确认上解上级支出,借记“上解上级支出”科目,贷记“归集户存款”科目;上级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确认下级上解收入,借记“归集户存款”科目,贷记“下级上解收入”科目。


  市县级经办机构在完成资金划拨、确认上解上级支出后,不再确认已经归集到上级基金的归集户存款利息收入,且无需对委托投资阶段的投资收益(损失)和待遇支付环节进行会计处理。


  (三)关于接受税务机关征缴的职业年金基金的会计处理。


  1.征缴款项经国库划入经办机构归集账户的会计处理。


  各级经办机构应当在税务机关将征收的职业年金基金缴费款项存入国库时,按照取得的相关凭证所列金额,确认社会保险费收入,借记“国库存款”科目,贷记“社会保险5费收入”科目。


  后续按规定将国库存款转入本级经办机构归集账户时,本级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实际转入的金额,借记“归集户存款”科目,贷记“国库存款”科目。如按规定将国库存款直接转入上级经办机构归集账户的,本级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实际转入的金额确认上解上级支出,借记“上解上级支出”科目,贷记“国库存款”科目;上级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确认下级上解收入,借记“归集户存款”科目,贷记“下级上解收入”科目。


  2.征缴款项直接划入经办机构归集账户的会计处理。


  税务机关按规定将征收的职业年金基金缴费资金直接划入本级经办机构归集账户的,本级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确认社会保险费收入,借记“归集户存款”科目,贷记“社会保险费收入”科目。


  税务机关按规定将征收的职业年金基金缴费资金直接划入上级经办机构归集账户的,本级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取得的相关凭证所列金额,同时确认上解上级支出和社会保险费收入,借记“上解上级支出”科目,贷记“社会保险费收入”科目;上级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确认下级上解收入,借记“归集户存款”科目,贷记“下级上解收入”科目。


  (四)关于归集账户存款利息收入的会计处理。


  各级经办机构在取得归集账户的存款利息时,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利息金额确认利息收入,借记“归集户存款”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五)关于委托投资和待遇支付的会计处理。


  按照《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6]92号)规定,中央和省级经办机构负责委托投资和待遇支付的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市县级经办机构不做会计处理。


  中央和省级经办机构按规定向受托人划拨委托投资资金时,应当按照实际划拨的金额,借记“委托投资——本金”科目,贷记“归集户存款”科目。


  中央和省级经办机构收到受托机构提供的关于委托投资收益的相关通知时,应当按照通知所列收益(损失)金额确认委托投资收益,借记(贷记)“委托投资——投资收益”科目,贷记(借记)“委托投资收益”科目。经办机构收到受托机构提供的关于投资管理机构使用风险准备金弥补亏损的相关通知时,应当按照通知所列收到的金额确认其他收入,借记“委托投资——投资收益”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中央和省级经办机构按规定向受托机构下达支付指令时,应当按照应支付的待遇标准,借记“暂付款”科目,贷记“委托投资”科目。其中,一次性支付年金待遇的,应当将个人账户累积的“委托投资”科目下“本金”和“投资收7益”明细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出;按月支付待遇的,应当按照当期应发待遇的金额,先冲减“委托投资”科目下“本金”明细科目的余额,个人账户余额中本金部分不足冲减的,应当冲减“委托投资”科目下“投资收益”明细科目的余额。


  中央和省级经办机构在收到受托机构提供的待遇支付资金拨付相关通知时,应当按照通知所列金额确认社会保险待遇支出,借记“社会保险待遇支出”相关明细科目,贷记“暂付款”科目。


  (六)关于账户转移的会计处理。


  因参保对象跨统筹地区或跨制度流动而划入基金的,各级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实际转入的金额确认转移收入,借记“归集户存款”科目,贷记“转移收入”科目。


  因参保对象跨统筹地区或跨制度流动而划出基金的,中央和省级经办机构在收到受托机构提供的账户转移付款通知时,应当按照通知所列金额确认转移支出,借记“转移支出”科目,贷记“委托投资”各明细科目。市县级经办机构不做会计处理。


  四、财务报表及编制说明


  各级经办机构在执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基础上,按规定编制职业年金基金财务报表。职业年金基金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表及附注。


  (一)关于职业年金基金资产负债表。


  1.调整项目及填列说明。


  职业年金基金资产负债表应当在《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资产负债表基础上作如下调整:


  (1)在“国库存款”项目前增加“归集户存款”项目。本项目反映尚未向上级基金归集或尚未投入到委托投资阶段的金额。本项目应当按照“归集户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库存现金”、“收入户存款”、“财政专户存款”、“支出户存款”、“债券投资”、“借入款项”、“风险基金结余”、“储备金结余”等项目,“暂付款”、“暂收款”、“一般基金结余”下各明细项目,不适用于职业年金基金,不予列示。


  2.资产负债表格式。


  职业年金基金资产负债表格式参见本规定附录一。


  (二)关于职业年金基金收支表。


  1.调整项目及填列说明。


  职业年金基金收支表应当在《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表的基础上作如下调整:


  (1)在“社会保险待遇支出”项目下增加“其中:按月支付待遇”、“一次性购买商保”、“个人账户一次性领取”明细项目。


  “其中:按月支付待遇”、“一次性购买商保”、“个人账9户一次性领取”项目应当分别根据“社会保险待遇支出”科目下对应明细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2)在收支表的“上解上级支出”和“其他支出”项目之间增加“管理费支出”项目。


  “管理费支出”项目应当按照“管理费支出”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3)“财政补贴收入”、“补助下级支出”项目,“社会保险待遇支出”下各明细项目,不适用于职业年金基金,不予列示。


  2.收支表的格式。


  职业年金基金收支表格式参见本规定附录一。


  (三)关于报表附注。


  各级经办机构应当在执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所规定的附注披露要求外,还应在附注中披露采用记账方式管理的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本金及利息累计记账余额。


