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一窗式”联合办税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推进国地税合作纵深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税总发[2016]1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开展2017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17]10号)精神,为进一步提升联合办税服务能力,经省国税局、地税局国地税合作2017年第一次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将《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地方税务局“一窗式”联合办税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


  推进国地税联合办税,是税务机关转变职能、持续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重要举措”,也是发挥国地税各自优势,构建税收共治格局的总体要求。推行“一窗式”联合办税服务,就是在我省已存在的联合办税服务模式的基础上,完全打破窗口和部门的界限,做到“一窗受理、两税通办”,有效解决纳税人“两头跑、重复办”的问题,为纳税人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办税服务,打造统一规范高效的办税服务新模式,有效提升纳税人满意度和税法遵从度,为下一步全面推进国地税联合办税打下坚实基础。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到“一窗式”联合办税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提升合作站位,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凝聚合作共识,集聚合作力量,有效整合国地税服务资源,全面提升纳税服务质效。


  二、统筹规划、加强组织


  按照总局要求,3月底前全省税务系统所有办税服务厅可从“一窗一人一机双系统”、“一窗两人两机两系统”、其他“前台一窗受理、后台分别处理”三种办税服务模式中,任选一种实现办税服务厅国税、地税业务“一窗受理”,并逐渐向“一窗一人一机双系统”模式过渡。年底前实现全省所有办税服务厅“一窗一人一机双系统”的全覆盖,各办税服务厅剔除车购税、社保基金等纯业务窗口外,可结合本地实际办税情况设置窗口,为避免小型办税服务厅窗口资源的浪费,对推行窗口数目不做强行限制。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总局、省局要求,充分发挥国地税合作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共同做好“一窗式”联合办税服务的工作规划,明确工作重点,划定“一窗一人一机双系统”的覆盖范围和推进时间路线图,组织落实好各项工作部署。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税务机关主要负责人要靠前指挥、亲自部署,分管局领导担负具体责任,要统筹协调,一抓到底。各级税务机关要树立集成理念,运用集成方法,发挥出集成效应,实现“一窗式”联合办税服务前台与后台的无缝对接和整体推进。


  三、加强考核,督导落实


  各级税务机关要将“一窗式”联合办税服务工作纳入绩效考评,要运用绩效管理这个“指挥棒”,发挥好导向作用,各部门要加强纵向业务指导、横向实时沟通,并定期通报,公开工作进展和成效,促进合作任务落实。要加强对“一窗式”联合办税服务工作的督促落实,要加强督查督办,紧盯重点任务、关键时点,开展督查评估,推动“一窗式”联合办税服务工作提质增效。要最大程度解决纳税人关切,对纳税人在办税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处理、及时反馈,及时消除纳税人办税“痛点”,要把办税便利化真正作为现阶段推进国地税合作、放管服结合、提升纳税人满意度的重要抓手。


  省国税局、地税局将不定期组织联合调研、联合督导,实时掌握各地落实和推行情况,加强工作指导,协调相关合作事宜,解决推行困难,助推“一窗式”联合办税服务工作顺利推行。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3月30日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地方税务局“一窗式”联合办税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纳税服务水平,规范和加强联合办税服务场所管理,提高办税服务效率,确保全省“一窗式”联合办税服务模式有序推进,为纳税人提供规范、高效、文明的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国税、地税办税服务厅合作共建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6]42号)、《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规范(3.0版)》,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一窗式”联合办税服务是指在任一办税服务场所均能受理国地税涉税事项,做到“前台一窗受理、后台分别处理、限时办结反馈”。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办税服务场所包括国税、地税互设窗口的办税服务厅、共建办税服务厅和共驻政务服务中心。办税服务厅建设严格按照总局办税服务厅规范化建设要求执行。


  第四条 联合办税服务模式可从现有的“一窗一人一机双系统、一窗两人两机两系统和其他前台一窗受理、后台分别办结方式”三种模式中选择执行,逐步过渡到“一窗一人一机双系统”。


  第五条 各级国税、地税机关应按照下列要求加强“一窗式”联合办税服务的规范化建设,实现“三个目标”、“四个统一”。


  “三个目标”:实现服务更规范、办税更快捷、管理更高效。


  “四个统一”:统一业务流程、统一平台管理、统一人员管理、统一培训宣传。


  第六条各级国税、地税机关应当按需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指导“一窗式”联合办税服务任务的落实,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按期落地见效。


  第二章 办税环境


  第七条 国税、地税互设窗口的办税服务厅不做统一要求;共建的办税服务厅对外统一命名为“XX县(市、区)国税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厅”;国税、地税共驻政务服务中心的办税服务场所根据当地政府要求执行。


  第八条   “一窗式”联合办税服务场所设置“国地税综合服务”、“个性化服务”两类窗口。“国地税综合服务”窗口负责办理常规涉税业务;“个性化服务”窗口按照业务特点和阶段性工作重点设置,负责办理特殊涉税业务。


  第九条 办税服务厅要落实好“首问责任、一次性告知、值班长”等制度,鼓励各地创新服务方式,适当推行政策法规、征管、税源管理等部门派驻人员在办税服务厅咨询辅导岗轮班,加强资料预审分流,并定时传递需流转后台办结事项的文书资料。


  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十条 “一窗式”联合办税受理范围:


  (一)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税务登记事项。


  (二)办理纳税申报、报税、税款征收等事项。


  (三)办理发票发放、代开、审验、缴销等发票管理事项。


  (四)税务违法简易处罚。


  (五)开展导税和咨询预审服务,提供办税辅导。


  (六)公开办税事项和流程,宣传税收政策。


  (七)受理涉税审批、行政许可申请,出具税收证明,办理备案事项。


  (八)办理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一条“国地税综合服务”窗口实行“谁受理,谁办理”办税模式;其他业务窗口实行“窗口受理,后台流转”办税模式。


  第十二条办税服务窗口岗位按照金税三期有关要求设置,除主任(副主任)岗外,其他岗位均按照前台受理、后台管理分别设立,统一岗位名称,明确岗位职责。


  第十三条办税服务厅应设置导税岗、咨询岗、值班岗。


  第十四条办税服务场所可实行一岗多人和一人多岗,但前台岗位与后台岗位不得兼岗,便于监督制约。


    第四章 业务流程


  第十五条对国税、地税机关都要求纳税人报送的有关涉税资料,实行纳税人一次报送,国税、地税信息共享共用。


  第十六条业务流转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及时性。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各类涉税事项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办理或流转。


  (二)完整性。各类业务办理流转过程中,电子信息与纸质资料保持一致,各环节经办人应当认真核对纸质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规范性要求、是否符合办理事项逻辑性,并确保资料的完整性。


  (三)规范性。业务流转的每个环节,应当按照内控机制要求,实行痕迹化管理,明确各环节工作职责。


  第十七条 办税服务场所应设置统一的资料流转架(柜),以便及时存放受理的资料。国地税通办窗口分别设置国税、地税资料流转架(柜)。


  第十八条 办税服务场所前后台业务流转规定:


  (一)国税、地税专属业务资料由受理人员整理后,分别放入国税、地税指定资料流转架(柜)。


  (二)国税、地税共属业务资料由受理人员整理后,放入受理人员所属税务机关资料流转架,同时将电子信息传递至对方税务机关。


  (三)国税、地税文书资料传递岗人员应在当日下班前,分别对各窗口已办(受)理的资料,按照流转需要进行归集。


  第十九条 受理纳税人申请办理的涉税事项按即办事项和非即办事项两大类分别处理。


  第二十条 纳税人申请办理即办事项,提交证件资料齐全,填写内容符合法定形式且完整的,办税服务厅相关窗口岗位受理后应即时办理。


  纳税人申请办理非即办事项,按照“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程序,对同一事项实行全流程办结。


  第二十一条前台受理的涉税资料需要在部门之间和单位之间流转处理的,严格按照内控机制要求,实行痕迹管理。


  第二十二条办税服务场所与各部门业务流转规定:


  (一)即办事项流转。对需要后续调查核实的即办事项,文书资料传递岗在1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传递下一环节实施调查。


  (二)非即办事项流转。纳税人申请资料符合规定的,办税服务厅窗口受理人员通过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将电子信息即时传递下一环节,文书资料传递岗在1个工作日内同步流转纸质资料。终审部门对已经办结的事项应当在办结当日通知办税服务厅综合岗。


  第二十三条 纸质资料在前后台流转时,按照内控机制要求登记。部门间文书流转时,使用文书传递单,由各环节经办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 办税服务场所受理和办理的各类涉税业务资料,原则上由办税服务场所负责归档:


  (一)即办事项档案管理


  不需要后续调查核实的即办事项档案资料,由国税、地税按业务归属的税务机关分别整理,国税、地税共属业务资料由受理人所属的税务机关整理,年度终了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分别移交国税、地税档案管理部门。


  需要后续调查核实的即办事项档案资料,由调查核实部门核实后,将资料在下一个工作日交办税服务厅整理归档,保留相关资料传递单备查。


  (二)非即办事项档案管理


  非即办事项档案资料由终审部门负责整理归档,办税服务厅保管相关资料传递单以及纳税人签章的《送达回证》。


  第二十五条 对外文书出具。文书资料传递岗收到相关岗位反馈的资料或信息时,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或信息传递至受理窗口,并以电话、短信等即时通讯工具及时通知纳税人取件,由文书受理窗口制作相关文书和送达回证。


