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2020年度关联申报及同期资料准备的提示

尊敬的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为做好2020年度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相关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以下简称“42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填报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6号)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关联申报


  (一)关联申报主体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关联申报:


  1. 年度内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


  2. 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但符合42号公告第五条规定需要报送国别报告的;


  企业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且不符合国别报告报送条件的,可以不进行关联申报。


  (二)关联申报期限


  企业需在2021年5月31日前,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就2020年度的关联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三)关联申报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包括22张附表,分为三部分:


  1. 基础信息:包括《报告企业信息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汇总表》以及《关联关系表》,共3张表。


  2. 关联交易信息:包括《有形资产所有权交易表》《无形资产所有权交易表》《有形资产使用权交易表》《无形资产使用权交易表》《金融资产交易表》《融通资金表》《关联劳务表》《权益性投资表》《成本分摊协议表》《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境外关联方信息表》《年度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分析表(报告企业个别报表信息)》以及《年度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分析表(报告企业合并报表信息)》,共13张表。


  3. 国别报告表:包括《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英文)》《国别报告-跨国企业集团成员实体名单》《国别报告-跨国企业集团成员实体名单(英文)》《国别报告-附加说明表》以及《国别报告-附加说明表(英文)》,共6张表。


  提示:


  1. 纳税人必须先完成企业所得税申报,才可进行关联申报。若申报属期不存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记录,将无法进行关联申报。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共22张表格。除《报告企业信息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汇总表》和《关联关系表》3张表格外,其他表格由纳税人根据实际业务发生情况选择填报。


  (四)关联申报方式


  为提高关联申报质效,节约办税时间,建议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电子税务局进行申报。电子税务局提供清晰的填报指引和提示,帮助纳税人更方便、快捷和准确地完成申报。


  二、国别报告


  (一)国别报告报送主体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企业,应当在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时,填报国别报告:


  1. 该居民企业为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且其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最终控股企业是指能够合并其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所有成员实体财务报表的,且不能被其他企业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成员实体应当包括:


  (1)实际已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


  (2)跨国企业集团持有该实体股权且按公开证券市场交易要求应被纳入但实际未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


  (3)仅由于业务规模或者重要性程度而未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


  (4)独立核算并编制财务报表的常设机构。


  2. 该居民企业被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


  (二)国别报告填报原则


  跨国企业集团应当按照各成员实体所在国的会计准则填报国别报告相关表单。


  《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中英文表)第3列“收入-关联方”,填报跨国企业集团在第1列填报的国家(地区)每个成员实体与该跨国企业集团在《国别报告-跨国企业集团成员实体名单》(中英文表)中填报的其他成员实体发生交易取得的收入,并按第1列填报的国家(地区)汇总之和。


  (三)国别报告填写语言


  国别报告应当以中英文双语填写,即《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等三张中文表应当使用中文填写;《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英文)》等三张表应当使用英文填写。如果部分实体既无中文名称,也无英文名称,企业应当自行进行翻译,并在《国别报告-附加说明表》中进行说明。


  (四)国别报告豁免规定


  最终控股企业为中国居民企业的跨国企业集团,其信息涉及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豁免填报部分或者全部国别报告。


  企业信息涉及国家安全,申请豁免填报部分或者全部国别报告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同期资料


  (一)同期资料类型


  同期资料分为三种文档,分别是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每种文档分别设定准备条件,企业结合自身情况,只要满足其中一种文档的准备条件就要准备该种同期资料,存在企业需要准备多种文档的可能性。


  (二)同期资料准备主体


  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准备主体文档:


  (1)年度发生跨境关联交易,且合并该企业财务报表的最终控股企业所属企业集团已准备主体文档;


  (2)年度关联交易总额超过10亿元。


  2. 年度关联交易金额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准备本地文档:


  (1)有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照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超过2亿元;


  (2)金融资产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3)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4)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合计超过4000万元。


  3. 特殊事项文档包括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和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准备相应特殊事项文档:


  (1)签订或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的,应当准备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


  (2)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需要说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应准备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三)同期资料准备与提供时限


  1. 主体文档:企业集团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12个月内准备完毕。


  2. 本地文档:2021年6月30日前准备完毕。


  3. 特殊事项文档:2021年6月30日前准备完毕。


  4. 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30日内提供。纳税人准备好同期资料后可主动提交至主管税务机关。


  5. 企业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提供同期资料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30日内提供同期资料。


  (四)同期资料免除准备规定


  企业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免除准备全部或部分同期资料:


  1. 企业执行预约定价安排的,可以不准备预约定价安排涉及关联交易的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且关联交易金额不计入本地文档的关联交易金额范围。


  2. 企业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可以不准备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四、税务风险提醒


  (一)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和六十二条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四十四条规定,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三)依据《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发布)第四条,作为实施特别纳税调查的重点关注对象,根据第四十四条对补征税款加收利息将加5个百分点计算。


  (四)未按规定进行关联申报的企业,将会被税务机关作为转让定价调查的重点选择对象。


  (五)企业与其关联方签署成本分摊协议,未按规定备案或准备、保存和提供有关成本分摊协议同期资料的,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税前扣除。


  (六)企业未按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证明关联债权投资金额、利率、期限、融资条件以及债资比例等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其超过标准比例的关联方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64号公告规定:未按照有关规定填报年度关联申报表的企业,税务机关可以拒绝企业提交预约定价安排谈签意向。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2021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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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4-08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 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受理环节取消纸质车船税完税凭证查验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 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结合我省车船税征管工作实际,现就我省行政区域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受理环节取消纸质车船税完税凭证查验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凡已在全国范围内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且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各保险机构办理交强险业务的纳税人,可不再提供纸质车船税完税凭证。各保险机构输入车辆相关信息后,根据车船税联网征收子系统自动返回的已完税信息,直接按规定办理交强险业务。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2021年4月9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受理环节取消纸质车船税完税凭证查验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现对《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受理环节取消纸质车船税完税凭证查验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有关背景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 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车船税联网征收子系统“全国税务机关车船税直征信息核定库”试运行平稳、已具备正式上线条件的征管实际,让纳税人广泛知晓相关业务办理流程,特制定本《公告》。


  二、主要内容


  《公告》对相关纳税人在我省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流程进行了明确:凡已在全国范围内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且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各保险机构办理交强险业务的纳税人,可不再提供纸质车船税完税凭证。各保险机构输入车辆相关信息后,根据车船税联网征收子系统自动返回的已完税信息,直接按规定办理交强险业务。


  三、施行日期


  《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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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4-0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自然资发[2021]54号 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


  为落实《民法典》对不动产抵押权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确定不动产抵押范围。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不动产,不得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


  二、明确记载抵押担保范围。当事人对一般抵押或者最高额抵押的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费用等抵押担保范围有明确约定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申请在不动产登记簿“担保范围”栏记载;没有提出申请的,填写“/”。


  三、保障抵押不动产依法转让。当事人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权首次登记或抵押预告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申请在不动产登记簿“是否存在禁止或限制转让抵押不动产的约定” 栏记载转让抵押不动产的约定情况。有约定的填写“是”,抵押期间依法转让的,应当由受让人、抵押人(转让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没有约定的填写“否”,抵押期间依法转让的,应当由受让人、抵押人(转让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约定情况发生变化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民法典》施行前已经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动产,抵押期间转让的,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四、完善不动产登记簿。对《国土资源部关于启用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25号)规定的不动产登记簿样式进行修改:


  1.在“抵押权登记信息”页、“预告登记信息”页均增加“担保范围”、“是否存在禁止或限制转让抵押不动产的约定”栏目。


  2.将“抵押权登记信息”页的“最高债权数额”修改为“最高债权额”并独立为一个栏目,填写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所对应的最高债权数额。


  五、更新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更改法律依据,将电子和纸质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六、调整不动产登记系统、数据库以及申请书。各地要根据新的不动产登记簿,抓紧升级改造各级不动产登记系统,扩展完善数据库结构和内容,将新增和修改的栏目纳入登记系统和数据库,并实时完整上传汇交登记信息。要在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中增加“担保范围”等栏目,完善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保障登记工作顺畅开展。


  为厉行节约、避免浪费,原已印制的存量证书证明可以继续使用完为止。


  附件:【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不动产登记簿修改页.pdf


自然资源部

2021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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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4-06
文号:自然资发[2021]5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发改体改[2021]47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放宽市场准入若干特别措施的意见

海南省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


  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要求,为进一步支持海南打造具有中国特色的自由贸易港市场准入体系和市场环境,促进生产要素自由便利流动,加快培育国际比较优势产业,高质量高标准建设自由贸易港,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意见如下。


  一、创新医药卫生领域市场准入方式


  (一)支持开展互联网处方药销售。在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以下简称“乐城先行区”)建立海南电子处方中心(为处方药销售机构提供第三方信息服务),对于在国内上市销售的处方药,除国家药品管理法明确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外,全部允许依托电子处方中心进行互联网销售,不再另行审批。海南电子处方中心对接互联网医院、海南医疗机构处方系统、各类处方药销售平台、医保信息平台与支付结算机构、商业类保险机构,实现处方相关信息统一归集及处方药购买、信息安全认证、医保结算等事项“一网通办”,海南电子处方中心及海南省相关部门要制定细化工作方案,强化对高风险药品管理,落实网络安全、信息安全、个人隐私保护等相关主体责任。利用区块链、量子信息等技术,实现线上线下联动监管、药品流向全程追溯、数据安全存储。(牵头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参加单位:国家医保局、银保监会、国家中医药局)


  (二)支持海南国产化高端医疗装备创新发展。鼓励高端医疗装备首台(套)在海南进行生产,对在海南落户生产的列入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或列入甲、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目录的国产大型医疗设备,按照国产设备首台(套)有关文件要求执行。(牵头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参加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


  (三)加大对药品市场准入支持。海南省人民政府优化药品(中药、化学药、生物制品)的研发、试验、生产、应用环境,鼓励国产高值医用耗材、国家创新药和中医药研发生产企业落户海南,完善海南新药研发融资配套体系,制定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相匹配的新药研发支持制度,鼓励国内外药企和药品研制机构在海南开发各类创新药和改良型新药。按照规定支持落户乐城先行区的医疗机构开展临床试验。对注册地为海南的药企,在中国境内完成Ⅰ-Ⅲ期临床试验并获得上市许可的创新药,鼓励海南具备相应条件的医疗机构按照“随批随进”的原则直接使用,有关部门不得额外设置市场准入要求。(牵头单位:国家药监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参加单位:国家中医药局、海关总署)


  (四)全面放宽合同研究组织(CRO)准入限制。海南省人民政府制定支持合同研究组织(CRO)落户海南发展的政策意见,支持在海南建立医药研究国际标准的区域伦理中心,鼓励海南医疗机构与合同研究组织合作,提升医疗机构临床试验技术能力和质量管理水平。优化完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审批和备案流程。按照安全性、有效性原则制定相关标准,在海南开展中药临床试验和上市后再评价试点。(牵头单位:国家药监局;参加单位:科技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


  (五)支持海南高端医美产业发展。鼓励知名美容医疗机构落户乐城先行区,在乐城先行区的美容医疗机构可批量使用在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或地区上市的医美产品,其中属于需在境内注册或备案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应依法注册或备案,乐城先行区可制定鼓励措施。海南省有关部门研究提出乐城先行区医美产业发展需要的进口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企业及产品清单,协助相关企业开展注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支持。支持国外高水平医疗美容医生依法依规在海南短期行医,推动发展医疗美容旅游产业,支持引进、组织国际性、专业化的医美产业展会、峰会、论坛,规范医疗美容机构审批和监管。(牵头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参加单位: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


  (六)优化移植科学全领域准入和发展环境。汇聚各类优质资源,推动成立国际移植科学研究中心,按照国际领先标准加快建设组织库,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和工作体系,推进生物再生材料研究成果在海南应用转化。优化移植领域各类新药、检验检测试剂、基因技术、医疗器械等准入环境,畅通研制、注册、生产、使用等市场准入环节,支持符合相应条件的相关产品,进入优先或创新审批程序。对社会资本办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在人体器官移植执业资格认定审批采取一致准入标准,一视同仁。在乐城先行区设立国际移植医疗康复诊疗中心,与各大医疗机构对接开展移植医疗康复诊疗。符合条件的移植医疗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实现异地医保结算便利化。鼓励商业保险机构探索研究移植诊疗和康复相关保险业务。鼓励国内一流中医医疗机构在海南开设相关机构,开展移植学科中西医结合诊疗研究,推动康养结合。(牵头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参加单位:科技部、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中科院)


  (七)设立海南医疗健康产业发展混改基金。在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导下,支持海南设立社会资本出资、市场化运作的医疗健康产业发展混改基金,支持相关产业落地发展。对混改基金支持的战略性重点企业上市、并购、重组等,证监会积极给予支持。(牵头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参加单位:证监会)


