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公告2016年1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中移铁通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6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经研究,现就中移铁通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中移铁通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所属电信企业(简称分支机构)提供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分支机构提供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已缴纳(包括预缴和查补)的增值税额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分支机构2016年增值税预征率为1.8%,并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印发〈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3]74号)第八条规定按季清算。
本公告自2016年4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移铁通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分支机构名单.doc【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16年4月25日
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6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试点工作税收征管及国地税发票衔接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局总局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局总局2016年第2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营改增后国税、地税发票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192号)文件精神,现将营改增后试点纳税人税收征管及国、地税普通发票衔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地税机关发票的管理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规定,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
二、关于已申报营业税需补开增值税发票的问题
试点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自行开具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补开发票时,纳税人需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税收完税凭证和地税机关开具的纳税人《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证明》(附表1)等资料。《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证明》一式三份,一份交国税机关作为补开发票资料,一份交纳税人留存,一份由地税机关归档。
三、关于地税机关已发放发票的使用期限问题
2016年4月30日之前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三条第七项所称“特殊情况”是指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如医院、博物馆等)使用的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四、关于地税机关已发放发票的验旧(缴销)问题
试点纳税人已开具发票的验票及空白发票的缴销工作,由主管国税机关负责办理。
纳税人办理验票及空白发票缴销时,需提供地税机关发放的发票领用簿、待验旧(缴销)的发票和地税机关开具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待验旧(缴销)发票信息明细表》(附表2)。同时,将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领用簿统一交由国税机关留存。
初次在国税机关领用发票的纳税人,须缴销地税机关已发放的发票后,方可领用;凡在国税机关已领用发票的纳税人,地税机关已发放的发票一律缴销。
五、关于逾期未缴销地税发票纳税人的处罚
对逾期未缴销地税发票的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应通知其尽快办理缴销手续,未按期缴销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普通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4号)第二条“过渡期内,试点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其结存的地税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并到主管地税机关进行发票验旧”和“过渡期后,试点纳税人停止使用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未使用完毕的发票,应到原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普通发票缴销手续”的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2.《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待验旧(缴销)发票信息明细表》.doc【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6年5月23日
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规定,根据纳税人申请,结合我区实际,现就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公告如下: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销售的信息技术基础设施管理服务,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并按总分机构销售收入占销售总额比例分配应纳税额。总机构及各分支机构分别在总分机构所在地按月申报缴纳税款。
所称分支机构,详见附件。
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分支机构名单.doc【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16年9月18日
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优化办税服务,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决定试点推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口企业,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确定为出口退(免)税无纸化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
(一)自愿申请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填报《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申请表》(附件);
(二)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二类、三类;
(三)有税控数字签名证书或主管国税机关认可的其他数字签名证书;
(四)能够按照规定报送有数字签名证书的出口退(免)税全部申报资料的电子数据。
二、试点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以及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只需通过网上办税平台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有税控数字签名证书或主管国税机关认可的其他数字签名证书的电子申报数据,不再需要报送纸质申报表和纸质凭证。按照规定应当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的申报表、原始凭证等纸质资料,由试点企业按申报年月及申报的电子数据顺序装订成册留存企业备查。
三、试点企业通过网上办税平台申报办理退(免)税,以其收到的主管国税机关电子受理回执上注明的接收时间为业务受理时间。非工作时间接收的,受理时间为下一个工作日。
四、试点企业应准确申报与纸质凭证商品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和金额等一致的退(免)税电子数据。申报退(免)税电子数据有误的,主管国税机关不予受理该批次退税申请。
