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0第8号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贵州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和减征免征办法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贵州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和减征免征办法的决定》已于2020年7月31日经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7月31日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贵州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和减征免征办法的决定


(2020年7月31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为合理利用资源,加强环境保护,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二条、第三条和第七条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现对本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和减征免征办法决定如下:


  一、本省应税资源(含共伴生矿、低品位矿)的税目税率按照本决定所附《贵州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二、本省地热、石灰岩、其他粘土、砂石税目实行从量计征,其余税目实行从价计征。


  三、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六条的税收减免规定外,本省有下列情形的,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或者能源主管部门根据管理职责认定后,自复产之日起一年内免征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所涉及矿区或者厂区的资源税,但免征税额不得超过损失金额的50%;


  (二)纳税人开采尾矿的,按照其应纳税额的50%减征资源税。


  纳税人按照前款规定申报减免资源税,应当单独核算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四、本决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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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7-31
文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0第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黔税发[2020]66号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各市、自治州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贵州贵安新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税务局,局内各部门: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认真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税务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要求,现就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围绕进一步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不断深化税收营商环境体制机制创新,进一步增强市场主体获得感。完成省委省政府制定的“到2022年,贵州省营商环境达到世界190个经济体前30位水平(2020年达到45位、2021年达到35位)、所有参评城市在国家发展改革委营商环境评价考核中达到全国参评城市中等以上水平”工作目标,推动我省营商环境持续提升。


  二、主要措施


  (一)减少纳税次数


  实现企业所得税(预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预缴)、印花税“五税合一”税种综合申报,根据国家政策调整,不断优化营商环境评价指标税种综合申报,减少纳税次数。及时将减少纳税次数的政策、流程、指南、信息简报等在官网发布。


  责任部门:征管部门、货劳部门、企业所得税部门、个人所得税部门、社保部门、财行部门。


  完成时间:2020年10月,持续。


  (二)压缩缴纳税费时间


  减少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纳税时间,包括准备、申报、缴纳三个环节。


  1.减少纳税人学习政策时间


  (1)及时发布税收政策及政策解读,减少纳税人学习新政策、会计账簿取数、收集资料、汇总计算申报数据所需时间。


  责任部门:货劳部门、企业所得税部门、个人所得税部门、社保部门。


  完成时间:持续。


  (2)不断加大辅导解读力度,确保政策广为周知、易懂能会。融合运用门户网站、税企互动平台、电子税务局、热线、政务服务场所等线上线下渠道,综合采取“云讲堂”、在线答疑、现场培训、编发指引、定点推送等方式,加强政策宣传辅导培训及创新优化服务。


  责任部门:纳服部门、宣传中心、征管部门。


  完成时间:持续。


  2.减少纳税人计算应纳税额的时间。持续开发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社保费数据共享和计算生成功能,减少纳税人计算应纳税额时间。公布增值税申报表及其附表的数据导入接口;公布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财务报表数据导入接口。将便利性功能的相关文件、相关举措清单、办理流程图、办事指南、媒体宣传等证明材料在官网发布。


  责任部门:货劳部门、企业所得税部门、个人所得税部门、社保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征管部门。


  完成时间:持续。


  3.减少申报时间。优化电子税务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系统,持续扩大申报表数据自动填入功能,减少纳税人填报和提交申报表的时间。


  责任部门:征管部门、货劳部门、企业所得税部门、个人所得税部门、社保部门、风险管理部门。


  完成时间:持续。


  4.减少缴纳时间。大力推行多元缴税,持续推进网上申报,指引到办税服务场所办理申报的纳税人自主网上申报。减少纳税人前往银行、税务部门办理申报缴税行为。及时将相关文件、举措清单、办理流程图、办事指南、媒体宣传等证明材料在官网发布。


  责任部门:征管部门、风险管理部门、纳服部门。


  完成时间:持续。


  (三)减轻税费负担


  纳入营商环境评价的税种部门(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要及时贯彻最优幅度的税收优惠政策,及时发布税费优惠政策,不断加大辅导解读力度,确保政策广为周知、易懂能会、应享尽享。并将贯彻文件、措施、政策解读、办事指南、媒体宣传等证明材料在官网发布。


