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调整有奖发票活动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进一步推进有奖发票活动,促进消费市场发展,经研究,自2021年2月1日起,对山东省(不含青岛)有奖发票活动有关事项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奖项设置调整
优化调整有奖发票奖项设置,提高即开即奖发票中奖率,激发消费者参与有奖发票活动的积极性,提升活动实施效果。
即开即奖。保留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四等奖和五等奖5个等级奖项,适当提高三等奖、四等奖和五等奖中奖率。
定期摇奖。每月开奖一次,设一等奖1个,奖金20万元;二等奖2个,奖金各5万元;三等奖3个,奖金各1万元。
二、有奖发票活动其他事项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开展有奖发票活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7号)执行。
三、本公告自2021年2月1日起执行。
四、本公告由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21年1月29日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1号 关于长沙市2021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申报工作的通告
为做好2021年度用人单位缴费工资申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及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相关文件规定,现就有关工作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对象
已办理参保登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含在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各区县市局征收的省本级单位)。
下列两种情况退休人员需要申报,其他情况退休人员不需要申报。
(一)省本级单位退休人员;
(二)养老保险不在长沙市(含市本级和各区县市级)、医疗保险在长沙市的单位退休人员。
二、申报时间
2021年1月1日至3月31日。
三、申报口径
(一)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口径按照《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统筹项目暂行规定>的通知》(湘人社发[2016]40号)执行。
(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应按照《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口径,如实统计职工个人2020年度月平均工资或2021年新进职工的实际月工资额(用工不足一个月的换算为一个整月的应付工资额申报),应列入和可不列入缴费工资的具体项目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四、申报流程及要求
(一)自行申报。用人单位通过社保费申报测算管理系统客户端进行申报(申报后系统会提示需要审核,请关注年度工资申报查询,查看审核状态,即可知道是否通过)。
1.申报信息通过系统校验的,可自行在社保费申报测算管理系统中打印《用人单位年度缴费工资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见附件)。
2.申报信息未通过系统校验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科对用人单位进行申报辅导。
申报辅导的单位,需提供以下资料:
(1)在岗职工上年度工资表(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2)在岗职工上年度工资发放流水的银行相关凭证;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年度缴费工资申报辅导资料,由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受理后,流转至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科辅导其完成申报。对于缺漏和不符合条件的资料只补不退。
(二)随机抽查。主管税务机关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科根据统计部门提供的行业工资标准,抽查部分行业中人数规模较大的单位,对工资申报明显低于行业标准的,进行申报辅导。
(三)备查资料。用人单位在缴费工资申报完成后,于2021年4月30日前报送《用人单位年度缴费工资申报表》和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2021年度异动申报结束后,所有用人单位应于2022年1月31日前再次报送《用人单位年度缴费工资申报表》和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用于存档备查。备查资料报送至税管员。
(四)事后管理。用人单位未在2021年3月31日前办理年度缴费工资申报的(因不可抗力等延缓申报的情形除外),由主管税务机关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
用人单位报送的附列资料与盖章确认的《用人单位年度缴费工资申报表》不符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
五、申报系统操作程序
(一)下载(拷贝)并填写缴费工资基数申报资料。用人单位通过《湖南省社会保险费申报测算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客户端下载或到税务机关前台拷贝缴费工资基数申报资料并按要求进行填写。
(二)缴费工资基数申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经职工签字或者公示确认后,用人单位将相关申报资料拷入系统。
(三)缴费工资基数受理。参保单位申报的缴费工资基数通过系统校验的,只需将经单位盖章及负责人签字的用人单位年度缴费工资申报表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留存备查。系统不通过的,予以提示。参保单位可以修改缴费工资基数后,再次导入。若仍未通过的,参保单位则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质申报资料,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辅导。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用人单位年度缴费工资申报表.xls【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
2021年1月29日
法规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撤销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有关事项的通知
在京各分包企业:
为落实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经研究,我市分包企业无需办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以下简称保函)。即日起,已办理过保函的分包企业可以申请撤销保函。现将办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所需材料:
(一)企业自行撰写《撤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的申请书》(样式见附件1),应包含如下内容:
1.申请抬头: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落款为本企业名称,并加盖企业公章。
2.基本信息:企业名称、注册地省份、资质类别、进京时间(本市企业写注册成立时间)。
3.保函的办理银行、保函编号、保函备案回执编号。
(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联系电话。授权委托书需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二、材料报送地点:
申请撤销保函的分包企业请将撤销材料报送至曾进行保函备案(即曾领取《北京市农民工工资银行保函回执单》)的区劳动保障监察队办理(联系方式见附件2);曾在北京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进行保函备案的分包企业,材料报送单位见附件3。
各单位在办理过程中如有疑问或问题,请与材料报送所在地的区劳动保障监察队联系。
特此通知。
附件:【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2.各区劳动保障监察队办理撤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联系方式.docx
3.在北京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进行保函备案的分包企业材料报送单位.xlsx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2月2日
法规渝府发[2021]2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重庆市“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21年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巩固扩大重庆自贸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成效,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让改革福利惠及更多市场主体,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全面清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分类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简约透明的行业准入规则,进一步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在全市范围内分步推进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除需依照法定程序提请有权机关调整或停止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以及由国家部委或非在渝单位审批的、我市不涉及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外,对其余在自贸试验区试点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4种方式分类推进改革,成熟一批在全市推行一批,为企业进入市场提供便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部门信息共享、协同监管和联合奖惩机制,形成全过程监管体系。
二、改革任务
(一)实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管理。
按照“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要求,建立清单管理制度,将符合条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逐项明确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审批层级、审批部门、改革方式、具体改革举措、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等内容。清单要定期调整更新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清单之外不得违规限制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进入相关行业或领域,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自主开展经营。(责任单位:市政府职转办,有关主管部门)
(二)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
1.直接取消审批。对设定必要性已不存在、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有效实现行业自律管理、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有效规范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直接取消审批。取消审批后,企业持有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市市场监管局要及时将企业设立或变更登记信息通过重庆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系统(以下简称市共享系统)推送至市级有关主管部门;原许可主管部门对相关经营活动仍负有监管职责,要坚决纠正“不批不管”的错误观念,及时将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企业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有关主管部门)
2.审批改为备案。对可以取消审批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需要企业及时主动提供有关信息,以便有关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业管理、维护公共利益的,由审批改为备案。要坚决防止以备案之名行审批之实。有关主管部门要公布办理备案事项所需的材料,企业按照要求完整、准确提供材料后即完成备案手续;推行备案事项当场办结,不得以实地勘察、检验检测、专家评审等作为备案前提条件,不得以企业不备案、逾期备案或备案信息不准确的情形为依据,限制企业进入特定行业或领域开展经营,或对企业已开展经营活动进行处罚。对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能够在企业登记注册环节采集有关信息的,原则上应按照“多证合一”改革的要求在企业登记注册环节一并办理,由市市场监管局及时将备案信息通过市共享系统推送至市级有关主管部门。确需到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要简化备案要素,强化信息共享,方便企业办事。企业备案后,有关主管部门要依法实施有效监管。对未按规定备案或备案信息不实的企业,要明确监管规则,依法调查处理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有关主管部门)
3.实行告知承诺。对确需保留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企业就符合经营许可条件作出承诺,有关主管部门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行为、有效防范风险的,实行告知承诺。建立全市统一的信用承诺管理系统,将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全部纳入信用承诺管理,推动信用承诺管理系统嵌入相关业务办理系统,并将承诺履约结果纳入企业信用记录。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有关主管部门要依法准确完整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具体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的后果,一次性告知企业,并提供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要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对企业承诺已具备经营许可条件的,企业领证后即可开展经营。对企业尚不具备经营许可条件但承诺领证后一定期限内具备的,企业达到经营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后,方可开展经营。有关主管部门应将通过告知承诺领证的企业与通过一般审批程序领证的企业平等对待,根据风险状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将企业承诺内容向社会公开,方便社会监督。有关主管部门发现企业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撤销许可证件。因未按规定告知造成的损失由有关主管部门承担,因虚假承诺或违反承诺造成的损失由企业承担。(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有关主管部门)
