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邮寄申报事项的通告

为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进一步拓展“非接触式”办税事项,方便纳税人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以下简称年度汇算),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以下简称2号公告)等有关规定,现就通过邮寄方式办理年度汇算申报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邮寄申报的适用范围


  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主要收入来源地)在广东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不含深圳市),且根据2号公告第三条规定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不方便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可以通过邮寄申报办理年度汇算。


  二、邮寄申报的接收税务机关


  邮寄申报采用定点集中受理方式。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指定以下2个税务机关负责受理全省年度汇算邮寄申报业务。


  (一)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收件人: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组。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60号平安大厦10楼1003室(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联系电话:020-38855299。


  邮政编码:510620。


  (二)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收件人: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组。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吉祥路46号(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联系电话:020-83637400。


  邮政编码:510030。


  广东省纳税人选择通过邮寄申报方式办理年度汇算的,应将申报资料寄送至以上税务机关之一。


  三、邮寄申报的报送资料


  纳税人选择通过邮寄申报方式办理年度汇算的,应报送纳税申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一式两份):


  (一)纳税人仅取得境内综合所得的,应根据规定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简易版)》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问答版)》。


  纳税人取得境外综合所得的,应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及《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


  (二)纳税人选择在年度汇算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三)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商业健康保险的,需附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四)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需附报《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五)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


  (六)纳税人重要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需要报送《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纳税人可通过下列方式获取相关办税指南和申报表单:


  (一)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门户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证单书”栏目下载。


  (二)就近办税服务厅领取。


  四、申报时间


  需要通过邮寄申报方式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的纳税人,请在2021年6月30日前将申报资料以国内特快专递方式邮寄给本通告指定的接收邮寄申报的税务机关。邮寄申报日期以邮政部门收寄邮戳日期为准。


  五、年度汇算的退税、补税


  年度汇算邮寄申报后应补税或者退税的,因涉及地方财政归属问题,纳税人应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网上办理,或者到汇算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s://etax.chinatax.gov.cn;个人所得税APP可以从官方网站下载或扫描以下二维码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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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注意事项


  (一)为便利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的网络办税渠道。纳税人可优先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简便快捷。对通过邮寄方式办理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无法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纳税人需逐项填写相关信息。


  (二)填报信息时,纳税人需认真阅读填表说明,仔细填写及核对,确保真实、准确、完整。申报表资料不全,申报表填写不清晰、不完整或者逻辑错误的,税务机关将不予受理并通知纳税人。为提高辨识度,寄送的申报表,建议使用电脑填报并打印、签字。


  (三)纳税人需在申报表上准确填写中国境内有效联系手机号码、能够接收信件的有效通讯地址等关键信息,以便税务机关能够准确寄送申报受理回执,沟通纳税申报事宜。


  纳税人如有疑问,请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门户网站个人所得税改革专栏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咨询服务热线。税务机关将竭诚为纳税人服务,感谢纳税人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1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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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2-24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4号 关于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有关事项的通告

为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便利纳税人通过邮寄方式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年度汇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规定,现将纳税人邮寄申报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第三条规定且选择广西壮族自治区内作为汇算清缴地的纳税人,不方便通过网上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可以通过邮寄方式办理年度汇算。


  二、受理机关


  负责广西壮族自治区年度汇算邮寄申报受理的税务机关为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兴宁区税务局(邮寄收件地址:南宁市兴宁区济南路120号,邮编:530001,联系电话:0771-3171116)。


  三、报送资料


  纳税人选择办理邮寄申报方式办理年度汇算的,应报送纳税申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一式两份)。纳税申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可到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网站下载或就近到办税服务厅领取,具体资料清单如下:


  (一)纳税人仅取得境内综合所得的,应根据规定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简易版)》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问答版)》。


  纳税人取得境外综合所得的,应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及《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


  (二)纳税人选择在年度汇算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三)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商业健康保险的,需附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四)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需附报《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五)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


  (六)纳税人有按规定的减免税事项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七)纳税人重要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需要报送《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三、办理程序


  (一)填报申报表和准备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通过邮寄方式办理年度汇算的,应当清晰、准确、完整填报纳税申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一式两份)。


  (二)邮寄申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通过邮寄方式办理年度汇算的,应在2021年6月30日前将纳税申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一式两份)邮寄给受理机关。邮寄申报的具体日期以邮政部门收寄邮戳日期为准,因申报信息有误或者资料不全,受理机关要求重新补正资料的,以重新补正后收寄时间为准。


  (三)邮寄申报受理和反馈


  1.受理机关对邮寄申报资料进行初步审核。纳税人提交的申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情形、内容填写完整的,税务机关予以受理。


  2.受理机关在邮寄申报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短信、电话等形式告知纳税人受理情况,并提醒纳税人按时缴税或关注退税进度。在邮寄申报受理后,纳税人可以通过个人所得税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等方式查询受理情况。


  四、年度汇算的退税、补税


  邮寄申报后涉及年度汇算应补税或者退税的,因涉及地方财政归属问题,纳税人应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网上办理或者到汇算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s://etax.chinatax.gov.cn;个人所得税APP可以从手机应用商城下载、或者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下载,或扫描以下二维码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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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注意事项


  (一)为便利纳税人,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高效、快捷的网络办税渠道。纳税人可优先通过网上税务局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按规定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简便快捷。对通过邮寄方式办理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无法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纳税人需逐项填写相关信息。此外,在邮寄申报过程中,邮寄、拆封、核对和录入需要时间,通过该方式申报并申请退税的,退税周期比网络申报长。


  (二)填报信息时,纳税人需认真阅读填表说明,仔细填写及核对,确保填报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申报表资料不全,申报表填写不清晰、不完整或者逻辑错误的,税务机关将不予受理并通知纳税人。请纳税人务必要清晰、准确、完整地在申报表填写相关信息,尤其是姓名、纳税人识别号等关键信息。为提高辩识度,寄送的申报表,建议使用电脑填报并打印后签字。


  (三)纳税人需在申报表上准确填写中国境内有效联系手机号码、能够接收信件的有效通讯地址等关键信息,以便税务机关能够准确寄送申报受理回执,沟通纳税申报事宜。


  如有疑问需要进一步咨询,纳税人可拨打12366纳税咨询服务热线或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将竭诚为您服务,感谢您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1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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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2-2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事项的通告

为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年度汇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现将我省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邮寄申报的适用范围


  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在浙江省(不含宁波,下同)范围内,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第三条规定的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不方便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可以通过邮寄申报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申报。


  二、邮寄申报的接收税务机关


  邮寄申报采用定点集中受理方式。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指定以下单位为邮寄申报定点接收单位,集中受理浙江省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业务:


  (一)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滨江区税务局,邮寄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江陵路580号钱塘春晓大厦1楼纳税服务科,邮政编码:310051,联系电话:0571-86623801。


  (二)国家税务总局义乌市税务局,邮寄地址: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稠州北路369号629办公室,邮编:322000,联系电话:0579-85359565。


  三、邮寄申报的报送资料


  纳税人选择办理邮寄申报方式办理年度汇算的,应报送纳税申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一式两份):


  (一)纳税人仅取得境内综合所得的,应根据规定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简易版)》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问答版)》。


  纳税人取得境外综合所得的,应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及《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


  (二)纳税人选择在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三)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商业健康保险的,需附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四)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需附报《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五)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


  (六)纳税人重要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需要报送《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纳税人可通过以下方式获取相关办税指南和申报表单:


  (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官网(网址:http://zhejiang.chinatax.gov.cn)“纳税服务”栏目下载。


  (二)就近办税服务厅领取。


  四、申报时间


  需要通过邮寄申报方式办理2020年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的纳税人,请在2021年6月30日前将申报资料以国内特快专递方式邮寄给指定的受理邮寄申报的税务机关。邮寄申报日期以邮政部门收寄邮戳日期为准。


  五、年度汇算的退税、补税


  邮寄申报后涉及年度汇算应补税或者退税的,纳税人应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网上办理或者到汇算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s://etax.chinatax.gov.cn;个人所得税APP可以从官网或扫描下方二维码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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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注意事项


  (一)为便利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的网络办税渠道。纳税人可优先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简便快捷。对通过邮寄方式办理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无法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纳税人需逐项填写相关信息。


  (二)填报信息时,纳税人需认真阅读填表说明,仔细填写及核对,确保真实、准确、完整。申报表资料不全,申报表填写不清晰、不完整或者逻辑错误的,税务机关将不予受理并通知纳税人。为提高辨识度,寄送的申报表,建议使用电脑填报并打印、签字。


  (三)纳税人需在申报表上准确填写中国境内有效联系手机号码、能够接收信件的有效通讯地址等关键信息,以便税务机关能够准确寄送申报受理回执,沟通纳税申报事宜。


  纳税人如有疑问,请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官网(网址:http://zhejiang.chinatax.gov.cn)“纳税服务”栏目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咨询服务热线。税务机关将竭诚为您服务,感谢您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21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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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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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2020年度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提示

尊敬的非居民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2020年度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汇算清缴对象


  (一)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文件规定,参加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非居民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参加当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


  1.临时来华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不足1年,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且已经结清税款;


  2.汇算清缴期内已办理注销;


  3.其他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不参加当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时限


  非居民企业应当在2021年5月31日前进行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网上申报或大厅申报),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


  三、申报和汇算清缴


  (一)年度申报表


  非居民企业必须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2019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6号)中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19版)》进行年度申报。非居民企业应及时、准确办理年度申报,避免出现非居民纳税人错误填报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情况。


  (二)需要报送的资料


  非居民企业办理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报表、资料:


  1.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财务情况说明;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


  4.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且预缴申报时未报送该表的);


  5.纳税人委托中介机构代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应附送委托人签章的委托书原件;


  6.其他有关资料。


  非居民企业通过网上申报方式提交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的,可以不重复提供纸质资料。


