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浙政办发[2021]9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实施惠企政策促进经济稳中求进的若干意见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省委十四届八次全会、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巩固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成果,进一步优化政策供给和政策落实,提升政策的精准性和有效性,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不断促进全省经济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持续实施部分减费举措


  (一)持续降低企业用电价格。平均降低大工业用电价格每千瓦时5.2分,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深化电力市场化交易改革,进一步降低企业用电成本。(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二)持续减免车辆通行费。延续省属及市、县(市)属国有全资或控股的高速公路路段,对使用我省发行的电子不停车收费(ETC)车载装置的合法装载货运车辆,实行通行费8.5折优惠政策,执行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继续实行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通行费6.5折优惠。(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三)保留部分涉企收费减免政策。按规定标准的80%收取水资源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药品再注册费、医疗器械产品变更注册和延续注册费,执行期限至2021年6月30日。(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税务局、省人防办、省药监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现行收费标准的70%征收,执行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减半收取餐饮住宿企业检验检测费,执行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持续落实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半征收政策,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持续落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四)持续返还、缓减工会经费。全额返还小微企业工会经费,企业拨缴上级工会经费缓减20%,执行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总工会)


  (五)持续深化运用保险机制推进保证金领域改革。持续引进商业保险机制,加大以保险、保函替代现金缴纳保证金的推进力度。完善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功能,建立省工程担保信息系统,加大电子保单、保函推广力度。发挥政府投资项目引领作用,在充分尊重企业自主选择权的前提下,推动建筑、交通、水利等领域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替代全覆盖,进一步减轻企业现金流压力。(责任单位:浙江银保监局、省经信厅、省建设厅)


  二、持续实施精准减税


  (六)持续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继续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鼓励引导各类经营性房产业主在疫情期间为受困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具体政策细则另行明确。(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七)持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延续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中规定于2019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三、持续推进普惠金融服务


  (八)持续降低融资成本。支持大中型银行分支机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以优惠利率加大对民营企业、涉农企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信贷投放,降低融资成本;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推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改革在浙江落地,促进降低融资成本。(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浙江银保监局)


  (九)持续实施小微企业贷款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将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对于2021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到期的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包括单户授信10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按照市场化原则应延尽延,由银行和企业自主协商确定,继续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浙江银保监局)


  (十)持续提升小微企业融资可得性。将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政策延期至2021年3月31日。对于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在2021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新发放且期限不短于6个月的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人民银行继续按贷款本金的40%给予优惠资金支持。深入推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增量扩面、提质降本,推广小微企业“贷款码”,持续开展首贷户拓展专项行动,提高小微企业融资可得性和覆盖面。(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浙江银保监局)


  (十一)持续优化续贷服务。持续推进无还本续贷增量扩面,加大银行机构对传统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投放力度,创新推行“两内嵌一循环”服务模式,建立健全信贷配套服务机制,进一步优化信贷供给结构,稳定企业融资预期,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责任单位:浙江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


  (十二)持续深化“双保”应急融资支持机制试点。依托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建立“4222”(市县担保机构承担40%,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省再担保公司、合作银行各承担20%)风险分担模式,针对因缺少抵质押物融资困难的中小企业,采取高效精准的“总对总”批量担保模式,常态化发放应急贷款。(责任单位:浙江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


  四、加大对重点行业恢复发展的支持


  (十三)加大对文化旅游业恢复发展的支持力度。继续用好对已依法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领取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按照现有交纳数额的80%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政策。各地继续整合现有资金渠道,加大对促进文化和旅游消费的支持力度,重点用于公共服务、消费惠民、宣传推广等。(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


  (十四)加大对物流业创新发展的要素支持。合理确定冷链物流用地出让底价、投资强度、税收贡献等控制指标,支持重大冷链新建项目。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对利用原有土地建设冷链物流基础设施的企业,在办理规划条件、规划许可等方面予以支持。对在自有工业用地上提高容积率新扩建生产用房用于建设与自身产业相配套的冷链物流设施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针对乡村物流设施补短板项目,建立多元化财政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将符合条件的农产品仓储、分拣等设施设备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


  (十五)创新稳外贸支持方式。持续推动企业参与网上国际性展会,鼓励举办浙江出口网上国际性展会。制定2021年展会目录,鼓励各地对出口网上国际性展会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五、加强对企业科技创新、产业升级的支持


  (十六)加强对企业技术研发的支持。坚持集中力量办大事和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有机结合,强化对企业技术攻关支持,加大省重大科技专项对关键核心技术替代应急攻关的支持力度。全面落实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奖补。鼓励有条件的市县进一步加大科技创新券支持力度。实施新一轮企业技术改造工程,推进重点技术改造项目5000项,全年完成技改投资1500亿元。(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财政厅)


  (十七)加大对“万亩千亿”新产业平台的支持。统筹财政、税收、金融等资源,切实加大对新产业平台的政策支持力度。支持符合规划调整条件的新产业平台优先纳入下一轮国土空间规划。优先支持新产业平台产业项目纳入省重大产业项目库,符合条件的允许提前预支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支持新产业平台能源、水利、内部主干道及对外交通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纳入省“4+1”重大项目建设计划、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符合条件的省以上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


  (十八)加大以非营利方式开放实验室力度。持续加大高校和大型国有企业开放实验室的力度,为企业利用实验室资源开展质量检验、研发测试、标准验证等活动创造条件,降低企业创业创新成本。(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教育厅、省国资委)


  (十九)加大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支持。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


  六、进一步深化优化涉企服务


  (二十)深化政务服务数字化改革。以数字化改革为牵引,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深入推进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亲清”营商专区、省企业服务综合平台迭代升级,加强全省涉企服务信息系统综合集成,提升涉企服务网上办、掌上办、一站办体验。(责任单位:省大数据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


  (二十一)持续深化“三服务”活动。优化完善法律顾问普惠服务,推进市场主体法律顾问服务网格化全覆盖,为市场主体提供网格化、普惠性的法律顾问服务。(责任单位:省司法厅)实施“三服务”2.0版,助力企业解难题、稳发展。(责任单位:省级有关单位)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要求,深化细化措施,确保各项惠企政策落实落地。已有政策与本意见要求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国家出台相关支持政策,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实施惠企政策促进经济稳中求进的若干意见.pdf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继续实施惠企政策促进经济稳中求进的若干意见》的政策解读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继续实施惠企政策促进经济稳中求进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20年,我省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出台实施了一系列惠企纾困政策,对确保“两手硬、两战赢”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疫情变化和外部环境存在诸多不确定性,我国经济恢复基础尚不牢固,今年宏观政策要保持连续性、稳定性、可持续性。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强调,要进一步优化政策供给,不折不扣执行好中央出台的惠企政策。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省委十四届八次全会、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巩固拓展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成果,进一步优化政策供给和政策落实,提升政策的精准性和有效性,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不断促进全省经济健康发展,制定《若干意见》。


  二、政策措施


  《若干意见》统筹考虑宏观经济形势、疫情防控形势和企业实际需求,提出6部分共21条政策措施,为推动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政策保障。


  第一部分是“持续实施部分减费举措”,从降低企业用电价格、减免车辆通行费、减免部分涉企收费、返还和缓减工会经费、深化运用保险机制推进保证金领域改革等5个方面提出政策举措。


  第二部分是“持续实施精准减税”,从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等2个方面提出政策举措。


  第三部分是“持续推进普惠金融服务”,从降低融资成本、实施小微企业贷款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提升小微企业融资可得性、优化续贷服务、深化“双保”应急融资支持机制试点等5个方面提出政策举措。


  第四部分是“加大对重点行业恢复发展的支持”,从加大对文化旅游业恢复发展的支持力度、加大对物流业创新发展的要素支持、创新稳外贸支持方式等3个方面提出政策举措。


  第五部分是“加强对企业科技创新、产业升级的支持”,从加强对企业技术研发的支持、加大对“万亩千亿”新产业平台的支持、加大以非营利方式开放实验室力度、加大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支持等4方面提出政策举措。


  第六部分是“进一步深化优化涉企服务”,从深化政务服务数字化改革、持续深化“三服务”活动等2个方面提出政策举措。


  三、主要特点


  《若干意见》具体政策举措体现“稳、进”两字。“稳”的方面,明确保留或延续部分的降本减负政策,主要集中在收费减免、税收优惠、融资支持等方面,为经济恢复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突出对恢复相对缓慢的文化旅游产业、不确定性较大的外贸行业的支持,提升政策的精准性。“进”的方面,着眼长远,进一步加强对企业科技创新、培育新动能的政策支持,如实施新一轮企业技术改造工程、鼓励加大科技创新券支持力度、加大以非营利方式开放实验室力度等。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浙江省发展改革委,解读人:陈登杰


  联系电话:87052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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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2-07
文号:浙政办发[2021]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建立二手住房成交参考价格发布机制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落实《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深建字[2020]137号)有关规定,促进二手住房市场信息透明,理性交易,经市政府同意,我市建立二手住房成交参考价格发布机制。


  深圳市房地产和城市建设发展研究中心在调查分析基础上,形成全市住宅小区二手住房成交参考价格,定期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和深圳市房地产信息平台等网络平台发布。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1年2月8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建立二手住房成交参考价格发布机制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建立二手住房成交参考价格发布机制的主要目的?


  建立二手住房成交参考价格发布机制,是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促进二手住房市场信息透明,理性交易的重要举措。


  二、如何发布二手住房成交参考价格?


  二手住房成交参考价格,由深圳市房地产和城市建设发展研究中心定期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和深圳市房地产信息平台等网络平台发布。


  三、二手住房成交参考价格是如何形成的?


  深圳市房地产和城市建设发展研究中心在调查分析基础上,以二手住房网签价格为基础,参考周边一手住房价格,综合形成全市住宅小区二手住房成交参考价格,并按照市域全覆盖、区域网格化原则,以住宅小区为区域网格单元,发布全市3595个住宅小区二手住房成交参考价格。


  四、二手住房成交参考价格有什么作用?


