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琼医保规[2020]1号 海南省关于印发《海南省阶段性减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洋浦经济开发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省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海南省阶段性减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20年3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阶段性减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要求,制定我省阶段性减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办法。


  一、从2020年2月到6月,对全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失业保险金代缴医保费人员以及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人员,下同)的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即缴费费率从8.5%调为4.25%。


  二、鉴于我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已经实现全省统收统支,个别市县如因减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费导致当期基金出现缺口,从全省滚存结余基金中统一解决。根据减征情况,合理调整我省2020年医保基金预算。


  三、参保单位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可申请缓缴医疗保险费,由医保经办机构受理并初审,经同级医保行政部门复审,报省医保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缓缴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四、省级医保经办机构要组织市县医保经办机构继续完善经办管理服务,优化办事流程,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切实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实施减征和缓缴不影响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参保单位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


  五、参保单位已经全额缴纳2020年2月份医疗保险费的,单位缴费减征部分可由省级医保经办机构组织市县医保经办机构进行退抵。


  各级医保、财政、税务部门及医保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此次阶段性减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作,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沟通配合,确保减征政策措施落实到位。要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申报、核定与征缴工作有效衔接,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要加强政策宣传,正确引导舆论,切实增强广大参保单位的获得感。要加强基金管理,做好统计监测,对减征造成的统筹基金收支缺口问题,要及时上报省级行政主管部门,防范和化解基金运行风险。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03-05
文号:琼医保规[2020]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琼财税[2020]155号 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洋浦经济开发区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各市、县及洋浦经济开发区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民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和《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8号)的规定,进一步完善我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制度,优化缴费服务,现就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征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低于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保金;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保金。


  二、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符合享受暂免征收残保金优惠政策的企业,不需要到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残联)进行审核、认定,由缴费人自行在税务机关征管系统申报享受优惠政策,相关资料由缴费人留存备查,并对资料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缴费人通过虚假申报享受优惠政策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所在地残联在审核残疾人数时,根据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签订的协议,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四、残保金按年度征收,申报缴纳期限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在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到所在地残联申请对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人数进行审核,再向所在地税务部门申报缴费。


  五、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按照所在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


  六、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之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0年3月6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03-06
文号:琼财税[2020]15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琼税发[2020]17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2020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税务局,各派出单位,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税务总局2020年以“战疫情促发展服务全面小康”为主题继续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以下简称“春风行动”)的工作部署,不断提升纳税人和缴费人的满意度和获得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0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0]11号)要求和全省税务工作会议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局决定2020年在全省税务系统深入开展“春风行动”,现将《2020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20年3月10日


2020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以及关于疫情防控等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持续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助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0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0]11号)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行动意义


  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的收官之年。全省税务系统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持续深入开展“春风行动”,全面提升纳税人、缴费人的获得感,全力支持抗击疫情和企业复工复产,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二、总体目标


  紧扣“战疫情促发展服务全面小康”主题,按照“优惠政策落实要给力,‘非接触式’办税要添力,数据服务大局要尽力,疫情防控工作要加力”的“四力”要求,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加快推进税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新税务,有效提升纳税人满意度,为助力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支持全面做好“六稳”工作,努力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实现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战脱贫攻坚目标任务,确保“十三五”规划圆满收官作出税务部门应有的贡献。


  三、整体安排


  推出“支持疫情防控帮扶企业纾困解难、推动企业复工复产、全力服务国家发展战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等4大类24项80条便民服务措施。支持抗击疫情与促进企业发展相结合、增进办税便利与优化营商环境相结合、回应社会关切与服务国家大局相结合。着眼于便民利民,大力推进办税提速增效;着眼于难点堵点,大力推进制度变革创新;着眼于服务发展,大力推进企业精准帮扶。


  四、行动内容


  (一)支持疫情防控帮扶企业纾困解难


  1.落实和完善税收优惠政策。抓好已出台的支持防护救治、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稳产保供、鼓励公益捐赠等方面税收政策落实,执行好帮扶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等受疫情影响严重行业的税收政策。通过税收大数据和第三方数据的应用,精准定位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主动以短信、微信等方式给予温馨提示。简化税收优惠办理程序,加快完善配套实施办法,使各项优惠政策尽快落实到位。持续发布政策热点问题解答。切实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针对企业合理诉求,加强政策研究储备。


  2.认真落实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根据税务总局部署安排,联合有关部门,制定本省具体实施方案,并指导各市县局细化落实,加强对缴费人的宣传辅导,做好政策解读、操作讲解、疑问回答等工作。及时调整信息系统,加强部门信息共享,简化操作流程,方便参保单位准确办理。对2月份已经缴纳有关费款的参保单位,按照规定进行退抵。


  3.大力推广“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依托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进一步拓展网上办税缴费事项范围。在电子税务局推进环保税要素申报,逐步扩大申报表免填数据项范围,实现部分申报表由系统自动生成。推广电子税务局移动端缴纳税费业务的第三方支付。全省推广在线办理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费申报缴纳。全省推广海南税务微信公众号增量房契税申报银联缴款线上办理业务。扩大发票领用和发票代开“网上申请、邮寄配送”的覆盖面,将发票“非接触式”领用比例从2019年的50%提升到2020年的70%。落实好疫情防控期间出口退(免)税有关工作要求,不断优化和拓展“非接触式”出口退(免)税服务。充分运用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和网站、微信等线上平台,开展互动式政策宣传辅导和办税缴费问题咨询解答,使各项政策易于知晓。


  4.不断优化现场办税缴费服务。加强办税服务厅清洁消毒等安全防护,对确需到现场办理税费事项的纳税人、缴费人,充分发挥自助办税终端作用,加强导税服务,严格落实首问责任制,推行预约办、错峰办、容缺办,营造安全放心、便捷高效的办税缴费环境。


  5.切实落实延期申报、延期缴税和发票保障措施。对受疫情影响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缴税有特殊困难的,依法及时为其办理延期申报或延期缴税;对在2020年2月份申报期内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可按规定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依法对其不加收税款滞纳金、不给予行政处罚、不调整纳税信用评价、不认定为非正常户。在疫情防控期间,对生产和销售医疗救治设备、检测仪器、防护用品、消杀制剂、药品等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以及对此类物资提供运输服务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发票“增版”“增量”的,可暂按需调整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不需事前实地查验。


  (二)积极推动企业复工复产


  6.加强分析服务决策。积极参加当地政府支持企业复工复产领导小组工作,结合税务部门职能提出意见建议,按要求做好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相关工作。充分发挥增值税发票等税收大数据覆盖面广、及时性强、颗粒度细等优势,从多维度跟踪分析企业复工复产状况以及经济运行情况,细致梳理购销方、上下游配套等方面需要解决的问题,提出务实管用的支持措施和有针对性建议。


