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吕梁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吕梁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吕梁市优化逾期申报税务行政处罚办法(试行)》的公告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破解当前全市逾期申报税务行政处罚中存在的流程繁琐、耗用时间长,自由裁量空间大、纳税人满意度低等“痛点”、“堵点”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吕梁市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规定,本着最大限度方便纳税人、最大程度减轻纳税人负担的原则,简并处罚流程、固化处罚标准,廉洁高效服务,制定了《吕梁市优化逾期申报税务行政处罚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吕梁市税务局
2019年3月22日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升级《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本法规自2020年7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为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进一步增强办税便利度,提高减税降费工作效率,拓宽一次办结事项,按照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的工作要求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2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等规定,我局根据政策变化及业务拓展情况,重新调整了《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是指纳税人办理《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二、对《清单》所列办税事项,各地税务机关应全面实现“最多跑一次”。各地税务机关在推行“最多跑一次”改革的同时,大力推进网上办税,努力实现办税“不用跑”。
三、我局将根据政策变化及业务拓展适时调整清单,在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网站公布。
四、本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落实“一门办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修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xls【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2019年6月27日
法规装备中心[2021]108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关于落实《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中关于企业信息初始化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发布<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公告》(2020年第23号,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1年5月1日起试行7月1日施行,为做好《办法》第三条中关于企业类型划分的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工作安排,相关企业应于2021年3月20日前完成票据关联企业信息初始化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初始化要求
(一)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
根据《办法》第三条及第七条要求,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应根据实际生产情况,将本企业信息以及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子公司或分公司等企业(以下统称“子公司”)的信息添加至系统,完成初始化工作:
条件1:该子公司生产的机动车由本企业配发机动车出厂合格证。
条件2:该子公司存在向经销企业(含销售公司和经销店,不含消费者)销售机动车的行为,并向经销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进口企业
对于进口机动车生产企业驻我国办事机构或总授权代理机构及其他进口机动车贸易商,应将本企业信息添加至系统,完成初始化工作。
二、操作方法
相关企业可按如下步骤添加本企业信息及子企业信息:
1.访问https://hgz.miit.gov.cn/,用企业合格证主账号登录系统。
2.选择“企业基本信息管理”-“票据关联企业信息维护”菜单,点击“新增”按钮填写企业信息,上传加盖公章的承诺书并提交。
三、咨询方式
如有疑问,可发送邮件至yangxi@eidc.org.cn咨询。
附件:承诺书.docx【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
2021年3月1日
法规财关税[2021]7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为贯彻《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全岛封关运作前,对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进口自用的生产设备,除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国家规定禁止进口的商品,以及本通知所附《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负面清单》所列设备外,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本通知所称生产设备,是指基础设施建设、加工制造、研发设计、检测维修、物流仓储、医疗服务、文体旅游等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设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第八十四、八十五和九十章中除家用电器及设备零件、部件、附件、元器件外的其他商品。
三、符合第一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名单以及从事附件涵盖行业的企业名单,由海南省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会同海南省财政厅、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确定,动态调整,并函告海口海关。
四、《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负面清单》详见附件。清单内容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实际需要和监管条件进行动态调整。
五、《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以及《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暂不适用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符合本政策规定条件的企业,进口上述三个目录内的设备,可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六、为便于执行,财政部、海关总署将会同有关部门另行明确第二条中家用电器及设备零件、部件、附件、元器件商品范围。
七、“零关税”生产设备限海南自由贸易港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企业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自用,并接受海关监管。因企业破产等原因,确需转让的,转让前应征得海关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其中,转让给不符合政策规定条件主体的,还应按规定补缴进口相关税款。转让“零关税”生产设备,照章征收国内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八、企业进口“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自愿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可在报关时提出申请。
九、海南省相关部门应通过信息化等手段加强监管、防控风险、及时查处违规行为,确保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平稳运行,并加强省内相关部门信息互联互通,共享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零关税”生产设备的监管等信息。
十、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负面清单.pdf【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1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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