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有效应对疫情促进经济平稳发展若干措施(暂行)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进一步减成本、扩投资、稳就业、促发展,帮助企业共渡难关,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不断提升疫情防控保障水平


  1.持续加大疫情防控力度。各单位各企业要切实履行法定防疫责任,进一步提高站位、坚定信心、强化举措,坚持科学防治、精准施策,内防扩散、外防输入,健全城乡社区疫情防控网格化管理体系,增强全市上下同心同力、全力以赴、共克时艰的坚强决心和必胜信心,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2.确保防疫生活必需品和城市运行保障。协助防疫和生活必需品生产重点企业,加强个人防护,做好防疫检测,对原辅材料、生产设备等应急物资开辟物流“绿色通道”,将重要防疫物资、应急性生产生活物资、医疗废弃物处理收运等,纳入应急运输保障范围。充分发挥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及时协调解决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重大问题,确保煤、电、油、气、运等稳定供应。(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交通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城管局等)


  3.对参与疫情防控和运行保障的相关企业予以奖补。对在疫情防控期间做出重大贡献的医疗生产、销售等相关行业企业给予适当补助。对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征用生产能力、服从市场供应调度的应急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按应急产品销售收入一定比例给予奖补。为鼓励率先复产企业加大应急物资生产,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可以对企业进行预奖励。对按要求增产转产防疫用品的技改设备投资,按企业隶属关系给予50%补助。(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等)


  4.优化企业服务。持续推进“一网、一门、一次”建设,推出更多“一件事套餐”,主动做好企业咨询服务和帮办代办工作,对新增防疫用品产能项目“一窗式”48小时内办结审批。发挥12345等服务热线作用,提供免费法律咨询、代理等服务,及时回应企业诉求,积极组织力量予以解决。(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司法局等)


  二、加大援企稳岗力度


  5.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缓缴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交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正常享受待遇,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等)


  6.加大稳岗扶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参保企业,可返还不少于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中小微企业的裁员标准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到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的2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符合条件的,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对参与疫情防控的重点单位,给予政策倾斜。(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等)


  7.加强企业职工培训。从职业技能提升培训专账资金中安排10亿元,支持企业开展各类职业培训。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的情况下,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线上或线下职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纳入职业技能提升专账资金补贴范围。对组织职工参加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的,按规定给予全额补贴。对企业组织新招用人员开展职工岗前培训的,按照不低于600元/人标准给予补贴;对企业组织开展在岗职工培训和转岗转业培训的,按照1000—5000元/人标准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


  8.优化企业用工服务。对小微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因疫情无法返岗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对春节期间(截至2020年2月9日)的医疗防疫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按实际增加稳定就业的员工数量,给予2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


  9.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特点,实施灵活用工方式和申请特殊工时制度,也可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延迟复工期间,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按劳动合同规定标准的一定比例约定薪酬。(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市工商联等)


  三、减轻企业负担


  10.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及预办理不动产产权证。对于2019年11月1日之后出让且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可按程序与资源规划部门签订变更协议,实施分期缴纳。疫情影响时间不计算滞纳金,不计入违约期。合同中原确定开竣工日期可根据疫情结束时间顺延。自即日起,土地成交后可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已签订土地出让金分期缴纳合同的建设单位,可凭《网上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先行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成交后,建设单位缴纳50%的土地出让金并签订承诺书后,可以预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在银行抵押放款之前,须缴清所有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办理正式的不动产登记手续。适时恢复网上土地挂牌交易制度。(责任单位:市资源规划局等)


  11.减免企业房租。对租用市、区政府以及市属、区属国有企业持有物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政府要求坚持营业或依照防疫规定关闭停业且不裁员、少裁员的非国有企业,暂定从2月份开始免收3个月房租。对承租市区两级公租房、廉租房、人才住房的非国有企业或家庭(个人),暂定免除3个月房租。积极鼓励非国有企业业主、个人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物业管理和其他费用,具体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房屋企业减免租金的企业,由市、区政府给予一定资金补贴。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房屋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创业基地、文化产业园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对受疫情影响严重或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保障市民基本生活的重点连锁餐饮(早餐)、菜店(生鲜超市)、便利店等网点设立项目,对其给予减免房屋租金等支持。(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人社局等)


  12.依法依规缴纳和减免税款。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由企业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对生产经营困难、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由企业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缴纳,延期缴纳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的企业,经核准,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对防护类物资、洗消类物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纳入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支持范围予以优先支持。防治新药研发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适用“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受到影响的,税务机关结合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定额或简化停业手续。(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等)


  13.降低运营成本。疫情期间,对受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停征特种设备检验费、污水处理费、垃圾清运费、占道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等,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由企业补缴缓缴的各项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行社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待疫情结束后再适时重新缴纳。(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文化旅游局等)


  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14.加大信贷支持。鼓励和支持驻市金融机构针对我市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提供专项贷款服务,特事特办,尽快发放,市财政参照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10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鼓励驻市银行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经营暂时受困的企业,实行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可采取延长还款期限、减免逾期利息、无还本续贷等方式增加贷款投放。(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人行西安分行营管部等)


  15.降低信贷成本。鼓励各银行机构适当下调贷款利率,特别是对我市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人行西安分行营管部安排疫情专项再贷款额度向各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资金,支持驻市金融机构对我市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重要生活物资企业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引导各银行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民营企业支持力度,保持贷款增速,切实落实综合融资成本压降要求。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低于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人行西安分行营管部等)


  16.降低企业融资担保费率。充分发挥西安市投融资担保基金作用,通过风险分担、奖励补贴、补充资本金等方式,支持鼓励我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我市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最高予以全额免除融资担保费用;对疫情防控相关企业,融资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对疫情期间提供生活服务保障的企业,融资担保费率降至1.5%以下;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降低融资担保费率0.5个百分点。对我市政府性担保机构因降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担保费率造成的减收由市财政予以适当补贴。(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人行西安分行营管部、市财政局等)


  17.加强创业企业融资服务。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各有关部门要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受疫情影响还款出现困难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市财政继续给予贴息支持。(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人行西安分行营管部、市科技局等)


  五、加快恢复经济发展


  18.有序推进企业复工复产。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建立复工审批制度,分类确定复工条件标准,优先推动保障疫情防控、能源供应、交通物流、城市运行和国计民生等企业复工复产。建立复工驻点指导督查制度,帮助企业协调解决防控物资保障、原材料供应、物流运输等问题,确保企业在疫情防控达标前提下有序恢复生产。对安全复工复产企业的防疫体系建设投入给予30%、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交通局、市卫生健康委等)


  19.加快重点项目复工建设。优先审批和推动全市涉及疫情防控、国计民生、全运会配套、重大产业等重点项目建设,及早组织招标投标活动,尽快推动项目复工开工。疫情缓解后,视情况推动其余项目复工、开工建设。依托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开展对投资项目建设实施情况的远程监测、调度,提前做好项目动工计划,鼓励本地企业建设、本地人员施工的项目尽快复工。(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文化旅游局等)


  20.强化产业引导扶持。市级各类专项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优先投向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研发平台、科技攻关和应急医疗救治设施、隔离设施等疫情防控急需的项目和企业,变事后奖补为事前扶持。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会展等行业给予重点扶持。提前兑现先进制造、三个经济、文化旅游等重点领域扶持政策,对制造业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安排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3亿元,用于恢复旅游业发展,对旅游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高品质酒店及民宿建设、精品旅游演艺进行奖补。(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工信局、市文化旅游局、市交通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等)


  21.加大外贸企业扶持力度。对世卫组织PHEIC认定期内我市企业自费投保的短期货物贸易险或出口前附加险,按实缴保费给予不超过30%的补助。对我市企业受疫情影响无法赴境外参展,且于疫情响应期前支付参展费用、发生实际损失的,给予不超过实际支出50%的补助。对当年我市企业实际赴境外参加各类展会,展位费支持比例统一提高到不超过80%。组织线上展会,帮助企业拓展市场。对确因疫情影响不能及时复产履约的外贸企业,指导企业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实证明”,及时帮助企业最大限度减小损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等)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央、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遵照执行。各有关单位要根据本措施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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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 2020-02-08
文号:市政发[2020]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困难企业房产税减免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困难企业房产税减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明确我省房产税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产税困难减免条件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房产税困难减免:


  (一)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导致严重亏损的。严重亏损是指年亏损额大于企业当年全部应缴税额;


  (二)企业停产、停业连续半年以上,停产、停业期间闲置未用的房产;


  (三)省政府确定的需要政策重点扶持的企业。


  二、房产税困难减免核准权限


  房产税困难减免按年核准。按照减负提效、放管结合的原则,对我省房产税困难减免核准权限明确如下:


  (一)对西安市、西咸新区范围内的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由西安市各区(县)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西咸新区各新城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联合核准,抄报市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西咸新区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联合核准,抄报省财政厅和省税务局备案;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由省政府核准。


  (二)对杨凌示范区范围内的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由杨凌示范区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联合核准,抄报省财政厅和省税务局备案;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由省政府核准。


  (三)对其他地市范围内的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50万元(含50元)以下的,由县(市、区)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联合核准,抄报市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备案;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5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由市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联合核准,抄报省财政厅和省税务局备案;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由省政府核准。


  (四)省政府确定的需要政策重点扶持的企业减免房产税,由省财政厅和省税务局按照省政府的决定执行。


  年度终了,由省财政厅和省税务局将全年房产税困难减免情况上报省政府备案。省政府每两年对房产税困难减免的办理情况进行一次抽查。


  三、核准流程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应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九个月内,向所在地县(区)税务部门提出减免房产税的申请。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时应提交下列资料: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2.减免税申请报告;3.房屋产权证书或其他证明纳税人实际使用房产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4.证明纳税人困难的相关材料。


