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关于公布2020年第二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的通知

各区(市)财政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规定,按照《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优化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青财税〔2019〕22号)要求,经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联合审核确认,青岛市注册税务师协会等9个单位取得我市2020年第二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免税资格有效期为2020年至2024年五个年度。


  1.青岛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2.青岛市体育场馆协会


  3.青岛市企业参与国防建设促进会


  4.青岛市人工智能产业协会


  5.青岛市农药行业协会


  6.青岛市水利行业协会


  7.青岛市糖尿病防治研究会


  8.青岛市福慧慈善基金会


  9.青岛市立菲慈善基金会


  上述单位应在免税资格有效期满后六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免税优惠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和免税手续。


  主管税务部门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非营利组织不具备规定免税条件的,应及时报告市财税部门,由其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相应年度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21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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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5-28
文号:青财税[2021]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办公室 湖南工商业联合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湖南省助力小微企业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各市州工商联:


  现将《2021年湖南省助力小微企业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办公室


湖南工商业联合会办公室


2021年5月28日


2021年湖南省助力小微企业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助力湖南小微企业发展,助推“三高四新”战略,按照党史学习教育和“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部署,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与湖南省工商联决定,结合开展“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联合开展2021年助力小微企业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以下简称“春雨润苗”行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方案内容


  “春雨润苗”行动以落实减税降费政策为抓手,以优化办税体验为重点,以提升纳税人满意度为目标,多部门紧密协作发挥合力,引入第三方志愿服务机制,为小微企业“送政策、优体验、助成长”,让各项税费支持政策和创新服务举措及时惠及小微企业,有效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拓展成长空间,做到“春风化雨、春雨润苗,助力小微、携手共赢”。


  ——送政策。创新政策宣传形式,拓宽政策覆盖人群,精准定位推送,强化政策培训辅导,多部门协同推进,持续“惠苗固本”帮助小微企业懂政策、得实惠。


  ——优体验。强力推行“非接触式”办税,优化网办事项功能,落实发票便利化各项措施,合理配置便民办税服务场所,提供税收红利账单自我查询和推送服务,持续“助苗强干”帮助小微企业会办理、享红利。


  ——助成长。响应小微企业诉求,聚焦重点行业税收政策,降低小微企业经营成本,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持续“护苗成长”帮助小微企业稳发展、行长远。


  二、方案部署


  本次行动共推出3大类主题活动,贯穿12项服务措施,按照总体设计、层层分解、分步推进的原则具体实施。


  (一)开展“惠苗政策进万家”活动(2021年4月启动)


  1.建立协作机制,形成紧密共治圈。各级税务机关和工商联建立定期沟通机制,双方互设联络员,及时交换信息,协调解决问题,督促工作落实。在各级工商联所属商会设立税收志愿者,向小微企业宣传减税降费政策、开展创业辅导等公益活动。推动各级工商联所属商会会员企业名单与税务机关实现共享,积极扩大涉税涉费服务覆盖面,税务机关为商会会员提供纳税信用自我查询服务。(责任部门:税务系统纳税服务部门;工商联经济服务、商会管理部门)。


  2.创新宣传产品,拓宽政策宣传面。在省级工商联官方网站新设小微企业服务专栏,汇集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服务措施、办事指南等内容,优化各级税务机关小微企业税费服务专栏设置,聚焦小微企业关注点,对普惠性、行业性、专项性减税降费政策开展宣传。省级税务机关从降成本、促融资、助创新三部分编制《中小微企业减税降费政策指引》,制作二维码电子书,录制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网上纳税人学堂课件,制作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动漫视频,通过办税服务厅、税务机关和工商联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多渠道宣传推送;制作推出“湖湘税事2021”情景短剧集,选定预约办税、“非接触式”办税、电子发票、纳税信用等与小微企业办税缴费息息相关的系列事项,用生动鲜活的案例宣传税费政策及办理税费流程。各级税务机关可结合地方实际,梳理制作具有地域特色、符合小微企业信息获取习惯的多元化宣传产品进行推广。(责任部门:税务系统纳税服务、办公室、政策法规、相关业务部门;工商联经济服务、宣传教育部门)。


  3.精准分类推送,聚集企业关注点。依托“湘税通”开展税收政策精准推送,税务机关根据金三系统中企业基本信息,进行小微企业“画像”,为企业制定“个性化”标签,将税费政策条块式拆分,精准推送至相关企业;针对税务机关近期的重点专项工作,调取企业纳税行为数据,预判下一步办税流程,推送办税提醒、即将逾期事项风险提示等信息。拓宽精准推送人员覆盖面,逐步将宣传重点向企业法定代表人、税务代理人覆盖,推送捆绑小微企业微信,实现点对点,户对户精准推送。积极改进新办小微企业服务方式,将宣传阵地前移,通过深化与市场监管、社会保障等部门的协作,结合“一网通办”工作情况,联合推出包含税费优惠政策、操作指引等在内的“新办小微企业大礼包”。(责任部门:税务系统纳税服务、政策法规、征管部门;工商联经济服务部门)


  4.开展滴灌辅导,疏通办税易堵点。加强与政府部门、涉税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沟通协作,充分利用“三师”人才、业务骨干及财税法律专家组建“湘税行”志愿服务团队,分行业对小微企业进行公益培训,深入工业园区开展专题讲座,详细解读当前热点税费优惠政策,帮助纳税人熟悉业务办理流程。利用征纳互动平台、12366纳税服务热线小微企业专席等渠道,在线解答小微企业咨询问题,及时回应纳税人缴费人关切。建立新办小微企业助办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各级商会税收志愿者作用,对存在办税困难的小微企业“点对点”辅助办理。各级税务机关联合工信部门开展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知识竞赛,检测培训辅导效果,提高小微企业参与度和获得感。(责任部门:税务系统纳税服务、企业所得税部门;工商联经济服务部门)


  (二)开展“助苗服务优体验”活动(2021年5月至6月开展)


  5.优化办税缴费服务,体验“全程网上办”。省级税务机关根据税务总局统一制定发布的规范,积极拓展网上办税缴费事项,制定全程网上自助办理清单、全程网上审核办理清单、线上线下融合办理清单,县级税务机关应按要求成立“线上业务”集中处理中心,提高网上办税效率,优化纳税人网办体验。同时,根据税务总局统一安排,积极推行退税全流程电子化,推广税费缴纳方式多元化,推进简易处罚事项网上办理,进一步简化小微企业高频涉税事项办理流程;精简享受税费优惠政策办理流程和手续。在办税服务场所合理设置自助办税区,安排专人辅导小微企业操作,并听取改进意见。(责任部门:税务系统征管、纳税服务、政策法规、相关业务部门;工商联经济服务部门)


  6.优化领票开票服务,体验“专票便捷开”。进一步丰富发票申领方式,税务机关联合邮政部门大力推行电子发票网上申领、纸质发票邮寄送达服务,选择邮政快递的纳税人可以享受包邮送票上门的服务,便利小微企业领票用票。稳妥推进新办纳税人专票电子化,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推送相关政策大礼包,开展申领开具电子专票专题培训辅导,让小微企业懂开票、易开票。(责任部门:税务系统货劳税、纳税服务、征管部门;工商联经济服务部门)


  7.优化场所设置服务,体验“便民微税厅”。按照“线上服务不打烊、线下服务无死角”的工作要求,各级税务机关结合实际在有条件的地区设置便民服务室、便民服务窗口,因地制宜打造“微税厅”,“微税厅”可配置部分自助办税设备,升级为24小时智能办税厅,打通小微企业办税缴费“最后一公里”。邀请“湘税行”志愿者团队和小微企业代表实地体验,并根据需求优化“微税厅”服务事项。(责任部门:税务系统纳税服务部门;工商联经济服务部门)


  8.优化减税账单服务,体验“红利一单清”。税务机关整合优化减税降费相关数据,集中在电子税务局进行展示,为小微企业提供红利账单自助查询服务和推送税费减免数据服务,突出优惠政策享受前后对比,让小微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财务人员对于“享受什么政策、享受了多少优惠”一目了然,提升小微企业减税降费获得感。(责任部门:税务系统纳税服务、收入核算、征管部门;工商联经济服务部门)


