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屯昌县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屯昌县税务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相关事宜的通告

根据海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的总体安排,从2019年5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费实行“社保核定,税务征收”的模式征收。为确保征收工作顺利,维护参保人权益,现j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屯昌县各机关事业单位(含省驻屯昌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参保单位)参保登记、缴费基数申报核定仍由屯昌县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移交税务部门负责,每月税务部门依据社保经办机构传输的应征数据信息据实征收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从5月1日起,所有参保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均通过与税务部门签订的《委托扣款协议书》(即三方协议)扣款缴费,为确保正常缴费,各参保单位务必于5月1日前与税务部门、指定扣款账户所属银行签订《委托扣款协议书》。已经和税务部门签订医疗、生育、失业、工伤保险三方协议的单位不再重签,按原协议账户扣款。


  三、从5月1日起,各参保单位每月应当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包括个人缴纳部分和单位缴纳部分)及时足额存入单位指定扣款资金账户,并于每月25日前到税务局办税服务大厅或登录税务部门网站确认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委托银行直接代扣代缴。如因资金不能及时足额到账和不按期确认缴费,影响保费征收及缴费人权益享受的,各参保单位自行负责。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屯昌县务局

2019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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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4-1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屯昌县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琼税发[2019]81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税务局,各派出单位,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税务执法方式等重要指示精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税总发[2019]31号)要求及部署,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制定了《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实施方案》,经2019年5月24日省局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政策法规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19年5月28日


  本文主动公开


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中发[2015]36号文件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全面推进“三项制度”实施方案》(税总发[2019]31号文件印发)有关要求,做好海南省税务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工作,进一步提高税务执法效能,促进公平公正监管,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确保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落地生根,结合我省税务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和国家税务总局依法行政新要求,以“三项制度”为主抓手,不断推进我省税务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有效防范税务执法风险,切实维护纳税人和缴费人合法权益,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服务海南自贸区(港)建设、提升税收治理能力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稳中求进。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周密部署、细致安排、精心组织,加强指导,强化监督,充分借鉴试点经验,分步有序实施,积极稳妥推行。


  坚持科学规范。坚持从实际出发,尊重税收工作规律和法治建设规律,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确保统一规范,防止脱离实际、各行其是。


  坚持优化创新。聚焦基层执法实践需要,在确保统一规范的基础上,鼓励支持因地制宜、符合实际的探索创新,着力解决税务执法突出问题,提高执法质效。


  坚持统筹协调。注重运用系统思维,做到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一体建设,加强制度融合、资源整合、信息聚合,推进集约高效,不搞重复建设。


  坚持便利高效。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方便纳税人和缴费人及时获取税务执法信息、便捷办理各种手续、有效监督执法活动。强化为基层服务意识,能在税务总局、省局层面解决的不交给基层,形成上下联动、协同推进的合力。


  (三)工作目标


  逐步实现“三项制度”在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全面推行,在税务执法过程中全面落实,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许可等行为得到有效规范。税务执法信息公示制度机制不断健全,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程记载,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面覆盖,全面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执法决定合法有效,行政自由裁量权得到有效约束,税务执法能力和水平大幅提升,税务执法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确保税务执法透明


  行政执法公示是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重要措施。全省各级税务机关按照“谁执法、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在行政执法的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依法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税务执法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依法确需公开的,要作适当处理后公开。发现公开的税务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


  1.强化事前公示,保证税务执法源头合法。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税务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等基本信息,随机抽查事项、“最多跑一次”、“全程网上办”等清单信息,办税指南等办税信息。因法律法规及机构职能发生变化而引起公示信息变化的,应当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2.规范事中公示,做到税务执法过程公开。税务执法人员执法时要按规定着装、佩戴标识,着装、佩戴标识可能有碍执法的除外;在进行税务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税务检查证,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在税务执法时,要出具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办税服务场所要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省局建立非即办执法事项办理进度查询工作机制,方便当事人实时查询办事进度。主管税务机关要公示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等事中执法信息。


  3.加强事后公示,实现税务执法结果公开。税务机关按规定时限、内容和有关要求,向社会主动公开非正常户认定、欠税公告、税收减免、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等执法信息,公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建立健全税务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已公开的税务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要及时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执法决定信息。落实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每年1月31日前,省局应当公开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省政府和税务总局。每年1月15日前,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税务局应当公开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省局,各稽查局应当公开并报送省局。


  4.拓展公示途径,提升税务执法公信力。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通过全国统一的税务执法信息公示平台、政府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官方网站、政务新媒体、办税服务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开税务执法信息。


  (二)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确保税务执法规范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行政执法活动合法规范有效的重要保证。税务机关采取以文字记录为主、音像记录为辅的形式,对税务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1.完善文字记录,规范税务执法文书。税务机关以纸质文件或电子文件的形式对执法活动进行文字记录,做到记录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全省各级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要求规范执法文书和执法用语的使用。省局探索制作说理式文书模板,推行说理式执法。


  2.规范音像记录,监督税务执法行为。税务机关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实时对执法活动进行音像记录。做好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的衔接,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对查封扣押财产等直接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要推行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检查、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执法过程,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各级税务机关应当落实税务总局制定的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及记录行为用语指引,执行税务总局关于执法音像记录的设备配备、使用规范、记录要素、存储应用、监督管理等规定,规范音像记录行为。按照工作必需、厉行节约、性能适度、安全稳定、适量够用的原则,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税务执法具体情况,配备音像记录设备,建设税务约谈(询问)室等办公场所。


  3.严格记录归档,完善税务执法档案。要完善税务执法档案管理制度。各级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归档保存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实现所有执法行为有据可查。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记录资料,归档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省局按照相对集中、经济高效、安全好用的原则,确定音像记录的存储方式,通过技术手段实现对同一执法对象的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的“一户式”集中归档。省局建立健全基于电子认证、电子签章的税务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机制,形成业务流程清晰、数据链条完整、数据安全有保障的数字化归档管理制度。


  4.发挥记录作用,提高税务执法实效。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在作出执法决定前,要调阅相关记录资料,对执法行为的合法性、规范性等进行审核。加强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统计分析,查找执法薄弱环节,持续改进执法工作。要充分发挥记录信息对案卷评查、执法监督、法律救济、评议考核、舆论引导、行政决策、内控机制和纳税信用体系以及涉税专业服务信用建设等工作的积极作用,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维护税务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三)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确保税务执法公正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保障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合法有效、保证执法公正的重要措施。税务机关作出重大执法决定之前,要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税务稽查案件审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属于法制审核,其审核范围、内容、程序等分别适用《税务稽查工作规程》《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1.明确审核主体,保障法制审核力量。省局政策法规处,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税务局法制科(股),各稽查局审理科是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机构,法制审核机构要确保专人负责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各单位可结合实际建立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委员会,实行集体审理。加强法制审核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落实《指导意见》要求,确保2020年7月底前,全省各级税务机关的法制审核人员原则上不少于本单位从事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许可等执法活动的人员总数的5%,同时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员调整充实到法制审核岗位。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中的作用,省局建立系统内法律顾问、公职律师跨区域统筹使用机制,实现法律专业人才资源共享。


  2.明确审核事项,拓宽法制审核范围。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税务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都要进行法制审核。在税务总局和省局明确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基础清单上,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税务局和各稽查局可结合实际,根据法制审核事项清单,增加需审核事项,明确本单位法制审核事项的具体标准,并于制定或修改相关标准后15日内报省局备案。


  3.明确审核内容,确保法制审核质量。要严格审核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是否超越本机关法定权限;执法文书是否齐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法制审核机构完成审核后,提出同意或者存在问题的书面审核意见。税务执法承办机构要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存在问题的审核意见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对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与法制审核机构进行沟通,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承办机构提请其分管局领导专题协商研究;协商研究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报请主要负责人决定。


  4.明确审核责任,健全法制审核机制。各级税务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推动落实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税务执法承办机构应按照税务总局确定的法制审核流程,及时将符合法制审核范围的重大执法事项提交法制审核,并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因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和审批税务执法决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税务执法决定错误,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确保税务执法高效