五、试点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出口退(免)税管理有关规定保管纸质资料和备案单证,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销毁。主管国税机关发现试点企业未按照规定如实申报或未按照规定将申报资料留存企业备查或骗取出口退税,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取消其试点资格。
六、主管国税机关因税务管理,需要查阅纸质资料的,试点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及时提供。
七、本公告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7年7月7日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 发布背景
本公告为贯彻落实“互联网+税务”,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进一步优化出口退税服务,完善出口退税机制、提高出口退税质效。
二、 公告内容
公告对内蒙古自治区内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出口企业范围、申报规定、受理时间、备案资料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三、 实施时间
明确公告实施时间为2017年9月1日。
相关附件: 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申请表.doc【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自治区级行政许可受理窗口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1号)的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指定征管和科技发展处作为窗口,集中受理直接向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7年2月3日
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及自治区政府相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为方便纳税人学习、查询和应用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优惠政策,规范税收优惠备案流程和管理要求,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联合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6年版》(见附件1,今后根据需要适时更新),现予以发布。
二、对于自治区内跨盟市、跨旗县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优惠事项的备案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第十四条规定办理。
三、本公告适用于2015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工作。本公告施行前已经履行审批、审核或者备案程序的定期减免税,不再重新备案。《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西部大开发和民族自治地方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免管理问题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内蒙古自治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6年版).doc
3.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doc【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6年4月29日
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1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1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
1.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xls
2.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xls【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6年9月18日
法规内地税发[2016]69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十三五”时期内蒙古自治区地税系统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
为加快“十三五”时期税收法治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十三五”时期税务系统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工作规划〉的通知》(税总发[2016]169号),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制定了《“十三五”时期内蒙古自治区地税系统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实施方案》,现印发各地,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6年12月28日
“十三五”时期内蒙古自治区地税系统
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实施方案
为加快“十三五”时期税收法治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税,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十三五”时期税收发展规划》《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的指导意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十三五”时期税务系统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工作规划〉的通知》(税总发[2016]169号),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思路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的指导意见》,坚持依法决策、规范执行、严密监督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化、规范化、信息化一体建设,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以约束税务机关权力、保护纳税人权利为重点,最大限度规范税务人、最大限度便利纳税人,促进税法遵从和税收共治,在更高层次更高水平上推进依法治税,为实现税收现代化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税收法定。增强税收制度制定的科学性、民主性和透明度,提高税收制度建设质量,推动实现税收领域良法善治。
——坚持征纳双方法律面前平等。牢固树立平等理念,依法平等保护相关主体合法权益,征纳双方相互尊重、诚实守信、信赖合作。
——坚持依法行政。坚持权由法定、权依法使,遵循正当程序,合法合理行政,提高税收执法效能和执法公信力。
——坚持简政放权。协同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转变税收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坚持从税收工作实际出发。将税收法治工作与党建、绩效管理、数字人事、培育人才等特色工作深度融合,提升税收法治建设实效。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创新、廉洁和服务型地税机关,努力实现以下目标:
——税收职能依法全面履行。依法征税理念牢固树立,税收改革依法稳步推进,税收筹集财政收入、调节分配和调控经济职能作用更加有效发挥。
——税收制度体系更加完备。税收制度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明显增强,税收法律制度体系完备规范。
——税收行政行为更加规范。依法决策机制健全,税收征管严格规范,纳税服务优质便捷,权力制约监督严密有效,纳税人合法权益保障有力。
——税收法治环境更加优化。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氛围浓厚,纳税人税法遵从意识明显增强,综合治税体系不断完善,税收共治格局基本形成。
二、工作任务
(一)依法全面履行税收工作职能
1.严格依法征税。认真贯彻落实预算法和税收征管法等税收相关法律。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建立健全新型税收收入管理体系。坚持依法组织收入原则,依法防止和制止收“过头税”,加强税收收入质量考核评价,实施收入质量动态监测和管理,坚决遏制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摊派税款、越权减免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2.依法发挥税收职能。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主动适应改革发展需要,在法治轨道上持续推进税收改革,依法制定、严格执行各项税收政策,不折不扣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税收政策工作规范化机制建设,做好税收政策前瞻性研究和储备,完善政策解读机制,建立税收政策确定性管理制度,健全税收政策协调机制,落实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制度,着力构建政策全链条管理机制。
