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甘财税[2020]1号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贯彻落实去产能和调结构税收优惠政策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兰州新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兰州新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7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就我省贯彻落实去产能和调结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政策口径。要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准确把握政策口径,确保政策落地。一是对仅部分关停的企业,关停部分的房产、土地与未关停部分可以直接划分清楚的,按其关停部分的房产原值和土地面积享受优惠政策;关停部分的房产、土地与未关停部分不能直接划分的,可按关停部分产能占比、面积占比或其他合理方式进行划分。二是停产停业、关闭的时间未超过两年的,按其实际停产停业、关闭的时间计算享受优惠政策。


  二、关于名单发布。省政府确定的去产能、调结构主管部门认定发布我省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名单已抄送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的,随文下发执行;本文印发后,再认定发布的企业,抄送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后,由税务部门直接执行。省级认定部门每年将经核查恢复生产经营、终止关闭注销程序的企业名单通知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由税务部门按规定办理。


  三、优化办税手续。纳税人办理税收优惠时,除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外,税务机关不得要求纳税人再报送相关资料,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等由纳税人留存备查。对符合条件申请退税的纳税人,要尽快为其办理退税手续。有条件的地区,应开辟绿色通道或采取上门办理等方式为纳税人提供方便。


  四、加强效应评估。各级财税部门要加强效应分析评估,密切关注政策措施执行情况,做好减免税统计和政策效应分析,对政策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加强研究,并及时向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报告。


  附件: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2、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发布的企业名单.docx


  3、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发布的关停企业名单.docx【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20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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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1-22
文号:甘财税[2020]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甘疫防办发[2020]18号 甘肃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市州、兰州新区、甘肃矿区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领导小组,省联防联控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关于支持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甘肃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20年2月14日



关于支持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强化政策支持,靠实工作责任,切实加强防控能力建设,保障市场平稳有序运行,制定以下措施。


  一、优化行政审批服务


  (一)加快新落地生产防控疫情所需物资项目审批。全面实行“网上办事”“不见面审批”,简化项目审批手续,发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作用,着力提高疫情防控期间项目审批工作效率。(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应急厅,各市州政府)


  (二)加快疫情防控用相关药品、医疗器械审批。对用于疫情防控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实施应急审批程序,开设快速审批通道,提供全程技术咨询和政策指导。(责任单位:省药监局)


  (三)开辟应急生产许可、环评审批绿色通道。为生产过氧乙酸的企业在24小时内完成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申请、现场技术评审、专业检测和发证环节。为符合相关标准的消杀企业发放消杀用品应急生产许可。对疫情防控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实验等建设项目需办理环评手续的实行备案管理,疫情结束后1个月内补办环评手续。(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卫生健康委、省生态环境厅)


  (四)设立进口防控物资快速通关绿色通道。对进口防疫物资实行“7×24”小时通关,快速验收,紧急情况下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属于进口捐赠物资的,第一时间办理相关手续,实施快速验放。对已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进口的用于治疗、预防新冠肺炎疫苗、血液制品等特殊物品,提供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证明文件后,海关予以放行。符合美国、欧盟和日本相关标准未在我国注册/备案的医疗器械,在提供有境外医疗器械上市证明文件、检验报告及中文翻译件,并作出产品质量安全承诺的前提下,可从国外紧急进口,海关快速放行。经省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领导小组确认,确需进口且未在我国注册/备案的医疗器械,省药监局出具该批医疗器械的进口证明,配合工信、卫生健康、海关等部门做好进口通关工作。(责任单位:兰州海关、省药监局、省工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红十字会)


  (五)建立政府采购绿色通道。充分利用紧急采购便利化政策,凡是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服务和工程的,实行紧急采购,可不执行采购计划备案、变更采购方式审批、采购进口产品审核等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发挥好“网上开评标”系统作用,保障各级各类项目尽快落地。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大数据平台,及时监测药品、医疗器械、耗材等物资保障情况,提高采购效率。(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公共资源交易局)


  (六)提高资金拨付汇划效率。对财政专项划拨资金、应急处置专项资金需要开立核准类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单位,开通绿色通道,立即办理。建立外汇政策绿色通道,为全省疫情防控提供高效便捷的外汇金融服务。(责任单位: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保监局)


  二、强化防控资金保障


  (七)加大疫情防控资金投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2020年人均补助标准中新增的5元全部落实到乡村和城市社区,主要用于疫情防控工作。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所需的防护、诊断和治疗专用设备以及快速诊断试剂采购经费,由各级财政予以安排。安排新冠肺炎疫情科研攻关专项经费,支持医院、科研机构、企业开展应急防治技术攻关;安排疫情防控物资采购周转金,用于疫情防控物资储备采购。强化资金保障,各级财政年初卫生防疫经费预算安排不足的,及时调整增加预算安排。统筹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等财政资金以及社会捐赠资金,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大力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加大医疗卫生投入力度,优先保障疫情防控经费需求。(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工信厅、省科技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


  (八)强化医疗费用保障。对于按照卫生健康部门新冠肺炎诊疗方案确定的确诊、疑似或医学观察人员(包括异地参保患者)的医疗费用,参保地医保部门按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就医地财政给予补助。对新冠肺炎集中救治定点医疗机构,在实行正常周转金制度的同时,应及时拨付医保专项预付金。救治确诊和疑似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应在有关医疗机构的医保总额预算指标之外单列预算,不受医保总额预算限制。在足额拨付医保专项预付金的基础上,各定点医疗机构对本地参保患者和异地参保患者均应实施“先救治、后结算”。对纳入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确诊或疑似新冠肺炎诊疗方案的药品和诊疗服务项目,可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责任单位:省医保局、省财政厅)


  (九)落实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政策。根据国家要求,按照一类补助标准,对直接接触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相关工作人员,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天300元予以补助;对于参加防疫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天200元予以补助。各级财政先行垫付,待中央财政与省级财政据实结算后拨付资金。(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


  (十)强化金融支持。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委确定的疫情防控在甘重点保障企业,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的基础上,凭借2020年1月1日后疫情防控期内新生效的贷款合同,由中央和省级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给予贴息支持,其中:中央财政贴息50%、省级财政贴息40%,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经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物资保障专责组认定的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类保障企业,在人行兰州中心支行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贷款的基础上,凭借2020年1月1日后疫情防控期内新生效的贷款合同,由省级财政按照贷款合同约定优惠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有条件的企业所在地政府可视财政情况给予适当贴息。(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金融监管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


  (十一)强化工伤保险政策落实。积极开辟医护人员工伤保险认定绿色通道,简化工作程序,确保相关补贴政策及时落实到位。做好防控疫情中的劳动关系和有关人员工资支付工作,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企业,超过1个工资支付周期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


  三、支持重点疫情防控物资企业稳定生产


  (十二)支持重点物资企业复工复产。支持省内经公告的消杀类产品生产企业,口罩、防护服、测温仪等疫情防护物资生产企业和省上明确的防护物资销售、供给、仓储等企业(单位)以及医疗废弃物处理企业复工复产、增加产能,对相关释放产能的项目给予政策支持。对以上4类企业(单位)申报的项目,在2020年省级工业和信息产业专项资金安排时,对符合支持方向的优先予以支持。重点保障抗疫情物资生产供应企业的用工、原材料等需求。(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政府国资委、省生态环境厅)


  (十三)全面落实减费降税政策。对医用防护服、口罩、医用护目镜等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全面落实减税降费、优先办理增值税留抵税退额、优先核准延期缴纳税款等政策措施。(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工信厅、省政府国资委)


  (十四)畅通防控物资运输通道。开辟绿色通道,确保重点物资实现在铁路、公路优先装车、优先挂运、优先配送,在机场“零延时”验放交付。将蔬菜、商品畜禽、禽蛋、生鲜乳等运输车辆纳入应急物资供应绿色通道。做好防控应急物资及人员运输车辆免费通行服务保障工作,确保抗击疫情应急物资和人员运输的畅通。(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省农业农村厅、兰州海关)


