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号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海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海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已由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9年7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7月29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海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2019年7月29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规定,结合本省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等情况,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


  一、本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按照如下标准执行:


  (一)海口市、三亚市,每平方米三十五元;


  (二)万宁市、五指山市、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每平方米二十八元;


  (三)儋州市、琼海市、文昌市、东方市、临高县、屯昌县、乐东黎族自治县、陵水黎族自治县,每平方米二十四元;


  (四)澄迈县、定安县、昌江黎族自治县、白沙黎族自治县,每平方米二十元。


  二、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及其他农用地的适用税额,按照当地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降低百分之二十执行。


  三、本决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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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7-29
文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琼税发[2020]62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海南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等企业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税务局, 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财政厅2016年第8号公告公布,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2018年第5号公告修订,以下简称《公告》)等规定,现就海南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等企业省内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7月1日起,海南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海南惠饮优选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海南分公司、鼎诚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海南省分公司等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见附件)按照《公告》的规定,采用收入比例方式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支机构的其他增值税涉税事项,按照增值税条例及其他增值税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


  1.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名单(一)


  2.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名单(二)


  3.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名单(三)


  4.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名单(四)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财政厅

2020年7月29日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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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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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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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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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7-29
文号:琼税发[2020]6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现就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


  (一)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以下简称自贸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款规定所称企业包括设立在自贸港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


  (二)对总机构设在自贸港的企业,仅将该企业设在自贸港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含在自贸港以外设立的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在自贸港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纳入判断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范围,设在自贸港以外的分支机构不纳入判断范围;对总机构设在自贸港以外的企业,仅就设在自贸港的分支机构(不含在自贸港以外设立的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在自贸港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判断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设在自贸港以外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纳入判断范围。


  (三)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在预缴申报时可按规定享受,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为:


  1.主营业务属于自贸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的具体项目、属于目录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说明;


  2.企业进行实质性运营的相关情况说明,包括企业资产总额、收入总额、人员总数、工资总额等,并说明在自贸港设立的机构相应占比。


  二、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


  (一)通知第二条所称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是指企业在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新增的境外直接投资,包括在境外投资新设分支机构、境外投资新设企业、对已设立的境外企业增资扩股以及收购境外企业股权。


  (二)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可按规定享受,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为:企业属于自贸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以及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符合条件的说明。


  三、新购置的资产一次性扣除或加速折旧和摊销问题


  (一)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按达到预定用途的时间确认购置时点。


  (二)无形资产在可供使用的当年一次性扣除或开始加速摊销。


  (三)企业购置的无形资产按通知第三条规定缩短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摊销方法的,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相关规定执行。


  (四)新购置的资产一次性扣除或加速折旧和摊销政策,在预缴申报时可按规定享受,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为:


  1.有关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如以货币形式购进资产的发票,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资产的到货时间说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竣工结算说明,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情况说明);


  2.有关资产记账凭证;


  3.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


  (五)设立在自贸港实行查账征收的二级分支机构及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可以享受一次性扣除或加速折旧和摊销政策。


  四、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执行。相关文件发布前未及时享受优惠的,可按规定在以后月(季)度预缴申报时一并享受或在2020年度汇算清缴时一并享受优惠。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20年7月31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发布《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好《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的文件精神,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制发本《公告》,进一步明确相关政策具体执行口径和征管要求,保证政策有效贯彻落实。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关于享受优惠的主体。享受优惠的主体是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以下简称自贸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包括设立在自贸港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


  2.关于总、分支机构企业享受优惠的判断原则。总机构设在自贸港的企业,在确定该企业是否符合优惠条件时,以该企业设在自贸港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含在自贸港以外设立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在自贸港设立的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主营业务是否符合自贸港鼓励类产业目录及其主营业务收入占其收入总额的比重加以确定,不考虑该企业设在自贸港以外分支机构因素;总机构设在自贸港以外的企业,在确定该企业是否符合优惠条件时,以该企业设在自贸港的分支机构(不含在自贸港以外设立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在自贸港设立的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主营业务是否符合自贸港鼓励类产业目录及其主营业务收入占其收入总额的比重加以确定。


  3.明确了企业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二)三大产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关于“新增”投资时间的确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是指企业在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新增的境外直接投资。


  2.关于境外直接投资的形式。《公告》列举了4种形式:一是在境外投资新设分支机构;二是境外投资新设企业;三是对已设立的境外企业增资扩股;四是收购境外企业股权。


  3.明确了企业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三)新购置的资产一次性扣除或加速折旧和摊销


  1.关于资产“购置”的形式。企业取得资产包括外购、自行建造、自行开发、融资租入、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多种形式。《公告》所称的购置,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自行建造、自行开发三种形式。


  2.关于资产购置时点的确定。政策的执行时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因此,需要依据资产的购置时点确定其是否属于可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公告》明确,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按达到预定用途的时间确认购置时点。其他的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规定执行。


  3.关于无形资产一次性扣除或加速摊销扣除时间


  无形资产一次性扣除或加速摊销政策,是无形资产税前扣除的一种特殊方式,因此,其税前扣除的时间应与无形资产计算摊销的处理原则保持一致。《公告》明确,无形资产在可供使用的当年一次性扣除或开始加速摊销。

  4.关于资产的加速折旧和摊销


  企业采取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方法的,对其新购置的资产,最低折旧、摊销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折旧、摊销年限的60%;对其购置的已使用过的资产,最低折旧、摊销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摊销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摊销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企业采取加速折旧、摊销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摊销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5.设立在自贸港实行查账征收的二级分支机构及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可以享受一次性扣除或加速折旧和摊销政策。


  6.明确了企业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三、《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执行。由于政策发布较晚,存在企业在前面月(季)度预缴申报时未能及时享受优惠的情况。为此,本《公告》明确,企业之前未及时享受优惠的,可按规定在以后月(季)度预缴申报时一并享受或在2020年度汇算清缴时一并享受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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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7-3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琼人社发[2020]143号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2020年调整海南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22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2020年1月1日起,调整我省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以下简称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内容


  (一)定额调整


  2019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并已核定基本养老金的退休(职)人员,从2020年1月1日起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3元基本养老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6元退职生活费。


  (二)挂钩调整


  退休(职)人员按照本人月基本养老金(退职生活费)1.7%的比例,增加本人的基本养老金(退职生活费)。此外,退休(职)人员再按照每缴费1年(含视同缴费的实际工作年限,不含按从事特殊工种规定折算的工龄,缴费不满1年算1年)增加1.5元的标准,增加本人的基本养老金(退职生活费)。


  (三)倾斜调整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至79周岁的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6元;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6元。


  二、资金渠道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各级财政根据缺口情况予以补助;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三、组织实施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重要决策部署,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周密安排、精心组织实施,把好事办好。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强化组织领导,统筹安排好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各项工作,加强政策解读,正确引导舆论,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开展。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保障工作,提前筹备资金,按时拨付到位。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认真核准相关数据、及时完善信息系统,确保退休人员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财政厅

2020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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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7-18
文号:琼人社发[2020]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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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市县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现将海南省内跨市县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省内跨市县经营的建筑企业,其总机构和二级(含)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分别汇总到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预缴企业所得税。


  本公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施行之前的未处理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若干事项的公告》(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第三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20年7月31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市县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制定发布了《关于省内跨市县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转变企业所得税管理方式,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优化我省税收营商环境,特制发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省内跨市县经营的建筑企业,其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汇总到总机构统一核算,预缴企业所得税。


  省内跨市县经营的建筑企业,其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在本公告施行之前,省内跨市县经营建筑企业的项目部在项目所在地尚未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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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7-3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上线的通告

为规范税务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工作,有效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促进税务执法更加公正、公平和公开,不断优化自贸港税收营商环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三项制度”信息化建设的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于2020年5月31日上线了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现就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登录地址:


  https://zzs.hainan.chinatax.gov.cn:2030/sword?ctrl=XzzfgsptHomeCtrl_index


  二、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实现了与海南省电子税务局税务服务信息化媒介的互联互通。


  登录方式如下:


  (一)登陆海南省电子税务局,在海南省电子税务局首页点击“公众服务”进入公众服务页面,可在公众服务页面实现登录。如下图:

image.png

  (二)登陆进入海南省税务局门户网站,在门户网站首页找到信息公开栏目下,如下图所示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图标,点击即可进入公示平台。如下图:

image.png


  三、在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使用过程中遇到问题,可拨打服务热线66525517进行咨询及反馈。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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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8-03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海南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海南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已由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7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8月4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海南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


