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甘政办发[2020]77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持续深化全省“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增强行动自觉


  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重要抓手,有利于进一步降低企业制度交易成本和生产经营成本,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内生动力。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以“谁跟企业过不去,我们就跟谁过不去”的鲜明态度,持续多维度、立体化、全方位推进营商环境优化,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更大激发市场活力。要切实把工作任务牢牢扛在肩上,担当作为,真抓实干,围绕强化为市场主体服务,创新推出更多实招硬招,采取改革的办法破解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堵点痛点,既注重企业眼下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又着眼打破制约企业长期健康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给市场主体创造更大的发展空间。


  二、靠实工作责任,强化任务落实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对照《实施意见》提出的6个方面20条具体任务,主动认领各自工作任务。牵头部门要切实担起责任,所涉及部门和单位要按职责分工协同配合,围绕市场主体需求和我省工作实际,研究推出更多务实管用的改革举措。要创新体制机制,借助信息技术手段,采取科学管理方式,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提升工作质量效率。有关改革事项涉及地方法规调整的,要按照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要求,抓紧按程序推动相关地方法规的立改废释。


  三、加强督导检查,确保取得实效


  各地各部门要增强责任意识,切实加强对贯彻落实《实施意见》工作的组织领导,对涉及多个部门的任务,要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加强沟通联系和协调配合,形成推进工作的强大合力。要加强对落实工作的督导检查,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采用清单管理方式,跟踪问效,对工作落实不到位、进度明显滞后的,视情采取通报、约谈等措施,督促推进整改。要加强舆论宣传和监督,引导市场主体和群众支持和参与改革。省政府办公厅将对《实施意见》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促,推动各项工作任务和措施落到实处。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相关落实情况年底前报省政府。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8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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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8-05
文号:甘政办发[2020]7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甘肃省资源税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

为了加强资源管理,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以下简称资源税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对资源税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作如下决定:


  一、资源税法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税目,我省应税矿产品适用税率,按照所附的《甘肃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执行。对目前我省已探明储量但尚未开采的矿产品,开采并生产经营后,根据资源税法所附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所属应税矿产品税率幅度的最低税率征收,待生产经营稳定后,再按程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决定适用税率。


  二、资源税法规定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税目中,地热实行从量计征,矿泉水、天然卤水实行从价计征,石灰岩、其他粘土、砂石实行从量计征和从价计征相结合的方式。


  三、符合资源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以下办法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矿产品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造成意外事故,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超过上年度企业主营业务收入50%的,自遭受重大损失次月起,连续12个月减征50%资源税。


  (二)纳税人开采销售伴生矿,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伴生矿暂不计征资源税;没有分开核算的,伴生矿按主矿产品的税目和适用税率计征资源税。


  (三)纳税人开采低品位矿,按其应纳税额的50%减征资源税。


  (四)纳税人开采尾矿,免征资源税。


  符合上述规定的,由纳税人申报享受减征免征政策,《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采矿许可证》等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各级税务机关与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部门建立工作协作机制。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不能准确判定企业开采、销售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以及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可提请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部门出具意见。


  四、本决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附:


甘肃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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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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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暂停办理社保费征缴业务的通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系统升级有关工作安排,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将实施系统停机升级。停机期间,社保费征缴业务暂停办理,现将具体事项通告如下:


  一、暂停办理业务的时间及范围


  2020年8月25日18:00至2020年8月31日23:00,甘肃省税务机关暂停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险种的征收业务。税务征缴有关的办税服务厅、银行柜面、银行APP、微信、支付宝、代征客户端、单位客户端等渠道暂停服务。


  二、注意事项


  (一)请广大缴费人及时掌握当地税务部门的停机工作安排,合理安排缴费时间,提前办理系统停机期间的缴费业务,避免影响正常缴费。


  (二)服务暂停期间,请广大缴费人及时关注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和各办税服务厅通知公告。如有疑问,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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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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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 甘肃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甘肃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办法〉等11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0年8月3日十三届省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唐仁健

2020年8月10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甘肃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办法》等11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了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确定的目标任务,省政府对涉及政府职能转变、“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食品药品安全、疫情防控等方面的政府规章,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和上位法相关规定进行了清理,决定对《甘肃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办法》等11件政府规章作出如下修改:


  二、甘肃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删去第六条、第九条。


  2.将第七条修改为“房产税按年计算,分次缴纳。每年5月、11月为征收入库期,纳税人可自行选择一次性申报缴纳全年房产税。


  依照房产租金缴纳房产税的,可在开具发票时缴纳”。


甘肃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制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属房产税开征范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缴纳房产税。


  第三条 房产税由单位或个人申报,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征收。


  第四条 房产税纳税义务人的所有房产,包括生产性用房和非生产性用户,不论其是否使用,凡按财政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列入“固定资产”的,均应缴纳房产税。


  第五条 根据《条例》第三条规定,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的县(市、区)税务局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第六条 房产税按年计算,分次缴纳。每年5月、11月为征收入库期,纳税人可自行选择一次性申报缴纳全年房产税。


  依照房产租金缴纳房产税的,可在开具发票时缴纳。


  第七条 新建或购买的房屋应于建成或购买后三十日内办理纳税申报登记。如新建房屋竣工决算未作出,应按预算申报纳税,待工程决算作出后,再行结算税款,多退少补。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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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8-10
文号: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甘政办发[2020]86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关于切实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8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切实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企业家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进一步发挥民营企业在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作用,推动全省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进一步放开民营企业市场准入


  1.进一步向民营企业开放公共服务领域。加快“两新一重项目库”“PPP项目库”“民间投资项目库”三库建设和推介。推进PPP项目征集、遴选、储备,有效引进社会资本参与。在通信、电力、交通、物流、教育、养老、医疗、数字化等领域,围绕新型城镇化、5G基建、特高压、城际高速铁路和城际轨道交通、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大数据中心、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等谋划补短板项目,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和运营。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城乡一体化发展、生态修复、环境保护等外贷项目实施领域。(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农村厅、省通信管理局、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政府国资委等分工负责;以下均需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组织实施,不再一一列举)


  2.鼓励民营企业进入自然垄断领域。放开竞争性业务,支持民营企业进入电力、电信、铁路、石油、天然气等重点行业和领域。吸引更多民营资本参与增量配电网建设,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宽带接入网络设施建设和运营。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油气勘探开发、炼化和销售,鼓励民营企业建设原油、天然气、成品油储运和管道输送等基础设施。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参与原油进口、成品油出口。(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工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政府国资委、省金融监管局、省通信管理局、中石油甘肃销售公司、中石化甘肃石油分公司、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省工商联等分工负责)


  3.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家重大战略和重大项目实施。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参与西部大开发、“一带一路”、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乡村振兴等重大战略和“两新一重”、兰西城市群、十大生态产业、现代丝路寒旱农业、榆中生态创新城等重大项目。在重大规划、重大项目、重大工程、重大活动中积极吸引民营企业参与。支持民营企业在重点国家城市建设海外仓、特色商品展示展销中心,扩大进出口贸易。(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住建厅、省工商联等分工负责)


  4.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坚持存量清理和增量审查并重,对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涉及民营经济活动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推进产业政策由差异化、选择性向普惠化、功能性转变。建立面向各类市场主体有违公平竞争问题的投诉举报和处理回应机制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公共资源交易局、省司法厅、省信访局等分工负责)


  5.破除招投标隐性壁垒。完善“阳光招标采购平台”,对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不得设置与项目特点和实际需求无关的企业性质、规模、业绩等隐性壁垒。严禁行业部门自主设置市场主体和中介机构入围、备案、登记等行为。完善招投标程序监督与信息公示制度,对依法依规完成的招标,不得以中标企业性质为由对招标责任人进行追责。(省财政厅、省公共资源交易局、省工商联等分工负责)


  6.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对国务院和省政府核准目录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不见面备案”,由企业进行网上告知性备案,项目单位自行打印备案证明文件,后续审批部门不得要求项目单位提供书面备案文件。扩大全程代理服务范畴,能代理的全代理。(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等分工负责)


  7.开辟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对县级以上政府规划中已经明确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对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且资金已落实的政府投资项目,可直接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或实施方案;为应对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合并为可行性研究报告(代初步设计)进行审批,合并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达到初步设计深度。(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旅厅、省卫生健康委等分工负责)


  二、切实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


  8.继续推进减税降费。认真落实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各项政策,帮助企业准确掌握并及时享受各项优惠政策。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企业,依法核准其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对小微企业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工会经费,实行全额返还支持政策。(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工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省市场监管局、省金融监管局、省工商联、省总工会等分工负责)


  9.继续降低房屋租金成本。对承租国有房屋用于经营、出现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鼓励出租人考虑承租人实际困难,减免或延期收取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房屋租金。转租、分租国有房屋的,要确保免租惠及最终承租人。因减免或延期收取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省政府国资委、省财政厅等分工负责)


  10.进一步降低用能成本。严格落实国家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支持政策,2020年12月31日前,降低除高耗能行业外一般工商业、大工业电力用户到户电价5%。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降低15%左右。切实加强价格监管,确保民营企业及时足额享受降价红利。(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省通信管理局等分工负责)


  11.继续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切实降低中小微企业用工成本,严格落实国家降低企业用工成本政策要求,免征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至2020年底。(省人社厅、省工商联、省工信厅等分工负责)


  12.降低企业项目建设成本。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因资金筹措不到位造成工程款拖欠。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工程建设保证金收取标准。(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旅厅、省卫生健康委等分工负责)


  13.探索建设“标准地”模式。进一步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益,探索推行“标准地”出让方式,研究提出主导产业、项目方向、投资强度等相关指标,一次性公示出让条件,推动项目实现“拿地即开工”。率先在兰州新区、国家级和省级各类园区及三大国际陆港开展试点工作,鼓励试点区域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给予相应奖励。(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等分工负责)


  14.宽容审慎认定失信行为。按照审慎、灵活处理的原则,进一步优化失信行为认定和记录标准。对2020年底前到期的普惠小微贷款本金、2020年底存续的普惠小微贷款应付利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申请,给予一定期限的延期还本付息安排,最长可延至2021年3月31日。对实施延期还本付息的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企业征信记录。已列入失信名单的,满足修复条件后,经企业按程序申请,及时予以信用修复。(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金融监管局、甘肃银保监局等分工负责)


  三、加大民营企业发展奖补力度


  15.继续实施全省经济贡献奖。根据省级重大招商引资企业对省级新增财力的贡献程度,5年内按不高于80%的比例,分档实施奖补,奖补比例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增加,奖补资金企业应用于增加研发投入及投资再生产等。(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工信厅等分工负责)


  16.补贴企业研发成本。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重点支持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的中小微企业,对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额度全省排前10名的,给予20万元资金奖励。对年度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下的中小微企业,按照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进行奖补,对连续3年达到3%的奖补5万元、达到4%的奖补10万元、达到5%以上的奖补20万元。(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等分工负责)


  17.积极实施股权投资。鼓励民营企业使用绿色生态产业发展基金,对有需求的新投资省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给予不低于注册资金10%的股权投资。(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等分工负责)


  18.统筹使用财政奖补资金。统筹使用8亿元招商引资、省级科技计划、省科技创新、工业转型升级、数据信息发展等专项资金,奖励符合条件的招商引资等重大项目。全省高质量发展10亿元奖金、1万亩土地奖励,重点用于高质量发展和招商引资考核排名前三的市州。(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等分工负责)


  19.大力吸引总部企业集聚。对符合引进总部企业奖励条件的企业,省政府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我省企业首次进入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国内行业细分排名前30位,在本省形成省级财力不低于500万元的企业,省政府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奖励金额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增加。(省商务厅、省工信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工商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分工负责)


  20.大力支持大数据企业。对符合产业投向、环保政策、全省数字化建设重点领域确定引进的大数据企业(不含生产虚拟货币的企业)生产用电,从投产投运之日起,到户电价按每千瓦时028元执行。(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工信厅、省市场监管局、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等分工负责)


  21.及时兑现企业骨干奖励。对符合条件的新引进全省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高管、核心技术人员,对省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发挥作用的金融机构、科研院校、中央驻甘和省级企业团队,根据其贡献程度给予相应奖励。(省商务厅、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工商联等分工负责)


