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暂停线下办税服务全面推行“不见面”办税服务的通告

办税服务场所人员密集、来源复杂、流动性强,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减少公众交叉感染和降低传播风险,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正常生产生活。根据贵州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发挥大数据优势全面开展“不见面”办事服务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20]33号)要求,全省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场所暂停实体办税服务窗口业务办理,全面推行“不见面”办税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常规事项线上办。贵州省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s://etax.guizhou.chinatax.gov.cn/)、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s://etax.chinatax.gov.cn/)、贵州税务手机APP、个人所得税手机APP、贵州税务微信公众号、贵州省政务民生服务平台“多彩宝”、微信、支付宝提供线上办税服务,纳税申报、税费缴纳、发票领用、发票代开、信息查询及其他涉税业务申请等,可通过线上渠道相应办税服务功能在线办理。


  二、个别事项自助办。贵州省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可办理增值税发票领用、增值税发票代开、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开具等业务,可就近选择相应自助办税终端设备自助办理以上事项。


  三、特殊事项预约办。各县(市、区)局开通肺炎疫情防控预约办税电话。对确需到办税服务场所才能办理的事项,在工作时间内,提前拨打各地税务机关肺炎疫情防控预约办税电话,与税务机关约定时间、地点现场办理,办事人员应做好个人疫情防护,避免交叉感染。


  四、疑难问题电话问。在办理纳税、缴费事项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工作日期间,拨打贵州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本地咨询电话咨询;如果遇到电子税务局操作问题,可拨打4009912366客服热线咨询;如果遇到增值税发票开具和抵扣的问题,可拨打95113(爱信诺、航天金穗)、95105000、4006112366(百旺金赋)客服热线咨询。


  根据贵州省肺炎疫情防控要求,自2020年2月3日(星期一)起,贵州省各县(市、区)税务局预约办税服务场所进出人员必须佩戴口罩,对所有进出人员进行体温测量、征询、筛查和登记。办税人员应佩戴口罩并接受红外测温后方可进入办税服务场所,否则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将予以劝阻。


  特此通告。


  附件:贵州省税务系统肺炎疫情防控预约办税电话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20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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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02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2020年第2号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相关事项的通告

按照省委、省政府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为全面落实“外防输入、内防扩散”各项措施,保障公众健康,有效遏制疫情扩散和蔓延,现就疫情防控期间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延长缴费期限


  2020年度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征缴期暂延长至2020年3月31日。集中征缴期期间缴费的参保人员,待遇享受从2020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对于政策规定的新生儿90天动态参保期限,由我省各市(州)医保局、税务局根据疫情防控情况确定后另行通知。


  二、患者参保及待遇保障


  省内已办理参保登记但未缴费的疑似或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人员,可通过我省税务机关提供的网上缴纳渠道办理缴费,确保及时享受医保待遇。


  省内尚未办理参保登记的疑似或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人员,可委托家属代为办理参保登记后通过我省税务机关提供的网上缴纳渠道办理缴费。


  省内疑似或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人员,救治期间确有困难无法缴费的,可按医保部门规定,采取先享受待遇后补缴参保费用的临时应急措施,确保医疗费用不受影响。


  三、网上缴费方式


  为从源头上减少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商业银行营业网点现场缴费人员流量,降低交叉感染风险,我省税务机关已组织实现多种网上缴费方式,为缴费人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建议缴费人在办理相关缴费业务时,尽量选择以下网上渠道办理缴费:


  (一)微信“城市服务”。在微信里依次点击“我”→“支付”→“城市服务”→五险一金的“社保”→“贵州社保缴费服务”,根据提示输入人员身份、险种、缴费金额等信息后完成支付。


  (二)支付宝“城市服务”。在支付宝里依次点击“城市服务”→“社保”→“社保缴费”,根据提示输入人员身份信息后,点击“查询缴费”,选择缴费险种、缴费金额等信息后完成支付。


  (三)“贵州税务”微信公众号。关注“贵州税务”微信公众号后,在下方导航栏里依次选择“享服务”→“社保缴费”,根据提示输入人员身份、险种、缴费金额等信息后完成支付。


  (四)“智慧税务”APP。扫描下方二维码下载“智慧税务”APP,进入“社保缴费”页面,输入根据提示输入人员身份信息后,点击“查询缴费”,选择缴费险种、缴费金额等信息后完成支付。




  (五)网上银行。缴费人可通过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兴业银行和贵州银行的网上银行(WEB版)进行缴纳,也可通过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四川天府银行、贵州银行、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和遵义新蒲长征村镇银行的手机银行APP进行缴纳。


  四、上门办理方式


  村(居、社区等)代办人员集中代收城乡居民医保后需上门办理申报缴纳的,可通过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办理,或按照各地税务机关通过新闻媒体、政务平台、办税服务厅门外显著位置等公开的肺炎疫情防控预约办税电话,先行与税务机关进行预约,按照税务人员安排的预约时间和地点,在做好相应防控准备后上门办理。