(2020年7月31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合理利用资源,加强资源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以下简称《资源税法》)规定,结合本省应税资源的品位、开采条件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情况,现就《资源税法》授权事项,作出如下决定:


  一、《资源税法》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本省相关资源税的具体适用税率在国家规定的税率幅度内,具体按照《海南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二、《资源税法》规定可以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本省地热、石灰岩、其他粘土、矿泉水税目实行从量计征,砂石税目实行从价计征。地热水、矿泉水的水资源费并入资源税。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按损失金额的50%减征资源税,但减税额最高不超过其遭受重大损失当年应纳的资源税;


  (二)纳税人开采共生矿,共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共生矿减征10%资源税;


  (三)纳税人开采伴生矿,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伴生矿免征资源税;


  (四)纳税人开采低品位矿减征50%资源税;


  (五)纳税人开采尾矿免征资源税。


  符合前款规定的,由纳税人申报享受各项优惠政策,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四、根据工作需要,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要求当地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提供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等应税矿产品的认定情况以及与减免税相关的其他信息,有关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予以协助支持。


  本决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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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8-04
文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琼府办函[2020]207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三亚)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中国(三亚)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7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中国(三亚)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国务院关于同意在雄安新区等46个城市和地区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20]4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46号)精神,全面推进中国(三亚)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三亚综试区)建设,支撑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建设发展,制定本方案。


  —、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3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号)精神,紧紧围绕“三区一中心”战略定位,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为动力,以制度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和协同发展为着力点,逐步形成一套适应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管理制度和规则标准,打造跨境电子商务完整的产业链与服务体系,探索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三亚模式,为加快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提供可借鉴的制度和经验。


  (二)基本原则。


  1.坚持贸易自由化便利化原则。


  发挥自由贸易港建设的制度创新优势,按照全方位开放的要求,以国际贸易、跨境电子商务和服务贸易为重点,坚持WTO(世界贸易组织)制定的贸易自由化便利化原则,对标WTO/TBT-SPS(世界贸易组织/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规则和UN/CEFACT(联合国/贸易便利化与电子业务中心)贸易便利化建议书等公约、法规、标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2.坚持创新发展和有序规范原则。


  推动跨境电子商务自由化、便利化、规范化发展,为三亚综试区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加强风险防控,确保国家安全、网络安全、交易安全、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有效防范各类风险。


  3.坚持协同共享原则。


  通过跨境电子商务信息共享,加强部门间协同、协作和相关政策衔接,推动监管与服务、线上与线下、政府与市场的有机融合。通过综合改革、集成创新,推动“关”“税”“汇”“商”“物”“融”一体化发展,形成适应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监管服务模式和制度体系。注重跨境电子商务与服务贸易、现代服务业、国际投资合作协调发展,不断夯实货物贸易产业基础,扩大服务贸易空间,实现跨境电子商务和服务贸易突破性发展。


  4.坚持市场主体原则。


  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的创造性和能动性,强化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政府在制度创新、政策制定、营商环境、公共服务、行业引导方面的作用。


  (三)发展定位。


  充分发挥制度创新、先行先试的政策优势,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打造标杆的要求,将三亚综试区打造成为全球供应链采购中心、现代化经济发展引擎和跨境电子商务服务中心。


  全球供应链采购中心。通过三亚综试区建设,发挥自由贸易港政策优势,推进跨境采购向全球采购发展,铺就“买全球、卖全球”跨境电子商务通道,建立完善的供应链服务体系,打造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和跨境贸易仓储中心。


  现代化经济发展引擎。通过三亚综试区建设,充分运用“互联网+跨境贸易”的思维,大力推进跨境贸易方式和政府管理创新,推动跨境电子商务与深海科技、南繁科技、热带农业等深度融合发展。实施优进优出战略,彰显三亚市后发优势。


  跨境电子商务服务中心。通过三亚综试区建设,充分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政策优势和三亚市的区位优势,打造面向东南亚、南亚和非洲等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的跨境电子商务服务中心和区域总部基地,吸引跨境数字化国际营销、物流、仓储、电商运营培训、直播等优质服务商入驻,吸引更多外国客户来三亚市实地看货体验,形成完善的看货、展示、交易、交付等方面服务的跨境电子商务生态圈与产业链,同时促进三亚市服务贸易的发展。


  (四)目标定位。


  1.总体目标。争取用3至5年时间,基本建立一套与自由贸易港接轨的跨境电商制度体系;建成布局合理、制度完善、便利高效的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网络,形成以“三亚跨境电子商务服务中心+保税物流中心+海棠湾免税购物中心+N网点”为纽带的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设施体系;基本建成以现代信息技术和先进设备为支撑,涵盖电子商务综合服务、海关监管、跨境物流、智慧供应链、交易支付、信用风险管理的生态服务圈;基本建立以全球供应链管理为重点,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融合发展的跨境电子商务全产业链体系;基本建成跨境电子商务便利化、标准化和协调发展的管理体系,成为全球电子商务投资合作便利、营商环境排在世界前列的国家物流枢纽。


  2.量化目标。力争到2022年,跨境电子商务年交易额达到50亿元。到2025年,跨境电子商务年交易额达到100亿元,培育15家跨境电子商务重点企业、1个国家跨境电子商务示范基地、1个离境(岛)购物载体、5个离境(岛)购物中心,总体发展水平位于国内前列。


  二、总体布局


  依据《三亚市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年)》、“大三亚”旅游经济圈的重点城市发展定位和产业布局,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要求,合理布局协同推进,打造“一区、两园、两中心、大通道”的产业布局。


  (一)一区。


  以三亚南山港为依托,申请设立“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综合保税区”,开展“保税电商”1210(保税备货)业务,建立支撑跨境电子商务和免税品仓储、配送的保税物流体系。除具备保税物流中心的功能外,大力拓展保税维修、保税研发、保税展示交易、特殊商品加工制造等功能。以深海和南繁科研设备的保税研发和维修业务为核心,先行先试,拓展服务空间,积极对接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和文昌国际航天城,开展医疗科研设备和航天设备的保税研发和维修业务。


  (二)两园。


  1.三亚崖州湾科技城产业园。在三亚崖州湾科技城设立重点面向东南亚、南亚和非洲等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的跨境电子商务展示展销中心、服务中心和区域总部基地。鼓励采购、第三方平台、代运营、创意、摄影、推广、培训、邮政快递等相关专业配套服务发展,形成集孵化、研发、运营、客服、设计于一体的综合服务载体。


  2.三亚跨境物流产业园。发挥三亚跨境物流产业园的跨境电子商务物流优势,重点打造跨境电子商务国际物流供应链。建设集国际物流、仓储、分拨、转运、金融服务与创业孵化为一体的服务基地。


  按照“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的原则,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设各具特色的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形成良性竞争、错位发展的格局。


  (三)两中心。


  1.三亚保税物流中心(B型)。依托空港建设三亚保税物流中心(B型),主要为跨境电子商务、国际贸易提供免税、保税商品仓储和包括普通货物、冷链物流、危险品物流(消费品)等多种形式的国际物流配送服务,打造空港型国家物流枢纽。


  2.三亚海棠湾免税购物中心。依托三亚海棠湾免税购物中心线上和线下平台,继续扩大免税购物品种范围,提升全球采购能力,增强三亚市免税购物国际市场竞争力,塑造三亚免税购物品牌。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拓展跨境电子商务新业务。


  (四)大通道。


  加快推进三亚新机场建设。利用三亚凤凰国际机场的航空航线资源优势,打造国际航空枢纽。积极争取三亚南山港申报国家对外开放口岸,完善进境指定口岸功能。依托西部陆海新通道国际航运枢纽的航线和长三角—海南(海口)全境火车货运班列资源,构建便捷高效的跨境电子商务通道和国际贸易大通道,支撑三亚跨境电子商务发展。


