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 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已经2020年12月30日省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尹弘

2021年1月21日



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1989年6月20日豫政[1989]74号公布根据2007年4月11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改2020年12月30日省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条 为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开征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具体征收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在开征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交税。


  第四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


  (一)郑州、洛阳市:1.5元至30元;


  (二)开封、平顶山、安阳、新乡、焦作、南阳、商丘市:1.5元至28元;


  (三)鹤壁、濮阳、许昌、漯河、三门峡、信阳、周口、驻马店市和济源示范区:1.2元至24元;


  (四)县级市:0.9元至18元;


  (五)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第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辖区内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本办法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经济落后地方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提出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但降低额不得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经济发达地方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按照法定程序批准。


  第六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的确定,以不动产登记机构核发的不动产权属证书确认的土地占用面积为依据。尚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占用土地面积,待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后再根据证书确认的占用土地面积予以调整。


  第七条 下列土地按照国家规定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八条 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定期减免的,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确有困难: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从事国家鼓励和支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的;


  (三)省级以上税务机关规定的确有困难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季缴纳,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申报纳税。土地出租的,可按次缴纳。


  第十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工作。


  第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30日内,持土地权属、土地划拨、土地出让(转让、承租)等有关资料,将实际占用土地的权属、面积、位置、使用情况等据实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土地使用情况变动的,纳税人应当在变动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信息变更。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使用土地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纳税人必须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和拒绝。


  第十三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四大亮点!解读新《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2020年12月30日,河南省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了《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新《实施办法》),将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作为规范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的重要文件,新《实施办法》在税额标准、土地占用面积确认、开征范围等方面均平移了原《实施办法》(豫政〔1989〕74号)的规定,对稳定纳税人预期、实现政策顺利过渡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也看到,新《实施办法》在征税范围确定、税额标准调整、免税范围规定、减免条件适用等四个方面亮点突出。可以说,本次修订是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方立法道路上稳健的一步。


  一、征收范围认定更严格


  新《实施办法》删去关于授权市、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城市郊区、县城城区、建制镇镇区的具体征收范围的规定,改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开征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具体征收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15号)第二条的规定: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因此,自2021年3月1日起,市、县(市)人民政府将不再拥有划定具体征收范围的权限,对市区(含郊区)、县政府所在的城镇和镇政府所在地征税范围的确认,将由省人民政府划定。这也意味着具体征收范围的认定将面临更加严格的审视。


  二、税额标准调整更规范


  对税额标准的调整,主要有两处:


  (一)上提税额标准确定权限


  新《实施办法》将税额标准调整权限上提至省人民政府,废除了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调整本地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权限。


  自2021年3月1日起,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将不再有对本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调整权限,税额标准的调整将由省政府批准。此后,市、县级人民政府仅有划分土地等级一项权限。


  (二)税额标准调整关联经济发展状况


  值得关注的是,新《实施办法》首次提出经济发达地可提高税额标准,但未明确调整上限。


  这意味着,对经济发达的市、县政府可以报请省政府提高适用税额标准,这对我省优先发展的地区预留了政策调整空间,有利于实现城镇土地使用税关于调节土地级差收入的立法意图。


  三、具体免税范围更统一


  原《实施办法》在《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免税规定基础上,自行增加了两项免税:一是单位和个人举办的学校、医院、诊所、幼儿园、托儿所本身使用的土地;二是免税单位自用的宿舍用地。


  而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税收的减免应由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并未授权省级政府制定的规章对减免税事项进行设定。并且《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历经三次修订,均没有授予省级人民政府设立一般免税事项的权限,因此,我省原《实施办法》对上述两项事项免税的规定有越权立法之嫌。


  其实,关于教育、医疗用地的免税政策,在国家层面早有明确规定:


  一是财税〔2004〕39号文第二条明确,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是财税字〔2000〕42号文第一条第五款明确,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第二条第一款明确,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本次新《实施办法》删除关于免税事项的规定,一方面是基于《征管法》关于税收减免设定权限的考虑;另一方面,也是基于清理与上级规范性文件有冲突的规定,统一执行口径,减少税企争议。


  四、困难性减免条件更宽松


  对困难性减免适用条件的规定,是新《实施办法》最大的亮点。


  新《实施办法》规定,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确有困难: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从事国家鼓励和支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的;


  (三)省级以上税务机关规定的确有困难的其他情形。


  而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


  (1)纳税人所处的行业及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纳税人生产经营困难,连续三年发生亏损,或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损失严重;


  (3)纳税人年度内发放职工工资比较困难,且纳税人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以上对困难性减免条件的修订,具有两方面的重大影响:


  (一)扩大免税范围


  新《实施办法》一是将原同时符合三个免税修改为符合新办法规定的免税情形之一即可;二是顺应疫情影响,增加了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也可享受免税;三是增加了支持公益事业亏损也可享受免税。


  (二)放宽免税条件


  从实务操作上看,原《实施办法》对三年连续亏损和职工工资水平的限定,符合大众对困难企业的认识,但略显苛刻。而新《实施办法》规定的困难性减免条件比较宽泛,则更有助于发挥税收政策对经营困难企业纾困解难作用,有助于提高经营主体的活力。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1-21
文号: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鄂建设规[2021]2号 湖北省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城建)局、发改委、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建筑业改革发展二十条意见》(鄂政发[2018]14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精神,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制定了《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湖北省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四条 工程总承包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省住建厅负责全省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省发改委依据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改部门依据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部门和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建设与运营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二章 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和承包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情况和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选择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能够以工程项目清单描述发包人大部分要求的政府投资项目或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应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鼓励社会投资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装配式建筑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第七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包前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程序。


  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核准或者备案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相应的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第八条 建设单位依法采用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等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或者施工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湖北省相关规定,并结合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人须知;


  (二)评标办法和标准;


  (三)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四)发包人要求,内容包括项目的功能要求、工程范围、工艺安排或要求、时间要求、技术要求、竣工试验、竣工验收、竣工后试验(如有)、文件要求、工程项目管理规定等;


  (五)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和条件,包括发包前完成的水文、工程地质、地形等勘察资料,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文件或者初步设计文件等;


  (六)投标文件格式;


  (七)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提出对履约担保的要求,依法要求投标文件载明拟分包的内容;对于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鼓励工程总承包项目采用BIM技术、装配式技术、绿色建造技术等新技术、新工艺,建设单位可在招标文件中对承诺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的投标人适当设置加分条件。


  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招标人和中标人的权利和责任,主要包括且不限于:工作范围、风险划分、项目目标、奖惩条款、计量支付条款、变更程序及变更价款的确定条款、价格调整条款、索赔程序及条款、工程保险、不可抗力处理条款等。


  第十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


  (二)应当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财务和风险承担能力;


  (三)应当具有不低于发包工程等级和规模的设计、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业绩。


  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的,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复杂程度,合理确定牵头单位,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公开已经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上述文件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可以参与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经依法评标、定标,成为工程总承包单位。


  第十一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或者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未实施注册执业资格的,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担任过不低于拟建项目等级和规模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或者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三)熟悉工程技术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执业信用不良记录或不良记录已修复。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满足相应条件的,可以兼任本项目施工负责人或设计负责人,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工程项目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或施工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含施工总承包工程、专业承包工程)。工程总承包单位为联合体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由联合体牵头单位的人员担任。


  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不得更换项目经理,确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换的,须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保证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与合同文件约定的条件相当。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确定投标人编制工程总承包项目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第十三条 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由建设单位依法自主选择。


  投标文件应当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投标报价等应当控制在招标人提供的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文件范围内。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工程总承包项目,评标办法详细评审因素包括:承包人建议书、资信业绩、承包人实施方案、投标报价、其他评分因素等。