  缴费个人因特殊原因确需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相关事项的,需按照各地税务机关通过新闻媒体、政务平台、办税服务厅门外显著位置等公开的肺炎疫情防控预约办税电话,先行与税务机关进行预约,按照税务人员安排的预约时间和地点,在做好相应防控准备后上门办理。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02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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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2020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黔府发[2019]21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省以下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贵州省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省以下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州省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省以下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21号)精神,进一步理顺省以下财政分配关系,现结合我省实际,就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省以下收入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保持省以下各级现有财力格局总体稳定。按照中央保持现有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的基本原则,进一步稳定2013年我省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以来形成的省以下收入划分总体格局,保障各级财政现行体制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既得财力不受影响,促进市、县财政平稳运行。


  (二)合理确定省以下分担机制。按照深化增值税改革的总体要求,在中央建立的增值税留抵退税分担制度的总体框架内,调动市县加快经济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的积极性,减轻基层财政退税压力,合理确定省以下增值税留抵退税分担机制。


  (三)以推进地方税体系建设为契机,加快我省财税体制改革步伐。抢抓中央稳步推进地方税体系建设的机遇,以改革促成效,实现产业结构优化,培育壮大地方财源,不断增强我省应对更大规模减税降费的能力。


  二、主要改革措施


  (一)保持省以下增值税收入分享比例不变。比照中央与地方增值税“五五分享”比例稳定的做法,在《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省以下增值税收入划分变动过渡方案的通知》(黔府发[2016]17号)确定的2—3年过渡期到期后,增值税收入继续保持省、市、县“23∶19∶58”分享比例不变。进一步稳定社会预期,引导各地因地制宜发展优势产业,鼓励各地在经济发展中培育和拓展税源,增强地方财政“造血”功能,营造主动有为、竞相发展、实干兴业的环境。


  (二)比照中央调整完善增值税留抵退税分担机制。建立增值税留抵退税长效机制,在保持中央与地方“五五”分担比例不变的前提下,增值税留抵退税我省承担的50%部分,其中15%按照现行增值税收入分享比例由省、市、县三级分别负担,剩余35%暂由省、市、县三级按照分享比例先行垫付,再由中央财政按照各省上年增值税分享额占比测算,将垫付多于应分担部分按月向省级财政调库,省级财政再将调库后的金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分享比例按月向市级财政、县级财政调库。省以下调整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完善增值税留抵退税地方分担机制及预算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9〕205号)有关规定研究制定。


  (三)落实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政策,合理明确下划消费税收入分享比例。按照中央健全地方税体系改革要求,在征管可控的前提下,落实好消费税改革的各项工作。积极做好我省消费税征收环节改革的各项工作,将部分在生产(进口)环节征收的现行消费税品目逐步后移至批发或零售环节征收,先对高档手表、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等条件成熟的品目实施改革,再按照中央对其他具备条件的品目实施改革试点要求逐步调整完善。对消费税改革调整的存量部分核定省、市、县三级的基数上解中央,增量部分在现行财政体制框架内合理确定省、市、县三级分享比例。省以下具体办法待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政策正式出台后,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税务局等部门研究制定。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财政厅要加强对省以下收入划分改革工作的组织协调,抓紧制定省以下具体实施办法。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建立健全省级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工作的协调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强化协同配合,督促指导本级部门和单位全面贯彻落实。省级有关部门要全力配合改革,协助做好对各地区各行业改革落实情况的跟踪监测。


  (二)严肃财经纪律。各地区要按本方案要求推进改革,严肃查处干预企业经营、操纵税源分布、地方市场保护等违规行为。防止为了短期和局部利益,搞违规政策洼地。各级税务机关要做好改革后税收征管工作,严厉打击虚开发票和偷逃骗税行为,坚决堵塞征管漏洞。


  (三)推进配套改革。本方案确定的省以下收入划分改革措施到位后,各市(州)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对市辖区或州府所在地、非财政省直管县的财政管理体制,理顺市以下各级政府间收入划分关系,均衡各地区间财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是应对当前经济下行压力的关键之举,调整省以下收入划分改革是落实中央减税降费政策的重要保障。各地各部门要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上来,切实抓好本方案的贯彻实施工作,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保障有力的省以下各级财政关系,为减税降费政策落实创造条件,确保让企业和人民群众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收官打下决定性基础,为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提供坚强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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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2-31
文号:黔府发[2019]2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接入验证工作的公告

本公告明确企业自建和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选择新版税控服务器作为开票设备的接入验证工作。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在正式运营时,可自主选择新版税控服务器或原有税控设备。


  一、准备工作


  (一)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准备工作


  1.根据安全代理接口规范做好开发工作;


  2.准备用于部署安全代理的机器;


  3.准备测试用税控服务器;


  4.准备测试用签章服务器。


  (二)税控服务器厂商准备工作


  1.准备两套厂商初始密钥(正式设备厂商保护公钥,测试设备厂商保护公钥),一套用于正式设备,一套用于长期测试设备,并提交到邮箱(地址:dzfptax@163.com);