  按照立足实际、优化集成、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推动公示信息自动化采集、执法记录数字化管理、法制审核信息化控制,逐步构建操作信息化、文书数据化、过程痕迹化、责任明晰化、监督严密化、分析可量化的税务执法信息化体系。


  1.以金税三期系统为支撑,推进“三项制度”信息化建设。省局应加快电子税务局建设。建立健全执法音像记录信息管理平台,按照税务总局确定的接口方案与金税三期系统对接,实现对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的数字化归档管理。


  2.依托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税务执法信息化水平。适应健全完善税务监管体系和跨区域稽查执法体制新要求,按照税务总局的要求建立税务稽查视频指挥系统,提高集中统一指挥、多方协同作战能力,高效、精准打击重大涉税违法活动,进一步规范税收秩序,维护国家税收安全。


  3.推进人工智能技术应用,提升税务执法的精准性。省局探索研究税务执法裁量智能辅助信息系统,利用语音识别、文本分析等技术对税务执法信息数据资源进行分析挖掘,发挥人工智能在证据收集、案例分析、法律文件阅读与分析中的作用,聚焦争议焦点,向执法人员精准推送法律法规规定、相似案例等信息,提出处理意见建议,生成执法决定文书,有效约束规范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确保执法尺度统一。深化对金税三期等信息系统中税务执法大数据的智能分析和应用,提升行政决策、税务执法和风险防范水平,促进税务执法更加精准有效。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全面依法行政领导小组要加强对“三项制度”推行工作的领导,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认真研究审定实施方案和制度办法,统筹部署推行任务,定期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实施有方案、部署有要求、推进有标准、任务有落实、工作有考核、组织有保障。


  各级税务机关全面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三项制度”推行过程中的沟通协调、跟踪指导、督促落实、组织评估等日常工作。建立联络员工作机制,根据“三项制度”全面推行进展情况,可组织业务骨干成立推进小组,集中攻关,重点解决推行过程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和困难。


  (二)明确任务分工


  省局各部门要切实履职尽责,积极推进本部门职责范围内“三项制度”推行工作有关任务,督促指导下级对口部门开展工作,同时加强部门间工作配合,形成推进合力。


  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税务局和各稽查局要按照省局的安排部署,进一步明确任务分工,压实工作责任,确保任务落实。


  (三)有序实施


  1.部署准备阶段(2019年7月底前)


  按照总局实施方案及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实化相关配套文件,在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统筹做好本系统执法资格证件清理核发、法制审核人员配备、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置,以及“三项制度”专题教育培训和学习宣传等工作。


  2.推进实施阶段(2019年8月-2020年7月)


  根据省局实施方案、“三项制度”事项清单及有关要求,突出重点,循序推进,确保2020年7月底前“三项制度”推行到位。加强跟踪调研,对推行效果进行适时评估,及时发现解决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完善相关制度办法,提高“三项制度”运行实效,推进法治税务建设。


  3.持续深化阶段(2020年8月起)


  深入推行“三项制度”,全面总结工作经验,巩固已有成果,分析存在问题,持续改进提升,不断推动法治税务建设迈上更高台阶。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


  全面推行“三项制度”,是着力防止任意执法、选择执法、简单粗暴执法等问题的重要举措,对优化税务执法方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具有基础性、整体性、突破性作用。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从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方略、建设法治税务、推动实现税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充分认识其重要意义,切实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任务导向,明确任务分工,强化保障措施,稳妥有序推进,积极探索创新。


  (二)注重统筹集成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坚持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一体建设。将“三项制度”具体要求融入权责清单和税收征管、税务稽查等执法规范,嵌入到具体税务执法事项之中,推动税务执法更加透明规范合法公正。科学编制“三项制度”业务需求,嵌入到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实现“三项制度”信息化,全面带动提升税务执法信息化建设水平。以全面推行“三项制度”为突破口,加强和完善执法资格考试和证件管理、执法案例指导、执法裁量权基准、执法案卷管理和评查、执法投诉举报以及执法责任制等制度建设,积极做好相关制度衔接工作,形成统筹税务执法各个环节的制度体系。


  (三)加强培训宣传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制定“三项制度”专题培训方案,开展分级分类培训,与岗位大练兵、业务大比武等活动有机结合,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要求,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官方网站、电子税务局、纳税人学堂、12366服务热线等方式,广泛宣传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重要意义、主要做法、典型事例和实施效果,凝聚思想共识,回应社会关切,为推行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四)强化推行保障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重视税务执法人员能力素质建设,加强思想道德和素质教育,着力提升执法人员业务能力和执法素养。严格实行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建立税务执法人员和法制审核人员数据库,科学客观考核评价,培养激励人员发展。要加大法律专业人员招录力度,并优先配备到法制审核岗位,加快推动法律专业人才归位。建立健全执法人员和法制审核人员岗前培训和岗位培训制度。鼓励和支持执法人员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要将税务执法装备配备、设备配置、设施建设和信息化建设所需经费纳入经费预算,为全面推行工作提供保障。


  (五)务求工作实效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考虑地域差异、工作基础,坚持因地制宜,分步有序实施。要按照省局实施方案时间节点要求落实“三项制度”各项工作任务,凡是现有制度规定、工作事项、业务流程、表证单书、信息系统等基本上符合和适应“三项制度”要求的,应当继续保留和使用,并按照便捷高效的原则进一步优化、改进和完善。注重发挥“三项制度”在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加强事中事后管理、防范和打击虚开骗税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注重选树“三项制度”推行工作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将“三项制度”推行情况纳入绩效考评和督查督办,对工作不力的要及时督促整改,对工作中出现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及人员要通报批评,依纪依法问责,确保“三项制度”各项工作高质量按时推进,取得实效。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应积极配合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办在我省的税务执法工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办开展税务稽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18]73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在税务检查证办理、信息系统平台应用、文书制作送达、音像记录设备提供、税务稽查案件法制审核、公示信息发布等方面提供支持,实现特派办与我省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上的深度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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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5-28
文号:琼税发[2019]8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税务局关于推行无税不申报办法的公告

为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优化办税服务,引导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申报义务,自觉提高纳税遵从度。我局决定从2019年7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在全市范围内推广“无税不申报”办法,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当期无应税收入且未做票种核定的小规模单位纳税人,免于增值税和消费税及其附加税费、文化事业建设费、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税(费)种的零申报(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除外)。零申报是指收入总额或计税依据为零,小规模单位纳税人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暂不适用“无税不申报”办法。


  二、对2019年7月1日后所有新登记且未申请票种核定的小规模单位纳税人,税务机关将纳税期限设定为按次(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除外);2019年7月1日前已登记但未做票种核定的小规模单位纳税人,对无纳税义务发生的税(费)种可要求税务机关将纳税期限更改为按“次”(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除外),纳税期限更改后,可按照无税不申报办法免于办理相关税(费)种的零申报。


  无税不申报纳税人在申请票种核定或发生纳税义务应进行申报时,由大厅受理人员或网厅审核人员将纳税期限由按次修改为按季或按月,纳税人应按照修改后的纳税期限进行申报纳税,且不再适用“无税不申报”办法。


  三、税务机关将通过加强纳税申报数据综合应用分析,及时发现和纠正纳税人应报未报、错报以及虚假申报等税收违法行为,严格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税务局关于推行无税不申报办法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海口市税务局为什么推行“无税不申报”?


  为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全力支持和服务海南自贸区(港)建设,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在新的税收征管环境下,创新税收征管模式,明确征纳双方权利和义务,减轻纳税人负担,还责还权于纳税人而推行“无税不申报”。


  二、推行“无税不申报”的时间?


  2019年7月1日起,对2019年7月1日后新登记的小规模单位纳税人推行,对2019年7月1日前已登记的无票种核定的小规模单位纳税人从税款所属期2019年7月1日(第三季度)起推行。


  三、推行“无税不申报”的范围是哪些纳税人?


  现阶段,推行“无税不申报”的范围为无票种核定的小规模单位纳税人,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暂不推行。


  四、“无税不申报”具体是指什么?


