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内政字[2019]90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有关内容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减税降费工作部署,结合自治区本轮机构改革情况,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内政发[2017]157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内容进行修改,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本条第二款所称农牧业生产取用水,是指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林业等取用水(企事业单位经营性种植、养殖等取用水除外)”修改为“本条第二款所称农牧业生产取用水,是指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林业等取用水”。
二、企事业单位经营性种植、养殖等在规定限额内的农牧业生产取用水(含取用地表水、地下水)免征水资源税。
上述限额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生产取用水限额标准及水量核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内水资[2018]143号)规定执行。
三、企事业单位经营性种植、养殖等超过规定限额的农牧业生产取用水(含取用地表水、地下水)征收水资源税,具体适用税额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修订)》(见附件)规定执行。
四、将《办法》中“自治区地税局”的表述修改为“内蒙古税务局”;“地方税务机关”的表述修改为“税务机关”;“地税部门”的表述修改为“税务部门”;“地税局”的表述全部删除;“内蒙古国税局”的表述修改为“内蒙古税务局”。
五、对《办法》的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进行重新修订(见附件)。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修订).docx【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11日
法规内政发[2019]14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煤炭资源税适用税率的通告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7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煤炭资源税适用税率的批复》(财税[2019]73号),全区煤炭资源税适用税率由9%调整为10%,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区煤炭资源税适用税率的通告》(内政发[2014]135号)同时废止。
2020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施行后,全区煤炭资源税适用税率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另行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11日
法规内注税协字[2020]4号 内蒙古自治区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招募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服务志愿者的通知
根据中税协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服务志愿者的通知安排,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服务工作方案》及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内蒙古自治区注册税务师协会拟在全区范围内招募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服务志愿者,助力新税制实施后首次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工作平稳顺利开展。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涉税专业服务人员可以成为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服务志愿者
1.在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业;
2.所在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已经纳入了税务机关涉税专业服务实名制管理;
3.具有较好的业务素质,熟练掌握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政策,熟悉个人所得税相关系统操作方法;
4.无偿为需要涉税帮助的自然人、纳税人正确履行自行申报义务提供援助。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大学生可以成为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服务志愿者
1.在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大专院校就读的财税类专业学生;
2.具有较好的专业素质,熟练掌握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政策,熟悉电子税务局(包括手机个人所得税APP)等相关系统操作方法及办理流程;
3.无偿为需要涉税帮助的自然人、纳税人正确履行自行申报义务提供援助。
三、相关要求
1.志愿报名
符合条件的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服务志愿者填写《个税志愿者服务报名表》(附件1)志愿报名。
报名邮箱:slm6677@163.com;liliping7388@163.com
同时与内蒙古自治区注册税务师协会签订《个税志愿者服务协议》(附件2),请自行打印签字盖章后(一式二份)以邮寄方式至内蒙古自治区注册税务师协会。
邮寄地址:呼和浩特市昭乌达路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北部办公区715室(赛罕区政府对面)。
报名截止时间为2月29日前。
联系电话:苏联明15848196677;李利萍18347957388
2.遵守工作纪律
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按照《个税志愿者服务协议》要求和志愿者服务计划,安排从事志愿者服务活动。
3.服务内容
(1)个人所得税法进园区、进校园、进社区宣传活动;
(2)个人所得税公益大讲堂、纳税人学堂等宣讲活动;
(3)12366专家咨询;
(4)办税服务厅专家咨询。
希望广大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和大专院校财税类专业学生,特别是税务师行业从业人员积极报名参加志愿者行动,抓住行业队伍参与和锻炼的机会,发挥行业职能优势,助力税务机关做好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工作。
附:
2、《个税志愿者服务协议》.doc【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内蒙古自治区注册税务师协会
2020年2月14日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接入验证工作的公告
本公告明确企业自建和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选择新版税控服务器作为开票设备的接入验证工作。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在正式运营时,可自主选择新版税控服务器或原有税控设备。
一、准备工作
(一)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准备工作
1.根据安全代理接口规范做好开发工作;
2.准备用于部署安全代理的机器;
3.准备测试用税控服务器;
4.准备测试用签章服务器。
(二)税控服务器厂商准备工作
1.准备两套厂商初始密钥(正式设备厂商保护公钥,测试设备厂商保护公钥),一套用于正式设备,一套用于长期测试设备,并提交到邮箱(地址:dzfptax@163.com);
2.准备测试税控服务器(应灌入测试密钥、写入测试税控服务器编号)。
二、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接入验证原则
(一)非接触式原则。税务机关搭建互联网端测试环境,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可通过公开的测试环境地址,远程登录并开展税控服务器发行、税控服务器设备证书制证、发票监制章申请下载、发票开具、文件传输等工作,实现远程非接触式验证。
(二)主动申请原则。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完成系统改造优化后,主动向指定邮箱发送相关准备资料和验证申请。税务机关根据提交验证申请信息的先后顺序组织开展验证实施工作。
