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琼财税[2019]109号 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幅度减征相关税费的通知

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各级财税部门要充分认识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的重要意义,切实承担起抓好落实的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筹划部署,不折不扣落实到位,确保纳税人和缴费人实打实享受到减税降费的政策红利。要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对政策执行中各方反映的突出问题和意见建议,要及时向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反馈。


  附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19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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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2-13
文号:琼财税[2019]10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海南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为进一步促进海南省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培育贸易新业态新模式,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制定了《海南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18年11月13日


海南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海南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培育贸易新业态新模式,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海南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内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货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未取得合法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二)出口货物从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


  (三)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第四条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时,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


  第五条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享受免税的,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第六条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发生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免税条件,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免税或者享受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以及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关程序自行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条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税务总局清分的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电子信息加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综试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具体日期以出口商品申报清单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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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1-13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琼税函[2019]24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备案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琼税函[2020]35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本法规自2020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琼税函[2018]190号),现将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备案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提交资料清单


  提交部门:主管税务机关货物和劳务税管理部门


  (一)互联网物流平台备案登记表(附件)


  (二)平台简要介绍


  包括但不限于:平台技术方案;平台管理方案(包括会员管理、交易撮合、运输管理等内部系统,具备物流信息全流程跟踪、记录、存储、分析能力)。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查验原件)


  (四)交管部门认定的无车承运人试点企业相关资质材料复印件(查验原件)


  (五)平台与会员企业所签订的委托代开专业发票协议复印件(查验原件)


  二、平台的会员企业应符合的条件


  (一)应为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并为相关互联网物理平台注册会员。


  (二)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并办理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三)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的,应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提供内河货物运输服务的,应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证》。


  三、平台会员企业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流程和资料


  平台的会员企业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前应先至税务机关货物和劳务税管理部门进行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案,备案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一年,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资质条件终止备案。会员企业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案应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实名认证后无需提供);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道路运输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复印件(道路运输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水路运输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证》复印件(水路运输企业);


  3.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备案表;


  4.平台提供的相关会员证明复印件;


  5.平台与会员企业所签订的委托代开专业发票协议复印件。


  注:所有备案资料需加盖公章方为有效。


  (二)会员企业应留存以下资料备查


  1.营业执照原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原件(道路运输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原件(道路运输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原件(水路运输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证》原件(水路运输企业);


  3.平台提供的相关会员证明原件;


  4.平台与会员企业所签订的委托代开专业发票协议原件;


  5.企业经营其他相关材料。


  四、主管税务机关管理要求


  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应对申请代开专票的企业和平台进行规范管理,核实双方业务真实性、规范性,必要时可进行实地核实。


  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或平台,税源管理岗提请部门领导、分管局领导逐级确认后,经货物和劳务税管理部门向省局报告,及时终止其代开备案,整改完成后应重新备案。


  五、以上所有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附件:互联网物流平台备案登记表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19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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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1-08
文号:琼税函[2019]24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财政厅公告2018年第17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将椰子、香蕉、榴莲、菠萝蜜加工行业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公告

为进一步推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工作,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有关规定,决定将椰子、香蕉、榴莲、菠萝蜜加工行业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以购进椰子、香蕉、榴莲、菠萝蜜为原料生产销售糖果、饼干、固体冲饮、饮料、果蔬干、方便食品类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实施核定扣除,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糖果、饼干、固体冲饮、饮料、果蔬干、方便食品类产品的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糖果、巧克力制造”类别(代码C1421)、“饼干及其他焙烤食品制造”类别(代码C1419)、“饮料制造”类别(代码C152)、“蔬菜、菌类、水果和坚果加工”类别(代码C137)、“方便食品制造”类别(代码C143)执行。


  二、试点纳税人以购进椰子、香蕉、榴莲、菠萝蜜为原料生产销售糖果、饼干、固体冲饮、饮料、果蔬干、方便食品类产品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成本法核定。依据试点纳税人年度会计核算资料,计算确定耗用农产品的外购金额占生产成本的比例(以下称农产品耗用率)。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据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以及扣除率计算。


  年度终了,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试点纳税人本年实际对当年已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纳税调整,重新核定当年的农产品耗用率,并作为下一年度的农产品耗用率。


  三、试点纳税人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应于当年1月15日前或投产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扣除标准核定申请,提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核定申请表》,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签署意见后,逐级上报给省局确认后执行。


