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内社险发[2020]32号 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2020年度自治区本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核定有关事宜的通知
自治区本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各参保单位:
依据《社会保险法》和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内人社发[2020]19号)和《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0]42号),以及自治区人社厅《关于做好2020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0]129号)精神,现就2020年自治区本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核定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缴费基数核定工作
(一)缴费比例和基数
1.2020年1月1日至1月31日,企业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统一按照调整后的缴费比例执行,即单位缴费比例为16%,个人缴费比例为8%。根据国家社会保险费减免政策的相关规定,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大型企业及其他单位的单位缴费比例为8%,7月1日至12月31日单位缴费比例恢复到16%;2020年2月1日至12月31日,中小微企业的单位缴纳部分免征。全年所有企业个人缴费比例均为8%。
2.参保职工个人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上限按自治区统计局公布2019年自治区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5688元的300%核定,月缴费基数最高为17064元;下限按2018年自治区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5257元的60%核定,月缴费基数最低为3154元。
3.2020年单位缴费基数的核定,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单位的缴费基数。
(二)核定缴费基数需携带的材料
1.2019年度财务决算年报表(或应付工资账、工资表);
2.核定时应填写的各种基础表格(纸质版),全部加盖单位印章。
(三)核定时间安排
各单位应于2020年8月底前完成2020年度缴费工资基数的首次核定并及时完成预核定月份的调差,全年核定工作于2020年12月20日前结束。
首次核定之后发生的人员和基数的增减变动,于每月上旬及时办理;各单位在办理新增人员缴费基数核定业务时,应携带参保人员档案、劳动用工登记合同书、工资表、单位证明文件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及时办理参保手续;各单位在办理停保人员缴费基数核定业务时,应携带停保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二、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按照通知要求,抓紧准备,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缴费工资基数核定工作。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及人社部门出台新的规定之前,不得改变养老保险登记、申报、缴费基数核定的受理部门和操作办法。
(二)各单位提供的财务、统计报表及相关材料应该全面、真实、准确,以便缴费基数核定及相关工作顺利进行。
(三)2020年缴费工资基数核定工作采取实地稽核和书面稽核相结合的办法核定,通过实地稽核核定的企业要提供财务决算报表、应付工资账或工资表原件。
(四)各参保单位不按规定时间核定缴费工资基数,致使年度核定工作延迟至下一年度,导致职工个人账户不能及时分配、待遇无法计发等后果的,由参保单位负责。
(五)自2021年起,自治区本级核定工作将按月进行,在规定业务期内无申报将按无变化向税务部门出具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
(六)文件中涉及的相关表格可从spcx2010@126.com电子邮箱下载,密码XX。
工作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自治区社保局联系。
联系人:卓娜梁婧
联系电话:0471-5332448
附件:
2.2020年度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及应缴金额申报表.xls
6.2020年度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认定表.xls【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20年7月24日
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做好我区政府专项债券相关鉴证服务的提示
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
疫情后,随着我区经济发展动力不断增强,自治区政府为促进投资,稳定我区经济发展水平,进一步加快了专项债券发行使用,政府专项债券相关鉴证服务日益增多。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为加大行业自律监管力度,更加有效地规范和引领我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在政府专项债券相关鉴证服务方面服务质量的提升,助力自治区经济建设。现就相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依法依规承接业务
依法依规在经营执业范围内受理业务。不允许其他机构或他人以本所名义承接业务,不得承接与自身规模、执业能力、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业务,不得转让、转包业务。
二、不得恶意竞争
应合理确定项目投标报价,不得以恶意低价、诋毁排挤同行等不正当方式争揽业务,扰乱行业市场秩序;不得因降低服务收费而减少必要的鉴证程序,使执业质量得不到保证。
三、依法依规开展业务
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守则、相关业务准则及法律法规开展业务。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可以主动与当地财政部门、项目单位积极对接开展工作,在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的基础上,实施相关鉴证程序,保证执业质量,出具意见类型恰当的鉴证报告。
四、业务报备
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注册会计师行业业务报告报备管理办法》,不得虚假报备、报备类型不实或隐瞒不报。
附件: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相关文件.rar【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内蒙古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0年9月8日
法规内税发[2020]106号 内蒙古税务局 财政厅 水利厅 生态环境厅 人民防空办公室 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关于做好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工作的通知