  第二十六条 办税服务场所应加强印章管理,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规范印章使用。上级税务机关明确要求的,遵照上级要求执行。


  第二十七条各地可结合工作实际细化业务办理流程。


  第五章 服务方式


  第二十八条办税服务厅全面推行办税公开,通过公告栏或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等设施公开国税、地税的税收政策、联合办税程序、服务承诺、税务违法违章处罚标准、办理时限、办公时间、咨询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事项。


  第二十九条 办税服务厅应当提供以下服务:


  (一)导税服务。国税、地税联合设置导税咨询台,解答纳税人办税咨询,提供资料预审分流服务,辅导纳税人填写涉税表单,引导纳税人到相关的服务区域或窗口办理各类涉税事项,指引纳税人正确使用自助办税设备。


  (二)预约服务。完善办税服务厅、官方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以及移动办税平台的预约功能,为纳税人提供线上、线下多元化的预约服务渠道,方便纳税人预约。办税服务厅可根据申报期办税业务量峰值高低、办税事项集中度等情况向纳税人提供错峰预约,纳税人接受错峰预约办税的,应安排绿色通道快速为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有条件的地区可采取双向预约。


  (三)延时服务。办税服务厅对已到下班时间正在办理涉税事宜或已在办税服务场所等候办理涉税事项的纳税人,应主动延长工作时间,直至涉税事项办结。


  (四)限时服务。办税服务厅在受理非即办事项时,应告知纳税人办理时限。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办结需要延期的事项,应当按规定审批后,在办理时限到期之前告知纳税人,并明确延期办理时限。


  (五)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咨询相关涉税事项时,工作人员应一次性告知咨询事项的全部资料和相关办理流程。


  (六)提醒服务。办税服务厅应采取书面通知、电话告知以及网络、手机客户端等方式,主动提醒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告知纳税人相关税收政策或办理程序。


  第三十条 办税服务厅应当加强领导值班,申报期内值班领导由国税局、地税局领导班子成员轮流担任,非申报期内由业务部门负责人轮流担任。值班领导负责部门间协调,处理值班期间发生的突发事件,组织处理应急实施,接受纳税人咨询或投诉。值班领导在值班期间要坚守工作岗位,并填写值班日志。


  第三十一条 办税服务厅应当以畅通、安全、平稳为原则,重点围绕办税拥堵、现场冲突、系统故障等方面情况,建立和完善应急处理预案。成立应急处置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熟练掌握预案内容,妥善应对和处置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


  第六章 人员管理


  第三十二条 县(市、区)国税、地税机关应当配强配足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将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服务意识优的人员配备到办税服务厅。


  第三十三条 对互设窗口的单位,互派人员接受驻在单位统一管理,由办税服务厅所属税务机关指定办税服务厅主任,国税、地税双方应确定一名业务骨干担任联合办税服务厅副主任,协助主任对各自所属业务及人员进行指导和管理。


  对共建办税服务厅的,由国税、地税共同协商,互派办税服务厅主任、副主任,具体管理办法由各地国税、地税机关共同制定。


  对共驻政务服务中心的,在服从政务中心日常管理的基础上,由国税、地税共同管理。


  第三十四条 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在为纳税人提供办税服务的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文明礼仪,规范服务行为、提升服务质效。


  第三十五条 各级国税、地税机关要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激励措施,积极创造有利条件,努力探索实现途径,在人员安排、干部晋升、评优选先、岗位奖励、绩效考核等方面向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倾斜,切实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待遇和经济待遇。


  第三十六条 办税服务厅应当严格落实轮休、调休和弹性工时等制度,积极创造条件,为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提供休息区和必要的减压设施。


  第三十七条 办税服务厅应当加强税务文化建设及人员思想政治工作,根据综合评价评选月度、季度、年度纳税服务明星,树立标杆,增强服务人员的职业荣誉感和成就感。


  第三十八条 办税服务厅应当建立风险提醒机制、协调沟通机制,防范税收风险。


  第七章 联合培训


  第三十九条 学习培训应当以联合办税服务需求为导向,以综合素质提升为目标,坚持统筹安排、分级分类、上下结合、学以致用的原则。


  第四十条各级国税、地税机关人事教育部门应定期开展工作人员培训需求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上级工作安排制定年度培训计划,确定学习培训内容、形式、地点,统筹调配培训师资,合理安排培训期次,牵头组织开展培训。


  第四十一条 学习培训形式应当灵活多样,按照鼓励自学与岗位培训相结合、理论培训与实际操作相结合的方式。从思想文化、职业道德、业务知识和岗位技能、沟通技巧、服务礼仪等方面,切实提高工作人员综合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地方税务负责解释。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办税服务室可参照办税服务厅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甘国税发[2016]24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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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3-30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甘地税发[2017]86号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市州、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兰州新区地方税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地税系统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重大举措,对提高办税服务效率和透明度,推进税收治理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为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在甘肃地税深入开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税总发[2016]176号)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按照 “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部署安排和《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工作要求,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统筹规划、问题导向、便民办税、开放创新的原则,优化办税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推进税收共治,进一步降低办税成本,持续改善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使征纳双方共享“互联网+政务服务”发展成果。


  遵循立足现实、理清关系、超前布局、分步实施的思路,依托门户网站,逐步整合互联网政务服务资源。2017年底前,改造升级网上办税服务厅,实现与省政府、相关部门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互联互通,显著提升办税服务标准化、网络化水平。


  二、优化再造办税服务


  (一)规范办税服务事项。依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进一步梳理直接面向纳税人提供的具体办税服务事项,编制办税服务事项目录。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和地税税务系统门户网站集中公开发布,并实时更新、动态管理。实行办税服务事项编码管理,规范事项名称、条件、材料、流程、时限等,逐步做到“同一事项、同一标准、同一编码”,为实现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提供无差异、均等化办税服务奠定基础。


  (二)优化网上办税流程。优化简化办税服务事项网上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等流程,缩短办理时限,降低纳税人办税成本。建立纳税人涉税信息国税局、地税局采集共用清单,并向纳税人公告,对清单所列涉税资料实行一次采集、共享共用。规范简并纳税人报表资料,凡能通过网络共享复用的材料,不得要求纳税人重复提交;凡能通过网络核验的信息,不得要求其他部门重复提供;凡能实现网上办理的事项,不得要求纳税人必须到现场办理。推进办税材料目录化、标准化、电子化,开展在线填报、在线提交和在线审查。推行实名网上办税,对已通过实名信息比对的纳税人简化报送资料。积极推动电子证照、电子文书、电子签章等在办税服务中的应用,开展网上验证核对,避免重复提交材料和循环证明。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实现纳税人满意度网上评价功能。引入互联网众包协作模式,建立交流平台,鼓励纳税人分享办税经验、相互解答涉税问题。畅通互联网沟通渠道,充分了解纳税人意愿。针对税收政策等热点问题,积极有效应对,深入解读政策,及时回应关切,提升地税税务部门公信力。


  (三)拓展网上办税事项。在法律法规框架下,对纳税人档案信息进行数字化、科学化管理,逐步拓展无纸化办税服务范围。对税务登记、税务认定、发票办理、申报纳税、证明开具、行政审批等纳税人常办事项,都要推行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对需要补正的材料要一次性告知,做到办税服务事项“应上尽上、全程在线”。


  (四)创新网上办税手段。完善网上预约办税、24小时自助办税、移动办税等便民办税措施。拓展互联网税款缴纳渠道,支持POS机、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多种税款缴纳方式。开展办税服务数据分析,了解掌握纳税人办税需求,逐步提供智能化、个性化服务,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依法有序开放网上办税服务资源和数据,鼓励公众和社会机构开发利用,提供多样化、创新性的便民服务。


  (五)全面公开服务信息。全省各级地税机关要在门户网站和实体办税服务厅,集中全面公开税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通知公告、办税指南、审查细则、常见问题、监督举报方式和网上可办理程度,并实行动态调整,确保线上线下信息内容准确一致。要规范和完善办税指南,列明办税依据、受理单位、基本流程、申请材料、办理时限、咨询方式等内容;明确需提交材料的名称、依据、格式、份数、签名签章等要求,并提供规范表格、填写说明和示范文本。除办税指南明确的条件外,不得自行增加办税要求。落实《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提供多元化查询渠道,方便社会公众查询相关涉税信息。


  三、改造升级网上办税平台


  (一)优化网上平台建设。主动做好省局门户网站与省政府门户网站的对接,纳入统一的政务服务入口。依托省局门户网站,逐步整合全省地税系统互联网政务服务资源,推进电子税务局与门户网站的互联互通,提供一站式服务。应用统一的业务、技术标准规范,改造升级网上办税服务厅,实现办税服务多渠道整合、智能化服务、数据化管理。