  (三)申报流程


  非居民企业可以到办税服务厅或在贵州省电子税务局进行年度申报,网上申报的路径为: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输入企业账号、密码、验证码—登录—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按期应申报(新)—企业所得税年报(非居民)(2019版)—填写申报表。


  非居民企业申报年度所得税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需补缴或退还所得税的,应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税事宜通知书》后,按规定时限将税款补缴入库,或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办理退税手续。


  四、其他相关事项


  其他相关事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2号)的规定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21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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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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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皖注协[2021]10号 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安徽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会计师事务所:


  省注协七届十五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了《安徽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修订《安徽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的说明


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1年3月5日



安徽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综合反映与评价我省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科学发展水平,引导事务所做优做强、做精做专,持续全面提升行业能力,更好服务国家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负责开展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公布前50家事务所的有关信息。


  第三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每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财政厅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包括我省设立的分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参与综合评价:


  (一)未持续达到规定的设立条件;


  (二)最近两个年度内,受到暂停业务处罚或与其他处罚并处的;


  (三)最近两个年度内,所属注册会计师因违规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


  (四)未履行会员义务的;


  (五)未按时填报综合评价信息的;


  (六)上年度填报综合评价信息严重失实的。


  第五条 事务所涉及合并、分立情形的,于上年度12月31日前办结以下所有手续的,以合并、分立后的事务所参加综合评价:


  (一)签订合并分立协议,形成合并、分立相关会议决议及合伙人(股东)协议;


  (二)完成工商管理部门变更登记手续和主管部门批准变更执业证书手续;


  (三)完成合伙人(股东)退伙(退股)、注册会计师转所手续。


  第六条 省注协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事务所上报的综合评价资料进行审查,统计并确认事务所的综合评价得分。对得分前50家事务所按一定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后将得分前50家事务所有关信息在省注协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将在省注协网站上公布综合评价排名前50家事务所相关信息。在公布前终止的事务所,信息不予公布。


  公布后如发现事务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失实,将取消该事务所当年及下一年度综合评价资格,并给予通报批评的惩戒,在省注协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七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前50家排名指标分为业务收入指标、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税收贡献指标、加分项指标和减分项指标等五大项。


  (一)业务收入指标,是指事务所每年上报省注协的、经过审计的上一年度事务所本身业务收入。


  (二)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是指事务所截至上年12月31日的执业注册会计师人数。


  (三)税收贡献指标,是指事务所每年上报省注协的缴纳税款情况表反映的上一年度纳税额。


  (四)加分项指标,是指上一年度事务所在党建工作、行业荣誉、社会责任、人才建设、加快行业发展、支持行业工作、行业宣传等类情况。


  (五)减分项指标,是指最近两个年度内,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受到行业惩戒和除暂停执业以外的行政处罚的情况。


  第八条 事务所排名得分的计算公式如下:


  事务所排名得分=业务收入指标得分+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得分+税收贡献指标得分+加分项指标应加分值-减分项指标应减分值。其中:


  (一)业务收入指标得分=事务所本身业务收入÷全部参评事务所业务收入的中位数×60


  (二)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得分=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数÷全部参评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数的中位数×25


  (三)税收贡献指标得分=事务所纳税额÷全部参评事务所纳税额的中位数×15


  (四)加分项指标应加分值=Σ[具体加分项目(次数)×相关分值]


  总加分上限为30分,具体按照下列情况加分:


  1.事务所成立党组织及群团组织(得分可累计):成立党组织的加5分,成立团组织、工会或妇联的加3分;


  2.事务所、党团组织或注师获得荣誉称号或受表彰情况(年度加分,得分可累计):全国性表彰的,加5分;省部级表彰或中注协表彰的,加3分;市厅级或省注协表彰的,加1分;


  3.事务所提供就业服务,被评为全国或全省注师行业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被人社部门评为高校毕业生省级/市级/县级就业见习基地:全国的加5分,省级的加3分,市县级的加1分,按最高分赋分一次;


  4.事务所开展或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次数(含在安徽境内院校设立奖学金、慈善捐款、义务献血、捐资助学及以专业特长志愿服务社会等,年度加分):每次加1分,最高限加3分;


  5.事务所评价年度注册会计师综合阶段考试合格人数,或参加会计专业硕士及其他在职学习并获得国家承认硕士或博士学位的注师人数(按存量加分):每人加1分,最高限加3分;


  6.事务所上年度担任省注协继续教育培训班授课教师人次:每人次加1分;


  7.事务所上年度参加中注协、省财政厅监督检查局及省注协组织的行业执业质量检查人数:每人加1分;


  8.事务所参加新业务拓展评比等业务竞赛活动,获得上年度省注协奖励:每个奖项加1分,最高限加3分;


  9.事务所在协会网站发布信息条数(年度加分,不含招聘信息):每条0.5分,最高限加3分;


  10.注师担任人大代表、党代表、政协委员情况:担任全国人大代表、党代表、政协委员的,每人加5分;担任省人大代表、党代表、政协委员的,每人加3分;担任市、县人大代表、党代表、政协委员的,每人加1分;


  11.注师担任中注协、省注协常务理事、专门委员会委员或省行业党委委员情况:担任中注协常务理事、监事会成员或专门委员会委员的,每人加3分;担任省注协常务理事、监事会成员、专门委员会委员或省行业党委委员的,每人加1分;


  12.注师被评为行业资深会员、全国及省级行业领军人才情况(按存量加分):每人加1分,最高限加3分;


  13.注师在《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财经报》、《中国会计报》等财经报刊杂志发表行业相关研究文章(年度加分):每篇加1分,最高限加3分。


  (五)减分项指标应减分值=Σ[具体减分项目次数(人数)×相关分值]


  具体按照下列不同处罚和惩戒种类减分:


  1.事务所是否完成党建工作要求情况:未完成党建入章工作的,减3分;建立党组织但未设立纪检委员或未指定专人负责纪检工作的,减2分。


  2.事务所近两年度受到惩戒处罚等情况:事务所受到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及以上三项或者两项处罚并处的,一次减8分;受到公开谴责的,一次减8分;受到通报批评的,一次减4分;受到训诫的,一次减2分;向省注协提交虚假申报材料,一次减1分。


  3.注册会计师近两年度受到惩罚等情况:注册会计师受到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撤销会员资格的,一人次减4分;受到其他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一人次减2分;向省注协提交虚假申报材料,一次减1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安徽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皖注协[2020]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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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3-05
文号:皖注协[2021]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上海市加强改革系统集成持续深化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建设行动方案

为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加强改革系统集成,持续深化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建设,整体提升上海营商环境的国际竞争力,根据《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上海市全面深化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建设实施方案》,制订本行动方案。


  一、持续优化便捷高效的政务环境


  (一)提升线上服务友好度、智能化水平。加强系统集成、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推进高频政务服务事项全程网上办理,提升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用户满意度。具体措施:


  1.进一步加强系统集成、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实现政务服务可网办能力达到95%以上。


  2.推广在线身份认证、电子印章等技术,实现企业高频事项(年度企业办事频次前20%的事项)全覆盖。


  3.完善企业专属网页功能,推进一批(不少于100项)基于企业专属网页的精准化服务应用场景。


  4.针对部分高频事项,实行“无人干预自动审批”。


  (二)强化线下综合服务和自助服务。全面推行综合窗口服务,实现“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办理、统一窗口出件”。继续扩大“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覆盖面,推进政务服务事项下沉,推广自助服务。具体措施:


  1.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比例提升到80%以上。


  2.发布《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和运行规范》,进一步加强政务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和管理。


  3.对现场检测查验事项全面推行预约服务。


  4.发布实施市、区两级企业“高效办成一件事”清单。


  5.探索建立“窗口事务官”制度。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向窗口工作人员充分授权,提升窗口业务办理服务能级,授权窗口直接完成业务办理。不适宜直接向窗口授权的,可通过在线审批或向政务服务中心派驻具有审批权限的工作人员等方式,推动政务服务事项当场办结。


  6.持续推进综合类自助终端建设,推动自助终端进楼宇、社区、居村和银行网点。


  (三)推广电子印章应用。加大电子印章公共平台建设力度,为政务服务全程电子化办理提供有效支撑,逐步实现电子印章在政府服务和商务活动中的普遍应用。具体措施:


  1.梳理完善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电子档案应用的制度体系。


  2.修订《上海市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制定电子印章地方标准。扩大电子印章在政务系统、公共服务、社区服务、商事领域、跨境贸易中的应用。


  3.逐步扩大电子印章在长三角区域跨省市应用,实现跨地互认。


  (四)深化政务服务满意度评价。完善政务服务反馈机制和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加强“差评”问题整改,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具体措施:


  1.完善政务服务“一次一评”“一事一评”工作规范,推进评价和回复公开,健全“差评”问题和投诉问题调查核实、督促整改和反馈机制。


  2.完善政务服务“好差评”评价方式,全面推行以离场评价和线上评价为主的评价方式,方便服务对象进行评价。


  3.建立前台与后台、大厅窗口(含园区)与职能部门“差评”问题整改确责机制,强化职能部门对基层一线的服务支持和保障。


  二、全面提升企业全生命周期管理服务


  (一)企业开办和注销。优化升级企业开办“一窗通”系统和企业注销“一窗通”平台,优化办事流程,力争打造企业开办和企业注销最佳服务链。具体措施:


  1.优化升级企业开办“一窗通”系统,力争实现具备条件的各类企业均可使用无纸全程电子化方式办理设立登记。进一步简化企业注销登记程序和材料,加强跨部门业务协同,提供“套餐式”企业注销服务。


  2.完善电子营业执照管理系统,大力推广电子营业执照在市场监管、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积金、商业银行和金融、网上平台、网络交易等领域应用。


  3.在全市推广实施企业名称告知承诺和住所、经营范围自主申报,持续提高无纸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信息自动识别和智能筛查精准度,大幅减少人工干预,实现符合条件的企业设立登记“即报即办”。


