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为了确保新个人所得税法的全面落实,保障广大纳税人能够充分享受到减税降费的改革红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现就调整我省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青海省范围内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按0.4%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实行按次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办理代开发票业务时,开票金额超过增值税按次征收起征点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开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0.4%。


  三、本公告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全文废止,《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第1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第一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2019年8月1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解读


  为了确保新个人所得税法的全面落实,保障广大纳税人能够充分享受到减税降费的改革红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纳税人、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对《公告》执行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并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提高了经营所得扣除费用标准,同时调整了税率级距。为了确保新个人所得税法的全面落实,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减税降费工作要求,结合青海省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实际情况,对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进行了调整,确保广大纳税人切实享受到减税降费的改革红利。


  二、《公告》主要内容


  青海省范围内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按0.4%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实行按次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办理代开发票业务时,开票金额超过增值税按次征收起征点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开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0.4%。


  三、执行时间


  为更好的保护纳税人权利和利益,调整后的核定征收率自8月1日起施行。《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全文废止,《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第1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第一条同时废止。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9-08-0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财会字[2019]1159号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我省2019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省级各部门,中央驻青各单位,各社会团体组织,省级相关企业,中介机构: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的《青海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青财会字[2019]1001号)已印发,为切实加强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现就进一步做好2019年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财政部门、省直各部门要按照《青海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青财会字[2019]1001号)相关要求,积极组织和督促本地区、本部门单位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继续教育。


  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并完成当年度的继续教育。


  二、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18]9号)文件精神,我省将《会计人员基本职业道德》作为必修课纳入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课程。请各地区财政部门、省直各部门在组织开展本地区、本部门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时,亦须将《会计人员基本职业道德》纳入到继续教育培训课程内。


  三、我省继续教育网络培训平台2019年度的培训课程已开通,课程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公需科目取得的学分应不少于30学分,专业科目取得的学分应不少于60学分,全年完成继续教育所取得的学分应不少于90学分。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均可登录“网络培训平台”参加网上继续教育培训(http:/www.qhkjw.gov.cn:8080/qhcms/青海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一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栏目)。


  四、今年,我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已全面开展,我厅已发布公告,要求省内所有会计人员进行重新采集信息。未进行信息采集的人员,将无法登录“网络培训平台”参加网上继续教育培训,也无法办理其他继续教育事项的登记。请各地区财政部门、省直各部门单位督促本地区、本部门单位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完成信息采集。


  联系单位:青海省财政厅会计处


  联系人:李波


  联系电话:0971-6130145


青海省财政厅

2019年7月15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9-07-15
文号:青财会字[2019]115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海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方案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2019年7月31日,《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青海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方案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予以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以下简称,《耕地占用税法》同步施行。


  根据《耕地占用税法》授权地方的事项,《青海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按照保护土地资源、促进生态和地方经济发展、健全地方税体系、方便纳税征管的原则,综合考虑我省各地人均耕地面积、人均生产总值、经济发展状况、财政收入、税收政策连续性等因素,规定各地区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如下:


  (一)耕地税额标准


  将现行水浇地、山旱地的分类税额标准统一为耕地的税额标准,以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为单位,分别确定:人均耕地不超过一亩的地区,税额标准为25元/平方米;人均耕地超过一亩但不超过二亩的地区,税额标准为20元/平方米;人均耕地超过二亩但不超过三亩的地区,税额标准为15元/平方米,人均耕地超过三亩的地区,税额标准为10元/平方米(详见附表)。


  (二)耕地税额加征比例


  对人均耕地低于零点五亩的西宁市下辖四区,果洛州各县,玉树州、黄南州、海西州部分市县,耕地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的40%加成征收耕地占用税。


  (三)其他农用地税额标准


  根据我省园地、林地、草地等其他农用地面积情况,并考虑到我省牧区经济发展水平等实际,对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按照当地耕地税额标准降低47%-50%征收耕地占用税(详见附表)。


  这是《耕地占用税法》自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后,我省落实税法授权通过的地方适用税额标准方案。与现行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相比,《方案》体现了以下特点:一是税额标准的调整有增有减;二是统一耕地、各区县税额标准,方便纳税征管;三是统筹考虑了保护耕地和经济发展的关系。下一步,我们将积极开展税法宣传和培训工作,及时做好信息资料对接,建立耕地占用税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配合机制,确保《耕地占用税法》在我省顺利实施。