  二、优化金融领域市场准入和发展环境


  (八)支持证券、保险、基金等行业在海南发展。依法支持证券、基金等金融机构落户海南。鼓励发展医疗健康、长期护理等商业保险,支持多种形式养老金融发展。(牵头单位: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参加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


  (九)加强数据信息共享,开展支持农业全产业链发展试点。选取海南省部分地区开展试点,利用地理信息系统(GIS)、卫星遥感技术、无人机信息采集技术等信息化手段获取的土地、农作物等农业全产业链数据,按市场化原则引入第三方机构,开展风险评估和信用评价。鼓励各类金融机构根据职能定位,按照农业发展需求和市场化原则,结合第三方评估评价信息,依法合规为农业全产业链建设提供金融支持,鼓励保险机构配套开展农业保险服务。鼓励海南省带动种植、养殖、渔业的生产、加工、流通、销售、体验等全产业链发展。支持海南省会同相关金融机构、第三方信息服务机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充分发挥地方农垦集团资源整合和信息整合优势,形成科技信息和金融数据第三方机构参与,农垦集团、农业龙头企业、农户联动的发展格局。(牵头单位: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参加单位:财政部、自然资源部、银保监会)


  三、促进文化领域准入放宽和繁荣发展


  (十)支持建设海南国际文物艺术品交易中心。引入艺术品行业的展览、交易、拍卖等国际规则,组建中国海南国际文物艺术品交易中心,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优秀艺术品和符合文物保护相关法律规定的可交易文物提供开放、专业、便捷、高效的国际化交易平台。鼓励国内外知名拍卖机构在交易中心开展业务。推动降低艺术品和可交易文物交易成本,形成国际交易成本比较优势。在通关便利、保税货物监管、仓储物流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牵头单位:中央宣传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国家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参加单位:商务部、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海关总署、国家外汇局)


  (十一)鼓励文化演艺产业发展。支持开展“一带一路”文化交流合作,推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乃至全球优质文化演艺行业的表演、创作、资本、科技等各类资源向海南聚集。落实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文化产业奖励扶持政策,鼓励5G、VR、AR等新技术率先应用,在规划、用地、用海、用能、金融、人才引进等方面进行系统性支持。优化营业性演出审批,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充分发挥演出行业协会作用,提高行业自律水平。优化对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和对游戏游艺设备内容的审核。(牵头单位:文化和旅游部、中央宣传部;参加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移民局)


  (十二)鼓励网络游戏产业发展。探索将国产网络游戏试点审批权下放海南,支持海南发展网络游戏产业。(牵头单位:中央宣传部)


  (十三)放宽文物行业领域准入。对海南文物商店设立审批实行告知承诺管理。支持设立市场化运营的文物修复、保护和鉴定研究机构。(牵头单位:国家文物局)


  四、推动教育领域准入放宽和资源汇聚


  (十四)鼓励高校在海南进行科研成果转化。支持海南在陵水国际教育先行区、乐城先行区等重点开发区域设立高校生物医药、电子信息、计算机及大数据、人工智能、海洋科学等各类科研成果转化基地,鼓励高校科研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海南创业、兼职、开展科研成果转化。鼓励高校在保障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参与符合国家战略的产业投资基金,通过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促进科研成果转化。(牵头单位:教育部、科技部;参加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十五)支持国内知名高校在海南建立国际学院。支持国内知名高校在海南陵水国际教育先行区或三亚等具备较好办学条件的地区设立国际学院,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国际学院实行小规模办学,开展高质量本科教育,学科专业设置以基础科学和应用技术理工学科专业为主,中科院有关院所对口支持学院建设,鼓励创新方式与国际知名高校开展办学合作和学术交流。初期招生规模每年300—500人,招生以国际学生为主。国际学生主要接收“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优秀高中毕业生和大学一年级学生申请,公平择优录取。教育部通过中国政府奖学金等方式对海南省有关高校高质量来华留学项目予以积极支持。中科院等有关单位会同海南省制定具体建设方案,按程序报批后实施。(牵头单位:中科院、教育部;参加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外交部、国家移民局)


  (十六)鼓励海南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完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鼓励社会力量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举办职业教育。支持海南建设服务国家区域发展战略的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基地。鼓励海南大力发展医疗、康养、文化演艺、文物修复和鉴定等领域职业教育,对仅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以及技工学校设立审批,实行告知承诺管理。(牵头单位: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五、放宽其他重点领域市场准入


  (十七)优化海南商业航天领域市场准入环境,推动实现高质量发展。支持建设融合、开放的文昌航天发射场,打造国际一流、市场化运营的航天发射场系统,统筹建设相关测控系统、地面系统、应用系统,建立符合我国国际商业航天产业发展特点的建设管理运用模式。推动卫星遥感、北斗导航、卫星通信、量子卫星、芯片设计、运载火箭、测控等商业航天产业链落地海南。优化航天发射申报、航天发射场协调等事项办理程序,提升运载火箭、发动机及相关产品生产、储存、运输和试验等活动安全监管能力。支持在海南开展北斗导航国际应用示范。支持设立社会资本出资、市场化运作的商业航天发展混合所有制改革基金。鼓励保险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展航天领域相关保险业务。支持商业卫星与载荷领域产学研用国际合作,鼓励开展卫星数据的国际协作开发应用与数据共享服务。优化商业航天领域技术研发、工程研制、系统运行、应用推广等领域的国际合作审批程序。制定吸引国际商业航天领域高端人才与创新团队落户的特别优惠政策,建立国际交流与培训平台。(牵头单位:国防科工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参加单位: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银保监会)


  (十八)放宽民用航空业准入。优化海南民用机场管理方式,优化民航安检设备使用许可,简化通用航空机场规划及报批建设审批流程。在通用航空领域,探索建立分级分类的人员资质管理机制与航空器适航技术标准体系,简化飞行训练中心、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飞行签派员培训机构审批流程,在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前提下最大限度降低准入门槛。支持5G民航安全通信、北斗、广播式自动监视等新技术在空中交通管理、飞行服务保障等领域应用。落实金融、财税、人才等政策支持,鼓励社会资本投资通用航空、航油保障、飞机维修服务等领域。(牵头单位:民航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参加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单位)


  (十九)放宽体育市场准入。支持在海南建设国家体育训练南方基地和省级体育中心。支持打造国家体育旅游示范区,鼓励开展沙滩运动、水上运动等户外项目,按程序开展相关授权。(牵头单位:体育总局;参加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


  (二十)放宽海南种业市场准入,简化审批促进种业发展。简化农作物、中药材等种子的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进出口许可等审批流程,优化与规范从事农业生物技术研究与试验的审批程序,鼓励海南省与境外机构、专家依法开展合作研究,进一步优化对海外引进农林业优异种质、苗木等繁殖材料的管理办法及推广应用。(牵头单位: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海关总署按职责分工负责;参加单位: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中科院、国家中医药局)


  (二十一)支持海南统一布局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支持海南统一规划建设和运营新能源汽车充换电新型基础设施,放宽5G融合性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准入限制,推进车路协同和无人驾驶技术应用。重点加快干线公路沿线服务区快速充换电设施布局,推进城区、产业园区、景区和公共服务场所停车场集中式充换电设施建设,简化项目报备程序及规划建设、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方面审批流程,破除市场准入隐性壁垒。鼓励相关企业围绕充换电业务开展商业模式创新示范,探索包容创新的审慎监管制度,支持引导电网企业、新能源汽车生产、电池制造及运营、交通、地产、物业等相关领域企业按照市场化方式组建投资建设运营公司,鼓励创新方式开展各类业务合作,打造全岛“一张网”运营模式。(牵头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参加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务院国资委)


  (二十二)优化准入环境开展乡村旅游和休闲农业创新发展试点。选取海南省部分地区,共享应用农村不动产登记数据,以市域或县域为单位开展乡村旅游市场准入试点,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对试点地区所辖适合开展乡村旅游和休闲农业的乡镇和行政村进行整体评估,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按照市场化原则,组建乡村旅游资产运营公司。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支持适合开展民宿、农家乐等乡村旅游业务的资产以长期租赁、联营、入股等合法合规方式,与运营公司开展合作,积极推动闲置农房和宅基地发展民宿和农家乐,将民宿和农家乐纳入相关发展规划统一考虑,注重与周边产业、乡村建设互动协调、配套发展。海南省统一农家乐服务质量标准,统一民宿服务标准,乡村民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信息管理平台、统一能力评估和运营监管。切实维护农民利益,坚决杜绝把乡村变景区的“一刀切”整体开发模式,充分考虑投资方、运营方、集体经济组织、农户等多方利益,因地制宜制定试点具体方案,支持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以租金、参与经营、分红等多种形式获得收益。鼓励各类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为符合条件的运营公司提供金融支持,全面提升乡村旅游品质,增加农民收入。鼓励保险机构开发财产保险产品,为乡村旅游产业提供风险保障。引导银行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加大对乡村旅游产业支持力度,优化业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牵头单位: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参加单位: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银保监会)


  本意见所列措施由海南省会同各部门各单位具体实施,凡涉及调整现行法律或行政法规的,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或国务院统一授权后实施,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按照职责分工,主动作为,积极支持,通力配合。海南省要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推动工作取得实效。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协调力度,加强督促检查,重大问题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2021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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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4-07
文号:发改体改[2021]47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号),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政策有关事项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上述政策时涉及的具体征管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2号)相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减半政策有关事项


  (一)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二)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三)个体工商户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四)个体工商户需将按上述方法计算得出的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提供该优惠政策减免税额和报告表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税额进行税款划缴。


  三、关于取消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预征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


  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其他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个人,应依法自行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四、关于执行时间和其他事项


  本公告第一条和第二条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22年12月31日终止执行。2021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前,个体工商户已经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可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也可直接申请退还应减免的税款。本公告第三条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2号)第一条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依照本公告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1年4月7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号)的规定,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制发《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恢复元气、增强活力,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号),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以下简称减半政策)。为及时明确政策执行口径,确保减税政策落实到位,市场主体应享尽享,我们制发了此项《公告》。


  二、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减半政策。


  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程序是怎样的?


  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所得税时均可享受减半政策,享受政策时无需进行备案,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或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减免税事项报告表相关栏次,即可享受。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自动为其提供申报表和报告表(仅个人所得税)中该项政策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税额进行税款划缴。


  四、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有没有变化?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2号)有关规定执行。即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小型微利企业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


  五、小型微利企业的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和减免税额的计算方法是什么?


  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分别减按12.5%、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示例如下:


  【例1】A企业经过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2021年第1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那么A企业实际应纳所得税额=50×12.5%×20%=1.25万元。减免税额=50×25%-1.25=11.25万元。第2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相应的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为150万元,那么A企业实际应纳所得税额=100×12.5%×20%+(150-100)×50%×20%=2.5+5=7.5万元。减免税额=150×25%-7.5=30万元。


  六、取得多处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如何享受优惠政策?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举例如下:


  【例2】纳税人张某同时经营个体工商户A和个体工商户B,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80万元和50万元,那么张某在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可以享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


  七、个体工商户的减免税额怎么计算?


  为了让纳税人准确享受税收政策,《公告》规定了减免税额的计算公式: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举例说明如下:


  【例3】纳税人李某经营个体工商户C,年应纳税所得额为80000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1500),同时可以享受残疾人政策减免税额2000元,那么李某该项政策的减免税额=[(80000×10%-1500)-2000]×(1-50%)=2250元。


  【例4】纳税人吴某经营个体工商户D,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200000元(适用税率35%,速算扣除数65500),同时可以享受残疾人政策减免税额6000元,那么李某该项政策的减免税额=[(1000000×35%-65500)-6000×1000000÷1200000]×(1-50%)=139750元。


  实际上,这一计算规则我们已经内嵌到电子税务局信息系统中,税务机关将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和报告表预填服务,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准确、如实填报经营情况数据,系统可自动计算减免税金额。


  八、个体工商户今年经营所得已缴税款的,还能享受优惠政策吗?