  (二)受理。纳税人减免税申请由所在地县(区)税务部门受理。税务部门核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及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的原因。县(区)税务部门在受理后应及时将受理情况通知同级财政部门。


  (三)调查。受理申请后,县(区)财政和税务部门组成调查组,对申请人的房产税困难减免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并提交明确初步意见的书面调查报告。


  (四)核准。房产税困难减免税事项实行财政、税务部门联合核准。对符合房产税困难减免条件的,由财政、税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准并下发文件进行确认;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等法律救济的权利。


  四、核准时限


  县(区)财政、税务部门须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调查工作。属于本级核准权限的,县(区)财政、税务部门在调查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决定并下发文件;属于上级财政、税务部门核准权限的,应在完成调查工作之后5个工作日内,以正式文件将相关资料、意见报送市级财政、税务部门。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财政、税务部门在收到县(区)财政、税务部门报送的文件后,属于本级核准权限的,1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决定并下发文件;属于省政府核准的,在10个工作日内,以正式文件将相关资料、意见报送省财政厅和省税务局。省财政厅和省税务局在收到市级财政、税务部门报送的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报省政府。


  省政府确定的需要政策重点扶持企业的房产税困难减免,省财政厅和省税务局在接到省政府相关文件后30个工作日执行。


  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核准决定的,经核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坚持服务与管理并重的原则,加强对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核准事项的后续管理,对经核准减免税的纳税人进行跟踪评估,对骗取减免税的,应及时追缴税款并按规定予以处理。


  本公告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19年12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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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26
文号: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西安市医疗保障局 西安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缓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各区县、开发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西咸新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市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省医保局、财政厅、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陕医保发[2020]11号)要求,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经西安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阶段性减征缓征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减征


  1、对参加西安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不含在编制管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的机关事业单位)所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含生育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为2020年2月至6月,共5个月。


  2、受疫情影响,参保单位逾期未缴纳2020年2月至3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应在4月底前补办。


  3、减征期限内已按正常费率缴纳2020年2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单位,由医保经办机构重新核定应缴费额,确定减征部分的金额,冲抵以后月份的医保缴费。


  4、在减征政策执行期间,参保单位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同时,为保证参保职工医保待遇不受影响,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仍按照原有政策比例划入。


  二、缓征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2020年连续3个月亏损且财务困难无力缴纳社会医疗保险费的企业,可向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缓缴社会医疗保险费,经市级医疗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同级税务部门批准,缓缴期限自欠费之月起不超过6个月,缓缴终止期不得超过2020年12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工作要求


  1、各区县、开发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和西咸新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要提高思想认识,履职尽责,做好减征政策的宣传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2、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做好统计监测,跟踪分析基金运行情况,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管控制度运行风险,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并根据减征情况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预算。


  3、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持续完善经办管理服务,优化办事流程,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实施减征政策期间不能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如遇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西安市医疗保障局


西安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


2020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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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16
文号:市医保发[2020]2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民办幼儿园扶持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我省和我市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决策部署,促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发展,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化解民办幼儿园面临的实际困难,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前足额拨付全年公用经费补助资金


  提前足额拨付2020年全年公用经费补助资金。各区县、开发区要足额落实本级应承担资金,并将省级、市级、区(县)级学前教育公用经费及时拨付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财政安排的公用经费补助资金,可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临时用于疫情期间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师工资待遇等方面支出。


  二、阶段性减免相关费用


  (一)免征民办幼儿园水利建设基金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2020年2月至4月,减半征收民办幼儿园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对受疫情影响,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民办幼儿园,符合条件的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间参保教职工个人权益不受影响。


  (三)按照《关于阶段性减征缓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市医保发〔2020〕21号),2020年2月至6月,减半征收民办幼儿园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含生育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受疫情影响,2020年连续3个月亏损且财务困难无力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民办幼儿园,可申请缓缴医疗保险费,缓缴期限自欠费首月算起,最长不超过6个月,终止期不超过2020年12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减轻房租负担


  (一)统筹安排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对2020年2月底前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在园幼儿人数给予园所补助。补助标准为每生每月30元,补助期限为两个月(2020年3月至4月),用于房租补助,及疫情防控物资、设施设备购置等。


  (二)鼓励有关单位参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陕政办发〔2020〕4号),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2020年2月免收房租,3月至4月房租减半。


  (三)对承租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


  四、加大金融扶持力度


  按照《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有效应对疫情促进经济平稳发展若干措施(暂行)的通知》(市政发〔2020〕1号),鼓励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暂时运转有困难的民办幼儿园,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还款困难的民办幼儿园,可采取延长还款期限、减免逾期利息、无还本续贷等方式增加贷款投放。有条件的区县、开发区,可以采取贴息等适当方式,鼓励金融机构向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提供贷款。


  五、落实资助政策


  各区县、开发区要足额拨付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幼儿的生活补助资金。民办幼儿园要严格按照资助政策要求,及时发放生活补助资金,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幼儿的保教活动不受疫情影响。


  六、提供防疫物资采购渠道


  要将民办幼儿园纳入疫情防控工作体系,统筹做好防疫物资的调配供应工作。各区县、开发区教育局可参照《关于做好防控物资供需对接的通知》(市教通〔2020〕45号)向民办幼儿园提供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名录,供民办幼儿园自主选择采购。


  以上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至新冠肺炎疫情解除自行废止。国家、我省出台的相关政策,我市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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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4-30
文号:市政办函[2020]4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市场消费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促进市场消费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5月12日


陕西省促进市场消费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若干措施


  为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加快建立同疫情防控相适应的经济社会运行秩序,增强居民消费信心,扩大商品消费,激发市场活力,推动全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鼓励汽车消费


  1.鼓励购买新能源汽车。认真落实国家政策,将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和免征购置税政策延续至2022年年底。结合落实《陕西省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加大各市(区)新能源公交车替换力度。有条件的市(区)对购买新能源公交车和燃料电池汽车,以及无车家庭购置首辆家用新能源汽车,可给予适当支持。[各市(区)政府(管委会),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落实]


  2.鼓励汽车淘汰更新升级。进一步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高排放老旧机动车淘汰更新实施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陕政办发〔2018〕50号)、《陕西省促进高排放老旧机动车淘汰更新补助暂行办法》,鼓励淘汰更新高排放老旧机动车。有条件的市(区)对自愿提前报废更新未达到强制报废要求的家用高排放老旧车辆和公共服务领域老旧车辆,可给予适当支持。[各市(区)政府(管委会),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落实]


  3.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认真落实国家政策,对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旧车,从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年底减按销售额0.5%征收增值税。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促进二手车加快流通。推广建设二手车交易登记监管信息系统,推动二手车交易规范发展。[各市(区)政府(管委会),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4.鼓励农村车辆消费升级。鼓励各市(区)研究汽车下乡支持政策,组织开展汽车下乡促销活动。有条件的市(区)对农村居民报废三轮汽车并购买3.5吨以下货车或者1.6升以下排量乘用车,可商供货企业给予适当支持。[各市(区)政府(管委会),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落实]


  5.放宽汽车限行规定。在实施国六排放情况下,逐步减少城市车辆限行次数。支持各市(区)对达到国家排放标准、符合相关技术特征的皮卡车型,适当放宽或全面取消进城限制。[各市(区)政府(管委会),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落实]


  6.支持汽车企业提高产销率。鼓励汽车销售龙头企业发展线下线上新业态新模式。鼓励汽车整车生产企业积极参与政府采购,将汽车产品纳入电子卖场,扩大销售。鼓励汽车整车生产企业通过各种促销活动在省外销售汽车产品,并给予适当支持。鼓励各市(区)结合老旧汽车淘汰报废更新,研究制定汽车消费促进政策。[各市(区)政府(管委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落实]


  7.加强汽车消费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创新汽车金融消费信贷产品,适应多样化汽车消费需求;优化产品定价、简化抵押贷款等业务办理流程,方便汽车消费;规范汽车金融服务费收取,保障消费者权益;增加授信额度,加快放款效率,降低融资成本,促进汽车流通企业健康发展。[各市(区)政府(管委会),陕西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省税务局、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落实]


  8.优化汽车流通网点。建设相对集中的新车、二手车交易市场,优化专卖店等汽车流通布局。[各市(区)政府(管委会),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落实]


  9.加大汽车消费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城市便利加油站建设。将新建城市停车场和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用地需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推动具备条件的地区使用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停车场、充电站。支持建成小区停车位改造扩容,新建小区依据规定比例配置停车位。[各市(区)政府(管委会),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落实]


  10.规范汽车消费市场秩序。严格落实《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加大汽车市场监管力度,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强化部门配合协作,严厉查处违法违规问题。落实属地化监管服务责任和供应商、经销商主体责任,切实做好汽车销售及其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推动汽车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各市(区)政府(管委会),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陕西银保监局、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二、支持家电消费


  11.支持绿色智能家电消费。鼓励消费者更新淘汰能耗高、安全性差的电冰箱、洗衣机、空调、电视机等家电产品。鼓励有条件的市(区)开展以旧换新活动,对购买1级能效标识的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空调的消费者,可按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助。在公共机构年度预算执行中,鼓励优先采购绿色智能家电。对取得显著成效的市(区)给予一定奖励。[各市(区)政府(管委会),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落实]


  12.支持电子消费品消费。促进智能手机、个人计算机更新换代。鼓励有条件的市(区),对购买笔记本电脑、智能手机的消费者,可给予适当补贴。对取得显著成效的市(区)给予一定奖励。[各市(区)政府(管委会),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落实]