  四、鼓励新个体经济健康稳定发展


  22.积极培育新个体经济。大力发展新业态经济,提供多样化就业机会。加大培训和宣传力度,创造条件支持微商电商、网络直播。允许使用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个体工商户。鼓励大学生通过推广互联网平台就业。大力推广和发展各类平台,引导企业在进行互联网经营中降低服务费,吸引更多线上创业经营者。(省工信厅、省商务厅、省人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金融监管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等分工负责)


  23.大力发展微经济。注重激发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力和创造力,支持符合条件的兼职就业、副业创业。规范社交、短视频平台,鼓励微创新、微应用、微产品、微电影等创新模式。发展“宅经济”“夜经济”“微电影”“微旅游”,促进线上直播等新业态、新模式规范健康发展。(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等分工负责)


  24.加强返乡创业政策保障。引导新毕业大学生、返乡能人等开展“互联网+乡村旅游”,引导各类社会资本进入“互联网+乡村体验”等创业项目,优先支持符合甘肃示范基地的返乡创业示范项目。优先支持吸引返乡入乡就业的产业项目。支持对乡村创业者的创业培训。对首次创业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返乡入乡创业人员,可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对符合条件的返乡入乡创业人员按规定给予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和培训补贴。对返乡创业失败后就业和生活遇到困难的人员,及时提供就业服务、就业援助和社会救助。(省人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工信厅、省文旅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等分工负责)


  五、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参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25.坚持各类投资主体一视同仁。对进入交通基础设施的各类经济体一视同仁,不得在国家规定之外设立限制民营企业参与项目投标的其他条件,不得要求参与招标的企业提供明显超出项目特点和实际需求的资质资格、业绩、奖项。(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等分工负责)


  26.推广站城融合开发新模式。鼓励民营企业通过独资、股权合作等方式参与各类枢纽综合开发。允许民营企业参与铁路项目建设和客货站场综合性经营开发。在改扩建各类站场枢纽中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建设以站场枢纽为载体的城市商业综合体,提升公铁联运水平。(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国资委等分工负责)


  27.鼓励民营企业参与机场建设。结合甘肃机场布局规划,积极支持各类企业参与以货运功能为主的项目建设。积极支持企业获取航空货运航权,带动我省物流上下游产业融合;在兰州、敦煌、天水等地区,优先布局一批符合条件的企业参与机场服务配套设施建设运营。(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国资委等分工负责)


  28.鼓励各类企业参与公路服务区建设经营。允许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停车设施、新能源充电桩、服务区清洁供暖、交通物联网、互联网等智能技术开发建设。鼓励民营企业参与拥堵治理、交通大数据平台建设等服务。在维修、驾培、物流、公路、航运等领域一视同仁,允许各类资本参与绿色交通发展。(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国资委、省工信厅、省通信管理局等分工负责)


  29.改进项目管理优化支付环节。项目建设贷款承诺费、资金管理费、工程尾款、保证金等费用收取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不得另立名目。项目管理单位在政策范围内要不断优化支付方式和环节。交工验收且投入运营的项目原则上不得晚于1年内开展竣工验收。工程尾款和保证金可在第三方金融机构监管、确保承包企业有承担能力的前提下,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按照业主指令先行支付给承包企业。(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国资委等分工负责)


  30.支持民营企业享受同等支持政策。在公益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民营企业与其他市场主体享有相同投资支持政策。及时出台大力推进PPP工作有关政策,重点支持民营企业投资建设铁路、高速公路等重大交通项目。对企业投资的重大交通项目配套外部电源电力工程,相关建设成本费用纳入省级电网输配电成本,通过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回收。支持民营企业参与交通基础设施项目股改上市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交通领域民营企业在科创板上市。(省交通运输厅、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省金融监管局、甘肃证监局、甘肃银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等分工负责)


  六、保障民营企业参与公共卫生应急体系建设


  31.鼓励民营医疗检测企业参与公共卫生应急检测。充分发挥第三方医疗检测机构优势,鼓励第三方医疗检测机构开展临床实验室聚合酶链反应(PCR)、基因测序等病原微生物检测,鼓励民营医疗机构建设核酸检测实验室,提高全省社会医疗检测能力,满足核酸检测需求。(省卫生健康委、省药监局、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等分工负责)


  32.鼓励民营医院参与后备应急救治建设。加快推进全省重大疫情快速反应救治能力建设,鼓励服务能力较强的综合性民营医院参与建设可转换病区,改造现有病区和影像检查用房,确保能在应急状态达到传染病救治防护要求。(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等分工负责)


  33.支持民营企业参与产能备份建设。鼓励支持民营企业根据自身主营业务范围和优势,同等条件入选全省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应急需求储备企业目录,同等享受国家各项优惠补贴政策。通过新设专用和通用生产线、改造已有生产线、保留闲置生产线等方式建立必要的产能备份。(省工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等分工负责)


  七、进一步加强民营企业融资支持


  34.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新型融资试点。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全省基础设施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实现权益份额公开上市交易。聚焦重点行业,帮助和支持民营企业参与仓储物流、收费公路、水电气热、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固废处理等污染治理、信息网络、智慧能源等项目试点申报。申报和审查工作对各种所有制企业、本地和外埠企业一视同仁、公平对待,试点项目成熟一个及时申报一个。(省发展改革委、甘肃证监局、省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工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住建厅等分工负责)


  35.完善银行保险业服务体系。深化联合授信试点,健全授信尽职免责机制,在内部绩效考核制度中落实对小微企业贷款不良容忍的监管政策。结合“牛羊菜果薯药”等特色产业,提供与生产周期相匹配的信贷产品。在风险可控前提下,鼓励和引导保险机构加大信用保证保险力度,针对民营企业开发更多增信服务和产品。加强民营企业信贷服务与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信息技术的深度融合,推广线上模式的小额贷款。强化金融机构内部考核激励,提高民营企业融资业务权重,重点对其服务企业数量、信贷质量进行综合考核。引导地方法人银行下沉经营管理和服务重心。(甘肃银保监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省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工信厅、省税务局等分工负责)


  36.完善民营企业直接融资支持制度。鼓励民营企业控股或参股的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增发新股和发行可转换债券等方式在资本市场再融资,加大政府投资基金对民营企业股权投资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起设立民营企业支持基金,依法合规支持资管产品和保险资金,通过投资私募股权基金等方式参与民企纾困。积极吸引社会力量参与民营企业债转股。鼓励通过债务重组和再融资等方式,合力化解股票质押风险,引导民营企业提升资本市场利用水平。(省金融监管局、甘肃证监局、甘肃银保监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等分工负责)


  37.健全民营企业融资增信支持体系。推进依托供应链的票据、订单等动产质押融资,鼓励第三方建立供应链综合服务平台。民营企业以应收账款申请担保融资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自企业提出确权请求之日起30日内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健全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对民营企业贷款规模增长快、户数占比高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提高风险分担比例和贷款合作额度。推动抵质押登记流程简便化、标准化、规范化,建立统一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公示系统。积极探索建立为优质民营企业增信的新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中小民营企业风险补偿基金,研究推出民营企业增信示范项目。发展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以市场化方式增信支持民营企业融资。(省金融监管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保监局、甘肃证监局、省财政厅、省工信厅、省政府国资委、省住建厅、省发展改革委等分工负责)


  八、健全平等保护的法治环境


  38.持续完善平等保护机制。加大对民营企业的刑事保护力度,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的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的界限,防范刑事执法介入经济纠纷,防止选择性司法。提高司法审判和执行效率,防止因诉讼拖延影响企业生产经营。提高仲裁和公证对涉及民营企业民商事纠纷的质量和效率,加大对困难民营企业的法律救助,依法缓减免相关费用。引导公证机构对民营企业知识产权设立、运转等环节提供公证服务,实现全过程保护。保障民营企业家在协助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时的人身和财产合法权益。坚决杜绝违法违规向企业收费或者以各种监督检查的名义干预企业自主经营权。(省委政法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纪委监委、省市场监管局、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信访局、省工商联等分工负责)


  39.严格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建立涉政府产权纠纷治理长效机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依法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产与合法财产,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为违法所得的,不得判决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严格区分企业法人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在处理企业犯罪时不得牵连企业家个人合法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省委政法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信访局等分工负责)


  40.严格落实中小企业账款防止拖欠机制。加大审计监察对拖欠民营企业款项的单位及责任人查处问责力度,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使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约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但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省工信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纪委监委、省工商联等分工负责)


  41.开展涉企遗留问题专项整治。依法加快涉企案件立案、审理、执行速度。开展涉企积压案件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加大力度清理积案,提高涉企积压案件的审结率和执结率。对政府行为造成的历史遗留问题,建立清单台账,实行动态销号。完善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持续甄别和纠正侵犯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对涉及重大财产处置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予以纠正并赔偿当事人的损失。(省商务厅、省委政法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工信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国资委、省信访局、省金融监管局、甘肃银保监局、省工商联、省纪委监委等分工负责)


  九、鼓励引导民营企业改革创新


  42.引导民营企业深化改革。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加快建立治理结构合理、股东行为规范、内部约束有效、运行高效灵活的现代企业制度,重视发挥公司律师和法律顾问作用,探索开展民营企业公司律师试点。鼓励民营企业建立具有公平性、竞争力和激励性的用工制度和薪酬体系,推动质量、品牌、财务、营销等精细化管理,推行科学完善的绩效考核体系。(省委统战部、省工商联、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甘肃证监局、省司法厅、省人社厅等分工负责)


  43.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创新发展。支持民营企业建设国家级和省级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等,加强行业共性技术问题的应用研究。积极推荐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参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重点研发计划等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支持和鼓励民营企业牵头或参与省级重点研发计划,开展新产品、新设备、新技术的研发与集成创新。完善全省大型科学仪器平台资源信息,向民营企业开放科研仪器。鼓励民营企业积极申领科技创新券,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备案。(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工商联等分工负责)


  44.保障民营企业专业人才待遇。将民营企业符合条件的高技术管理人才、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纳入《“陇原人才服务卡”制度实施办法》实施范围,可享受户籍办理、社保办理、税收减免、就业保障、免费旅游等优惠政策。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以科技成果入股、科技成果收益分成、科技成果折股、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票(份)期权等方式进行激励。畅通科技创新人才向民营企业流动渠道,引导民营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推动民营企业科技进步。兰州新区、榆中生态创新城探索打造甘肃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示范区。(省委组织部、省委统战部、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分工负责)


  45.鼓励民营企业转型升级优化重组。支持民营企业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要素,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融资租赁等方式参与省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鼓励民营企业和省属国有企业共同设立项目公司、股权投资基金,共同投资基础设施行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及开展境外投资。对暂时经营困难但具有发展潜力的企业,综合运用重整、和解等手段,促进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和企业转型升级。畅通市场化退出渠道,完善企业破产清算和重整等制度,提高注销登记便利度,进一步做好“僵尸企业”处置工作。(省政府国资委、甘肃证监局、省工信厅、省法院、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联分工负责)


  十、建立完善沟通联系机制


  46.建立推动民企发展专门机制。成立民营企业工作专班,协调推动民营企业发展。建立健全政府、企业、行业协会与民营企业家定期对接、磋商制度,建立企业家接待日、座谈会、专题会等政商常态化沟通交流机制。定期向企业家通报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听取企业家对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建议。(省促进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等分工负责)


  47.完善涉企政策制定机制。吸引优秀民营企业家参与政府智囊机构,在制定涉企政策时充分听取企业意见建议。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引导民营企业加入标准制定和技术攻关。建立涉企政策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跟踪落实机制,推动解决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问题。(省促进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等分工负责)


  48.持续提升企业获得感。积极探索让企业精准享受各项政策红利的新方式。及时整合行业部门涉企政务数据资源,加快推行惠企政策精准推送和“不来即享”服务,持续改进完善涉企政策精准推送和“不来即享”服务系统,汇总涉企优惠政策信息,“点对点”直接向企业推送,实现“让信息多跑路、让企业少跑腿”,打通涉企优惠政策落地关键环节。(省促进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工负责)