2.png

3.png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9-08-08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门源回族自治县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门源回族自治县税务局全面推广青海省电子税务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税务分局,各股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行青海省电子税务局工作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海北藏族自治州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广青海省电子税务局工作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和总体要求,县局制定全面推广青海省电子税务局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县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电子税务局推广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放管服”和征管体制改革任务要求,牢固树立信息化纳税服务理念,按照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工作职能,结合工作实际,明确重点任务,依据工作时间表有序推进,加强内外部门协作配合,高标准高质量完成推广工作。


  二、工作任务


  (一)明确底数,全面推广。对辖区纳税户进行分析梳理,确定推广户数并形成清册,对还未注册电子税务局的纳税户要积极宣传动员,让纳税人主动运用电子税务局办理涉税业务。


  牵头部门:征收管理股、纳税服务股


  配合部门:各分局、税源管理股


  完成时间:2019年8月25日前


  (二)明确事项,全面运用。征收管理股、纳税服务股、税政管理股、各分局、税源管理股应及时梳理电子税务局纳税人端可办理涉税业务事项,形成任务事项清册,明确电子税务局纳税人自主办税事项。


  牵头部门:征收管理股


  配合部门:各分局、纳税服务股、税源管理股、税政管理股


  完成时间:8月20日前


  (三)自主办理,逐项推进。


  1.在原有自主办税服务区的基础上设置“自助办税体验区”,配备熟练掌握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移动办税、新办纳税人套餐及网申发票业务流程的工作人员,在“自助办税体验区”向纳税人宣传辅导及推广相关涉税业务,让纳税人充分体验到网上办税的便捷性,提高“不见面”服务率。


  2.加强“自助办税体验区”软硬件维护,确保配置的电脑、打印机及各类涉税程序软件正常运行。


  3.已开通电子税务局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已实现自行办理的业务,办税大厅原则上不再受理和办理,应由相关人员引导和辅导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体验区”通过电子税务局(纳税人端)自行办理,逐步扩大电子税务局(纳税人端)各项功能的使用范围。


  牵头部门:纳税服务股(“自助办税体验区”的设立工作)


  征收管理股(电子税务局业务推行工作)


  配合部门:各分局、税源管理股、信息中心、税政股


  完成时间:“自助办税体验区”设立工作于8月20日前完成,


  自主办理推行工作应持续推进。


  (四)强化宣传,着力辅导。积极拓展宣传方式,利用不同渠道的各自优势和受众群体特点,开展有针对性、有侧重点的宣传辅导。通过放置宣传手册、办税服务厅公告栏、微信公众号、税企微信群、电子显示屏等多种方式大力宣传电子税务局应用功能和办税的优势,实现宣传全覆盖,扩大社会影响。同时,尽快部署“电子税务局”体验区,安排专人“面对面”辅导,“手把手”指导,对于不明白功能、业务、流程的纳税人,要耐心讲解,让更多的纳税人体验到网上办税的“快捷、高效”。


  牵头部门:纳税服务股


  配合部门:征收管理股、各分局、税源管理股、税政股


  三、推广时间及步骤


  (一)电子税务局推广时间及步骤。按照省、州局安排部署,按月逐步推行。积极引导大企业、重点税源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已达起征点的个体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各类涉税业务,提高网上涉税事项覆盖面,具体推行时间为:


  第一阶段(2019年7月10日至2019年7月31日):实现对45%的主要涉税事项网上办理


  第二阶段(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8月30日):实现对50%的主要涉税事项网上办理


  第三阶段(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9月31日):实现对55%的主要涉税事项网上办理


  第四阶段(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实现对60%的主要涉税事项网上办理


  第五阶段(2019年11月1日至2019年11月31日):实现对65%的主要涉税事项网上办理


  第六阶段(2019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实现对70%的主要涉税事项网上办理


  (二)移动办税平台推广时间及步骤。此项工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海北藏族自治州税务局征收管理科转发<关于积极推广青海税务移动办税的通知>的通知》(北税征便函〔2019〕4号)确定的推广范围、任务及时间表按期全面完成。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全县范围内推广电子税务局涉税事项办理是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新要求,也是优化营商环境,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全面实现线上办税渠道为主、自助办税为辅,实体办税服务厅兜底的办税服务新业态的重要举措,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按照县局统一部署,加强统筹协调,精心组织实施推广。