3.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全面清理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规范和改进行政许可行为。坚持放管结合,强化纳税人自主申报,完善包括备案管理、申报管理等在内的事中事后管理体系,推进大数据应用,加强风险管理,实现税收管理由主要依靠事前审批向加强事中事后管理转变。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推进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的基础上,再整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实现“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协调相关部门推进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探索完善对“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纳税人实施有效管理。
4.推行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落实中办、国办《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按照地方政府相关安排做好各级地税机关权责清单的编制工作。
5.推进税务机关及其部门职责规范化。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结合税制改革新要求,适应税源结构新变化,把握税收管理新趋势,优化组织结构、职责划分、资源配置,推进各级地税机关及其部门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科学化、规范化,进一步完善岗责体系,促进税务机关依法高效履行职责。推进非税收入法治化建设,健全地方税费收入体系。
(二)提高税收制度建设质量
6.严格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要求,提高地税部门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公众参与度,落实税收政策和管理制度出台前征求意见相关要求,做好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公开征求意见工作,进一步研究健全公开征求意见、论证咨询、意见采纳情况反馈等机制。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地税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7.强化地税部门税收规范性文件审查。加大合法性审查力度,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税务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法定职责。税收规范性文件未经公告形式公布,不得作为税收执法依据。加大合理性审查力度,增强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针对性、可操作性,从源头上根除制度性侵权,防范制度性风险。完善合规性评估机制,对地税部门税收规范性文件的世贸规则合规性进行审查。加大备案审查力度,把所有税收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健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审查制度。
8.健全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长效机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部署,对现行税收规范性文件开展清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健全和落实日常清理和集中清理机制。实行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与文本动态化、信息化管理,及时更新文件目录及文本。
(三)推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9.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根据中央关于加强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的要求和有关制度规定,结合税收工作实际,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健全依法决策内部机制,强化决策程序的刚性约束。
10.增强公众参与实效。对于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涉及纳税人切身利益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广泛听取意见,与利害关系人进行充分沟通。注重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的意见。加强公众参与平台建设,对社会关注度高的决策事项,应当公开信息、解释说明,及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
11.提高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质量。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法律咨询制度,在重大事项决策前,进行法律咨询和论证。研究建立税务机关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进行论证。逐步实行专家信息和论证意见公开。落实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
12.加强合法性审查。建立地税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之前,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的事项,或者法律顾问、公职律师认为不合法的事项,不得提交讨论、作出决定。
13.坚持集体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经会议集体讨论,由税务机关主要负责人在集体讨论基础上作出决定。主要负责人拟作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集体讨论情况和决定应当如实记录、完整存档。
14.严格决策责任追究。决策机关应当跟踪决策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健全并严格实施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税务机关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
(四)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15.推进税收业务和内部管理规范化。积极落实总局纳税服务规范、税收征管规范、国税地税合作工作规范、政府采购工作规范、巡视工作规范、税务稽查规范、督察审计规范等。推行数字人事,完善干部考核管理体系。
16.完善税收执法程序。自治区地税局和自治区国税局联合制定本地区统一适用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健全税收执法调查取证、告知、听证、集体讨论、决定、文书送达等制度规定。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点规范税款征收、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严格实施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完善重大税收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执法决定。健全税务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
17.创新税收执法方式。深入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建立健全“双随机、一公开”机制,确保稽查执法公正公平公开。推行重大税收执法说明理由制度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建立和实施税务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探索运用行政指导、行政奖励、说服教育、调解疏导、劝导示范等非强制性执法手段。推进跨区域国税、地税信息共享、资质互认、征管互助,不断扩大区域税收合作范围。
18.加强税收执法信息化建设。实施“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建设电子税务局。深入推进信息管税,建立统一规范的信息交换平台和信息共享机制,保障及时获取第三方涉税信息。依法建立健全地税部门税收信息对外提供机制,加强数据管理,保障信息安全。
(五)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