  四、强化重点人群管控


  (十五)强化重点人群摸排。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落实属地责任,乡镇、街道党委政府要定责、定人、定措施,按网格化管理要求严格落实来甘返甘人员摸排工作。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动员能力,紧盯重点地区来甘返甘的务工人员及学生等重点人群,以街道(乡镇)和社区(村)干部、医疗服务机构和家庭医生为主,组织专兼职相结合的工作队伍,实施网格化、地毯式、全覆盖摸排,建立异常情况通报及报告制度,全面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诊断、早治疗的“五早”措施。(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各市州政府)


  (十六)规范居家隔离防护措施。为居家隔离人员配备“五个一”(一支体温计、一瓶消毒液、一本宣传册、一个口罩、一张表格),每日定时填报测温表格,由社区医生或村医定时收回。规范居家隔离标准,居家隔离对象必须单人单间,不与家人同住,尽可能减少与家人接触,必须接触时保持一定距离。居家隔离人员原则上不得离家外出,如果必须外出,需经村医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卫生人员批准,做好相应防护措施,不得去人群密集场所。(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各市州政府)


  (十七)加强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管理。对确诊病例、疑似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必须执行县域内集中隔离,由各县市区统一设置集中隔离点,规范开展集中医学观察,采样进行核酸检测。全面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强化疫情监测,并提供中医药预防服务。对隔离对象出现发热、咳嗽、乏力等情况的,立即送定点医疗机构开展进一步检查或隔离治疗等工作。(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各市州政府)


  (十八)利用大数据手段精准管控。开发运用甘肃省电信大数据系统,将目标人群数量、分布精准锁定至街道(乡镇)、社区(村组)进行精确管控。(责任单位:省通信管理局、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州政府)


  (十九)加强“互联网+医疗健康”应用。完善疫情监控系统,精准统计全省定点医疗机构发热、确诊、疑似患者情况和床位预留、人员配备等情况。完善来甘返甘疑似人员摸排手机APP,落实网格化摸排及实时填报管理。完善新冠肺炎自查上报平台,方便有武汉旅居史或密切接触史人员第一时间自行上报病情。完善疫情防控网上咨询问诊平台,提供在线咨询问诊、就医指导和心理疏导服务。(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各市州政府)


  五、着力提高患者治愈率


  (二十)全力开展医疗救治。按照“四集中”原则,将确诊病例统一集中到市级集中救治定点医院救治。统筹兼顾,分类指导,在做好轻型、普通型病例救治工作的同时,提高患者特别是重症患者救治水平,集中优势医疗资源和技术力量救治患者,将重型病例在集中到市级集中救治定点医院救治的基础上,组织省级专家团队包案救治,加强技术指导。将危重型病例统一集中到省级定点医院集中救治,派出省级专家加强重型和危重型病例技术指导,实行“一人一案”“一人一团队”,最大限度保障患者生命安全。(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各市州政府)


  (二十一)强化中西医结合。充分发挥中医药在疾病预防、治疗、康复中的独特优势,为集中医学观察的密切接触者提供中医药预防服务。强化中西医结合,促进中医药深度介入诊疗全过程,及时推广有效方药和中成药。注重中医治疗病历收集和分析,及时评估治疗效果,总结疗效好的中成药和中药处方,为进一步调整完善中医药诊疗方案提供支撑,提高治愈率、降低死亡率。(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各市州政府)


  六、保障市场稳定运行


  (二十二)稳定生活必需品供应。强化政府储备,提高政府市场调控能力,切实发挥储备保供稳价作用。密切跟踪粮油市场动态,加强成品粮油储备,保障供给平稳、价格稳定。落实应急保供骨干企业和应急商品投放网点,配合有关部门建立保供联动机制,开拓防护用品进口渠道等应急保供措施。(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


  (二十三)加强市场监管。严格落实禁止活禽市场销售、禁止野生动物违法违规交易等措施,强化从野生动物养殖到餐桌消费的全流程管控。严格依法行政,严肃查处借疫情防控之机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物价等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违法行为,努力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林草局、省公安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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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14
文号:甘疫防办发[2020]1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甘税发[2020]22号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做好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和兰州新区税务局,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共甘肃省委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2月18日省委常委会议精神,全力支持和推动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各类企业复工复产,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当前做好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重要性


  当前,我省疫情防控进入新阶段,根据当前形势,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是打赢防控阻击战的关键所在和迫切需要。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充分认识到支持复工复产对战胜疫情、保障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意义。各级税务机关要坚持“两手抓”,在统筹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及时跟踪企业的复工复产动态,加速推进落实疫情防控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巩固和拓展减税降费成效,强力有序助推企业复工复产,全力支持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二、积极作为参与地方政府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工作


  (一)建立非常时期工作联络机制。各级税务机关要安排一名局领导作为联络员参与地方政府支持复工复产领导工作,及时掌握重点企业名单情况和地方党委政府的最新工作要求,精心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二)建立联系户制度。各级税务局党委委员至少要联系一户复工复产企业作为联系点,加强调研,直接掌握一线情况,直接收集和听取复工企业意见建议,协调解决税收问题或者向有关部门反映企业困难,扶持企业渡过难关。


  (三)运用税收大数据加强复工复产情况分析。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发挥增值税发票等税收数据在全面反映行业和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方面的独特优势,聚焦企业复工复产主题,利用增值税发票数据开展时间、区域、行业、产业、规模、注册类型、上下游关系等的多维度分析和专题分析,认真研判现状和趋势,为各级政府组织复工复产决策提供参考。要加强已复工复产企业经营情况的分析,既算好企业受疫情影响的眼前账,也算好减税降费带来的效益账,便于精准施策,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纾困帮扶。省局确定一名局领导负责,建立以税收经济分析部门牵头,收规、货劳、法规等部门参与的分析团队,加强全省企业复工、经济运行情况的分析,研判疫情对我省经济税源的影响,向省委省政府提出调结构、稳增长的可行性建议。各市州区税务局要主动作为,按照省局部署和要求,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工作保障,认真开展分析工作。


  (四)发挥一线税务机构的作用。各级税源管理部门要通过多种方式了解辖区税源企业复工复产情况及有关诉求,认真落实省局有关通知要求,对企业办税服务方面的需求,积极主动予以协调解决。对各级重点税源企业复工复产情况及有关诉求,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沟通。对2020年1月1日后执行的疫情防控有关政策,纳税人因之前不了解政策,已申报或缴纳税款的,通知变更申报或办理退税。


  (五)主动对接相关部门获取支持。对新建、停业复产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在新办、变更及停工复产过程中时间紧任务重等问题,会同市场监管、行政审批机关迅速为企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发票领用等涉税事项,助力企业尽快复工、安心复产。各地可以抽调业务骨干组成“暖企抗疫”服务团队,坚持“一企一策”,及时做好税收服务。


  三、认真落实税收支持政策措施


  (一)全面落实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严格按照省委省政府和税务总局关于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配合人社、医保、财政部门共同落实好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优惠政策。


  (二)全力支持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及时与当地发改、工信等部门加强信息交流、强化协同配合,及时获取、动态更新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开通政务服务“绿色通道”,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全力支持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稳产保供。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等重点企业,逐一登记造册、逐一了解诉求、逐一辅导政策,优先落实减税降费政策、优先加快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核准延期缴纳税款,确保新政策不折不扣惠及企业。


  (三)支持中小微企业。对中小微企业要主动联系获取其开工复工中存在的问题,对申报纳税、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认真执行省局相关通知要求,加快办理出口退税。符合条件的,及时依法调整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的纳税定额。


  (四)加强“银税互动”精准扶持。针对部分行业受疫情影响较大,经营资金紧张的实际困难,主动与金融部门进行专项沟通,加强“银税互动”精准扶持。


  (五)加强政策宣传。要加强对新购设备一次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等支持物资供应、支持防治救护、鼓励公益捐赠各项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宣传,以及延长社保、医保参保缴费期限等惠民政策的宣传。对减免企业税费等关键涉税业务要进行重点细化,形成支持中小企业复工复产的“组合拳”政策措施和“一揽子”帮扶计划。要掌握本辖区“四大困难行业”企业名单,主动联系企业,主动推送政策,精准落实,帮助享受。