  (二)推进实体办税服务厅与电子税务局融合发展。加快推进办税事项同城通办和省内通办。采取国税局与地税局互设窗口、共建办税服务厅、共驻政务服务中心等方式,实现“前台一家受理、后台分别处理、限时办结反馈”的服务模式,进一步提升实体办税服务厅服务能力。要按照各级政府要求,推动办税服务事项和审批办理职权进驻当地实体政务大厅。加快实体办税服务厅与电子税务局融合,优化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税流程与岗位配置,形成线上线下功能互补、前台后台业务贯通、统一规范高效的办税服务新模式。


  (三)推动基层办税服务网点与电子税务局无缝对接。按照有利于方便纳税、降低征收成本的原则,发挥乡镇(街道)和邮政服务点直接服务基层群众的优势,开展代开发票、代征税款等工作。加快推动电子税务局向老少边穷等边远贫困地区延伸,实现办税服务基层全覆盖。


  四、进一步夯实支撑基础


  (一)推进涉税信息共享。建立健全党政领导、税务主责、部门合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税收共治格局,拓展跨部门税收合作,推动信息共享、管理互助、信用互认。


  (二)建立健全制度标准规范。适应“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需要,清理修订不相适应的办税制度。


  (三)完善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充分依托金税三期工程及相关保留系统资源,搭建标准统一、新老兼顾、稳定可靠的系统内部基础设施架构,逐步形成云计算技术支撑下的基础设施管理、建设和维护的新体系。在保证系统和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社会云计算资源,采用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在面向社会公众的云计算平台上部署税务咨询、涉税查询等用户访问量大的互联网应用系统。


  (四)完善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制度要求,开展系统门户网站和网上办税系统的等级保护定级备案、测评等工作。完善系统门户网站和网上办税系统防护体系,查补安全漏洞,做好容灾备份,加强纳税人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重要数据的安全保护,建立各方协同配合的信息安全防范、监测、通报、响应和处置机制,提升税务系统信息安全支撑保障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提升地税系统信息安全支撑保障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


  五、加强领导优化考核


  (一)强化组织领导。全省各级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对建设服务型地税机关的重要意义,主要负责同志要作为第一责任人,靠前指挥,亲自部署;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狠抓落实、认真组织。省局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牵头负责统筹推进、指导协调全省地税系统“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明确工作机构、人员和职责,建立各相关部门分工明确、协调有力的工作机制。


  (二)优化考核监督。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互联


  网+政务服务”工作的督促落实,开展督查评估,推动工作取得实效。将“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纳入绩效考评、数字人事体系,列入重点督查事项,定期通报并公开工作进展和成效。发挥媒体监督、专家评议、第三方评估等作用,畅通纳税人投诉举报渠道,通过模拟办事、随机抽查等方式,深入了解服务情况,汇聚众智改进服务。在门户网站设立曝光纠错栏目,公开纳税人反映的办税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三)加大培训宣传力度。将“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纳入干部教育培训体系,定期组织开展培训,提高服务意识、业务能力和办事效率。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建设一支既具备互联网思维与技能又精通办税服务的专业化队伍。做好舆论宣传引导,提高“互联网+政务服务”的社会认知度和纳税人认同感。


  各单位要依据本实施意见,按照重点任务分工和时间安排,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到位,按照绩效考核或者总局要求,按时报送各类材料。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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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3-30
文号:甘地税发[2017]8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甘政办发[2017]105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甘肃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甘政办发[2020]87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甘肃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甘肃矿区办事处,中央在甘各单位,省属各企业:


   现将修订的《甘肃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6年8月17日转发的《甘肃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甘政办发[2016]130号)废止。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6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甘肃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省财政厅  省地税局  省残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和《甘肃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100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是指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 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以下简称《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第五条 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 征收缴库


   第六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第七条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残疾人证》(1至2级)或《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八条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度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折算办法:平均用工人数=全年用工人数÷12)。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第九条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条 保障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地税部门负责征收。


   第十一条 保障金一般按年缴纳。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保障金。在申报时,应提供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二条 各级地税部门应当定期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发现用人单位申报不实、少缴纳保障金的,应当催报并追缴保障金。


   第十三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配合地税部门做好保障金征收工作。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如实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后,确定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并及时提供给地税部门。


   第十四条 保障金征收程序。


   (一)每年3月31日前,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通过公共媒体发布《年审通告》。用人单位按《年审通告》要求到用人单位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确认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数。


   (二)用人单位可在每月15日前向地税部门填写报送《甘肃省残疾人保障金专用申报表》,申报缴纳保障金。若有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同时出具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的《已安置残疾人核定通知书》原件,用人单位必须保证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地税部门按照用人单位提供的《甘肃省残疾人保障金专用申报表》和《已安置残疾人核定通知书》征收保障金,开具税收票证。


   第十五条 地税部门征收的保障金全额缴入同级国库,具体缴库办法按照省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地税部门应积极采取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方式征缴保障金。


   第十七条 根据《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7]18号)的规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3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证金。


   申请减免缓缴保证金的用人单位应于每年3月31日前持书面申请报告、《保障金申请减免审批表》、遭受灾害有效证明、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由同级残疾人联合会按有关规定审批,并在5月31日前将审批结果反馈地税部门,进行数据更新和征缴保障金。


   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每年公告一次批准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名单,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减免或缓缴保障金的主要理由等。


   第十九条 地税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的范围、标准和时限要求征收保障金,确保保障金及时、足额征缴到位。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减免或缓征保障金,不得自行改变保障金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二十一条 各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及缴纳保障金公示制度。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用人单位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地税部门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用人单位缴纳保障金情况。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 保障金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支持方向包括:


   (一)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和职业康复支出。


   (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残疾人就业服务和组织职业技能竞赛(含展能活动)支出。补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所需设施设备购置、改造和支持性服务费用。补贴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和运行费用。


   (三)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经营场所租赁、启动资金、设施设备购置补贴和小额贷款贴息。各种形式就业残疾人的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和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养殖、手工业及其他形式生产劳动。


   (四)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以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


   (五)对从事公益性岗位就业、辅助性就业、灵活就业,收入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的救济补助。


   (六)经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批准用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和保障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生活等其他支出。


   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正常经费开支,由地方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第二十四条 各地要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选择符合要求的公办、民办等各类就业服务机构,承接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职业康复、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财政部门每年要向社会公布保障金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支出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减免保障金或者改变保障金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二)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保障金的。


   (三)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保障金的。


   (四)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保障金缴入国库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保障金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和《甘肃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保障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市州财政部门、地税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要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残联备案。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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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6-27
文号:甘政办发[2017]105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32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甘肃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等18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甘肃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等18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7年8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16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省 长 唐仁健

   2017年8月28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甘肃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等18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了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确定的目标任务,根据《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国发[2015]6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要求,省政府对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经清理,省政府决定对《甘肃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等18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一、甘肃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1989年3月28日甘政发[1989]46号文发布,1997年10月22日省政府令第27号修正)。


   二、甘肃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办法(1992年11月17日甘政发〔1992]227号文发布,2002年7月9日省政府令第27号修正)。


   三、甘肃省实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1993年5月24日省政府令第3号公布,2004年6月25日省政府令第14号修正)。


   四、甘肃省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1994年7月18日省政府令第8号公布,1997年10月22日省政府令第27号修正)。


   五、甘肃省制止牟取暴利实施办法(1995年7月11日省政府令第14号公布)。


   六、甘肃省实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办法(1995年1月9日省政府令第12号公布)。


   七、甘肃省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实施办法(1996年3月25日省政府令第19号公布)。


   八、甘肃省边境管理规定(1998年9月10日省政府令第2号公布)。


   九、甘肃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2003年7月24日省政府令第7号公布)。


   十、甘肃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2000年11月23日省政府令第9号公布,2004年6月25日省政府令第14号修正)。


   十一、甘肃省社会保险费征缴违章处罚暂行办法(2000年11月27日省政府令第10号公布)。


   十二、甘肃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办法 (2000年11月27日省政府令第12号公布、2004年6月25日省政府令第14号修正)。


   十三、甘肃省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2004年6月25日省政府令第15号公布)。


   十四、甘肃省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办法(试行)(2004年8月30日省政府令第20号公布)。


   十五、甘肃省人事争议仲裁办法(2005年9月12日省政府令第24号公布)。


   十六、甘肃省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08年1月8日省政府令第43号公布)。


   十七、甘肃省部门统计管理规定(2008年8月14日省政府令第48号公布)。


   十八、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专项资金拨付管理办法(2011年4月16日省政府令第80号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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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8-28
文号: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3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加强税务系统信用信息归集交换与联合惩戒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税务系统信用信息归集管理与共享交换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发[2015]19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15]625号,以下简称:合作备忘录)的工作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为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现部门间的信用信息共享与交换,建立和完善市场监管领域内跨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构建失信市场主体“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管体系,营造良好市场信用环境,进一步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


  二、组织领导


  《加强税务系统信用信息归集交换与联合惩戒工作的实施方案》工作在省局统一领导下进行,实行“省局统一领导,纳服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共管,各级税务机关各负其责,全员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省局成立纳税信用信息建设领导小组,由征收管理处、办公室、法规处、国际税务处、纳税服务处、稽查局、科技信息处等部门为成员,负责纳税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和联合惩戒工作的组织、指导、督办和总结等工作,各地也要建立健全组织架构和工作机制,确保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三、工作职责