  发布二手住房成交参考价格有利于加大二手住房交易信息公开力度,引导市场理性交易,引导房地产经纪机构合理发布挂牌价格,引导商业银行合理发放二手住房贷款,防控个人住房信贷风险,稳定市场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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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2-08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吉政办明电[2021]9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支持文旅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梅河口市人民政府,中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统筹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进一步支持我省文旅企业有效应对疫情,发挥对全省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措施通知如下:


  一、突出重点,扶持文旅企业渡过难关


  (一)对旅游滑雪场给予补助。对2020-2021年雪季运营的旅游滑雪场,按营业收入金额给予补助。截至2021年1月21日,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含)的,一次性补助200万元;营业收入在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之间的,一次性补助100万元;营业收入在200万元(含)至500万元之间的,一次性补助50万元。(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


  (二)对冰雪旅游景区给予补助。对2020-2021年雪季开始至2021年1月21日运营(含受疫情影响暂时停业)的4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不包括开放式城市不收费公园类型景区)给予定额补助。其中,对5A级景区一次性补助60万元,4A级景区一次性补助40万元。(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


  (三)对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水电气运营成本给予补助。对2020-2021年雪季开始至2021年1月21日运营的4A级及以上乡村旅游经营单位给予补助。其中,5A级的一次性补助10万元,4A级的一次性补助8万元。(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


  (四)继续执行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政策。在2022年2月5日前,继续执行“暂退所有已依法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旅行社现有交纳数额的80%”(被法院冻结的保证金不在此次暂退范围之内)政策。(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


  (五)对旅行社给予补助。对全省规模较大、受疫情影响严重的旅行社,按照缴纳社会保险在职职工人数规模给予补助。其中,对职工人数50人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助80万元;职工人数30-49人的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职工人数10-29人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


  (六)免除参加省级营销推广活动相关费用。对参加省级营销推广活动的省内相关文旅企业人员,在活动期间内给予交通、食宿免费支持。(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


  (七)减免网吧互联网专线使用费。互联网上网经营场所按照当地政府规定期限关停的,对关停期间发生的网络租赁费予以减免。(责任单位:中国联通吉林省分公司、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


  (八)指导落实已出台的公共服务政策。对已经出台的涉及文旅企业的公共服务政策进行梳理、宣传和解读,指导文旅企业享受普惠性减免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适度减免租金、延期缴纳水电气费和相关金融政策。(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等相关政策制定部门)


  二、综合施策,推动文旅企业恢复发展


  (九)加大项目服务力度。


  1.发挥重大项目推进专班作用,在项目建设、投资审批、政策指导等方面加强服务,加快推进全省冰雪和文旅重大项目建设。


  2.严格执行《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吉林省冰雪项目和冰雪旅游场所相关价格政策的通知》,落实冰雪运动、冰雪旅游场所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价格不高于一般工业标准的政策。


  3.实施计划指标保障和供地政策,冰雪和避暑产业设施项目建设用地指标跟随项目走,优先安排保障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国土空间规划报批前,冰雪场地等建设项目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集镇和村庄建设用地指标以外的,可按单独选址项目报批;国土空间规划报批后,按相关要求执行。


  4.对重点文旅项目、重点新业态项目给予贴息补助。(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及各地区政府)


  (十)提升金融赋能水平。


  1.积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适当简化对文旅企业信贷审批流程,加大对我省文旅产业消费信贷投放力度。


  2.在2020年单独调配20亿元再贷款额度的基础上,再增加10亿元再贷款额度,引导金融机构继续加大对全省文旅企业和项目的信贷支持。延续“文旅企业票据再贴现直通车”优惠措施,在2020年20亿元再贴现专用额度的基础上,再增加10亿元再贴现额度,优先支持文旅企业票据办理再贴现,原则上不对票据类型、单张票面金额设置限定条件,做到应办多办、应办快办。(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


  (十一)加大对旅游企业的奖补力度。


  1.对2020年评定为5A级和4A级的乡村旅游经营单位,分别一次性奖补50万元、30万元。


  2.对2020年评定为吉林省工业旅游示范点的单位,一次性奖补5万元。


  3.对2020年评定为3星级的旅游民宿,一次性奖补10万元。


  4.对2020年评定为4星级的旅游饭店,一次性奖补10万元。


  5.对2020年评定为金叶、银叶级的绿色旅游饭店,分别一次性奖补20万元、10万元。


  6.对2020年评定为5星级、4星级的温泉企业,分别一次性奖补20万元、10万元。


  7.对新评定为5C级、4C级的自驾车旅居车营地,分别一次性奖补20万元、10万元。


  8.对有建设室外独立旅游厕所(建筑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需求的4A级及以上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按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


  9.对获得国家级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的运营企业,每个企业一次性奖补20万元。(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


  (十二)完善冰雪产业技术创新体系。重点支持具有吉林地域文化和冰雪特色旅游产品的相关技术研发与应用,推动冰雪装备及休闲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所需的高性能材料及产品研发,加强与冰雪装备制造企业的科研合作;加快建设冰雪产业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研发平台,组建科研团队。(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十三)强化交通保障。依托沈白、敦白高铁建设,推进通化、白山和长白山综合客运枢纽建设,推动公铁“零换乘”。推动具备条件的客运场站拓展旅游集散功能,鼓励客运运输企业开发客运旅游专线、公交旅游专线、冰雪直通车、定制公交等客运新模式,提高游客公路交通周转能力。推进景区标识导引系统建设,推动高速公路沿线4A级及以上景区、国家级和省级旅游度假区等重点景区(点)标识导引系统的完善和提升。(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和旅游厅)


  (十四)强化体育推动。


  1.举办冰雪竞赛活动。推动落实“百万青少年上冰雪活动”,分级分类组织开展系列青少年冰雪培训、冰雪冬令营活动;支持冰雪体育企业申办、承办各类冰雪体育赛事和活动,组织举办“健康吉林·乐动冰雪”系列赛事活动和吉林国际高山/单板滑雪挑战赛等国际国内赛事,打造冰雪体育运动品牌活动。


  2.推进冰雪场地建设。加快落实《吉林省滑雪场建设布局规划(2020-2025年)》(吉体联[2020]9号),推进新建、改造一批国际标准冰雪体育场地设施,推进打造一批集竞技比赛、运动休闲和康养度假于一体的中高端滑雪运动休闲度假区;提高运动训练基础设施水平,推动冰雪体育骨干企业扩容升级,提质增效。(责任单位:省体育局)


  (十五)强化文旅人才培训。采取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方式,积极实施吉林省冰雪文化和旅游技能人才培训专项计划;组织开展文化和旅游消费试点工作培训、导游人员业务培训、非遗传承人群培训、博物馆创新发展和策展能力培训、冰雪项目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全省中小学冰雪项目体育师资培训等项目,在行业人才培养上持续发力,为文旅企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体育局)


  三、畅通循环,持续促进冰雪消费和文旅消费


  (十六)推行冰雪消费优惠券。开展“冰雪季·惠职工”活动,与滑雪场、冰雪乐园、温泉、景区等定点服务单位签订打折优惠承诺,向工会会员发放1000万元电子优惠券,撬动省内冰雪消费。(责任单位:省总工会、省文化和旅游厅)


  (十七)用足用好文旅消费券。全年统筹安排3000万元文旅消费券。2021年3月31日前,实施“冰雪令”消费补贴;2021年5月至10月,实施夏秋季消费补贴;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实施新雪季消费补贴。以产品质量和产品优惠相结合的套餐形式,对景区酒店产品、门票产品、度假线路产品等给予消费补贴。(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


  (十八)持续激发文旅消费潜力。


  1.“就地过年”激活本地消费。开展“吉地过年”文旅促消费专项行动,激活各地、各文旅企业本地市场资源,让省内人民体验家门口的“诗和远方”。


  2.雪季末引导消费。举办“长白春雪”封板体验活动,开展全国滑雪场联盟年会,整合推出“长白春雪”系列套餐产品,做好消费引导。


  3.避暑季促进消费。适时启动“雪后阳春”系列活动,有效整合资源,精准推广产品;推进“坐着高铁游吉林”“吉行天下”对外营销活动,搭建周边省份、远程客源省份合作交流平台;以“消夏季”为引领,指导各市(州)谋划一批务实高效的节事活动,开展“吉”字号网红打卡地全民推选活动。


  4.“金九银十”刺激消费。通过政策资金引领、宣传推广引爆、安全服务引客,开展文旅促消费主题活动。


  5.新雪季扩大消费。提前启动“冬奥在北京·体验在吉林”“浪花爱上雪花”等主题文旅营销推广活动,推出升级产品,扩大新雪季市场份额;开展“雪博会三部曲”活动,立体化推进新雪季市场热度,扩大市场影响力和占有率。(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


  (十九)拓宽平台消费渠道。开拓旅游商品线上线下销售渠道,打造“互联网+礼遇吉林”旅游商品销售平台。依托互联网销售平台,对具有吉林地域特色的“名、特、优”商品以及文化创意产品进行品牌授权、包装和宣传,提升特色商品知名度,持续打造“礼遇吉林”旅游商品品牌。(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商务厅)


  (二十)搭建全省文旅宣传平台。


  1.积极协调省内外各种媒体资源,加大对全省冰雪、生态、乡村、红色等相关文旅企业和优质产品的宣传推广力度,推广网红产品,打造消费热点。


  2.积极对接国内头部新媒体平台,通过账号诊断、中远期规划、业务培训和流量扶持等方式,加快培育一批优质新媒体账号,培养一批优质内容创作者,提升整体宣传能力。


  3.加强品牌活动引进,通过专题采风、特色评选等活动,实现跨行业、跨圈层的纵深参与,提高曝光度和影响力。(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吉林广播电视台、吉林日报社、中国吉林网)


  本通知涉及资金支持补贴、减免的相关措施,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国家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的,遵照执行。各市(州)政府要参照本通知提出的政策措施制定相关配套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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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2-08
文号:吉政办明电[2021]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进口企业资格认定有关事宜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0]54号)、《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管理办法(试行)》(琼府[2020]60号),为做好“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进口企业资格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拟进口“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的企业应为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交通运输、旅游业的企业(航空企业须以海南自由贸易港为主营运基地,以下简称


  进口企业)。


  二、进口企业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进行申报,申报流程详见用户手册(附件)。


  三、进口企业申报材料为企业营业执照,其中航空运营人还应提供民航业有关经营许可证件。


  进口企业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四、进口企业可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查询审核状态。


  五、进口企业需在申报时承诺已阅读并知悉《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管理办法(试行)》《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海关实施办法(试行)》,同时承诺进口的“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将严格遵守以上三个文件的各项要求。


  六、现行法律法规及规定在交通工具及游艇进口、登记注册、使用和运营等方面有具体要求的,按适用法律法规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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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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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水利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做好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行政主管部门,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行政主管部门,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各区县(自治县)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国网市电力公司、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发电企业和售电企业:


  为了做好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号)《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财综[2008]107号)《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0]1751号)《重庆市财政局等6部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有关工作的通知》(渝财综[2020]71号)规定,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征收范围