  四、扎实开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


  (一)大力宣传“非接触式”办税服务事项。认真落实为企业领票提供“网上申请、免费配送”等“非接触式”涉税服务事项,将新近出台的抗击疫情优惠政策和“非接触式”服务管理举措梳理形成《防控疫情税收优惠政策、服务措施指引》,通过税务微信公众号推送给企业。


  (二)不折不扣落实好税收优惠“不来即享”工作机制。要优化电子税务局平台,落实好防控疫情税收优惠政策网上办理。要积极宣传引导纳税人采取“纳税人自行判别、自主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实现享受税收优惠“零门槛”,确保企业疫情防控、减税降费税收优惠政策应享尽享、应享快享。


  (三)快速响应发票供应需求。对落实政府要求,有序进行复工复产的生产企业申请增值税发票“增版”“增量”的,按纳税人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其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暂不事前实地查验。除D级纳税人以外,全面推行发票领用网上自主申领、免费邮寄配送,实现发票领用“网上办、线下送、不见面”。


  (四)便利申报纳税。在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延长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20〕27号)的基础上,对受疫情影响到2月28日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纳税人,在纳税人书面说明正当理由后,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


  (五)大力优化现场办税缴费服务。严格落实办税服务厅办税体温检测、室内通风、卫生防疫、清洁消毒等措施,营造安全高效便捷的办理环境。落实首问责任制,提高办税效率,减少纳税人逗留时间。


  (六)方便重点企业办税。对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和地方复工复产的重点企业,提供绿色通道服务或者上门服务,第一时间为其办理相关事宜。推行容缺办理,对已实名认证的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但不影响实质性审核的,在纳税人承诺的前提下,先办理、后核查。


  (七)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减少或推迟直接入户检查,对需要到纳税人生产经营所在地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的事项,延至疫情得到控制或结束后办理。疫情响应期间,不得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物流服务、生活超市、集贸市场等与抗疫密切相关的企业和单位进行税务检查。


  五、强化组织领导


  (一)狠抓工作落实。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履行政治责任,坚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两手抓、两不误、两促进。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要深入一线、靠前指挥,对照税务总局、省委省政府、省局关于疫情防控和支持复工复产系列文件安排,在抓实抓细上下功夫,找准职责定位,细化任务分工,建立健全抓落实的责任体系和工作台账,明确责任人,逐条逐项落实、逐条逐项销号。不等不靠,对新出台的政策,在接到正式文件之前,可根据官方网站公布的政策条款先行办理。


  (二)强化工作督查。坚持问题导向,对各单位开展疫情防控和支持复工复产进行督查。对工作措施落实不到位、打折扣、作选择,对工作不担当不作为、消极应对、推诿扯皮,以及乱作为、乱设卡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省局将通过实地检查、调研、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务网站、局长信箱等渠道收集问题,切实推动税务总局、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落实到位。


  各级税务机关可根据本地区疫情防控实际情况,创新细化具体的服务举措。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政策法规处)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20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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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21
文号:甘税发[2020]2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甘肃省财政厅公告2019年第1号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民政厅关于公布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的通知

各市(州)、兰州新区财政局、民政局,甘肃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兰州高新技术开业开发区、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兰州新区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甘肃省民政厅转发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甘财税法[2018]16号)的要求,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民政厅联合审核确认了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现予以公布:


  一、甘肃怡欣心理咨询中心、甘肃省安全技术防范协会、甘肃省生物工程学会取得2017年度免税资格,有效期为2017至2021年。


  二、甘肃省药学学会、甘肃惠群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甘肃省质量协会、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甘肃省汽车业商会、甘肃汇智公共政策研究中心、甘肃省游泳协会、甘肃省园林商会、甘肃改琴书法教育奖励基金会、甘肃省基础教育学会、庆阳仲裁委员会、甘肃心翼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甘肃省康复医学会、甘肃省水力发电工程学会、甘肃省名中医传承研究会、兰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甘肃省钱币学会取得2018年度免税资格,有效期为2018至2022年。


  各地财政局、税务局要严格按照财税[2018]13号和甘财税法[2018]16号文件的要求加强非营利组织的后续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发现不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应及时上报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对其免税资格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取消其免税资格。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民政厅

2019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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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5-20
文号:甘肃省财政厅公告2019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甘财税[2019]1号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民政厅关于2018年度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有关要求,现将2018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公告如下:


  1.甘肃紫金教育发展基金会


  2.甘肃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


  3.甘肃省扶贫基金会


  4.甘肃省西路军公益基金会


  5.甘肃远方爱心基金会


  6.甘肃多识爱心基金会


  7.兰州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8.甘肃省西北师大附中教育发展基金会


  9.甘肃改琴书法教育奖励基金会


  10.甘肃省社会扶贫爱心捐助基金会


  11.甘肃兴华青少年助学基金会


  12.甘肃吉瑞公益基金会


  13.甘肃省公安民警英烈基金会


  14.甘肃青苹果助学支教基金会


  15.甘肃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16.甘肃奇正慈善公益基金会


  17.甘肃省慈善总会


  18.甘肃省光彩事业促进会


  19.兰州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民政厅

2019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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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5-30
文号:甘财税[2019]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甘财税法[2019]22号 关于开展2019年度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兰州新区财政局、民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兰州新区、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矿区财政局(税务局):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减税降费政策,减轻社会组织税收负担,做好我省2019年度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管理工作,经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民政厅研究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需要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等非营利性组织,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甘肃省民政厅转发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甘财税法[2018]16号)以及《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甘肃省民政厅转发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甘财税法[2016]36号)文件要求所需的资料装订成册并附资料清单,于4月19日前报送到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


  二、各主管税务机关接收申请单位资料时,应对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并逐户登记到《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登记清单》(见附件)。各市(州)税务机关应指派专人负责非营利组织申请资料的登记和报送工作,将申请单位资料于4月23日前上报省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资格认定工作结束后,申请单位资料退回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三、经市(州)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由各市(州)或县级财政、税务、民政部门参照本通知规定进行认定。


  附件: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登记清单.doc【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民政厅

2019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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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4-12
文号:甘财税法[2019]2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甘财税法[2019]17号 转发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税务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兰州新区财政局、税务局,开发区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报经报省政府同意,就授权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具体定额标准的事项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36个月,下同)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上幅20%的高限即14400元的标准,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按照每人每年6000元上幅50%的高限即9000元的标准,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各市(州)财政、税务、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把把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同时,要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逐级向向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反映。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019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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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4-02
文号:甘财税法[2019]1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甘财税法[2019]18号 转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税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扶贫办,兰州新区财政局、税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扶贫办,开发区税务局,矿区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报经报省政府同意,就授权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具体定额标准的事项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上幅20%的高限即14400元的标准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按照每人每年6000元上幅30%的高限即78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各市(州)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扶贫办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把大力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同时,要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逐级向向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人社厅、省扶贫办反映。


  附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扶贫办

2019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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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4-02
文号:甘财税法[2019]1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2020年2月份征期有关工作的通告

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和企业复工复产,便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统筹办理纳税申报事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延长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20]27号)精神,现将2020年2月份征期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进一步延长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将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进一步延至2月28日。


  二、明确补办延期申报手续时限。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到2020年2月28日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的纳税人,最迟在政府宣布疫情防控解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依法对其不加收税款滞纳金、不给予行政处罚、不调整纳税信用评价、不认定为非正常户。


  三、统一补办延期申报书面说明理由。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在2020年2月28日前无法按时办理纳税申报及延期申报手续的纳税人,在2020年2月29日后申请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的,补办延期申报的申请理由应包含但不限于如下内容:“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我单位在2020年2月28日前无法按时办理纳税申报及延期申报手续,现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延长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20]27号)规定,申请补办2020年2月份2020年2月份延期申报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20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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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27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甘政办发[2020]20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2020年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甘肃省2020年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3月2日