  三、扩大网络消费


  13.对2020年首次在知名电商平台开设旗舰店、特产馆并于当年实现50万元以上农产品网络销售额的企业,给予2万元一次性补贴。[各市(区)政府(管委会),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落实]


  14.在知名网络平台设立陕菜品牌示范店推广专区,引导品质消费、特色消费,助力餐饮企业恢复发展。[各市(区)政府(管委会),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落实]


  四、激活新兴消费


  15.发展夜间经济。鼓励市(区)依托步行街建设,大力发展夜间经济。对于各市(区)纳入省级试点范围的步行街,各给予100万元奖励。[各市(区)政府(管委会),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落实]


  16.提升文旅体育健康消费。升级并发放陕西文化、旅游和体育惠民卡(券)。鼓励各市(区)推出文化、旅游和体育惠民电子卡,促进文化演出、旅游景区和健身休闲消费。鼓励各市(区)出台健康消费支持政策,创新开展健康消费促进活动,推动健康服务消费提质扩容,更好满足居民健康生活消费需求。[各市(区)政府(管委会),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体育局、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落实]


  五、增强消费信心


  17.鼓励市(区)开展与疫情防控相适应的各类消费促进活动,鼓励企业开展让利促销活动。对取得显著成效的市(区)给予一定奖励。[各市(区)政府(管委会),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落实]


  18.疫情期间,城市管理坚持柔性执法,在不影响人行通道、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允许城区临街店铺出店经营,允许大型商场适度占道促销,允许在居民居住集中区开辟临时摊点摊区,允许流动商贩在一定时间和区域占道经营。[各市(区)政府(管委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落实]


  19.及时落实国家对低收入群体特别是困难群体相关补助政策,从2020年3月至6月,在现行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保障范围基础上,将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纳入保障范围,并将价格临时补贴按现行标准提高1倍发放。(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退役军人厅、国家统计局陕西调查总队按职责分工落实)


  20.巩固深化守护消费专项行动,聚焦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合同格式条款、网络购物、群体消费等重点领域,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全面营造良好消费环境。[各市(区)政府(管委会),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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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5-12
文号:陕政办发[2020]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陕西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明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财政局、发改委(发展改革局、经济发展局)、水利(水务)局、税务局,各省管县财政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陕西省各中心支行、杨凌支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86号)精神,2015年陕西省财政厅等五部门联合印发了《陕西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陕财办综〔2015〕38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陕西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陕财办综[2015]104号),对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进行了全面规范°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了《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降低了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我们及时转发了相关文件,并按降低后的标准执行。同期,国家机构改革金面调整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税务部门的相应职责。


  为了促进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改善生态环境,经研究,决定自2020年5月1日起,继续按照《陕西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陕财办综[2015]38号)、《陕西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明确〈陕西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陕财办综[2015]104号)和《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陕价费发[2017]75号)明确的征收标准、范围和流程,做好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工作。


  国家机构改革调整后,正文中所涉及的物价部门、地税部门的职能,分别由同级相应的发改部门和税务部门承担。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发改委


陕西省水利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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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7-09
文号:陕财办税[2020]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精神,完善我省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到2020年年底,全省初步建立起产权明晰、市场定价、信息集聚、交易安全、监管有效的土地二级市场;到2022年年底,全面建立一、二级市场协调发展、规范有序、资源利用集约高效的现代土地市场体系。


  二、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规则


  (一)明晰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条件。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须符合产权明晰、来源合法等前置条件,并取得不动产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在依法批准的前提下,转让后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不补缴出让价款,直接转移登记;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由受让方依法依规补缴土地出让价款。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出让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应保障其交易自由;原出让合同对转让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应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开发建设并已经支付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有条件的,可以探索对房屋建设工程已投资额未达到总投资额25%的,按照“先投入后转让”原则,交易双方先行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办理预告登记,待达到转让条件后,再依法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建设项目转让前未实施建设行为且未办理规划、建设手续的,可凭“预告登记证明”办理项目规划、建设等审批手续;建设项目转让前已办理规划建设手续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后,应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依法办理项目规划建设变更手续。转让工业用地的,受让方拟建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投资强度、环保、安全、税收等相关要求。


  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参照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有关规定办理,不再报经原批准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机关批准。转让后,权利性质可保留为“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也可以根据权利人申请,直接变更为“出让”方式。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不影响国家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在企业中原有的权益。转让后,受让方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与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权益相同,土地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者的作价出资或入股的剩余年限。改变土地用途的须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差额。


  (二)保障国有土地资产保值增值。国有企业或公有经济成分占主导地位的公司、企业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名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应通过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公开进行转让,转让合同中须明确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价格,低于标定地价20%(尚未制订标定地价的地方,低于同时段同用途宗地市场交易均价)的,市、县政府代表国家以其申报价格实施优先购买。


  (三)完善土地分割、合并转让政策。土地分割应符合条件,经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允许分割转让,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建设用地使用权属于同一权利人、用途相同且相邻的,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合并,以合并前各宗土地的剩余年期综合确定合宗后的土地使用年限,但不得超过该用途的法定最高年限。分割或合并后的土地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批准分割、合并时予以明确,并报本级政府备案。对原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分割”的宗地,从其约定。不属于闲置土地的一般经营性在建工程项目用地使用权转让,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同时转让,受让方应继续履行土地出让合同中各项义务,未按约定续建和竣工的不得再次转让。


  (四)实行差别化的税收政策。市、县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提出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政策的建议。


  三、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制度


  (五)有偿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以有偿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出租年限应小于原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剩余年期;改变用途的,按法律规定应重新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差额。


  (六)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应上缴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并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各市、县要制定配套政策,明确主管、监管部门及其责任,规范出租程序,以标定地价(尚未制订标定地价的地方,不得低于同时段同用途宗地市场交易均价)为参照制定土地收益的收缴标准,完善收缴方式,严格执行划拨建设用地出租收益年度申报制度。


  (七)营造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环境。实行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税务、自然资源等部门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健全巡查发现、举报和查处机制。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提供信息发布的线下场所,满足供需双方交易鉴证服务需求。


  四、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机制


  (八)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依规设定抵押权。划拨土地抵押须取得不动产权证,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划拨土地抵押权实现时应优先缴纳土地出让收入。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转为出让土地使用权,并依据有关规定将拍卖所得价款补缴出让金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划拨土地抵押,其抵押价值应根据划拨土地权益价格计算。划拨土地地价可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科学合理评估。


  (九)出让、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以出让、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法律法规无特别规定、出让合同无特别约定以及作价出资(入股)法律文件无特别规定的,不应限制其抵押。


  (十)租赁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承租人在按规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开发建设后,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连同土地可以依法一并抵押。


  (十一)放宽对抵押权人的限制。自然人、企业均可作为抵押权人申请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办理不动产抵押相关手续,涉及企业之间债权债务合同的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二)不同权能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条件。同一宗土地上,已预售、转让的房屋对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但不影响该宗地设定土地抵押权。在设定建设用地抵押权时,土地抵押的面积不包括已预售、转让的房屋所对应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已开发建设的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上建(构)筑物应与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分层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不动产抵押时,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妨碍、损害其他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正常行使和权益,并在不动产登记时注明。


  (十三)依法保障抵押权能。探索允许不以公益为目的的教育、医疗、卫生、养老等社会领域企业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融资,抵押融资时须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抵押融资款项仅限于项目开发建设及项目建成后运营管理所需,不得为第三方提供担保。在抵押权实现时,抵押权人及受让方不得改变原不动产用途,保障原有经营活动持续稳定,确保利益相关人权益不受损害。各市、县要积极探索建立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风险提示和抵押资金监管机制,防控市场风险,维护土地、金融市场秩序。


  五、严格规范土地市场秩序


  (十四)制定实施细则。各市、县要按中央和我省相关文件精神要求,制订本地区的实施细则,经本级政府审议后发布实施,同时向上一级政府备案。


  (十五)建立交易平台。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在现有的土地交易机构或平台基础上搭建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交易平台,汇集土地二级市场交易信息,提供交易场所,办理交易事务,大力推进线上交易平台和信息系统建设,也可依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十六)完善交易规则。各地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文件规定,制订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交易规则、操作流程和规范文本。


  (十七)规范交易流程。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建立“信息发布——达成意向——签订合同——合同备案——登记申请——交易监管”的操作流程,明确相关规则。交易双方可以自行协商交易,也可委托平台公开交易。各部门要各司其职,积极配合交易流程各环节的工作,发挥政府的整体合力。


  (十八)加强信息共享。各市、县要建立涉地司法处置协同机制。加强涉地司法处置工作衔接,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案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该向法院提供所涉不动产的权利状况、原出让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情况等。建立健全执行联动机制,司法处置土地可进入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交易。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对监管企业进行国有资产处置时,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在公开交易前应征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


  六、建立健全服务监管体系


  (十九)提供高效便捷政务服务。各市、县应在土地二级市场交易机构或平台汇集交易、登记、税务、金融等相关办事窗口,加强交易与登记、税务等工作的衔接,实现交易检核、登记一体化,提供一站式便捷、高效的服务。


  (二十)重视培育规范中介组织。提高中介机构参与交易服务的积极性,建立土地二级市场评估、咨询、法务、居间代理等中介机构库,从机构库中随机抽取中介机构,建立公开、公正、透明的中介服务秩序。采取综合评价、绩效考评等措施,建立考评及退出机制,对存在脱离土地市场实际进行价格评估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二十一)加强土地市场监测监管。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完善监测监管信息系统,定期形成监测分析报告,综合分析研判市场形势,以落实地价公示制度为基础发挥地价的宏观调控作用,促进低效用地开发利用。落实产业用地政策,以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为载体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实现土地经济效益最大化。