  4.加强企业开办服务与银行开户之间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经企业授权,可实现企业开办相关信息与企业银行账户信息互通共享。


  5.优化企业开办“一表申请”和“一窗发放”措施。加强政策宣传培训,倡导企业在“一窗通”系统上通过“一表申请”完成所有开办企业事项,并办理企业开办所需发票、就业参保、公积金等事项。


  6.进一步优化企业注销“一窗通”平台,实现企业注销申请跨部门预检、清税证明实时传送等功能。


  7.探索拓展企业简易注销程序适用范围,进一步压缩企业简易注销办理时间。


  (二)办理建筑许可。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全流程、全覆盖改革,扩大低风险产业项目政策覆盖面,进一步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具体措施:


  1.进一步扩大工程建设项目风险矩阵应用场景和范围,将风险矩阵应用范围由现场质量监管扩展至综合竣工验收。


  2.建设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2.0版,统一入口、统一申报、流程分类、统一出件,实现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全覆盖、审批全流程、数据全归集。


  3.各区依托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审查中心,实现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政府委托)事项、市政公用服务事项纳入审批审查中心一口收发和协调服务。


  4.逐步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审查中心办理事项范围由社会投资项目拓展至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和政府投资项目。


  5.深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改革,发布免于施工图审查项目类型清单。


  6.将“一站式”办理施工许可适用范围拓展至除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安全环保项目,涉及生态环境影响大的项目,涉及风貌保护、轨道交通等特定区域的项目之外的全部社会投资项目。


  7.将“一站式”综合竣工验收范围拓展至各类投资性质的建筑工程。


  8.强化“多测合一”测绘成果在验收、登记阶段各部门共享和应用,避免重复测绘。


  9.将工程建设领域中介服务事项纳入审批管理系统办理,制定中介服务清单并进行综合监管、评价考核。


  10.推动在各级产业园区实施区域综合评估,市场主体在已完成综合评估的区域建设项目,无需再进行相应的评估评审。


  11.拓展建筑师负责制试点范围,完善行政审批程序、政府监督管理和项目管理体系,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进建立以执业人员为主体的工程责任保险体系。


  12.进一步推行并完善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制度,对保障性住宅工程和商品住宅工程,建设单位可通过购买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由保险公司委托专业机构对项目建设实施管理,完善建设工程风险保障机制,提升工程质量。


  13.扩大“一站式”办理的范围,线上依托审批管理系统,线下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审查中心,研究实行“一站式”办理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同步调整四个审批阶段的申请表单和办事指南,确保一表申请、一口受理,最终实现四个审批阶段“一站式”办理。


  14.完善建设工程领域纠纷仲裁机制,强化专家库和仲裁员队伍建设,进一步提升建设工程领域纠纷仲裁的处理能力、公信力和效率。


  15.巩固低风险产业项目“一站式”办理施工许可措施,强化合并办理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16.巩固低风险产业项目“一站式”办理综合竣工验收及不动产首次登记措施。制定操作流程细则,确保实现验收事项一次办完、一次发证。


  17.巩固低风险产业类项目“一站式”联合监督检查措施,由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审查中心统一组织实施,只实行一次联合检查。


  18.巩固低风险产业类项目“验登合一”改革措施,不动产首次登记与“一站式”综合竣工验收事项合并,企业可一次性获得竣工规划资源验收合格证、质量监督报告、综合竣工验收合格通知书和不动产权证电子证书。


  19.理顺职能关系和操作规范,确保工程建设项目消防验收事项完全并入综合验收事项。


  (三)办理财产登记。完善财产登记“全网通”改革,拓展“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办理覆盖面,进一步加强不动产登记信息公开和信息共享。具体措施:


  1.优化房地产交易业务联办,将企业间存量房转让除契税外的其他税种征缴后置于登记环节,对符合条件的登记纳税人现场只收契税,其他税款由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期内申报完清。


  2.针对办理不动产登记涉税业务,进一步优化企业网上缴税服务,打破本区注册企业只能缴纳买卖本区房产发生税款的限制;优化个人在线缴纳房地产交易税费服务,提升纳税人体验度。


  3.“最多跑一次”事项范围由企业间不动产转移登记扩展到所有不动产转移登记。继续巩固企业间不动产转移登记“一个环节、90分钟”办结改革成果,登记部门提供现场缴契税即发证服务。网上缴税业务开通后,因企业自身原因不能立即缴款的,以及非企业间不动产转移登记事项,可选择网上缴税后产证快递送达,无需再次到登记大厅现场取证。


  4.推动不动产登记电子权证的协同互认,扩大电子权证应用场景,引导企业、市民申领电子权证替代纸质权证,并提供自助打证机打印服务。


  5.建立单一入口的综合性信息查询系统,除不动产登记权利信息、抵押查封等产权负担信息外,分阶段整合加入企业登记注册信息、企业经营状况信息、完税信息、公共事业缴费信息等,免费提供尽职调查所涉及的全部信息。


  6.巩固和优化地籍测绘独立投诉机制,优化投诉受理网站功能,制定公布投诉流程,并公示处理结果。


  7.优化制定地籍图更新政策,公开地籍测绘机构承诺更新地籍图的工作时限并加强宣传,提高知晓度。


  8.优化“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支持应用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合同、电子材料,强化身份核验,简化提交材料,实现在线领取电子完税证明和电子票据。


  9.在银行推广应用不动产登记电子证明和电子印章,扩大抵押登记“不见面办理”合作银行名单。


  10.探索“受理下放、审核集中”管理模式,逐步实现不动产登记“全市通办”。


  11.将不动产登记与水电气联动过户业务范围扩展到全市,增加不动产登记与有线电视联动过户。


  (四)获得用电用气用水。推广获得电力改革经验,进一步优化公用事业接入服务办理方式,实现接入办理全过程“一门式”集成服务和帮办服务。具体措施:


  1.通过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平台联动推送开办企业、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信息,电力公司主动与用户联系,前移服务关口。


  2.试点开展供电、供水企业在工程建设期间提前提供接电、接水预装服务,企业提出开户申请后即可“一键接入”。


  3.将低压小微企业办电的创新机制延伸至10千伏高压供电客户,接电时间压缩20%、环节压缩至2个(申请和接电环节)。


  4.在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产城融合区试行非居民用户供水、供电、供气配套工程免费机制。


  5.修订我市停电财务遏制措施相关细则,增加供电可靠性财务遏制条款。


  6.供气、供水、网络等市政接入推行全过程“一门式”集成服务和帮办服务,实现报装、查询、缴费等业务全程网上办理。推进排水接入全流程主动服务,推广帮办服务。


  7.对低压电力市政接入涉及的工程规划许可、绿化许可、路政许可、占掘路许可等实行全程在线并联办理,推行接入工程告知承诺制。


  8.鼓励公用事业单位为用户提供综合能源和设备销售、安装、租赁、维护保养以及升级更新等高品质延伸服务,提供资金解决方案,减少用户一次性投入成本。


  9.持续推进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推广转供电终端用户改为直供电,强化多部门协同,加大检查执法力度,研究建立转供电主体信用惩戒、违规曝光等长效管理制度。


  (五)办理税费缴纳。深化税费缴纳综合申报改革,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持续推进办理税费缴纳便利化,巩固减税降费政策效果。具体措施:


  1.在五税种综合申报基础上,进一步研究扩大税费缴纳综合申报范围,简并申报表,减轻税费缴纳负担。


  2.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2021年基本实现企业所有办税缴费事项网上办。


  3.推行我市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扩大将涉税资料事前报送改为留存备查的实施范围。


  4.加快推进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试点工作,2021年基本实现所有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


  5.加强政策宣传辅导,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实现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应享尽享”。


  6.综合运用税收大数据,向纳税人精准推送税收优惠政策提示提醒,帮助纳税人充分适用优惠政策。


  7.优化电子税务局增值税申报辅助功能,实现除存在未开票收入等特殊情况外的小规模纳税人申报“零材料”。


  (六)办理跨境贸易。持续推进通关提速改革,扩围实施各类便利通关政策措施,推动实现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服务功能由口岸通关向口岸物流、贸易服务等全链条拓展,全面提升通关服务效能。具体措施:


  1.大力推行“提前申报”,优化进口“两步申报”通关模式,完善“两段准入”。


  2.大力推广各类海关业务网上办理、无陪同查验和在线稽核查。


  3.推广关税保证保险、自报自缴、汇总征税和电子支付。发挥第三方采信在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中的作用,通过制度建设逐步规范采信行为。


  4.海关2021年第一季度公布2020年度报关企业整体通关时间。


  5.完善上海跨境贸易大数据平台,创新监管服务模式,最大限度实现守法企业货物“无干预通关”,向对接平台企业提供更多便利化海关管理措施。


  6.完善跨境贸易问题收集解决反馈机制,发挥海关“12360”服务热线、“中国海关信用管理”微信平台和关企协调员作用,针对进出口企业需求和实际困难给予定点帮扶。


  7.提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功能,实现港口、船代、理货等收费标准线上公开、在线查询,实现查验通知信息与港口信息双向交互、出口退税在线办理。


  8.完善海运口岸收费目录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实现“清单外无收费”。


  9.积极落实国家有关部委关于调降、简并部分港口收费的政策。


  10.出台管理办法,规范港外集装箱堆场事中事后监管。


  11.在符合条件的监管作业场所开展进口货物“船边直提”和出口货物“抵港直装”试点。


  (七)办理金融服务。加强政策引导和考核评估,推进公共数据开放和大数据在普惠金融领域的应用,持续推进普惠金融服务,推动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具体措施:


  1.健全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扩大担保放大倍数。


  2.完善商业银行绩效评价,开展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实施信贷风险补偿和信贷奖励等政策,引导金融机构持续加大中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力度。


  3.优化完善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信易贷)、大数据普惠金融应用等,推动财政、税务、海关、用电用气用水等公共数据及各类信用信息依法合规向金融机构开放,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信贷审批流程,提高中小企业融资服务效率和覆盖面。