甘肃省2020年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


  2020年,我省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甘肃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持续深化“一窗办、一网办、简化办、马上办”改革,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放活微观主体,创新和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提高政府服务效能,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增强内生动力,释放内需潜力,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一、主要任务


  (一)提高政务服务质量和水平。


  1.推行不见面审批。按照疫情防控需要,依托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推行“非接触式”服务,引导企业和群众通过网上查询、咨询、申报,部门工作人员通过网上受理、办理、结果寄达等方式办理相关业务,尽量减少办事群众到实体大厅办事,防止传染风险,让企业和群众办事更安全、更便捷、更高效。(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2.加快推进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年底前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应接尽接、政务服务事项应上尽上,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能力显著增强,在更大范围实现“一网通办”。统一政务服务事项名称、编码、依据、类型等基本要素,推进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加快政务服务线上线下融合发展。(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3.加强政务数据有序共享。更大力度推动省市县三级数据共享,加快建立权威高效的数据共享协调机制,将更多直接关系到企业和群众办事、应用频次高的数据纳入共享范围。加快电子证照、电子印章建设应用,重点推进社会保障、不动产登记、公积金、卫生健康、教育、就业、医疗保障等领域政务数据互联互通,提高政务数据的共享率和应用率。(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4.打造“指尖办”甘肃品牌。继续优化并大力推广省级政务服务APP“陇政通”,初步实现企业和群众通过一部手机查询办理身边事。(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5.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探索推进“一事一次办”,即以企业和群众“办成一件事”为导向,加强部门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优化再造政务服务流程,精准集成办理一件事所需提供的各类材料,推行“一表申请”,为企业和群众办事提供套餐式集成服务。(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6.进一步提升政务大厅服务水平。完善省、市、县、乡各级综合性政务大厅或便民服务中心集中服务模式,稳步推进全城通办、就近能办、异地可办。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要求,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持续改进窗口服务,大力推行首问负责、一次告知、一窗受理、并联办理、限时办结等制度。(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7.深化不动产统一登记便民利民改革。推进不动产登记、交易监管、税收征缴线上“一网通办”、线下“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年底前在市州及兰州新区全面实施“互联网+不动产登记”。(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税务局;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8.推进纳税便利化。总结推广“项目管家”“不来即享”等有效做法,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推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年底前实现主要涉税服务事项网上办理。推行主税、附加税费合并申报,持续压缩办税事项和时间,推动更多办税事项实现一次办结。(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9.持续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推动“单一窗口”功能由口岸通关执法向口岸物流、贸易服务等环节拓展,逐步覆盖跨境贸易管理全链条。推广实施进口货物“两步申报”通关模式。精简需在进出口环节验核的监管证件和单证数量,大力推行无纸化通关作业。(牵头单位:省商务厅、兰州海关;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交通运输厅、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保监局、中铁兰州局集团公司、甘肃民航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


  10.深化减证便民行动。在总结嘉峪关市试点经验基础上,6月底前全面推广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组织各地各部门公布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清单之外不得索要证明。(牵头单位:省司法厅;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二)持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11.编制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持续精简行政许可事项,认真承接落实国务院取消、调整和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在国家公布中央层面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0年版)基础上,组织编制并适时公布全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对清单内行政许可事项,逐项明确设定依据、实施机关、许可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申请材料、适用范围、有效期限、中介服务等要素。(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司法厅;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12.清理规范行政备案等事项。年底前推动将省级层面设定的行政备案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清理规范登记注册、年检年报、指定认定等行政管理措施,整治变相审批。(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13.加强对行政许可的监督评估。组织对现有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通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已取消下放行政许可事项落实情况进行评估,不断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三)进一步降低市场准入门槛。


  14.有序推进“证照分离”改革。上半年在兰州新区开展试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现全覆盖清单管理,并通过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改革方式,着力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放宽市场准入。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适时在全省全面推开。(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司法厅;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15.最大程度为企业开办提供便利。在企业开办已实现3个工作日内完成的基础上,大力推广应用甘肃省企业开办“一网通办”服务平台,实现企业开办全程网办。在政务大厅开设企业“一窗办”专区,实现申领营业执照、刻制印章、申领发票和税控设备、职工参保登记、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等事项线上“一表填报”、一次实名验证,线下一窗领取材料,做到“一步到位、一次办理”。推进电子营业执照和企业电子印章应用。(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公安厅、省人社厅、省住建厅、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省税务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


  16.认真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严格落实“全国一张清单”管理模式,及时发现并破除市场准入中的各种不合理限制和隐性壁垒。健全完善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相适应的准入、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社会信用体系和激励奖惩机制等。(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17.放宽服务业市场准入。以文化、医疗、教育等领域为重点,进一步放宽服务业市场主体投资经营活动的资质、股比、注册资金、从业人员、营业场所、经营范围等要求,深入清理在生态环境、卫生、安保、质检、消防等领域设置的不合理经营条件,取消证照办理、设备购置、人才聘用、人才发展等方面不合理限制,实现按市场化配置资源原则自负盈亏经营。(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18.推进工业产品准入制度改革。进一步精简优化工业产品生产、流通等领域需办理的行政许可、认证、检验检测等管理措施。落实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稳妥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转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相关工作。(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司法厅;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四)加快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19.推行投资项目区域化评估评审。6月底前,主管部门制定出台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地震灾害风险性评价、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交通影响评价、文物影响评价等事项的标准化操作规范,明确区域评估专业技术标准、适用条件、评估报告时效期、评估报告审批评审流程。各地要结合实际,建立区域评估清单,明确实施范围、评估事项、评估范围,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推进实施。(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气象局、省地震局、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文物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


  20.推进投资项目审批便利化。年底前全面实现投资审批事项线上并联办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全程线上办理,努力实现投资项目线上核准。开展投资审批合法性审查,年底前清理取消一批缺乏法定依据的投资审批事项和“红头文件”,修订形成全口径、有分类的投资审批事项清单。推进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并联审批,大力推进“承诺+监管”模式的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通过健全完善政府定标准、企业作承诺、过程强监管、失信有惩戒的工作机制,实现一般企业投资项目和一般审批事项承诺制审批。开展投资“堵点”疏解治理专项行动。(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直相关部门和单位)


  (五)持续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21.大幅压减工程建设领域企业资质资格认定事项。按照国家部署,年底前力争将工程建设等领域企业资质类别、等级认定事项压减三分之一以上。深化资质审批方式改革,推广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持续推进企业资质办理“一网通办”。(牵头单位:省住建厅;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22.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系统应用。积极推进“一张表单”整合申报材料,全部审批事项通过审批管理系统开展审批,实现统一受理、并联审批、实时流转、跟踪督办,做到全流程全覆盖。实行联合审图、联合测绘、联合验收,提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6月底前,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审批事项清理工作;年底前,建成全省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全面实施施工图网上审查,实现多图联审全程数字化;推行工程招投标交易全程电子化,做到网上受理、网上开标、远程评标和智能化监管。(牵头单位:省住建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23.压缩工程建设项目公共服务环节办理时限。在各地政务大厅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窗口全面引入涉及工程建设项目的办水、办电、办气等业务,供水新增、扩容改装的报装时间分别压缩至20个和15个工作日以内,燃气报装时间压缩至16个工作日以内。(牵头单位:省住建厅;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电力公司、省通信管理局等省直部门和单位)


  24.进一步压减环评审批事项。按照国家要求,对不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仓储、物流配送等基本不产生生态环境影响的项目,一律取消环评审批。(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25.深化规划用地审批改革。加强规划用地与投资决策的衔接。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深化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合并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合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用地批准,推进“多测合一、多验合一”,加强信息共享,进一步压减建设项目规划用地审批的事项和材料。(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六)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26.认真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宣传培训工作,8月底前对不符合《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求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时修订清理。(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省政府办公厅;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27.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合理设定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推动降低偏高收费。组织行业协会商会对收费情况进行全面自查,6月底前全面清理取消违法违规收取的入会费、赞助费、会议费、培训费、评比表彰费等,并限期退还违法违规所得,年底前对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自查自纠情况组织开展抽查检查。(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民政厅;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28.推动降低企业物流成本。公开口岸收费目录清单,整治物流堆场等领域的乱收费、不合理收费行为。清理规范铁路等货运不合理收费,降低收费标准。(牵头单位:省商务厅、兰州海关、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中铁兰州局集团公司等相关部门和单位)