  责任部门:税收政策管理部门、社保部门。


  完成时间:持续。


  (四)优化报税后流程


  1.压缩增值税留抵退税准备时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增值税时,开发完善电子税务局自动计算并生成《退(抵)税申请表》功能,供纳税人确认提交申请。及时将对外公开的相关文件、相关举措清单、办理流程图、办事指南、媒体宣传等证明材料在官网发布。


  责任部门:货劳部门、征管部门。


  完成时间:持续。


  2.压缩增值税受理至开具收入退还书时间


  (1)自纳税人提交增值税留抵退税申请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调查审核、审批和开出收入退还书工作。及时将对外公开的相关文件、相关举措清单、办理流程图、办事指南、媒体宣传等证明材料在官网发布。


  责任部门:纳服部门、货劳部门、收规部门。


  完成时间:持续。


  (2)规范电子退税。规范统一税务部门与同级人民银行间电子退税资料传递内容和传递方式。对《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退库、电子更正、电子免抵调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7〕294号)所列的无法通过TIPS传递的退库申请资料,由省局协调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规范统一各退税类型所需退税资料、传递方式、传递时间,进一步减轻基层工作负担,提高退税工作效率。


  责任部门:收规部门、征管部门。


  完成时间:持续。


  3.压缩企业所得税更正申报时间。保障电子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更正申报系统稳定通畅,支撑企业所得税更正申报及时办结。将对外公开的相关文件、企业所得税更正申报途径、更正申报视频、办税指南、培训辅导材料及时在官网发布。


  责任部门:征管部门、企业所得税部门。


  完成时间:持续。


  (五)优化其他涉税指标工作


  1.协助做好开办企业涉税指标优化工作。压缩申领发票所需时间。


  责任部门:征管部门、货劳部门。


  完成时间:持续。


  2.协助做好登记财产涉税指标优化工作。优化不动产产权过户时买卖双方支付税款的环节,减少缴纳契税、印花税等税款所需时间。


  责任部门:财行部门、征管部门。


  完成时间:持续。


  3.协助做好办理破产涉税指标优化工作。


  责任部门:征管部门、破产企业涉及税种部门。


  完成时间:持续。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统筹协调。省局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完善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调度、责任部门主动作为、相关部门通力协作、各地推进落实、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线上线下长效工作机制。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集人社、住建、医保、财政、人行等涉税指标单位召开联席会议,共同研究提升涉税(费)营商环境指标工作。加强与投促局、第三方评估单位对接,做好第三方评估准备牵头工作。(责任部门:纳服部门、各级相关部门)


  (二)压实工作责任。各指标责任部门要切实发挥第一责任作用,加强组织领导,各营商环境评价指标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要负责统筹推进指标工作,明确分管负责人和专人具体落实好评价工作。要加强培训指导,细化工作举措,完善推进机制,层层压实责任,及时研究解决推进落实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各有关责任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主动衔接落实,及时通报工作进展,合力推进各项举措落地见效。(责任部门:各级相关部门)


  (三)营造浓厚氛围。在贵州税务官网、贵州税务微信公众号、税企互动平台、电子税务局建立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专栏(此项工作2020年10月底前完成)。通过新闻发布、专题采访、追踪报道、开辟专栏等方式,总结推广典型案例,多形式、多渠道开展宣传报道,大力营造优化营商环境的浓厚氛围。及时宣传减少纳税次数、压缩缴纳税费时间、减轻税费负担、优化报税后流程的具体政策、操作指南。建立常态化维护更新机制,根据栏目要求实时发布相关内容。各市(州)局官网同步按省局官网布局、宣传。(责任部门:宣传中心、纳服部门、征管部门)


  (四)强化绩效考核。优化营商环境是制度化、常态化工作,国家发改委、省委省政府每年都要开展考核性评估,省委省政府考核“一把手”和分管领导。各级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提升政治站位,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税收营商环境。各级要将营商环境纳入绩效考核,按照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国家税务总局优化营商环境的目标任务以及考评标准,根据纳税指标和各部门的工作职责,确定评估内容的相关承接部门,将评估结果纳入各级各部门年度绩效考核。(责任部门:考核考评部门)


  为做好2021年营商环境测评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围绕减少纳税次数、压缩纳税时间、落实减税降费政策、优化办税流程,拓宽税法宣传渠道、增强税法辅导力度,开通便民渠道等方面的工作举措、推动情况、取得的成效做好资料归集和数据汇总,并于2020年10月底前提交税宣中心在各级税务网站发布。(责任部门:各级相关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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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0-10
文号:黔税发[2020]6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黔财税[2020]49号 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发布2020——2022年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7号)和《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黔财税[2020]33号)规定,现将2020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条件的62家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予以公告(对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到期后超过六个月未重新获取免税资格的,将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具体名单如下:


  1.贵州省慈善总会


  2.贵州省红十字基金会


  3.贵州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4.贵州省见义勇为基金会


  5.贵州省人口健康基金会


  6.贵州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7.贵州省青年志愿服务基金会


  8.贵州省同心光彩事业基金会


  9.贵州省送温暖基金会


  10.贵州省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


  11.贵州省大地公益基金会


  12.贵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3.贵州省百年聚公益基金会


  14.贵州省厚德公益基金会


  15.贵州省育佳公益基金会


  16.贵州海恒公益基金会


  17.贵州滴水之家公益基金会


  18.贵州省善德公益基金会


  19.贵州省海杉公益基金会


  20.贵州省禾惠公益基金会


  21.贵州万心公益基金会


  22.贵州省鸿济公益基金会


  23.贵州省笑盈盈慈善基金会


  24.贵州泊宁慈善基金会


  25.贵州省汉阳公益基金会


  26.贵州省信合公益基金会


  27.贵州省文化薪火乡村发展基金会


  28.贵州省耐一公益基金会


  29.贵州财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30.贵州省励志助学中心


  31.贵州省贵阳市生态文明基金会


  32.贵州省贵阳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33.贵州省贵阳市智行大数据发展基金会


  34.贵阳市慈善总会


  35.贵州省遵义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36.遵义市慈善总会


  37.贵州省遵义市知行公益基金会


  38.贵州省六盘水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39.六盘水市慈善总会


  40.贵州省安顺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41.贵州省毕节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42.毕节市慈善总会


  43.毕节市同心社会工作发展中心


  44.毕节市心智障碍者家庭支持服务中心


  45.贵州省毕节市农信公益基金会


  46.贵州省铜仁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47.铜仁市慈善总会


  48.铜仁市阳光志愿者协会


  49.贵州省黔东南州见义勇为基金会


  50..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慈善总会


  51.黔东南州青鸟助学会


  52.黔东南州普济爱心公益联合会


  53.贵州省黔南州见义勇为基金会


  54.黔南州慈善总会


  55.贵州省黔西南州见义勇为基金会


  56.贵州省黔西南州金盾基金会


  57.金沙县慈善会


  58.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慈善会


  59.赫章县慈善会


  60.铜仁市印江土家族自治县慈善总会


  61.榕江县慈善总会


  62.罗甸县慈善总会


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民政厅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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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2-29
文号:黔财税[2020]4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2020年第22号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排污权出让收入征管职责划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至税务部门的通知》(财税[2020]5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1号)等规定,排污权出让收入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为确保排污权出让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及各项征管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贵州省排污权出让收入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贵州省排污权出让收入的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标准等政策,按照国务院相关部门深化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改革方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二、排污权出让收入按照属地原则由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各县(市、区、特区)税务局负责征收。


  三、贵州省排污权出让收入由缴费人完成排污权交易相关手续后,由环境保护主管行政部门向其出具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缴纳通知单。缴费人持该通知单及其他核定缴费资料,按环境保护主管行政部门核定的收费金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款。


  四、税务部门与生态环境部门共同做好业务衔接和信息互联互通,推动实现排污权出让收入征管信息实时共享。


  五、资金入库后需要退库的,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其中,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需要退库的,由财政部门授权税务部门审核退库,具体由缴费人直接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


  六、缴费人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申报缴纳排污权出让收入,缴入国库后,缴费人需要凭证的,由税务机关出具非税收入统一票据。


  七、税务部门与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合作,优化缴费流程、精简申报资料,推行“非接触式”缴费服务,拓展“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样化缴费渠道,切实方便缴费人缴费。


  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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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2-3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2020年第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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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财政厅公告2020年第24号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1号)规定,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为确保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及各项征管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贵州省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标准等政策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按照属地原则由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各县(市、区、特区)税务局负责征收。


  三、征期在2021年度、所属期为2020年度的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继续由原执收单位负责征缴。缴费人以前年度应缴未缴的收入,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缴入库。


  四、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自2021年2月1日起,由缴费人每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省级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自2021年4月1日起,由缴费人每季度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五、缴费人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申报缴纳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缴入国库后,缴费人需要凭证的,由税务机关出具非税收入统一票据。