  我市征收的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包括省级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和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其中:省级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向我市行政辖区内装机容量在2.5万千瓦及以上有发电收入的水库和水电站征收。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对全市行政辖区内扣除农业生产用电(含农业排灌用电)后的销售电量征收。纳入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征收范围的销售电量包括:


  (一)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含川东公司)销售给终端电力用户的电量;


  (二)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含川东公司)扣除合理线损后的趸售电量;


  (三)地方独立电网(含地方供电企业)、增量配电网销售给终端电力用户的电量。


  二、征收标准


  地方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标准,根据大中型水库和水电站机组实际上网销售电量,按8厘/千瓦时的标准征收。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由电网企业在向电力用户收取电费时,按照0.5厘/千瓦时的标准,随电费一并代收。


  三、划转征收方式


  自2021年1月1日起,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税务部门征收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使用税务征收系统和税收征管票据。


  地方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由应缴纳该项基金的大中型水库和水电站自月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法定节假日顺延),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由电网企业代收后,自月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法定节假日顺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代缴。缴费人可通过办税服务厅或重庆市电子税务局申报以上两项基金,申报时均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


  在计算应代缴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时,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代缴金额应包含向地方电网趸售电量时代收的该项基金金额;地方电网企业代缴金额应扣除向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购买电量时支付电费中已包含的此项基金金额。


  四、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


  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收支纳入地方预算管理。其中,省级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预算收入级次和分配比例为“市级100%”,收入填列政府预算收支分类科目中第103类01款50项02目“地方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收入”,预算科目代码为“103015002”。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预算收入级次和分配比例为“市级100%”,收入填列政府预算收支分类科目中第103类01款57项“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收入”,预算科目代码为“1030157”。


  五、其他事项


  以前年度由税务部门代征和由电网企业代收的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后,财政部门不再安排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经费。其他相关事宜,仍按原有政策执行。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水利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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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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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冀政办字[2021]18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加快推进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快推进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


  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的有力指导下,省委、省政府团结带领全省广大干部群众同舟共济、众志成城,疫情防控工作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效,除特殊区域外,全面转入常态化疫情防控和加快复工复产阶段。今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也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开启之年,实现全省经济良好开局意义重大。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条件下的复工复产工作。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为加快复工复产复商复市,实现全年经济开好局、起好步,制定以下措施。


  一、坚持安全有序推进复工复产


  (一)科学精准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坚持分区分级、科学精准,有力有序有效推进经济社会发展。严格落实分区分级管控措施,结合疫情形势,按照国家规定,适时做好风险等级动态调整,科学确定管控单元,做到精准防控、动态防控、有效防控。在复工复产、复商复市过程中,坚持人、物、环境同防,指导企业对生产、仓储、办公等区域全面开展消杀和环境整治,定时清洁消毒和通风;对员工落实戴口罩、测体温、勤洗手、不聚集、分餐制等要求;企业要坚持和完善人员信息登记、健康监测、核酸检测等制度,周密制定疫情防控方案预案,备足防护物资,统筹解决好生产运营和员工生活问题。(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有关部门)


  (二)严守安全生产底线。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动态更新问题隐患整改清单,逐一明确整改措施、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挂牌督办,确保按时整改到位。健全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台账,及时向复工复产企业下发安全风险提示,加强线上线下点对点调度监管,指导企业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制定复工复产方案、召开安全专题会议、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开展风险隐患排查、严格危险作业审批、强化施工管理、制定应急处置预案等8项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执行高危行业企业复工复产验收标准和程序,切实做到合格一个、复产一个。(责任单位:省应急管理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三)分区分级有序复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处理好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关系,根据不同地区风险等级,实施差异化管控措施。对高风险地区继续严管严控,并确保疫情防控重点企业和保民生企业稳定生产。对中风险地区精准划定防控单元,有病例的社区、村庄按照高风险地区管理,其他无病例的社区、村庄有序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低风险地区要在科学精准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基础上,全面推动企业复工复产、复商复市,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经济发展的影响。(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有关部门)


  (四)促进重点地区复工。石家庄、邢台、廊坊市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区域,要科学制定复工复产方案,结合实际建立重点企业复工复产联络员、驻企特派员等制度,密切跟踪监测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加强协调调度,扎实做好“六稳”“六保”工作,切实解决企业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全力保持产业链和供应链稳定。(责任单位:石家庄、邢台、廊坊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有关部门)


  (五)协同推进复工复产。充分发挥京津冀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联动工作机制作用,贯彻落实三省(市)常务副省(市)长视频会议精神,协调推动《关于加强京津冀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联动有关工作的通知》确定的信息互通共享、重大问题会商、人员流动引导等工作,协同做好企业生产经营用工需求保障和重要防疫物资互济互帮,促进三地产业链上下游配套企业复工复产、供应链衔接顺畅。(责任单位:省协同办,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有关部门)


  二、着力做好稳岗就业工作


  (一)保障员工返岗稳岗。落实国家健康码统一政策、统一标准、全国互认、一码通行有关要求,切实保障群众必要出行需求,确保员工顺利返岗。严禁疫情防控措施层层加码,坚决防止“一刀切”,打通人流堵点,保障人员有序流动。倡导员工在务工地过年,春节期间非必要不返乡,鼓励企业用心、用情、用岗、用薪留人稳岗,促进连续生产。(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卫生健康委、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


  (二)畅通人才流动渠道。依托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公共招聘网站,推动线上线下实体网点与线上互联网服务深度融合,发挥用工和人才服务平台功能,组织开展“迎新春送温暖、稳岗留工”“春季退役军人网上招聘活动”等就业服务活动,加大招聘信息推介力度。为企业用工和劳动者求职提供在线支持,为各类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提供用工和人才保障。(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三、加大金融助企纾困力度


  (一)加强金融政策支持。发挥好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和信贷政策精准滴灌作用,督促引导金融机构持续加大对疫情防控重点领域、受困企业复工复产资金保障力度。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专项安排30亿元再贷款再贴现额度,支持我省地方法人银行加大对抗疫保供企业以及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领域信贷投放力度,金融机构运用再贷款资金发放贷款的加权利率不高于5.5%,优先支持石家庄、邢台、廊坊等重点疫情防控地区复工复产。对地方法人银行发放的2021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到期,办理延期期间不少于6个月的普惠小微企业贷款,人民银行按照延期贷款本金的1%给予激励。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2021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新发放且期限不少于6个月普惠小微信用贷款,人民银行给予贷款本金40%的优惠资金支持。(责任单位: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二)加大信贷投放力度。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和企业,对春耕备耕、禽畜养殖等“三农”领域和外贸企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各金融机构要通过调整融资政策、优化授信流程、下放审批权限、提升容忍度等方式,保障和提升金融供给能力。各金融机构要针对不同类型企业,开发支持疫情防控、复工复产的融资产品,开发普惠小微信用贷款产品,优先满足复工复产的中小微企业信贷需求。对纳入3000亿元专项再贷款支持的重点企业,在专项再贷款资金发放的贷款到期后,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展期、续贷等方式,按照市场化原则,给予优惠利率贷款支持。(责任单位: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保监局)


  (三)提高金融服务质效。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存量贷款,金融机构要提前做好统计沟通,综合考虑实际经营情况、业务发展情况及企业申请意愿,按照市场化原则,做到“应延尽延”。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进一步优化账户服务,综合运用科技手段为企业提供开户、变更和销户便利。切实保障信息主体征信权益,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和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经接入机构认定,相关逾期贷款可以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予以调整。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责任单位: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保监局)


  (四)创新金融服务方式。充分发挥河北省金融服务平台、河北省普惠金融服务平台作用,增强政策发布和融资对接能力,推动资金供需双方高效对接,为企业提供一站式普惠智慧型金融服务。发挥小额贷款公司支农支小作用,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对疫情防控相关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和个体创业群体,提供便利快捷的贷款审批、资金结算等服务,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提升融资担保行业服务能力,鼓励融资担保行业在低风险地区加快恢复营业,在中高风险地区开展无接触式担保服务。鼓励典当机构便捷灵活融资,对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当户和个体工商户当户适当降费降息、扩大当物范围,加快放款审批,对受疫情影响出现逾期的当户,适当延长还款期限,对因疫情造成的逾期,酌情减免违约金和利息。支持融资租赁公司融资融物,对疫情影响较大的承租企业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放宽资质要求,缓解承租企业资金压力。充分发挥股权、商标权和专利权质押平台作用,加大融资力度,助力资金短缺的企业尽早投工投产。(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


  (五)实施科技金融助力。组织开展金融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复工复产专项活动,建立科技企业金融服务绿色通道,优先配置信贷规模,按需确定流动资金贷、网络供应链融资、知识产权质押贷等支持企业复工复产重点贷款产品。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科技企业减免抵质押物评估费、登记费等相关费用。对石家庄、邢台等疫情防控重点区域科技企业按相关政策执行优惠利率。因疫情造成临时还款困难的科技企业,依实际情况及时给予再融资、还款计划及结息周期调整等延期还款支持政策。(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四、着力保障要素供给


  (一)畅通物流运输通道。加强协调对接,畅通我省与周边省(区、市)的货物运输,对冷链物流、生鲜产品、跨省物流加强防控,严格落实国家和我省各项疫情管控期间畅通交通的政策措施,简化通行证办理手续,提高司乘人员核酸检测能力,疫情防控期间,指导企业合理使用“3+2”应急物资中转调运站,严格做好接驳、检验检测、消杀等工作。有力有序恢复交通运输服务,指导石家庄、邢台、廊坊市低风险地区有序恢复交通,有序放开县际、市际、省际通道。有序恢复城市公交、出租汽车、地铁运营,严格控制客座率,保障复工复产人员货物运输需要。(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二)保障能源安全供应。加强煤电油气运动态监测,及时掌握企业复工复产要素需求,确保能源稳定供应。组织重点煤炭企业增产增供,优先保障省内电煤需求。加强重点电厂存煤监测,紧盯省外电煤资源,提高中长期合同履约兑现率。抓好应急资源调用,充分发挥省内现有储煤基地应急保障作用,及时弥补电煤缺口。强化电力运行监测调度,督导发电企业做好设备维护,确保统调电厂稳发满发,积极协调外电入冀,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保障企业复工复产用电需求。指导重点油气企业加强调运配送,保持合理库存,确保天然气、成品油有序稳定供应。加强与铁路部门对接,保障重要生产生活物资运输。(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三)力保建设用地需求。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行政审批等部门建立重点项目用地保障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项目用地中的突出问题。积极引导项目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保障项目早开工、早投产。确需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可提前预支使用2021年计划指标。加大补充耕地力度,强化补充耕地供给,扩大补充耕地指标储备。优化指标配置,优先保障重点项目占补平衡;县级无法保障的,市级要积极统筹调节;市级无法调节落实的,可申请省级调剂解决。鼓励土地使用者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四)落实环保正面清单。严格落实生态环境监管正面清单制度,完善正面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对于保障疫情防控、国计民生等领域的重点企业和项目,做到及时提出、及时纳入,提供精准服务保障,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不限产、不停产、少检查、少打扰,坚决杜绝“一刀切”,为企业复工复产营造良好环境,全力保障企业正常生产建设。(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五、畅通制造业产业链供应链