  29.持续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大力推行无还本续贷政策,综合运用年审制贷款、循环贷款等方式减轻企业负担,严禁在发放民营企业贷款时附加不合理条件。发挥省级中小微企业续贷转贷基金作用,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续贷转贷业务产品进行有机结合,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续贷转贷服务。进一步清理规范中小企业融资时强制办理的担保、保险、评估、公证等事项,减少融资过程中的附加费用,严禁在发放贷款时附加不合理条件。9月底前,组织开展小微企业融资收费问题全面排查和重点抽查。(责任单位:省金融监管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甘肃金控集团)


  30.加大诚信政府建设力度。持续整治“新官不理旧账”等问题,建立政府失信责任追溯和承担机制,对各类企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等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而受到的损失,依法予以补偿。深入推进化解涉企历史遗留问题工作,健全完善“一企一策”问题解决机制,推动解决一批社会反映强烈的涉企问题。持续清理政府部门和省属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进一步建立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问题的长效机制。(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工信厅;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七)进一步激发创新创业活力。


  31.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简化科研项目管理流程,减少不必要的申报材料和各类过程性评估、检查、抽查、审计等。探索进一步扩大中小学校办学等自主权。(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等省直相关部门和单位)


  32.切实优化人才引进服务机制。按照“不求所有、但求所用”原则,围绕重点领域、重点产业、重大项目、重点学科,简化引进手续、优化审批服务,大力引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对特殊人才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开辟专门渠道,提供特殊政策,实现精准引进。充分赋予用人单位在引进人才方面的自主权,采取灵活多样的引才方式,有效调动和激发用人单位的引才积极性,发挥好用人单位的主体作用。(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等省直相关部门和单位)


  (八)推进事中事后监管常态化、规范化。


  33.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推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与信用监管等监管方式进一步融合,将随机抽查的比例频次、被抽查概率与抽查对象的信用等级、风险程度挂钩,合理安排检查频次,减少重复检查,提升监管效能。大力推行部门联合抽查,持续完善联合抽查事项清单,年底前基本实现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政府相关部门在市场监管领域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常态化。抽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甘肃)、“信用中国(甘肃)”网站、甘肃省“互联网+监管”系统等进行公示。(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34.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建设甘肃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并与国家系统实现对接联通,汇聚共享监管数据,运用大数据技术,加强对风险的跟踪预警,提升监管精准化、智能化水平。(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35.推进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大力实施信用监管,规范认定并设立市场主体信用“黑名单”,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对失信主体在行业准入、项目审批、公共资源交易、获得信贷、发票领用、出口退税、出入境、高消费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建立健全信用修复、信息主体异议申诉等机制,鼓励失信市场主体主动纠错、重塑信用。(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36.提升监管执法规范性和透明度。加强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的源头治理,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执法事项。持续改进执法方式,推进执法结果共享互认,及时制止“一刀切”等行为,对守法记录良好的企业减少检查频次。年底前基本实现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时准确公示执法信息、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司法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旅厅、省市场监管局等省直相关部门和单位)


  37.进一步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针对行业准入、资质标准、产业补贴等方面对民营、外资企业设置的歧视性规定和做法,对2019年12月31日前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全面清理,清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38.切实维护招投标和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秩序。年底前,组织开展工程项目招投标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全面清理各种涉及地域、行业和所有制歧视的不合理规定,防止随意附加各种意向性限制条件,集中曝光一批在工程项目招投标和政府采购领域不合理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和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公共资源交易局;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九)进一步优化公共服务。


  39.推广居民电子健康卡应用。不断优化完善甘肃省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加快实现居民健康档案、电子病历、诊疗信息、报告单结果在不同医院间的互通共享,方便居民线上追踪查询个人就诊信息。(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


  40.持续优化水电气暖等公用事业服务。全面清理取消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公用企事业单位不合理收费和证明事项,督促相关企业对确需保留的收费事项实行清单公示,规范收费行为。积极推进“一站式”办理和网上办事。(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省司法厅、省能源局等省直相关部门和单位)


  41.提升公证服务效率。加快推广网上公证业务办理系统,提高公证办理信息化水平。对于部分具备网上申请和受理条件的公证事项,推行网上受理和线下办理相结合的服务方式,努力做到当事人“最多跑一次”。年底前,全面推行公证事项证明材料清单制度。(牵头单位:省司法厅;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


  (十)构建全方位、多维度的政务服务评价监测体系。


  42.大力推行“好差评”制度。在全省各级政务服务机构构建接受评价—受理—整改—反馈—信息公开—结果应用的“好差评”全流程工作机制,切实增强企业与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43.稳步推进营商环境评价工作。依照国家标准体系,以市场主体感受为依据,组织开展我省营商环境评价工作,通过评价查找解决我省营商环境的共性问题,有针对性进行改进。(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44.深化第三方评估工作。委托具有权威性和公信力的第三方机构(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定期对“放管服”改革推进情况开展评估评价,提出意见建议,推动管理和评价相分离,保障评价工作的独立性和评价结果的客观性。评价结果作为深化改革、改进工作的重要依据。鼓励各地自行开展第三方评估工作。(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二、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放管服”改革,将重点任务抓紧抓好。各地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增强改革的系统性和协同性,尤其对涉及跨部门、跨地区、跨层级的工作,要加强统筹组织,形成工作合力。


  (二)强化经验推广。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立足本地实际,开展自主探索,加强改进工作。对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给予肯定的措施,尤其是去年工作中涌现的十大亮点等做法,要通过简报、会议、培训等方式积极推广,巩固和扩大改革成果。


  (三)强化工作落实。各地各部门要完善工作汇报机制,围绕重点工作的完成,按季度上报工作情况。要健全完善工作检查督导机制,对短板弱项及时查漏补缺,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政府请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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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02
文号:甘政办发[2020]2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甘人社通[2020]80号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甘肃矿区: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纾解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8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2月起,根据我省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全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对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参照大型企业享受减半征收。减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或人员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各市州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确定减免企业对象,并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


  四、要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企业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社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工作。


  五、各市州要切实承担责任,按规定做好基金缺口的责任分担,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加快推进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相关工作,确保2020年7月1日起实现基金省级统收统支。


  六、各市州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减免范围和减免时限执行,规范和加强基金管理,不得自行出台其他减收增支政策。各地可根据减免情况,合理调整2020年度基金收入预算。


  七、各市州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尽快落实减免政策,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沟通配合,简化工作流程,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社会保险工作,确保企业社会保险费减免等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20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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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06
文号:甘人社通[2020]8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民政厅公告2020年第2号 甘肃省关于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将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公告如下:


  一、2019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第一批)


  1.甘肃省慈善总会


  2.甘肃省光彩事业促进会


  3.甘肃省扶贫基金会


  4.甘肃紫金教育发展基金会


  5.甘肃天庆慈善基金会


  6.甘肃多识爱心基金会


  7.兰州市慈善总会


  8.嘉峪关市慈善协会


  9.庆阳市慈善总会


  10.酒泉市慈善总会


  11.白银市慈善总会


  12.张掖市慈善协会


  13.金昌市慈善协会


  14.甘南藏族自治州慈善协会


  15.甘肃省红十字会


  16.兰州市红十字会


  17.嘉峪关市红十字会


  18.金昌市红十字会


  19.白银市红十字会


  20.天水市红十字会


  21.武威市红十字会


  22.张掖市红十字会


  23.平凉市红十字会


  24.庆阳市红十字会


  25.定西市红十字会


  26.甘南藏族自治州红十字会


  二、2018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第二批)