  (二)加强培训学习,合力推广。要结合《青海省电子税务局操作手册》所列明的涉税办理功能清单,认真梳理业务流程,熟练掌握办理操作步骤,确保税务干部个个知晓、人人会用,并以优质的辅导及服务,增强纳税人对青海省电子税务局的认同和信任,提升纳税人用户的满意度和体验感。


  (三)畅通反馈渠道。在体验区公示服务电话及服务人员联系方式。通过电话反馈、现场反馈、税企微信群反馈等途径,收集纳税人关于电子税务局的各种意见和建议,及时帮助纳税人解决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促进电子税务局的顺利推广应用。各部门及时将收集到的问题及意见建议向征收管理股反馈。


国家税务总局门源回族自治县税务局

2019年8月28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9-08-28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停机升级的通告

为进一步优化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提高纳税人办税体验,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将于2019年10月25日18时至2019年10月31日8时30分对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进行升级。届时,相关信息系统将停机,与增值税发票相关联的业务将暂停办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暂停办理业务的范围及时间


  自2019年10月25日18时起,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含自助办税服务厅、进驻政务中心及其他部门的办税场所)以及青海省电子税务局将暂停办理纳税人开业登记(含跨区域报验)、基础信息变更、跨区迁移、注销(含简易注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核定、最高开票限额审批、领用、冲红、代开(含通过微信、支付宝代开,不含不动产交易和个人出租房屋代开)、认证、勾选、退回、缴销、查验;税控设备发行、变更、抄报、清卡、解锁、注销;增值税和消费税申报(逾期)、增值税一窗式申报比对、车辆购置税网上申报、出口退(免)税、成品油库存管理;因作废、冲红代开发票引起的误收税费退还申请等业务事项(详见附件)。同时,青海省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自助办税终端将暂停服务。


  二、升级期间可正常办理的业务


  (一)除本通告暂停办理业务范围以外的涉税事项均可正常办理。


  (二)纳税人端可采取离线方式开具、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三)车辆购置税网上申报和西宁市车辆管理所设置的车辆购置税自助办税终端暂停使用。纳税人可前往设置有车辆购置税窗口的办税服务厅或西宁市设置车辆购置税自助办税终端的4S店办理相关业务。


  (四)不动产交易和个人出租房屋代开发票可正常办理。


  (五)邮政代开通用机打发票业务可正常办理。


  三、恢复办理业务时间安排


  自2019年10月31日8时30分起,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含自助办税服务厅、进驻政务中心及其他部门的办税场所),以及青海省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等信息系统恢复业务办理。


  四、业务办理提醒


  (一)妥善安排业务办理时间。根据本通告停机时间,敬请广大纳税人妥善安排业务办理时间,避开暂停办理业务时段,提前办理相关涉税(费)业务(特别是发票领用、发票代开、车辆购置税申报、出口退税申报等事项),避免系统升级对办理涉税业务带来影响。


  (二)按时联网登录税控开票系统。为确保在系统升级停办业务期间能够正常开具发票,请纳税人务必于2019年10月25日18时前结合正常生产经营需要提前申领好所用的足购量的增值税发票,并于2019年10月25日18时前登录税控开票系统并保持互联网在线状态,确认相关离线开具时限和金额下载完成。


  成品油经销企业务必于2019年10月25日18时前完成成品油购进数量的勾选确认和总机构向分公司的油品调拨,并登录税控开票系统下载成品油库存。


  (三)积极参加业务培训。本次系统升级后,“青海省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将升级为“青海省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相关功能、性能将有较大优化和提升。届时,主管税务机关将会组织安排纳税人集中培训,帮助纳税人熟练掌握系统相关操作。请广大纳税人及时关注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门户网站、青海税务、青海纳税服务微信公众号和各办税服务厅通知通告,税务机关将通过以上渠道发布相关通告消息,陆续推送操作指引、常见问题答疑等辅导资料。


