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规范实名办税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优化纳税服务,促进税法遵从,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等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决定联合开展实名办税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名办税的含义


  实名办税是对纳税人的办税人员身份确认的制度。办税人员在办理涉税事项时提供有效个人身份证明,税务机关采集、核实、确认其身份信息后,办理涉税事项。实名办税业务包含实名认证和实名办税。


  本公告所称办税人员包括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办税员、税务代理人和经授权的其他人员。


  二、实名办税适用范围


  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办税人员需要进行实名认证才能实名办理本公告所规定的涉税事项。


  实名认证为全疆通办业务,办税人员可选择在新疆国税局或新疆地税局任何一个办税服务厅办理。


  以下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免予实名认证:


  (一)国家税务总局千户集团企业名册纳税人;


  (二)纳税信用等级为A的纳税人;


  (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


  三、实名办税业务范围


  (一)确认、变更和注销纳税主体登记信息;


  (二)核定、领用和代开发票业务;


  (三)开具税收证明;


  (四)领用、变更和注销税务CA数字证书;


  (五)报告、报验和反馈跨区域涉税事项;


  (六)办理一般退税;


  (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


  (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涉税事项。


  四、实名办税业务所需资料


  办税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本人电话号码。


  委托实名认证还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影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和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件原件。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需要提供业务委托协议原件,相关从业人员的身份证件原件、本人电话号码、专业资格证书原件。


  办税人员完成实名认证后,原件归还。


  有效身份证件包括:


  (一)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三)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四)外国公民护照。


  五、实名办税业务流程


  (一)实名认证


  办税人员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时,需要进行实名认证。


  (二)实名办税


  完成实名认证的办税人员,通过人像实景比对,便可办理本公告第三条列明的事项。


  (三)关联纳税主体确认


  办税人员在实名认证和实名办税时,需对本人和相关联的纳税主体通过短信验证方式进行确认。


  六、实名办税业务时限


  2018年1月1 日起,办理本公告第三条列明的涉税事项需要实名认证和实名办税。


  七、其他事项


  (一)办税人员变更或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授权代理行为到期或终止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税务机关依法采集、使用和管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并承担信息保密义务。


  (三)税务机关在采集、核实和确认办税人员身份信息时,办税人员应配合提供有效证件和真实身份信息。办税人员拒绝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冒用他人证件,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证件,税务机关将暂停办理相关涉税事项,并依法提交有关部门处理。


  (四)纳税人是否实名认证,将影响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及信用积分。


  本公告自2018年1月1 日起施行。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废止。


  特此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7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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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11-28
文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新政发[2018]19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调整后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8年3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我区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区最低工资标准按区域划分为四档,各档标准及适用区域详见附表1和附表2。


  二、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两种形式。


  一是含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以下简称“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分四个档次,即1820元、1620元、1540元、1460元(见附表1)。


  二是不含“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也分为四个档次,即1441元、1241元、1161元、1081元(见附表1)。


  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按每月21.75天、每天8小时进行折算。


  三、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18.2元、16.2元、15.4元、14.6元(含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见附表2)。


  四、在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当地含“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并按规定对个人应缴纳的“三险一金”代扣代缴,劳动者实得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不含“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五、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以下项目: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六、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本通知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七、本标准适用于我区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通知标准执行。


  八、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调整后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要坚决进行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附表:


  1.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2.调整后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附表1:


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单位: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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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调整后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单位:元/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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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3-06
文号:新政发[2018]1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新工商企登[2016]12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外商投资审批制度改革后我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指导意见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乌鲁木齐市、喀什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局机关各行政处室:


  为做好外商投资审批制度改革后我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法决定》)和工商总局下发《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后有关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6]189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经2016年12月13日2016年度第3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下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外商投资法律修订实施的重要意义


  《修法决定》是我国在探索建立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的过程中,对外商投资管理体制进行的一次重大变革,是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客观要求。将不涉及特别管理措施的审批事项修改为备案管理,充分体现了政府部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方向,是当前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持续改善营商环境的内在要求。工商部门直接受理不涉及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登记申请,是在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的攻坚阶段对工商部门提出的新任务、新挑战。各级工商部门要高度重视《修法决定》的重要性,全面贯彻落实《修法决定》,以“外资登记无小事”的工作态度和责任心,认真做好外商投资审批制度改革后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


  二、统一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


  (一)关于登记管辖。经国家工商总局授权的自治区工商局、伊犁州、乌鲁木齐市、喀什地区工商局及伊犁州工商局霍尔果斯分局,是我区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外资被授权局”)。