  “无税不申报”主要强调纳税人申报税款的自主性,具体包括推行税(费)种按次申报的减法措施和“建立纠错机制,加强后续监管”的加法措施,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促进纳税人自主申报、正确履行申报纳税义务。


  税(费)种按次申报,是指对所有新登记的小规模单位纳税人,将纳税期限设定为按次(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除外),存量无票种核定的小规模单位纳税人自主选择对无纳税义务发生的税(费)种将纳税期限修改为按次(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除外)。


  “无税不申报”,是指免于增值税、消费税及其附加税费、文化事业建设费、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相关税(费)种的零申报。


  “建立纠错机制,加强后续监管”,纠错机制是在推行“无税不申报”后,针对纳税人容易产生不报、错报、漏报税等问题和风险进行防控而建立的机制。加强后续监管主要是通过纳税申报数据分析、数据定期比和其他第三方数据利用等方式,及时发现和纠正纳税人不报、错报、漏报税行为,加强税收违法惩罚力度,打击税收违法行为。对税收违法行为,将严格按照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无税不申报”是针对所有税种都可以免于零申报吗?


  不是。推行“无税不申报”,免于零申报的税种范围为:增值税和消费税及其附加税费、文化事业建设费、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相关税费。


  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契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以及定期定额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仍需按照现有的做法按时申报缴纳税款。


  六、零申报是指应纳税额为零吗?


  不是,零申报是指收入总额或计税依据为零的申报,即纳税人在一定所属期内没有任何营业收入,并不是指“应纳税额为零”。例如,如果一户纳税人在一个月内的营业税应税收入为1万元,虽然没有达到10万元起征点,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应纳税额为0,但是仍需进行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的纳税申报。


  七、推行“无税不申报”以后,是不是不再开展催报工作?


  不是,税务机关对推行“无税不申报”的相关税费不进行日常催报,但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不推行“无税不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等税种以及纳税评估、稽查、专项检查中发现的应申报未申报行为仍进行催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税务局关于推行无税不申报办法的公告》的起草说明


  一、背景和目的


  为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改善营商环境,引导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申报义务,自觉提高纳税遵从度,我局制订了《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税务局关于减少纳税申报次数推行“无税不申报”办法的公告》,减少纳税申报次数,节省纳税人的办税成本,提高纳税人的办税效率和满意度。


  二、主要内容


  对当期无应税收入且未做票种核定的小规模单位纳税人免于增值税和消费税及其附加税费、文化事业建设费、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税(费)种的收入总额或计税依据为零的申报(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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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6-28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4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新版电子税务局试点上线的通告

为了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提供“办税不见面”优质高效的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电子税务局建设规范,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将于2019年8月1日在海口市高新区、海口市保税区、三亚市吉阳区、儋州市、澄迈县五个地区试点上线运行新版电子税务局(含手机APP),面向试点地区的纳税人开放使用,现就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新版电子税务局8月1日至31日试点期间登录网址:https://dzswj.hitax.gov.cn/,也可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网站首页跳转登录。9月1日以后登录网址更换为:https://etax.hainan.chinatax.gov.cn/。手机APP、微信小程序可通过新版电子税务局公众服务模块扫码安装使用。


  二、新版电子税务局用户登录方式:原海南省网上办税系统用户,可通过原用户名及密码直接登录;具有税控设备(税控盘或金税盘)的纳税人,可使用税控设备及其密码进行登录;以上两种方式都不能登录的纳税人,可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在“忘记密码”功能重新初始化密码后即可登录;自然人用户可使用手机号自行注册新用户进行登录。


  三、为便利掌握新版电子税务局的操作使用,纳税人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网站(http://www.hitax.gov.cn/)的“办税服务——资料下载——其他资料”栏目下载《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电子税务局操作手册》《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电子税务局操作说明》(简易版)及《海南省电子税务局问题解答》。


  四、在使用新版电子税务局过程中遇到问题,可拨打服务热线4006012366进行咨询。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19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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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7-3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优化处罚裁量权基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一次修订,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第二次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对《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修订)进行了修订。


  现将新修订的《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及《海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予以发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海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19年8月1日


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各级税务机关依法、公开、公正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一次修订,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第二次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南省各级税务机关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各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税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选择处罚种类和幅度并作出处罚决定的权力。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税务行政处罚种类包括:


  (一)罚款;


  (二)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停止出口退税权;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原则。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种类和幅度内,依照法定权限,遵守法定程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合理原则。符合立法目的,考虑相关事实因素和法律因素,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三)公平公正原则。对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税收违法行为,所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四)公开原则。按规定公开行政处罚依据和行政处罚信息。


  (五)程序正当原则。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等各项法定权利。


  (六)信赖保护原则。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


  (七)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预防和纠正涉税违法行为,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


  第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结合本办法,按照《海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见附件,以下简称《处罚裁量基准》)执行。本办法和《处罚裁量基准》与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为准。


  第七条 各级税务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并在裁量基准范围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得单独引用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作为依据。


  第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九条 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日。


  第十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违反不同行政处罚规定且均应处以罚款的,应当选择适用处罚较重的条款。


  当事人存在连续或继续状态税收违法行为的,可视为一个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四)其他法律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十二条 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税务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


  从轻处罚,是指根据违法行为情节、性质、危害程度等因素,在《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对应档次内确定较低或较轻的处罚。


  减轻处罚,是指在对应的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依法对当事人给予的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税收违法行为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行政处罚的,或者规定直接给予行政处罚的,不得以教育或者责令限期改正代替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处理结果,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六条 税务机关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涉及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税务人员存在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或者由税务机关决定回避。


  第十七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税务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进行复核,陈述申辩事由成立的,税务机关应当采纳;不采纳的,应予说明理由。


  税务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第十九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各级税务机关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条 除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以外,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按照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在执法文书中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基准适用等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对情节复杂、争议较大、处罚较重、影响较广或者拟减轻处罚等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经过集体审议决定。


  第二十二条 集体审议决定行政处罚,由实施行政处罚的税务机关负责人召集,有关部门参加。


  集体审议意见由参与审议人员签名确认,并由实施行政处罚的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集体审议有不同意见的,应一并记录在案并签名。


  第二十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全面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二十四条 县以上税务机关通过税收执法督察、执法责任制考核、税收执法案卷评查等工作方式,加强对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海南省国家税务局2017年第5号公告公布,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2018年第5号公告修订)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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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0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海南省2019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省直预算部门,各市县财政局、洋浦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海南省财政厅、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关于印发<海南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琼财会[2018]1869号),现将我省2019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人员范围


  (一)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且在我省工作的会计人员、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且具有海南省户籍或在海南居住的待业人员、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且具有海南省学籍的在校生、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在我省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上人员统称为会计人员。


  我省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行政事业单位的报账员(报账会计)属于上述会计人员范围。


  会计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或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参加继续教育,既从事会计工作又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按照从事会计工作年度和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年度孰早确定继续教育开始年度。


  (二)完成海南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并审核通过。


  二、继续教育时间


  (一)网络培训时间:2019年7月20日至10月28日


  (二)面授、用人单位培训及其他形式:2019年7月20日至12月31日


  三、继续教育内容及学分


  (一)培训内容:《企业会计准则》《管理会计应用指引》《政府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制度》《防电信诈骗案例分析》《个税、社保改革新政解读》《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当前我国宏观经济形势分析》《关于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等。


  (二)培训学分:90学分。


  四、继续教育形式


  (一)面授培训


  1.会计人员到面授培训机构(详见附件1)或市县财政局报名,了解面授培训机构课程及培训日程安排;


  2.面授培训机构或市县财政局完成在“海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培训平台”(http://www.hainanjxjy.com,以下简称“平台”)开班申报并提交纸质申请;


  3.面授培训机构按计划组织培训,培训时长为30学时,每学时45分钟。参加面授培训的学员每半天需签到一次,并按要求参加培训和考核;


  4.面授培训审核通过后自动在平台进行学分登记,未能全程按要求参加培训和考核的不予学分登记。


  (二)网络培训


  1.会计人员凭身份证号码和密码直接登录平台-选择课程-在线学习-在线考核-考核通过-学分登记,也可以通过“海南会计”微信公众号相关栏目学习和考核。


  2.打开“海南省会计学会”(www.hnkjxh.com)官网,点击“海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培训”栏目,链接到平台参照上述方法参加学习和考核。