  1.甘肃省红十字会


  2.兰州市红十字会


  3.嘉峪关市红十字会


  4.金昌市红十字会


  5.白银市红十字会


  6.天水市红十字会


  7.武威市红十字会


  8.张掖市红十字会


  9.平凉市红十字会


  10.酒泉市红十字会


  11.庆阳市红十字会


  12.定西市红十字会


  14.临夏回族自治州红十字会


  15.甘南藏族自治州红十字会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局

甘肃省民政厅

2020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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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06
文号: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民政厅公告2020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甘医保发[2020]22号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和兰州新区、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甘肃矿区人社局、财政局、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经省政府同意,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制定了《关于阶段性减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甘肃省医疗保障局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20年3月3日



关于阶段性减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精神,现就全省阶段性减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按照省委省政府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安排部署,从大局出发,尽力而为,充分利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累计结余,积极实施阶段性减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政策,努力减轻企业负担,尽最大能力帮助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困难企业复工复产,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政策


  (一)各市州要认真进行2019年度医保基金决算,准确核实2019年度医保基金实际累计结余额。自2020年2月起,原则上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实施减征,小于6个月可实施缓缴政策,但确有必要减征的,由市州人民政府统筹考虑决定。


  (二)实施减征政策的市州,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可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具体减半征收的期限由各市州人民政府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确定。


  (三)省直医保参保单位及各地机关事业单位不实施减征政策。各市州要突出重点,分类施策,可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减征企业对象范围及减征期限,注意做好与企业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减免对象的衔接。


  (四)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9]95号)精神,此次减征政策同时适用于生育保险。


  (五)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减征政策实施后,原核定的单位缴费基数、费率不变,对用人单位应缴费总额减半征收。职工个人缴费政策不变,用人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税务部门根据医保部门核定的应缴费信息和减征信息征收。


  (六)实施减征不得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仍按原规定计算并划入,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


  (七)参保单位应在省医保局、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延长参保缴费期的通知》(甘医保发[2020]14号)规定的延长期内,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按期足额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医疗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起始月份为未缴费的第一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八)减征产生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支缺口由统筹地区自行解决。


  三、工作落实


  各地医保、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在市州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协同,切实履职,迅速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减征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一)认真进行基金收支测算。各市州既要着眼当前、又要考虑长远,精准测算2019年度医保基金实际累计结余和2020年基金支出预算,准确分析减征政策对基金收支的影响,为推动政策落实和实现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打下坚实基础。


  (二)迅速制定减征实施方案。各市州要切实贯彻落实好本《实施意见》精神,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地制定符合地区实际的实施方案,确保政策实施效果。各市州于3月10日前向省医保局、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报备本地区实施方案。不实施减征政策的市州,还应提交相关测算依据。


  (三)加强医保基金管理。减征政策实施后,各级医保部门要做好统计监测,跟踪分析基金运行情况,采取切实管用的措施,管控制度运行风险,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各市州可根据减征情况,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预算。同时,要统筹做好与定点医药机构的正常结算。


  (四)做好医保经办服务。各市州要持续完善经办管理服务,加强医保、财政、税务之间的业务衔接,协同做好统计核算工作。同时,主动与人社等部门沟通协调、信息共享,简化优化办事流程,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切实把好事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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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03
文号:甘医保发[2020]2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兰医保[2020]35号 兰州市医疗保障局 兰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兰州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兰州市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我市企业复工复产,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及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甘医保发[2020]22号)精神,现制定印发《兰州市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方案》,请你们根据方案精神加强协同,切实履职,确保政策宣传到位、落实到位,尽最大能力帮助受新冠肺炎影响的企业渡过难关。


兰州市医疗保障局

兰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兰州市税务局

2020年3月4日



兰州市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及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甘医保发[2020]22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全市阶段性减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国家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的决策部署,努力实现全力抗击疫情和奋力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双胜利,按照中央、省、市要求,积极实施阶段性减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政策,努力减轻企业负担,尽最大能力帮助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困难企业渡过难关,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


  二、减征范围


  此次职工医保费减征范围为参加兰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企业,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不实施减征政策。


  三、减征标准


  对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企业原核定的单位缴费基数、费率不变,用人单位应缴费总额减半征收,职工个人缴费标准不变。同时按照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兰政办发[2019]143号)精神,此次减征政策同时适用于生育保险。


  四、减征期限


  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减征自2020年2月起,减征期限为连续5个月。


  五、其他相关事项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减征政策实施后,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税务部门根据医保部门核定的应缴费信息和减征信息征收。


  (二)实施减征不得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仍按原规定计算并划入,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


  (三)2020年2月份已征缴的部分单位职工医保费,各级经办机构要重新核定参保单位应缴额,准确确定减征部分的金额,优先选择直接退费,或尊重参保单位的意愿和选择,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


  (四)参保单位减征政策实施前的欠费,预缴减征政策终止后的职工医保费,不属于此次减征政策范围。


  (五)参保单位应在省医保局、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延长参保缴费期的通知》(甘医保发[2020]14号)规定的延长期内,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按期足额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医疗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起始月份为未缴费的第一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六)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因减征产生的当期收支缺口,从基金累计结余中列支。


  六、工作要求


  减征政策实施后,医保、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协同,切实履职,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市县医保经办部门要持续完善经办管理服务,简化优化办事流程,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同时统筹做好与定点医药机构的正常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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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04
文号:兰医保[2020]3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定医保发[2020]54号 定西市医疗保障局 定西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定西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定西市阶段性减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医保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县区税务局、定西经济开发区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根据甘肃省医疗保障局、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甘医保发[2020]22号)和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支持全市工业企业应对疫情共度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定政办发[2020]15号)《关于支持批零住餐文旅交运行业应对疫情共度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定政办发[2020]18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制定了《定西市阶段性减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定西市应对疫情影响医疗保险缴费缓缴申请审核表》.docx【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定西市医疗保障局

定西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定西市税务局

2020年3月12日



定西市阶段性减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按照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安排部署,从大局出发,尽力而为,充分利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累计结余,积极实施阶段性减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政策,努力减轻企业负担,尽最大能力帮助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困难企业复工复产,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政策


  (一)自2020年2月起,对全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原核定的单位缴费基数、费率不变,职工个人缴费政策不变。用人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税务部门根据医保部门核定的应缴费信息和减征信息征收。


  1、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为2020年2月至6月期间,连续5个月;


  2、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进入统筹基金的部分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为2020年2月至6月期间,连续5个月;


  3、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体经济组织,缴费进入统筹基金的部分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为2020年2月至6月期间,连续5个月。


  (二)按照《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定政办发[2019]154号)精神,此次减征政策同时适用于生育保险。


  (三)全额、差额财政拨款单位,驻定中央、省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实施减征政策。


  (四)参保单位应在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定西市税务局转发《省医保局、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延长参保缴费期的通知〉》的通知(定医保发[2020]31号)规定的延长期内,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按期足额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企业,应根据疫情影响程度向同级医保部门提出缓缴医保费申请,并填写《定西市应对疫情影响医疗保险缴费缓缴申请审核表》(附件),经审核通过后执行不超过6个月的缓缴期政策。缓缴期起始月份为未缴费的第一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缓缴期满后,申请人未按承诺时限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税务部门应及时通知医保经办机构暂停相关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


  (五)实施减征不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仍按原规定计算并划入,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


  (六)因减征产生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缺口,在市、县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历年累计结余中解决。


  三、相关要求


  在市、县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医保、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协同,切实履职,积极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减征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一)认真进行基金收支测算。既要着眼当前、又要考虑长远,精准测算2019年度医保基金实际累计结余和2020年基金支出预算,准确分析减征政策对基金收支的影响,为推动政策落实和实现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打下坚实基础。


  (二)加强医保基金管理。减征政策实施后,各级医保部门要做好统计监测,跟踪分析基金运行情况,采取切实管用的措施,管控基金运行风险,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可根据减征情况,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预算。同时,要统筹做好与定点医药机构的正常结算。


  (三)做好医保经办服务。要持续完善经办管理服务,加强医保、财政、税务之间的业务衔接,协同做好统计核算工作。同时,主动与人社等部门沟通协调、信息共享,简化优化办事流程,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切实把好事做好。