  49.营造亲商重商社会环境。加大全省民营经济工作信息的有效供给,加强涉企舆论环境建设,在继续加大传统媒体宣传优势的基础上,充分挖掘门户网站、微博、微信、短视频等新媒体平台的宣传特点,主动讲好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故事,传递陇原企业好声音。进一步加大对支持民营企业法规政策的公益宣传,依法加强对各类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行为的舆论监督。相关行业部门门户网站在显著位置开辟涉企支持政策宣传互动专栏(频道、浮窗),及时发布消息,主动解读最新政策,积极回应企业关切。(省委宣传部、省工商联、省促进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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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8-24
文号:甘政办发[2020]8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甘政办发[2020]87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甘肃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甘肃矿区办事处,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残联、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人社厅修订的《甘肃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甘肃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7]105号)同时废止。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8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甘肃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省残联 省发展改革委 省民政厅 省人社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甘肃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100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民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2015号)和《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8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是指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 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以下简称《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第五条 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 征收缴库


  第六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第七条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残疾人证》(1至2级)或《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八条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度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折算办法:平均用工人数=全年用工人数÷12)。


  自2020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第九条 自2020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保障金。


  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按照甘肃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


  第十条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保障金由单一标准征收调整为分档减缴征收。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含)-1.5%之间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保障金。


  第十一条 保障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第十二条 保障金一般按月缴纳,用人单位也可选择按年缴纳,按年缴纳的征收期为7月至12月。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保障金。在申报时,应提供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三条 各级税务部门应当定期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发现用人单位申报不实、少缴纳保障金的,应当催报并追缴保障金。


  第十四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做好保障金征收工作。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如实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后,确定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并及时提供给税务部门。


  第十五条 保障金征收程序。


  (一)每年3月31日前,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通过公共媒体发布《年审通告》。用人单位按《年审通告》要求到用人单位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确认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数。


  (二)用人单位可于每月15日前向税务部门填写报送《甘肃省残疾人保障金专用申报表》,申报缴纳保障金。若有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同时出具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的《甘肃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认书》原件,用人单位必须保证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税务部门按照用人单位提供的《甘肃省残疾人保障金专用申报表》和《甘肃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认书》征收保障金,开具税收票证。


  第十六条 税务部门征收的保障金全额缴入同级国库,具体缴库办法按照省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税务部门应积极采取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方式征缴保障金。


  第十八条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保障金。如减免政策调整的,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


  申请减免缓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应于每年3月31日前持书面申请报告、《保障金申请减免审批表》、遭受灾害有效证明、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由同级残疾人联合会按有关规定审批,并在5月31日前将审批结果反馈税务部门,进行数据更新和征缴保障金。


  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每年公告一次批准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名单,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减免或缓缴保障金的主要理由等。


  第二十条 税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的范围、标准和时限要求征收保障金,确保保障金及时、足额征缴到位。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减免或缓征保障金,不得自行改变保障金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二十二条 各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及缴纳保障金公示制度。残疾人联合会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用人单位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税务部门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用人单位缴纳保障金情况。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 保障金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各地要根据当地残疾人就业实际需要合理安排相关支出,不得以收定支。保障金优先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满足相关的培训教育、奖励补贴、就业服务和保障残疾人生活。支持方向包括:


  (一)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和职业康复支出。


  (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残疾人就业服务和组织职业技能竞赛(含展能活动)支出。补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所需设施设备购置、改造和支持性服务费用。补贴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和运行费用。


  (三)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经营场所租赁、启动资金、设施设备购置补贴和小额贷款贴息。各种形式就业残疾人的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和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养殖、手工业及其他形式生产劳动。


  (四)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以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


  (五)对从事公益性岗位就业、辅助性就业、灵活就业,收入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的救济补助。


  (六)经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批准用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和保障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生活等其他支出。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正常经费开支,由地方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第二十五条 各地要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选择符合要求的公办、民办等各类就业服务机构,承接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职业康复、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地方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财政部门每年要向社会公布保障金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支出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减免保障金或者改变保障金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二)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保障金的。


  (三)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保障金的。


  (四)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保障金缴入国库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保障金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和《甘肃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100号)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保障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对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拒缴、少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将其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甘肃省省级社会信用信息平台。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各市州财政、税务、残联、发展改革、民政、人社部门要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残联、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人社厅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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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8-29
文号:甘政办发[2020]8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甘财税[2020]11号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资源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兰州新区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兰州新区、兰州高新技术开发区、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规定,我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方案已经第十三届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为做好我省资源税政策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源税法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税目,我省应税矿产品适用税率,按照本《通知》所附的《甘肃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执行。对目前我省已探明储量但尚未开采的矿产品,开采并生产经营后,根据资源税法所附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所属应税矿产品税率幅度的最低税率征收,待生产经营稳定后,再按程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决定适用税率。


  二、我省地热实行从量计征,矿泉水、天然卤水实行从价计征,石灰岩、其他粘土、砂石实行从量计征和从价计征相结合的方式。


  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以下办法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矿产品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造成意外事故,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超过上年度企业主营业务收入50%的,自遭受重大损失次月起,连续12个月减征50%资源税。


  (二)纳税人开采销售伴生矿,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伴生矿暂不计征资源税;没有分开核算的,伴生矿按主矿产品的税目和适用税率计征资源税。


  (三)纳税人开采低品位矿,按其应纳税额的50%减征资源税。


  (四)纳税人开采尾矿,免征资源税。


  四、纳税人享受资源税优惠政策,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另有规定的除外。具体是: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矿产品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造成意外事故享受资源税减征政策需要留存备查的资料:企业会计报表及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纳税人开采销售伴生矿以及开采低品位矿、尾矿享受减征免征政策需要留存备查的资料:自然资源部门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自然资源部门评审通过的《矿产资源开发与恢复治理方案》和《储量动态年报》等相关证明材料。纳税人须同时留存矿山生产台账,免征伴生矿、减征低品位矿的矿石量及其所对应的矿体位置(如应在采掘平面图、纵投影图中标注相应位置)等材料。


  (三)纳税人应对留存备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纳税人享受资源税减征免征政策后,如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责任。


  五、各级税务、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当建立资源税收入征管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配合机制。


  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矿产资源开发与恢复治理方案》、《储量动态年报》等矿产资源相关资料时,应抄送同级税务管理部门,协助税务机关加强资源税征收管理。


  各级税务部门应向同级自然资源部门提供纳税人资源税应税品目、计税销售数量、计税销售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及应纳税额等涉税信息,对同级自然资源部门的管理工作提供信息支持。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需自然资源部门确认的信息,可提请同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复核,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出具复核意见。


  六、本通知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煤炭资源税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甘财税[2014]83号)、《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煤炭资源税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甘财税[2015]46号)、《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甘财税法[2016]54号)、《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下”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半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公告2017年第4号)、《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水泥生产企业石灰石原矿计征资源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同时废止。


  附件:


  1.甘肃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xls


  2.相关用于的含义.docx【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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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9-09
文号:甘财税[2020]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激发创新活力强化科技引领的意见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中央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激发全省各类创新主体活力,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加快创新型甘肃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甘肃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把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加强政策引导,进一步激发我省科技创新活力,完善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增强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能力,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升全民科学素质,补齐科技创新短板,持续强化科技创新对建设幸福美好新甘肃的支撑作用。


  (二)目标任务。


  ——到2025年,全省科技实力和创新能力明显提升,企业创新能力进一步增强,在重要产业领域和关键技术环节取得重大突破,科技体制改革取得实质性突破,科技资源配置更加优化,创新要素流动更加顺畅,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更加凸显,我省综合科技创新水平居全国第二梯队且位次前移。


  ——到2022、2025年,科技进步贡献率分别达到54.9%、56.6%,我省综合科技创新水平全国排位分别提升至前20位、18位。


  ——到2022、2025年,全省R&D(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投入强度分别达到1.37%、1.5%,投入总量分别达到142亿元、189亿元;到2022年,省、市、县三级本级财政科技支出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重分别达到2%、1.5%、0.5%以上,兰州新区及各类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工业园区等,财政科技支出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重达到3%以上;到2025年,省、市、县三级本级财政科技支出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重力争达到2.5%、2%、1%以上,兰州新区及各类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工业园区等,财政科技支出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重达到5%以上。


  ——到2022年,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3.8件以上,技术合同成交额达到276亿元以上。2025年,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5件以上,技术合同成交额达到388亿元以上。


  二、优化科技创新环境


  1.提升全社会科技创新意识。创新科学普及理念和模式,向公众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普及科学知识。加强科普基地建设,鼓励各类创新主体面向公众开放研发机构、生产设施或者展览场所,提供更多的科普场所和载体。组织开展青少年科学普及活动,提高青少年创新意识和科学素养,力争“十四五”末全省公民科学素质提高到全国平均水平。(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科协,各市州政府)


  2.高水平建设兰州白银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充分发挥兰州、白银的区位优势、创新资源优势和产业基础优势,激发各类创新主体活力,将兰州榆中生态创新城纳入兰州白银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政策适用范畴,有效推动兰州榆中生态创新城的建设与发展。支持“一区多园”建设,做大做强国家高新区,推动高新区成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核心载体。围绕我省优势支柱产业、创业创新资源,积极推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的示范区创新载体建设,着力培育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引导市级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向省级高新园区转型。(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相关市州政府)


  3.积极引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引进一批符合我省产业需求的高新技术企业,促进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快速发展。对整体迁入我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根据企业规模和企业所在行业等情况,优先给予省级科研项目支持。省外高新技术企业在我省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经所在园区或市县科技部门推荐、省科技厅审核,直接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列入“高新技术企业倍增计划”,实施跟踪辅导服务。(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税务局,各市州政府)


  4.开展十大生态产业竞争力提升行动。实施十大生态产业关键技术攻关行动计划,在环保综合治理、农产品精深加工、中药大品种二次开发利用、生态农业、核能清洁利用、生物制药、先进装备制造、清洁能源等领域围绕产业链部署省级科技重大专项,集中各类创新要素,破解产业发展核心技术瓶颈,推动关键领域和重点产业实现新突破。依托中央在甘单位科研资源优势,发挥我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主力军作用,重点在核技术、航空航天、中医中药、新材料、文物保护等优势产业领域开展重大基础研究,建立长期稳定的支持机制,提升承接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能力。(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财政厅)


  5.强化科技人才培养。加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区域创新发展联合基金,提升我省在原创成果、标志性成果、人才培养、产业应用等方面的能力。结合全省人才体系化布局,注重杰出青年科研人才培养,支持从事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的青年科研人员,给予博士、博士后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优先支持,培育与“陇原人才”相衔接的高层次人才。所需经费在省级科技计划专项中安排。设立省级自筹资金科技计划,协同市州政府、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开展科技创新,培养适合地方产业发展的科技人才。(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6.大力引进和培养高端人才。对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引进和本土培养的院士、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等高端人才、百千万人才工程及其他相当层次的国家级人才,给予不低于200万元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支持。(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教育厅)


  7.加大科技特派员工作支持力度。进一步壮大我省科技特派员队伍,每年从省级科技计划专项中安排科技特派员专项经费2000万元,统筹用于科技特派员项目和基地建设。鼓励科技人员到企业工作,指导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推动企业与科研机构加强合作;鼓励我省科技人员聚焦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瞄准“牛羊菜果薯药”等特色主导产业发展需求,深入农村一线创新创业和开展技术服务,引导农村实用科技成果入乡转化,推动我省特色优势产业发展;支持建立一批提供技术示范、成果转化、技能培训、人才培养、创新辅导的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示范基地,夯实我省科技特派员工作基础。(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8.加大外国优秀人才激励力度。对获得“甘肃省外国专家敦煌奖”的优秀外国专家每人一次性发放奖金2万元,对获奖外国专家和团队申报引才引智项目可优先给予科研立项支持。允许在国内重点高等院校获得本科以上学历的外国优秀留学生,毕业后在我省从事创新创业活动的,可凭高校毕业证书和创新创业等证明材料,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办有效期2至5年的居留许可。外国人依法申请注册成立并认定为科技创新型企业的,可凭创办企业注册证明等材料向有关部门申请工作许可。由省科技厅核实后,所需资金列入部门预算。(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政府外事办)