  三、主要任务


  (一)营造便利化跨境电子商务通关环境。


  1.建设国家跨境电子商务仓储基地。


  加快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建设。研究制定跨境电子商务商品基本信息备案管理标准及管理办法,推动跨境电子商务以及国际贸易大宗贸易进境备案制。加强跨境电子商务国际市场采购和国内消费市场开拓。鼓励跨境电子商务和国际贸易企业利用零关税和保税免税政策,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备货仓储,开展B2B(企业-企业)、B2C(企业-消费者)、B2B2C(企业-企业-消费者)等跨境电子商务服务,促进“电子商务”9610(集货报关)和“保税电商”1210(保税备货)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创新和延展,建设国际跨境电子商务区域仓储基地。支持三亚综试区与各省市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合作,实现设施、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2.创新便捷高效海关监管流程。


  推进跨境电子商务通关全程无纸化管理,促进B2B合同、运单、支付凭证和发票电子化。支持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出口货物存储、通关及退换货业务,鼓励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境商品实施批量转关操作,降低管理和运输成本。对不涉证、不涉税的出口商品,实行HS(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商品编码前四位统一归类申报。探索对销贸易监管流程,简化跨境电子商务进口流程,拓宽跨境贸易物流通道,支持跨境电子商务进口快件从三亚凤凰国际机场、南山港进境,或从省内其它海运口岸进境转关至三亚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实施事先备案、直接入区、事后监管模式,优化保税备货进境流程。利用科技手段,探索对生鲜类产品建立更为便利的进口检验检疫措施,促进跨境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积极推进生物医药、种质跨境研发便利化,探索适应跨境研发的海关特殊监管模式。在检验检疫领域,探索进出境生物材料检验检疫正面清单制度。


  3.完善进境指定口岸服务功能。


  加快推进进境整车、肉类、水果、药品、冰鲜水产品等进境指定监管场地建设。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对跨境电子商务食用水生动物、水果、鱼肉类产品、植物、药品等进口物品,实行检验检测互认,简化检验检疫流程,提高口岸服务效率,提升跨境电子商务便利化水平。加强国际快件监管中心建设,重点辐射东南亚、南亚、大洋洲等国家和地区。


  (二)建设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共享平台。


  1.建设跨境电子商务综合基础设施。


  重点建设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和三亚保税物流中心(B型),发展和完善三亚海棠湾免税购物中心以及三亚凤凰岛国际邮轮港、三亚凤凰国际机场等海关监管网络,形成布局合理、安全便捷、运行高效、资源聚集的跨境电子商务基础设施体系。建立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创新运营模式。按照跨境电子商务运作、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监管和服务需求,建立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服务体系,为跨境电子商务和外贸企业提供主体设立登记、政策咨询、事项办理等一站式服务。探索保税监管场所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纳入跨境电子商务通关与物流节点统一管理,推动跨境电子商务与进出口业务融合发展。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培训、物流配送、金融结算和产业孵化等增值服务。加强与洋浦经济开发区、海口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联动,促进省内园区间设施联通、资源共享、优势互补、错位发展,共同打造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集群,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商流、信息流、资金流、物流等资源要素高度聚集。


  2.建设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


  建设三亚综试区线上综合服务平台,依托电子口岸,按照“一点接入”原则,建立跨境电子商务统一的数据标准和认证体系,为在三亚综试区开展业务的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跨境支付企业、跨境物流企业等主体提供“关”“税”“汇”“商”“物”“融”一站式服务。对接海关、商务、交通、税务、外汇、市场监管、居民身份核验等部门的数据服务平台,实现监管部门间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完善信息共享、智能物流、金融服务等服务功能,探索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全程在线数字化服务。


  3.推进线上线下互动融合发展。


  引导跨境电子商务和传统批发、零售主体在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开设线下展示店、体验店以及完税商品销售店,结合互联网营销手段提供多样化的零售服务。支持鼓励第三方物流配送企业入住园区,开展“互联网+物流”配送服务。支持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规划面积以内、围网以外综合办公区专用的展示场所,或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外其他经允许的固定场所开展“线下展示+线上交易”业务。鼓励将电子合同、电子发票应用于跨境电子商务B2B出口环节,探索跨境电子商务更加便利的线上交易、支付和结算。积极引导全球优质产品在三亚综试区内全年展示。


  (三)优化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生态圈。


  1.创新跨境金融服务体系。


  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使用人民币计价结算,支持银行金融机构与支付机构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合作和金融产品创新。


  积极推进三亚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为跨境电子商务资金结算提供支持。培育本地支付机构或者争取境内外支付机构落地成立分支机构,为跨境电子商务业务提供小额、快捷、便利的支付服务。鼓励金融机构、第三方支付机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之间开展规范合作,开展供应链金融服务。支持第三方支付机构和银行金融机构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和个人办理跨境外汇支付和结售汇业务。支持银行金融机构与取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为外贸企业和个人跨境交易提供人民币结算服务。支持金融机构为信用等级高的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主体提供在线支付结算、在线融资、在线保险等金融服务。


  2.实施跨境电子商务税收优惠政策。


  对三亚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三亚综试区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确定。简化免税凭证,提供更为高效的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免税服务。


  3.构建智能物流服务体系。


  (1)建设智能化物流运输服务体系。


  基于新一代互联网信息技术,建设契合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特色的交通物流公共信息平台,与国家交通运输物流公共信息平台衔接,与各大快递公司实现系统对接,实时掌握物流运输节点变化更新和快递投递状态,拓展三亚跨境电子商务物流发展市场空间和服务空间。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以及北斗导航、GIS(地理信息系统)、RFID(射频识别)等技术,建设适应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智能物流信息系统和智能云仓储管理信息系统,对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的信息系统,衔接销售B(企业)端、C(消费者)端和M(工厂)端,实现物流供应链物联网。


  (2)建立国际化物流服务规范体系。


  对标国际运输标准、规范、流程和编码规则,研究制定与国际规则并轨的运输管理制度体系,建立国际化、标准化、规范化的高质量跨境电子商务物流服务体系。增开国际航空航线、加密现有国际航班,适时开通货运航班,增强三亚凤凰国际机场货物吞吐能力。争取国家批准三亚南山港口岸对外开放,开辟国际国内集装箱班轮航线。


  充分利用自由贸易港建设的后发优势,根据国际国内两个市场的需要,建立和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配送网络,重点建立智能化全岛供应链物流配送服务体系。


  4.建立跨境电子商务信用服务体系。


  建设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平台企业、物流企业及其他综合服务企业基础数据信用信息数据库。研究制定跨境电子商务信用标准、跨境电子商务评价体系和建立跨境电子商务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建立对跨境电子商务“分类监管、部门共享、有序公开”的信用管理体制和机制。


  5.建立跨境电子商务统计监测体系。


  开展跨境电子商务数据监测,建立三亚综试区数据监测制度。完善跨境电子商务统计方法,研究跨境电子商务B2B的统计标准、口径和方法,进一步做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的统计工作,为政府监管和企业经营提供决策咨询服务。


  6.建立跨境电子商务风险防控体系。


  建立以流程和节点为重点的风险预防、识别、评估和处置等防控机制,有效防控虚假贸易、走私、洗钱等经济风险和数据存储、支付交易、网络安全等技术风险,以及产品安全、贸易摩擦、主体信用等相关的交易风险。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作用,建立企业主体、社会组织、政府部门参与的质量安全治理体制和跨境电子商务消费纠纷解决机制,为政府监管提供有效的技术支撑、决策辅助和服务保障。探索建设跨境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监管服务系统,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四)推进跨境电子商务供应链管理。


  1.促进全球采购适应市场需求。


  支持跨境电子商务B2B企业,依托全球采购网络和物流供应链网络,与具有全球供给能力的企业合作,开展全球优质商品供应链采购。充分利用大数据,精准分析跨境电子商务消费特征和规模,开展供应链准时配送采购,满足备货与跨境电子贸易市场的要求。结合对销贸易需求,积极探索易货贸易、抵销贸易、互购贸易、回购贸易等贸易形式。支持对销贸易商品实现B2B、B2C跨境电子商务交易。


