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完善纳税信用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发布)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现就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开展2020年度评价时起,《浙江省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其他类型纳税人包括: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人独资和个人合伙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非企业性单位。


  二、自开展2020年度评价时起,调整纳税信用评价计分方法中的起评分规则。近三个评价年度内存在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的,从100分起评;近三个评价年度内没有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的,从90分起评。


  三、自开展2020年度评价时起,调整税务机关对D级纳税人采取的信用管理措施。对于因评价指标得分评为D级的纳税人,次年由直接保留D级评价调整为评价时加扣11分。对于因直接判级评为D级的纳税人,维持D级评价保留两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四、对纳税信用评价为M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实施正常管理,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


  五、纳税人对指标评价情况有异议的,可在评价年度次年4月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核,主管税务机关在开展年度评价时审核调整,并随评价结果向纳税人提供复核情况的自我查询服务。


  六、本公告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发布)第二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七项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21年2月26日



关于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解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完善纳税信用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发布)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发布了《关于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就《公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制发背景


  2020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对《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发布)的评价范围、评价指标等方面内容进行了调整。为与《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衔接,进一步完善纳税信用体系,优化服务举措,浙江省税务局制定了《公告》,调整了适用范围、起评分规则、D级评价保留规则及M级评价结果应用措施,增加了评价前指标复核机制。通过以上措施帮助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积累信用资产,促进税法遵从,优化营商环境。


  二、关于《浙江省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适用范围


  《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明确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纳入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评价范围。自2020年度评价开始,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不适用《浙江省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发布),不再纳入浙江省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其他类型纳税人包括: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人独资和个人合伙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非企业性单位。


  三、关于调整纳税信用评价起评分规则


  原纳税信用评价计分方法中的起评分规定是:在一个评价年度内,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的,从9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是指:在一个评价年度内,纳税人没有税务机关组织的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或税务稽查等记录。为提高纳税人评为A级、B级的概率,《公告》将一个评价年度内接受过税务机关相关检查从100分起评,调整为只要在近三个评价年度内接受过税务机关相关检查的,即可从100分起评,从而大幅增加100分起评的纳税人数量。该规则将从开展2020年度评价起适用,以往年度已做出的评价结果不作追溯调整。


  四、关于调整纳税信用D级评价保留规则


  税务机关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其中,对D级纳税人,税务机关应采取的措施中包括D级评价保留两年,第三年不得评价为A级。为更好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公告》适当放宽D级评价保留两年的信用管理措施:对于因年度指标得分不满40分被评为D级的纳税人,次年由直接保留D级评价调整为评价时加扣11分;对于直接判级的D级纳税人,维持D级评价保留两年、第三年不得评为A级。直接判级是指发生《浙江省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发布)第十八条所列严重失信行为被直接判为D级。


  按照上述调整,第一年因指标得分较低被评为D级的纳税人,若次年遵从状况改善,纳税信用将不再被评为D级。以适当“扣分”代替“保留2年D级”,既贯彻了失信惩戒的原则,也更有助于激励纳税人积极主动改善自身信用状况。该规则将从开展2020年度评价起适用,以往年度已做出的评价结果不作追溯调整。


  五、关于M级纳税人评价结果应用


  2019年2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扩大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将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扩大至全部一般纳税人。因此,对纳税信用评价为M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实施正常管理,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


  六、关于指标评价情况复核


  为优化纳税服务举措,在提供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复评的基础上,《公告》增加了纳税信用指标评价情况的复核机制,即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发布前,纳税人对指标评价情况有异议的,可在评价年度次年4月份填写《纳税信用复评(核)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核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将在6月份确定评价结果时一并审核调整,并按时发布评价结果和提供纳税人复核情况的自我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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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2-26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事项的公告

为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方便纳税人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以下简称“年度汇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等有关规定,现就邮寄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在山东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不含青岛市,下同),且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如无法或者不方便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或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的,可以选择通过邮寄申报方式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申报。


  二、邮寄申报的接收税务机关


  邮寄申报采用定点集中受理方式。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指定国家税务总局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负责受理全省年度汇算邮寄申报业务。邮寄申报相关信息为:


  收件人: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组


  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文化西路268号


  联系电话:0631-5620061


  邮政编码:264209


  三、邮寄申报需报送资料


  (一)纳税人仅取得境内综合所得的,应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或简易版或问答版)》;


  纳税人取得境外综合所得的,应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及《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


  (二)纳税人选择在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三)纳税人需通过年度汇算享受商业健康保险的,需附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四)纳税人需通过年度汇算享受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需附报《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五)纳税人需通过年度汇算享受公益慈善事业捐赠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


  (六)纳税人重要基础信息如姓名、身份证件、手机号码等发生变化的,需要报送《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四、申报资料的获取


  纳税人可通过下列方式获取相关申报表单及办税指南:


  (一)自行到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门户网站下载。网址为:


  http://shandong.chinatax.gov.cn/art/2021/2/25/art_1013_263500.html


  (二)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门户网站,可在“办税地图”查找附近办税服务厅后到厅领取。


  五、申报时间


  邮寄申报时间为2021年3月1日至6月30日,以邮政部门收寄邮戳日期为准。


  六、年度汇算的退税、补税


  年度汇算邮寄申报后应补税或者退税的,纳税人应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上办理,或者到汇算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网上办理渠道可通过以下方式获取:


  (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


  网址为:https://etax.chinatax.gov.cn/;


  (二)个人所得税APP


  可以从官网下载或者扫描以下二维码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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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注意事项


  (一)填报信息时,纳税人需认真阅读填表说明,仔细填写及核对,确保所填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申报表资料不全,申报表填写不清晰、不完整或者逻辑错误的,税务机关将不予受理并通知纳税人。为提高辨识度,寄送的申报表建议使用电脑填报并打印、签字。


  (二)纳税人需在申报表上准确填写中国境内有效联系方式,包括手机号码、能够接收信件的有效通讯地址等关键信息,以便税务机关能够准确寄送申报受理回执,沟通纳税申报事宜。


  八、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21年2月26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国家税务总局于2021年2月8日制定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公告明确纳税人选择邮寄申报的,需将申报表寄送主管税务机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公告的地址。为依法稳妥有序做好相关工作,保障纳税人快捷、便利履行汇算申报义务,经研究决定,制定本公告,对邮寄申报适用范围、接收机关、申报时间等事宜向全社会予以公开。


  二、公告的重点内容


  一是邮寄申报适用范围。从是否具备纳税义务以及纳税义务发生地原则明确可适用邮寄申报的纳税人范围。


  二是邮寄申报接收机关。为方便纳税人咨询沟通和高效办理,明确我省(不含青岛,下同)邮寄申报采用定点集中受理方式,并指定国家税务总局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负责受理全省年度汇算邮寄申报业务。


  三是邮寄申报需报送的资料及报送时间。明确纳税人根据不同情形,分别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或简易版或问答版)》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及其他相关表单;明确邮寄申报时间为2021年3月1日至6月30日,以邮政部门收寄邮戳日期为准。


  三、其他有关事项


  明确年度汇算邮寄申报后应补税或者退税的,纳税人应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上办理,或者到汇算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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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2-26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指定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邮寄申报地址的通告

为便利纳税人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高效、快捷的网络办税渠道。纳税人可优先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包括手机个人所得税APP、WEB端)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纳税人提供《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预填和申报服务;不方便通过上述方式办理的,也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或到办税服务厅办理。选择邮寄方式申报的,纳税人需将申报表寄送至我省指定的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邮寄申报受理点,邮寄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67号税务大厦2413室,联系人:熊怡,联系电话:0851-86979816。