  9.激励科研人员围绕省级科技奖项进行成果转化。每3年对获得甘肃省科技奖的科技成果转化进行跟踪评估,对产生比上一评估周期经济效益总量增加100%以上、且每年产生高于1000万元利税的奖项,给予获奖团队100万元奖励;对产生比上一评估周期经济效益总量增加100%以上、且每年产生高于100万元利税的奖项,给予获奖团队10万元奖励;上述奖励累计可达3次。由省科技厅核实后,所需资金列入次年部门预算。(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10.统一专家咨询费标准。参照中央财政科研项目管理相关标准,对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调整为1500—2400元/人天;其他专业人员、管理专家咨询费标准为900—1500元/人天;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咨询费标准为2400—3600元/人天。(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人社厅、省财政厅)


  11.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建立资格认定与科研实绩相结合的综合奖补机制,对企业科技创新产出进行考核。对研发经费内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超过5%的前10位企业单位,在享受已有研发经费政策基础上,按其研发经费内部支出超出上一年度的增量部分,再给予10%比例的奖励,最高可达100万元。鼓励大型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年研发经费内部支出1亿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对年研发经费内部支出10亿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由省科技厅核实后,所需资金列入次年部门预算。(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


  12.引导县级政府加大科技投入。对县本级上一年度财政科技支出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达到1%,且增速和增量综合位居前3名的,予以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的资金奖励,统筹用于当地科技创新工作。(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三、创新科技体制机制


  13.优化科研项目管理机制。放宽项目申报时限,简化项目中期评估,严格项目结题验收。项目立项采用常年受理、定期评审、科学评价、分批下达的方式。对同一科研项目同一年度的监督、检查、评估等结果互通互认,实行审慎包容监管。完善咨询专家数据库,吸纳国内外高水平专家入库,建立咨询专家信誉等级评价体系,实行项目咨询专家网上自动匹配。(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14.开展揭榜制科研立项。探索揭榜挂帅立项方式,采用定向组织、悬赏揭榜等科研项目组织模式,围绕关键领域核心技术、产业发展卡脖子问题、社会应急突发问题,遴选出影响力大、带动性强、应用面广的科研项目,面向全社会揭榜招标。(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15.开展省级联合科研专项试点。引导创新投入多元化,试点开展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与基础研究能力强的大中型企业、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共同出资设立联合科研基金,支持开展面向科技前沿、面向我省经济主战场、面向我省重大科技需求的关键技术攻关,全力提升行业产业竞争力和综合创新力,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与联合单位出资比例不低于1∶3。所需经费在省级科技计划专项中安排。(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16.进一步提高省级科研项目间接经费比例。允许科研单位提高省级科研项目间接经费比例,500万元以下的部分可达到3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可达到2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可达到20%;省级纯理论研究、软件开发类以及哲学和社会科学等智力密集型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间接费用占比约束,可达到50%;间接费用的绩效支出中,给予40周岁以下青年科技人员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人社厅、省财政厅)


  17.赋予科研单位更大的经费自主权。允许科研单位从基本科研业务费等稳定支持科研经费中提取10—20%作为奖励经费,奖励经费的使用范围和标准由科研单位在绩效工资总量内自主决定,在单位内部公示;允许科研单位根据不同项目设立科研助理岗位,在科研经费中不限定劳务费比例,可按规定在劳务费中开支“五险一金”;对全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和软科学项目实行经费包干制,经费包干项目只进行技术验收和绩效验收,不再进行财务验收;科研单位自行制定经费自主权实施办法。(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人社厅、省财政厅)


  18.允许科研单位自主使用横向项目经费。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科技服务机构自主制定的横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可作为评估、检查、审计等依据,实行有别于财政科研经费的管理方式;横向项目结余经费可全部奖励项目组成员。(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政府国资委)


  19.允许科研单位自主分配科技成果转化收入。放宽收入分配限制,科研单位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取得的净收入视同科研单位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可自行制定管理办法,自主使用、自主分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单位领导人员作为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或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享受科技成果转化所得分成,获得现金、股权或出资比例奖励。(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政府国资委)


  20.优化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机制。进一步完善科学技术奖励奖项设置,增加科学技术奖励数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励特等奖。提高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奖金额度,建立根据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优化调整科学技术奖励经费和奖金标准的工作机制。(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


  21.加强科技创新容错机制建设。对经审慎研究程序完备的省级科研项目,确因科研人员技术路线选择有误、受市场风险影响、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预期目标未能实现或项目失败,但项目承担人员已尽到勤勉和忠实义务的,由项目主管部门综合运用国际国内同行评议、市场评议、专家评议等方式确认后,予以容错,不纳入科研失信范畴。(责任单位:省科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四、打造高端创新平台


  22.支持创建高端创新平台。对新认定的国家实验室、国家科学中心、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按照平台总投入、新增研发设备等实际投入15%比例给予资助,资助资金最高可达1亿元。对科技部新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按照平台总投入、新增研发设备等实际投入15%比例给予资助,资助资金最高可达5000万元。对科技部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国家野外观测台站、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按照平台总投入、新增研发设备等实际投入15%比例给予资助,资助资金最高可达2000万元。资助事项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报省政府确定,所需资金列入次年省级财政预算。(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23.鼓励新基建领域的技术创新平台建设。在信息基础设施、融合基础设施、创新基础设施等新基建领域,对新引进的全球顶尖数字技术企业、科研院所、高等学校或其在甘设立独立法人平台的,参考国家高端创新平台认定标准,最高按引进投资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5%分3年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总额最高可达1亿元,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报省政府确定,所需资金列入次年省级财政预算。鼓励数字经济标准化建设,对主导(含参与)国际标准制定、修订的国家级创新平台,分别给予最高可达100万元、50万元奖励。由省科技厅核实后,所需资金列入次年部门预算。(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


  24.支持创建新型研发机构和创新载体。支持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民企500强、独角兽企业、国内外一流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等,到甘肃设立独立法人的研发分部(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和创新载体,按其新增研发仪器设备的10%,给予最高可达2000万元资助建设经费。资助事项报省政府确定,所需资金列入次年省级财政预算。(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信厅、省财政厅)


  25.推进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按照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结合我省战略需求和不同类型创新平台功能定位,对现有省级科技创新平台进行分类梳理,根据整合重构后各类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功能定位和建设运行标准,对现有省级科技创新平台进行考核评估,通过撤、并、转等方式,进行优化整合,符合条件的纳入相关平台序列管理。择优部署新建一批高水平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对省内外重点共建科技创新平台予以支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政府国资委,相关市州政府)


  26.支持专业化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平台建设。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设立和发展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对申请通过并成为专业化国家技术转移中心的,一次性给予建设补助100万元。持续开展省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培育建设工作,引导科技成果对接特色产业需求加速转移转化,对现有和新认定的省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一次性给予建设补助100万元。由省科技厅核实后,所需资金列入次年部门预算。(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27.支持中小微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支持中小微企业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研究,不断加大研发投入,支持和引导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为中小微企业科技创新提供管理指导、技能培训、标准咨询、检验检测、认证等服务,推动中小微企业科技创新的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发展。在享受其他科研创新政策的基础上,通过调整科技创新券的额度和范围支持中小微企业开展技术创新。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重点支持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的中小微企业,对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额度全省排前10名的,资金奖励20万元。对于年度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下的中小微企业,按照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进行奖补,对于连续3年达到3%的奖补5万元、达到4%的奖补10万元、达到5%以上的奖补20万元。由省科技厅核实后,所需资金列入次年部门预算。(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工信厅)


  28.支持民营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支持民营企业牵头或参与从源头创新到应用开发、从科技攻关到成果转化及产业化、从人才培养到科技服务能力建设的全链条创新活动。在科研项目评审、预算评估、结题验收等环节更多吸收民营企业的管理专家和技术专家参与。针对民营企业提出制约产业发展的关键共性问题,组织高等学校、科研单位与企业协同攻关,为民营企业牵头或参与国家科研项目的组织和申报做好服务。(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


  五、保障措施


  29.建立以高质量发展为导向的科研综合评价制度。研究制定考核评价细则,采取第三方机构组织、同行评议为主的评价方法,注重中长期创新绩效,主要评价省级财政科研投入对创新能力提升、标志性成果产出、人才培养、产业升级产生的长远影响,减轻“唯论文、唯学历、唯职称、唯奖项”权重,尤其适当降低论文、专利数量等短期量化指标的权重,定期对科研专项进行综合评价。(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


  30.完善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加快社会化技术转移机构发展,取消技术贸易经营准入限制,鼓励各类科技创新服务机构为技术转移提供知识产权、法律咨询、资产评估、技术评价等专业服务。引导各类创新主体和技术转移机构联合成立技术转移联盟,强化信息共享和业务合作。大力发展技术经纪、知识产权、检验检测等科技创新服务,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等孵化机构到科研一线提供创新创业服务。加强创新服务人才培养,支持设置专职从事创新服务工作的创新型岗位,鼓励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创新服务。(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


  31.加强对省级科技创新平台的绩效考核。充分激发科技创新平台的创新活力,加强平台建设和运行的引导和监督。对省级科技创新平台,按照建设目标对平台每2年进行一次评估和绩效考核,对2次考核不合格的进行摘牌,对弄虚作假、涉嫌故意套取财政资金的追缴财政补助资金,列入科研诚信黑名单,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32.完善科研诚信体系。建立健全科技创新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体系,实行科研信用在各社会领域诚信信息共享共用,实施联合激励与惩戒。对信用良好的创新主体,在科研申报和管理等方面依法给予便利,对科研不端行为零容忍,对存在失信行为的创新主体,在科研项目申报、政府采购、财政资金支持、融资授信、获得相关奖励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和审核制度,将签订科研诚信承诺书作为申报科研项目、创新平台、科技奖励、重大人才工程的必要条件。(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33.加强科研伦理建设。支持开展科研伦理和道德研究,进一步强化科研伦理和道德的专家评估、审查、监督、调查处理和应急处置等工作。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前沿领域和对社会、环境具有潜在威胁的科研活动,在立项前实行科研伦理承诺制,对不签订科研伦理承诺书的项目不予立项。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科研和从事实验动物生产、使用的单位,应当按国家相关规定设立伦理委员会,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国际公认的科研伦理规范和生命伦理准则。(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信厅、省卫生健康委)


甘肃省人民政府

2020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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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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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甘政办发[2020]101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务服务“一件事一次办”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甘肃省政务服务“一件事一次办”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9月30日


甘肃省政务服务“一件事一次办”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提升我省政务服务能力,为企业和群众办事提供套餐式、主题式集成服务,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一件事一次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企业和群众办事更高效、更便利为导向,依托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各级政务服务机构,围绕“一件事”线上线下“一次办”,打通部门壁垒和数据堵点,优化再造服务流程,实现事项全流程标准化办理,运行全过程标准化监管,推动政务服务从“网上能办”持续走向“网上好办”,营商环境更加优化,企业和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不断提升。


  二、进度要求


  围绕全面推行“一件事一次办”,建立省级统筹、部门协同、线上线下深度融合的工作机制。2020年10月15日前,省级各牵头部门制定本部门负责的“一件事一次办”事项推进具体方案,完成事项标准化表单编制、流程优化和系统对接,10月底前初步完成并组织实施。各市州、兰州新区根据参考目录,于10月15日前完成本地区“一件事一次办”事项清单梳理编制工作,明确时间表、责任部门,同步推进事项标准化表单编制、流程优化和线下综合窗口、线上办理专栏设置;12月底前完成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和办件量较大的高频事项“一件事一次办”全覆盖。


  三、重点任务


  (一)梳理实施事项清单。各地各部门对照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围绕公安、市场监管、教育、医疗、住房、社保、民政、交通等重点领域,全面梳理办事频率高、群众获得感强、涉及优化营商环境的“一件事一次办”事项清单。各市州要按照“成熟一批、公布一批、实施一批”的要求,对照“一件事一次办”参考目录,确定首批“一件事一次办”目录清单,并在甘肃政务服务网市州子站相关栏目公开展示,结合国家和省级最新要求以及机构改革职能变化,同步调整更新事项目录清单。


  (二)优化再造办事流程。梳理“一件事一次办”办理环节,按照“四级四同”和“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要求,涉及同一部门不同处室(科室)办理的,有关部门要整合内部办理流程,取消不必要的审核环节;涉及多个部门审批的,明确第一环节办理的部门或者主要核心环节的部门为牵头部门推动实施,其他部门要积极配合牵头部门,依法对审批环节进行精简材料、归并流程、统一表单、压缩时限,推动业务整合和流程再造,实现同步评估、集成服务、并联审批、统一反馈。