  为向纳税人最大程度释放减税红利,个体工商户今年经营所得已经缴纳税款的,也能享受税收优惠。具体办法是,2021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前,个体工商户已经缴纳当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可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也可直接申请退还应减免的税款。


  九、个体工商户申请代开货运发票时,还预征个人所得税吗?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个体工商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需要预征个人所得税。为进一步减轻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环节的个税负担,规范经营所得征收管理,《公告》规定自2021年4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税务机关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而是由纳税人依法自行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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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4-07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行业信息化建设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七次(通讯)会议审议通过了《注册会计师行业信息化建设规划(2021-2025年)》,现予印发。


  各地在规划实施中所取得的进展和发现的问题,请报告我会。


  附件:注册会计师行业信息化建设规划(2021-2025年).pdf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1年4月8日



注册会计师行业信息化建设规划(2021-2025年)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网信事业的决策部署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信息化战略,持续以规划为龙头,引领注册会计师行业信息化建设,推动注册会计师行业数字化转型,驱动行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规划。


  一、行业信息化发展现状与形势


  (一)行业信息化取得新成效。


  实施行业信息化战略以来,中注协发挥战略引领作用,先后发布《行业信息化建设总体方案》(会协[2011]115号)、《注册会计师行业信息化建设规划(2016-2020年)》(会协[2016]73号)及相关配套文件,为行业信息化建设提供了有效指导。“十三五”时期,行业协会和会计师事务所扎实工作、开拓创新,行业信息化建设取得新成效。


  行业信息化基础不断完善,支撑作用显著提升。制定了统一的协同办公系统架构,为实现行业协会之间的公文交换和数据共享奠定了基础。通过对现有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的功能与技术评估,中注协组织提出了升级改造的技术优化方案。部分会计师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战略目标,优化了信息化架构,逐步整合内部众多的信息系统。数据治理兴起,围绕数据资产管理和消除数据孤岛开展了探索实践。


  行业管理服务信息化持续完善,功能流程明显优化。中注协和地方注协建设的门户网站,成为行业宣传窗口。每年对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二期)的各子系统功能进行优化完善,考试管理、注册管理、继续教育、业务监管和行业财务实现信息化。实现了注册会计师考试从报名、资格审核、缴费、考试到成绩查询的全流程线上办理。基于统一基础架构,中注协和23家地方注协基本完成注协机关协同办公系统建设。行业信息系统达到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三级要求,保障了行业数据和系统运行的安全。


  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化稳步推进,部分领域迈出新步伐。全国42%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同程度地开展了审计作业系统建设,尤其是92.1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应用了审计作业系统。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和项目管理信息化建设稳步推进,75.6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在日常工作中采用了内部管理和项目管理信息系统。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围绕审计作业中高频率、高重复性的审计业务,建设了不同功能的共享中心,提升了执业效率。法律法规和经济数据等行业信息服务体系不断优化。部分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已经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和区块链等前沿信息技术开展机器人流程自动化(RPA)和无人机监盘等探索应用,信息化建设迈出新步伐。


  (二)行业信息化发展面临的形势。


  数字化转型浪潮蓬勃兴起。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以信息技术为代表的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发展。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同各产业深度融合,将构建一批各具特色、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增长引擎,实现数字化转型已经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加快数字化发展,推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推动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加快推进服务业务数字化,是“十四五”乃至更长时期中国的大趋势。


  以信息技术推动行业数字化转型。随着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深入推进,数字化产业稳步发展,为新时期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带来拓展业务的机遇,同时也带来了外部的竞争与挑战。要求注册会计师行业紧跟时代步伐,抓紧补齐信息化建设短板,通过创新理念、方法、技术与工具,以信息技术促进行业数字化转型,推动实现行业专业化、标准化、数字化、品牌化、国际化的新发展目标,适应中国数字经济发展的需要。


  行业信息化建设存在的问题。在行业信息化建设取得一定成效的同时,也面临一些迫切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行业信息化水平与网络强国战略不相适应。一是行业信息化发展不平衡,大型和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化建设两极分化严重,审计作业系统和内部管理系统的普及率差距较大。二是行业信息化发展不充分,部分会计师事务所的信息化发展程度,落后于客户信息化水平,无法满足执业需求。三是会计师事务所仍然存在信息化意识和内生创新动力不够,资金投入和专业人才培养不足,对前沿信息技术融合应用不够,以及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程度不高等情况。


  二、“十四五”时期行业信息化建设总体要求


  (三)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网络强国战略、数字中国战略,以行业服务国家建设为主题,以行业诚信建设为主线,统筹推进“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化、行业管理服务信息化、协会办公信息化”总体布局,协调推进“标准化、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战略布局,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以创新融合为根本动力,以赋能行业高质量发展为根本目的,统筹信息化发展和安全,加快“三个领域”的信息系统建设,推进行业信息化跨越式发展,行业信息化达到国际水平。


  (四)基本原则。


  ——坚持对接网络强国战略。网络强国战略明确了一系列方向性、全局性、根本性、战略性问题,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网信工作作出重要战略部署,有助于把握信息化的发展方向和规律,是推进新时代行业信息化工作的根本遵循。


  ——坚持服务行业高质量发展。行业信息化建设要充分融合行业期盼、会员智慧、专家意见和实践经验。以信息化支撑行业高质量发展,促进行业数字化转型发展。


  ——坚持安全与发展并重。坚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遵循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互联互通,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提高网络安全防护能力。


  ——坚持创新融合。准确把握信息技术发展趋势,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探索信息技术与行业的深度融合,实现技术融合、业务融合和产业融合,促进行业信息化开放、包容与共享发展。


  ——坚持问题导向。从实际出发,分析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化建设与发展的堵点痛点,聚焦行业管理与服务信息化建设的重点难点,对各类问题和业务领域,分别提出具有针对性的推进方案。


  (五)主要目标。


  到2035年,数字技术在行业广泛应用,成为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有力支撑;行业数字产业初具规模,成为行业服务的新兴业态;标准化、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大幅提升,基本实现行业数字化转型,基本实现网络强注会目标。到2025年,以网络强注会为目标,综合考虑信息技术发展趋势和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实际,围绕“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化、行业管理服务信息化、协会办公信息化”总体布局和“标准化、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战略布局,通过实施行业信息化“3456”工程,即3项行业信息化基础任务、4项行业数据应用任务、5项行业管理服务与协会办公信息化任务、6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化任务,努力实现以下主要目标:


  ——信息化基础达到新水平。在行业数据标准体系制定、网络安全等方面取得新成果,持续打造先进系统技术架构,提高行业信息化建设的技术水平。


  ——数据分析应用能力得到新提高。数据治理机制逐步完善,行业数据资源汇集成效显著,会计师事务所基于数据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得到拓展,行业的大数据分析应用水平显著提升,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的能力增强。


  ——行业管理服务与协会办公信息化取得新进展。行业管理服务功能和质量持续优化,完成注协机关协同办公系统建设,管理运行效率和知识共享能力明显提升,行业诚信信息监控体系更加完善,各级各类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明显改善。


  ——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化实现新突破。大型会计师事务所系统智能化升级有序推进,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作业和管理信息化产品的普及率大幅提高,推进函证数字化发展,会计师事务所通过信息化手段提升审计质量和审计效率。


  三、加快信息化基础研究与建设


  注重系统技术架构、数据标准和网络安全建设的持续研究与建设,完善行业信息化建设基础体系,提升行业信息化建设的标准化水平。


  (六)打造先进系统技术架构。围绕信息系统的高并发、高可用、高性能和先进性,充分考虑云计算和移动互联网发展趋势,结合业务逻辑和应用场景,行业协会和会计师事务所在建设信息系统时,选择安全、稳定、先进的系统技术架构。信息系统接口设计应满足灵活、轻量和高扩展要求,确保不同信息系统之间的兼容性和连通性。


  (七)推动构建行业数据标准体系。围绕审计数据采集、审计报告电子化、行业管理服务数据、电子签章与证照等领域,按照继承、发展和创新原则,急用先行、循序渐进推动构建科学适用的行业数据标准体系,满足数据共享交换和数据分析需求,发挥数据作为生产要素的作用。中注协设立团体标准化工作机构,开展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完善行业数据标准体系的顶层设计,推动构建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数据标准框架。


  (八)强化网络安全建设。贯彻落实国家网络安全法,会计师事务所要提升网络安全意识,参照零信任安全体系架构,围绕系统安全、数据安全和终端安全等方面,健全网络安全制度规范,建立网络安全监控体系,鼓励采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产品,保证会计审计资料数据安全。建立信息化应急管理机制,确保数据安全及业务的持续运行。贯彻落实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制度,促进开展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提升网络安全防护能力,确保应用系统和数据资产安全。


  四、全面提高数据支撑服务能力


  强化数据治理,提高数据质量,推进数据资源整合与共享,逐步增强数据挖掘应用能力,推动行业的数字化转型发展。


  (九)丰富行业知识库建设。根据国家关于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制度措施,协调共享会计师事务所执业和行业管理服务所需的财政、银行、工商、税务和公安等政务数据资源,发挥数据生产要素对行业发展的创新引擎作用。积极利用市场上成熟的数据库产品,包括法律法规库、经济数据库和工商数据库,会计师事务所探索建设审计知识库,合力形成行业知识库体系,为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提供信息支撑。


  (十)布局行业数据中心建设。以各级各类信息系统互联为基础,以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为枢纽,探索行业协会与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数据共享,根据相关法规制度,逐步形成包括行业管理服务数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和管理数据、行业协会内部管理数据、行业知识库等的行业数据中心,支持统计分析、评估研判、预测预警和智能决策,为深化大数据分析应用奠定基础。


  (十一)深化大数据分析应用。会计师事务所要深化大数据分析在审计项目承接、风险评估、控制测试、实质性程序和审计报告等阶段的应用,为客户承接与保持、舞弊分析和内容核查等目标提供智能决策支持。会计师事务所要通过对客户财务和业务数据分析经验的积累,深化大数据的审计作业应用,灵活运用或自研数据分析工具,拓展基于数据的产品和服务,提升发现财务造假的能力。行业协会提升数据挖掘分析应用能力,为行业管理服务和决策提供支持,服务国家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分析与预测。


  (十二)推动开展数据治理。建立数据资产管理和应用机制,针对数据采集、数据管理、数据安全、数据应用等制定制度与操作规程,推进数据资源的整合、应用服务和共享,确保数据安全,提高数据质量和数据应用效率,充分发挥数据资产的作用,从而提升会计师事务所整体信息化和数据应用水平。会计师事务所应统一数据的采集和管理,强化元数据管理、主数据管理、数据质量管理、数据生命周期管理,提高数据安全合规水平。


  五、深入推进行业管理服务与协会办公信息化建设


  行业管理服务和协会办公信息化是行业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优化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完善配套制度,进一步提升行业诚信信息监控体系的效能,增强各级各类信息系统互联,形成行业信息系统的网络化生态。


  (十三)优化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以会员管理和服务为核心,重塑业务流程、提升系统功能和拓展系统服务领域。优化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完善考试管理、注册管理、继续教育、业务监管和行业财务等业务功能,重点推动审计报告统一编码、行业党建、综合评价、会员任职资格检查等业务领域系统建设。中注协主持建设、集中部署行业管理信息系统,选择合适的最新技术架构,提升中注协和地方注协之间的业务协同能力和服务水平,推动“全程网办”和办事指南标准化、精细化、场景化,全面拓展和优化行业管理服务事项,促进管理网络化、服务信息化和程序规范化。


  (十四)完善行业诚信信息监控体系。完善行业诚信信息监控体系,优化“全面记录、实时监控、有效披露”功能,丰富会员执业能力、执业质量、诚信水平等行业信息,加强行业诚信建设,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发展,推动会计师事务所做优做专做精。推动构建注册会计师执业监测系统,为落实行业重大舆情风险应对机制、统筹处理财务造假、审计失败、重大审计风险提示等相关工作提供平台支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统筹行业诚信信息监控体系和注册会计师执业监测系统,共同形成行业社会监督运行机制,成为社会信用体系的有效组成部分。


  (十五)完成注协机关协同办公系统建设。按照注协机关协同办公系统统一架构,加速推进最后一批地方注协的系统建设,优化已建协同办公系统的业务流程和功能,全面实现网上办公和网上审批,提升内部管理运行效率,提高决策效能。建设协同办公系统数据接口,实现行业协会之间的公文交换与通讯功能。中注协统筹注协机关协同办公系统建设工作,完成中注协协同办公系统建设,地方注协负责本协会协同办公系统建设。


  (十六)促进各级各类信息系统互联。中注协要积极促进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与注协机关协同办公系统、会计师事务所信息系统、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财政部会计执法检查系统、相关政府部门信息系统的互联,推动实现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与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财政部会计执法检查系统的数据共享,构建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一体化管理信息平台,利用大数据和信息化手段,加强财会监督。有序促进与国务院“互联网+监管”和“信用中国”的数据共享。


  (十七)完善信息化相关制度。中注协沟通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推动修订完善注册和监管相关法规制度,改善会计师事务所电子证据、电子签名和电子底稿等档案资料的可接受性,拓展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晋升选拔专业领域。中注协研究数字化对注册会计师执业环境和执业方式的影响,拟订完善准则制度,以适应数字化执业环境提出的新要求,解决行业在数字化环境下面临的新问题,并研究如何利用信息技术赋能注册会计师行业,更新信息系统审计相关的技术指引,研究数据分析技术在审计中的应用,针对互联网企业等新兴行业制定专项审计指引,修订完善信息化执业环境下的专业胜任能力和独立性要求。


  六、大力加强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化建设


  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化是行业信息化的关键环节。按照统筹推进、分类指导思路,围绕会计师事务所治理、质量管理和审计作业等领域,有序推动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化建设普及和智能化升级。