  为避免信息填报有误或寄送地址不清,请您注意以下事项:


  一、任职受雇单位(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为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在我省管辖范围的可将申报表寄至指定地点。


  二、邮寄申报的具体日期以邮政部门收寄日戳日期为准。


  三、纳税人请务必清晰、准确、完整地在申报表填写相关信息,尤其是姓名、纳税人识别号、有效联系方式(尤其是电话号码)等关键信息;为提高辩识度,寄送的申报表,建议使用电脑填报并打印后签字。邮寄申报资料不齐全,申报表填写不清晰、不完整或逻辑错误,税务机关将不予受理,并按照法定形式和程序告知。


  四、涉及年度汇算清缴退税的,纳税人应当提供其在中国境内开设的符合条件的银行账户,税务机关按相关规定办理税款退库。纳税人未提供本人有效银行账户,或者提供的信息资料有误,税务机关将通知纳税人更正,纳税人更正后依法办理退税。


  五、涉及年度汇算清缴补税的,纳税人可以通过网上银行、办税服务厅POS机刷卡、银行柜台、非银行支付机构等方式缴纳。


  六、纳税人请在信封上标注“2020年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字样,便于您的邮寄申报能更准确地投递。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21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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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2-26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事项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年度汇算”)邮寄申报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邮寄申报的适用范围


  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在四川省范围内,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第三条规定的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不方便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可以通过邮寄申报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申报。


  二、邮寄申报的接收税务机关


  邮寄申报采用定点集中受理方式。我省指定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成华区税务局负责受理全省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业务。


  邮寄收件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双林路55号307办公室


  邮寄收件人: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工作组


  邮政编码:610051


  联系电话:02860226133


  三、邮寄申报的报送资料


  纳税人选择办理邮寄申报方式办理年度汇算的,应报送纳税申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一式两份):


  (一)纳税人仅取得境内综合所得的,应根据规定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简易版)》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问答版)》。


  纳税人取得境外综合所得的,应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及《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


  (二)纳税人选择在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三)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商业健康保险的,需附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四)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需附报《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五)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


  (六)纳税人重要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需要报送《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七)纳税人有按规定可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纳税人可通过下列方式获取相关办税指南和申报表单:


  (一)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s://sichuan.chinatax.gov.cn/)个人所得税专区表单下载栏目下载。


  (二)就近办税服务厅领取。


  四、申报时间


  需要通过邮寄申报方式办理2020年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的纳税人,请在2021年6月30日前将申报资料以国内特快专递方式(简称邮政EMS)邮寄给本通告第二条指定的受理邮寄申报的税务机关,并妥善保存邮件号以备查询,邮寄费用由纳税人自行承担。邮寄申报日期以邮政部门收寄日期为准。


  五、年度汇算的退税、补税


  邮寄申报后涉及年度汇算应补税或者退税的,纳税人需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网上办理或者到汇算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及时关注申报进度并缴纳税款。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s://etax.chinatax.gov.cn;个人所得税APP可以从以上网址下载或扫描以下二维码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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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注意事项


  (一)为便利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的网络办税渠道。纳税人可优先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简便快捷。对通过邮寄方式办理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无法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纳税人需逐项填写相关信息。


  (二)填报信息时,纳税人需认真阅读填表说明,仔细填写及核对,确保真实、准确、完整。申报表资料不全,申报表填写不清晰、不完整或者逻辑错误的,税务机关将不予受理并通知纳税人。为提高辨识度,寄送的申报表,建议使用电脑填报并打印、手写签字。


  (三)纳税人需在申报表上准确填写中国境内有效联系手机号码、能够接收信件的有效通讯地址等关键信息,以便税务机关能够准确寄送申报受理回执,沟通纳税申报事宜。


  纳税人如有疑问,请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官网互动交流栏目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务机关将竭诚为您服务,感谢您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21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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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2-26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通2021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纳税申报的通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邮寄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1997]147号印发,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有关规定,现将纳税人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纳税申报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在本市范围内,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第三条规定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不方便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可以通过邮寄申报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申报。


  2020年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境外所得申报已经开通WEB端申报方式。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s://etax.chinatax.gov.cn


  二、受理机关


  邮寄申报采用定点集中受理方式。负责接收本市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邮寄申报的税务机关为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燕山地区税务局(邮寄收件地址:北京市房山区燕山岗南路东一巷8号,邮政编码:102500,联系电话:010-80341973)。


  三、办理程序


  (一)邮寄申报的邮件内容包括一式二份纳税申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报送的相关资料。居民个人采取邮寄方式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清晰、准确、完整填报纳税申报表。为提高辩识度,寄送的申报表,建议使用电脑填报打印后签字确认。


  (二)纳税人在法定的纳税申报期内,按税务机关规定的要求填写纳税申报表和纳税资料后,使用统一规定的纳税申报特快专递专用信封,通过邮政公司寄递。


  (三)接收邮寄申报的税务机关对申报资料进行初步审核。纳税人提交的申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情形、内容填写完整的,税务机关予以受理并将申报信息录入个人所得税征管系统,在纳税申报表签字盖章后,一份回寄纳税人、一份留存归档。


  (四)邮寄申报并补税的,纳税人需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或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及时关注申报进度并缴纳税款。


  四、邮资


  邮寄费用由纳税人自行承担。纳税申报特快专递邮件实行按件收费,收费标准依据邮政公司EMS收费标准确定。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21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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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2-26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通2021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期间接受纳税人邮寄申报的通告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年度汇算”)工作,满足纳税人多样化申报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现将税务机关接受纳税人邮寄申报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邮寄申报适用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第三条规定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且根据上述公告第九条规定接受年度汇算申报税务机关在黑龙江省范围内的纳税人,不方便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包括手机个人所得税APP,下同)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可以通过邮寄申报方式办理。


  二、邮寄申报受理税务机关


  邮寄申报采用定点集中受理方式。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指定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南岗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大庆市让胡路区税务局负责受理全省年度汇算邮寄申报业务。受理邮寄申报税务机关的地址、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见附件。


  三、邮寄申报需报送的资料


  纳税人选择通过邮寄申报方式办理年度汇算的,应报送纳税申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一式两份):


  (一)纳税人仅取得境内综合所得的,应根据规定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简易版)》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问答版)》。


  纳税人取得境外综合所得的,应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及《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


  (二)纳税人选择在办理年度汇算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三)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商业健康保险的,需附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四)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需附报《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五)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


  (六)纳税人重要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需要报送《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纳税人可通过下列方式获取相关办税指南和申报表单:


  (一)登录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门户网站,进入“下载中心-表单文本下载”栏目下载。


  (二)就近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四、申报时间


  需要通过邮寄申报方式办理2020年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的纳税人,请于2021年6月30日前将申报资料以国内特快专递方式邮寄到受理邮寄申报的税务机关。邮寄申报日期以邮政部门收寄邮戳日期为准。


  五、年度汇算的退税、补税


  邮寄申报后涉及年度汇算退税或补税的,纳税人需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或者到汇算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及时关注申报进度。涉及退税的,纳税人应提供其在中国境内开设的符合条件的银行账户,税务机关按规定审核后,按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税款退库;涉及补税的,纳税人应及时缴纳税款。


  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可从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下载,网址:https://etax.chinatax.gov.cn。