  (三)用人单位培训


  1.在省财政厅申请直接学分登记的用人单位需满足以下条件:


  (1)实际工作地在海口;


  (2)中央或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中央或省属国有企业,在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登记的、完成我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会计人员数达到20人及以上的其他单位;


  (3)实际组织的培训内容与会计专业知识相关,且实际培训达到30学时以上,每学时45分钟。


  在各市县财政局、洋浦财政局直接学分登记的用人单位需满足的条件由各市县财政局、洋浦财政局(以下简称“各市县财政局”)自行确定,各市县财政局在开展用人单位培训学分登记前需将用人单位应满足的条件报省财政厅备案。


  2.学分登记提交材料:


  (1)《学分登记申请表》(附件2,纸质版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电子版发送至省财政厅会计处邮箱hainanaccounting 163.com);


  (2)参加培训会计人员花名册(纸质版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电子版发送至省财政厅会计处邮箱),花名册至少包含参训姓名、工作单位、工作单位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且以上信息需与会计人员信息采集信息一致方可进行学分登记。


  (3)组织培训的文件及课程安排;


  (4)申请单位的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5)省财政厅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网上知识竞赛


  1.本次知识竞赛采用网上答题方式进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完成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信息采集后,直接登陆平台,进入“个人中心”的“知识竞赛”栏目直接答题。


  2、本次知识竞赛成绩大于等于80分的,视同完成2019年度继续教育,成绩小于80但大于等于60分的,视同完成2019年继续教育60学分,其他完成知识竞赛的人员,视同完成2019年继续教育10学分。


  (五)财政部部属事业单位培训


  为了发挥国家会计学院、会计行业组织(社团)等在开展继续教育方面的主渠道作用,自2019年起,我省会计人员参加国家会计学院及财政部部属会计行业组织(社团)会计相关内容培训的,可根据实际培训时长由财政部门直接进行学分登记或由会计人员持相关证明材料在平台上自行申请学分抵减。以上国家会计学院及财政部部属会计行业组织(社团)包括:北京国家会计学院、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厦门国家会计学院、中国会计学会、中国总会计师协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等。


  (六)其他形式


  会计继续教育的其他形式及学分计量标准请参考《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相关内容,符合上述条件的,可在按要求由财政部门或个人申请抵减,个人申请抵减的会计人员在平台“个人中心”中可自行申请。具体佐证材料和办理环节详见附件3。


  五、其他事项说明


  (一)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目录的通知》(琼府〔2013〕181号)的要求,自2014年1月1日起,继续教育培训不再收取任何费用,会计人员参加省财政厅指定的面授培训或网络培训无需缴纳任何费用。


  (二)会计人员选择面授培训的,必须一次性学完90学分,不得拆分学习,已在平台开课并学习的,不得选择面授培训。选择除面授培训和网络培训之外继续教育形式完成全部学分的,可直接完成学分登记,完成部分学分的,剩余学分需通过网络培训学习并考核通过。


  (三)关于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年度继续教育学分的,原则上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采取省财政厅当年指定的继续教育形式补学。自2021年1月1日起,以前年度继续教育学分将不再安排补学,会计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当年的继续教育学分,未及时完成的,需通过后续年度继续教育学分来弥补以前年度继续教育学分。


  (四)关于会计人员信息采集:信息采集系统已于2019年6月21日再次开通,同步开通的还包括已审核通过的个人信息修改、个人信息查询等功能,此次开通后,我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除功能完善、系统升级等需要外,将不再设置截止时间,会计人员应当在从事会计工作或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前(既从事会计工作又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按照孰早原则确定)完成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


  (五)在我省参加2019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级)考试单科或双科合格的会计人员,若在2019年9月1日前完成信息采集并审核通过,可于2019年9月1日前集中抵减2019年度继续教育90学分,未在9月1日前完成信息采集并审核通过的,可自行申请学分抵减。


  (六)咨询方式:我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继续教育等其他未尽事宜可咨询我省各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联系方式详见附件4)。


  特此通知。


  附件1-4:


海南省财政厅

2019年7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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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7-17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琼财会[2019]353号 海南省财政厅 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关于印发《海南省正高级会计师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直部门、中央驻琼单位、各市县委组织部、洋浦工委组织部,各市县财政局、洋浦财政局,各会计师事务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完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制度,提高我省会计队伍整体素质,为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拓宽职业空间,我们制定了《海南省正高级会计师评审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海南省财政厅

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

2019年5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正高级会计师评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制度,提高我省会计队伍整体素质,适应海南全面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正高级会计师,是在会计系列高级职称中设置的正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海南省内从事会计及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高级会计师。公务员和已退休人员不得参加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


  经批准离岗创业、兼职或转岗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三年内可在原单位按规定正常申报评审,其创业、兼职或转岗期间的会计专业技术工作业绩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


  第四条 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根据参评对象不同,分别适用认定或评审答辩两种方式。符合本办法认定条件的,由省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委员会直接认定为正高级会计师。其他参评人员采取评审答辩相结合的评价方式,评审、答辩均通过,方可取得正高级会计师职称。


  第五条 取得其他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已转岗为从事会计及其他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可于转岗一年后转评正高级会计师职称。


  第六条 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工作由海南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实施,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负责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热爱会计工作,具备相应的会计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


  (二)按要求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三)近三年考核均为合格(称职)及以上。


  第八条 学历(学位)和资历条件


  (一)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


  (二)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并累计从事会计及相关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受学历(学位)资历限制,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后,可破格申报正高级会计师:


  (一)主持会计及相关专业省部级以上课题研究结项且获国家级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或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


  (二)获得国务院各部门(机构)或省级人民政府表彰的与会计专业相关的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三)入选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全国会计领军人才特殊支持计划、全国会计名家工程培养项目。


  (四)被财政部聘为全国性会计及相关专业委员会委员或咨询专家。


  (五)由财政部、中国会计学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等全国性专业组织推荐且担任国际会计、审计专业组织理事、委员。


  (六)省委组织部引进的从事会计及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海外高层次人才。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条 政策理论水平


  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或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上发表的会计及相关专业具有较高学术或应用价值的论文2篇以上(独著或第一作者,每篇3000字以上)。


  参加海南省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项目,被海南省财政厅认定的优秀毕业论文,可视同符合本款规定论文1篇。


  在国际性或全国性会计及相关专业论坛或学术年会上发表以第一作者身份撰写的会计专业论文,共同作者不超过三人(含申报人)并达到国际或国内会计专业先进水平,可视同符合本款规定论文1篇。


  (二)公开出版10万字以上会计及相关专业具有较高学术或应用价值的专著、译著1部,或公开出版的会计及相关专业具有较高学术或应用价值的专著、译著中本人撰写或翻译不少于10万字。


  (三)担任公开出版20万字以上会计及相关专业具有较高学术或应用价值编著排名前2名的主编。


  (四)主持或参与会计及相关专业省部级以上课题研究,获国家级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或获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或经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同行专家鉴定通过,认为具有较高价值,并得到成果转化。以上成果均要求为项目负责人或个人排名前三。


  (五)担任财政部全国性会计及相关专业委员会委员或咨询专家期间,参与相关政策、制度的研究起草工作,得到财政部认可或制定的政策制度已颁布或实施。


  第十一条 专业经历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上市公司或大中型企业及同等规模事业单位担任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或相当职务累计满5年,或担任会计主管及以上职务累计满10年。


  (二)在大中型或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会计及相关专业鉴证业务10年以上,持有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专职执业并担任高级经理或相当职务及以上职务满5年。


  (三)在其他单位或组织担任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或相当职务累计满10年。


  具备上述不同专业经历的,担任相关职务时间可累加,累计时间满10年以上。


  第十二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负责本系统或本单位会计等相关工作期间,积极推行新的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在经济决策、财务管理、提高效益等方面业绩突出,或得到地市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可及推广;


  (二)在全省开展的财政监督检查、会计管理改革等过程中,通过调研报告、管理建议书等形式提出重大建设性意见,被省级以上财政部门采纳并实施;


  (三)负责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制定财务会计类地方性法规或管理办法,或受聘参与制订全国施行的财务会计类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工作成果得到有关部门的认可;