  四、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扣除标准的核定采取备案制,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试点纳税人应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填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备案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五、试点纳税人应自执行本办法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试点纳税人作进项税额转出形成应纳税款一次性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可于2019年6月30日前分期转出。


  六、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核定申请表


  2.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备案表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财政厅

2018年12月10日



关于《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将椰子、香蕉、榴莲、菠萝蜜加工行业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在凭票扣除体系下,无论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的用途是什么,其最高扣除率为12%,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采取核定扣除后,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其扣除率为货物的适用税率,也就是说,如果所生产的货物是适用16%的税率,其进项税额也可以按照16%扣除,从而提高了纳税人的扣除水平。为了进一步优化海南民营经济投资发展环境,激发民营经济活力,更好发挥民营经济在稳定增长,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中的重要作用,为海南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打下良好基础,我局结合本省特点,在经过前期调研及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决定将椰子、香蕉、榴莲、菠萝蜜加工行业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以购进椰子、香蕉、榴莲、菠萝蜜为原料生产销售糖果、饼干、固体冲饮、饮料、果蔬干、方便食品类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实施核定扣除。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三、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或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应如何进行核定扣除?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或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附件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方法核定扣除。


  四、期初库存进项税额如何转出?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规定,试点纳税人应自执行本办法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试点纳税人作进项税额转出形成应纳税款一次性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可于2019年6月30日前分期转出。


  五、有关申报事项说明


  试点纳税人在申报期内,除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规定的纳税资料外,还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相关规定,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并结合纳税人自身情况,填报《成本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和《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申报表的具体填报要求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第七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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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2-1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财政厅公告2018年第1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琼建金[2019]79号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行为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销售中介机构:


  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在解决职工住房问题中的作用,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通知》(建金[2017]246号)、《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及《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房地产市场的通知》(琼办发[2018]29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开展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琼建房[2018]219号)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尊重购房人选择权利。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条件的购房人购买商品房时,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销售中介机构不得以要求购房人一次性付款或者采取一次性付款优先选房、提高购房价格、减少价格折扣、楼盘未封顶等方式,变相要求职工自愿放弃住房公积金贷款权利,引导职工办理商业性住房贷款,阻挠或拒绝购房人正常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含组合贷款,下同)购房。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应享有与一次性付款或者商业贷款等其他付款方式选择房源的同等权利。


  二、切实提高贷款审批效率。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要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流程,简化贷款办理要件,减少贷款审批环节,严控贷款审批时限。自受理贷款申请之日(录入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互联网+”信息系统)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准予贷款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及时登记楼盘销售信息。各房地产企业在取得《商品预售许可证》,且楼盘已封顶时,应及时向楼盘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局登记备案销售楼盘的座落地址、售房收款账号等有关信息,提出住房公积金贷款项目合作申请,建立贷款合作关系,为购房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相关资料,方便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职工有需求且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楼盘准入备案的,房地产主管部门暂缓开通该楼盘项目网上签约系统。


  四、加强委贷银行业务监管。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要进一步加强对委贷银行业务监管工作,协调、督促委贷银行加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合作,增强服务意识。对贷款环节的材料移交、办理、放款时限、贷后管理等内容进行约定,细化具体考核事项,明确职责分工、权利义务等内容;各委贷银行要制定相关贷款材料流转台帐,确保各个环节的材料交接可查询和追踪,提高贷款审批、发放效率,共同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如委贷银行未按约定时限办理,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要相应扣减手续费。


  五、加强住房销售行为管理。各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管,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不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书面承诺,并在楼盘销售现场予以公示。《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合同各方应积极配合,及时到房管部门和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为购房职工提供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必要材料。


  六、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宣传。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及所属各分支管理机构要进一步加大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宣传力度,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以及电视、报刊、广播、网络等媒体,公开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业务流程、审批要件、服务网点和办结时限等信息。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销售中介机构要主动了解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及业务流程变更情况,及时指导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七、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缴存职工可通过12345市民热线等渠道,投诉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屋销售中介机构拒绝住房公积金贷款问题。根据投诉线索,各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局要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联合调查,核实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法依规作出严肃处理。


