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试行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方便纳税人办税,减轻办税负担,优化纳税服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办税事项省内通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104号)文件要求,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决定从12月1日起试行办税事项省内通办(以下简称省内通办),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省内通办是指在不改变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不改变税收预算级次和收入归属的前提下,在山西省国家税务局服务范围内的纳税人,可以通过山西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所属任何一个办税服务厅,接受不受主管税务机关区域限制的办税服务。
二、涉税事项省内通办,自2016年12月1日起,在全省太原、大同、阳泉、长治、晋城、朔州、忻州、吕梁、晋中、临汾和运城市国税局范围内运行,上述市所属的县(市、区)国税局可办理省内通办业务。
三、省内通办事项的范围包括:税务登记、税务认定、申报纳税、优惠办理、证明办理、宣传咨询等6大类31个事项(详见附件)。
四、纳税人可以在全省范围内自主选择全省国税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办理省内通办事项,办理流程、报送资料等按照《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及有关规定要求,与原办理方式一致。纳税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税务机关受理省内通办业务中需要使用国税机关印章的,加盖受理税务机关印章。
五、纳税人在办理省内通办相关事项过程中,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税收义务;受理国税机关应当依法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涉及涉税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的相关办税事项不在省内通办范围内,由主管国税机关办理。
六、涉及税款缴纳的省内通办事项,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划缴税款。
七、税务机关受理省内通办事项,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即办类办税事项即时办结,对符合办理条件的非即办类办税事项在法定时限内办结。纳税人可以在全省国税机关的任何一个办税服务厅获取省内通办事项的办理结果。
八、纳税人需要进一步了解省内通办事项的,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咨询电话或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咨询,或登录山西省国家税务局网站(网址:http://www.tax.sx.cn)进行查询。
九、本公告自2016年12月1日起试行。
特此公告。
附件:省内通办事项.doc【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11月28日
法规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权责清单部分行政职权事项的公告
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 》(晋政发[2017]45号),我局对本部门权责清单(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发布)做出如下调整:取消行政征收征用类下的“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的代征”子项,同时取消其税收权力运行流程图、行政职权廉政风险防控图。取消后原“采矿排水水资源费、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工会经费的代征”项目名称修改为“采矿排水水资源费、工会经费的代征”。
特此公告。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10月20日
法规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部分项目的公告
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晋政发[2017]45号),我局对本部门权责清单(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发布)做出调整,取消行政征收征用类下的“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的代征”子项,据此,对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发布)也做出相应调整,取消第12项“检查生产经营性单位、个体工商户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缴纳情况”及其相关内容。
特此公告。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10月20日
法规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山西省水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规定,自2017年12月1日起,我省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
为落实水资源税改革政策,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山西省水资源税税源信息采集表》、《山西省水资源税纳税申报表A》、《山西省水资源税纳税申报表B》、《山西省水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4:山西省水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xls【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12月30日
关于《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山西省水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规定,自2017年12月1日起,我省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为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山西省水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对《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出台背景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按照国家和我省的部署要求,依据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省地税局制定了《山西省水资源税纳税申报表》及相关附表,供纳税人申报水资源税填报,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税管理,促进水资源保护和高效节约利用。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申报表范围。本次发布的水资源税纳税申报表包括《山西省水资源税税源信息采集表》、《山西省水资源税纳税申报表A》、《山西省水资源税纳税申报表B》、《山西省水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其中,《山西省水资源税税源信息采集表》由纳税人根据《取水许可证》记载的相关信息及水行政主管部门等认定的相关信息填写,纳税人有多个取用水税源的,应分别填写本表。《山西省水资源税纳税申报表A》由除城镇公共供水、农业和特殊用水类别以外的纳税人填写。《山西省水资源税纳税申报表B》由城镇公共供水、农业和特殊用水类别的纳税人填写。《山西省水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适用于有水资源税减免税项目代码的纳税人填写。只有减税或免税项目,而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正式文件对此编制减免性质代码的,纳税人不用填写此附表。
