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新财法税[2019]15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税务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税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扶贫办,各地州市财政局,税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扶贫办:


  为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以下简称财税[2019]22号)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俣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三、财税[2019]22号文件对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作出的相关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9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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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7-08
文号:新财法税[2019]1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新机6286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

各地、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生产建设兵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2月21日联合印发的《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自治区医疗保障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联合制定了《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0年3月9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要求,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根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提出以下意见。


  一、自2020年2月起,各统筹地区可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二、原则上,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实施减征;吐鲁番市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为3个月,暂不实施减征。


  三、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缓缴政策可继续执行,缓缴期间不影响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和利息。


  四、各统筹地区要持续完善经办管理服务,优化办事流程,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实施减征和缓缴不能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


  五、各统筹地区要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做好统计监测,跟踪分析基金运行情况,采取切实管用的措施,管控制度运行风险,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减征产生的统筹基金收支缺口,由统筹地区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弥补,并做好2020年基金预算调整。


  各统筹地区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政策落地。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业务经办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预算调整和基金拔付工作,税务部门要做好已划转单位的征缴工作。相关部门要加强协同,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医疗保障各项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重要情况及时报告。疫情结束后做好政策落实的总结评估,并报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厅、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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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09
文号:新机628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调整纳税人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减轻纳税人负担,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等有关规定,现就纳税人财务报表报送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送内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纳税人无论有无应税收入、所得和其他应税项目,是否在减免税期间,均应按照相应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要求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上报主管税务机关。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管理的纳税人可不报送。纳税人应当事先依照执行的会计准则或制度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分季度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定期向税务机关报送。


  (二)纳税人应按照自身所执行的会计准则或制度,结合行业的不同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应的财务报表,具体为:


  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


  (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中,尚未执行新金融准则和新收入准则的纳税人:


  《资产负债表(适用于尚未执行新金融准则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


  《利润表(适用于尚未执行新金融准则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


  《现金流量表(适用于尚未执行新金融准则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适用于尚未执行新金融准则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留存备查)


  《企业会计准则附注》(留存备查)


  (2)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中,已执行新金融准则或新收入准则的纳税人:


  《资产负债表(适用于已执行新金融准则或新收入准则的企业)》


  《利润表(适用于已执行新金融准则或新收入准则的企业)》


  《现金流量表(适用于已执行新金融准则或新收入准则的企业)》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适用于已执行新金融准则或新收入准则的企业)》(留存备查)


  《企业会计准则附注》(留存备查)


  (3)已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与新收入准则的金融企业纳税人:


  《资产负债表(适用于已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与新收入准则的金融企业)》


  《利润表(适用于已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与新收入准则的金融企业)》


  《现金流量表(适用于已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与新收入准则的金融企业)》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适用于已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与新收入准则的金融企业)》(留存备查)


  《企业会计准则附注》(留存备查)


  (4)已执行其他新企业准则但尚未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金融企业纳税人(根据企业具体行业报送):


  《资产负债表(适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商业银行)》


  《利润表(适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商业银行)》


  《现金流量表(适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商业银行)》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适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商业银行)》(留存备查)


  《资产负债表(适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保险公司)》


  《利润表(适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保险公司)》


  《现金流量表(适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保险公司)》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适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保险公司)》(留存备查)


  《资产负债表(适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证券公司)》


  《利润表(适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证券公司)》


  《现金流量表(适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证券公司)》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适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证券公司)》(留存备查)


  《企业会计准则附注》(留存备查)


  2.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


  (1)《资产负债表(适用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


  (2)《利润表_月报(适用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季度报送时使用)


  (3)《利润表_年报(适用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


  (4)《现金流量表_月报(适用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季度报送时使用)


  (5)《现金流量表_年报(适用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


  3.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


  (1)《资产负债表(适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


  (2)《利润表(适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


  (3)《现金流量表(适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


  (4)《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适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留存备查)