  八、加大联合惩戒力度。各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会同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加强对违规企业及机构的调查处理,严厉查处损害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权益行为。一经查实,责令限期整改、暂停办理网签或停发预售许可;对违规情节严重、拒不整改的,将予以通报、公开曝光,并将开发企业、房屋销售中介机构相关违规信息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或列入“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九、适度调整贷款政策。鉴于部分职工购买2017年9月28日前取得出让用地开发建设或采取装配式建造方式建造的新建楼盘,因楼盘未封顶无法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特殊情况,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应根据缴存职工需求,阶段性开放“商转公”业务受理及审批工作,细化申请条件、申请资料、办理程序等内容。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签订购房合同的,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执行。


  附件:不拒绝购房人使用公积金贷款的书面承诺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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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3-13
文号:琼建金[2019]7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第一阶段“开好票”相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各项措施落地见效,各市县税务机关要按照“四实四硬”的工作要求,闻令即动、勇于担当,全力打赢第一阶段“开好票”攻坚战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第一阶段“开好票”相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81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开展业务学习培训


  各市县税务机关要按照总局、省局统一部署,对税务干部开展一轮有针对性的业务学习培训,使广大税务干部把降低增值税税率和调整退税率、加计抵减、旅客运输服务纳入抵扣、不动产进项税一次性抵扣、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等政策弄懂吃透,熟练掌握政策规定,准确把握执行口径。围绕政策调整和系统变化情况,重点抓好税政管理人员、出口退税管理人员、办税服务厅窗口人员和12366远程座席人员的业务操作培训,让大家学得透、讲得清、办得好,能够及时帮助纳税人理解好、运用好各项减税政策。


  二、扎实推进政策宣传辅导


  各市县税务机关要全方位、多角度主动发声,及时面向纳税人开展政策宣传辅导工作,宣传改革举措、普及政策知识。重点做好降低增值税税率和调整退税率、加计抵减、旅客运输服务纳入抵扣、不动产进项税一次性抵扣、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等新政策的宣传辅导工作,帮助纳税人掌握政策规定和操作要点。通过办税服务厅、12366短信平台、电子税务局、“两微一端”等渠道开展政策宣传辅导,做到政策咨询有人答、疑难问题有人解、系统操作有人教。合理调配办税服务厅资源,畅通涉税咨询渠道,落实好首问责任制,及时回应纳税人关切。


  三、抓紧完成开票软件升级


  税控开票软件及时升级到位是降低增值税税率等改革措施平稳落地的重要前提。各市县税务机关要及时核实辖区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状态,多途径、多渠道提示提醒应升级纳税人尽快完成税控开票软件升级操作。重点督促使用税控服务器的纳税人及时完成开票系统升级,协调税控服务单位推动解决相关问题,确保升级工作不留死角。


  四、督促做好税控技术服务


  省局已和航信、百旺两家税控系统服务单位召开联系会议,请其全力配合此次深化增值税改革,全面做好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和税控技术维护服务工作,切实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各市县税务机关要会同本地税控服务单位提前谋划,妥善调配技术维护服务力量,主动做好税控服务人员技能培训,做到保障措施到位、人员责任到位、技术支持到位。在有序推进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工作的同时,督促税控服务单位加强对企业开票人员的操作培训,帮助开票人员全面了解税控开票软件功能,熟练掌握新税率发票开具操作,有效提升发票开具效率。对于纳税人提出的税控开票软件安装使用和具体操作问题,督促税控服务单位通过多种方式耐心解答、及时回应。


  五、切实加强服务单位监管


  各市县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税控服务单位监管工作,对于纳税人提出的投诉,要在第一时间开展调查核实,及时向纳税人反馈处理结果。对于税控服务单位服务不到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以及违规搭售设备或软件、乱收费的,要严格依照《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单位监督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六、跟踪监控发票开具情况


  省局将以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增值税发票大数据分析监控系统中采集到的发票数据为依托,跟踪监控纳税人开具和取得发票情况。对于省局下发的疑点数据,各市县税务机关要及时进行分析、研判,采取有针对性的服务和管理措施。属于纳税人不了解政策调整变化的,要安排税务人员进一步开展宣传辅导;属于纳税人未升级税控开票软件,或不熟悉相关操作的,要及时督促税控服务单位做好操作培训;属于涉嫌虚开发票,符合风险纳税人特征的,要依托增值税发票风险快速反应机制,及时开展核查处理。