  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设立、变更(备案)和注销登记时,登记申请不涉及特别管理措施的,原则上实行属地管辖,由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最基层一级外资被授权局负责办理;涉及特别管理措施的,原则上继续执行级别管辖原则,即若经商务部批准的,由国家工商总局登记或总局授权登记;若经自治区或地市级商务部门审批的,则由同级外资被授局负责办理。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办理设立、变更(备案)和注销登记时,由自治区或设区的市(地)级外资被授局负责办理。


  (二)关于登记与审批(事前备案)。外资被授权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和注销登记时,登记申请不涉及特别管理措施的,直接依法办理登记注册,无需收取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备案文件;涉及特别管理措施的,外资被授权局应当收取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方可办理登记注册。


  (三)关于法律适用。根据《修法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管理遵循以下法律适用原则:“外资三法”和“台胞投资法”有规定的,执行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上述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其他规定。


  (四)关于经营范围


  1.关于不涉及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


  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不涉及特别管理措施,但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下同)鼓励类项目的,外资被授权局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予以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不涉及特别管理措施,但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允许类项目的,外资被授权局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予以登记;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没有规定的新兴行业,可以参考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予以登记。


  2.关于涉及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涉及特别管理措施的,外资被授权局按照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予以登记。


  (五)关于经营期限。不涉及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由外资被授权局根据该企业的章程载明的经营期限予以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涉及特别管理措施的,外资被授权局按照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载明的经营期限予以登记。


  (六)关于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比例。外资被授权局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时,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87]第38号)的规定,执行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比例的相关规定。


  (七)关于章程。外资被授权局应当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章程进行形式审查,对于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做相应修改。


  (八)关于登记程序。各外资被授权局要严格执行企业登记管理的程序性规定,依法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伊犁州、喀什地区外资被授权局应当根据内外资企业一致的原则,依法履行审查责任,切实保障登记程序的规范和审查标准的统一。


  (九)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外商投资审批制度改革后,外资被授权局仍继续直接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特许经营除外)。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从事商业零售且为特许经营的,外资被授权局办理登记时需收取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十)关于其他规则。


  1.关于新旧制度的衔接。在2016年10月1日前,申请人已经取得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但在2016年10月1日后向外资被授权局申请登记注册的,外资被授权局仍按照原“外资三法”和“台胞投资法”的规定办理。


  2.关于内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内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属于外资并购形式,外资被授权局办理登记时,依法收取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且原外商投资企业涉及特别管理措施的,外资被授权局办理登记时,依法收取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原外商投资企业不涉及特别管理措施的,外资被授权局直接登记,无需收取商务主管部门的备案文件。


  4.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登记注册。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被投资公司属于内资企业。被投资公司经营范围为《外资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或者允许类项目的,公司登记机关直接登记;被投资公司经营范围涉及限制类项目的,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时,应当收取商务主管部门的批文。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在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


  5.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质登记。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86号令2016年4月修正),外资被授权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质登记时,无需收取商务主管部门的备案文件。


  三、统筹推进外商投资审批制度改革后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


  (一)加强宣传引导。自治区工商局已相应修订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规范,在门户网站上传相关宣传解读材料和更新登记指南。各外资被授权局要通过多种途径,利用各种媒介,对《修法决定》、特别管理措施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等外商投资相关政策进行宣传解读,及时解答和回应企业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引导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正确识别外资准入的不同管理要求和登记流程,确保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新制度的顺利实施。


  (二)加强业务指导。各外资被授权局要组织开展对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以及改革后的登记规范进行学习培训,切实提高登记注册工作人员服务外商投资企业的业务能力,认真收集登记注册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做好跟踪指导。


  (三)加强沟通协商。各外资被授权局要加强与自治区工商局和同级发展改革、商务和海关等部门的沟通协商,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事项是否涉及“特别管理措施”有疑问的,要主动征求发展改革和商务等部门的意见,切实维护国家产业安全。


  (四)加强信息共享。各外资被授权局要全面、准确录入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信息,及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发布,供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查询认领、做好后续监管工作。


  台胞投资企业、港澳同胞投资企业参照适用上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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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12-19
文号:新工商企登[2016]12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新工商企登[2017]1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局直属局:


  近日,国家工商总局下发了《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以下简称《意见》)。现将《意见》转发给你们,并就我区全面实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地要按照《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规则和业务流程,开展业务培训,注重宣传引导,强化实施保障,防范工作风险,稳妥有序地开展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工作。


  二、各地要进一步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在《意见》框架下及时调整完善相关制度措施和工作流程,尽量简化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手续,为企业提供便利的退出通道。


  三、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意见》中对企业简易注销程序的要求,明确适用的“四种类型”和不适用的“八种情形”范围,以及简化登记程序的公告期限和公告途径,启用修订后的申请文书规范和提交材料规范。