  (一)协同监管措施


  1.《合作备忘录》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


  项目内容: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含行政登记)的,由税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部门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


  责任部门:征收管理部门


  项目规范:明确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具体执行标准,建立信息收集和审核机制,定期确定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名单,并向工商部门反馈。鼓励各地积极推动将非正常户信息与工商部门共享,由工商部门将其列入失信企业名录,以实现联合监管。


  2.《合作备忘录》第三条第三款第四项


  项目内容:向银行、税务、海关部门提供核准外国企业注销信息(《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责任部门:国际税务部门


  项目规范:取得工商部门信息后,及时分发至主管税务机关,作为重要的第三方信息,加强对注销企业和其他相关企业的后续监管。


  3.《合作备忘录》第三条第三款第十四项


  项目内容:向税务部门定期通报市场主体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以及吊销营业执照信息(《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责任部门:征收管理部门、稽查部门


  项目规范:取得工商部门信息后,征收管理处及时分发至主管税务机关,与核心征管系统中的数据进行比对,对异常情况及时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稽查局将工商部门的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相关信息列入税务稽查异常对象名录库。


  4.《合作备忘录》第三条第三款


  项目内容:各部门办理本领域内行政审批时,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明确将企业诚信状况或无违法记录作为审批条件的,应将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上公示的信息作为重要参考。


  责任部门:法规部门


  项目规范: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明确将税务行政相对人纳税信用状况或者无违法记录作为税务行政审批条件的,税务机关应当将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上公示的信息作为重要参考,推动将申请人良好的信用状况作为税务行政审批的必备条件,加强税务行政审批监管和服务。


  (二)联合惩戒措施


  5.《合作备忘录》第四条第十八款


  项目内容:除上述第(一)至(十七)项规定的惩戒措施外,本备忘录签署各部门依据本领域内法律法规规章正在实施的,针对未年检企业的限制、禁入和其他惩戒措施,应适用于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当事人。


  责任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落实要规范:被工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当事人不得评为纳税信用A级。


  (三)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工作


  6.编制信用信息目录


  项目内容:相关部门梳理本部门业务领域信用信息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政务信用信息,编制本部门信用信息目录(附件1)。征收管理处梳理对外部门的信用信息共享需求,编制本单位信用信息共享需求目录(附件2)。纳税服务处归集整理本单位信用信息目录和信用信息共享需求目录,经省局领导审定后报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备案。


  责任部门:纳税服务部门、征收管理部门。


  项目规范:明确各类信用信息的数据来源、数据口径、更新频率和公开共享范围等内容,相关部门对向外部门提供的信用信息内容有争议的,由纳税服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商,并报区局领导审定。


  7.信用信息归集整理


  项目内容:相关部门按照本单位信用信息目录和更新频率要求,定期归集整理本部门产生和掌握的相关主体信用信息,并提交纳税服务部门。


  责任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项目规范:相关部门应及时、准确的将部门确认后的信用信息提交纳税服务处。


  8.信用信息审核


  项目内容:纳税服务处负责汇总审核各部门提交的信用信息,经局领导审定后,由信息技术部门进行数据加工整理,形成本单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责任部门:纳税服务部门、科技信息部门。


  项目规范:纳税服务部门要加大审核把关力度,对相关部门提交的信用信息要严格审核。


  9.信用信息推送


  项目内容:纳税服务处负责将局领导审定后的信用信息推送至政府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政务信用信息公开方面,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省及省以下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政策法规处、稽查局等相关部门负责归集、审核,纳税服务部门负责信息汇总,办公室负责在税务网站公开和向政府信用网站推送。


  责任部门:纳税服务部门、办公室、科技信息部门。


  项目规范:纳税服务处加强与地方政府的联系沟通,按照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工作计划,及时依规的向政府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税务信用信息,并将实施情况及时报送国家税务总局。


  10.信用信息归档备案


  项目内容:纳税服务部门负责建立本单位信用信息共享交换档案,并按照对外提供数据相关规定进行备案。


  责任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项目规范:按照推送和取得方式完整、有序的保存信用信息交换资料。


  11.信用信息获取应用


  项目内容:科技信息处从政府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获取外部门信用信息,纳税服务、征收管理处以及相关部门分别按照外部门信用信息应用和外部信息交换相关规定处理应用。


  责任部门:纳税服务部门、征收管理部门、科技信息部门。


  项目规范:加强对外部信用信息的重视,及时、按需的利用外部信用信息。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


  各地要进一步深化对征管规范化建设重要意义的认识,统一组织领导,成立工作机构,明确相关责任人员,同时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既分工负责,又统筹协调,共同抓好具体工作的组织落实。


  (二)加强审核,认真实施


  加强对社会共享信息的审核把关。各处室要加大审核把关力度,特别是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双公示”信息,应严格审核流程、统一公开标准,按照“谁产生、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公正、公平进行公开,确保公开信息及时、准确。


  (三)加强保密,务求合规


  严格执行涉税信息保密规定。各地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工作秘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12]1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93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文件要求,依法依规开展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工作,防止出现泄露纳税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行为,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宣传,关注成效


  通过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方式交换数据、共享信息,按照本办法所列的方式和规程,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联合惩戒。同时,建立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及时掌握惩戒措施落实情况、搜集典型案例、总结亮点成效,充分利用政府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渠道,做好宣传报道,形成正面激励和反面警示的双向合力,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2016-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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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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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资源税有关事项的通知,本法规自2020年9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资源税征管工作,现将资源税征收管理中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共伴生矿暂不征资源税的问题


  主矿产品的界定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颁发给企业的《采矿许可证》注明的“开采矿种”为准。企业开采的“开采矿种”之外的其他矿产品,无论产量多少,均认定为共伴生矿产品,暂不计征资源税。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颁发给企业的《采矿许可证》注明的“开采矿种”为两种或两种以上矿产品的,以当期开采量最大的矿产品为主矿,其他矿产品均认定为共伴生矿,暂不计征资源税。


  纳税人开采销售共伴生矿,共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共伴生矿暂不计征资源税;没有分开核算的,共伴生矿按主矿产品的税目和适用税率计征资源税。


  二、关于砂石资源计量单位立方米与吨的换算问题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甘财税法[2016]54号)所附《甘肃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砂石资源计税单位为立方米,税额为每立方米1元。砂石交易以吨为计量单位的,2吨砂石换算为1立方米计征资源税。


  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2016年9月8日下发的《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减免等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甘地税函[2016]370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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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11-13
文号: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甘地税函[2016]370号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减免等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本法规自2017年11月13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州、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兰州新区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推进我省资源税改革工作,确保《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甘财税法[2016]54号)落实到位,现就资源税改革中涉及的税收减免等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依法在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通过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的矿产资源减征问题

 

对依法在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通过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50%,必须同时具备两个限定条件:(一)充填开采方式;(二)在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开采。否则不得减征。

 

纳税企业在报送减税备案资料时,须提供矿产开采企业《地质勘探报告》或《地质核实报告》、《井上井下工程对比图》,以及发改、国土资源等政府主管部门界定“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开采区域具体位置的批文等资料、图表,供主管地税机关确认应征和减征区域。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关于“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和《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关于在资源税申报纳税时“应当将其应税和减免税项目分别计算和报送”的规定,对采用充填开采方式在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开采的矿产资源应单独核算,并应与其他非减税销售额分开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如果没有分别核算且不能提供相应数据资料的,可按照“三下”面积占全部开采面积的比例换算应减税矿产品的数量。

 

二、关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减征问题

 

考虑到矿产勘探技术进步因素,矿产资源的“可开采储量”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对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减征资源税时,主要考虑“实际开采年限”和“剩余服务年限”两个条件。

 

(一)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给企业的《采矿许可证》注明开采年限在15年(不含)以上的,实际开采年限满15年,其开采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30%。

 

(二)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给企业的《采矿许可证》注明开采年限在15年(含)以下的,矿山实际开采年限距《采矿许可证》注明的开采年限不足5年,即剩余服务年限不足5年(不含)的,其开采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30%。

 

(三)矿山开采企业因探明矿产储量增加,开采年限相应延长的,以国土资源部门重新颁发的《采矿许可证》注明的开采年限作为减征的衡量条件,并按上述(一)、(二)的要求分别处理。

 

三、关于共伴生矿暂不征资源税的问题

 

主矿产品的界定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颁发给企业的《采矿许可证》注明的“主矿产品”为准。企业开采的“主矿产品”之外的其他矿产品,无论产量多少,均认定为共伴生矿产品,暂不计征资源税。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颁发给企业的《采矿许可证》注明的“主矿产品”为两种或两种以上矿产品的,以当期开采量最大的矿产品为主矿,其他矿产品均认定为共伴生矿,暂不计征资源税。

 

四、关于我省资源税税目表中未列举矿产品的资源税征收问题

 