  (四)主持或参与市级以上重点工程、技术项目、重大建设项目的经济可行性论证,或大中型企业上市、改制、兼并重组、清算等方案的拟定,提出的建议、措施或方案得到有效实施且效果显著;


  (五)在大中型或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中介机构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大中型企业或上市公司年度审计、管理咨询等项目10个以上,解决大中型企业或上市公司财务管理重大疑难问题,为海南省会计中介行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


  (六)在承担本专业科研项目过程中,取得重大创新成果,主持完成研究成果转化,在全省范围内产生重大影响,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并获国家级、省部级会计或相关专业的研究成果奖。


  第十三条 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毕业学员,可按本人申请、海南省财政厅审核、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委员会认定、公示等程序由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委员会认定取得正高级会计师职称。


  第四章 评审管理


  第十四条 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我省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工作。


  第十五条 海南省财政厅应当建立跨部门、跨单位的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专家库,专家库成员应由具有正高级会计师职称的人员组成,其成员应当是专业技术水平高、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群众公认的同行专家。


  第十六条 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委员会应通过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名单,由不少于11人的单数组成,在当期评审工作完成以前,评审委员会名单不得对外公开。


  第十七条 召开评审会议时与会评委人数不得少于评审委员会成员总数的2/3。评审会议通过审议评审材料、组织答辩、综合评议等程序后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赞成票数达到与会评委人数的2/3和评审委员会成员总数的1/2方可通过。


  第十八条 评审结束后,海南省财政厅应当对表决通过的人员实行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无异议的,由海南省财政厅核准颁发由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的人员,有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取消评审资格:


  (一)伪造、变造证件或证明材料的。


  (二)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三)违反财经纪律和法律法规,受到记过及以上处罚的。


  (四)其他违反会计职业道德行为。


  已在海南省通过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的人员经查实评审时有上述行为的,取消正高级会计师职称,并在三年内(不含当年)不得参加海南省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


  第二十条 列入严重失信会计人员“黑名单”的,不得参加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已取得正高级会计师职称的,依法取消已经取得的正高级会计师职称。


  第二十一条 参与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的工作人员在正高级会计师职称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解释:


  (一)本办法中的公务员包含在职在编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在职在编人员。


  (二)本办法中的从事会计及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包括会计、审计、财务管理等实务工作者、管理工作者以及分管以上工作的单位负责人。


  (三)本办法中所称的“以上”“不少于”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四)本办法中涉及的年限均按周年计算,且计算到评审当年度的12月31日。


  (五)论文和专著字数指正文字数,不包括摘要、关键词、参考文献、目录、前言、后记等,译著字数以翻译后的中文正文字数为准;


  (六)论文期刊必须有ISSN(国际标准刊号)和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


  (七)本办法中的“专著”、“编著”、“译著”,是指取得ISSN统一书号的公开出版物,且“专著”、“编著”具有一定理论和实践创新,包括高等院校教材,不包括其他教材、论文集、手册等。


  (八)企业分类标准参见《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九)本办法涉及的申报人员专业技术工作能力、业绩成果、论文论著等均为获得高级会计师职称之后取得。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财政厅会同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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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5-24
文号:琼财会[2019]35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琼财税[2019]257号 海南省财政厅等关于对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予以定额依次扣减相关税费的通知

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扶贫工作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以下简称《通知》),经省政府批准,现就我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予以定额依次扣减相关税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对我省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三、上述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具体执行遵照《通知》和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海南省财政厅等关于对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予以定额依次扣减相关税费的通知》(琼财税[2017]1482号)同时废止。


  各市县财政、税务、人力社保、扶贫部门要加强领导,把大力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同时,要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扶贫工作办公室反映。


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扶贫工作办公室

2019年4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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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4-10
文号:琼财税[2019]25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琼财会[2018]1869号 海南省财政厅 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关于印发《海南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洋浦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的有关规定,为了加强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推进海南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提高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工作能力,我们制定了《海南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海南省财政厅

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

2018年12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南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推进海南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提高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工作能力,适应加快海南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全面建设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人社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在海南省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第四条 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相应学分。


  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会计继续教育”)政策,会同省委人才发展局监督指导全省会计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实施。省委人才发展局负责对全省会计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


  第六条 省财政厅负责管理的下列事项:


  (一)依据全国会计继续教育制度,制定我省会计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二)依据全国会计继续教育规划和工作重点,制定全省会计继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确定省财政厅和各市县财政局会计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具体职责和权限;


  (四)组织我省会计继续教育师资培训;


  (五)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建设符合我省实际的会计继续教育网上培训及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会计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并负责管理和维护;


  (六)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符合我省实际的会计继续教育面授培训机构。


  (七)保障省本级会计继续教育工作实施、全省会计继续教育面授培训经费和会计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运维等经费。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第七条 省委人才发展局负责管理下列事项:


  (一)指导、监督我省会计继续教育工作,规范全省会计继续教育培训市场;


  (二)监督、检查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第八条 各市县财政局、洋浦财政局(以下统称“各市县财政局”)负责按照省财政厅和省委人才发展局的规定和要求,组织做好本辖区内会计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各市县财政局负责以下事项:


  (一)制定本辖区会计继续教育贯彻实施办法或细则;


  (二)组织和督促本辖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


  (三)负责本辖区会计继续教育面授培训实施、质量检查、考核管理;


  (四)负责本辖区会计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第九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和督促本单位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应当遵循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鼓励、支持并组织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三章 内容与形式


  第十条 会计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包括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掌握的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会计职业道德、财税金融、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


  第十一条 我省会计继续教育主要采取网络培训和面授培训两种方式。


  参加会计继续教育网络培训的需登陆省财政厅指定会计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参加培训。


  参加会计继续教育面授培训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自愿选择任一经省财政厅公布的当年度继续教育面授培训机构组织的会计继续教育面授培训,并根据属地化原则进行学分登记。


  在职在岗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参加经省财政厅或市县财政局认可的用人单位组织的会计专业知识培训。省财政厅或市县财政局认可的用人单位范围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网络培训和经省财政厅公布的继续教育面授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


  参加省财政厅或市县财政局认可的用人单位组织的培训所需经费由用人单位自行安排。


  第十三条 会计继续教育的其他形式包括:


  (一)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培训;


  (二)参加省财政厅等部门联合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


  (三)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审计专业技术资格等继续教育培训;


  (四)参加财政部或省财政厅组织的会计高端会计人才选拔考试;


  (五)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考试;


  (六)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位学历教育或教学;承担省财政厅或其认可的会计类研究课题;在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


  (七)参加省财政厅或各市县财政局组织或认可的会计类知识竞赛或问卷调查;


  (八)参加省财政厅或各市县财政局组织或认可的会计类会议;


  (九)参加海南省行政机关公务员在线学习;


  (十)省财政厅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四章 学分管理


  第十四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60学分。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第十五条 会计继续教育的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一)参加继续教育的网络培训或面授培训的,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3学分;


  (二)参加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至(三)款规定培训的,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3学分;


  (三)参加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四)至(五)款规定考试的,单科成绩合格的或被录取的,折算为90学分;


  (四)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或教学的,通过当年度一个专业类或专业相关类学习科目考试或教学考核的,折算为90学分;


  (五)独立承担省财政厅组织或认可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主持人及执笔完成课题撰写任务1万字以上的折算为90学分,其他参与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


  (六)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3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


  (七)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和撰写字数1万以上的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


  (八)参加省财政厅或各市县财政局组织或认可的会计类知识竞赛或问卷调查,成绩达到一定标准或问卷调查内容体现较高专业水平的,折算学分由省财政厅或各市县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九)参加省财政厅或各市县财政局组织的会计类专业会议,每天折算为10学分;


  (十)参加海南省行政机关公务员在线学习的,每学时折算为公需课程3学分或每学分抵减公需课程1学分;


