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晋发改收费发[2020]64号 山西省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

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税务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了更好发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作用,有效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民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明确分档征收起点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分档征收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单一标准征收调整为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5%(含)以上的,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1%(含)—1.5%(不含)之间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50%征收;在1%以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90%征收。


  二、关于社会平均工资口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我省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我省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我省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关于减化征缴流程


  对享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优惠的企业,取消首次申报时进行备案的规定。


  企业申报时可直接享受减免优惠,并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四、关于欠费补缴政策


  以前年度欠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仍按省财政厅《山西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晋财综[2016]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相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市、县政府及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和我省相关规定,高度重视残疾人就业工作,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切实落实工作责任,创造条件帮助用人单位增加残疾人就业,更有效发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作用,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提供更好环境和更多支持,激励更多用人单位提高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及时协调解决残疾人就业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定期总结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好经验、好做法,具备条件的要适时推广。


  (二)加强信息公开,营造良好氛围。各市、县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在部门门户网站公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和残疾人就业政策,提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透明度,约束用人单位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要做好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宣传和典型示范,引导社会各方面正确认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积极作用,号召全社会关心支持残疾人就业,共同营造残疾人就业的良好环境。


  附件: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民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0年3月2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03-02
文号:晋发改收费发[2020]6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残疾人联合会 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关于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的通知》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残联、退役军人事务局、应急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各市税务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税务局,各银保监分局、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公估机构:


  为认真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的通知》,确保纳税人能够及时便捷地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残疾人员应持有以下证件中的一种


  1、县级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2、民政或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消防救援人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预备役人员、伤残民兵民工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因公伤残人员证》等伤残证件。


  (二)孤老人员是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没有配偶或丧偶、且无法定赡养和抚养义务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抚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抚养能力的个人。


  (三)烈属是指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民政或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等证明文书应当留存备查。


  二、纳税人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是指纳税人因大风、冰雹、洪涝、地震、滑坡、泥石流以及其他自然灾害造成的重大损失。遭受损失的纳税人应提供遭受损失的原因、损失程度等材料(包括保险公司或保险公估机构出具计算损失的文书)。


  三、纳税人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并按规定减征个人所得税的,需将信息报送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相关证件及证明材料可留存纳税人备查。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1月1日至本通知公布之日期间的个人所得税减征有关事项按照本通知执行。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残疾人联合会

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

2020年2月27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02-27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晋会协[2020]9号 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业务辅导制度[修订]》的通知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提升协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服务水平,更好地发挥业务辅导工作的作用,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特对《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业务辅导制度》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0年3月31日


  附件:


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业务辅导制度(修订)


  第一条 为帮助和扶持我省中小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规范发展,夯实中小事务所的发展基础,不断实现管理创新、技术创新和服务创新,充分发挥中小事务所的独特优势和重要作用。同时为提升服务能力、优化服务水平,实现协会对事务所服务水平,事务所对服务对象、市场主体的服务水平的“双提高”,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规范和发展中小会计师事务所的意见》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业务辅导,是指协会利用行业专家资源,通过查阅、分析、询问、讲解等方法,在为事务所答疑解惑的同时,指出事务所在遵守执业准则、质量控制准则和职业道德守则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督促和帮助事务所纠正违规行为,提高执业质量、降低审计风险的专业指导工作。


  第三条 业务辅导应当秉持服务会员的宗旨,坚持帮扶、指导、监督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业务辅导由协会秘书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业务辅导对象为:


  (一)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的业务质量不高、风险意识不强的事务所;


  (二)主动提出需要辅导的事务所;


  (三)根据工作总体安排列入辅导范围的事务所。


  第六条 业务辅导可多种方式并举,如借助网络平台、深入实地辅导、开展所内座谈、进行业务培训、提供专家答疑等多种方式。


  第七条 辅导内容包括:


  (一)被辅导人的专业需求和业务疑问;


  (二)日常监管和辅导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如被辅导人违反执业准则、质量控制准则和职业道德守则的具体行为,以及违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名称及具体内容条款等;


  (三)帮助分析出现问题或造成违规行为的原因;


  (四)告知问题或违规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


  (五)指出改正问题和违规行为的方法及补救措施。


  第八条 业务辅导后续处理


  (一)辅导人员在实施业务辅导过程中,要向被辅导对象指出在遵守执业准则、质量控制准则和职业道德守则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分析违规原因,提出改进意见。对辅导中发现问题较大的事务所,出具《管理建议书》,敦促其停止或改正违规行为并消除危害后果。


  (二)被辅导对象应根据《管理建议书》制定具体可行的整改措施,向协会报送整改报告。


  (三)如发现被辅导对象存在违规事实,但整改不力的,协会将根据《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谈话提醒制度》给予诫勉谈话或出具警示函;达到惩戒条件的,应将被辅导对象存在的违规事实提请惩戒委员会审议,给予行业惩戒。


  第九条 辅导人员由协会秘书处人员和行业专家组成。


  第十条 辅导人员在业务辅导过程中应积极为被辅导对象提供服务,认真听取其意见或建议,加强专业指导,对问题较大的事务所,认真督促和帮助其完成整改。


  第十一条 辅导人员应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做好业务辅导工作。同时,根据工作需要,逐步建立完善业务辅导专家库。利用专家库的力量,服务于会员个性化的辅导需求。


  第十二条 辅导工作中应书面详细记录业务辅导过程,对形成的业务辅导工作底稿进行编号、分类和整理归档。


  第十三条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03-31
文号:晋会协[2020]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民政厅公告2020年第7号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2019年度第二批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有关要求,现将2019年度第二批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公告如下:


  1.山西省光彩事业促进会


  2.山西省晋驹科教基金会


  3.山西省人民教育基金会


  4.山西省社会救助基金会


  5.山西省姚奠中国学教育基金会


  6.山西省代县雁门济困助学教育基金会


  7.山西省龙城卫士伤残救助基金会


  8.山西省晋城市创业就业基金会


  9.山西省汇邦慈善基金会


  10.山西省明道文物保护基金会


  11.山西省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


  12.山西省华夏炎帝文化基金会


  13.山西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4.山西省徐沟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5.山西省阳泉市矿区教育发展基金会


  16.山西省保德县扶贫基金会


  17.山西省卫生健康发展基金会


  18.山西省孝行公益基金会


  19.山西省清云慈善基金会


  20.长治市崇楷教育发展基金会


  21.孝义市胜溪教育发展基金会


  22.山西省飞虹光电科技扶贫助学基金会


  23.山西省鑫飞公益基金会


  24.霍州市爱心助学基金会


  25.山西省吕梁阳光扶贫基金会


  26.山西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7.山西省上善社会工作发展基金会


  28.山西省柳林县教育发展基金会


  29.山西省朔州市扶贫基金会


  30.山西省金色阳光法治促进基金会


  31.山西省晋城一中教育发展基金会


  32.山西省潘秀杰基础教育助学基金会


  33.襄垣县励才教育发展基金会


  34.长治市上党区教育基金会


  35.山西省社会组织促进会


  36.太原市慈善总会


  37.古交市众熙公益协会


  38.太原市安定心理援助志愿服务中心


  39.太原市烛光志愿服务中心


  40.大同市爱无疆公益协会


  41.大同市起点公益救助协会


  42.大同市“三下乡”传播服务中心


  43.大同市耘铧青少年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44.大同市毅源力社会组织发展中心