(二)关于政策依据。此次我省公告发布的水资源税纳税申报表,全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制定执行。纳税人可以通过山西省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等渠道查询上述文件和相关政策,了解水资源税纳税申报表制定内容、填写要求等,以便准确填写,并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关于实施时间。本公告发布的水资源税纳税申报表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法规晋工商企注字[2018]54号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信息共享和推进企业简易注销改革的通知
各市工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综改区工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和《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的通知》(工商企字[2018]11号)要求,现就加强部门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推进企业简易注销,优化服务环境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扩大登记信息采集范围
省工商局按工商总局的要求,在线上、线下企业登记系统中增加相应信息采集功能。各级工商部门在企业登记注册时开展信息采集工作,并及时更新线上、线下提供的纸质及电子版办事表格。
税务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工商登记信息,不再重复采集,凡是能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信息和前序流程已收取的材料,不得要求企业和群众重复提交。税务部门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税务部门要回传给工商部门,工商部门要及时接收,并用于事中事后监管。
二、协同做好涉税事项办理提醒服务
工商部门在企业注册登记时向企业发放涉税事项告知书(附件1),提醒企业及时到税务部门办理涉税事宜。对到工商办事大厅注册登记的企业,工商部门直接将告知书发放给企业;对通过全程电子化方式登记的企业,工商部门将告知书内容加载在相关登记界面,供企业阅览和下载。
工商部门在企业信息填报界面设置注销承诺书(附件2)的下载模块,并在企业筒易注销公告前,设置企业清税的提示(附件3)。
三、深化改革优化市场主体退出机制
(一)放宽简易注销程序适用情形根据我省实际,下列情形可以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1、因未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
2、因《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二、四种情形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
(二)强化业务协同优化企业注销流程
未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且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时,因未办理税务登记税务部门无法开具“清税证明"的,可由税务部门查询税务信息系统后出具相关情况说明,工商部门可据此受理企业注销登记申请。
四、协同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
省工商局、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按照工商总局和税务总局确定的《简易注销技术方案》做好系统开发升级完善工作,并指导各级工商和税务部门实施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相关工作。
工商部门在企业发布简易注销公告起1个工作日内,将企业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信息通过省级部门间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给税务部门。
税务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工商部门推送的企业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信息后,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查询税务信息系统核实企业的相关涉税情况,对于经查询系统显示为以下情形的纳税人,税务部门不提异议:一是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二是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没领过发票、没有欠税和没有其他末办结事项的纳税人,三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前已办结缴销发票、结清应纳税款等清税手续的纳税人。对于仍有未办结涉税事项的企业,税务部门应在公告期届满次日向工商部门提出异议。
企业可在公告期届满次日起30日内向工商部门提出简易注销申清,或者撤销简易注销公告。自公告届满次日起,至工商部门作出是否准予简易注销决定之日或者企业自主撤销简易注销公告之日止,除应尽未尽的义务外,企业不得持营业执照办理发票领用及其他相关涉税事宜。
对企业提出的简易注销申请,工商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简易注销的决定。工商部门应当及时将企业简易注销结果推送给税务部冂。对于因承诺书文字、形式填写不规范的企业,工商部门在企业补正并说明情况后,予以受理其简易注销申请。
五、建立协同监管和信息共享机制
各级工商、税务部门要密切配合,健全机制,提升协同监管效能。进一步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实施协同监管,实现“一处违泫、处处受限”。省工商局定期将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共享给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由税务部门在企业或者法定代表人关联企业申领增值税发票时,提醒其到工商部门修复信用;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定期将列入非正常户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共享给省工商局,由工商部门在企业或者法定代表人关联企业办理工商业务和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时,提醒其到税务部门修复信用。加强企业风险分析,实施分类监管,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要加大对经营异常名录和税收非正常户企业的监督管理,加大“双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适时开展联合检杳,倒逼企业珍爱信用,诚信守法经营。
六、认真抓好各项工作组织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工商局、省国税务局和省地税局成立由各部门分管领导任组长的工作小组,统筹推进工作落实,及时协调和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各级工商、税务部门要密切协作,主动作为,共同做相关工作,要联合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积极取支持,为开展相关工作创造良好条件和基础。
(二)加大宣传辅导。各级工商、税务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微博、微信等各种媒介,做好宣传解读,提高政策知晓度和社会参与度,引导公众全面了解其享有的权利和对应的义务,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努力营造全社会理解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技术保障。工商部门要严格按照工商总局和税务总局确定的技术方案的要求,做好线上、线下企业登记系统,以及相关信息共享系统的优化升级改造及部署,确保采集到的数据精准可靠,传输的数据及时、完整;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上述技术方案的要求,升级改造业务系统和相关信息共享系统,做好数据的导入、整理、转化和反馈,确保工商、税务系统之问的有序衔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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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山省国家税务局