  7.加强协同凝聚合力。积极加强与发改、工信、财政、人社、医保、交通、农业等部门的对接,根据其需求主动提供税收数据等方面服务,并结合相关部门提供的信息和情况,积极采取税收措施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经济发展。


  8.加强帮扶精准纾困。提高支持复工复产服务便利度,发挥税收数据搭桥作用,对上下游衔接不畅的企业,加强税收数据分析助力企业实现供需对接。对重点企业推行“一企一策”“一对一”“点对点”帮扶等服务措施。做好在建和新开工重大项目的跟踪服务工作。


  9.着力支持小微企业。在不折不扣落实好小微企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基础上,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各地可根据疫情情况,合理调整疫情期间个体工商户的定期定额。优化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方式,在税务网站建立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服务专栏。根据税务总局部署安排,贯彻落实税务总局畅通小微企业诉求线上直联互通渠道的举措。探索推行小微企业省内跨区迁移线上办理,切实减轻小微企业办税负担。


  10.深化“银税互动”助力解决融资难题。加强与银保监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合作,将纳入“银税互动”范围的企业数量扩大一倍,在纳税信用A级、B级企业基础上扩大至M级企业。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信贷产品,满足不同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信贷需求。积极推进银税数据直连,实现小微企业贷款网上“一站式”办理。梳理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名单,依法提供相关税收数据,协助银行业金融机构精准放贷。


  11.积极促进稳就业。落实好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高校毕业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登记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创业或吸纳特殊群体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运用税收数据分析企业用工数量变化,为稳就业提供参考。


  (三)全力服务国家发展战略


  12.服务打好三大攻坚战。继续落实好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等税收政策。按照《支持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相关优惠政策,抓好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扶贫货物免征增值税等政策落实,跟踪执行情况,开展效应分析。扎实做好税务系统对口扶贫工作。进一步健全绿色税制体系,完善节能、治污设施、监测设备、第三方防治企业等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好环境保护税法,做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


  13.支持区域协调发展。配合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和落实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等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的税收措施。根据税务总局部署安排,学习借鉴支持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的征管和服务措施。根据税务总局部署安排,复制推广长三角地区跨区域“最多跑一次”清单。


  14.更好服务共建“一带一路”。根据税务总局部署安排,贯彻落实税务总局关于更好服务共建“一带一路”的相关措施:认真落实第一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形成的《乌镇行动计划(2019-2021)》,协助哈萨克斯坦税务部门高质量举办第二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积极筹备第三届合作论坛。依托“一带一路”税务学院等平台再为发展中国家开展12期培训,依托网络培训平台为“一带一路”国家税务官员提供在线培训。进一步加大与“一带一路”国家和国际产能合作重点国家的税收协定谈签力度,避免或消除双重征税。根据税务总局部署安排,贯彻落实税务总局再更新发布50份国别(地区)投资税收指南,支持企业“走出去”。


  15.大力支持外贸出口。用足用好出口退税工具,允许已放弃退税权的企业选择恢复退税权。积极推动扩大出口退税无纸化申报范围,进一步压缩出口退税办理时间,根据税务总局部署安排,将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办理时间在2019年10个工作日的基础上再提速20%。在已实施离境退税政策的地区,积极推行离境退税便捷支付、“即买即退”等便利化措施。


  16.积极服务外资发展。落实好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再投资递延纳税等优惠政策,落实非居民企业享受协定待遇资料备案改备查办法,增强对外支付税务备案便利度,进一步提升投资者信心,支持鼓励境外资本参与国内经济建设。利用税收大数据,跟踪分析外资企业生产经营、投资、利润分配等情况,研究提出政策建议。


  17.巩固和拓展减税降费成效。巩固抓落实的力度、巩固抓落实的质量、巩固抓落实的格局,拓展政策宣传效应、拓展便利服务举措、拓展听取意见建议完善政策的渠道,以更实举措、下更大气力进一步抓好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落地落细。继续落实好降低增值税税率、留抵退税等政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和新动能成长。继续落实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政策,支持科技创新。


  (四)切实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18.认真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做好迎接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工作。确保《税收征管操作规范》《纳税服务规范》落地,持续提高办税缴费规范化、标准化水平。全面建立和实施税务服务“好差评”制度。根据税务总局部署安排,认真贯彻落实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需求和满意度调查等制度。扎实开展好第29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


  19.提高办税缴费便利化水平。建设纳税服务综合管理系统,整合各个办税服务渠道,实现对全省各种办税服务渠道服务情况的动态管控、综合分析。推行新办企业涉税事项集成办理,实现企业开办涉税事项一套资料、一窗受理、一次提交、一次办结。简化优化税费申报手续,研究推进财产行为税一体化纳税申报。整合优化非税收入申报表。推行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免填写服务,纳税人签字确认后即可缴税。强化大企业跨区域涉税事项和重组事项协调。


  20.全面推进网上办税缴费。认真落实《电子税务局规范》,完善拓展电子税务局功能,实现纳税人90%以上主要涉税服务事项网上办理。推行税务文书电子送达。加强与自然资源、住建、民政等部门合作,推动实现网签合同备案、婚姻登记等信息共享,便利办税缴费。


  21.优化发票服务。对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进行拓展升级,力争年底前在推进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上取得实质性明显进展。在部分地区先行先试的基础上,对新办纳税人免费发放税务UKey,推进解决税控设备第三方收费问题。开放增值税进项凭证电子数据,允许纳税人自行查询下载本企业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等票种的电子数据,方便纳税人勾选抵扣、纳税申报、财务核算等。自2020年3月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


  22.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注重多运用税收大数据开展案头风险分析,不准搞大面积、重复性直接下户现场调研;注重多运用风险导向下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信用评价结果开展差异化管理,不准搞眉毛胡子一把抓的无差别稽查;注重多运用兼顾法理情的审慎包容监管,不准搞简单粗暴、选择性、一刀切的随意执法。全面梳理进户检查事项,制定并公布进户检查事项清单。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23.优化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建立和完善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缴费人咨询、投诉、举报等涉税涉费诉求的多渠道接收、快速转办、限时响应、结果回访、跟踪监督、绩效考评机制。


  24.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根据税务总局部署安排,贯彻落实税务总局修订的《纳税人权利与义务公告》。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对逾期未申报的纳税人,在认定非正常户时取消实地核查要求,并将未申报时间统一延长为3个月;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由税收征管信息系统自动解除非正常状态,无需纳税人专门申请。明确破产清算期间管理人可以企业名义按规定申领开具发票或者代开发票、办理纳税申报等涉税事宜。严肃组织收入工作纪律,坚决防止和纠正收“过头税费”行为。


  五、行动保障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省局各部门和各市县局要提升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春风行动”作为支持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举措,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税务总局和省局的决策部署上来。省局各部门和各市县局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部署,分管领导要亲自抓落实,切实抓紧抓细抓实。