  (十八)升级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作业系统。大型会计师事务所要综合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和区块链等前沿信息技术,围绕数据采集、底稿编辑、风险评估、审计策略、审计计划、审计抽样、审计测试、审计报告复核等审计环节,打造全流程的智能审计作业平台及辅助工具,实现远程审计、大数据审计和智能审计。建立质量监控与风险预警功能,探索对审计客户的即时审计和持续审计模式,实现审计业务的事前、事中和事后质量控制。


  (十九)强化总分所一体化综合管理系统建设。会计师事务所要建设覆盖总分所业务管理和办公管理的一体化综合管理系统,推进总分所一体化管理。基于一体化综合管理系统,在业务承接与实施、市场与客户、合同管理、技术标准与风险控制、独立性管理、人力资源、培训管理、绩效管理、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等方面,实现总分所人事管理、财务管理、业务管理、技术标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的实质五统一,促进会计师事务所加强内部治理机制建设,提升内部治理能力。


  (二十)普及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化产品应用。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要根据业务特色,普及应用审计作业和内部管理信息化产品,提升信息化环境下的专业交付能力。建设覆盖审计作业、项目管理、客户管理、复核管理、档案管理、后续管理等领域的审计作业系统,以及监盘、查账和复核等审计作业辅助工具。为强化对人、财、物等资源的协同,实现远程办公、移动办公和即时办公,建设覆盖会计财务、人力资源、继续教育、资产管理、行政办公等功能的内部管理系统。


  (二十一)推动实现函证数字化。按照财政部关于函证数字化的指导意见,中注协集中优势资源,研究推动函证数字化工作,支持第三方函证平台建设,提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会计师事务所根据自身情况,加快函证集中处理系统的自主研发或直接采购。会计师事务所函证集中处理系统应遵循《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的通知》和配套操作指引的要求,实现制函、收发函、统计分析和函证管理等功能,采取安全可靠方式实现与第三方函证平台对接,提高函证工作质量和效率。第三方函证平台按照“安全可控,公益属性,标准规范,开放兼容”原则运维,先试点再逐步推广。


  (二十二)探索研究现代信息技术的融合应用。会计师事务所要深入探索研究大数据、人工智能、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区块链和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在行业发展中的融合应用,对原有业务结构、操作方式、管理流程进行再造,培育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发挥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化“外溢”效应,为政府、企业提供大数据产业分析报告、财务机器人、数字化财务与税务管控等数字化产品。云计算实现了信息技术服务的按需供给,要根据国家关于促进云计算发展的意见要求,探索研究安全可行的行业云计算应用方案。


  (二十三)丰富信息化实现路径。会计师事务所根据自身需求,发挥主体作用,自主研发或采购市场上安全可靠的审计作业系统和内部管理系统。行业协会要发挥战略引领和政策引导作用,争取国家相关扶持政策,采取灵活多样的措施,丰富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化实现路径,健全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化建设激励机制,支持中西部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信息化发展。行业协会组织行业内外专家,对市场上服务行业的相关软件产品研发提供行业知识指导,促进会计师事务所与软件服务商的供需对接。探索联合采购机制,优先考虑云服务方式,搭建行业共享技术平台,共享信息技术产品和成果。


  七、保障措施


  (二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发挥行业信息化委员会、信息安全领导小组等机构的统筹领导和技术指导作用,建立决策科学、运行有效、职责明确的工作机制,深入研究行业信息化发展规律。明确中注协、地方注协和会计师事务所等各类建设主体责任,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的信息化建设主体作用,统筹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重点难点任务。强化政策联动和协调配合,形成行业信息化工作合力。


  (二十五)加快人才培养。适应行业数字化转型和实现以数据为核心的新型业务模式,配套完善信息化专业人才培养机制,从注册会计师考试内容设置、会员继续教育、与高校建立联合人才培养和高端人才培养等方面优化完善制度安排,做好信息化综合性人才的中长期规划及职业发展培养,充分发挥信息化高端人才的作用,加强中注协和地方注协信息化人才配备,推动行业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


  (二十六)注重实施评价。行业协会和会计师事务所要根据本规划,制定信息化建设规划、方案和指引,分解任务,明确进度,落实责任。强化监督落实,切实发挥绩效评估的导向作用。加大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化建设在综合评价体系中的权重,完善科学有效的考核评价体系,切实推进规划任务落实。


  (二十七)扩大宣传引导。充分利用网站、公众号、期刊、相关培训和会议等渠道,加大对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网信事业的决策部署、行业信息化战略规划、发展形势和成果的宣传引导。搭建学习交流平台,定期分享国内外先进技术、实施案例、成熟产品和创新举措,宣传推广应用先进典型。健全沟通渠道,实现行业内外多方互动,促进公众认知,营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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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4-08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七次(通讯)会议审议通过了《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现予印发。


  各地在规划实施中所取得的进展和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会。


  附件: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1年4月8日


  附件:


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


  为引领注册会计师行业高质量发展,统筹推进注册会计师行业改革发展各项工作,制定本规划。


  一、行业发展现状与形势


  (一)行业发展取得显著成就。


  “十三五”时期,注册会计师行业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注册会计师行业要“紧紧抓住服务国家建设这个主题和诚信建设这条主线”的重要批示精神,持续实施行业发展战略体系,创新行业管理和服务体制机制,深化行业党建和业务建设,行业职业化、市场化、信息化和国际化水平明显提升,行业发展取得明显成效。五年来,行业诚信建设扎实推进,队伍规模、素质稳步提升,职业准则体系保持动态国际趋同,执业质量规范化水平明显提升,会计师事务所做强做优、做专做精成效明显,行业业务收入结构不断优化,行业业务收入规模实现较快增长,行业服务领域不断拓展,行业服务国家建设的价值和贡献逐步提升。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全国有会计师事务所9800余家(含分所1200余家),其中,业务收入过亿元的有51家。中注协个人会员总数达28万余人,其中,执业会员11万余人,非执业会员17万余人。全行业收入从2015年的689亿元增长到2019年的1108亿元,年均增长超过10%。行业持续服务企事业单位达420万家,同时,深度参与国家“一带一路”建设,为1.1万家中国企业在全球200多个国家和地区设点布局提供强有力的专业支持。“十三五”时期行业发展规划目标任务基本完成,为行业进入新的高质量发展阶段打下扎实基础。


  (二)行业面临的形势。


  从国际来看,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经济全球化遭遇逆流,新冠疫情加剧了全球经济衰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发展,世界经济结构、产业结构、国际分工发生深刻变革,行业发展面临日趋复杂的发展环境。从国内来看,我国已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正在加快推进,要求行业服务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从鉴证服务向增值服务拓展,大力提升发展能级和竞争力。注册制的推行和新《证券法》的贯彻实施,对进一步强化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监管理念、提升行业高质量审计服务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这些都对行业职业标准、服务能力、服务质量以及行业监管提出了新的挑战。与此同时,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的战略构想,强调要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引导社会组织有序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公共事务,这些不仅有利于优化行业发展环境,也将为行业发展和行业价值提升提供新的机遇。面对新形势新要求,行业要紧紧围绕国家“十四五”时期新目标、新任务,牢牢把握新发展阶段,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度融入新发展格局,扎实推进行业改革发展各项工作,助力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在行业发展取得长足进步的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当前行业面临发展质量特别是审计质量与公众需要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要求之间的矛盾,具体表现为行业人才与行业业务多元化发展不相适应、行业信息化水平与数字强国战略不相适应、行业执业环境与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愿望不相适应、行业治理与行业专业化和职业化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


  “十四五”时期是注册会计师行业应对变局,开拓新局,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时期,行业要深刻认识自身发展面临的机遇和挑战,深刻认识自身发展的优势和不足,深刻认识自身转型发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总结经验,遵循规律,找准方向,提出举措,确保行业发展始终与党的要求和国家发展同频共振。


  二、“十四五”时期行业发展总体要求


  (三)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科学把握新发展阶段,坚持贯彻新发展理念,以服务国家建设为主题,以诚信建设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公众利益为根本目的,加快构建行业高质量发展体系,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进行业专业化、标准化、数字化、品牌化、国际化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在财会监督方面的职能作用,对标国际一流水平,将行业打造成为现代高端服务业标杆,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贡献行业力量。


  (四)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对行业的全面领导、将党的领导贯穿行业改革发展各个方面。坚持和完善党领导下的行业治理体制机制,不断提高行业治理能力和水平,为实现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根本政治保证。


  ——坚持主题主线。以服务国家建设为主题,以诚信建设为主线,不断提升行业服务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新境界。坚持和完善行业诚信制度建设,加强诚信教育和宣传引导,增进市场和公众对行业的专业倚重和道德信赖,在服务国家建设大局中发挥行业职能、实现行业价值。


  ——坚持维护公众利益。坚持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公众利益为根本目的,正确处理行业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关系,不断提高行业服务能力,切实发挥行业服务社会、服务国家的职能作用。


  ——坚持新发展理念。坚定不移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把新发展理念贯穿行业发展全过程和各领域,转变发展方式,实现行业更高质量、更高效率、更加健康、更可持续、更为平衡的发展。


  ——坚持深化改革。坚定不移推进改革,破除制约行业高质量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实施和强化有利于调动全行业积极性的改革举措,持续激发行业发展的内生动力。


  ——坚持系统观念。加强前瞻性研究、全局性谋划、战略性布局、整体性推进,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全国上下一盘棋,更好发挥行业各方面的积极性,着力固根基、扬优势、补短板、强弱项,注重实现发展质量、结构、规模、速度、效益、平衡相统一。


  (五)主要目标。


  2035年远景目标。到2035年实现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水平与我国综合国力和国际地位相匹配,注册会计师行业成为全面领先、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端现代服务业。行业诚信水平、执业能力和执业质量明显提高,促进提高国家经济信息质量、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作用更加凸显。行业发展能级和竞争力迈上新台阶。行业人才队伍规模、素质和结构显著优化,会计师事务所整体竞争力强、信誉度高,拥有一批全社会广泛认可的知名度高、影响力强的会计师事务所品牌。行业标准和制度体系更加科学完备。行业基本实现数字化转型。行业执业环境明显改善,公平有序市场竞争机制基本形成。行业治理水平显著提升。注册会计师真正成为令人尊敬的职业,行业公信力、价值与地位、国际话语权以及影响力显著提升。


  “十四五”时期主要目标。“十四五”时期,行业进入高质量发展新阶段。面对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行业迫切需要由注重规模和速度的外延式扩张向注重质量和效益的内涵式发展转型,即行业人才建设着力向素质提升转型、会计师事务所着力向做优做特和做专做精转型、行业业务着力向做好传统审计鉴证服务和拓展增值服务并重转型、行业信息化建设着力向数字化转型、行业国际化发展着力向服务国内市场和中国企业“走出去”并重转型。锚定2035年远景目标,综合考虑行业发展环境和发展条件,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结合,坚持守正和创新相统一,立足行业诚信水平提升以及审计质量和专业能力提高,围绕行业转型升级发展,今后五年行业发展要努力实现以下主要目标。


  ——行业专业化水平取得新提升。专业化是注册会计师行业作为专业服务业的本质特征。以职业道德、职业判断、职业怀疑为核心的专业精神是专业化的核心,专业胜任能力的培育和保持是专业化的基础。未来五年,行业人才队伍的层次、素质和结构进一步优化,基本能够适应行业全面服务国家建设的需要;着力选拔和培养180名左右高端人才,形成梯队合理、可持续发展的行业人才队伍;行业从业人员以专业知识、专业技能为核心的专业胜任能力明显提升,以职业道德、职业谨慎和职业怀疑、追求精进、终身学习为核心的专业精神显著提高,以维护公众利益、诚信、独立、客观、公正和勤勉尽责为核心的专业形象明显提升。


  ——行业标准化建设取得新成果。专业标准体系更加健全和完善,包括审计准则、职业道德守则、质量管理准则在内的职业准则体系整体保持与时俱进。在实现与国际准则动态互动趋同的同时,增强准则的可操作性。吸收、借鉴新理念、新技术、新方法,提高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能力,促进行业执业质量和效率的提升。推进专业标准体系贯彻实施到位,发挥专业标准在推动行业规范化、专业化发展方面的“龙头”作用,使之持续成为提升行业诚信水平的重要制度保障。


  ——行业数字化转型取得新突破。行业标准化、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明显提升,行业产业数字化和数字产业化发展取得明显进展。行业数据标准体系完善,行业数据资源汇集成效显著,行业大数据分析应用水平显著提升。网络安全建设和系统技术架构达到新水平。完成注协机关协同办公系统建设,管理运行效率和知识共享能力明显提升。优化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促进管理网络化、服务信息化和程序规范化。行业诚信信息监控体系更加完善,各级各类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明显改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智能化升级有序推进,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作业和管理信息化产品的普及率大幅提高,推进函证数字化发展,会计师事务所通过信息化手段提升审计质量和审计效率。