  (四)做好减征政策宣传解读。要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重点解读政策具体内容,提升广大参保单位对政策的知晓度。要深入了解政策执行中参保单位及个人关注的热点问题,有针对性地解答回应,为稳就业、提振企业信心营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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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12
文号:定医保发[2020]5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甘税发[2020]30号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印发《2020年全省税务系统“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和兰州新区税务局,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迅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0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0]11号),省局制定了《2020年全省税务系统“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20年3月12日


2020年全省税务系统“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省委省政府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持续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全力支持抗击疫情和企业复工复产,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助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0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的收官之年。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紧扣“战疫情促发展服务全面小康”主题,按照“优惠政策落实要给力、‘非接触式’办税要添力、数据服务大局要尽力、疫情防控工作要加力”的“四力”要求,扎实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以下简称“春风行动”),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加快推进税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助力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支持全面做好“六稳”工作,努力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实现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战脱贫攻坚目标任务,确保“十三五”规划圆满收官作出税务部门应有的贡献。


  二、整体安排


  在行动安排上,把握“长流水、不断线、打连发、呈递进”的工作节奏,统筹规划,梯次推进,层层落实。在行动内容上,聚焦支持疫情防控帮扶企业纾困解难,推出落实和完善税收优惠政策、认真落实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大力推广“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不断优化现场办税缴费服务、切实落实延期申报、延期缴税和发票保障措施等5项措施;聚焦积极推动企业复工复产,推出加强分析服务决策、加强协同凝聚合力、加强帮扶精准纾困、着力支持小微企业、深化“银税互动”助力解决融资难题、积极促进稳就业等6项措施;聚焦全力服务国家发展战略,推出打好三大攻坚战、支持区域协调发展、更好服务共建“一带一路”、大力支持外贸出口、积极服务外资发展、巩固和拓展减税降费成效等6项措施;聚焦切实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推出认真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提高办税缴费便利化水平、全面推进网上办税缴费、优化发票服务、优化税收执法方式、优化纳税服务投诉管理、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等7项措施。全年共推出4类24项80条便民办税服务措施。


  三、行动内容


  (一)支持疫情防控帮扶企业纾困解难


  1.落实和完善税收优惠政策。抓好已出台的支持防护救治、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稳产保供、鼓励公益捐赠等方面税收政策落实,执行好帮扶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等受疫情影响严重行业的税收政策。通过税收大数据和第三方数据的应用,精准定位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主动以短信、微信等方式给予温馨提示。简化税收优惠办理程序,加快完善配套实施办法,使各项优惠政策尽快落实到位。持续发布政策热点问题解答。切实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针对企业合理诉求,加强政策研究储备。


  2.认真落实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联合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加强对缴费人的宣传辅导,做好政策解读、操作讲解、疑问回答等工作。及时调整信息系统,加强部门信息共享,简化操作流程,方便参保单位准确办理。对2月份已经缴纳有关费款的参保单位,按照规定进行退抵。


  3.大力推广“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依托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进一步拓展网上办税缴费事项范围。推广电子税务局移动端缴纳税费业务的第三方支付。扩大发票领用和发票代开“网上申请、邮寄配送”的覆盖面,将发票“非接触式”领用比例从2019年的50%提升到2020年的70%。落实好疫情防控期间出口退(免)税有关工作要求,不断优化和拓展“非接触式”出口退(免)税服务。充分运用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和网站、微信等线上平台,开展互动式政策宣传辅导和办税缴费问题咨询解答,使各项政策易于知晓。


  4.不断优化现场办税缴费服务。加强办税服务厅清洁消毒等安全防护,对确需到现场办理税费事项的纳税人、缴费人,充分发挥自助办税终端作用,加强导税服务,严格落实首问责任制,推行预约办、错峰办、容缺办,营造安全放心、便捷高效的办税缴费环境。


  5.切实落实延期申报、延期缴税和发票保障措施。对受疫情影响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缴税有特殊困难的,依法及时为其办理延期申报或延期缴税;对在2020年2月份申报期内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可按规定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依法对其不加收税款滞纳金、不给予行政处罚、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不认定为非正常户。在疫情防控期间,对生产和销售医疗救治设备、检测仪器、防护用品、消杀制剂、药品等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以及对此类物资提供运输服务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发票“增版”“增量”的,可暂按需调整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不需事前实地查验。


  (二)积极推动企业复工复产


  6.加强分析服务决策。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应积极参加当地政府支持企业复工复产领导小组工作,结合税务部门职能提出意见建议,按要求做好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相关工作。充分发挥增值税发票等税收大数据覆盖面广、及时性强、颗粒度细等优势,从多维度跟踪分析企业复工复产状况以及经济运行情况,细致梳理购销方、上下游配套等方面需要解决的问题,提出务实管用的支持措施和有针对性建议。


  7.加强协同凝聚合力。积极加强与发改、工信、财政、人社、医保、交通、农业等部门的对接,根据其需求主动提供税收数据等方面服务,并结合相关部门提供的信息和情况,积极采取税收措施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经济发展。


  8.加强帮扶精准纾困。提高支持复工复产服务便利度,发挥税收数据搭桥作用,对上下游衔接不畅的企业,加强税收数据分析助力企业实现供需对接。创新“项目管家”工作思路,围绕省政府“四百机制”实施方案和循环农业、脱贫攻坚重点行业、保障疫情防控企业等拓展“项目管家”服务范围,为重点企业、在建企业和新开工重大项目做好全流程管家式服务。开发应用“项目管家”数据应用管理平台,做好在建和新开工重大项目的跟踪服务工作。


  9.着力支持小微企业。在不折不扣落实好小微企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基础上,帮助解决实际困难。根据疫情情况,合理调整疫情期间个体工商户的定期定额。优化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方式,在税务网站建立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服务专栏,畅通小微企业诉求线上直联互通渠道,探索推行小微企业省内跨区迁移线上办理,切实减轻小微企业办税负担。


  10.深化“银税互动”助力解决融资难题。加强与银保监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合作,将纳入“银税互动”范围的企业数量扩大一倍,在纳税信用A级、B级企业基础上扩大至M级企业。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信贷产品,满足不同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信贷需求。积极推进银税数据直连,实现小微企业贷款网上“一站式”办理。梳理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名单,依法提供相关税收数据,协助银行业金融机构精准放贷。


  11.积极促进稳就业。落实好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高校毕业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登记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创业或吸纳特殊群体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运用税收数据分析企业用工数量变化,为稳就业提供参考。


  (三)全力服务国家发展战略


  12.服务打好三大攻坚战。继续落实好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等税收政策。按照《支持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相关优惠政策,抓好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扶贫货物免征增值税等政策落实,跟踪执行情况,开展效应分析。扎实做好税务系统对口扶贫工作。进一步健全绿色税制体系,完善节能、治污设施、监测设备、第三方防治企业等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好环境保护税法,根据总局统一安排做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


  13.支持区域协调发展。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战略部署和政策措施,落实省政府支持天水、陇南对接融合成渝经济区年度重点工作要点,研究落实税收政策措施。


  14.更好服务共建“一带一路”。根据总局具体安排,继续做好税收服务“一带一路”相关工作。做好本年度我省对口国家投资税收指南更新和发布工作,支持企业“走出去”。


  15.大力支持外贸出口。用足用好出口退税工具,允许已放弃退税权的企业选择恢复退税权。积极推动扩大出口退税无纸化申报范围,进一步压缩出口退税办理时间,将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办理时间在2019年10个工作日的基础上再提速20%。在已实施离境退税政策的地区,积极推行离境退税便捷支付、“即买即退”等便利化措施。


  16.积极服务外资发展。落实好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再投资递延纳税等优惠政策,落实非居民企业享受协定待遇资料备案改备查办法,增强对外支付税务备案便利度,进一步提升投资者信心,支持鼓励境外资本参与国内经济建设。利用税收大数据,跟踪分析外资企业生产经营、投资、利润分配等情况,研究提出政策建议。