  (二)加强统筹协作,层层压实责任。省局各部门和各市县局要切实发挥好“春风行动”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作用。省局各部门要主动增强大局意识,在分解定责中主动担当、主动认领;要紧紧围绕税务总局和省局的行动内容,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细化措施,将任务落实到岗到人。各市县局要对标对表税务总局和省局要求,召开“春风行动”动员部署会,结合工作实际,层层压实责任,细化工作措施,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要实行台账销号和提醒督办的落实机制,及时反映活动情况,解决出现的问题,确保每项任务有人抓、不落空、见实效。


  (三)加强宣传告知,形成良好氛围。要面向纳税人、面向社会公众、面向当地党委政府、面向社会各界、面向税务人,通过多渠道多形式围绕“春风行动”开展连续、递进式宣传,务求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省局办公室、纳税服务处、纳税服务中心要加强协作配合,结合税收宣传月,指导市县局,统筹抓好“春风行动”宣传工作。要组织开展面向当地党委政府的宣传;要充分运用海南税务官方网站、微博、微信、12366等自有宣传平台以及知名网络媒体和报刊、电视台、广播电台等地方主流新闻媒体做好宣传;要联合业务部门组织开展疫情优惠政策在线宣讲;制作“春风行动”宣传册;通过税企QQ群、税企微信群、电话、12366短信、个性化提醒服务平台、电子邮箱以及办税服务厅公告栏、宣传栏和LED屏做好宣传。


  (四)加强监督检查,持续跟踪问效。省局各部门要“一竿子到底”,加大对市县局的指导督促,确保本部门负责的行动措施在市县局落到实处。省局监督检查部门要加强对实施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跟踪实施效果,不断改进完善。省局考核考评部门要协调相关责任部门,完善考核指标,加强“春风行动”的绩效考评。省局各部门和各市县局要善于总结经验,把一些好的政策和做法规范化、制度化,形成长效机制按要求分季度将阶段性进展情况报送省局(纳税服务处)。


  本文有删减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03-10
文号:琼税发[2020]1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琼税函[2020]35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405号),现就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试点内容


  具有网络货运经营资质的企业,填写申请审批表(附件1),提交《不收取任何费用承诺书》(详见附件2),向主管税务机关货物和劳务税管理部门提出试点申请,经海南省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批准后,纳入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以下称试点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试点企业可以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代办相关涉税事项。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以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无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


  (二)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经营,并办理了税务登记(包括临时税务登记)。


  (三)未做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


  (四)注册为该平台会员。


  二、试点企业的条件


  试点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按照《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12号)规定,取得经营范围中注明“网络货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具备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相关线上服务能力,包括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物流信息全程跟踪、记录、存储、分析能力,实现交易、运输、结算等各环节全过程透明化动态管理,对实际承运驾驶员和车辆的运输轨迹实时展示,并记录含有时间和地理位置信息的实时运输轨迹数据。


  (三)与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的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实现有效对接,按照要求完成数据上传。


  (四)对会员相关资质进行审查,保证提供运输服务的实际承运车辆具备合法有效的营运证,驾驶员具有合法有效的从业资格证。


  试点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否则将取消其试点企业资格。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


  试点企业按照以下规定为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仅限于为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货物运输服务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应与会员签订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议(详见附件3)。


  (三)使用自有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按照3%的征收率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会员的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四)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栏次内容,应与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运输服务,以及本平台记录的物流信息保持一致。平台记录的交易、资金、物流等相关信息应统一存储,以备核查。


  (五)试点企业接受会员提供的货物运输服务,不得为会员代开专用发票。试点企业可以按照《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文件发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2019年第45号修改)的相关规定,代会员向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四、涉税事项的办理


  (一)试点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由试点企业按月代会员向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将完税凭证转交给会员。


  (二)试点企业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收入不属于试点企业的增值税应税收入,无须申报。试点企业应按月将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代缴税款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备案表详见附件4)。


  (三)会员应按照其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按规定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已由试点企业代为缴纳的增值税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五、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应高度重视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总结前期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经验,严格按照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部署落实好相关工作。


  (二)海南省税务局负责组织实施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按照纳税人自愿的原则确定试点企业。


  (三)各单位应积极推动试点工作开展,加强试点企业的管理,分析试点企业运行数据。发现试点企业虚构业务、虚开发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立即取消其试点资格并依法处理。


  (四)各单位应与当地道路货运行业主管部门对接,充分利用和挖掘内外部大数据资源,深入开展物流行业经济分析和税收风险管理工作,及时总结试点经验,提升试点成效。


  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琼税函[2018]19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备案工作的通知》(琼税函[2019]24号)同时废止。


  附件:


  1.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申请审批表


  2.不收取任何费用承诺书


  3.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议范本


  4.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代缴税款情况备案表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20年2月18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02-18
文号:琼税函[2020]3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落实海南省旅游业疫后重振计划三十条行动措施的通告

近日,海南省政府下发了《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旅游业疫后重振计划——振兴旅游业三十条行动措施(2020-2021)的通知》(琼府[2020]21号)文件,规定疫情期间给旅游企业减免租金的出租方(包括国有、集体及民营企业)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存在困难的,可申请免除2020年1-6月应缴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数额不超过所减免的租金。为贯彻落实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帮助旅游企业渡过难关,促进海南旅游经济全面复苏和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减免对象


  减免对象为疫情期间给旅游企业减免租金的纳税人,包括国有、集体、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自然人。


  旅游企业指在海南注册的旅行社、旅游景区、酒店民宿、旅游商品、邮轮游艇、高尔夫旅游、椰级乡村旅游点等七类企业。


  二、支持措施


  2020年1-6月,给旅游企业减免租金的纳税人,在减免租金期间相应减免其当月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额不得超过所减免的租金。


  三、减免期限


  纳税人可申请减免的期限以2020年1-6月实际减免租金的月份计算。


  四、申报期限


  符合优惠条件的纳税人按季度申报减免。


  五、办理方式


  纳税人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无需办理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手续,相关减免资料留存备查。


  六、备查资料


  符合优惠条件的纳税人需将证明减免租金的合同或其他证明减免租金的资料留存备查。


  七、政策依据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旅游业疫后重振计划——振兴旅游业三十条行动措施(2020-2021)的通知》(琼府[2020]21号)


  纳税人在办理过程中如果遇到问题,请咨询当地的税务机关或者12366纳税服务热线。


  特此通告。


  附件:海南省税务系统政府信息公开联系电话汇总表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20年3月26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03-26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琼府[2020]21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旅游业疫后重振计划——振兴旅游业三十条行动措施(2020—2021年)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海南省旅游业疫后重振计划——振兴旅游业三十条行动措施(2020-2021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20年3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旅游业疫后重振计划——振兴旅游业三十条行动措施(2020—2021年)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部署,千方百计帮助旅游企业渡过难关,全力以赴促进旅游经济全面复苏和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和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建设,特制定本行动措施。


