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青人社厅发[2016]60号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阶段性降低我省有关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降低企业成本,增强企业活力,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6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阶段性降低我省有关社会保险费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6年5月1日起,我省失业保险费率在2015年已降低的基础上再降低1个百分点至1%,其中单位费率由1.5%降低至0.5%,个人费率0.5%不作调整。降低费率的时间从2016年5月1日起,到2018年4月30日止,期限暂按两年执行。

 

二、从2016年5月1日起,在继续落实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5]130号)精神的基础上,将参保的企业单位缴费费率再降低0.15%。降低费率的时间从2016年5月1日起,到2018年4月30日止,期限暂按两年执行。

 

三、从2016年5月1日起,在继续落实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全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5]131号)精神的基础上,将企业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生育保险缴费费率再降低0.1%。降低费率的时间从2016年5月1日起,到2018年4月30日止,期限暂按两年执行。

 

四、阶段性降低有关社会保险费率期间,参保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要确保按时足额支付。 

 

五、阶段性降低有关社会保险费率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地要把思想统一到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要继续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收缴,确保基金应收尽收,确保参保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要加强政策宣传,正确解读政策,正面引导社会舆论。各地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及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报告。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 海 省 财 政 厅  

2016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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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5-26
文号:青人社厅发[2016]6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地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发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2017-09-30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税务机关科学民主决策,强化内部权力制约,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全省各级地方税务局开展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效率的原则,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第四条 参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和工作纪律,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密。


  第二章 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省以及各市、州、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设立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审理委员会)。


  审理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成员单位组成,实行主任负责制。


  审理委员会主任由地方税务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其他领导担任。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包括政策法规、税政管理、纳税服务、征管与科技发展、大企业税收管理、税务稽查、督察内审。各市、州、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其他与案件审理有关的部门作为成员单位。


  第六条 审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机关审理委员会工作规程、议事规则等制度;


  (二)审理本级稽查机构提请审理的属本辖区的、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标准的重大税务案件(第二、四稽查分局的案件按案件属地原则,由案件所在地市、州地方税务局审理委员会审理);


  (三)根据工作需要提审下级地税机关的重大税务案件;


  (四)指导监督下级地方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


  第七条  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部门或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政策法规部门),办公室主任由政策法规部门负责人兼任, 成员由与案件审理有关部门的业务骨干组成。


  第八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


  (二)提出初审意见;


  (三)制作审理会议纪要和审理意见书;


  (四)办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的统计、报告、案卷归档;


  (五)承担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依部门职责,根据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供的案件资料进行案件审理,并提出书面审理意见。


  稽查局负责提交重大税务案件证据材料、拟作税务处理处罚意见,举行听证并提供相关材料。


  稽查局对其提交的案件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条 参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人员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参与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在部门的负责人决定;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人和审理委员会副主任的回避,由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决定。


  第三章  审理范围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重大税务案件包括:


  (一)符合《青海省地方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标准》的全省各级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稽查分局立案查处的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


  (二)根据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督办的案件;


  (三)应司法、监察机关要求出具认定意见的案件;


  (四)拟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案件;


  (五)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一致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审理的案件;


  (六)其他需要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经审理委员会审理后,应当将拟处理意见报上一级地方税务局审理委员会备案。备案5日后可以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 稽查局应当在每季度终了后5日内将稽查案件审理情况备案表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提请和受理


  第十四条 稽查局应当在内部审理程序终结后5日内,将重大税务案件提请审理委员会审理。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由稽查局组织听证。


  第十五条 稽查局提请审理委员会审理案件,应当提交以下案件材料:


  (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案卷交接单;


  (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


  (三)税务稽查报告;


  (四)税务稽查审理报告;


  (五)听证材料;


  (六)相关证据材料。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应当写明拟处理意见,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应当标明证据指向。


  证据材料应当制作证据目录。证据目录应当列明证据内容、证据来源、证明对象、是否为原件、存放处、页(件)数等。


  稽查局应当完整移交证据目录所列全部证据材料,不能当场移交的应当注明存放地点。


  第十六条 上级审理委员会拟提审案件,下级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稽查局提交《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之日起3日内,将本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全部材料报送上级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七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收到稽查局提请审理的案件材料后,应及时进行登记,并与稽查局办理交接手续,共同填写《重大税务案件审理交接单》,注明接收部门和收到日期,并由接收人签名。


  对于证据目录中列举的不能当场移交的证据材料,必要时,接收人在签收前可以到证据存放地点现场查验。


  第十八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收到稽查局提请审理的案件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核。


  根据审核结果,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报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批准:


  (一)提请审理的案件属于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审理范围,提交了本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材料的,建议受理;


  (二)提请审理的案件属于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审理范围,但未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的,建议补正材料;


  (三)提请审理的案件不属于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审理范围的,建议不予受理。


  第五章 审理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九条 重大税务案件应当自批准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理决定,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审理决定的,经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5日。


  补充调查、请示上级机关或征求有权机关意见、提审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第二十条 审理委员会审理重大税务案件,应当重点审查:


  (一)案件事实是否清楚;


  (二)证据是否充分、确凿;


  (三)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五)案件定性是否准确;


  (六)拟处理、处罚意见是否合法适当。


  第二十一条 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根据本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提出审理意见,所出具的审理意见应当详细阐述理由、列明法律依据。


  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审理案件,可以到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证据存放地查阅案卷材料,或向稽查局了解案件有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采取书面审理和会议审理相结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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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书面审理


  第二十三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自批准受理重大税务案件之日起5日内,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及必要的案件材料分送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成员单位。