  (二十二)完善土地市场信用体系。从信息发布、合同签订、履约情况、土地资源利用效率等方面完善市场主体信用征询,评价企业信用等级,推动失信联合惩戒。鼓励市、县创新机制,提高全省信用体系建设水平。


  七、强力保障土地二级市场建设


  (二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市、县两级政府是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工作的责任主体。各市、县要建立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国有资产监管、市场监管、税务、人民银行、银保监、金融监管等部门单位参与的工作协同机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信息共享,形成“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市场运作、公开交易”的土地二级市场工作合力和运行体系。


  (二十四)营造社会氛围。各地、各部门要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引导和约束建设用地使用权进入有形市场和公共交易平台依法公开交易,防止和杜绝游离于监管范围的“隐形交易”。充分尊重各方意愿和合法权益,提升土地二级市场监管和服务效能,促进存量建设用地的盘活利用,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二十五)加强督导检查。各地要在组织开展好市本级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建设的同时,加强对所辖县、区的督导检查,确保该项工作在依法规范的轨道上健康运行、有序推进。工作中要注意分类指导,尊重客观实际和基层创新、群众意愿,建立健全激励与容错纠错机制,发现问题及时纠偏。要切实加强对土地二级市场运行状况的全程监管。


  省自然资源厅等部门要结合法定职责和工作需要,加强业务培训和检查指导,履行对各地备案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对工作推进状况进行检查等职责,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二十六)严格责任追究。对违反土地二级市场相关规定的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以及责任人员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坚决打击各种腐败行为。


  已经依法入市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参照本意见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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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8-13
文号:陕政办发[2020]1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授权事项方案》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于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按照税法规定,陕西省人民政府提出《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授权事项方案》,已于2020年7月30日陕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现予以公布。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8月24日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授权事项的方案


  为了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的授权规定,统筹考虑我省应税资源的品位、开采条件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情况,制定《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授权事项方案》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税额)的,相关税目资源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税额)按《陕西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规定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六个资源税税目,地热、矿泉水、石灰岩、砂石、其他粘土应税矿产品实行从量计征;天然卤水应税矿产品实行从价计征。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七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减免资源税: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矿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重大损失的,损失超过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50%(含50%)以上的,自遭受重大损失次月起,连续12个月减征资源税50%。纳税人申请减征当年资源税,由省级财政、税务部门核准,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由省级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认定。


  (二)纳税人开采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伴生矿资源税减征50%,没有分开核算的,按主矿适用税率计征资源税。伴生稀有贵金属不予减免资源税。


  纳税人开采低品位矿,减征资源税50%。


  (三)纳税人利用尾矿提取矿产品的,免征资源税。


  同时符合上述(一)(二)条减免情形的,纳税人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不能叠加使用。


  四、地热、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和地热回灌由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认定和核定。


  五、财政、税务与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建立工作配合机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及时共享涉税信息,切实加强资源税征收管理。


  本方案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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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8-24
文号: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公告2020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工信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中小企业技术改造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财政局、工信局:


  为支持我省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陕西省委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陕发〔2018〕23号)和《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陕政发〔2018〕25号)有关要求,省财政厅、省工信厅制定了《陕西省中小企业技术改造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经省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工信厅


2019年9月27日


陕西省中小企业技术改造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加快全省中小微企业、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扩大有效投资,引导社会资金加大对中小微企业技术改造的投入力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陕西省委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陕发〔2018〕23号)、《中共陕西省委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陕发〔2019〕3号)、《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陕政发〔2018〕25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级财政资金分配暂行规定的通知》(陕政发〔2019〕2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使用原则


  (一)绩效优先。强化“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谁支出、谁负责”的绩效管理理念,实施专项资金和项目全过程绩效管理。将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以及支持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成效,作为专项资金分配和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创新引领。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鼓励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提升企业技术和装备水平,推进创新绿色安全发展。


  (三)突出重点。按照国家和省级相关产业政策,推动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加快优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推进重点产品和品牌培育,支持重点优势中小微企业做大做强,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四)市场导向。以专项奖励资金为引导,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和企业投资主体的作用,调动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等投资中小微企业的积极性。


  (五)统筹使用。充分考虑地方资源禀赋,支持具有地方特色的中小微企业和优势产业发展,支持欠发达地区积极培育市场主体,发展中小微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


  (六)公开透明。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申报程序,实行专款专用、第三方评估,确保资金使用规范透明、安全高效。


  第三条 管理职责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专项奖励资金项目管理,会同省财政厅提出年度资金使用方向和标准。经分管省长批准后,制定下发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专家评审,编制专项奖励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专项奖励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自评。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奖励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对省级相关部门绩效自评情况进行再评价。


  专项奖励资金需要用于其他支持中小微企业、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项目或奖励事项时,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商省级相关部门提出资金使用意见,并按职能分工管理。


  第四条 支持对象


  专项奖励资金支持的中小微企业应为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企业,在本省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财务制度健全、具有承担项目建设的相应能力。


  企业项目建设须符合环保部门相关规定和要求。


  第五条 支持范围


  (一)促进重点产业和支柱产业加快发展。重点支持符合我省产业政策和重点产业领域的中小微企业做大做强;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支持企业转化应用重大科技成果,促进产业化发展;支持企业在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领域创新发展。


  (二)推动技术装备更新和升级改造。支持企业推广应用自动化、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等先进制造系统、智能制造的关键核心设备;支持农副产品加工企业的技术引进和新产品开发;支持企业绿色发展和安全生产。


  (三)促进产业链整合和配套发展。支持龙头企业牵头实施产业链整合,推动产业链向行业高端延伸,提升产业基础能力,提高产品附加值;支持中小微企业与国有大中型企业开展配套协作;支持军民融合企业发展及军民两用技术的产业化和相互转化。


  (四)推进中小企业创业创新高质量发展。落实中、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要求,支持中小微企业加大自主创新投入,提升创新研发能力;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加大科研技术投入,提升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支持中小微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提高“专精特新”发展水平。


  (五)推动其他非工业行业技术和设备类改造提升。发挥工业技术改造的带动作用,促进相关产业梯次协调发展,促进大中小微企业融通发展。


  第六条 支持方式


  (一)贷款贴息。主要支持以银行贷款和合法的非银行性质贷款机构贷款的中小微企业技术改造类项目。贷款贴息额度或融资贴息额度比例不高于已到位项目贷款的10%,单个项目贴息上限不超过500万元。对未按合同规定归还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和罚息不予贴息。


  (二)以奖代补。对中小微企业以自有资金且当年已经完成项目建设或完成项目建设进度50%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支持。奖励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设备类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七条 项目申报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或省级相关部门、省财政厅根据我省产业发展相关规划和政策导向,编制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申报条件、程序等具体要求。项目通过省级专项资金项目库系统申报管理或进行测算分配。


  设备类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项目,由各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组织推荐,通过项目申报程序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和省财政厅审核批复。


  设备类固定资产投资50万元(含)至1000万元项目,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与省财政厅根据有关政策目标和测算系数测算分配到各市(区),各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根据省级预算控制和本级当年技改项目实际需求组织项目申报和审核批复,并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备案后,由各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实施。


  专项奖励资金项目每年组织申报2次。


  第八条 公示公开


  拟支持的专项奖励项目,分别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或省级相关部门和省财政厅,通过各主管部门网站和项目库系统向社会公示,对公示期内无异议的项目,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或省级相关部门会同省财政厅下达项目计划。测算分配给各市(区)的资金,各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也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对审批的具体项目情况进行公示。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通过主管部门网站主动向社会公开专项奖励资金相关信息。省财政厅应通过省级专项资金项目库系统,向社会公开资金分配结果等相关信息。


  第九条 项目管理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项目管理,对项目实施和专项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管。


  项目执行过程中,各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应对项目单位承担的项目进展、绩效情况进行跟踪管理,纠正执行偏差;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后六个月内备齐验收申请材料,向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组织对项目情况进行验收,将验收情况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适时组织对市(区)项目组织实施情况进行核查。


  项目单位应做好项目具体实施工作,项目建设内容如有重大调整或项目不能按计划实施的,应按程序逐级上报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和财政部门,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或省级相关部门和省财政厅核实,按程序报请批准后,调整项目内容计划或终止项目并收回资金。


  第十条 资金管理


  专项奖励资金预算安排,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申请,省财政厅审核,报省政府审定。专项奖励资金预算批准后,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拟定资金分配计划,送省财政厅审核,报分管省长审定。分管省长审定后,省财政厅按分配计划下达预算、拨付资金。


  经审定的专项奖励资金预算原则上不得调整,如需调整,应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级财政资金分配暂行规定的通知》有关规定报批。


  项目单位要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依据项目预算的内容、开支范围和标准合理使用专项奖励资金,严禁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对当年未能按项目用途使用和按期实施的项目,应避免资金沉淀,及时终止项目并收回资金,收回的资金由财政部门统筹使用。


  第十一条 绩效管理


  项目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合理设定项目绩效目标。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评审项目时,应对项目绩效目标设置情况进行评审。各级财政部门在下达项目预算时,应同时下达项目绩效目标。


  各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每年对本地区专项奖励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进行跟踪管理,认真做好总结和年度绩效自评工作,次年2月底前将总结和绩效自评报告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或省级相关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或省级相关部门适时对项目执行情况和专项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绩效自评,绩效自评结果于次年3月底前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应对重点项目实施绩效评价,年度绩效评价报告应报送省政府,并在部门网站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强化专项奖励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评价结果与下一年度预算安排挂钩,对投资增长较快、非公经济占比提升较快的市(区),适当提高该市(区)专项奖励资金额度,对低效无效的,削减或取消奖励资金额度。