  2.准备测试税控服务器(应灌入测试密钥、写入测试税控服务器编号)。


  二、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接入验证原则


  (一)非接触式原则。税务机关搭建互联网端测试环境,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可通过公开的测试环境地址,远程登录并开展税控服务器发行、税控服务器设备证书制证、发票监制章申请下载、发票开具、文件传输等工作,实现远程非接触式验证。


  (二)主动申请原则。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完成系统改造优化后,主动向指定邮箱发送相关准备资料和验证申请。税务机关根据提交验证申请信息的先后顺序组织开展验证实施工作。


  (三)充分准备原则。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要充分做好准备工作,严格按照税务机关下发的验证方法和工具,完成自验后再提交税务机关进行验证,验证不通过的,1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验证。


  三、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接入验证流程


  (一)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提交验证申请信息,包括平台名称、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安全管理保证书扫描件(模板见附件)、测试税控服务器编号、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用于接收安全代理软件的邮箱、用于接收测试用平台UKey和测试用税务UKey的收件地址,并发送至邮箱(地址:dzfptax@163.com)。


  (二)税务机关审核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提交的验证申请信息,将测试用平台UKey和测试用税务UKey邮寄至平台方提供的收件地址,将验证方法和工具发送到平台方指定邮箱。


  (三)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使用测试用平台UKey,通过税控服务器安全代理访问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2.0版)测试环境,完成税控服务器发行、税控服务器设备证书制证、发票监制章获取等平台所需初始化操作。


  (四)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使用测试用税务UKey操作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税务UKey版)的“虚拟UKey申请”功能,模拟纳税人将测试用户托管至所需验证的服务平台上,完成纳税人虚拟税务UKey托管申请,同时申领测试所需发票。


  (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使用测试用平台UKey,通过税控服务器安全代理,完成发票开具、发票上传操作,并将上传的发票生成版式文件。


  (六)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将待验证信息(包括:已上传发票的发票代码、号码、开票日期以及本张发票对应的版式文件)提交至邮箱(地址:dzfptax@163.com)。


  (七)税务机关对上报资料进行验证,向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反馈验证情况,并做好记录。验证通过的,即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2.0版)生产环境正式接入(地址:https://skfp.guizhou.chinatax.gov.cn:6002)。


  附件:增值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安全管理保证书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20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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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17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增值税发票开具事项的温馨提示

尊敬的纳税人: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支持广大纳税人加快复工复业,特将有关增值税发票开具事项提示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公告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一个月内完成开具。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尊敬的纳税人,为了您的生产经营不受影响,确保您能够及时享受疫情防控期间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请您在3月份开票前对使用的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进行联网升级,并在开具发票时准确选择减免征收率,谢谢您的合作!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20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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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04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操作的提示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支持关键领域和重点行业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的内容,纳税人应自行对照政策,自主进行增值税免税申报,具体为:


  一、增值税免税申报


  (一)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的“二、免税项目”中选择适用减免性质代码及名称,并填写对应“免税增值税项目销售额”。


  1.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选择减免性质代码“0001120602”。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2.疫情防控期间,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选择减免性质代码“0001120603”。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3.疫情防控期间,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选择减免性质代码“0001120604”。


  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4.疫情防控期间,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品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选择减免性质代码“0001120605”。


  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5.单位和个体户将资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免征增值税,选择减免性质代码“0001120606”。


  (二)一般纳税人请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第18栏或19栏填写免税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免税服务等销售额;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8栏“免税销售额”栏中填写正确数字,并补充填写第9栏、第10栏,即免税销售额填写。


  小规模纳税人请将当期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和免税额分别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2栏“其他免税销售额”、第19栏“本期免税额”对应栏次。


  二、消费税免税申报


  (一)请在《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的第2、3列中选择适用免税性质代码及名称(0002120601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免征消费税),并填写对应的“减(免)金额”等相关数据。


  (二)请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本期减(免)税额”栏中填写正确数字。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20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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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03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

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税务局、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省医保事务中心: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结合我省职工医保基金收支状况,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就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有关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执行期限


  自2020年2月起至2020年6月止,为期5个月。


  二、适用范围


  在各市、州和贵安新区参保的除机关事业单位外的其他各类用人单位,以及电力、铁路系统适用本政策,其单位缴费部分执行减半征收。减征具体类别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本段单位缴费,大额医疗救助等不列入减征范围。


  灵活就业人员同步参照执行减半征收政策。


  三、执行方式


  (一)减征期间缴费额度核定。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原则上根据参保单位2020年1月或2月的申报、缴费额度,按减征政策核定减征期间的应缴费额度。减征期间出现参保职工增减变动的,根据增减变动职工人数和工资额度变化情况相应进行调整。减征期间新成立的参保单位符合减征条件的,按本通知精神减半征收,执行期限至2020年6月。