  七、建立健全问题响应机制


  各市县税务机关要严格落实领导值班制,强化应急值守,发生突发事件,要采取坚决措施,迅速处置。在“开好票”阶段,要重点做好发票开具使用问题的分析研判和快速处理。对于税控服务单位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诉求,要积极协助其妥善解决。对于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在核实确认后及时向省局报告。办税服务厅要增设“深化增值税改革问题处理专岗”,确保纳税人的问题及时得到解答、事项及时得到处理、诉求及时得到回应。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19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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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3-25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取得综合所得的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就海南省辖区内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61号公告公布)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和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代开发票单位在开具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


  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除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外需要代开发票的,仍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二、个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由纳税人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62号公告)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三、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19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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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3-2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19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海南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琼科[2017]356号)的规定,现就2019年度海南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详见《海南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附件2)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二)企业的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


  (三)企业具有法人资格,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四)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五)在上一个会计年度中,企业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六)在上一个会计年度中,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二、申报材料


  (一)企业注册登记表。


  (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请表(见附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四)企业员工花名册,企业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单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五)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上一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以及从事《海南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情况表。


  (六)向境外客户提供的国际(离岸)外包服务的外包合同、开具发票或收汇证明,以及《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明细表》。


  (七)企业的技术实力、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的证明材料。


  三、报送要求


  申报材料一式8份装订成册且加盖企业公章。请于2019年8月23日前送海南省科学技术厅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处(地址:海口市海府路89号,邮编570203)。登录“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http://tas.innocom.gov.cn)按要求填报相关资料。


  附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请表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2019年3月22日


  (联系人:方忠民65373956,13976693099)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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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3-22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琼税协发[2019]04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领取2018年度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的通知

各位考生:


  根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领取2018年度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的公告》(2019年第5号)文件要求,为做好我省2018年度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证书发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证书领取时间


  2019年4月10日至4月30日上午8:00-12:00(非工作日与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领取方式


  (一)全科考试合格人员申请领取证书时,可通过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官方网站登陆“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系统”或直接登录https://ksbm.ecctaa.com,在“证书中心”提交领证申请并完善个人信息资料。


  (二)考试合格人员领取证书时,须携带“领证须知”中所列有关资料原件,到现场进行实地审核。其中:


  1、国外学历考生需携带国家留学生服务中心开具的学历认证证明。


  2、军事院校毕业考生还需携带军官证、士兵证等证件,转业或复员人员应同时提供转业、复员等证明材料。


  3、申请免试的,还需提供符合申请免试条件的相应证明材料(高级职称证书和单位人事部门聘任材料)。


  4、办理执业登记的应提交本人所在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在职证明(加盖单位公章)。


  5、代替他人领取证书的,须同时出示代领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和委托书。


  (三)考试合格人员除所需的领证资料外,还需额外准备个人证件照两张用于会员证的制作(照片须为近期拍摄,照片尺寸为1寸或2寸且底色背景不限)。


  三、领取地点及联系方式


  领取地点:海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详细地址:海口市海甸二东路39号国税大厦1709室


  联系人:林芳孝


  联系电话:0898-66267483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19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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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3-29
文号:琼税协发[2019]0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琼税函[2019]234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海南省第28个税收宣传月活动方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税务局,各派出单位,局内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国税务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第28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通知》(税总函[2019]85号),扎实做好第28个全国税收宣传月工作,现将《海南省第28个税收宣传月活动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的活动方案,组织开展好税收宣传月活动,并于5月20日前将活动开展情况以正式书面形报送省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税务局,各派出单位,局内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国税务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海南省第28个税收宣传月活动方案>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第28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通知》(税总函[2019]85号),扎实做好第28个全国税收宣传月工作,现将《海南省第28个税收宣传月活动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的活动方案,组织开展好税收宣传月活动,并于5月20日前将活动开展情况以正式书面形报送省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28个税收宣传月活动方案责任分工与时间进度安排表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19年3月29日



海南省第28个税收宣传月活动方案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部署,按照全国税务工作会议要求,聚焦2019年税收工作主题,根据税务总局决定,今年以“落实减税降费,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为主题,在2019年4月1日至5月20日期间集中开展第28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为更好地落实总局部署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深刻把握税收宣传月主题内涵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减税降费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减税降费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提出明确要求。李克强总理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对实施更大规模减税和明显降低企业社保缴费负担的目标和任务作出部署。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具体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将于4月1日至5月20日开展以“落实减税降费,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为主题的第28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通过系列税收宣传活动广泛宣传税务部门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决心、信心和有力举措,广泛宣传全社会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措施的共同努力,广泛宣传纳税人和缴费人实实在在的获得感,为积极推进各项税收改革、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系列宣传活动