  (三)编制发布办事指南。按照《2020年省级政府网上政务服务能力评估指标》中办事指南准确度的要求,将“一件事一次办”涉及多个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收费标准、办理时限等进行整合优化,重点列明办理流程、申报要件、办理时限及咨询电话,最小颗粒化分解办事指南信息,消除办事要件和办事指南中模糊字眼,通过微信二维码、大厅告示牌、生成明白卡等多渠道展示“一件事一次办”办事指南,使企业和群众查询、办理一步到位。


  (四)构建标准规范体系。加快数据共享及电子证照、电子印章建设应用。推进政务服务信用监管,推进甘肃政务服务网与“信用甘肃”“互联网+监管”互联互通,实现办事前、办事中信用核查,办结后立即公示。对信用良好的个人和企业,实行容缺受理、承诺办理;对在办事过程中提交虚假材料的,撤销相应审批服务结果,并将提交虚假材料主体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按照分级分类原则实施信用监管。


  (五)设置线下综合窗口。在县级以上政务服务大厅设置“一件事一次办”综合窗口,鼓励延伸到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村(社区)服务站点,全面推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窗口统一收件”和免费帮办代办服务等制度,确需收取原件存档、打印制作纸质证照的事项,审批部门用“快递跑”代替“群众跑”,助力“一次办”。


  (六)设置线上办理栏目。围绕跨区域、跨层级、跨部门审批服务目标,在甘肃政务服务网、“甘快办”设置“一件事一次办”专栏,基于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与部门自建业务系统互联互通,实现“一次登录、一网通办”。加快实体政务大厅与网上平台的深度融合,实行线上线下同一标准、同一流程、同质服务。


  (七)跨部门办事系统联通。加快全省各级政府统建行政审批系统迭代升级,依托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满足跨部门“一件事一次办”办事需要,努力实现跨系统、跨业务、跨部门、跨层级、跨地区“网络通、数据通、业务通”,打造五级全联通、事项全口径、内容全方位、服务全渠道、用户全参与、资源全共享、跨区全支持、过程全监控、考评全实时的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加快完善网上统一身份认证系统、电子印章系统、统一物流系统、统一支付系统以及安全保障体系、运维管理体系。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一件事一次办”改革,将其作为检验优化营商环境成效的重要指标,纳入“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考核内容。各级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协调小组要强化对“一件事一次办”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建立定期调度和通报机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各级政务服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抓好落实;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本部门事项梳理、流程改造和数据资源整合工作;电子政务部门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技术支撑工作。各地于每月20日前将工作进展情况报送省政府办公厅,对在推进过程中遇到需要省级层面协调解决的事项要及时报告。


  (二)强化技术保障。各地各部门要加快推进分散的政务服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深化电子签名、电子证照等应用。省直部门要积极主动配合市州政府开展相关工作。各地各部门要积极开展高频电子证照或证照电子样本在政务服务领域共享应用,重点推进身份证、护照、驾驶证、营业执照、结婚证、社保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等高频电子证照或证照电子样本依托省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在甘肃政务服务网共享互认。全面推进电子印章应用,各级政府办公厅(室)会同大数据信息部门,利用全省政务外网统一电子印章系统,刻制本级政务服务部门电子印章,实现电子印章在甘肃政务服务网全面应用。


  (三)积极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积极宣传“一件事一次办”改革的典型经验和做法,加强对“一件事一次办”全流程操作指南的解读解说,通过政府门户网站、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抖音等网络新媒体和视频网站以及各级政务服务大厅、人流量集中的场所等多渠道宣传“一件事一次办”,不断提高公众认知度和社会应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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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9-30
文号:甘政办发[2020]10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项目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项目核定征收管理若干问题公告如下:


  一、经营所得核定征收纳税人范围


  适用于甘肃省范围内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以下均简称业户)。


  二、业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由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的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应按查账征收方式,据实征收个人所得税,不适用核定征收方式。


  三、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


  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征收方式。


  (一)采用定额征收方式


  1.选择采用定额征收方式的业户,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核定的增值税计税依据×个人所得税附征率


  2.个人所得税附征率标准按《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表》(附件1)执行。


  3.业户从事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业经营项目的,应当根据其主营业务确定适用的个人所得税附征率(以实际收入额占总收入额最大比例为标准,下同)。


  (二)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


  1.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业户,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所得税率(经营所得5级超额累进税率表)


  其中涉及合伙企业的,应当按照分配比例,确定各个自然人投资者应纳税所得额。


  2.应税所得率的标准按《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表》(附件2)执行。


  3.业户从事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业经营项目的,应当根据其主营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四、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业户可选择以上一种核定征收方式,核定征收方式一经选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五、采用定额征收方式,按月核定的增值税计税依据在3万元以下(含本数)的,个人所得税附征率暂核定为0;按月核定的增值税计税依据3万元以上的,超过3万元的部分按《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表》(附件1)规定的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实行按季申报的业户,定额标准换算为季标准计算个人所得税。


  六、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被承包承租的企事业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建账建制的业户按照税法规定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据实征收个人所得税。


  七、本公告自2020年10月1日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附件:


  1.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表.doc


  2.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表.doc【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20年9月30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项目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为规范我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项目核定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项目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为进一步优化我省营商环境,规范我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项目核定征收管理,制定本公告。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经营所得核定征收纳税人范围


  适用于甘肃省范围内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以下均简称业户)。


  (二)明确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项目核定征收方式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项目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征收方式。


  (三)规范定额征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选择采用定额征收方式的业户,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核定的增值税计税依据×个人所得税附征率


  三、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2020年10月1日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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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9-3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甘政办发[2020]105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关于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0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的若干措施


  为支持外贸企业充分利用国内大规模市场优势,促进适销对路的出口产品转内销,帮助外贸企业更好应对疫情影响,实现稳定运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1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一、加快市场准入。在2020年底前,对依据出口目的国标准生产且相关标准技术指标达到我国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出口产品,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企业可以通过出具自我符合性声明的方式进行内销。外贸企业对出口转内销产品加贴中文标签的,需对中文和外文标签、标识的一致性负责。出口转内销产品涉及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的,认证机构应全面做好认证服务和技术支持,免费开展标准信息查询、标准有效性确认、产品认证培训等服务,采取开通快捷通道、精简认证程序、压缩证书数量、减免办理费用、承认已有合格评定结果等方式,缩短办理时限。(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


  二、促进国际国内标准接轨。支持企业发展“同线同标同质”(以下简称“三同”)产品,进一步扩大“三同”适用范围,指导食品、农产品、一般消费品、工业品等外贸企业对标更高质量标准,逐步消除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产品质量差异。开通国内生产销售审批快速通道,优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准入制度管理的出口转内销产品审批服务。发挥“三同”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作用,完善“三同”企业和产品信息公示、商务平台对接、公众查询等功能。加强“三同”产品宣传推广,搭建内销宣传推广平台,扩大国内市场知名度和占有率。(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工信厅、省商务厅)


  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支持外贸企业与品牌商协商出口转内销产品知识产权授权,做好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和著作权登记服务,防范化解知识产权风险。为外贸企业国内专利申请、商标注册等提供指导和服务,积极开展政策法规宣传、业务咨询受理和法律服务,为出口转内销企业提供“一站式”解决方案。支持外贸企业加强自身知识产权保护,提升知识产权运用和管理水平。依法依规严厉查处侵犯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四、拓展线上销售渠道。支持外贸企业加强与电商平台合作,引导企业“触电上网”,对企业入驻电商平台产生的佣金、流量及宣传等费用予以支持。鼓励企业利用同城配送、直播电商、场景体验等新模式新业态,实现产品上网、线上引流。鼓励企业参加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中国(甘肃)国际贸易数字展览会、中国兰州投资贸易洽谈会等各类线上展会,采取“云展示”“云洽谈”等新模式开拓国内市场。(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


  五、搭建内销促进平台。组织企业参加中国国际食品饮料展览会、加工贸易博览会、高新技术产品交易会等各类重点专业展会,拓展国内市场。鼓励外贸企业在大型商品交易市场、产地批发市场、专业市场等设立销售窗口、专营直销店,积极参加各类产销对接活动。组织外贸企业与国内大型连锁商店、零售批发商、优质品牌商开展对接合作,推动企业与大型连锁商超建立长期直采供货关系,建立稳定的国内销售渠道。鼓励大型连锁商店、超市等设立出口商品专区、专柜,集中销售出口转内销产品。将出口转内销企业和产品推广纳入年度促消费活动计划,组织开展专场促销活动。(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


  六、发挥有效投资带动作用。引导外贸企业积极参与“两新一重”(新型基础设施、新型城镇化和重大工程)建设,对接一批符合条件的机电、装备和高新技术出口产品转内销。支持企业研发适销对路的内销产品,引导企业把技术改造资金投向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研发领域。支持外贸企业开展产业链协同创新、产业结构调整、技术工艺升级改造,参与省内工业和通信业重大项目建设。鼓励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积极采购出口转内销产品。(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局、省通信管理局,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


  七、提升转内销便利化水平。对符合条件按月办理内销申报纳税手续的区外加工贸易企业、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采用“分送集报”方式办理出区进入我国关境内手续的企业,在不超过手册有效期或账册核销截止日期的前提下,由每月15日前申报,调整为最迟可在季度结束后15天内完成申报纳税手续(第四季度申报不得跨年)。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暂免加工贸易内销缓税利息至年底、扩大内销选择性征税试点至所有综合保税区等相关政策。(责任单位:兰州海关)


  八、加大财政资金支持。用足用好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制定出口转内销项目支持方案,支持外贸企业精准对接国内市场消费升级需求,应用大数据、工业互联网等技术,通过个性化定制、柔性化生产,研发适销对路的内销产品。鼓励各地设立外贸企业出口转内销专项配套资金,对企业参加线上线下内销展会、拓展国内传统销售渠道、参与各类消费促进活动等转内销推广工作给予支持。加快各类涉企资金拨付进度,缓解企业在特殊时期的资金周转难问题。(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商务厅)


  九、强化税收服务。简化办税程序,落实中央和省级普惠性减税降费政策。提高出口退税速度,压缩办理时限,缓解企业开拓国内市场资金压力。利用税收大数据平台,深入开展上下游企业供需分析,帮助外贸企业牵线搭桥、匹配买家。(责任单位:省税务局、兰州海关)


  十、增强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加强对外贸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采取内销保险项下的保单融资、应收账款融资、订单融资、政府采购融资等方式支持上下游配套企业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融资信息共享服务平台、首贷中心、续贷中心、供应链融资确权中心等,运用金融科技手段赋能,逐步提高首贷、信用贷款、无还本续贷发放力度。积极开展应收账款、存货、机器设备、仓单、订单、知识产权等质押融资,依托大型电商平台加强对中小微外贸企业直贷业务。对受疫情影响,出现暂时经营困难但有发展前景的企业,各级金融机构要做到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继续做好续贷服务;对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延期还本付息。(责任单位:省金融监管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保监局)


  十一、提升保险保障能力。支持保险公司根据出口转内销企业需求,创新推出一批简便易行、保障全面、理赔快速的保险产品,提供质量保险、信用保险、责任保险、知识产权保险等多元化保险服务,加大保险保障力度。(责任单位:甘肃银保监局)


  十二、优化政府服务。切实发挥省级外贸联席会议机制作用,进一步加强商务、市场监管、知识产权、海关、税务等部门联动协调。梳理汇总内贸生产及流通环节相关政策、标准和规范,组织协调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及时宣传报道出口转内销好经验好做法,在全社会营造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的舆论氛围。举办出口转内销实务培训,加大企业内销人才技能培训力度,帮助企业深耕国内细分市场,扩大内销规模。(责任单位:省商务厅)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出口产品转内销工作,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密切协作配合,出台更多具有针对性和含金量的支持政策,切实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落地,营造良好的出口转内销环境,促进内外贸融合发展,推动形成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发展新格局。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的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近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在加快市场准入、拓展转内销渠道、搭建内销平台、加强财政金融支持等方面提出了十二条措施,针对《措施》中公众关心的有关问题,省商务厅党组成员、副厅长任福康做专题解读如下。


  1.问:请介绍一下《措施》出台的背景?