  (二)已经缴费的处理。对2020年2月已经正常足额缴费的参保单位,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可从2020年3月起将多缴保费冲抵应缴保费。2020年2月已经正常缴费,但出现经营困难后破产、解散等情形的参保单位,在2020年3月不再具备继续参保条件的,应将多缴保费及时清退。对已经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由各统筹地区自行确定多缴部分的处理方式。


  (三)与缓缴政策的衔接。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职工医保费且符合减半征收政策的参保单位,可按统筹地区规定继续执行缓缴政策,缓缴期限原则上不高于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四、待遇享受


  按规定享受减征和缓缴政策的参保单位,在减征和缓缴期间内,参保人员正常享受门诊、住院等各项医保待遇,并按本统筹地区现行政策划入相应的个人账户资金。


  五、基金监测分析与监督管理


  各统筹地区应从4月起,在每月10日前向省医疗保障局报送基金运行分析报告,重点报告基金收支是否平衡、基金支出影响较大类别项目等情况,做好基金运行的跟踪监测。对基金有一定风险的,要及时研判,采取相应的措施。


  要持续加强基金监管,继续保持打击欺诈骗取医保基金的高压态势,坚决查处医疗机构内外勾结的欺诈骗保行为,建立和强化长效监管机制,通过大数据筛查,智能审核监管等信息技术手段,提升对定点医药机构的监管实效。


  继续强化夯实市级统筹,彻底做实统收统支,对不执行或变相不执行统收统支的,要坚决纠正。减征产生的统筹基金收支缺口由统筹地区自行解决,优先由基金历年累计结余予以补足。省和各统筹地区可根据减征情况,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预算。


  六、经办服务


  统筹地区要持续完善经办管理服务,优化办事流程,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切实做到向本经办机构应减半征收单位全面宣传,帮助参保单位及其办事人员了解和执行相关政策和主要经办规程。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并落实好待遇支付,确保个人权益和正常待遇不受影响。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各地经办机构落实减半征收政策。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20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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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03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支持复工复业的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发票开具的温馨提示

尊敬的纳税人:


  为了进一步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明确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根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判定适用的征收率。具体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月底以前的,应适用3%征收率,开具3%征收率的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3月1日至5月31日的,可适用1%征收率或享受免税政策,并开具1%征收率或者免税的发票。


  我省已对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服务终端等信息系统代开发票功能进行优化,纳税人可前通过“非接触式”渠道代开增值税发票,选择阶段性税收优惠政策调整后的征收率。


  同时,在3月1日之后,纳税人发生如下情形,仍可开具3%征收率发票:一是纳税人在3月1日前发生纳税义务,已经申报缴税但未开具增值税发票,3月1日之后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二是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1-2月份,但尚未开具发票的;三是3月1日前已开具3%征收率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或者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四是因为实际经营业务需要,纳税人放弃享受减按1%征收率纳税或免税政策的。


  误开3%征收率发票的纳税人,若符合作废条件,应立即作废;如不符合作废条件,应及时按照红字发票的流程,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20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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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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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指定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邮寄申报地址的通告

为便利纳税人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高效、快捷的网络办税渠道。纳税人可优先通过自然人电子网上税务局(包括手机个人所得税APP、WEB端)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纳税人提供《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预填和申报服务;不方便通过上述方式办理的,也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或到办税服务厅办理。选择邮寄方式申报的,纳税人需将申报表寄送至我省指定的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邮寄申报受理点,邮寄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67号税务大厦2413室,联系人:杨莹,联系电话:0851-86979816。


  为避免因信息填报有误或寄送地址不清而带来不必要的麻烦,请您注意以下事项:


  1.任职受雇单位(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为户籍或者经常居住地)在我省管辖范围的可将申报表寄至指定地点。


  2.邮寄申报的具体日期以邮政部门收寄日戳日期为准。


  3.纳税人请务必清晰、准确、完整地在申报表填写相关信息,尤其是姓名、纳税人识别号、有效联系方式(尤其是电话号码)等关键信息;为提高辩识度,寄送的申报表,建议使用电脑填报并打印后签字。邮寄申报资料不齐全,申报表填写不清晰、不完整或逻辑错误,税务机关将不予受理,并按照法定形式和程序告知。


  4.涉及年度汇算清缴退税的,纳税人应当提供其在中国境内开设的符合条件的银行账户,税务机关按相关规定办理税款退库。纳税人未提供本人有效银行账户,或者提供的信息资料有误,税务机关将通知纳税人更正,纳税人按更正后依法办理退税。


  5.涉及年度汇算清缴补税的,纳税人可以通过网上银行、办税服务厅POS机刷卡、银行柜台、非银行支付机构等方式缴纳。


  6.纳税人请在信封上标注“2019年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便于您的邮寄申报能更准确的投递。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20年3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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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2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我省脱贫攻坚冲刺阶段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有关事项的通告

根据贵州省脱贫攻坚“冲刺90天打赢歼灭战”动员大会会议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省脱贫攻坚冲刺阶段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延长缴费期限