  (三)开展“护苗成长促发展”活动(持续开展)


  9.聚焦诉求响应,持续疏导促遵从。发挥各省级工商联小微企业委员会作用,及时收集反映小微企业涉税涉费诉求,共同召开小微企业税费服务座谈会,直接听取小微企业税费方面的意见建议。建立小微企业直联机制和诉求联动响应机制,对于通过工商联及所属商会收集到的小微企业涉税诉求,严格按照小微企业快速响应程序及时处理,确保“件件有回复”。建立涉税异议事项协调机制,小微企业提出的涉税异议可通过工商联及时与同级税务机关协商依法处理。以政务服务好差评和纳税服务投诉为抓手,聚焦小微企业办税服务中的薄弱环节,持续提升服务质效。(责任部门:税务系统纳税服务、政策法规、相关业务部门;工商联经济服务、法律服务部门)


  10.聚焦重点行业,持续施策助成长。在落实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费优惠政策基础上,坚持普惠性与指向性相结合,结合湖南“三高四新”发展战略,聚焦国家重要先进制造业企业、科技型公司和“走出去”企业,落实好支持科技创新、区域协调发展、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等方面的税费优惠政策,结合工商联创新型成长型民营企业赋能行动,通过落实税费优惠激励小微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推动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责任部门:税务系统政策法规、国际税收管理、纳税服务、相关业务部门;工商联经济服务、社会发展部门)


  11.聚焦税银互动,持续创新易融资。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与银保监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定期召开银税互动联席会议,不断规范完善税银互动,在确保数据安全、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持续优化信贷审批流程,创新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助力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题。(责任部门:税务系统纳税服务部门;工商联经济服务部门)


  12.聚焦企业发展,持续优化增动力。各级税务机关和工商联联合开展对税收优惠政策宣传辅导效果的跟踪回访,搜集小微企业的意见建议,发现问题及时“补课”,并运用税收大数据对政策落实效果进行跟踪分析,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确保政策红利落实到位。围绕激发市场活力、稳岗就业支持、激励研发创新等方面,联合开展专项调研,充分发挥工商联建言献策、参政议政渠道作用,推动出台更多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责任部门:税务系统政策法规、纳税服务部门;工商联经济服务部门)


  三、方案要求


  (一)提高认识,统筹推进。各级税务机关及工商联要充分认识“春雨润苗”行动的重要意义,将其纳入年度重点工作进行谋划部署,按照全省实施方案的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分步有序地推进该项工作,确保各项措施落地有效。各项行动措施的责任部门要强化责任担当,积极协作配合,形成前台后台互相支持、内部外部同步推进的良好工作格局。


  (二)强化监督,跟踪问效。各级税务机关及工商联要加强对本系统的业务指导,定期对重点举措实施情况开展跟踪评估,及时搜集基层单位在落实过程中的问题和困难,积极协调解决,确保“春雨润苗”行动取得实效。


  (三)加强宣传,总结提升。各级税务机关及工商联要积极创新活动形式和内容,总结提炼行动中的先进经验和典型案例,积极进行宣传推广,赢得小微企业的认可和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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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5-28
文号:湘税办发[2021]3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温馨提示

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感谢您对青岛税收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我市将于2021年6月1日起,实行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合并申报(以下简称合并申报)。合并申报范围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10个税种。为方便您的纳税申报,温馨提示如下:


  一、合并申报与您“相约”。6月1日前,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已发布《致全市纳税人的一封信》、《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纳税人问题解答(一)》、《一图读懂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及合并申报操作视频等资料,获取渠道如下:


  ①关注“青岛税务”微信公众号查看相关推文。


  ②登陆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网站(http://qingdao.chinatax.gov.cn/)在通知公告专栏、政策文件专栏、“税务视频”专栏中查看相关资料。


  ③登陆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电子税务局(https://etax.qingdao.chinatax.gov.cn/portal/)“下载-操作视频”专栏获取合并申报操作视频。


  ④登陆钉钉,切换我的企业/组织,进入青岛税务征纳沟通平台,在纳税人学堂中点播视频、通知公告或我的消息模块中查看相关资料。


  二、合并申报与您“相见”。6月1日至6月18日,这是合并申报上线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这段时间内您可以进行税源信息维护、纳税申报、申报更正及未缴款申报作废。在纳税申报前,您需先在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电子税务局维护税源信息,税源信息没有变化的,确认无误后可直接进行纳税申报;税源信息有变化的,您需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报告》进行数据更新维护后再进行纳税申报。您可以选择全部应申报税种一次性完成纳税申报,也可以选择部分应申报税种分次完成纳税申报。


  三、合并申报与您“相伴”。6月19日后,若您发现在申报期内已完成的合并申报有误,可以在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电子税务局进行申报更正。同时,您可以继续选择在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电子税务局维护其他属期各税种税源信息,确认无误后可在之后相应申报期内直接进行纳税申报。


  若您在合并申报过程中有问题建议,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反馈。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21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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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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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鼓励中小企业发展优惠政策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鼓励中小企业发展优惠政策指引


  附件: 鼓励中小企业发展优惠政策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21年5月31日


鼓励中小企业发展优惠政策指引


  目 录


  一、起步阶段税收优惠


  (一)小微企业税收优惠


  1. 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 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增值税 


  3. 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4.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减半(新增)


  5.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地方“六税两费”


  6. 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7. 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


  8. 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


  9. 重点群体创业税收扣减


  10. 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收扣减


  11. 退役士兵创业税收扣减


  12. 吸纳退役士兵就业企业税收扣减


  13. 随军家属创业免征增值税


  14. 随军家属创业免征个人所得税


  15. 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16. 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免征增值税


  17.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免征个人所得税


  18. 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19. 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


  20.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即征即退 


  21. 特殊教育校办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22.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


  23.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24. 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自用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25. 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购买自用国产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三)创业就业平台税收优惠


  26. 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免征增值税


  27. 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免征房产税


  28. 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9. 大学科技园免征增值税


  30. 大学科技园免征房产税


  31. 大学科技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 创投企业税收优惠


  32.创投企业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33.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 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34.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35. 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抵扣从合伙 企业分得的所得


  36. 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抵扣从合伙 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


  37. 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38. 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增值税优惠政策


  39. 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40. 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41. 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印花税优惠政策


  42. 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分期缴纳 企业所得税


  43. 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分期缴纳 个人所得税


  44. 创业投资企业灵活选择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核算方式


  (五)银行类金融机构税收优惠


  45. 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46. 金融机构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47. 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48. 金融企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


  49. 金融企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


  50. 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缴 纳增值税


  51. 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可选择适用简易 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52.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可选择适用 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53. 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54. 账簿印花税减免


  二、企业成长期税收优惠


  (一)退还增值税增量留底税额政策


  55. 按 60%退还增值税期末增量留抵税额


  56. 部分先进制造业企业按 100%退还增值税期末增量留抵税额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57.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58. 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 100%加计扣除


  59. 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60.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


  61. 制造业及部分服务业企业符合条件的仪器、设备加速折旧


  62. 制造业及部分服务业小型微利企业符合条件的仪器、设备加速折旧


  (四)购买符合条件设备税收优惠


  63. 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免征增值税


  64.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65. 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六)科研机构创新人才税收优惠


  66.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股权奖励延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67. 科技人员符合条件的现金奖励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68. 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人员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69.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70. 获得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


  71. 获得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适当延长纳税期限


  72. 企业以及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缴纳所得税


  73. 由国家级、省部级以及国际组织对科技人员颁发的科技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74. 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减免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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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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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开展2021年税收调查工作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对2021年全国税收调查工作的整体部署,我局将于近期开展税收调查数据的采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查范围