  六、注意事项


  (一)为方便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的网络办税渠道。纳税人可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对通过邮寄方式申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无法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纳税人需逐项填写相关信息。


  (二)填报信息时,纳税人需认真阅读填表说明,仔细填写及核对,确保所填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申报表资料不全,申报表填写不清晰、不完整或者逻辑错误的,税务机关将不予受理并通知纳税人。为提高辨识度,寄送的申报表,建议使用电脑填报并打印、签字。


  (三)纳税人需在申报表上准确填写中国境内有效联系手机号码、能够接收信件的有效通讯地址等关键信息,以便税务机关能够准确寄送申报受理回执,沟通纳税申报事宜。


  如有疑问,请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务机关将竭诚服务,感谢广大纳税人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本通告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黑龙江省个人所得税邮寄申报受理机关.xls【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2021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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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2-2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邮寄申报的通告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纳税人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在辽宁省(不含大连市,下同)范围内,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第三条规定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不方便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可以通过邮寄申报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确定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沈河区税务局为辽宁省邮寄申报受理中心。


  一、邮寄申报的接收


  收件人员: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沈河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大厅一楼吕丹(收)


  邮寄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大南街1号


  邮政编码:110014


  联系电话:024-24897549


  二、邮寄申报的资料


  纳税人选择邮寄申报方式办理年度汇算的,应报送纳税申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一式两份):


  (一)纳税人仅取得境内综合所得的,应根据规定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简易版)》。纳税人取得境外综合所得的,应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及《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


  (二)纳税人选择在年度汇算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三)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商业健康保险的,需附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四)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需附报《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五)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


  (六)纳税人首次申报或者重要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需要报送《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以上资料可以点击相应链接下载,也可以就近到办税服务厅领取相关表单。


  三、邮寄申报的时间


  需要通过邮寄申报方式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请在2021年6月30日前将申报资料以国内特快专递方式邮寄给本通告第一条所列税务机关。


  纳税人邮寄申报填报资料符合受理条件的,申报日期以邮政部门收寄邮戳日期为准。


  四、年度汇算的退税、补税


  邮寄申报后涉及年度汇算应补税或者退税的,因涉及地方财政归属问题,纳税人应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手机APP端、WEB端)网上办理或者到汇算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


  个人所得税WEB端网址:https://etax.chinatax.gov.cn;


  个人所得税手机APP下载渠道:IOS端手机打开App Store搜索,安卓端手机使用应用市场(商店),搜索“个人所得税”,下载安装。也可以在个人所得税WEB端首页“扫码登录”中点击“手机端下载”后扫码下载。


  五、注意事项


  (一)为便利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的网络办税渠道。纳税人可优先通过网上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简便快捷。对通过邮寄方式办理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无法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纳税人需逐项填写相关信息。


  (二)填报信息时,纳税人需认真阅读填表说明,仔细填写及核对,确保真实、准确、完整。申报表资料不全,申报表填写不清晰、不完整或者逻辑错误的,税务机关将不予受理并通知纳税人重新填报,或者采用其他渠道办理。为提高辨识度,寄送的申报表,建议使用电脑填报并打印、签字。


  (三)纳税人需在申报表上准确填写中国境内有效联系手机号码、能够接收信件的有效通讯地址等关键信息,以便税务机关能够准确寄送申报受理回执,沟通纳税申报事宜。


  纳税人如有疑问,请登录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官网个人所得税改革栏目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咨询服务热线。税务机关将竭诚为您服务,感谢您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21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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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2-26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事项的通告

为进一步便利纳税人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邮寄申报的适用范围


  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在本市范围内,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第三条规定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不方便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可以通过邮寄申报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申报。


  二、邮寄申报的接收税务机关


  邮寄申报采用定点集中受理方式。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邮寄申报受理机关为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8号


  邮政编码:361001


  联系电话:0592-2111297


  三、邮寄申报的报送资料


  纳税人选择办理邮寄申报方式办理年度汇算的,应报送纳税申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一式两份):


  (一)纳税人仅取得境内综合所得的,应根据规定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简易版)》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问答版)》。


  纳税人取得境外综合所得的,应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及《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


  (二)纳税人选择在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三)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商业健康保险的,需附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四)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需附报《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五)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


  (六)纳税人重要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需要报送《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纳税人可通过下列方式获取相关办税指南和申报表单:


  (一)厦门市税务局门户网站办税指南栏目下载。


  (二)就近办税服务厅领取。


  四、申报时间


  需要通过邮寄申报方式办理2020年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的纳税人,请在2021年6月30日前将申报资料以国内特快专递方式邮寄给指定的受理邮寄申报的税务机关。邮寄申报日期以邮政部门收寄邮戳日期为准。


  五、年度汇算的退税、补税


  邮寄申报后涉及年度汇算应补税或者退税的,纳税人应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网上办理或者到汇算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s://etax.chinatax.gov.cn;个人所得税APP可以从官网下载或扫描以下二维码下载:

image.png


  六、注意事项


  (一)为便利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的网络办税渠道。纳税人可优先通过网上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简便快捷。对通过邮寄方式办理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无法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纳税人需逐项填写相关信息。


  (二)填报信息时,纳税人需认真阅读填表说明,仔细填写及核对,确保真实、准确、完整。申报表资料不全,申报表填写不清晰、不完整或者逻辑错误的,税务机关将不予受理并通知纳税人。为提高辨识度,寄送的申报表,建议使用电脑填报并打印、签字。


  (三)纳税人需在申报表上准确填写中国境内有效联系手机号码、能够接收信件的有效通讯地址等关键信息,以便税务机关能够准确寄送申报受理回执,沟通纳税申报事宜。


  纳税人如有疑问,请登陆厦门市税务局门户网站办税指南栏目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咨询服务热线。税务机关将竭诚为您服务,感谢您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1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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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2-26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明确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相关事项的通知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相关规定,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年度汇算”)的邮寄申报采用定点集中受理方式办理,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邮寄申报的适用范围


  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主要收入来源地)在宁波市范围内,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第三条规定的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不方便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可以通过邮寄申报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申报。


  二、邮寄申报的接收税务机关


  我市邮寄申报统一接收税务机关为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鄞州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纳税人应将申报资料寄送到该邮寄申报受理机关(详见附件)。


  三、邮寄申报的报送资料


  纳税人选择邮寄申报方式办理年度汇算的,应报送纳税申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一式两份),填写其本人联系电话并签名确认。


  (一)纳税人仅取得境内综合所得的,应根据规定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简易版)》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问答版)》。


  (二)纳税人取得境外综合所得的,应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及《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


  (三)纳税人选择在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四)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商业健康保险的,需附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五)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需附报《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六)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


  (七)纳税人重要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需要报送《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纳税人可通过下列方式获取相关申报表单:


  (一)宁波市税务局门户网站资料下载-表格下载-申报纳税/信息报告栏目下载。


  (二)就近办税服务厅领取。


  四、申报时间


  需要通过邮寄申报方式办理2020年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的纳税人,请在2021年6月30日前将申报资料以国内特快专递方式邮寄给指定受理邮寄申报的税务机关,并妥善保管该特快专递的寄件凭据,以备核查。邮寄申报日期以邮政部门收寄邮戳日期为准。


  五、年度汇算的退税、补税


  邮寄申报后涉及年度汇算应补税或者退税的,因涉及地方财政归属问题,纳税人应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网上办理或者到汇算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s://etax.chinatax.gov.cn;个人所得税APP可以从官网下载或扫描以下二维码下载:

image.png


  六、注意事项


  (一)为便利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已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的网络办税渠道。纳税人可优先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简便快捷。对通过邮寄方式办理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无法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纳税人需逐项填写相关信息。为提高辨识度,寄送的申报表,建议使用电脑填报并打印、签字。