19.完善权力制约机制。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严格执行税收个案批复工作规程,规范税收个案批复行为。建立和实施税收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规范地税机关税收政策咨询服务。推进内控机制信息化升级版建设,对税务廉政风险进行评估,查找和梳理风险点,依靠科技手段把制度要求嵌入软件设计,做到流程监控、痕迹管理,实现廉政风险和执法风险的信息化防控。
20.切实加强内部监督。各级地税机关党组应当切实履行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本税务机关党风廉洁建设负总责。强化政治巡视,发挥巡视监督作用。加强督察内审、督查等监督方式的协调配合。强化税收执法督察,重点关注易发生执法问题的薄弱环节。加强对预算执行、基本建设、政府采购等重点资金和重大项目的审计监督。严格执行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制度。定期通报和曝光违法行政典型案例。
21.自觉接受外部监督。依法接受人大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自觉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健全纳税人监督机制,完善举报投诉制度,拓宽纳税人监督渠道,落实纳税人满意度调查制度。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监督作用,高度重视互联网等新兴媒体监督作用,健全网络舆情监测、收集、研判、处置机制。
22.完善纠错问责机制。深化税收执法责任制,以部门规章形式修订完善税收执法责任制的相关制度规定,在核准、公告、分解税收执法职权基础上,科学确定税收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完善执法责任制考核系统,健全常态化责任追究机制。加强行政问责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增强行政问责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加大问责力度、严格责任追究,坚决纠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庸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认真落实党风廉洁建设责任制,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
(六)完善权利救济和纠纷化解机制
23.加强纠纷预防机制建设。建立健全利益表达和协商沟通等机制,引导和支持纳税人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探索建立涉税纠纷预警机制,收集、分析和归纳纠纷信息,及时研判纠纷隐患,制定纠纷应对措施。
24.完善复议应诉工作体制机制。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力量,保证一般案件至少有2人承办,重大复杂案件有3人承办。完善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加大公开听证审理力度,增强行政复议的专业性、透明度和公信力。建立行政复议相关部门协同应对机制,健全行政复议发现问题回应机制。落实行政复议专项经费、办案场所以及其他装备保障,行政复议经费列入预算。建立健全税务机关负责人依法出庭应诉等制度,支持法院审理税务行政诉讼案件,尊重并执行生效裁判。
25.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深入研究税务行政和解调解制度,实现调解和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纠纷解决方式有机衔接、相互协调。促进投诉管理规范化,畅通纳税人投诉渠道,建立纳税人以及第三方对税收工作质量定期评价反馈制度,对部分投诉事项实行限时受理、处置和反馈。推进信访办理法治化,规范信访工作程序,实行网上受理信访制度,严格实行诉访分离,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落实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
(七)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26.拓展公开领域和事项。全面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加大税务行政权力公开力度,做好税收政策法规公开,完善税收征管执法公开内容,扩大纳税服务公开范围,推进税务机关自身建设公开,增强税务机关公信力、执行力,保障纳税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推动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在阳光下运行。
27.完善公开工作制度机制。健全完善税务部门政务信息公开监督保障机制,规范依申请公开对外答复和内部办理机制,强化对政务公开工作的考评监督。落实政府新闻发言人、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等制度,做好对涉税热点敏感问题的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探索推行政务公开运转规范,包括政务公开工作场所建设标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范本、网站信息发布标准要求等。
28.加强公开载体建设。利用和整合相关资源,积极运用新技术、新软件、新平台,创新政府公开方式,拓展政务公开渠道。加快推进“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将税务网站打造成更加全面的信息公开平台、更加权威的政策发布解读和舆论引导平台、更加及时的回应关切和便民服务平台。充分发挥新媒体的主动推送功能,扩大发布信息的受众面和到达率,开展在线服务,增强用户体验和影响力。
(八)增强全社会税收法治观念
29.提升地税机关领导干部法治理念。按照中组部、中宣部、司法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的意见》,建立地税机关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制定实施领导干部年度学法计划,落实党组中心组集体学法、党组书记带头讲法治课等要求。各级地税机关在年度教育培训计划中,每年至少安排1期领导干部法治专题培训班。自治区以下地税局领导班子每年至少举办2次法治讲座。建立健全领导干部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制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领导干部法律知识的考试考核,逐步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学法考勤、学法档案、学法情况通报等制度,把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作为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对领导干部完成年度或阶段性学法情况、法律知识考试情况和遵纪守法、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等情况进行考核。
30.增强地税人员法治意识。把宪法、法律作为各类地税人员培训的必修课程。健全税收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制度,每年组织开展通用法律知识、税收法律知识、新法律法规等专题培训。加大公务员初任培训中法律知识培训力度,法律知识培训不少于20学时。积极探索运用以案说法、模拟法庭、法律知识竞赛等创新方式提高学法热情,提升培训效果。
31.加强税法宣传教育。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建立税收执法人员以案释法制度。全面实施“七五”普法。在国家宪法日、税收宣传月等重要节点,集中开展税收法治宣传活动。依托办税服务厅、地税网站、税务报刊图书、纳税人学堂等渠道和方式,实现税法宣传常态化、多样化。支持税法理论研究,推进税法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着力抓好税收法治文化建设。开展税收普法示范基地建设。
32.引导形成诚信纳税氛围。创新方式方法发挥地税机关在诚信纳税建设中的示范作用。积极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开展纳税信用评价,向社会主动公开A级和“黑名单”纳税人,对纳税信用好的纳税人依法提供更多便利,对纳入“黑名单”的纳税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加强宣传,形成正向激励和反向警示的双向合力,为诚信纳税营造良好氛围。
33.促进税收社会共治。推动建立健全党政领导、税务主责、部门合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税收共治格局。支持以地方立法等形式加强协税护税制度建设,努力提升综合治税水平。推动健全税收司法保障机制。依法实施涉税中介行业监督管理,支持和引导行业协会依法开展行业自律,鼓励相关中介机构提供优质涉税专业服务。坚决整治“红顶中介”,切断地税部门与涉税中介服务机构之间的利益链条,促进涉税中介服务行业公平竞争。
(九)加强税收法治工作队伍建设
34.健全地税机关法制机构。合理界定地税机关法制机构职责,突出税收法制工作主业。加强法制机构力量配备,强化法制机构人员保障,自治区地税局应当配强专业力量,各盟市地税局应当配足专职人员,旗县地税局应当设置专门法制机构,各级地税机关法制机构要有一定数量的法律专业人员。