  2020年度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征缴期延长至2020年4月15日。


  二、缴费标准及待遇享受


  参保人员在4月15日前缴纳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个人缴费标准继续按每人每年250元执行,医保待遇享受从2020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4月15日后缴纳的,个人缴费标准及待遇享受按照《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医保发[2019]61号)规定执行。


  三、网上缴费渠道


  为给缴费人提供优质便捷的缴费服务,我省税务机关已开通的微信、支付宝、“智慧税务”APP、金融机构网上银行和金融机构APP等网上缴费渠道不变,建议缴费人尽量选择网上渠道办理缴费业务,降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交叉感染风险。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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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4-02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发布《贵州省省级列名企业名册管理办法》的公告

为加强贵州省大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制定了《贵州省省级列名企业名册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贵州省省级列名企业信息采集表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20年4月30日


贵州省省级列名企业名册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参照《千户集团名册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贵州省省级列名企业(以下简称省级列名企业)是指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根据省内上市公司、省国资委管理的部分大型企业、行业代表性企业以及年度缴纳税额等条件确定的企业集团,包括达到上述条件的单一法人企业。


  本办法所称年度缴纳税额,是指省级列名企业在黔总部及其境内外全部成员企业在贵州省内年度纳税额合计,不包括关税、船舶吨税、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和非税收入,不扣减出口退税和财政部门办理的减免税。


  第三条 省级列名企业名册管理范围分内资企业集团、外资企业集团。


  内资企业集团为纳入企业合并会计报表范围,或虽未编制合并会计报表,但为集团控制且在境内办理了营业执照的各级分公司和子公司以及其他涉税组织机构。其中,集团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外资企业集团为全球总部控股并在境内办理了营业执照的各级分公司和子公司以及其他涉税组织机构。


  第四条 省级列名企业名册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集团名称、上一级企业名称及其他涉税信息等项目,详见《贵州省省级列名企业信息采集表》(附件)。省税务局根据工作需要,适时修订省级列名企业名册信息项目内容。


  第五条 已确定为省级列名企业名单的企业集团总部按年维护集团名册信息,每年应按照要求填报集团总部及成员企业的相关信息,于每年5月31日前,由企业集团总部将《贵州省省级列名企业信息采集表》报送到省税务局;省税务局于每年6月30日前审定集团总部填报的信息。


  第六条 合并重组、破产、注销或未满足本公告第二条有关条件的企业集团,应从名册管理范围内调出。


  第七条 省级列名企业由省税务局按年确定并于每年6月30日前发布在省税务局官方网站,实行按年动态管理。


  第八条 对应报未报、提供虚假名册信息或拒绝报送名册信息的企业集团,情节严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对集团总部及相应成员企业进行处理。对存在上述情形的集团总部及成员企业,税务机关记录相关纳税信用信息,用于纳税信用评价。


  第九条 省税务局在省级列名企业名册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完善省级列名企业名册管理办法;


  (二)确定、调整省级列名企业名单和省级列名企业名册信息项目;


  (三)组织省级列名企业总部报送成员企业名册信息;


  (四)审定省级列名企业的成员企业名册信息;


  (五)其他名册管理工作。


  第十条 列入省级列名企业名单的企业集团在名册管理工作中应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省税务局要求,组织开展名册信息填写、审核和报送;


  (二)根据省税务局反馈的核实结果,组织开展名册信息校正;


  (三)开展集团内部名册管理工作培训,对成员企业提供指导服务;


  (四)其他名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省税务局和企业集团应建立名册管理工作沟通联络机制,企业集团指定专人负责名册管理工作,省税务局为省级列名企业在黔总部提供咨询辅导服务。


  第十二条 省以下各级税务机关,应根据省税务局要求,配合完成省级列名企业名册信息采集、核对工作,并积极从同级财政、市场监管、商务、国资委等部门获取、丰富、完善省级列名企业名册信息。


  第十三条 市级税务机关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服务和管理的重点企业集团名册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发布《贵州省省级列名企业名册管理办法》公告的解读


  为加强贵州省大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夯实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服务管理的重点大企业集团(以下简称省级列名企业)纳税服务和风险管理工作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参照《千户集团名册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7号)等有关规定,省税务局制定发布了《贵州省省级列名企业名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出台《办法》


  省级列名企业名册是开展大企业税收经济分析和风险分析的重要基础。加强名册管理,了解、掌握集团内部管理层级、资产关联关系、地区分布等情况,有助于税务机关明确服务管理范围,提高税收服务管理水平;有助于企业防范税收风险,提升纳税遵从水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根据《千户集团名册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7号),省税务局可参照制定名册管理具体实施方案。


  在这种背景下,通过制定《办法》,进一步明确省级列名企业名册管理工作职责、规范名册管理工作方式、理顺内外部关系,对于完善省级列名企业名册管理体系、提升大企业税收服务管理水平、促进大企业纳税遵从,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如何选定省级列名企业