“甘财税法54号文件”所附《甘肃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标中未列举的大理石、红柱石、石英砂、玄武岩、石墨、硅线石、建筑石料(石材)用灰岩、蛇纹岩等其他矿产品,暂按其他非金属矿每吨0.5元、其他有色金属矿每吨0.4元的税额征收资源税。

 

由于矿产品大多以吨位计量单位,为了便于计征,《甘肃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标中未列举的其他非金属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均以吨为计税单位。

 

确以立方米为计量单位的,应换算为吨计税。换算关系暂定为1立方米=2吨。

 

五、关于砂石资源计量单位立方米与吨的换算问题

 

《甘肃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砂石资源计税单位为立方米,税额为每立方米1元。

 

考虑到砂石销售大多以吨为计量单位的实际情况,同时为了方便基层地税机关计征资源税,经咨询有关专业机构、查询有关专业资料,将砂石资源计量单位立方米与吨的换算关系确定为: 1立方米砂石=2吨

 

各地在计征砂石资源税时,对所有砂石,包括粗砂、细沙,干砂、湿砂,按照1立方米等于2吨换算应征资源税税额,即:1立方米砂石应征资源税1元,或1吨砂石应征资源税0.5元。

 

纳税人如对上换算关系有异议,可委托政府计量管理部门作出鉴定并提供检测报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根据政府计量管理部门出具的换算数据计征资源税。

 

六、关于征税对象为原矿的矿产品深加工为其他产品的资源税计征问题

 

矿产开采纳税人将征税对象为原矿的矿产品深加工为其他产品销售的。各地地税机关可参照《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水泥生产企业石灰石原矿计征资源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地税函[2016]353号)内容,采用原矿开采成本占加工产品销售成本的比例与加工产品销售价格联动的方法确认原矿资源税计税价格,并计征资源税。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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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9-08
文号:甘地税函[2016]370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甘政办发[2017]206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陇药产业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为加快陇药产业发展,提升陇药产业整体实力和核心竞争力,着力培育全省经济转型发展新增长极,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支持陇药产业发展有关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一、加快建设国家中医药产业发展综合试验区。支持兰州高新技术开发区中医药产业创新研发孵化园、兰州新区现代中药产业精深加工园、陇西中医药循环经济产业园、渭源工业园区中药产业园建设。实施精准招商,加强对龙头项目和产业链缺失环节的招商引资和项目引进,对入驻园区的企业3—5年内地方税收新增部分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和园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兰州市、定西市要按照“一园一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制定具体措施先行先试,支持园区建设和项目落地,打造国家中医药产业创新发展先行区(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地税局、兰州市政府、定西市政府分工负责)。

 

  二、加快中药制药行业战略性重组。通过联合、兼并、参股、控股等多种形式,重点扶持3—5家辐射带动能力强、年主营业务收入达30—50亿元的龙头企业集团。组建陇药产业集团,以省内国有医药企业上市公司为平台,国有投资公司参与,选择有品种、有市场发展潜力的中药企业,以并购重组、增资扩股、定向增发等方式,整合重组产权多元化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集团,政府主导的产业投资基金依法给予支持(省政府国资委牵头,省工信委、省发展改革委分工负责)。

 

  三、盘活药品文号资源。搭建药品注册信息共享平台,对省内药品批准文号进行梳理评估,筛选疗效确切、质量安全、有市场潜力的药品进行转移生产。对企业兼并重组、出城入园、异地新建的,以生产企业地址变更形式,实行先一次性办理变更审批手续,再按实际生产品种进行审批。支持企业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通过国家评价的每个品种给予300万元的补助,对于进入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工作程序的可先按照补助资金总额的20%给予支持(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省科技厅、省工信委分工负责)。

 

  四、鼓励产学研协同创新。支持建设科技创新平台,依托兰州大学、中科院兰州化物所、甘肃中医药大学、甘肃医学院等科研院所,联合重点骨干企业建立新药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对新认定的从事陇药研发、依托甘肃省企事业单位建立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补助300万元,新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补助5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一次性补助100万元,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一次性补助50万元。通过申请省级科技计划专项资金,对企业联合科研机构开展新药研发进行支持。鼓励企业开展中医药原创性研究和科技成果转化,对取得重大成果的研发团队及个人给予奖励。支持企业引进新药品种,对取得新药证书和药品生产批准文号的新药按现行政策予以报销(省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信委、省卫生计生委、省人社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分工负责)。

 

  五、推进中药材规范化生产。加快建设中药材种子种苗集中繁育基地和标准化种植基地,良种生产基地每亩补助2000元,种苗繁育基地每亩补助1600元,标准化种植基地每亩补助400元。支持将中药材育种纳入国家农作物品种选育推广计划,扶持新品种选育。将当归、党参、黄芪等主栽品种列入农产品产地初加工扶持范围。推广中药材机械化栽种、采收加工,将种植所需通用类农机和初加工农机具纳入政策补助范围。逐步增加中药材保险品种,扩大中药材保险区域,鼓励种植规模较大的县(市、区)开展大黄、甘草、柴胡、黄芩、红芪、板蓝根等品种的中药材保险,对纳入省级财政补贴范围的当归、党参、黄芪3个品种,按年初计划实际承保面积给予补贴;地方政府自主开展的大黄、甘草、柴胡、黄芩、红芪、板蓝根的中药材保险,省财政采取“以奖代补”方式适当给予补助。建立健全种植环境评价监测和质量检验检测体系,加强中药材产地环境动态评价、种子种苗质量检验、有效成分分析、农药残留量及重金属检测等工作,启动实施有机肥替代化肥行动,确保中药材质量安全。组织开展道地药材认定和中药资源普查。推动中药材产业精准扶贫,建立农技服务精准到户机制,确保中药材种植贫困户中至少有一名成员掌握规范化种植技术(省农牧厅牵头,省财政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商务厅、省政府金融办、甘肃保监局、省卫生计生委、省扶贫办、各市州政府分工负责)。

 

  六、推动中药材精深加工。支持中药配方颗粒研发生产,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开展中药配方颗粒研发生产,对已完成产品质量标准、生产工艺研究和试生产企业的产品进行备案管理,允许在省内医疗机构开展临床研究使用。建立企业与药农的合作对接机制,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允许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对地产品种从农户或市场收购。“下沉”检测力量,地方政府在中药材主产区、大型集贸市场建立公益性检验检测机构,深入一线开展质量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支持企业开展以甘肃大宗药材为原料的药品、保健食品、药膳、药妆等健康产品开发,争取将当归、党参、黄芪、红芪列入国家药食同源目录或新资源食品目录,研究制定甘肃省药膳饮片质量管理办法。全省各级医疗机构使用省级招标目录中的地产药品和中药配方颗粒,城乡居民医保中县、乡、村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地产中药材所发生的合规费用,实行全额报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省卫生计生委、省工信委分工负责)。

 

  七、加快培育大品种、大品牌。对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品种,实施“一品一策”定向精准培育,从工艺改进、质量标准提升、临床再评价、产业升级技术改造、品牌营销等方面重点扶持,力争培育2—3个单品种年销售收入达到10亿元,5—8个单品种年销售收入达到5亿元以上的陇药大品种。对企业技术改造升级和新产品产业化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给予2—3年贴息支持。对国家认定的品牌培育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利用各种渠道为企业提供宣传平台,帮助企业创新宣传方式,地方政府要在新闻媒体、旅游景区、宾馆饭店、城市主街区、交通主干道等开展当归、党参、黄芪、红芪等道地中药材品牌公益广告宣传,提升陇药品牌知名度(省工信委牵头,省质监局、各市州政府分工负责)。

 

  八、支持企业拓展国内外市场。推动互联网+市场营销,发展电子商务现代流通新业态,支持企业利用电商平台销售产品,制订大宗中药材商品规格、信息编码、仓储物流等行业标准,发展电子商务和中远期现货期货交易。联合国内医药领域会展企业在我省组织举办全国性医药展会,每年举办一届中医药产业博览会,加强与国内外医药企业和终端医疗市场对接合作。鼓励制药企业在国内重点市场设立营销中心或连锁经营店,支持企业在境外开展产品认证注册,费用按相关规定给予支持。鼓励中成药、保健品、食品添加剂等产品走出去,对参加由省上统一组织或列入省上重点展会计划的境外展会给予支持,其中参加“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专业展会,展位费全额支持,其他国家的专业展会展位费按80%给予支持。依法申请增设药品进口口岸,促进省内医药市场国际化(省商务厅牵头,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卫生计生委、省工信委、省政府金融办分工负责)。

 

  九、落实中药材税收优惠政策。全面落实国家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实体经济、企业技术创新、农产品初加工等方面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农民自产中药材免征增值税,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增值税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暂免征收增值税。对纳税人从事中药材种植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开展中医药购销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对甘肃地产药材品种在全省范围内执行农产品税收抵扣政策(省国税局牵头,省地税局分工负责)。

 