  税收宣传月期间将多维度、分步骤地开展一系列主题宣传活动(具体责任分工详见附件),各市县局要按照省局的统一部署,紧扣税收宣传月活动主题,围绕“税收走访在行动”“税收发展人人谈”“税收礼包大派送”“税收宣传新视角”四个主题开展系列宣传活动,特别是结合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过程中的重要时间节点,多角度全方位宣传展示税务部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尽心尽力服务纳税人和缴费人,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思路、新举措、新成效。


  (一)税收走访在行动


  1. 税收宣传月启动仪式


  4月1日,省局召开海南省第28个全国税收宣传月启动会议,部署税收宣传月工作。


  2.全国“两会”代表委员回访活动


  省局根据税务总局统一安排,回访全国“两会”代表委员特别是企业界代表委员,问需求、优服务、谋支持、解难题。


  3.走访企业问需问计活动


  省局领导走访海口、三沙企业,宣传减税降费政策,了解纳税人心声,回应纳税人关切,切实为纳税人办实事、解难题。


  (二)税收发展人人谈


  4.媒体记者集中采访活动


  在4月首季申报大征期,围绕税务部门落实减税降费措施及成效、纳税人对“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和减税降费的获得感,省局邀请地方主要媒体记者,分赴各市县局办税服务厅和企业开展集中采访报道,并协调各市县局主要媒体转发报道。在5月征期,再组织一轮地方主要媒体记者开展实地采访活动,进一步扩大宣传效果。


  5.税收新闻发布会


  省局根据税务总局统一安排,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联合或单独开展税收新闻发布会,介绍减税降费工作推进情况,回应社会关切。


  6.纳税人需求调查活动


  各市县局可通过问卷、电话、网络等调查方式,收集纳税人减税降费的热点、焦点、堵点、难点,针对问题分类处理,增强纳税人的获得感。


  (三)税收礼包大派送


  7.“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宣讲


  各市县局要围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对于优化服务、助推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落地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并通过投放宣传产品、讲述典型事例深入解读“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开展六年来的成效,以及给纳税人、缴费人带来的获得感。


  8.“椰岛传税法”宣传活动


  各市县局可借助具有地方特色的活动开展宣传,将国家的减税“大礼包”等送到每个纳税人的手中,打通税法宣传最后一公里。


  个人所得税普法宣传。各市县局要扎实开展普法“六进”等活动,深入机关、乡村、社区、学校、企业和单位,深入解读新个人所得税法,制作投放各种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宣传品,让社会各界特别是自然人全面了解个人所得税第一步和第二步改革举措,宣传个人所得税改革成效,促进社会公众增强诚信纳税意识。


  减税降费税法宣传。各市县局充分发挥现有宣传方式,创新宣传形式,拓宽宣传渠道,将小微企业普惠性优惠、深化增值税改革和社保费等政策、办税流程等税收红利送达纳税人。


  税收宣传品投放。各市县局因地制宜,将“落实减税降费,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减税降费进万家,改革红利惠民生”“减税降费激活力,利企利民促发展”“ 落实减税降费新政策,彰显利民惠民新作为”“ 减税降费在行动,真金白银惠民生”的税宣标语多形式、多渠道投放。省局将从纳税人和缴费人的角度,制作全省统一的纸质宣传品模板或统一印制后下发至各市县局,各市县通过办税服务厅、纳税人学堂培训、走访企业等向纳税人主动发放,增加税收宣传效果。


  9.“一带一路”税收政策培训


  省局将围绕税收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助力海南自贸区(港)发展,面向我省“引进来”“走出去”企业举办1-2期高端培训。各市县局可结合本地实际,以帮助企业用好税收协定优惠为主要内容,开展培训、座谈或重点走访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


  10.税收失信“联合惩戒”提醒


  省局统一编印“告知书”(虚开发票违法行为及其法律后果)、税收失信“联合惩戒”专题宣传册(口袋书)。各市县局开展一至两期专题现场宣传活动。


  11.“新税务 新形象 新作为”系列活动


  省局和各市县局分别组织开展“践行中国税务精神、唱响中国税务之歌”系列活动,为促进新税务“力合”“心合”、尽职尽责担当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营造良好氛围。


