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燕山财政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审计局:


  为深入推进代理记账行业“放管服”改革,加强我市行业监管、优化营商环境,做好2021年度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现将《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1〕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认真组织抓好落实,切实做好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工作


  各区财政局要严格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及《通知》的有关规定,组织本区代理记账机构在2021年4月30日前完成网上年度备案工作。


  二、深入分析认真总结,按时报送综合分析报告


  各区财政局应加强对本区代理记账管理工作的总结。报告应至少包括本区代理记账机构和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的基本情况和主要特点、典型案例、存在的主要问题;对行业发展的前瞻性研究和数据分析;下一步工作计划及有关工作建议等。要特别注重梳理本区行业发展态势,认真总结本区在落实“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开展告知承诺审批、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工作情况,形成综合分析报告。请各区财政局将电子版及纸质版分析报告(加盖本局公章)于2021年5月31日前报送至北京市财政局会计处。


  三、落实监督管理责任,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各区财政局要坚持放管结合、并重,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加强事前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的衔接。


  一是持续做好承诺内容核查。在审批后3个月内检查新批机构,做好信用监管及违诺信息推送公示工作,逐步通过各区的工作努力构建我市信用监管体系,规范道德责任形成良好营商环境。


  二是积极推动会计科与监督科及区市场监管局部门间监管信息互联互通,形成联合监管体系;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的基础上,切实承担监管责任,加强对代理记账机构的检查力度,建立以日常检查为基础、以行政执法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模式。


  三是依据《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代理记账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本区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以及代理记账业务监管,对违法现象坚决依法处理,建立健全会计领域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激励代理记账机构诚信守法经营,实现全行业良性竞争,努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切实维护代理记账服务市场秩序。


  四是做好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的报备工作,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及时掌握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的基本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公示公告,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切实加强对区内依法成立的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的业务指导和日常监督,建立健全工作联系机制,规范行业协会行为,发挥行业协会诚信自律和服务会员的作用。


  四、提升政务服务水平,积极做好电子证照的实施试点准备工作


  为落实北京市政务服务领先行动计划,深入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规范电子证照在作为服务领域中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以及“互联网+政务服务”等有关要求,各区财政局要积极做好财政部与北京市政务服务局电子证照系统对接建设试点的准备工作,按照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要求,制作符合国家标准的代理记账行政审批电子印章,为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电子证照制发和应用提供印章签署、验证等功能。争取在全国率先实现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电子证照跨地区、跨部门共享和全国范围内互信互认,为企业申请代理记账资格提供更大便利。


  联 系 人:北京市财政局会计处 赵瑞妍


  联系电话:55592319


  电子邮箱:zhaoruiyan@czj.beijing.gov.cn


北京市财政局


2021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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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3-10
文号:京财会[2021]33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服务的通告

为方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办理缴费、信息查询等业务,自2021年4月起,进一步拓宽缴费渠道,在原有银行代扣缴费方式基础上推出银行柜台、银行APP和网上等缴费方式。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适用对象


  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了参保登记,需要缴纳当年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以及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特殊缴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通过的参保人。


  二、缴费标准


  每年3月31日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社会公布当年缴费标准。参保人在最低缴费标准和最高缴费标准之间合理选择缴费金额。


  三、缴费方式


  (一)银行代扣缴费方式


  每年4月至11月的每月15日、12月的7日,税务部门委托银行进行扣款,参保人在扣款前保证账户余额充足。如遇法定节假日、双休日顺延1至2个工作日扣款,具体日期不再另行通知。


  (二)银行缴费方式


  1.银行柜台缴费


  税务部门联合北京农商银行、邮储银行、北京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开通银行柜台缴费业务。参保人需携带参保登记时使用的身份证件(代缴人需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及参保人参保登记时使用的身份证件)于每年4月至11月的每月1日-14日、12月的1日-10日(工作日15点前),前往上述任一银行网点柜台办理缴费业务。12月的银行代扣日不能办理柜台缴费。


  2.银行APP缴费


  税务部门联合北京农商银行开通银行APP缴费业务。参保人可登录银行APP办理缴费业务,业务办理时间与银行柜台缴费时间一致。


  (三)网上缴费方式


  每年4月至11月的每月1日-14日、12月的1日-10日(工作日15点前),参保人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电子税务局(https://etax.beijing.chinatax.gov.cn/,以下简称“网上缴费方式”)通过“我要办税-社保”办理缴费业务。12月的银行代扣日不能办理网上缴费。


  四、缴费办理


  1.2020年底以前已完成参保登记的参保人,在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署的《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中填写的代扣代缴账号信息及缴费信息依然有效,可由银行定期自动完成扣款缴费,也可通过银行缴费方式或网上缴费方式完成缴费;如需修改缴费金额,可通过银行缴费方式或网上缴费方式修改。


  2.享受补贴补助或需要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特殊缴费的参保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现行方式核定并及时将应缴费额传递给税务部门,参保人无需再向税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2020年底以前已完成参保登记的参保人原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预留的扣款账号依然有效,可由银行定期自动完成扣款缴费,也可通过银行缴费方式或网上缴费方式完成缴费。


  3.2021年及以后新办参保登记的参保人,可通过银行缴费方式或网上缴费方式选择缴费金额并完成缴费。


  4.2020年底以前已完成参保登记的参保人因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国籍、户籍所在区、代扣代缴账号信息发生变更的,以及参保人(不含享受补助补贴人员)未签订协议书的,或参保人签订了协议书但已失效的,可通过银行缴费方式或网上缴费方式选择缴费金额并完成缴费。


  五、其他事项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税务部门每月月底交互数据,参保人当月25日前办理参保登记、信息变更、特殊缴费申请,次月生效。


  2.参保人在12月份通过银行缴费方式或网上缴费方式办理缴费,尽可能在7日前完成缴费,如确需在7日-10日办理的,须避开银行代扣日。


  3.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待遇发放等业务仍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办理,缴费人在办理上述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社会保险咨询热线12333;在办理缴费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税务咨询热线12366。缴费人在使用电子税务局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技术咨询服务热线4007112366。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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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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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西城区税务局2020年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情况报告

2020年,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西城区税务局(以下简称“我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和重要讲话精神,紧扣法治中国首善之区建设这一主题,认真贯彻落实西城区委、区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局”)的各项工作部署,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现将我局2020年法治政府建设年度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2020年度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主要举措和成效


  (一)依法全面履行税收工作职能


  我局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市局和西城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整体部署,落实落细加强脱贫攻坚、助力民营经济、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等税费优惠政策措施,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面履行税收工作职能。


  1.依法依规组织税收收入。进一步强化依法行政意识,严格依法依规征税收费,严肃组织收入工作纪律,严守依法征税底线。坚持做到“三个务必、三个坚决”:务必把该减的税减到位、务必把该降的费降到位、务必把该征的税费依法依规征收好,坚决打击虚开骗税、坚决不收“过头税费”、坚决做好留抵退税工作。


  我局严格落实组收原则,做到应收尽收,应退尽退,坚决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2.建立健全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工作机制。我局成立以党委书记、局长任组长、其他局领导任副组长的减税降费工作领导小组,及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税费优惠政策落实领导小组,主要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以及我局落实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税费优惠政策的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工作,确保各项税费优惠直达基层,直达市场主体,直接惠企利民,全力服务好“六稳”“六保”大局。


  (二)提高税收制度建设质量


  我局秉承“想纳税人之所想,急纳税人之所急”的工作理念,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不断增强纳税人和缴费人的获得感。


  1.深化减税降费,确保政策应享尽享。抓好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落地落细,设立减税降费专岗,安排业务能力强的干部负责该窗口,为纳税人答疑解惑。线上借助官网、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工具,将减税降费最新政策、疑点问答、填报案例实时推送,线下安排专人负责更新相关宣传手册。