(三)充分准备原则。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要充分做好准备工作,严格按照税务机关下发的验证方法和工具,完成自验后再提交税务机关进行验证,验证不通过的,1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验证。
三、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接入验证流程
(一)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提交验证申请信息,包括平台名称、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安全管理保证书扫描件(模板见附件)、测试税控服务器编号、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用于接收安全代理软件的邮箱、用于接收测试用平台UKey和测试用税务UKey的收件地址,并发送至邮箱(地址:dzfptax@163.com)。
(二)税务机关审核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提交的验证申请信息,将测试用平台UKey和测试用税务UKey邮寄至平台方提供的收件地址,将验证方法和工具发送到平台方指定邮箱。
(三)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使用测试用平台UKey,通过税控服务器安全代理访问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2.0版)测试环境,完成税控服务器发行、税控服务器设备证书制证、发票监制章获取等平台所需初始化操作。
(四)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使用测试用税务UKey操作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税务UKey版)的“虚拟UKey申请”功能,模拟纳税人将测试用户托管至所需验证的服务平台上,完成纳税人虚拟税务UKey托管申请,同时申领测试所需发票。
(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使用测试用平台UKey,通过税控服务器安全代理,完成发票开具、发票上传操作,并将上传的发票生成版式文件。
(六)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将待验证信息(包括:已上传发票的发票代码、号码、开票日期以及本张发票对应的版式文件)提交至邮箱(地址:dzfptax@163.com)。
(七)税务机关对上报资料进行验证,向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反馈验证情况,并做好记录。验证通过的,即可通过各省税务局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2.0版)生产环境正式接入(地址:https://zzsfp.nm-n-tax.gov.cn:17007)。
附件:增值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安全管理保证书.docx【附加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0年2月17日
法规呼税发[2020]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转发关于《2020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各旗县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0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0]11号)、《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印发<2019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内税发[2020]21号)文件的总体部署和具体要求,现将该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2020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自治区、呼市税务局以“战疫情促发展服务全面小康”为主题,连续第7年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
二、工作分工涉及到机关党委、办公室、法制科、货物和劳务税科、企业所得税科、个人所得税科、财产和行为税科、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科、收入核算科、纳税服务科、征收管理科、国际税收管理科、税收经济分析科、税收风险管理局、督察内审科、人事教育科、考核考评科、系统党建工作科、纪检组、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信息中心、第一税务分局、稽查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纳税服务科,负责行动的具体协调等工作。
主要职责:纳税服务科负责“春风行动”的统筹协调、整体推进和督查督办工作;办公室、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负责“春风行动”宣传报道;考核考评科负责绩效管理工作;其他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和分工,进一步细化方案,明确具体的工作内容、工作步骤、实施时间和责任人,共同完成行动任务。
三、市局将继续延续工作联络员制度,依据“工作任务分工与时间进度安排表”实时跟踪工作进展情况,通报工作进度,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各单位各部门联络员在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向市局纳税服务科进行反馈。
附件:2020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工作内容分工与时间进度安排表.xls【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
2020年3月24日
法规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确认内蒙古自治区红十字会等群众团体2019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的有关规定,现将2019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名单公告如下:
1.内蒙古自治区红十字会
2.呼和浩特市红十字会
3.包头市红十字会
4.准格尔旗红十字会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0年3月6日
法规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新冠肺炎期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公告
为扶持中小企业走出困境,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防控疫情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内政发电[2020]1号)有关第三项(八)条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我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我区新冠肺炎疫情解除当月止,对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旅游(包括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等行业的中小企业,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除上述行业外,其他行业的中小企业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向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提出减免税申请,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汇总后统一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发布,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修正)向旗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由旗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减免。
三、本公告第一项相关行业认定标准,按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中小企业认定标准,按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执行;我区新冠肺炎疫情解除日期,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执行。