  (四)税收宣传新视角


  12.制作主题宣传视频


  省局组织推出以“减税降费”“便利办税”为主题的宣传视频,各市县局报送图片、文字(不少于1000字)、视频等高质量素材至少各一个。


  13.“新视界”宣传视频大赛


  各市县局报送参赛宣传视频,参赛作品体裁包括视频、音频、图片、动漫、诗歌、散文等形式,由省局组织通过门户网站上投票评选和组成专家评委评选相结合的评选方式评选出优秀作品并给予一定奖励。


  14.“减税降费”政策解读视频


  省局结合减税降费热点政策,邀请业务专家录制 “减税降费”政策讲解培训视频。


  三、有关工作要求


  税收宣传月已成为税务部门集中普及税法知识、展示税收改革成效的亮丽品牌,对于形成税收共治、诚信纳税的社会氛围具有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各市县局要充分认识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重大意义,充分发挥税收宣传月的品牌效应,并坚持集中宣传与日常宣传并重,形成税收大宣传格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不断创新形式载体,积极凝聚多方合力,确保各项活动高效有序扎实推进。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今年紧扣税收工作主题开展第28个全国税收宣传月,对于推动税务部门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措施、减轻企业和个人税费负担、提振市场信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市县局要高度重视,强化宣传工作是政治工作的认识,切实把开展好税收宣传月活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作为落实减税降费工作的重要内容,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职责,细化工作措施,把各项工作落细落小落到实处。要积极主动与地方党委、政府及宣传部门加强沟通汇报,集成社会宣传资源,统筹开展宣传活动,增强税收宣传合力,为落实减税降费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二)创新形式,增强效果。要紧紧围绕税收宣传月活动主题,结合本地区实际,创新运用公益广告、短视频、微动漫等一系列喜闻乐见、易于传播的融媒体精品力作,坚持移动优先、全媒传播、立体覆盖,形成优势互补、协同发声的宣传声势。推出一批高质量的新闻稿件,用通俗语言讲述减税降费的好政策,用真实事例讲述税务部门落实减税降费的好故事,用客观数据讲述纳税人、缴费人对减税降费的获得感。不断创新传播方式,坚持移动优先、全媒传播、立体覆盖,形成优势互补、协同发声的宣传声势。大力拓展宣传渠道,报纸、电视、网络、客户端、微博微信等共同上阵,广泛利用办税服务厅大屏幕、户外大屏、楼宇传媒、高铁动车、公交地铁、影视院线、广播电视等平台投放税收宣传品,形成全方位立体传播矩阵。


  (三)完善机制,强化保障。要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效果导向,既研究改进税收宣传月活动方式,集中优势资源打造宣传精品提高宣传效果,又创新完善税收宣传长效机制,从宣传平台整合创新、人员经费等方面加强保障,形成宣传部门统筹抓、其他部门协力推的税收宣传大格局。要坚持税收宣传和舆论引导并重,及时研判分析舆情动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持续改进舆论引导工作。


  省局将通过多种形式展示各地活动动态,推介好的做法和经验,请各市县局实时报送活动开展情况及宣传成效简报和新闻通讯稿,并以税收宣传月集中宣传为契机,总结经验,完善制度,改进方法,不断提升日常税收宣传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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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3-29
文号:琼税函[2019]23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社会保险事业局通告2019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相关事宜的通告

根据海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的总体安排,从2019年5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社保核定,税务征收”的模式征收。为确保征收工作顺利,维护参保人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省各机关事业单位(含中央驻琼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参保单位)参保登记、缴费基数申报核定仍由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移交税务部门负责,每月税务部门依据社保经办机构传输的应征数据信息据实征收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职业年金继续由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征收,保持原渠道不变。