  2.大力推广“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推进税费事项网上办。扩大网厅人员规模,全面承接网上办理事项人工审批及问题解答。


  3.运用“互联网+”的办税模式,推进税费事项掌上办。对线上PC端以及APP端系统加强应用维护的同时,通过钉钉APP向纳税人推广税务热点问题,提供线上问答、视频讲解等便捷服务。


  4.深化“银税互动”,助力解决融资难题。加强与银行的业务交流,梳理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名单,依法提供相关税收数据,协助银行业金融机构精准放贷。


  5.做好“大宗业务办税服务室”,深入了解大企业办税难点,切实解决大企业诉求。坚持做到“日常业务即时办,复杂业务预约办,耗时业务集中办,网上业务辅导办”,由税务所对大企业进行调查,了解其办税难点与痛点,做好下一步解决方案。


  6.推进“好差评”系统平稳上线,保障数据实时对接。做好“好差评”评价器安装调试工作,保障各窗口评价器正常运行,评价器与人员相对应,数据同步及时、有效,及时接收纳税人诉求信息,不断提升我局纳税服务水平。


  (三)推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我局不断健全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工作机制,充分发挥重大税务事项集体决策委员会的作用,对于局内出现的重大税收决策、决议以及出现的疑难税收问题进行集体审议。同时突出重点,发挥各部门作用,将涉及数额较大、责任重大、事实情况复杂、社会关注程度比较高的重大项目列入到集体审议范围。在重大税务事项决策中,我局还积极探索法律顾问机制,建立以法治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律师专家和法律专业人才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对于情况复杂、政策适用不十分明确的重大涉税案件或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积极咨询专业律师和内部法律人才的意见,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行依法治税中发挥重要的指导作用。


  (四)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我局积极做好权责清单编制和公示工作,明确权责事项,不断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将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作为打造新型税务执法质量控制体系的主抓手,促进税务执法透明化、规范化、法治化。


  1.推行权责清单制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市局工作要求,结合我局“三定”方案和实际执法情况,编制并公示我局局级和22个税务所的权责清单,明确权责事项。


  2.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我局通过税务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集中录入执法公示信息,依法及时主动向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开有关税收执法信息和纳税服务规范。通过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税务执法信息更加公开透明,保障了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我局在实现阳光执法的同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提升了税务执法公信力。


  3.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在全局范围内配备多台执法记录仪,根据需要分配给各税务所,全部充实到一线执法工作中;建成两个高标准约谈室并投入使用。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推行以来,税收执法程序更加规范,同时,涉税执法证据得以有效保存,税务干部的执法规范意识得到进一步提升。


  4.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在法制审核工作中,我局相关部门多次就法律适用、处罚时限以及文书填制规范等问题进行沟通交流,全流程逐渐规范完善。通过对重大涉税事项进行法制审核,我局及时纠正了税务行政处罚程序上存在的问题,化解了部分可能造成的行政诉讼风险。


  (五)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


  我局依托内控监督平台,加强权力监督,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深入推进依法治税。


  1.持续推进落实执法责任制。我局紧密依托“税务系统内部控制监督平台”各模块功能,做好日常考核过错确认及执法督察责任追究等相关工作,深入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一是与主责科、所内控联络员加强沟通与协调,做好执法过错的陈述申辩与调查核实工作,对过错产生的原因进行深入剖析,提升自我纠错能力。二是采取对部分管理所进行重点抽查的方式对我局部分重点税收征管事项开展了专项督察,在内控平台中录入发现的有关问题,并对相关税务所领导和执法人员进行告知,督促其立即纠正过错行为。


  2.深化监督执纪问责。我局统筹发挥好纪检和督察内审部门的作用,强化对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征收管理和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加大问责力度,不断将监督检查融入税收工作之中。不断梳理发现税收执法权力集中、问题多发、监管薄弱的环节,以开展专项治理、明察暗访为抓手,持续整治税收管理服务中“吃拿卡要”,违规借、用管理服务对象车辆等“微腐败”行为,开展了违规收送礼品礼金、私车公养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对失职失责的领导干部,加大问责力度,形成有力震慑。


  (六)完善权利救济和纠纷化解机制


  我局严格按照依法行政工作要求,加强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将纳税人税收法律救济权落到实处,充分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


  1.建立健全案件办理层层把关机制。主要领导多次听取复议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对行政复议、诉讼案件作出批示。主管局长对复议诉讼案件强化部署,组织模拟辩论,会同外聘律师一起复核案件资料、审查答辩意见,对案件进行逐一把关,保证案件顺利办理。


  2.强化行政领导出庭应诉工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和市局要求,积极落实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要求,强化被诉行政行为承办机构的应诉责任,落实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3.从严从实抓好信访维稳。完善制度,明确要求,进一步压实属地责任,夯实信访工作基础;认真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和市局信访工作精神,严格执行信访工作有关规定,认真办理信访案件;成立局信访应急反应队伍,加强部门协作,提高应对能力;组织开展风险排查,消除隐患,维护正常信访秩序。


  (七)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我局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加大税务行政权力公开力度,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


  1.调整政务公开流程。我局按照西城区委工作要求,及时调整政务公开流程,采取多种方式及时主动公开信息。针对难点事项,充分发挥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作用,由分管局领导牵头召开协调会,集思广益、找准节点、打通堵点、明确分工,保证政务公开工作顺利推进,保障纳税人知情权和监督权。


  2.全方位向社会公开涉税信息。为落实政务公开工作要求,我局将政务公开工作与税收中心工作、依法行政工作和纳税服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官方微信公众号、官方网站以及其他信息公开渠道,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和纳税人公开各类涉税信息。“北京西城税务”微信公众号每日不间断推送各类税收政策,及时更新业务系统操作指引,确保纳税人及时了解并享受各类优惠政策。通过外网网站工作动态、图片新闻、通知公告等相关栏目向纳税人推送我局工作动态。


  (八)增强全社会税收法治观念


  1.学习宣传贯彻《民法典》,强化法治观念。我局积极开展《民法典》学习宣传系列活动,采取“线上+线下”的学习方式,持续提升干部对《民法典》精神和内容的整体认识。线下学习主要通过召开专题会议集中学习、研读法律条文、观看视频宣传片等多种形式,加强干部对《民法典》的认识和理解,提升学法用法能力和水平;线上学习方面,各部门根据自身工作实际,利用工作微信群、QQ群等开展《民法典》学习,通过置顶相关文件、分享学习材料、开展《民法典》小知识每日一测等方式,鼓励干部利用业余时间开展自学。在组织干部开展学习的同时,部分税务所还通过钉钉、京税通等税企交流群,向纳税人发送宣传资料,共同学习《民法典》精神,营造良好的学法懂法用法氛围,强化法治观念。


  2.以税收宣传月为契机,多种形式加强税收法制宣传。我局按时间节点、主题内容安排了宣传月各项重点活动,着重宣传好疫情防控和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及落实成效。深入报道我局发挥税收大数据优势、“非接触式办税”、助力市场主体复工复产的好经验好做法,展示优惠政策落地、帮助企业纾困解难、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成效。邀请辖区企业人大代表,录制《两会代表委员话税收》特别节目,形成税企互动良好局面。配合个税汇算业务开展,积极在《北京您早》《特别关注》《北京新闻》三档节目进行宣传,组建保险行业个税汇算业务辅导团在“平安知鸟”和“映客直播”视频直播平台搭建宣讲堂,获得热烈反响。战“疫”期间,广泛开展宣传呈现税务干部坚守抗疫一线、投身联防联控等感人事迹,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厚植良好的税收舆论氛围。