  2021年全国税收调查名单由财政部、税务总局统一下发。调查对象由重点调查企业和抽样调查企业组成。


  二、调查内容


  本次税收调查填报依据为调查企业的2020年税收数据,调查内容共涉及四张报表,分别是反映调查企业属性的信息表,反映企业税费及财务状况的企业表,反映调查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等有关情况的货物劳务服务表以及反映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的调查问卷。


  三、时间安排


  调查企业填报税收调查表的时间以调查企业所属税务机关的具体通知为准。


  四、调查方式


  (一)依据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的要求,为减轻调查企业的填报工作量,提高调查工作效率,此次税收调查工作依托电子税务局开展。


  (二)调查企业可登陆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辅助信息报告】→【税收统计调查数据采集】-【税收调查信息采集】进入开始填报。填报完成并审核无误后,点击页面右上角“申报”按钮,提示“申报成功”即完成上报。具体操作参考操作手册。


  税收调查工作是服务税制改革、加强财税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请您遵循“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填报调查数据。为方便调查企业正确使用税收调查模块,我局已制作了教学视频及操作手册。请点击本通知下方的税收调查企业填报辅导视频及手册链接查看。由于填报数据中包括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数据,因此企业完成2020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方可填报。


  感谢您对税收调查工作的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21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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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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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连云港市税务局 连云港市残疾人联合会 连云港市财政局2021年连云港市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综〔2017〕2号)及《关于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20〕43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2021年连云港市区残疾人按比例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征收工作通告如下:


  一、年审时间


  2021年度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已于4月30日前结束,具体内容请参照市区《关于开展2021年度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的通告》(连残发〔2021〕5号)。


  二、征收时间


  用人单位应当在2021年6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保金。


  三、征收对象


  连云港市区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凡未安置或安置残疾人未达到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1.5%比例的,均属于残保金征收对象。


  四、征收标准


  (一)计算公式


  本单位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征收比例。


  (二)征收比例


  1.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20〕438号)文件精神,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小微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连云港市区残保金分类分档征收比例表

image.png

2.东海县、灌云县、灌南县、赣榆区残保金征收比例以当地发布的残保金征收公告为准。


  (三)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执行,社会平均工资的口径为城镇私营单位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连云港市区征收标准采用的社会平均工资执行全省统一标准67368元。


  五、征缴方法


  (一)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经残联审定上年度安置从业残疾人数后,单位及时在电子税务局或各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缴纳。安置残疾人比例高于1.5%(含)的用人单位无需缴纳残保金,但要在电子税务局或各办税服务厅进行零申报。


  (二)未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及时在电子税务局或到各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缴纳。


  (三)享受残保金政策免征的小微企业,单位及时在电子税务局或各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缴纳,申报后系统自动计算享受免征优惠政策。


  六、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残保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征收机关提交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七、残保金征收政策咨询电话


  国家税务总局连云港市税务局12366


  连云港市残疾人联合会0518-85850172


  连云港市财政局0518-85520602


国家税务总局连云港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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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财政局


2021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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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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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电子税务局APP(“楚税通”)上线试运行的通告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您好!


  为扎实推进党史学习教育走深走实,落实“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举措,构建全天候、全方位、全覆盖、全流程、全联通的智慧税务服务体系,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打造了新一代“互联网+税务”移动应用——湖北省电子税务局APP(“楚税通”),将于2021年6月1日上线试运行。为便于您安全、便捷、高效使用“楚税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对象


  湖北省内的所有纳税人、缴费人,包括单位纳税人、个体工商户以及自然人用户,均可免费下载“楚税通”,办理税费业务、查询税费信息,享受定制化的纳税服务。


  二、功能模块


  “楚税通”主要包括“首页”“办税”“服务”“我的”四大模块,支持申报缴税、发票代开、证明开具、咨询辅导等136项常用办税缴费业务功能。


  (一)“首页”模块


  您可通过本模块使用快捷申报、代开电子发票、查看热点问题、查询相关信息。为方便您登录后使用个性化常用办税缴费功能,本模块支持自主添加常用模块。


  (二)“办税”模块


  您可通过本模块办理发票使用、申报缴税(费)、证明开具等相关涉税(费)事项。您以单位纳税人、自然人或个体工商户等不同身份登录后,“楚税通”会自动为您展示可以办理的税费业务。


  (三)“服务”模块


  您可通过本模块操作“我要查询”“互动中心”“咨询辅导”“公共查询”“通知公告”五大功能。


  “我要查询”支持对办税缴费进度及结果、发票使用情况、申报情况、自然人缴费信息等涉税信息的查询。


  “互动中心”包括“我的待办”“我的提醒”“智能咨询”等功能,支持获取主动推送或个性化定制的各类消息,以及涉及风险、信用、待办事项等方面的提醒信息。


  “咨询辅导”包括“税收政策及解读”“办税指南”“办税地图”“办税日历”“纳税人学堂”等功能,通过多样化方式为纳税人提供互动性强、时效性高、体验性好的全方位纳税服务。


  “公共查询”提供多项便民服务,包括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查询、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息公告和查询、欠税查询等功能。


  “通知公告”及时告知广大纳税人、缴费人各类涉税公告,包括“通知公告”“欠税公告”“政策法规通知公告”“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公告”。


  (四)“我的”模块


  您可通过本模块查询、维护自身基本信息和平台信息,包括个人信息、企业绑定、修改密码等功能。


  三、下载路径


  您可通过以下渠道下载“楚税通”:


  (一)使用手机扫描下方二维码后下载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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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进入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网址:http://hubei.chinatax.gov.cn)或湖北省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portal/),扫描二维码下载安装包保存到手机上安装。


  (三)安卓手机用户在应用市场中搜索“楚税通”,苹果手机用户在苹果商店进行下载安装。


  为方便大家进一步熟悉了解“楚税通”,我们编制了《“楚税通”应用问答》(附后),也可在“楚税通”—服务—咨询辅导—办税指南中下载。


  “楚税通”上线试运行期间,您在使用过程中有任何问题或意见建议,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咨询反馈。我们将根据您的意见建议,持续完善“楚税通”功能,努力实现“便民全天候、服务更精细、指尖零距离、操作无障碍”,不断优化您的使用体验。


  感谢您对湖北税务工作的支持与配合!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21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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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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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杭州市关于加快杭州市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充分发挥生物医药产业引领作用,加快构建生物医药创新高地,完善产业生态体系,我局牵头组织编制了《关于加快杭州市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现将《若干意见》全文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1年5月31日-6月8日。在公示期内,如有意见建议,请与市经信局生物医药产业处联系,联系人:冯凯琦,联系电话:85257153。


  附件:


关于加快杭州市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充分发挥生物医药产业引领作用,加快构建生物医药创新高地,完善产业生态体系,打造先进制造业产业集群为“重要窗口”建设夯实高质量产业支撑。现就加快本市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出若干意见如下:


  一、明确目标领域对象


  1、主要目标。立足杭州生物医药产业基础,围绕产业全领域生态,健全研发、临床、制造、要素、生态和机制的全产业链政策支撑体系,进一步完善“一核四园多点”的生物医药产业重点布局,落实生物医药与健康产业“156”行动计划,通过三年努力,实现全市生物医药制造业年度工业总产值翻番。在此基础上,力争至2030年全市生物医药与健康产业规模达到万亿级。


  2、重点领域。本意见重点支持药品领域,主要包括抗体药物、新型疫苗、基因治疗、细胞治疗等高端生物制品,创新化学药及高端制剂等。高端医疗器械领域,主要包括高端影像设备、高端植介入器械及耗材、手术治疗及生命支持设备、高端康复辅具、体外诊断仪器和试剂、生物医用材料等。先进装备及材料领域,主要包括生命科学领域精密科研仪器、制药装备和高端原辅料等。其他领域,包括新型服务外包、数字化医疗(医药)、医美产品和服务等。


  3、支持对象。本意见适用于在本市行政辖区内依法登记注册,从事生物医药相关领域研发、生产、服务等生产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业组织(或联合体),以及市政府决定的其他支持对象。