  ——行业品牌化建设取得新成效。会计师事务所品牌化建设激励机制较为完善,以创建品牌树立良好信誉的行业文化初步形成,以品牌建设促进执业质量提升成效显现。通过科学有效的品牌激励、管理和评价机制,打造10家左右社会公认信誉好、能力强、质量高且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的大型优质会计师事务所品牌,打造一批在区域市场或细分领域具有较强竞争力和较高信誉度的中小会计师事务所品牌。


  ——行业国际化发展取得新进展。职业准则持续保持动态国际趋同,国际趋同原则中互动原则得到充分贯彻。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和国际组织治理力度加大,在国际审计行业治理和准则制定中的参与度和话语权明显提升。培养一批具备外国语言能力和跨文化沟通合作能力、精通国际会计审计业务的国际化人才。推进会计师事务所国际服务网络建设,提高中国成员所的影响力和全球资源调配能力,为中国企业“走出去”和“一带一路”的实施提供高质量服务。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的国际推介成果更加显现,中国注册会计师国际影响力和认可度逐步提升。


  三、持续加强行业诚信建设


  坚持以诚信建设为主线,强化行业诚信意识,树立行业诚信形象,完善行业诚信体系,夯实行业诚信文化,加强常态化诚信教育,切实把诚信建设要求贯彻到考试、注册、培训、监管等行业管理和服务工作各个环节,贯彻到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执业实践中,真正以诚信驱动行业审计质量提升。


  (六)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持续修订完善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突出维护公众利益宗旨,严格独立性要求,强化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遵循,推进职业道德与专业素质相结合。推动会计师事务所将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守则遵循情况作为年度考评晋级的重要参考,切实推动职业道德守则落到实处。


  (七)健全行业诚信体系。完善行业诚信信息监控体系,健全行业诚信档案,完善行业诚信制度,继续公开以奖惩记录为主要内容的行业诚信信息,强化行业诚信约束。倡导行业开展诚信宣誓和自律公约,树立行业诚信形象。进一步完善以职业道德守则为核心、以行业诚信信息监控体系为技术支撑、以行业相关制度为保障、以诚信宣誓和自律公约为引导、以行业党建工作为政治保障的行业诚信体系。


  (八)夯实诚信文化建设。坚持诚信文化建设主题活动常态化,增强行业诚信自觉、诚信自信、诚信自强,促进诚信为本、和谐为轴、专业为重、务实为要的行业诚信文化的形成,实现诚信文化建设与行业发展的紧密结合,推动诚信文化建设落到实处。


  四、推动完善行业法律制度体系


  坚持以全面依法治国方略为指导,加强行业法治建设,推进行业依法治理,推动完善行业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行业管理制度,提高行业审计质量。维护广大会员合法权益,增强全行业法治意识,运用法治思维,依靠法律保障,改进和加强行业管理与服务。


  (九)参与、推动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参与、推动加快修订《注册会计师法》,在坚持过罚相当原则的基础上,以区分故意和过失、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为切入点,合理界定注册会计师民事赔偿责任,适度加大行业违法违规成本,压实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法律责任,针对不依法配合或不法干预注册会计师正当执业的行为设定相应法律责任,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职业责任鉴定机制,完善职业责任保险和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密切跟踪、深入研究《会计法》《公司法》《破产法》《招标投标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法》等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修订工作,及时沟通协调有关部门,积极反映行业合理诉求。


  (十)健全行业管理制度体系。立足行业高质量发展,修订注册会计师考试组织管理办法、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等行业管理制度,完善行业人才选拔、培养、任职资格检查、执业情况检查等行业管理规范,全方位构建更为健全有效的行业管理制度体系。


  (十一)完善职业准则、规则。与时俱进完善职业准则体系,推动其有效实施,充分发挥其对专业服务的规范和引领作用。拟订完善风险评估、会计估计审计、集团审计、温室气体排放鉴证、特殊目的审计、服务机构鉴证、商定程序等准则。深入研究数字技术对行业服务手段、服务质量、服务效率和服务风险的影响,制订和修订相关准则和规则,提高注册会计师发现和应对舞弊的能力。跟踪准则实施情况,发挥技术咨询作用,及时回应行业关切,跟踪研究解决银行函证问题,指导会计师事务所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做好实务指南和问题解答工作,提高会计师事务所理解和执行准则的能力,及时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五、完善人才培养机制


  继续深入实施行业人才战略,推进行业人才培养向素质提升转型,完善人才培养制度,健全人才培养体系,激发人才创新活力,提升行业人才吸引力,全面提升行业人才队伍的专业服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


  (十二)进一步深化考试制度改革。紧扣国家对注册会计师人才的需求,对标国际一流水平,坚持职业导向、原理导向和考生友好导向,进一步完善考试基本制度、组织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制度。持续优化组织实施流程,推动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等考试组织管理制度修订工作,促进考试工作更加科学化、精细化,不断提高考试组织管理和服务水平。推进题库建设,到2025年初具规模。加强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的国际推介,提升国际影响力和认可度。


  (十三)深入实施行业高端人才培养工程。拓展人才培养宽度和深度,构建科学化、规范化、国际化的行业高端人才培养体系,坚持全方面培养、全过程跟进,补齐专业短板。发挥行业高端人才引领作用,促进高端人才反哺行业。持续增加行业高端人才培养数量。不断优化专业领域、分布区域结构,提高国际化、数字化、管理型、复合型等高端人才的比重。优化行业高端人才选拔培养模式,制定和完善高端人才培养制度。建立行业高端人才信息化网络管理平台。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推动行业高端人才激励政策的制定和完善,提高行业引进和培养高端人才的激励力度。


  (十四)持续加强行业继续教育工作。适应社会对注册会计师知识结构、能力水平的要求,加强人才职业化和职业道德培训,修订中国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指南和继续教育制度,完善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体系。构建会员培训服务体系,优化各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培训机构等主体的定位分工,充分借助国家会计学院的培训平台功能,提高行业培训资源配置水平。建立多层级人才培养体系和培养机制。开发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的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全要素模块课程,加强师资库建设。完善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制度,推动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研究改进非执业会员培训。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搭建适应行业新阶段发展要求的继续教育平台系统。


  (十五)加强行业后备人才培养工作。推动行业与高校合作,提高行业在高校的影响力、吸引力。持续做好注册会计师专业方向核心课程师资培训。继续选送优秀学生到国际会计公司实习,进一步完善定向培养制度。各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与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专业方向院校共建实践型教学基地,促进行业师资与高校师资的交流和互动。


  六、培育优质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是行业提供专业服务的主体。推进会计师事务所发展向做优做特、做专做精转型,完善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有效推动和支持会计师事务所提升服务能力。


  (十六)推动会计师事务所做优做特、做专做精。加强政策指导和扶持力度,以做优做特、做专做精为导向,培育一批优质会计师事务所。改革完善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研究推出分类评价标准,优化评价指标,规范评价程序,强化评价宣传,推动评价成果应用,将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打造成具有强大公信力和国际影响力的品牌。激励和支持会计师事务所提升综合服务能力。研究出台适合中小会计师事务所特色业务的标准和指引,探索建立中小会计师事务所业务交流机制。支持优特专精会计师事务所的发展壮大。加强中小会计师事务所和欠发达地区会计师事务所的指导和帮扶。支持会计师事务所加大新科技的研发和应用,协调相关部门,探索建立会计师事务所创新研发和科技应用的激励机制,争取与其他行业机构在税收、高新技术资格认定等方面享有同等待遇。


  (十七)深化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建设。修订完善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指南。推动会计师事务所完善内部体制机制,持续提升一体化水平,真正实现人员调配、财务安排、业务承接、技术标准、信息化建设的实质性一体化管理。推动制定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水平衡量指标,将之纳入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引导会计师事务所切实提升内部管理水平,推动会计师事务所可持续发展。推动会计师事务所建立和完善适合行业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合伙人(股东)治理机制。倡导会计师事务所树立“人合、事合、心合、志合”的治理理念,形成诚信、合作、民主、和谐的治理文化。


  (十八)强化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和风险管理。对标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推动会计师事务所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推动会计师事务所建立以职业道德、执业质量为关键标准的业绩评价体系和晋升机制。加强行业风险警示教育,强化会计师事务所风险管理意识,提高行业整体风险警示识别、评估和应对能力。研究制定会计师事务所发布透明度报告制度,提高公众对行业的信任度。推动会计师事务所优化内部质量管理环境,建立崇尚质量、尊重专业的内部文化。


  (十九)加强会计师事务所品牌建设。倡导会计师事务所树立品牌文化,促进会计师事务所提升品牌意识,鼓励和支持会计师事务所将品牌建设与诚信建设、战略实施、文化建设、人才建设、业务发展相结合。建立会计师事务所创建和维护品牌的激励机制,以品牌建设引领和推动行业执业质量提升。构建会计师事务所品牌管理体系,建立会计师事务所品牌监控与评价机制。推动会计师事务所建立健全风险防御机制,为会计师事务所打造“百年老店”品牌保驾护航。


  七、加强服务市场建设


  继续深入实施行业新业务拓展战略,推动行业业务向传统审计鉴证服务和拓展增值服务并重转型,服务不同层级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要求,健全行业服务市场体系基础制度,优化行业执业环境,坚持平等准入、开放有序,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统一服务市场,为行业提升审计质量提供良好外部条件。


  (二十)积极拓展服务领域。研究拓展行业业务范围,指导并推动会计师事务所拓展新业务,开发市场需求,创新服务品种,转变服务方式,扩大行业综合服务供给,行业业务总收入保持年均10%以上的增长。积极发挥行业在数据处理上的传统优势和专业潜力,深化大数据的审计作业应用,灵活运用或自研数据分析工具,拓展基于数据的产品和服务。指导并鼓励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政府职能转变、财政绩效评价、国企改革、国资监管体制改革、生态环境保护、乡村振兴、财经领域监督、注册制改革、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以及京津冀协同发展、长三角一体化、粤港澳大湾区、长江经济带发展、海南自由贸易港、东北全面振兴、西部大开发、中部地区崛起等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加快融入制造业升级、“两新一重”建设和新业态产业发展,助力国家可持续、绿色发展,提高行业在5G网络和相关基建、“大智移云”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生命健康、生物科技、金融科技、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等领域的服务能力。


  (二十一)治理不正当低价竞争。研究推动政府购买专业服务政策落地,建立公开、透明、无歧视的招投标程序。研究探索改革审计委托机制。推动完善现行招投标制度,推动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切实改变“低价者得”局面。推动相关部门落实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清理、取消中介机构备选库、入围名单、执业地域限制等限制市场竞争的准入许可,不断提升行业执业环境市场化、法治化水平。加强行业风险教育,引导会计师事务所根据自身执业能力承接业务。加强审计收费的信息报备和监测,对收费明显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情况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严肃整治不顾审计质量、恶意压价竞争,对超出能力范围承接业务、导致审计质量问题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加大自律惩戒力度。推动会计师事务所完善服务定价机制,建立与工作量、业务风险和服务质量相匹配的服务收费机制。


  (二十二)加强行业宣传。深入开展行业法治宣传教育。建立行业重大事件监测与响应机制。加强行业正面宣传引导,采用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加大对行业执业特征、职能作用、价值贡献、先进事迹、公益活动等的宣传力度,树立行业正面形象,提高会员的归属感和荣誉感,引导社会各界对行业的正确认知,鼓励行业专业人士积极参政议政,为社会经济发展做出贡献,营造促进行业创新发展的舆论氛围。


  八、提升行业国际化发展水平


  继续深入实施行业国际化发展战略,推进行业发展向服务国内市场和中国企业“走出去”并重转型,对标国际一流水平,加强行业执业队伍、专业标准和服务市场的建设,加大参与行业国际治理的力度,逐步提升行业国际地位和影响力。


  (二十三)持续推进准则国际趋同。跟踪国际准则最新成果,结合行业实际情况,持续健全和完善相关审计准则体系、质量管理准则体系和职业道德守则体系。保持与国际准则动态趋同,加强与国际准则制定机构之间的互动,使国际准则制定机构在制定准则的过程中充分考虑中国的具体情况,为国际准则的完善做出积极贡献。


  (二十四)加快拓展国际市场。顺应国家更高水平对外开放政策要求,推动国内国际会计服务市场的相互协调促进。研究推动出台更多支持会计师事务所发展国际业务的政策措施,更好地为我国企业境外发展提供支持和保障,为外资企业在我国发展提供专业服务。推广会计师事务所国际化发展经验,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国际化业务的研究与技术援助。支持会计师事务所自主创建国际网络,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充分利用国际网络技术管理优势,提升会计师事务所国际业务能力。支持会计师事务所加入国际网络并利用国际网络的资源做好自己的事情,参与国际网络的治理和管理,鼓励加入国际网络的会计师事务所持续发挥国际化优势,提升其在国际网络中的影响力。