  (九)加强税收法治工作队伍建设


  我局响应国家税务总局建立以税务机关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的号召,聘请了专业律师为我局法律顾问,对我局内部、外部相关法律事宜、法律文书以及法律合同等给出相关准确的法律咨询,同时也为我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提供专业法律保障。充分发挥公职律师专业素养高、实战经验丰富的优势,将公职律师配备到法制审核岗,负责我局重大执法决定和信息公开案件法制审核,为公正执法提供法制保障。积极支持公职律师参与我局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工作,形成由法制部门人员、公职律师、法律顾问共同讨论案件的形式,总结分析案件各种有利的因素和不利结果,有效提升执法水平,提高执法能力,切实防范税收执法风险。


  (十)健全依法行政领导体制机制


  为加强依法治税工作的组织领导,我局成立了全面依法行政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局长担任组长,其他局领导为副组长,成员包括各科室主要负责人。我局充分发挥领导小组对全面推行依法治税实施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筹协调的核心作用,集体研究依法治税工作重大问题,审议依法治税工作规划,作出依法治税决策部署。


  二、2020年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存在的不足和原因


  2020年,我局稳妥有序开展各项工作,加快推进法治税务建设,提升税收工作法治化水平,但在工作中仍面临一些问题。如鉴于执法音像记录平台上线时间较短,各税务所对平台的运用不够熟练,还存在前期数据尚未全部上传到平台的情况。后续我局将加强平台管理,由法制部门牵头,信息中心提供运维支持,各税务所及时补充上传数据信息,并在今后的工作中做到随录随传。同时,我局将对执法音像记录平台定期开展数据核查工作,监督各税务所的平台使用情况,确保上传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三、2020年度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有关情况


  我局党政主要负责人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市、区关于法治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责任,充分发挥党委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集中领导和统筹推进作用,


  一是发挥党建引领,推进依法治税。组织修订完善党委工作规则、局工作规则,将重要法治事项作为党委议事内容;深入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深入开展法治调研,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确保法治税务建设稳步推进。


  二是建立健全学法用法制度,提升法治思维。组织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依法行政知识。结合党委理论中心组的学习,我局把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知识纳入学习计划,把宪法法律等列入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内容。将税收法制教育纳入全年教育培训规划,把依法行政知识作为各类税务人员培训的必修课程,规范设置法制培训内容,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2021年度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主要安排


  2021年是“十四五”的开局之年,我局将立足新起点,坚持依法治税,继续坚定有力地落实减税降费工作,稳步推进“三项制度”全面实施,提升行政复议应诉的工作质量,为税收中心工作提供有效的法治保障。


  (一)继续落实好减税降费工作,依法依规组织税收收入


  准确把握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和依法组织收入的原则及方法,坚守既要落实好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又要牢牢坚守不收“过头税费”这一底线,结合经济发展形势和税收政策做好预测和分析工作,切实强化税源管理,加强协税护税、做好大企业管理与服务,全力支持各类企业发展,帮助民营企业解决发展难题,打牢税收持续增长的基础,全力完成组收工作任务。


  (二)继续稳步推行依法行政“三项制度”,加强跟踪指导和监督检查


  充分利用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数据,及时准确更新公示信息,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切实提高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对执法音像记录平台中的数据实时监控,对税务所上传的数据进行监督,保证平台数据的准确性和有效性。持续开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范审核流程,保障重大执法决定合法有效。


  (三)不断提高税务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质量和效率,为税收中心工作提供有效法治保障


  我局将继续结合区域税收工作实际,积极畅通行政复议渠道,热心接待、耐心释法;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应诉的能力建设,加大法律知识培训力度,构建复合型工作团队,努力化解征纳矛盾和纠纷;继续在提高行政复议应诉办理质量上下功夫,严格依法办案,公正裁决,进一步加大纠错力度;积极探索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与的案件审理模式,促进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税收治理新格局,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西城区税务局


2021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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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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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中财产网络拍卖的实施办法(2021修订)

为规范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的处置行为,提高处置效率,实现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管理人依法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债务人财产的,适用本办法。


  债务人财产指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第二条 债务人财产处置,应当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其他方式处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处置,以及债务人财产不适宜通过网络拍卖处置的除外。


  第三条 网络拍卖以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为原则。管理人应当积极、灵活采取适当措施,提高债务人财产的变现价值。


  第四条 网络拍卖应坚持效率原则,管理人应根据财产实际状况,及时启动网络拍卖程序,防止财产贬值、受损或破产费用不当增加。


  第五条 管理人可以根据财产的性质、状态、是否为重整所必需等,采取整体营业转让、多项财产打包处置、分别处置、增值后处置等适当方式,提升债务人的财产和营运价值。


  第六条 债务人财产具有营运价值的部分,管理人应当优先采用整体出售方式,保留和提升经营价值,避免因零散出售造成减值。


  第七条 管理人作为拍卖实施主体,应以自己的名义依法通过网络拍卖平台处置债务人财产,接受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和人民法院的监督。


  债权人委员会认为管理人实施的处分行为不符合债权人会议通过的财产管理或变价方案的,有权要求管理人纠正。管理人拒绝纠正的,债权人委员会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


  第八条 网络拍卖平台应从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司法拍卖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中选择。


  第九条 网络拍卖方案,由管理人在财产变价方案中提出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表决。管理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六条,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处置财产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网络拍卖方案,经人民法院许可。


  网络拍卖方案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通过网络拍卖处置的债务人财产的范围、状况;


  (二)拟选择的网络拍卖平台;


  (三)拟拍卖时间、起拍价或其确定方式、保证金的数额或比例、保证金和拍卖款项的支付方式及支付期限;


  (四)公告期、竞价时间、出价递增幅度、拍卖次数、每次拍卖的降价幅度及流拍后的处理方式;


  (五)其他需要由债权人会议决议的事项。


  管理人可根据工作需要将上述拍卖方案内容分项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


  管理人应就所拍卖债务人财产可能产生的费用和可能的税费负担情况向债权人会议予以说明。


  第十条 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向管理人申请就该特定财产变价处置并行使优先受偿权的,管理人应及时进行审查,若债务人没有重整可能或担保财产并非重整所必需、担保财产处置不损害债务人财产的整体价值的,管理人应及时启动拍卖,不得以需经债权人表决等事由予以拒绝或拖延。


  第十一条 实施债务人财产网络拍卖的,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拍卖财产的种类、性质、数量、权属、权利负担、质量瑕疵、欠缴税费、占有使用等现状并予以说明;


  (二)制作、发布拍卖公告等信息,在选择的网络拍卖平台上独立发拍;


  (三)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前通知已知优先购买权人,并在网络拍卖公告发布三日前通知其网络拍卖事项;


  (四)办理财产交付和协助办理财产权属转移手续;


  (五)其他依法应当由管理人履行的职责。


  第十二条 为提高债务人财产处置效率,管理人可以聘用第三方社会服务机构办理拍卖财产的清点登记,制作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照片或者视频等资料,展示拍卖财产,接受咨询,引领看样、协助移交等工作。第三方社会服务机构的选聘方案和报酬方案列入网络拍卖方案中,提交债权人会议决议。


  第十三条 管理人选聘的第三方社会服务机构因不当履行职责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中介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管理人在聘用过程中存在过错的,应当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管理人实施网络拍卖应当先期公告。首次拍卖的公告期不少于十五日,流拍后再次拍卖的公告期不少于七日。公告应同时在选择的网络拍卖平台和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上发布,并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在其他媒体发布。