4.优化审批服务。对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不具备取消审批或实行告知承诺条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应当采取切实措施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降低办事成本。对优化审批服务的事项,有关主管部门要主动下放审批权限,方便企业就近办事;要优化办理流程,压减审批时限;对许可证件设定有效期限但经营许可条件不变的,原则上要延长或取消有效期限;有数量限制的事项,要定期公布总量控制条件、布局规划、企业存量、申请企业排序等情况,方便企业自主决策。(责任单位:有关主管部门)
(三)完善改革配套政策措施。
1.规范企业登记经营范围与申办经营许可的衔接。市市场监管局与市级有关主管部门要理清证照对应关系,明确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对应的经营范围表述,推行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企业办理登记注册时,市场监管部门要引导企业使用经营范围规范表述申报经营范围,严格执行“双告知”,明确告知企业需要办理的经营许可事项,并通过市共享系统实时将需申请许可的企业信息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实现信息化的精准抄告;有关主管部门要依企业申请及时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并将办理结果(涉及国家秘密的审批事项除外)通过市共享系统推送至市场监管部门。(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有关主管部门)
2.强化涉企经营信息归集共享。“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涉企经营信息通过市共享系统进行归集共享,市市场监管局实时将企业注册登记信息推送至市共享系统,有关主管部门通过市共享系统实时获取企业相关数据信息,可以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信息,一律不得再要求企业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办结审批或备案后,及时将办理结果信息推送至市共享系统,实现企业登记注册、经营许可、企业承诺内容、备案、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等信息在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信息化平台的统一归集。(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发展局,市政府电子政务中心,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有关主管部门)
3.建立“证照分离”改革服务专区。依托重庆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立“证照分离”改革服务专区,有关主管部门要将针对本部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制定的具体管理措施(包括法律依据、实施部门、材料要求、程序流程、操作规范、监管措施、监管程序等),通过服务专区及部门官方渠道向社会公示,为公众提供“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咨询、查询等服务。(责任单位:市政府电子政务中心,有关主管部门)
4.持续提升审批服务质量和效率。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快推进审批服务标准化,制定并公布准确完备、简明易懂的办事指南,规范自由裁量权,严格时限约束,消除隐性门槛。要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推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从申请、受理到审核、发证全流程“一网通办”“最多跑一次”。加强对审批行为的监督管理,建立“好差评”制度,由企业评判服务绩效。(责任单位:有关主管部门)
5.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坚持放管结合,有关主管部门要结合四种改革方式,建立事中事后监管事项清单,明确监管对象和范围,健全监管规则和标准,切实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职能,坚决纠正“不批不管”“只批不管”“严批宽管”等问题,避免出现监管盲区和真空,杜绝因“没有执法力量”推诿监管职责的情况。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跨部门联合监管和“互联网+监管”,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对高风险行业和领域实行重点监管。要加强信用监管,依法查处虚假承诺、违规经营等行为并记入信用记录,实行失信联合惩戒。要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秩序治理。要增强监管威慑力,对严重违法经营的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依法撤销、吊销有关证照,实施市场禁入措施。(责任单位:有关主管部门)
6.坚持依法推进改革。司法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认真梳理“证照分离”改革涉及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加快推进立改废释工作。支持鼓励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对清单事项采取更大力度的改革举措。(责任单位:市司法局,有关主管部门)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我市“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政府职转办、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牵头负责协调推进,市级有关主管部门、各区县政府负责推进实施。市级有关主管部门、各区县政府要充分认识“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主要负责人要牵头负责,将改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工作专班,加强统筹协调,分解工作任务,层层压实责任,积极稳妥有序推进。
(二)强化工作落实。市级有关主管部门、各区县政府要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充分调动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以钉钉子精神全面抓好改革任务落实,及时完善政策举措,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改革取得实效,不断提升企业获得感。
(三)强化宣传培训。市级有关主管部门、各区县政府要充分利用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和网站、媒体等媒介,做好改革政策宣传解读,扩大政策知晓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围。要切实加强培训,提升工作人员业务水平。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9]33号)附件1《“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中央层面设定,2019年版)》中同一事项改革方式与本方案附件中改革方式不一致的,按照本方案附件中改革方式执行;附件2《“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地方层面设定,2019年版)》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不再执行。
附件:重庆市“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事项清单(2021年版).doc【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陕西焦点聚光咨询有限公司 陕ICP备18018918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