  (二)纳税人需在申报表上准确填写接收回寄资料的收件人、中国境内有效联系手机号码、能够接收信件的有效通讯地址等关键信息,以便税务机关能够准确寄送申报受理回执及相关资料,沟通纳税申报事宜。未注明的,视同相关信息与邮寄申报时的寄件信息一致。


  (三)填报信息时,纳税人需认真阅读填表说明,仔细填写及核对,确保真实、准确、完整。纳税人提交的申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情形、内容填写完整的,税务机关将及时受理、办结申报,并对纳税申报表签字盖章,一份回寄纳税人。


  (四)纳税人提交的资料不齐全,申报表填写不清晰、不完整或逻辑错误,或者选择寄送的税务机关有误的,税务机关将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及需要补正的资料,连同一份申报表回寄给纳税人。


  (五)邮寄过程中遗失遗漏资料或提交的资料属于不予受理情形又无法联系的,纳税人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风险。


  纳税人如有疑问,请拨打0574-12366纳税咨询服务热线。税务机关将竭诚为您服务,感谢您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邮寄申报受理税务机关.xls【附件请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2021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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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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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2021年度湖南省“互联网+发票有奖”活动的公告

为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增强消费者索取发票意识,规范发票开具行为,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决定在全省开展2021年度“互联网+发票有奖”活动,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开奖规则


  (一)一次开奖规则


  1.参与条件


  参与一次开奖的发票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自然人消费者以本人名义购买商品或服务(购买不动产、自来水、电、燃气、电信服务、保险服务除外)所取得的票面金额在100元以上(含)的湖南增值税普通发票或湖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2)开票日期距一次开奖不超过180日;


  (3)必须通过湖南税务有奖发票系统进行查验,且查验结果相符;


  (4)不属于以下情形:红字发票及其对应的蓝字发票;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票面有“收购”字样的发票;作废发票;“税率”栏次为“免税”、“不征税”字样的发票(疫情期间提供生活服务开具的“免税”字样发票除外);税率为零的发票。


  2.奖项及奖金设置


  一次开奖每日一期,每期设3个等次奖项,中奖名额7100名,分别为:


  (1)一等奖100名,单个奖金人民币100元;


  (2)二等奖1000名,单个奖金人民币20元;


  (3)三等奖6000名,单个奖金人民币5元。


  3.参与方式


  (1)消费者关注“湖南税务”“湖南财政”微信公众号或“湖南税务”支付宝生活号,进入公众号页面后点击下方“有奖发票”按钮,即可进入湖南税务有奖发票系统。通过“发票信息录入”模块,选择扫描二维码或手工输入发票信息进行发票查验。发票查验结果相符且符合参与条件可点击结果界面下方“摇奖”按钮进行开奖。


  (2)已收藏在支付宝“发票管家”的发票可直接点击发票页面下方“开发票中大奖”图标参与一次开奖。


  4.中奖机制


  参与一次开奖发票票面金额每增加100元,即增加一次摇奖机会,发票票面金额越大,摇奖机会越多。单张发票单次开奖最多中奖一个,奖项从高。


  5.开奖方式


  一次开奖为即时开奖,消费者在参与摇奖后,可当场获得中奖结果。中奖奖金以微信红包或支付宝转账形式即时发放,微信红包发放至参奖者“湖南税务”公众号页面,需要在24小时内领取。


  (二)二次开奖规则


  1.参与条件


  参与二次开奖的发票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二次开奖前1个自然季度内成功参与过一次开奖且未作废、未冲红的发票;


  (2)发票注明的购买方名称与消费者真实姓名一致,且湖南税务有奖发票系统已采集消费者个人真实信息。


  2.奖项及奖金设置


  二次开奖每季一期,每期设中奖名额1000名,单个奖金人民币2000元(含税)。


  二次开奖中因违反发票管理相关规定、消费者弃奖而作废的奖项和奖金,自动累积到下一期的奖池中,增加下一期奖项数量和奖金总额。


  3.参与方式


  消费者参与一次开奖后,可以通过一次开奖结果页面,选择参与二次开奖并录入个人信息;或在参与一次开奖后,通过湖南税务有奖发票系统主界面“个人信息录入”模块录入个人信息并参与二次开奖。


  4.中奖机制


  参与二次开奖发票票面金额每增加100元,即增加一次摇奖机会,发票票面金额越大,摇奖机会越多,每张发票只能中一次奖。每个自然人每期二次开奖最多中奖一个。


  5.开奖方式


  二次开奖采取现场开奖方式,于每个季度结束后第20天(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举办。


  现场开奖活动全程录像并由公证处公证。同时通过网络媒体、湖南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门户网站、“湖南财政”“湖南税务”微信公众号公布中奖结果。


  6.兑奖流程及规范


  (1)具体流程


  中奖者应在开奖之日起60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携带本人身份证、中奖发票的发票联原件(电子普通发票需提供中奖发票的发票联打印件),以及银行账户信息前往省内任一县级税务局的征管部门兑奖。


  中奖者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中奖发票的发票联原件、银行账户信息,经本人签字确认后,由税务机关留存备查。对提供身份信息、发票信息与开奖信息一致,且符合兑奖情形的中奖者,兑奖税务机关将通过中奖者提供的银行账户,在20个工作日以内以转账的方式兑付奖金,并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中奖者无法前往税务机关现场办理兑奖的,可作出书面说明并授权委托经办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中奖者授权委托书(含不能自行兑奖说明)、中奖者身份证原件及其他兑奖所需资料办理。


  中奖者发票联原件丢失的,可凭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发票相应的电子交易记录、发票开具证明、购买方为本人的佐证资料和不作为单位报销入账承诺书,经本人签字确认后,办理兑奖。


  (2)下列情形不予兑奖


  ①超过兑奖期限的;


  ②兑奖人不能提供中奖发票的发票联原件、中奖发票的发票联原件由于玷污、损坏、涂改等原因无法辨认票面内容,或无法提供其他兑奖所需资料的;


  ③兑奖人不能提供有效身份证的;


  ④兑奖人提供的身份信息、发票信息与开奖信息不一致的;


  ⑤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的;


  ⑥未加盖发票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与发票开具单位不符的(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电子发票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除外);


  ⑦发票已作为单位报销入账(如已在发票上签署有关报销审批意见等)的;


  ⑧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的情形。


  (三)三次开奖规则


  1.参与条件


  三次开奖前1个自然年内成功参与过二次开奖且未作废、未冲红的发票。


  2.奖项及奖金设置


  三次开奖设一期,设中奖名额10名,单个奖金人民币10万元(含税)。


  3.参与方式


  消费者成功参与二次开奖后,即自动参与三次开奖。


  4.中奖机制


  参与三次开奖发票票面金额每增加100元,即增加一次摇奖机会,发票票面金额越大,摇奖机会越多,每张发票只能中一次奖。每个自然人三次开奖最多中奖一个。


  5.开奖方式


  三次开奖采取现场开奖方式,于2022年1季度举办。现场开奖活动全程录像并由公证处公证,中奖结果发布方式同二次开奖。


  6.兑奖流程及规范


  中奖者应在开奖之日起60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携带本人身份证、中奖发票的发票联原件(电子普通发票需提供中奖发票的发票联打印件),以及银行账户信息等资料(如三次中奖发票已于二次开奖时中奖并已向税务机关成功兑奖,则由二次开奖兑奖税务机关提供发票联复印件和相关情况说明),前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征管部门兑奖。