  (二十五)积极参与会计行业国际治理。持续大力向国际会计师联合会和亚太会计师联合会推荐优秀专业人士任职,深入参与国际会计师行业改革与发展。完善行业国际交流合作体系,拓展与国际及境外会计师职业组织合作的广度和深度,承办会计师职业高层次、高水平、有影响力的国际会议,有效利用国际资源、借鉴国际经验推动行业发展。完善对外宣传机制,多渠道、多方式宣传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提升行业国际形象与影响力。


  九、持续加强行业监管


  贯彻“放管服”改革精神,适应行业发展法律环境和政策环境要求,创新监管理念,完善监管制度,健全监管机制,加大监管力度,拓展监管服务,加强监管协同,提高监管成效,以有效监管促进行业诚信水平提高和审计服务质量提升。


  (二十六)丰富监管手段。健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异常情况监测机制,探索建立基于前沿信息科技的监管平台与工具,实现风险自动预警功能。健全约谈和质询制度。完善对投诉举报、媒体质疑等事项的处理机制。加大对调查和惩戒信息的披露力度,提高惩戒威慑力。加强监管队伍建设,丰富和完善自律监管措施,健全行业诚信信息监控体系和注册会计师执业监测系统,推动建立涵盖事中事后监管、信用监管在内的综合监管机制。


  (二十七)加大监管力度。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的监管,强化风险预警和提示。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事中事后监管,完善行业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持续加强上市公司年报审计监管。优化“双随机、一公开”的检查机制,将随机抽取的比例和频次与会计师事务所的信用水平、执业情况挂钩,对有不良信用记录、执业情况实时监测中发现异常情况的会计师事务所加大抽查力度。实现对审计市场有重大影响的会计师事务所三年一个周期的执业质量检查全覆盖。完善惩戒申诉机制,优化工作流程,加大对会计师事务所关键岗位人员的责任追究力度。


  (二十八)拓展监管服务。深入开展上市公司年度审计情况分析,及时对行业执业风险进行提示。充分利用监管成果,开展综合分析,编发典型案例。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评估和辅导,开展执业质量检查回头看,深化周期帮扶机制,加强专业技术支持。


  (二十九)强化监管协同。完善联合监管机制,强化不同监管主体之间的协调联动。推动建立监管主体相互间沟通平台,协调监管行动,统一监管标准,发挥各自监管优势,提高监管效能,促进监管信息和监管成果相互利用,促进财会监督等各类监督形式有机贯通、相互衔接,有效解决多头监管、重复监管问题,形成行政性监管、行业性惩戒和市场性惩罚等措施多管齐下并相互衔接、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严重违法失信联合惩戒格局。


  十、深入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


  以网络强注会为目标,统筹推进“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化、行业管理服务信息化、协会办公信息化”总体布局,协调推进“标准化、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战略布局,实施行业信息化“3456”工程,即3项行业信息化基础任务、4项行业数据应用任务、5项行业管理服务与协会办公信息化任务、6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化任务,以信息化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三十)加快信息化基础研究与建设。完善行业信息化建设基础体系,提升行业信息化建设的标准化水平。围绕信息系统的高并发、高可用、高性能和先进性,结合业务逻辑和应用场景,在建设信息系统时,选择安全、稳定、先进的系统技术架构。围绕审计数据采集、审计报告电子化、行业管理服务数据、电子签章与证照等领域,按照继承、发展和创新原则,推动构建科学适用的行业数据标准体系。贯彻落实国家网络安全法,提升网络安全意识和网络安全防护能力,确保应用系统和数据资产安全。


  (三十一)提高数据支撑服务能力。强化数据治理,提高数据质量,推进数据资源整合与共享,提升数据挖掘应用能力,推动行业的数字化转型发展。协调共享会计师事务所执业和行业管理服务所需的财政、银行、工商、税务和公安等政务数据资源,发挥数据生产要素对行业发展的创新引擎作用。以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为枢纽,探索行业协会与会计师事务所之间数据共享,逐步形成行业数据中心。深化大数据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作业中的应用,拓展基于数据的产品和服务。提升行业数据挖掘分析应用能力,服务国家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分析与预测。


  (三十二)推进行业管理服务与协会办公信息化建设。


  优化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推动重点业务领域系统建设。完善行业诚信信息监控体系,优化“全面记录、实时监控、有效披露”功能,与注册会计师执业监测系统,共同形成行业社会监督运行机制,成为社会信用体系的有效组成部分。完成注协机关系统协同办公系统建设,提升内部管理运行效率,提高决策效能,实现行业协会之间的公文交换与通讯功能。完善信息化相关制度,促进各级各类信息系统互联、数据共享,形成行业信息系统的网络化生态。


  (三十三)加强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化建设。按照统筹推进、分类指导思路,围绕会计师事务所治理、质量管理和审计作业等领域,促进自主研发或市场采购,有序推动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化建设普及和智能化升级,提高信息化治理水平。大型会计师事务所要综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打造覆盖审计全流程的智能审计作业平台及辅助工具,建设覆盖总分所业务管理和办公管理的一体化综合管理系统。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要根据业务特色,普及应用审计作业和内部管理信息化产品。探索研究现代信息技术的融合应用,培育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集中行业优势资源,研究推动函证数字化工作。丰富信息化实现路径,搭建行业共享技术平台。


  十一、加强行业治理机制建设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在行业治理机制中的核心作用,进一步健全行业民主治理制度体系,加强注协系统建设,大力提升行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三十四)完善行业治理机制。完善行业治理体制,构建党的领导、法律授权、政府监督、行业自律、科技支撑的行业治理体制,推动行业治理能力提升。深入推进简政放权,适宜由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使的职能和管理的事务,探索通过职能转移、授权委托和购买服务等方式,剥离和移交给注册会计师协会。坚持行业民主协商、民主决策,坚持发挥会员在行业治理中的主体作用。健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秘书处“三会一层”的治理机制,发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监事会的决策与监督作用,丰富专门(专业)委员会开展专业活动的方式,充分发挥专门(专业)委员会作用。


  (三十五)加强注协系统建设。推进注协秘书处改革发展,加强各级注协秘书处机构建设、队伍建设、作风建设,在党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各级注协“服务、监督、管理、协调”的职能作用。


  (三十六)提升行业管理和服务水平。强化会员发展工作,优化入会程序,提高会员管理和服务的信息化水平。建立健全会员管理和服务的相关制度体系。搭建会员服务数字化平台,全面适时掌握会员数据信息,针对不同地区、不同规模、不同层级的会员需求,提供全方位、多层次、多方式的线上线下会员服务,实现精准服务、靶向管理。规范完善会费政策,加大行业重点领域的投入,提高会费资金的使用成效。完善维权机制,加大维权力度,切实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十二、持续加强行业党的建设


  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党的组织路线,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加强党对行业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行业党的组织体系建设,促进党建业务相融合,推动行业党建实现新突破,提升党建工作质量,以党的建设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三十七)推进落实行业党建制度。推进落实行业党建工作责任制,完善行业党建责任体系,层层压实党建责任。推进落实行业党内监督制度,建立健全行业纪检机构,探索行业监督执纪工作规范,把党员违法违规及执业惩戒与党内处理紧密衔接起来。推进落实行业党建工作考核制度,巩固完善行业党建工作考核体系,探索行业党建工作考核结果运用。


  (三十八)改革完善行业党建支撑体系。完善行业党务工作者教育培训体系,以行业党校为平台,统一规范、分层分类健全行业党员队伍教育培训体系。构建行业党建信息化管理体系,实现党员和基层党组织统计动态管理、工作实时考核、党员组织关系网上转接、党内政治生活网上开展。


  (三十九)夯实会计师事务所党组织基础。持续整顿软


  弱涣散会计师事务所党组织,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落实到每个会计师事务所党支部。推进建立会计师事务所党务业务联席会议,确保党建与业务“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实”。结合信息化建设落实会计师事务所党建工作手册,推进会计师事务所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


  (四十)加强行业统战群团建设。贯彻《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组织行业从业人员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行业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坚持“发现、培养、推荐、使用”原则,支持从业人员有序政治参与。创新统战工作载体方法,探索建设具有行业特点的统战工作实践创新基地。夯实基层共青团组织建设,支持各级青年团组织开展助力青年成长成才活动,激发行业青年投身国家建设和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动力活力。


  十三、组织实施


  坚持党对行业改革发展的集中统一领导,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广泛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形成合力扎实有序推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四十一)强化组织领导。推动行业各级党组织和广大从业人员统一思想,达成共识,充分发挥行业各级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为规划落实注入动力。牢固树立行业上下“一盘棋”意识,充分调动各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和各会计师事务所投入到规划落实中来的积极性,形成行业上下步调一致、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


  (四十二)加强统筹协调。各级注册会计师协会要加强对本地区行业发展的统筹谋划,建立健全政策协调和工作协同机制,推动行业发展各项政策措施的出台和落实。充分激发会计师事务所、广大注册会计师和从业人员的主体意识和进取精神,进一步发挥其在行业发展中的主体作用,形成促进行业发展的最大合力。


  (四十三)确保责任落实。建立健全对行业规划任务措施的督促落实机制,确保行业规划任务措施落到实处。适时组织实施行业规划实施情况评估,确保党和国家关于行业建设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确保行业各项改革发展措施执行到位。


  (四十四)加强理论研究。加强行业发展理论与实务研究,为行业建设提供理论支撑和智力支持。充分发挥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智库作用。调动和利用行业内外各方面力量,组织开展行业发展重大问题研究,着力破解行业发展难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可以根据本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行业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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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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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会考[2021]2号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21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高级资格考试题型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


  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关于2021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高级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会考[2020]8号),2021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高级资格考试(以下简称初级、高级资格考试)定于2021年5月举行。为指导广大考生复习应考,现将2021年度初级、高级资格考试命题依据、试题题型、答题要求和评分原则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命题依据


  2021年度初级、高级资格考试命题以2021年度初级、高级资格考试大纲为依据,考试内容不超出考试大纲的范围。


  二、试题题型


  (一)初级资格考试试题题型


  初级资格考试《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两个科目试题题型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不定项选择题,全部为客观题。


  (二)高级资格考试试题题型


  《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试题题型为案例分析题(开卷考试)。


  三、答题要求


  初级、高级资格考试全部实行无纸化考试,考试在计算机上进行。试题、答题要求和答题界面在计算机显示屏上显示,考生应使用鼠标和键盘在计算机答题界面上进行答题。


  四、评分原则


  初级资格考试各科目每类试题分值及得分规则在每类试题前说明,实行计算机阅卷。


  高级资格考试每道试题分值在试题前说明,实行计算机网上人工阅卷。


  请各地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及时将上述内容在相关媒体上公布。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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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3-24
文号:会考[202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入推进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落实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切实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提高立法公众参与度,我们起草了《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1年5月9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chinatax.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互动交流—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68号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邮政编码100053),请在信封上注明“《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


  1.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


  2.关于《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

2021年4月9日



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保障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规范税务稽查工作,强化监督制约机制,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税务稽查部门依法对税收违法案件实施检查并作出税务处理、处罚的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主体职责】税务稽查由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稽查局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条【工作原则】税务稽查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分工制约】稽查局办理税收违法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


  第六条【管辖权限】稽查局应当在所属税务局的征收管理范围内实施税务稽查。跨区域设置的稽查局应当在所属税务局向社会公告的范围内实施税务稽查。


  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章对税务稽查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管辖争议】税务稽查管辖有争议的,由争议各方本着有利于案件查处的原则逐级协商解决;不能协商一致的,报请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决定。


  第八条【回避要求】税务稽查人员有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被查对象申请税务稽查人员回避或者税务稽查人员自行申请回避的,由稽查局局长依法决定是否回避。稽查局局长发现税务稽查人员符合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要求其回避。稽查局局长的回避,由所属税务局局长依法审查决定。


  第九条【保密要求】税务稽查人员对实施税务稽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十条【工作纪律】税务稽查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权限行使职权;


  (二)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三)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四)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向被查对象通风报信、泄露案情;


  (五)弄虚作假,故意夸大或者隐瞒案情;


  (六)接受被查对象的请客送礼;


  (七)私自会见被查对象;


  (八)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税务稽查人员在执法办案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全程记录】税务稽查案件办理应当通过文字、音像等形式,进行全过程记录。


  第二章 选案


  第十二条【待查对象】稽查局应当加强稽查案源管理,全面收集整理案源信息,合理、准确地选择待查对象。具体管理制度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立案检查】待查对象确定后,经稽查局局长批准或者集体审议决定实施立案检查。


  第十四条【稽查计划】稽查局必须有计划地实施稽查,严格控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检查次数。


  第三章 检查


  第十五条【检查要求】检查前,应当告知被查对象检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但预先通知有碍检查的除外。


  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检查人员共同实施,并向被查对象出示税务检查证和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检查手段】实施检查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采取实地检查、调取账簿资料、询问、查询存款账户或者储蓄存款、异地协查等方法。