  4.支持商业银行运用大数据等技术建立风险定价和管控模型,优化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审批流程和模式,推行线上服务、“不见面”审批等便捷信贷服务。


  5.继续清理政府部门、中介机构等在中小微企业融资环节不合理和违规收费,建立健全银行业违规收费投诉举报机制。


  6.研究小微企业银行账户服务方案,优化企业开户服务。


  7.推广企业电子营业执照和电子印章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共享应用,探索企业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变更、撤销全流程“无纸化”。


  8.配合做好全国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工作。


  9.鼓励政府性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一起“走出去”,合理拓宽担保基金服务企业的地域范围,为供应链金融、联合贷款、银团贷款、集团融资、异地贷款、票据融资等提供配套担保服务。


  (八)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推进知识产权申请便利化,强化知识产权运用,提升知识产权融资效益,健全知识产权服务和保护体系,建立完善知识产权全链条和快保护体系。具体措施:


  1.推动商业银行在产业园区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集中授信业务,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


  2.建设涵盖专利、商标和集成电路的全门类知识产权专业服务大厅,将专利优先审查推荐和专利费用减缴备案审批时限压缩至5个工作日。


  3.在中小企业集聚的园区实施3至5个知识产权托管项目,为中小企业提供知识产权全链条专业化服务。


  4.研究制定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指引,探索建立跨境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规则。


  5.建立知识产权举报投诉集中处理平台,实现“一门式”受理专利、商标等侵权举报投诉和“一站式”解决纠纷。


  6.开展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示范建设试点工作,建立行政裁决案件分级办理机制。


  7.落实专利、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加快在专利等领域实行惩罚性赔偿制度,挂牌督办一批重点案件。


  8.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对接,持续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规模,2021年实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金额较上一年度增长20%。


  (九)劳动力市场监管和服务。完善就业信息监测机制,健全劳动力市场调解与仲裁衔接机制,建立健全劳动者权益保障预警处置机制,提升劳动力市场监管服务水平。具体措施:


  1.进一步加强就业监测平台建设,依据大数据监测促进实现更加充分的就业。


  2.健全劳动力市场调解与仲裁衔接机制,通过调解组织协助申请和送达、一次性告知、仲裁机构就近就地开庭等措施简化流程和缩短处理期限。


  3.在每个区选择1至2家劳动争议多发的街镇或园区,建设较为完备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探索设立劳动仲裁派出庭。


  4.建立健全劳动者权益保障预警处置机制,强化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综合治理,推进精准监察和预防化解。


  5.把灵活就业、共享用工岗位信息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对设立劳务市场、零工市场或在各类招聘会开设灵活就业专区给予支持、提供便利。


  6.简化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手续。


  (十)创新创业服务。推进创新创业载体体系化建设,引导各类载体向“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方向发展。实施新一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行动,进一步优化人才服务。具体措施:


  1.着力打造一批大学科技示范园,辐射带动在高校周边区域形成若干创新创业集聚区,完善“众创—孵化—加速—产业化”全链条孵化服务链。


  2.研究制订新一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行动方案,深化推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与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改革。


  3.推动建立研究机构、高校等开放科技成果信息的平台或渠道,便利企业获取各类创新资源。


  4.在张江科学城、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和浦东新区、松江区试点的基础上,向全市其他有条件的区域下放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核权。


  5.进一步扩大“外籍高层次人才资格认定”适用范围,支持科研团队的外籍科研人员及相关重点学科的外籍博士毕业生办理《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对最长10年有效的外国人才(R字)签证申请人,其随行家属也可申请相同期限的签证。


  6.大力引进外国科技人才,充分发挥用人单位自主权,推行外国科技人才无犯罪记录“告知+承诺”制。


  7.全面实施外国人才及团队成员在创业期内可通过园区、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创业载体申办工作许可,为外国人才来沪创新创业提供稳定的工作预期。


  8.依托“留·在上海”留学人才服务平台,建立健全9个海外人才工作站与12个留学人员创业园联络对接机制,吸引更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留学人员团队和青年人才来沪创新创业。


  (十一)执行合同。推进“智慧法院”建设,完善多元纠纷化解机制,提升司法审判效率,促进司法公开,进一步压减民商事案件审判执行全流程环节、时间和成本。具体措施:


  1.对买卖合同、金融借款合同和委托合同等商事案件,实行以网上立案为主、线下立案为辅的立案模式。


  2.推进随机自动分案系统与繁简分流、审判团队改革、审判专业化建设有机融合,进一步规范调整分案、指定分案规则。


  3.将律师电子执业证平台与“微法院”系统对接,进一步完善电子送达平台功能,提高电子送达应用率。


  4.研究制定司法鉴定诚信等级评估办法,严格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准入登记,完善司法鉴定机构诚信评价体系;修订《上海市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收费。


  5.推进诉讼与公证全流程协同,在立案、调解、保全、送达、调查、评估、拍卖等环节开展审判执行辅助事务协作。


  6.依托科技手段,有效提升涉电商平台、科技金融、消费金融等新型群体性纠纷案件审判质效。


  7.完善企业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先行确认及责任承诺制,将企业登记的住所以默示方式承诺为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提高法律文书送达效率。


  8.优化工作考核机制,将执行延期开庭规则相关情况和宣传培训情况纳入日常评估考核。


  9.完善全流程网上办案体系,当事人在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已提交立案材料的,无需重复提交纸质版本。


  10.强化对民商事普通程序案件和动产执行的审判管理,进一步强化资源和制度供给,通过深度运用信息化手段提升审判执行效率,压缩执行合同时间。


  11.加强宣传培训,确保律师及相关法律从业人员了解申请人无需预交申请费等诉讼费用减免及其他便利化措施。


  (十二)办理破产。加强涉破产事务办理程序规范性建设,提升破产案件办理质效。研究完善相关制度安排,促进具有拯救价值的危困企业重整再生。具体措施:


  1.健全企业破产“府院联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办理破产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2.完善破产事务办理工作规范,明确涉破产信息查询和财产接管、协查、处置等流程的办理程序。


  3.建立破产案件财产处置联动机制,统一破产企业土地、房产、车辆等处置规则,提高财产处置效率。


  4.进一步完善破产管理人分级管理制度,优化破产管理人选定机制,健全破产管理人业务暂停、限制、升降级和除名等配套工作机制。


  5.强化破产管理人履职保障,经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和破产管理人可通过移动端查询相关权利主体的不动产登记簿、地籍图等不动产登记资料。


  6.进一步提升破产案件审结质效,强化工作机制,加强信息化深度运用,加快审结一批典型案例。


  三、着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一)市场准入。深入推进“一业一证”改革,坚持竞争中性原则,保障各类所有制企业依法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具体措施:


  1.在浦东新区对首批31个行业开展“一业一证”改革试点基础上,将不涉及国家事权的成熟试点行业在更大区域范围推广实施。


  2.加强公平竞争审查,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强化社会监督,开展政策措施抽查,及时清理涉及市场准入的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文件。


  3.制定发布证明事项(含告知承诺制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含告知承诺制事项)目录清单。推动各部门依法依规建立告知承诺信息归集和推送工作机制,并归集至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4.做好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强化竞争政策实施试点工作,推进试点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制度、创新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等11项重点任务。


  (二)包容审慎监管。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探索创新监管标准和模式,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着力推行柔性监管、智慧监管。具体措施:


  1.在水务、气象等领域制定出台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予处罚事项清单。


  2.强化轻微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轻处罚相关规定的贯彻落实。


  3.探索建立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对采取非强制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4.研究制定针对在线新经济以及新产业、新业态的包容审慎监管制度,探索“包容期”“沙盒监管”“触发式监管”等监管创新。


  (三)信用监管。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体系,对失信主体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在行政审批、企业办事等各方面对守信主体提供更便利的服务。具体措施:


  1.推动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公共信用信息评价基础上,结合行业管理数据,建立更加精准的行业信用评价模型。加强信用分类管理,推动各区、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信用等级高低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


  2.推动公共信用信息嵌入业务系统和执法监管系统,构建事前信用承诺、事中分类监管、事后奖惩修复的监管体系。


  3.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要求,清理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惩戒措施。


  4.完善“信用长三角”平台功能,推进重点领域跨区域联合奖惩。


  5.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明确失信信息修复的条件、标准、流程等要素,鼓励失信主体自我纠错。加快出台各领域信用修复实施细则,将失信信息修复纳入政务服务“一网通办”。


  (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加强执法协同和监管数据归集。具体措施:


  1.依托大数据资源平台,及时汇聚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等数据,通过“互联网+监管”平台适时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2.扩大跨部门联合抽查的领域范围,明确联合抽查操作流程,对同一检查对象实现“进一个门、查多项事”。


  3.加强重点监管领域数据归集,进一步完善“互联网+监管”系统风险预警模型,形成风险预警线索推送、处置和反馈机制。


  4.完善市、区两级部门联合抽查联席会议制度,动态调整并发布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制定并实施联合抽查年度计划,确保随机抽查事项“全覆盖”。


  (五)综合执法。强化跨部门综合执法,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提高监管执法规范性和透明度。具体措施:


  1.不断完善我市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系统,探索应用掌上执法系统。


  2.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落实情况,组织开展抽查。


  3.在综合行政执法领域,建立健全行政审批和监管信息共享机制。


  4.进一步完善各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并公开发布。


  (六)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对标国际最佳实践,建立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领域监管长效工作机制,全面提升电子化水平,清理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不合理限制和壁垒。具体措施:


  1.深化公共资源“一网交易”改革,推进“一网三平台”建设,拓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功能,完善公共资源远程异地评标功能。


  2.优化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流程,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推动建立“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规范高效”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3.扩大“一网交易”覆盖范围,推动区级公共资源交易逐步纳入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4.调整完善公路养护项目的政府采购和招投标规范,逐步扩大公路养护工程招投标改革措施覆盖面。