山省地税务局
2018年3月12日
法规晋财会[2018]10号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开展财会岗位干部专业基本能力测评工作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主题教育“三基建设”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三基建设”2018年度重点工作任务清单>的通知》(晋学明电[2018]1号)的有关内容,依据省财政厅制定的《财会岗位干部专业基本能力测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就省直各部门及所属单位财会岗位干部进行专业基本能力测评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为强化全省财会岗位干部专业基本能力,提高财会岗位干部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以科学、客观的方式对财会岗位干部进行评价,使财会岗位干部更好的为山西经济发展服务。
二、总体要求
(一)高度重视。开展全省财会岗位干部专业基本能力测评是落实省委《关于在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中加强“三基建设”的意见》的实际举措,意义重大。省直各部门及所属单位应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抓好贯彻落实,确保全省财会岗位干部专业基本能力测评工作按时、圆满完成。
(二)严格标准。财会岗位干部进行专业基本能力岗位评价时,省直各部门及所属单位要注意结合本单位财会岗位的日常财务管理工作,以单位财会岗位干部基本信息、单位财会岗位设置、内部制度建设等情况作为岗位评价基础。
(三)抓好自学自练。省直各部门及所属单位财会岗位干部要按照《山西省财会岗位干部专业基本能力训练大纲(试行)》的内容,加强安排有关知识的学习培训,做好模拟试题,并加强学习交流,确保取得好成绩。
三、工作安排
(一)测评时间
2018年6月15日前省财政厅组织完成对省直各部门及所属单位财会岗位干部专业基本能力测评工作,测试采取无纸化测试方式进行,题型包括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业务题,具体测试时间和有关要求将于5月15日前通过省财政厅门户网站“三基建设专栏”(http://www.sxscz.gov.cn/)和“会计之星”网站(http://www.kjzx.cn/)另行通知。
(二)组织测评。省直各部门及所属单位应当于2018年4月10日前,全面启动本部门、本单位财会岗位干部专业基本能力测评工作,明确符合参加测评条件人员,统计财会岗位干部信息,精心组织机关和所属各单位财会岗位干部积极参加财会岗位干部专业基本能力测评工作。
(三)开展评价。省直各部门及所属单位应当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于2018年4月初成立财会岗位干部专业基本能力岗位评价小组,对纳入测评范围的财会岗位干部认真做好岗位评价工作,以《山西省财会岗位干部专业基本能力评价标准(试行)》(晋财会〔2017〕26号)为依据,按照该文件设定的6项能力为标准,实行量化评价,依据评价结果填写《山西省财会岗位干部专业基本能力评价表(样表)》(见附件1),并务必于4月25日前将此表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至省直各主管部门,纸质版由省级各部门留存、电子版一并报省财政厅(会计处)。
(四)信息采集。省直各部门需按照《实施办法》中测评对象的范围汇总机关及所属单位应参加测评的财会岗位干部有关信息和财会岗位干部专业基本能力岗位评价结果,并填写《山西省财会岗位干部专业基本能力测评人员信息采集表(汇总)》(见附件2),务必于4月30日前将此表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省财政厅(会计处)。
联系人:王文俊
电话:0351-4130028、4043123(传真)
电子邮箱:cztkjc 126.com
附件:1.山西省财会岗位干部专业基本能力岗位评价表(样表).xls
2.山西省财会岗位干部专业基本能力测评人员信息采集表(汇总).xls【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山西省财政厅
2018年4月4日
法规晋财会[2018]11号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财会岗位干部专业基本能力测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省直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关于在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中加强“三基建设”的意见》精神,根据省委主题教育“三基建设”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三基建设”2018年度重点工作任务清单>的通知》(晋学明电[2018]1号)的有关要求,我厅制定了《财会岗位干部专业基本能力测评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财会岗位干部专业基本能力测评实施办法.doc【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山西省财政厅
2018年4月4日
财会岗位干部专业基本能力测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关于在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中加强“三基建设”的意见》精神,加强全省财会岗位干部基本能力建设,激励、督促财会岗位干部提高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科学、客观评价财会岗位干部,根据《山西省财会岗位干部专业基本能力标准(试行)》,制定本办法。
一、测评对象
(一)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其他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及所属单位具体从事财会工作的干部。
(二)参加财会岗位干部专业基本能力测评的干部年龄为50周岁以下(年龄计算日期以文件印发之日为准),超出该年龄的干部原则上不参加测评,只进行培训。
二、测评内容
测评以《山西省财会岗位干部专业基本能力标准(试行)》(晋财会〔2017〕23号)和《山西省财会岗位干部专业基本能力评价标准(试行)》(晋财会〔2017〕26号)设定的专业基本能力为主要内容,实行测试和评价相结合的测评方法。
三、测评主体
(一)省财政厅负责对全省财会岗位干部专业基本能力测评工作的协调、指导,主要是确定考试模式,建立试题库,提供训练大纲、有关参考资料和模拟测试试题。
(二)省直各部门及所属单位财会岗位干部和全省财政系统干部的专业基本能力测评由省财政厅统一安排,各单位按要求具体组织实施。
(三)各市、县(市、区)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财会岗位干部专业基本能力测评分级参照省直单位财会岗位干部专业基本能力测评办法开展,由各市、县(市、区)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
四、测评方法
测评分为测试和评价。测试采取无纸化闭卷测试的方式,评价采取单位进行专业基本能力岗位评价的方式。
(一)无纸化测试试卷由省财政厅负责命题,同时在省财政厅门户网站(http://www.sxscz.gov.cn/)“三基建设”专题内设立财会岗位专业基本能力“三基测评”专栏,包括财会岗位评价标准、训练大纲、辅导课件、模拟试题等,并利用信息系统建立考试平台和考试题库,进行测试,省直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组织财会岗位干部参加测试,无纸化测试成绩满分为100分。
(二)专业基本能力岗位评价由财会岗位干部所在单位成立的专业基本能力岗位评价小组进行评价。评价小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和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评价小组依据《山西省财会岗位干部专业能力评价标准(试行)》(晋财会〔2017〕26号)所列量化内容对财会岗位干部进行打分评价,评价成绩满分为100分。
五、测评成绩
(一)测评成绩满分为100分,由两部分构成,其中无纸化测试成绩占70%、专业基本能力岗位评价占30%。
(二)测评成绩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依据无纸化测试成绩、专业基本能力岗位评价得分的各自权重由财政部门进行测评成绩汇总,确定等次。评价结果总分85分以上(含85分)为优秀;60分以上(含60分)85分以下(不含85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不含60分)为不合格。