  省级列名企业的选定是省税务局根据省内上市公司、省国资委管理的大一型企业、行业代表性企业以及年度缴纳税额等综合条件确定的企业集团,包括达到上述条件的单一法人企业。同时,为了解、掌握一些企业的组织结构、基本财务等情况,加强相应的服务与管理,公告规定具有行业代表性企业,不论年度缴纳税额多少,也均纳入省级列明企业范围。


  三、如何调整省级列名企业


  根据省税务局服务和管理需要,省级列名企业名单保持总体稳定,当年新增符合条件的省级列名企业,由省税务局筛选确定或市级税务局推荐。合并重组、破产、注销或未满足《公告》第二条有关条件的企业集团,应从名册管理范围内调出。


  省税务局按年确定省级列名企业名单并于每年6月30日前发布在省税务局官方网站,实行按年动态管理。


  四、省级列名企业名册管理范围包括哪些


  省级列名企业名册管理范围包括省级列名企业在黔总部及其所属成员企业,具体分为内资企业集团和外资企业集团。


  内资企业集团为纳入企业合并会计报表范围,或虽未编制合并会计报表,但为集团控制且在境内办理了营业执照的各级分公司和子公司以及其他涉税组织机构。其中,集团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集团控制”的概念,在实际工作中可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通知》(财会[2014]10号)及其应用指南有关规定执行。


  外资企业集团为全球总部控股并在境内办理了营业执照的各级分公司和子公司以及其他涉税组织机构。


  五、省级列名企业名册信息包括哪些项目


  省级列名企业名册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集团名称、上一级企业名称及其他涉税信息等项目,详见《贵州省省级列名企业信息采集表》。省税务局根据工作需要,适时修订省级列名企业名册信息项目内容。


  六、省税务局在省级列名企业名册管理工作中的职责有哪些


  省税务局在省级列名企业名册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完善省级列名企业名册管理办法;


  (二)确定、调整省级列名企业名单和省级列名企业名册信息项目;


  (三)组织省级列名企业总部报送成员企业名册信息;


  (四)审定省级列名企业的成员企业名册信息;


  (五)其他名册管理工作。


  七、列入省级列名企业名单的企业集团名册管理工作职责有哪些


  列入省级列名企业名单的企业集团在名册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省税务局要求,组织开展名册信息填写、审核和报送;


  (二)根据省税务局反馈的核实结果,组织开展名册信息校正;


  (三)开展集团内部名册管理工作培训,对成员企业提供指导;


  (四)其他名册管理工作。


  八、规范省级列名企业名册管理工作的主要措施有哪些


  对应报未报、提供虚假名册信息或拒绝报送名册信息的企业集团,情节严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对集团总部及相应成员企业进行处理。对存在上述情形的集团总部及成员企业,税务机关记录相关纳税信用信息,相关信息用于纳税信用评价。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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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4-3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2019年度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准备的温馨提示

尊敬的纳税人:


  为做好2019年度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相关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以下简称“42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填报口径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6号)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关联申报


  (一)关联申报主体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关联申报:


  1.年度内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


  2.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但符合42号公告第五条规定需要报送国别报告的。


  企业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且不符合国别报告报送条件的,可以不进行关联申报。


  (二)关联申报期限


  企业需在2020年5月31日前,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就2019年度的关联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三)关联申报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包括22张附表,分为三部分:


  1.基础信息:包括《报告企业信息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汇总表》以及《关联关系表》,共3张表;


  2.关联交易信息:包括《有形资产所有权交易表》《无形资产所有权交易表》《有形资产使用权交易表》《无形资产使用权交易表》《金融资产交易表》《融通资金表》《关联劳务表》《权益性投资表》《成本分摊协议表》《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境外关联方信息表》《年度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分析表(报告企业个别报表信息)》以及《年度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分析表(报告企业合并报表信息)》,共13张表;


  3.国别报告表:包括《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英文)》《国别报告-跨国企业集团成员实体名单》《国别报告-跨国企业集团成员实体名单(英文)》《国别报告-附加说明表》以及《国别报告-附加说明表(英文)》,共6张表。


  (四)关联申报方式


  关联申报方式,包括网上申报、上门申报等两种方式。为减少办税服务厅人员聚集,降低疫情传播风险,更好地保障纳税人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本着“涉税事、网上办,非必须、不进厅”的原则,建议选择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电子税务局的“非接触式”网上申报途径。


  (五)关联申报延期的规定


  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二、国别报告


  (一)国别报告报送主体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企业,应当在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时,填报国别报告:


  1.该居民企业为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且其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最终控股企业是指能够合并其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所有成员实体财务报表的,且不能被其他企业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成员实体应当包括:⑴实际已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⑵跨国企业集团持有该实体股权且按公开证券市场交易要求应被纳入但实际未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⑶仅由于业务规模或者重要性程度而未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⑷独立核算并编制财务报表的常设机构。


  2.该居民企业被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


  (二)国别报告填报原则


  跨国企业集团应当按照各成员实体所在国的会计准则填报国别报告相关表单。


  注:《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中英文表)第3列“收入-关联方”,填报跨国企业集团在第1列填报的国家(地区)每个成员实体与该跨国企业集团在《国别报告-跨国企业集团成员实体名单》(中英文表)中填报的其他成员实体发生交易取得的收入,并按第1列填报的国家(地区)汇总之和。