四、纳税人防疫期间办理业务时,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公布的网上办税事项清单,尽量选择“非接触式”服务渠道办理,减少现场人工办理次数,最大程度降低交叉感染的风险。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0年3月12日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公告》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扶持中小企业走出困境,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防控疫情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内政发电[2020]1号)第三项(八)条有关“对受疫情影响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的中小企业,部分或全部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2020年3月12日,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税务局印发了《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
二、《公告》主要内容
第一项: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我区新冠肺炎疫情解除当月止,对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旅游(包括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等行业的中小企业,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二项:除上述行业外,其他行业的中小企业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程序申请减免。具体程序详见《解读》第三(二)条。
三、办税注意事项
(一)纳税人享受《公告》第一项免税政策应在何时办理?如何办理?
1.关于办税时间。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和《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我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每半年缴纳一次,具体缴纳时间为5月和11月。纳税人享受《公告》第一项免税政策应在2020年5月纳税申报时结合疫情解除时间办理。
2.关于办税方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享受《公告》第一项免税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方式,由纳税人自行判断是否符合免税条件;认为自身符合条件的,可申报享受上述免税政策,并留存资料备查。
(二)纳税人享受《公告》第二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应当如何办理?
1.房产税困难减免程序。除《公告》第一项规定行业外,其他行业的中小企业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向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提出减免税申请,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汇总后于2020年9月底前统一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2.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程序。除《公告》第一项规定行业外,其他行业的中小企业(包括在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物业租金的中小企业)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发布,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修正)有关“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原因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规定情形,于2020年当年向旗县级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根据管理权限,由旗县级(含)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减免。
纳税人提出上述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时,需提交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申请报告、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使用土地的文件复印件等资料。
(三)《公告》中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指什么?
《公告》中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和《国家统计局关于执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1号修改单的通知》(国统字[2019]66号)。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是指《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四)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办理业务应注意哪些事项?
纳税人疫情防控期间办理业务时,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公布的网上办税事项清单,尽量选择“非接触式”服务渠道办理,减少现场人工办理次数,最大程度降低交叉感染的风险。
附件:内蒙古财政厅内蒙古税务局关于新冠肺炎期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公告.rar【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法规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我区部分矿产资源税适用税率等税法授权事项建议草案》[征求意见稿]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所附《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税目(海盐除外),具体适用税率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部分矿产资源税税目税率表》(附件)规定执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所附《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资源税的税目,具体计征方式如下:
(一)石灰岩、砂石、矿泉水实行从价计征。
(二)地热、天然卤水、其他粘土(铸型用粘土、砖瓦用粘土、陶粒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红土、水泥配料用黄土、水泥配料用泥岩、保温材料用粘土)实行从量计征。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可向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提出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申请,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提出具体意见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
所称因意外事故原因遭受重大损失,不包括纳税人因责任事故原因遭受重大损失。
(二)纳税人开采伴生矿,由县级(含)以上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出具认定文件,减征伴生矿20%的资源税。
(三)纳税人开采尾矿,由县级(含)以上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出具认定文件,减征尾矿20%的资源税。
提取铁精矿后含稀土氧化物(REO)的矿浆或尾矿,视同轻稀土原矿,不属于本款所称尾矿范围。
纳税人享受本条(二)、(三)两款规定的减税政策,应当单独核算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不予减税。
附件:
2、关于我区部分矿产资源税适用税率等税法授权事项建议草案.pdf【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0年5月21日
陕西焦点聚光咨询有限公司 陕ICP备18018918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