  六、资金入库后需要退库的,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其中,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以及汇算清缴需要退库的,由财政部门授权税务部门审核退库,具体由缴费人直接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


  七、税务部门与财政部门加强合作,优化缴费流程、精简申报资料,推行“非接触式”缴费服务,拓展“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样化缴费渠道,切实方便缴费人缴费。


  八、税务部门与财政部门共同做好业务衔接和信息互联互通,推动实现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征管信息实时共享。


  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财政厅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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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2-3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财政厅公告2020年第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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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告2020年第25号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1号)规定,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为确保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及各项征管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贵州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标准等政策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照属地原则由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各县(市、区、特区)税务局负责征收。


  三、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应在缴费人取得施工许可证前一次性足额申报缴纳。


  四、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缴费人向主管人防部门报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申请,人防部门核定费额后,向缴费人出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款通知书》,缴费人按规定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款通知书》到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款。


  五、税务部门与人防部门共同做好业务衔接和信息互联互通,推动实现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管信息实时共享。


  六、资金入库后需要退库的,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其中,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需要退库的,由财政部门授权税务部门审核退库,具体由缴费人直接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


  七、征期在2021年度、所属期为2020年度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继续由原执收单位负责征缴。


  2021年1月1日起,缴费人以前年度欠费,在原执收部门审核无误且缴费人有补缴需求的情况下,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欠费补缴。


  八、缴费人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申报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入国库后,缴费人需要凭证的,由税务机关出具非税收入统一票据。


  九、税务部门与人防部门加强合作,优化缴费流程、精简申报资料,推行“非接触式”缴费服务,拓展“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样化缴费渠道,切实方便缴费人缴费。


  十、对不按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缴费人,由人防部门按现行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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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2-3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告2020年第2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水利厅公告2020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1号)等规定,水土保持补偿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为确保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及各项征管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贵州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标准以及收入分成和使用等政策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属地原则由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各县(市、区、特区)税务局负责征收。


  三、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开采矿产资源建设期间应按次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在项目开工前或建设活动开始前缴纳。矿产资源开采期间,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水泥和排放废土、石、渣等情形应按期缴纳,在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


  四、按次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缴费人持水土保持方案准予许可决定到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款;按期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缴费人到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款。


  五、税务部门与水利等部门共同做好业务衔接和信息互联互通,推动实现水土保持补偿费征管信息实时共享。


  六、资金入库后需要退库的,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其中,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需要退库的,由财政部门授权税务部门审核退库,具体由缴费人直接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


  七、2021年1月1日起,缴费人补缴以前年度欠费,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八、缴费人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缴入国库后,缴费人需要凭证的,由税务机关出具非税收入统一票据。


  九、税务部门与水利等部门加强合作,优化缴费流程、精简申报资料,推行“非接触式”缴费服务,拓展“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样化缴费渠道,切实方便缴费人缴费。


  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水利厅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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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2-3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水利厅公告2020年第2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行政审批事项网上预受理和预审查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5]142号)要求,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开发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网上预受理和预审查系统,纳税人可通过该系统进行行政审批事项的预申请,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网上预受理和预审查的范围


  纳入网上集中预受理和预审查的行政审批事项共计7项(附件1)。


  二、网上预受理和预审查的办理方法


  (一)网上申请网址


  http://www.hitax.gov.cn:91/fpyj_v1/


  (二)预申请方法


  纳税人填写好相关表单保存后(具体操作见附件2:外网操作手册),可凭网上申请填报的纳税人名称或纳税人识别号,携带纸质资料(各审批事项办理所需资料见附件3: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相关审批事项。


  对于通过网上预申请、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纳税人,办税服务厅将优先受理。


  三、其他


  (一)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事项外,申请人可在海南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http://www.hitax.gov.cn/)查询审批事项受理、办理进展和结果。


  (二)对办理行政审批事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反馈,我们将不断完善系统功能,更好地服务纳税人。


  联系电话:0898-66792502;12366服务热线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行政许可事项表


  2.外网操作手册


  3.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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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1-04
文号: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海南省关于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要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下发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以下简称《通知》)。为做好我省纳税服务,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现将需要把握的几项政策要点明确如下:

 

一、住房认定需提供的资料

 