  五、附则


  (一)新旧衔接规定。


  各级经办机构应当在首次执行本规定时,对相关会计科目和财务报表项目进行相应调整,并按规定确定资产、负债、净资产科目及其明细科目的期初余额,填列资产负债表项目期初金额。


  1.关于中央和省级经办机构委托投资业务。


  在本规定执行之前,中央和省级经办机构按照职业年金受托管理合同约定进行委托投资时,将划拨资金确认为支出的,应当在首次执行本规定时,按照受托机构提供的基金净值,调增“委托投资”各明细科目余额,同时调增“一般基金结余”科目余额。


  2.关于经办机构向上级基金归集资金业务。


  在本规定执行之前,各级经办机构在职业年金基金向上级基金归集时按照往来款项(即下级经办机构计入“暂付款”科目,上级经办机构计入“暂收款”科目)进行会计处理的,应当在首次执行本规定时,冲减“暂收款”、“暂付款”科目相关金额,同时调整“一般基金结余”科目余额。


  (二)生效日期。


  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录一:财务报表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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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二:主要业务和事项账务处理示


  一、职业年金基金收缴环节


  (一)经办机构收到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职业年金基金缴费。


  1.经办机构收到职业年金基金缴费并存入归集账户。


  借:归集户存款(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


  贷:社会保险费收入


  2.接受税务机关征缴且款项经国库划入归集账户的情形。


  (1)资金存入国库时本级经办机构账务处理如下:


  借:国库存款(按照取得的相关凭证所列金额)


  贷:社会保险费收入


  (2)按规定将国库存款转入本级经办机构归集账户的,本级经办机构账务处理如下:


  借:归集户存款(按照实际转入的金额)


  贷:国库存款


  (3)按规定国库存款直接转入上级经办机构归集账户的,本级经办机构账务处理如下:


  借:上解上级支出(按照实际转入的金额)


  贷:国库存款


  上级经办机构账务处理如下:


  借:归集户存款(按照实际转入的金额)


  贷:下级上解收入


  3.接受税务机关征缴且款项直接划入归集账户的情形。


  (1)税务机关按规定将收缴资金直接转入本级经办机构归集账户的,本级经办机构账务处理如下:


  借:归集户存款(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


  贷:社会保险费收入


  (2)税务机关将征收的职业年金基金缴费资金直接划入上级经办机构归集账户的,本级经办机构账务处理如下:


  借:上解上级支出(按照取得的凭证所列金额)


  贷:社会保险费收入


  上级经办机构账务处理如下:


  借:归集户存款(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


  贷:下级上解收入


  (二)经办机构实际收到记账方式下拨付资金记实的缴费本金及利息。 采用记账方式缴纳单位缴费的,经办机构在收到记实资金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归集户存款


  贷:社会保险费收入(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


  二、经办机构取得归集账户资金利息


  经办机构取得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存款利息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归集户存款(按照实际收到的利息金额)


  贷:利息收入


  三、经办机构按规定向上级基金归集资金


  (一)上级经办机构收到下级基金归集的资金。


  借:归集户存款(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


  贷:下级上解收入


  (二)下级经办机构向上级基金归集资金。


  借:上解上级支出


  贷:归集户存款(按照实际划出的金额)


  四、委托投资(仅适用于中央和省级经办机构)


  (一)经办机构向受托机构划拨委托投资资金时。


  借:委托投资——本金(按照实际划出的金额)


  贷:归集户存款


  (二)经办机构收到受托机构提供的关于委托投资收益的相关通知时。


  借:委托投资——投资收益(按照通知所列的收益金额)


  贷:委托投资收益


  (投资损失做相反分录)


  五、待遇发放(仅适用于中央和省级经办机构)


  (一)经办机构按规定向受托机构下达待遇发放指令时。


  借:暂付款(按照应支付的待遇标准)


  贷:委托投资——本金/投资收益


  (二)经办机构收到受托机构提供的待遇支付资金拨付相关通知时。


  借:社会保险待遇支出——按月支付待遇


  ——一次性购买商保


  ——个人账户一次性领取


  贷:暂付款(按照通知所列的支付金额)


  六、跨地区、跨系统账户转移


  (一)各级经办机构收到参保对象跨地区或跨制度流动而划入的基金时。


  借:归集户存款(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


  贷:转移收入


  (二)中央和省级经办机构因参保对象跨地区或跨制度流动而向受托机构下达基金转出指令并支付款项。


  借:转移支出


  贷:委托投资——本金


  (按照参保对象个人账户本金全部余额)


  ——投资收益


  (按照参保对象个人账户投资收益全部余额)


  七、其他业务事项


  (一)管理费支出。


  中央和省级职业年金基金向受托机构、托管机构和投资管理机构等市场化运营机构支付管理费时。


  借:管理费支出(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


  贷:委托投资——投资收益


  (二)收到风险准备金补亏时。 中央和省级职业年金基金收到风险准备金补亏。


  借:委托投资——投资收益


  贷:其他收入(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


  八、期末结账


  期末,将各收入类、支出类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结余类科目。


  借:社会保险费收入


  利息收入


  委托投资收益(中央和省级经办机构专用科目)


  转移收入


  下级上解收入


  其他收入


  贷:社会保险待遇支出(中央和省级经办机构专用科目)


  转移支出(中央和省级经办机构专用科目)


  上解上级支出(市县级经办机构专用科目)


  管理费支出(中央和省级经办机构专用科目)


  其他支出


  一般基金结余


附件2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执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了规范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以下简称职业年金基金)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国办发[2015]18号)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财会[2017]28号),结合《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6]92号)等规定,研究起草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执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16年,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国办发[2015]18号文件建立职业年金基金作为补充养老保险的相关要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我部印发了《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范了职业年金基金运行的基本模式和相关主体的职责,建立起相对完善的职业年金基金财务管理框架。