  一、加大财税金融扶持力度,提振市场信心


  (一)减轻企业负担。疫情期间给旅游企业减免租金的出租方(包括国有、集体及民营企业)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存在困难的,可申请免除2020年1-6月应缴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数额不超过所减免的租金。(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国资委、各市县政府、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


  (二)降低企业运营成本。落实好商业与工业用水、用电、用气同价政策,鼓励对旅游企业给予更加优惠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全省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权期限延长12个月,现有旅游客运经营车辆经检测合格后延长使用期12个月。(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务厅、省国资委、海南电网公司、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各市县政府)


  (三)支持旅游企业在疫情期间提质升级,完善功能。对涉及旅游提质升级的重点项目、重点工程和特别紧急的服务事项或交易活动,开通“绿色通道”、实行全天候网上受理、“容缺受理”,提供“快审快办”服务。(责任单位: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各市县政府、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


  (四)每年从重点产业发展资金中安排资金用于旅游企业贷款贴息、股权投资、上市奖励、保险费补贴、入境旅游奖励、创优评级奖励。对成功创建国家级全域旅游示范区的市县,新创建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的项目单位,新创建的A级旅游景区、旅游风情小镇、椰级乡村旅游点、特色旅游街区等,给予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省财政厅、各市县政府)


  (五)不断扩大海南旅游文体产业投资基金(筹)规模。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更多社会资本按市场化方式加大对旅游文体企业及上下游关联企业的投资力度。(责任单位: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省财政厅、海南国际经济发展局)


  (六)加快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打通全域旅游的“最后一公里”。地债资金向旅游领域符合条件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倾斜。吸引社会资本,创新运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环岛旅游公路驿站建设。鼓励投资周期长、回报慢、资金需求量大的旅游基础设施项目引进险资投资。用活旅游发展基金补助地方项目旅游厕所资金,支持全省旅游厕所建设维护管理及其他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各市县政府)


  (七)支持旅游企业以资产证券化、信托、预期收益抵押等方式优化资产结构,实现轻资产化。支持旅游企业在海南股权交易中心交易板挂牌,由政府补贴挂牌和中介服务费用。为旅游企业投融资和上市(挂牌)创造便利条件,妥善解决旅游企业的历史遗留问题和瑕疵资产处置,补办相关手续。鼓励省属国有企业对省内旅游企业发行证券化产品提供无偿或者低成本信用增信。(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证监会海南监管局、人行海口中心支行、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各市县政府、省财政厅、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


  (八)推出“海南游、疫安心”旅游综合保险产品,对2020年来琼游客因感染新冠肺炎等传染性疾病和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人身伤亡或产生医疗费用的给予赔付。(责任单位: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省财政厅、各有关保险机构)


  (九)鼓励保险公司开发旅游突发公共安全事故保险险种。通过旅游企业自愿购买,政府给予30%补贴的方式,降低经营风险,增强企业应对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能力。(责任单位: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省财政厅、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各市县政府)


  二、促进旅游项目落地,打造核心吸引物


  (十)出台支持旅游高质量发展用地政策。全省各级政府应将旅游项目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制定旅游用地分类指导意见,结合不同旅游用地类型确定供地方式和土地价格。旅游项目用地基准地价可按商服用地基准地价的60%确定。明确临时旅游设施的范围,在符合规划的条件下,允许临时旅游设施按规定使用临时用地。鼓励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用于旅游项目建设,支持利用农村空闲住房发展乡村旅游,保障旅游项目用地需求。(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林业局、各市县政府、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


  (十一)在不破坏生态环境的条件下,现有旅游景区在非生态核心区可适当建设旅游配套设施。高水平打造海南森林旅游项目,支持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项目建设,重点打造4A、5A级森林旅游景区。支持中部市县依托热带雨林和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引进国际知名环保型酒店品牌,开发高端生态旅游产品,打造吸引中外游客的生态旅游目的地。支持西部市县开发旅游产品、开拓旅游市场。(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林业局、省生态环境厅、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


  (十二)建立省市县联动推进创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5A级景区、国内外知名IP主题公园的机制。做大做强旅游产业园区。实施旅游企业养成计划,高标准选择本省前100名旅游企业,建档立库、精准施策、扶大扶强,对旅游重点企业实施政府联络员制度。(责任单位: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省林业局、各市县政府)


  (十三)加大对旅游产业招商项目的支持、指导力度,加强旅游重大项目的策划储备,多渠道争取中央资金支持。鼓励海南旅游企业重组上市、扩大规模,培养一批旅游集团公司。(责任单位: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证监会海南监管局、省国资委、海南国际经济发展局、各市县政府)


  三、加大推广营销力度,刺激旅游消费


  (十四)深入落实《海南国际旅游消费年活动实施方案》,打造“阳光海南,度假天堂—健康游、欢乐购”目的地形象。逐步恢复举办国际旅游消费年各项活动,集中推出一批专项旅游产品,策划开展一系列旅游节庆、会议展览、文化艺术、体育赛事等促消费活动。(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及其他相关厅局)


  (十五)发挥海南热带海岛、天然氧吧的优势,鼓励旅游企业邀请全国医生护士、公安民警等一线抗疫英雄来我省度假休养。(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


  (十六)扩大离岛免税购物消费限额,增加免税商品品种。引导免税品经营企业在现有门店增加品牌数量,简化免税购物手续,扩大免税品网络销售规模。推出离岛免税购物系列促销活动,举办优惠月(季)活动。(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海口海关)


  (十七)激发大众旅游热情,有序释放消费潜力。开展“海南人游海南”活动。引导、支持全省A级景区发行年度联票,对省内居民推出套票优惠。倡导、刺激乡村旅游,引发海南乡村游的热潮,促进消费扶贫。工会组织可依据规定,组织会员职工开展职工(劳模)疗休养及春游秋游活动。鼓励企业、学校等利用周末、节假日在省内开展团建、研学等活动。全面加强国内旅游市场推广,组织各市县、旅游企业在重点客源市场集中举办路演、推介等活动。利用网络新媒体开展线上推广活动,实现对主要客源市场广告的全覆盖。(责任单位: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各市县政府、省总工会、省教育厅、团省委、省工商联)


  (十八)鼓励省外游客自驾游海南。2020年劳动节、中秋节、国庆节等重大节假日期间试行减免小客车过海费政策,对非琼籍非营运7座及以下小客车实行过海费用减免。(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


  四、深入推进“旅游+”,促进产业高度融合


  (十九)大力发展健康旅游。出台推动海南加快健康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高质量推出医疗旅游、温泉养生、森林旅游、中医康养、气候医疗等健康旅游产品。(责任单位: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林业局、各市县政府)