  四、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统一部署,自2017年3月1日起全面执行《意见》,区局2016年5月23日下发的《关于试点实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的意见》(新工商企登[2016]51号),自总局《意见》执行之日起废止。


  五、各地要注意总结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经验,在工作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要注意收集汇总并及时与区局企业注册登记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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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1-20
文号:新工商企登[2017]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启用业务专用章等印章的公告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相关部署,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规范税收业务办理,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决定启用新业务印章。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启用新业务印章的种类


  启用的新业务印章包括业务专用章、代开发票专用章、征税专用章、退库专用章、印花税收讫专用章、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章、出口退税专用章、税务行政许可专用章、税务行政复议专用章。


  二、新业务印章的适用范围


  (一)业务专用章用于办理涉税业务、受理纳税人申请、确认报送资料、出具税务文书、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房产/土地使用权权属转移证明以及实施税务行政处罚事项时使用,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税务总局文件明确规定应使用公章和其他专项印章的除外。


  (二)代开发票专用章用于办理代开发票业务。


  (三)征税专用章用于办理税款征收业务,开具税收缴款书、税收完税证明、印花税销售凭证等征收凭证时使用。


  (四)退库专用章用于税务机关办理税款退库业务,开具


  退库凭证时使用。


  (五)印花税收讫专用章用于开具缴款书代替贴花缴纳印花税税款时,加盖在应税凭证上,用以证明应税凭证已完税时使用。


  (六)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章用于税务机关办理税务代保管资金收纳、支付和管理业务时使用。


  (七)出口退税专用章用于办理出口退税类涉税事项。


  (八)税务行政许可专用章用于办理税务行政许可类涉税事项。


  (九)税务行政复议专用章用于办理税务行政复议类涉税事项。


  三、新业务印章的启用时间


  新业务印章自各级新税务机构挂牌且其信息系统配置升级完成后启用,同时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业务印章停止使用。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新业务印章样式.doc【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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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办税事项全区通办的公告

为适应税务机构改革需要,确保纳税人顺利办理全区通办业务,进一步便利纳税人办税,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决定对《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部分办税事项全区通办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部分内容作如下修改:


  一、结合近期全区新税务机构挂牌情况,对原《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部分办税事项全区通办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以下简称“原公告”)授权办理全区通办业务办税服务厅名称、地址及联系电话的列举方式进行调整,不再以附件形式列明。原公告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授权办理全区通办业务的办税服务厅名称、地址及联系电话》予以废止。纳税人可登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网上税务局(https://12366.xj-n-tax.gov.cn/bszn/),通过办税地图栏目查询办理全区通办业务的综合办税服务厅名称、地址及联系电话等信息,办税服务厅有关信息将实时更新。


  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部分办税事项全区通办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根据本公告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全区通办业务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部分办税事项全区通办的公告


  为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便利纳税人办税,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决定在全区范围内推行部分办税事项全区通办。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全区通办是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辖区内纳税人,可以在全区范围内自由选择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网上税务局办税地图栏目中列明的税务机关综合办税服务厅办理有关通办业务事项。纳税人可登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网上税务局(https://12366.xj-n-tax.gov.cn/bszn/),通过办税地图栏目查询办理全区通办业务的综合办税服务厅名称、地址及联系电话等信息,办税服务厅有关信息将实时更新。


  二、全区通办的办税事项范围包括:税务登记、税务认定、优惠办理、宣传咨询、其他事项等5大类20项业务事项(详见附件1)。


  三、纳税人办理的通办业务事项凡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列明的需实行实名办税的涉税事项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实行实名办税。


  四、纳税人到税务机关综合办税服务厅办理通办业务事项时,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提交资料,由受理通办业务的税务机关留存归档。纳税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税务机关综合办税服务厅受理纳税人全区通办业务事项后,应在相关资料上加盖受理税务机关业务印章。


  六、凡纳税人办理的全区通办业务事项涉及税收违法行为处理的或纳税人属非正常户的,应到税务登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不能办理全区通办业务事项。纳税人在主管税务机关处理完上述情形后,方可办理全区通办业务。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办税事项全区通办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8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办税事项全区通办的公告>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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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2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事业单位,各社会组织、人民团体,各相关企业:


  为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引导、督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履行依法履行继续教育义务、提高业务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实际,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修订印发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草拟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引导、督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履行依法履行继续教育义务、提高业务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应当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兼顾系统性、前瞻性,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引导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完善知识结构、全面提高素质。


  (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业基本要求,引导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树立诚信理念、提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全面提升专业胜任能力。