  (5)《企业会计制度附注》(留存备查)


  4.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纳税人:


  (1)《资产负债表(适用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单位)》(除彩票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国有林场和苗圃外的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单位)


  (2)《资产负债表(适用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彩票机构)》(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彩票机构)


  (3)《资产负债表(适用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4)《资产负债表(适用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国有林场和苗圃)》(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国有林场和苗圃)


  (5)《收入费用表_月报(适用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单位)》(“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中报送期限为季报的纳税人)


  (6)《收入费用表_年报(适用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单位)》(“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中报送期限为年报的纳税人)


  (7)《净资产变动表(适用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单位)》(留存备查)


  (8)《现金流量表(适用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单位)》(留存备查)


  5.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纳税人:


  (1)《资产负债表(适用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组织)》(留存备查)


  (2)《业务活动表(适用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组织)》(留存备查)


  (3)《现金流量表_年报(适用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组织)》(留存备查)


  6.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的纳税人:


  (1)《资产负债表(适用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的单位)》(留存备查)


  (2)《盈余及盈余分配表(适用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的单位)》(留存备查)


  (3)《成员权益变动表(适用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的单位)》(留存备查)


  7.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纳税人:


  (1)《资产负债表(适用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单位)(留存备查)


  (2)《收益及收益分配表(适用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单位)》(留存备查)


  8.执行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的纳税人:


  (1)《资产负债表(适用执行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的单位)》(留存备查)


  (2)《应税所得表(适用执行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的单位)》(留存备查)


  (3)《留存利润表(适用执行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的单位)》(留存备查)


  9.执行工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


  (1)《资产负债表(适用执行工会会计制度的企业)》(留存备查)


  (2)《收入支出表(适用执行工会会计制度的企业)》(留存备查)


  (3)《往来款项明细表(适用执行工会会计制度的企业)》(留存备查)


  (4)《经费收缴情况表(适用执行工会会计制度的企业)》(留存备查)


  10.按照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等要求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全国千户集团总部:


  (1)《合并利润表》


  (2)《合并现金流量表》


  (3)《合并资产负债表》


  (4)《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5)《企业会计准则附注》


  二、报送期限


  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间为按季度和年度报送,纳税人应按照以下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一)纳税人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表时,其财务报表的申报期限与增值税、消费税或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的申报期限相同。


  (二)纳税人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时,其财务报表的申报期限与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的申报期限相同。


  三、报送方式


  纳税人应选取以下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一)使用网上申报方式的纳税人,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向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二)未采用网上申报方式的纳税人,可以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报送,也可以按规定采取邮寄或者其他方式办理报送事项。


  四、其他事项


  (一)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进行财务会计制度的备案,其所适用的财务会计制度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二)全国千户集团及其成员企业、新疆列名大企业及其成员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全国千户集团及其成员企业纳税申报时附报财务会计报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7号)文件执行财务会计报表报送工作。


  (三)非独立核算纳税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增值税或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的纳税人,如未编制财务报表的,暂不进行财务制度备案和财务报表报送。


  (四)国家税务总局对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公告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202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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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28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税务局关于博州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政策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现将《关于印发<博州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方案>的通知》(博州医保发[2020]4号)相关政策内容公布如下。


  一、减征标准:自2020年2月起,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从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共5个月。减征期间单位在职职工执行4.75%的缴费比例,退休职工执行4.5%的缴费比例,灵活就业人员统筹缴费执行4.5%的缴费比例。2月份已按原政策缴费的单位,对多缴部分予以退费。


  二、减征范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机关事业、各类企业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统筹缴费部分。


  三、从2020年2月起,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可延长缴纳时限,通过书面提交申请方式确定缓缴及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满办理补缴,缓缴期间免收利息和滞纳金,缓缴期间不影响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四、减征缓缴期间参保单位要按月做好人员增减变化申报,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义务,按时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确保参保人员正常享受待遇。