  (三)国别报告填写语言


  国别报告应当以中英文双语填写,即《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等三张中文表应当使用中文填写;《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英文)》等三张表应当使用英文填写。如果部分实体既无中文名称,也无英文名称,企业应当自行进行翻译,并在《国别报告-附加说明表》中进行说明。


  (四)国别报告豁免规定


  最终控股企业为中国居民企业的跨国企业集团,其信息涉及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豁免填报部分或者全部国别报告。


  企业信息涉及国家安全,申请豁免填报部分或者全部国别报告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同期资料


  (一)同期资料类型


  同期资料分为三种文档,分别是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每种文档分别设定准备条件,企业结合自身情况,只要满足其中一种文档的准备条件就要准备该种同期资料,存在企业需要准备多种文档的可能性。


  (二)同期资料准备主体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准备主体文档:(1)年度发生跨境关联交易,且合并该企业财务报表的最终控股企业所属企业集团已准备主体文档;(2)年度关联交易总额超过10亿元。


  2.年度关联交易金额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准备本地文档:(1)有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照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超过2亿元;(2)金融资产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3)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4)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合计超过4000万元。


  3.特殊事项文档包括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和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准备相应特殊事项文档:(1)签订或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的,应当准备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2)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需要说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应准备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三)同期资料准备与提供时限


  1.主体文档:企业集团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12个月内准备完毕。


  2.本地文档:2020年6月30日前准备完毕。


  3.特殊事项文档:2020年6月30日前准备完毕。


  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30日内提供。纳税人准备好同期资料后可主动提交至主管税务机关。


  企业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提供同期资料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30日内提供同期资料。


  (四)同期资料免除准备规定


  企业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免除准备全部或部分同期资料:


  1.企业执行预约定价安排的,可以不准备预约定价安排涉及关联交易的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且关联交易金额不计入本地文档的关联交易金额范围。


  2.企业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可以不准备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四、税务风险提醒


  (一)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条和六十二条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四十四条规定,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三)依据《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第四条,作为实施特别纳税调查的重点关注对象,根据第四十四条对补征税款加收利息将加5个百分点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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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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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黔财税[2020]33号 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7号)精神,现就全省开展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本公告第一条所称公益慈善事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对公益事业范围的规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条对慈善活动范围的规定。


  三、本公告第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及管理按照现行规定执行。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及管理按本公告执行。


  四、在全省各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社会组织),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应当同时


  符合以下规定:


  (一)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到第八项规定的条件。


  1.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2.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3.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


  4.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


  5.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6.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7.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8.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该法人财产的分配。


  (二)每年应当在3月31日前按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经审计的上年度专项信息报告。报告应当包括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总体情况、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及管理费用情况(包括本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比例情况)等内容。


  首次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应当报送经审计的前两个年度的专项信息报告。


  (三)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占上年总收入的比例均不得低于70%。计算该支出比例时,可以用前三年收入平均数代替上年总收入。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占上年末净资产的比例均不得低于8%。计算该比


  例时,可以用前三年年末净资产平均数代替上年末净资产。


  (四)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支出的管理费用占当年总支出的比例均不得高于10%。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每年支出的管理费用占当年总支出的比例均不得高于12%。


  (五)具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且免税资格在有效期内。


  (六)前两年度未受到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警告除外)。


  (七)前两年度未被登记管理机关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八)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为3A以上(含3A)且该评估结果在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仍在有效期内。


  公益慈善事业支出、管理费用和总收入的标准和范围,按照《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民发[2016]189号)关于慈善活动支出、管理费用和上年总收入的有关规定执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新设立或新认定的慈善组织,在其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当年,只需要符合本条第一项、第六项、第七项条件即可。


  五、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各级民政部门对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公益活动情况,要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及评估等工作。各市(州)民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于每年10月底前将所辖县(市、区)及本级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建议名单进行审核汇总后报省民政厅。由省民政厅审核汇总省本级及各地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社会组织建议名单(见附件1.贵州省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审核汇总名单,2.贵州省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审核汇总名单),于每年11月15日前提出初步意见。根据省民政厅初步意见,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和省民政厅对照本公告相关规定,联合确定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名单,并发布公告。


  (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对象包括:


  1.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将于当年末到期的公益性社会组织;


  2.已被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但又重新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


  3.登记设立后尚未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


  (三)每年年底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民政厅按权限完成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和名单发布工作,并按本条第二项规定的不同审核对象,分别列示名单及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起始时间。


  六、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效期为三年。


  本公告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第一种情形,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自发布名单公告的次年1月1日起算。本公告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第二种和第三种情形,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自发布公告的当年1月1日起算。


  七、公益性社会组织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一)未按本公告规定时间和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专项信息报告的;


  (二)最近一个年度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不符合本公告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


  (三)最近一个年度支出的管理费用不符合本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


  (四)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到期后超过六个月未重新获取免税资格的;