  第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项目特点,由建设单位代表、具有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经验的专家,以及从事设计、施工、造价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为不少于5人以上单数。


  第十五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向招标人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标人为联合体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就工程总承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推荐使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


  第十七条 企业投资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宜采用总价合同,政府投资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应当合理确定合同价格形式。采用总价合同的,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


  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总承包计量规则和计价方法,包括设计费、设备购置费、建筑安装工程费、暂估价、暂列金额,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的含税金额和适用税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合同价格应当在充分竞争的基础上合理确定。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合理分担风险。


  在保密、索赔、合同解除、提前预警、知识产权、设计责任、不可预见的困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不可抗力等方面设置双方对等权利与义务。具体风险分担内容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鼓励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运用保险手段增强防范风险能力。


  第三章 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根据自身资源和能力,可以自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也可以委托项目管理咨询服务单位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鼓励工程总承包项目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采用委托项目管理的,建设单位应依法选择项目管理单位,并以合同方式赋予相应权利。项目管理单位依照合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履行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审查、招标核准备案、施工图文件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基本建设程序,也可以委托项目管理单位代办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总承包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应真实、准确、齐全。工程总承包项目正式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做好与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相关的拆迁、管线搬迁、三通一平等准备工作。


  第二十二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与工程总承包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形成项目设计管理、采购管理、施工管理、试运行管理以及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工期管理、造价管理、节约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等工程总承包综合管理能力。


  第二十三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设置项目经理,按投标文件及合同约定配备相应管理人员,加强设计、采购与施工的协调,完善和优化设计,改进施工方案,实现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有效管理控制。


  鼓励采用先进工程技术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优化设计,并依法应用于工程。优化设计产生的收益应当分配给相关参与单位,具体分配方式可在工程总承包合同或甲乙双方协议中约定。鼓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总承包单位自行实施施工图设计和施工,促进设计与施工深度融合。


  第二十四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进行分包。但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分包时,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


  第二十五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工程总承包义务,自行完成项目设计、施工或项目设计、采购、施工,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转包。工程总承包项目转包的认定,参照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不得迫使工程总承包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分包单位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负责,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所负的质量责任。


  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依法承担质量终身责任。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工程总承包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工程总承包单位对承包范围内工程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不得设置不合理工期,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依据合同对工期全面负责,对项目总进度和各阶段的进度进行控制管理,确保工程按期竣工。


  第二十九条 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各参建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并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组织分包单位配合建设单位完成工程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申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统一时间、集中组织、一次验收”的工程总承包项目,执行湖北省关于建设工程联合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以及工程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等移交的工程资料,建立项目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统一向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范围内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各种工程资料的审核、签署、整理等工作,并向建设单位移交相应工程档案资料。


  第三十一条 工程保修书由建设单位与工程总承包单位签署,保修期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以其与分包单位之间保修责任划分而拒绝履行保修责任。


  第四章 工程总承包项目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鼓励设计单位申请取得施工资质,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的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鼓励施工单位申请取得设计资质,具有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的工程设计资质。设计、施工单位自行完成或者以联合体形式完成的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其工程业绩申报。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设计、施工等环节管理,确保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符合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要求。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垫资建设。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第三十四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如工程总承包项目中有部分施工业务需要依法分包的,分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工程总承包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省住建厅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并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工程总承包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工程施工业务分包单位相关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按规定分阶段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信用管理工作,及时收集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总承包项目、各参建单位、项目管理人员信用信息,按照相关规定记录并通过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报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第三十八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表、建筑物永久性标牌、质量终身责任信息表等相关许可和备案表格,以及需要工程总承包单位签署意见的相关工程管理技术文件,应当增加“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等栏目。