  十、加大资金扶持力度。积极争取国家相关专项资金(基金)支持,从2018年起,省财政统筹安排专项资金,扶持陇药产业发展。扩大中药材种植环节和加工环节专项资金规模,重点用于种子种苗繁育、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建设、新技术示范推广、中药材产值保险补贴、产地初加工和中医药精深加工等;新增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和中医药协同创新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企业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奖励取得重大成果的研发团队及个人。综合运用相关专项资金、产业基金等,创新支持方式,发挥引导作用,推动陇药产业发展(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信委、省商务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农牧厅、各市州政府分工负责)。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陇药产业发展放在重要位置,及时制订或完善配套措施,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陇药产业加快发展取得实效。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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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12-30
文号:甘政办发[2017]20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甘肃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甘肃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和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共同制定了《甘肃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告。


  甘肃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甘肃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甘肃省行政辖区内不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放量的纳税人,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核定征收环境保护税。

 

  第三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据核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的主营项目,确定纳税人所属行业。

 

  第四条纳税人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和应纳税额,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参照《甘肃省部分行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附件1)或《甘肃省施工扬尘产生、削减特征值系数表》(附件2)核定。

 

  第五条小型企业、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应纳税额,能够提供实际月污水排放量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二的《四、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计算;无法提供实际月污水排放量、但是可以准确计量月用水量的,根据月用水量乘以污水排放系数测算污水排放量,按照《四、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计算;无法提供实际月污水排放量和月用水量的,按照《甘肃省部分行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核定计算。

 

  医院水污染物应纳税额,能够提供实际月污水排放量或准确计量月用水量的,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方法计算;无法提供实际月污水排放量和月用水量的,按照《四、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核定计算。

 

  餐饮业和独立燃烧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按照《甘肃省部分行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核定计算。

 

  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扬尘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按照《甘肃省施工扬尘产生、削减特征值系数表》核定计算。

 

  第六条甘肃省污水排放系数取值0.8。

 

  第七条小型企业、部分第三产业、医院和建筑施工单位的环境保护税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小型企业、部分第三产业和医院水污染物应纳税额按照以下顺序及方法计算:

 

  1.能够提供实际月污水排放量的:

 

  应纳税额=水污染当量数×单位税额

 

  水污染当量数=月污水排放量÷污染当量值

 

  2.无法提供实际月污水排放量但是能提供月用水量的:

 

  应纳税额=水污染当量数×单位税额

 

  水污染当量数=月污水排放量÷污染当量值

 

  月污水排放量=月用水量×污水排放系数

 

  3.无法提供实际月污水排放量和月用水量的:

 

  医院的应纳税额=医院床位数÷污染当量值×单位税额

 

  餐饮业的应纳税额=水污染物排污特征值系数×单位税额

 

  其他第三产业的应纳税额=特征指标值×水污染物排污特征值系数×单位税额

 

  (二)餐饮业和独立燃烧锅炉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大气污染物排污特征值系数×单位税额

 

  (三)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扬尘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大气污染当量数×单位税额

 

  大气污染当量数=(扬尘产生量系数-扬尘削减量系数)×月建筑面积(施工面积)÷一般性粉尘污染当量值

 

  第八条纳税人应纳税额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第九条环境保护税核定程序如下:

 

  (一)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在办理税务登记或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核定申请,如实填写《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

 

  (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报送的资料进行初核,资料完整的予以受理。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人所属行业、污染物种类、特征指标等情况,对照《甘肃省部分行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或《甘肃省施工扬尘产生、削减特征值系数表》,提出核定意见,交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核。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无异议的,做出核定结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异议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会商,意见一致后做出核定结论。

 

  (三)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做出核定结论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在办税服务厅公示栏对辖区内纳税人核定征收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四)纳税人在公示期内对核定结果有异议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主管地税机关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复核,做出复核结论,并告知纳税人。经复核,需要做出调整的,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复核结果调整,再次公示。

 

  (五)公示期间无异议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向纳税人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核定结果。

 

  第十条因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变化或地方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核定环境保护税税额的,地方税务机关通知纳税人重新办理核定手续。

 

  第十一条纳税人通过新上设备、技术改造等途径,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应税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条件,不再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纳税人提供相关资料告知地方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提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实,根据核实情况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符合变更条件的,通知纳税人自变更后的次月起按照新的征收方式申报纳税。

 

  第十二条核定征收的执行期限为一年。执行期满后,根据纳税人经营情况重新核定。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甘肃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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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1-31
文号: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甘肃省国家税务局通告2017年第4号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电子税务局车辆购置税网上缴税业务的通告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决定于2018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推行电子税务局车辆购置税网上缴税业务(以下简称车购税网上缴税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功能说明


  纳税人可自行通过电子税务局车购税申报功能完成车购税申报和税款的缴纳;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前,通过放置在公安交管部门车辆注册登记点、4S店或办税大厅的自助办税机完成税收完税凭证和车购税完税证明打印。


  二、推行范围


  (一)推行范围:甘肃省内缴纳车购税的车辆。


  (二)下列车购税业务在电子税务局暂不能办理,由纳税人自行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1.免税、退税、车购税完税证明补办或更正等非缴税业务;


  2.纳税人提供的价格证明不是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无法按车购税相关规定提供资料图片的车辆缴税业务;


  3.尚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缴税业务;


  4.无车辆合格证电子信息或合格证电子信息与纸质信息比对不一致的车辆缴税业务;


  5.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电子信息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电子信息与纸质信息比对不一致的车辆缴税业务。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将适时扩大电子税务局车购税业务办理范围,相关情况将及时在电子税务局公布。


  三、使用方式


  申报缴税:


  网页版:甘肃省国家税务局互联网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gs-n-tax.gov.cn), 点击第一个模块“甘肃国税电子税务局”,进入后在“便捷服务”中选择“车购税申报”功能,进行申报缴税。具体流程、注意事项、常见问题解决方法可查看申报界面“使用说明”。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将适时推出APP版和微信版,并在网页版公布。


  税收完税凭证和车购税完税证明自助打印:


  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车购税申报界面“完税证明打印点”,查看已放置自助办税机的公安交管部门车辆注册登记点、4S店或办税大厅名称和地址,就近选择打印地点,自行打印税收完税凭证和车购税完税证明。


  四、其他注意事项


  (一)车购税网上缴税业务涉及软件与自助机为免费使用,由纳税人自愿选择。如发现有单位或个人强制纳税人使用,或以车购税网上缴税业务名义向纳税人收取费用的,可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反映,或拨打12366举报。


  (二)纳税人通过车购税网上缴税业务自行申报缴纳车购税的,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由纳税人承担责任。对成功在电子税务局提交了资料图片的,可不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质资料,由纳税人自行保管备查。


  税务机关将定期对纳税人自主申报数据进行后期风险监控与管理。


  (三) 车购税网上缴税业务上线运行后,原成都沪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开发的车辆购置税自助终端系统将于2017年12月31日关闭,停止使用,企业应做好自购已使用自助办税机的升级,保证2018年1月1日起能顺利与新系统连接,打印完税证明。


  (四)已申报缴税车辆,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车购税已完税信息查询功能进行信息查询。


  (五)通过车购税网上缴税业务办理的车辆,如需办理退税、完税证明补办等二次业务的,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车购税已完税信息查询功能查询办理单位及地址。


  (六)在车购税网上申报缴税和自助机打印凭证过程中如遇问题,纳税人可按电子税务局车购税申报界面显示的和自助机屏幕旁边张贴的服务联系方式解决,或拨打电话0931-8112366。


  特此通告。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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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12-07
文号:甘肃省国家税务局通告2017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甘肃省国家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1号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电网企业等公用事业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有关规定,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在我省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系统等公用事业行业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推行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对降低纳税人经营成本,节约社会资源,方便消费者保存使用发票,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有着重要作用。


  二、自2018年2月1日起,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系统全面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不再开具原纸质通用机打发票。作为电力等销售营业收费中开具的数据电文形式收款凭证,营业收费业务发生月起12个月内可开具,超过期限不再补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三、本通告所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是指符合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84号公告的票样和编码规范的发票。


  四、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既可以登录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查验电子发票真伪,也可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进行查询,网址为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还可以登录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官方网站电子税务局发票查询模块下查询。


  五、本通告自 2018年2月1日起施行,由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特此通告。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2018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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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2-12
文号:甘肃省国家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办税便利化,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2号),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编制了《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是指纳税人办理《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纳税人办税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或者未按规定提交资料和进行实名办税的,不适用“最多跑一次”。


  二、对《清单》所列办税事项,全省各级国税机关要依托电子税务局,在实名办税的基础上,可通过邮寄配送等方式,实现《清单》所列事项最多跑一次。


  三、纳税人可通过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www.gs-n-tax.gov.cn)查阅“最多跑一次”办税事项报送资料、办理条件、办理时限、办理方式及流程等办税指南相关内容。


  四、省国税局将根据政策变化适时调整《清单》范围,在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官方网站公布。


  五、本公告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2018年2月26日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6大类90个事项)


  一、许可类


  1.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十万元以下)


  2.企业印制发票的审批


  3.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4.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5.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6.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7.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二、报告类


  8. 扣缴税款登记


  9.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10.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11.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


  12.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


  13.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


  1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


  15.选择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1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17.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


  18.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


  19.停业登记


  20.复业登记


  21.发包、出租情况报告


  三、发票类


  22. 发票票种核定


  23.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


  24.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变更发行


  25.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注销发行


  26.发票领用


  27.发票退回


  28.代开增值税发票(国税)