  第二十四条 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成员单位自收到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分送的案件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审理意见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五条 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成员单位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补充调查的,应当在书面审理意见中列明需要补充调查的问题并说明理由。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召集提请补充调查的成员单位和稽查局进行协调,确需补充调查的,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请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批准,将案件材料退回稽查局补充调查。


  第二十六条 稽查局补充调查不应超过30日,有特殊情况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稽查局完成补充调查后,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的规定重新提交案件材料、办理交接手续。


  稽查局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补充调查的,或者补充调查后仍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请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批准,终止审理。


  第二十七条 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成员单位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法律依据不明确或者需要处理的相关事项超出本机关权限的,按规定程序请示上级税务机关或者征求有权机关意见。


  第二十八条 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书面审理意见一致,或者经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协调后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起草审理意见书,报审理委员会主任批准。


  第三节 会议审理


  第二十九条 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书面审理意见存在较大分歧,经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向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报告,提请审理委员会会议审理。


  当事人对稽查局查处案件的程序、事实、证据以及定性存在较大争议,且提出陈述申辩理由稽查局未采纳的,经当事人申请,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批准,提请审理委员会采取“听辩式”会议审理(“听辩式”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请会议审理的报告,应当说明主任、副主任和成员单位意见分歧、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协调情况和初审意见。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将会议审理时间和地点提前通知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成员单位,并分送案件材料。


  第三十一条 审理委员会会议由审理委员会主任或主任授权的副主任主持,成员单位应当派员参加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单位到会方可开会。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及其他与案件相关的成员单位应当出席会议。


  案件调查人员、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承办人员应当列席会议。必要时,审理委员会可要求调查对象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局参加会议。


  第三十二条 审理委员会会议审理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稽查部门汇报案情及拟处理意见;


  (二)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汇报初审意见;


  (三)各成员单位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四)审理委员会主任或主任授权的副主任在充分听取成员单位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全面真实地记录参会人员发表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 经审理委员会会议审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以下处理: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依据明确的,依法确定审理意见;


  (二)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由稽查局对案件重新调查;


  (三)案件执法程序违法的,由稽查局对案件重新处理;


  (四)案件适用法律依据不明确,或者需要处理的有关事项超出本机关权限的,按规定程序请示上级机关或征求有权机关的意见。


  第三十四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会议审理情况制作审理纪要,并经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参会人员签名。


  审理纪要由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签发。会议参加人员有保留意见或者特殊声明的,应当在审理纪要中载明。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审理纪要制作审理意见书,审理意见书由审理委员会主任签发。


  第六章 执行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 稽查局应当按照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制作税务处理处罚决定等相关文书,加盖稽查局印章后送达执行。


  文书送达后5日内,由稽查局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纳税人对经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程序作出的决定不服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审理委员会所在地税机关为被申请人。稽查局在文书中应当明确告知纳税人复议救济途径。


  第三十六条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程序终结后,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将相关证据材料退回稽查局。提审案件应当将证据材料退回下级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三十七条 各级地方税务局督察内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加强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案卷的归档管理,按照受理案件的顺序统一编号,做到一案一卷、资料齐全、卷面整洁、装订整齐。


  需要归档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案卷包括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审理报告以及本实施办法附列的有关文书。


  第三十九条 各市、州、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应当于每年1月10日之前,将本辖区上年度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开展情况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统计表报送省地方税务局。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各级地方税务局办理的其他案件,需要移送审理委员会审理的,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特别纳税调整案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中可以使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专用章。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有关“3日、5日”的规定指工作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第四十三条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中,因特殊情况需要授权的,应当按案件分别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纳入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案卷管理。


  第四十四条 各级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地方税务局的规划和要求,积极推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信息化建设。


  第四十五条 各级地方税务局应当加大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的基础投入,保障审理人员和经费,配备办案所需的录音录像、文字处理、通讯等设备,推进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规范化建设。


  第四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2015年度第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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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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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青海省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工作,规范印花税征收和缴纳行为,方便纳税人缴纳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核定征收印花税是指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收入,参考纳税人各期印花税纳税情况及同行业合同签订情况,确定相应的比例作为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第三条  凡不能完整地提供应税凭证及计税依据或不能按规定设置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的纳税人,可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按照核定征收办法缴纳印花税。


  第四条  纳税人申请采用核定办法缴纳印花税的,须填写《印花税核定征收申请审批表》(见附件一),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批核准后,制作《印花税核定征收通知书》(见附件二)送达纳税人。


  第五条  纳税人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核定征收办法征收印花税。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第六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按照核定征收办法缴纳印花税的,应制作《印花税核定征收通知书》送达纳税人。


  第七条  核定征收印花税按照《印花税核定征收范围及比例表》(附后)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按照核定征收办法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应按月申报缴纳税款,税收社保通用申报表(见附件一),并于次月10日前以缴款书形式办理入库手续。


  第九条  按照核定征收方式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对于《印花税核定征收范围及比例表》规定以外的其他应税凭证,仍按原规定(三自纳税办法)据实完税贴花。


  第十条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可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和税收征管的实际情况定期调整应税凭证范围、计税依据、核定征收比率。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青海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青海省地税局印花税核定征收范围及比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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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未在核定范围内的应税凭证仍按照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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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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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转变税收征管方式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地方税务局,西宁经济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局、中心:


  为贯彻总局《关于转变税收征管方式提高税收征管效能的指导意见》,结合全省地税工作实际,省局制定了《青海省地方税务局转变税收征管方式实施方案》,经局转变税收征管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一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统一思想认识