  二、提升创新研发能力


  4、夯实创新策源基础。依托重点单位对接国家药物科技创新战略型平台,加强前沿领域高水平基础研究,争取若干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高级别生物安全实验室落地。鼓励骨干企业和科研院所承担省级攻关任务,布局一批市级科技重大专项。鼓励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整合优势研究力量,建设若干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创新研究机构。(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


  5、支持创新药品研发。对已在国内开展Ⅰ期、Ⅱ期、Ⅲ期临床试验,由本市注册申请人获得许可并在本市生产的1类化学药、1类生物制品,按临床试验是不同阶段,经评审给予研发投入40%,最高分别为600万元、1200万元、3000万元资金支持;每个单位每年累计支持额度不超过1亿元。(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


  6、支持改良型新药研发。对已在国内开展Ⅰ期、Ⅱ期、Ⅲ期临床试验,由本市注册申请人获得许可并在本市生产的2类化学药、2类生物制品,按临床试验是不同阶段,经评审给予研发投入30%,最高分别为300万、600万、1200万元资金支持;每个单位每年累计支持额度不超过3000万元。对已在国内开展Ⅱ期、Ⅲ期临床试验,由本市注册申请人获得许可并在本市生产的3类化学药、3类生物制品和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按临床试验是不同阶段,经评审给予研发投入20%,最高分别为300万、600万元资金支持;每个单位每年累计支持额度不超过1500万元。对已上市的创新药品再开发并新增加适应症的药品,择优每个产品给予资助200万元;同一企业年度最高资助800万元。(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


  7、支持医疗器械研发。对进入国家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的医疗器械产品,每个产品给予不超过250万元资金支持;对进入上述程序、首次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并在本市生产的产品,再给予不超过研发投入40%,最高600万元资金支持;每个单位每年累计支持额度不超过1500万元。对获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并在本市生产的创新型二类医疗器械、三类医疗器械,给予研发投入20%,最高分别为200万、400万元资金支持;每个单位每年累计支持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


  8、提升创新国际化水平。对新取得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欧洲药品管理局(EMA)、日本药品医疗器械局(PMDA)等机构批准,获得境外上市资质并在相关国外市场实现销售的药品每个产品给予200万元资助。对已取得国内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产品,新取得FDA、EMA、PMDA等市场准入资质并在相关国外市场实现销售的,每个产品给予50万元资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牵头单位:市经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


  三、完善临床研究应用


  9、建立伦理协作审查工作机制。建立全市临床研究伦理协作审查联盟制度,推动多中心临床研究伦理协作审查工作。临床研究伦理审查协作联盟各成员单位可在遵循国家相关法规、指南的原则下,探索建立对多中心临床研究实行伦理审查结果互认。统一本市临床生物样本库信息采集标准,实现数据汇集,优化样本共享机制。(牵头单位:市卫健委)


  10、加强临床研究成果转化激励。依托“杭州市科技成果转化平台”,支持医疗卫生单位开展临床研究及成果转化。对经认定的研究型病房可不纳入医院平均住院日、床位周转次数、病床使用率以及相关费用计算等。对在临床研究成果转化中做出主要贡献的医务人员,允许其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当年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且不受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牵头单位:市卫健委,配合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11、提升医企融合创新能力。建立医企对接工作机制,分批次、分阶段以“揭榜挂帅”形式鼓励医疗机构与企业、研发机构联合开展临床应用研究。支持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建设临床研究型医院,与企业联合建立技术转化平台。支持有条件医疗机构挂牌院内临床研究中心。鼓励医疗机构通过合同生产组织(CMO)或合同研发生产组织(CDMO)方式,委托在杭生产企业开展研发和生产活动,加强院内制剂的开发和转化。(牵头单位:市卫健委,配合单位:市经信局、市科技局)


  12、支持杭产药械的应用。在浙医疗机构采购经省、市有关部门认定的首台(套)医疗设备给予交易金额的20%奖励,单个医疗机构每年合计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对我市医疗机构使用经认定的创新药械、优质杭产药械,给予实际使用产品金额的3%奖励,单个医疗机构奖励每年合计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且不纳入医疗机构药占比和耗占比的考核范围。(牵头单位:市卫健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医保局)


  13、优化创新产品入院流程。加强医保体系对创新产品应用支撑,争取将各类创新产品纳入国家药品常规目录或谈判药品目录,推荐符合条件的诊疗项目、医用耗材纳入省医保目录。完善“卫健—医保—企业”面对面机制,引导本市优质创新产业进入市属医院和在杭医院。(牵头单位:市卫健委,配合单位:市经信局、市医保局)


  14、加大临床和药品保险应用。积极鼓励相关保险机构提供生物医药人体临床试验责任保险、生物医药产品责任保险等定制化综合保险产品,对符合条件的生物医药机构和企业,按其实际缴纳保费的50%予以资助,单个保单最高不超过5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牵头单位:市卫健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经信局)


  四、促进产业集聚发展


  15、提升产业链发展水平。对照全省十大标志性产业链,立足杭州“十个字”优势产业和发展方向,实施生物医药产业链“链长制”,大力培育龙头企业和单项冠军企业,通过提升产业链推动鲲鹏企业、“链主”企业、单项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等做大做强做优。(牵头单位:市经信局,配合单位:市科技局)


  16、培育生物医药“未来工厂”。持续推进生物医药制造企业数字化、智能化改造,完善生物医药产业“未来工厂”新体系,持续深化生物医药全产业链供应链体系的数字化场景创新和应用推广,推进企业组织形态变革。相关政策参照《关于加快建设“未来工厂”的若干意见》给予支持。鼓励第三方机构建设生物医药行业产业大脑,为产业集聚发展提供公共技术和信息服务。对经省认定的平台,择优按其研发实际投入的3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1000万元(参照市国际软件名城创建助推数字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牵头单位:市经信局,配合单位:市科技局)


  17、推动创新项目产业化落地。通过市级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基金以股权投资方式支持创新项目研发、GMP标准厂房建设、MAH产业化落地、重大项目引进。项目经评审,对进入临床研究不同阶段的创新性项目,由市级天使基金以差异化的方式进行股权投资;对符合产业化的项目,由市级创新发展基金以股权投资方式扶持。政府基金出资比例最高不超过项目研发投入或项目投资的30%,基金最终以优惠让利方式退出,优惠让利部分用于奖励项目团队;股权收益让利比经市政府同意最高为政府性基金扣除资金成本后收益部分的30%。特别重大项目,报市委、市政府研究,给予相应政策支持。(牵头单位:市国资委、市经信局)


  18、鼓励企业拓展市场做大做强。对我市亿元以上工业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高于前三年主营业务收入最高值的,对当年税收增长超过10%的部分形成的市和区、县(市)两级地方贡献,给予全额奖励。对参加国家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标品种按中标总价的3%予以补助,最高奖励不超过300万元。(牵头单位:市经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医保局)


  19、推广合同研发生产组织新模式。鼓励通过合同生产组织(CMO)或合同研发生产组织(CDMO)方式,委托开展研发生产活动。对我市药品或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本市生物医药企业(委托双方须无投资关联情况)生产其所持有药械产品,且销售税收结算在本市的,按该品种实际交易合同金额的5%给予资助,最高500万元。对承担委托生产任务的企业(委托双方须无投资关联情况)予以资助,最高按实际交易合同和金额(经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审计)的5%给予资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牵头单位:市经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


  20、推进智慧医疗融合发展。制定卫生健康大数据开放分级分类标准,建设医疗大数据开放基础设施,推动临床数据向企业有序开放。鼓励搭建数字化诊疗、互联网大健康平台、疾病数据中心等智慧医疗平台建设,鼓励平台对外提供服务、联合开发项目。对符合条件的平台项目,经评审按其研发实际投入的3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1000万元(参照市国际软件名城创建助推数字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牵头单位:市市卫健委,配合单位:经信局、市数据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


  五、提升要素支撑能级


  21、提升产业空间承载能力。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优先满足生物医药产业用地指标和占补平衡指标。对纳入“一核四园”内落地的省重点推进生物医药项目,由市级层面统筹安排产业用地指标。区县(市)对辖区生物医药特色园区未来三年新推出的产业发展指标、物业建设指标予以量化分解,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指标落实情况进行逐年考核。(牵头单位:市规资局、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经信局)