  拍卖公告应当包括拍卖财产、起拍价、保证金、竞买人条件、拍卖财产已知瑕疵、相关权利义务、法律责任、拍卖时间、网络平台、破产案件审理法院、管理人名称及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十五条 管理人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当日通过选择的网络拍卖平台公示下列信息:


  (一)拍卖公告;


  (二)拍卖财产现状的文字说明、照片或视频等;


  (三)拍卖时间、起拍价及竞价规则;


  (四)拍卖保证金、拍卖款项支付方式和账户;


  (五)优先购买权主体以及权利性质;


  (六)通知或无法通知已知优先购买权人的情况;


  (七)财产交付方式、财产所有权转移手续以及税费负担;


  (八)风险提示及其他应当公示和说明的事项。


  第十六条 债务人整体营业转让的,管理人应当就债务人的经营资质、特许经营权是否可以一并转让以及竞买人资格等问题征询相关主体意见,并形成调查报告,供意向竞买人查阅。


  第十七条 拟采用网络拍卖债务人财产的,一般情况下管理人应当提出处置参考价供债权人会议参考确定起拍价。参考价可以采取以下方式确定:


  (一)定向询价。债务人财产有计税基准价、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管理人可以向确定参考价时财产所在地的有关机构进行定向询价;


  (二)网络询价。债务人财产无需由专业人员现场勘验或者鉴定,且具备网络询价条件的,管理人可以通过司法网络询价平台或其他网络询价平台进行网络询价;


  (三)委托评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委托评估、债权人会议要求委托评估的,管理人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网络询价不能或不成的,管理人可以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四)管理人估价。无法通过以上三种方式确定参考价的股权、知识产权等、委托评估费用过高或者财产价值显著较低的,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交易价格、财务数据等进行估算。


  关于债务人财产处置参考价的确定,本办法未规定的,可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八条 债权人会议无法就起拍价作出决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但一般不应低于处置参考价的百分之七十。


  第十九条 债权人会议可以授权管理人自行确定起拍价。


  第二十条 竞买人应当交纳的保证金数额原则上在起拍价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范围内确定。债权人会议决议保证金数额不在上述范围内的,依其决议确定。


  第二十一条 债务人财产网络拍卖的拍卖次数、降价幅度不受限制。为提高财产处置效率,债权人会议关于财产变价方案的决议内容可以明确债务人财产通过多次网络拍卖直至变现为止,或明确变卖前的流拍次数。


  第二十二条 拍卖成交前,管理人认为拍卖财产可能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可决定暂缓、中止、停止网络拍卖,但应及时向债权人委员会和人民法院报告。如需变更为非网络拍卖方式或者变更网络拍卖平台的,须经债权人会议决议。


  第二十三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计入债务人财产。保证金数额不足以弥补拍卖费用损失以及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的,管理人可向悔拍人追索。


  悔拍后重新拍卖的,除管理人认为原买受人悔拍非因其自身原因的以外,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第二十四条 拍卖成交后,由网络拍卖平台自动生成确认书并公示,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的身份、竞买代码等信息。买受人可以向管理人申请不公开身份信息。


  第二十五条 买受人应根据拍卖公告将拍卖价款支付至管理人账户或审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账户。须由出卖人负担的相关税费,管理人应当在拍卖款中预留并代为申报、缴纳。


  第二十六条 管理人应当协助买受人办理拍卖财产交付、证照变更及权属转移手续,必要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


  第二十七条 拍卖财产存在保全的,管理人持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和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根据《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依法向有关部门、金融机构申请解除对破产企业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


  第二十八条 网络拍卖竞价期间无人出价的,本次拍卖流拍。按照债权人会议决议需要在流拍后再次拍卖的,管理人应自流拍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再次启动网络拍卖程序,确有特殊情况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破产案件涉及的下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拍卖财产∶


  (一)人民法院;


  (二)管理人;


  (三)网络拍卖平台;


  (四)拍卖辅助机构。


  第三十条 管理人在处置财产中勤勉尽责,对于降低成本、提升效率作出实际贡献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作为确定或者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的考量因素。


  第三十一条 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启动变价造成财产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减少管理人报酬、更换管理人并暂停其执业等措施。


  管理人未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在处置债务人财产过程中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管理人通过网络拍卖方式处置债务人财产,本办法没有规定的,可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经人民法院批准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债务人,在管理人和债权人会议的监督下自行通过网络拍卖平台处置财产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四条 强制清算案件中,清算组处置被清算企业财产的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4月2日起施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中财产网络拍卖的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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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3-30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中小微企业三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交通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水务局,各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为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进一步统筹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精准支持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加快恢复生产经营,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加快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1〕4号)文件精神,现就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等三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实施停征中小微企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占道费、污水处理费(非居民)三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至2021年3月31日。


  二、自2021年4月1日起,恢复收缴我市中小微企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收费编码:128004),占道费(收费编码:152010001)。


  三、自2021年4月份起恢复收缴我市中小微企业污水处理费(非居民)(收费编码:164006001)。


  四、各收费主管部门和各区财政、发展改革部门要督促相关执收单位认真落实本通知规定,及时在收费场所及网站公示有关政策。


  特此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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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3-31
文号:京财税[2021]49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禁止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收取契税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制止开发企业违规收取契税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切实保障购房家庭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新建商品房交易过程中,应由购房人缴纳的契税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房人应自行缴纳,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代收、代缴。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代收购房人应缴契税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作为商品房销售和交付的前置条件。


  三、购房人缴纳契税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确需要代办的,可委托开发企业或第三方办理,但相应款项不得转入开发企业或其它第三方账户。


  四、购房人自行缴纳契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五、各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排查辖内已代收契税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项目,已具备缴纳条件的,责令开发企业立即向有关部门缴纳;暂不具备缴纳条件的,应退回购房人或转存入属地政府指定的代收资金监管账户,待具备缴纳条件后及时通知购房人办理缴纳手续。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1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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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3-31
文号:京建发[2021]9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等5部门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北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和市科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北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的通知》(京科发〔2019〕6号)的规定,为落实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优惠政策,促进本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经研究,启动2021年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度安排


  北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报时间为通知发布当日起至2021年4月30日。申报截止时间以申报企业完成网上申报提交时间为准,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报材料


  企业申请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登录“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网址:https://fuwu.most.gov.cn/html/zxbl/),通过“火炬中心业务办理平台办理入口”(以下简称办理平台)进行网上填写、上传,并提交申报材料。


  根据工作需要,申报企业完成网上申报操作后,应将书面申报材料以邮寄方式递交至认定小组备查。


  申报材料清单:


  (一)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任务书、获国家或本市科技奖励证书、新技术查新报告相关材料;


  (四)企业员工花名册(注明员工学历结构、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人员情况),企业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单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五)企业上一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六)近一个月(季)度的《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七)企业上一会计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及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明细表(见附件),以及相关材料。其中: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和其他服务贸易类业务应通过“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fwmyzb.mofcom.gov.cn/)在市商务局进行登记并已核定服务收入,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合同已在市科委技术市场管理部门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并已核定技术性收入的,由相关部门就已登记(核定)的业务收入向认定小组办公室提供相关材料。企业已登记(核定)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占总收入比例达到认定条件的,企业可不提供合同、发票等资料,达不到认定条件规定的,企业须就差额部分提供等额或以上的合同、发票(复印件)相关材料;服务贸易类业务需提供等额或以上的合同、发票(复印件)相关材料。


  上述材料一式一份,左侧胶装成册,在右侧骑缝处加盖企业公章。


  三、申报材料邮寄方式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中路31号泰思特大厦B座9层902


  邮编:100088


  联系人:张鹤森;


  联系电话:010-82002895。


  特此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商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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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七部门关于深入推进企业开办便利化深化企业开办一网通办的通知