  29.发票验旧


  30.增值税发票存根联数据采集


  31.发票认证


  32.海关完税凭证数据采集


  33.发票缴销


  34.发票挂失、损毁报备


  35.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申请


  36.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处理


  四、申报类


  37.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


  38.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非定期定额户)申报


  39.增值税预缴申报


  40.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年度清算申报


  41.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申报


  42.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申报


  43.成品油消费税申报


  44.小汽车消费税申报


  45.电池消费税申报


  46.涂料消费税申报


  47.其他类消费税申报


  48.车辆购置税申报


  49.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


  50.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


  51.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


  52.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


  53.居民企业清算企业所得税申报


  54.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适用据实申报)


  55.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及不构成常设机构和国际运输免税申报


  56.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据实申报)


  57.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及不构成常设机构和国际运输免税申报


  58.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


  59.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


  60.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增值税申报


  61.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消费税申报


  62.委托代征申报


  63.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


  64.代扣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


  65.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报告


  66.财务会计报告报送


  67.出口退(免)税预申报


  68.关联申报


  69.国别报告


  70.成本分摊协议副本报送


  五、备案类


  71. 增值税优惠备案


  72.消费税优惠备案


  73.车辆购置税优惠备案


  74.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办理


  75.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


  76.股权激励或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报告


  77.出口退(免)税备案


  78.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


  79.融资租赁企业退税备案


  80.边贸代理出口备案


  81.出口企业放弃退(免)税权备案


  82.出口企业申请出口退税提醒服务


  83.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备案


  84.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备案


  85.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六、证明类


  86. 完税证明开具


  87.《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开具


  88.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开具


  89.《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补办


  90.《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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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2-26
文号: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国地税互相委托代征税费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深入推进税收征管体制改革,根据《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加强国税与地税互相委托代征税费工作的通知》(甘财税发[2018]6号)要求,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行国税部门与地税部门互相委托代征税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国税部门代征范围


  从2018年2月10日起,全省地税机关委托国税机关在代开发票环节代征的地方税费范围扩大为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仅对购销、加工、建安、货运等11类合同代征,具体合同种类见附件1)、资源税(仅对砂石、粘土代征)、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除外)、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省国税局将统一调整金税三期系统有关代征参数。各地应按照《国税机关代开发票代征地方税费操作说明》(见附件1)及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见附件2)办理代开发票环节代征地方税费业务。2018年2月10日前,各地地税部门


  应与国税部门按照新的代征范围重新签订《委托代征协议》或补充协议,并将扩大后的委托代征范围联合向社会公告。


  二、委托地税部门代开发票、代征增值税


  2018年2月10日前,全省国税机关委托地税机关为临时发生经营业务的其他个人(自然人)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代征增值税,并同步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仅对购销、加工、建安、货运等11类合同代征)、资源税(仅对砂石、粘土代征)、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除外)、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省地税局将统一调整金税三期系统有关代征参数。2018年2月10日前,各地国税部门应与地税部门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和《委托代开发票协议》,并将委托代征范围联合向社会公告。


  附件:地税代开发票操作说明.doc【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征管

2018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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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1-31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甘肃省科技厅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地税局 甘肃省国税局关于开展2018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兰州新区教科文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兰州高新区管委会,白银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2018年全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规定,现将2018年全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安排


  2018年高新技术企业评审认定工作按2批次安排,自通知下发之日开始受理。


  1.第一批网上受理截止时间为6月5日,纸质材料及光盘受理截止时间为6月12日。


  2.第二批网上受理截止时间为8月24日,纸质材料及光盘受理截止时间为8月31日。


  3.2015年已认定或复审、今年需要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须参加第一批认定(名单见附件1)。新申报企业可按材料准备情况自行选择批次。


  二、组织与实施


  (一)申报程序


  1.网上注册。新申请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http://www.innocom.gov.cn/),以下简称”国家高企网“)规定时间内完成注册,选择甘肃省科技厅作为注册机构,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甘肃省科技厅审核通过后激活企业账号。


  已完成注册且审核通过的企业,请使用已有的用户名和密码登陆,不得重复注册。


  2.申报材料


  各企业按照”国家高企网“网上操作流程,完成网上申报材料提交后,请提供以下纸制材料,附件材料要列出清单,按以下顺序装订: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在线打印并签名、加盖企业公章,并在企业所在地处加盖所属市州科技管理部门(含兰州新区、兰州高新区、白银高新区公章);


  (2)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知识产权证书及反映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参与制定标准情况等)、科研项目立项证明(已验收或结题项目需附验收或结题报告)、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与转化形式、应用成效的逐项说明)、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总体情况与四项指标符合情况的具体说明)等相关材料;


  (4)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具体说明,相关的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


  (5)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人数、人员学历结构、科技人员名单及其工作岗位等;


  (6)经具有资质并符合《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研究开发费用、近1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须提供带条形码的原件)。专项报告里应明确说明净资产增长率和销售收入增长率,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须提供带条形码的原件);


  (8)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及附表,须盖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章,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9)中介机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及承诺书。


  (二)相关说明


  1.中介机构。企业原则上选择省内符合下列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出具近3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研究开发费用、近1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中介机构相关信息评级可登陆甘肃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甘肃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网站进行查询。


  (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


  (2)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3)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凡符合上述条件并为企业出具相关专项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提交专项报告的同时提供中介机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及诚信承诺书(见附件2)。


  2.企业在”国家高企网“填报后生成带水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与相关附件材料合订成册,各种附件材料分类置于申请书后面。请将申报材料的(2)、(3)、(6)、(7)、(8)项原件制作成PDF并上传至系统,文件总大小控制在15M以内。纸质申报材料内容须与系统填报内容一致,否则无法进入评审程序。


  3.企业名称已发生变更的,须在申报截止日前30天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按新名称进行填报。


  4.所有纸质申报材料需按规定的顺序装订,在每份申报材料内提供材料总目录。纸质申报材料需胶装,书脊需打印2018年xx公司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全X册第x册(只有一册的打印全一册),纸制材料一份、完整材料刻录光盘(含申报书和所有附件)三份报省生产力促进中心。


  三、工作要求


  1.请各市(州)及兰州新区、兰州高新区、白银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会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对申报企业进行实地勘察,联合出具推荐证明材料。对通过2015年认定、在2018年须重新认定的企业,要及时通知并组织企业准备相关材料;对申报企业加强指导和过程管理,掌握企业申报情况,及时和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衔接,确保认定工作顺利进行。


  2.请各地科技、财政、税务等部门积极帮助企业解决办理企业在申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3.申报企业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将按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取消其高企资格。中介机构在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将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年内不得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


  四、联系方式


  申报材料受理及网络技术支持:甘肃省生产力促进中心


  地 址:兰州市平凉路531号


  联系人:省生产力促进中心 张璐 田丰 0931-8841606


  省科技厅高新处 杨志才 0931-8885059


  附件:


  1.2018年参加重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xlsx


  2.中介机构承诺书(样表).doc【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省科技厅

省财政厅

省地税局

省国税局

2018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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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3-02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甘财税法[2018]15号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务交通补贴等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兰州新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甘肃矿区财政局:


  为规范我省个人公务交通补贴、通讯费补贴、取暖费补贴个人所得税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等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就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个人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一)经国务院、省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实行公务用车改革的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参公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职工个人按规定标准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允许税前全额扣除。


  (二)对其他企事业单位实施公务用车改革发放的公务交通补贴,按以下原则确定扣除标准:


  1.比照本地区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参公事业单位职工扣除标准确定。


  2.扣除标准按照行政单位相应级别分三级确定:企业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企业高层管理者每人每月不超过1950元;企业各部门经理每人每月不超过12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月不超过600元。


  3.职工个人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超过以上扣除标准的,按标准扣除;不足标准的,按发放金额据实扣除。


  (三)个人取得超过规定标准部分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或没有实行公务用车改革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均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实行公务用车改革的单位应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公务用车改革方案。改革方案应载明参加公务用车改革的人员范围、人数、月补贴额度、补贴资金来源、补贴发放及使用管理办法、已参改车辆及未参改车辆的用途等内容。


  二、关于个人取得的公务通讯费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企业实行通讯公务费补贴的,可凭真实、合法的票据在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每人每月不得超过300元,且仅限一人一号。


  三、关于个人取得的取暖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对个人按规定标准取得的取暖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按以下政策执行:


  (一)当地政府对取暖补贴发放标准有具体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二)当地政府对取暖补贴发放标准没有具体规定的,发放单位应制定合理的取暖补贴方案,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超过规定标准的取暖补贴,可分摊到取暖期所属月份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执行日期


  按照《甘肃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实行改革并发放公务交通费补贴的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参公事业单位,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自方案实际实施日起执行。其他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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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3-22
文号:甘财税法[2018]1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甘政办发[2018]26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全面推进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有关部门:


  《甘肃省全面推进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2月14日



甘肃省全面推进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改革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建立与公共财政管理和社会信息化发展相适应的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新机制,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甘政发[2017]14号)和《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地方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库[2017]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要以信息化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统筹发展电子政务,构建一体化在线服务平台”指示精神,以及对各级政府部门“打破信息壁垒、提升服务效率,让百姓少跑腿、信息多跑路”的要求,通过建设全省集中部署的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实现非税收入自动化清分、规范化管理和智能化分析。规范使用财政部建立的非税收入收缴全国统一缴款渠道,解决现有缴款渠道条块分割问题,规范收缴行为,加快资金缴库速度,构建规范、高效、安全的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体系。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统一规划,整体推进。按照财政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由省财政厅、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统筹规划全省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工作,规范收缴流程,推进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统建统管与集中部署,指导和推动市县财政部门加快实施改革。由省级统一组织、总体部署,各级各部门共同推进、同步实施,保持改革工作落实的一致性和整体性。


  2.坚持突出重点,便捷高效。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开发建设要符合技术先进性、功能实用性和信息安全性要求,重点突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功能,同时满足各方面业务需求,并力求操作简便,方便缴款人使用。


  3.坚持网络互通,强化监管。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要实现财政部门、执收单位、代理银行间信息互联互通,将以前对收缴业务中各环节的事后监督,变为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实时监管,提高非税收入收缴监管效率和时效性。


  二、主要内容


  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改革是依托财政部统一的执收项目识别码、统一的缴款识别码和统一的缴款渠道,建设的全省统一的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通过优化和规范非税收入收缴业务流程,构建非税收入收缴业务管理闭环,实现政府非税收入全流程一体化管理、集中式控制、电子化收缴、智能化监控,并与甘肃政务服务网、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融合建设,实现无缝对接、互联互通,提供多种缴款渠道,打造高效便民、跨地域无障碍的非税收入收缴公共服务平台,全面提升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水平。


  (一)严格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统一标准。


  1.统一执收项目识别码。非税收入执收项目识别码是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中执收项目的全国统一电子标签,是实现执收项目的收入自动化清分(包括资金清算和分成,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负责按照一定规则算数之后向银行发出指令,银行将资金按照清算指令分成至相应的银行账户或对应级次国库)、规范化管理和智能化分析的基础。执收项目识别码由财政部负责统一赋码,省财政厅要严格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执收项目识别码规范》要求,履行有关注册程序,将各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执收项目与财政部制定的全国统一执收项目进行对照、匹配,实现自上而下的统一管理,确保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规范使用。


  2.统一缴款识别码。非税收入缴款识别码是控制与追踪每笔非税收入执收业务的全国统一制式唯一标识,是各级财政部门接入使用全国统一缴款渠道的标准化基础。省财政厅要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识别码规范》要求,负责省、市、县非税收入缴款识别码赋码工作。


  3.统一缴款渠道。全国统一缴款渠道是由各家商业银行基于统一的接口报文规范、信息交换控制机制建立的统一的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缴费通道,是规范收缴行为、加快资金缴库速度、方便缴款人缴款的有效抓手。省财政厅要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接口报文规范(2017)》有关要求,接入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全国统一缴款渠道。


  (二)完善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体系。


  1.建设全省非税收入项目库。省财政厅要组织各级财政部门统一建设全省非税收入项目库,并与全国统一项目库进行对照、匹配,统一管控全省非税收入项目,分配唯一的项目识别码,主动向社会公开全省非税项目库目录和政策,接受社会监督,从源头上规范非税收入执收项目管理和执收单位收缴行为,防止乱收费现象发生。


  2.统一制定业务管理流程。省财政厅要按照自动化、规范化的原则,统一制定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总体业务流程,包括从生成电子业务数据到完成非税收入资金入库的一系列流程,主要分为业务生成、缴款人缴款、收入确认、开具电子缴款书、资金缴库、报表反馈6个步骤。


  对非税收入收缴业务实行订单式管理,实现资金流和信息流的自动匹配,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的缴款需求;建立自动化对账、清分与退付机制,提升非税收入业务处理效率;建立电子缴库管理流程,逐步实现政府非税收入直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


  3.拓展互联网缴费服务。基于全国统一的缴款渠道,在传统银行柜面的基础上,与甘肃政务服务网融合建设,拓展各种便捷的互联网缴费服务。缴款人可通过网上银行、微信、支付宝等渠道缴纳非税收入,最大限度地方便缴款人。


  4。实现资金实时监控。预先设置收费项目的预算管理性质、分成比例、清分比例等信息,实现资金的自动清算、源头分解和自动清分,确保政府非税收入实时足额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有效解决资金截留和滞后问题。


  (三)建设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


  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功能主要包括项目库管理、收入收缴管理、收入退付、缴库管理、电子票据、统计分析、监控和对账、执收单位收缴管理等。


  1.建设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按照统建统管要求,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采取全省大集中模式部署在省财政厅,作为后台业务管理系统,与非税收入执收单位、人民银行、代理银行及甘肃政务服务网等实现对接,向各级财政及执收单位开放应用CA认证技术、权限对应的客户端,统一使用,集中管理。


  2.部署财政电子缴款通用接口。按照财政部《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接口报文规范》,部署财政电子缴款通用接口,用于财政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与代理银行业务系统进行信息交互。


  3.制定标准化接口规范。省财政厅按照财政部标准技术规范,会同相关部门制定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甘肃政务服务网统一公共支付接口标准。开发并联调与财政总账、代理银行统一缴款渠道、人民银行电子缴库、执收单位自有业务系统以及CA等系统标准接口。


  (四)建立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安全管理机制。


  1.确保电子文件合法有效。复用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凭证库,结合财政CA系统,保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业务流程中所涉及的重要电子文件合法有效、安全传输和存储。


  2.加强内部控制。省财政厅按照财政内部控制管理有关要求,建立健全非税电子化管理系统内部控制管理规范,加强对非税收入执收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加强与执收单位、代理银行账务按日核对工作,确保交易信息和财政资金账目的一致性、完整性。


  3.加强信息安全管理。按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3级标准和要求,开展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设计和开发。建立健全安全预警监测机制,及时核查网络基础设施的安全状态,针对短板进一步优化完善,确保网络及信息安全。


  三、实施步骤


  按照财政部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2018年初启动实施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改革工作。


  (一)前期准备(2月1日—5月31日):组织开展方案设计、政府采购、系统研发、项目库建设(包括统一项目识别码及缴款识别码赋码)。


  (二)调试运行(6月1日—6月30日):在系统联调测试成功基础上,选择部分执收单位上线运行,实现第一期改革目标任务,总结经验,完善系统功能。


  (三)全面推开:7月1日起,全面推开全省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改革,分批分期将各级非税收入执收单位纳入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确保年内实现网上收缴全覆盖。


  四、职责分工


  (一)财政部门职责。负责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改革实施推进工作,组织制定改革的相关制度,组织系统研发、部署和系统联调等工作,负责保障硬件、有关网络和信息安全;组织确定代理银行;负责非税收入票据印制、发放、核销、检查及向电子票据的过渡等工作;监管执收单位非税收入收缴、退付等业务;对非税收入进行核算;做好对执收单位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及政策解释工作;指导市县财政部门改革工作。


  (二)人民银行职责。负责做好与财政部门的系统对接,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对代理银行的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对缴入国库的非税收入进行会计账务核算,对代理银行代理非税收入收缴汇划、清算业务的监督管理。


  (三)执收单位职责。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负责办理本单位非税收入收缴及退付业务,确保非税收入资金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并对发起的非税收入电子业务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负责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和监督制约机制,确保资金安全;按照财政的数据规范格式改造专用收费系统,配合做好与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的对接、联调工作。


  (四)代理银行职责。按照省财政厅部署,积极配合做好改革实施阶段各项工作;按照标准规范,与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实现对接;建立健全代理非税收入收缴业务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及时办理非税收入收缴、对账、清分、缴库和信息反馈等业务;按规定向财政部门和执收单位报送相关报表,并定期对账;接受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的监管;做好缴款人和执收单位的服务工作;做好本行内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业务的培训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改革实现跨地区、跨层级、跨部门整体推进,由省财政厅、人行兰州中心支行成立政府非税收缴电子化管理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具体负责政府非税收缴电子化管理改革的组织领导、统筹规划、政策研究、协调推进等工作。


  (二)密切协作配合。各级财政部门、人民银行、执收单位、代理银行等单位要充分认识推进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改革和建设甘肃省政务服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高度重视此项改革工作,按照各自职责,细化任务分工,密切沟通协作,抓好工作措施的研究制定、贯彻推进和督促落实。


  (三)提升服务质量。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依规、择优确定代理银行。指导代理银行改造或升级业务信息系统,不断完善代理银行配套制度规范,优化业务流程,提升服务质量,优质高效开展代理工作,充分发挥代理银行在连接缴款人、执收单位、财政部门中的纽带作用。


  (四)做好宣传培训。各级财政部门要通过各类媒体,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改革的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的改革舆论环境,引导缴款人积极采用新的缴款方式;各相关部门要扎实做好业务培训,确保相关人员熟练掌握业务办理程序和相关信息系统操作规程,不断提升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率,让企业和群众办事更方便、更快捷、更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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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2-14
文号:甘政办发[2018]2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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