  2.创新跨境电子商务供应链模式。


  深入挖掘国际国内两个市场资源,顺应世界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便利化两大发展趋势,加快融入跨境电子商务供应链体系,推动新型产业和流通要素资源高效配置和高度聚集。制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支持政策,促进电子商务供应链发展。鼓励有资质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建设或者收购并购、租赁海外仓、保税功能仓和集散中心,延伸供应服务链条,为境外采购仓储和本地产品走出去提供物流支撑。探索海外仓建设的融资、风险保障机制。鼓励发展全程B2B跨境电子商务服务平台模式,整合本地出口产品资源,融合贸易、通关、金融、外汇、销售、物流等环节,结合海外仓和海外营销网络,为企业提供全球营销、出口代理、物流运输、落地配送等服务。通过跨境电子商务塑造自主出口品牌,进一步优化通关(含检验检疫)、退税、结汇等操作流程,促进经营主体积极开展跨境电子商务。推进热带农产品生产M2B2C(制造商—企业—消费者)跨境电子商务分销创新模式,依托B2C卖家分销渠道,拓展海外终端网络。支持服务贸易企业整合资源,积极探索开展医疗保健、职业教育、农业种植等服务贸易,提升三亚国际竞争力。


  3.推动跨境电子商务与供应链协同管理。


  推进跨境电子商务网络化供应链发展。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供应链企业建设电子供应链系统与企业资源系统、企业门户系统融合发展,实现跨境电子商务供应商、分销商、零售商供应链信息集成。利用互联网和物联网技术,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供应链企业充分整合境外海外仓、境内保税功能仓等储资源,实现供应商管理库存、准时配送供应链上自动生成。通过跨境供应链协同管理,促进物流运输航线、运力资源共享,降低物流成本,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全方位服务。


  (五)推动跨境电子商务集群。


  优化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布局,制定政策引导跨境电子商务进园区,引导跨境电子商务服务功能、服务业态在园区聚集,支持三亚崖州湾科技城、三亚跨境物流产业园等产业园区建设,构建具有国际特色、功能完备、产业集聚、富有活力的跨境电子商务产业链,形成跨境电子商务集群。鼓励国内外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在跨境电子商务园区设立全球名优产品展示、展销及代购服务。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与免税购物平台、三亚崖州湾科技城、农业种植基地、海上牧场和会展企业合作,实现跨境电子商务与产业融合发展。探索建立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争取国家支持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政策落地,建立特色服务出口基地。支持电子商务平台开展跨境电子商务服务,促进本土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发展。创新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相关配套衍生服务,完善产业链、价值链,形成良好的跨境电子商务生态链。


  (六)加快培育跨境电子商务主体。


  引进国内外龙头电子商务企业,重点引进世界500强和国内国际贸易50强中对外贸易或者电子商务企业在三亚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区域性、功能性总部。加强与国内较大型国际贸易和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的合作,大力发展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培育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品牌培育,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配套产业链。引导现有电子商务平台开展跨境电子商务服务,支持建设产业互联网C2M(消费者-工厂)电子商务平台或者C2M电子商务平台落地发展。


  (七)建设跨境电子商务主体认证体系。


  加快建设和完善以社会信用代码及银行账户为主要身份验证信息的国际通行认证方式。以企业商事登记注册信息数据库为基础,研究制定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备案、验证等基础信息管理规范及办法,建设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备案及查验管理系统,为企业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提供交易安全保障服务。加快建设居民身份证、人脸识别、身份信息查验管理系统,为跨境电子商务验证通关,提供便利条件。


  (八)创新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发展机制。


  建立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培养体系。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加强政府、高校与企业合作,建立一批服务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急需的创业型和实用技能型人才培训基地,形成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定制化培养的校企合作机制;鼓励社会培训机构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培训,构建跨境电子商务专业化、社会化、国际化的人才培养体系。


  支持普通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开设跨境电子商务相关专业和课程。研究制定政策支持各院校、培训机构开设英语、俄语、日语、韩语以及东南亚小语种课程和培训。强化进出口议价人才培养。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建设培训基地,重点支持国家级、省级培训示范基地(中心)建设,服务产业发展。


  四、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由三亚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的中国(三亚)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领导和协调推进三亚综试区建设有关工作。根据本方案制定具体工作细案,突出重点、先行先试,结合自由贸易港建设制度创新,形成制度创新清单,推动创新政策措施落地。明确建设项目,精心组织实施,完善工作机制,确保项目建设稳步推进。各相关单位要根据本方案,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快推进三亚综试区建设。


  (二)完善扶持政策。


  三亚市政府要制定和完善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扶持政策,鼓励跨境电子商务相关企业落地三亚开展业务。


  (三)营造良好环境。


  各相关单位要发扬特区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放管服”改革,为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效防范试验风险,实现跨境电子商务自由化、便利化、规范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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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7-31
文号:琼府办函[2020]20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琼税发[2020]68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海南鑫美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企业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税务局, 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财政厅2016年第8号公告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2018年第5号公告修订,以下简称《公告》)等规定,现就海南鑫美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企业省内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8月1日起,海南鑫美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海南贵协美贸易有限公司、海南金土牧业有限公司等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见附件)按照《公告》的规定,采用收入比例方式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支机构的其他增值税涉税事项,按照增值税条例及其他增值税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


  1.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名单(一)


  2.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名单(二)


  3.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名单(三)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财政厅

2020年8月12日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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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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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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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8-12
文号:琼税发[2020]6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不动产登记一窗受理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税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税务局: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深化推进不动产登记“一窗受理、集成服务”工作,现将《海南省不动产登记一窗受理工作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8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不动产登记一窗受理工作规则(试行)


  为了助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提升“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水平,提高不动产登记效率,不断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 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不动产(房屋)登记一窗受理集成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工作实际,现就继续深化推进全省不动产(房屋)登记一窗受理集成服务工作,制定如下工作规则:


  一、工作目标


  按照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的总体要求,继续深化推进不动产交易、税务征缴、不动产登记“一窗受理、集成服务”,大力拓展“一窗受理、集成服务”业务范围,推动“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改革再提速、再增效,提升企业群众办事体验感、获得感,打造对标世界一流、适应自贸港建设的营商环境。


  二、工作职责


  (一)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税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改造升级各自业务信息系统,做到综合受理信息平台与房管、税务、不动产的审批业务有效衔接,实现实时推送、信息共享,保障“一窗受理”业务顺利开展。


  (二)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以下简称不动产登记)、税务、住建(房管)(以下简称房管)部门必须安排人员进驻“一窗受理”窗口,接受集中式统一管理,确保人员到窗口、审批权限到窗口。


  (三)市县不动产登记、税务、房管部门,应协调指导窗口人员办理业务,必要时需确保本单位与窗口做好工作衔接,避免窗口成为“业务孤岛”。


  (四)市县不动产登记部门牵头编制综合受理流程和“一窗受理”综合受理材料清单。材料清单应有法可依、简洁明了,且不含兜底和模糊内容。市县房管部门、税务部门应协同不动产登记部门做好流程和材料清单的更新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材料清单收取材料,按照办理时限完成审批工作。


  二、业务办理


  (一)业务范围。


  受理范围为未设定地役权、抵押权、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涉税转移登记业务,不含以司法裁决办理转移登记和非公证继承办理转移登记的情形。有条件市县可以将抵押权的设立、注销业务与转移登记合并办理。


  (二)业务流程。


  1.收件和受理。


  (1)材料收取和受理。窗口由不动产登记部门负责统一收件,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收件后即时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对企业提交的批量件在出具受理通知的同时收取电子格式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由窗口当场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待申请人按补正要求完成补正后立即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


  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窗口出具不予受理通知,列明不予受理的具体理由。


  (2)分发。应在受理后0.5个工作日(4个工时)内完成材料扫描录入,并通过综合受理信息平台同步推送市县房管部门、市县税务部门,市县房管部门、市县税务部门应在收到信息后及时处理。


  2.审查和决定。


  (1)审查内容。市县房管部门负责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买卖、互换、赠与审查核实工作并出具办理结果;市县税务部门负责不动产核税工作并出具核税结果;市县不动产登记部门依据房管、税务部门审查结果对申请转移不动产进行产权登记。


  (2)审查时限(已将分发时间计入)。本窗口从受理到办结时限为3个工作日。市县房管部门、税务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在收到申请信息后,并行对申请信息进行审查,在各自规定的办结时限内做出决定并将结果推送共享至其他部门。房管部门应按照审查内容要求在1.5个工作日(12个工时)内完成审查。税务部门应在2.5个工作日(20个工时)内完成审查。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24个工时)完成审核工作,并与税务部门同步完成不动产登记缴交税费审核工作。各部门在办理业务时如有特殊情况需超出各自限定的审查时限,需通知其他部门,确保本窗口办结时间不超时。