  转变税收征管方式是税务部门在新的历史时期进行的一场广泛而深刻的变革,涉及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工作方式的重大调整。全省地税系统要树立全局一盘棋的思想,更新思想观念,从增强国家治理能力的高度,深刻认识转变税收征管方式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根据分工各司其职,服从工作安排,按照本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措施积极推进,全力以赴推动全省地税转变税收征管方式落到实处。


  二、加强组织领导


  转变税收征管方式牵涉面广、工作量大。各市、州地税局和开发区地税局要成立转变税收征管方式领导小组,统筹开展转变税收征管方式各项工作,认真做好宣传解读和推进落实工作。进一步强化和完善联动机制,优化机构职能,加大人员、资金、技术等方面的保障支持力度,切实将转变税收征管方式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狠抓工作落实


  各市、州地税局和开发区地税局要按照本方案的统一要求和部署,制定本单位转变税收征管方式实施方案。要将转变税收征管方式和实施风险管理工作有机整合,统筹规划,防止出现两张皮及相互掣肘问题的发生。及时研究解决转变税收征管方式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工作有序平稳推进。同时,避免在征管方式转型过程中出现税源管理缺位等问题,影响改革工作推进。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7月24日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转变税收征管方式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变税收征管方式提高税收征管效能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7]45号文件精神,增强改革的前瞻性、统一性、协调性,进一步推动税收征管方式转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工作目标、任务时限和工作要求,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以依法征管、权责清晰、科学效能为原则,坚持问题导向、顶层设计、统筹实施,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以推行纳税人自主申报纳税、提供优质便捷办税服务为前提,以分类分级管理为基础,以风险管理为导向,以现代信息技术为依托,推进税收征管体制、机制和制度创新,努力构建集约高效的现代化税收征管方式。


  二、工作目标


  转变税收征管方式的重点是在保持税款入库级次和入库地点不变的前提下,实现事前审核向事中事后监管、固定管户向分类分级管户、无差别管理向风险管理、经验管理向大数据管理的“四个转变”,对纳税人加强税法遵从度分析,应对税收流失风险,堵塞征管漏洞,对税务人员加强征管努力度评价,防范执法和廉政风险,提高征管效能,持续推进税收管理制度和机制创新。


  三、改革主要内容


  (一)完善事中事后管理


  1.开展征管制度专项清理。在全省集中开展征管制度的专项清理,凡与简政放权、纳税人自主申报纳税、现代税收征管基本程序精神不符的制度规定,要及时进行修订,切实还权明责于纳税人;认真研究取消或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后续管理风险,完善和细化相关制度和管理措施;集中开展办税制度清理,梳理现行办税制度、流程和涉税资料的科学性、合理性,进一步压缩办税时间,减少报送资料,优化营商环境,简化规范纳税人资料管理,逐步向电子化档案过渡,减轻征纳负担。


  2.完善事中事后管理措施。推行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准确界定税务机关的权力和责任,规范行政审批和执法行为。加大实名办税推行力度,扩大实名办税业务范围,增强诚信纳税意识和法律责任意识。推进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强化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对守法诚信行为加强激励,对税收违法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引导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加强税费联动管理,提高全省地税机关对社会保险费、残疾人保障金、工会经费、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非税收入的统征统管效率。


  3.建立现代税收征管基本程序。要建立以纳税人自主申报纳税为前提,由申报纳税、税额确认、税款追征、违法调查、争议处理等主要环节构成,与税收风险管理流程相融合的现代税收征管基本程序。纳税人依法自行计算、申报应纳税额,享受法定权益,承担法律责任。全省地税机关在优化纳税服务的同时,对纳税人税法遵从状况进行风险分析,开展税额确认。对低风险纳税人进行风险提示提醒,对中风险纳税人实施纳税评估,对涉嫌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高风险纳税人实施税务稽查。


  (二)构建分类分级的专业化管理体系


  4.实施纳税人分类分级管理。改革属地固定管户模式,在科学分类税源和涉税事项基础上,发挥各层级各部门比较优势,分级分岗承担涉税事项管理职责,逐步建立与分类分级相适应的专业化组织体系。按照总局纳税人分类分级管理要求,省局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税源分布特点和征管资源状况,确定省级重点税源,针对不同类型纳税人制定差异化的管理策略;全面梳理、整合涉税(费)事项,根据各层级比较优势和部门职责专业化要求,进一步明晰各层级和各职能部门的涉税(费)事项管理职责;依托信息化手段,转变征管职能,重点加强税收风险管理职能配置,适应业务改革和制度创新要求,重构征管流程,建立配套的岗责体系。


  5.优化征管资源配置。通过税收风险管理理念和纳税人分类分级管理体系的建立,改变同质化设置征管机构、平均分配征管资源的传统做法,逐步建立与转变税收征管方式相适应的征管组织体系,解决征管资源配置的结构性问题。将税收管理员从繁杂的事务性工作中解放出来,重点向从事税收风险管理工作转型。各地要合理配置内设机构人员,实现人力资源向征管一线倾斜。


  (三)深化税收风险管理运行机制


  6.将风险管理贯穿税收管理全过程。在省局风险办的统一领导下,探索建立风险分析评估和纳税信用评价联动机制,将纳税信用级别信息、外部信用信息、纳税人涉税(费)行为信息与风险分析和应对结果相结合,在事前和事中,对信用高、风险低的纳税人简化涉税(费)业务办理流程;对信用低、风险高的纳税人,在办理涉税(费)业务时进行风险预警或提示。在事后,按照总局税收风险管理工作要求,通过全流程税收风险管理闭环以及横向互动、纵向联动的风险管理运行机制,实施税收风险管理工作。


