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甘财税[2020]11号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资源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兰州新区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兰州新区、兰州高新技术开发区、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规定,我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方案已经第十三届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为做好我省资源税政策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源税法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税目,我省应税矿产品适用税率,按照本《通知》所附的《甘肃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执行。对目前我省已探明储量但尚未开采的矿产品,开采并生产经营后,根据资源税法所附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所属应税矿产品税率幅度的最低税率征收,待生产经营稳定后,再按程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决定适用税率。
二、我省地热实行从量计征,矿泉水、天然卤水实行从价计征,石灰岩、其他粘土、砂石实行从量计征和从价计征相结合的方式。
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以下办法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矿产品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造成意外事故,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超过上年度企业主营业务收入50%的,自遭受重大损失次月起,连续12个月减征50%资源税。
(二)纳税人开采销售伴生矿,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伴生矿暂不计征资源税;没有分开核算的,伴生矿按主矿产品的税目和适用税率计征资源税。
(三)纳税人开采低品位矿,按其应纳税额的50%减征资源税。
(四)纳税人开采尾矿,免征资源税。
四、纳税人享受资源税优惠政策,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另有规定的除外。具体是: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矿产品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造成意外事故享受资源税减征政策需要留存备查的资料:企业会计报表及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纳税人开采销售伴生矿以及开采低品位矿、尾矿享受减征免征政策需要留存备查的资料:自然资源部门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自然资源部门评审通过的《矿产资源开发与恢复治理方案》和《储量动态年报》等相关证明材料。纳税人须同时留存矿山生产台账,免征伴生矿、减征低品位矿的矿石量及其所对应的矿体位置(如应在采掘平面图、纵投影图中标注相应位置)等材料。
(三)纳税人应对留存备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纳税人享受资源税减征免征政策后,如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责任。
五、各级税务、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当建立资源税收入征管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配合机制。
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矿产资源开发与恢复治理方案》、《储量动态年报》等矿产资源相关资料时,应抄送同级税务管理部门,协助税务机关加强资源税征收管理。
各级税务部门应向同级自然资源部门提供纳税人资源税应税品目、计税销售数量、计税销售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及应纳税额等涉税信息,对同级自然资源部门的管理工作提供信息支持。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需自然资源部门确认的信息,可提请同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复核,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出具复核意见。
六、本通知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煤炭资源税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甘财税[2014]83号)、《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煤炭资源税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甘财税[2015]46号)、《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甘财税法[2016]54号)、《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下”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半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公告2017年第4号)、《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水泥生产企业石灰石原矿计征资源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同时废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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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9月9日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项目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项目核定征收管理若干问题公告如下:
一、经营所得核定征收纳税人范围
适用于甘肃省范围内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以下均简称业户)。
二、业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由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的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应按查账征收方式,据实征收个人所得税,不适用核定征收方式。
三、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
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征收方式。
(一)采用定额征收方式
1.选择采用定额征收方式的业户,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核定的增值税计税依据×个人所得税附征率
2.个人所得税附征率标准按《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表》(附件1)执行。
3.业户从事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业经营项目的,应当根据其主营业务确定适用的个人所得税附征率(以实际收入额占总收入额最大比例为标准,下同)。
(二)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
1.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业户,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所得税率(经营所得5级超额累进税率表)
其中涉及合伙企业的,应当按照分配比例,确定各个自然人投资者应纳税所得额。
2.应税所得率的标准按《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表》(附件2)执行。