  17.巩固和拓展减税降费成效。巩固抓落实的力度、巩固抓落实的质量、巩固抓落实的格局,拓展政策宣传效应、拓展便利服务举措、拓展听取意见建议完善政策的渠道,以更实举措、下更大气力进一步抓好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落地落细。继续落实好降低增值税税率、留抵退税等政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和新动能成长。继续落实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政策,支持科技创新。


  (四)切实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18.认真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配合国家发改委和省发改委,做好全国、全省营商环境评价纳税指标相关填报工作。确保《税收征管操作规范》《纳税服务规范》落地,持续提高办税缴费规范化、标准化水平。全面建立和实施税务服务“好差评”制度,落实好纳税人需求和满意度调查等制度。扎实开展好第29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


  19.提高办税缴费便利化水平。推行新办企业涉税事项集成办理,实现企业开办涉税事项一套资料、一窗受理、一次提交、一次办结。简化优化税费申报手续,研究推进财产行为税一体化纳税申报。整合优化非税收入申报表。推行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免填写服务,纳税人签字确认后即可缴税。强化大企业跨区域涉税事项和重组事项协调。


  20.全面推进网上办税缴费。认真落实《电子税务局规范》,完善拓展电子税务局功能,实现纳税人90%以上主要涉税服务事项网上办理。推行税务文书电子送达。加强与自然资源、住建、民政等部门合作,推动实现网签合同备案、婚姻登记等信息共享,便利办税缴费。


  21.优化发票服务。对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进行拓展升级,力争年底前在推进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上取得实质性明显进展。根据总局统一安排,对新办纳税人免费发放税务UKey,推进解决税控设备第三方收费问题。开放增值税进项凭证电子数据,允许纳税人自行查询下载本企业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等票种的电子数据,方便纳税人勾选抵扣、纳税申报、财务核算等。自2020年3月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


  22.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注重多运用税收大数据开展案头风险分析,不准搞大面积、重复性直接下户现场调研;注重多运用风险导向下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信用评价结果开展差异化管理,不准搞眉毛胡子一把抓的无差别稽查;注重多运用兼顾法理情的审慎包容监管,不准搞简单粗暴、选择性、一刀切的随意执法。全面梳理进户检查事项,制定并公布进户检查事项清单。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23.优化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建立和完善对纳税人、缴费人咨询、投诉、举报等涉税涉费诉求的多渠道接收、快速转办、限时响应、结果回访、跟踪监督、绩效考评机制。


  24.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落实好总局修订后的《纳税人权利与义务公告》。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对逾期未申报的纳税人,在认定非正常户时取消实地核查要求,并将未申报时间统一延长为3个月;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由税收征管信息系统自动解除非正常状态,无需纳税人专门申请。明确破产清算期间管理人可以企业名义按规定申领开具发票或者代开发票、办理纳税申报等涉税事宜。严肃组织收入工作纪律,坚决防止和纠正收“过头税费”行为。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提升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充分认识深入开展“春风行动”的重要意义。要把“春风行动”作为支持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举措,切实抓紧抓细抓实。


  (二)切实强化责任落实。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结合工作实际,细化工作措施,层层压实责任,认真抓好落实。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亲自部署,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各部门要强化协作配合,统一行动,同步推进,形成互相支持、协同提升的良好工作格局。


  (三)切实加强跟踪问效。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各项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绩效考评,跟踪实施效果,不断改进完善。要善于总结经验,把一些好的政策和做法规范化、制度化,形成长效机制。按要求分季度将阶段性进展情况报告省局(纳税服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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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12
文号:甘税发[2020]3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酒人社[2020]113号 酒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酒泉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酒泉市税务局 关于转发《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社局、财政局、税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委、政府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现将《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甘人社通[2020]87号)转发你们,请按要求认真做好各项实施工作。


  一、高度重视,提高政治认识。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是党中央、国务院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稳定就业的重大举措,各县(市、区)人社、财政、税务部门务必要高度重视,提高政治站位,增强整体意识和责任意识,全面准确把握政策,采取有效措施,严把工作进度,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二、夯实责任,严格执行政策。各县(市、区)人社、财政和税务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协调,层层压实责任,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存在的问题,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社会保险工作,让各项工作任务迅速落下去,确保政策落地见效。要认真抓好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与征缴衔接工作,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三、强化管理,做好风险防控。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时限执行政策,加强基金管理,加大内控力度,通过信息系统办理业务,严禁手工操作,防范化解经办风险。要建立投诉举报渠道,通过各种方式接受社会监督,加大查处力度,发现违法违规问题要严肃处理并及时报告。


  四、采取措施,做好政策宣传。各县(市、区)要采取有效措施,人社、财政、税务和社保经办机构加强协调,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主动解读政策,做好宣传引导,深入了解政策执行中参保单位及个人关注的热点问题,充分发挥政策效应,提高政策的知晓度。要按照规范的统计口径和方法,做好统计核算和政策效应分析,按期报送情况。各县(市、区)在执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请及时向市人社局、财政局和税务局反映。


酒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酒泉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酒泉市税务局

2020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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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14
文号:酒人社[2020]11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支持中小微企业渡过难关,尽快有序复工复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甘政办发[2020]11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疫情期间我省有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指铁路运输、道路运输、航空运输、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四类)、住宿餐饮、文化体育和娱乐、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等行业企业,免征2020年3个月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疫情期间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减免一个月以上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在免收租金期间,对免收租金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出租房如取得地方给予的租金减免补贴,原则上与此政策不叠加享受。


  小微企业划型标准,按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2011]300号执行)。


  三、为方便相关纳税人及时享受上述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实行“申报代申请”方式办理免税。即由纳税人按照“自行判断、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方式办理,申报时无需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发现不符合减免税规定的,将依法予以处理。相关部门应与税务部门信息共享,支持税务部门便利服务纳税人。


  四、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2020年1月1日以后已缴上述应予免税的款项,从企业应纳的税款中抵扣或者予以退税。


  特此公告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20年3月20日



甘肃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解读


  1、政策背景是什么?


  答:现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律法规均明确,纳税人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地方可以给予定期减免优惠(简称困难性减免政策)。


  2020年2月14日,我省印发的《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甘政办发[2020]11号)明确“因疫情原因导致中小微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可依企业申请给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2020年2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鼓励各地通过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支持出租方减免个体工商户租金”。据此,2月28日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等六部门印发《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2020]38号),其中明确“对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当年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


  为推动上述困难性减免政策快速落地、发挥效应,支持中小微企业渡过难关、尽快有序复工复产,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


  2、政策内容是什么?


  答:主要包括两个方面,政策一:是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指铁路运输、道路运输、航空运输、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四类)、住宿餐饮、文化体育和娱乐、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等行业企业,免征2020年3个月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二:对疫情期间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减免一个月以上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在免收租金期间,对免收租金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即:出租方免收1个月以上3个月及以下的房租,则按照免收的时间给予免收租金的房产、土地相应时间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出租方免收3个月以上房租的,一律给予免收租金的房产、土地免征3个月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出租方如取得地方给予的租金减免补贴,原则上与此政策不叠加享受。


  小微企业划型标准,按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2011〕300号)执行。


  3、企业如何办理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答:为方便相关纳税人及时享受上述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实行“申报代申请”方式办理免税。即由纳税人按照“自行判断、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方式办理,申报时无需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发现不符合减免税规定的,将按照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4、符合条件的企业如何申报?


  答:(一)享受政策一的纳税人,在2020年5月、11月任一申报期,按照应纳税额扣除3个月的免税额后申报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二)符合政策二的纳税人,按月从租缴纳房产税的,可以任选2020年相应月份申报免征房产税;在2020年5月和11月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时,根据予以减免的月份计算免税额,按照应纳税额扣除免税额后申报缴纳。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叠加享受减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50%的优惠政策。


  5、相关部门应如何支持税务部门为纳税人提供便利的纳税服务?


  答:各地如出台给予上述出租方租金减免补贴等政策,相关部门应及时与税务部门信息共享,支持税务部门便利服务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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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20
文号: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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