  5.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与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平台市级项目的对接,完善交易价款结算、手续费支付、电子发票开具等结算和支付功能。


  6.在市级公路养护项目实现授权支付的基础上,推动区级公路养护项目参照执行。


  7.在数据资源共享、电子认证、全流程电子化交易、监督管理等方面协同合作,推动长三角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互联互通和公共资源跨域交易。


  8.建立拖欠账款行为约束惩戒机制,通过预算管理、绩效考核、审计监督等,防止和纠正拖欠市场主体账款问题。


  四、围绕安商稳商全方位强化企业服务


  (一)惠企政策服务。加大促进惠企政策落地实施力度,进一步提高政策知晓率、通达率,切实解决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难题。具体措施:


  1.加快市、区两级惠企政策“一窗通办”系统平台建设,市级平台2021年6月前上线运行,区级平台实现全覆盖。


  2.强化涉企政策统一发布,新出台涉企政策一个月内在企业服务云100%归集发布。


  3.完成对已出台涉企政策的集中梳理,形成市、区两级惠企政策清单和涉企公共服务清单,并集中发布。


  4.试点开展对现有惠企政策实行分类梳理和标签化管理,加强企业与政策匹配对应,依托企业专属网页、惠企政策专窗、企业服务云等,主动精准推送政策。


  5.鼓励推行惠企政策直达服务,对减税降费、资金扶持等惠企政策,试行符合条件的企业精准提示、智能办理。


  6.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惠企政策宣传活动。


  (二)帮办服务。设立帮办队伍,完善帮办服务体系,明确帮办职责、范围及流程,向各类市场主体提供专业化高效服务。具体措施:


  1.加强“店小二”服务体系建设,制定帮办服务规范。


  2.各区在政务服务中心建立帮办机制,提供政策咨询和帮办服务。


  3.建立企业需求与企业服务专员线上匹配制度,依托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建立帮办服务平台,加强帮办服务平台与各行政审批平台系统对接,审批信息同步推送给企业和服务专员,支持企业服务专员及时协调帮办。


  4.各区推荐、全市集中公布一批以企业服务优秀个人或团队命名的企业服务工作组(站)。


  (三)园区服务。不断完善园区服务“软”环境,加强园区与行政管理部门联动,支持园区优化营商环境,加强招商安商稳商。具体措施:


  1.在园区全面推行帮办服务和企业网格化服务模式,各区在有条件的园区设置行政审批事项集中办理点。


  2.鼓励园区针对重点产业制定专项服务清单和个性化服务清单,提供清单式服务。


  3.支持园区在融资、挂牌上市、企业招工、员工培训、员工住宿、企业交流、新技术场景应用、政策和资源对接等方面探索创新。


  4.各区建立健全园区与行政管理部门联动工作机制,支持园区在政策解读、业务培训、项目办理、政策兑现、诉求解决等方面更好地服务企业。


  (四)涉外服务。持续优化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涉外服务专窗,为外资企业和境外人士提供涉外政务服务事项和公共服务的中英文指引。具体措施:


  1.持续更新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涉外服务专窗服务事项内容,整合涉外服务事项,加强多语种服务。


  2.加快建立中英文版服务事项清单、表单,丰富公共服务内容的中英文指引。


  3.完善疫情防控常态化情况下境外人士来沪管理机制,依法依规为重点外资企业境外人士来沪提供便利化服务。


  4.建立市重大外资项目清单,组建重大外资项目市级工作专班,市、区协同推进重大外资项目加快落地建设。


  5.在“随申办”移动端国际版中,提供住房租房、子女入学、就医社保等便利化服务。


  6.发挥海外人才居住证招商引资作用,强化权益集成载体功能。


  7.强化涉外法律服务工作,积极支持我市法律服务机构参与国际性、联盟性跨境法律服务协作,搭建全方位、多层次的涉外法律服务交流合作平台。


  (五)多元化纠纷化解。持续深化大调解格局建设,完善多元纠纷化解机制,积极推动中小企业商事纠纷非诉讼解决。加强投资者保护,切实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利益。具体措施:


  1.鼓励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商事调解组织,在投资、金融、证券期货、保险、房地产、工程承包、技术转让、知识产权、国际贸易等领域提供专业高效的商事调解服务。


  2.深化建设非诉讼争议解决中心,积极推动各类调解组织及仲裁、行政复议等其他非诉争议解决机构规模化入驻。


  3.通过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及时化解各类矛盾风险隐患。


  4.深化诉调对接,提升调解服务便利性,提高案件调解启动率、成功率。


  5.探索建立民商事案件先行调解机制,完善小额速调和速裁工作机制。


  6.规范和细化操作流程,加强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诉讼调解的衔接机制。


  7.组建上海地区投资者保护联盟,建立常态化协作机制,在金融知识普及教育、投资者教育、打击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纠纷多元化解等方面深化合作。


  8.组织开展涉企民商事纠纷和劳动争议等矛盾调处、法治宣传教育、法律法规政策咨询等工作,推动市场主体和投资者知调解、用调解。


  (六)政企沟通。畅通企业诉求渠道,推动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具体措施:


  1.充分利用网上政务平台、“两微一端”、民营企业发展论坛、外资企业圆桌论坛等政企沟通平台,健全畅通便捷的政企互动机制。


  2.各区、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完善定点联系、定期走访、会议论坛、营商环境监督员、营商环境咨询专家等常态化制度化的政企沟通机制,推动营商环境改革精准施策。


  3.鼓励各区开展优秀企业家评选,弘扬企业家精神。


  4.制定出台规范政商交往行为、进一步推动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的意见。


  (七)长三角营商环境整体提升。建立三省一市优化营商环境合作机制,推动建立统一的市场准入和监管规则,持续提升长三角区域“一网通办”能力。具体措施:


  1.推动建立三省一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沟通机制,复制推广典型经验做法,选择若干领域共同研究突破。


  2.推进生产、施工许可准入等领域监管标准统一。


  3.加强长三角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等一批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4.探索以跨省(域)办成“一件事”为目标的跨省(域)通办服务。


  5.推动建立长三角区域优化营商环境法治保障共同体。


  6.在交通、医疗等公共服务领域推进符合联网通用标准的移动支付应用,实现互联互通。


  7.在长三角区域推动应收账款票据化,试点推广“贴现通”业务,切实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


  8.实施长三角区域统一的境内自然人与境外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办法,开展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互认试点。


  9.加强长三角区域计量技术规范共建互认工作,试点三省一市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和计量考评专家共享制度。


  10.支持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聚焦规划管理、生态保护、土地管理、项目管理、要素流动、财税分享、公共服务、公共信用等方面,率先开展制度创新突破。


  五、加强优化营商环境实施保障


  (一)营商环境宣传。将加强营商环境宣传纳入工作重点,提升上海优化营商环境的感知度和影响力。具体措施:


  1.各区、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在网站、新媒体平台等开设“优化营商环境”专栏,持续开展常态化营商环境宣传活动。


  2.及时宣传报道上海优化营商环境的实践和成效,加大对典型案例和先进事迹的宣传力度。


  3.组织开展政策进园区、进楼宇的宣传解读工作,通过微视频、专题片等方式,加强政策宣传培训。


  4.加强优化营商环境法律政策宣传。


  (二)营商环境督查考核。加强营商环境工作督查,开展营商环境评价工作,建立常评常改、以评促优的常态化评价机制。具体措施:


  1.组织开展全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联合督查。


  2.以企业满意度为重点,进一步完善上海市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和测评工作方案。


  3.加强营商环境评价结果应用,分批开展对各区、各相关部门和单位优化营商环境改革特色做法和主要成效的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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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3-05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闽注会协[2021]20号 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1年会计师事务所省内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综合反映与科学评价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水平,引导会计师事务所做强做优、做精做专,根据《福建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以下简称《综合评价办法》),现组织开展2021年会计师事务所省内综合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评对象


  (一)2020年1月1日前,经省级财政部门或其授权机关准予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含省外会计师事务所在闽分支机构)可自愿参与,具有《综合评价办法》第六条情形的除外。


  (二)涉及合并、分立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符合《综合评价办法》第八条规定。


  二、填报要求


  (一)请会计师事务所指定专人负责,实事求是、及时、完整地填写综合评价申报资料(附件1、2)。填列的相关指标需附上佐证材料,否则视为该项指标信息无效。


  (二)请于2021年3月31日前向我会同时报送综合评价纸质版和电子版申报材料。其中:


  电子版申报资料发送到邮箱(zc@fjicpa.org.cn),邮件主题为“XX所2021年省内综合评价”,附件分别命名为“2021年综合评价基本情况表+事务所代码+事务所名称”“2021年综合评价辅助表+事务所代码+事务所名称”,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可使用简称。


  纸质版申报资料(含佐证材料)均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并装订成册。


  三、注意事项


  (一)同一家省外会计师事务所在福建省内设有多个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相关数据不得合并上报。本省会计师事务所在省内设有分支机构的,汇总省内分支机构的相关数据由总所上报;在省外设有分支机构的,其省外分支机构的数据不得合并上报。


  (二)根据《综合评价办法》第九条规定,2021年综合评价表主要信息以2020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


  (三)综合评价相关动态,请关注我会网站“专业标准—综合评价”栏目。


  四、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省注协标准及非执业会员部


  联系电话:0591-87097010、87097011


  通讯地址:福州市华林路135号省财政厅直属单位办公大楼605室


  附件:


  1.2021年福建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基本情况表.xls


  2.2021年福建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辅助表.xls【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1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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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3-05
文号:闽注会协[2021]2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3号 关于2020年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的通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2号)文件规定,为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事项,现就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个税年度汇缴”)邮寄申报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邮寄申报的适用范围


  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在重庆市范围内的纳税人,可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或办税服务厅办理个税年度汇缴,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简便快捷。不便通过以上途径办理的可通过邮寄申报办理个税年度汇缴,税务机关无法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纳税人需逐项填写相关信息。