  (十一)参加省财政厅认可的其他形式的培训的,学分折算标准由省财政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六条 会计继续教育管理实行信息化登记,省财政厅、各市县财政局及各面授培训机构不再颁发纸质的学分登记证书。省财政厅应当建立会计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对在我省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进行登记,如实记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继续教育登记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一)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省财政厅或各市县财政局组织的继续教育的,省财政厅或各市县财政局应当直接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在海南省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单科合格的,省财政厅应当直接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三)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会计继续教育面授机构或用人单位组织的继续教育,省财政厅或各市县财政局应当根据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报送的会计继续教育信息,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四)会计专业技术人员采取除上述(一)、(二)、(三)以外形式继续教育的,应当在当年度继续教育有效时间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向省财政厅或各市县财政局申请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或根据省财政厅或各市县财政局的要求在会计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中申请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第十七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未经省财政厅或各市县财政局公布的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或未经省财政厅或各市县财政局认可的用人单位组织开展的培训,省财政厅或各市县财政局不为其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第五章 机构管理


  第十八条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教学场所、教学设施;


  (二)拥有与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力量;


  (三)制定完善的教学培训计划、管理制度和其他相关制度;


  (四)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培训任务,保证培训质量;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九条 会计继续教育应当充分发挥国家会计学院、会计行业组织(社团)、各类继续教育培训基地(中心)等在开展会计继续教育方面的主渠道作用。其他继续教育面授培训机构、会计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运营方、会计继续教育网络培训课程等应根据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要求确定。鼓励、引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参与会计继续教育工作。


  第二十条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根据会计继续教育规划和工作重点等,改进培训方式,科学设置培训内容,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水平,保证培训质量。


  第二十一条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会计继续教育培训档案,根据考试或考核结果如实记载会计继续教育情况,并在培训结束后及时按照要求将有关情况报送省财政厅或各市县财政局。


  第二十二条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继续教育的时间、地点、内容及师资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按照专兼职结合的原则,聘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较高理论水平的业务骨干和专家学者,建立继续教育师资库。


  第二十四条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虚假、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


  (二)以会计继续教育名义组织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


  (三)未经省财政厅同意擅自印发与会计继续教育相关培训证书的;


  (四)以会计继续教育名义乱收费、只申报不培训的、虚假上报培训人数、培训时间未达到要求等行为的。


  第六章 考核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会计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将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


  第二十六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参加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高级会计专业资格考试及评审、正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高端会计人才选拔、会计继续教育培训师资、会计类专家候选人推荐等重要依据之一,并纳入其信用信息档案。


  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省财政厅或各市县财政局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省委人才发展局应当依法对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用人单位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 省财政厅或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会计继续教育机构进行教学质量评估,评估结果应主动向社会公开,并作为承担下年度会计继续教育任务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九条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发生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行为的,省财政厅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应责令停止当年度继续教育培训工作;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取消会计继续教育培训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市县财政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贯彻实施办法或细则,报省财政厅、省委人才发展局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委人才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省财政厅2014年6月5日印发的《海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琼财会〔2014〕75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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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2-14
文号:琼财会[2018]186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琼财税[2019]244号 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予以定额依次扣减相关税费的通知

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民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以下简称《通知》),经省政府批准,现就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予以定额依次扣减相关税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自主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对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9000元为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三、上述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具体执行遵照《通知》和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海南省财政厅等关于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予以定额依次扣减相关税费的通知》(琼财税[2017]1481号)同时废止。


  各市县财政、税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加强领导,把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同时,要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反映。


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019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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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3-27
文号:琼财税[2019]24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征求《海南省高级会计师评审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省直预算部门,各市县财政局、洋浦财政局,各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高级会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高级会计人才,根据中办、国办《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我们在《海南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基础上,结合2018年度的征求意见反馈情况,修订并形成《海南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再次广泛征求意见,请组织本地区、本部门相关单位征求反馈意见,并于2019年8月31日前报省财政厅会计处,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程燕芸


  联系电话:0898-68531650


  传真号码:0898-68538967


  电子邮箱:hainanaccounting 163.com


  附件:


  1.《海南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办法(征求意见稿)》


  2.《海南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财政厅

2019年7月26日


  附件1:


海南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制度,提高我省会计队伍整体素质,适应海南全面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级会计师,是在会计系列高级职称中设置的副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海南省内从事会计及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公务员和已退休人员不得参加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


  经批准离岗创业、兼职或转岗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三年内可在原单位按规定正常申报评审,其创业、兼职或转岗期间的会计专业技术工作业绩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


  第四条 高级会计师一般实行考试和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评审包括直接评审和认定评审。


  第五条 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工作由海南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实施,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负责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热爱会计工作,具备相应的会计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


  (二)完成海南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并审核通过,按要求完成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三)近三年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四)参加全国高级会计师统一考试成绩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第七条 参加海南省高级会计师职称直接评审的,学历和资历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二)具备硕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累计从事会计等相关专业技术工作年限不少于6年;


  (三)具备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累计从事会计等相关专业技术工作年限不少于7年;


  (四)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累计从事会计等相关专业技术工作年限不少于9年;


  (五)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累计从事会计等相关专业技术工作年限不少于15年。


  取得其他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已转岗为从事会计及相关专业技术工作,取得会计师职称的,不受上述学历资历限制,转岗一年后,满足基本申报条件的,可转评高级会计师职称。


  第八条 参加海南省高级会计师职称认定评审的,学历和资历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的,累计从事会计等相关专业技术工作年限不少于10年;


  (二)具备大学专科学历的,累计从事会计等相关专业技术工作年限不少于15年。


  第九条 破格条件


  符合下列八项条件中的二项以上的,不受第七条或第八条学历和工作年限限制,可破格申报高级会计师职称直接评审或认定评审:


  (一)获得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表彰的与会计专业工作相关的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二)主持或参与会计及相关专业省部级以上重点课题研究结项并获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项目负责人或个人排名前三)。


  (三)入选全国性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项目。


  (四)参加省级以上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项目(第一层次)、已取得相关证书。


  (五)被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聘为会计等相关专业委员会委员或咨询专家。


  (六)正式出版会计等相关专著、译著(本人撰写或翻译部分不少于5万字);


  (七)取得会计学专业博士学位。


  (八)省委组织部引进的从事会计及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海外高层次人才。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条 参加高级会计师评审的,政策理论水平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会计及相关专业专著、编著、译著(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万字);


  (二)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上发表会计及相关专业论文1篇(独立完成、每篇不少于3000字);


  参加海南省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项目,被海南省财政厅认定的优秀毕业论文,可视同在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或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上发表的会计及相关专业论文一篇。


  在省部级以上会计及相关专业论坛或学术年会上发表以第一作者身份撰写的会计专业论文,共同作者不超过三人(含申报者)并达到国内会计专业先进水平,可视同符合本款规定论文1篇。


  (三)撰写经省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或采纳的会计及相关专业专项调查分析报告2篇(第一撰稿人,每篇不少于5000字)。


  (四)主持或参与会计及相关专业省部级以上课题研究,获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或经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同行专家鉴定认为具有较高价值,并得到成果转化。以上成果均需要求为项目负责人或个人排名前三。


  第十一条 参加高级会计师直接评审的,专业技术能力及业绩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组织制订全省(包括行业)执行的财务、会计实施办法和规章(主要组织者或主要编写者);


  (二)组织制订单位财务、会计等管理实施办法(主要组织者或主要编写者);


  (三)主持或牵头会计及相关专业鉴证工作;


  (四)主持、指导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业绩显著、贡献突出,得到本单位、财政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本级人民政府等的认可。


  第十二条 参加高级会计师认定评审的,需在会计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师事务所专职职业累计十年,且近三年连续担任大型企业、上市公司、省部级重点项目、重大经济案件等鉴证业务签字注册会计师或资产评估师。


  第四章 评审管理


  第十三条 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我省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工作。


  第十四条 海南省财政厅应当建立跨部门、跨单位的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专家库,专家库成员应当具有高级会计师职称的人员组成,其成员应当是专业技术水平高、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群众公认的同行专家。


  第十五条 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委员会应当通过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名单,由不少于11人的单数组成,在当期评审工作完成以前,评审委员会名单不得对外公开。


  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委员会成员应严格遵守评审纪律,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独立评审。


  第十六条 召开评审会议时与会评委人数不得少于评审委员会成员总数的2/3。评审会议通过审议评审材料、组织答辩、综合评议等程序后无记名投票表决,赞成票数达到与会评委人数的2/3和评审委员会成员总数的1/2方可通过。