  对采用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和核算的被查对象可以要求其打开该电子信息系统,或者提供与原始电子数据、电子信息系统技术资料一致的复制件。被查对象拒不打开或者拒不提供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以采用适当的技术手段对该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直接检查,或者提取、复制电子数据进行检查,但所采用的技术手段不得破坏该电子信息系统原始电子数据,或者影响该电子信息系统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证据采集】实施检查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收集证据材料。收集的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并与证明事项相关联。


  调查取证时,不得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证据材料;不得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手段获取证据材料;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手段获取证据材料。


  第十八条【调账程序】调取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时,应当向被查对象出具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并填写调取账簿资料清单交其核对后签章确认。


  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所属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0日内退还。


  退还账簿资料时,应当由被查对象核对调取账簿资料清单,并签章确认。


  第十九条【物证书证】需要提取证据材料原件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提取证据专用收据,由当事人核对后签章确认。对需要退还的证据材料原件,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退还,并履行相关签收手续。需要将已开具的纸质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需要将空白纸质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具调验空白发票收据。经查无问题的,应当及时退还。


  提取证据材料复制件的,应当由原件保存单位或者个人在复制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并由提供人签章。


  第二十条【询问程序】询问应当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实施。除在被查对象生产、经营、办公场所询问外,应当向被询问人送达询问通知书。


  询问时应当告知被询问人有关权利义务。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询问笔录有修改的,应当由被询问人在改动处捺指印;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尾页结束处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或者向我宣读过),与我说的相符”,并逐页签章、捺指印。被询问人拒绝在询问笔录上签章、捺指印的,检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第二十一条【言词证据】当事人、证人可以采取书面或者口头方式陈述或者提供证言。当事人、证人口头陈述或者提供证言的,检查人员应当以笔录、录音、录像等形式进行记录。笔录可以手写或者使用计算机记录并打印,由陈述人或者证人逐页签章、捺指印。


  当事人、证人口头提出变更陈述或者证言的,检查人员应当就变更部分重新制作笔录,注明原因,由当事人、证人逐页签章、捺指印。当事人、证人变更书面陈述或者证言的,不退回原件。


  第二十二条【视听资料】制作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内容。


  调取视听资料时,应当调取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难以调取原始载体的,可以调取复制件,但应当说明复制方法、人员、时间和原件存放处等事项。


  对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对图像资料,应当附有必要的文字说明。


  第二十三条【电子数据】以电子数据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要求当事人将电子数据打印成纸质资料,在纸质资料上注明数据出处、打印场所,注明“与电子数据核对无误”,并由当事人签章。


  需要以有形载体形式固定电子数据的,应当与提供电子数据的个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财务负责人一起将电子数据复制到存储介质上并封存,同时在封存包装物上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文件格式及大小等,注明“与原始载体记载的电子数据核对无误”,并由电子数据提供人签章。


  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制作现场笔录,注明电子数据的来源、事由、证明目的或者对象,提取时间、地点、方法、过程,原始存储介质的存放地点以及对电子数据存储介质的签封情况等。进行数据压缩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压缩方法和完整性校验值。


  第二十四条【实地调查】检查人员实地调查取证时,可以制作现场笔录、勘验笔录,对实地检查情况予以记录或者说明。


  制作现场笔录、勘验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检查人员签名和当事人签章。


  当事人拒绝在现场笔录、勘验笔录上签章的,检查人员应当在笔录或者说明上注明原因;如有其他人员在场,可以由其签章证明。


  第二十五条【异地取证】需要异地调查取证的,可以发函委托相关稽查局调查取证;必要时可以派人参与受托地稽查局的调查取证。受托地稽查局应当根据协查请求,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调查。


  需要取得境外资料的,稽查局可以提请国际税收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程序获取。


  第二十六条【查询账户】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应当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凭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向相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


  查询案件涉嫌人员储蓄存款的,应当经所属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凭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向相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


  第二十七条【阻挠检查】被查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有关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检查的规定处理:


  (一)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阻止检查人员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复制与税收违法案件有关资料的;


  (三)在检查期间转移、隐匿、损毁、丢弃有关资料的;


  (四)其他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强制措施】稽查局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迹象的,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依法采取税收强制措施。


  检查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迹象的,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依法采取税收强制措施。


  第二十九条【强制程序】稽查局采取税收强制措施时,应当向纳税人送达税收强制措施决定书,告知其采取税收强制措施的内容、理由及依据,并依法告知其享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采取冻结纳税人在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措施时,应向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送达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其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并于作出冻结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交付冻结决定书。


  采取查封、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措施时,应向纳税人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填写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或者出具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专用收据,由纳税人核对后签章。查封清单、扣押收据一式二份,由纳税人和稽查局分别保存。


  采取查封、扣押有产权证件的动产或者不动产措施时,应当依法向有关单位送达税务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其在查封、扣押期间不再办理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过户手续。


  第三十条【强制时限】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重大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一)案情复杂,在查封、扣押期限内确实难以查明案件事实的;


  (二)被查对象转移、隐匿、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其他证据材料的;


  (三)被查对象拒不提供相关情况或者以其他方式拒绝、阻挠检查的;


  (四)解除查封、扣押措施可能使纳税人转移、隐匿、损毁或者违法处置财产,从而导致税款无法追缴的。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第三十一条【解除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及时解除税收强制措施:


  (一)纳税人已按履行期限缴纳税款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


  (二)税收强制措施被复议机关决定撤销的;


  (三)税收强制措施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的;


  (四)其他法定应当解除税收强制措施的。


  第三十二条【解除程序】解除税收强制措施时,应当向纳税人送达解除税收强制措施通知书,告知其解除税收强制措施的时间、内容和依据,并通知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解除税收强制措施的有关事宜:


  (一)采取冻结存款措施的,应当向冻结存款的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送达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解除冻结。


  (二)采取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措施的,解除查封并收回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


  (三)采取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应当予以返还并收回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专用收据。


  税收强制措施涉及协助执行单位的,应当向协助执行单位送达税务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解除税收强制措施相关事项。


  第三十三条【中止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检查暂时无法进行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中止检查:


  (一)当事人被有关机关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


  (二)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调取且尚未归还的;


  (三)与税收违法行为直接相关的事实需要人民法院或者其他国家机关确认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可以中止检查的。


  中止检查的情形消失,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恢复检查。


  第三十四条【终结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检查确实无法进行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终结检查:


  (一)被查对象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依法注销,且有证据表明无财产可抵缴税款或者无法定税收义务承担主体的;


  (二)被查对象税收违法行为均已超过法定追究期限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可以终结检查的。


  第三十五条【违法告知】检查结束前,检查人员可以将发现的税收违法事实和依据告知被查对象。


  被查对象对违法事实和依据有异议的,应当在限期内提供证据资料。被查对象口头说明的,检查人员应当制作笔录,由当事人签章。


    第四章 审理


  第三十六条【审理要求】检查工作结束后,稽查局应当对案件进行审理。符合重大税务案件标准的,提请所属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


  第三十七条【审核内容】案件审理应当着重审核以下内容:


  (一)执法主体是否正确;


  (二)被查对象是否准确;


  (三)税收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数据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


  (四)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适当,定性是否正确;


  (五)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七)税务处理、处罚建议是否适当;


  (八)其他应当审核确认的事项或者问题。


  第三十八条【退回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补正或者补充调查:


  (一)被查对象认定错误的;


  (二)税收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三)不符合法定程序的;


  (四)税务文书不规范、不完整的;


  (五)其他需要退回补正或者补充调查的。


  第三十九条【处罚告知】拟对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的,向其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和性质;


  (二)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拟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五)告知书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


  (六)其他相关事项。


  第四十条【陈述申辩】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可以书面或口头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对当事人口头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如实记录,由陈述人、申辩人签章。


  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第四十一条【听证程序】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听证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分类处理】经审理,区分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认为有税收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税务处理的,拟制税务处理决定书;


  (二)认为有税收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税务行政处罚的,拟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认为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税务行政处罚,拟制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认为没有税收违法行为的,拟制税务稽查结论。


  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引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注明文件全称、文号和有关条款。


  第四十三条【处理决定】税务处理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被查对象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以税务机关赋予的纳税人识别号代替;


  (二)检查范围和内容;


  (三)税收违法事实及所属期间;


  (四)处理决定及依据;


  (五)税款金额、缴纳期限及地点;


  (六)税款滞纳时间、滞纳金计算方法、缴纳期限及地点;


  (七)告知被查对象不按期履行处理决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八)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九)处理决定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


  第四十四条【处罚决定】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被查对象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以税务机关赋予的纳税人识别号代替;


  (二)检查范围和内容;


  (三)税收违法事实、证据及所属期间;


  (四)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五)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期限和地点;


  (六)告知当事人不按期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八)行政处罚决定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撤回原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


  第四十五条【不予处罚】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被查对象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以税务机关赋予的纳税人识别号代替;


  (二)检查范围和内容;


  (三)税收违法事实及所属期间;


  (四)不予税务行政处罚的理由及依据;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


  第四十六条【稽查结论】税务稽查结论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被查对象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以税务机关赋予的纳税人识别号代替;


  (二)检查范围和内容;


  (三)检查时间和检查所属期间;


  (四)检查结论;


  (五)结论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


  第四十七条【处罚期限】稽查局应当及时办理稽查案件,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或者无违法事实结论。案情复杂需要延长的,经上一级税务局分管副局长批准,可以延长不超过90日;特殊情况或发生不可抗力需要再次延期的,应当经上一级税务局局长批准,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但下列时间不计算在内:


  (一)中止检查的时间;


  (二)请示上级机关或者征求有权机关意见的时间;


  (三)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时间。


  第四十八条【案件移送】税收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填制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后,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附送以下资料:


  (一)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二)涉嫌犯罪的主要证据材料复制件;


  (三)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情况明细表及凭据复制件;


  (四)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第五章 执行


  第四十九条【文书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等税务文书作出后,应当依法及时送达被执行人。


  第五十条【强执范围】被执行人未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的,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稽查局可以依法实施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一条【强执方式】经稽查局确认的纳税担保人未按照确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滞纳金的,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稽查局可以依法实施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二条【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可向稽查局提出申请,经稽查局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后,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被执行人对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行政处罚事项,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稽查局可以依法实施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三条【强执催告】实施税收强制执行前,应当制作并送达催告文书,催告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听取被执行人陈述、申辩意见。经催告,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实施强制执行。


  实施税收强制执行时,应当向被执行人送达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告知其实施强制执行的内容、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第五十四条【扣缴款项】稽查局采取从被执行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滞纳金、罚款措施时,应当向被执行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送达扣缴税收款项通知书,依法扣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并及时将有关完税凭证送交被执行人。


  第五十五条【拍卖变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在拍卖、变卖前应当依法进行查封、扣押。


  稽查局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前,应当拟制拍卖/变卖抵税财物决定书,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后送达被执行人,予以拍卖或者变卖。


  拍卖或者变卖实现后,应当在结算并收取价款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入库手续,并拟制拍卖/变卖结果通知书,附拍卖/变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经稽查局局长审核后,送达被执行人。


  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和拍卖、变卖费用后,尚有剩余的财产或者无法进行拍卖、变卖的财产的,应当拟制返还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通知书,附返还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送达被执行人,并自办理税款、滞纳金、罚款入库手续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还被执行人。


  第五十六条【案件移送】执行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依照本规定第四十八条处理。


  第五十七条【中止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中止执行:


  (一)被执行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尚未确定可执行财产的;


  (二)被执行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尚未终结的;


  (三)可执行财产被司法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致使执行暂时无法进行的;


  (四)可供执行的标的物需要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定权属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其他可以中止执行的。


  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经稽查局局长批准,恢复执行。


  第五十八条【终结执行】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或者依照破产清算程序确实无法清缴税款、滞纳金、罚款,或者有其他法定终结执行情形的,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后,终结执行。


  第五十九条【重新办理】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决定性文书送达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稽查局可以重新作出:


  (一)决定性文书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的;


  (二)决定性文书被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的;


  (三)稽查局认为需要变更或者撤销原决定性文书的;


  (四)其他依法需要变更或者撤销原决定性文书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条【文书式样】本规定相关税务文书的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第六十一条【签章数目】本规定所称签章,区分以下情况确定:


  (一)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相关人员签名,加盖单位印章并注明日期;


  (二)属于个人的,由个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本规定所称“以上”“日内”,包括本数。


  第六十二条【解释主体】本规定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规定施行】本规定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12月24日印发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57号)同时废止。本规定施行前制定的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关于《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入推进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深入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落实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切实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更好发挥税务稽查维护经济税收秩序、维护国家税收安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能作用,我局拟对《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57号印发,以下简称《规程》)进行修改,并拟将修改后的内容更名为《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发布施行。现将有关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改的必要性


  《规程》自颁布实施以来,在规范执法行为、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优化税务执法方式作出新部署、提出新要求,税务稽查工作面临新形势新任务,《规程》中有关规定已不符合当前形势和工作实际,有必要对其进行修改完善。