  二、邮寄申报的接收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指定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江北区税务局负责受理全市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业务。邮寄地址:重庆市江北区金沙门路76号P1层重庆市江北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收,邮政编码:400023,联系电话:023-67872600。


  三、邮寄申报的报送资料


  为避免他人恶意冒用身份办理申报,需将纸质年度汇算申报表(一式两份)和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一并报送。


  (一)纳税人仅取得境内综合所得的,应根据规定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简易版)》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问答版)》。


  纳税人取得境外综合所得的,应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及《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


  (二)纳税人选择在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三)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商业健康保险的,需附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四)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需附报《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五)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


  (六)纳税人重要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需要报送《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纳税人可通过下列方式获取相关办税指南和申报表单:


  (一)登录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官方网站,在“下载中心”—“表证单书”进行申报表下载。


  (二)登录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官方网站,可在“办税地图”查阅附近办税服务厅领取相关资料。


  四、填报要求


  填报信息时,纳税人需认真阅读填表说明,仔细填写及核对,确保真实、准确、完整。申报表资料不全,申报表填写不清晰、不完整或者逻辑错误的,税务机关将不予受理并通知纳税人。为提高辨识度,寄送的申报表,建议使用电脑填报并打印、签字。


  纳税人需在申报表上准确填写中国境内有效联系手机号码、能够接收信件的有效通讯地址等关键信息,以便税务机关能够准确寄送申报受理回执,沟通纳税申报事宜。


  五、申报时间


  需要通过邮寄申报方式办理2020年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的纳税人,请在2021年6月30日前将申报资料以国内特快专递方式邮寄给指定的受理邮寄申报的税务机关。邮寄申报日期以邮政部门收寄邮戳日期为准。


  六、年度汇算的退税、补税


  邮寄申报后涉及年度汇算应补税或者退税的,纳税人应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网上办理或者到汇算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


  七、其他注意事项


  (一)如果纳税人对于申报填写的内容有疑问,可以参考相关办税指引,咨询您的扣缴单位、专业人士,或者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


  (二)相关网站地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chongqing.chinatax.gov.cn/cqtax/;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s://etax.chinatax.gov.cn;个人所得税APP可以从官网下载或扫描以下二维码下载(仅限安卓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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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21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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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2-24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税务系统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税务案件审理,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制定了《浙江省税务系统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现予以发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税务系统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浙江省税务系统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19年8月15日


浙江省税务系统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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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税务系统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背景


  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以后,原有的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已经不适应现实工作需要。为更好发挥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聚焦重大疑难案件,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制度功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结合各地案件情况对全省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进行统一调整。


  二、主要内容


  调整后全省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分三档,拟处罚金额500万元以上的为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拟处罚金额300万元以上的为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各市税务局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拟处罚金额50万元以上的为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各县(市、区)税务局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


  三、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税务系统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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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公告2019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取消税务证明事项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决定废止和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现公告如下:


  一、废止《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5]121号)。


  二、废止《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浙地税发[2006]32号)。


  三、废止《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资源税改革若干政策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第二条第二项。


  四、修改《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浙税二[1994]95号、[1994]财办24号发布,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公告2016年第10号修改)第四条第1点(修改内容详见附件1),并根据本公告重新发布(详见附件2)。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修改内容一览表.doc


  2.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doc【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

2019年8月9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税务证明事项的有关要求,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的规定,我局会同省财政厅对现行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二、制定必要性


  本次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是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费和减证便民决策部署,积极回应企业和人民群众关切,进一步减少涉税资料报送,确保纳税人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三、主要内容


  一、废止《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5]121号)。


  二、废止《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浙地税发[2006]32号)。


  三、废止《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资源税改革若干政策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第二条第二项。


  四、修改《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浙税二[1994]95号、[1994]财办24号发布,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公告2016年第10号修改)第四条第1点(修改内容详见附件1),并根据本公告重新发布(详见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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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0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公告2019年第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通告2021年第1号 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有关事项的通告

为做好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和《邮寄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1997]147号)要求,现就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以下简称“邮寄申报”)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主要收入来源地)在吉林省范围内,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第三条规定的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不方便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可以通过邮寄申报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申报。


  二、申报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以下简称“吉林省税务局”)指定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二道区税务局负责受理全省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业务(邮寄申报受理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政部门联系人信息表见附件)。需要通过邮寄申报方式办理2020年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的纳税人,请在2021年6月30日前将申报资料以国内特快专递方式邮寄给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二道区税务局。


  邮寄申报日期以邮政部门收寄邮戳日期为准。邮政工作人员在收寄邮件时会为纳税人提供客户联详情单作为纳税人邮寄申报凭证,纳税人可通过客户联详情单号码在中国邮政官方网站查询具体邮寄日期及申报邮件寄递轨迹。


  三、邮寄申报的报送资料


  纳税人选择邮寄申报方式办理年度汇算的,应报送纳税申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一式两份):


  (一)纳税人仅取得境内综合所得的,应根据规定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简易版)》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问答版)》。


  纳税人取得境外综合所得的,应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及《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


  (二)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发生减免事项,需要在纳税申报时享受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三)纳税人选择在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四)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商业健康保险的,需附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五)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需附报《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六)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


  (七)纳税人重要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需要报送《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纳税人可通过下列方式获取相关申报表单:


  (一)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门户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证单书下载”栏目下载。


  (二)就近办税服务厅领取。


  四、邮寄申报流程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吉林邮政”)负责全省邮寄申报资料的寄递工作。


  (一)纳税人在如实填写申报表后,按照方便就近原则,电话联系当地邮政分公司工作人员上门收取邮件,并告知邮件内件为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资料。


  (二)邮政工作人员上门收取邮件,并通过邮政渠道寄往指定税务机关。


  (三)税务机关接收纳税人申报邮件,形成纳税人申报处理回执,联系邮政公司工作人员上门收取纳税人申报受理回执邮件。


  (四)邮政工作人员上门收取申报受理回执邮件,并通过邮政渠道寄给纳税人。


  (五)纳税人取得申报受理回执。


  五、年度汇算邮寄申报的退税、补税


  邮寄申报后涉及年度汇算应补税或者退税的,纳税人应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网上办理或者到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主要收入来源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s://etax.chinatax.gov.cn;个人所得税APP可以从官网下载或扫描以下二维码下载:




  六、邮寄资费标准


  邮寄申报邮件使用《邮寄申报特快专递(EMS)专用信封》邮寄,实行按件收费,首重1000g资费12元,续重每500g加收1元。


  纳税人邮寄申报邮件费用由纳税人承担,申报受理回执邮件费用由税务机关承担。


  七、注意事项


  (一)为便利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的网络办税渠道。纳税人可优先通过网上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简便快捷。对通过邮寄方式办理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无法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纳税人需逐项填写相关信息。


  (二)填报信息时,纳税人需认真阅读填表说明,仔细填写及核对,确保真实、准确、完整。申报表资料不全,申报表填写不清晰、不完整或者逻辑错误的,税务机关将不予受理并通知纳税人。为提高辨识度,寄送的申报表,建议使用电脑填报并打印、签字。


  (三)纳税人需在申报表上准确填写中国境内有效联系手机号码、能够接收信件的有效通讯地址等关键信息,以便税务机关能够准确寄送申报受理回执,沟通纳税申报事宜。


  税务机关将竭诚为您服务,感谢您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特此通告。


  附件:邮寄申报受理税务机关和邮政部门联系人信息表.doc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

2021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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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2-23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通告2021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 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企业实质性运营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促进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现就海南自由贸易港(以下简称“自贸港”)鼓励类产业企业实质性运营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适用于注册在自贸港的居民企业、居民企业设立在自贸港的分支机构以及非居民企业设立在自贸港的机构、场所。


  二、注册在自贸港的居民企业,从事鼓励类产业项目,并且在自贸港之外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其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资产等在自贸港,属于在自贸港实质性运营。


  对于仅在自贸港注册登记,其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资产等任一项不在自贸港的居民企业,不属于在自贸港实质性运营,不得享受自贸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注册在自贸港的居民企业,从事鼓励类产业项目,在自贸港之外设立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对各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资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属于在自贸港实质性运营。


  四、注册在自贸港之外的居民企业在自贸港设立分支机构的,或者非居民企业在自贸港设立机构、场所的,该分支机构或机构、场所具备生产经营职能,并具备与其生产经营职能相匹配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属于在自贸港实质性运营。


  五、注册在自贸港的居民企业,其在自贸港之外设立分支机构的,或者注册在自贸港之外的居民企业,其在自贸港设立分支机构的,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六、设立在自贸港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符合规定条件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2号)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税款,并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七、符合实质性运营并享受自贸港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的规定,归集整理留存相关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八、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执行查账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5日



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企业实质性运营有关问题的公告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企业实质性运营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2020年6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明确了实质性运营的基本概念。为贯彻落实好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防范税收风险,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本《公告》,进一步明确实质性运营的具体内容。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公告》第一条明确了适用对象问题。《公告》适用于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以下简称“自贸港”)的居民企业、居民企业设立在自贸港的分支机构以及非居民企业设立在自贸港的机构、场所。


  (二)《公告》第二条明确了注册在自贸港的居民企业,从事鼓励类产业项目,并且在自贸港之外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其实质性运营问题。第一,对注册在自贸港的居民企业,在自贸港之外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其在自贸港应同时具备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资产等四要素,才属于在自贸港实质性运营。第二,上述四要素中,生产经营在自贸港,是指居民企业在自贸港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主要生产经营地点在自贸港或者对生产经营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在自贸港;人员在自贸港,是指居民企业有满足生产经营需要的从业人员在自贸港工作,且与居民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账务在自贸港,是指居民企业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等会计档案资料存放在自贸港,居民企业的主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在自贸港;资产在自贸港,是指居民企业拥有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并实际使用的资产在自贸港,且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相匹配。第三,对注册在自贸港的居民企业,在自贸港之外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只要上述四要素中任意一项不在自贸港,则不属于实质性运营。