  (一)加快涉农企业复工复产。加强对各类农业企业复工复产情况监测,做好复工复产指导服务,及时解决涉农企业复工复产难题,保障生产资料供给,引导企业合理组织生产。加大粮油加工企业生产力度,保障粮食安全供应。统筹抓好饲料、农药、兽药生产和保供畜禽定点屠宰企业的稳产保供,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和安全生产要求,确保从业人员稳定,推动未复工复产的企业尽快恢复生产。(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二)打通工业企业配套堵点。围绕全省工业主导产业和重点产业链,加大对带动能力较强、涉及关键零部件较多、跨区域配置资源较广的产业链龙头企业对接指导,及时掌握企业生产情况,做好重要生产物资、关键原辅材料交接转运、运输保障工作,全力促进产业链上下游、省内外、产供销企业整体配套协同生产。涉及外省的配套企业,加强行业对口协调帮扶。加强工业运行调度,建立日监测、周调度、旬分析、月通报制度,密切监测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及时解决复工复产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工业经济平稳运行。(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三)加快恢复外资外贸。依托外商投资企业全覆盖包联服务机制,对全省外商投资企业情况进行全面摸排,积极帮助企业复工复产和正常运营。用好省重点利用外资项目协调机制,精心谋划举办系列主题招商活动,视疫情发展举办线下招商推介活动,做好重大涉外经贸活动签约项目督导落实工作,促进尽快落地,加快建设进度。积极推动自贸试验区和开发区内企业复工复产,更好发挥稳外资平台作用。深入开展“暖企助企”稳外贸系列护航行动,积极帮助外贸企业开拓国际市场,适时面向东盟、欧洲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等重点市场,举办线上“一国一展”“多国一展”活动。着力抓好重点产品出口,促进医疗物资有序出口,支持防疫相关产业企业开展国际认证,争取纳入国家医疗物资出口“白名单”。加强对有订单的外贸企业的支持,帮助其尽早履约交货。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鼓励出口转内销企业与大型商贸流通企业和知名电商平台对接,搭建线上线下内销平台。深化“单一窗口”建设,精简进出口环节监管证件和随附单证,巩固压缩整体通关时间成效,推动降低进出口环节合规成本。(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石家庄海关,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六、全力推进服务业企业加快复苏


  (一)加快商贸企业复商复市。督促指导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在严格落实防疫规定的基础上,有序恢复营业。通过错时开门、错峰购物、延长营业时间等措施,限制客流人数,利用自助购物、非接触扫码等付费方式,缩短排队时间,确保企业安全运营、商户安全交易、顾客安全消费。加强供需衔接、产销对接、货源组织,确保生活必需品储备充足、供应稳定。利用就地过年契机,组织企业开展各类促销活动,根据疫情防控形势,有序恢复餐饮企业堂食,鼓励低风险地区居民出行购物。开展领导干部带头餐饮消费、现场购物等活动,积极引导社会消费热情。引导企业加大线上促销力度,开发特色菜品,加大外卖、净菜、半成品食材销售力度,采用共享员工、无接触配送等模式,提高肉蛋奶菜等生活必需品配送能力。(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二)恢复振兴文化旅游市场。面向文艺院团、演艺企业、演出经营场所,加大政府购买“七进”演出和剧场演出服务力度,实现以购促演、以购代补;基层文艺院团免费配发流动舞台车,提高送戏下乡演出服务保障水平;提高省会文化惠民卡项目经费保障力度,根据疫情影响情况,延长2021年度文化惠民卡使用时间,鼓励各市推出文化惠民卡。落实“限量、预约、错峰”要求,将3A级以上景区全部纳入“河北省文旅分时预约”平台,鼓励居民春节期间在市域范围内近途游;加大智慧景区建设力度,对全省重点旅游景区视频监控系统改造提升,全部接入“河北旅游云”平台,实现景区可视化、网络化管理,确保旅游景区安全有序开放。体育娱乐等领域,按照分级分类要求,高风险地区严格管控、暂不开放,根据疫情防控情况有序复工复业,中风险地区有序复工复业,推动低风险地区体育、健身、文化、娱乐等行业企业全面复工复业;在做好外防输入前提下,全面放开省内赛事、活动举办限制。(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体育局,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七、加快投资项目建设


  (一)优化项目审批流程。推行项目容缺+并联审批,对新建、改扩建项目的用地、规划、能评、环评、水电气接入等审批服务事项,实施部门联动,一站式全链条并联审批,对简易低风险项目推行容缺预受理,一次性出具阶段内所有审批结果。创新勘验评审方式,对确需现场进行检验检测、技术审评和现场检查的项目,采取“远程线上即时视频查验+线下文件审查”模式,同步开展一次性核查。涉及评估评审的项目,材料网上传送,专家视频审理。全面提升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效率,对涉及雄安新区、冬奥会场馆等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全时受理”优先办。对涉及疫情防控、保障城市运行、重要国计民生等重点项目,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办。推行“全程网办”“不见面开标”“远程异地评标”,建立与招标(采购)人、社会代理机构联系服务机制,实现提效降本。(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有关部门)


  (二)加快重点项目开工复工。开展重点项目建设升级加力专项行动,聚焦在建、新开、储备“三个清单”和省市重点建设计划,对年内计划新开工项目,逐一协调解决项目前期手续办理、要素资源配置、配套条件落实等关键环节中实际问题,组织集中开工活动,推进新开工项目早开快开、应开尽开,力争“三个清单”计划开工项目一季度开工率达到45%以上、上半年达到70%以上、三季度前全部实现开工建设;省市重点计划开工项目一季度开工率达到65%以上、力争上半年全部开工,加快形成有效投资。紧盯续建项目施工进度,逐项建立管理台账,做好春节期间施工组织,协调砂石、商品砼等建材供应,确保重点项目防控安全、施工安全、质量安全,全力保障重点项目尽早复工,重大关键项目、控制性工程不间断施工,力争一季度开复工率达到85%左右。(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三)力促交通项目连续施工。提倡春节不放假,想方设法稳岗留人,确保能冬期施工的重点项目不停工,2月20日前高速公路施工人员陆续到位,廊坊以南地区在2月底前、廊坊以北地区3月10日前形成大干快上的建设热潮。港口、民航机场、铁路等续建项目争取全部保持连续施工,力争早完成、多完成投资任务。加快计划开工项目前期工作,力争尽早开工建设。(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四)加快恢复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增长。尽早启动实施百项高技术产业化示范项目,推进国家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建设。提前启动今年5G基站及网络建设,力争全年新增2.2万个。加速物联网、工业互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布局,加强大数据中心布局建设。深入实施数字经济发展规划及20个系列行动计划,不断释放数字化对经济发展的放大、叠加、倍增作用。抓紧下达生物医药创新和产业化专项资金,尽快形成形象进度。加快中国农大模式动物表型与遗传研究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力争年底前完成土建工程。加快推进中科院雄安新区创新研究院前期工作,尽早开工建设。(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通信管理局,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五)有序恢复建筑施工。加强节后开复工准备,落实全方位防疫和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关键岗位人员到位、安全排查到位、设施物资到位。简化在建项目复工手续,审核办理时限不超过24小时。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施工许可,实行24小时不间断网上受理和邮寄服务。新开工的疫情防控建设项目,经县级以上疫情防控领导机构认定,可先行开工建设,疫情过后再补办有关手续。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或委托下放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证书有效期顺延至2021年12月31日。因疫情影响不能如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适用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可抗力有关条款,可顺延交付期限。(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八、健全完善各项惠企政策


  (一)强化政策落实落地。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出台的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帮助企业纾困解难政策,延续执行2020年出台且在有效期的惠企政策。各地各部门要在门户网站、办事服务平台等显著位置公开发布惠企政策,加强主动推送,采取多种方式做好宣传解读,努力扩大政策知晓率和覆盖面,确保各项措施直达基层、直接惠及市场主体,便于企业应知尽知、用足用好。(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有关部门)


  (二)延续社保降费政策。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至2022年4月30日,继续按总费率1%进行征缴,其中用人单位0.7%,职工个人0.3%。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规定申请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缴费的失业职工可按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三)谋划制定新政策。加强与国家对口部委的对接联系,争取国家出台对我省特殊扶持政策。加强调查研究,做好政策储备,谋划制定各领域政策。帮助企业缓解房屋租金压力,参照《河北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实施方案》,结合本地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合理制定减免房租有关措施,帮助因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渡过难关。(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有关部门)


  (四)延续执行普惠性减税政策。2021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小规模纳税人地方“六税两费”等。(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五)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落实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降低部分行业增值税税率;将不动产分两年抵扣改为一次性全额抵扣;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纳入进项税额抵扣范围等。(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六)落实保市场主体政策。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至全部制造业领域。(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七)落实稳外贸扩内需政策。2023年12月31日前,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2022年12月31日前,购置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按规定扣除,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符合规定的扶贫货物捐赠,暂免征增值税。(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八)落实其他惠企利民政策。2021年12月31日前,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2025年12月31日前,对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按规定减免增值税、所得税、契税等。(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九、加大企业纾困帮扶力度


  (一)做实包联帮扶。深入开展“抓党建、抗疫情、惠民生、保安全、促发展”和“三包四帮六保五到位”活动,健全完善省市县三级领导包联制度,组织开展问题集中大协调、万企帮扶百日攻坚等专项行动,协调解决企业面临的能源、资金、用工、运输、土地等要素保障难题,强化部门协调联动,提高工作质效,千方百计创造有利于复工复产的条件。全力帮助企业补断点、疏堵点、解难点,既要一企一策解决好企业“点”上的问题,又要全力畅通产业链供应链等“线”上的问题,更要解决好产业循环、市场循环、经济社会循环等“面”上的问题,促进人财物有序流动、产供销有机衔接、供需两侧良性互动、大中小企业整体配套,在保安全、保质量、保生态的同时,加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有关部门)