  22、优化生物医药环境准入管理。对符合生态环境监管要求的生物医药企业,纳入生态环境监管正面清单管理。加快推动生物医药企业集聚度较高重点区域的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简化环评办理流程。市级重大产业项目享受绿色审批通道,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调整为全市统筹。对处理生物医药园区内危险废弃物的专业机构,鼓励各区、县(市)按照危险废弃物处置量给予补贴。(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


  23、创新产业金融全方位支撑。持续扩大杭州生物医药产业股权投资基金规模。重点关注初期研发、项目落地、股权投资、新药引进和重组并购等领域,大力发展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等股权投资机构,增强政府产业基金引导带动效应,吸引一批优秀基金来杭支持产业项目落地。鼓励“一核四园”主平台,以市场化运作机制,发起设立生物医药产业子基金。对符合条件的国有创投机构采用代表性市场估值参与市场投资项目时,允许其事后办理国资评估备案。鼓励各在杭金融机构创新的金融工具,促进本市生物医药产业发展,支持优质生物医药企业充分利用境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融资,拓宽直接融资渠道。(牵头单位:市金融监管局,配合单位:人行杭州中支、杭州银保监分局、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24、加大生物医药领域人才引育。制定生物医药专项人才评定管理办法,探索建立生物医药产业人才“杭州标准”。对重点企业引进或推荐的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向市人才办推荐,支持申报各类人才培养计划。积极推进生物医药产业的国际职业资格比照认定及专项评审等工作,提升生物医药产业专业技术人才的职称等次。用好“杭商学堂”平台,探索设立生物医药产业专题班次。(牵头单位:市人才办,配合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六、健全生态服务体系


  25、支持重点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机构(GLP)、药物(含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GCP)、行业龙头合同研发机构(CRO)、合同外包生产机构(CMO)、合同定制研发生产机构(CDMO)等公共服务平台,对经认定的重点生物医药产业公共服务平台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入的30%予以最高不超过1800万元的资助。对经认定的重点公共服务平台为与其无投资关系的我市生物医药企事业单位提供服务的,给予年度合同实际金额的5%,单个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牵头单位:市经信局,配合单位:市科技局)


  26、提升注册审评和检测服务。建立与国家药监局、省药监局的常态化合作机制,进一步完善“一站式”服务体系,构建公共检测平台和评估论证专业机构,积极争取检测审评注册分支机构招引落地,提升检验检测机构能力。支持药械注册第三方服务机构,探索加快药品与医疗器械审评审批进程。支持推进生物医药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27、健全完善通关便利化措施。建立本市生物医药试点企业和物品“白名单”,布局生物材料仓储、冷链物流、通关检验配套服务。进一步发挥“浙江生物医药特殊物品出入境集中监管平台”一站式通关服务平台的作用,在安全可控前提下提升整体通关效率。构建辐射全省的生物医药流通枢纽节点,带动生物医药企业和研发机构集聚。(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跨境电商综试办)


  28、发挥产业联盟和高端会展作用。支持组建全市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创业联盟,发挥其桥梁纽带和智库平台功能。鼓励与国际化、国字号的协会进行合作,将国际性、全国性的重要论坛、峰会落户杭州,经批准同意的项目给予相关补助。(牵头单位:市经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


  七、强化统筹推进机制


  29、落实生物医药与健康产业“156行动”。围绕健全生物医药与健康产业全领域生态体系,着力落实健全研发创新体系、完善生态服务体系、打造企业引育体系、构建数字赋能体系、建立现代流通体系、强化要素保障体系六项重点任务,奋力打造万亿级产业集群。(牵头单位: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投促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30、推动区域特色发展和跨区联动合作。推动“一核四园多点”区域特色化发展,加强对跨区产业合作项目的指导协调,探索完善区区合作和利益分享机制。加大产业发展考核激励,对产业发展成效明显的区县(市),给予一定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能耗指标、排污权指标、产业基金份额等的奖励。(牵头单位:市经信局、市规资局、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生态环境局、区县(市)政府)


  31、完善重点项目决策推进机制。围绕重点目标企业、目标任务,建立项目统筹、协同攻坚、会商促进等机制,对全市招引项目信息进行全生命周期管理。对特别重大项目或市区联动项目,由市投促局等有关部门或区县(市)提出,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市委、市政府决策。(牵头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配合单位:市有关部门、区县(市)政府)


  32、推进专班机制细化落实。在市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领导小组下设药研(含动物试验)、临床、注册、流通、企业招引、康养服务业、制造业提升等7个专项体系工作组。强化市区工作联动,各区县(市)落实属地主体责任。通过落实定期例会、工作联动、督查考核等机制,推动生物医药与健康产业工作落细落实、落地见效。(牵头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配合单位:市有关部门、区县(市)政府)


  本若干意见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6月30日。本若干意见与本市其他同类政策意见有重复的,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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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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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告

尊敬的缴费人:


  为做好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缴费工作,具体内容通告如下:


  一、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2021年4月30日到期后,延续实施1年至2022年4月30日。在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期间,用人单位(含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本市灵活就业人员(含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雇主)缴纳失业保险总体费率均为1%。


  二、根据国家规定的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条件,结合本市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情况,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2021年4月30日到期后,不延续实施。本市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按现行费率正常征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用人单位浮动费率时,按照调整后的费率执行。按项目参保的施工企业缴费费率按《关于做好北京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京人社工发〔2015〕218号)规定执行,费率为1%。


  三、自2021年7月1日起,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月、按季度、按半年或按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选择按季度、按半年或按年缴费的,应在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年度申报期限内到市、区两级人力资源公共服务等经(代)办机构或街道(乡镇)政务服务中心(原社保所)办理,最迟应在选择缴费时段的最后一个月内完成缴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年度申报期限以每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社会公布为准。


  四、自2021年7月1日起,参保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期间,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由个人按月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21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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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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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2020年度自治区级获得免税资格非营利组织名单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区各市、县(区)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和《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区税务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宁财规发〔2018〕35号)规定,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区税务局联合审核认定,现将2020年度自治区级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有效期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附件:2020年度自治区级获得免税资格非营利组织名单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1年5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2020年度自治区级获得免税资格非营利组织名单


  1.宁夏医科大学校友会


  2.宁夏企业和企业家联合会


  3.宁夏扶贫开发研究院


  4.宁夏招标投标协会


  5.宁夏拍卖行业协会


  6.宁夏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7.宁夏浙江商会


  8.宁夏建设新技术协会


  9.宁夏正丰慈善基金会


  10.宁夏金宇爱心慈善基金会


  11.宁夏回族自治区关心下一代基金会


  12.宁夏回族自治区扶贫基金会


  13.宁夏青年公益实践中心


  14.宁夏回族自治区红十字会


  15.宁夏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16.宁夏绿丰源生态公益基金会


  17.宁夏贺兰山东麓葡萄与葡萄酒联合会


  18.宁夏岳麓高级中学


  19.宁夏沙漠绿化与沙发展基金会


  20.宁夏盲人协会


  21.宁夏精神残疾人及亲友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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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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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国发〔2020〕18号),做好全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服务,中国人民银行对《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第4号)进行了修订,起草了《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moj.gov.cn、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yszk@pbc.gov.cn。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上海市浦东新区繁昌路298号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动产融资登记部 (邮编:20120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统一登记办法”字样。


  4.将意见传真至:021-20679069。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6月3日。


  附件1: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2:《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docx


中国人民银行


2021年5月19日


  附件1:


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保护担保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国发〔2020〕1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入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范围的担保类型包括:


  (一)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


  (二)应收账款质押;


  (三)存款单、仓单、提单质押;


  (四)融资租赁;


  (五)保理;


  (六)所有权保留;


  (七)其他可以登记的动产和权利担保,但机动车抵押、船舶抵押、航空器抵押、债券质押、基金份额质押、股权质押、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质押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其他付款请求权,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付款请求权。


