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落实《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办法》,见附件1)要求,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结合税务系统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各单位要认真落实《办法》规定,按照注重质量、科学研判、积极稳妥的原则,对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进行摸底测算,统筹做好预留采购份额工作,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在保证项目质量的前提下,各单位由需求部门牵头,会同技术部门、采购部门等,结合项目需求特点和市场状况等情况,科学研判项目(包括整体项目和分包项目)是否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
(一)研判标准。各单位应结合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认真组织研判。货物类项目应重点考虑产品的种类、规格指标、性能要求、售后服务要求、市场供应情况等;工程类项目应重点考虑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施工期限、对施工企业的资质和技术力量要求等;服务类项目应重点考虑服务的种类、技术要求、实施范围、完成服务需要的人员数量和技术水平、市场竞争程度等。上一年度由中小企业承担且履约验收合格的延续性项目,视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应当按照《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依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项目,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作为预留采购份额项目。
(二)预留途径。各单位应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作为预留采购份额的主要方式。需求部门认为项目中的部分内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可以采用联合体投标或大企业中标后向中小企业分包的方式预留采购份额。
(三)工作程序。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项目,各单位需求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并在年度“二上”预算编报时列示。不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项目,需求部门应当说明理由,会签技术部门、采购部门等,经本单位分管领导同意后,将有关材料在编报“二上”预算时报送本单位预算管理部门。“二上”预算中未包含的年度新增项目,需求部门应当在立项申请时明确该项目是否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采购需求中应当包含项目是否预留采购份额以及预留份额比例等内容,各单位采购部门要加强审核把关。
二、关于给予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
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各单位应当按照《办法》规定,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各单位可结合项目情况,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办法》规定幅度内,合理确定价格扣除比例或价格分加分比例,为小微企业中标提供机会。
三、关于执行情况报告和网上公示
自2022年起,各省区市税务局、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办、税务干部学院采购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格式(见附件2),将本单位及所属预算单位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具体情况报送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未达到预留份额比例的,应作出说明。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汇总后按规定报财政部,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示项目执行情况。
1.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zip
附件:[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
2021年4月16日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号,以下简称《若干政策》)及其配套税收政策有关要求,现将《若干政策》第二条所称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条件公告如下:
一、《若干政策》所称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从事集成电路设计、电子设计自动化(EDA)工具开发或知识产权(IP)核设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的月平均职工人数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5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40%;
(三)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
(四)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含EDA工具、IP和设计服务,下同)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且企业收入总额不低于(含)1500万元;
(五)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企业拥有与集成电路产品设计相关的已授权发明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合计不少于8个;
(六)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和经营场所,且必须使用正版的EDA等软硬件工具;
(七)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二、《若干政策》所称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装备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从事集成电路专用装备或关键零部件研发、制造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三)汇算清缴年度用于集成电路装备或关键零部件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
(四)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装备或关键零部件销售收入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且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不低于(含)1500万元;
(五)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企业拥有与集成电路装备或关键零部件研发、制造相关的已授权发明专利数量不少于5个;
(六)具有与集成电路装备或关键零部件生产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
(七)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三、《若干政策》所称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材料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从事集成电路专用材料研发、生产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5%;
(三)汇算清缴年度用于集成电路材料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
(四)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材料销售收入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且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不低于(含)1000万元;
(五)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且企业拥有与集成电路材料研发、生产相关的已授权发明专利数量不少于5个;
(六)具有与集成电路材料生产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
(七)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四、《若干政策》所称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从事集成电路封装、测试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5%;
(三)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
(四)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封装、测试销售(营收)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且企业收入总额不低于(含)2000万元;
(五)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且企业拥有与集成电路封装、测试相关的已授权发明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合计不少于5个;
(六)具有与集成电路芯片封装、测试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
(七)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五、本公告企业条件中所称研究开发费用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等规定执行。
六、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
七、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主要留存备查资料.pdf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21年4月22日
法规生态环境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进一步规范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排污单位应税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现公告如下:
一、属于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适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中规定的排(产)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未规定相关排(产)污系数的,适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排(产)污系数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二、不属于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适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排(产)污系数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三、上述情形中仍无相关计算方法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制定抽样测算方法。
四、本公告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81号)同时废止。《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3号)第一条第二款同时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生态环境部将适时对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排(产)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进行制修订,排污单位自制修订后的排(产)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实施之日的次月起(未明确实施日期的,以发布日期为实施日期),依据新的系数和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特此公告。
1.生态环境部已发布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清单.pdf
2.生态环境部已发布的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排(产)污系数清单.pdf
附件:【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生态环境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4月28日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明确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征缴时间安排等事项的通告
为做好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自2021年5月起对社会保险费征缴时间统一进行调整,具体内容通告如下:
一、正常缴费业务办理时间
缴费单位应于每月10日(如遇节假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至25日(节假日不顺延)向税务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补缴业务办理时间
为确保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平稳顺畅,补缴业务由社保(医保)部门办理。经办窗口每月补缴业务办理时间为4日至25日的工作日,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办理时间为4日至25日。
三、注意事项
(一)对于未在规定缴费时间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将影响个人社会保险权益。请缴费单位(特别是使用《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方式缴费的缴费单位)于正常缴费业务办理时间内完成缴费。
(二)每月23至25日为正常缴费业务办理高峰时段,建议缴费单位合理安排缴费业务办理时间。如发现数据有误,应停止税务端缴费并向税务部门反馈。
(三)为保障缴费人权益,请缴费人在税务端数据核对无误后缴费。
(四)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各险种应当统一申报缴纳,即缴费人在税务部门申报缴费时应全员、全部征收品目同时申报缴费,不应分人员或分征收品目申报缴费。
附件:【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2021年5月份-12月份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征期日历.xls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4月29日
法规税总函[2021]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21B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钢铁产品出口退税的公告》(2021年第16号)有关出口退税率调整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编制了2021B版出口退税率文库(以下简称“文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文库放置在国家税务总局可控FTP系统(100.16.92.60)“程序发布”目录下。请各地及时下载,对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文库升级,并将文库及时发放给出口企业。
二、各地要严格执行出口退税率,严禁擅自改变出口退税率,一经发现,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国家税务总局
2021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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