  45.大同市学雷锋联组协会


  46.阳高县慈善总会


  47.灵丘县平型关义工联合会


  48.灵丘县德贤传统文化爱心团


  49.大同市慈善总会


  50.朔州市慈善总会


  51.朔州市树仁社区社工服务中心


  52.朔州市人本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53.怀仁市慈善总会


  54.忻州市环保志愿者协会


  55.代县阳光爱心志愿者协会


  56.宁武县环保志愿者协会


  57.五寨县慈善总会


  58.河曲县爱华公益志愿者协会


  59.河曲县焦尾城爱心助教协会


  60.偏关县慈善总会


  61.五台县志愿者协会


  62.河曲县黄河谣生态环境公益协会


  63.偏关县兴瑞爱心公益协会


  64.吕梁市爱心志愿者协会


  65.吕梁市留守儿童救助协会


  66.吕梁市志愿者协会


  67.吕梁市9·9爱心公益协会


  68.汾阳市慈善总会


  69.汾阳正能量联合会


  70.交城县慈善总会


  71.石楼县慈善总会


  72.石楼县爱心志愿者协会


  73.文水县慈善总会


  74.孝义市慈善总会


  75.中阳县慈善总会


  76.中阳县爱心志愿者协会


  77.吕梁市离石区慈善总会


  78.兴县志愿者协会


  79.兴县顺风公益联合会


  80.兴县慈善总会


  81.吕梁市光彩事业促进会


  82.柳林县光彩事业促进会


  83.晋中市见义勇为协会


  84.晋中市光彩事业促进会


  85.太谷县传统文化志愿者协会


  86.太谷县敬老志愿服务工作站


  87.介休市青年志愿者协会


  88.介休市放生协会


  89.介休市好人事业促进会


  90.介休市义工协会


  91.介休市敬老协会


  92.介休蓝天救援队


  93.介休市天龙救援队


  94.灵石县凝德公益慈善协会


  95.灵石县光彩事业促进会


  96.左权县慈善总会


  97.昔阳县松溪公益协会


  98.寿阳县光彩事业促进会


  99.寿阳县卡卡公益志愿者协会


  100.祁县扶贫协会


  101.祁县心连心义工服务队


  102.祁县复兴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103.平遥县青年志愿者协会


  104.长治市光彩事业促进会


  105.潞城市慈善会


  106.长治市潞城区光彩事业促进会


  107.沁源县慈善会


  108.武乡县慈善协会


  109.长治市屯留区慈善会


  110.襄垣县慈善会


  111.长子县光彩事业促进会


  112.黎城县慈善会


  113.长治市潞州区慈善会


  114.长治市上党区慈善会


  115.晋城市青年志愿者协会


  116.晋城市青少年社会工作促进会


  117.晋城市慈善总会


  118.晋城市小米义工联合会


  119.晋城市慧达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120.晋城市公益事业促进会


  121.晋城市城区慈善总会


  122.泽州县慈善总会


  123.泽州县志愿者协会


  124.阳城县慈善协会


  125.阳城县红十字志愿者协会


  126.阳城县青年志愿者协会


  127.阳城县心理志愿者协会


  128.阳城县绿丝带志愿者协会


  129.阳城县义工协会


  130.高平市慈善总会


  131.高平市亿加亲义工协会


  132.高平市红十字志愿者协会


  133.高平市猎豹救援队


  134.沁水县志愿者协会


  135.沁水县慈善总会


  136.沁水县红十字志愿者服务队


  137.沁水县志愿服务联合会


  138.沁水县蓝天救援队


  139.陵川县慈善总会


  140.晋城市环境保护志愿者协会


  141.阳城县志愿者协会


  142.阳城县科普志愿者协会


  143.临汾市慈善总会


  144.临汾市义工联合会


  145.临汾市尧都区慈善总会


  146.临汾市尧都区志愿者联合会


  147.洪洞蓝天救援队


  148.侯马市慈善总会


  149.襄汾县慈善会


  150.曲沃县志愿者联合会


  151.蒲县慈善协会


  152.浮山县慈善总会


  153.浮山县蓝天救援队


  154.隰县公益志愿联合会


  155.隰县蓝天救援队


  156.安泽县慈善总会


  157.吉县慈善协会


  158.翼城县蓝天救援队


  159.翼城县天龙救援队


  160.永和县慈善总会


  161.临汾市文明交通志愿者协会


  162.临汾市尧都区天龙救援队


  163.浮山县志愿服务联合会


  164.安泽民兵蓝天救援队


  165.翼城县日行一善志愿服务协会


  166.翼城县爱心公社志愿者协会


  167.翼城县心灵之翼志愿者协会


  168.翼城县爱心小站志愿者协会


  169.运城市绿丝带公益志愿者协会


  170.运城网络公益协会


  171.河津市爱心志愿者协会


  172.河津市垚鑫善爱心协会


  173.稷山县学雷锋志愿者协会


  174.临猗县慈善会


  175.芮城县慈善总会


  176.万荣县慈善总会


  177.闻喜县慈善总会


  178.夏县青年志愿者协会


  179.新绛县慈善总会


  180.垣曲县慈善总会


  181.新绛天龙救援队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民政厅

2020年3月24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03-24
文号: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民政厅公告2020年第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晋税发[2020]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减免个体工商户租金申请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各市税务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支持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的部署,鼓励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降低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根据《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8部门关于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晋市监发[2020]86号),现就疫情期间减免个体工商户租金申请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减免条件


  对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当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


  本通知所称疫情期间,暂按2020年2月1日至5月31日确定。


  本通知所称出租方,是指包括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在内的各类单位和个人。


  本通知所称确有困难,是指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1个月以上(含)租金。具体包括:出租方免除1个月以上(含)的租金;或通过定额或比例等方式减免租金,按照疫情期间有效合同(协议)计算的减免租金额度,相当于免除1个月以上(含)的租金。


  二、减免金额


  符合上述条件的纳税人提出申请并经核准后,减免3个月应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但减免税额合计不超过出租方减免个体工商户租金的总额。


  3个月应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以2020年1月按出租方所有房产及土地减免租金前的自用和出租情况计算的应纳税额为基数,乘以3个月计算。


  三、办理方式


  疫情期间采取“非接触式”方式受理,纳税人可于2020年5月31日前,登录山西省电子税务局提交减免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纳税人提交申请并录入相关信息后,税务机关采取“网上核准、容缺办理、先行享受、事后核查”方式办理。纳税人根据核准结果,在申报2020年上半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当期享受相应困难减免。


  纳税人在政策出台前已申报缴纳了税款的,可以选择结抵其他期间税款或申请退税。


  纳税人应于2020年8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补充提交如下材料:(一)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二)减免税申请报告;(三)证明减免个体工商户租金的相关资料(包括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基础信息采集表、不动产租赁合同、减租补充合同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证明减免个体工商户租金的其他材料);(四)不动产权属资料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房产或土地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纳税人未按规定补充提交相关材料或者以虚假材料骗取减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以上办理时限,如因疫情影响有新的变动,另行通知。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个体工商户在繁荣市场经济、扩大社会就业、方便群众生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提出,要鼓励各地通过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方式,支持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物业租金。各地要充分认识疫情期间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重要意义,加强政策宣传,认真抓好落实,切实通过税收优惠,鼓励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帮助个体工商户和出租方应对疫情影响,尽快有序复工复产,稳定扩大就业。


  (二)便捷办理。疫情期间办理核准类减免事项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各地要精准聚焦“四力”要求,充分考虑疫情防控的特殊性,坚持“非接触式”办税不放松,充分发挥电子税务局功能,创新方式,简化流程,压缩时限,提高办理时效。要精简资料,不得在事后核查中增设无关材料,尽可能减轻纳税人负担,便利纳税人办税。


  (三)准确核算。为做好专项统计分析,按照税务总局减免税统计核算的要求,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新增了四个专用减免代码,分别是:“抗击疫情地方减免房产税08011607”“抗击疫情地方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10011607”“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减免房产税08011608”“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10011608”,本通知涉及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分别使用08011608、10011608减免代码,各地要辅导纳税人按此申报,并做好相关统计核算分析工作。同时,要及时查询纳税人申请办理状况,掌握本地区政策执行情况。


  各地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上级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2020年4月21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04-21
文号:晋税发[2020]1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变更省局监控重点企业财务数据报送流程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全省税务系统重点税源数据采集流程,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就变更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监控的重点企业财务数据报送流程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20年7月1日起,纳入省局监控的重点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简化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相关要求,在每季度结束后次月纳税申报时,通过山西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财务报表报送”模块报送财务报表。不再使用《山西重点税源财务报表采集客户端》软件制作数据,不再通过山西省电子税务局上传数据文件。重点企业财务数据将由省级税务机关集中抽取。