各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营商环境改革力度决策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现就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提高企业开办效率,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不断完善市场化法制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相关部署,结合首都功能定位,坚持问题导向、坚持首善标准,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围绕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精准发力,着力解决营商环境“最后一公里”问题,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构建更为便利的企业开办环境。


  二、工作目标


  全面落实《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求,加快推进企业开办全面网上办理,完善北京市企业开办一网通办服务平台,实现全部企业开办事项在“e窗通”一站办理,对标国际一流企业开办水平,提高企业开办全程电子化水平及电子化成果的便捷应用程度,进一步提升企业开办的便利化水平。深入推进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提高工作效率,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有关政府部门即时办结,并根据需要一次性向申请人提供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营业执照、公章和票据。企业开办实行一次申报、统一受理、统一反馈、一天免费办结。


  三、工作任务


  一是一网通办再提升。提高“e窗通”集成服务效率,企业开办时、开办后均可自主选择办理营业执照(含刻制公章、员工登记)、涉税事项(含领用发票)等事项,推动一网专办、一网全办。推广微信小程序、移动端APP等多种在线一网通办方式。


  二是身份认证再优化。支持多渠道身份认证,申请人使用企业服务“e窗通”平台网页端填写相关信息后,使用“银行账号信息校验+预留手机号”等验证方式直接实现身份认证,不需要单独下载移动端,不需要提前创建数字签名。逐步优化身份认证方式,实现更多渠道身份认证。企业开办相关人员身份认证信息一次采集、共享共用。


  三是员工登记再简化。通过“e窗通”平台采集员工信息,企业不需另行勾选员工信息模块,审核通过后直接生效。企业不再单独登录其他部门网站办理员工信息采集业务,企业成立后根据需要聘用员工的,其人员信息采集合并至“e窗通”网上即时录入生效,无需提交纸质材料,无需领取书面凭证。开办企业登记员工无需签订代扣代缴三方协议、无需申报登记缴费方式、无需登记采集单位银行账户信息。根据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部署,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在企业开办后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四是开户服务再提速。企业可在“e窗通”平台自主选择开户银行,企业设立登记完成后,即时免费获得银行账号。推动商业银行使用电子营业执照作为企业身份凭证开设银行账户,企业免于提交纸质营业执照原件或复印件。开户信息可自动共享给相关部门。


  五是电子应用再拓展。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电子营业执照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要求,持续推进电子营业执等企业开办电子成果的应用,大力推广电子成果在商业银行、招投标、供电供水等公用企事业、网络交易等领域的应用。在国家税务总局统筹安排下,结合北京实际情况,稳步推动、扩大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应用的覆盖范围。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落实。各区相关部门应在属地政府领导下,将提升企业开办服务水平作为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任务,依托区级企业开办专班,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强化信息互联共享,结合本地实际细化落实措施。


  (二)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各区要加大企业开办“一网通办”政策宣传解读力度,让社会和群众感受到政策变化。组织开展人员培训,加强基层窗口等与企业开办有关岗位人员业务培训,确保向办事人正确传达和解读政策。


  (三)加强工作监督检查。市企业开办专班各部门将密切跟踪工作进展,加强数据分析工作,加大支持力度,指导督促各区抓好工作落实。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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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4-16
文号:京市监发[2021]2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石景山区住房城市建设委,各相关单位:


  为坚决贯彻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严厉打击房地产市场领域违法违规突出问题,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确保首都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依法严厉打击房屋销售、租赁市场违法违规行为,重点针对近期群众反映强烈的机构炒作学区房、经营贷违规进入楼市、群租房治理等问题,依法从严惩处,形成高压态势,规范市场秩序;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增强守法意识,自觉守法守规经营,共同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切实解决群众关切的问题,推动解决重点民生诉求,研究形成巩固成果、防止问题反弹的日常管理长效工作机制,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整治安排


  以群众反映、媒体报道、舆情关注为线索,结合“每月一题”工作要求,综合采取集中约谈、巡检暗访、“双随机”抽查、专项检查、联合执法、重点复查等方式,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予以打击治理、从严惩处、公示曝光。对违法违规中介机构,从严惩处直至“停店、停网、停业”(门店停业整改,暂停房源信息发布和网签,取消从业资格纳入黑名单)。


  整治工作即日起至年底结束。4月底前,市、区住建(房管)部门做好统筹部署,加大培训宣贯,形成治理声势。5月至6月底,全面开展重点整治,依法从严惩处,分批公示曝光,取得治理成效。下半年持续深入开展整治工作,查漏补缺,巩固提升整治成效,研究长效监管机制。


  三、整治重点


  (一)新房销售方面


  1.无证售房。查处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办理现房销售备案手续,收取购房款、首付款、订金、诚意金、预付款或以借款、抵押房等形式变相违规收取购房款的行为。重点对资金链紧张存在经营风险、手续不全急于销售回款的开发项目加强日常巡查。通过多种渠道加大对无证销售危害的宣传力度,明确告知购买未取得销售许可房屋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和法律责任。


  2.不实宣传。继续加大对项目围挡、路边广告,销售现场沙盘、楼书、户型图等不实宣传的查处力度。主要包括:违规宣传学区房、综合医疗、轨道交通等配套设施;样板间展示内容与规划设计及合同约定不符,重点查处“限房价、竞地价”“装配式”项目样板间和装修标准不一致行为;补充协议中约定宣传广告及销售人员的沟通承诺不作为合同邀请要约的行为;商品房预售广告中未明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名称、商品房坐落位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售楼场所公示信息不全或公示虚假信息的。其中,构成虚假广告线索的,移转市场监管部门查处。


  3.合同欺诈和不平等条款。对改变和修改《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相关条款、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减轻或免除开发企业承担的责任或不合理的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内容的行为进行重点查处。重点检查违约赔偿不对等、擅自处分物业公共部位(公共绿地、公共部位)、擅自改变规划设计不通知买受人、延期交房不承担违约责任、宣传广告不作为合同邀请要约、除分摊以外的建筑物所有权归开发商所有、开发商有权使用公共部位做广告、合同与补充协议有冲突以补充协议为准、该列入交房条件的未列入交房条件等。


  4.预售资金违规存取。检查违反《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重点检查:未按规定收存、支取预售资金的;以收取其他款项为由逃避预售资金监管的;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使用预售资金的;未按规定向购房人贷款银行提供专用账户作为贷款到账账户的;其他违反预售资金监管规定的行为。对查实的违规行为严肃处理,对影响恶劣、社会反响强烈的典型案件公开曝光。


  5.捆绑销售和违规分销。对开发企业捆绑车位、储藏间、装修等变相加价等行为依法查处。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房〔2016〕223号)规定书面警示;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公开通报企业不正当经营行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房地产开发企业名单;资质许可机关在资质审查中重点审核。禁止开发企业委托没有备案的经纪机构销售商品房,对违规销售的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依法进行查处。


  6.违规“工改住”、“商改住”销售。重点检查违规工改住、商改住项目是否存在无证施工、擅自拆改、经纪机构参与出租销售等行为,对发现的此类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同时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项目管理的通知》将相关线索移送规自部门。


  (二)存量房销售方面


  7.借学区房等炒作房价。检查经纪机构是否渲染烘托成交信息,引导出售方随意提高报价;是否向出售方和看房客户散布房源紧缺、房价上涨信息;是否以“学区、学区房、学区名额”等为名宣传推广房源;是否在微信朋友圈、自媒体渠道发布制造购房恐慌情绪的文章等行为;展示房源价格是否与业主书面委托价格一致;是否发布挂牌价格明显高于合理成交价格的房屋信息。