  (四)系统升级停办业务期间,广大纳税人如有疑问,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同时,请警惕各种来源不明的虚假信息,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五)业务恢复办理初期,可能会出现办税服务厅拥堵、等候时间过长等情况,请广大纳税人合理安排时间,错峰办理涉税事项,避免出现拥堵、办理时间过长等情况。


  感谢广大纳税人长期以来对税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我们将尽最大的努力减少对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的影响,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特此通告。


  附件:停办业务明细表.doc【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2019年10月10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9-10-1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6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推行移动端发票申领服务的通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满足纳税人便利化办税需求,方便纳税人经营,提升纳税人获得感,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现推出移动端发票申领服务,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纳税人可通过移动端办理发票申领业务(发票验旧和发票领用申请)。


  二、移动端发票申领服务对象为全省纳税人。


  三、移动端申领发票类型为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四、纳税人通过移动端办理发票申领业务的具体方式为:关注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青海纳税服务”公众号--进入公众号--点击“我要办税”--点击“移动办税”--点击“个人中心”--点击“登录”--输入相关登录信息--进入系统--发票验旧--发票领用申请--完成提交。


  五、纳税人在选择发票领取方式时(电子发票请选择电子发票领取),除西宁市城西区、城中区、城东区、城北区、大通县、湟中县、东川工业园区、生物科技产业园区、海东市互助县可选择“回单柜”或“EMS配送”外,其余地区均为“EMS配送”方式。


  六、纳税人完成发票领用申请后,可在综合查询中查看审核状态,确定申请是否成功。


  七、移动端发票申领服务具体操作流程,可参看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电子税务局中相关操作说明或操作演示视频。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2019年10月17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9-10-17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7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申报记录查询功能上线的通告

为更好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便于纳税人查询及核对申报记录,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组织开发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记录查询功能将于2019年11月1日在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网页版(以下简称“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正式上线。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功能概述


  个人所得税申报记录查询功能上线后,自然人纳税人可便捷地查询本人2019年以来在全国范围内的个人所得税申报纳税记录,并可就不实申报信息提起申诉。


  自然人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首页的“青海税务特色应用”栏目使用以下功能:申报记录查询、收入纳税明细记录、申诉记录查询。


  (一)申报记录查询


  纳税人可通过本功能查询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以来在全国范围内的个人所得税申报纳税记录。


  (二)收入纳税明细记录


  纳税人可通过本功能查询2019年以来在全国范围内发生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及纳税明细,对存在异议的申报记录,纳税人可通过“申诉”功能发起异议申诉。申诉成功的申报记录将不再显示,且不会在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中进行计算。


  (三)申诉记录查询


  纳税人提起申诉后,可以通过该功能跟踪了解申诉信息的处理进度和处理情况。


  二、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进入方式


  (一)纳税人可通过浏览器直接输入网址“https://its.qinghai.chinatax.gov.cn:50443/”打开登陆页面,正确填写账号密码登录成功后在青海税务特色应用中查询使用。


  (二)通过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官方网站(搜索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或者输入以下网址:http://qinghai.chinatax.gov.cn/)点击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即可进入。


  (三)打开青海省电子税务局首页,选择“个性服务”,在弹出的登录界面点击“个人所得税申报”即可进入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登录窗口。


  三、注意事项


  (一)纳税人有义务对申诉信息的真实性负责,请务必认真核实收入情况,谨慎提起申诉。


  (二)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税记录涉及个人隐私,请纳税人在输入密码、记录查询等环节注意自身数据安全,并在业务办理完成后及时退出系统。


  (三)请广大纳税人及时关注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门户网站、“青海税务”微信公众号和各地办税厅相关通知。如有疑问,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2019年10月31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9-10-3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暂停办理2019年度社会保险费征缴业务的公告

为确保2020年1月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投资运营;进一步完善社保机构、税务部门社保费信息共享平台功能,准确核算社保基金征缴收入;清理、撤销各市州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推进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经研究决定:自2019年12月10日18时起暂停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及职业年金全部业务经办工作;自2019年12月15日18时起暂停全省工伤保险费2019年度征缴工作;自2019年12月20日18时起暂停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2019年度征缴工作,其他社会保险业务正常进行。