  为了满足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对职业年金基金的会计核算需求,我们自2016年起研究解决职业年金基金会计核算问题,因各方对委托投资等核算范围方面的问题分歧较大,所以未专门针对职业年金基金出台制度。与此同时,我部于2017年印发了《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财会[2017]28号),统一规范了各类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处理,并在实施范围中规定,经办机构经办的其他各类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参照本制度执行。按此规定,各级经办机构自2017年以来主要参照《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中有关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处理规定对职业年金基金进行会计核算。


  在职业年金基金建立初期,《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基本能够满足职业年金基金的会计核算需要。但随着近年来职业年金基金规模和投入投资运营阶段资金规模的大幅增长,以及基金相关管理制度的调整和完善,职业年金基金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业务上的差异日益凸显,《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在很多方面无法满足职业年金基金的核算需要,尤其是以下问题比较突出:


  一是关于职业年金基金全流程核算问题。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不同的是,职业年金基金由代理人委托投资后,资金不再回到代理人的归集账户,待遇发放环节由受托人具体负2责。因此,各地经办机构无法参照《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进行会计处理,很多地区在职业年金基金委托投资时直接列支出,造成基金的账面结余远低于实际金额。目前各方对全流程核算基本达成共识,亟需对职业年金基金全流程的会计处理予以规范。


  二是关于记账方式下的收入确认问题。按照国办发[2015]18号文件有关规定,全额财政供款单位的单位缴费部分采用记账方式进行累积,只有在参保人员退休或离职时才记实缴纳本金及利息。因《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未对此进行规范,实务中也未就此达成一致意见,所以亟需对记账方式下的会计处理进行规范。


  三是关于市县级经办机构的会计处理问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市县级经办机构向上级基金归集资金后,后续还负责收回投资本金及收益、向参保人员发放待遇等业务,相关委托投资金额通过“暂付款”、“暂收款”等往来科目核算。而在职业年金基金的运营过程中,市县级经办机构仅负责资金的收缴和向上归集,不涉及委托投资和待遇发放等业务,无法直接参照《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进行会计处理,因此亟需对市县级经办机构的相关业务会计处理予以明确。


  四是关于资金账户问题。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其他各类社保基金应当开设财政专户、收入户和支出户等资金账户,并设置相应的资金类会计科目进行核算。而3职业年金基金按规定应当开设归集账户进行资金管理,且《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人社厅发[2017]110号)对账户设置、账户收支权限等作出规范。因此,各级经办机构无法参照《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亟需增设相关资金类会计科目,对资金业务的相关会计处理予以明确。


  鉴于此,我们自2019年启动了职业年金基金会计处理规定的研究制定工作。


  二、起草过程


  截至目前,《规定》的起草主要经历了以下过程:


  (一)调查研究阶段。2019年下半年,我们对职业年金基金建立以来的法规制度进行全面梳理,并召集有关方面进行座谈,初步了解各方需求和意见。2020年上半年,我们在前期工作基础上对职业年金基金各环节的业务特点进行了深入研究,并对部分地区经办机构核算现状进行了调研,对现存问题进行全面摸底。


  (二)形成讨论稿阶段。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我们针对职业年金基金业务特点,总结提炼出需要进一步规范的关键会计问题,并结合核算现状,于2020年底形成了讨论稿。


  (三)形成征求意见稿阶段。2021年以来,我们就讨论稿小范围征求了专家意见,进一步就体例结构、重点问题等向有关方面进行调研和咨询,并与社保基金主管部门进行了4多次沟通后,对讨论稿进行了修改完善,于2021年4月形成了征求意见稿,按会计标准制定相关程序公开征求意见。


  三、主要内容


  《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内容:


  (一)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该部分主要明确了《规定》适用于各级经办机构经办的职业年金基金,且以《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为基准会计制度。


  (二)会计科目设置及其使用说明。该部分主要明确了《规定》增设的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


  (三)主要业务和事项的会计处理规定。该部分主要对职业年金基金无法参照《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执行的六类业务和事项会计处理作出规范。


  (四)财务报表及编制说明。该部分主要规范职业年金基金的资产负债表和收支表的列报项目和编制说明,同时对报表附注披露事项作出规范。


  (五)附则。该部分主要规范经办机构首次执行《规定》时的新旧衔接会计处理和生效日期。


  (六)附录。该部分包括财务报表格式、主要业务和事项账务处理示例。


  四、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规定》的体例结构。


  《规定》在体例结构上,不是一套完全独立完整的制度,5而是基于《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针对职业年金基金会计核算的特殊会计处理作出规定。


  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精简文件内容的需要,《规定》大幅精简了文件内容,避免了与社保基金会计制度的简单重复。二是保证《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统一性的需要,《规定》强调职业年金基金执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基本原则,保证了社保基金相关会计制度的统一性。


  (二)关于全流程核算。


  《规定》要求中央和省级经办机构应当对职业年金基金进行全流程核算,即经办机构通过“委托投资”科目,对资金划拨至受托户后的各环节进行会计核算。


  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中央和省级经办机构履行管理职责的需要。人社部发〔2016〕92号文件指出,代理人应当监督职业年金计划管理情况,建立风险控制机制。全流程核算能够为履行管理职责提供支撑。二是满足决算编报的相关政策要求。按照社保基金决算编报相关规定,中央和省级经办机构在委托投资时不得列支。


  (三)关于采用记账方式累积单位缴费的会计处理。


  《规定》采用按照收付实现制确认收入的思路,即在采用记账方式进行单位缴费累积的,在资金尚未拨付记实前设备查簿登记本金和利息,不做会计处理。在相关款项记实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确认社会保险费收入。


  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与《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核算基础保持一致,制度总说明中规定“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规定》以《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为基准制度,在收入确认基础上保持一致。二是避免对政府债务管理产生负面影响,若职业年金基金按照按照权责发生制按期确认收入和应收款项,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或同级财政相应应确认等额债务,对政府债务管理产生负面影响。