  本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明确纳入省局监控的重点企业财务数据报送流程的公告》(2018年第1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2020年5月29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变更省局监控的重点企业财务数据报送流程的公告》的解读


  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简化重点企业财务数据报送流程,减轻纳税人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于近期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变更省局监控的重点企业财务数据报送流程的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随着“放管服”改革和税收信息化的不断推进,税收征管流程和模式不断优化。为运用信息化技术,优化重点企业财务数据采集流程,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决定变更省局监控的重点企业财务数据报送方式和相关要求。


  二、主要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纳税人在纳税申报的同时,须同时报送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山西省税收征管流程中,纳税人通过山西省电子税务局纳税申报时,须同时在线填报相关财务报表。本《公告》实施后,纳入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监控的纳税人按季报送财务数据时,不再使用统一的客户端软件制作财务数据文件,不再通过山西省电子税务局上传重点税源财务数据文件。省级税务机关将从纳税人统一报送的财务报表中抽取重点税源财务数据,从而避免纳税人多头报送同类数据,有效减轻纳税人负担。


  三、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明确纳入省局监控的重点企业财务数据报送流程的公告》(2018年第15号)同时废止。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05-2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简化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事项的公告

为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简并整合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内容,减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次数,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就我省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财务会计报表报送范围


  在山西省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除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二、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种类


  (一)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应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应报送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现金流量表;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应报送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


  (二)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工会会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并向税务机关备案的纳税人,免于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由纳税人留存备查。


  上述纳税人选择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等其他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并向税务机关备案的,按照本公告第二条第(一)项要求执行。


  (三)纳税人按照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规定编制的相关附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审计报告等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


  三、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限


  (一)财务会计报表月(季)度报送


  小微企业应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季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收入费用表、业务活动表);不属于小微企业且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于月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月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收入费用表、业务活动表)。其余纳税人应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季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收入费用表、业务活动表)。


  (二)财务会计报表年度报送


  纳税人应于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报送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收入费用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


  四、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方式


  纳税人通过山西省电子税务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可不再报送纸质报表,相关纸质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纳税人也可以通过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邮寄等方式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五、其他事项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将其适用的财务、会计制度报送税务机关备案,并根据备案的财务、会计制度类别,按期报送对应种类的财务会计报表。


  (二)全国千户集团总部及其成员企业报送财务会计报表,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全国千户集团及其成员企业纳税申报时附报财务会计报表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67号)执行。


  (三)本公告所称小微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六、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2020年2月20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02-2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晋人社厅发[2020]29号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社会保险局:


  为进一步贯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73号)精神,严格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核),我们制定了《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5月20日



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73号)精神,切实维护和保障企业职工权益,提高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服务能力,规范办理提前退休行为,维护养老保险基金安全,现就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相关工作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建立特殊工种岗位人员信息库,实行特殊工种岗位信息备案制度


  全省使用人社部统一建设的特殊工种岗位人员信息库,开展特殊工种岗位人员信息报送,全面实行特殊工种备案制度。设有特殊工种且所设特殊工种符合国发[1978]104号提前退休范围的参保企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现在职职工历年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经历的参保人员信息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社厅)或所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备案。扩权强县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再办理提前退休审批(核)手续,由所在市统一审批(核)办理。参保企业每年一季度将上年从事特殊工种参保人员的变动情况及时向人社部门进行报备,确保特殊工种岗位人员信息库真实准确。信息库的建设和报送规程、使用和经办流程等另行制定。


  二、建立权益告知制度


  各参保企业申报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前,应向符合条件且自愿申请提前退休的职工进行权益告知,填报《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表》(见附件1),职工本人要认真阅读并签字确认,以保障其知情权。告知内容主要包括:


  1.在企业从事特殊工种名称,从事特殊工种年限等信息;


  2.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相关政策以及对职工个人待遇核定及今后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影响;


  3.经与企业协商一致,可选择在本人提前退休年龄和法定退休年龄之间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并领取基本养老金。


  三、实行参保单位、政府双公示制度


  (一)单位公示:各参保企业应于每年5月底前、11月底前,对符合国发[1978]104号规定申请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职工,下发填报《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公示表》(见附件2),企业进行汇总填报《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公示花名表》(见附件3),由企业工会组织、企业人力资源(劳动人事)部门的具体经办人员和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在本企业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张榜公示,有条件的还应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同步进行公示,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并将公示情况拍照形成电子文档与公示表备查,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公布电话受理投诉举报。


  (二)企业申报:公示期结束后,企业人力资源(劳动人事)部门专职人员携带本行业特殊工种名录表、职工人事档案、辅证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劳资人事部门章)、《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公示表》(附件2)、《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公示花名表》及电子版(附件3)、《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审批(核)花名表》(附件4)、《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审批(核)表》(附件5),按管理权限报人社行政部门审批(核)。


  (三)提前退休确认:省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提出办理提前退休的职工,要按照原始档案和信息库备案相结合的原则开展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核,对信息库信息与原始档案记载不一致的,以原始档案为准。原始档案中记载不清晰、不一致的,可以企业提供的能证明职工当时从事工种和年限的原始有效材料为佐证进行认定。对审核确认通过的人员留存备案,审核确认未通过的人员要一次性向参保企业告知其原因。


  (四)人社部门公示:省或市人社部门对企业上报的已公示确认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职工申报材料审核通过后,在官网上对其相关信息再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同《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公示花名表》(附件3)一致。人社部门通过“12333”及公布的电话受理投诉举报。


  (五)退休审批:公示期无异议的,省或市人社部门在《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审批(核)花名表》(附件4)、《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审批(核)表》(附件5)加盖印章履行提前退休资格审批手续,并对职工原始档案最先记载的工作时间确认表上加盖“已办理特殊工种退休”印章。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审批时间为每年六月份和十二月份。


  对群众投诉举报的人员,暂缓上报或审批(核),进行调查核实。


  四、加强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档案材料管理


  (一)各参保企业要加强从事特殊工种职工年度登记管理,每年一季度前为上年度从事过特殊工种的职工填写《企业从事特殊工种职工年度登记表》(见附件6),并将从事特殊工种职工年度登记表装入职工个人档案,相关变动情况统一汇总后报人社部门,在特殊工种岗位人员信息库备案。


  (二)各参保企业应当依规完善制度,按照职工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加强对职工特殊工种档案的规范管理,特别是对涉及职工从事特殊工种年限、影响视同缴费年限等项目确认方面重要的档案、材料,要设置档案目录,以便查阅。


  (三)各参保企业要规范职工工资发放表,要在职工工资发放表里增加工种项目,记载特殊工种,方便查验。对于国家在工资分配中已经明确的涉及特殊工种的津贴补贴,企业要在工资发放表中单独体现,对于企业自行设置的涉及特殊工种的津贴补贴,也要逐步在工资表中单独体现。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强化组织领导。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工作政策性强、群众关注度高,各参保企业要充分认识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责成专人负责,加强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规定。


  (二)建立申报审核约束制度。


  参保企业在申报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之前,应按照政策规定做好职工提前退休预审工作,对档案中特殊工种及工作年限等信息记载不清晰、不一致的,须预先准备相应的原始材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职工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报材料进行审批(核),因企业管理问题不按要求及时整改造成反复审核的单位,可采取暂停办理提前退休审核业务的方式,责成单位签订责任承诺书,由企业法人代表和经办人员签字,督促企业强化管理。


  (三)强化责任,建立问责机制。


  企业办理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要对申报的特殊工种及人员信息负责,确保其信息的真实性,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于申报过程中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违规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将严格按照社保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负有责任的企业和个人,要列入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人名单,实行联合惩戒,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完善信息,规范管理。


  为进一步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核),不断完善填报信息,对企业职工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核)等相关表式进行了修改、调整、补充和完善,详见附表1-6表,各附表可登录山西省人社厅网站进行下载。各参保企业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职工档案、材料记载情况如实填写,按规定的时间、程序和流程及时申报。