  (三)加强指导,创新机制。统筹教育资源,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继续教育,不断丰富继续教育内容,创新继续教育方式,提高继续教育质量,形成政府部门规划指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支持配合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第六条 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 我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县级以上(含县级)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负责,各级财政部门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负责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政策制定、具体实施和监督检查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


  第八条 继续教育培训机构于每年3月30日前完成年度备案,其中:自治区财政厅统一确定网络培训机构,在自治区财政厅官方网站开放继续教育网络学习平台;面授培训机构由各地财政部门审核确定后逐级报送至自治区财政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告,各地也要做好培训机构公告工作。


  第九条 自治区财政厅制定全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依据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和工作重点,制定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年度计划,负责组织高级会计师、总会计师等高级会计人才继续教育。各地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方案并组织当地会计人员开展继续教育。


  第三章 内容与形式


  第十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包括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掌握的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会计职业道德、财税金融、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


  第十一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继续教育的形式。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有:


  (一)参加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高端会计人才培训、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会计类专业会议等;


  (二)参加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继续教育培训;


  (四)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十二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采用的课程、教学方法,应当适应会计工作要求和特点。同时,积极推广网络教育等方式,提高继续教育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四章 学分管理


  第十三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第十四条 参加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形式的继续教育,其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一)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初级、高级通过或中级、注册会计师每通过一科考试,折算为90学分;


  (二)参加全国或自治区会计领军人才考试,被录取的,折算为90学分;


  (三)参加经县级以上继续教育主管部门批复备案的会计类专业会议、县级以上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或在自治区财政厅进行过年度继续教育备案的面授机构组织开展面授培训的,每天折算10学分。


  (四)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门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90学分;


  (五)独立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课题主持人折算为90学分,其他参与人每人折算为60学分;


  (六)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3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


  (七) 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


  (八) 自治区根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需要确定的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以当次确定为准。


  第十五条 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实行登记管理。


  主管部门或行业(系统)自行组织开展本系统、本行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须在培训前向同级财政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进行申请,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种类、内容、时间和考试考核办法等进行提前备案,经继续教育主管部门批复同意后方可开展培训,培训结束后应及时按照要求将有关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登记备案。


  自治区财政厅建立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进行登记,如实记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继续教育登记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一)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计业务培训和会计相关考试通过的,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直接在系统中导入数据,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或主管部门、行业(系统)组织的继续教育,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根据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报送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在系统中导入数据,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三)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上述(一)、(二)以外其他形式的,应当在年度内登陆自治区财政厅官方网站,在“会计管理”模块注册登录,进入“继续教育”模块,按要求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也可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属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第十六条 以上各类继续教育学习形式可共同使用,相互补充,各种形式继续教育年度累计学分达到90学分,方可视为完成本年度继续教育。


  第十七条 会计人员参加未经财政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开展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财政部门不为其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会计人员参加未经财政部门备案的用人单位组织开展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财政部门不为其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第五章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管理


  第十八条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承担继续教育相适应的教学设施,面授教育机构还应有相应的教学场所;


  (二)拥有与承担继续教育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力量,专职人员不少于5人,面授课程不少于30门,网络教育学时不少于500学时。


  (三)制定完善的教学计划、管理制度和其他相关制度;


  (四)能够完成所承担的继续教育任务,保证教学质量;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应当充分发挥国家会计学院、会计行业组织(团体)、各类继续教育培训基地(中心)等在开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方面的主渠道作用,鼓励、引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参与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十九条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认真实施继续教育教学计划,向社会公开继续教育的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情况。


  第二十条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按照专兼职结合的原则,聘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较高理论水平的业务骨干和专家学者,建立继续教育师资库。


  第二十一条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培训档案,根据考试或考核结果如实出具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并在培训结束后及时按照要求将有关情况报送所在地财政部门进行备案。


  第二十二条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虚假、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


  (二)以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名义组织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


  (三)以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名义乱收费或者只收费不培训。


  第六章 考核与评价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将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的考核与评价结果作为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高级会计师评审、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或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的依据之一,并纳入其信用信息档案。


  第二十五条 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财政部门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所在地会计继续教育机构进行教学质量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承担下年度继续教育任务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六条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发生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行为,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自治区财政厅2014年4月1日印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新财会[2014]30号)同时废止。


附件.docx【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1.主管部门或行业(系统)自行组织开展继续教育申请模板


  2.继续教育数据导入模板


  3.面授培训机构结业证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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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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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公告2018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为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规范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工作,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共同制定了《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1.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doc


  2.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doc


3.施工扬尘产生、削减系数表.doc【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18年12月13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规范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无法实际监测或者无法按照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确定污染物排放量的纳税人。


  第三条 禽畜养殖业、医院、小型企业、饮食娱乐服务业、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应纳税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禽畜养殖业