  7.优化各层级风险管理职能。省局风险办负责全省税收风险管理方案、计划的制定,指导全省各市、州地税局和开发区地税局开展税收风险分析、风险分析模型和指标建设等工作;省局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千户集团、省局列名企业(含省局重点税源)的税收风险模型建立、风险识别扫描、任务统筹以及通过金税三期决策支持风险管理系统进行任务统一推送,并对全流程进行监控评价,切实履行归口管理职能,负责税务总局推送和本级确定风险任务的应对工作;各市、州地税局和开发区地税局负责本级重点税源和一般税源的税收风险模型建立、风险识别扫描、任务统筹以及通过金税三期决策支持风险管理系统进行任务推送,并对全流程进行监控评价,协助省地税局开展税收风险分析,负责省地税局推送和本级确定风险任务的应对工作;各区、县地税局要集中优势资源,主要做好承接省、市、州、开发区地税局推送的风险任务的应对、结果反馈工作,确保风险应对任务接得住、应对好、出成效。


  8.健全税收风险管理运行机制。各市、州地税局和开发区地税局要将上级推送、外部门移交等方式归集的风险应对任务,以及日常风险管理中发现的风险应对任务,与风险分析识别形成的风险应对任务进行整合,统筹组织应对。建立风险协作机制,与同级国税部门加强风险管理信息互通和管理互助,协同开展风险应对工作,积极应对营改增后地方税源管理面临的挑战,实现合作共赢。


  9.分类开展税收风险管理。各市、州地税局和开发区地税局要充分认识税收风险管理在推进税收征管改革、组织税收收入、强化税收征管中的重要作用,将风险管理作为税收征管的主要方向和日常管理的重要工作。各市、州地税局和开发区地税局要以征科部门为主组建风险管理专业化工作团队,按照聚焦重点区域领域与普遍分析扫描相结合、夯实长远发展根基与解决当前突出问题相结合的思路,开展税收风险管理工作。对企业纳税人,根据大企业、重点税源企业、一般税源企业的不同特点,灵活运用风险管理流程和方法,分类开展税收风险管理。对大企业,开展总局、省局两级税收风险统筹分析,实施风险应对任务统一推送、差别化应对。对自然人,要关注重点人群、重点项目、重点行业、重点政策,通过交叉比对自行申报信息、扣缴信息、第三方涉税(费)信息等,分析个人所得税、车船税、社会保险费、残疾人保障基金和工会经费等税费风险。要加强分析研判,及时发现并抑制苗头性、倾向性、行业性、区域性税收风险。要深入研究解决税种管理中存在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防范税种管理风险。要加强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涉税事项备案、申报纳税、注销登记等环节的风险防范。


  10.统筹优化税收风险任务。树立大风险理念,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税务稽查都是风险应对的重要手段。税务稽查既是传统“征、管、查”链条中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风险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稽查部门要加强风险分析与稽查选案的协调,将风险分析识别为高风险纳税人作为稽查选案的主要对象;研究将风险分析与稽查随机选案有效结合的办法措施,提高稽查随机选案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各级风险办要做好各类风险应对任务的统筹,任务重叠的,应当按户归集,避免多头、重复下户;在中低风险纳税人应对中发现涉嫌偷逃抗税线索的,应当移交稽查部门处理;对稽查案件查处中反映的共性管理问题,应当及时提出完善和改进措施,反馈相关管理部门。


  11.健全征管质量监控评价体系。逐步建立由专业化队伍组成的征管质量监控评价体系,实现省局对本级和下级税务机关,人机结合、机考为主的税收征管质量监控评价,全方位、立体化评价和展示税收征管质效、纳税人税法遵从度和税务部门主观努力度。


  (四)加强税收数据管理


  12.为提高金税三期系统在青海地税的应用,省局征科处、信息中心等相关处室按照总局税收数据治理工作的整体规划,组建数据治理专业团队,在统一数据标准规范的前提下,完善金税三期数据管理,提升金税三期数据质量,建立与社会相关部门第三方涉税(费)信息共享机制,提高与国税部门的信息共享,有效支持全省地税部门的数据应用需求。各相关成员单位根据本部门的业务需求从第三方取得的数据及牵头开发管理的业务系统,由各成员单位归口负责数据的管理、第三方涉税(费)信息的获取。各市、州地税局和开发区地税局在省局的统一部署下,多方采集获取纳税人生产经营、互联网涉税(费)信息等涉税信息及国税部门相关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可用性,建立数据质量管理与数据应用良性互动的管理机制。各区、县地税局严格按照金税三期等业务系统的操作规则做好各类数据采集、数据录入、数据修正等基础数据管理工作。通过数据质量管理提高数据应用水平,通过数据应用倒逼提升数据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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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7-24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工商企监告[2017]4号 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公告

根据《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和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青海省国家税务局、青海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工商企监[2016]82号)要求、青海省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和税务部门分别对全省范围内连续两个年度未年报企业和连续两年未报税企业依法进行清理。


  对于被列入清理范围的企业,在核实情况的基础上,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对于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能够取得联系的企业,要督促其及时履行法定义务。


  二、清理对象存在已办理清算备案或已进入破产程序等情形的,可以从清理范围中剔除。


  三、对于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经现场检查在其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且连续两年未报税的公司,工商部门依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凡属连续两个年度未进行年报,以及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企业,请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重新办理涉税事宜,或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相关手续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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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9-02
文号:青工商企监告[2017]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财税字[2017]72号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地方税务局,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结合我省目前公务用车改革的实际,经省政府批准,现就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的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取得的公务用车补贴收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暂按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扣除。超过扣除标准的,按标准扣除;不足确定标准的,按发放金额据实扣除。