  原在国有企业从事特殊工种经历的灵活就业人员,比照上述办法,由其档案管理部门(单位)负责进行特殊工种岗位信息备案。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县(市、区)参保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在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政策规定的基础上,可结合当地实际,细化责任,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本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附件.doc【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1.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表


  2.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公示表(参保单位公示使用)


  3.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公示花名表(企业、人社部门公示使用)


  4.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审批(核)花名表


  5.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审批(核)表


  6.企业从事特殊工种职工年度登记表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05-20
文号:晋人社厅发[2020]2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晋政办发电[2020]45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促进服务业恢复稳定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关于加快促进服务业恢复稳定增长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7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快促进服务业恢复稳定增长若千措施


  服务业在全省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是实现省委省政府“全年正增长指标增幅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负增长指标降幅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工作目标的决定因素,是落实稳就业、保就业重大政治责任的重要支撑,是实现“六新”突破,培育转型新动能、增长新极点的强力引擎。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加快促进服务业恢复稳定增长,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一)降低企业用能成本。对住窗和餐饮行业用城镇自来水价格(不含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税)在前期降低10%的基础上,从2020年5月1日起再降低10%,延长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住宿和餐饮行业用非居民管道天然气,执行居民用配气价格(购销差价)政策可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对减免金额较大、经营比较困难的供水、供气企业,同级财政根据实际给予适当补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


  (二)加大租金补贴力度。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上半年在免收2月、3月房租基础上再免除1个月租金,下半年减半征收房租。转租、分租国有房屋的,要确保免租惠及最终承租人。对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晨览、电影放映六类行业纳税人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减半收取2020年12月31日前的房租,当地财政给予补贴或当地财税部门按规定落实国家减免业主(房东)相关税费的政策。(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住建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负责)


  (三)落实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措施。按照公积金管理有关政策,对受疫情影响导致经营困难的服务业餐饮住宿、文化旅游企业,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降比、綬繳期限均不超过1年。(省住建厅负责)


  (四)加大免税力度。落实国家减免税政策,减免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征公共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娱乐、文化体育等服务增值税,减免民航发展基金,执行期限全部延长到2020年年底。(省税务局、省财政厅负责)


  (五)强化信贷支持。继续用好央行1万亿再贷款再贴现专项额度,引导金融机构重点支持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对2020年6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到期的普惠小微贷款,按照“应延尽延”要求,还本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2021年3月31日,免收罚息。落实国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给予贷款本金40%的无息再贷款支持,引导金融机构提升中小微企业首贷户拓展及信.用贷款投放比例,2020年普惠小微贷款增速高于同期全省各项贷款增速,5家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在晋分行普惠性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40%。鼓励商业银行加大中长期贷款投放力度,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续贷比例高于上年。(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贵)


  二、稳定就业岗位


  (六)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免征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0年年底。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实施力度,适当放宽受疫情影响企业稳岗返还政策认定标准,对由统筹地区政府部门认定的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坚持不裁员或符合裁员率要求的,返还标准可提高至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将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载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0年年底。(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负责)


  (七)实施社会保险补贴。对通过夜经济、小店经济等灵活就业的困难人员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其不超过实际缴费2/3的社会保险补贴。其中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负贵).


  (八)给予企业以工代训补贴。对限额以上住宿餐饮行业,年缴纳税收200万元以上的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给予企业每人每月300元、不超过6个月的以工代训补贴,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中列支。(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负责)


  三、提振旅游市场


  (九)促进旅游消费。贯彻落实“安顺诚特署愉”六字要决,做好旅游标准制修订工作,打造旅游精品路线,提升旅游产品质量和品质,引导开展家庭式、个性化、漫步型旅游活动。2020年下半年我省国有A级以上景区周一至周五工作日期间对全国游客免首道门票,门票减免收入由省级财政补贴20%、市级财政结合当地实际补贴不低于20%。鼓励省内民营A級以上景区参照执行,参与减免首道门票的景区与国有企业享受同等补贴政策。疫情防控期间,旅游景区要建立完善预约制度。(省文旅厅、省财政厅负责)


  (十)支持文旅企业数字化转型。鼓励文化旅游企业创新转型,充分利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移动通信等新科技,培育壮大数字动漫、在线旅游、在线阅读、数字文博等新业态,重点扶持一批高成长创新型中小文创企业。鼓励探索小规模、预约制的线下文化旅游活动。运用好我省智慧旅游云平台,加快构建全省联通的智慧旅游云服务体系,支持智慧旅游建设和乡村旅游转型升级,推出云游览、云观赏服务。(省文旅厅负责)


  (十一)加快开发“夜游山西”消费打卡地。鼓励主要景区、最点、文博场馆延长开放时间,开发特色夜间旅游体验活动,打造一批夜游项目,推出文博场馆夜间特展、演艺等体验项目。探索开通链接景区、文化艺术场馆、购物中心、特色街区的夜间旅游路线和夜间旅游巴士,促进夜间经济连片成网发展。(省文旅厅负责)


  四、激发消费活力


  (十二)发放电子消费券。在前期工会发放300元/人消费券的基础上,安排5亿元消费券规模(省级财政2亿元、市级财政3亿元),通过支付平台,重点面向餐饮住宿、文娱旅游等领城向省内消费者发放消费券。视具体情况,可逐步适当增加消费券投放规模,扩大发放范围。(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


  (十三)举办消费促销活动。发挥政府引导作用,以“政策十活动”为双轮驱动,围绕购物、旅游、文化、美食组织开展贯穿多个重要节假日的促消费活动,促进线上线下全场景布局、全业态联动、全渠道共振,实现千企万店共同参与,周周有话题、月月有活动,激发消费热情,加快消费回补和潜力释放。(省商务厅负责)


  五、支持商贸服务业发展


  (十四)支持餐饮创新发展。总部设在山西的餐饮企业新建或改造中央厨房或配送中心,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投资总额150万元以上,择优给予每个项目不高于50万元的资金补贴;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投资总额300万元以上,择优给予每个项目不高于100万元的资金补贴。(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


  (十五)支持开展餐饮节会。支持疫后适时举办大众化、特色化、国际化的美食节会活动。支持各市举办品牌美食文化节会,对事先报备并经商务部门同意的,给予节会举办费用30%、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补贴。(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贵)


  (十六)支持品牌连锁便利店发展。鼓励便利店实施品牌化、连锁化、智能化发展。对直营或加盟店数量达到50家、100家、200家及以上的便利店总部,经认定,分别择优给予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


  (十七)支持电子商务企业扩大销售。对实物商品网络零售额达3000万元的电商企业(网络零售额占企业销售总额不低于50%),按照其实物商品网络零售额增量部分的5%,择优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


  (十八)促进商贸服务业绿色化发展。对建立回收点、分拣中心、集散市场、储存运输、信息平台一体化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对于2020年通过国家绿色商场评选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


  六、打造消费平台


  (十九)促进特色商业街区、步行街区建设。开展特色商业街、步行街区改造提升活动,支持创建国家级、省级特色商业街、步行街区改造提升试点。对年营业额达到7000万元.1.5亿元、3亿元及以上的特色商业街、步行街区,且安排就业人数分别达到700人、1500人,3000人以上者,给予街区所在乡(镇、街道)7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


  (二十)发展首店经济。对2020年在我省开设全球首店、中国(内地)首店、华北首店、山西首店,择优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商业综合体和街区运营管理机构成功引进国际一线品牌开设首店并签订3年以上入驻协议的,对引进的国际一线顶级品牌首店每个给予10万元奖励,国际一线品牌首店每个给予5万元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


  (二十一)发展“夜经济”。引导主要商團和特色商业街与文化、旅游休闲等紧密结合,适当延长营业时间,开设深夜营业专区、24小时便利店和“深夜食堂”等特色餐饮街区,培育一批夜间演艺精品,打造夜间消费场景和文旅消费集聚区,活跃夜间商业和市场。(省商务厅、省文旅厅负责)


  七、强化服务业发展保障


  (二十二)培育壮大服务业市场主体。围绕“个转企、小升规、规升巨”,加强服务业企业分类指导和服务,通过积极培育扶持一批、改造提升一批、引导促进一批,推动服务业企业发展壮大。从2020年起,对新增纳入统计部门“一套表”平台统计的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由省、市财政共同负担。(省财政厅负贵)