  (二)优化行政审批服务。畅通线上线下办事通道,实施大厅办、网上办、预约办、邮递办等审批服务方式,持续推行政务服务“不打烊”,网上受理全日全时、窗口预约随日随时。提升审批服务效能,对重点投资项目、市场开办、市场保供、应急物资生产经营等相关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特事特办、即来即办、随时约办。开通“12345”复工复产专线,快速响应处置,第一时间为企业复工复产、群众务工上岗、生产物资采购、生活服务保障、健康码使用等提供政策咨询、诉求反映、问题收集、转办督办服务,确保群众企业反映的问题和诉求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有关部门)


  十、加强复工复产工作组织保障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地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把复工复产作为当前经济工作的重中之重,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直接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督导调度,推动复工复产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要发挥好省级政策服务、工业运行、物流运输、经贸合作、用工用能、创新创业6个机制和6个服务组的作用,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区域风险等级,健全指挥调度体系,加强人员力量,强化沟通协调,用心用情用力做好服务,帮助企业排忧解难办实事。形成条块结合、上下联动、横向协作、纵向贯通的强大合力,全面推动各地区、各领域、各行业复工复产复商复市提速扩面。


  (二)强化督导检查。各地各部门要围绕复工复产、包联帮扶等开展重点督查和专项督查,直插一线、深入基层开展明察暗访,综合运用通报、约谈、警示、提醒等手段,全力推动各地措施落地、问题解决、工作提升。对履职尽责不到位,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甚至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依纪严肃追责问责。


  (三)强化舆论引导。各地各部门要组织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深入挖掘报道复工复产中涌现的先进典型和感人事迹,公开透明回应群众关切,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切实唱响主旋律、凝聚正能量,提振全省上下共克时艰、迎难而上的信心决心,力促今年首季经济社会发展良好开局,奋力夺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双胜利”,以优异成绩迎接建党100周年。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解读


  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有效应对疫情冲击,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进一步完善企业复工复产政策,切实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面临的困难问题,力促全年经济开好局、起好步,2021年2月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政策》)。


  一、出台背景


  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的有力指导下,省委、省政府团结带领全省广大干部群众同舟共济、众志成城,疫情防控工作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效,为加快复工复产创造了条件。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省委常委会(扩大)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省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多次研究部署,做出有关安排。为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若干措施》,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完善,经省政府审定后,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实施。


  二、起草原则


  《若干措施》制定过程中,重点把握了四点原则:


  一是坚持政治站位。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增强对推进复工复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抓紧抓实抓到位。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复工复产过程中,企业面临的资金、用工、运输、原材料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结合我省实际,精准靶向施策,研究提出了一揽子务实管用的政策措施。


  三是坚持目标导向。紧扣全面提高复工率和复产率目标,围绕安全、有序、有效复工复产,着重在稳岗就业、金融支持、要素保障、减税降费、纾困帮扶等方面综合施策,突出针对性和时效性,全面推动复工复产提速扩面。


  四是坚持协调联动。推动复工复产工作,涉及部门多、领域广、任务重、难度大,必须强化组织保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全省各级各部门条块结合、上下联动、横向协作、纵向贯通的强大合力。


  三、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共包含10个部分、39条具体措施。


  第一部分为坚持安全有序推进复工复产。从科学精准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严守安全生产底线、分区分级有序复工、促进重点地区复工、协同推进复工复产五方面提出要求。


  第二部分为着力做好稳岗就业工作。针对企业面临的用工问题,提出了保障员工返岗稳岗、畅通人才流动渠道两项具体措施。


  第三部分为加大金融助企纾困力度。针对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提出加强金融政策支持、加大信贷投放力度、提高金融服务质效、创新金融服务方式、实施科技金融助力五项措施。


  第四部分为着力保障要素供给。针对企业运输、能源、土地等要素需求,制定了畅通物流运输通道、保障能源安全供应、力保建设用地需求、落实环保正面清单四个方面保障措施。


  第五部分为畅通制造业产业链供应链。为帮助企业打通产业链供应链断点堵点,提出了加快涉农企业复工复产、打通工业企业配套堵点、加快恢复外资外贸三方面举措。


  第六部分为全力推进服务业企业加快复苏。针对服务业受疫情冲击较大的问题,提出了加快商贸企业复商复市、恢复振兴文化旅游市场两项措施。


  第七部分为加快投资项目建设。为有效发挥投资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推动重点项目早日开工建设,提出了优化项目审批流程、加快重点项目开工复工、力促交通项目连续施工、加快恢复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增长、有序恢复建筑施工五方面举措。


  第八部分为健全完善各项惠企政策。包括加强政策落实落地、延续社保降费政策、谋划制定新政策、延续执行普惠性减税政策、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落实保市场主体政策、落实稳外贸扩内需政策、落实其他惠企利民政策八方面内容。


  第九部分为加大企业纾困帮扶力度。为帮助解决难点堵点问题,从做实包联帮扶、优化行政审批服务两个方面提出要求。


  第十部分为加强复工复产工作组织保障。提出了强化责任落实、强化督导检查、强化舆论引导三方面保障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四、出台意义


  《若干措施》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紧扣全面提高复工率和复产率目标,围绕安全有序有效复工复产原则,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结合我省实际,精准靶向施策,着重在稳岗就业、金融支持、要素保障、减税降费、包联帮扶等方面提出了一揽子务实管用的政策措施,打出了一套政策“组合拳”,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对于落实“六稳”、“六保”任务,确保疫情防控和经济发展两不误、两促进,实现“十四五”良好开局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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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2-08
文号:冀政办字[2021]1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修改《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生产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事项有关问题的公告》等5个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发布,第50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决定修改《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生产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事项有关问题的公告》等5个规范性文件,现公告如下:


  一、将《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生产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事项有关问题的公告》第八条第三款第三项修改为“存在下列三类情形之一的综服企业,还应提供出口货物收汇凭证:(1)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为四类的;(2)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申报的不能收汇原因是虚假的;(3)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提供的出口货物收汇凭证是冒用的。”


  二、将《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公告》中的“网上税务局”修改为“电子税务局”。


  三、将《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报送渠道的公告》第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按照‘一方一次采集,双方共享共用’的原则,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统一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我要办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涉税专业服务信息采集’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无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纸质资料,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第二条修改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因客观原因无法通过网络渠道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的,可填写相关纸质表单并加盖公章,在非征期内到属地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实体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


  四、将《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中的“浙江省国家税务局”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废止第一条第(一)项“根据《公告》第二条第十八款有关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符合延期申报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表(附件)及电子数据、相关证明材料”及附件《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表》。


  五、将《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9号)中第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我省已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且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二类、三类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均可自愿申请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生产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事项有关问题的公告


  2.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公告


  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报送渠道的公告


  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5.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21年2月9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修改〈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生产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事项有关问题的公告〉等5个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为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完善征管流程,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发布,第50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对《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生产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事项有关问题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报送渠道的公告》等5个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修改。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修改《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生产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事项有关问题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1号),是为了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第八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须按照30号公告的规定提供收汇资料:(一)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为四类的;(二)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申报的不能收汇原因是虚假的;(三)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提供的出口货物收汇凭证是冒用的”的要求。


  (二)修改《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公告》,是为了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对“电子税务局”统一标准化称呼的要求。


  (三)修改《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报送渠道的公告》第一条第一款,是为了匹配电子税务局报送信息路径的修改;


  修改第二条是为了落实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要求。


  (四)废止《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一条第(一)项,是因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的附件7《废止文件、条款目录》中包括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12号)第二条第(十八)项。


  (五)修改《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的公告》,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36号)中规定,可申请实施无纸化试点的企业范围暂未包括出口退税分类管理等级为四类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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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2-0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深建规[2021]4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对我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企业安全生产事故,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现印发《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1年2月9日


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的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深圳经济特区循环经济促进条例》《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的备案和生产、安全、环境保护等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以下简称综合利用企业),是指以未经加工处理的建筑废弃物为主要原材料,进行一定处置程序,制成成型产品或者可以直接再应用到建设工程项目中的不成型产品的生产企业。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综合利用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含新区,下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综合利用企业消纳和排放备案,综合利用企业厂区内及综合利用企业派驻到辖区内采用移动处理生产设备开展综合利用活动的生产、安全以及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工作。


  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城管和综合执法、交通运输、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对综合利用企业实行年度考核评价管理制度。市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各区主管部门对综合利用企业遵守消纳及排放备案、生产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规定的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评价,具体办法由市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章 备案管理


  第六条 综合利用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获得辖区主管部门发放的消纳备案文件;


  (三)符合国家、省、市关于综合利用设施建设运营的相关标准要求。


  第七条 综合利用企业消纳建筑废弃物或者排放无法再利用的建筑废弃物前,应当向辖区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备案。


  第八条 综合利用企业申请办理消纳备案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土地使用文件;


  (二)生态环境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具有建筑废弃物分类利用的方案和生产工艺,配备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密闭化生产、消防、污染防治等设施设备的相关材料;


  (四)厂区出入口路面实行硬底化、设置车辆自动识别系统的相关材料;


  (五)建筑废弃物消纳量及消纳周期核算的相关材料;


  (六)健全的企业运营、安全、卫生、质量管理制度材料;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综合利用企业申请办理排放备案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与取得本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备案文件的运输单位签订的运输合同;


  (二)符合规定的消纳场所同意消纳的文件;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综合利用企业的消纳、排放备案申请符合备案要求的,辖区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发放备案文件;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或者修正的材料,由综合利用企业重新提交材料申请备案。


  消纳备案文件应当载明消纳建筑废弃物种类及年设计处理能力等信息。排放备案文件应当载明建筑废弃物种类及数量、运输单位及车辆号牌和消纳场所等信息。


  备案文件中的信息发生变更的,综合利用企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办理变更备案。


  综合利用企业不得以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消纳、排放备案文件。


  第十一条 各区主管部门应当在备案文件发放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备案信息录入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综合信息平台,实现管理信息互联互通、即时共享。


  第三章 生产管理


  第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综合利用企业可以派驻移动处理生产设备到施工现场开展综合利用活动,但不得接收处置本项目以外的建筑废弃物。


  综合利用企业派驻移动处理生产设备开始现场综合利用建筑废弃物前,应当向施工现场所在辖区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单位同意开展施工现场移动处理的文件、现场移动处理生产设备的数量、型号及工艺等信息;开始综合利用建筑废弃物后,应当按月向施工现场所在辖区主管部门报送施工现场移动处理建筑废弃物的数量、类型、产出及产品流向等信息。