  (三)《公告》第三条明确了注册在自贸港的居民企业,从事鼓励类产业项目,且在自贸港之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其实质性运营问题。注册在自贸港的居民企业,其在自贸港之外设立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该居民企业对各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资产等四要素都要能够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否则不属于实质性运营。


  (四)《公告》第四条明确了注册在自贸港之外的居民企业在自贸港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非居民企业在自贸港设立的机构、场所,其实质性运营问题。具备生产经营职能,是指在自贸港有固定的生产经营机构、场所,具备与生产经营相匹配的软硬件支撑条件并开展相关业务。


  (五)《公告》第五条和第六条,分别明确了汇总纳税企业和符合条件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机构、场所,如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税款以及分摊缴纳等问题。


  (六)《公告》第七条和第八条,分别明确了符合实质性运营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的具体征管要求。


  (七)《公告》中关于实质性运营的确认,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三、《公告》施行时间


  《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执行,与《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的施行时间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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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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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专家提[2021]第1号 注册会计师对收入准则新旧衔接的特别关注

2017年,财政部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新收入准则自2020年1月1日起在境内上市企业实施,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新收入准则打破劳务和商品界限,采用以合同为基础的收入确认模型,统一了不同企业、不同行业、不同来源收入的会计处理标准。由于新收入准则与旧收入准则相比,大量依赖职业判断和会计估计,实施难度较大,容易出现准则理解和职业判断上的分歧。因此,新收入准则的实施,对企业和注册会计师都将产生较大影响。在新旧准则过渡期,注册会计师理应充分发挥专业指导作用,督促企业严格按照新收入准则规定,将企业现存业务对照新收入准则进行全面研判,协助新收入准则的贯彻落实。


  本提示仅供事务所及相关从业人员在执业时参考,不能替代相关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以及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提示中所涉及审计程序的时间、范围和程度等,事务所及相关从业人员在执业中需结合项目实际情况、风险导向原则以及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确定,不能直接照搬照抄。


  为帮助注册会计师理解和把握收入准则新旧衔接中出现的问题,防范重大错报风险,北京注协财务报表审计专业技术委员会做如下提示:


  一、新收入准则相关政策及解释


  执业中,对于新收入准则的规定和理解,注册会计师主要可以学习和参考以下方面文件和内容:


  (一)2017年7月5日,财政部发布《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其后,财政部会计司编写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2018》。


  (二)截至2020年1月3日,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67个实务问答,其中涉及新收入准则实施的实务问答有9个。


  (三)截至2020年12月11日,财政部会计司陆续发布11个新收入准则应用案例,分别对运输服务、合同履约成本、合同负债、亏损合同、定制软件开发服务的收入确认、药品实验服务的收入确认、保荐服务的收入确认、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的判断、合同变更与可变对价的判断、基于客户销售额的可变对价等会计处理问题以案例形式做出解读。


  (四)2020年12月11日,财政部会计司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第一批8个实施问答中,有4个涉及收入准则的问题。


  (五)在财政部官网“交流互动”版面“留言回复”中,财政部会计司对网友留言中涉及新收入准则实施的问题有简要回复。


  (六)2020年11月13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对新收入准则下按总额或净额确认收入、重大融资成分的确定、区分合同负债和金融负债等新收入准则实施问题提出指导性意见。


  二、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新旧衔接的总体考虑


  根据新收入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的相关规定,企业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应将首次执行的累积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企业也可以选择,仅对在首次执行日尚未完成的合同的累积影响数进行调整。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相关规定,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的累积影响数,以及对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调整情况。此外,企业还应按照新收入准则规定,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执行新收入准则对当期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影响金额。


  注册会计师在年报审计中,对企业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应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1.审核企业是否至少对所有首次执行日未完成合同的累积影响数进行调整,调整方法是否适当。


  2.对企业测算的未完成合同累积影响数进行复核或重新计算。


  3.评价企业因执行新收入准则而相应修改的会计政策内容是否符合准则规定,以及相关重大会计估计和职业判断的合理性和适当性。


  4.将上述工作过程和结果形成相应完备的审计工作底稿。


  三、对收入准则新旧衔接及执行情况的重点关注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年报审计开始之前,对上市公司已披露的季报、半年报等中期财务报告中新旧收入准则衔接的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情况进行分析,以初步判断企业新旧收入准则衔接过程中是否可能存在会计差错。既要审核企业首次执行日新旧收入准则衔接的调整是否适当,还要审核企业本年度相关业务是否按照新收入准则规定进行处理。针对新旧收入准则衔接过程中,企业可能容易出现的差错,注册会计师应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1.时段法与时点法的判断


  企业在对首次执行日尚未完成合同和本期新增合同,按照新收入准则对时段法或时点法进行判断时,很可能由于对新收入准则相关规定理解有误导致判断失误。


  注册会计师应严格按照新收入准则第十一条以及应用指南相关内容,对企业首次执行日尚未完成合同和本期新增合同是否适用时段法进行分析判断。特别关注房地产、工程建造、软件、物流供应、保荐服务机构等企业采用时段法确认收入的适当性,如发现存在会计差错应提请企业进行相应调整。


  2.总额法和净额法的判断


  企业对首次执行日尚未完成合同和本年新增合同的收入确认中,可能存在企业为增大收入规模而将一些本应采用净额法核算的业务采用总额法核算的情形。


  注册会计师应严格按照新收入准则第三十四条以及应用指南相关内容,审阅企业相关业务合同条款及其他资料,分析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进而判断企业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特别关注零售百货、电商、供应链、商品配送、贸易、委托加工等企业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的适当性,如发现存在会计差错应提请企业进行相应调整。


  3.履约义务的识别


  在企业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时,应对企业未完成合同中包含的单项履约义务进行重新识别。在识别单项履约义务时,需要判断合同中企业向客户承诺的商品是否属于可明确区分的商品。企业如未能正确识别单项履约义务,将可能导致收入确认的时间及金额不恰当。


  注册会计师应严格按照新收入准则第九条、第十条以及应用指南相关内容,在充分了解行业特点、行业惯例、企业执行相关业务的实际情况和历史情况等信息的基础上,审阅企业相关业务合同条款及其他资料,判断企业是否恰当识别了各项履约义务,如发现存在会计差错应提请企业进行相应调整。


  4.合同资产重分类调整


  在首次执行日新旧收入准则衔接过程中,企业通常应对原“应收账款”、“存货”进行重分类调整,如将符合合同资产定义的款项(通常包括应收质保金、已完工未结算款项等)从“应收账款”、“存货”调整至“合同资产”等。对于重分类至“合同资产”的款项,如预计获得无条件收款权时间超过一年或一个正常营业周期的,通常还应考虑该部分合同资产在财务报表中列报项目的变化。


  如果企业存在混淆使用合同资产与应收账款,或未将已完工未结算款项重分类为合同资产的情况,注册会计师应提请企业进行相应调整。


  5.合同资产减值准备


  原列报于存货项目的已完工未结算款项按照新收入准则规定重分类为合同资产后,应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以及应用指南相关内容,采用预期信用损失法计提合同资产减值准备。需要注意的是,首次执行日对新增合同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应当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对可比期间的信息不予追溯调整,本年对合同资产计提减值准备时应计入“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注册会计师应关注新旧收入准则衔接过程中调整增加的合同资产,判断其是否按照准则规定恰当地计提合同资产减值准备。


  6.合同负债重分类调整


  在首次执行日新旧收入准则衔接过程中,企业通常应对原“预收账款”、“递延收益”进行重分类调整。如将原“预收账款”、“递延收益”中符合合同负债定义的不含税部分调整至“合同负债”中,将原“预收账款”、“递延收益”中包含的增值税待转销项税额调整至“应交税费”(财务报表列报于“其他流动负债”项目)。对于重分类至“合同负债”的款项,如预计履行履约义务时间超过一年或一个正常营业周期的,通常还应考虑该部分合同负债在财务报表中列报项目的变化。此外,对于除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外的原因收到的预收款项一般仍在“预收账款”核算,不重分类为合同负债。


  如果企业在新旧收入准则衔接中将“预收账款”中包含的增值税待转销项税额转入“合同负债”核算,注册会计师应提请企业进行相应调整。


  7.附注披露


  注册会计师应关注企业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是否恰当披露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的影响,是否充分、适当地披露了执行新收入准则当年的新旧准则差异影响数,如发现企业未正确或未充分披露的,应提请企业按照准则及相关政策要求更正或补充。例如部分企业在财务报表附注披露执行新收入准则影响时,只披露了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的累积影响数,以及对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调整情况,未按照准则规定披露执行新收入准则对当期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影响金额。


  四、注册会计师应考虑实施的工作


  针对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的被审计单位,注册会计师可以考虑实施如下工作:


  (一)在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时,充分关注并评估新旧收入准则衔接过程中风险的重要程度及不确定程度。


  (二)了解被审计单位主要经营业务相关信息和业务流程,并在底稿中记录。例如了解被审计单位主要经营业务的业务模式、关键合同条款、合同执行的历史信息和关键环节的原始资料等,初步判断新收入准则对企业主要经营业务会计核算的可能影响。


  (三)了解被审计单位主要经营业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并在底稿中记录。例如了解相关业务采购、生产、销售等方面的内部控制,了解被审计单位是否按照新收入准则要求调整或建立与新收入准则相适用的内部控制系统等。


  (四)执行穿行测试,检查上述内部控制运行的相关文件资料,证实对交易流程和相关控制的了解结果,并评价相关控制是否执行。


  (五)执行相关实质性程序。例如复核被审计单位因执行新收入准则而相应修改的会计政策内容是否符合准则规定,以及相关重大会计估计和职业判断的合理性和适当性;复核被审计单位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的累积影响数的测算结果;复核被审计单位新旧准则衔接过程中的处理是否遵循新收入准则的规定;抽样检查本年度受新收入准则影响较大的业务事项等。