  (四)关于市县级经办机构的会计处理。


  根据《规定》,市县级经办机构应当在向上级基金归集资金时确认上解上级支出,不再确认后续环节的各类投资收益或损失、待遇支出等。相应的,上级经办机构应当在收到市县级经办机构的归集资金时确认下级上解收入。


  主要基于以下考虑:根据人社部发[2016]92号文件相关规定,市县级经办机构仅承担着职业年金基金的收缴、向上级基金归集资金职责,后续委托投资、待遇发放等环节由中央和省级经办机构完成。因此,相关资金归集业务由各级经办机构直接确认收支,更加符合基金管理的政策安排和现实需要。


  (五)关于账户转移的核算主体和相关账户。


  根据《规定》,参保对象进行账户转出时,由中央和省级经办机构确认转移支出;账户转入时,由负责资金收缴的7各级经办机构确认转移收入。


  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人社厅发[2017]110号文件对职业年金基金的账户设置、账户收支权限等进行了规范,账户转移时的资金转出只能由中央和省级经办机构下达支付指令,经受托户划出。因此,有关账户转移的会计处理规定应当与相关账户管理规定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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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4-09
文号:财办会[2021]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厦门市人社局发布《企业使用超龄人员政策规范指引》

一、什么是超龄人员


  “超龄人员”,是指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即男性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或者虽未满上述年龄,但已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本指引所称“企业”,是指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商事主体登记注册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二、超龄人员使用注意事项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用人单位使用已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超龄人员,可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情况下,签订劳务协议,明确劳务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职业伤害责任保险、劳动保护、福利待遇等权利和义务,约定管理考核办法以及纠纷处理办法等事项。用工双方发生用工争议的,按劳务关系处理。


  三、企业使用超龄人员备案


  企业使用超龄人员的,可通过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公综合服务平台“企业使用超龄人员备案”功能模块进行备案。


  四、如何为超龄人员办理养老保险


  本市户籍男年满60周岁、女55周岁,外地户籍男年满60周岁、女50周岁,台港澳居民和外籍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前从未参保的,在超过上述年龄后不能首次参保登记,不再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在上述年龄前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继续缴费政策如下:


  (一)本市户籍人员


  1.女工人年满50周岁后,若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由用人单位继续为其按职工身份参保至55周岁。


  2.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累计缴费不足15年,可以个人身份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至满15年。其中,2011年7月前参保的人员,延长缴费5年(60个月)后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补足15年。


  (二)外地户籍人员


  1.外来员工女年满50周岁,待遇领取地为厦门的,若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由用人单位继续为其按职工身份参保至55周岁,也可继续以个人身份缴纳养老保险至符合待遇领取条件。


  2.外来员工男年满60周岁,待遇领取地为厦门的,若累计缴费不足15年,可继续以个人身份缴费至满15年,但不能再以职工身份参保缴费。


  (三)台港澳和外籍人员


  台湾居民、港澳居民、外籍人员(持永居证)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时,在厦门实际缴费满10年不满15年的,可继续以个人身份缴费至满15年。


  外籍人员(无永居证)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若仍在就业许可有效期内在厦就业的,可以职工身份参保。


  五、工作期间职业伤害保障


  1.用人单位与超龄人员建立劳务关系的,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应当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但,企业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2.鼓励企业通过与“超龄人员”签订劳务合同明确相关责任的承担,并通过购买雇主责任险或其他商业保险减轻相关赔偿责任。


  六、纠纷处理方式


  超龄人员受聘到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处理;未被认定为工伤的,可自行协商解决或通过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调解不成的,可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相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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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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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出口退税管理系统停机升级的通告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以下简称宁夏区税务局)将于2021年4月16日0时至2021年4月29日24时对出口退税管理相关系统进行整合升级,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暂停办理业务的范围及时间


  自2021年4月16日0时至2021年4月29日24时,全区各级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含进驻政务中心及其他部门的办税场所)等办税场所,以及宁夏电子税务局暂停受理出口退(免)税相关业务。税务机关已受理出口退(免)税相关业务办结时限不受系统升级影响。


  二、恢复办理业务时间安排


  自2021年4月30日0时起宁夏电子税务局恢复出口退(免)税相关业务办理;自2021年4月30日上午9时起,全区各级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含进驻政务中心及其他部门的办税场所)等办税场所恢复出口退(免)税相关业务办理。


  三、业务办理提醒


  (一)请纳税人妥善安排业务办理时间,避开暂停办理业务时段,提前或延后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业务,避免系统升级对办理业务带来影响。


  (二)请广大纳税人及时关注宁夏区税务局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和各办税服务厅通知通告,积极参加出口退税管理相关系统整合升级的培训辅导。税务机关将通过以上渠道发布相关通告消息,推送操作指引、常见问题答疑等辅导资料。


  (三)系统升级停办出口退(免)税相关业务期间,广大纳税人如有疑问,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同时,请警惕各种来源不明的虚假信息,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四)出口退(免)税相关业务恢复办理初期,请广大纳税人合理安排时间,错峰办理涉税事项,避免出现拥堵、办理时间过长等情况。


  感谢广大纳税人(缴费人)长期以来对税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我们将尽最大努力减少对纳税人(缴费人)办理涉税事项的影响。对于系统升级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1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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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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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0年度企业关联申报与同期资料准备的温馨提示

为做好2020年度企业关联申报与同期资料准备相关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以下简称42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同期资料主体文档提供及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4号)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关联申报


  (一)申报主体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应进行关联申报:


  1.年度内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


  2.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但符合42号公告第五条规定需要报送国别报告的。


  企业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且不符合国别报告报送条件的,可以不进行关联申报。


  (二)申报时间


  需关联申报的纳税人,应当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即5月31日前),同时附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申报方式


  为提高关联申报质效,节约办税时间,建议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电子税务局进行申报。电子税务局提供清晰的填报指引和提示,帮助纳税人更方便、快捷和准确地完成申报。


  (四)电子税务局申报路径


  通过互联网登陆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电子税务局网站(https://etax.hainan.chinatax.gov.cn/),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常规申报”—“关联业务往来年度报告申报”,即可进入该界面,按要求进行在线申报。