  社会保险费征缴业务停办的具体业务范围包括:上述各险种成建制参保单位社会保险费、以个人身份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申报(含补缴)、核定、征缴数据传递、缴费业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还包括通过信息系统办理的所有经办业务,2020年度养老保险费及职业年金缴费基数纸质申报资料核定工作正常进行,数据导入工作待业务办理恢复后开展。


  请各参保单位、参保个人及时调整工作计划、事务安排,按照当地社会保险服务局、税务局的安排,尽快申报缴纳2019年12月份社会保险费,逾期2019年不再受理,由此产生的费用自理,给您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谢谢合作。


  特此公告。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2019年12月2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9-12-02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总发[2019]52号 青海省总工会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关于印发《青海省税务代收工会经费国库汇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总工会、省级各产业工会、省总各直属工会,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各市(州)、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人民银行各市(州)中心支行:


  现将《青海省税务代收工会经费国库汇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总工会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

2019年12月18日



青海省税务代收工会经费国库汇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工会经费、工会建会筹备金(以下统称“工会经费”)的收缴管理,有效发挥工会的职能作用,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青海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海省税务代收工会经费的收缴、拨付和管理。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工会经费。


  第四条 工会经费实行省级汇缴拨付,坚持“收付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五条 青海省行政区域内,已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开办或设立已满一年但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经中华全国总工会、青海省总工会批准自管经费的产业工会和省总直属企业所属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应当缴纳工会经费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均由税务机关代收。


  经全国总工会批准独立管理经费的铁路、民航、金融所属单位以及实行财政划拨工会经费的行政、事业单位暂不纳入税务代收范围。政府财政部门将由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全额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直接划拨至本级地方总工会。


  第六条 已组建工会组织的单位,按照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全额拨缴工会经费。尚未组建工会组织的单位,自筹建工作开始的下个月起,按照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全额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具体规定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第1号令)颁布的标准执行。工资总额难以计算的,按照统计部门发布的所在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计算确定。


  第七条 缴费单位首次办理缴费事宜时,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经主管工会审核确认的《青海省工会经费认定审核表》(附件1),作为费种认定的依据。


  第八条 工会经费实行属地代收,按季申报缴纳。缴费单位应当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节假日顺延)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申报缴纳。


  第九条 缴费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申报缴纳工会经费。通过办税服务厅缴纳的,应当提供《青海省工会经费申报表》(附件2),税务机关收到工会经费后,应当向缴费单位开具缴费凭证;通过电子税务局缴纳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网上申报并自行打印缴费凭证。


  第十条 各级工会组织、税务机关、人民银行要建立信息交换和联席会议制度,相互提供代收工会经费相关政策依据和数据资料。各级地方总工会负责联席会议的召集和组织,定期协调、处理工会经费代收工作相关事宜。


  省税务局在每季度征期结束后20日内,将工会经费代收情况反馈省总工会。


  第十一条 各级工会组织应当加强对工会经费申报、缴纳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如实申报缴纳或不缴纳工会经费的单位,由各级工会组织归集工会经费欠缴信息,纳入企业诚信档案,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第十二条 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缴费申报的,由主管工会组织负责催报;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工会经费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催缴;逾期仍未缴纳的,由工会组织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对拒不执行支付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章 汇缴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工会组织在商业银行开设工会经费账户,用于省总工会分配工会经费的拨付。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及使用应当符合人民银行关于备案类账户管理的相关规定,并报省总工会和省级国库备案。


  第十四条 国库经收处作为工会经费的收纳机构,每日收纳的工会经费应当同预算收入一同办理核算手续,及时划转到指定国库,不得随意延解、占压。


  第十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代收的工会经费全部作为省级收入就地缴入国库。各级国库部门应当逐日将工会经费全部上划省级国库。


  第十六条 省级国库在“国库待结算款项”下开设“青海省工会经费汇缴专户”,该账户用于统一核算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汇缴和划转业务,年末结算“清零”。专户户名、账号发生变化时,省级国库要提前告知省总工会和省税务局,省总工会要按照有关规定向省级国库提供预留印鉴。


  第十七条 国库部门和税务机关统一使用预算外科目核算工会经费。工会经费缴库时使用180类“工会经费收入”,在18001款“工会经费代收资金”下设1800101项“工会经费”、1800102项“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1800199项“滞纳金”科目。工会经费支出时使用280类“工会经费支出”,下设28001款“工会经费代收资金支出”。