  随着新冠肺炎疫情在全球蔓延,海外市场不确定性增加,不少外贸企业在继续开拓国际市场的同时,普遍看好国内市场潜力,开始将适销对路的出口产品投入国内市场。但当前外贸企业转内销也面临着国内外标准不统一、国内品牌认知度不高、国内渠道不畅通、营销经验不足等一系列困难。为帮助出口企业转内销,6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的实施意见》,从三大方面提出了十条具体政策措施。为落实好实施意见,帮助我省有转内销需求的企业转好型、升好级,在充分调研和借鉴先进省份经验的基础上,我省出台了《关于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的若干措施》,结合我省实际,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切实帮助企业用好国内大规模市场优势,促进外贸稳定发展,助力消费体提质增效。


  2.问:《措施》主要内容有哪些?


  《措施》共提出了十二条政策措施:


  在支持出口产品进入国内市场方面,提出了3条措施:一是加快市场准入,简化内销产品认证程序,缩短办理时限。二是促进国际国内市场接轨,支持企业发展“三同”产品,扩大“三同”适用范围。三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支持外贸企业做好知识产权授权、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和著作权登记等工作。上述举措,将有助于推动内外销产品标准统一,更好满足国内市场消费升级需求。


  在支持出口产品开拓内销渠道方面,提出了3条措施。一是拓展线上销售渠道,鼓励外贸企业对接电商平台,利用线上展会开拓国内市场;二是搭建内销促进平台,支持企业利用国内展会平台、国内大市场平台、消费促进平台、商超平台等开展销售和促销活动;三是发挥有效投资带动作用,重点结合新型基础设施、新型城镇化和重大工程建设需要,组织对接一批符合条件的出口产品转内销,引导外贸企业参与工业和通信业重大项目建设。上述措施,主要是充分发挥电子商务平台、大市场、大型商超以及知名展会等渠道优势,推动产销对接,满足和带动国内消费升级。


  在政策保障方面,提出了6条措施。一是提升转内销便利化水平,允许符合条件集中办理内销征税手续的加工贸易企业,最迟可在季度结束后15天内申报。二是加大财政支持,利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企业参加线上线下内销展会、拓展国内传统销售渠道、参与各类消费促进活动。三是强化税收服务,简化办税程序,落实中央和省级普惠性减税降费政策。四是增强金融支持,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加强供应链金融服务,加大信贷支持。五是提升保险保障能力,支持保险公司提供多元化的保险增值服务。六是优化政府服务,营造良好的内销环境。上述措施,主要是进一步为企业提供便利和支持,降低转内销成本,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和信贷支持,做好转内销相关业务培训、宣传推介、信息服务等公共服务。


  3.问:出口转内销是否会增加国内市场的竞争压力?


  尽管外需受到抑制,但中国内需市场规模庞大,中等收入人群规模位居世界第一,为外贸企业转战内需市场提供了强大的需求保障。今年以来,我国消费市场克服疫情冲击,实现逐月回暖,基本生活品消费持续增长,升级类商品比较活跃,住行类商品零售得到改善,我省消费品市场基本也呈相同走势,这说明人们对美好生活的需求与追求依然是不断增长,也表明我国消费市场发展潜力大、韧性强。从另一个角度讲,优质的出口产品转内销,对国内市场而言并非只是此消彼长的替代关系,更多的优质出口产品转内销会进一步丰富国内市场供给,增加消费者选择,精准对接需求,带动消费升级;同时,国际市场长期形成的通用国际规则也有助于改善和提升国内的营商环境,有助于畅通流通“大动脉”,激发市场活力和有效需求,有助于我们超大市场规模优势和内需潜力的充分释放,最终推进形成国内大循环,推动实现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


  4.问:《措施》出台的作用及意义?


  《措施》的出台,旨在鼓励外贸企业拓展国际市场的同时,支持适销对路的出口产品开拓国内市场。从短期看,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是帮扶外贸企业破解内销难题,促进外贸基本稳定的应急之举。从长期看,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也是促进内外贸有效贯通,充分利用国内国际双循环,培育参与国际合作和竞争新优势的长久之道。下一步,我们将落实落细《措施》,确保用足用好各项政策措施,全力稳企业、稳就业,帮扶外贸企业渡过难关,稳住外贸基本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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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0-31
文号:甘政办发[2020]10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甘政办发[2020]109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推进高频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省内通办”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甘肃省推进高频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省内通办”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1月13日


甘肃省推进高频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省内通办”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政务服务线上线下深度融合,更大力度推进“不来即享”,有效解决群众异地办事“多地跑”“来回跑”等堵点难点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5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2020年底前,完成40%的清单内高频政务服务事项(详见附件1)“省内通办”、国家发布的第一批事项(详见附件2)“跨省通办”;2021年底前,基本实现高频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省内通办”。同步建立清单化管理制度和动态调整更新机制,并逐步纳入其他办事事项,更好满足各类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异地办事需求。


  (二)具体目标。


  1.大力推动个人高频政务服务事项异地办理。围绕教育、就业、社保、医疗、养老、居住、婚育、出行等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异地办事需求,推动社会保障卡申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及结算、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户口迁移、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就业创业、婚姻登记、生育登记等事项实现“跨省通办”“省内通办”,便利群众异地办事,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


  2.大力推动企业生产经营高频政务服务事项异地办理。围绕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企业跨地区生产经营、产业链供应链协同,推动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和涉企经营许可等事项“跨省通办”“省内通办”,简化优化各类跨地区投资项目审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等流程手续,方便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提升跨区域政务服务水平,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3.鼓励各地探索和深化异地办理。在全国高频政务服务“跨省通办”事项清单和“省内通办”事项清单基础上,各地点对点开展“跨省通办”“省内通办”,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本行业承担公共服务职能企事业单位的指导、监督,鼓励将有需求、有条件的服务事项纳入“跨省通办”“省内通办”范围。


  二、办理模式


  (一)深化“全程网办”。


  1.推进简单高频事项全程网办。依托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到现场办理的事项外,按照“应上尽上”原则,将政务服务事项全部纳入甘肃政务服务网,对没有特殊环节、要件相对简单的高频政务服务事项提供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颁证送达等全流程全环节网上服务,实现申请人“单点登录、全国漫游、无感切换”,由业务属地为申请人远程办理。进一步改革制约全流程网上办理的规章制度和业务流程,不得强制要求申请人到现场办理。


  2.推进网上“一口申报”。按照网络支撑、身份认证、电子印章、电子证照、数据共享“五统一”要求,全面推进省内自建业务系统与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深度对接,实现关键过程数据、结果数据协同共享,全省政务服务事项统一在甘肃政务服务网提供互联网申报入口。


  3.全面推进电子印章应用。各地政府办公室会同电子印章管理部门,利用全省统一电子印章系统,刻制本级政务服务部门电子印章,实现电子印章在网上预审、制证发证环节的全面应用。


  4.实现政务服务高频证照通用。完善甘肃政务服务网电子证照库,根据高频电子证照动态清单(详见附件3)梳理电子证照应用责任清单,积极开展高频电子证照在政务服务领域共享应用。重点推进身份证、护照、驾驶证、营业执照、结婚证、社保卡、食品生产许可证等高频电子证照依托全省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共享应用。政府部门核发的证照批文,能通过数据共享查询、核验的,不再要求申请人到现场核验原件。


  5.升级甘肃政务服务网移动端。提升“甘快办”服务能力,推动全省移动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汇集,实现“一平台”办理。建立移动政务服务评价体系,完善政务数据移动应用管理机制,探索一个源头、多点可办的移动政务生态。优化政务服务“旗舰店”功能,在公安、市场监管、教育、医疗、住房、社保、民政、交通、税务等领域,持续增加移动办理事项,再造移动端服务流程,提升移动服务办事的深度和广度。


  (二)拓展“异地代收代办”。


  1.建立异地办理流程。对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必须到现场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在不改变原有办理事权的基础上,通过“收受分离”模式,打破事项办理的属地化管理限制,申请人可在政务服务大厅设置的“通办专窗”提交申请材料,窗口收件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身份核验,通过邮件寄递至业务属地部门,由归属地审批部门对报件进行实质性审查并作出审批决定,并通过邮件寄递纸质结果或网络送达办理结果。同时,建立异地收件、问题处理、监督管理、责任追溯机制,明确收件地和办理地的工作职责、业务流转程序等,确保收件、办理两地权责清晰、高效协同。


  2.建立地区间“异地代收代办”合作机制。在全省高频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省内通办”事项清单的基础上,各地要主动与劳务输出输入集中地及周边城市建立多地协同办理工作机制及委托授权、互认互信制度,通过推进系统对接和数据共享,开展异地视频会商收件,点对点开展“异地代收代办”,打破政务服务地域、层级限制,拓展联办通办范围和深度,进一步便利企业群众异地办事。


  3.畅通邮政寄递渠道。完善各级实体政务服务大厅邮政寄递收件设备和管理机制,方便企业和办事群众寄递资料。实现甘肃政务服务网与邮政寄递深度融合,审批部门确需收取原件存档、不便异地打证事项,用“快递跑”取代“群众跑”,助力“一次办成”。


  4.鼓励开展“无差别办理”。紧盯企业和群众反映最强烈、最渴望解决、办事频率高、办件量大的“跨省通办”“省内通办”事项,统一规范办理流程和办事指南,实现事项标准最小颗粒化。按照减时间、减材料、减环节、减成本、减跑动的原则,依托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进行系统集成、数据共享、业务协同,优化再造服务流程。鼓励各地政务服务大厅设置无差别综合受理窗口,建立统一接件、后台分类审批的无差别受理工作机制,提升审批效率,缩短办事时间。


  (三)优化“多地联办”。


  对需要申请人分别到不同地方现场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减少申请人办理手续和跑动次数,改革原有业务规则,整合申请人多地办理流程,改由一地受理申请、各地政府部门内部协同,申请材料和档案材料通过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共享,实现申请人只需到一地即可完成办理。建立多地协同办理工作机制,明确办理流程和责任。


  三、服务支撑


  (一)强化数据共享。依托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统一受理“跨省通办”“省内通办”数据共享需求,除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等外,省直有关部门一律面向市州提供履行职责需要的数据共享服务。结合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省内通办”,将更多直接关系企业和群众办事、应用频次高的数据纳入共享范围,依法有序推进政务数据向公证处等公共服务机构共享。


  (二)加强平台建设。各市州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市、县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加快实现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五级全覆盖,提升基层在线服务能力。要按照国办电子政务办、国办政府职能转变办公室印发的《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跨省通办”服务专区建设规范》,依托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做好“跨省通办”“省内通办”专区建设,作为服务总入口。


  (三)设置通办专窗。县级以上政务服务大厅要设置通办专窗,充实人员队伍,配齐必要设备,有条件的地方可延伸到乡镇(街道)、村(社区)和园区。加强政务服务队伍建设,开展窗口人员“跨省通办”“省内通办”业务培训,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依托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推动政务服务大厅和政务服务平台对接融合,为企业和群众提供线上线下多样化办事渠道,满足不同群体的差异化需求。


  (四)统一业务标准。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应减尽减”的原则,优化调整“跨省通办”“省内通办”事项业务规则,明确申请条件、申报方式、受理模式、审核程序、办理时限、发证方式、收费标准等内容,统一办理流程和办事指南。提升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程度,基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持续推进名称、编码、依据、类型等基本要素“四级四同”,完善业务分类、办理层级、前置环节等业务要素,推动事项办理规范化运行,实现同一事项在不同地域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跨省通办”“省内通办”工作,主动担责,对承担的重点任务及时跟踪问效,推进落实。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要强化对“跨省通办”“省内通办”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及时组织实施,强化经费保障,协调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大对主管行业领域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省内通办”的政策、业务、系统、数据支持力度,加强部门间协同配合。


  (二)加强法治保障。各地各部门要及时清理和修改完善与高频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省内通办”不相适应的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细化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规则标准。要推进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与信用甘肃和“互联网+监管”系统互联互通,实现事前、事中信用核查,对信用良好的个人和企业,实行容缺受理、承诺办理;对在办事过程中提交虚假材料的,撤销相应审批服务结果,并将提交虚假材料主体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按照分级分类原则实施信用监管。