  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比照《青海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规定的党政机关及所属参公事业单位职工扣除标准确定:企业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层管理者对应厅局级标准;企业部门经理等中层管理者对应县处级标准;其他人员对应乡科级标准。


  二、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单位应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报送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和公务用车改革方案,经当地主管地税机关核实后报市、州地税机关备案。公务用车改革方案应载明参加公务用车改革的人员范围、人数、月补贴额度、补贴资金来源、补贴发放及使用管理办法、已参改车辆及未参改车辆的用途等。


  三、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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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1-01
文号:青财税字[2017]7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青海地税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办理税收业务,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通知》(税总发[2018]26号)的总体安排,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2号),青海省地方税务局整理了《青海地税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是指纳税人办理《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地税机关跑一次。


  二、《清单》共有报告类、发票类、申报类、备案类、证明类、规费类6大类60个办税事项。


  三、纳税人可通过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www.qhds.gov.cn)查阅“最多跑一次”办税事项报送资料、办理条件、办理时限、办理方式及流程等办税指南相关内容。


  四、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将根据税收政策变化适时调整《清单》办税事项范围,并将在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官方网站动态更新。


  五、本公告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青海地税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xls【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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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3-27
文号: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政[2017]43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实施意见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48号)精神,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切实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不断优化企业发展环境,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一)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在创业投资、项目建设等重点领域积极推进行政审批事项取消下放工作。探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新举措,着力做好相对集中的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工作,在全省范围施行审批权限内的企业投资工业备案类项目,采取不再审批、实行告知制的创新模式。推动西宁市、格尔木市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改革试点工作。加快推行政务服务大厅审批、核准、备案投资项目统一受理、内部流转、多评合一、同步办理、限时办结的审批新模式。进一步清理各类“奇葩证明”和“把关公章”,探索推行“标准规范、告知承诺+事中事后监管”取代事前审批新模式。着力推动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除涉及安全、环保事项外,凡是技术工艺成熟、通过市场机制和事中事后监管能保证质量安全的产品,一律取消生产许可。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监管长效机制,落实“双随机”抽查机制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全面开展网上并联审批,大力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力争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工商登记、纳税申报电子化。进一步优化企业投资项目相关审批流程,审批时限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缩短至15个工作日。(牵头单位:省编办;配合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安全监管局、省工商局、省地税局,省国税局,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


  (二)推动中介机构去行政化。各地区要积极探索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投资项目评估、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探索取消、下放事项。全面巩固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成果,法定中介服务事项实施目录清单管理,一律取消省内各级部门擅自扩权增设的收费管理项目,大幅降低收费标准,进一步降低行政服务运行成本。严禁行业协会商会违法违规强制企业付费参加考核评比、表彰、赞助捐赠等项目。各市州人民政府公示的中介服务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由企业自主选择,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


  (三)提高知识产权服务水平。加强对企业注册商标、专利申请的支持力度,搭建企业专利技术交易服务平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以侵权假冒案件高发地、行业、专业市场为重点,加大对专利、注册商标、商业秘密等方面侵权假冒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执法办案效率,降低企业维权成本。(牵头单位:省科技厅;配合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财政厅、省工商局,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


  (四)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推进通关一体化改革,落实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等机制,实现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和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报关,力争在2017年底前建成“单一窗口”平台,提高监管效能和通关效率,降低企业货物通关成本。加大对曹家堡保税物流中心和中欧班列支持力度,降低企业产品出口成本。鼓励企业加大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市场营销力度,促进硅铁、钾肥、藏毯等产品出口。支持供货企业与需求企业组成产业联盟,建立产品直供通道,最大限度减少物流成本和中间环节。(牵头单位:省商务厅;配合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民政厅、省质监局,西宁海关,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


  (五)减轻国有企业负担。建立政府和国有企业合理分担成本工作机制,坚持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全面推进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剥离企业办医疗、教育等公共服务机构,对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解决好省属出资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国有企业承担分离移交主体责任。各企业积极主动与当地政府和“三供一业”经营机构联系并进行分离移交,实施市场化、专业化运营,减轻企业负担。属地政府从大局出发,主动承担分离移交接收责任,制定分离移交具体办法,指定“三供一业”接收企业(机构、平台)。2018年底前基本完成分离移交和人员安置工作。2019年起国有企业不得在工资福利外对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承担相关费用或进行补贴。(牵头单位:省国资委;配合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编办、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


  二、减轻企业税费负担


  (六)降低企业缴税负担。全面落实国家税制改革举措,着力推进“营改增”试点,实施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认真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购置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抵免企业所得税,以及支持小微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软件服务业企业发展和西部大开发等税收优惠政策,落实企业兼并重组给予契税、土地增值税等税收优惠,严禁向企业重复征税、征过头税、提前征税,进一步降低企业财税负担。(牵头单位:省财政厅;配合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


  (七)降低行政事业性收费。巩固省政府确定的涉企收费清理成果,严格落实国家普遍性降费措施和政府性基金减免政策,完善政府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涉企收费清单,加强涉企收费监督管理,实行清单之外无收费。坚决取缔违规收费项目,畅通企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乱摊派、乱收费等违规行为。(牵头单位:省财政厅;配合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省质监局,省国税局,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


  三、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八)拓展企业融资渠道。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鼓励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挂牌和再融资,支持企业运用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多种债务融资工具在银行间市场直接融资,扩大直接融资规模。支持企业通过公司债及资产证券化、知识产权质押、商标权质押贷款等多种方式,降低融资成本。支持发展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积极开拓债券市场,培育引导私募市场,优化债券审批手续,支持重点企业融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企业兼并重组、化解过剩产能等提供创新型金融服务。(牵头单位:省金融办;配合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工商局,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青海证监局)