  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


  (一)销售、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出租动产或不动产等;


  (二)提供医疗、教育、旅游等服务或劳务产生的债权;


  (三)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收益权;


  (四)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活动产生的债权;


  (五)其他以合同为基础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是动产和权利担保的登记机构,具体承担服务性登记工作,不开展事前审批性登记,不对登记内容进行实质审查。


  征信中心建立基于互联网的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统一登记系统)为社会公众提供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和查询服务。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征信中心登记服务有关活动进行督促指导。


  第二章 登记与查询


  第六条 纳入统一登记范围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通过统一登记系统办理。


  第七条 担保权人办理登记。办理前,应当与担保人就登记内容达成一致。


  担保权人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登记。委托他人办理登记的,适用本办法关于担保权人办理登记的规定。


  第八条 担保权人办理登记时,应当注册为统一登记系统的用户。


  第九条 登记内容包括担保权人和担保人的基本信息、担保财产的描述、登记期限。


  担保权人或担保人为单位的,应当填写单位的法定注册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金融机构编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全球法人机构识别编码等机构代码或编码,以及其他相关信息。


  担保权人或担保人为个人的,应当填写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有效身份证件载明的地址等信息。


  担保权人可以与担保人约定将主债权金额、担保范围、禁止或限制转让的担保财产等项目作为登记内容。对担保财产进行概括性描述的,应当能够合理识别担保财产。


  最高额担保应登记最高债权额。


  第十条 担保权人应当将填写完毕的登记内容提交统一登记系统。统一登记系统记录提交时间并分配登记编号,生成登记初始登记证明和修改码提供给担保权人。


  第十一条 担保权人应当根据主债权履行期限合理确定登记期限。登记期限最短1个月,最长不超过30年。


  第十二条 在登记期限届满前90日内,担保权人可以申请展期。


  担保权人可以多次展期,展期期限最短1个月,每次不得超过30年。


  第十三条 登记内容存在遗漏、错误等情形或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担保权人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担保权人在原登记中增加新的担保财产的,新增加的部分视为新的登记。


  第十四条 担保权人办理登记时所填写的担保人法定注册名称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变更的,担保权人应当在变更之日起4个月内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担保权人办理展期、变更登记的,应当与担保人就展期、变更事项达成一致。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权人应当自该情形产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权利实现;


  (三)担保权人放弃登记载明的担保财产之上的全部担保权;


  (四)其他导致所登记权利消灭的情形。


  担保权人迟延办理注销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担保权人凭修改码办理展期、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第十八条 担保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登记内容错误的,可以要求担保权人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担保权人不同意变更或注销的,担保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办理异议登记。


  办理异议登记的担保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自行注销异议登记。


  第十九条 担保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异议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7日内通知担保权人。


  第二十条 担保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30日内,未将争议起诉或提请仲裁并在统一登记系统提交案件受理通知的,征信中心撤销异议登记。


  第二十一条 应担保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担保权人的申请,征信中心根据对担保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担保权人生效的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裁决等法律文书撤销登记或异议登记。


  第二十二条 担保权人办理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担保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办理异议登记后,统一登记系统记录登记时间、分配登记编号,并生成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异议登记证明。


  第二十三条 担保权人开展动产和权利担保融资业务时,应当严格审核确认担保财产的真实性,并在统一登记系统中查询担保财产的权利负担状况。


  第二十四条 担保权人、担保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按照统一登记系统提示项目如实登记,并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因担保权人、担保人名称填写错误,担保财产描述不能够合理识别担保财产等情形导致不能正确公示担保权利的,其法律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办理登记时,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在注册为统一登记系统的用户后,查询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信息。


  第二十六条 担保人为单位的,查询人以担保人的法定注册名称进行查询。


  担保人为个人的,查询人以担保人的身份证件号码进行查询。


  第二十七条 征信中心根据查询人的申请,提供查询证明。


  第二十八条 担保权人、担保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查询人可以通过证明编号在统一登记系统对登记证明和查询证明进行验证。


  第三章 征信中心的职责


  第二十九条 征信中心应当建立登记信息内控制度,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做好统一登记系统建设和维护工作,保障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建立高效运转的服务体系,不断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防止登记信息泄露、丢失,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征信中心应当制定登记操作规则和内部管理制度,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三十一条 登记注销或登记期限届满后,征信中心应当对登记记录进行电子化离线保存,保存期限为15年。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征信中心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登记服务费用。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X月X日起施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第4号发布)同时废止。


  附件2:


《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一、修订背景


  人民银行于2007年发布,经2017、2019两次修订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第4号),是目前明确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和查询规则,规范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统一登记系统)运行的主要文件。


  已正式施行的《民法典》进一步完善了我国担保物权制度。2020年12月22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国发〔2020〕18号,以下简称《国务院决定》),明确自2021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人民银行负责制定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和应收账款质押统一登记制度,推进登记服务便利化。征信中心具体承担服务性登记工作,不得开展事前审批性登记。


  为配套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制度的实施,更好地引导市场主体开展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与查询活动,有必要根据《民法典》《国务院决定》对《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进行修订。


  二、主要修订内容说明


  一是修改办法名称。鉴于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制度已正式施行,将办法名称修改为《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是修改法律依据。将《办法》法律依据中的《物权法》修改为《民法典》,并补充《国务院决定》作为《办法》制定依据。(第一条)


  三是明确登记范围。根据《国务院决定》有关工作要求,以列举加兜底的方式明确纳入《办法》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范围,删除《办法》第四章附则中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参照条款、其他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参照条款。(第二条)


  四是明确登记机构职责。根据《国务院决定》有关工作要求,明确征信中心承担服务性登记工作,不开展事前审批性登记,不对登记内容进行实质审查。(第四条)


  五是删除优先顺位条款。《民法典》第七百六十八条明确多重保理的清偿顺序。同时《担保司法解释》第六十六条进一步明确“同一应收账款同时存在保理、应收账款质押和债权转让,当事人主张参照民法典第七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确定优先顺序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鉴于同一应收账款上设立多个权利时担保物权的受偿规则已有明确规定,删除《办法》中关于“在同一应收账款上设立多个权利的,质权人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行使质权”的相关内容。


  六是增加当事人登记的提示条款。鉴于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由当事人自主办理,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示当事人规范办理登记,避免因登记存在遗漏、错误导致自身权利损害,在登记内容条款中,增加担保财产描述要求“对担保财产进行的概括描述,应当能够合理识别担保财产”;在如实登记条款中增加如下内容“因担保权人、担保人名称填写错误,担保财产描述不能够合理识别担保财产等情形导致不能正确公示担保权利的,其法律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第九条、第二十四条)


  七是修改担保人或担保权人为单位的登记编码信息。鉴于原组织机构代码证已停止使用,删除原要求填写的组织机构代码、工商注册号等信息。(第九条)


  八是约定登记内容增加“担保范围”及“禁止或限制转让担保财产”,并明确最高额担保中应将最高债权额作为必要登记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15条“登记的最高债权额与当事人约定的最高债权额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登记的最高债权额确定债权人优先受偿的范围”,第43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抵押财产且已经将约定登记,抵押人违反约定转让抵押财产,……抵押权人主张转让不发生物权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在《办法》第八条对相关登记内容进行了完善,为担保权人办理登记业务提供充分指引,以满足交易的需求并与司法解释相呼应。(第九条)


  九是细化征信中心的职责。明确征信中心应当建立登记信息内控制度,保障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第二十九条)


  十是其他文字修改。将《办法》中有关质权人修改为担保权人,出质人修改为担保人,应收账款修改为担保财产等。为与《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0〕第23号》关于登记系统的表述保持一致,将“基于互联网的登记公示系统”修改为“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同时将系统简称统一为“统一登记系统”。《办法》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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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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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关于延续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突如其来,对经济和就业造成严重冲击。面对困难局面,党中央、国务院将稳就业、保居民就业摆在“六稳”、“六保”首位,全面强化就业优先政策,推出一系列超常规、阶段性举措,实现了就业局势逐步企稳、好于预期。为贯彻落实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关于就业优先政策要继续强化、聚力增效的部署,做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延续实施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不超过6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参照实施。实施上述稳岗返还政策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1年以上。各地可采取后台数据比对方式,直接向符合条件的企业精准发放稳岗返还。