  (五)注意事项


  1.纳税人必须先完成企业所得税申报,才可进行关联申报。若申报属期不存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记录,将无法进行关联申报;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共22张表格。除《报告企业信息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汇总表》和《关联关系表》3张表格外,其他表格由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选填;


  3.请纳税人尽早登陆电子税务局及时完成关联申报,以免临近截止日期因网络拥堵等原因影响申报。


  二、同期资料


  同期资料包括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一)准备主体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准备主体文档:


  (1)年度发生跨境关联交易,且合并该企业财务报表的最终控股企业所属企业集团已准备主体文档;


  (2)年度关联交易总额超过10亿元。


  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同期资料主体文档提供及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4号)第一条相关规定的,在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集团主动提供主体文档情况后,可免于提供。


  2.年度关联交易金额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准备本地文档:


  (1)有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照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超过2亿元;


  (2)金融资产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3)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4)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合计超过4000万元。


  另外,企业为境外关联方从事来料加工或者进料加工等单一生产业务,或者从事分销、合约研发业务,原则上应当保持合理的利润水平。如出现亏损,应当就亏损年度准备同期资料本地文档。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准备相应特殊事项文档:


  (1)签订或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的,应当准备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


  (2)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需要说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应准备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4.企业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可以不准备以上同期资料。


  (二)准备与提供时间


  1.主体文档:集团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12个月内准备完毕;


  2.本地文档:2021年6月30日前准备完毕;


  3.特殊事项文档:2021年6月30日前准备完毕。


  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30日内提供。纳税人准备好同期资料后可主动提交至主管税务机关。


  (三)报送方式


  纳税人可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提交同期资料纸质件,或者通过互联网登陆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电子税务局网站(https://etax.hainan.chinatax.gov.cn/),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 —“申报辅助信息报告” —“特别纳税调整数据采集”,按要求在线提交同期资料。


  (四)相关要求


  1.企业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提供同期资料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30日内提供同期资料;


  2.同期资料应当使用中文,并标明引用信息资料的出处来源;


  3.同期资料应当加盖企业印章,并有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签章;


  4.企业合并、分立的,应当由合并、分立后的企业保存同期资料;


  5.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的准备完毕之日起保存10年。


  纳税人对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准备有关政策规定及具体操作事宜存在疑惑的,可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以及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咨询。


  附件:【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海南省电子税务局关联申报操作指引.docx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21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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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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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3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的决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21年1月26日第1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部长 王蒙徽

2021年4月1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的决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5号,根据建设部令第163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一款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余条款依此修改。


  二、将第五条第二款中的“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标准”修改为“加强履约管理,及时足额支付勘察费用”。增加两款作为第三款和第四款:“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工程勘察文件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建设单位应当验收勘察报告,组织勘察技术交底和验槽。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代表建设单位进行勘察质量管理的职责。”


  三、将第七条修改为:“工程勘察企业应当健全勘察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度,建立勘察现场工作质量责任可追溯制度。


  “工程勘察企业将勘探、试验、测试等技术服务工作交由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其他单位承担的,工程勘察企业对相关勘探、试验、测试工作成果质量全面负责。”


  四、将第九条修改为:“工程勘察企业应当向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进行勘察技术交底,参与施工验槽,及时解决工程设计和施工中与勘察工作有关的问题,按规定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五、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工程勘察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质量管理制度,授权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


  “工程勘察企业项目负责人应当签署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执行勘察纲要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落实本单位勘察质量管理制度,制定项目质量保证措施,组织开展工程勘察各项工作。”


  六、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工程勘察工作的原始记录应当在勘察过程中及时整理、核对,确保取样、记录的真实和准确,禁止原始记录弄虚作假。钻探、取样、原位测试、室内试验等主要过程的影像资料应当留存备查。


  “司钻员、描述员、土工试验员等作业人员应当在原始记录上签字。工程勘察企业项目负责人应当对原始记录进行验收并签字。


  “鼓励工程勘察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实时采集、记录、存储工程勘察数据。”


  七、将第十六条中的“观测员、试验员、记录员、机长等现场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方可上岗”修改为“司钻员、描述员、土工试验员等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安全生产、职业道德、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等方面的专业培训。”


  八、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工程勘察企业应当建立工程勘察档案管理制度。工程勘察企业应当在勘察报告提交建设单位后20日内将工程勘察文件和勘探、试验、测试原始记录及成果、质量安全管理记录归档保存。归档资料应当经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工程的设计使用年限。


  “国家鼓励工程勘察企业推进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


  九、删去第十八条。


  十、将第十九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下简称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应当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工程勘察质量监管,检查及处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技术服务方式,聘请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的单位和人员对工程勘察质量进行检查,所需费用向本级财政申请予以保障。


  “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应当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开展工程勘察质量监管,提升监管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十一、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


  “(二)未提供与工程勘察有关的原始资料或者提供的原始资料不真实、不可靠;


  “(三)未组织勘察技术交底;


  “(四)未组织验槽。”


  十二、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使用的勘察仪器、设备不满足相关规定;


  “(二)司钻员、描述员、土工试验员等关键岗位作业人员未接受专业培训;


  “(三)未按规定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勘察技术交底或者验槽;


  “(四)原始记录弄虚作假;


  “(五)未将钻探、取样、原位测试、室内试验等主要过程的影像资料留存备查;


  “(六)未按规定及时将工程勘察文件和勘探、试验、测试原始记录及成果、质量安全管理记录归档保存。”


  十三、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法定代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或者落实本单位勘察质量管理制度;


  “(二)授权不具备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开展勘察工作;


  “(三)未按规定在工程勘察文件上签字或者盖章。”


  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项目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执行勘察纲要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未落实本单位勘察质量管理制度,未制定项目质量保证措施;


  “(三)未按规定在工程勘察文件上签字;


  “(四)未对原始记录进行验收并签字;