  第十七条 评审结束后,海南省财政厅应当对表决通过的人员实行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由海南省财政厅核准颁发由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统一印制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有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取消评审资格;


  (一)伪造、变造证件或证明材料的;


  (二)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三)违反财经纪律和法律法规,受到记过及以上处罚的;


  (四)其他违反会计职业道德行为。


  已在海南省通过高级会计师评审的人员经查实评审时有上述行为的,撤销其高级会计师职称,并在三年内(不含当年)不得参加海南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定。


  第十九条 列入严重失信会计人员“黑名单”的,不得参加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已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的,依法取消已经取得的高级会计师职称。


  第二十条 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委员会成员评审期间违法评审纪律的,取消评审委员会成员资格,其评审结果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参与高级会计评审的工作人员在高级会计师资格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评审办法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解释:


  (一)本办法中的公务员包含在职在编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在职在编人员。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本办法中从事会计等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包括会计、审计、财务管理等实务工作者、理论工作者、管理工作者以及分管以上工作的单位负责人。


  (三)本办法中所称的“以上”“不少于”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四)本评审办法中涉及的年限均按周年计算,且计算到评审当年度的12月31日。


  (五)论文和专著字数指正文字数,不包括摘要、关键词、参考文献、目录、前言、后记等,译著字数以翻译后的中文正文字数为准;


  (六)论文期刊必须有ISSN(国际标准刊号)和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


  (七)本评审条件中的“专著”、“编著”、“译著”,是指取得ISSN统一书号的公开出版物,且“专著”、“编著”具有一定理论和实践创新,包括高等院校教材,不包括其他教材、论文集、手册等。


  (八)企业分类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相关部门制定的有效标准执行。


  (九)本办法涉及的直接评审的申报人员专业技术工作能力、业绩成果、论文论著等均为获得会计师之后取得。


  第二十三条 鼓励申报高级会计师评审的人员不断提高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财政厅会同省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开始施行。


  附件2:


《海南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加强会计人才队伍建设,客观、科学、公正评价会计专业技术人才,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我们在原来《海南省高级会计师评审条件(试行)》的基础上修订完成了《海南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对《征求意见稿》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要求。人才是经济社会发展最重要的资源。2016年12月,中央出台了《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2017年12月我省出台了《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明确了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标准和导向。为客观科学公正评价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落实国家和省职称评价标准的最新精神和要求,需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征求意见稿》。


  2.适应经济结构调整、深化改革开放的要求。经济越发展,会计越重要。当前我省面临经济社会发展转型和全岛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探索稳步推进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以下简称“自贸区(港)建设”)的艰巨任务,需要各行各业高素质的专业技术人才做保障。高级会计师是会计人才队伍中的优秀者,是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自贸区(港)建设的重要力量。制定客观科学公正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标准,充分发挥职称评审制度的激励作用,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自贸区(港)建设提供会计人才支撑,需要制定《征求意见稿》。


  3.提升会计人才队伍素质的要求。人才评价具有指挥棒的作用。制定客观科学公正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标准,引导和激励广大会计人员提升能力素质和工作质量,让会计专业技术人才有成就感和获得感,需要制定《征求意见稿》。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改革,完善标准。贯彻落实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和要求,坚持服务发展、激励创新、以用为本。破除行业、所有制等限制,充分考虑高级会计师评审的复杂性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关注度,在改革的同时适度保持政策的连续性,逐步完善评审条件。


  2.坚持引领,激励成长。遵循会计专业技术人才成长规律,以选拔和评价高级会计管理人才为目标,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倾向,注重品德、能力和业绩,坚持一定的高标准,最大限度发挥职称评审的激励引导作用,为优秀会计人才成长提供良好条件。


  3.坚持问题导向,科学评价。针对现行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过程中遇到的突出问题,也是会计人员反映突出、与会计人员工作现实情况不符的问题,如论文发表的真实性问题,予以客观正视和合理解决,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研究制定更贴近会计人员实际的评价标准。


  三、主要修订内容


  1.明确了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对象。《征求意见稿》明确了高级会计资格评审申报人员范围,不受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制约,在海南省内从事会计等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可以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将财务管理、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审计鉴证、内部控制、资产评估等均纳入会计相关工作,扩大了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范围,同时,为了避免与现有的其他职称系列重复评审情况,将在高校从事会计教学和在科研机构从事会计研究的不纳入评审范围。


  2.明确了高级会计师资格取得方式和组织管理部门。《征求意见稿》规定高级会计师资格通过考试和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并将评审分为直接评审和认定评审两种类别,所有申报人员需参加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统一考试,成绩合格(三年内有效)或者通过省当年评审使用标准人员参加评审。针对目前全国注册会计师考试和资产评估师考试为闭卷、难度较大的考试,取得以上职业资格后可免于取得会计师资格,业绩达到一定标准后,可申请认定评审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同时,根据《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下放职称评审权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社发[2017]170号)的要求,明确省高级会计师评审工作由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实施,同时接受专业技术资格主管部门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的监督和指导。


  3.明确了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条件。《征求意见稿》明确了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条件,包括基本条件、学历资历、专业理论水平和工作业绩,强调了个人和单位实行双承诺,突出了申报的诚信要求,使申报工作更加规范、公开、透明。


  4.规定了对虚假申报人员的处罚。《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伪造、变造证件或资历证明等情形,一经发现,即取消其评审资格,或收回其证书,3年内不得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同时记入会计人员失信档案,给虚假申报人员以震慑和严惩。


  四、改革创新之处


  与现行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标准相比,《征求意见稿》的改革创新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调整了申报人员范围。根据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的意见,为了避免高级会计评审和教育、科研系列职称的重复评价,《征求意见稿》取消了会计教学和科研人员高级会计师评审申报。同时考虑注册会计师考试、资产评估师考试难度较大,此次《征求意见稿》允许已取得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可免于会计师资格考试,且针对会计专业技术能力较高的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满足一定条件的基础上可直接申请认定评审取得高级会计师。


  2.评价标准更加注重品德、能力、业绩。在申报条件中,首先强调了品德标准,爱国爱党尊法守法诚信敬业,而且年度考核须合格以上。对专业理论水平和能力的评价,突出强调了有质量的论文或财务分析(或调研)报告等成果,改变了过去追求论文数量的评价标准;对工作业绩的评价,突出强调了工作成果在本单位得到实施。


  3.评价标准更切合会计人员工作的实际状况。


  关于专业理论水平和能力的评价,申报高级职称的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专业理论水平和研究能力,但是,考虑到会计工作具有实务性强和会计人员工作任务繁重以及实务工作者发表论文较难的情况,所以不再对论文数量提出硬性要求,但将原来的没篇2000字提高到3000字,鼓励会计人员根据实际需要深入思考,提高论文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强调能够独立撰写高质量的财务分析(或调研)报告也可以,同时,对会计中介机构的申报人员,则要求撰写管理建议书(咨询报告)、财务尽职调查报告也可以,体现了更加务实的要求,使评价标准更切合实际情况。


  关于工作业绩的评价标准,由于会计中介机构人员主要从事审计等经济鉴证工作,和企事业等单位会计人员的工作内容完全不同。本着实事求是、精细化的原则,分别列出会计中介机构人员和企事业单位会计人员的工作业绩评价标准,以使评价标准更有针对性、操作性,更符合会计人员的工作实际。


  评价标准中不再包含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的强制性要求。考虑到会计人员工作不需要阅读使用外文专业资料,计算机应用能力是现代会计人必备的能力,所以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再作为申报和评审的前置性必备条件,而是作为鼓励提高的能力范围。


  4.评价标准更强调诚信要求。近年来,我国一直在倡导诚信建设。《征求意见稿》进一步突出强调诚信。一是在申报条件中,强调了申报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操守,突出了诚信执业要求。二是在申报程序中,强调了申报人员和推荐单位都要进行诚信承诺,实行“双诚信”制度。


  5.与《海南省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办法》构成了会计高级职层级评审有机体系。二者在体例上趋于一致,评价标准上充分考虑了职称的层级关系,既体现了差异性,又体现了内在有机联系,共同构成较为完整的我省高级会计职称资格评价标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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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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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6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新版电子税务局正式上线的通告