  (二十)大力发展文化旅游。推动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加大文创产品转化成旅游商品力度。挖掘本土文化元素,增加海南旅游产品的本土文化内涵,打造一流的文化旅游演艺主题公园,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文化旅游交流平台。(责任单位: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各市县政府)


  (二十一)大力发展体育旅游。出台《海南省国家体育旅游示范区发展规划》,大力发展高尔夫旅游、水上运动旅游、沙滩运动旅游、户外运动旅游等。(责任单位: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各市县政府)


  (二十二)大力发展会展旅游。出台支持会展业发展的办法,推进我省会展业向市场化、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创新化发展,打造一批国内外知名品牌会展项目,形成资源集聚、创新发展的新平台。(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


  (二十三)大力发展邮轮游艇旅游。积极与邮轮企业合作,落实《海南邮轮港口海上游航线试点实施方案》。以三亚为试点,推进游艇旅游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实现游艇旅游服务产业“一站式管理”。(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相关市县政府)


  五、提升旅游国际化水平,蓄势发展入境游


  (二十四)出台提升海南旅游国际化水平行动措施,进一步提高我省旅游服务国际化、消费环境国际化、医疗保障国际化及标识系统国际化水平。(责任单位: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


  (二十五)出台海南入境旅游市场开拓扶持办法,疫后积极拓展入境旅游市场。继续加大俄语区、港澳台、东南亚、日韩、欧美和澳新六大重点客源市场推广促销力度。优化“请进来、走出去”促销方式,加强境外新媒体应用,加大与境外旅游促销机构的合作力度。(责任单位: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省财政厅)


  (二十六)优化海南免签政策,提高入境便利化水平。推动实施更加开放的免签入境政策,积极推动邮轮从海南入境15天免签政策落地,进一步简化游艇入境手续。优化完善航线补贴办法,鼓励、支持企业积极复飞国际航线。(责任单位:省公安厅、海口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省交通运输厅)


  六、加大人才培养力度,提升旅游服务质量


  (二十七)扩大旅游企业员工“旺工淡学”覆盖面,将《海南省酒店业人才培养实施方案》的培养对象扩大到旅游景区、旅行社和旅游餐饮企业。允许旅行社安排本公司员工提供外语旅游服务,其执业行为由旅行社承担法律责任。鼓励大型旅游企业建立大中专学生实习、实践基地。旅游企业可参照国家对就业见习基地的政策,享受就业见习的相关补贴。(责任单位: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各市县政府)


  (二十八)加大引进和培养旅游人才力度,支持引进国际知名院校和企业与海南院校合作办学。加大旅游从业人员供给力度,优化调整海南中职院校结构,增加高等和中等旅游职业学校数量。推进全社会旅游服务质量提升工程,建立旅游教育培训基地。(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二十九)推进智慧旅游建设。加快“一部手机游海南”系统建设,实现与健康“一码通”、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服务管理平台互联互通、数据共享。推进旅游统计制度改革,建立与国际接轨的旅游产业统计制度,推动旅游、统计、公安、海关、市场监管、税务、交通、商务等部门统计数据的互联共享。(责任单位: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大数据管理局、省统计局、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海口海关、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各市县政府)


  (三十)全面提升海南旅游服务质量。健全旅游服务的标准体系、监管体系、诚信体系、投诉体系,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净化海南消费环境,让游客来海南游得舒心、放心、开心。(责任单位: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各市县政府)


  本行动措施适用的旅游企业范围是指在海南注册的旅行社、旅游景区、酒店民宿、旅游商品、邮轮游艇、高尔夫旅游、椰级乡村旅游点等七类企业。省政府统筹领导全省旅游业振兴工作,具体由省推动旅游产业发展工作联席会议推进落实。各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分工要求,积极参与、密切配合,共同完成责任事项涉及的各项任务。省政府将定期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开展专项督查,跟踪推进责任事项的落实。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03-20
文号:琼府[2020]2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财政厅公告2020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将茶叶加工等行业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公告

为进一步推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工作,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有关规定,决定将茶叶、胆木制剂原料加工行业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同时,统一花生油加工行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红茶、绿茶、胆木制剂原料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实施核定扣除,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红茶、绿茶的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精制茶加工”类别(代码C1530)执行。胆木制剂原料的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锯材加工”类别(代码C2011)执行。


  二、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红茶、绿茶、胆木制剂原料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投入产出法核定。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据销售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外购农产品的数量(简称农产品单耗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含税)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率计算。


  三、对红茶、绿茶、胆木制剂原料、花生油实行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具体扣除标准见附件1)。


  四、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的产品,未列入统一扣除标准的,应于当年1月15日前或投产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扣除标准核定申请,提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核定申请表》(见附件2),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签署意见后,逐级上报给省局核准后执行。


  五、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扣除标准的核定采取备案制,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试点纳税人应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填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备案表》(见附件3),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六、试点纳税人应自执行本办法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试点纳税人作进项税额转出形成应纳税款一次性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可于2020年10月31日前分期转出。


  七、本公告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其他事项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


  2.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核定申请表


  3.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备案表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财政厅

2020年3月31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03-3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财政厅公告2020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八条措施和支持旅游企业六条措施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八条措施》(琼府[2020]11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海南旅游企业共渡难关六条措施的通知》(琼府办[2020]6号),支持中小企业和海南旅游企业共渡难关、共克时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减免对象


  (一)《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八条措施》(琼府[2020]11号)


  减免对象为在海南省内注册登记的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三种类型,以《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划型标准为准〕、个体工商户以及自然人。


  各行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按2019年有关经济指标确定:


  1.年营业收入按纳税人2019年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之和确定;


  2.从业人员按纳税人2019年12月份发放工资人数确定;


  3.资产总额按纳税人2019年12月31日的资产总额确定。


  (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海南旅游企业共渡难关六条措施的通知》(琼府办[2020]6号)


  减免对象为在海南省内注册登记的旅游企业,包括旅行社、景点景区、宾馆酒店、旅游演艺、高尔夫旅游等5类企业。其中,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三种类型,以《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划型标准为准〕、个体工商户以及自然人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减免按《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八条措施》(琼府[2020]11号)规定执行;大型企业经营困难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按《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15号)规定执行。房产税困难减免需报省政府批准。


  二、支持措施


  (一)《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八条措施》(琼府[2020]11号)


  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享受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1.农、林、牧、渔业企业,年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


  2.工业企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等,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年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


  3.建筑业企业,年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


  4.批发业企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年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


  5.零售业企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年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


  6.交通运输业企业,包括铁路运输业、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等,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年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


  7.仓储业企业,包括装卸搬运和仓储业等。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年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


  8.邮政业企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年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


  9.住宿业企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


  10.餐饮业企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年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


  11.信息传输业企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等,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年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


  12.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年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


  13.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包括房地产开发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等,年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


  14.物业管理企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


  1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


  16.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金融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税务管理特定行业,房地产中介服务和房地产租赁经营等。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