  (三)加强督促指导。省政府办公厅将对各地各部门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省内通办”工作进行跟踪督促和业务指导,对改革措施和工作落实不到位、企业和群众反映问题突出的,给予通报批评等处理。各地各部门要持续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省内通办”的“好差评”工作,完善评价规则,加强评价结果运用,改进提升政务服务质量。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通过政府门户网站、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抖音等网络新媒体和视频网站以及各级政务服务大厅、人流量集中的场所等多渠道宣传“跨省通办”“省内通办”,加强对“跨省通办”“省内通办”全流程办事指南的解读解说,及时总结和推广典型经验和做法,不断提高公众知晓度和社会应用水平。


  各地各部门要将工作推进情况与“一件事一次办”改革工作进展情况一并报送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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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1-13
文号:甘政办发[2020]10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民政厅公告2020年第5号 甘肃省关于2020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有关规定,现将2020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公告如下:


  一、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


  1.甘肃紫金教育发展基金会


  2.甘肃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


  3.甘肃省扶贫基金会


  4.甘肃若水慈善基金会


  5.兰州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6.甘肃省西北师大附中教育发展基金会


  7.甘肃省兴华青少年助学基金会


  8.甘肃省公安民警英烈基金会


  9.甘肃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10.甘肃奇正慈善公益基金会


  11.甘肃天庆慈善基金会


  12.兰州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3.甘肃西北民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4.甘肃武山县圆梦助学基金会


  15.甘肃省玛曲县教热教育扶贫基金会


  16.甘肃省绿化基金会


  17.甘肃美慈教育基金会


  18.甘肃省两当县爱心教育基金会


  19.甘肃多识爱心基金会


  20.甘肃青苹果助学基金会


  21.甘肃吉瑞公益基金会


  22.甘肃省钱学森沙草产业基金会


  23.甘肃义顺助学基金会


  24.甘肃陇东学院正和教育发展基金会


  25.甘肃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26.甘肃省见义勇为基金会


  27.甘肃改琴书法教育奖励基金会


  28.甘肃西北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9.甘肃德美社会救助基金会


  30.甘肃省退役军人关爱基金会


  31.甘肃省社会扶贫爱心捐助基金会


  32.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教育发展基金会


  33.甘肃善泉城乡社区发展中心


  34.甘肃沁塬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35.甘肃益民城乡社区发展中心


  36.甘肃良助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37.甘肃彩虹公益服务中心


  38.甘肃兴邦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39.甘肃惠群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40.甘肃心翼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41.甘肃省慈善总会


  42.甘肃省社会工作联合会


  43.甘肃省光彩事业促进会


  44.甘肃省社会组织总会


  45.兰州市慈善总会


  46.兰州市七里河区慈善总会


  47.兰州市城关区慈善协会


  48.兰州市城关区一方公益慈善协会


  49.兰州市安宁区慈善协会


  50.兰州市西固区慈善总会


  51.兰州市红古区慈善协会


  52.榆中县慈善协会


  53.皋兰县慈善协会


  54.定西市慈善协会


  55.定西市安定区慈善协会


  56.通渭县慈善协会


  57.渭源县慈善协会


  58.临洮县慈善协会


  59.漳县慈善协会


  60.岷县慈善协会


  61.定西市青少年发展(教育)基金会


  62.定西市陇中合益慈善协会


  63.定西市关心下一代助学基金会


  64.金昌市慈善协会


  65.永昌县慈善协会


  66.酒泉市慈善总会


  67.张掖市慈善协会


  68.临泽县慈善协会


  69.高台县慈善协会


  70.山丹县慈善总会


  71.肃南裕固族自治县慈善协会


  72.武威市慈善总会


  73.白银市慈善总会


  74.白银市平川区慈善会


  75.天水市慈善总会


  76.秦州区慈善协会


  77.麦积区慈善协会


  78.甘谷慈善协会


  79.武山慈善协会


  80.清水慈善协会


  81.天水文雅爱心基金会


  82.庆阳市慈善总会


  83.陇南市光明公益联合会


  84.康县义工联合会


  85.甘南州慈善协会


  86.临夏回族自治州慈善协会


  87.积石山县慈善协会


  88.积石山县大河家慈善协会


  89.东乡族自治县慈善协会


  90.永靖县慈善协会


  91.康乐县慈善协会


  92.和政县慈善协会


  93.广河县慈善协会


  94.和政县义工协会


  95.康乐县陇人志愿者协会


  96.广河在线网志愿者协会


  97.临夏州青年公益联合会


  98.临夏州生态环境保护协会


  99.临夏州义仓慈善公益服务中心


  100.临夏州临聚力爱心公益慈善中心


  101.嘉峪关市慈善协会


  二、公益性群众团体


  1.甘肃省红十字会


  2.定西市红十字会


  3.渭源县红十字会


  以上公益性社会组织获得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为三年,即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附近1:甘肃省2020年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名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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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民政厅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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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2-31
文号: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民政厅公告2020年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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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甘发改产业[2020]884号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确认管理办法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税务局,兰州新区经发局、税务局,兰州高新区税务局,兰州经济区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有关精神,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要求,省发展改革委、省税务局制定了《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确认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20年12月31日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确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推动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和特色优势产业发展,根据《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和《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2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第三条 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由企业自行判断符合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政策,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进行相关资料核查。


  第四条 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难以界定的,应向企业出具提请发展改革部门协助确认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正式文书,明确难以界定的企业主营业务具体内容,由企业依据本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审核确认申请。


  第五条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审核确认采取分级分类管理原则,其中,中央在甘企业和省属企业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核确认;其他企业由市(州)发展改革委、兰州新区经发局审核确认。


  第六条 企业向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审核确认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税务机关出具的提请发展改革部门协助确认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正式文书;


  (二)企业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成立时间、主要经营范围等),主营业务的具体项目(产品、工艺、技术、服务等),企业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和主营业务生产经营情况,申请确认主营业务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的具体条目及理由等;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


  (五)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表;


  (六)企业对所报材料真实性的书面承诺;


  (七)从事咨询服务、技术服务及国家专营业务的企业需提供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八)其他所需提供材料。


  企业应当委派熟悉情况的工作人员提交相关申请资料,以便接受现场咨询和解释说明。


  第七条 发展改革部门接到企业申请材料并初步审核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企业补充完善。


  第八条 发展改革部门主要审核内容包括:


  (一)企业申报的主营业务是否在企业营业执照及其他特许经营许可规定的经营范围之内;


  (二)企业申报的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


  第九条 发展改革部门需对企业申报资料逐项审核,有必要时可现场踏勘核实相关情况或组织第三方进行评估论证。对属于各行业主管部门掌握具体业务、技术等标准的产业项目,应当提请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相关意见后确认。


  第十条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不含补充材料、行业部门会审、现场踏勘、第三方评估论证等时间)完成审核确认。对企业主营业务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发展改革部门应向企业出具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确认文件,明确列示企业主营业务的具体项目及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的对应条目,并抄送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主营业务不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发展改革部门应及时答复企业并书面告知企业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一条 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确认文件后,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由税务部门负责核查确认。


  第十二条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以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发布的最新版本为准,在本办法执行期限内修订的,自修订版实施之日起按新版本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有效期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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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2-31
文号:甘发改产业[2020]8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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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甘医保发[2021]1号 甘肃省医疗保障局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和兰州新区、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省局第二税务分局:


  根据甘肃省医疗保障局、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2020年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甘医保发[2020]66号)要求,2020年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工作基本结束,为进一步落实全民参保计划,实现应保尽保,妥善处理后期参保缴费特殊问题,确保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有保障,现将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参保缴费工作的重要性


  参保缴费是城乡居民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前提条件,是各项医疗保障工作的基础。各地要充分认识巩固扩大参保覆盖面是确保全省城乡居民“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积极争取财政资金支持、完成2021年收支预算、保证医保基金收支平衡的基础工作,务必从医保事业健康发展的高度出发,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提高统筹思维,切实做好参保缴费工作。


  二、确保已脱贫人口、边缘监测人口应保尽保


  各地要充分认识将城乡居民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是有效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有效措施,按照“四个不摘”的要求及时对接扶贫办,以扶贫办数据为基础,逐户逐人核查,做好已脱贫人口、边缘监测人口的参保缴费工作,确保2021年3月31日前100%参保,切不可因脱贫攻坚取得决定性成就而放松参保缴费工作。


  三、确保新生婴儿及时参保缴费


  按照放管服的要求以及《关于做好新生儿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甘医保发[2020]41号)相关要求,及时做好新生婴儿参保缴费工作,逐步实现新生婴儿出生户口、参保一站式办理。


  四、妥善处理特殊情况下未及时参保缴费群众的参保缴费工作


  对行动不便的老人、留守儿童、外出探亲等特殊情况,本人没有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各地继续加强动员,允许委托家属、亲戚朋友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事宜。


  五、集中动员返乡农民工参保缴费


  各地要结合当地具体情况,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和途径,充分利用春节期间农民工集中返乡的时机,组织人员广泛宣传引导参保缴费,不断扩大参保覆盖面。


  六、工作要求


  (一)各地医保部门、税务部门以及代收的商业银行,要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及时有效地解决居民在缴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确保群众少跑腿,提升群众参保积极性。


  (二)各地务必要一如既往地持续抓好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工作,2021年3月31日前,参保缴费人数至少达到上年度参保人数。


  (三)对于在2021年1月1日后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不含已脱贫人口和新生婴儿),缴费后次月1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甘肃省医疗保障局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21年1月5日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和兰州新区、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省局第二税务分局:


  根据甘肃省医疗保障局、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2020年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甘医保发〔2020〕66号)要求,2020年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工作基本结束,为进一步落实全民参保计划,实现应保尽保,妥善处理后期参保缴费特殊问题,确保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有保障,现将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参保缴费工作的重要性


  参保缴费是城乡居民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前提条件,是各项医疗保障工作的基础。各地要充分认识巩固扩大参保覆盖面是确保全省城乡居民“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积极争取财政资金支持、完成2021年收支预算、保证医保基金收支平衡的基础工作,务必从医保事业健康发展的高度出发,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提高统筹思维,切实做好参保缴费工作。


  二、确保已脱贫人口、边缘监测人口应保尽保


  各地要充分认识将城乡居民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是有效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有效措施,按照“四个不摘”的要求及时对接扶贫办,以扶贫办数据为基础,逐户逐人核查,做好已脱贫人口、边缘监测人口的参保缴费工作,确保2021年3月31日前100%参保,切不可因脱贫攻坚取得决定性成就而放松参保缴费工作。


  三、确保新生婴儿及时参保缴费


  按照放管服的要求以及《关于做好新生儿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甘医保发〔2020〕41号)相关要求,及时做好新生婴儿参保缴费工作,逐步实现新生婴儿出生户口、参保一站式办理。


  四、妥善处理特殊情况下未及时参保缴费群众的参保缴费工作


  对行动不便的老人、留守儿童、外出探亲等特殊情况,本人没有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各地继续加强动员,允许委托家属、亲戚朋友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事宜。


  五、集中动员返乡农民工参保缴费


  各地要结合当地具体情况,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和途径,充分利用春节期间农民工集中返乡的时机,组织人员广泛宣传引导参保缴费,不断扩大参保覆盖面。


  六、工作要求


  (一)各地医保部门、税务部门以及代收的商业银行,要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及时有效地解决居民在缴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确保群众少跑腿,提升群众参保积极性。


  (二)各地务必要一如既往地持续抓好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工作,2021年3月31日前,参保缴费人数至少达到上年度参保人数。


  (三)对于在2021年1月1日后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不含已脱贫人口和新生婴儿),缴费后次月1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甘肃省医疗保障局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21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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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1-05
文号:甘医保发[20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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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财税[2021]3号 财政部等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15号)精神,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启运港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号)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条第(三)项修改为:


  “(三)经停港。


  本通知所列启运港均可作为经停港。承运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货物的船舶,可在经停港力口装、卸载货物。从经停港力口装的货物,需为已报关出口、经由上述第(二)项规定的离境港离境的集装箱货物。”


  在第二条中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危险品不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