  8.信贷资金违规购房。检查经纪机构是否向购房人推介或怂恿违规使用经营贷、信用贷等金融产品购房;在提供新房、二手房买卖经纪服务时,是否要求购房人书面承诺购房资金不存在挪用银行信贷资金等问题。


  (三)住房租赁方面


  9.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检查从事住房租赁居间、代理或住房租赁经营活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情况。重点检查合同备案是否及时,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发布的房源信息有无业主签署的委托书,住房租赁企业是否完成收房合同备案。


  10.违法群租房、短租房。重点围绕医院学校、市场商圈、产业园区、交通枢纽周边等违法群租集中区域以及投诉集中小区开展整治工作,持续加大违法群租房执法检查力度。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我市尤其是核心区短租住房联合监管执法,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线上抽查各平台短租住房信息发布情况,线下到企业办公场所现场检查。


  11.群众投诉反映集中租赁中介。重点检查房屋租赁中介机构被投诉的问题是否涉嫌违法违规,对于存在侵占、挪用客户交易资金和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强制交易等违法行为的,立案处罚。对于存在威胁恐吓承租人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及时移转公安部门查处。对多次无法取得联系、存在违规收费等涉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违法行为,应依法按责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对日常监管中,群众投诉强烈、违法行为较多且无法联系或拒不改正的租赁中介企业,暂停信息公示并要求互联网平台暂停企业房源发布,待整改完成后恢复。


  (四)网络房源信息发布方面


  12.虚假、违规房源信息发布。对发布我市房源信息的主要互联网平台、房产网站进行定期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虚假房源信息第一时间要求平台下架,并对发布违规房源信息的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限制房源发布,依法处罚。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牢固树立维护首都房地产市场和谐稳定的大局意识,将群众反映强烈、市委市政府高度关注的房地产市场领域违法违规问题作为联合检查工作重点,切实回应社会关切,强化组织领导,合理调度执法力量,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二)密切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强化与属地市场监管、公安、税务、金融监管等职能部门协作配合,细化专项工作方案,加强工作任务部署,加大排查整治力度。问题突出的地区要组建联合执法队伍,推动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形成条块结合、群防群治的工作格局。对涉及跨地区、跨部门的问题,不推诿、不扯皮,勇于担当、主动作为,共同解决突出问题。


  (三)严格依法查处,形成震慑态势。对机构及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立案查处,加强与市场监管、公安部门沟通协调,建立完善跨部门信用约束、联动响应机制,探索建立联合惩戒机制,加大企业的违法成本,努力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管格局。建立机构和人员违规行为“黑名单”,加大处罚问责力度并定期披露。注重收集典型案例,总结经验做法,主动开展宣传教育,形成治理声势。


  (四)加强信息报送,加强督导指导。各区、各有关部门确定专门人员负责专项整治工作,并将联系表(附件)于4月26日前报送至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同时按照整治时间阶段,加强情况反馈和信息报送。各区、各部门要就治理工作中遇到疑难问题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遇到重大突出问题和重大突发情况要及时做好上报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组织专项督查,督导检查各区住建(房管)部门落实情况。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1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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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4-20
文号:京建发[2021]11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提高北京上市公司质量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现将《关于进一步推动提高北京上市公司质量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21年4月20日


关于进一步推动提高北京上市公司质量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2020]14号一步推动提高北京上市公司质量,结合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充分发挥各方合力,推动优质企业上市,优化存量公司结构,改善外部发展环境,努力使北京上市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更加规范,信息披露质量不断提高,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整体质量显著提升,推动首都资本市场稳定健康运行,在加强“四个中心”功能建设、推进“两区”建设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


  (一)规范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强化对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引导,严惩涉及公司治理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督促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诚信义务,规范上市公司承诺履行、关联交易,推动解决同业竞争等问题。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战略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中小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科学界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治理相关方的权责,健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治理机制。严格执行上市公司内控制度,提升内控有效性。(北京证监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北京银保监局等有关单位负责)


  (二)提升信息披露质量。督促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披露信息,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并做到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强化上市公司会计人员管理,加强会计基础建设,提升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机构要按照资本市场规则,支持、配合、督促上市公司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北京证监局、市国资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等有关单位负责)


  三、推动上市公司做优做强


  (三)加强拟上市挂牌公司培育力度。依托“钻石工程”行动计划,构建以企业上市综合服务平台、外商投资企业境内上市服务平台为基础的企业上市综合服务体系。引导拟上市公司聚焦主业、提升规范运作水平。继续落实北京市企业上市挂牌补贴相关政策,推动落实高端人才奖励、研发费用奖补、科技信贷支持、科技补助等精准激励措施,丰富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储备。支持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开展拟上市挂牌公司的培育工作,大力发展天使投资、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激发市场活力,打造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彰显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实力的上市公司集群。(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证监局等有关单位与各区政府负责)


  (四)发挥产业引领作用。引导北京上市公司带动就业、生产、生态改善和履行社会责任。发挥国有上市公司在提高北京上市公司质量工作中的引领作用,树立公司治理良好范本,引导上市公司合规经营、协调发展,主动回报社会和投资者。充分利用北京高科技产业集聚优势,引导上市公司在完善产业链、科技创新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推动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完善上市公司知识产权保护,依法落实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优化科技成果分享机制。(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知识产权局、市国资委、市金融监管局等有关单位与各区政府负责)


  (五)促进市场化并购重组。鼓励上市公司充分利用资本市场进行并购重组,丰富支付及融资工具,盘活存量、提质增效、转型发展。支持北京境内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境外优质资产,允许更多符合条件的外国投资者对北京境内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提升上市公司国际竞争力。进一步强化资产评估体系建设,发挥证券市场价格、估值、资产评估结果在国有资产交易定价中的作用,支持国有企业依托资本市场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支持社会资本参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北京证监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人行营业管理部、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北京外汇管理部等有关单位与各区政府负责)


  (六)积极运用与创新金融产品。探索开展适合科技型上市公司的个性化融资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探索资产证券化业务创新,通过REITs、知识产权证券化等方式助力企业发展。推进知识产权保险试点,引导保险机构为上市公司定制个性化保险产品,为企业融资提供便利化服务。引导上市公司合理利用资本市场各类产品业务工具,理性融资。(市知识产权局、市发展改革委、北京证监局、北京银保监局、人行营业管理部、市金融监管局等有关单位负责)


  四、健全上市公司退出机制


  (七)拓宽多元化退出渠道。完善并购重组和破产重整等制度,优化流程、提高效率,畅通主动退市、并购重组、破产重整等上市公司多元化退出渠道。有关部门要综合施策,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破产重整等方式出清风险。支持符合条件的退市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重新培育发展。(北京证监局、市司法局、市国资委、市金融监管局等有关单位与各区政府负责)


  (八)做好退市风险处置工作。加大退市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通过财务造假、利益输送、操纵市场等方式恶意规避退市行为,将缺乏持续经营能力、严重违法违规扰乱市场秩序的公司及时清出市场。健全退市风险监测、预警、信息共享机制,以及退市风险协调处置机制,保障上市公司退市过程平稳有序。加大对违法违规主体的责任追究力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北京证监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国资委、市金融监管局、人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保监局、市委网信办等有关单位与各区政府负责)


  五、解决上市公司突出问题


  (九)积极稳妥化解股票质押风险。坚持控制增量、化解存量,建立多部门共同参与的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处置机制,强化场内外一致性监管,加强质押信息共享。强化对金融机构、上市公司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风险约束机制。严格执行分层次、差异化的股票质押信息披露制度。严格控制限售股质押。支持银行、证券、保险、私募股权基金等机构参与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化解。(北京证监局、市金融监管局、人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保监局、市国资委等有关单位与各区政府负责)