  第十三条 综合利用企业不得接收无法综合利用的建筑废弃物,未经批准不得接收城市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污泥、淤泥或者其他工业垃圾。


  第十四条 综合利用企业消纳或者排放无法再利用的建筑废弃物,应当执行电子联单管理制度。


  企业应当设置监管员对建筑废弃物进厂消纳、分类排放管理、车辆规范出场等进行监管,核对并确认以下电子联单信息:


  (一)消纳建筑废弃物的,应当按照电子联单信息核对并确认建筑废弃物来源、种类和数量等信息。


  (二)排放无法再利用的建筑废弃物的,应当按照电子联单信息核对并确认无法再利用的建筑废弃物种类、数量和去向等信息。


  综合利用企业消纳支撑梁等形状结构特殊的建筑废弃物的,监管员应当按照纸质联单记载建筑废弃物来源、种类和数量等信息核对并签字确认后,方可消纳。企业自行留存一联联单备查,并将剩余联单于每月月底前报区主管部门。


  联单信息未经监管员确认的,建筑废弃物不得进出厂区。


  第十五条 综合利用企业应当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制定生产操作规程,指导、监督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并做好相关生产记录。


  综合利用企业应当合理配备和使用合格的计量器具及视频监控设施,安排专人负责计量器具和监控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确保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 综合利用企业的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综合能耗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技术规范和节能减排规定,不得以其他原料代替建筑废弃物作为产品主要原料,不得采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生产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


  综合利用产品中建筑废弃物的使用比例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行业等相关标准的要求。


  第十七条 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实行产品认定制度。综合利用产品的生产和使用经第三方机构认定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应用技术规程等规定的,由市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列入综合利用产品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综合利用企业应当建立规范完整的生产台账,如实记录建筑废弃物来源、数量、类型、综合利用工艺、产出以及产品流向等信息,并保存三年以上。综合利用企业生产台账信息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一)消纳信息:接收建筑废弃物日期、来源、类型、运输车辆号牌和计量数据;


  (二)生产信息:综合利用产品生产日期和批次、产品种类、数量、处理工艺和设备、物料配比,以及配料计量数据、质量检测报告;


  (三)销售信息:销售日期、产品种类、数量、用途、去向、合同和发票;


  (四)排放信息:无法再利用的建筑废弃物数量、去向和排放备案文件;


  (五)影像资料:建筑废弃物进出厂区、产品生产等环节的视频监控影像资料;


  (六)施工现场移动处理信息:建设单位同意开展施工现场移动处理的文件,施工现场移动处理生产设备数量、型号及工艺,施工现场移动处理建筑废弃物的数量、类型、产出和产品流向。


  综合利用企业应当按月将生产台账信息报送至区主管部门,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综合利用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生产经营活动。


  综合利用企业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二十条 综合利用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厂区内及派驻施工现场移动处理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二十一条 综合利用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负责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按照规定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技术交底,及时组织排除事故隐患,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行为,报告重大事故隐患。


  第二十二条 综合利用企业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发现安全隐患或者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综合利用企业应当停止作业并根据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解决,不得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第二十三条 综合利用企业不得采用列入淘汰名录或者危及安全生产的技术、工艺、设备,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工作场所职业性接触有害因素应满足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


  易产生职业健康危害的作业场所及设备,应当按照规定设立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并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第二十四条 综合利用企业应当确保其厂区内与派驻施工现场移动处理的生产设备和相关安全设施符合以下要求:


  (一)设备布局、安装应当预留必要的操作和维修空间,设备维修需要高处作业时应设计安全带挂点;


  (二)进行正常维护保养,定期检测、检修并记录,保持安全防护性能良好;


  (三)电气设备、线路安装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四)有爆炸危险的工作场所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五)对可能发生职业中毒、人身伤害或者其他事故的,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必要的抢救药品、器材,并定期检查更换;


  (六)对特种设备依法进行安全性能检验;


  (七)国家安全生产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五条 厂区平面布置应当合理安排车流、人流、物流,保证安全顺行,人车混行区域应设置人行通道并作标识。


  厂区内运输道路应当设置限速标识,道路急转弯及转弯盲区应当设置凸面球镜和反光标识。


  第二十六条 综合利用企业应当定期对下列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一)新进从业人员;


  (二)离岗三个月以上或者换岗从业人员;


  (三)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


  (四)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后的有关操作人员。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七条 综合利用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电气焊、电工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以上岗作业。


  第二十八条 综合利用企业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登记制度,明确日常排查、岗位排查和专业排查的内容、范围和责任。


  综合利用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常态化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制定整改计划和应急方案,及时消除隐患。在隐患整改前或者整改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采取应急防范措施,必要时应当停产、停业整改。


  对非本单位原因造成的事故隐患,不能及时消除或者难以消除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及时向辖区应急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 综合利用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第三十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综合利用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并及时、如实向区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章 环境保护


  第三十一条 综合利用企业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要求采用有效防治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噪声和土壤污染的设施,所排放的污染物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三十二条 建筑废弃物处置车间、综合利用产品生产车间,以及物料堆场、产品仓库应当按照封闭式结构设计。


  厂区出入口内侧应当进行硬化处理,厂区内主要道路、堆场应采取喷雾、洒水、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厂区物料出入口应当设置冲水槽,配备高压冲洗设备并对驶离厂区的车辆进行冲洗、查验,不得允许车身不整洁、车轮带泥或者车厢外挂泥的车辆出厂。


  综合利用企业应当在厂区出入口配置视频监控系统、车辆自动识别系统,对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出入情况进行实时监控,视频影像资料保存三个月。


  综合利用企业进行现场综合利用应当配置喷雾、洒水设施,作业环境应当满足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第三十三条 厂区内物料破碎、筛分、粉磨和输送设备应当采用全封闭设计,进出料端口及物料、成品(含半成品)储存车间应当设置收尘及降尘装置。


  第三十四条 综合利用企业的厂界、车间、设备应采取声源降噪、传播路径降噪和人员防护相结合的降噪措施。


  破碎、筛分、粉磨车间等产生高噪音的生产设施,应当采取隔声或者降噪措施,与生活区保持一定距离。产生强烈震动的生产设备应当进行设备基础减震处理。


  第三十五条 厂区内生产废水和生活废水的管网应当分开布置,作业区域应当合理设置排水沟和沉淀池,防止泥浆、污水、废水外流,泥浆、污水、废水经处理后应当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并满足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


  第三十六条 综合利用企业建筑废弃物堆放应采取分类措施,不得超高超量堆放。


  因分离、筛分建筑废弃物原材料所得的木材、塑料、防水卷材、纸质物等有机物,旧金属和其他不可回收废弃物,以及危险废物应当按照“无害化、资源化”原则分类处置。


  第三十七条 厂区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环境监测点,在产生废水、烟气、粉尘和噪声的生产设施上应当设置固定监测点。监测点的监测设施应当与环境保护部门联网,并按照规定进行维护,确保监测工作正常。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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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2-09
文号:深建规[2021]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苏人社函[2021]50号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规范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材料申报和工作流程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为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规范完善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办法的通知》(苏人社规[2021]1号)以及国家和省有关办理一次性补缴后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现就规范补缴业务的材料申报和工作流程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在1996年1月1日后应缴未缴年限不超过3年申请补缴的,凭当时的招录手续、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等证明存续劳动关系的材料,到应缴未缴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生成补缴计划(含滞纳金,下同),传递至税务部门征收。


  二、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在1996年1月1日后应缴未缴年限超过3年(含3年,下同)申请补缴的,需凭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监察的行政部门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等部门在履行各自法定职责过程中形成,且在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之前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补缴期间存续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到应缴未缴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相关文书核定生成补缴计划,传递至税务部门征收。


  三、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1996年1月1日后在我省应缴未缴年限超过3年申请补缴,因故不能提供上述规定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补缴期间存续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且其待遇领取地确定在我省的,可在本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待遇领取年龄)的前1年内,凭当时的招录手续、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等证明补缴期间存续劳动关系的材料,到应缴未缴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补缴计划,传递至税务部门征收。待遇领取地确认补缴手续齐全后应予接收。


  四、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1995年底(原行业统筹单位为1997年底)前在我省存在应缴未缴情形申请补缴的,其待遇领取地确定在我省或补缴年限不超过3年的,由应缴未缴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原行业统筹单位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档案认定其应缴未缴年限并出具补缴通知书,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凭补缴通知书、工资发放材料到应缴未缴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到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计划(滞纳金从补缴所属期次月1日起加收,最早不早于1992年1月1日)核定,传递至税务部门征收;其待遇领取地不在我省且一次性补缴年限超过3年的,凭事前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补缴期间存续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工资发放材料到应缴未缴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参保人员在应缴未缴地从未办理参保信息登记的,仍由应缴未缴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


  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施稽核检查或依据投诉、举报,依法查实用人单位未足额申报缴费的,对未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应当及时核定应补缴数额,按规定下达责令补缴通知书,并制定单独补缴计划传递至税务部门征收。


  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税务部门要加强联系,及时协调解决办理补缴业务中出现的问题。要按照社会保险费信息共享平台(全国标准版V2.0)的数据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补缴信息共享和比对,全面准确做好补缴统计工作。


  七、按本通知要求和程序办理的补缴,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的申请材料均应为原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切实加强档案资料管理,对相应的申请材料和同意补缴文书要按件整理建档。在省内跨地区转移时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实手续齐全后应直接接续,遇有异议的对口提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处室、经办机构裁定。


  附件:


  1.1995年底前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审核表.docx


  2.1996年后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docx【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2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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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2-09
文号:苏人社函[2021]5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税务局:


  为减轻市场主体收费负担,优化营商环境,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民航发展基金等3项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72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我省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即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比例,由原按增值税、消费税实际缴纳额的1%调减为0。


  (一)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免征条件,缴费人在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缴费的,予以退还。


  (二)免征该基金后,相关水利工程建设投入,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由各级财政给予经费保障。


  二、为筹集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各级财政部门可继续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11]20号)规定的三种渠道提取和划转资金。


  三、提取或划转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列“1030223水利建设专项收入”科目,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四、县级以上水利、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根据水利建设规划,编制年度地方水利建设支出预算,纳入年度部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应按照全口径预算管理规定审核批复下达地方水利建设支出预算。其中,属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商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五、地方水利建设支出的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水利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综[2011]84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财政厅