  (九)落实差别化信贷政策。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坚持区别对待、有扶有控原则,对钢铁、电解铝、煤炭等行业中有效益、有市场、有竞争力的优质企业不断贷、不抽贷,帮助有前景的企业度过难关。通过调整贷款期限、还款方式等措施,缓解资金周转出现暂时困难但仍具备清偿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大中型企业债务压力。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以及传统产业技改、转型升级、新增优质产能等领域的中长期贷款投入。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诚信经营、发展前景好的中小微企业贷款给予利率优惠,落实无还本续贷、循环贷款等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还款方式,综合运用再贴现、再贷款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资金流向小微企业,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金融办,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


  (十)着力化解金融风险。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成立债权人委员会,对大额风险客户及“特困企业”实施分类名单制管理,共同研究确定增贷、稳贷、减贷、重组等处置措施,做好企业债务处置和风险化解。充分发挥华融昆仑青海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优势,通过盘活重整、坏账核销、债转股、不良资产证券化等多种模式,加快省属出资企业不良资产处置工作。加大对非法金融活动的防控和打击力度,引导资金回流实体经济。充分发挥青海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用,大力推进跨部门信用信息合作共享,对失信企业依法严格限制和约束。(牵头单位:省金融办;配合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工商局,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


  (十一)提高企业资金周转率。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地区探索开展投贷联动业务,为企业提供合理的融资结构和持续的资金支持。依法依规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收缴工作,推进银行保函替代现金形式缴纳保证金,将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上限由5%降为3%。严格落实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推进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工作,提高企业资金使用率。各市州人民政府通过置换债券,对各地拖欠工程款等政府存量债务予以置换;通过出让资产等方式获得的增量资金,优先清偿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建立企业“过桥”资金池,为重点企业提供信贷过桥周转。(牵头单位:省金融办;配合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


  四、降低企业人工成本


  (十二)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阶段性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企业单位公积金缴存部分可根据企业经营状况自行确定,但不得高于12%,不低于5%;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行缴存比例的基础上可下调两个百分点,但不低于5%。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以降低或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恢复缴存或补缴。(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人行西宁中心支行)


  (十三)降低失业、生育、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在继续实施现有降低企业失业保险费政策基础上,将企业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调整为0.5%,企业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生育保险单位缴费费率调整为0.4%,将参加企业工伤保险缴费费率调整为平均0.64%。对凡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并采取多种措施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均按其上年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给予稳岗补贴。(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省财政厅,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


  (十四)降低劳动力自由流动成本。统筹兼顾企业承受能力和保障劳动者最低劳动报酬权益,建立完善最低工资调整机制。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推进居住证制度覆盖全部未落户城镇常住人口,切实保障居住证持有人享有国家规定的各项基本公共服务和办事便利。(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公安厅,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


  五、降低企业生产要素成本


  (十五)降低用能成本。争取在国家层面建立藏区电力普遍服务补偿机制,深入推进输配电价改革。清理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电价附加,取消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降低25%。积极开展电力直接交易,有序扩大覆盖范围,有序缩减发用电计划,提高市场化交易电量的比例。简化企业用户电力增容、减容、暂停、变更等办理手续,缩短办理时限。大力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支持企业与专业节能服务公司签订能源管理合同。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建设绿色工厂,开发绿色低碳产品。积极培育节能环保生产企业、推介节能环保先进技术、推广节能环保装备产品、鼓励企业使用高效节能产品。(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境保护厅,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


  (十六)降低用气成本。坚持价格市场化改革方向,加强天然气输配价格监管,有序放开非居民用气价格监管,积极推进非居民用气市场化交易,完善天然气管理运输价格和销售价格定调价机制,实行大用户直供气的用气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减轻用气企业负担。(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


  (十七)降低用地成本。实行有保有控的产业用地政策,合理确定地价水平,创新企业用地模式,鼓励新增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和分期出让,积极推进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应,工业用地使用者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支持各类投资开发主体参与标准化厂房的建设和运营管理,降低企业用地成本。鼓励新能源企业使用荒山、荒地、荒滩、荒漠化土地等“四荒地”建设光伏等新能源项目。鼓励返乡人员利用“四荒地”和厂矿废弃地、砖瓦窑废弃地、道路改线废弃地、闲置校舍、村庄空闲地等用于创业创新。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也可根据国家西部大开发支持政策确定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牵头单位:省国土资源厅;配合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


  六、有效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十八)清理规范物流收费。2017年底前,全面取消除达坂山隧道收费站外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落实甩挂运输合法装载车辆、重点快递企业过路费减免政策,特别是简化海西地区重点生产企业合法装载车辆高速公路过路通行费减免审批手续。完善重点物流运输企业大宗工业品公路通行费减免优惠办法。贯彻落实对城市配送、农村生产生活物资配送优先给予通行、停车便利等政策。坚决查处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等涉及的乱收费行为,减少执法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杜绝乱罚款、“以罚代管”等行为;清理规范涉及铁路货物运输有关收费,降低收费标准,杜绝乱收费、高收费、多收费,降低物流成本。(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配合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农牧厅、省商务厅,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青藏铁路公司)