六、测评程序
(一)成立测评领导组。各市、县(区、市财政局)及省直各部门要成立由有关领导、人事、纪检、相关处室人员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测评领导组,组织实施本地区(部门)财会岗位干部专业基本能力测评工作。
(二)测评方案备案。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行业实际和测评工作要求,制定测评工作方案,报同级党委“三基建设”办公室和上级财政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测评工作。
(三)组织测试。及时组织符合测试条件的财会岗位干部在规定时间内参加财会岗位干部专业基本能力无纸化测试。
(四)实施评价。财会岗位干部所在单位认真做好财会岗位干部专业基本能力岗位评价工作,实行量化评价。
(五)汇总测评结果。财会岗位干部所在单位负责对参评干部专业基本能力岗位评价所得分数按照百分制成绩上报省直主管部门,省直各部门汇总本部门机关及所属单位财会岗位干部专业基本能力岗位评价结果后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负责对省直各部门上报的财会岗位干部专业基本能力岗位评价所得分数和无纸化测试成绩按照权重汇总,确定等次,并将测评结果反馈到省直各部门。
(六)测评总结报告。各市、县(区、市)财政局依据职责对测评工作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报告,按管理权限报同级党委“三基建设”办公室和上一级财政部门。
七、测评结果的使用
(一)测评结果合格以上者,作为全省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财会岗位干部上岗和任职的重要依据。
(二)坚持基本能力测评激励与约束并重,测评合格的准予上岗;测评优秀的在评先评优中优先考虑;测评不合格给予一次补考机会,经补考仍不合格的进行离岗集中培训,培训后再次测评仍不合格的,所在单位应调整工作岗位。
(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专业基本能力测评的全省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财会岗位干部,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专业基本能力测评不合格。
八、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法规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方便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促进物流业降本增效,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专用发票试点,现将我省开展试点工作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试点内容
经省国税局批准,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可以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并代办相关涉税事项。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并办理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二)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提供内河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证》。
(三)在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四)注册为该平台会员。
二、试点企业的确定
纳入试点范围的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以下称试点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布的无车承运人试点企业,且试点资格和无车承运人经营资质在有效期内。
(二)平台应实现会员管理、交易撮合、运输管理等相关系统功能,具备物流信息全流程跟踪、记录、存储、分析能力。
(三)试点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符合上述条件的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本着自愿原则,可以向山西省国家税务局申请作为试点企业,为符合本公告第一条所列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表见附件1。
三、专用发票的开具
试点企业按照以下规定为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会员)代开专用发票:
(一)试点企业仅限于为符合本公告第一条所列条件的会员,并通过试点企业自己的互联网物流平台(以下简称本平台)承揽的货物运输业务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试点企业必须与会员签订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议,协议范本见附件2。
(三)试点企业使用自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系统,按照3%的征收率为会员代开专用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会员的纳税人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税务登记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四)试点企业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栏次内容应与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运输业务,以及本平台记录的物流信息保持一致。平台记录的交易、资金、物流等相关信息应统一存储,以备核查。
(五)对试点企业本身接受会员提供的货物运输服务,试点企业不得为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此类业务,试点企业可以按照《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发布,以下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代会员向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据以抵扣进项税额。
四、涉税事项的办理
(一)试点企业为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由试点企业按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按月代会员向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将完税凭证转交给会员。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后,不再就同一笔业务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会员应按照其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按规定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已由试点企业代为缴纳的增值税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试点企业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收入不属于试点企业的增值税应税收入,无须申报。试点企业应按月将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代缴税款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具体报备内容见附件3。
五、本公告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3.试点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报备内容.doc【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2018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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