  第十八条 各级国库部门与税务机关代收的工会经费对账比照税收收入对账规定进行。代收数据以税务机关实际代收核销的数据为准,资金以国库部门收到并划入青海省工会经费汇缴专户的资金为准。税务机关将代收工会经费实收数据按日传送给省总工会。


  月度和年度终了后,省级国库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编制全省工会经费预算收入月(年)报表一式四份,全省工会经费预算支出月(年)报表一式三份,盖章后交省税务局和省总工会核对,省税务局和省总工会应当于收到后3个工作日内核对签章并签署对账结果,各自留存,一份退回国库。


  第四章 拨付与退库


  第十九条 省总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和青海省总工会有关工会经费分成比例的规定按季进行分成、回拨。省级国库每月25日前,根据省总工会填写的《中国人民银行电汇凭证》将工会经费转入指定账户。下级工会收到省总工会的回拨经费后,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二次回拨。


  第二十条 拨缴建会筹备金的缴费单位,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三年内建立工会组织的,其应分成部分全额返还;三年后建立工会组织的,建会当年的分成部分返还,建会以前年度的分成部分按照全国总工会《工会经费呆账处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办理工会经费的汇缴、入库、拨付时,如有差错,按照“谁的差错,谁更正”的原则,由出错方填制更正通知书,送国库办理更正。


  工会经费因错缴造成多收费款的,由缴费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实确认并加盖公章后,由主管工会或缴费单位自行报送省总工会审核办理退费,多缴的费款由省总工会开具电汇凭据从国库工会经费专户中退还给缴费单位。


  第五章 工作职责


  第二十二条 工会组织负责工会经费日常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负责工会经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辅导;


  (二)负责缴费单位工会组织建设、职工工资总额、银行账户等基本信息的维护;


  (三)负责计提工会经费基数审核工作;


  (四)负责工会经费的催报催缴;


  (五)负责向人民法院申请对欠费单位的支付令、提起诉讼和申请强制执行;


  (六)负责开展工会经费数据和账务的核对;


  (七)负责工会经费的退费审批;


  (八)负责工会经费的日常拨付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税务机关负责工会经费的收缴工作,主要包括:


  (一)协助省总工会开展工会经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辅导;


  (二)按照工会组织审核的缴费基数,按季足额代收工会经费,并就地缴存国库;


  (三)协助工会组织做好工会经费的催报催缴;


  (四)定期将代收工会经费信息反馈工会;


  (五)负责与国库部门开展工会经费账务核对。


  第二十四条 国库部门负责工会经费的汇缴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负责工会经费汇缴和核算;


  (二)按规定将汇缴的工会经费及时划转至工会指定账户;


  (三)做好与同级税务机关及工会组织的账务核对工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各级工会组织应当定期对下级工会经费的拨付、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同时接受上级和同级工会经审组织的审查、审计监督。对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纠正、督促改正;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各级工会组织包括各级地方总工会、省级各产业工会、省总各直属工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青海省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和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青海省地方税务局、青海省总工会、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关于印发<青海省地方税务局代收工会经费国库汇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青地税发〔2014〕62号)同时废止。


青海省总工会

2019年12月18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9-12-18
文号:青总发[2019]5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停机的通告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第二阶段)将于2020年1月20日开始升级工作,现将相关内容通告如下:


  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第二阶段)上线内容


  2020年2月1日,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APP端及扣缴客户端在本阶段以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试点运行为业务重点,新增个人年度自行申报、扣缴单位集中申报、中介机构代理申报等功能,同时为提升纳税服务体验,新增意见反馈、税收政策及解读、热点问题、办税指南等功能。


  二、暂停办理业务的时间及范围


  (一)暂停业务办理安排


  2020年1月20日17时开始以下业务停止办理,请各纳税人合理安排办税时间。


  1.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APP端、扣缴客户端及办税服务厅将暂停办理登记、申报、缴款和退税等所有个人所得税业务。


  2.青海省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政务大厅)停止办理发票代开、申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除外)、税收优惠减免、申报错误更正、变更和注销税务登记、社会保险费登记、存款账户账号报告、开具税收完税证明、预缴开票、三方协议、车购税申报、房产交易申报及所有的税费征收开票业务。