纳税人享受《通知》所列契税税收优惠,为证明其为“家庭唯一住房或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应提交的资料:购房所在地的房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书面查询结果;不能提供书面查询结果的,纳税人提供所在地房管部门出具的不能查询证明和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

 

个人转让5年以上唯一家庭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在其办理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时提供的“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证明材料参照上述。

 

之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二、享受税收优惠的房屋类型

 

纳税人申请享受《通知》所列契税、营业税税收优惠,不再区分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

 

三、政策的执行时间

 

《通知》自2016年2月22日起执行。

 

凡是于2016年2月22日及以后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房地产交易契税、符合《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条件的,均可享受契税优惠税率。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具体执行时间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执行。即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16年2月22日之后(含22日)的,无论普通住房还是非普通住房,均免征营业税;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16年2月22日之前的,仍按原政策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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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2-20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完善税收分类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号)精神,现将我省纳税信用A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信用级别实行动态管理,我省纳税人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发布地址为:http://www.hitax.gov.cn/bsfw_5_1/。


  二、我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登录地址为https://fpdk.hitax.gov.cn,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的使用请参阅《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使用手册》(详见附件1)。


  三、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后,税务机关会将所有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进行清分并推送至纳税人,纳税人登录我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只要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即可申报抵扣或办理出口退税。通过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仍可进行扫描认证。


  四、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是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国税机关要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切实做好宣传、培训等各项工作,逐户通知辖区内所有纳税信用A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实施,同时加强后续管理,防范税收风险。


  特此公告。


  附件:

  1.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使用手册


  2.税务总局就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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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2-29
文号: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交通补贴公务费用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规定,经海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我省公务交通补贴的公务费用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公告如下:


  一、公务交通补贴的公务费用扣除标准


  (一)厅局级每人每月在1950元额度内按实际取得数予以扣除。


  (二)县处级每人每月在1200元额度内按实际取得数予以扣除。


  (三)乡科级及以下每人每月在750元额度内按实际取得数予以扣除。


  个人取得超过上述标准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一律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本公告适用范围是全省党政机关的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含适用行政编制的工勤人员)。全省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级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各级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


  三、本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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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3-15
文号: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扩大涉税业务全省通办范围的公告

为继续推进“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让纳税人享受到更加方便、经济、高效的纳税服务,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在2014年11月1日涉税业务全省通办的基础上,对现行所有办税服务厅办理的业务重新进行了梳理和测试,进一步扩大了涉税业务全省通办的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涉税业务全省通办扩围的启动时间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自2016年4月1日起扩大涉税业务全省通办的范围,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在全省范围内国税系统任一办税服务厅办理扩围后的全省通办涉税业务。


  二、涉税业务全省通办的扩围内容


  我局2014年11月推行的首批全省通办业务共计五大类164项,本次扩围在原全省通办的基础上增加68项涉税业务,扩围后纳税人常用的六大项232项依申请涉税业务均可以实现全省通办,主要涵盖税务登记、资格认定、发票办理、申报纳税、优惠办理、财务报告报送与信息采集等涉税事项,具体明细详见附件《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涉税业务全省通办业务明细》。


  三、涉税业务全省通办的办理流程


  纳税人通过全省范围内任何一家国税办税服务厅办理全省通办业务,应当按照《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及有关规定,向受理地办税服务厅提交相应纸质资料,并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纳税人可以登录海南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查询涉税事项办理状态,或者向省内任一国税办税服务厅查询。


  特此公告。


  附件: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涉税业务全省通办业务明细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4月1日



关于《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扩大涉税业务全省通办范围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制定的背景


  2016年税务总局继续推进“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于2016年1月5日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16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16]2号),意见要求各省在2016年底前实现办税事项全省通办。我省国税系统涉税业务全省通办是分步实施、分期推进的,我省在2014年11月1日涉税业务全省通办的基础上,对现行所有办税服务厅办理的业务重新进行了梳理和测试,进一步扩大了涉税业务全省通办的范围,由此制定了《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扩大涉税业务全省通办范围的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进一步扩大涉税业务全省通办范围的时间是2016年4月1日。


  二是明确了扩大涉税业务全省通办范围的空间范围,是海南省国税系统各市县办税服务厅均可办理涉税业务全省通办。


  三是明确了涉税业务全省通办扩围后的具体业务范围,涵盖税务登记、资格认定、发票办理、申报纳税、优惠办理、财务报告报送与信息采集资料采集与报送六大类2323项日常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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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4-01
文号: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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