3.业户从事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业经营项目的,应当根据其主营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四、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业户可选择以上一种核定征收方式,核定征收方式一经选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五、采用定额征收方式,按月核定的增值税计税依据在3万元以下(含本数)的,个人所得税附征率暂核定为0;按月核定的增值税计税依据3万元以上的,超过3万元的部分按《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表》(附件1)规定的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实行按季申报的业户,定额标准换算为季标准计算个人所得税。
六、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被承包承租的企事业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建账建制的业户按照税法规定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据实征收个人所得税。
七、本公告自2020年10月1日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附件:
2.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表.doc【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20年9月30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项目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为规范我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项目核定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项目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为进一步优化我省营商环境,规范我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项目核定征收管理,制定本公告。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经营所得核定征收纳税人范围
适用于甘肃省范围内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以下均简称业户)。
(二)明确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项目核定征收方式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项目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征收方式。
(三)规范定额征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选择采用定额征收方式的业户,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核定的增值税计税依据×个人所得税附征率
三、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2020年10月1日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
法规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民政厅公告2020年第5号 甘肃省关于2020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有关规定,现将2020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公告如下:
一、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
1.甘肃紫金教育发展基金会
2.甘肃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
3.甘肃省扶贫基金会
4.甘肃若水慈善基金会
5.兰州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6.甘肃省西北师大附中教育发展基金会
7.甘肃省兴华青少年助学基金会
8.甘肃省公安民警英烈基金会
9.甘肃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10.甘肃奇正慈善公益基金会
11.甘肃天庆慈善基金会
12.兰州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3.甘肃西北民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4.甘肃武山县圆梦助学基金会
15.甘肃省玛曲县教热教育扶贫基金会
16.甘肃省绿化基金会
17.甘肃美慈教育基金会
18.甘肃省两当县爱心教育基金会
19.甘肃多识爱心基金会
20.甘肃青苹果助学基金会
21.甘肃吉瑞公益基金会
22.甘肃省钱学森沙草产业基金会
23.甘肃义顺助学基金会
24.甘肃陇东学院正和教育发展基金会
25.甘肃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26.甘肃省见义勇为基金会
27.甘肃改琴书法教育奖励基金会
28.甘肃西北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9.甘肃德美社会救助基金会
30.甘肃省退役军人关爱基金会
31.甘肃省社会扶贫爱心捐助基金会
32.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教育发展基金会
33.甘肃善泉城乡社区发展中心
34.甘肃沁塬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35.甘肃益民城乡社区发展中心
36.甘肃良助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37.甘肃彩虹公益服务中心
38.甘肃兴邦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39.甘肃惠群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40.甘肃心翼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41.甘肃省慈善总会
42.甘肃省社会工作联合会
43.甘肃省光彩事业促进会
44.甘肃省社会组织总会
45.兰州市慈善总会
46.兰州市七里河区慈善总会
47.兰州市城关区慈善协会
48.兰州市城关区一方公益慈善协会
49.兰州市安宁区慈善协会
50.兰州市西固区慈善总会
51.兰州市红古区慈善协会
52.榆中县慈善协会
53.皋兰县慈善协会
54.定西市慈善协会
55.定西市安定区慈善协会
56.通渭县慈善协会
57.渭源县慈善协会
58.临洮县慈善协会
59.漳县慈善协会
60.岷县慈善协会
61.定西市青少年发展(教育)基金会
62.定西市陇中合益慈善协会
63.定西市关心下一代助学基金会
64.金昌市慈善协会
65.永昌县慈善协会
66.酒泉市慈善总会
67.张掖市慈善协会
68.临泽县慈善协会
69.高台县慈善协会
70.山丹县慈善总会
71.肃南裕固族自治县慈善协会
72.武威市慈善总会
73.白银市慈善总会
74.白银市平川区慈善会
75.天水市慈善总会
76.秦州区慈善协会
77.麦积区慈善协会
78.甘谷慈善协会
79.武山慈善协会
80.清水慈善协会
81.天水文雅爱心基金会
82.庆阳市慈善总会
83.陇南市光明公益联合会
84.康县义工联合会
85.甘南州慈善协会
86.临夏回族自治州慈善协会
87.积石山县慈善协会
88.积石山县大河家慈善协会
89.东乡族自治县慈善协会
90.永靖县慈善协会
91.康乐县慈善协会
92.和政县慈善协会
93.广河县慈善协会
94.和政县义工协会
95.康乐县陇人志愿者协会
96.广河在线网志愿者协会
97.临夏州青年公益联合会
98.临夏州生态环境保护协会
99.临夏州义仓慈善公益服务中心
100.临夏州临聚力爱心公益慈善中心
101.嘉峪关市慈善协会
二、公益性群众团体
1.甘肃省红十字会
2.定西市红十字会
3.渭源县红十字会
以上公益性社会组织获得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为三年,即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附件2::甘肃省2020年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名单.doc【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民政厅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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