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即办范围的公告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1号)要求,扎实推进税务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提高办税便利化程度,有效降低纳税人办税成本,青海省国家税务局结合工作实际,决定对我省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即办范围予以明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对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含本数)且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国税机关应当当场作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直接出具和送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再出具《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12月15日
法规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所属供电分公司电力产品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根据《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有关规定,现将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所属供电分公司供电环节电力产品增值税预征率调整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所属的供电分公司供电环节电力产品增值税预征率由1%调整为3%。
二、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施行。《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所属供电分公司电力产品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12月26日
法规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所属供电分公司电力产品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根据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所属供电分公司电力产品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鉴于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因购销新能源电力产品导致增值税税负下降及目前增值税征收管理的现状,根据《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有关规定,现将调整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所属供电分公司供电环节电力产品增值税预征率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所属的供电分公司供电环节电力产品增值税预征率由1.6%调整为1%。
二、本公告自2015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施行。《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青海省电力公司所属供电分公司供电环节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青国税函[2011]340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12月22日
法规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青海地税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办理税收业务,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通知》(税总发[2018]26号)的总体安排,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2号),青海省地方税务局整理了《青海地税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是指纳税人办理《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地税机关跑一次。
二、《清单》共有报告类、发票类、申报类、备案类、证明类、规费类6大类60个办税事项。
三、纳税人可通过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www.qhds.gov.cn)查阅“最多跑一次”办税事项报送资料、办理条件、办理时限、办理方式及流程等办税指南相关内容。
四、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将根据税收政策变化适时调整《清单》办税事项范围,并将在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官方网站动态更新。
五、本公告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青海地税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xls【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3月27日
法规青政[2018]17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征收和归属问题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93号)以及《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税收入归属问题的通知》(国发[2017]56号)精神,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地方税收体系,确保环境保护税顺利征缴入库,经研究决定,环境保护税按照属地征收原则由各县(市、区、行委)征收,省本级不再参与环境保护税收入分成。各市(州)可自行确定本级与所属县(市、区、行委)的分成比例。先期已征缴入库的收入,可通过体制结算方式予以分成。
以上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请省财政厅会同省环境保护厅、省地税局、人行西宁中心支行等部门做好预算管理、税收征管、税法宣传等工作。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18年2月12日
法规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
为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办理税收业务,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通知》(税总发[2018]26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编制了《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是指纳税人办理《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二、对《清单》所列办税事项,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通过办税服务厅上门即办、邮寄配送等方式,实现“最多跑一次”。
三、纳税人可通过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www.he-n-tax.gov.cn/)、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www.hebds.gov.cn/)的办税指南栏目查阅《清单》所列办税事项的报送资料、办理条件、办理时限、办理方式及流程等内容。
四、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将根据政策变化适时调整《清单》范围,在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官方网站公布。
五、本公告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xls【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3月27日
法规青海省地方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1号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通网上开具税收完税证明功能的通告
为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方便纳税人获取完税信息,青海省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工作部署,现就开通网上开具税收完税证明功能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凡在青海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系统实名注册的企业,均可在网上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未进行实名注册的纳税人,可以到所辖办税服务厅办理注册手续。
网上开具的《税收完税证明》与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完税证明》具有同等效力。
纳税人可通过网上开具的《税收完税证明》二维码、纳税人识别号+字轨+税票号码等方式验证已开具完税凭证的真实性。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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