  (3)办结和决定。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且审查过程未发现申请人承诺不属实的,应在审查期限内做出决定。窗口同时以微信、短信、电话或当面、书面告知等多种方式通知缴纳税费,缴纳通知发出即视为办结(各市县可根据申请人的需要开展网上缴交税费)。


  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做出不予决定的书面通知,并书面告知法定权利。


  申请人承诺情况不属实的或因不动产权属证书存在需要更正内容或存量房评估系统房产数据缺失无法核税等复杂情形无法继续办理不动产“一窗受理”窗口业务的,相关部门应立即终止业务流程,同时告知窗口其他部门停止办理,并通过短信等方式及时通知申请人到窗口办理退件手续。因不动产权属证书存在需要更正内容或存量房评估系统房产数据缺失等复杂情形无法办理不动产“一窗受理”窗口业务的还需通知申请人到其他专门业务窗口办理业务。


  (4)出件。申请人缴纳税费之后,不动产登记部门当即登簿并生成不动产权属证书,同时将结果实时推送给房管、税务部门。


  各市县可根据申请人的需要提供证书邮寄服务。


  3.即办件业务流程。


  有条件地区可以采取1小时办结制。窗口受理后,不动产登记部门将材料扫描、录入推送给市县房管部门、税务部门,各部门均在1小时内完成审核、税费缴纳、登簿、制证、出件工作。


  (三)档案管理。


  窗口业务完成出件后,不动产登记部门当日按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要求完成纸质档案归档工作,其他纸质档案材料由房管部门、税务部门按照各自档案管理要求存档。电子档案材料由综合受理平台在出件时自动生成,并在部门间实现实时共享共用。


  四、保障机制


  (一)综合协调机制。


  建立“人事分离、从上至下,纵横联动”的沟通协调机制,涉及到一窗受理工作中出现的业务和信息技术问题,市县各部门应建立“一窗受理”沟通协调机制,及时进行沟通解决。市县各部门和省级部门之间应建立沟通响应机制,存在问题及时上报。省级部门对信息技术问题实时响应解决,对业务问题及时进行指导。省级部门之间应根据“一事一议”原则,对综合受理平台和各自信息平台出现的问题进行实时沟通解决,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沟通协调解决。涉及到一窗受理工作中出现的不作为、不履职等问题,由各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核实处理,情形严重的应移交有权部门。


  (二)“互联网+政务运行”机制。


  升级改造一窗受理信息平台,实现并确保“一窗受理、集成服务”平台运作顺畅、数据实时互通共享。依托海南省政务数据交换平台,依据《关于印发海南省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进一步打通各部门政务数据共享渠道,实现跨部门数据的共享利用和信息查验,减少企业、群众办事自证内容,减轻部门审查压力。升级“海南省不动产”APP,更新APP一窗受理业务办理范围,改造并加强功能模块运用,提升用户体验感。依托银联线上支付、支付宝、微信网上支付平台,实现网上缴纳税费,提高办事效率。


  (三)集中式标准化管理机制。


  我省一窗受理采取两种集中式标准管理模式,即政务集中标准化管理模式和省级一窗受理工作小组(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牵头建立,省税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为小组成员)集中标准化管理模式。已进驻政务大厅的一窗受理窗口,根据我省政务中心窗口设立标准进行建设,纳入政务大厅管理范畴进行集中式、标准化管理,优化空间、设备、资源、服务,规范咨询服务台、自主填单区的设置,执行统一的礼仪接待规范。未进驻政务大厅的市县一窗受理窗口,由省级一窗受理工作小组参照我省政务大厅管理要求、标准进行统一集中管理。市县各部门根据省级政务管理标准,明确综合材料清单、申请表单、材料样本等,并建立表单动态管理机制,一窗受理材料清单、材料样本等内容发生变化时,由市县不动产登记部门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四)监督通报机制。


  依托集中式标准管理模式,对各部门的制度落实、人员进驻率、人员出勤率、收件标准化、业务办理流程和效率、群众满意度等内容进行统一的管理监督。同时依托全省12345热线平台,对相关的投诉和曝光予以记录,市县各部门根据集中管理单位或部门的反馈和12345热线投诉曝光情况,依照相关规定,对落实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部门和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并予以通报。


  本工作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税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附件:


  1.不动产登记一窗受理申请表


  2.告知承诺书


  3.不动产登记一窗受理窗口业务材料清单


  4.不动产登记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流程图


  5.不动产登记一窗受理集成服务业务流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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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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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和“放管服”改革需要,进一步规范我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及《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琼府[2015]36号)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享受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


  (一)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从事鼓励类产业或公益事业的纳税人经营发生严重亏损的;


  (三)因政府规划调整、环境治理等特殊原因,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超过两年的土地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无过错的;


  (四)因突发性的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等因素导致纳税人阶段性经营困难的;


  (五)海南省人民政府准予困难减免税的其他情形。


  二、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所称“重大损失”是指:


  (一)当年新开业的大中小企业纳税人,在扣除保险赔款、个人赔款、财政补贴等补偿款项后,损失金额超过100万元的;


  (二)非当年开业的大中小企业纳税人,在扣除保险赔款、个人赔款、财政补贴等补偿款项后,损失金额超过上年营业收入(含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下同)的20%;上年无营业收入的,损失金额超过上年末总资产的20%;


  (三)微型企业、个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自然人纳税人在扣除保险赔款、个人赔款、财政补贴等补偿款项后,损失金额超过10万元的。


  本条所称“中小企业”和“微型企业”按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四部委规定的企业划型标准执行。


  三、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所称“鼓励类产业”是指以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包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和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增鼓励类产业目录。上述目录在本公告执行期限内修订的,自修订版实施之日起按新版本执行。


  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所称“公益事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非营利事项。


  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所称“严重亏损”是指申请困难减免税所属年度的亏损额(以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亏损额为准)超过其当年营业收入的30%。


  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纳税人闲置房产或土地的,闲置部分不予减免税。


  四、本公告第一条第(四)项所称“经营困难”是指:


  (一)当年新开业的纳税人在突发性事件发生期间月营业收入低于10万元;


  (二)非当年开业的纳税人在突发性事件发生期间营业收入低于上年同期营业收入的50%。


  五、纳税人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减免的税额不得超过困难年度发生的实际损失或亏损金额,依次减免困难年度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纳税人符合困难减免税条件的,申请期限为符合减免税条件之日起至减免税所属年度次年9月30日止。


  七、纳税人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及以下证明纳税人困难的相关资料:


  (一)纳税人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应提供上年度财务报表或上年度的个人收入证明以及重大损失证明资料;


  (二)纳税人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应提供从事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或公益事业的证明资料、亏损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或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以及年度利润表;


  (三)纳税人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应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资料;


  (四)纳税人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四)项规定的,应提供当期及上年同期利润表;


  (五)纳税人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五)项规定的,应提供海南省人民政府的批准性文件。


  八、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核准权限下放至市、县级税务机关。


  九、纳税人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困难减免税条件的,按年核准。纳税人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四)项、第(五)项困难减免税条件的,按照规定的减免期限一次性核准。


  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核准应于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


  十一、市、县级税务机关要坚持服务与管理并重的原则,切实做好核准工作。同时要加强后续管理,对经核准减免税的纳税人进行跟踪评估。对情形发生变化的,要重新进行核准;对骗取减免税的,应及时追缴税款并按规定予以处罚。


  十二、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5号)同时废止。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


  特此公告。


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20年8月21日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背景和意义


  2014年,我省出台《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5号),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条件、申请期限、申请资料等事项进行了明确。当前,随着“放管服”改革的深化,该公告部分条款已不适应实际需要。另外,房产税困难减免相关事项我省一直未出台文件明确。为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和“放管服”改革需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造成的严重影响,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助力企业复工复产,服务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鉴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上存在类比性,现制定《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同时废止《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5号)。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条件。《公告》规定,纳税人可申请享受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的情形有5类,分别是:


  1.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


  2.从事鼓励类产业或公益事业的纳税人经营发生严重亏损的;


  3.因政府规划调整、环境治理等特殊原因,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超过两年的土地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无过错的;


  4.因突发性的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等因素导致纳税人阶段性经营困难的;


  5.海南省人民政府准予困难减免税的其他情形。


  (二)明确困难减免税的限额及顺序。纳税人符合《公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减免条件的,减免的税款不得超过困难年度发生的实际损失或亏损金额。以实际损失或亏损金额为限,依次减免困难年度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损失或亏损超过限额部分不再减免。