  (五)受到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警告除外)的;


  (六)被登记管理机关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七)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低于3A或者无评估等级的。


  八、公益性社会组织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且取消资格的当年及之后三个年度内不得重新确认资格:


  (一)违反规定接受捐赠的,包括附加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的条件、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性活动、利用慈善捐赠宣传烟草制品或法律禁止宣传的产品和事项、接受不符合公益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捐赠等情形;


  (二)开展违反组织章程的活动,或者接受的捐赠款项用于组织章程规定用途之外的;


  (三)在确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指定特定受益人,且该受益人与捐赠人或公益性社会组织管理人员存在明显利益关系的。


  九、公益性社会组织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且不得重新确认资格:


  (一)从事非法政治活动的;


  (二)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


  十、对应当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由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民政厅核实相关信息后,及时向社会发布取消资格名单公告。自发布公告的次月起,相关公益性社会组织不再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十一、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在接受捐赠时,应当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财政厅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


  企业或个人将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应当留存相关票据备查。


  十二、公益性社会组织登记成立时的注册资金捐赠人,在该公益性社会组织首次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当年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按规定对其注册资金捐赠额进行税前扣除。


  附件:


  1、贵州省-----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审核汇总名单


  2、贵州省-----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审核汇总名单


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民政厅

2020年6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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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6-12
文号:黔财税[2020]3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税务局关于开展2020年市级重点稽查对象随机抽查的公告

为落实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随机抽查制度,坚持公平公正执法,规范税务稽查执法行为,最大限度减少和避免多头重复检查,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税总发[2015]104号),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税务局于2020年6月对本市的市级重点稽查对象,采取随机摇号方式选取了17户企业确定为2020年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对象,现将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对象进行公告:


  贵阳国贸逸天城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贵州睿泽通通讯电子有限公司


  贵州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贵州滔搏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贵州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地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百江西南燃气有限公司


  贵州美杏林商贸有限公司


  贵州建工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筑城恒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远程制药有限责任公司


  贵阳品筑置业有限公司


  贵州格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


  贵阳国贸时代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贵阳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贵州大西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贵州开磷有限责任公司


  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税务局将对上述企业组织开展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工作。


  上级部门交办案件、有关部门转办案件、协查案件、税收违法检举案件、已发现涉嫌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的企业,不列入上述随机抽查范围,稽查时间和频次不受上述限制。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税务局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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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6-1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黔人社发[2020]10号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应对风险、渡过难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我省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实际缴费指数按规定据实计算。


  二、各地要统筹考虑今年减免政策等因素,按程序调整2020年社保基金收支预算。要加强资金调度,做好资金保障工作,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附件:人社部发[2020]49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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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7-14
文号:黔人社发[2020]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黔人社发[2020]12号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22号)精神,为更好地保障广大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现就2020年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和人员范围


  从2020年1月1日起,对2019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


  (一)定额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二)挂钩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照缴费年限和养老金水平双挂钩调整:


  1.缴费年限挂钩。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每满1年增加2.4元,缴费年限不足1年按1年计算。


  2.养老金水平挂钩。与本人基本养老金挂钩,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本人2019年12月基本养老金的0.5%增加。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三)单独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不参加本条第(一)、(二)款调整,按照参加革命工作时间进行调整:


  1.1937年7月6日及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550元;


  2.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530元;


  3.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510元。


  (四)倾斜调整。在按本条第(一)、(二)、(三)款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符合下列条件的退休人员再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符合多项条件的予以累加。


  1.截至2019年12月31日,满70周岁,不足80周岁的退休人员,超过70周岁每超1岁增加7元;满80周岁,不足90周岁的退休人员,超过70周岁每超1岁增加8元;满90周岁及以上退休人员,超过70周岁每超1岁增加9元。计算上述增加金额时,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退休人员的年龄认定以办理退休手续认定的出生年月为准。


  2.1953年12月31日及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三、资金来源


  (一)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不足以支付的,由同级财政按规定筹集解决,不得挤占挪用其他社会保险结余资金。退休人员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按本人退休时个人账户养老金占基本养老金的比例计算个人账户应支付金额,其余金额由统筹基金支付。未建立个人账户或个人账户余额为零的,全部由统筹基金支付。


  (二)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照上述办法执行,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四、其他


  (一)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职人员比照上述办法相应增加退职生活费。


  (二)企业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中办发[2003]29号)精神,2020年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达不到2020年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从2020年1月1日起补足到平均水平。


  (三)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落实。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根据各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工作进展情况,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已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落实;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仍由原单位代发的,经原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原单位代调代发,所需资金暂按原渠道列支,待参保后再进行结算。各级财政部门要保障所需资金及时到位,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做好组织发放工作,确保2020年7月底前企业全部发放到位、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发放到位。


  (四)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措施,直接关系到各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地要高度重视,准确解读政策,正确引导舆论,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全力以赴抓好落实。对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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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7-22
文号:黔人社发[2020]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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