  对提供身份信息、发票信息与开奖信息一致,且符合兑奖情形的中奖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将通过中奖者提供的银行账户,在20个工作日内以转账的方式兑付奖金,并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中奖者无法前往税务机关现场办理兑奖、发票联原件丢失以及不予兑奖情形,参照二次开奖兑奖规范予以兑奖。


  二、注意事项


  (一)2021年1月1日-2021年2月28日期间个人消费者取得发票参与一次开奖,按照《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湖南省“互联网+发票有奖”活动的公告》(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执行;2021年3月1日-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参与一次开奖,按本规则执行。2021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期间个人消费者取得发票参与二次、三次开奖活动,按本规则执行。


  (二)消费者发现商家拒开发票、使用假发票等发票违法违规行为,可拨打12366热线举报投诉,税务机关将依法查处。


  (三)利用或套取他人发票(含发票信息)参与“发票有奖”活动的,取消其参与“发票有奖”活动资格;已兑奖金的,追缴其已兑奖奖金。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21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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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2-28
文号: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苏政办发[2021]13号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国办发[2020]27号),进一步强化“十四五”期间稳就业举措、落实保居民就业任务,加大对个体经营、非全日制以及新就业形态等灵活就业方式支持力度,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鼓励个体经营发展。引导劳动者以市场为导向,依法自主选择经营范围,创办投资小、见效快、易转型、风险小的小规模经济实体。对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创业补贴、贷款贴息等政策支持。进一步降低个体经营者线上创业就业成本,提供多样化的就业机会。鼓励发展各类小型微型网络经济体,积极支持个体文化创意经济、网红经济、直播经济等新经济形态发展。通过互联网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可使用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个体工商户。(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增加非全日制就业机会。开发更多养老、托幼、心理疏导和社会工作等社区服务业的就业岗位。推动非全日制劳动者较为集中的保洁绿化、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建筑装修等行业提质扩容。积极建设扶贫车间、扶贫工厂,引导农村留守妇女、就业困难人员等居家就业。支持微商电商、网络直播等多样化的自主就业、分时就业。探索完善与个人职业发展相适应的医疗、教育等行业多点执业新模式。(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支持发展新就业形态。实施包容审慎监管,促进数字经济、平台经济健康发展,推动智慧健康养老服务、智慧交通、智慧教育、网络零售、在线娱乐等行业发展。强化健康服务和养老资源有效整合,促进基层社区“互联网+健康养老服务”。合理设定互联网平台经济及其他新业态新模式监管规则,加强对互联网平台服务协议的监管与指导,鼓励互联网平台企业、中介服务机构等降低服务费、加盟管理费等费用。培育互联网初创企业、成长企业,重点促进龙头企业、平台型企业发展壮大。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网约车发展,鼓励巡游车和网约车合作,加快出租汽车“巡约一体”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提供低成本场地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可将社区综合服务设施闲置空间、非必要办公空间改造为免费经营场地,优先向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提供。新建一批双创示范基地,政府投资开发的孵化基地等创业载体安排一定比例场地,免费向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和返乡入乡创业人员提供。规划设置相对固定的临时摊点经营场所,引导个体商贩在指定区域内有序经营。〔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和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财政金融政策支持。对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给予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互联网平台就业人员购置生产经营必需工具的,可申请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推进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增量扩面,加大市场监管、税务、海关、征信等数据共享力度,促进银行机构优化风险评估机制,减少对抵押担保的依赖。推广使用应收账款平台,鼓励商业银行依托平台优化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业务流程。发挥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作用,推广服务小微企业发展的政银合作产品,重点支持首贷户和信用贷款,降低小微企业融资门槛和融资成本。(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落实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政策。对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从事非全日制等工作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严格执行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政策,全面清理缩小保障范围、提高政策门槛等违规行为。全方位开展政策宣传,进一步优化经办流程,推广大数据比对、符合即享受等有效做法,确保补贴政策“应知尽享”。(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优化审批管理服务。持续推进“证照分离”改革,着力解决准入不准营问题。线上推广应用企业开办“全链通”平台,申请人提交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登记。开通行业准入办理绿色通道,对需要办理相关行业准入许可的,实行多部门联合办公、一站式审批。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引导劳动者规范有序经营。在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内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无须办理营业执照。对经批准占道经营的,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省政务办、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优化人力资源服务。支持高校、医院、科研院所柔性引才,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科研人员兼职创新或者在职、离岗创办企业。把灵活就业岗位供求信息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开设灵活就业专区专栏或线上零工市场,免费发布供求信息。指导企业规范开展用工余缺调剂,帮助有“共享用工”需求的企业精准、高效匹配人力资源。实行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登记承诺制,灵活就业人员可到就业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对信息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后,无需再次提供就业证明材料。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求职招聘、技能培训、人力资源外包等专业化服务,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强新职业发布应用和统计监测。密切跟踪经济社会发展、互联网技术应用和职业活动新变化,引导直播销售、网约配送、社群健康等更多新就业形态发展。引导行业、企业、职业院校积极参与新职业标准制定工作,开发行业企业评价规范、新职业培训课程。完善统计监测制度,探索建立新就业形态统计监测指标。建立新业态灵活就业信息采集制度,劳动收入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纳入城镇新增就业统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开展针对性培训。完善职业技术教育体系,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鼓励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纳入重点群体免费职业技能培训范围,有创业意愿的纳入创业培训范围。推动公共实训基地共建共享,支持各类院校、培训机构、互联网平台企业开展养老、托幼、家政、餐饮、维修、美容美发等技能培训和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新职业技能培训。对参加上述培训的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推动建筑装修行业提质扩容和产业工人技能提升,鼓励依托大中型项目现场开展技能评价。建设省级创业培训项目库,将引进实施的省库项目纳入地方政府财政补贴目录。(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保障灵活就业劳动者权益。制定互联网平台就业劳动保障政策,探索适应跨平台、多雇主间灵活就业的权益保障、社会保障等政策。完善行业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立健全新业态行业工会组织和企业代表组织,引导行业工会与行业协会或行业企业代表、互联网平台企业与从业人员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劳动定额、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职业安全保障等事项,保障从业人员的劳动权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应急厅、省总工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畅通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渠道。我省户籍和在我省就业并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在就业登记地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外省户籍的,在我省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10年,可在就业登记地办理参保手续。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在我省公布的当年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之间选择适当档次的缴费工资基数。用人单位应当为其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由各用人单位分别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权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帮扶困难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对2020年因缴费困难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一次性延长,延长期不超过1年。对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及时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范围。(省税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加强推进落实。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稳就业主体责任,将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有关工作纳入文明城市创建和测评内容。统筹用好就业补助资金和其他稳就业保就业资金,加强督促检查和绩效评估,确保支持灵活就业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渠道和媒介,大力宣传支持灵活就业的政策措施和典型做法,建立舆情监测和处置机制,积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省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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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2-28
文号:苏政办发[2021]1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的通告

为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年度汇算”)事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的规定,现就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邮寄申报的适用范围


  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主要收入来源地)在本市范围内,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第三条规定的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不方便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可以通过邮寄申报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申报。