  (二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把加快促进服务业恢复稳定增长作为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重要任务大力推进,各级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服务业工作,切实负起责任,下足功夫,加大组织协调力度,强化监测预警,重点解决好制约服务业恢复发展过程中的关键性问题,促进服务业加快恢复稳定增长。


  以上措施自即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执行。具体措施已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国家出台的相关政策应遵照执行。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07-02
文号:晋政办发电[2020]4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晋人社厅发[2020]43号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自2020年2月起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轻了企业负担,有力支持了企业复工复产。为进一步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应对风险、渡过难关,减轻企业和低收入参保人员今年的缴费负担,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全省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下同)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


  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在不超过六个月的基础上继续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按照省统计局提供计算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相关数据及计算方法,2019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57987元/年(月平均工资为4832元)。以此为依据,确定2020年三项社会保险个人月缴费基数上限标准为14496元,下限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月缴费基数标准2739元。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缴费基数在此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四、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继续参照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免征和缓缴政策。


  五、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公布的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六、各市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减免范围、减免时限和划型标准执行,确保各项措施准确落实到位,不得突破本通知的政策要求,不得自行出台其他减收增支政策。省级根据全省减免情况,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收入预算。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要抓紧组织实施,进一步将减免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等各项政策落细落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税务局适时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各级政府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全面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基金统收统支,做好当期征缴基金和历年结余基金的上解划拨工作,完善和落实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相关配套政策,加快推进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工作。加强资金调度,做好资金保障工作,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2020年7月3日


山西省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应对风险、渡过难关,减轻企业和低收入参保人员今年的社保缴费负担,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的有关精神,省人社、财政、税务三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0]43号),明确了我省有关政策具体执行口径。延长政策与前期政策相比,受益面更广,不仅企业的社保缴费负担减轻了,按照缴费基数下限缴费的低收入企业职工以及各类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从中受益,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还可自愿缓缴,政策有拓展,减负更全面。


  一、延长了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


  全省中小微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由2020年6月底延长到2020年12月底。全省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期限由2020年4月底延长到2020年6月底。


  二、延长了缓缴政策实施期限


  与前期政策比较,关于缓缴的条件、对象和缓缴处理方式完全相同,都是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关于缓缴的期限,前期政策规定的是延迟缴费和缓缴期限原则上累计不超过6个月,这次延长政策规定的是可继续缓缴至2020年12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明确了2020年度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


  根据人社部发[2020]49号“各省2020年度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精神,概括起来就是“下限不变,上限调整”,按照省统计局提供的相关数据及计算方法,明确了我省2020年三项社会保险个人月缴费基数上限标准为14496元,下限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月缴费基数标准2739元,减轻了按下限缴费人员的缴费负担。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缴费基数在此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四、明确了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是否可享受优惠政策


  与前期政策相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继续参照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免征和缓缴政策。


  五、明确了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缓缴政策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一是2020年可以暂缓缴费;二是2021年继续缴费的话,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三是2020年度未缴费的月度,可以在2021年底前补缴;四是如果补缴,补缴的基数在2021年公布的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而不是在2020年的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选择。


  我省文件还明确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实施省级统筹的有关要求,并要求各级政府加强资金调度,做好资金保障工作,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07-03
文号:晋人社厅发[2020]4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晋税函[2020]1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做好“限时办结”业务事项优化提速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各市税务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税务局,省局各处室、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全省办税缴费服务场所办税服务质效,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省局依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以下简称《纳税服务规范》)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将“限时办结”业务事项的办理时间再优化、再提速,制定了《山西省办税事项“限时办结”优化提速清单》(见附件,以下简称《清单》),现下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是高度重视,严格执行。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到抓好业务事项“限时办结”工作是全系统提高办税服务质效,提升纳税人满意度的重要抓手,是保障《纳税服务规范》落细落实,保证纳税人申办事项快速办结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对照《清单》要求,明确岗位及人员职责,明晰各业务环节办理时限,确保优化提速要求执行到位。在此基础上,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优化提速。


  二是自查自纠,全面整改。各市、县级税务机关应从7月1日至7月20日,开展一次对2020年上半年“限时办结”业务事项超期未办结的自查自纠工作,对照《纳税服务规范》办结时限要求梳理排查,查找是否存在“限时办结”事项超期未办、久托不办等问题。特别是对纳税人关注度较高的,如: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纳税人延期申报、延期缴税的核准,纳税信用补、复评及修复,税务注销等重点业务事项,应逐条逐项分析超时未办结原因,查找责任人员,及时督促纠正,全面整改到位,并于7月25日前将自查整改完成情况上报省局。省局将在各地自查整改结束后,通过数据分析查看各地整改落实情况。


  三是常态监督,保障落实。本通知自2020年7月1日起实行,并纳入监督考核。省局将对纳税人关注度较高的、易发、多发的重点业务风险事项,依托内控监督平台制作补充风险防控指标,实施风险布防。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限时办结”业务事项优化提速的宣传工作,广泛告知纳税人此项便利化措施;要积极运用内控平台指标,强化对“限时办结”事项办理情况的内控预警和监督检查工作,将其作为考核基层单位严格执行《纳税服务规范》的重要内容,建立信息化、常态化的内控预警和监督考核机制,进一步保障工作要求执行到位。对整改不力、敷衍塞责的单位,省局将在年度绩效考核中扣减相应分数;对故意违反要求,屡教不改的人员,要追究问责、严肃处理。


  各级税务机关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纳税服务处)。


  附件:《山西省办税事项“限时办结”优化提速清单》.xls【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2020年6月30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06-30
文号:晋税函[2020]13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升级《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

为进一步提高全省办税缴费服务场所办税服务质效,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加速推进“非接触式”办税服务工作,切实增强纳税人、缴费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的满意度和获得感,我局结合全省“全程网上办”推进情况,对《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见附件,以下简称《清单》)进行升级,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是指纳税人办理《清单》范围内办税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纳税人的办税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或者提交资料不完整的,不适用“最多跑一次”。


  二、对《清单》中列明,我省已实现“全程网上办”的业务事项,建议纳税人优先选择“非接触式”网上办税渠道办理相关业务,实现“一次不用跑”;纳税人到办税缴费服务场所办理的,各地税务机关应积极引导和辅导纳税人优先通过“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区”办理有关业务。


  三、各地税务机关应主动为纳税人在办税缴费服务场所办理业务提供导税咨询、资料预审、一次性告知等服务,积极引导和辅导纳税人优先通过“非接触式”自助办税渠道办理相关业务,确需到人工窗口办理的,应引导通过人工窗口快速办结业务,确保“最多跑一次”。


  四、我局将根据政策变化及业务拓展适时调整清单,并在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网站公布。


  五、本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山西省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升级清单》.pdf【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2020年6月30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06-3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晋人社厅发[2018]103号 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委组织部,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委、办、厅、局,中央驻晋机关事业单位,驻晋部队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15]42号)和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晋人社厅发[2016]54号)、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5]94号),现就全省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退休申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领取条件


  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符合退休条件,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


  (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


  二、退休审核有关规定


  (一)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符合办理退休条件的,其中,省直单位经干部管理权限(主管)部门审批后直接向省社保局申请办理核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市、县管理的单位报同级人社养老保险行政部门审批后,向参保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核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省、市、县委管理的干部,履行免职退休程序后,由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审核相关信息,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相应的组织部门审批退休。之后,到参保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核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具有下列退休条件之一的,由所在单位申报,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养老保险行政部门审批后,到参保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核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1、从事特殊工种退休的;


  2、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符合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


  3、符合《公务员法》第八十八条规定提前退休的;


  4、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中的正、副县处级及相应职务层次的女干部,事业单位中担任党务、行政管理工作的相当于正、副处级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五十五周岁自愿退休的;


  5、办理退职的。


  (三)延迟退休人员。


  1、确因工作需要延迟退休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研究提出意见,报上一级党组织同意。