  “(五)未对归档资料签字确认。”


  十五、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建设单位、勘察企业罚款处罚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对建设单位、勘察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此外,对相关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相关附件: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2002年12月4日建设部令第115号发布,根据2007年11月22日建设部令第163号、2021年4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3号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第三条 工程勘察企业应当按照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勘察合同进行勘察工作,并对勘察质量负责。


  勘察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勘察深度要求,必须真实、准确。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勘察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为勘察工作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保证合理的勘察工期,提供真实、可靠的原始资料。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履约管理,及时足额支付勘察费用,不得迫使工程勘察企业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承揽任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工程勘察文件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建设单位应当验收勘察报告,组织勘察技术交底和验槽。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代表建设单位进行勘察质量管理的职责。


  第六条 工程勘察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勘察业务。


  工程勘察企业不得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企业的名义承揽勘察业务;不得允许其他企业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勘察业务;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勘察业务。


  第七条 工程勘察企业应当健全勘察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度,建立勘察现场工作质量责任可追溯制度。


  工程勘察企业将勘探、试验、测试等技术服务工作交由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其他单位承担的,工程勘察企业对相关勘探、试验、测试工作成果质量全面负责。


  第八条 工程勘察企业应当拒绝用户提出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不合理要求,有权提出保证工程勘察质量所必需的现场工作条件和合理工期。


  第九条 工程勘察企业应当向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进行勘察技术交底,参与施工验槽,及时解决工程设计和施工中与勘察工作有关的问题,按规定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条 工程勘察企业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并对因勘察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第十一条 工程勘察项目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及有关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技术职称或者注册资格。


  第十二条 工程勘察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质量管理制度,授权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


  工程勘察企业项目负责人应当签署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执行勘察纲要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落实本单位勘察质量管理制度,制定项目质量保证措施,组织开展工程勘察各项工作。


  第十三条 工程勘察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等相关人员,应当在勘察文件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勘察质量负责。


  工程勘察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勘察质量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勘察文件负主要质量责任;项目审核人、审定人对其审核、审定项目的勘察文件负审核、审定的质量责任。


  第十四条 工程勘察工作的原始记录应当在勘察过程中及时整理、核对,确保取样、记录的真实和准确,禁止原始记录弄虚作假。钻探、取样、原位测试、室内试验等主要过程的影像资料应当留存备查。


  司钻员、描述员、土工试验员等作业人员应当在原始记录上签字。工程勘察企业项目负责人应当对原始记录进行验收并签字。


  鼓励工程勘察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实时采集、记录、存储工程勘察数据。


  第十五条 工程勘察企业应当确保仪器、设备的完好。钻探、取样的机具设备、原位测试、室内试验及测量仪器等应当符合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


  第十六条 工程勘察企业应当加强职工技术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勘察人员的质量责任意识。司钻员、描述员、土工试验员等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安全生产、职业道德、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等方面的专业培训。


  第十七条 工程勘察企业应当建立工程勘察档案管理制度。工程勘察企业应当在勘察报告提交建设单位后20日内将工程勘察文件和勘探、试验、测试原始记录及成果、质量安全管理记录归档保存。归档资料应当经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工程的设计使用年限。


  国家鼓励工程勘察企业推进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下简称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应当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工程勘察质量监管,检查及处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技术服务方式,聘请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的单位和人员对工程勘察质量进行检查,所需费用向本级财政申请予以保障。


  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应当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开展工程勘察质量监管,提升监管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第十九条 工程勘察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检举、投诉工程勘察质量、安全问题。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 工程勘察企业违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


  (二)未提供与工程勘察有关的原始资料或者提供的原始资料不真实、不可靠;


  (三)未组织勘察技术交底;


  (四)未组织验槽。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使用的勘察仪器、设备不满足相关规定;


  (二)司钻员、描述员、土工试验员等关键岗位作业人员未接受专业培训;


  (三)未按规定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勘察技术交底或者验槽;


  (四)原始记录弄虚作假;


  (五)未将钻探、取样、原位测试、室内试验等主要过程的影像资料留存备查;


  (六)未按规定及时将工程勘察文件和勘探、试验、测试原始记录及成果、质量安全管理记录归档保存。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法定代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或者落实本单位勘察质量管理制度;


  (二)授权不具备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开展勘察工作;


  (三)未按规定在工程勘察文件上签字或者盖章。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项目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执行勘察纲要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未落实本单位勘察质量管理制度,未制定项目质量保证措施;


  (三)未按规定在工程勘察文件上签字;


  (四)未对原始记录进行验收并签字;


  (五)未对归档资料签字确认。


  第二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建设单位、勘察企业罚款处罚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对建设单位、勘察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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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4-01
文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第40号 财政部对19家医药企业行政处罚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针对人民群众长期反映的药价虚高顽疾,财政部会同国家医保局于2019年对77家医药企业实施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检查聚焦医药产品成本费用结构,摸清了药价虚高成因,震慑了医药企业带金销售、哄抬药价等违规行为,保障了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等重大改革的顺利推进。


  经查,部分医药企业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使用虚假发票、票据套取资金体外使用;二是虚构业务事项或利用医药推广公司套取资金;三是账簿设置不规范等其他会计核算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等规定。


  财政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财政部有关监管局检查的19家医药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其他医药企业,由负责检查的财政厅(局)就地实施行政处理处罚。检查发现的其他违法违规问题,移交主管机关处理。


  财政部将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切实履行财会监督职责,坚持“强穿透、堵漏洞、用重典、正风气”,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切实提高会计审计质量,保障人民群众利益和重大改革实施。


  附件:财政部对19家医药企业行政处罚情况


财政部

2021年3月25日


  附件


财政部对19家医药企业行政处罚情况


  一、北京诚诺美迪科技有限公司


  检查发现,该公司销售人员2018年使用无关人员的机票、发票报销冲账并套取资金,涉及金额91.51万元。


  财政部依法对北京诚诺美迪科技有限公司处以3万元的罚款。


  二、赛诺菲(北京)制药有限公司


  检查发现,该公司2018年列支医学领域的学术研讨或经验交流会议费1.49亿元。经对部分会议参会人员进行延伸访谈,相关医生表示会议不真实或未参加会议,涉及金额93.82万元。