  二、邮寄申报的接收税务机关


  邮寄申报采用定点集中受理方式。上海市税务局指定3个税务机关负责受理全市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业务,纳税人可以选择任一地点邮寄,具体地址如下:

image.png

三、邮寄申报的报送资料


  纳税人选择邮寄申报方式办理年度汇算的,应报送纳税申报表(一式两份):


  (一)纳税人仅取得境内综合所得的,应根据规定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简易版)》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问答版)》。


  纳税人取得境外综合所得的,应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及《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


  (二)纳税人选择在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三)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商业健康保险的,需附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四)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需附报《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五)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


  (六)纳税人重要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需要报送《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纳税人可以通过上海市税务局门户网站(下载地址: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bsfw/xzzx/)、就近的办税服务厅下载或领取相关申报表单。


  四、申报时间


  需要通过邮寄申报方式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的纳税人,请在2021年6月30日前将申报资料以国内特快专递方式邮寄给指定的受理邮寄申报的税务机关。邮寄申报日期以邮政部门收寄邮戳日期为准。


  五、年度汇算的退税、补税


  邮寄申报后涉及年度汇算应补税或者退税的,由于涉及地方财政归属问题,纳税人应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网上办理或者到汇算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s://etax.chinatax.gov.cn;个人所得税APP可以从官网下载或扫描以下二维码下载:


image.png


  六、注意事项


  (一)为便利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的网络办税渠道。纳税人可优先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简便快捷。对通过邮寄方式办理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无法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纳税人需逐项填写相关信息。


  (二)填报信息时,纳税人需认真阅读填表说明,仔细填写及核对,确保真实、准确、完整。申报表资料不全,申报表填写不清晰、不完整或者逻辑错误的,税务机关将不予受理并通知纳税人。为提高辨识度,寄送的申报表,建议使用电脑填报并打印、签字。


  (三)纳税人需在申报表上准确填写中国境内有效联系手机号码、能够接收信件的有效通讯地址等关键信息,以便税务机关能够准确寄送申报受理回执,沟通纳税申报事宜。


  纳税人如有疑问,请拨打12366纳税咨询服务热线。税务机关将竭诚为您服务,感谢您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1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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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3-0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天津市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自然人临时代开发票预征个人所得税的事项


  (一)对在本市范围内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零散税收纳税人在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按纳税人开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5%预征个人所得税。


  (二)年度终了后,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62号)规定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时,按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被预征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三)对自然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综合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发布)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并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代开发票单位在开具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


  (四)自然人销售和出租不动产代开发票的,仍按原政策执行。


  二、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事项


  对跨省建筑安装的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劳务派遣企业或施工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向工程作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明细申报。


  本公告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外地进津建筑安装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2012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21年3月1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与意义


  一是在《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30号)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自然人临时代开发票环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规范了自然人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征管,以征收率预征与汇算清缴退补税相结合的征管方式,完善税收链条式管理的同时,合理减轻纳税人税负,确保纳税人足额享受减税红利,营造良好、规范的营商环境;二是明确自然人取得综合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新税制衔接;三是规范跨省建筑安装业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


  二、公告的重点内容


  (一)自然人临时代开发票预征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1.自然人取得经营所得代开发票


  明确了在天津市范围内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零散税收纳税人在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按纳税人开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5%预征个人所得税。其他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62号),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办理纳税申报的不适用本公告。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在办理年度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时可以扣除已预征的个人所得税。


  2.自然人取得其他所得代开发票


  自然人取得综合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代开发票单位应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自然人销售和出租不动产代开发票的,仍按原政策执行。


  (二)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52号)的规定,承揽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劳务派遣企业或施工单位或个人在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属于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依法向工程作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明细申报,依法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


  三、公告的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外地进津建筑安装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2012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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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3-0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税函[2021]11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20年度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的规定,现将本市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站位,精心组织科学部署


  聚焦变化,落实责任担当。各区(分)局要高度重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聚焦年度纳税申报表修订内容的贯彻实施,切实做好修订版报表对内、对外的培训辅导;依照市局相关部署,充分做好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完成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相关基础信息的维护,及时告知纳税人汇算清缴各类相关事项;同时,根据市局工作部署持续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优化汇算清缴申报纳税服务,切实加强纳税人办税安全防护和干部自我防护,确保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序、稳步开展。


  细化分工,建立机制保障。为提高汇算清缴工作质量,各区(分)局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汇算清缴工作小组,工作小组成员应包含企业所得税、纳税服务、征收管理、数据风险等部门相关人员,共同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各司其责、统筹部署汇算清缴工作。市局将建立汇算清缴信息定期报送制度,编制《2020年度汇算清缴工作情况交流》以交流汇算清缴各阶段工作信息。各区(分)局应于2021年3月15日之前将汇算清缴工作小组的组成人员名单和市局工作交流互动平台专责人员名单上报市局。


  二、创新思路,强化培训优化辅导


  加强学习,提升业务素养。各区(分)局应全面准确掌握企业所得税法规,特别是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在汇算清缴开始之前和汇算清缴期间,要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组织对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办税服务厅、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源管理和纳税评估部门等人员培训,重点把握纳税申报表的修订内容、填报要求、政策口径、逻辑关系、信息化管理等内容,保证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落实到位。


  创新方式,优化宣传辅导。在巩固2020年“非接触式”培训辅导成果的基础上,各区(分)局应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深化拓展“非接触式”培训辅导的范围和渠道;同时,创新优化现场培训辅导及办税服务方式,广泛宣传汇算清缴范围、时间要求、报送资料、纳税申报系统操作及其他应注意事项;引导纳税人采用网上电子申报方式进行汇算清缴申报,使纳税人尽早了解企业所得税政策、明晰汇算清缴权利和义务、熟悉汇算清缴操作流程。此外,针对纳税人在汇算清缴申报中遇到的个性化问题和需求,要健全快速沟通和解决机制,分类分级研究,并通过电话、微信、视频、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多种渠道,及时给予准确耐心细致解答,帮助纳税人自核自缴,促进纳税人提高税法遵从度。


  三、细致落实,优化申报提高质量


  关注优惠,确保应享尽享。各区(分)局应切实关注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尤其要在落实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上狠下功夫。各区(分)局要加强优惠政策宣传培训力度,丰富培训手段,辅导纳税人应知尽知、应享尽享。同时,应当在汇算清缴申报期内,利用信息手段加强对企业年度平均资产总额、平均从业人数等指标的比对分析,避免出现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应享未享、不应享享受的情况。


  规范管理,确保申报准确。各区(分)局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的相关规定,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及时调整征收方式,于次季度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同时,市局将继续结合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为纳税人提供汇算清缴申报体检报告。各区(分)局在掌握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指标要求的基础上,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认真做好纳税人汇算清缴年度申报数据、填报项目、附报资料的完整性和逻辑性的审核,发现纳税人填报项目不完整的、填报错误或者有疑点的,应及时告知纳税人进行更正申报。


  四、部门协同,加强联动提升质效


  内部协同,优化反馈机制。各区(分)局应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汇算清缴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及时上传互动平台,由市局统一反馈和答复,确保汇算清缴工作有序开展。其中,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问题由市局企业所得税处联系解决,电子申报问题由市局信息中心联系解决,金税三期系统问题由市局金税三期运维项目组联系总局项目组解决。


  外部联动,畅通沟通渠道。汇算清缴期间,各区(分)局要继续对接各行业主管部门,充分运用现有良好的沟通机制、管理信息和服务功能,尤其是在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软件集成电路、资源综合利用等优惠政策落实上,畅通渠道,实现多部门联动服务共治的机制,提升汇算清缴的工作质效。