  应税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月均存栏养殖禽畜数量(头、羽)÷污染当量值


  应纳税额=应税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适用税额


  月均存栏养殖禽畜数量为月初、月末存栏数量的平均值


  (二)医院、小型企业、饮食娱乐服务业水污染物应纳税额按以下顺序和方法计算:


  1.能够准确计量月污水排放量的:


  应税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月污水排放量÷污染当量值


  应纳税额=应税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适用税额


  2.无法提供月污水排放量,但能提供实际月用水量的:


  月污水排放量=实际用水量×污水排放系数


  应税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月污水排放量÷污染当量值


  应纳税额=应税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适用税额


  3.既无法提供污水排放量也不能确定月用水量的:


  (1)医院应纳税额=医院床位数÷污染当量值×适用税额


  (2)餐饮业的应纳税额,应根据其营业面积所对应的排污特征值系数进行计算。


  应纳税额=排污特征值系数×适用税额


  (3)部分小型企业、第三产业应纳税额=排污特征值系数×特征指标数量(床、台、个、支等)×适用税额


  第四条 本办法第三条所称污染当量值按照《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附件1)执行、所称排污特征值系数按照《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附件2)执行、所称污水排放系数为0.8,国家有新规定按新规定调整。


  第五条 第三产业和使用独立燃烧锅炉的单位,其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按照(附件2)核定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排污特征值系数×适用税额


  第六条 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扬尘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按照(附件3)核定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


  应税大气污染物当量数=(扬尘产生量系数-扬尘排放量削减


  系数)×月建筑面积(施工面积)÷一般性粉尘污染当量值


  应纳税额=应税大气污染物当量数×适用税额


  施工工期按月进行核算,不足一月工期的,按照不同施工阶段的实际施工天数除以当月实际天数,折算施工工期。


  第七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抽样测算办法进行调整后,相关特征值系数按新的抽样测算办法执行。


  第八条 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定申请,如实填报《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在“是否采用抽样测算方法计算”一栏中勾选“是”,并对备案事项及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的核定申请,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实纳税人的情况,确定纳税人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和应纳税额。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核定结果履行公示程序,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纳税人在公示期内对核定结果有异议的,主管税务机关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核实,根据核实结果进行处理。


  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主管税务机关向纳税人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


  主管税务机关将最终确定的核定结果进行公布,接受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异常,可提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复核。


  第十二条 因法律、行政法规、政策调整或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重新核定环境保护税税额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重新办理核定征收手续。


  第十三条 纳税人通过更新设备、技术改造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前三项规定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征收方式,经主管税务机关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实后,自征收方式变更之日的次月起,根据变更后的征收方式计算应纳税额并进行纳税申报。


  第十四条 核定征收的定额执行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纳税人应自税务机关确认采取核定方式征收环境保护税的次月1日起,按月计算税额,按季申报纳税。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第十六条 小型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规定了三种情形下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放量计算方法,第十条第四项同时规定,不能按照本法第十条第一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第二十一条规定,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核定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由税务机关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和应纳税额。为规范我区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工作,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联合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二、主要内容


  (一)关于核定的对象。本办法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无法实际监测或者无法按照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确定污染物排放量的禽畜养殖业、医院、小型企业、饮食娱乐服务业、部分小型第三产业和工程施工企业以及其他纳税人。


  (二)关于核定计算方法。本办法第三条至第七条介绍了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的方法,对不同行业不同情况下污染当量数的计算分别进行了说明。核定计算方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二第四项《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和环境保护部《关于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14〕80号)附件6和附件7的相关内容,并结合我区实际,分类明确了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三)关于核定程序。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三条对纳税人核定程序进行了明确,即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定申请,如实填写《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主管税务机关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核定征收方式后,进行公示。公示期内纳税人无异议,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有异议的,主管税务机关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复核,做出复核结论,并告知纳税人。本办法所称的《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7号发布)所附《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及其附表。


  (四)关于征收管理。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明确了定额执行期限、征收方式、小型企业划分标准等。


  (五)本办法第十七条明确了解释权限。


  三、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本办法作为与其配套执行的文件,执行时间与其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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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2-13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公告2018年第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公告2018年第17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相关部署,自2019年1月1日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范围内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应于每月25日前,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政策规定代扣代缴,并在规定时限内向税务部门缴纳。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交由税务部门征收后,原则上维持原有缴费方式和银行、社区、村组、学校等单位代收渠道不变。各级税务部门要进一步优化缴费服务,提升缴费人缴费体验,逐步为缴费人提供“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元化缴费渠道,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三、跨年度缴纳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2019年4月1日起交由税务部门征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18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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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2-24
文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公告2018年第1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相关部署,自2019年1月1日起,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应于每月25日前,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政策规定代扣代缴,并在规定时限内向税务部门缴纳。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交由税务部门征收后,原则上维持原有缴费方式和代收渠道不变。各级税务部门要进一步优化缴费服务,提升缴费人缴费体验,逐步为缴费人提供“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元化缴费渠道,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三、跨年度缴纳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2019年4月1日起交由税务部门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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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2-24
文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新财会[2019]8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会计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各地、州、市财政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大中专院校,各企业:


  为加强会计人员管理,明确会计人员范围和专业能力要求,近日,财政部印发了《会计人员管理办法》(财会[2018]33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按照《办法》要求,结合我区会计人员管理工作实际,我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会计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2019年1月9日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会计人员管理实施办法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会计人员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会计人员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明确会计人员专业能力要求,推动会计人员诚信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总会计师条例》《会计人员管理办法》(财会[2018]33号)《关于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18]9号)《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8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会计人员,是指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中从事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等会计工作的人员。


  会计人员包括从事下列具体会计工作的人员:


  (一)出纳;


  (二)稽核;


  (三)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


  (四)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


  (五)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


  (六)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


  (七)会计监督;


  (八)会计机构内部会计档案管理;


  (九)其他会计工作。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的人员,属于会计人员。


  第三条 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遵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完成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四)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第四条 会计人员需要具有会计类专业知识,基本掌握会计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表明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结合用人需求,判断会计人员是否具备从事所在会计岗位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第五条 充分发挥职称制度对提高会计人员培养质量的导向作用,会计人员职称制度体系设置为:初级职称名称为助理会计师,中级职称名称为会计师,副高级职称名称为高级会计师,正高级职称名称为正高级会计师。鼓励会计人员通过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评审,不断提高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


  第六条 单位应当根据《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结合会计工作需要,自主择优任用(聘用)会计人员,实现职称评价结果与会计人员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相衔接。同时要对任用(聘用)的会计人员及其从业行为加强监督和管理。


  单位任用(聘用)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任用(聘用)的总会计师,应当是取得会计师专业资格后,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部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3年的专业人员,优先考虑取得会计系列高级职称人员。


  第七条 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内部控制制度要求和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岗位,明确会计人员职责权限。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


  第八条 鼓励用人单位依法使用会计人员信用信息,并建立单位内部会计人员信用管理制度,将会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勤勉尽责、提高专业胜任能力等作为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强化会计人员诚信责任。优先聘用、培养、晋升具有良好诚信记录的会计人员。


  因会计人员失信行为,单位可根据《会计法》等法规规定的具体情况,对其进行降职撤职或解聘。其中:


  因发生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单位不得任用(聘用)其从事会计工作。


  因违反《会计法》有关规定受到行政处罚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处罚期届满前,单位不得任用(聘用)其从事会计工作。


  本条规定的违法人员行业禁入期限,自其违法行为被认定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按《会计法》规定办清交接手续。拒不办理交接手续的将根据《会计法》、《关于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有关规定按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会计人员信用档案。


  第十条 对于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经批准具有从事会计代理记账资质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会计人员个人不能开展会计代理记账业务。


  第十一条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会计人员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第十二条 继续教育是实现会计人员知识更新、能力提升的重要制度,鼓励会计人员参加自治区组织的年度继续教育和高端会计人才培训等。单位应当保障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从时间、经费、工作安排上给予支持。


  第十三条 对认真执行《会计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会计管理机构和单位要给予精神或者物质奖励。


  第十四条 对依法成立的会计学会(分会)、注册会计师协会、代理记账协会等会计人员自律组织,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其章程规定,指导督促会员依法从事会计工作,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会计职业道德和其章程的会员进行惩戒并向当地会计管理机构反馈,记入会计人员诚信档案。


  第十五条 会计人员按属地及工商注册登记级次原则管理。自治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会计工作。定期采用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依法对单位任用(聘用)会计人员及其从业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及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检查情况记入会计人员诚信档案。


  第十六条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指导全区的会计人员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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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1-09
文号:新财会[2019]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新政发[2019]13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激发市场活力,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精神,经自治区党委、政府研究,现就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三、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小微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等属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的其他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执行。


四、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政治担当,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认识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的重要意义,切实承担起抓落实的主体责任,将实施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作为一项重大任务,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安排署,强化宣传辅导,优化税收服务,增进办税便利、注重跟踪问效,确保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落实到位,让纳税人和缴费人实实在在享受到以际红利,有实打实的获得感。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9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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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1-28
文号:新政发[2019]1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2019年第3号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多元化征缴渠道情况的通告