  (一)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需要


  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从严格规范税务执法行为、完善税务执法制度和机制、不断提升税务执法精确度、强化执法内部监督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明确要求。稽查执法作为税务执法的重要方面,需要按照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要求从制度层面进行规范,进一步提升稽查执法水平、提高执法效能,为推进税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制度基础和法治保障。


  (二)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的需要


  税务执法直接面向纳税人。贯彻落实依法行政要求,推进依法治税,做到权力法定、权责明晰,加强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需要持续健全税务稽查执法制度规定,进一步优化税务稽查执法方式,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充分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


  (三)进一步完善税收法制建设的需要


  近年来,税务执法环境发生深刻变化,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都需要通过完善相关制度规定予以衔接和落实。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后形成的集约型税务稽查执法体系需要完备的制度加以保障。同时,基层稽查执法实践中一些成熟定型的做法也需要以制度形式加以固定。


  二、修改的基本原则


  税务总局积极推进《规程》修改工作,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总结提炼已有做法,借鉴其他部委经验,研究起草了修改稿;按照程序要求将修改稿多方式、多层次向全国税务系统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在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


  《规定》是规范税务稽查执法的基础性规章,与经济社会生产生活和行政相对人权益密切相关。本次修改的基本思路是: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依法行政、依法治税的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等重要决策部署,与相关法律法规紧密衔接,持续优化税务稽查执法方式,推动健全税务监管体系,从制度上保障税务稽查案件有效查办,同时强化纳税人合法权益保护。重点把握三方面原则:


  一是提升稽查执法制度的法律层级。将《规程》中直接涉及行政相对人权益的内容修改整理成《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并拟作为部门规章颁布施行。通过提升税务稽查执法基础性制度的法律层级,进一步加大对稽查执法的规范力度,提高稽查执法的法治化水平。


  二是注重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围绕当前稽查执法工作中面临的难点和堵点问题,进一步完善稽查执法制度机制,全流程规范稽查执法行为,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陈述申辩权等合法权益,推动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


  三是突出问题导向。针对《规程》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近年来涉税违法手段的新变化,进一步完善稽查案件办理流程,明确工作要求,细化制度规定,为稽查执法工作在新形势下有效开展提供制度保障。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


  征求意见稿分六章(总则、选案、检查、审理、执行、附则)六十三条,和《规程》相比,删除22条,新增5条,修改46条。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一)在立法宗旨中增加“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表述。在第一条开宗明义提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要求税务稽查部门在案件办理全过程中应注重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二)明确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要求。在第十一条新增对稽查执法全过程记录的要求,实现对稽查执法的立案、检查、审理、执行全过程留痕、可回溯管理。


  (三)细化保障行政相对人知情权和陈述申辩权的相关规定。在第十五条、第二十条增加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法定权利的规定,在第四十条增加采纳行政相对人合理陈述申辩意见的规定,保障行政相对人能够依法行使陈述申辩权。


  (四)明确非法证据排除要求。按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第十七条规定税务机关不得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手段获取证据材料,进一步明确取证要求,严格规范税务执法行为。


  (五)增加对执法主体的审查规定。为强化对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内部监督,防止出现无权执法、越权执法的情况,在第三十七条新增对执法主体的适格性进行审理的内容,强化税务执法内部控制和监督。


  (六)增加延期缴纳罚款的规定。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要求,在第五十二条明确对确有经济困难的被执行人,经批准后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减轻其经济负担。


  (七)明确实施税收强制执行前的催告程序。在第五十三条增加税务稽查部门实施强制执行前履行催告程序的规定,进一步完善执法程序,提高税务稽查执法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八)完善采取税收强制措施的启动条件。与税收征管法相衔接,在第二十八条增加对欠缴当期税款的纳税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明晰稽查执法的权责界限。


  (九)明确采取税收强制措施的具体程序。与行政强制法相衔接,在第二十九条增加税务稽查部门采取税收强制措施的程序规定,进一步规范稽查执法行为。


  (十)将证据纳入处罚决定书的填写范围。与行政处罚法相衔接,在第四十四条明确将证据纳入处罚决定文书的填写范围,强化证据填写要求。


  (十一)增加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公开和撤回的程序规定。与行政处罚法相衔接,在第四十四条明确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公开,增加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撤回的程序,完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工作流程。


  (十二)明确税务稽查案件办理期限。与行政处罚法相衔接,在第四十七条规定税务机关对稽查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或者无违法事实结论。同时规定了严格的延期审批权限和延长时间要求,既满足办案实际需要,保障疑难、复杂案件查处,又逐级压实责任,强化监督制约,提高办案效率。


  (十三)明确跨区域稽查局的管辖权限。适应稽查机构改革后跨区域稽查局的执法工作需要,在第六条明确跨区域设置的稽查局行使管辖权的范围为其所属税务局向社会公告的区域。


  (十四)细化提取电子数据的程序。适应稽查执法提取电子证据的实际工作需要,在第二十三条增加提取电子数据的具体规定,明确操作要求。


  (十五)增加中止检查的情形。针对稽查工作中出现的一些与税收违法行为直接相关的事实需要人民法院或者其他国家机关确认的情形,在第三十三条明确该情形可以中止检查,以符合实际工作情况。


  (十六)明确处理处罚决定纠错机制。在第五十九条增加税务稽查部门对已生效但依法撤销的处理、处罚文书重新处理的规定,进一步完善税务行政处理处罚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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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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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

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现就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本条所称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制造业的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574-2017)确定,如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二、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企业办理第3季度或9月份预缴申报时,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三、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3月31日



带你弄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八大问题


  01、所有企业都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吗?


  注意:不是!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和《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97号),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业服务业、娱乐业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属于负面清单行业,以上述业务为主营业务,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02、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也允许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吗?


  注意:不是!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按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不能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03、研发支出不进行单独会计处理的企业,能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吗?


  注意:不能!


  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04、外聘人员的研发费用可否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注意:可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人员人工费用是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05、只有专门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发生人工费用,才允许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吗?


  注意:不是!


  有的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也会承担生产经营管理等职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06、失败的研发活动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吗?


  注意:可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07、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可否与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叠加享受?


  注意:可以!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08、企业当年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没有享受加计扣除政策,以后还能享受吗?


  注意:可以!


  企业符合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来源:上海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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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3-31
文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为促进我国宣传文化事业的发展,继续实施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执行下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一)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科协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


  上述各级组织不含其所属部门。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份报纸和一份期刊以内。


  2.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中小学的学生教科书。


  3.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


  4.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


  5.盲文图书和盲文期刊。


  6.经批准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内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7.列入本公告附件1的图书、报纸和期刊。


  (二)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50%的政策:


  1.各类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但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出版物除外。


  2.列入本公告附件2的报纸。


  (三)对下列印刷、制作业务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1.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制作业务。


  2.列入本公告附件3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


  二、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三、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四、享受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纳税人,必须是具有相关出版物出版许可证的出版单位(含以“租型”方式取得专有出版权进行出版物印刷发行的出版单位)。承担省级及以上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出版、发行任务的单位,因进行重组改制等原因尚未办理出版、发行许可证变更的单位,经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以下简称财政监管局)商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以享受相应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纳税人应当将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出版物在财务上实行单独核算,不进行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本公告规定的优惠政策。违规出版物、多次出现违规的出版单位及图书批发零售单位不得享受本公告规定的优惠政策。上述违规出版物、出版单位及图书批发零售单位的具体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及时通知相应财政监管局和主管税务机关。


  五、已按软件产品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的电子出版物不得再按本公告申请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六、本公告规定的各项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由财政监管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55号〕的规定办理。


  七、本公告的有关定义


  (一)本公告所述“出版物”,是指根据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所述图书、报纸和期刊,包括随同图书、报纸、期刊销售并难以分离的光盘、软盘和磁带等信息载体。


  (二)图书、报纸、期刊(即杂志)的范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定执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范围,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的规定执行。


  (三)本公告所述“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是指以初中及初中以下少年儿童为主要对象的报纸和期刊。


  (四)本公告所述“中小学的学生教科书”,是指普通中小学学生教科书和中等职业教育教科书。普通中小学学生教科书是指根据中小学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编写的,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定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的,由取得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教科书出版、发行资质的单位提供的中小学学生上课使用的正式教科书,具体操作时按国务院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下达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所列“教科书”的范围掌握。中等职业教育教科书是指按国家规定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批准成立并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中等职业学校,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技工学校学生使用的教科书,具体操作时按国务院和省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布的教学用书目录认定。中小学的学生教科书不包括各种形式的教学参考书、图册、读本、课外读物、练习册以及其他各类教辅材料。


  (五)本公告所述“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是指以老年人为主要对象的报纸和期刊,具体范围见附件4。


  (六)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图书包括“租型”出版的图书。


  (七)本公告所述“科普单位”,是指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


  本公告所述“科普活动”,是指利用各种传媒以浅显的、让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向普通大众介绍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知识,推广科学技术的应用,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活动。


  八、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3号)同时废止。


  按照本公告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凡在接到本公告以前已经征收入库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纳税人如果已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申请办理免税。凡专用发票无法追回的,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特此公告。


  附件:


  1.适用增值税100%先征后退政策的特定图书、报纸和期刊名单


  2.适用增值税50%先征后退政策的报纸名单


  3.适用增值税100%先征后退政策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名单


  4.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名单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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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3-22
文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关税[2021]15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2021-2030年支持民用航空维修用航空器材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加快壮大航空产业,促进我国民用航空运输、维修等产业发展,现将有关进口税收政策内容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民用飞机整机设计制造企业、国内航空公司、维修单位、航空器材分销商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维修用航空器材,免征进口关税。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述民用飞机整机设计制造企业、国内航空公司、维修单位、航空器材分销商是指:


  (一) 从事民用飞机整机设计制造的企业及其所属单位,且其生产产品的相关型号已取得中国民航局批准的型号合格证(TC)。


  (二) 中国民航局批准的国内航空公司。


  (三) 持有中国民用航空维修许可证的维修单位。


  (四) 符合中国民航局管理要求的航空器材分销商。


  三、本通知第一条所述维修用航空器材是指专门用于维修民用飞机、民用飞机部件的器材,包括动力装置(发动机、辅助动力装置)、起落架等部件,以及标准件、原材料等消耗器材。范围仅限定于飞机的机载设备及其零部件、原材料,不包括地勤系统所使用的设备及其零部件。


  航空器材一般具备中国民航局(CAAC)、美国联邦航空局(FAA)、欧盟航空安全局(EASA)、加拿大民用航空局(TCCA)、巴西民用航空局等民航局颁发的适航证明文件或俄罗斯、乌克兰等民航制造和维修单位签发的履历本。具有制造单位出具产品合格证明的标准件、原材料也属于航空器材范围。


  免税进口的维修用航空器材清单,由中国民航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印发。


  四、对本通知项下的免税进口维修用航空器材,海关不再按特定减免税货物进行后续监管。


  五、本通知有关的政策管理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印发。


财政部

海关总署

2021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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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3-31
文号:财关税[2021]1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关税[2021]16号 关于2021-2030年支持民用航空维修用航空器材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民航各地区管理局:


  为加快壮大航空产业,促进我国民用航空运输、维修等产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2021-2030年支持民用航空维修用航空器材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15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规定,现将2021-2030年支持民用航空维修用航空器材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民航局确定符合《通知》第二条的进口单位名单,并将名单(需注明批次)函告海关总署,抄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名单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


  进口单位发生名称、经营范围变更等情形的,应在政策有效期内及时将有关变更情况说明报送民航局。民航局确定变更后的单位自变更登记之日起能否继续享受政策,并将确定结果和变更登记日期函告海关总署(确定结果较多时,每年至少分两批函告),抄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


  二、《通知》项下免税进口航空器材实行清单管理。民航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确定上述清单,由民航局将清单(需注明批次)函告海关总署,抄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清单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


  三、民航局函告海关总署的第一批进口单位名单和免税进口航空器材清单,自2021年1月1日实施,至第一批名单函告之日后30日内已征应免税款,依进口单位申请准予退还。以后批次函告的名单、清单,自函告之日后第20日起实施。


  四、免税进口单位应按照海关有关规定,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


  五、进口单位如存在以虚报信息等获得免税资格的,经有关部门查实后由民航局函告海关总署,抄送财政部,自函告之日起,该单位在《通知》剩余有效期内停止享受政策。


  六、民航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政策执行效果加强评估。


  七、财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违反执行免税政策规定的行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办法有效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民航局

2021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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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3-31
文号:财关税[2021]1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致全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一封信

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感谢您长期以来对税收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等一系列文件。为进一步确保您便捷、准确地享受相关增值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如需开具增值税发票,应先升级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1%”字样,按照1%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1%”字样,按照1%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如放弃减税,可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3%”字样,按照3%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四、2021年4月1日后,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收增值税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将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明细表》减税栏目相应栏次。


  在办税过程中,您有任何疑难、需要或是建议,请拨打主管税务机关的咨询电话或12366热线,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辅导和帮助。再次感谢您的理解和配合!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21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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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4-01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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