  第十二条 责任追究


  专项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和挪用。对于截留、挤占、挪用、骗取专项奖励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渠道或由省财政厅收回外,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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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9-27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实施意见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强化稳就业举措,激活个体经营、非全日制以及新就业形态等灵活就业市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国办发〔2020〕27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优化贷款税收等政策支持个体经营发展。鼓励劳动者“零成本”“低成本”创办小规模经济实体,从事个体经营。用好用活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落实好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支持工具和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计划两个新工具。创业担保贷款个贷最高额度20万元,10万元以下免除反担保,2020年内优先支持受疫情影响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体工商户、购置生产经营必需工具的平台就业人员。“秦青优惠贷”项目为45岁以下青年提供最高300万元贷款。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可在3年内享受每户每年14400元限额的税费减免。将企业失业人员、农民工纳入创业补贴范围,按规定给予每人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团省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拓宽钟点工临时用工短期工等非全日制就业渠道。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会员众多、联系广泛等优势,推出岗位吸纳就业。创建城乡社区养老、托幼、心理疏导等社会工作服务站,增加就业岗位。推动发展批发零售、保洁绿化、建筑装修、养老护理家政等行业提质扩容。加快推进标准化菜市场新建或改造提升项目试点,大力发展夜间经济,支持发展各类特色小店,进一步增加灵活就业机会。对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从事非全日制等工作的,可按其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三项之和的一定比例,在规定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中小微企业新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退役军人、贫困劳动力、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按每人每月600元标准给予最长6个月以工代训补贴。(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支持发展基于互联网平台创业就业的新就业形态。推进“上云用数赋智”行动,发展壮大数字经济新业态。推广壮大“互联网+”“平台经济”“云经济”,培育电商龙头企业,推广餐饮类垂直电商平台应用,加快发展移动出行、线上教育培训、在线娱乐等功能性服务平台。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合理设定监管规则,为劳动者居家就业、远程办公、兼职就业创造条件。支持有条件的人员应用电商直接创业,鼓励个体电商转型企业。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创造岗位,降低入网门槛,减免注册、加盟、运营、管理等服务费用。支持数字招聘平台、零工平台建设,培育人力资源龙头企业,引导中介服务机构转型升级,提供融合就业指导、职业培训、岗位推荐等多元化免费服务。(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委网信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大力支持家政服务业发展。在西安市确定2所本科高校开设家政服务相关专业,培养家政服务高端管理人才。鼓励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优化专业布局,扩大招生规模,培养更多家政服务专业人才。培育一批产教融合型家政示范企业,组织实施巾帼家政服务专项培训工程,打造员工制家政服务知名企业,形成品牌。加强与中部地区劳务协作对接,定向输送、定向派遣,提高灵活就业质量。青年文明号、城乡妇女岗位建功先进个人等评比表彰向家政从业人员及集体倾斜。(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等,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实施服务管理零收费。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创新创业,对需要办理相关行业准入许可的,开通绿色通道,实行一站式审批。对非相关行业准入许可事项,不得增加审批环节。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依法自主选择经营范围,依法登记注册,不收取任何费用。在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内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无须办理营业执照。取消涉及灵活就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对经批准占道经营的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不得额外设置条件变相收费。(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提供相应场地支持灵活就业。加快推动步行街改造提升试点工作,吸引更多商贸服务类企业和商户入驻,招引专业人才和专项用工参与智慧街区建设、平安街区管理、日常运营维护等方面工作。政府投资认定的创业孵化载体,按现有孵化实体不低于5%的比例免费提供经营场地。有条件的地方可将社区综合服务设施闲置空间、非必要办公空间改造为经营场地,免费向辖区内劳动者开放。对劳动者务工自发形成的劳务市场或零工市场,加强疫情防控、秩序维护和安全管理。抓紧落实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相关政策,鼓励各类业主减免或缓收房租,减轻灵活就业人员负担。对在疫情期间给予中小企业房租、标准化厂房租金、物业费用减免的县域工业集中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中小企业特色载体,从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搭建社区就业服务平台。督促指导县级人民政府统筹规划,用好社区和就近部门空置或过剩办公场所,结合服务对象规模和区域就业特点,建立侧重不同、功能匹配、要素齐全、出入方便且具备政府公共服务功能属性的社区就业服务平台,可通过购买服务向辖区内劳动者提供登记、培训、招聘等便利化公共就业服务。社区就业服务平台信息化建设所需费用,按规定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推动建立政企常态化合作机制,充分发挥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作用,共享人力资源、岗位用工等信息,按需组织开展招聘,组织劳务对接洽谈,帮助企业调剂余缺共享用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县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深入开展针对性职业培训。组织毕业生参加“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提升公益培训课”,通过高校网络就业平台开设市场急需、专业相关的免费职业技能培训课程,提升毕业生职业技能。将国家公布的技能类新职业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培训工种范围,引导提升行动目录清单内培训机构大力开展直播销售、网约配送、媒体运营、电子竞技、社群健康、人工智能等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等领域新职业技能培训,促进新就业形态发展。支持目录清单内培训机构更多组织开展养老、托幼、家政、餐饮、快递、维修、美容美发等服务类职业技能培训。加强新职业培训导师培养,组织有创业意愿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创业培训。开展互联网平台企业新就业形态技能提升培训试点。加大理论课程和实训课程线上培训力度,推进线上线下培训相结合,按规定落实补贴到企业到机构到个人。灵活就业人员中的专业技术人才,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评审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强劳动保护和权益保障。加强对符合劳动关系特点的互联网平台企业从业者的劳动权益保障,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关联企业与劳动者就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职业安全卫生等事项开展协商。落实劳动关系情况报告制度,及时预防化解劳动关系风险和矛盾。强化劳动监察和仲裁,及时纠正拖欠劳动者报酬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落实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考核制度,加大惩戒力度,根治欠薪顽疾。加强行政执法,依法查处灵活就业违规收费行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大对困难灵活就业人员帮扶力度。2020年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允许2021年底前补缴。推动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确保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应保尽保。落实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政策,针对性做好工伤预防,加速兑现待遇。开展困难群众摸排,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纳入低保范围,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给予临时救助。对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三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未纳入低保范围的,经本人申请,由务工地或经常居住地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对基本生活受到疫情影响陷入困境,相关社会救助和保障制度暂时无法覆盖的家庭或个人,要及时纳入临时救助范围。(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推动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政策落地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挥牵头作用,省级各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市县级人民政府切实落实稳就业保就业政策落实主体责任。将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有关工作纳入文明城市创建和测评内容,清理取消对灵活就业的不合理限制。落实国家统计监测制度,探索建立新就业形态统计监测指标。加快“实名制”动态就业服务系统建设,拓展企业用工需求对接功能,确保省市县三级贯通。通过“秦云就业”小程序,免费向劳动者提供职业指导、岗位信息、创业帮扶、就业见习等精准化、不断线服务。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渠道和媒介,大力宣传支持灵活就业的政策措施和典型做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统计局、省委文明办等,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0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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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0-02
文号:陕政办发[2020]1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财政局、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陕西省财政厅和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联合制定了《陕西省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21年2月9日


陕西省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陕西省范围内跨县(市、区)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核准,可在核准范围内实行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管理,由总机构汇总计算所属分支机构的增值税应税销售收入、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实行增值税汇总管理的总机构须为独立法人,其分支机构为总机构所属的非独立法人派出机构,与总机构属于同一法人实体,其生产、销售、财务、人事等方面受总机构支配和控制。


  未经核准的总、分支机构,不得实行增值税汇总管理,应按独立核算纳税人进行税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缴纳增值税。


  第三条 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管理方式包括按销售额比例分配、预征后清算、总机构统一缴纳。


  (一)按销售额比例分配。由总机构统一核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并按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当期应税销售额占比计算总分支机构各自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分别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二)预征后清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别以当期实现的应税销售额及预征率计算预缴增值税额。年度终了,由省税务局组织开展总分支机构年度增值税清算工作,并将总分支机构年度应纳增值税总额抵减已预缴增值税后的余额按应税销售额占比分配到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总分支机构年度清算增值税与已预缴增值税实行多退少补。经总机构同意,分支机构多预缴税额可以结转下一年度进行抵减。


  总分支机构的预征率由省税务局确定;总分支机构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的,总机构应适时提请调整预征率。


  (三)总机构统一缴纳。由总机构统一核算增值税应纳税额,统一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各分支机构不申报缴纳增值税。


  除已核准及政策有特殊规定外,原则上适用“按销售额比例分配”汇总方式。


  第四条 纳税人申请实行增值税汇总管理,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总机构和拟纳入汇总管理的分支机构需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经营、统一采购配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实现计算机联网,具有完备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的会计核算、资金使用、货物移送管理规定,能准确记录销售收入、货物进、销、存以及资金的使用情况,实现信息管理系统有效监控。


  (三)总分支机构能准确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准确提供税务资料。


  分支机构应设置以下账簿:存货明细账、应收应付款项明细账、销售收入明细账、银行存款及现金日记账。按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或由总机构统一设置账簿核算的,应由总机构分别设置分支机构相应账册。分支机构应按年保存由总机构提供的包括以上账簿记载内容的相关资料。


  (四)总分支机构总体上应具有一定规模,总分支机构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分支机构数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及同期增值税应纳税额等指标原则上应符合下述规定:


  分支机构数量应在10家(含)以上、申请汇总前总分支机构连续12个月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合计在2亿元(含)以上,同期增值税应纳税额在100万元(含)以上。


  (五)总分支机构纳税信誉良好,税法遵从度高,最近三年纳税信用等级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A级、B级或M级,未发生违反增值税相关规定及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


  第五条 纳税人申请实行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管理,应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企业基本情况;近三年生产经营情况;纳税人财务核算情况,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核算软件、经营信息管理软件使用说明;近三年遵守税收法律法规及纳税信用等级情况。