  财政部依法对赛诺菲(北京)制药有限公司处以3万元的罚款。


  三、长白山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2018年虚增人员工资722.25万元,以多报销售人员出差天数的方式虚增差旅费2162.43万元,以多报劳务派遣人员工作量的方式虚增劳务 派遣费用508.20万元。二是2018年列支全国23家医疗机构临床费用2660万元,以业务推广服务商提供的医疗机构门诊收费票据入账。经核对,上述入账的门诊收费票据与医疗机构实际使用的门诊收费票据的号码、公章等信息均不一致。


  财政部依法对长白山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处以5万元的罚款。


  四、通化玉圣药业有限公司


  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2018年虚增人员工资483.30万元,以多报销售人员出差天数的方式虚增差旅费598.33万元,以多报劳务派遣人员工作量的方式虚增劳务派遣费用472.02万元。二是2018年列支福建业务推广费用,后附樟树市慧生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为虚假发票,涉及金额170万元。三是2018年列支全国23家医疗机构临床费用1370万元,以业务推广服务商提供的医疗机构门诊收费票据入账。经核对,上述门诊收费票据与医疗机构实际使用的门诊收费票据号码、公章等信息均不一致。


  财政部依法对通化玉圣药业有限公司处以5万元的罚款。


  五、江苏万邦医药营销有限公司


  检查发现,该公司2018年支付个人代理商销售推广费用,凭证后附部分发票由与该公司无实质业务往来的第三方公司开具,涉及金额1.40亿元。


  财政部依法对江苏万邦医药营销有限公司处以5万元的罚款。


  六、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2018年以非本公司发生的机票等报销专家讲课费、点评费、主持费,涉及金额108.80万元。二是2018年以非本公司发生的机票及过路费、 咨询费、广告费等发票列支公司员工福利奖励支出,涉及金额214.91万元。三是所属连云港综合二办2018年以非本单位发生的过桥过路费发票报销办事处销售人员补贴、赠送客户礼品、学术活动餐费等费用,涉及金额96.19万元。


  财政部依法对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处以5万元的罚款。


  七、上海信谊联合医药药材有限公司


  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所属信谊医药事业部2018年虚增差旅费2003.36万元,以加油发票列支,但无法提供充值卡号明细、费用审批单等资料。抽查发现,部分发票为假发票。二是所属信谊联合事业部2018年在业务推广费中列支调研咨询费用的后附部分资料不实。经抽查,存在调研报告抄袭、咨询合同签订日期早于咨询公司成立日期、调研内容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等问题,涉及金额631.62万元。 财政部依法对上海信谊联合医药药材有限公司处以5万元的罚款。


  八、上海上药新亚药业有限公司


  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2018年列支会议费的后附部分资料不实,存在不同推广会议照片存在雷同,伪造会议地点、签到表,同一时间不同地点召开的会议的记录人为同一人等问题,涉及金额840.39万元。二是2018年列支市场调研费用的后附部分资料不实,存在调研报告为抄袭、不同地区市场分析报告雷同等问题,涉及金额1318.32万元。三是2018年列支差旅费的后附部分资料不实,存在无出差人员外勤登记、审批表、交通费,部分会议签到表空白,不同会议照片相同或签到表相同等问题,涉及金额1239.40万元。财政部依法对上海上药新亚药业有限公司处以5万元的罚款。


  九、上海信谊天一药业有限公司


  检查发现,该公司2018年列支学术活动费的后附部分资料不实,部分学术会议存在邀请函无具体的参会对象、交通食宿安排信息和详细议程资料,所列会议地址为无效地址,会议签到表无实名签字等问题,涉及金额565.72万元。


  财政部依法对上海信谊天一药业有限公司处以5万元的罚款。


  十、山东信谊制药有限公司


  检查发现,该公司2018年列支兼职业务员费用、办公租赁费用,凭证后附为加油发票、运输发票,涉及金额1137.30万元。


  财政部依法对山东信谊制药有限公司处以5万元的罚款。


  十一、福建古田药业有限公司


  检查发现,该公司2017年至2019年6月30日以业务推广费名义支付福建医统天下健康创业园有限公司3134.10万元,后者扣除税金后通过莆田市秀屿区笏石东进医药信息咨询部等26家供应商账户,将2957.29万元资金转回到福建古田药业有限公司员工控制的3个个人银行账户。


  财政部依法对福建古田药业有限公司处以5万元的罚款。


  十二、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检查发现,该公司以咨询费、市场推广费名义向医药推广公司支付资金,再由医药推广公司转付给该公司的代理商,涉及金额5122.39万元。


  财政部依法对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处以5万元的罚款。


  十三、默克雪兰诺有限公司


  检查发现,该公司会计科目根据境外母公司统一的代码设置,以英文列示,未使用中文。


  财政部依法对默克雪兰诺有限公司处以3万元的罚款。


  十四、江苏豪森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2018年列支咨询评审费、广告宣传费,后附部分发票经查询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结果为“查无此票”或“不一致”,涉及金额1.29亿元。二是2018年虚列27家信息咨询服务部的咨询评审费1600万元。三是2018年列支会议费的后附部分资料不实,涉及金额274.06万元。四是2018年虚增办公用品费481.71万元,后附发票显示购买产品为笔、本子等,经查,实际并未购买。


  财政部依法对江苏豪森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处以5万元的罚款。


  十五、礼来(上海)管理有限公司


  检查发现,该公司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未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总账、明细账等会计账簿。财政部依法对礼来(上海)管理有限公司处以3万元的罚款。