  (十九)建设高效物流网络。依托青藏、青新综合交通路网,加快物流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强化西宁、海东、格尔木、德令哈等重点城市物流枢纽功能。推进重点物流园区建立互联互通的物流信息网络,提高物流运行效率。大力推动物流服务先进制造业、商贸流通业进程,在供应链管理环节实现深度合作。鼓励有实力的物流企业承担制造、商贸企业原材料采购及产成品配送等流程,减轻企业现金流压力。支持企业通过“互联网+”高效物流,提升运输效率,降低物流成本。推动2-3个“两业”联动示范点建设,推广城市配送、多式联运、甩挂运输等物流运输新业态,不断扩大甩挂运输、共同配送等先进物流运输组织模式。鼓励城市充分利用骨干道路,分时段、分路段实施城市物流配送,有效减少货物装卸、转运、倒载次数。支持青海交通运输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立健全物流活动数据收集、分析和管理等功能,推进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跨运输方式物流相关信息互联共享。鼓励省级重点物流企业搭建面向中小物流企业的物流信息服务平台,促进货源、车源和物流服务等信息的高效匹配,有效降低运输工具空驶率。搭建铁路、公路、航空等运输服务企业与物流企业沟通平台,实现各得其所、绿色畅行,有效降低物流成本。完善由地方政府、航空公司、机场公司共担航空运行成本的运营机制,在省内各支线机场大力推广“通勤航空+低成本航空”运营新模式,切实降低航空运输成本。(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


  七、鼓励企业内部挖潜增效


  (二十)引导企业管理创新。支持企业完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加大管理创新和机制创新力度,优化运营模式,培育企业家精神和工匠精神,激发职工创新活力,激励挖潜增效。引导企业加强目标成本管理,压缩非生产性经费支出,完善物资管理制度,加大废旧机器、设备、原料、配件等回收利用,清理处置闲置土地和房产,杜绝跑冒滴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降低原材料成本。支持企业充分运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强化营销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依托电子商务拓展市场,提升企业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国资委、省商务厅,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


  (二十一)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推进转型升级降本增效专项行动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动,支持企业加强科技创新,发展智能制造,延伸产业链,促进产品高端化,提升附加值。鼓励企业通过技改优化工艺流程,实行精细化生产,减少能耗和人工、维护成本。深入推进绿色高产高效创建,重点推广优质专用品种和节本降耗、循环利用技术模式,以科学配方、高效养殖降低企业饲养环节成本,不断提高农畜产品精深加工水平。(牵头单位:省科技厅;配合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省农牧厅,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


  (二十二)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加大对各工业园区功能性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力度,加强公共基础设施和服务平台建设,完善产业链、物流链,提高产业发展配套、协作和集约化水平。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对众创空间房租、宽带网络、公共运行费用等给予适当财政补贴。众创空间发生的研发费用,符合规定条件的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对认定为科技型企业的众创空间,省财政科技经费按当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免税额给予10%的补贴,最高补贴200万元。推广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提供公共服务。充分整合优化各类行政执法资源,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保护、质量安全监督等市场监管,有效避免多层多头重复执法,维护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有序推进财税、金融等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资源要素市场化改革,降低供给成本、提高供给效率,优化企业发展环境。(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


  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降低实体经济成本的重要意义,明确职责,主动作为,密切配合,确保各项举措落实到位。各地区、各牵头单位要积极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切实解决政策落实中出现的新问题,于每年6月、12月底前梳理汇总实体经济降成本政策落实情况,书面报送省推进实体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政府督查室将把降低实体经济成本作为重要督查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对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导致政策执行不力、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单位或个人,按有关规定严肃问责。


  本意见自2017年7月21日起施行。实施过程中,国家、省如有新政策出台,按新政策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17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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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6-22
文号:青政[2017]4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

为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办理税收业务,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通知》(税总发[2018]26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编制了《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是指纳税人办理《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二、对《清单》所列办税事项,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通过办税服务厅上门即办、邮寄配送等方式,实现“最多跑一次”。


  三、纳税人可通过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www.he-n-tax.gov.cn/)、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www.hebds.gov.cn/)的办税指南栏目查阅《清单》所列办税事项的报送资料、办理条件、办理时限、办理方式及流程等内容。


  四、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将根据政策变化适时调整《清单》范围,在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官方网站公布。


  五、本公告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xls【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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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3-27
文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继续抵扣事项管理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西宁东川工业园区、青海湖景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消费税有关涉税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现就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事项明确如下: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继续抵扣事项由省国税局核准。


  二、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认证、确认或者稽核比对的,由纳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各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修改后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要求核实无误后,以正式公文形式(附纸质及电子版资料)逐级上报至省国税局。


  三、省国税局每年分批次对上报的资料进行案头复核,并对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信息进行认证、稽核比对,对资料符合条件、稽核比对结果相符的,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所注明或计算的税额。


  四、各地主管国税机关在接收纳税人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时,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五、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2018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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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1-02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海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所需税控设备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西宁东川工业园区、青海湖景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所需税控设备管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23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全面落实。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是税收信息化发展的重要里程碑。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7]31号)要求,积极开展相关工作,进一步加强对我省航信、百旺两家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


  二、广泛宣传,优化服务。各级国税机关推行工作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办税服务厅、国税网站、12366热线、税企QQ群、微信群、印制宣传资料等多种渠道广泛对纳税人进行宣传、讲解,对辖区内增值税纳税人详细告知增值税相关政策及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相关事项,得到纳税人的支持和理解。要全面优化纳税服务,办税服务厅要设立咨询岗,第一时间接待纳税人,负责纳税人的引导、办理各种事项、回答纳税人提出的问题,不断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对于纳税人提出推行电子发票要求的情况,各级国税局要积极与服务单位协调,督促服务单位在接到申请后3-5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或其书面委托的电子发票服务商发售税控专用设备和其他税控设备,确保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工作顺利推行。