为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为广大纳税人、缴费人和社会公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南省“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决定,新版海南省电子税务局(含APP版本)于2019年9月1日在全省正式上线运行,现就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主要功能


  新版海南省电子税务局按照业务类型分为用户中心、办税中心、查询中心、互动中心、公众服务、个性化办税等六大功能模块。其中,用户中心可实现对自身基本信息、平台信息的管理和查看;办税中心可用于涉税业务申请及办理,实现综合信息报告、发票使用、税费申报与缴纳、证明开具、退抵税办理、税务行政许可、法律追责与救济事项等各类涉税事项的网上办理;查询中心实现对办税进度及结果、申报缴款、定额核定、发票、电子档案等信息进行查询;互动中心实现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的互联互通、在线交互;公众服务实现向社会公众提供无需登录即可查看的信息;个性化办税实现向纳税人提供套餐服务和创新功能。


  二、访问方式


  (一)网页端访问


  1.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门户网站,通过链接直接跳转登录。


  2.使用PC端登录电子税务局进行涉税事项办理时,推荐使用非IE内核的浏览器、IE8.0以上版本浏览器。


  3.登录用户账号:原海南省网上办税系统用户及原电子税务局系统用户,可使用原用户名及密码直接登录;持有税控设备(税控盘或金税盘)的纳税人,可使用税控设备及其密码进行登录;以上两种方式都不能登录的纳税人,可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在“忘记密码”功能重新初始化密码后即可登录;自然人用户可使用手机号自行注册新用户进行登录。


  (二)手机端访问


  1.可通过新版电子税务局“公众服务”→“海南税务APP”栏目扫码使用。


  2.若使用安卓系统手机,推荐安卓版本在5.0以上。若使用苹果系统手机,推荐IOS版本在8.0以上。


  (三)自助终端办税


  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代开发票模块选择自助办税终端上门取票方式的,请到所选择的办税服务厅自助办税终端设备上,按照自助终端设备相关提示操作取票。


  三、其他事项


  (一)涉税纸质资料保管


  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涉税事项,除另有规定外,无需报送纸质资料。网上业务办理完成后,纳税人应按规定将纸质资料妥善保管备查。


  (二)服务支持


  在使用电子税务局过程中有任何问题建议,可拨打服务热线4006012366进行咨询或联系主管税务机关。


  为便利掌握电子税务局的操作使用,纳税人可在电子税务局“公众服务”的“操作手册及常见问题”栏目下载《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电子税务局操作手册》《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电子税务局操作说明(简易版)》《海南省电子税务局问题解答》。


  (三)使用说明


  自2019年9月1日起,原海南税务网上办税系统、原电子税务局及原服务热线4008888363停止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19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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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27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将水产品冷冻加工行业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公告

为进一步推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工作,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有关规定,决定将水产品冷冻加工行业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冷冻水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实施核定扣除,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冷冻水产品的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水产品冷冻加工”类别(代码C1361)执行。


  二、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冷冻水产品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投入产出法核定。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据销售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外购农产品的数量(简称农产品单耗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含税)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率计算。


  冷冻水产品的具体名称及其核定扣除标准见《全省统一的冷冻水产品扣除标准表》(附件1)。


  三、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的产品,未列入统一扣除标准的,应于当年1月15日前或投产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扣除标准核定申请,提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核定申请表》(附件2),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签署意见后,逐级上报给省局核准后执行。


  四、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扣除标准的核定采取备案制,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试点纳税人应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填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备案表》(附件3)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五、试点纳税人应自执行本办法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试点纳税人作进项税额转出形成应纳税款一次性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可于2020年8月31日前分期转出。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事项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全省统一的冷冻水产品扣除标准表


  2.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核定申请表


  3.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备案表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19年9月1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将水产品冷冻加工行业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为进一步推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工作,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有关规定,结合本省特点,在经过前期调研及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决定将水产品冷冻加工行业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冷冻水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实施核定扣除,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三、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或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应如何进行核定扣除?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或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附件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方法核定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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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9-0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琼发改产业[2019]1043号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产业准入禁止限制目录(2019年版)》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产业准入禁止限制目录(2019年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各主管部门要抓紧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各市县政府要切实强化属地责任,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海南省产业准入禁止限制目录(2019年版)说明


  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3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号)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海南)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字[2019]29号),建立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全面禁止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产业和低端制造业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统计局等部门联合编制了《海南省产业准入禁止限制目录(2019年版)》(以下简称《目录》)。


  一、编制体例


  《目录》落实“海南生态环境质量只能变好,不能变差”及推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要求,在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上做加法,在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产业和低端制造业方面提出比国家更严格的要求。《目录》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编制。《目录》中的管理措施分为禁止类和限制类两类。其中,禁止类是指不允许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列明时间的现有产能要按期限退出;禁止类包括6大门类、18个大类、19条管理措施。限制类主要包括区域限制、规模限制和产业环节、工艺及产品限制,包括两大门类、5个大类、5条管理措施。


  二、适用范围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拟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拟新设立或新迁入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个体工商户须执行《目录》。经国家或省政府批准,需采取或享受专项政策的地区或行业按照相关政策执行。外商投资执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


  (二)在《目录》发布前,有关审批部门已受理审批或办理完成审批的在途项目(有关审批部门已受理审批或办理完成审批的属于《目录》禁止和限制范围内的项目)不适用于《目录》。国家批准的军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改造升级项目不适用于《目录》。


  (三)《目录》中的园区指《海南省重点产业园区规划布局调整优化方案》确定的省重点产业园区和市县政府认定的园区。


  (四)特别管理措施后列出的时间点,是现有存量全部退出的时间节点。


  三、管理使用


  (一)本省行政区内拟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拟新设立或新迁入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个体工商户,可对照《目录》进行自查。省、市(县)、园区相关项目审批主管部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主管部门,在履行办理程序时,须依据《目录》先予审查。


  (二)为做好《目录》管理工作,在省政府领导下,依托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服务企业发展专项小组,负责《目录》的解释、执行、修订、疑难问题会商、执行情况督查等工作。


  (三)服务企业发展专项小组组长单位为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发挥统筹协调作用,组织推进各项重点工作和重点任务落实,做好年度总结、信息交流。专项小组各行业成员单位负责《目录》相关条目的解释、修订等工作,认真落实专项小组会议有关议定事项,指导各市县严格执行《目录》;结合部门职能,强化标准约束,制定完善实施细则和相关配套措施,加强与专项小组其他成员单位之间的沟通协作。


  (四)针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特定地理区域、空间的管理措施,以及针对非投资经营活动的管理措施、准入后管理措施、备案类管理措施(含注册、登记)、职业资格类管理措施、只针对境外市场主体的管理措施等不列入《目录》,从其相关规定。


  (五)《目录》为2019年版,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需要适时修订。


  (六)《目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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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9-16
文号:琼发改产业[2019]1043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茶陵县税务局关于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追溯实施涉及退还多缴税款有关事项的通告(第四轮)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2019年1月1日以来多缴纳的税款(以下称退税)。由于一些纳税人办理涉税业务时没有留下联系方式或者所留联系方式有误等原因,税务机关经努力尚未能取得联系并协助办理退税事宜。


  为切实保障纳税人权益,请尚未办理退税的纳税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国家税务总局茶陵县税务局犀城大道办税服务厅(地址:茶陵县犀城大道)或直接与税务工作人员联系,核对确认应退税额、退款账户等信息。我们将按规定尽快为纳税人办理退税或抵扣应纳税款。若考虑退税金额较小等原因,不愿申请办理退税的,也请尽快联系告知我们。我们将充分尊重纳税人的意见,若今后再申请办理退税,我们仍将按规定办理。


  感谢广大纳税人对税收工作的理解支持!


  联系方式:0731-25263996,18390252873(谭女士)。


  特此通告。


  (另附自然人应享未享耕地占用税、资源税退税清册,具体应退税额以系统数据为准。)


  附件:自然人应享未享耕地占用税、资源税退税清册.xls


国家税务总局茶陵县税务局

2019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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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9-17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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