  五、医保、税务部门按规定统一调整信息系统,确保实施减征和缓缴不影响参保人员当期待遇和个人权益,不影响参保单位正常申报和缴费。


国家税务总局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税务局

2020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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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21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师市医保发[2020]4号 国家税务总局图木舒克税务局关于第三师图木舒克市阶段性减征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师市各团场(街道)社会事务办、社保所,工业园区、各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有序推进复工复产的决策部署,按照自治区、兵团党委的具体安排,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兵团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要求,经研究,现决定对师市医疗保险费实行减征政策,具体如下:


  一、减征范围


  参加师市医疗保险的各类企业。


  二、减征幅度


  师市各类减征范围内的参保企业单位缴费费率由8%减为4%。


  三、执行时间


  师市医疗保险费减征执行时间为:2020年2月至6月(如2月已缴费的向后顺延,以此类推),共计5个月。


  四、工作要求


  一是各社保经办机构,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优化经办流程,减征不再单独申报。督导参保单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


  二是社保经办机构加强医保基金管理,做好统计监测,跟踪分析基金运行情况,严控运行风险,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


  三是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减征情况,做好2020年基金预算调整。


  四是社保经办机构要及时安排调整完善信息系统,确保实施减征不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不影响参保单位正常申报和缴费。


第三师图木舒克市医疗保障局

第三师图木舒克市财政局

第三师图木舒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图木舒克税务局

2020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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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21
文号:师市医保发[2020]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邮寄申报的通告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的规定,现就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邮寄申报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邮寄申报的适用范围


  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辖区范围内,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第三条规定的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不方便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可以通过邮寄申报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申报。


  二、邮寄申报的接收税务机关


  为方便纳税人办理相关涉税业务,新疆税务局确认以下4家税务局为接收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的指定税务机关,选择邮寄申报方式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将申报表等资料寄送到下述任何一家税务机关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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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邮寄申报的报送资料


  纳税人选择办理邮寄申报方式办理年度汇算的,应报送纳税申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一式两份):


  (一)纳税人仅取得境内综合所得的,应根据规定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简易版)》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问答版)》。


  纳税人取得境外综合所得的,应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及《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


  (二)纳税人选择在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三)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商业健康保险的,需附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四)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需附报《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五)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


  (六)纳税人重要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需要报送《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纳税人可通过下列方式获取相关办税指南和申报表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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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邮寄申报日期的确认


  需要通过邮寄申报方式办理2019年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的纳税人,请于2020年6月30日前将申报资料以国内特快专递方式邮寄给指定的受理邮寄申报的税务机关。邮寄申报日期以邮政部门收寄邮戳日期为准。


  五、邮寄收据留存


  纳税人应索取并留存邮寄回执收据,该回执收据作为邮寄申报的凭据,备以查核。


  六、年度汇算的退税、补税


  邮寄申报后涉及年度汇算应补税或者退税的,纳税人应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网上办理或者到汇算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s://etax.chinatax.gov.cn;个人所得税APP可以从官网下载或扫描以下二维码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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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注意事项


  (一)为便利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的网络办税渠道。纳税人可优先通过网上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对通过邮寄方式办理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无法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纳税人需逐项填写相关信息。


  (二)填报信息时,纳税人需认真阅读填表说明,仔细填写及核对,确保真实、准确、完整。申报表资料不全,申报表填写不清晰、不完整或者逻辑错误的,税务机关将不予受理并通知纳税人。为提高辨识度,寄送的申报表,建议使用电脑填报并打印、签字。