  五、强化排摸,确保应报清理应退


  明确对象,实现应报尽报。各区(分)局应及时梳理2020年度应参加汇算清缴的纳税人范围,确保本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率实现100%。对应申报而未申报的纳税人,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采取措施,杜绝汇算清缴的盲区或漏报。


  及时排摸,清理应补应退。各区(分)局对纳税人申报年度的预缴税款少于或超过全年应缴税款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补、退税手续。对于本市跨地区经营的总机构及其所属本市分支机构、外省市在沪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并结清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为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本市税收营商环境,市局将持续简化优化汇算清缴退税办理流程。各区(分)局应向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积极推广以电子退税方式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退税事宜。


  六、总结梳理,深挖数据助力后续


  回顾梳理,及时总结报告。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区(分)局应认真开展汇算清缴年度总结,撰写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项工作总结报告,并在6月20日前上报市局。总结报告的内容包括:1.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汇算清缴工作的主要做法,汇算清缴户数、企业所得税数据总体情况;2.企业所得税税源结构的分布情况,主要从企业的经济类型、国民经济行业的角度分析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分布情况,着重分析本地区的重点税源;3.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减变化及原因,主要从企业经营情况、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享受企业优惠政策等原因分析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减变化以及趋势分析;4.企业所得税政策和征管制度贯彻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主要是本年度企业所得税各类政策、各项征收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分析以及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改进建议;5.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深入分析,助力后续管理。各区(分)局应组织人员做好汇算清缴数据的审核、汇总、分析工作。在数据汇总过程中,对数据反映出的纳税人相关信息不全或错误的情况,做好纳税人信息的完善工作,保证汇算清缴数据的准确性;要结合本地区行业特点、税源结构,逐步建立健全企业所得税政策效应评价机制,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的应用;通过数据分析,进一步反映企业所得税管理不足之处,提出有效的改进措施,共同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水平。在汇算清缴申报期结束后,结合税收征管数据、历年汇算清缴数据、财务会计数据、第三方涉税信息等,依托信息化手段和专家团队管理,重点对实际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存在跨年度涉税事项的企业进行相关数据分析,对于重大事项、高风险事项和重点行业建立跟踪管理和动态监控制度,着力构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长效机制,进一步提升税法遵从度,不断提高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质量和效率。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2020年度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提示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1年3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2020年度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有关规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为帮助纳税人了解2020年度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范围、申报时间、申报方式以及报送资料等相关事宜,现就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汇算清缴范围


  2020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2020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外省市总机构在沪二级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时间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三、汇算清缴申报方式


  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方式包括网上申报和上门申报。其中,网上申报是指纳税人通过网上电子申报企业端软件(eTax@SH3)进行申报;上门申报是指由于实际情况,纳税人不能正常进行网上申报时可直接携带汇算清缴相关材料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


  网上电子申报企业端软件(eTax@SH3)可以从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网站(网址:shanghai.chinatax.gov.cn)的“税收宣传/税收专题/征管服务类/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栏”或者“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软件下载”栏目内下载。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推荐通过网上申报渠道办理汇算清缴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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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汇算清缴申报资料


  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查账征收企业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修订版本)并在封面上盖章、签字、装订成册;核定征收企业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2号修订版本)加盖纳税人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外省市总机构在沪二级分支机构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2号修订版本)并加盖纳税人公章。


  (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若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还需提供相应的审计报告。


  若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纳税人使用CA认证且采用网上申报方式进行汇算清缴申报的,上述第(一)、(二)项资料的纸质材料无需报送,由纳税人留存备查。


  (三)项目部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关凭证(复印件)。若纳税人为本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建筑企业总机构,且由其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在项目所在地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在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同时应报送该项目部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关凭证(复印件),预缴申报阶段已报送的,年度纳税申报阶段无需重复报送。


  (四)《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复印件)。若纳税人为外省市总机构在沪二级分支机构,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盖章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复印件)。


  (五)《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若纳税人发生的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报送《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等资料(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


  (六)《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若纳税人发生的资产(股权)划转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报送《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等资料(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


  (七)《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若纳税人发生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且选择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第一条规定进行税务处理的,应在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递延确认期间每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


  五、其他注意事项


  (一)优惠政策事项办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享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等优惠事项的企业,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通过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电子税务局按照提示提交相应的电子资料。


  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事项的企业,可选择使用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发布的优化版研发支出辅助账、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样式,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上述表式可以从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网站的“税收宣传/税收专题/税收优惠类/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专栏”或者“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格下载”栏目内下载。


  汇算清缴期间,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还将继续联合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运用上海市科技创新管理服务信息系统中加计扣除服务平台,对存在争议的研发项目,企业可以提请税务部门帮助转请科技部门判断。


  (二)资产损失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的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汇算清缴申报体检报告


  为了进一步提升纳税服务水平,帮助纳税人提高申报质量,降低涉税风险,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将在2020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就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推出汇算清缴申报体检报告服务。该项服务的具体实现方式是在网上申报系统的申报表发送页面增加扫描功能,并将可能存在的填报问题反馈给纳税人。


  (四)更正申报


  汇算清缴期内,纳税人如发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有误的,可以进行更正申报,涉及补缴税款的不加收滞纳金。


  汇算清缴期后,纳税人如发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有误的,可以进行更正申报,需要补缴税款的,应自汇算清缴期后起按日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网上申报或上门申报方式进行更正申报。


  (五)涉税事项咨询


  为防控疫情传播,纳税人进行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如遇到问题的,建议最大限度地通过“非接触式”途径获得有关汇算清缴相关信息及帮助。推荐通过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网站的“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栏”进行查询,也可以选择登陆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方式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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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3-01
文号:沪税函[2021]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湘市监注[2021]17号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放权赋权简化审批的通知

省药品监管局,长沙、岳阳、郴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有关处室:


  为把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打造成内陆改革开放新高地,按照省政府《关于在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放权赋权极简审批的通知》(湘政发[2021]4号)部署,现就我省市场监管部门在自贸试验区开展放权赋权简化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梳理放权赋权事项,尊重和保障自贸试验区涉企事项自主权。按照《赋予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第一批省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事项目录》,涉及省市场监管局放权赋权事项11项,省药品监管局放权赋权事项2项。具体事项见《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放权赋权事项清单》(附件)。


  片区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包括长沙、岳阳、郴州三市市场监管局和片区所在地县、区、园区市场监管局)要在职责范围内通过直接下放或委托下放进一步在自贸试验区放权赋权。要建立市场监管部门放权赋权清单,并根据自贸试验区发展需要,动态调整完善放权事项,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用得上、管得好。


  二、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促进市场主体投资与贸易便利。片区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审批服务标准化便民化的要求,对标最高标准、最好水平简化放权赋权事项审批流程。通过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改革方式,推进场景再造、业务再造、流程再造。对企业开办与注销、“证照分离”“一业一证”“多证合一”改革等跨部门事项要推行集成式服务,深化部门间“一件事一次办”改革,实现“一事项一标准、一流程一规范、一审批一指南”,确保市场主体投资与贸易便利。要创新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制度创新和容错机制,强化风险分类监管和联合惩戒,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三、进一步加强工作对接,推进放权赋权极简审批工作落地落实。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区域间协同配合,推动构建长江经济带和粤港澳大湾区沿线自贸试验区材料互认、数据共享、执法互动、结果互用,推进“一件事一次办”跨省通办。