  二、对注册在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内的企业,在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内提供交通运输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和仓储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交通运输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和仓储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三、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其中,本通知第二条执行时间至2024年12月31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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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1-13
文号:财税[2021]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办监[2021]7号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资产评估行业联合监管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指示精神,围绕加强财会监督工作,使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有机融合、协同推进,把资产评估行业监管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治理效能,促进资产评估行业持续健康发展,财政部监督评价局、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了《加强资产评估行业联合监管若干措施》,现予印发,请参照实施。


  附件:加强资产评估行业联合监管若干措施


财政部办公厅

2021年2月3日


  附件:


加强资产评估行业联合监管若干措施


  资产评估是现代高端服务业,是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专业力量,是财政管理中的重要基础工作。在财政部党组集中统一领导下依法实施监管,是促进资产评估行业提升执业质量的重要保障。为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加大资产评估行业监管力度,建立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资产评估行业联合监管机制,现就财政部监督评价局、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加强资产评估行业联合监管工作,提出以下措施。


  一、加强党对联合监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一) 党的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五次全会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财政部监督评价局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在财政部党组的集中统一领导下共同履行法定监管职责,承担党中央、国务院和财政部党组交办的监管任务,定期向财政部党组汇报联合监管工作有关情况。


  (二) 党建工作。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在联合检查组中建立临时党支部,开展政治学习,落实“三会一课”制度、组织生活会、主题党日等支部活动。以党的纪律为统领,严格执行财政部《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纪律》,强化“四项纪律”和“八个不准”要求,加强自身约束,确保依法监管,增强纪律约束力和制度执行力。


  二、建立联合监管工作机制


  (三) 依法履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严格执行《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资产评估执业质量自律检查办法》及相关法规制度,依法依规依程序开展检查。财政部监督评价局、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建立资产评估行业联合监管工作机制,加强制度机制的顶层设计,研究部署联合监管实施工作。在财政部(监督评价局)统一组织下,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充分发挥属地监管优势,加强对中央企业、中央金融机构、上市公司相关资产评估业务的监管。地方财政部门及资产评估协会建立完善本区域相关工作机制,并与当地监管局密切合作,形成监督合力。


  (四) 执业质量联合检查。遵循“统一检查计划、统一规范程序、统一标准制度、统一组织实施、统一处理处罚、统一发布公告”的原则,开展年度执业质量检查。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发布年度检查名单。制定检查方案,组建联合检查组实施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联合审理,分别由财政部监督评价局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作出行政处罚和行业自律惩戒。处理处罚结果对外公开发布。


  (五) 日常监管。坚持“点面结合”,实现“面上监管”常态化。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开展日常数据分析,掌握行业面上情况,通过风险识别发现有关问题线索,提出监管重点及有关措施。对高风险行业、领域、业务等,采取约谈、风险提示函等方式对相关资产评估机构进行日常提醒。对监管工作中发现的普遍共性问题,组织资产评估机构开展自查自纠,必要时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开展专项自律检查。


  (六) 相关工作安排。财政部监督评价局日常受理的投诉举报事项,可委托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开展前期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履行相应处理程序。坚持“寓管于服”,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机构”实施“回头看”和整改帮扶,整治行业突出问题,推动资产评估机构切实提升执业质量。


  三、夯实联合监管基础


  (七) 队伍建设。进一步充实监管队伍,切实加强一线监管力量。注重发挥资产评估行业专家资源优势,财政部层面成立资产评估技术咨询专家小组,协会层面建立资产评估行业技术专家库,协助开展相关工作。加大监管人才培养力度,有关人员纳入资产评估行业高端人才培养项目。定期举办资产评估行业监管人员业务培训班。


  (八) 信息化建设。按照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要求,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完善资产评估业务报备系统,构建资产评估行业监管一体化管理信息平台,实现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信息共享,并接入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


  (九) 监管成果运用。对发现的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屡查屡犯的资产评估机构及人员,将其列入失信“黑名单”,与其他监督部门共享。加强处理处罚结果在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行业评先评优、各级行业代表人士及有关部门专家推荐等行业工作中的运用。对联合监管中发现的典型案例予以曝光,震慑违法行为。加大行业正面宣传力度,提升资产评估行业声誉和公信力。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建立实施资产评估行业联合监管机制答记者问


  近日,财政部发布《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资产评估行业联合监管若干措施〉的通知》(以下称《通知》),对财政部监督评价局、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建立实施资产评估行业联合监管工作机制提出要求,有关负责人接受媒体采访,介绍了有关情况。


  问:请介绍文件出台背景和意义


  答:资产评估是现代高端服务业,是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专业力量,是财政管理中的重要基础工作。在财政部党组集中统一领导下依法实施行政机关、行业协会联合监管,有利于统筹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减轻基层负担,是促进资产评估行业提升执业质量的重要保障。


  问:请介绍联合监管的主要特点


  答:可以概括为坚持“五统一”、实施“一查双罚”。以往财政部监督评价局、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分别对资产评估机构实施行政检查、自律检查,虽然经协调避免了同一年度对同一机构的重复检查,但客观上仍存在检查密度较高、循环周期较长、标准尺度不完全一致等问题。实施联合监管后,将遵循“统一检查计划、统一规范程序、统一标准制度、统一组织实施、统一处理处罚、统一发布公告”的原则,组建联合检查组开展年度执业质量检查,对检查发现问题进行联合审理,依法依规对相关机构及人员实施行政处罚、行业自律惩戒。


  日常工作中,坚持“点面结合”,实现“面上监管”常态化。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开展日常数据分析,掌握行业面上情况,通过风险识别发现有关问题线索,提出监管重点及有关措施。对高风险行业、领域、业务等,采取约谈、风险提示函等方式对相关资产评估机构进行日常提醒。对监管工作中发现的普遍共性问题,组织资产评估机构开展自查自纠,必要时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开展专项自律检查,并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机构”实施“回头看”和整改帮扶。


  问:联合监管机制下如何分工


  答:财政部监督评价局、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建立资产评估行业联合监管工作机制,加强制度机制的顶层设计,研究部署联合监管实施工作。财政部监督评价局日常受理的投诉举报事项,可委托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开展前期调查。在财政部统一组织下,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充分发挥属地监管优势,加强对中央企业、中央金融机构、上市公司相关资产评估业务的监管。地方财政部门及资产评估协会建立完善本区域相关工作机制,并与当地监管局密切合作,形成监督合力。


  问:联合监管有哪些保障措施


  答:一是加强党的领导。财政部监督评价局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在财政部党组的集中统一领导下共同履行法定监管职责,定期向财政部党组汇报联合监管有关工作情况。在联合检查组中建立临时党支部,以党的纪律为统领,严格执行财政部《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纪律》,增强纪律约束力和制度执行力。


  二是加强队伍建设。注重发挥资产评估行业专家资源优势,财政部层面成立资产评估技术咨询专家小组,协会层面建立资产评估行业技术专家库。加大监管人才培养力度,有关人员纳入资产评估行业高端人才培养项目。定期举办资产评估行业监管人员业务培训班。


  三是加强信息化建设。按照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要求,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完善资产评估业务报备系统,构建资产评估行业监管一体化管理信息平台,实现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信息共享,并接入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


  四是加强成果运用。对发现的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屡查屡犯的资产评估机构及人员,将其列入失信“黑名单”,与其他监督部门共享。对联合监管中发现的典型案例予以曝光,震慑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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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2-03
文号:财办监[2021]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3号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邮寄送达和返岛提取提货方式监管要求的公告

为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要求,进一步促进海南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建设,有效释放离岛免税政策效应,提升离岛旅客免税购物体验感,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增加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提货方式的公告》(2021年第2号)有关规定,现就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邮寄送达和返岛提取提货方式监管要求公告如下:


  一、邮寄送达提货方式


  (一)离岛旅客购买免税品,购买人、支付人、收件人均为购物旅客本人,且收件地址在海南省外的,可以选择邮寄送达方式提货。


  (二)离岛旅客选择邮寄送达方式提货后,离岛免税商店应在核实购物旅客符合邮寄要求且已实际离岛后,一次性寄递旅客所购免税品,向海关实时传输符合海关规定格式且已施加电子签名的免税品交易和购物人员信息、人证信息验核一致、寄递运单、签收信息等电子数据,并对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


  二、岛内居民返岛提取提货方式


  (一)岛内居民(包括持有海南省身份证、海南省居住证或社保卡的中国公民,以及在海南省工作生活并持有居留证的境外人士)在离岛前购买免税品后已返回岛内的,可以在离岛免税商店设立的返岛旅客提货点提取免税品。上述岛内居民应于购买之日起三个月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实际离岛行程信息提货。超过规定时限未提货的,免税商店应当主动为其办理退货手续。


  (二)离岛免税商店设立的返岛旅客提货点,应按规定验核提货人资格、实际离岛行程信息等电子数据信息无误后将免税品交付购物人,并向海关实时传输符合海关规定格式且已施加电子签名的免税品交易、人证信息验核一致、本人提货签收、离岛行程信息等电子数据,并对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


  离岛免税商店设立的返岛旅客提货点,应符合海关监管条件,报海关核准。


  三、相关法律责任


  对于离岛免税商店未尽责审核离岛旅客身份信息和行程信息真实性等,导致出现个人身份信息或年度购买额度被盗用、离岛旅客违规邮寄或提取免税品的,以及未按规定及时准确向海关传输电子数据的,由海关责令其改正,可给予警告;对于在一个公历年度内被海关警告超过3次的,海关可暂停其从事离岛免税经营业务最长不超过6个月。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对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邮寄送达和返岛提取提货方式的其他监管事项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9号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1年2月3日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邮寄送达和返岛提取提货方式监管要求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增加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提货方式的公告》(2021年第2号),海关总署制定并发布《海关总署关于发布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邮寄送达和返岛提取提货方式监管要求的公告》(海关总署2021年第13号公告)。


  二、目标任务


  有效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要求,积极促进海南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建设,有效释放离岛免税政策效应,提升离岛旅客免税购物体验感,确保海南离岛免税政策平稳落地。


  三、主要内容


  对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邮寄送达和返岛提取提货方式的具体实施要求予以明确,督促离岛免税商店规范经营、科学管理,为海南离岛免税政策的健康发展提供根本保障,为海关的高效严密监管提供政策依据。


  四、落实措施


  (一)离岛旅客购买免税品,购买人、支付人、收件人均为购物旅客本人,且收件地址在海南省外的,可以选择邮寄送达方式提货。离岛旅客选择邮寄送达方式提货后,离岛免税商店应在核实购物旅客符合邮寄要求且已实际离岛后,一次性寄递旅客所购免税品,向海关实时传输符合海关规定格式且已施加电子签名的免税商品交易和购物人员信息、人证信息验核一致、寄递运单、签收信息等电子数据,并对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


  (二)岛内居民(包括持有海南省身份证、海南省居住证或社保卡的中国公民,以及在海南省工作生活并持有居留证的境外人士)在离岛前购买免税商品后已返回岛内的,可以在离岛免税商店设立的返岛旅客提货点提取免税品。上述岛内居民应于购买之日起三个月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实际离岛行程信息提货。超过规定时限未提货的,免税商店应当主动为其办理退货手续。


  离岛免税商店设立的返岛旅客提货点,应按规定验核提货人资格、实际离岛行程信息等电子数据信息无误后将免税品交付购物人,并向海关实时传输符合海关规定格式且已施加电子签名的免税商品交易、人证信息验核一致、本人提货签收、离岛行程信息等电子数据,并对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


  离岛免税商店设立的返岛旅客提货点,应符合海关监管条件,报海关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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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2-03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汇发[2021]12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7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推进外汇管理“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国家外汇管理局对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就部分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效力通知如下:


  一、对以下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一)关于广州分局所询境内居民个人自费出境留学购汇有关问题的复函(汇管复[2000]65号)。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转发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汇综发[2004]106号)。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查处违反进出口核销管理行为法规适用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08]135号)。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银行贸易融资业务外汇管理具体操作事宜的通知(汇综发[2013]94号)。


  二、对以下3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做好当前抗震救灾中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0]47号)。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上海世博会期间境外个人购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0]49号)。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做好2013年境外投资外汇年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3]68号)。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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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2-03
文号:汇发[2021]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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