  (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海南旅游企业共渡难关六条措施的通知》(琼府办[2020]6号)


  在海南省内注册登记的中小微旅游企业〔以《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划型标准为准〕、个体工商户以及自然人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减免按《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八条措施》(琼府[2020]11号)规定执行;大型企业经营困难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按《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15号)规定执行。房产税困难减免需报省政府批准。


  三、减免期限


  减免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


  四、申报期限


  申报期限为2020年4月1日起至2020年4月20日止。


  五、办理方式


  (一)《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八条措施》(琼府[2020]11号)


  纳税人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无需办理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手续,相关减免资料留存备查。


  (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海南旅游企业共渡难关六条措施的通知》(琼府办[2020]6号)


  对于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自然人等纳税人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无需办理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手续,相关减免资料留存备查。


  对于大型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按《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15号)规定向主管税务局提供减免资料核准。


  对房产税困难减免,报省政府批准同意后,向主管税务局提供减免资料核准。


  六、备查资料


  (一)《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八条措施》(琼府〔2020〕11号)


  1.农、林、牧、渔业企业:2019年度利润表;


  2.工业企业、批发业企业、零售业企业、交通运输业企业、仓储业企业、邮政业企业、住宿业企业、餐饮业企业、信息传输业企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物业管理企业:2019年12月份工资发放表或2019年度利润表;


  3.建筑业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2019年度利润表或2019年度资产负债表;


  4.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2019年12月份工资发放表或2019年度资产负债表;


  5.其他未列明行业:2019年12月份工资发放表。


  (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海南旅游企业共渡难关六条措施的通知》(琼府办〔2020〕6号)


  在海南省内注册登记的中小微旅游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自然人等纳税人按《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八条措施》(琼府〔2020〕11号)规定留存备查资料。


  对于大型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按《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15号)规定向主管税务局提供减免资料。


  对房产税困难减免,报省政府批准同意后,向主管税务局提供减免资料。


  七、政策依据


  (一)《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八条措施》(琼府〔2020〕11号)


  (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海南旅游企业共渡难关六条措施的通知》(琼府办〔2020〕6号)


  纳税人在办理过程中如果遇到问题,请咨询当地的税务机关或者12366纳税服务热线。


  特此通告。


  附件:


  1.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八条措施的通知(琼府〔2020〕11号)


  2.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海南旅游企业共渡难关六条措施的通知(琼府办〔2020〕6号)


  3.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4.中小企业行业对照表


  5.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5号)


  6.海南省税务系统政府信息公开联系电话汇总表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20年3月26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03-26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涉税事项“承诺制”容缺办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行容缺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琼税函[2020]48号)有关容缺办理资料补正及失信惩戒相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税务局决定对《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税务局关于推行涉税事项“承诺制”容缺办理相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7号)(以下简称为“《7号公告》”)相关规定进行调整,现公告如下:


  《7号公告》第三条调整为:未按承诺时限报送资料的纳税人,将撤销其申请容缺办理的业务事项,并将其纳入失信惩戒名单,在失信年度内不再为其提供容缺服务,并在评定其年度纳税信用级别时,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按次计算)”规定予以扣分,一次5分。


  本公告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税务局

2020年4月30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涉税事项“承诺制”容缺办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发布背景


  为进一步推进涉税事项“承诺制”容缺办理服务落实到位,确保容缺办理服务相关规定与现行税收政策和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相适应,切实便利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税务局制定《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涉税事项“承诺制”容缺办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调整纳税人失信惩戒措施


  为规范“承诺制”容缺办理服务流程,我局对未按承诺补充资料的纳税人予以信用扣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行容缺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琼税函[2020]48号)关于失信惩戒指标的相关要求,我局将失信惩戒信用扣分指标调整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按次计算)”规定予以扣分(一次5分)。


  (二)明确公告规定适用时间


  本公告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04-2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省内跨区域涉税事项管理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我省税收营商环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决定从2020年6月1日起,我省纳税人在省内跨市(县)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且经营项目合同小于500万(不含)的,可不需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也不需在经营地办理跨区域涉税管理事项的报告、报验,延期、反馈等相关事宜。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20年5月20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省内跨区域涉税事项管理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我省税收营商环境,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制发了《关于调整省内跨区域涉税事项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现解读如下:


  一、《通告》制发的背景是什么?


  由于跨区域涉税事项管理涉及事项多,部分企业长期从事跨区域经营,且项目多,时间跨度长,合同金额小,却仍需多次往返各项目所在地的市县税务局进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申报预缴、反馈、注销等业务办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要求,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决定调整省内跨区域涉税事项管理。


  二、《通告》有哪些变化?


  从2020年6月1日起,我省纳税人在省内跨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且经营项目合同小于500万(不含)的:


  一是可不需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二是不需在经营地办理跨区域涉税管理事项的报告、报验、延期、反馈等相关事宜;


  三是不需在经营地进行税款预缴,全部税款回到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


  四是纳税人因税务机关以外的部门要求或其他原因,确需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事宜的,税务机关应予以受理。


  三、《通告》自什么时候开始施行?


  《通告》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四、加强后续管理


  税务机关将通过纳税申报数据分析、定期比对、利用第三方数据等方式,强化税收风险分析,加强我省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措施的事中事后监管。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05-2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海南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关于印发《海南省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卫健委、医保局,洋浦财政局、社会发展局、社保局,省直各医院:


  为加快推进海南省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提高医疗票据使用便捷度,强化医疗收入监督检查,有效防治虚假票据,规范医疗收费行为,提升财政票据监管水平和效率。根据财政部2018年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全面推开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财综[2018]62号)和2019年财政部、卫健委、医保局三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财综[2019]29号)和省委省政府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的要求,我们制定了《海南省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海南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2020年6月29日


海南省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全面推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财综[2019]29号)以及《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医疗收费电子票据(以下简称“电子票据”)是指财政部门监管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为患者提供门诊、急诊、急救、住院、体检等医疗服务取得医疗收入时,运用计算机和信息网络技术开具、存储、传输和接收的数字电文形式的电子凭证。


  第三条 电子票据基本特征是以数字信息代替纸质文件、以电子签名代替手工签章,通过网络手段进行传输流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载体进行存储保管。


  第四条 符合相关法规、制度要求,生成开具的电子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电子原始凭证,是财政、卫生健康、医保、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医疗费用报销的有效凭证,与纸质财政票据有同等效力。


  第五条 在全面施行财政票据无纸化前,医疗机构应提供电子票据换开纸质票据的服务,实行按需取票(包括窗口取票、自助取票)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电子票据的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负责电子票据的制样、赋码、监制签章 、存储、查验、核销、归档等工作。各医疗机构的财务部门是单位内部电子票据管理的职能部门,统一负责本单位电子票据各项工作。