  (六)复核被审计单位年度财务报告中与执行新收入准则相关的列报与披露,是否遵循新收入准则及相关政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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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3-08
文号: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专家提[2021]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经营机构主体管理的通知

各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房屋状况信息中心,市、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住房租赁经营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经营机构的经营行为,健全房地产经纪和住房租赁行业监管机制,推动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保障住房租赁和交易安全,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租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本市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现就加强本市相关从业主体管理通知如下:


  一、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


  (一)凡在本市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机构(含分支机构,下同),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经批准增加“房地产经纪”经营范围之日起30日内,向注册登记所在区房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区房管部门会同城管执法部门,督促本辖区内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在规定期限内备案。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办理备案手续,提交下列材料:


  1、上海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申请表(原件,附件1);


  2、上海市房地产经纪机构情况表(原件,附件2)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注册地、固定经营所的不动产权证(房地产权证)、租赁合同或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材料(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件、任职材料(复印件);


  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企业的营业执照、备案证书复印件。


  相关证照可以通过数据共享调取电子证照的,无需提交。


  (三)区房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手续,及时制作发放《房地产经纪企业备案证书》(以下简称备案证书),并向市大数据中心归集电子证照。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因企业注销,或取消“房地产经纪”经营范围,或变更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股东等备案信息,以及补办《房地产经纪企业备案证书》的,应当在相关事项发生后30日内,由专人使用企业“法人一证通”等身份认证设备,线上提出相关申请,并上传市场监管部门核准注销或变更的证明材料。区房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注销或补办手续。


  如房地产经纪机构在企业注销或取消“房地产经纪”经营范围后,未在规定期间内办理备案注销手续的,区房管部门可依据市场监管部门共享的相关信息,注销该企业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信息。


  (五)外省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在上海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持当地营业执照和备案证书,向分支机构登记注册所在区房管部门进行系统信息注记后,再办理该分支机构的备案手续。


  二、加强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开业报告(信息记载)管理


  (一)凡在本市从事住房租赁活动的住房租赁经营机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含分公司,下同),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经批准增加“住房租赁”经营范围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注册所在地的区房管部门办理开业报告(信息记载)。


  区房管部门负责督促辖区内的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开业报告(信息记载)。


  (二)住房租赁经营机构申请开业报告(信息记载)的,提交下列材料:


  1、《上海市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开业报告(信息记载)申请表》(原件,附件3);


  2、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公司申请还需提交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材料(复印件);


  4、固定经营场所不动产权证(房地产权证)、租赁合同或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材料(复印件)。


  相关证照可以通过数据共享调取电子证照的,无需提交。


  (三)各区房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制作发放《上海市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开业报告(信息记载)通知书》(以下简称:《开业报告通知书》)。


  (四)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因企业注销,或取消“住房租赁”经营范围,或变更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股东等重要信息,以及补办《开业报告通知书》的,应当在相关事项发生后30日内,向登记注册所在地的区房管部门提出申请。区房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注销或补办手续。


  如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在企业注销或取消“住房租赁”经营范围后,未在规定期间内办理开业报告注销手续的,区房管部门可依据市场监管部门共享的相关信息,注销该企业的开业报告记载信息。


  三、加强经营主体入网认证管理


  经房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含分支机构),可按照上海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存量房网签认证管理的相关规定,到注册登记所在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存量房经纪合同和交易合同网上用户认证手续,经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审核确认后,开通存量房网上签约功能。


  从事住房租赁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经营机构等经营主体,应当在办理备案或开业报告后,到公司注册登记所在区住房租赁服务中心申请办理租赁平台用户认证手续,取得房源挂牌、合同网签等权限。


  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依据国家和本市房地产经纪和住房租赁相关管理规定和管理需要,暂停或取消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存量房或住房租赁网签权限。


  四、建立健全行业信用体系


  (一)推行实名从业制度。凡在本市已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已开业报告(信息记载)的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应当在领取备案证书或完成开业报告后30日内,为其聘用的从业人员向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申请办理“房地产经纪和住房租赁从业人员信息卡”。从业人员在本市从事房地产经纪和住房租赁业务,应当办理从业人员信息卡。


  信息卡由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签发,一人一卡,编号唯一。信息卡加载微信二维码,可在线查验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诚信记录、违规情况,及所在机构基本信息。从业人员提供居间代理、房源收储、客户接待、业务咨询和合同签约备案等服务时,应当向消费者主动出示实名信息卡,接受社会监督。从业人员在门店和网络平台应当实名发布买卖或租赁房源信息,并附信息卡照片供查询。任何企业或个人不得伪造信息卡,一经查实将记入行业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经营机构未及时办理从业人员信息卡的,由机构注册所在区房管部门进行约谈,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记入企业诚信档案,不予办理经营机构入网认证手续;已经办理的,可暂停相关权限。


  (二)建立房地产经纪和住房租赁行业信用信息平台。市房管部门委托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建立行业信用信息平台,并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市房管部门应当推进房地产经纪和住房租赁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会同发展改革、市场监管、城管执法、金融、税务等部门建立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诚实守信的从业主体在办理房源核验、合同网签、资金监管等业务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便利服务措施;在选择政府招投标项目或实施财政奖补时,予以优先考虑;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可实施免检或降低检查频次;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对违法违规的机构和从业人员,通过部门信息共享,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将严重失信主体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五、加强从业主体管理信息化支撑


  (一)市房屋状况信息中心负责“上海市住房租赁平台从业主体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主体管理系统”)的建设和维护,保障系统平稳运行及数据安全。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和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开业报告手续应当通过主体管理系统办理。原房地产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内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数据同步迁移至主体管理系统。


  (二)主体管理系统应当在市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的统一框架下,与住房租赁基础房源数据库、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系统、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并通过市大数据中心,与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经信委、市城管执法局等部门实现业务联动和数据交互。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健全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体系。


  (三)发挥信息查询和统计分析作用。市、区两级房管部门和交易中心、城管执法部门、街镇相关管理部门可根据各自权限,使用主体管理系统,查询相关信息并进行统计分析。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

2021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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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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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关于废止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 浙江省税务局 安徽省税务局 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税务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的公告》(2020年第5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决定自2020年8月1日起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关于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2号)。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

2020年7月31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关于废止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的决策部署,按照税务工作“融入一体化、服务一体化、推动一体化”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决定自2020年8月1日起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关于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2号),统一适用《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 浙江省税务局 安徽省税务局 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税务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的公告》(2020年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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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7-3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福州市县机关保中心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人员移交有关事项的通告

按照省里有关文件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福州市县机关事业社保经办机构中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市县级统筹)人员于2020年12月-2021年3月整体移交至企业社保经办机构(省级统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参保缴费政策


  移交人员实行国家和我省统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政策。移交后继续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原在机关保中心的2020年度养老保险未缴费月度,请于2021年4月30日前向税务办税服务大厅办理申报补缴,逾期将执行2021年度缴费基数标准;缴费基数由缴费人在我省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注:目前我省公布的2020年度月缴费基数下限为3234元,2021年度月缴费基数下限为3488元;上限为17442元)


  二、缴费方式


  因纳入省级系统统一管理,移交后,原有机关保中心的银行卡批扣划缴方式不再延续,采用税务部门现有多渠道缴费。


  (一)申报缴纳2021年度费款的,可选择以下缴费方式:


  1.微信公众号缴费。通过关注“福建税务”和“福建省微电子税务局”微信公众号,点击公众号菜单栏选择“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费缴纳”,在线完成缴费。


  2.手机APP缴费。手机搜索下载“闽税通”APP或“云闪付”APP,安装后打开注册登录,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纳”,在线完成缴费。


  3.“银税通”POS机自助缴费。持银联卡和身份证,在福州税务各办税服务大厅“自助办税区”的POS机上自助缴费。


  4.上门申报缴费。持银联卡和身份证,在福州税务各办税服务大厅办税窗口填报申报表后,刷银联卡或手机扫码缴费。


  (二)微信公众号缴费和手机APP缴费等电子缴费方式不成功的,可到税务办税服务大厅办理。


  (三)按上述规定补缴2020年度费款、办理后延缴费和后延一次性缴费等非正常申报业务,应到税务办税服务大厅申报缴费,按现有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政策和征收流程办理。


  三、注意事项


  (一)移交后符合退休待遇领取条件的,应到企业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退休手续;原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待遇以及发放方式不变。2021年3月前到龄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需缴费的应及时到税务部门缴费后到企业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退休手续。


  (二)移交人员2021年正常缴费时间为通告之日起至12月30日;以后年度缴费时间为1月1日至12月30日。(注:国库年终结算另有规定的,截止缴费时间从其规定)


  (三)全市税务服务大厅正常申报的业务通办,需到办税服务大厅上门申报缴费的,可就近选择办理。


  (四)移交后的养老金资格认证方式变更为:关注“福建社保”微信公众号认证;?下载“闽政通”手机APP认证;?携带二代身份证原件到就近社保经办机构或有开通人脸识别功能的街道社区认证;④行动不便的退休人员,可与现居住地社区联系,由社区工作人员安排时间上门认证。


  特此通告。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2021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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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3-02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实地查验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纳税人申领增值税发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6号)第六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纳税人申领增值税发票税务机关需开展事后实地查验的范围明确如下:


  一、Ⅰ类纳税人申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100万元(含)以上且发票月领用数量为50份(含)以上的。


  二、Ⅱ类纳税人申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100万元(含)以上且发票月领用数量为25份(含)以上的;Ⅱ类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10万元且发票月领用数量为15份(含)以上的。


  三、Ⅲ类纳税人申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10万元(含)以上且发票月领用数量为5份(含)以上的;Ⅲ类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10万元且发票月领用数量为5份(含)以上的。


  四、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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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2-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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