  (三)明确困难减免税申请期限。纳税人符合困难减免税条件的,申请期限为符合减免税条件之日起至减免税所属年度次年9月30日止。


  (四)明确纳税人申请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需要提供的资料。纳税人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及证明纳税人困难的相关资料。纳税人因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申请困难减免税,应提交的重大损失证明资料包括内部证据或外部证据。内部证据有:损失资产的相关账簿、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和相关说明;企业内部技术或质监部门出具的损失认定证明资料;清理或处置损失资产的会计处理凭证等。外部证据有:保险公司理赔证明资料、专业鉴证机构(如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专业评估机构等)出具的鉴证资料或房屋毁损专业认定资料等。


  (五)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核准时限。核准时限为20个工作日。


  三、实施时间及文件衔接


  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5号)同时废止。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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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8-2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琼府[2020]41号 海南自由贸易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紧缺人才清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2号)的规定,为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南省对享受优惠政策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实行清单管理。


  第三条 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须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并一个纳税年度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须包含本年度12月当月),且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并实质性运营的企业或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无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境外高端人才和境外紧缺人才,须提供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并实质性运营的企业或单位签订的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第四条 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高端人才,在符合第三条规定的同时,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属于海南省各级人才管理部门所认定的人才。


  (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收入达到30万元人民币以上(海南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实施动态调整)。


  第五条 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紧缺人才,在符合第三条规定的同时,还应当符合海南自由贸易港行业紧缺人才需求目录范围。


  海南省人才管理部门负责发布海南自由贸易港行业紧缺人才需求目录,并适时更新。


  第六条 海南省人才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定期将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名单,提交给海南省税务部门。海南省税务部门也可根据需要临时提出确定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海南省人才管理部门应予以配合。


  第七条 确定为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当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不再符合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条件的,当年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八条 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不得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九条 依托海南社会管理信息化平台,海南省人才管理部门、社会保障、税务等部门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税收优惠情况开展随机抽查,并根据查核结果开展风险评估和风险应对工作。


  第十条 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人才存在异议或争端的,由海南省各级人才管理部门牵头协调解决。对人才所属企业或单位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是否开展实质性运营存在异议或争端的,由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牵头协调解决。


  第十一条 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海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结合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规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


海南自由贸易港行业紧缺人才需求目录(2020年版)


  1.旅游业技能技术骨干和管理人才


  旅游战略研究人才


  旅游行业研究人才


  旅游市场研究人才


  旅游服务与管理人才


  旅游资源开发与利用人才


  景区开发与管理人才


  旅文创新人才


  旅行社经营管理人才


  酒店管理人才


  餐饮管理与服务人才


  会展策划与管理人才


  旅游信息管理与分析人才


  特级导游


  酒店高级培训师等


  2.现代服务业技能技术骨干和管理人才


  战略性研究人才


  商务谈判人才


  国际贸易救济人才


  商务法律人才


  翻译人才


  食品工程师


  产业规划与分析人才


  经济分析和产品分析人才


  市场运作与监控人才


  涉外公证人才


  司法鉴定法医人才


  司法鉴定物证类人才


  司法鉴定行业环境损害类人才


  国际商事仲裁人才


  管理咨询人才


  招商专业服务人才


  营销管理人才等


  3.高新技术产业技能技术骨干和管理人才


  高端制造业研发制造人才


  船舶研发设计制造人才


  海洋工程研发设计制造人才


  汽车研发设计制造人才


  环保工程师


  石化工程师


  节能减排项目运作人才


  污染防治处理专业人才


  工艺研究工程师


  实验室分析员


  高级软件测试工程师


  自动化设备工程师


  数字集成电路设计工程师


  新能源开发利用及项目运作人才等


  4.农业领域技能技术骨干和管理人才


  种业管理人才


  体系编制推广人才


  种业成果推广应用人才


  动植物遗传育种人才


  种质资源开发研究人才


  种植养殖加工人才


  项目策划人才


  南繁建设营运人才等


  5.医疗领域技能技术骨干和管理人才


  研发项目负责人


  药品研发人员


  药物质量研究员


  药物合成技术人员


  动物实验研究员


  有机合成研究员


  药理分析人员


  病理诊断人员


  临床研究带头人


  临床检验人员


  临床实验(CRO)人员


  药品检测人员


  医疗器械高级技术顾问


  医药物流管理人才


  战略采购经理


  医药零售管理人才


  执业医生


  执业药师


  康复师等


  6.教育领域技能技术骨干和管理人才


  科研团队成员


  教师


  研究员


  教育管理人才


  合作办学项目管理人才等


  7.体育领域就业创业的技能技术骨干和管理人才


  体育产业管理人才


  项目赛事运营与开发人才


  体育项目管理与推广人才


  体育教练员


  赛事项目经理


  赛事执行专员


  海外赛事BD人才等


  8.电信领域技能技术骨干和管理人才


  信息化咨询顾问


  电子工程师


  芯片设计工程师


  芯片设计架构师


  弱电智能化设计师


  表面处理工程师


  贴片技术(SMT)工程师


  印刷线路板布局(PCB Layout)工程师


  真空镀膜工程师


  工业(IE)工程师


  工艺(PE)工程师


  新产品导入(NPI)工程师


  射频(RF)工程师


  电讯设计师


  通信专业技术人员等


  9.互联网领域技能技术骨干和管理人才


  管理人才


  产品(项目)经理


  软件工程师


  硬件工程师


  大数据分析工程师


  大数据处理与应用人员


  空间信息与数字技术人员


  界面设计(UI)师


  WEB前端开发工程师


  多媒体(游戏)开发工程师


  算法工程师


  系统架构工程师


  网络安全工程师


  移动开发工程师


  运维工程师


  信息安全工程师


  通信专业技术人员


  计算机辅助设计(CAD)研发工程师


  计算机辅助工程(CAE)研发工程师


  数字媒体技术人员


  智能科学与技术人员等


  10.文化领域技能技术骨干和管理人才


  文体项目经营管理人才


  文献资料开发人才


  文献采编人才


  考古专业人才


  文物鉴定人才


  文物保护人才


  文物修复人才


  陈列宣教人才


  文物藏品资料管理人才


  编剧、导演、作曲、指挥、表演人员


  舞美设计人才


  舞台技师


  文学绘画雕塑创作人才


  新闻采编和播音人才


  文博艺术策展人才


  动漫设计创作人才


  广告设计师


  平面设计师


  新媒体运营人才


  拍卖师等


  11.维修领域技能技术骨干和管理人才


  汽车维修人才


  船舶维修人才


  航空维修人才


  医疗器械维修人才等


  12.金融领域技能技术骨干和管理人才


  金融管理人才


  战略研究人才


  行业研究人才


  市场研究人才


  科技金融人才


  基金经理


  投资银行业务人才


  授信审批人才


  固定收益外汇大宗商品(FICC)人才


  交易所投资人才


  产业投资咨询人才


  保险精算人才


  供应链金融业务人才


  航运金融业务人才


  离岸金融业务人才


  跨境金融人才


  跨境国际贸易融资人才


  绿色金融人才


  文化金融人才


  互联网金融人才


  创业金融人才


  财富管理人才


  金融产品研发人才


  金融公关人才


  金融数据分析人才


  金融法律人才


  金融财会人才


  金融审计人才


  金融监管人才


  担保业务人才


  保理业务人才


  保险资产管理人才


  再保险业务人才


  核保理赔人才


  融资租赁人才


  征信评估人才


  合规与反洗钱人才


  风险管理人才等


  13.航运领域技能技术骨干和管理人才


  港口土建项目管理员


  港口及航道规划建设运营人才


  航运管理人才


  船舶服务人才


  涉外港口业务员


  涉外法务专员


  港口现场指导员(调度员、中控员、计划员)


  外事代表


  注册验船师


  船员资格人员(含船员、渔业船员)


  飞行员


  航空人员资格人员(空勤人员和地面人员,包括民用航空器外国驾驶员、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航空安全员、民用航空电信人员、航行情报人员、气象人员、空乘人员等)


  推进器研发人才


  卫星导航开发人才


  气动设计工程师


  建模计算工程师


  空天信息科技人员等


  14.物流、建筑、海洋油气、统计类等


  物流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物流业研究人才、物流项目开发人才、物流园区配送中心规划设计人才、物流计划工程师、供应链专员、国际采购经理、国际货代管理师、关务专员;