  2、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需要办理延迟退休的,按照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山西省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有关问题的通知》(晋组通字[2017]31号)文件规定的程序办理。


  三、待遇确定有关规定


  (一)按照干部退休有关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缴费至本人到达退休年龄(含经批准适当延迟退休的退休年龄)的当月后停止缴费,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核定养老保险待遇,并从批准退休时间的次月起发放养老金。


  到达退休年龄(含经批准适当延迟退休的退休年龄)的人员,未按规定及时办理退休手续的,其超龄期间缴费,不得计算为缴费年限,只能按到达退休年龄的时间进行待遇核定。超龄时间个人缴纳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


  (二)省、市、县委管理的干部缴费至按管理权限审批的退休时间。


  (三)从2014年10月1日后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在国家未出台新的政策规定前,待遇计算暂按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6]83号)执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的,可由单位和个人按其退职时的缴费基数一次性缴费(含职业年金)至满15年。退职年龄不足40周岁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按40周岁标准确定。


  四、申领手续


  (一)使用全省统一的《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审批表》。


  参保单位登录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进入“网上经办服务平台”,根据拟办理退休人员的基本信息如实填写《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审批表》并打印一式三份,经退休人员、经办人员、参保单位负责人签字,参保单位、主管单位盖章后,按干部管理权限的部门审批退休。参保单位将批准的《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审批表》通过“网上经办服务平台”报送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不具备网上申报条件的单位,应携带相关资料到社保经办机构网上终端填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


  (二)领取养老金资格确认。


  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在核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前登录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下载“民生山西”手机APP客户端完成领取养老金资格确认。参保单位要做好退休人员自助“刷脸”资格确认的指导工作,并告知退休人员应每年进行一次资格确认。


  (三)参保单位携带以下资料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休待遇申领手续。


  1、按养老保险退休审批管理权限审批的退休相关材料;


  2、养老保险待遇一律通过社会保障卡发放。用人单位要提供退休人员本人身份证和社会保障卡复印件。未办理社会保障卡的,单位应帮助职工尽快申请办理。


  (四)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按照由组织人事部门认定的相关信息计算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参保单位将退休基本养老金计算情况通知本人。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条件规定的,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充、更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参保单位应当将核定结果告知参保人员。


  (五)从2014年10月1日后至本通知下发前,对已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人员,参保单位通过“网上经办服务平台”填写新的退休审批表信息,经本人和经办人员签字,参保单位盖章后,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重新核定养老金。


  五、组织实施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审核以及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算和发放工作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组织、人社部门、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各主管部门及所在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国家和我省养老保险政策,切实履行职责,确保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顺利实施。


  (二)各参保单位按照《关于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和基础数据申报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6]95号)规定,如实填写退休人员的基本信息,并对所填报表格和证明资料真实性、准确性负主体责任。各主管部门要负责指导所属单位,并对参保单位上报信息的真实性负有审核把关责任。组织、人社部门、省直单位(主管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退休审批责任。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审核及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发放工作政策统一、程序顺畅、服务高效。


  (三)各级人社部门要加强退休审核办理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规问题应及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采取欺诈、伪造档案和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人社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4号)等规定,对违纪违规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12月25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12-25
文号:晋人社厅发[2018]10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晋教人函[2017]35号 山西省教育厅转发《关于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职务升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计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高等院校、厅直属单位:


  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职务升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计发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7〕7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执行。


陕西省教育厅

2017年8月24号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职务升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计发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17]71号                 2017-7-24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中央驻晋各机关事业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职务升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计发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16]267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关于贯彻人社厅函[2016]267号文件具体实施办法的函》(人社养司函[2016]84号)、《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6183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过渡期内职务(岗位、技术等级,下同)升降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计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过渡期(2014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内职务升降后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后晋升职级的工作人员,不包括工资正常晋级晋档的工作人员。


  二、在过渡期内职务升降后退休的工作人员,先根据晋人社厅发C2016383号文件规定计算出本人老办法待遇标准Q,再以升降后的新职务对应2014年9月的工资标准计算出“A'×M+B'+C'"与职务升降前2014年9月的工资标准计算出“A×M+B+C”的差额(降职的,,其待遇差为负数),该差额在职务升降当年开始使用,从次年起按照增长率计算,形成累计待遇差H,Q+H为本人退休时最终用于新老办法对比的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


  职务升降人员老办法待遇标准=

image.png


  A':工作人员退休前最后一次升降后的职务、级别(薪级)(不包括职务升降后再发生的正常晋级晋档)对应的2014年9月份的基本工资;


  B':工作人员退休前最后一次升降后的职务对应的2014年9月份的退休人员补贴


  C':工作人员退休前最后一次升降后的职务,对应《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C20W61号)文件规定增加的退休费;


  n':升降年度。


  三、对于过渡期内职务升降两次及以上的工作人员,按最后一次升降的职务计算累计待遇差H。


  四、对于过渡期内因在机关与事业单位之间流动或因在事业单位内按规定转聘岗位等原因,执行不同工资制度或不同岗位工资标准的工作人员,职务升降后养老保险老办法待遇计发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五、对于过渡期内由企业流动或由军队转业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主管部门按照现行的工资管理政策在确定本人职务、级别(薪级)及相应的工资标准时应一并明确本人2014年9月的职务、级别(薪级)及相应的工资标准,以此作为其老办法待遇计算


  (Q)的依据,职务升降后养老保险老办法待遇计发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


2017年7月24号


案例1


(过渡期内退休且在过渡期内由副处提拔为正处,再由正处提拔为副巡视员)


  假设省直机关某同志2014年9月为县处级副职领导职务,当时的职务职级对应的工资标准分别为职务工资640元,级别工资17级9档1175元,2015年提拔为县处级正职领导职务,2020年提拔为厅局级副职非领导职务,提拔后2020年的职务职级对应2014年9月的工资标准分别为职务工资990元,级别工资15级9档1379元,2023年退休,工作年限为满35年。省直单位2014年9月副处退休人员补贴标准为1995元,副厅退休人员补贴标准为2660元,93年工资改革保留的津贴补贴处级为101元,厅级为106元。参照晋政办发[2015]61号文件规定增加的退休费处级为460元,厅级为700元。假设老办法增长率每年不变为6%。


  按照晋人社厅发〔2016〕83号文规定以2014年9月职务职级计算出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中的A×M+B+C为:(640+1175)×90%+(1995+101)+460=4190元。


  老办法待遇标准Q=4190×(1+6%)×(1+6%)×(1+6%)×(1+6%)×(1+6%)×(1+6%)×(1+6%)×(1+6%)=6679元。


  按照本文件规定,以提拔后2020年职务职级对应2014年9月工资标准计算出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中的A'×M+B'+C'为:(990+1379)×90%+(2660+106)+700=5599元。


  H=(5599-4190)×(1+6%)×(1+6%)×(1+6%)=1678元。该同志最终用于新老办法对比的老办法待遇标准为:Q+H=6679+1678=8357元。


案例2


(过渡期内退休且在过渡期内由副厅降为正处)


  假设省直机关某同志2014年9月为厅局级副职领导职务,当时的职务职级对应的工资标准分别为职务工资1080元,级别工资15级7档1249元,2018年降为县处级正职领导职务,降职后2018年的职务职级对应2014年9月的工资标准分别为职务工资830元,级别工资16级8档1213元,2020年退休,工作年限为满35年。省直单位2014年9月副厅退休人员补贴标准为2660元,正处退休人员补贴标准为2310元,93年工资改革保留的津贴补贴厅级为106元,处级为101元。参照国办发〔2015〕3号文件增加的退休费厅级为700元,处级为460元。假设老办法增长率每年不变为6%。


  按照晋人社厅发〔2016〕83号文规定以2014年9月职务职级计算出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中的A×M+B+C为:(1080+1249)×90%+(2660+106)+700=5563元。


  老办法待遇标准Q=5563×(1+6%)×(1+6%)×(1+6%)×(1+6%)×(1+6%)=7445元。


  按照本文件规定,以降职后2018年职务职级对应2014年9月工资标准计算出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中的A'×M+B'+C'为:(830+1213)×90%+(2310+101)+460=4710元。