  第三十九条 各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工程总承包单位行业自律,发布行业公约,促进公平竞争,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十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在设计、施工活动中有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按照法律法规对设计、施工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相同违法违规行为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1-28
文号:鄂建设规[202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穗税函[202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提升纳税缴费便利度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各区税务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派出机构、各事业单位: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我市营商环境,精简税费办理事项,提高税费办理便利度,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新一轮“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要求,市税务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提升纳税缴费便利度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2021年1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提升纳税缴费便利度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持续优化我市税收营商环境,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一、拓展税费综合申报范围


  (一)拓展税费综合申报范围。在主附税费合并申报、五税种综合申报(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的基础上,不断扩大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合并申报的覆盖范围。


  二、拓展纳税(费)服务手段


  (二)丰富宣传辅导方式。通过线上线下的各种平台,运用办税服务厅、12366纳税服务热线、纳税人学堂、税务网站、微博、微信等各种渠道,向纳税人(缴费人)推送税收政策法规、办事指南,回应纳税人(缴费人)关切;依托“税惠通”,帮助纳税人和缴费人快速查找税费优惠政策。


  (三)优化智能咨询服务模式。依托智能咨询服务平台,以“智能+在线”咨询为支撑,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7×24小时“全天候、自动化、智能化”的便捷咨询服务。依托掌上税务局“视频连线”功能,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远程、实时视频咨询辅导服务。


  (四)主动精准推送税费政策。依托电子税务局、掌上税务局、税务企业号,利用大数据,分行业、分税费种,精准智能推送新政策、新指引,有效减少纳税人(缴费人)的新政学习时间。


  (五)推广“财税衔接”项目。继续推广“财务报表与纳税申报表对接转换”智能辅助申报项目,扩大使用覆盖面,帮助更多纳税人使用智能辅助申报系统将财务软件数据和购销发票数据“一键转换”生成和提交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进一步压缩纳税准备时间和申报时间。


  (六)有序推进实施发票电子化改革。在全面推广增值税普通发票电子化的基础上,积极稳妥推进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探索区块链电子发票应用场景。


  (七)探索推进发票“自主领票”。按广东省税务局的统一部署,深入推进发票“自主领票”,为无风险、低风险线上申请发票的纳税人快速“按需”供应发票。


  (八)继续推广发票邮寄配送服务。纳税人在网上申领或代开发票后,可选择邮寄配送到家,“足不出户”即可领票。


  (九)实现发票代开全程线上办。纳税人代开发票从申请、缴税到开票均可“网上办、掌上办、自助办”,进一步节省纳税人处理发票事宜的时间成本。


  三、优化办税体系


  (十)大力推进税费事项网上办掌上办。进一步巩固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在所有税费种全流程电子化申报、主要涉税(费)服务事项实现网上办理的基础上,不断完善电子税务局功能,除个别特殊、复杂事项外,逐步实现企业办税缴费事项可网上办理,个人办税缴费事项可掌上办理。


  (十一)探索远程可视化网上办税新模式。依托“V-tax”小程序或客户端,继续探索推进真人实时辅导、线上提交资料、视频对话提交业务申请的网上办税新模式。


  (十二)探索自助办税新模式。与部分商业银行合作开展“银税互联自助办税”项目,在银行网点设置智慧柜员机设备。纳税人可在银行网点办理含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和完税证明、个人社保费完税证明等28项证明类、查询类的常用涉税费业务。与政务部门合作,进驻5G+VR政务“晓屋”,通过设在社区、商圈、产业园区的政务设施,以远程视频连线的方式,为纳税人提供办税实时辅导、业务实时咨询、资料实时传输等服务。


  (十三)推广“智能导办”服务模式。依托微信“粤税通”小程序,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预导税、预填单、预审核(办理)、预约”等智能化服务功能,减少“约错号”或“缺资料”导致的重复跑、多次跑。


  四、丰富缴税费渠道


  (十四)实现多元化缴税费方式。纳税人(缴费人)可选择三方协议、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支付宝和微信等多元化缴税费方式,所有税费种实现全流程网上申报即时支付。