  三、建立制度,确保到位。电子发票服务商须到省局进行备案,主管国税机关在核批电子发票时需要纳税人提供技术方案,对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所需的税控服务器和税控盘组等设备的发售、S/N号录入、发行、安装、调试、技术支持等相关事项,按照增值税税控专用设备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各地要建立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税控设备监督管理工作制度,主管国税机关建立“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税控设备监督管理工作台账”(台账样表在省局货劳税处FTP:/货劳税处/税控设备管理)。


  四、建立机制,加强监督。各级主管国税机关要加强对服务单位监督管理工作。一是定期和不定期召开纳税人座谈会,倾听纳税人的意见;二是开展纳税人满意度调查,获取纳税人对纳税服务工作的真实评价;三是多种渠道公开征集纳税人对税控服务单位服务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四是健全纳税人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电话,保障纳税人的举报、投诉权利。健全登记、受理、核实、调查、处理和反馈工作机制。各级国税机关要畅通渠道,多渠道接受纳税人的监督。各市、州、东川工业园区国税局于9月25日前,将本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所需税控设备管理工作落实情况报省局(报送路径FTP:/货劳税处/税控设备管理)。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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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7-07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建工[2018]116号 关于取消建筑劳务企业资质推进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

西宁、海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经济开发区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青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18]10号)精神,推进我省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就业创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劳务企业资质及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要求。从2018年4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一律取消对劳务企业的资质及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建筑劳务企业的资质及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列入建筑市场监管事项。


  所有已取得建筑劳务资质的企业于2018年12月31日前一律按照此通知要求进行专业作业企业网上登记备案。


  鉴于住房城乡建设部尚未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取消建筑劳务企业资质,有出省施工意愿的劳务企业可在青海省住建厅办理相关出省手续。


  二、发展以作业为主的专业作业企业。通过支持具有一定管理能力的班组长组建专业作业企业,推动发展一批防水工、砌筑工、混凝土工、钢筋工、木工等职业(工种)作业为主的专业作业企业。以专业作业企业作为建筑工人的主要载体,逐步实现建筑工人公司化、专业化管理。专业作业企业取得工商登记后,应通过青海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http://jzsc.qhcin.gov.cn/,以下简称“监管平台”)录入企业营业执照相关信息、所从事的主要工种、劳务人员信息、企业法人信息、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由县(区)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备案,并通过监管平台向全社会公布。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通过监管平台选择专业作业企业。


  三、推行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应配备专职或兼职劳务用工管理人员,建立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通过信息化管理手段,登记劳务人员的基本身份信息、培训和技能状况、从业经历、考勤记录、诚信信息、工资结算及支付等情况。专业作业企业要将现场劳务人员的相关资料报施工总承包企业核实、备查。


  四、强化用工管理。全面落实劳动合同制度,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应督促专业作业企业与作业人员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落实企业工资支付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等负总责,对专业作业企业的工资支付负监督责任,对专业作业企业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行为负连带责任。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应根据自身特点,制定相应的劳务作业分包管理与考核制度,建立专业作业企业、人员数据库,根据专业作业企业管理实力、人员技能、施工业绩、诚信履约等关键指标,建立企业内部的专业作业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及风险防范机制。


  五、完善建筑工人培训考核鉴定制度。落实企业培训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制度,采取工学结合、校企合作、师傅带徒弟等方式,对自有工人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推广体验式教育基地建设,确保上岗前掌握应知应会技能,运用信息化技术,开发网上学习培训系统。完善建筑工人职业技能鉴定制度,发展一批建筑工人技能鉴定机构,开展建筑工人技能评价工作。通过制定施工现场技术工人基本配备标准、发布各个技能等级和工种的人工成本信息等方式,引导企业将工资分配向关键技术技能岗位倾斜,调动建筑工人参与培训的积极性。到2020年,建筑业初中级工技能水平以上的建筑工人比例达到30%左右。


  六、加强专业作业企业信用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青海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要求,加强专业作业企业信用管理,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强化评价结果应用,鼓励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参考诚信评价结果择优选择专业作业企业。


  七、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业用工制度改革工作,明确分管领导和负责人员,并按照本通知要求,精心组织实施。请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于4月30日前将所属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备案审核登记人员名单(姓名、单位、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如已有账号的请注明)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业监管处。联系电话:0971-6146181、6145762(传真)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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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3-30
文号:青建工[2018]11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新机构成立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以下简称青海省税务局)于2018年6月15日正式挂牌成立。为确保青海省税务局成立后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有关税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青海省税务局地址为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文化街11号。青海省税务局昆仑路办公区地址为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昆仑路9号。


  二、青海省税务局门户网站地址为http://www.qh-n-tax.gov.cn;青海省网上税务局地址为http://wsbs.qhnsr.gov.cn。


  三、青海省税务局挂牌后启用“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行政、业务印章,以“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名称开展工作,原青海省国家税务局、青海省地方税务局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四、原青海省国家税务局、青海省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权利义务由青海省税务局承继,尚未办结相关事项由青海省税务局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五、原青海省国家税务局、青海省地方税务局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实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对青海省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六、纳税人、缴费人在综合性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税系统可统一办理原国税、地税业务,实行“一厅通办”“一网通办”“主税附加税一次办”。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不再区分国税、地税业务,实现涉税业务“一键咨询”。


  七、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按原规定需要向原国税、地税机关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按规定需要在原国税、地税机关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八、从2018年6月15日起,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继续使用。


  九、从2018年6月15日起,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原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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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6-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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