35.完善税收执法人员管理制度。2016年底前,按照总局和自治区政府的要求对税收执法人员进行一次严格清理,全面实行税收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发放税务检查证,不得从事执法活动。结合数字人事管理体系建设,逐步推行行政执法人员平时考核制度,科学合理设计考核指标体系,考核结果作为执法人员职务级别调整、交流轮岗、教育培训、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规范执法辅助人员管理,明确其适用岗位、身份性质、职责权限、权利义务、聘用条件和程序等。
36.加强税收法治人才培养和使用。根据中央《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研究落实相关岗位人员法律职业资格管理要求,加大对具有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的录用力度,鼓励地税干部考取法律职业资格。结合税务领军人才和专门人才选拔培养等工作,进一步加强税收法治人才培养,探索推进税收法治领军人才建设。
37.健全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全面建立以地税机关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建立健全税务系统公职律师制度,处理好法律顾问与公职律师之间的衔接,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在推进依法行政中的参谋助手作用。
(十)健全依法治税领导体制机制
38.加强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建设。各级地税机关按照要求建立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并制定议事规则,建立和落实领导小组例会制度,领导小组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会议,研究部署依法治税工作规划,统筹推进法治税务建设重点任务。
39.树立重视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导向。根据中央有关规定,充分发挥用人导向作用,把法治观念强不强、法治素养好不好作为衡量干部德才的重要标准,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行政能力强的干部。对特权思想严重、法治观念淡薄的干部予以批评教育、督促整改,问题严重或违法违纪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查和依法行政能力测试,将考查和测试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任职的重要参考。实行公务员晋升依法行政考核制度。
40.建立税收法治建设政绩考核制度。根据中央有关要求,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地税机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改进完善政绩考核办法,提高法治指标所占比重。
41.探索创新依法治税体制机制。在个别盟市地税局开展总法律顾问试点工作,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完善相关制度办法,逐步推广。实行地税机关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述法,鼓励主要负责人分管法治工作,倡导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适时选择基层地税机关开展依法治税综合试点。
三、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
各级地税机关应当充分发挥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职能作用,落实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法规部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各尽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要求。各级地税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切实履行推进依法治税第一责任人职责。旗县以上地税局每年第一季度应当向上一级地税局报告上一年度法治税务建设情况。
(二)宣传引导
广泛宣传税务系统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工作部署、先进经验、典型做法,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全面开展法治税务示范基地创建活动,自治区地税局命名全区地税系统法治税务示范基地,每年从全区法治税务示范基地中择优向总局推荐全国税务系统法治税务示范基地候选单位。及时总结、交流和推广法治税务示范基地创建工作经验,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
(三)督促考核
各盟市地税局应当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实际细化工作任务、明确责任部门、列明进度安排,把任务和责任分解到相关部门,强化考核评价和督促检查,确保依法治税工作取得扎实成效。
相关附件: 内地税发〔2016〕69号附件.doc【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按照《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内政法发[2017]25号)要求,我局对2016年12月31日以前制发的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共计清理出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86件、全文失效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42件。经审定,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继续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
2.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全文失效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xls【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7年9月8日
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契税实施办法〉的通知》(内政发[1998]61号)有关规定,现将我区契税纳税期限公告如下:
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土地、房屋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契税纳税申报,契税纳税期限为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纳税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之前。
本公告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7年9月21日
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加强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个体工商户联合核定定额及征收管理工作,提高执法透明度,进一步公平税负,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等规定,我局拟定了《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7年12月1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将意见邮寄至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地址:呼和浩特赛罕区昭乌达路,邮编010020,请在信封上注明“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chw3688@sina.com。
特此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7年11月1日
相关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_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附加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法规内财税函[2017]288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阿拉善盟湖盐资源税折算率问题的批复
阿拉善盟财政局、地税局:
你们报送的《关于阿拉善盟精制盐折算率的请示》(阿财税[2016]96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经研究,同意你盟精制盐资源税折算率按74%的比例执行。
此复。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7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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