自2019年1月1日起新疆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以来,为提高社保费征缴效率,优化缴费服务,方便广大缴费人缴费,新疆税务局积极与各商业银行开展协商合作,全面推进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目前已初步实现“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元化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征缴渠道。现将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现有征缴渠道情况通告如下:


  一、未与商业银行签订社会保险费代扣协议(两两协议)缴费人适用渠道


  (一)银行柜面


  1.目前可选择缴费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兵团农行)、建设银行、招商银行、邮储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


  2.需要携带的资料:缴费人身份证、本行银行卡或现金。


  (二)银行智能POS机


  1.目前可选择缴费的商业银行:工商银行。


  2.需要携带的资料:缴费人身份证、银行卡(任意银行卡)。


  (三)银行自助终端


  1.目前可选择缴费的商业银行:工商银行(任意银行卡)、建设银行(仅限建行卡)。


  2.需要携带的资料:缴费人身份证、银行卡。


  (四)新疆税务电子税务局、新疆税务手机APP


  登录新疆税务电子税务局、新疆税务手机APP,使用二维码扫描缴费功能,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联或建设银行手机APP扫码缴费。


  (五)建设银行“裕农通”


  建设银行目前已在全疆各大商超部署310台“裕农通”,缴费人可通过“裕农通”实现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


  需要携带的资料:缴费人身份证、建设银行银行卡。


  (六)手机银行APP


  目前可选择缴费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


  (七)社保费代收客户端。


  1.需要联系代征单位操作人员进行申报。


  2.社保费代收客户缴费支持微信、支付宝二维码扫码支付功能和银行卡线上支付功能。


  3.需要携带的资料:缴费人身份证、银行卡或手机。


  二、已与商业银行签订社会保险费代扣协议(两两协议)缴费人适用渠道


  已在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兵团农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招商银行、邮储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签订社会保险费代扣协议(两两协议)的缴费人,除上述7种缴费渠道外,还可以使用以下缴费渠道:


  (一)税务部门批量扣款


  税务部门会对选择银行批量扣款的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缴费人的银行卡发起划扣指令,缴费人需要在当地规定的缴费期内,将应缴社会保险费足额存入社会保障卡的银行账户或银行存折(卡)。


  (二)税务部门实时扣款


  1.前往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窗口进行申报缴纳。


  需要携带的资料:缴费人身份证。


  2.登录新疆税务电子税务局、新疆税务手机APP的三方协议缴费功能进行缴纳。


  三、注意事项


  (一)同一缴费人同一险种不能同时在多地参保,否则将导致在银行端无法进行正常的社会保险费缴纳。


  (二)请保证缴费所使用的银行卡或签约账户中余额不小于应缴社保费额。


  (三)新疆税务电子税务局登陆网址


  http://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wszx-web/bszm/apps/views/beforeLogin/indexBefore/pageIndex.html


  (四)新疆税务手机APP下载方式


  登录新疆税务电子税务局——公众服务——下载服务——软件——新疆税务手机APP下载。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2019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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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4-22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2019年第3号通告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新政办发[2019]54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得执行。


  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是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聚焦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统筹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稳步推进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密切协调配合,抓好工作落实,确保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确保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按时足额支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4月24日



自治区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降低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社保)费率,完善社保制度,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自2019年5月1日起,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统一降至16%。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


  自2019年5月1日起,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期限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


  三、统一社保缴费基数政策


  统一自治区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我区以全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


  完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四、不断完善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


  不断完善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自2020年1月1日起,实现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自治区级统收统支。


  五、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其他险种缴费,原则上暂按现行征收体制继续征收,稳定现行缴费方式。机关事业单位社保费和城乡居民社保费征管职责如期划转税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财政、医保部门要抓紧推进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等各项工作,切实加强信息共享,确保征收工作有序衔接。妥善处理好企业历史欠费问题,在征收体制改革过程中不得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避免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同时,合理调整2019年社保基金收入预算。


  六、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自治区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降低社保费率和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相关工作。地(州、市)、县(市、区)要建立由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医保、工信、国资、工商联等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降低社保费率以及征收体制改革过渡期间的工作衔接,提出具体安排,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七、坚决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养老金是退休人员的“保命钱”,要扎实做好资金保障和待遇落实工作,确保广大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要深化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探索建立完善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机制,稳步提高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不断提升养老保险制度的科学性和可持续性。


  八、认真做好组织落实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医保、工信、国资、工商联等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充分利用各种渠道,主动解读政策,积极回应关切,把好事办实,把实事办好,以优异成绩迎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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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4-24
文号:新政办发[2019]5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2019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自然人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我区范围内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然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申请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税款。代开发票单位(包括税务机关和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开发票的单位)在开具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请支付方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二、扣缴义务人在向自然人支付上述款项时,应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并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三、自然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自行申报。