  建筑规划项目管理人才、建筑设计及研究人才、城乡规划及研究人才、风景园林设计及研究人才;


  海洋油气工程跟踪管理人才、海洋油气资源评价人才、海洋油气勘探人才、海洋油气地质评价人才;


  研究类统计专业人才、分析类统计专业人才、法律类统计专业人才等


  15.其他


  海南省机关事业单位人才以及法定机构、社会组织聘用人才。


  符合《外国人来海南工作许可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相关标准的其他外国人员(C类)。


  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执业的港澳台人才。


  海南其他非限制性准入行业领域急需的技能技术骨干和管理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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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8-27
文号:琼府[2020]4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民政厅公告2020年第10号 海南省财政厅等关于2020年度第一批和2019年度第三批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7号)相关要求,现将2020年度第一批及2019年度第三批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公告如下:


  一、2020年度第一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


  1.海南成美慈善基金会


  2.澄迈县教育科技发展基金会


  3.海南省关心下一代基金会


  4.海南省青少年希望基金会


  5.海南三亚南山功德基金会


  6.海南合甲扶老慈善基金会


  7.海南省见义勇为基金会


  8.海南改革发展研究基金会


  上述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自2020年1月1日起计算,有效期三年。


  二、2019年度第三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2019年当年有效)


  1.琼海市慈善会


  2.儋州市慈善总会


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民政厅公告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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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8-27
文号: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民政厅公告2020年第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琼财税[2020]694号 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认定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通知(2020年第2批)

有关非营利组织: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和《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局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海南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琼财税[2018]757号)的规定,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联合审核,认定以下非营利组织(名单见附件)符合免税条件,给予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认定具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自认定起始时间起,5年内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二、非营利组织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附件:具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

image.png

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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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0-27
文号:琼财税[2020]69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琼市监规[2020]7号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推行包容审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洋浦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省局各处室: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行包容审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的指导意见》已经2020年8月29日召开的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行包容审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的指导意见


  为逐步建立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容错机制,加快推行包容审慎监管,进一步激发商事主体活力,助力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坚持新发展理念,创新监管体制机制,充分发挥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违法行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清单、违法行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清单(以下简称“三张清单”)的监管效能,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支持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各类商事主体健康规范发展,全面优化营商环境,加快形成公平开放统一高效的市场环境,助力高质量、高标准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


  (二)基本原则


  ——实施分类监管。准确把握法规政策规定,充分考虑违法行


  为特点,对违法行为施以准确合理的行政处罚。对故意违法、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理;对非主观故意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的,按照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帮助、指导商事主体规范提升。


  ——坚持过罚相当。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法可处罚款的,不予处罚。对依法并处罚款的,依照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三张清单”合理压缩自由裁量空间,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科学地将处罚幅度分层分阶并予以明确,在作出处罚决定时原则上按照各层阶的底限处罚。


  ——纳入信用监管。商事主体承诺改正但未在限期内改正到位,或改正后再犯的,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其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并结合其违法的其他方面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同时,根据《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将其违法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予以公示。


  二、划定监管基准


  (三)制定“三张清单”


  1.“三张清单”制定的依据


  《不予处罚清单》制定的依据: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的《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以及有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的,不予处罚。《不予处罚清单(2020年版)》共涉及市场监管9个方面38项。


  《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清单》制定的依据: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的《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行政相对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以及有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清单(2020年版)》共涉及市场监管4个方面17项。


  《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清单》制定的依据: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的《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或者是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不存在主观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以及具有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清单(2020年版)》共涉及市场监管7个方面39项。


  2.相关概念的准确把握


  不予处罚是指因法定原因对特定违法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减轻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


  从轻处罚是指在依法可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


  (四)明确适用范围


  除涉及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公共安全等领域外的商事主体,特别是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领域,按照鼓励创新则,在坚守质量和安全底线的基础上,留足发展空间,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在市场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商事主体登记管理、广告监管、市场规范、电子商务监管、质量监管、计量监管、标准化监管、认证认可监管、知识产权监管等事项中普遍适用。对潜在风险大,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严格监管;对严重危害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公共安全,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等违法行为,坚决依法予以查处;对涉及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特种设备等,以及故意违法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四个最严”的要求依法处理。此外,利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实施的违法行为,不适用“三张清单”的规定。


  (五)“三张清单”适用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1.“三张清单”可以作为行政处罚裁量说理的内容,不得直接作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2.“三张清单”未列明的违法行为,符合法定不予处罚条件的,不得给予处罚。


  3.当事人有“三张清单”所列轻微违法行为,同时又存在从重处罚情节的,不适用不予处罚。


  4.当事人有“三张清单”所列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后又实施该违法行为的,不再适用不予处罚。


  5.《不予处罚清单》所列违法行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先行责令改正,责令改正后当事人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对于轻微违法行为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后当事人未及时改正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6.适用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案件,案卷材料中应有从轻或减轻的证据材料;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要写明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理由与依据,切实做到处罚法定、过罚相当。


  三、健全工作机制


  (六)实行清单动态管理


  “三张清单”(2020年版)是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实行清单化管理、动态化调整,省局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情况及执法实践,及时调整清单中的事项,适时根据制定依据变动情况发布新的修订版本。


  (七)落实执法过程全记录


  严格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对适用条件初核、整改帮扶等工作,要详细记录在案,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有条件的可以采用音像记录方式记录执法全过程,确保有据可查。对于通过实名举报、其他部门移送或上级交办方式获得的案件线索,应及时将适用“三张清单”的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告知案件线索来源方。


  四、强化组织保障


  (八)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深刻认识推行包容审慎监管的重要意义,建立监管工作领导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关注商事主体需求,不断探索包容审慎监管方式,充分发挥市场监管职能,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努力提升社会共治水平,确保包容审慎监管取得实效。


  (九)营造舆论氛围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建立有效的宣传工作机制,加强对包容审慎监管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方式,全方位、多角度宣传推行包容审慎监管的重要意义、主要做法、典型经验和实施效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十)强化能力建设


  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制审核人员岗前培训和岗位培训制度,扎实提升业务能力和执法素养,加快建设高素质、职业化、专业化的市场监管执法队伍。推进人财物等监管资源向基层下沉,保障基层经费和装备投入。推进执法装备标准化建设,提高现代科技手段在执法办案中的应用水平。


  五、附则


  (十一)本意见若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的规定为准。“三张清单”中未列明的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判定处罚裁量情形。本意见附件1《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20年版)》如与《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海南自由贸易港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中附件2《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免于处罚清单(第一版)》有不一致的地方,以本意见附件1为准。本意见由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2020年10月6日起施行。


  附件:


  1: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20年版).docx


  2: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违法行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清单(2020年版).docx


  3: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违法行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清单(2020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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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9-03
文号:琼市监规[2020]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海口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2020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工作的通告

各用人单位:


  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海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机关、团体、企事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现就2020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工作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审核对象


  2019年度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海口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含省级单位)


  二、审核时间和地点


  (一)审核时间:2020年12月31日前(建议提前办理)。


  (二)审核地点:海口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海口市滨江一横路2号,可乘坐69路、205路公交车在花卉大世界站下车到达)


  (三)联系电话:66220506 66226133


  三、审核内容


  (一)填写《海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和《海南省残疾职工情况登记表》;


  (二)审核资料:1.残疾人职工持有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原件及复印件;2.残疾人职工上年1-12月领取工资清单;3.残疾人职工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明细单》或《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明细单》;4.用人单位与残疾人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5.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民办非企业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机关和团体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四、审核要求


  (一)用人单位到海口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领取《海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或在海口市残联网站(http://www.hkscl.org.cn/)下载文件、表格。


  (二)用人单位应确保所报送审核资料真实、有效。未在规定时限申报审核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海口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审核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作为用人单位向税务部门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依据。


  五、相关说明


  (一)残疾人职工,是指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二)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三)已离休、退休、退职、下岗的残疾人不计入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


  (四)用人单位通过审核认定后,持《海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及相关批复文书等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网上申报缴税(费)的单位,可在网上自行申报。


  特此通告。


海口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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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9-07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确定资源税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率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规范资源税征管工作,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有关规定,现将我省确定的资源税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率公告如下:


  海南省资源税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有自用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需按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的,组成计税价格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