  H=(4710-5563)×(1+6%)×(1+6%)=-958元。


  该同志最终用于新老办法对比的老办法待遇标准为:


  Q+H=7445-958=6487元。


案例3


(过渡期内退休且在过渡期内由专业技术九级变动为管理六级)


  假设省直事业单位某同志2014年9月为专业技术九级,当时的岗位对应的工资标准分别为岗位工资730元,薪级为37级、薪级工资944元,2018年变动为管理六级,变动后2018年的岗位对应2014年9月的工资标准分别为岗位工资850元,薪级为41级、薪级工资1109元,2020年退休,工作年限为满35年。省直单位2014年9月专业技术九级退休人员补贴标准为1771元,管理六级退休人员补贴标准为1995元,93年工资改革保留的津贴补贴中级为101元,处级为101元。参照国办发〔2015〕3号文件增加的退休费讲师及相当职务为350元,县处级为460元。假设老办法增长率每年不变为6%0


  按照晋人社厅发〔2016〕83号文规定以2014年9月岗位薪级计算出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中的A×M+B+C为:(730+944)×90%+(1771+101)+350=3729元。


  老办法待遇标准Q=3729×(1+6%)×(1+6%)×(1+6%)×(1+6%)×(1+6%)=4990元。


  按照本文件规定,以变动后2018年岗位薪级对应2014年9月工资标准计算出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中的A'×M+B'+C'为:(850+1109)×90%+(1995+101)+460=4320元。


  H=(4320-3729)×(1+6%)×(1+6%)=664元。


  该同志最终用于新老办法对比的老办法待遇标准为:


  Q+H=4990+664=5654元。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7-08-24
文号:晋教人函[2017]3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晋社保局发[2018]40号 山西省社会保险局关于规范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确认工作的通知

省直管参保单位:


  根据省人社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取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集中认证的通知〉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8]64号)精神,为切实改进退休人员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工作方式,我局已全面取消集中认证,正逐步建立以信息比对为主,退休人员社会化服务与手机AP认证服务相结合的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确认服务新模式。现就进一步规范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确认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新服务模式,彻底解决认证工作的“堵点”、“难点”问题


  (一)全面取消集中认证


  目前省局已全面取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集中认证工作,


  参保单位不得再要求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在限定时间、限定地点进行集中认证,也不得要求异地居住的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返回参保地进行集中认证,彻底解决退休人员往返参保地认证之苦。


  (二)开展信息比对服务


  省人社厅正在与交通、公安、民政、司法、金融、卫生健康、医疗保险等部门建立大数据资源共享系统,定期获取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乘坐飞机、高铁的出行信息、实名住院体检信息、死亡信息、服刑信息、失踪信息等数据进行信息比对,将确认的数据信息作为是否继续发放社会保险待遇的依据。把资格认证工作真正融入百姓生活,让领取待遇人员在不知不觉中“完成认证”。


  (三)推行手机AP远程自助认证服务


  目前,省人社厅已开发上线了“民生山西”客户端,需要认证的退休人员可以通过智能手机扫描二维码下载安装“民生山西”AP,就可以足不出户完成“刷脸”自助认证。参保单位要负责指导有需要的退休人员安装、使用“民生山西”AP进行“刷脸”认证。


  (四)开通认证提醒服务


  新的认证系统完善了自动发送短信功能,对在认证期内没有收集到任何比对信息或AP认证不成功的人员,系统将提前3个月发送认证提醒通知(没有手机号码的退休人员由参保单位通知),督促本人尽快完成资格认证。领取待遇人员的资格认证时间距上次通过认证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二、完善认证结果处理机制,进一步规范业务管理


  省社保局通过大数据资源共享系统进行信息比对和自助认证结果统计,形成具备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人员、丧失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人员和待核实人员。对上述三类人员按有关规定分别处理。


  (一)具备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应当正常发放养老金


  凡本年度有乘座飞机、火车记录的人员;有康复出院、健康体检等实名场景验证信息的人员;主动通过社保经办机构或参保单位认证终端专用设备认证的人员;运用手机AP人脸识别技术自助认证的人员;经具有社会化管理职能(目前未移交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的人员仍由原单位负责)的单位确认具备领取资格的人员;境外居住人员暂按《关于在境外居住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审核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外领函〔2015〕60号)规定办理了领取养老金资格审核或有当年出入境记录的人员均具备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应当正常发放养老金。


  (二)丧失或暂时丧失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应当停发或


  暂停发放养老金


  通过联网数据信息比对,凡获取到死亡信息或火葬信息的人员;被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信息的人员;刑事处罚信息的人员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取的丧失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的人员,需及时办理待遇停发或暂停发放业务。


  对停发或暂停发放待遇后发现并经确认仍然具备领取资格的人员或刑满释放后的健在的退休人员需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待遇恢复或补发业务。


  (三)待核实人员,应当作为重点对象逐一核实确认,分别


  处理


  认证期内联网数据中没有任何比对信息、也没有通过认证终


  端专用设备自助认证或手机AP自助认证的为待核实人员,需作为重点对象下发参保单位逐一核实确认。


  三、待核实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确认


  (一)各单位按以下要求对待核实人员逐一核实确认,如实


  上报


  1.各参保单位接收到待核实人员名单后应于3个月内完成领取养老金资格核实确认工作,并如实填制《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待核实人员确认表》(见附件1),及时上报省社保局。


  2.经核实确认对仍具备领取养老金资格但无法通过手机AP认证的特殊人员,应上报现场确认图片或视频等佐证资料和书面确认材料。


  3.经核实确认已丧失领取养老金资格的人员,需立即办理待遇停发业务。


  4.如待核实人员长期联系不到无法确认的,需出具书面材料并立即办理待遇暂停发放业务。


  (二)特殊人员的处理办法


  1.各单位要对高龄、高危、行动不便且无法使用AP认证的特殊群体建立服务台账,及时采取走访、慰问等方式提供上门服务。


  2.因身份证相片模糊不清无法通过手机AP“人脸识别”


  认证的人员,经单位核实确认本人身份后可运用认证终端专用设备重新进行“人脸”或“指静脉”建模认证。


  3.外省户籍人员(身份证不是山西省且没有办理社保卡的人员)暂无法使用“民生山西”手机AP认证的(因“民生山西”手机AP认证是调用山西省公安户籍数据进行的),各单位要据实统计外省户籍人员基本情况,并填报《外省户籍人员基本信息表》(见附件2),省社保局将信息上传至部级异地协助认证平台后,外省户籍人员可通过智能手机安装部中心“掌上123社保自助认证”软件(另行通知),进行手机AP自助认证。四、加大冒领社会保险待遇处罚力度,切实维护基金安全


  (一)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全面取消集中认证后,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工作不能削弱,参保单位要积极配合省社保局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在开展


  文体娱乐活动、健康体检、走访慰问活动的同时确认待核实人员,并广泛宣传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既要让群众了解全面取消集中认证这一新举措带来的便利,又要让群众认识到资格认证事关社保基金安全和全体参保人员的根本利益,取得离退休人员的理解与配合。


  (二)加大处罚力度


  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单位或个人,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将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列入社会保险失信“黑名单”,纳入我省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行联合惩戒;涉嫌社会保险欺诈犯罪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4号)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纠法律责任。


  (三)加强舆论监督


  充分依靠社会力量,鼓励群众监督举报冒领养老金不法行为。通过披露曝光骗取、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典型案例,形成良好舆论监督氛围,共同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完整。


  附件:


 


山西省社会保险局

2018年9月25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9-25
文号:晋社保局发[2018]4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晋就服局发[2016]7号 山西省就业服务局 山西省社会保险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促进就业专项补贴申报拨付工作的通知

省直各参保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省本级失业保险在岗培训补贴、稳岗补贴等专项补贴的申领发放工作,充分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功能,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失业保险政策规定,经研究决定,对省本级在岗培训补贴和稳岗补贴的申报拨付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请专项补贴的条件和补贴标准