  四、对自然人取得除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2019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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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4-0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2019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新兵办发[2019]28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师市、院(校),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已经兵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2019年4月24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降低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社保)费率,完善社保制度,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保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精神,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自2019年5月1日起,兵团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统一降至16%。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


  自2019年5月1日起,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


  三、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


  调整兵团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以自治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


  完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四、不断完善养老保险兵团级统筹


  不断完善养老保险兵团级统筹,自2020年1月1日起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兵团级统收统支,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五、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其他险种缴费,原则上暂按现行征收体制继续征收,稳定现行缴费方式。机关事业单位社保费和城乡居民社保费征管职责划转税务部门,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财政、医保部门要抓紧推进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等各项工作,切实加强信息共享,确保征收工作有序衔接。妥善处理好企业历史欠费问题,在征收体制改革过程中不得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避免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同时,合理调整2019年社保基金收入预算。


  六、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兵团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降低社保费率和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相关工作。各师市要建立由师市分管负责同志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医保、统计等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降低社保费率以及征收体制改革过渡期间的工作衔接,提出具体安排,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七、坚决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养老金是退休人员的“保命钱”,各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强化基金收支管理,做到基金应收尽收、严格控制支出,防范和化解基金运行风险,确保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要深化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探索建立完善“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机制,稳步提高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不断提升养老保险制度的科学性和可持续性。


  八、认真做好组织落实工作


  各师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医保、统计等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要切实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充分利用各种渠道,主动解读政策,积极回应关切,把好事办实,把实事办好。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解读


  一、为什么要制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


  社会保险制度关乎民生改善和社会公平,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大局。社会保险费是社会保险基金的主要收入来源,是社保制度平稳运行的重要基础,关系制度的保障水平和可持续发展。同时,社会保险缴费标准也直接关系企业经营成本,关系企业和参保人员的缴费负担。自2015年以来,按国家统一安排部署,兵团已5次降低或阶段性降低社保费率。但总体看,企业社保缴费负担仍然较重,企业对进一步降低社保费率的呼声较高,对此,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2018年11月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强调,要根据实际情况,降低社保缴费名义费率,稳定缴费方式,确保企业社保缴费实际负担有实质性下降,在去年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对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提出明确要求。李克强总理多次研究部署降低社保费率问题,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各地可将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随后,国务院办公厅4月2日印发了《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国办发[2019]13号),对降低社保费率明确了具体政策、时间节点及工作要求。据此,兵团结合实际,经兵团党委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同意,兵团办公厅于4月24日印发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新兵办发[2019]28号),5月1日起在全兵团正式实施。


  二、制定《实施方案》总体考虑是什么?


  (一)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2019年5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


  (二)现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延期到2020年的4月30日。


  三、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实施后,是否意味着社保待遇会受到影响?


  从兵团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现有结余看,总体上能够支撑养老保险制度性降低费率和失业保险、工伤保险阶段性降低费率。降费并不意味着社保待遇的下降。为此,《实施方案》专门强调:养老金是退休人员的“保命钱”,各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强化基金收支管理,做到基金应收尽收、严格控制支出,防范和化解基金运行风险,确保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四、《实施方案》实施后有哪些积极效果?


  《实施方案》将惠及全兵团1万余户参保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及32万兵团连队职工,效果可期,预计主要有以下四方面积极效果。


  (一)较大幅度地减轻企业和连队职工社保缴费的负担。这次养老保险降费率减负力度较大。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相较兵团之前已实施的阶段性降至19%政策,一次性降低3个百分点。而且这次调整不是阶段性的、临时性的,属于长期性的制度安排,与目前的阶段性降低费率的政策相比力度明显加大。这将极大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稳就业,助推兵团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受益面广。各类用人单位、民营企业、小微企业,特别是兵团连队职工都能从这次降费政策中受益。


  (三)有利于兵团企业提升竞争力。降低养老保险费率后,兵团大幅缩小了与东部沿海部分省市费率差距,这将有利于均衡企业的缴费负担,促进形成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也有利于未来实现养老保险的全国统筹。


  (四)有利于扩大覆盖面,促进养老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费率降低以后,企业参保的门槛降低了,不仅可以增强企业的活力和发展的后劲,也有利于提高企业和职工的参保积极性,所以能够将更多的职工纳入到养老保险制度体系中来,形成企业发展与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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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4-24
文号:新兵办发[2019]2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新财法税[2019]1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税务局 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税务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各地州市财政局、税务局、退役军人事务局:


  为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以下简称财税[2019]21号)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三、财税[2019]21号文件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作出的相关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附件:财税[2019]2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2019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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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7-08
文号:新财法税[2019]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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