  (十)严肃处置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问题。坚持依法监管、分类处置,对已形成的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问题,要限期予以清偿或化解;严厉查处限期未整改或新发生的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问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上市公司实施破产重整的,应当提出解决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问题的切实可行方案。(北京证监局、市公安局等有关单位与各区政府负责)


  (十一)强化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政策支持。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等重大突发事件,对上市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影响的,证券监管部门要在依法合规前提下,作出灵活安排;有关部门要依托中央宏观政策、金融稳定等协调机制,加强协作联动,落实好产业、金融、财税等方面政策;各级政府要及时采取措施,维护劳务用工、生产资料、公用事业品供应和物流运输渠道,支持上市公司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北京市税务局、人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保监局、北京证监局等有关单位与各区政府负责)


  六、依法打击上市公司违法违规行为


  (十二)加大执法力度。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规定,加大对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强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协作,通过联合办案、专业支持、个案会商、调查手段互补等方式优化工作流程,实现涉刑案件快速移送、快速查办,严厉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完善违法违规行为认定规则,注意区分上市公司责任、股东责任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个人责任;对涉案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一并查处。完善证券民事诉讼和赔偿制度,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依法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北京证监局、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等有关单位负责)


  (十三)完善失信惩戒机制。科学界定失信行为和失信主体,对上市公司的失信行为,依法依规实施信用惩戒,强化上市公司信用意识,营造“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市场环境。推动大数据应用,加强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强化各部门联动机制,切实保障主体合法权益。(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证监局、市金融监管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等有关单位负责)


  七、形成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工作合力


  (十四)持续提升服务和监管效能。发挥本市企业上市协调机制和市区两级服务管家机制作用,各部门、各区快速响应、接诉即办,推动企业登陆资本市场上市挂牌。加强全程审慎监管,建立财政、税务、海关、金融、市场监管及行业监管等部门信息共享机制,推进科学监管、分类监管、专业监管、持续监管,提高上市公司监管有效性。落实相关部门与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在监管协作备忘录中确定事项,积极开展多层次监管合作。(各相关单位与各区政府负责)


  (十五)督促中介机构归位尽责。加大对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在上市公司相关业务中执业质量的监管力度,压实中介机构核查验证、专业把关等法定职责,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看门人”作用,为上市公司提供高质量服务。相关部门和机构要配合中介机构依法依规履职,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相关信息。(北京证监局、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市金融监管局等有关单位负责)


  (十六)强化舆论监督管理。进一步健全监管部门与本市主要新闻媒体在上市公司舆情监测、媒体通报等方面的协作机制,规范各类主体对利益相关上市公司的报道评论,加大对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行为的打击力度,规范信息传播秩序。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支持各类媒体加强政策解读与宣传,共同营造支持北京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的良好氛围。(北京证监局、市金融监管局、市委网信办等有关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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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4-20
文号:京政发[2021]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和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对境外人员开放职业资格考试目录(1.0版)》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扎实推进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和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两区”)建设工作,深入推动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支持鼓励境外专业人员来京创业工作,提供便捷的职业资格考试服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了《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和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对境外人员开放职业资格考试目录(1.0版)》(以下简称《目录》),并将根据“两区”建设需要和国家职业资格政策调整要求,适时升级完善。


  现将《目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4月22日


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和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对境外人员开放职业资格考试目录(1.0版)


  1.注册会计师


  2.监理工程师


  3.造价工程师


  4.建造师


  5.注册土木工程师


  6.注册电气工程师


  7.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


  8.注册验船师


  9.拍卖师


  10.医生资格(医师、人体器官移植医师)


  1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


  12.注册计量师


  13.注册安全工程师


  14.执业药师


  15.专利代理师


  16.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17.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


  18.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


  19.经济专业技术资格


  20.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21.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22.卫生专业技术资格


  23.审计专业技术资格


  24.税务师


  25.统计专业技术资格


  26.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


  27.翻译专业资格


  28.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


  29.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30.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


  31.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


  32.基金业从业人员资格


  33.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


  34.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35.焊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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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4-22
文号:京人社事业发[2021]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启动2021年度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的规定,经研究,启动2021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定进度安排


  2021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分四批进行,各批次申报截止时间分别为5月10日、6月15日、8月2日、9月15日。以企业完成网上申报操作,并将完整申报材料报送到受理部门时间为准。


  二、认定申报及受理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按要求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上传知识产权证书、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文件(电子版)。


  企业完成网上申报后,应报送《认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和《工作指引》第二条第(三)款要求的书面材料。材料一式两份,左侧胶装成册,在右侧骑缝处加盖企业公章。


  各区科技部门和中关村示范区各园区管理部门负责各自辖区内申报受理工作(联系方式详见附件)。其中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局负责受理亦庄新城区域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材料,范围包括:现阶段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综合配套服务区(旧宫镇、瀛海地区、亦庄地区)、台湖高端总部基地、光机电一体化基地、马驹桥镇区、物流基地、金桥科技产业基地以及长子营、青云店、采育镇工业园。


  三、年度报告、更名及账号信息找回


  (一)年度报告


  按照《认定办法》第十三条、《工作指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在同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企业累计两年未按规定时限报送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将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企业应于5月31日(星期一)前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报送上一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情况报表。


  (二)更名及重大变化


  高新技术企业发生名称变更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提交《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表》(需注意变更原因等内容应填写齐全),并提供以下材料:


  名称变更申请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打印并加盖公章);


  工商变更材料;


  企业《营业执照》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旧名称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材料请扫描为电子版,并保存于一个文件夹,发送至邮箱gqrdgm@163.com。文件夹请注明企业全称,并在邮件中写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三)信息找回


  企业如遗失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的用户名、密码,可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单击“企业申报”进入“统一身份认证与单点登录平台”界面,选择“密码找回”或者“企业账号申诉”,按要求准确填写企业相关信息,通过查收企业注册邮箱中收到的网址链接,找回用户名和重置密码。如企业忘记注册时的手机号或者邮箱,请点击“企业账号申诉”,按照要求填写企业相关信息后进行用户名和密码的重置。


  四、其他事项


  (一)中介机构


  企业应按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的规定,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


  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


  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中介机构的信息可以通过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以及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官方网站等渠道查询。对不符合《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规定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将不予受理。


  符合上述条件的中介机构,在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后,应附中介机构执业证书复印件、中介机构当年任职职工名单(含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劳动和社会保障卡号,其中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须提供证书编号)。


  (二)事中事后监管


  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小组将通过重点检查、随机抽查、实地核查等方式,加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事中事后监管。对经检查发现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将不予认定,已取得认定的企业将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及相关网站公告。对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企业、中介机构,一经查实将依据《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严肃处理,涉嫌违法违规的将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三)其他


  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小组从未授权或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从事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的培训、代理申报等活动,机构和个人的此类活动与认定小组无关。


  特此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21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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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4-22
文号:京科高发[2021]3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才工作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境外高端人才个人所得税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相关区财政局、税务局、区委组织部,北京海外学人中心,各相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境外高端人才个人所得税补贴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才工作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21年4月27日


北京市境外高端人才个人所得税补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人才是第一资源,发展是第一要务,创新是第一动力。为构建体现知识、技术等创新要素价值的收益分配机制,提升对全球高端人才的吸引力,支持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北京市新一轮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建设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工作方案的批复》(国函〔2020〕123号),结合北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财政部门负责补贴资金保障。北京市税务局负责根据申请人向税务机关的授权提供相关申报纳税数据。市人才局、北京海外学人中心、相关区组织部门负责组织补贴受理、审核和发放工作。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在北京市特定区域对境外高端人才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部分给予补贴。