  二、继续实施以工代训扩围政策。对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根据吸纳人数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对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导致停工停业的中小微企业组织职工以工代训的,根据以工代训人数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将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等行业的各类企业纳入补贴范围。


  三、继续实施困难人员培训生活费补贴政策。对脱贫人口、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参加培训的,在落实职业培训补贴的同时,给予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


  四、继续放宽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规定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继续放宽至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


  五、继续实施就业见习补贴提前发放政策。支持企业扩大见习岗位规模,对见习期未满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


  六、继续实施失业保险保障扩围政策。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对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发放临时生活补助。保障范围为2021年1月1日之后新发生的参保失业人员。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不足2年的省份,可结合本地区就业形势和基金支付能力,制定具体实施政策,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七、支持毕业生基层就业和升学入伍。稳定“三支一扶”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招募规模。适度扩大硕士研究生招生和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规模。稳定大学生应征入伍规模和征集比例,突出各级各类学校毕业生征集,拓宽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入伍通道。


  八、支持毕业生自强自立、就业创业。对自主创业的毕业生,精准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服务,按规定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创业补贴、场地支持等扶持政策。将支持和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延续实施至2025年12月31日。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选择灵活的缴费方式,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选择按月、按季、按半年或按年缴费。


  九、政策实施期限。上述第一至七项政策受理期限截至2021年12月31日。对2020年度已受理、享受期未满的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可继续按原政策享受至期满为止。鼓励各地根据就业工作需要,按规定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各地要继续落实好各项长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对就业困难人员、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重点群体自主创业或被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税收减免、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创业补贴等。要梳理调整本地区就业政策清单,及时公开发布。持续加大就业政策宣传落实力度,分类精准推送政策信息,提升就业政策知晓度和到达率,推动更多政策网上办、自助办、帮办快办,提高政策享受便利化水平,促进就业大局持续稳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财政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


2021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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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5-20
文号:人社部发[2021]2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进一步做好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工作,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和排名办法》(会协〔2020〕35号)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办法已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21年5月21日起施行。


  附件:


  1.《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办法》


  2.关于《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办法》的修订说明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1年5月21日

 


  附件1:


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综合反映与科学评价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发展水平,引导事务所坚持质量导向、树立风险意识、加强诚信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以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为依托,组织开展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并发布事务所综合评价百家排名信息。


  第三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和百家排名每年开展一次。一般在每年6月底前公布百家排名信息。


  第四条 事务所自行决定是否参加中注协的百家排名,同时向中注协提供评价所需的数据及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排名结果及相关结论与信息基于数据和信息来源,并不代表中注协的观点和看法。 


  第二章 参评条件


  第五条 经批准设立的事务所,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之外,应当参加综合评价,并自愿选择参加百家排名:


  (一)未持续达到规定的设立条件。


  (二)未履行会员义务。


  第六条 涉及合并、分立事项的事务所,在上年度12月31日前办结以下所有手续的,应当以合并、分立后的事务所参加综合评价和百家排名:


  (一)形成合并、分立相关会议决议及合伙人(股东)协议,签订合并、分立协议。


  (二)完成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变更登记手续。


  (三)完成事务所财政变更备案;需要变更名称的,应取得新的事务所执业证书。


  (四)领取变更后的中注协电子单位会员证书。


  第三章 评价指标


  第七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从收入、内部治理、资源、处理处罚等四个方面反映事务所状况,共10个指标,包括:


  (一)收入。指事务所经过审计,抵销内部协作收入后的上年度合并报表业务收入。涉及合并、分立事项的,相关团队收入以会计核算的实际发票开票收入为准,在相关事务所之间进行划分。


  (二)合伙人(股东)团队的稳定性。指最近3个年度内,事务所合伙人(股东)团队的增减变动情况,正常晋升、退休的合伙人(股东)除外。


  (三)合伙人(股东)员工比率。指上年末不包括合伙人(股东)的事务所全部从业人员数量与全部合伙人(股东)数量的比率。


  (四)最近3年内部晋升合伙人(股东)比率。指最近3个年度内,事务所晋升的合伙人(股东)数量占3年前执业超过5年且年龄在60周岁以内的注册会计师数量的比率。内部晋升合伙人(股东),是指在事务所执业超过3年后晋升的合伙人(股东)。


  (五)合伙人(股东)党员比率。指事务所中共党员合伙人(股东)数量占事务所全部合伙人(股东)数量的比率。


  (六)执业超过5年且年龄在60周岁以内的注册会计师人数。


  (七)信息化支出水平。指事务所财务报表中的“信息化支出”占事务所年度业务收入的比率。信息化支出指审计软件开发费、管理信息系统开发费、软硬件采购费、软硬件运维费、网络服务费等支出。


  (八)人才培养支出水平。指事务所财务报表中的“人才培养支出”占事务所年度业务收入的比率。人才培养支出指事务所境内外培训支出的合计数。


  (九)品牌延续时间。指事务所现用名称的使用年限。


  (十)处理处罚。指最近3个年度内,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员工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情况,按处理处罚的类型及处理处罚时点的远近扣除相应分值。


  为保证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的公平、公正,事务所信息的时期指标为上年度或3年内数据,时点指标以上年度12月31日为基准日。


  第八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百家排名依据第六条10个指标计算评分,总分共计1000分,其中:


  (一)收入指标,权重为40%,满分为400分。


  (二)合伙人(股东)团队的稳定性指标,权重为3%,满分为30分。


  (三)合伙人(股东)员工比率指标,权重为5%,满分为50分。


  (四)最近3年内部晋升合伙人(股东)比率指标,权重为5%,满分为50分。


  (五)合伙人(股东)党员比率指标,权重为3%,满分为30分。


  (六)执业超过5年且年龄在60周岁以内的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权重为5%,满分为50分。


  (七)信息化支出水平指标,权重为2%,满分为20分。


  (八)人才培养支出水平指标,权重为2%,满分为20分。


  (九)品牌延续时间指标,权重为5%,满分为50分。


  (十)处理处罚指标,权重为30%,满分为300分。


  第九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百家排名信息发布中,如发现事务所填报信息不实,中注协将在综合评价百家排名信息中的处理处罚指标项中扣减相应分值,并责令相关事务所限期公告更正,对没有按期公告更正的相关事务所,将给予公开批评;对所填报信息严重失实的事务所,将给予公开批评,撤回所发布的事务所相关信息,并撤销参加下一年度百家排名的资格。


  对相关事务所财务报表信息严重失实负有审计责任的事务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作出惩戒;该事务所为综合评价百家排名信息发布范围内的,则在综合评价百家排名信息中处理处罚指标项下扣减相应分值。


  第四章 评价流程


  第十条 综合评价工作流程包括事务所填报、地方注协审核、中注协计算排名结果、百家排名信息公示、百家排名信息正式发布等环节。


  第十一条 综合评价百家排名中的事务所相关信息来源于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和事务所自行填报数据。中注协和地方注协组织相关事务所登录综合评价信息采集程序,填报、核对百家排名相关数据。同时,事务所应当及时填列和更新本所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的相关信息,并对所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地方注协负责对综合评价信息采集程序中各相关事务所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上报中注协。


  第十三条 中注协根据地方注协上报信息,对自愿参加百家排名的事务所,依据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指标计算方法及得分标准进行计算,形成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百家信息。


  第十四条 中注协在履行报批程序后,对外发布《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百家排名信息(公示稿)》,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中注协负责受理公示相关信息的投诉举报,并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 公示期满后,结合公示期内各方反馈意见,形成《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百家排名信息》,在履行报批程序后,对外正式发布。


