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黔国税函[2016]186号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服务全省农村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市、自治州国家税务局,贵安新区国家税务局,仁怀市、威宁自治县国家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省开展农村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黔党办发[2016]2号)精神,积极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服务全省农村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以下简称“三变”)改革试点,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繁荣,确保2020年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支持服务我省“三变”改革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
全省开展推广农村“三变”试点工作,是为贯彻落实好《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5]49号)精神,破除制约农村发展体制机制障碍,促进农村生产力发展,推动生产关系变革的重要举措;是支持农村体制改革,盘活农村土地资源的重要抓手;是促进农民增收,发挥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优越性,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动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加快推进现代山地特色高效农业发展,探索促进投资、创业、就业、收益多元化,走出农业、农村、农民资产收益扶贫新路子的重要途径;是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推进乡村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载体。全省各级国税机关要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等精神为指导,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落实政策、优化服务,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全力做好推广“三变”改革试点的税收服务工作,为全省农村的改革发展做出积极贡献,为全省精准扶贫、同步小康作出贡献。
二、用足用好政策,助推我省“三变”改革试点工作
全省各级国税机关要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主动作为,积极支持“三变”改革试点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凡是税收优惠都要不折不扣地兑现,凡授权省级及以下国税机关掌握幅度的税收优惠政策一律按上限执行,实现政策效应最大化。
(一)认真落实支持农业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是落实好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包括《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内的所有农产品、农民专业合作社、“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免征增值税,符合条件的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二是落实好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包括种植、养殖、农产品初加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所得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认真落实支持农村金融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是落实好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二是落实好支持农村信用担保方面的政策。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内免征增值税;三是落实好农村金融机构对农户小额贷款利息和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减计收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等税收政策,对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实施分类简易税前扣除,简化资料,增强金融企业抵御风险的实力,为“三变”改革提供资金支持。
(三)认真落实促进土地使用权流转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
鼓励和引导“三变”改革试点健康发展的税收政策(附件1),省局将适时在贵州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gz-n-tax.gov.cn/)-信息公开-政策法规-政策汇编栏目中进行公开。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三变”企业税收政策的宣传辅导工作,积极落实有关“三变”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强化宣传辅导,支持我省“三变”改革试点工作
(一)加强税法宣传辅导
各级国税机关要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务网站、纳税人例会、专题辅导会、送政策上门等渠道和形式,大力宣传支持农村农业加快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帮助企业熟悉、掌握和运用好有关税收政策。对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三变”企业,积极引导其备案享受和按政策规定办理涉税事项;对涉税业务处理不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应及时提醒企业予以纠正。对重点“三变”企业,主管国税机关要主动上门了解企业经营业务情况及税收政策诉求,根据企业实际及税收政策需要,做好“一对一”的税收政策专项服务,提供个性化的纳税服务, 研究涉税业务处理复杂等情况而可能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
(二)简化程序优化服务
一是简化程序,精简资料。凡非必须的程序和环节,一律删减,限时办结,最大限度减轻“三变”企业负担;凡征管档案已有的资料,一律不再要求企业重复报送。二是推行预约服务,指定专人负责,对“三变”企业相关申请、审核、备案项目进行专事专办、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跟踪服务。三是继续与银行开展“银税贷”、“税易贷”服务,为“三变”企业拓展融资渠道。四是继续认真落实取消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和发票工本费的政策,对“三变”企业办理税务登记事项、申领发票不再收取工本费,降低企业办税成本。
四、狠抓工作落实,主动服务我省“三变”改革试点工作
(一)主动作为明确责任
一要主动作为。进一步增强服务“三变”改革的责任感使命感,准确理解把握好“三变”改革的内涵要旨及其重大意义、总体目标和具体要求,主动跟进改革,发挥税收职能,找准服务改革的切入点。二要协作配合。围绕省委省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的总体安排部署,强化全局观念、大局意识,主动加强与各部门之间的协调、沟通和配合,在各级政府主导下,横纵联动、同频共振,形成税务机关服务“三变”改革的强大合力,共同协商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保持工作步调一致,确保国家税收政策得到及时准确的贯彻落实,大力支持我省“三变”改革试点工作加快发展。三要精准发力。各县(市、区)国税局要在“三变”改革中落实主体责任,认真落实好“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各项要求,找准“三变”改革中企业的难点和痛点,精准发力,积极建言献策,提供政策服务,更加精准地推进税收服务“三变”改革的各项工作。
(二)加强督查强化分析
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支持“三变”改革试点有关税收工作的督促检查,开展税收支持改革试点工作效应分析,及时向各级政府报送“三变”企业效应分析专题报告,为各级政府提供决策支持。省局将适时了解支持“三变”改革试点相关工作情况和存在问题,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进行问责,使支持“三变”改革试点工作真正取得实效。
(三)定期报告总结经验
各市(州)国税局、贵安新区国税局要认真总结本地区支持“三变”改革试点工作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建立服务“三变”纳税人台账,并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将工作报告及《“三变”改革试点税收政策落实情况统计表》(附件2)上报省局货物劳务税处和所得税处。
附件:
1. 鼓励和引导“三变”改革试点健康发展的税收政策.doc【附件前前往电脑端下载】
2.“三变”改革试点税收政策落实情况统计表.xls【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6月28日
法规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16年减免税统计调查工作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工作安排,结合我省国地税合作工作规范的相关规定,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开展2016年减免税统计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查目的
系统、翔实地掌握我省减免税情况,贯彻落实好国家各项减免税优惠政策,全面掌握减免税政策执行情况,分析研究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效应,不断加强和深化减免税政策效应量化分析工作,提高减免税政策管理水平,进一步规范减免税申报制度。同时,通过开展减免税统计调查工作,接受纳税人减免税政策咨询,及时告知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为纳税人做好纳税服务,使减免税调查过程成为税务机关送政策上门的服务过程。
二、调查范围
(一)调查对象。2015年12月31日前,所有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纳税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二)调查税种。地税部门负责调查由地税部门征收管理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除外)、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烟叶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国税部门负责调查由国税部门征收管理的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利息)和车辆购置税。不包括教育费附加等非税收入减免。
(三)调查时间。2016年减免税统计调查时间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按企业会计年度。
(四)填报口径。统计调查的减免税均为实际发生的各税种减免税。征前减免税额,按享受的减免税政策直接计算填报;退库减免税额,按经税务和财政部门审批并实际退库的数额填报。对当年已审批,但实际未退税或实际未抵减的,不作统计。
三、调查方式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纳税人,须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发放的《2016年企业减免税调查表》、《2016年减免税分类及代码表》及《2016年企业减免税调查表填报说明》的具体内容和要求逐项填报。减免税调查软件由省局统一下发。《2016年企业减免税调查表》等资料可从贵州省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www.gz-1-tax.gov.cn)、贵州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www.gz-n-tax.gov.cn)下载或从主管税务机关获取。
四、报送时间
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时间内报送。
五、咨询方式
纳税人在填报《2016年企业减免税调查表》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也可拔打服务电话“12366”进行咨询。
请广大纳税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地配合做好减免税统计调查工作,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确保资料真实,数据准确,填报及时。各级税务机关将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做好调查信息的保密工作。
特此公告。
相关附件:2016年企业减免税调查表.xls【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6月30日
法规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规定,现将纳税人代开发票(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由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除外)办理流程公告如下:
一、办理流程
(一)在“一人一窗一机双系统”办税服务模式的国地联合办税服务厅,纳税人按照以下次序办理:
1.在办税服务厅指定窗口:
(1)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见附件);
(2)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在同一窗口申报缴纳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资源税以及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项目部的企业所得税等有关税费。
3.在同一窗口领取发票。
(二)在国、地税互设窗口办税服务模式的国地联合办税服务厅,纳税人按照以下次序办理:
1.在办税服务厅国税指定窗口:
(1)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2)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在同一窗口缴纳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由国税负责征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项目部的企业所得税等相关税费。
3.到地税指定窗口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资源税以及由地税负责征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项目部的企业所得税等有关税费。
4.到国税指定窗口凭相关缴纳税费证明领取发票。
(三)在自助办税终端代开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按照以下次序办理:
1.自然人通过身份证件扫描登录方式登录自助办税终端代开发票。
2.在自助办税终端缴纳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等相关税费。
3.持自助办税终端打印的发票到办税服务厅指定地税窗口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资源税以及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项目部的企业所得税等有关税费,并加盖代开发票章。
二、各地税务机关要在本公告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在办税服务厅公开联合办税服务厅办税模式、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办理流程、办税服务厅窗口职能,切实将简化、优化办税流程落到实处。
三、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所需资料,仍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第二条第(五)项执行。
本公告自2016年11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doc【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11月8日
法规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贵安新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为加强贵安新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切实做到税负公平、统一,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公告》(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7号)精神,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贵安新区实际,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对贵安新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分行业应税所得率进行如下调整:
贵安新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表
贵安新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要认真组织实施,对执行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确定贵安新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同时停止执行。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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