为确保我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排污权出让收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四项非税收入于2021年1月1日起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根据《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1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水土保持补偿费、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排污权出让收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划由税务部门征收。征期在2021年度、所属期为2020年度的上述收入,收缴及汇算清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财政部门应在财政专户中继续保留上述非税项目和收费科目。
二、以前年度应缴未缴的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各级税务部门要与财政、水利、生态环境、人防等有关部门做好费源及欠费清册的核实交接工作。
三、各级税务、财政、水利、生态环境、人防、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建立高效的联席工作机制,做好相关业务交接衔接、信息传递及业务系统运维等工作。水利、生态环境、人防部门定期将审核项目征收信息传递至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定期将征收入库信息向水利、生态环境、人防等相关部门反馈,实现审批信息与征收信息定期比对工作机制。税务、人民银行应及时在相关业务系统中维护四项非税收入的预算科目、分成比例等相关参数,确保四项非税收入及时、准确、足额应缴入库。
四、水土保持补偿费、排污权出让收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采用“缴费人申报、业务部门审核、税务征收、财政管理”模式,各地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水利、生态环境、人防部门审定金额足额征收,其中水利、生态环境部门审定金额后要向缴费人出具《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缴款告知书》《内蒙古自治区排污权出让收入缴款通知单》,缴费人依据上述部门出具的缴费告知书或缴款通知单,通过电子税务局或税务部门征收窗口自行申报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缴费人持人防部门出具的《内蒙古自治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款通知单》到税务部门征收窗口自行申报缴纳。
五、水土保持补偿费、排污权出让收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费凭证采用税收票据。缴费人通过开户银行手工转账缴款的,税务部门给缴费人出具《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缴费人通过税库银电子缴款的,税务部门给缴费人出具《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非印刷),并根据相关部门业务需要在税收票据备注栏中注明缴费项目名称等内容。《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第六联或《税收完税证明》原件给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缴费人留存缴款书银行经收第一联或税收完税证明复印件。(相关税收票证样式见附件)
六、税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征收上述非税收入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排污权出让收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中央、自治区和盟市间分成比例保持不变,分级缴库。其中:跨盟市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中央10%、自治区本级20%入库,盟市70%部分先入自治区本级国库,再由自治区通过更正调库在盟市间分配。盟市与旗县(市、区)分享比例以及盟市内跨旗县(市、区)间分享比例分别由各盟市确定;非跨盟市项目按规定分享比例执行。
七、跨盟市或旗县(市、区)分配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收入更正调库方式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税务局、自治区水利厅、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等部门协商确定具体方式和流程后依照执行。
八、各级税务部门应会同水利、生态环境、人防部门协调沟通,研究制定信息互联互通实施方案,实现信息共享互通,提高非税项目的征缴及管理效率。
九、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的征收事宜另行明确。
十、加强对账管理。各级财政、税务、人民银行国库等部门应加强对账管理,严格按照相关制度要求分级次、分科目、分征收机构核对各项非税收入,确保非税收入资金及时、准确、安全征缴入库。
附件:
5.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非印刷).doc【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内蒙古税务局
财政厅
水利厅
生态环境厅
人民防空办公室
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
2020年12月25日
法规内税函[2020]708号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更新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各盟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切实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不断减轻纳税人缴费人办税(费)负担,持续提升纳税人满意度和获得感,按照税务总局有关“放管服”改革和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目标任务,根据实施“最多跑一次”清单事项动态调整的工作要求,现决定更新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请全系统各级税务机关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并通过“两微一端”、税务网站、办税服务厅等渠道主动公开推送,方便社会公众获取获知。
附件: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xls【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0年12月28日
法规甘地税发[2016]132号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甘肃保监局关于营改增后落实好车船税征管中有关发票信息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兰州新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各财产保险省级分公司: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重大决策部署,自2016年5月1日起,保险公司营改增后收取保费将开具增值税发票,为此,保险公司提出其代收的车船税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要求,为减轻纳税人负担,不改变现有的操作办法,各保险公司在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信息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滞纳金、合计等。
请各保险公司在代收车船税时严格执行。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甘肃保监局
2016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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