  (二)《陕西省总分支机构纳税人增值税汇总管理登记表》(附件1)。


  (三)新纳入增值税汇总管理的分支机构期末留抵税额需转至总机构计算抵扣的,由各分支机构根据汇总前最后一个属期期末累计留抵税额填写《分支机构留抵税额审核确认表》(附件2),经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由总机构汇总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第六条 经核准实行增值税汇总管理的总分支机构,发生分支机构增减变动时,总机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陕西省总分支机构纳税人增值税汇总管理登记表》(附件1)。申请分支机构减少时,需提供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分支机构注销手续;申请分支机构相关信息变更时,应注明变更的具体内容。


  第七条 经核准实行增值税汇总管理的总分支机构,因总分支机构关系、核算方式等原因发生变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或发生偷税、骗税等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以及未按确认的增值税汇总管理方式及其相应的规定进行税款计算分配或违规转移税款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的,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可取消其增值税汇总管理资格。


  经核准实行增值税汇总管理的总分支机构发生上述情形的,应及时告知总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


  第八条 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收到增值税汇总管理申请后,应按规定审核并层报,审核通过后上报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核准,总分支机构按照核准结果实行增值税汇总管理。


  对于总机构统一缴纳汇总管理方式的,应会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提出意见。


  第九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总分支机构纳税人增值税汇总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陕财税〔2016〕10号)和《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总分支机构纳税人增值税汇总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陕财税〔2016〕18号)同时废止。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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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2-09
文号:陕财税[202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继续执行应对新冠疫情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财政局、税务局,省税务局各派出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等8部委《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20]734号)精神,解决企业实际困难,鼓励市场主体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房屋租金,降低新冠肺炎疫情对企业的影响,帮扶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继续执行应对新冠疫情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承租房屋用于经营、出现困难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人考虑承租人实际困难,在双方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给承租人减免房屋租金4个月(含4个月)以上的,出租人缴纳出租房产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可依申请向财税部门提出4个季度困难减免,财税部门应予核准给承租人减免房屋租金3个月(含3个月)以上不足4个月的,出租人缴纳出租房产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可依申请向财税部门提出3个季度的困难减免,财税部门应予核准。


  给承租人减免房屋租金3个月(含3个月)以上不足4个月的,出租人缴纳出租房产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可依申请向财税部门提出3个季度的困难减免,财税部门应予核准。


  给承租人减免房屋租金2个月(含2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的,出租人缴纳出租房产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可依申请向财税部门提出2个季度的困难减免,财税部门应予核准。


  给承租人减免房屋租金1个月(含1个月)以上不足2个月的,出租人缴纳出租房产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可依申请向财税部门提出1个季度的困难减免,财税部门应予核准。


  出租人对部分承租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租金的,只能按比例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比例为减免租金部分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从租计征房产税比例为部分减免的租金收入占全部租金收入的比例,申请减免额以部分减免租金前的按季应纳税额为基数计算(可申请减免额=基数x比例)。


  二、符合上述条件的纳税人,应在每个季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申报期截至日前向主管财税机关提出申请,一并提交《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减免税申请报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权属证明、减免租金证明等资料。


  符合申请2个季度(含2个季度)以上困难减免条件的,可进行一次申请,财税部门核准后,纳税人只需在相应季度申报期进行减免税申报即可。


  纳税人应对所提供资料负法律责任。


  三、本通知所涉及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由县(市、区)财税部门办理。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困难申请后,涉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由税务机关核准;涉及房产税的由财税部门共同核准;各税务派出机构所涉及的核准事项,由各派出机构商收入归属地财政部门予以核准。不符合条件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等法律救助的权利。


  四、在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为方便纳税人办理业务、简化办税程序,各县(市、区)财税部门按照“申请即予核准,事后核查”的原则,对受理的申请及时核准,并以签署意见盖章的《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代替批复文件,核准后将核准结果报市级财税部门备案。


  五、经核准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纳税人须进行减免税申报。其中出租方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租金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归类到“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性质代码为0010011608;出租方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租金减免房产税,归类到“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减免房产税”,减免税性质代码为0008011608。


  六、本通知下发之日前已缴纳的应予减免的税款,在纳税人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或者予以退还。


  七、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们。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21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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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2-24
文号:陕财税[2021]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2020年第二批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和《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陕财税〔2018〕15号)规定,现就2020年第二批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0年第二批获得免税资格的省级非营利组织名单


  根据非营利组织的申请情况,经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确认,陕西上市公司协会等31个组织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详见附件)。


  二、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的范围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三、相关要求


  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要分别核算应税收入及其成本、费用、损失和免税收入及其成本、费用、损失,针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


  名单中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有效期为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附件:陕西省2020年第二批获得免税资格的省级非营利组织名单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21年3月15日


  附件


陕西省2020年第二批获得免税资格的省级非营利组织名单


  1.陕西上市公司协会


  2.陕西省环保志愿者联合会


  3.陕西省建材商会


  4.陕西省女法律工作者协会


  5.陕西省房地产研究会


  6.核工业四一七医院


  7.西安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8.陕西省整形美容协会


  9.陕西省粮食行业协会


  10.陕西省健康促进与教育协会


  11.陕西九九老龄事业基金会


  12.陕西省应急产业协会


  13.陕西省金属学会


  14.陕西省钢铁工业协会


  15.陕西绿色原点环保宣教中心


  16.陕西西北大学朱雀教育发展基金会


  17.陕西省华东企业发展促进会


  18.陕西省民办教育协会


  19.陕西省企业信用协会


  20.陕西允中文教院


  21.陕西省农产品物流市场协会


  22.陕西省终南山老龄产业协会


  23.陕西福智慈善基金会


  24.陕西省旅游摄影协会


  25.陕西省商业联合会


  26.陕西省供货商企业协会


  27.陕西省物资再生利用行业协会


  28.陕西省气象学会


  29.陕西省花卉协会


  30.陕西省戒毒工作协会


  31.陕西省旅游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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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3-15
文号:陕财税[2021]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民政厅关于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7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号)要求,现将2019年度第二批、2020-2022年度第一批符合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公告如下。企业或个人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3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2019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第二批)


  1.陕西省慈善协会


  2.陕西省慈善联合会


  3.陕西省红丝带志愿者协会


  4.陕西省爱心温暖助学协会


  5.陕西省公羊会公益救援促进会


  6.陕西省渐冻人关爱互助协会


  7.陕西省孝老爱幼道德公益协会


  8.西安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


  9.陕西省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


  10.延安教科文发展基金会


  11.陕西省宝鸡市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


  12.陕西省西安市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


  13.陕西省农业发展基金会


  14.榆林市胡星元慈善基金会


  15.陕西省社会公益基金会


  16.陕西纯山教育基金会


  17.西北工业大学教育基金会


  18.陕西省现代科技创业基金会


  19.陕西国运教育慈善基金会


  20.陕西省红十字基金会


  21.陕西宏府慈善基金会


  22.陕西省易信慈善基金会


  23.陕西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


  24.陕西鱼化龙创业基金会


  25.陕西众泰慈善基金会


  26.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


  27.陕西省天骄煤矿子弟助学基金会


  28.陕西荣禾老年基金会


  29.陕西美术事业发展基金会


  30.长安大学教育基金会


  31.陕西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


  32.陕西省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


  33.陕西九九老龄事业基金会


  34.陕西省西安华侨慈善基金会


  35.陕西省西安城墙保护基金会


  36.陕西省神州汉文化保护发展基金会


  37.陕西文学基金会


  38.陕西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39.陕西福智慈善基金会


  40.延安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41.榆林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42.陕西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基金会


  43.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


  44.陕西赵季平音乐艺术基金会


  45.西安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


  46.延安革命旧址保护基金会


  47.西安高新第一中学教育基金会


  48.陕西华夏文化艺术发展基金会


  49.陕西省世联慈善基金会


  50.西安石油大学教育基金会


  51.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教育基金会


  52.西安翻译学院丁祖诒教育基金会


  53.西安高新第二小学教育基金会


  54.西安高新第一小学教育基金会


  55.西安外事学院教育基金会


  56.西安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57.西安工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58.陕西丝路文化交流基金会


  59.西安外国语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60.西北政法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61.西安市慈善会


  62.西安新兰慈善基金会


  63.西安市大兴光彩慈善基金会


  64.西安市华山青年创业公益慈善协会


  65.西安教育城公益慈善基金会


  66.西安市力邦医疗教育慈善基金会


  67.西安青青草教育公益慈善基金会


  68.西安市癌症康复协会


  69.西安市高新第一中学初中校区教育基金会


  70.西安高新唐南中学教育基金会


  71.西安市低碳助学公益慈善基金会


  72.西安高新第四小学教育公益慈善基金会


  73.西安市远元济困公益慈善基金会


  74.西安市助老爱幼公益慈善基金会


  75.西安市帮困助残公益慈善基金会


  76.西安市济困助学公益慈善基金会


  77.西安市善行公益慈善基金会


  78.西安沐浴阳光教育公益慈善基金会


  79.西安市西外附校教育公益慈善基金会


  80.西安城市建设学院教育公益慈善基金会


  81.西安市盛华新业助学助老公益慈善基金会


  82.西安市石榴花助困公益慈善协会


  83.西安市华夏教育慈善基金会


  84.西安市扶贫公益慈善基金会


  85.西安市科技环保公益慈善基金会


  86.西安市山林助学公益慈善基金会


  87.西安市企业家环保公益慈善基金会


  88.西安市西商扶贫公益慈善基金会


  89.西安市七彩枫叶教育公益慈善基金会


  90.西安隆基爱心公益慈善基金会


  91.西安市允中文教公益慈善基金会


  92.西安市唐城光彩慈善基金会


  93.西安市熊宁助学公益慈善基金会


  94.西安市勇泰志愿者公益慈善协会


  95.西安终南文教公益慈善基金会


  96.西安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基金会


  97.西安市扶弱助困公益慈善基金会


  98.西安市丹若扶贫公益慈善协会


  99.西安市乡村发展公益慈善基金会


  100.西安市欧凯扶弱助老公益慈善基金会


  101.西安市春晖共善社区基金会


  102.西安陕西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03.西安工程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04.西安市雨露助学公益慈善基金会