202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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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2-09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办公室转发关于税费征收过程中人民币现金收付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河北雄安新区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税费征收过程中人民币现金收付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办函[2021]7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完善现金缴纳税费服务


  各级办税缴费服务场所要明确收取现金的服务窗口,导税人员应及时有效指引;要配齐现金收付相关设备,支持现金缴纳税费,不得拒收现金;在收取现金时,要进行双岗复核,即指定专门人员进行二次审核,并建立手工台账备查。严格落实现金缴纳税费流程,严格落实省局双限规定,及时办理票款结报缴销手续,保障资金安全。


  二、进一步完善委托代征税费协议


  一方面,对于已签订委托代征税费协议的,由签订协议税务机关征管部门负责梳理本单位当前有效的委托代征协议,并于2021年2月底前,逐户以书面形式告知受托代征单位设置人工现金收付通道,提供收取现金服务;另一方面,对于新签订委托代征税费协议的,应将设置人工现金收付通道,提供收取现金服务等事项同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受托代征单位。


  三、进一步加强税费现金业务风险防范


  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税费现金收付业务的内控机制建设,社保、非税、收入规划核算、纳税服务、征管科技等部门要按照要求,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确保现金收付渠道畅通、规范办理,高质量做好有关工作,切实防范税费现金业务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办公室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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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2-08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辽宁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规范税务处罚裁量权行使,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切实推动税务执法、服务、监管理念方式手段创新,打造“法治良好”税收营商环境,保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我们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辽宁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21年3月12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网站,进入首页“互动交流—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点击“提出意见”进行反馈。


  2.登录辽宁省司法厅网站,进入首页“政务公开—公告” 系统提出意见,网址:http://sft.ln.gov.cn/zwgk/gg/。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162号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政策法规处,邮政编码:110001 ,并在信封上注明“税务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字样。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_辽宁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_的公告(征求意见稿).zip


  2.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_辽宁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_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说明.docx【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21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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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2-10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雄安政字[2021]5号 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雄安新区关于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雄县、容城、安新县人民政府,新区有关部门,雄安集团:


  现将《河北雄安新区关于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北雄安新区关于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大力引进培育创新主体,促进企业创新发展,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支撑雄安新区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于符合《河北雄安新区规划纲要》产业发展重点方向,在新区辖区范围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并开展实际经营活动的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企业和三县本地企业(以下简称新区企业)。


  第三条 针对新区企业定期征集新产品、新技术、新服务,组织行业专家结合新区智能城市建设研究开发应用场景,鼓励支持新区企业开展应用示范,对于购买上述示范应用产品、技术、服务的新区企业,根据实际合同额给予不超过2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四条 对于新区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产品和服务,经新区认定后,直接纳入新区创新产品和服务推荐名单。


  第五条 鼓励新区企事业单位及创新机构主导参与标准制定、修订。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制定的,按项目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资助;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修订的,按项目分别给予不超过4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资助。


  第六条 支持新区企业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设备的推广和使用,对通过省级以上认定的项目,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或河北省补贴的项目,按照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15%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 新区企业成功申报国家级重大研发项目或省级以上创新平台(省级学科重点实验室、省级企业重点实验室、省级技术创新中心、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工程研究中心、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的,新区及相关企事业单位按照实际获得专项经费1:1配套资金支持。


  第八条 对初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补助;对重新认定通过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


  第九条 围绕新基建、智能城市建设及高端产业发展等领域,设立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奖励专项,支持新区企业开展技术攻关,对项目单位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研发补贴。


  第十条 鼓励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建设发展,对认定(备案)为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按照孵化器毕业企业数量,每毕业一家给予10万元奖励。对未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经认定为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第二年,各项运营条件满足《河北雄安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认定标准及承诺条件的,可享受一次性50万元补助;按照孵化器毕业企业数量,每毕业一家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经新区认定的孵化器,参照《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给予相关政策支持。


  第十二条 对孵化器内的在孵企业,以当年在新区办公的正式在职员工人数为基数,按照人均10平方米办公场所,2年内每年给予办公用房租金1.5元/平方米/天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三条 协调金融机构对新区企业在开设账户、办理贷款、资金结算等方面提供金融服务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新区企业发行上市、并购重组、股权转让、债券发行、资产证券化。设立新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加强引导基金的市场推广和投资力度,对符合创投类、新兴产业类和基础设施类项目的重点新区企业,优先给予支持。


  第十四条 推动在经新区认定的孵化园区、产业园区单独设立企业注册、工商办理政务窗口,对入驻园区的重点企业,由孵化器专人对接协调,提供“一站式”服务,打造企业落地全流程服务体系。


  第十五条 搭建线上线下服务平台,围绕新区企业成长发展、业务开拓需求,提供“点对点”的精准对接服务。


  (一)搭建新区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在线推介与供需对接平台,重点围绕新基建、智能城市等应用场景,打通市场供需对接渠道;搭建产业投融资平台和产业服务平台,汇聚科研成果、专家资源、科研院所、产业政策等创新资源,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要素在线智能匹配。


  (二)鼓励孵化器(众创空间)成立线下企业服务点,通过成立科技服务公司或建立科创中心等形式,重点围绕市场开拓、成果转化、产业孵化、科技金融、知识产权、股权投融资、法律风控等为入驻企业提供全流程创新服务。


  第十六条 对重大创新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第十七条 本措施由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他创新机构支持政策参照本措施执行。


  第十八条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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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2-10
文号:雄安政字[2021]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发布2022年民营及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培育扶持计划改制上市培育资助等项目申请指南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根据《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经贸信息规[2017]8号)和《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扶持计划操作规程》(深工信规[2019]13号)有关规定,我局决定组织实施2022年民营及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培育扶持计划,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项目,将纳入2022年项目库予以扶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领域


  创新发展培育扶持计划主要促进民营及中小企业规范发展,提升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质量、市场拓展能力和综合竞争力以及自主创新能力,推动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壮大。重点支持民营及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和融资担保。包括以下2类资助项目:


  (一)改制上市培育资助项目。


  对实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重组外地上市公司并将其注册地迁入深圳市的民营及中小企业以及迁入深圳市的外地优质上市公司给予奖励。


  (二)小型微型企业银行贷款担保费资助项目。


  鼓励支持小型微型企业通过融资性担保机构获得银行贷款,对其银行贷款担保费给予补贴。


  二、具体要求


  (一)项目申报单位须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https://www.gdzwfw.gov.cn),选择“深圳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搜索申报事项名称“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体系建设扶持计划”或“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创新发展培育扶持计划”——选择申报具体项目情形,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具体的项目类别、资助方式、申报条件、审核流程、申请材料、受理时间、受理地点和咨询电话等,请参见申请指南(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2022年民营及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培育扶持计划申请指南(联系人:朱其云,电话:82977355)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1年2月18日


  附件:


2022年民营及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培育扶持计划申请指南


  一、支持领域


  促进民营及中小企业规范发展,提升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质量、市场拓展能力和综合竞争力以及自主创新能力,推动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壮大。重点支持民营及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和融资担保等,主要包括以下2类资助项目:


  (一)改制上市培育资助项目。


  对实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重组外地上市公司并将其注册地迁入深圳市的民营及中小企业以及迁入深圳市的外地优质上市公司给予奖励。


  (二)小型微型企业银行贷款担保费资助项目。


  鼓励支持小型微型企业通过融资性担保机构获得银行贷款,对其银行贷款担保费给予补贴。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2.《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三号)(2010年7月26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3.《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06〕149号);


  4.《关于进一步推动我市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和并购重组若干措施》(深府办〔2018〕11号);


  5.《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规〔2018〕12号)


  6.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经贸信息规〔2017〕8号)。


  7、《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扶持计划操作规程》(深工信规〔2019〕13号)。


  三、支持数量及资助方式


  (一)支持数量:有数量限制,受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限制。


  (二)资助方式:


  1.改制上市培育资助项目。事后奖励。专项审计是否符合资助条件,根据专项审计结果,综合年度预算规模确定资助计划。(1)对拟在境内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已经完成上市辅导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奖励;对直接在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给予最高不超过80万元的奖励;(2)对已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对进入“新三板”创新层的,在挂牌奖励基础上再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3)对外地优质上市公司迁入深圳行政区域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对按照市场运作原则重组外地上市公司,并将外地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深圳行政区域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集成电路企业改制上市培育资助标准按《关于加快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执行。


  2.小型微型企业银行贷款担保费资助项目。事后资助。根据专项审计结果,综合年度预算规模确定资助计划。对小型微型企业发生的单笔担保额小于500万元(含)的银行贷款给予实际发生的担保费最高100%的补贴;单笔担保额500-800(含)万元的银行贷款给予实际发生的担保费最高80%的补贴。每年每家企业最高补贴额不超过30万元。


  四、申报条件


  申报条件由基础申报条件和专项申报条件两部分组成。


  基础申报条件:


  (一)在深圳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相关单位;


  (二)按照有关规定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或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的资质;


  (三)对申请书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守法经营,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未重复申报项目,未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在深圳市社会信用系统上信用记录良好;


  (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且申报项目不属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五)同一单位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项目不得向市级有关主管部门多头申报。经核实属多头申报的项目,将取消申报资格并追究申报单位责任;


  (六)项目单位不存在《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资助的情形。


  专项申报条件:


  (一)改制上市培育资助项目申报条件。


  1.项目单位为在深圳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的民营及中小企业;


  2.项目单位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拟在境内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并已经完成上市辅导的,或已直接在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的;


  境内证券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含科创板);境外上市不含柜台交易上市、借壳上市以及红筹间接方式上市。


  已获得相关阶段市政府财政资金资助的,不重复资助。获得过改制阶段资助或新三板挂牌资助或新三板进入创新层资助的,递减后补足差额。


  3.项目单位进入2020年“新三板”创新层名单的,或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


  已获得过改制阶段资助的,不再给予“新三板”挂牌奖励;获得过辅导阶段资助的,不再给予进入“新三板”创新层奖励。


  4.外地优质上市公司迁入深圳行政区域的,或按照市场运作原则重组外地上市公司,并将外地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深圳行政区域的。


  外地上市公司,仅限于在国内沪深两市(包括科创板)上市的企业,不包括境外上市企业和新三板挂牌企业。重组方式包括上市公司收购、借壳上市以及换股吸收合并等。


  迁入的外地上市公司(含直接迁入或重组后迁入的上市公司)应符合深圳市的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注册地迁入深圳行政区域满一年,上年度在深圳行政区域的实际纳税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