  (三)纳税人需在申报表上准确填写中国境内有效联系手机号码、能够接收信件的有效通讯地址等关键信息,以便税务机关能够准确寄送申报受理回执,沟通纳税申报事宜。


  请纳税人合理安排邮寄申报办税时间,如有疑问,可登陆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公众服务栏目、新疆税务微信公众号个税专栏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务机关将竭诚为您服务,感谢您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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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3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为全面落实个人所得税改革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规定,现将我区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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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2020年3月30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发布了《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就《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规定,目前全区取得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在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时,没有全区统一的应税所得率,不利于全区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为进一步落实个人所得税减税政策,支持全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规范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结合全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本公告确定了全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将国家扶持的农、林、牧、渔业从商业中单独分出来,适用较低的标准。将医疗、美容业从服务中调整出来,适度提高应税所得率,工业、商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服务业统一按10%的应税所得率执行,将房地产开发业并入到其他行业,按12%的应税所得率执行。


  三、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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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3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暂停互联网税收业务服务的通告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为进一步提升纳税人、缴费人纳税缴费服务体验,加强系统运行保障,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将于2020年4月25日0时至27日8时开展互联网业务网络升级改造工作。届时涉及互联网税收业务暂停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暂停办理业务范围


  新疆电子税务局(含手机APP)、自助办税终端、自然人扣缴客户端、新疆税务微信公众号、出口退税系统网上申报、社会保险费缴费、邮政代征等系统所有业务暂停办理。


  部分暂停办理业务范围:


  (一)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的发票勾选认证、成品油购进数据选择、进项发票查询、海关缴款书采集及勾选功能。纳税人自开发票功能不受影响(使用离线开票方式)。


  (二)发票查验平台的本地查询功能。增值税发票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进行查验。(域名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


  (三)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ITS)的纳税记录开具、申报收入查询、申诉记录查询功能无法使用,其他功能不受影响。


  二、正常办理业务的渠道


  全区各级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含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及其他部门的办税场所)正常办理业务(社会保险费业务除外)。


  三、业务办理提醒


  (一)本月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期限调整为2020年4月24日,请相关单位提前安排相关业务办理。


  (二)敬请广大纳税人、缴费人合理安排业务办理时间,提前办理相关事项,紧急业务可以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


  (三)暂停互联网税收业务服务期间,广大纳税人、缴费人如有疑问,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者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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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4-17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调整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进一步完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政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植物油、酒及酒精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用《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文件印发)第四条第一项中的“成本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二、对采取“成本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试点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于每年的2月15日前,根据试点纳税人上年实际对已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纳税调整,重新核定上一年度的农产品耗用率,作为本年度农产品耗用率。


  三、本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第四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将制糖行业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2号)第五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第一条第一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将番茄酱加工行业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第七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2020年5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调整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解读


  一、关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方法调整


  为准确有效反映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核定扣除试点行业农产品实际耗用情况,规范全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管理,优化进项税额核定方法,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决定,对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植物油、酒及酒精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核定扣除方法由原“投入产出法”变更为“成本法”。


  二、关于农产品耗用率的调整


  每年的2月15日前,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试点纳税人上年实际对已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纳税调整,重新核定上一年度的农产品耗用率,并作为本年度的农产品耗用率。


  三、关于公告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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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5-2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规范实名办税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切实优化纳税服务、减轻办税负担、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我区实名办税有序开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名办税含义


  实名办税,是指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前,对其办税人员的实名信息,进行采集和验证的制度。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再次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时,不再提供登记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


  二、实名办税适用范围


  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办税人员需要进行实名信息采集、验证,才能办理本公告所规定的涉税事项。办税人员包括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人(以下统称“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员、领票人、税务代理人。


  以下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免予实名信息采集:


  (一)国家税务总局千户集团企业名册纳税人;


  (二)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纳税人。


  若前款规定的纳税人被列入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税收违法“黑名单”或风险等级较高的纳税人名单,则其法定代表人必须进行实名信息采集。


  三、实名办税涉税事项范围


  (一)确认、变更、注销纳税人登记信息;


  (二)核定发票票种;


  (三)领用、代开发票业务;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五)税控设备初始发行;


  (六)办理退税业务;


  (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


  (八)按照规定应提供纳税人登记证件、办税人员身份证件方可办理的涉税事项;