  第四条 本办法第三条所称北京市特定区域是指首都功能核心区、北京城市副中心、中国(北京)自贸试验区、中关村科学城、怀柔科学城、未来科学城、创新型产业集群和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创新引领示范区等范围。


  第五条 本办法第三条所称境外高端人才是指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赴港澳定居的内地居民(已注销内地户籍),台湾地区居民,外国国籍人士,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回国留学人员和海外华侨,国家及北京市海外重大人才项目入选者等,需在北京市特定区域范围内注册的企业、其他机构任职受雇,或在北京市特定区域范围内提供独立个人劳务,且纳税年度内累计工作满90天,并依法纳税,遵守法律法规、科研伦理和科研诚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及北京市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国家及北京市重大奖项获得者,国家及北京市认定的其他高端人才。


  (二)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A类)持有者,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持有者,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A类)认定标准并持有外国人在华永久居留身份证者。


  (三)承担国家及北京市科技计划重点项目、重大科技专项、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等任务的创新团队核心成员,国家和北京市重大创新平台的负责人、研究员、实验室(中心)主任和科研团队核心成员,在京高等院校重点学科带头人及团队核心成员,在京医院获得正高级职称人员、高级管理人才和技术骨干。


  (四)经认定的"两区"建设重点企业、市级"服务包"企业、十大高精尖产业重点企业、国家和北京市重点高新技术企业、世界500强企业总部、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双自主"企业、高成长性创新型企业、文化产业重点企业等副总经理以上级别高级管理人才和首席科学家、技术总监、首席专家等高级专业技术人才以及关键技术岗位的业务骨干。


  (五)经认定的重点金融机构、重点投资基金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各类孵化机构、科技创新服务机构等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创始人、主要股东、合伙人、合伙人委派代表等高级管理人才和高级专业技术人才。


  (六)对各相关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高端人才。


  境外高端人才本人为补贴的申请人。申请人不能自行提出申请的,可委托扣缴义务人或其他人员代为办理补贴申请手续。


  第六条 本办法第三条所称实际税负是指在北京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占应纳税所得额的比重。其中,已缴税额是指下列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前款第一至四项所得称综合所得。


  第三章 补贴计算


  第七条 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计算,以一个纳税年度为准。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北京市境外高端人才补贴每年补贴一次,于次年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受理、发放。


  第八条 北京市境外高端人才补贴根据个人所得项目,按照分项计算(综合所得进行综合计算)、合并补贴的方式进行。个人所得为综合所得、经营所得的,其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应以次年办理汇算清缴并补退税后的全年实际缴纳税额为准。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申请人,取得本办法第六条所得的,其应享受的年度补贴按下列方式计算:


  北京市境外高端人才补贴=∑(分项分年度的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分项已缴税额占比)


  分项已缴税额占比=分项分年度在北京市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分项分年度在中国境内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


  各分项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


  1.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分项(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包含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4项):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综合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分项: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非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分项: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非居民个人稿酬所得分项: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稿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稿酬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非居民个人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分项: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2.经营所得分项: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十条 北京市境外高端人才补贴每年办理一次,当年度的补贴申请于次年7月至8月间集中受理。


  第十一条 申请人向北京海外学人中心提出补贴申请,相关区组织部门(或指定部门)将补贴直接拨付至申请人个人账户。具体人才标准、办理程序和所需材料见申报指南,该指南实行动态管理,由市人才局会同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根据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更新发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申请人申请补贴的所属纳税年度在本办法有效期内的,适用本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人才局、北京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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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4-27
文号:京财税[2021]73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贵州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调整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7号)和《贵州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黔财税〔2020〕33号)精神,社会组织要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其中“具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且免税资格在有效期内”属于必备的前提条件之一,为做好我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的衔接工作,现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事项调整如下:


一、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申请受理时间进行调整,原则上每年办理2次,分别于上半年4月份和下半年8月份集中受理。到期重新申请免税资格认定的非营利组织应于免税资格期满次年4月份提出复审申请。


二、对《贵州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报告表》进行优化调整。优化调整后,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以前年度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分别适用不同的《贵州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报告表》(详见附件1、附件2)。


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黔财税〔2018〕16号)中第三条第一款和附件1停止执行。




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21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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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3-22
文号:黔财税[2021]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吉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执行口径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人民银行,各县(市) 财政局、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县(市)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财政厅关于继续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吉财税[2021]169号),现将吉林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有关问题执行口径明确如下: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应当缴纳水利建设基金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包括:国有企业(含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 集体企业(含乡镇、村办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城乡个体工商户(月销售收入10万元以上的)。


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缴费期限为1个月或1个季度,计征基数为当月(当季)的销售额,自缴费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具体申报期与增值税申报期同步。


三、缴纳义务人按月(季)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填写《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


四、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五、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优惠政策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改变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对象、 调整征收范围、标准及期限,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或者撤销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六、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2021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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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3-29
文号:吉财税[2021]23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云南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免征减征办法的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研究起草了《云南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免征减征办法的方案(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1年5月20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来信请邮寄至:五华区华山南路130号云南省财政厅税政处,邮编650021;盘龙区白塔路304号云南省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邮编650031。


二、电子邮件请发送至cztszc@126.com邮箱或yncchxwsc@163.com邮箱。


三、电话及传真:0871-63956194或0871-63649332。


附件:


1.云南省契税适用税率和免征减征办法的方案(征求意见稿)


2.关于《云南省契税适用税率和免征减征办法的方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21年4月21日




附件1




云南省契税适用税率和免征减征办法的方案(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的规定,结合云南省实际,对我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免征或者减征办法提出如下建议方案:


一、契税具体适用税率为3%


省人民政府根据房地产市场的发展状况,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权属转移实施差别税率的方案,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按以下办法免征契税


(一)房屋、土地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选择货币补偿且重新购置土地、房屋的,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出货币补偿的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选择房屋、土地权属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土地权属调换差价的免征契税;缴纳房屋、土地权属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房屋权属,不超过原住房面积部分免征契税;超出原面积的,按照超出部分的价值征税。不可抗力灭失住房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等部门认定。


(三)国家对上述情形减征、免征契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本方案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云南省契税适用税率和减征免征办法的方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以下简称《契税法》)第三条和第七条规定,我们起草了《云南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减征免征办法的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现就《方案》作如下说明。


一、背景和必要性


(一)现行契税基本制度


1997年10月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承受单位和个人征收契税,并规定契税幅度税率为3%-5%,授权各省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适用税率。云南省据此制定了《云南省契税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5号),确定契税税率为3%。


(二)《契税法》授权事项


2020年8月11日《契税法》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对外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契税法》第三条规定,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契税法》第七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对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前款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做好《契税法》在我省的贯彻落实,有必要根据法律授权确定我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减免税办法。


二、主要内容


《契税法》立法说明指出“从实际执行情况看,契税税制要素基本合理,运行比较平稳。制定契税法,可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将《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我省按照总体税制平移的思路确定了税率和免征减征办法,并据实际情况制定。


一是将我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确定为3%,与现行税率保持一致,有利于政策执行的延续性。该税率也是法定税率范围(3%-5%)中的最低税率。


需要说明的是,《契税法》第六条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如未来国家针对上述情形规定优惠税率的,我省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二是规定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其成交价格或者评估价格相当于补偿费的部分,免征契税;其成交价格或者评估价格超过补偿费的部分,仍征收契税。延续了现行《云南省契税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征收征用契税优惠政策。


三是规定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不超过原面积的部分免征契税;超出原面积的,按照超出部分的价值征税,有利于减少纳税人损失,降低纳税人负担。


四是明确国家对上述情形减征、免征契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是明确方案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与《契税法》施行时间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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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4-21
文号: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21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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