  本公告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20年9月16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确定资源税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率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解决特殊情形应税产品销售额确定问题,《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对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有自用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情形下应税产品销售额的确定方法和顺序进行了明确,并规定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率由各省级税务机关确定。为此,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参照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率制定我省资源税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率。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海南省资源税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有自用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需按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的,组成计税价格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


  本公告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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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9-16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琼办发[2020]56号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创一流营商环境行动计划[2020—2021年]》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海南省创一流营商环境行动计划(2020—2021年)》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0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南省创一流营商环境行动计划(2020—2021年)


  为加快形成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和创造力,加快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结合海南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开办企业


  1.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对省级及省级以下层面承接的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由“优化准入服务”调整为“备案”和“实行告知承诺”。


  2.全省全面推行为新办企业提供免费印刻企业公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章服务。


  3.探索实施住所承诺制和名称登记告知承诺制,提高企业核名一次性通过率。


  4.洋浦经济开发区、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海口江东新区、三亚崖州湾科技城在具有强制性标准的领域试点“无条件准入、登记式备案、免审批准营、信用制监管”的合格假定监管模式,企业作出合格承诺即可持营业执照开展经营活动,行业主管部门提前介入指导,全程跟踪管理,通过抽查、指导行业协会自查、信用评级等事中事后监管方式,督促指导企业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二、获得施工许可


  5.建立省工程建设项目策划生成公共服务信息平台,提高项目决策科学性。


  6.探索社会投资中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清单制+承诺制”改革,制定简易审批流程。


  7.在洋浦经济开发区、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海口江东新区、三亚崖州湾科技城试点推行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IDI),探索工程质量安全全过程风险管控的保险模式。


  三、财产登记


  8.探索建立地籍图定期更新机制,定期更新向公众公开的地籍图数据,提供地籍地图查询服务,可按地址查询全省已经登记的不动产自然状况、查封抵押限制状况、地籍图等信息(涉及企业、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


  9.推行“不动产登记+互联网综合服务平台+手机APP”模式,提高登记效率。


  10.探索建立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减免快速机制,个体工商户凭工商营业执照申请不动产登记直接免收不动产登记费用。


  四、获得信贷和改善融资环境


  11.实施政银保联动授信担保提供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企业集合信贷机制。政府集中遴选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并建立银行贷款风险分担机制,担保公司集中提供担保,银行发放长期贷款,市县财政视财力情况对担保公司符合条件的业务给予补贴。


  12.在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等重点产业领域,探索以大保小、以强保弱的产业链担保贷款模式,提升金融服务水平,缓解企业资金困难。


  五、纳税便利化


  13.推进“一网”办税,实现90%以上主要涉税服务事项网上办理,探索推进区块链技术在税务管理中的应用。


  六、跨境贸易


  14.完善海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加强口岸物流协同系统建设和应用,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


  15.全面推广进口货物“两步申报”,进一步压缩申报准备和通关办理时间。


  16.完善洋浦港集装箱码头无纸化系统并推广应用,提高通关效率。


  17.实行进口商品零关税“一负三正”清单动态管理。


  七、保护投资者


  18.进一步便利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资金汇出入管理,完善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


  19.在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亚崖州湾科技城试点探索建立专利快速审查、快速授权绿色通道,打造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


  20.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海外侵权损失补偿保险。鼓励保险机构开展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险、专利执行险、专利被侵权损失险等保险业务。


  八、执行合同


  21.整合“海南省移动微法院”平台资源,加快推行网上立案,推动诉讼事项跨区域远程办理、跨层级联动办理,打造一站式移动诉讼服务体系。


  22.试行公告承诺注销登记制度,简化破产清算企业注销程序,实现市场主体退出便利化。


  23.设立破产管理人费用保障基金,促进破产管理人队伍的专业化和市场化,推动“僵尸企业”退出市场。


  24.推动海南自由贸易港破产立法,规范企业破产程序,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十、人才流动


  25.完善国际人才评价机制,以薪酬水平为主要指标评估人力资源类别,建立市场导向的人才机制。


  26.对外籍人员赴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许可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扩大外国高端产业人才申请永久居留对象范围、放宽免签入境渠道。


  27.允许具有港澳台执业资格的金融、建筑、规划、专利代理等服务领域专业人才在琼执业,无需参加内地执业考试。


  十一、建设服务型政府


  28.探索建立“自贸港建设体验官”制度,强化政务服务“好差评”结果运用,以在琼市场主体评价倒逼政务服务能力和服务效能提升。


  29.加快“一码通”在政务服务领域贯穿应用,实现政务服务涉及的办理事项一码打通,一码贯穿于行政审批、公共服务和综合监管。


  30.推进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域异地管辖改革。改革行政案件管辖机制,提升行政审判的司法公信力,坚决制止和纠正各级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侵犯民营企业利益的行为。


  31.深入开展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专项整治,消除招投标过程中对不同所有制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外资企业设置的不合理限制和壁垒,依法规范招投标代理和评标专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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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0-10
文号:琼办发[2020]5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琼税通告[2020]13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全省推广上线增值税等六个税(费)种一表集成申报的通告

为推动“放管服”改革提质增效,进一步减少填写报表次数,优化纳税申报流程,提升纳税人满意度和获得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0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0]1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要求,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决定自2020年11月1日起,在全省推广上线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文化事业建设费六个税(费)一表集成申报(以下简称“一表集成申报”),实现多税费“一次填表、一次申报、一次缴款”,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办理方式


  “一表集成申报”是根据纳税人的资格信息和税(费)种认定,将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等六个税(费)的申报表进行整合,以主税附加税费综合申报的方式实现一表集成申报,从而简化申报表填写,减少报表报送次数,方便纳税人操作。


  自2020年11月1日起,纳税人可登录海南省电子税务局进行“一表集成申报”六个税(费)申报缴纳税款,也可选择按原有方式进行。


  二、操作指引


  为便利掌握“一表集成申报”电子税务局的操作流程,纳税人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网站(http://www.hitax.gov.cn/)的“纳税服务”-“下载中心”栏目下载《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电子税务局“一表集成申报”操作指引》。


  三、服务支持


  纳税人在使用“一表集成申报”过程中遇到问题,可拨打服务热线4000912366或拨打海南税务0898-12366-9-3进行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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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0-28
文号:琼税通告[2020]1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财政厅公告2020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明确重大损失减征资源税标准的公告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海南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按损失金额的50%减征资源税,但减税额最高不超过其遭受重大损失当年应纳的资源税。现将“重大损失”标准公告如下:


  一、当年新开业的大中小企业纳税人,在扣除保险赔款、个人赔款、财政补贴等补偿款项后,损失金额超过100万元的。


  二、非当年开业的大中小企业纳税人,在扣除保险赔款、个人赔款、财政补贴等补偿款项后,损失金额超过上年营业收入(含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下同)的20%;上年无营业收入的,损失金额超过上年末总资产的20%。


  三、微型企业、个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自然人纳税人在扣除保险赔款、个人赔款、财政补贴等补偿款项后,损失金额超过10万元的。


  本公告所称“中小企业”和“微型企业”按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四部委规定的企业划型标准执行。


  本公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财政厅

2020年11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明确重大损失减征资源税标准的公告》解读


  一、制定背景和意义


  2020年9月1日起实施的《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海南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按损失金额的50%减征资源税,但减税额最高不超过其遭受重大损失当年应纳的资源税。《关于〈海南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草案)〉的起草说明》第三条减免税政策规定,对重大损失的界定,由税务、财政部门另行制定。为了规范税收执法,统一执行标准,保证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及时享受减免税政策,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和海南省财政厅联合出台此公告。


  二、主要内容


  明确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界定标准为:


  (一)当年新开业的大中小企业纳税人,在扣除保险赔款、个人赔款、财政补贴等补偿款项后,损失金额超过100万元的。


  (二)非当年开业的大中小企业纳税人,在扣除保险赔款、个人赔款、财政补贴等补偿款项后,损失金额超过上年营业收入(含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下同)的20%;上年无营业收入的,损失金额超过上年末总资产的20%。


  (三)微型企业、个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自然人纳税人在扣除保险赔款、个人赔款、财政补贴等补偿款项后,损失金额超过10万元的。


  本公告所称“中小企业”和“微型企业”按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四部委规定的企业划型标准执行。


  三、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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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1-27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财政厅公告2020年第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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