  (九)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涉税事项。


  四、实名办税业务流程


  (一)实名信息采集


  1.纳税人在首次办理涉税事项前,税务机关对其办税人员进行实名信息采集,并记录其与纳税人的关联关系。


  2.税务机关采集的实名信息包括:姓名、人像信息、身份证件类型及证件所含其他信息、移动电话号码等基本信息。


  3.身份证件类型包括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公民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4.税务机关可以自行采集(包括现场采集和互联网采集)办税人员实名信息,也可以通过与外部门(仅限政府部门)信息共享,获取已采集的实名信息。


  5.报送资料(现场采集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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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信息变更


  办税人员关联关系未发生变化,但其身份证件信息、手机号码等实名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办税人员为法定代表人的,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登记机关登记信息的变化情况,更改该法定代表人的实名信息。已在外部门变更实名信息的,税务机关可以通过信息共享,获取其变更后的实名信息。


  (二)实名信息验证


  实名信息验证采取“刷脸验证”方式。“刷脸验证”是指将实时人像信息、身份证件信息直接或间接与国家人口库身份信息进行比对,验证办税人员实名信息真实性的验证方式。税务机关采集办税人员实名信息时,即时完成身份信息验证。


  通过信息共享方式获取外部门实名信息,如果缺少人像信息的,应当在首次进行身份信息验证时,保存其实时人像信息,对于验证不通过的应进行实名信息重采。


  (三)实名事项办理


  实名事项办理方式分为互联网办理和现场办理。办税人员办理实名事项时,需通过“刷脸验证”方式进行实名验证,验证通过后方可办理,并保存其实名办税行为记录。


  五、实名关联关系维护


  (一)纳税人申请变更其与办税人员的关联关系


  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其与办税人员(不含法定代表人)关联关系的,税务机关应同步办理税务登记信息变更。


  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其与法定代表人关联关系的,税务机关应根据登记机关登记信息的变化情况,更改纳税人与该法定代表人的关联关系,并同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


  (二)办税人员申请解除其与纳税人的关联关系


  1.对于办税人员(不含法定代表人)因离职或身份信息被冒用等向税务机关申请解除其与纳税人关联关系且要求变更核心征管系统内信息的,应当提交个人声明(附件1)等资料,税务机关应同步删除该纳税人税务登记表或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中办税人员信息,删除前办税人员仅有一人的,用该纳税人法定代表人相关信息予以替换,打印《信息变更确认表》(附件2)交申请人员签字确认。


  2.对于主张身份证件被冒用于登记注册的法定代表人,税务机关根据登记机关登记信息的变化情况,更改该法定代表人与纳税人的关联关系。


  3.税务机关应当将申请人员签字确认后的《信息变更确认表》送达至纳税人(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登记为法定代表人的纳税人、已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或非正常注销的纳税人、已注销的纳税人除外),并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对纳税人进行处理。


  4.解除关联关系需提供资料


  (1)办税人员已离职或已解除代理关系的,申请人员需提供以下资料:


  ①个人声明;


  ②身份证原件(查验)。


  (2)纳税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领票人身份证被冒用的,申请人员需提供以下资料:


  ①个人声明;


  ②身份证原件(查验);


  ③接报案回执。


  (3)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身份证被冒用的,申请人员需提供以下资料:


  身份证原件(查验)。


  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税务机关依法采集、验证、使用和管理办税人员的实名信息,并承担信息保密义务。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第3号修订)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个人声明.doc


  2.信息变更确认表.doc【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2020年6月30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规范实名办税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切实优化纳税服务、减轻办税负担、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我区实名办税有序开展,制定本公告。


  二、制定目的


  自2017年在全疆范围内推行实名办税制度以来,有效提高了纳税人税法遵从意识,方便纳税人便捷办税,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取得了良好效果。通过再次规范实名办税制度,能够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降低纳税人的办税风险,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提升办税人员对个人信息及信用的重视程度,促进征信体系建设,不断提高全区税务系统税收征管质量和纳税服务水平。