  可在完成重组或完成注册地变更的5年内申报奖励。获得过深圳市总部经济奖励或补助的,不再重复资助。重组外地上市公司的,可以选重组公司或迁入的上市公司作为申报单位,不重复资助。


  说明:第2、3、4条件只需符合其中一个条件,即可申请相应的资助。


  (二)小型微型企业银行贷款担保费资助项目申报条件。


  1.项目单位为在深圳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的小型微型企业;


  2.项目单位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通过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获得银行贷款,单笔贷款额在800万元(含800万元)以下,且贷款用途符合我市产业政策规定的项目(注:凡贷款用途为购置车辆与房地产项目,不在资助范围)。


  小型微型企业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11〕300号)有关规定划分。


  五、申请材料


  (一)必备材料。


  1.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深圳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搜索申报事项名称“民营及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培育扶持计划”——查找相关项目情形,在线填报《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创新发展培育扶持计划资助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2.营业执照。项目单位提交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印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可免交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2020年纳税证明(复印件,直接到税务部门网站打印或出具);


  4.2020年合并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验原件);


  5.2020年12月份缴纳社保职工人数证明(社保部门提供的,含子公司、分公司,复印件)。


  (二)选项材料——改制上市培育资助项目。


  1.实际控制人身份证或控股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有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的提供);


  2.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或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复印件,申请改制上市辅导奖励的企业需提供本项材料);


  3.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手续的公函(复印件,申请境外上市奖励的企业需提供本项材料);


  4.股转系统同意在新三板挂牌的公函(复印件,申请新三板挂牌或进入新三板创新层奖励的企业需提供本材料);


  5.新三板挂牌的提示性公告(复印件,申请新三板挂牌或进入新三板创新层奖励的企业需提供本材料);


  6.上年度新三板创新层挂牌公司名单并标注序号(复印件,申请进入“新三板”创新层奖励的企业需提供本材料);


  7.完成重组外地上市公司的证明材料(包括迁入公司的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批复文件和重组实施情况报告书,复印件,申请重组外地上市公司奖励的企业需提供本材料)。


  (三)选项材料——小型微型企业银行贷款担保费资助项目。


  1.企业借款合同(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借据(复印件,无需验原件,留待审计环节核对);


  2.企业担保合同(与融资担保公司签订的,例如与高新投融资担保公司签订的是担保协议书、与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签订的是委托保证合同)、担保费发票、担保费银行回单(复印件,无需验原件,留待审计环节核对)。


  以上材料均需按资金申报系统要求上传相关电子文档(PDF格式、WORD格式或EXCEL格式),提交纸质材料时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印章,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印章;一式两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按申请材料顺序编制目录并装订成册(胶装)。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深圳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搜索申报事项名称“民营及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培育扶持计划”——查找相关项目情形,在线填报表格。


  七、申请受理机关


  受理机关: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下同)。


  受理时间:


  1.网上填报受理时间:2021年2月18日至2021年3月26日17:00(注:超过网络填报受理的截止时间,不再受理新提交申请)。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4月2日17:00。


  担保费资助业务咨询:82977347、82002102;


  改制上市培育资助业务咨询:82977355;


  技术支持:0755-25331219、0755-25331220。


  受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B区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综合受理窗口(注:为做好疫情防控,减少人员聚集,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提交材料需提前预约。预约指南:“i深圳”APP或关注“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微信公众号。操作流程:【办事预约】或【预约取号】—【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疫情期间,请按照预约时段,错峰提交材料)。


  八、申请决定机关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九、办理流程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发布指南——申请单位网上申请——申请单位市行政服务大厅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初审——专项审计——拟定资助计划——社会公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下达资助计划——申请单位提交拨付资金有关资料——拨付资助资金。


  十、办理时限


  每年一批,一批180个工作日。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资金下达文件。


  有效期限:申请单位应当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到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十二、证件的法律效力


  申请单位凭批准文件获得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


  十五、注意事项


  (一)我局从未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代理资金申报事宜,请项目单位自主申报项目。我局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机构或个人假借我局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向我局举报。


  (二)申请单位提交的财务、人员、资质等数据应真实有效,并与报送统计、税务部门相关数据一致,在审核过程中,如果发现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出现较大误差的,将由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按照国家、省、市失信联合惩戒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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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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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税收票证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规范河南省税收票证管理工作,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修改)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4号发布,2018年第31号修改)等文件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税收票证和税收票证专用章戳的种类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以下简称“河南省税务局”)系统使用的税收票证包括《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非印刷)、《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税收电子缴款书》、《税收收入退还书》、《税收收入电子退还书》、《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印花税票、《印花税票销售凭证》、《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等。纳入税收票证管理的税收票证专用章戳有:税收票证监制章、征税专用章、退库专用章、印花税收讫专用章、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章等。


  二、税收票证专用章戳的刻制权限


  税收票证监制章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征税专用章、退库专用章、印花税收讫专用章等其他税收票证专用章戳,由市级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式样和规则进行刻制。刻制的税收票证专用章戳应当在市级税务机关留底归档,并报河南省税务局备案。


  三、税收票证的结报缴销流程


  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与税收票证管理人员之间,基层税务机关与上级或所属税务机关之间,应当办理税收票款结报缴销手续。


  (一)视同现金管理的税收票证结报缴销


  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向税收票证管理人员结报缴销视同现金管理的税收票证时,应当将已开具的税收票证存根联、报查联等联次,连同作废税收票证、需交回的税收票证及未开具的税收票证(含未销售印花税票)一并办理结报缴销手续。已开具税收票证只设一联的,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应当查验其开具情况的电子记录。


  1.办理结报缴销手续时填写《税收票款结报缴销单》,连同所收取的税款或税款汇总缴库的相关凭证,向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办理税款结算和税收票证结报缴销,核对无误的,双方互相签章并登记《税收票证结报缴销手册》。


  2.代征代售人和扣缴义务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代征代售、代扣代收税款电子明细清单,列明纳税人名称、税种、税目、税款所属期、税额、已开具税收票证字号等。


  3.税务机关、代售人向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办理印花税票的票款结报缴销时,应当持《印花税票销售凭证》一并办理。


  (二)其他税收票证结报缴销


  其他税收票证是指,《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税收收入退还书》、《印花税票销售凭证》、数据电文税收票证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税收票证。


  1.数据电文税收票证由税收征管系统按月自动生成《税收票款结报缴销单》进行结报缴销。县级税务机关税收票证管理员应当定期查验税收征管系统中数据电文税收票证的开具、作废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代征代售人向税收票证管理人员结报缴销除数据电文税收票证以外的其他税收票证时,应当将已开具的税收票证存根联、报查联等联次,连同作废税收票证、需交回的税收票证及未开具的税收票证一并办理结报缴销手续。办理结报缴销手续时填写《税收票款结报缴销单》,连同所收取的税款或税款汇总缴库的相关凭证,向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办理税款结算和税收票证结报缴销,核对无误的,双方互相签章并登记《税收票证结报缴销手册》。


  (三)基层税务机关与上级或所属税务机关结报缴销


  基层税务机关向上级或所属税务机关结报缴销票证时,应填制或通过税收征管系统打印一式两份《税收票款结报缴销单》。上级或所属税务机关票管员应对基层税务机关缴销的税收票证进行复审,核实无误的,双方在《税收票款结报缴销单》上互相签章,各持一份,并将其与结报缴销的税收票证一并装订,归档备查。


  四、税收票证的结报缴销时限


  税收票款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办理结报缴销。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代征代售人开具税收票证(含销售印花税票)收取现金税款时,办理结报缴销手续的时限要求是:


  (一)当地设有国库经收处的,应于收取税款的当日或次日办理税收票款的结报缴销。税务机关应积极引导具备条件的代征代售人按日办理税款解缴入库。


  当地未设国库经收处和代征代售人收取现金税款的,按照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天,额度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的标准办理结报缴销,并以期限或额度条件先满足之日为准。


  (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的,应按税法规定的税款解缴期限一并办理结报缴销。


  (三)其他各种税收票证的结报缴销时限、基层税务机关向上级或所属税务机关办理缴销税收票证的时限,最长不超过一个月。


  本公告自2021年2月18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2021年2月18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税收票证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为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对《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税收票证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出台背景


  随着税收征管体制改革不断深化,机构合并、转变征管方式、税收信息化等举措的全面推进,对我省原有的税收票证管理规范部分内容需要进行重新明确,对新出现的税收票证管理事项需要进行规范。为了规范全省税务系统税收票证管理,保证国家税费收入的安全完整,维护纳税人和缴费人合法权益,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修改,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4号发布,2018年第31号修改)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重点内容


  《公告》主要对税收票证管理以下事项进行明确:


  (一)《公告》第一条明确了河南省税务系统使用的税收票证种类和税收票证专用章戳种类。


  (二)《公告》第二、三、四条明确了《办法》规定需要省级税务机关明确的事项。如:税收票证专用章戳的刻制权限、税收票证结报缴销的流程和时限、两类税收票证调整为非印刷式后的相关规范等。


  三、《公告》的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1年2月1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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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2-18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金税三期社会保险费征管信息系统(标准版)上线及新旧系统切换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费征收,优化缴费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部署,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将于2021年3月6日上线金税三期社保费征管信息系统(标准版),并定于2021年3月1日8:00至2021年3月5日24:00期间进行新旧系统切换。现就社会保险费业务办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暂停办理社会保险费业务时间安排


  自2021年3月1日8:00起,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办税大厅及网上渠道暂停受理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征收业务。


  二、恢复办理社会保险费业务时间安排


  (一)线上渠道。2021年3月6日8:00起恢复办理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征收业务。


  (二)办税大厅。2021年3月8日8:00起恢复办理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征收业务。


  三、相关注意事项


  (一)系统上线运行初期,因社保费业务调整和系统切换原因,办税服务厅业务量将会增加,到前台办理业务的等候时间可能会加长,请广大缴费人尽量通过网上办理各项社保费业务。如确需到前台办理的,请合理安排时间,预约后错峰办理。


  (二)新系统上线期间,税务机关将及时告知缴费人业务办理差异、办理须知、系统暂停服务等相关事宜,请缴费人及时关注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及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公告等渠道发布的信息。


  (三)请缴费人切勿相信不法分子编造散布的各类涉及社会保险费虚假信息,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感谢广大缴费人长期以来对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新系统上线期间,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将尽最大努力减少对办理社会保险费业务的影响,带来不便敬请谅解。如有疑问,请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将竭诚为您服务。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21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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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2-1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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