  105.西安市润锦助老公益慈善基金会


  106.西安市大明宫关爱儿童慈善基金会


  107.西安市天使济困公益慈善基金会


  108.西安市小蜜蜂公益慈善基金会


  109.西安市蒲公英教育公益慈善基金会


  110.西安市蚂蚁公益慈善基金会


  111.西安市唐文化保护传承公益慈善基金会


  112.西安市西悦汇助学公益慈善协会


  113.西安文化艺术发展慈善基金会


  114.西安市光辉助残公益慈善基金会


  115.西安市培华公益慈善基金会


  116.西安子牙学宫公益慈善基金会


  117.西安市扶危救困公益慈善基金会


  118.西安市安民环保公益慈善基金会


  119.西安市友发助老爱幼公益慈善基金会


  120.西安市春雨济困公益慈善基金会


  121.西安市开友助学公益慈善基金会


  122.西安市兴邦扶贫公益慈善基金会


  123.西安市德钰堂助医公益慈善基金会


  124.西安市同在蓝天下助学公益慈善基金会


  125.西安市出租汽车爱心公益慈善基金会


  126.西安市九九助老公益慈善基金会


  127.西安市新环西志愿者公益慈善协会


  128.宝鸡市慈善总会


  129.宝鸡市青年慈善基金会


  130.宝鸡市公益慈善联合会


  131.宝鸡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132.宝鸡市社会公益基金会


  133.扶风县慈善协会


  134.眉县慈善协会


  135.凤翔县慈善协会


  136.千阳县爱心公益协会


  137.宝鸡市一楠公益基金会


  138.宝鸡文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139.宝鸡明德慈善基金会


  140.渭南市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志愿者协会


  141.渭南市温暖少儿公益联合会


  142.富平县慈善协会


  143.汉中市慈善协会


  144.汉中市蒲公英公益志愿者协会


  145.汉中市希望公益志愿者协会


  146.汉中市怡兰芬公益志愿者协会


  147.汉台区慈善协会


  148.洋县壹心益社会工作者协会


  149.勉县慈善协会


  150.略阳县慈善协会


  151.镇巴县慈善协会


  152.榆林市慈善协会


  153.榆林市榆阳区慈善协会


  154.三原县慈善协会


  155.咸阳市慈善扶贫协会


  156.杨凌示范区慈善协会


  二、2020-2022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第一批)


  1.陕西省红凤工程志愿者协会


  2.陕西省各界爱心济困协会


  3.陕西省志愿服务联合会


  4.西京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5.陕西泰发祥助学助老基金会


  6.陕西千善基金会


  7.西安市追梦硬科技创业基金会


  8.西安市宝石花公益慈善协会


  9.西安市碑林区慈善会


  10.西安市梦无缺助学公益慈善基金会


  11.西安市百人公益基金会


  12.西安市瑞联济困公益慈善基金会


  13.西安雁塔邓景元社区康复志愿服务中心


  14.西安市晴暖助医公益慈善中心


  15.西安市一路有你扶贫公益慈善中心


  16.宝鸡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17.宝鸡市慈善总会


  18.岐山县慈善协会


  19.凤翔县慈善协会


  20.宝鸡上善公益联合会


  21.眉县慈善协会


  22.汉中市慈善协会


  23.汉中市蒲公英公益志愿者协会


  24.汉中市希望公益志愿者协会


  25.汉中市怡兰芬公益志愿者协会


  26.城固县慈善协会


  27.西乡县慈善协会


  28.勉县汉水人家公益志愿者协会


  29.宁强县慈善协会


  30.略阳县慈善协会


  31.柞水县爱心义工协会


  32.三原县慈善协会


  33.咸阳市慈善扶贫协会


  34.宝鸡高新区慈善协会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民政厅


2021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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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4-07
文号: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民政厅公告2021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提示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六稳”“六保”决策部署,积极落实支持疫情防控、扩大内需和鼓励科技创新相关政策,帮助纳税人顺利完成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范围


  凡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进行年度纳税申报,参与分配的分支机构按照总机构计算分摊的应缴应退税款,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需要进行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需要进行汇算清缴。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间


  (一)一般企业汇算清缴时间


  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


  (二)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企业汇算清缴时间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


  (三)更正申报注意事项


  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截止日为2021年5月31日(含),纳税人如发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有误的,可以进行更正申报,并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涉及补缴税款的不加收滞纳金。


  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截止日2021年5月31日后,纳税人如发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有误的,可以进行更正申报,涉及补缴税款的,应自2021年6月1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


  三、选择适用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


  (一)申报表选择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及相关附表


  适用纳税人类型:查账征收居民企业及实行按比例就地预缴汇总(合并)纳税办法的分支机构纳税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及相关附表


  适用纳税人类型:核定征收居民企业(核定应税所得率)。


  3.《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及相关附表(表样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适用纳税人类型: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


  (二)申报表填写注意事项


  1.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纳税人,应先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以下简称《表单》),并根据企业当年实际发生业务在《表单》中选择“填报”或“不填报”对应的附表,凡选择“填报”的附表,无论相关业务是否需纳税调整,均应完整填写附表中的信息。


  2.纳税人应重点关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相关信息的准确填写。其中小型微利企业重点关注资产总额、行业、从业人数等相关信息,确保信息填写准确;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免于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的 “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需要重点关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编号等信息的填写,避免因错填、漏填而影响相关优惠政策的享受。


  (三)税收优惠享受注意事项


  1.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纳税人,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要求,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2.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纳税人应重点关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中相关栏次的填写,按照费用归集情况准确填写“其他相关费用”、“经限额调整后的其他相关费用”栏,确保与归集表相关内容匹配,准确享受优惠。


  3.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请准确填写年度申报信息,并按照2019年度实际经营情况重新判定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4.经认定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无论是否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均应填写《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同时填写了A107041表本年度研发费用的高新技术企业,存在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应一并填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避免遗漏。


  5.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应在准确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证书编号、入库编号等信息的基础上,认真填报《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充分享受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政策。


  四、202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重点新政


  (一)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


  1.文件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


  2.政策主要内容


  (1)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3)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4)上述优惠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至2020年12月31日止。


  特别提示: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第二条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


  3.政策要点解析


  (1)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时,在优惠政策管理等方面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6号)的规定执行。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将相关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行次。


  (2)困难行业企业


  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按照8号公告第四条规定,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应当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


  (3)捐赠政策


  “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


  企业享受9号公告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


  企业取得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作为税前扣除依据自行留存备查。


  (二)延续实施普惠金融税收政策


  1.文件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2.政策主要内容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中规定于2019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具体政策为:


  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


  1.文件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


  2.政策主要内容


  对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电影行业企业限于电影制作、发行和放映等企业,不包括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电影的企业。


  (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


  1.文件依据


  《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


  2.政策主要内容


  (1)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5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3)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上述优惠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3.政策要点解析


  (1)集成电路生产具体要求


  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获利年度起计算;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集成电路生产项目需单独进行会计核算、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2)管理方法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清单、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企业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采取清单进行管理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于每年3月底前按规定向财政部、税务总局提供上一年度可享受优惠的企业和项目清单。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税务机关按照财税[2016]49号第十条的规定转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核查。


  (3)政策过渡办法


  符合原有政策条件且在2019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或项目,2020年(含)起可按原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如也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至第四条规定,可按本公告规定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定期减免税优惠,可按本公告规定计算优惠期,并就剩余期限享受优惠至期满为止。符合原有政策条件,2019年(含)之前尚未进入优惠期的企业或项目,2020年(含)起不再执行原有政策。


  (4)优惠政策选择


  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按照本公告规定同时符合多项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已经进入优惠期的,可由企业在剩余期限内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


  (五)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政策


  1.文件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2020年第27号)


  2.政策主要内容


  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政策要点解析


  (1)公益慈善事业


  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对公益事业范围的规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条对慈善活动范围的规定。


  (2)公益性社会组织


  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及管理按照现行规定执行。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及管理按本公告执行。


  (3)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


  a.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由民政部结合社会组织公益活动情况和日常监督管理、评估等情况,对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进行核实,提出初步意见。根据民政部初步意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民政部对照本公告相关规定,联合确定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名单,并发布公告。


  b.在省级和省级以下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民政部门参照本条第a项规定执行。


  c.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对象包括:


  ①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将于当年末到期的公益性社会组织;


  ②已被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但又重新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


  ③登记设立后尚未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


  d.每年年底前,省级以上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按权限完成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和名单发布工作,并按本条第三项规定的不同审核对象,分别列示名单及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起始时间。


  (4)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适用范围及有效期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为三年。


  (5)捐赠票据


  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在接受捐赠时,应当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


  企业或个人将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应当留存相关票据备查。


  五、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方式


  目前,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汇算清缴申报的方式包括网上申报和手工上门申报。其中,网上申报是指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网上纳税申报模块进行申报和更正申报,逾期申报暂不支持网上申报;手工上门申报是指由于实际情况,纳税人不能正常进行网上申报时可直接携带汇算清缴相关材料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目前我省已经完成电子税务局新版年度申报表功能的升级工作,请广大纳税人于2021年5月31日前进行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并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六、年度汇算清缴流程