  三、《公告》主要内容解读


  (一)实名办税含义。实名办税,是指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前,对其办税人员的实名信息,进行采集和验证的制度。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再次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时,不再提供登记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


  (二)实名办税适用范围。办税人员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办理实名办税涉税事项时,适用公告的相关规定。


  (三)实名办税涉税事项范围。包括确认、变更、注销纳税人登记信息、核定发票票种、领用、代开发票业务、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按照规定应提供纳税人登记证件、办税人员身份证件方可办理的涉税事项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涉税事项。


  (四)实名信息采集内容包括:姓名、人像信息、身份证件类型及证件所含其他信息、移动电话号码。同时,公告明确了身份证件的范围,包括: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公民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五)实名信息采集方式。公告明确,实名信息采集包括税务机关自行采集(包括现场采集和互联网采集)和与外部门(仅限政府部门)信息共享方式采集。


  (六)身份信息验证采取“刷脸验证”方式。税务机关采集办税人员实名信息时,即时完成身份信息验证。通过信息共享方式获取外部门实名信息,如果缺少人像信息的,应当在首次进行身份信息验证时,保存其实时人像信息,对于验证不通过的应进行实名信息重采。


  (七)实名事项办理方式分为互联网办理和现场办理。办税人员办理实名事项时,需通过“刷脸验证”方式进行实名验证,验证通过后方可办理,并保存其实名办税行为记录。


  (八)纳税人申请变更其与办税人员的关联关系时,税务机关可按规定程序进行变更;办税人员申请解除其与纳税人的关联关系时,应提交《个人声明》等资料,税务机关同步删除相关信息后,打印《信息变更确认表》交申请人员签字确认。


  四、《公告》执行时间


  目前,新疆税务局已完成全区实名办税系统的优化升级以及电子税务局的改造工作,为了更加便利纳税人办税,有效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故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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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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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兵团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印发《兵团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石河子、阿拉尔、五家渠、图木舒克、北屯、铁门关、双河、可克达拉、昆玉税务局: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制定的《兵团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实施办法》,已经兵团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兵团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2020年7月6日



兵团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应对风险、渡过难关,减轻企业和低收入参保人员今年的缴费负担,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要求,现就兵团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一、兵团免征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


  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兵团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


  四、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继续参照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和缓缴政策。


  五、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自治区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六、各师市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减免范围、减免时限和划型标准执行,确保各项措施准确落实到位,不得突破政策要求,不得自行出台其他减收增支政策。兵团将统筹考虑今年减免政策等因素,按程序调整2020年社保基金收支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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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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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新人社发[2020]20号 新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印发《自治区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


  为进一步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应对风险、渡过难关,减轻企业和低收入参保人员今年的缴费负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税务局根据国家要求,制定了《自治区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新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新疆自治区财政厅

新疆自治区税务局

2020年7月6日



自治区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应对风险、渡过难关,减轻企业和低收入参保人员今年的缴费负担,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要求,现就自治区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一、自治区免征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


  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自治区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


  四、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继续参照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和缓缴政策。


  五、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自治区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六、各地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减免范围、减免时限和划型标准执行,确保各项措施准确落实到位,不得突破政策要求,不得自行出台其他减收增支政策。自治区将统筹考虑今年减免政策等因素,按程序调整2020年社保基金收支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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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7-06
文号:新人社发[2020]2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延长2020年8月份纳税申报期限的通告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关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全力做好全区疫情防控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任务,并考虑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古尔邦节放假安排,便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统称“纳税人”)统筹办理纳税申报事项,经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决定延长我区2020年8月份纳税申报期限,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全区8月申报期限延长至8月28日。对按次申报的纳税人,因疫情原因不能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延期办理。