  (一)稳岗补贴


  企业依法参加失业保险,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2014年以来采取有效措施稳定职工队伍,未裁员或裁员比例低于上年度统筹地区登记失业率;未降低一线职工的收入。


  稳岗补贴金额为参保企业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


  (二)在岗培训补贴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连续三年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且从本单位失业的人数未超过本单位在岗职工人数的4%。


  在岗培训补贴金额为参保单位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20%。


  二、申请补贴需提交的资料


  (一)申请稳岗补贴


  1.书面申请。依照申请稳岗补贴的条件逐一说明。


  2.《省本级失业保险稳岗补贴申请表》(见附件1)。


  3.上年度稳岗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书面报告(初次申领无需提供)。


  4.首次申报或单位性质变更的企业须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二)申请在岗培训补贴


  1.书面申请。依照申请在岗培训补贴的条件逐一说明。


  2.《省本级失业保险在岗培训补贴申请表》(见附件2)。


  3.上年度在岗培训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书面报告(初次申领无需提供)。


  三、补贴申报、审核及拨付流程


  1.参保企业、事业单位持相应的《省本级失业保险稳岗补贴申请表》或《省本级失业保险在岗培训补贴申请表》递交省社保局,审核其缴纳失业保险费情况。


  2.参保企业、事业单位持书面申请和经省社保局审核的《省本级失业保险稳岗补贴申请表》或《省本级失业保险在岗培训补贴申请表》报省就业服务局,审核其申领条件、核定补贴金额。


  3.省就业服务局汇总参保单位申请专项补贴情况后,提出补贴意见,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示并会同省财政厅审批后,由省就业服务局拨付申请单位。


  四、专项补贴资金的使用要求


  (一)稳岗补贴


  稳岗补贴主要用于企业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在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


  (二)在岗培训补贴


  在岗培训补贴主要用于企业事业单位在岗职工的知识更新、技能提升,以及有关就业、社会保险政策等方面的培训。


  申领在岗培训补贴的参保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稳定就业岗位的需要,制定培训方案,自行组织完成在岗职工培训工作,要确保专款专用,并接受经办机构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使本单位的在岗培训工作落到实处。


  五、申报时间


  申报时间为4月1日至6月30日(2016年截止到5月31日)。


  六、其他


  享受稳岗补贴的企业不再享受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其他补贴。稳岗补贴政策暂定执行至2020年底。


  联系人及电话:


  山西省就业服务局失业人员管理处


  徐海鹰(0351)5286143


  王海燕(0351)5621922


  山西省社会保险局登记征缴处


  高刚(0351)4150793


  李青(0351)4152880


  附件:




山西省就业服务局

山西省社会保险局

2016年3月18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6-03-18
文号:晋就服局发[2016]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晋人社厅发[2016]1号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创业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创业功能,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5]34号),现就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促进就业服务及补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失业保险职业培训补贴


  我省失业保险职业培训补贴,参照就业专项资金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执行。


  失业人员职业培训采取两种形式,由各市自行选择:一是采取定点培训的形式,将职业培训补贴补给为失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职业培训机构;二是由失业人员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参加职业培训之后,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就业专项资金的标准补贴给个人。


  职业培训机构在组织培训前,应以书面形式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开班报告、培训计划和教学大纲以及提供的就业服务手段等相关资料,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培训开始后应详细记录失业人员培训情况。培训班结束前,以书面形式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结业审核申请,通过审核的,由职业培训机构颁发培训合格证。


  失业人员个人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应在职业培训结束后,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培训补贴申请、培训机构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以及培训合格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就业专项资金补贴标准补给个人。


  二、关于失业保险职业介绍补贴


  具有合法资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愿意为失业人员提供就业服务的,可向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的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证明材料,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同意后,可在提供相关服务后,申请失业保险职业介绍补贴。失业保险职业介绍补贴标准,参照就业专项资金标准执行。


  职业介绍补贴申请材料应附:经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就业服务后已实现就业的失业人员花名册或组织劳务输出人员花名册、接受免费就业服务证明的本人签名、《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以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补贴申请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复核同意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三、关于失业保险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失业人员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可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按照我省就业专项资金补贴的程序和标准执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只能享受一次失业保险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四、关于求职创业补贴


  积极求职创业的失业人员,可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一次性领取1000元的求职创业补贴。


  五、鼓励失业人员自主创业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主创业的,可凭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它创业证明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今后,除自主创业的失业人员外,其他情况均不能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


  六、工作要求


  (一)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和求职创业补贴资金在确保落实失业人员生活待遇的前提下,按不超过统筹地区上年度实际征缴失业保险费总额的20%,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失业保险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不得重复申请和享受就业专项资金相关补贴。


  (三)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完善审核拨付程序。要坚持专款专用原则,加强监管,规范运作,确保基金安全。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

2016年1月8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6-01-08
文号:晋人社厅发[2016]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晋政办发[2004]86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失业保险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现就我省失业保险中的几个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为全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二、失业保险费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征缴。驻并省直管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的失业保险费,由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征缴。


  三、失业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90%留本市统等使用,10%上缴省调剂。统筹地的失业保险基金不使用时,由失业保险调剂金调剂、同级财政补贴。


  四、医疗补助金按本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7%发放。


  五、夫妻双方均为失业人员、无法维持生活的,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在同时失业期间各增发本人一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女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增发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六、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且本单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年限,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连续工作满1年的,发给本人1个月的生活补助费,连续工作每增加1年,增加1个月的生活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12个月。生活补助费标准按所在地失业保险金标准执行。


  七、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免费享受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服务。为失业人员提供免费服务的公共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机构的补贴费用,根据实际需要和专款专用的原则,按不超过统筹地区上年度实际征缴失业保险费总额的15%在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四年九月三十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04-09-30
文号:晋政办发[2004]8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晋人社厅发[2020]45号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中央驻晋各单位: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22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并向人社部、财政部报备,从2020年1月1日起,调整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时间


  从2020年1月1日起,对2019年12月31日前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定额调整


  调整范围内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3元。


  (二)挂钩调整


  1、企业退休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年(不满1年的计为1年)每月增加2.1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按10年计算。再按本人基本养老金(含冬季取暖补贴)水平的1.5%增加基本养老金。


  2、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年(不满1年的计为1年)每月增加1.3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按10年计算。再按本人基本养老金水平的1.5%增加基本养老金。


  企业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退休老工人,挂钩调整部分按机关事业单位办法调整。其中本人养老金水平含比照机关同类人员执行的退休生活补贴。


  (三)倾斜调整


  在定额调整、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对下列群体进行倾斜调整:


  1、2019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37元。


  2、一类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二类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5元。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调整后月基本养老金低于3510元的补到3510元。


  三、资金渠道和发放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同级政府负责安排资金,确保发放到位。没有纳入养老保险统筹的,由原渠道予以解决。


  四、工作要求


  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金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关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敏感度高。各市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加强宣传解读,正确引导舆论,认真抓好落实。要切实采取措施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提前做好资金安排,在7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不得发生拖欠。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

2020年7月10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07-10
文号:晋人社厅发[2020]4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山西省税务局关于支持稳就业保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措施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稳就业保就业的各项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全面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支持市场主体消除疫情不利影响,加速复工复产、复市复业,用稳市场来稳就业保民生,提出如下稳就业保就业政策举措:


  一、简化开办程序,降门槛保就业


  简化企业开办涉税事项办理程序,整合企业开办涉税事项,将企业开办首次办税时申领增值税发票时间由1个工作日内压缩至0.5个工作日内。


  二、优化办税方式,促复产稳就业


  持续推动“非接触式”办税,降低纳税人、缴费人办税成本,将“非接触式”办税缴费事项由193项增加到210项。


  三、加强银税合作,解难题促就业


  推动银税合作项目创新,推出灵活且有针对性的线上合作产品,通过“以税促贷”“以信换贷”,帮助企业纾解融资困难。


  四、减租减税联动,减成本扩就业


  延长疫情期间出租方减租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对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08-06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1... 186187188189190191192193194195196 1249
小程序 扫码进入小程序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