  为推进“放管服”改革,帮助纳税人防范申报环节错报风险,税务机关开通“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功能,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环节为纳税人提供风险扫描服务,该服务功能以“互联网+税务”为依托,以大数据分析为手段,通过“风险体检”方式为申报数据进行风险扫描,生成风险分析信息推送给纳税人,帮助企业提前化解风险。


  (一)提交财务报表


  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首先上传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并确保所有填报的报表信息准确;属于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千户集团企业的,还需要同时上传集团合并财务报表。


  (二)填写年度纳税申报表


  在纳税人已经上传财务报表的前提下,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按期应申报”模块完成“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申报表填写工作。如果填写错误且已经提交申报,数据不涉及应纳税额时,可以作废后重新填写。


  (三)开展税收政策风险扫描


  在提交纳税申报表前,纳税人可使用“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功能进行风险扫描,该功能将在纳税人提交汇算清缴申报数据时进行风险扫描,并将可能存在的填报问题反馈给纳税人,建议纳税人使用该功能,以降低纳税遵从风险。纳税人针对反馈的可能存在的填报问题进行确认,若经核实不属于填报问题的可直接确认申报并进行缴税操作;确实存在问题的,对申报数据进行修改后,可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申报并缴纳税款;对于认为风险提示信息不准确,纳税人申报表填写准确的可直接提交纳税申报信息,完成申报及税款缴纳。


  七、其他注意事项


  (一)纳税人应如实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并按时报送相关资料,对纳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须在纳税人完成纳税年度预缴申报后才能进行。如果纳税人存在缺漏纳税年度预缴申报的,要先补充完整,才能继续申报。


  (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信息获取及帮助渠道:


  1.纳税人可通过关注陕西省税务局门户网站及陕西税务微信公众号获取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信息。


  2.纳税人如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遇到政策问题,可通过拨打主管税务机关公布的咨询电话(可通过主管税务部门门户网站获取),或者通过12366服务热线咨询服务平台沟通解决。


  3.纳税人如在电子税务局上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遇到技术问题,可通过拨打陕西省电子税务局客服电话沟通解决。客服电话:4009912366。


  (四)建议您按照疫情常态化防控的相关要求,尽可能通过电子税务局依法完成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21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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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4-13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陕西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度陕西省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科技管理部门,各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相关要求,结合年度科技工作安排,现就2021年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认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方式


  (一)高企申报按照“常年受理、无纸申报、网络评审、系统管理”的方式进行。


  (二)企业申报需登录“陕西省科技业务综合服务信息系统”(http://ywgl.sstrc.com/egrantweb),选择“科技业务办理”中“高企认定模块”,注册并根据系统提示和流程填写高企认定申请书,全程在线填写并提交材料、查询申报进度和评审状态。


  (三)通过专家评审和综合审定的企业名单,将在省科技厅网站“通知公告”栏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


  (四)公示无异议,或异议核除企业,按省高企认定办或各市区推荐机构通知要求办理认定报备手续。


  二、进度安排


  在常年受理的同时,为便于企业申报和相关单位组织开展工作,本年度高企评审拟分四个批次进行,各单位推荐截止日期为:5月30日、6月30日、8月2日、9月16日。截止日期以企业完成网上申报操作,并提交完整申报材料到受理部门时间为准。省高企认定办根据企业实际申报情况也可调整增加评审批次。


  各市区科技局、高新区科技部门是本辖区高企申报工作的责任单位,在线做好资料审核和推荐工作,一般应在各批次推荐截止日期后10日内完成资料审核和推荐工作。


  三、注意事项


  (一)申报信息系统仅允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企业进行正常申报,未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需补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后方可填写。


  (二)申报企业在准备电子材料前,请务必进入系统查看各附件上传材料的大小及要求,便于后续顺利填写。证书类的上传原件扫描件,非证书类的上传盖章扫描件。


  (三)申报条件中明确的硬性指标,系统会自动计算比例,不符合要求的系统会提醒并限制提交,请按提示补充完善后再提交。


  (四)请准确填写推荐部门、税务机关、企业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以免因无法及时与企业取得联系,导致不能认定和备案。


  (五)申报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请及时与所在辖区推荐部门或省高企认定办联系(联系方式后附)。


  四、机构和专家征集


  (一)机构征集。为做好高企培育和服务工作,请自愿为企业服务并符合高企《工作指引》有关要求和条件的会计师或税务师事务所,在2021年5月30日前,对照《工作指引》“中介机构条件”报送相关资质电子材料(邮箱:852676836@qq.com)。省高企认定办对提交申请的会计师或税务师事务所进行审核,通过的将在省科技厅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列入省高企认定专项报告推荐名单。


  (二)专家征集。根据高企认定管理工作需要,拟补充完善省高企认定评审专家库。入选专家库应符合高企《工作指引》中“专家条件”要求。请有意愿的专家,在2021年6月10日前在线(https://jinshuju.net/f/OBg30H)填写专家信息表,并上传陕西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备案表相关佐证材料。符合条件要求的纳入省高企认定评审专家库。


  联系电话:省科技厅 苗宏雄 029-87292778


  省财政厅 杨建霞 029-68936132


  省税务局 何 黎 029-87695158


  业务咨询:陕西省高企认定群(QQ群号:735541123)




陕西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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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4-29
文号:陕高企办发[2021]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商务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推进二手车交易登记跨省通办便利二手车异地交易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公安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部署要求,加快推行小型非营运二手车交易登记跨省通办,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推行二手车异地交易


对已登记的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以下简称小型非营运二手车),买卖双方可以选择在车辆原登记地(以下简称转出地)或者买方住所地(以下简称转入地)进行二手车交易,办理交易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等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所有人不通过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等将车辆直接出售给买方的,应当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按规定向买方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对在转入地进行二手车交易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应当核实现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记载的住所地与车辆转入地一致。对在转入地和转出地以外第三地进行交易的车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等不得为其办理二手车交易事宜。


二、便利二手车转移登记


小型非营运二手车可以在车辆转入地或转出地办理转移登记,机动车档案资料实行电子化网上转递。对在转入地交易的,二手车买方应当向转入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转移登记,不需要返回转出地交验机动车、提取机动车登记实物档案。对在转出地交易的,二手车买方应当向转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转移登记,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不需要提取机动车登记实物档案,并在临时行驶车号牌有效期限内向转入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机动车转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经营规范的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等场所设立机动车登记服务站,便利办理机动车登记手续。


三、规范二手车交易行为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等在办理二手车交易事宜前,应当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准确采集并及时报送相关交易信息。在办理二手车交易事宜时,应当查看交易车辆,核对交易双方当事人和车辆的相关信息及凭证等,核对内容包括:卖方身份证明信息与机动车登记证书记载的一致;实车机动车号牌、车辆识别代号等信息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记载的一致;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车辆保险是否有效等。查看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是否有非法改动迹象,是否存在非法拼(组)装、走私、盗抢骗等嫌疑。二手车交易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等应当建立完整的二手车交易档案,交易档案应当包括交易双方身份证明、交易合同、交易发票等,除交易发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时限保存外,档案保存期不少于3年。鼓励二手车交易档案电子化。


二手车买卖双方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二手车异地交易手续、申请机动车转移登记等业务,代理人应当如实提交相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委托代理人办理二手车异地交易手续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等应当采用拍摄照片、视频通话等方式核验买卖双方身份,核验过程留存音视频并纳入交易档案。


四、加强监督管理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公安、税务等相关部门加强行业管理,指导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等进一步优化规范交易服务流程,督促其认真核对交易信息,建立二手车交易档案。对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规范准确录入、信息传递及时的,公安交管部门可以在办理机动车登记时联网核对相关信息。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等未按规定核对二手车交易信息、保存交易档案的,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采取警示提醒、告诫约谈等方式依法处理。对未按规定办理二手车交易事宜造成当事人损失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等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为非法拼(组)装、走私、盗抢骗等车辆办理交易手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积极推广实施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税务部门要加强配合协作,优化管理服务,便利二手车异地交易,切实便企利民。2021年6月1日起,在部分城市(名单见附件)试点推行小型非营运二手车异地交易登记;自2021年9月1日起,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计划单列市全部推行;2022年上半年,全国全面推行。


小型非营运二手车交易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城市名单.xls


附件:[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商务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税务总局办公厅


2021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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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4-07
文号:商办消费函[2021]12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为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科技创新,现将有关进口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二、对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本通知第一、二条所称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是指:


(一)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中央级、省级、地市级科研院所(含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图书馆、研究生院)。


(二)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


(三)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


(四)科技部会同民政部核定或者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民政、财政、税务部门和社会研发机构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和社会研发机构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的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


(五)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和外资研发中心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的外资研发中心。


(六)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及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校、异地办学机构。


(七)县级及以上党校(行政学院)。


(八)地市级及以上公共图书馆。


四、本通知第二条所称出版物进口单位是指中央宣传部核定的具有出版物进口许可的出版物进口单位,科研院所是指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机构。


五、本通知第一、二条规定的免税进口商品实行清单管理。免税进口商品清单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另行制定印发,并动态调整。


六、经海关审核同意,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可将免税进口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活动。


对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统一管理、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符合科技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的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有关规定的,可以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活动。


经海关审核同意,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以科学研究或教学为目的,可将免税进口的医疗检测、分析仪器及其附件、配套设备用于其附属、所属医院的临床活动,或用于开展临床实验所需依托的其分立前附属、所属医院的临床活动。其中,大中型医疗检测、分析仪器,限每所医院每3年每种1台。


七、“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印发。


八、本通知有效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1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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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4-15
文号:财关税[2021]2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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