  二、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期限延长后,因疫情影响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申报可通过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邮寄、传真方式提交申请,上述方式无法实现的,可由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通过本人名下手机以短信、微信形式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依法预缴税款,税务机关可采取容缺方式按法定程序进行核准,纳税人应在影响正常申报因素解除后5个工作日内补交资料,延期申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9月15日。


  三、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因疫情影响造成较大损失,无力缴纳当月应缴税款,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于8月28日前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3个月。纳税人可通过新疆电子税务局邮寄、传真方式提交申请,若上述方式无法实现的,可由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通过本人名下手机以短信、微信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集中统一受理后,以代办转报方式报至自治区税务局办理,税务机关可采取容缺方式按法定程序进行核准,纳税人应予影响正常申报因素解除后5个工作日内补交资料。


  四、为了切实加强您的安全防护,请您办理业务时尽量选择新疆税务局电子税务局、新疆税务手机APP、新疆税务微信公众号、微信小程序等网络途径办理,减少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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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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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新人社发[2020]2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中央驻疆各单位,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22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就我区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时间


  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的范围为2019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含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


  离休人员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退休后照发本人原标准工资的老工人,不列入本次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


  调整时间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定额调整


  凡符合2020年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55元。


  (二)挂钩调整


  1.按缴费年限调整。缴费年限15年以内的,每年按1元增加;缴费年限16年至30年的,每年按2元增加;缴费年限超过30年的,从第31年起,每年按4元增加。缴费年限是指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累计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统一增加15元。


  2.按基本养老金基数进行调整。按本人2019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每月增加1.5%(四舍五入到元)。


  (三)倾斜调整


  对70周岁及以上高龄退休人员和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等群体予以倾斜。


  1.2019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至74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20元;年满75周岁至79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发4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发60元。2020年1月1日后,年满70周岁,从到龄之月起,企业退休人员按2017年企业累加的高龄倾斜标准执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机关事业累计的高龄倾斜标准执行。


  2.考虑艰苦边远地区因素调整:二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发10元;三、四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发20元;五、六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发40元。


  3.企业退休人员中原军队转业干部基本养老金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月水平达不到2020年自治区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按平均水平计发。


  三、资金来源


  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自治区财政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予以适当补助,不足部分由各地财政予以补助。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四、工作要求


  今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打赢精准脱贫攻坚战、实现“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一项重要举措,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对广大退休人员的真切关怀,直接关系广大退休人员切身利益。各地人社、财政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按照自治区统一部署和要求,全力以赴抓好落实,务必在2020年7月31日前将调整增加的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并于2020年8月15日前将调整落实情况汇总报送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联系人:艾沙江·艾贝保


  联系电话(传真):0991-3689715


  电子邮箱:115152507@qq.com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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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7-08
文号:新人社发[2020]2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7号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自治区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及减免税办法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自治区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及减免税办法的决定》已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0年9月19日通过,现予公布,本决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同步实施。


  特此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9月19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自治区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及减免税办法的决定


(2020年9月1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为了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以下简称资源税法),综合考虑自治区应税资源的品位、开采条件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情况,对自治区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及减免税办法作如下决定:


  一、资源税法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资源税税目,具体适用税率按照本决定所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二、资源税法规定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六个资源税税目:地热、石灰岩、矿泉水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砂石、其他粘土、天然卤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意外事故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自造成损失当月起12个月内减征50%资源税;


  (二)纳税人开采伴生矿,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伴生矿矿产品减征30%资源税;


  (三)纳税人开采尾矿,免征资源税。


  纳税人符合前款规定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并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自然灾害、不可抗力造成的意外事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认定,伴生矿、尾矿由州、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认定。


  四、税务机关与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工作配合机制。根据工作需要,税务机关可以要求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部门提供伴生矿、尾矿、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证明材料以及与减免税相关的其他信息,相关部门应当在税务部门送达书面函件的十五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本决定与资源税法同步实施。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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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9-19
文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7号公告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征收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的公告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64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137号)、《财政部关于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18]147号)等文件规定,现就我区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以下简称风险准备金)有关征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范围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汽、柴油的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为风险准备金缴纳义务人。