  3.电子税务局及移动办税端停止办理发票领用、代开发票、增值税预缴申报、车购税申报、退税业务及其他涉及自然人相关信息的业务。


  4.各邮政网点停止办理代开发票。


  (二)恢复业务办理安排


  2020年1月23日6时,除办税服务厅个人所得税业务(2020年2月1日恢复)以外,其他全部业务均恢复正常办理。


  三、登录网址变更特别提醒


  (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访问地址为:https://etax.chinatax.gov.cn。


  (二)自然人电子税务局APP端


  已下载安装个人所得税APP的纳税人,打开APP即可在线升级至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手机端,无需重新下载安装。


  (三)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


  已下载安装原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的纳税人,打开扣缴客户端即可在线升级至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无需重新下载安装。


  四、其他事项


  为不影响业务办理,纳税人可提前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或手机APP端里面的“个人中心—银行卡”填报本人银行卡信息,以便进行账户核验。


  其他未为列明事项详见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门户网站及自然人电子税务局通知公告。广大纳税人如有疑问,可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2020年1月16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01-16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接入验证工作的公告

本公告明确企业自建和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选择新版税控服务器作为开票设备的接入验证工作。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在正式运营时,可自主选择新版税控服务器或原有税控设备。


  一、准备工作


  (一)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准备工作


  1.根据安全代理接口规范做好开发工作;


  2.准备用于部署安全代理的机器;


  3.准备测试用税控服务器;


  4.准备测试用签章服务器。


  (二)税控服务器厂商准备工作


  1.准备两套厂商初始密钥(正式设备厂商保护公钥,测试设备厂商保护公钥),一套用于正式设备,一套用于长期测试设备,并提交到邮箱(地址:dzfptax@163.com);


  2.准备测试税控服务器(应灌入测试密钥、写入测试税控服务器编号)。


  二、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接入验证原则


  (一)非接触式原则。税务机关搭建互联网端测试环境,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可通过公开的测试环境地址,远程登录并开展税控服务器发行、税控服务器设备证书制证、发票监制章申请下载、发票开具、文件传输等工作,实现远程非接触式验证。


  (二)主动申请原则。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完成系统改造优化后,主动向指定邮箱发送相关准备资料和验证申请。税务机关根据提交验证申请信息的先后顺序组织开展验证实施工作。


  (三)充分准备原则。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要充分做好准备工作,严格按照税务机关下发的验证方法和工具,完成自验后再提交税务机关进行验证,验证不通过的,1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验证。


  三、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接入验证流程


  (一)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提交验证申请信息,包括平台名称、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安全管理保证书扫描件(模板见附件)、测试税控服务器编号、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用于接收安全代理软件的邮箱、用于接收测试用平台UKey和测试用税务UKey的收件地址,并发送至邮箱(地址:dzfptax@163.com)。


  (二)税务机关审核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提交的验证申请信息,将测试用平台UKey和测试用税务UKey邮寄至平台方提供的收件地址,将验证方法和工具发送到平台方指定邮箱。


  (三)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使用测试用平台UKey,通过税控服务器安全代理访问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2.0版)测试环境,完成税控服务器发行、税控服务器设备证书制证、发票监制章获取等平台所需初始化操作。


  (四)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使用测试用税务UKey操作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税务UKey版)的“虚拟UKey申请”功能,模拟纳税人将测试用户托管至所需验证的服务平台上,完成纳税人虚拟税务UKey托管申请,同时申领测试所需发票。


  (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使用测试用平台UKey,通过税控服务器安全代理,完成发票开具、发票上传操作,并将上传的发票生成版式文件。


  (六)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将待验证信息(包括:已上传发票的发票代码、号码、开票日期以及本张发票对应的版式文件)提交至邮箱(地址:dzfptax@163.com)。


  (七)税务机关对上报资料进行验证,向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反馈验证情况,并做好记录。验证通过的,即可通过各省税务局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2.0版)生产环境正式接入(地址:https://fpkj.qinghai.chinatax.gov.cn:9002)。


  附件:增值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安全管理保证书.docx【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2020年2月14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02-14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1... 178179180181182183184185186187188 1249
小程序 扫码进入小程序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