  十六、广东一力医药有限公司


  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2018年以广告费、市场推广费的名义分别支付化州市创意广告部及罗定市阳阳商品信息咨询服务部27.44万元、72万元,后者收到款项后,又转回广东一力医药有限公司职工及职工家属个人账户。二是以咨询调研费名义支付广州市在然企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46.60万元,但未能提供与调研相关的协议、资金支付凭证等资料。


  财政部依法对广东一力医药有限公司处以3万元的罚款。


  十七、一力制药(罗定)有限公司


  检查发现,该公司2018年以市场推广费的名义支付给罗定市阳阳商品信息咨询服务部36万元,后者收到款项后,又转给一力制药(罗定)有限公司职工的新药推广客户个人账户,该公司无法提供上述业务所对应的协议或证明材料。


  财政部依法对一力制药(罗定)有限公司处以3万元的罚款。


  十八、深圳华润三九医药贸易有限公司


  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2018年列支视频拍摄项目制作费不实,涉及金额1323.70万元。二是2018年列支物流监管项目费不实,涉及金额320.20万元。三是该公司本部及广东片区2018年列支会议费不实,涉及金额8848.12万元。四是该公司本部及广东片区2018年列支调研费不实,涉及金额5952.17万元。


  财政部依法对深圳华润三九医药贸易有限公司处以5万元的罚款。


  十九、云南龙海天然植物药业有限公司


  检查发现,该公司通过多报业务推广员人数的方式,虚增销售费用124.44万元。


  财政部依法对云南龙海天然植物药业有限公司处以3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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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3-25
文号: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第4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会[2021]6号 财政部关于开展2020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

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做好2020年度全国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15]24号)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管理制度(试行)》(财会[2017]1号)的有关要求,现就2020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积极做好内部控制报告编报服务相关改革任务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提高对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积极配合相关改革任务,充分发挥内部控制在提升行政事业单位治理效能、服务改革发展大局等方面的重要基础作用。一是服务预算绩效管理。加强预算绩效目标编审、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评价结果应用等绩效管理各环节内部控制机制建设,推动预算绩效管理提质增效。二是服务政府过紧日子。坚持厉行节约,严格执行各项经费支出标准,强化预算支出约束,加强新增支出审核管控,坚决杜绝铺张浪费行为。三是服务财政直达资金规范使用,从内部控制层面为各单位规范使用直达资金提供有效保障。四是服务政府会计改革。规范单位会计核算,全面有效实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加强政府财务报告编报内部控制,提高政府财务报告信息质量,为深入推进政府会计改革提供重要保障。


  (二)扎实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组织协调,健全工作机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节点,层层落实责任,认真做好内部控制报告的编报工作。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的实际情况,及时准确编制和报送本单位《2020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见附件1),报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按时完成内部控制报告的上报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本级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报告进行审核和汇总,并编制《2020年度地区(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见附件2)。


  (三)认真开展内部控制报告审核和检查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根据《2020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数据质量自查表》(见附件3),制定审核和检查工作方案,对所属单位报送的内部控制报告进行审核,同时抽取一定比例的所属单位,对其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进行检查,重点关注内部控制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不断提高内部控制报告质量。审核检查过程中要统筹协调内部控制报告工作与部门决算、政府采购、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等工作,确保同口径数据的协调一致性。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可结合预算监管工作,对中央驻地方预算单位的内部控制报告进行审核检查,并将有关情况报送财政部(主送会计司和相关部门预算管理司,抄送预算司)。


  (四)全面加强内部控制报告的分析应用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坚持需求导向和问题导向,积极开展本地区、本部门内部控制报告的分析应用工作,挖掘内部控制报告应用价值,展现内部控制工作成效,揭示各单位内部控制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指导和监督所属单位开展内部控制有关问题的整改落实,推动所属单位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各单位应当认真对照检查,查缺补漏,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本单位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二、编报方式、报送内容和时间


  (一)编报方式。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于2021年4月15日后通过财政部统一报表平台(https://tybb.mof.gov.cn)上的2020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填报系统开展内部控制报告的编报工作。不适宜用网络方式填报的单位,请于2021年4月15日后在财政部网站会计司频道(http://kjs.mof.gov.cn/)“在线服务”栏目下载单机版软件填报。


  尚未完成财政部统一报表平台二级部署的地区,请尽快完成系统部署工作。


  (二)报送内容。报送的材料包括汇总内部控制报告和内部控制报告数据质量自查表。汇总内部控制报告应当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章,并加盖公章;内部控制报告数据质量自查表应当加盖公章。


  采用单机版报送的单位还应当同时报送从单机版填报软件中导出的电子版内部控制报告数据,内容包括汇总内部控制报告和纳入汇总范围内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


  (三)报送时间。


  1.各中央部门应当于2021年7月31日前完成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审核和汇总工作,将纸质版汇总内部控制报告、内部控制报告数据质量自查表报送财政部(会计司)。


  中央垂直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垂直管理要求,审核并汇总本系统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控制报告。


  中央驻地方各预算单位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内部控制报告的同时,还应当将本单位内部控制报告(含下级预算单位)报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2.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于2021年8月31日前完成对下级财政部门上报的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及同级部门(不含中央垂直管理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审核和汇总工作,将本地区纸质版汇总内部控制报告、内部控制报告数据质量自查表报送财政部(会计司)。


  各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应当直接向财政部(会计司)报送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内部控制报告数据质量自查表。


  三、其他事项


  (一)关于内控报告编报审核资料。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可于2021年4月15日后从财政部网站会计司频道(http://kjs.mof.gov.cn/)在线服务栏目中下载查阅内部控制报告填写说明、系统填报操作手册、讲解视频、审核材料等。


  (二)关于内控报告审核工作。财政部会计司组织内部控制报告审核工作的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三)关于内控报告编制总结。财政部将对各地区、各部门2020年度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进行总结考评并通报。


  附件:【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1.2020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docx 

3.2020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数据质量自查表.docx

2.2020年度地区(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docx




财政部

2021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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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4-08
文号:财会[2021]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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