  二、缴纳义务人应当按照《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向注册登记地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申报《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申报表》并缴纳风险准备金,并对全部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缴纳义务人申报风险准备金时,主动提供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的相应调价窗口期的征收标准。


  缴纳义务人有两个及以上从事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缴纳,并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以及其他中央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应当缴纳的风险准备金,在总机构所在地汇总缴纳,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三、缴纳义务人原则上按季申报缴纳风险准备金。按季缴纳确有困难的,可按年缴纳。按季缴纳的,缴纳义务人应当于季度终了2个月内申报并缴纳应缴费款;按年度缴纳的,应当于次年2月底前申报缴纳应缴费款。次年3月底前,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缴纳义务人申报的汽油、柴油实际销售数量,开展风险准备金汇算清缴工作。


  2020年度一、二季度应缴的风险准备金应在2020年10月底前完成申报、缴纳。


  四、缴纳义务人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或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子税务局(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办理风险准备金申报缴纳事宜。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2020年9月22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征收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关于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的征收范围等规定


  本公告明确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范围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汽、柴油的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为风险准备金缴纳义务人,需向注册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风险准备金。


  本公告对满足汇总缴纳条件的企业如何进行申报进行了明确。缴纳义务人有两个及以上从事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缴纳,并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二、关于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的征收期限


  本公告明确了风险准备金征收期限的一般性规定,缴纳义务人原则上按季申报缴纳风险准备金。按季缴纳确有困难的,可按年缴纳。按季缴纳的,缴纳义务人应当于季度终了2个月内申报并缴纳应缴费款,按年度缴纳的,应当于次年2月底前申报缴纳应缴费款。同时明确2020年度一、二季度应缴的风险准备金应在2020年10月底前完成申报、缴纳。


  三、关于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的办理渠道


  本公告明确了申报缴纳风险准备金的办理渠道。缴纳义务人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或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子税务局(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办理风险准备金申报缴纳事宜。


  四、关于公告施行时间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工作要求,为按时在2020年10月底前完成一、二季度应缴的风险准备金申报缴纳,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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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9-22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企业和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的部署和要求,自2020年11月1日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范围内的企业和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自2020年11月1日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范围内企业和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二、征收方式及征收期限


  采取“人社、医保核定,税务征收”模式,由人社、医保部门核定缴费金额,税务部门按照核定金额进行征收。


  企业应于每月25日前,向税务部门缴纳当月费款。其中,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政策规定代扣代缴。


  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原则上参照企业征收期限缴纳费款,具体期限按照各险种统筹区政策执行。


  三、缴费渠道


  企业可以通过税务部门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单位社保费管理客户端、设在政务大厅或社保经办服务大厅的征收窗口、签约银行实时扣款及批量扣费等渠道缴费。


  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原则上维持原有缴费方式和代收渠道不变,大力推广通过社会保障卡缴纳社会保险费。可以通过税务部门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微信小程序、支付宝小程序、税务手机APP、设在政务大厅或社保经办服务大厅的征收窗口、商业银行端(包括网上银行、手机银行、银行柜面、POS机等)等途径和方式进行多元化申报缴费。


  已委托商业银行代扣社会保险费的,原代扣协议继续有效,划扣主体变更为税务部门。


  四、其他事项


  由于相关部门需联合对申报缴费系统进行升级,2020年11月的企业和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缴费业务自11月10日起全面恢复办理,请缴费人在11月30日前向税务部门办理当月缴费。


  企业和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征收职责划转后,社保(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待遇发放等业务,继续做好企业和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阶段性减免缓政策落实工作。缴费人在办理参保登记、费额核定、权益记录、待遇发放等相关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社保部门12333服务热线咨询。缴费人在办理缴费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税务部门12366服务热线咨询。


  本公告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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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0-23
文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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