  二、从5月1日起,所有参保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均通过与税务部门签订的《委托扣款协议书》(即三方协议)扣款缴费。为确保正常缴费,各参保单位务必于5月1日前与税务部门、指定扣款账户所属银行签订《委托扣款协议书》。原与各级社保经办机构签订委托银行代扣代缴协议仅适用于代扣职业年金,不再用于代扣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从5月1日起,各参保单位每月应当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包括个人缴纳部分和单位缴纳部分)及时足额存入单位指定扣款资金账户,并于每月25日前到办税大厅或登录税务部门网站确认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业年金按原征缴模式由社保经办机构直接发起代扣指令,由委托银行直接代扣代缴。如因资金不能及时足额到账和不按期确认缴费,影响保费征收及缴费人权益享受的,各参保单位自行负责。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社会保险事业局

2019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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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4-1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社会保险事业局通告2019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琼人社发[2019]93号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海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中央驻琼有关单位:


  《海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财政厅

2019年4月29日


海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降低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社保)费率,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完善社保制度,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


  自2019年5月1日起,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统一降为16%。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


  自2019年5月1日起,我省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1%降为0.5%,继续执行至2020年4月30日;工伤保险在用人单位(含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现行费率(0.2%~2.25%)基础上下调50%(0.1%~1.125%),继续执行至2020年4月30日。


  三、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


  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2019年5月1日起,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统计数据及时公布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2019年5月1日至全省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期间,缴费人员缴费工资超过全省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用于计算缴费人员的实际缴费指数和核发养老金。为确保退休人员养老待遇平稳衔接,本年度退休人员养老金核发仍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参数。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平稳过渡办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统一部署另行制定。


  完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2019年5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本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四、加快推进我省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59号,以下简称59号文)有关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加快工作进度,2019年12月底前完成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收统支方案报批印发工作,2020年6月底前正式实施。


  五、做好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按照59号文规定和国家有关要求,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同时,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好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做好土地储备、国有资本划转、基金投资运营等工作,强化基金收支管理,确保我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六、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


  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其他险种缴费,暂时按现行征收体制继续征收,稳定缴费方式,成熟后再移交;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社保费征管职责如期划转。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管工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妥善衔接,确保职责划转后工作平稳开展。城乡居民社保费仅改变征收主体,暂时按现行征收渠道继续征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财政、医保部门要抓紧推进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等各项工作,切实加强信息共享,确保征收工作有序衔接。妥善处理好企业历史欠费问题,在征收体制改革过程中不得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避免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同时,合理调整2019年社保基金收入预算。


  七、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省政府成立海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王路副省长担任,成员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医保部门负责人组成,统筹协调降低社保费率以及征收体制改革过渡期间的工作衔接,提出具体安排,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日常工作;领导小组为临时性机构,非常设机构,任务完成即撤销。市县政府比照省政府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组织领导。


  八、认真做好组织落实工作


  各市县政府、省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医保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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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4-29
文号:琼人社发[2019]9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琼税发[2019]76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等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税务局,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财政厅2016年第8号公告公布,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2018年第5号公告修订)等规定,现就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和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金橡有限公司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5月1日起,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和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金橡有限公司的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见附件)按照《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财政厅2016年第8号公告公布,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2018年第5号公告修订)的规定,采用收入比例方式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支机构的其他增值税涉税事项,按照增值税条例及其他增值税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


  1.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名单(一)


  2.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名单(二)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财政厅

2019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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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5-22
文号:琼税发[2019]7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屯昌县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屯昌县税务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相关事宜的通告

根据海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的总体安排,从2019年5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费实行“社保核定,税务征收”的模式征收。为确保征收工作顺利,维护参保人权益,现j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屯昌县各机关事业单位(含省驻屯昌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参保单位)参保登记、缴费基数申报核定仍由屯昌县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移交税务部门负责,每月税务部门依据社保经办机构传输的应征数据信息据实征收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从5月1日起,所有参保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均通过与税务部门签订的《委托扣款协议书》(即三方协议)扣款缴费,为确保正常缴费,各参保单位务必于5月1日前与税务部门、指定扣款账户所属银行签订《委托扣款协议书》。已经和税务部门签订医疗、生育、失业、工伤保险三方协议的单位不再重签,按原协议账户扣款。


  三、从5月1日起,各参保单位每月应当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包括个人缴纳部分和单位缴纳部分)及时足额存入单位指定扣款资金账户,并于每月25日前到税务局办税服务大厅或登录税务部门网站确认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委托银行直接代扣代缴。如因资金不能及时足额到账和不按期确认缴费,影响保费征收及缴费人权益享受的,各参保单位自行负责。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屯昌县务局

2019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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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4-1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屯昌县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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