  第二章 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的要素和样式


  第七条 电子票据名称为《海南省医疗收费票据(电子)》,列入海南省财政票据票种目录,其可视化样式分为门诊和住院两种(附件1、附件2)


  第八条 电子票据的基本要素包括票据名称、票据代码、票据号码、交款人、收款项目、收款金额、收款单位(开票单位)、收款人(开票人)、开票日期、收款(开票)单位电子签名、财政部门电子签名等。


  第三章 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系统


  第九条 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票据管理系统”),由省本级和设区市为单位负责统一建设,电子票据管理系统设财政端和用户服务端。各相关单位要协同做好系统开发和服务器、网络等硬件建设,协调做好与医疗机构业务系统融合对接。按照财政票据管理职责分工,建立省、县(市、区)二级管理体系。


  省级负责全省电子票据制样管理;负责全省年度电子票据号段分配管理;负责全省电子票据归档备份和提供跨区域电子票据真伪查验服务;负责省本级医疗机构电子票据领用情况的实时动态监控和票据流转各环节的日常管理。


  县(市、区)按照县级分配号段,负责本县(市、区)医疗机构收费电子票据号段分发管理;负责编制本县(市、区)医疗机构收费电子票据核销表归档并上传省级平台;负责本级医疗机构收费电子票据领用情况的实时动态监控和票据流转各环节的日常管理。


  第十条 强化技术标准规范,电子票据传输、存储、归档等采用的技术标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规定和财政部关于电子票据签名的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 按照财政部编制的《财政电子票据公共服务接口规范》,建立海南省电子票据数据接口标准和信息共享,确保财政、卫生健康、医保、医疗机构、交款人(报销单位)之间在线互联互认。预留与海南省政务服务网和上级电子票据管理系统融合接口。


  第十二条 各市、县在电子票据管理系统建设基本完成后,及时向省财政票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财政票据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评估验证,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同意系统上线运行。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也应组织对本级医疗机构电子票据使用情况进行评估验证。


  第四章 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流程


  第十三条 电子票据基于电子票据管理系统并融合医疗机构收费管理系统进行管理。财政部门通过电子票据管理系统财政端制作电子票据可视化模板文件;医疗机构通过电子票据管理系统用户服务端开具生成电子票据;医疗机构、交款人(报销单位)使用真实有效的电子票据进行入账处理。


  第十四条 制样。省级电子票据管理系统财政端按照电子票据的可视化样式,制作形成电子票据模板文件,下发各市、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财政端。


  第十五条 编码规则和号段分配。全省电子票据编码由票据代码和票据号码两部分组成。票据代码设计为8位,由财政票据监管机构行政区划编码、财政票据种类编码、票据使用年度编码3部分组成。票据号码设计为10位,采用顺序号,用于反映电子票据赋码顺序。


  第十六条 赋码。由财政部门向医疗机构发放电子票据号码,确保唯一性。财政部门向医疗机构可以预发电子票据号码段;或者医疗机构生成电子票据时按照财政部门设定规则自动分配电子票据号码。


  第十七条 生成。医疗机构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办理医疗收费结算后,同步制作包含医疗机构电子签名的电子票据信息,上传到财政端。财政端验证电子票据号码唯一性、医疗机构电子签名有效性后,追加财政监制电子签名,生成完整的电子票据。


  第十八条 传输。医疗机构将电子票据信息通过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发送给交款人,交款人(报销单位)可以通过电子票据管理系统获取电子票据版式文件。


  第十九条 查验。交款人(报销单位)可通过海南省财政电子票据查验平台,查验电子票据真伪。


  第二十条 入账。医疗机构和交款人(报销单位)可凭据电子票据入账处理。财政部门可提供支持电子票据入账接口,方便相关单位获取、查验电子票据,以及生成记账凭证。


  第二十一条 作废。医疗机构发生填写错误等情形,对电子票据须做作废操作,操作后电子票据可视化样式票面应有“已作废”字样标识,严禁私自删除;已换开纸质票据的电子票据作废操作前,必须先将已换开的纸质票据收回作废。


  第二十二条 核销。医疗机构应按照票据管理规定定期对已使用的电子票据进行核销申请,上传财政管理端审核。


  第二十三条 归档。经核销后的电子票据,由财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各自按照要求归档备查。


  第五章 医疗收费电子票据安全保障


  第二十四条 制度建设。按照国家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和海南省电子政务安全保障标准,建设符合第三等级要求的电子票据管理体系和安全保障制度。从系统、数据、管理等多个维度构建安全体系,消除安全漏洞,杜绝安全隐患,确保电子票据在生成、传输、储存等过程中,始终保持真实、完整、唯一、未被更改。


  第二十五条 系统建设。做好身份鉴别、访问控制、安全审计、通信完整和保密性等方面安全防护,确保系统安全。


  第二十六条 数据管理。通过电子签名技术增强电子票据防伪功能,使用多点备份、异地备份等多种技术手段,保障电子票据数据信息存储安全。


  第二十七条 操作管理。财政部门和用票据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数字证书的发放、保管、使用等方面监管,防范人为数据泄漏风险。


  第六章 换开纸质票据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为交款人提供换开的纸质票据名称为《海南省医疗收费票据》,设置为单联票(收据联)列入海南省财政票据票种目录,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具体样式详见附件3-5,医疗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第二十九条 换开的纸质票据打印信息必须与电子票据内容保持一致。换开纸质票据后,电子票据应标注“已打印”标识,确保票据唯一性。


  第三十条 因卡纸毁损、模糊不清等原因需要补开的,医疗机构应收回原票据作废,并规范办理补开手续。纸质票据的印制、申领、使用、保管、作废、核销等,按照财政部、原卫生部印发的《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和本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对医疗收费票据领用及管理情况,进行实时动态监控和检查。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自觉接受财政、卫生健康、医保、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对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不得隐瞒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领用、管理医疗收费票据的,财政部门应责令医疗机构限期整改。


  第三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依据国家有关财政票据管理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海南省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海南省财政厅 2020-09-30


  一、《海南省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办法》制定背景有哪些?


  根据《财政部关于全面推开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财综[2018]62号)和《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以及《海南省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实施方案》(琼财票[2018]174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和省委省政府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的要求,省财政厅、省卫康委、省医保局、省社会保险事业中心于2020年6月联合印发了《海南省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办法》(琼财票规[2020]7号,以下简称《办法》)。


  二、《海南省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办法》主要内容有哪些?


  《办法》共八章三十六条,明确符合相关法规、制度要求,生成开具的电子票据与纸质财政票据有同等效力。在全面推行财政票据无纸化前,医疗机构应提供电子票据换开纸质票据的服务,实行按需取票(包括窗口取票、自助取票)。


  《办法》对海南省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的要素、特征、样式、管理流程以及相关纸质票据样式等作出规定,并明确了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及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三、什么是财政电子票据?