  省局各相关处室要加强对放权赋权事项的工作指导。各市市场监管局在实行中遇到问题要及时与省市场监管局、省药品监督局对口处室对接、沟通。片区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与片区管委会的沟通,保障放权赋权事极简审批工作落地落实,高标准高质量建设好自贸试验区。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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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3-02
文号:湘市监注[2021]1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财会[2021]13号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组织开展上海市企业会计准则知识竞赛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市财政监督局:


  为深入宣传企业会计准则,全面提升会计队伍素质,特组织开展上海市企业会计准则知识竞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赛对象


  参加本次竞赛活动的对象为完成会计人员信息登记的本市会计人员和会计管理人员。


  二、竞赛内容


  竞赛内容为《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应用指南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重点是《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19)、《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17)。财政部会计司发布的“应用案例”和“会计准则实施问答”,以及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的“会计准则实务问答”等,也属于本次竞赛内容。


  三、赛程安排


  1.网络竞赛(2021年4月-5月)。各单位组织发动广大会计人员和会计管理人员参加“上海市企业会计准则百题知识竞赛”。比赛形式为网络在线答题,赛题类型包括单选题和多选题。各单位组织参赛人数不得少于100人。


  2.选拔赛(2021年6月)。各单位推荐本辖区会计人员或会计管理人员,以组队形式(每队6人)参加选拔赛。比赛形式为现场笔试,赛题类型包括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和案例分析题。成绩排名前六的参赛队进入决赛。


  3.决赛(2021年8月)。通过选拔赛获得决赛资格的6个参赛队(每队3名选手)参加决赛。比赛形式为现场竞答,赛题类型包括必答题、抢答题、风险题和加赛题等。


  各赛程的具体时间和竞赛规则,另行通知。


  四、奖项设置


  本次竞赛活动设个人优胜奖、团体奖和组织奖。


  1.个人优胜奖。按比赛成绩高低排序,网络竞赛成绩前100名和选拔赛前10名为个人优胜者。


  2.团体奖。按决赛参赛队成绩高低设一等奖1个,二等奖2个,三等奖3个。


  3.组织奖。对组织开展竞赛工作表现突出、成绩优异的6个区财政局或市财政监督局颁发组织奖。


  竞赛结束后,市局会计处制发竞赛结果通报。个人优胜者和团体奖参赛队员视同完成2021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五、工作要求


  1.广泛宣传和组织发动。各单位要广泛宣传和组织发动本辖区会计人员和会计管理人员参赛,积极开展赛前宣传培训,通过层层选拔方式推荐优秀会计人员报名参赛,确保参赛的覆盖面和竞赛质量。


  2.营造良好氛围。各单位要以此次竞赛活动为契机,通过座谈交流、实地调研、线上线下培训、征文比赛等方式,深入宣传企业会计准则,全面提升会计队伍素质,为规范实施新准则营造良好的氛围。


  3.通过多种方式激励会计人员积极参赛。各单位应根据需要适当安排工作经费,对成绩优异、积极参赛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的精神和物质奖励,切实调动会计人员参赛积极性。


  特此通知。


  联系人:林菊红(54679568-17042)


上海市财政局

2021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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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3-02
文号:沪财会[2021]1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建房管联[2021]129号 上海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关于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沪建房管联[2021]48号),进一步加强土地市场和商品住房市场管理,着力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确保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住宅用地供应管理。及时公布住宅用地供应计划和存量住宅用地信息。加大商品住宅用地供应力度,保障性住房用地“应保尽保”,单列租赁住房用地计划。压实各区主体责任,量化地价调控目标,合理制定土地出让方案,稳定市场预期,严防高溢价,坚决遏制非理性拿地。


  二、深化完善房价地价联动机制。在房价地价联动的基础上,商品住宅用地出让实行限价竞价。竞买人在参与商品住宅用地竞拍前,应签署知晓出让地块房地联动房价查询结果以及理性竞价的承诺书,承诺书纳入土地出让合同。对非理性竞价的企业,规划资源、房屋管理等部门联合约谈警示,后续加强土地出让合同履约、金融信贷、税收、房屋销售等监管。


  三、严格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备案管理。各区应切实承担起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价格备案管理的主体责任,指导开发企业合理定价,对定价过高的项目,坚决予以调整。市房管部门进一步强化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价格备案复核,坚决防止上市销售项目备案价格过高。


  四、强化商品住房交易管理。进一步优化房屋交易网签备案制度,拓宽网签备案数据应用范围。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通过大数据筛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大税收征管、购房资金核查和新购住房抵押监管的力度。


  五、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持续整顿规范房地产中介经营行为,着力加强房地产信息服务平台监管。规范二手住房价格等信息发布行为,严格房源核验,未经核验不得发布房源挂牌信息。严肃查处诱导虚高价格挂牌、哄抬房价、借机炒作、扰乱市场等行为。


  六、严格规范企业购买商品住房。全面执行关于规范企业购买商品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的规定,严格审核企业购买的商品住房再次上市交易的年限限制。在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开盘销售时,居民选房购房优先于企业。


  七、实施住房限售。对按照优先购房政策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在购房合同网签备案满5年后方可转让。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

2021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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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3-03
文号:沪建房管联[2021]12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和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渠道的通告

为进一步便利我省灵活就业人员及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自2021年3月6日起,税务部门拓宽了“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元化缴费渠道,现将我省缴费人社会保险费缴纳渠道、办事指南等告知如下:


  一、灵活就业人员


  (一)线上渠道缴纳


  1.可通过微信、支付宝的相关入口缴纳社会保险费(操作流程详见附件1、2)。


  2.可通过微信公众号缴纳社会保险费。操作流程:微信搜索并关注“海南税务”公众号,依次点击“微办税-电子税务局-点击进入-我(首次办理需进行授权登录、输入身份信息并进行人脸认证)-办税选项-网上办税-灵活就业社保”,输入参保人姓名、身份证号后,查询核实应缴信息并进行缴费。


  3.可通过各商业银行线上渠道缴纳社会保险费,具体包括:海南省农信社、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的网上银行或手机银行APP(操作流程详见附件3)。


  (二)线下渠道缴纳


  1.可通过商业银行营业网点柜面缴纳社会保险费,可选择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平安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邮储银行等。


  2.可前往当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缴费业务。


  (三)委托银行代扣缴纳


  已委托商业银行代扣社会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可继续通过商业银行代扣方式缴费,原与商业银行签订代扣协议继续有效。请缴费人于每月15日前将费款及时、足额存入签约账户。


  二、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主要通过海南省电子税务局缴纳,原线上、线下渠道保持不变。自3月6日起,用人单位也可下载社保费管理客户端缴纳社会保险费(下载路径:海南省税务局官网-资料下载-软件下载-单位社保费管理客户端,操作视频见附件4)。


  三、其他事项


  (一)缴费人在办理缴费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税务部门12366服务热线咨询。缴费人通过商业银行渠道办理申报缴费遇到的系统故障等问题,可以拨打经办银行客户服务热线咨询解决。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待遇发放等业务仍由社保(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缴费人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人社部门12333服务热线进行咨询。


  (二)已通过线上渠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如需获取完税证明,可在两个工作日后前往所在地办税服务大厅自助终端打印。


  特此通告。


  附件:


  1.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微信缴纳操作指南.xls


  2.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支付宝缴纳操作指南.xls


  3.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银行渠道缴纳操作指南.xls


  4.社保费管理客户端操作视频.rar【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21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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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3-03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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