  第十六条 中注协注册管理委员会负责研究处理在综合评价和排名工作中出现的投诉举报及严重争议等重大问题。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工作人员在开展综合评价和排名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中注协根据综合评价信息采集程序的数据,按照本办法规定,计算并确认事务所的评价得分,将自愿参加百家排名的事务所,按得分由高到低排序,发布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百家排名信息,并同时披露以下信息:


  (一)年度业务收入总额及分部信息。


  (二)与事务所统一经营的其他专业机构业务收入。


  (三)注册会计师数量。


  (四)执业超过5年且年龄在60周岁以内的注册会计师数量。


  (五)分所数量。


  (六)信息技术人员数量。指事务所中具有信息系统审计师(CISA)、IT审计师(ITA)、中国信息安全专业认证(CISP)、信息系统安全专业认证(CISSP)、思科网络专家(CCIE)、软件工程造价师等执业资格的人员数量。


  (七)事务所所属的同一国际会计网络或国际会计联盟的成员情况(按国别或地区为单位进行统计,不按国别或地区内的分所为单位进行统计)。


  (八)为事务所提供年度报表审计服务的机构。


  (九)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最近三年内受到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情况。


  (十)专业贡献度(在促进某领域业务标准建设、推动某领域发展等方面做出的突出贡献,比如:承担财政部、中注协相关课题和专业标准的研究起草工作,担任财政部、中注协或省级注协专门(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


  上述信息以上年度12月31日为基准。


  第十九条 为增强综合评价工作透明度,帮助公众全面深入了解百家排名信息,中注协在发布《年度综合评价百家会计师事务所信息》的同时,公布综合评价分析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地方注协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21日起施行。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中注协印发的《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和排名办法》(会协〔2020〕35号)同时废止。


  附件2:


《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办法》修订说明


  2020年的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改革工作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和高度肯定。为切实做好2021年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自2020年12月起,我们启动了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的进一步改革工作,先后赴3家事务所进行现场调研,书面征求了19家事务所的意见与建议,并召开2次座谈会进行专题研讨。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修订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办法》修订的主要考虑


  本次修订的总体考虑是,遵循政策稳定、稳慎推进、公开透明、借鉴国际、科学有效原则,坚持综合评价改革方向不变、综合评价理念不变、综合评价整体框架不变,对部分指标及内容进行完善和调整。


  一是借鉴世行营商环境排名的成功做法。世行营商环境排名遵循可量化比较、相对最优、稳步推进、集思广益的设计理念,用为数不多的10个量化指标,按照问卷设计、数据收集及分析、结果及报告发布的评价流程,测算各经济体的营商环境便利度,评价不同经济体之间企业经营面临的客观环境优劣,鼓励各国提高监管效率,同时,详细披露评价过程及结果,倡导最佳实践,为各国政府改进营商环境提供可衡量的基准与参考。世行营商环境排名给我们的百家排名工作有三点启示:一是加大信息披露,增强百家排名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二是在指标设计及计算过程中,充分考虑和应用最佳实践;三是在发布排名结果的同时,重视评价结果的分析、宣传和应用,提升百家排名影响力。


  二是满足进一步提升行业审计质量的迫切需要。大家普遍反映,内部治理效果不佳,一体化管理水平不高依然是影响和制约事务所审计质量的重要因素。同时,行业已步入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应当进一步发挥中注协百家排名风向标作用,有效引导事务所做强做优、做精做专。为此,本次修订增加和优化反映事务所内部治理与一体化情况的量化指标,同时披露事务所年度业务收入的地区、行业分布等信息,推动综合评价体系更加规范成熟、定型管用。


  二、《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坚持总体稳定,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了完善和调整:


  (一)完善框架结构


  本次修订按照总则、参评条件、评价指标、评选流程、信息披露、附则等6个方面,对《办法》进行完善、调整,使《办法》的逻辑结构与内容更加清晰、明了。


  (二)优化评价指标


  一是增加“合伙人(股东)团队的稳定性”指标。主要考虑:引导事务所从外延式增长向内涵式发展转变,从重收入重规模向重治理重质量转变。该指标可以体现事务所的内部治理情况,同时也能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事务所的一体化水平。


  二是将“注册会计师中党员比例”指标调整为“合伙人(股东)党员比率”指标。主要考虑:事务所管理层在单位党建工作中发挥着关键作用。相比而言,“合伙人(股东)党员比率”指标更能体现事务所党建工作的实际情况,更能体现党建双培工程的实际效果。


  三是将“注册会计师合伙人杠杆率”指标调整为“合伙人(股东)员工比率”指标。主要考虑:大家普遍反映,“注册会计师合伙人杠杆率”指标的指向性不强,导向不够清晰,建议取消。研究及实践均表明,事务所的审计质量与一个合伙人管理团队的人数多少有密切关系,建议用“合伙人(股东)员工比率”指标替换“注册会计师合伙人杠杆率”指标。


  四是删除“处理处罚”指标中的行政监管措施。主要考虑:多个行政部门均有行政监管措施,种类繁杂,层次多样,有的没有法律依据,实际执行中标准不同、口径不一,影响了综合评价结果的客观性和合理性,建议删除。


  五是进一步明确指标内涵。为提升评价信息质量,确保评价结果客观公正,本次修订对事务所年度业务收入、信息化支出、人才培养支出等指标的内涵加以明确界定,同时,立足行业实际,清晰界定了涉及合并重组事项的收入划分问题。


  六是调整指标权重。坚持指标权重整体稳定,仅将执业超过5年且年龄在60周岁以内的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权重由6%调整为5%,将区分度不高的信息化支出水平指标和人才培养支出水平指标权重由3%调整为2%,将新增的合伙人(股东)团队稳定性指标的权重设定为3%,其他指标权重不变。


  (三)明确评价流程


  本次修订进一步厘清了中注协、地方注协、事务所在综合评价工作中的责任和分工,在《办法》中明确了评价工作的5个流程,即填报、审核、计算、公示和正式发布,使综合评价工作更加清晰、透明。


  (四)加大信息披露


  一是在百家排名信息中增加披露信息。比如:事务所员工数量、信息技术人员数量、其他重大信息(事务所受到表彰及被立案调查等信息)等。二是在发布百家排名信息的同时,公布综合评价指标计算方法及得分标准,以及综合评价分析报告。


  (五)增加免责条款


  在去年的百家排名信息中,中注协首次以备注形式新增免责条款。借鉴世行营商环境排名做法,本次修订将免责条款直接体现在《办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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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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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关于扩大院校毕业年度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有关政策范围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


  为深入贯彻全国职业教育大会精神,持续实施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推动院校全面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高院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能力,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进一步扩大政策覆盖范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扩大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补贴覆盖范围。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教育部门要持续做好院校应届毕业生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结合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以下简称专账资金)、培训任务等情况,将专账资金补贴性培训对象扩大到普通本科高校、中高职院校(含技工院校)毕业年度毕业生,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帮助更多院校应届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就业创业能力。支持职业院校紧密结合市场需求,按规定开展相关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制培训等多种形式的就业创业培训,并做好职业培训补贴政策的衔接工作。


  二、统筹完善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目录管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完善“两目录一系统”(即培训项目目录、培训和评价机构目录,补贴性培训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教育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院校、职业教育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清单统一提供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纳入“两目录一系统”,并按照现行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执行。各地要发挥好补贴性培训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统筹作用,对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两部门有关职业技能证书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做好管理服务工作。


  三、推动落实职业院校开展培训的激励政策。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充分考虑职业院校承担培训任务情况,合理核定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对承担任务较重的职业院校,在原总量基础上及时核增所需绩效工资总量,指导职业院校按规定的程序和办法搞活内部分配,在内部分配时向承担培训任务的一线教师倾斜,充分调动职业院校和教师积极性。


  四、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相互协调的工作机制。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教育部门要认真做好资金测算,并结合专账资金结余状况、毕业年度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数量和培训补贴标准等实际情况,统筹开展工作,确保政策落实落地和保障措施到位。要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广泛参与,在院校和师生中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共同做好院校应届毕业生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创业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教育部


2021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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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5-24
文号:人社部发[2021]3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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