  答:财政电子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管的,行政事业单位在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运用计算机和信息网络技术开具、存储、传输和接收的数字电文形式的凭证。其基本特征是以数字信息代替纸质文件、以电子签名代替手工签章,通过网络手段进行传输流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载体进行存储保管。其基本要素包括票据名称、票据代码、票据号码、缴款人、收款项目、标准、收款金额、开票单位、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签章、财政部门监制签章。


  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生成的财政电子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四、财政电子票据有哪些?


  答:目前我省使用到的财政电子票据包括:海南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电子)、海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电子)、海南省公益事业接受捐赠统一票据(电子)、海南省社会团体会费票据(电子)、海南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电子)、海南省医疗住院收费票据(电子)、海南省医疗互助活动保障资金专用票据(电子)、海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电子)。


  五、财政医疗收费电子票据有哪些?


  答:海南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电子)、海南省医疗住院收费票据(电子)。


  六、财政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的优点有哪些?


  答:1.减轻工作量,提升管理效率,规范财务管理,降低管理成本。2.同步缴费自动开具,随时随地便捷取票,减少窗口往返排队,提高就诊体验;3. 方便存储、不丢失,数据实时查询;4.降低纸张消耗,绿色环保;5.从根本上杜绝假票;6.开启了从“群众跑腿”到“数据跑路”的服务管理新模式,实现让群众少跑腿、好办事。


  七、财政医疗收费电子票据推行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2019年7月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疗保障局联合下发《关于全面推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财综〔 2019 〕 29号】文件。文件要求全面推行医疗电子票据改革,并统一全国医疗收费电子票据样式,规范医疗电子收费票据报销入账及归档。


  八、财政医疗收费电子票据是什么样子的?


  答:


  海南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电子)



  海南省医疗住院收费票据(电子)



  九、财政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的票据代码遵循怎么样的编码规则?


  答:财政电子票据代码设计为8位,由财政电子票据监管机构行政区划编码、财政电子票据分类编码、财政电子票据种类编码、财政电子票据年度编码4部分组成。例:2020年海南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电子),票据代码为:46060120.


  十、财政医疗收费电子票据需要盖手工章吗?


  答: 不需要,财政电子票据借助安全支撑体系,实现电子签名、数字证书管理等,所有的数字证书都在财政部门统一备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要求。财政电子票据开具完成即完成财政电子签章和单位电子签章。


  十一、如何获取财政医疗收费电子票据?


  答:只需搜索“电子票夹”微信小程序或者扫描下方微信二维码,进行实名验证后,,打开票据详情,点击“查看电子票”就能成功查看电子发票,自助下载打印,同时还能发送到邮箱,避免票据丢失。


  十二、什么是电子会计凭证?


  电子会计凭证,是指单位从外部接收的电子形式的各类会计凭证,包括电子发票、财政电子票据、电子客票、电子行程单、电子海关专用缴款书、银行电子回单等电子会计凭证。


  十三、财政电子票据能否作为报销凭证?


  答:可以,2020年3月23国家档案局、财政部联合印发的财会〔2020〕6 号《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规定:来源合法、真实的电子会计凭证与纸质会计凭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会计凭证的获取、报销、入账、归档等均可实现电子化管理。单位可作为正式的会计凭证入账,消费者可仅以电子形式对发票进行归档保存。(电子会计凭证的归档及管理符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等要求。)


  十四、财政医疗收费电子票据如何查验真伪?


  答:缴款人可登录海南省财政公共服务平台:http://36.101.208.203:18080/billcheck,录入相关电子票据信息进行查验和下载。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06-29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商务厅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2020年第6号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商务厅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海南离岛免税购物经营主体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好《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以及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3号)精神,有序引入适度竞争,提高离岛免税经营服务质量,现公告如下:


  在海南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和规划指导下,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商务厅、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正根据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商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1]429号)等相关规定,按照经营品牌、品种、价格和国际三同步的原则,采用招标等市场化竞争方式选择并确定新增加的海南离岛免税购物经营主体。经营主体提出设立离岛免税店的申请,将依规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商务部审核后按程序批准。


  未得到国家相关部门和海南省批准,任何企业不得擅自发布在海南设立离岛免税购物店开展免税品经营的相关信息。违反规定的,海南省有关部门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商务厅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10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07-10
文号: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商务厅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2020年第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琼人社发[2020]134号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三部门关于印发海南省贯彻落实国家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及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各市、县及洋浦经济开发区税务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局,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海南省贯彻落实国家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20年7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贯彻落实国家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办法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进一步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应对风险,渡过难关,减轻企业和低收入参保人员今年的缴费负担,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制定我省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实施办法。


  一、对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继续执行至2020年12月;对大型企业及其他企业性质的用人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继续执行至2020年6月。财政、人社、税务等部门统筹考虑今年减免政策等因素,按程序调整2020年社会保险基金收支预算。


  二、我省从2020年8月1日起恢复正常办理社会保险业务。2020年1月至7月的参保登记、缴费基数申报和保险费缴纳等业务,因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办理的,应在8月底前办理。企业在8月底前办理相关业务,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不收取滞纳金。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从2020年8月起申请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缓缴期限不超过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我省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


  四、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我省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五、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有关规定确定减免企业对象。其中,中小微企业包含按照企业费率缴费的我省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其他企业性质的用人单位是指《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四)项中的用人单位。新开工建筑项目工伤保险费按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划型并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


  六、2020年5月和6月已全额缴纳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退抵。


  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是我省贯彻国家部署要求,减轻企业和低收入参保人员缴费负担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人社、财政、税务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精心组织实施,强化责任担当,加强沟通配合,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07-03
文号:琼人社发[2020]13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违规收送礼品礼金、私车公养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公告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为持之以恒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巩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决定开展税务人员违规收送礼品礼金、私车公养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如您发现税务人员存在以下违规违纪行为,请及时向我们反映,我们将认真核实您提供的线索,严肃处理相关问题。


  违规收送礼品礼金行为: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收受下属单位的礼品礼金;向上级单位(领导)或利害关系单位(个人)赠送礼品礼金;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的礼品礼金;借节假日或办理婚丧喜庆等事宜违规收送礼品礼金;收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宴请的行为;其他违规收送礼品礼金的行为。礼品礼金包括: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


  私车公养行为:使用公务加油卡为私车加油,使用公务加油卡用于购物或其他个人消费,单位为个人发放燃油补助;在公务用车费用中列支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单位报销私车维修费、保养费、装饰费、洗车费、路桥费、违章罚款等,个人侵占公务用车车辆备品;假借私车公用之名,报销相关费用;其他私车公养的情形。


  举报受理或来信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昆北路10号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纪律检查组


  邮政编码:570125


  举报电话:0898-66509310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20年7月22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07-22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1... 218219220221222223224225226227228 1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