  五、简化完善报税后流程


  (十五)提速增值税留抵退税业务办理。依托“i惠退”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平台,提供申报后退税办理提醒精准推送、退税数据自动计算、自动填报、自动校验等功能,进一步优化退税办理,提高退税效率。


  (十六)优化完善税费更正申报。在全面实现企业所得税等税费征期内及征期后网上更正申报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完善税费更正申报系统功能。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1-29
文号:穗税函[2021]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1号 关于长沙市2021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申报工作的通告

为做好2021年度用人单位缴费工资申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及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相关文件规定,现就有关工作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对象


  已办理参保登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含在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各区县市局征收的省本级单位)。


  下列两种情况退休人员需要申报,其他情况退休人员不需要申报。


  (一)省本级单位退休人员;


  (二)养老保险不在长沙市(含市本级和各区县市级)、医疗保险在长沙市的单位退休人员。


  二、申报时间


  2021年1月1日至3月31日。


  三、申报口径


  (一)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口径按照《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统筹项目暂行规定>的通知》(湘人社发[2016]40号)执行。


  (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应按照《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口径,如实统计职工个人2020年度月平均工资或2021年新进职工的实际月工资额(用工不足一个月的换算为一个整月的应付工资额申报),应列入和可不列入缴费工资的具体项目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四、申报流程及要求


  (一)自行申报。用人单位通过社保费申报测算管理系统客户端进行申报(申报后系统会提示需要审核,请关注年度工资申报查询,查看审核状态,即可知道是否通过)。


  1.申报信息通过系统校验的,可自行在社保费申报测算管理系统中打印《用人单位年度缴费工资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见附件)。


  2.申报信息未通过系统校验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科对用人单位进行申报辅导。


  申报辅导的单位,需提供以下资料:


  (1)在岗职工上年度工资表(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2)在岗职工上年度工资发放流水的银行相关凭证;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年度缴费工资申报辅导资料,由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受理后,流转至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科辅导其完成申报。对于缺漏和不符合条件的资料只补不退。


  (二)随机抽查。主管税务机关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科根据统计部门提供的行业工资标准,抽查部分行业中人数规模较大的单位,对工资申报明显低于行业标准的,进行申报辅导。


  (三)备查资料。用人单位在缴费工资申报完成后,于2021年4月30日前报送《用人单位年度缴费工资申报表》和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2021年度异动申报结束后,所有用人单位应于2022年1月31日前再次报送《用人单位年度缴费工资申报表》和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用于存档备查。备查资料报送至税管员。


  (四)事后管理。用人单位未在2021年3月31日前办理年度缴费工资申报的(因不可抗力等延缓申报的情形除外),由主管税务机关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


  用人单位报送的附列资料与盖章确认的《用人单位年度缴费工资申报表》不符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


  五、申报系统操作程序


  (一)下载(拷贝)并填写缴费工资基数申报资料。用人单位通过《湖南省社会保险费申报测算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客户端下载或到税务机关前台拷贝缴费工资基数申报资料并按要求进行填写。


  (二)缴费工资基数申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经职工签字或者公示确认后,用人单位将相关申报资料拷入系统。


  (三)缴费工资基数受理。参保单位申报的缴费工资基数通过系统校验的,只需将经单位盖章及负责人签字的用人单位年度缴费工资申报表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留存备查。系统不通过的,予以提示。参保单位可以修改缴费工资基数后,再次导入。若仍未通过的,参保单位则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质申报资料,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辅导。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用人单位年度缴费工资申报表.xls【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

2021年1月29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1-2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闽政办[2021]3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31号),加快转变畜牧业发展方式,全面提升畜禽产品供应安全保障能力,推动我省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引领,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提高畜牧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为重点,加快构建现代养殖体系,完善动物防疫体系,提升畜禽产品加工流通水平,推动畜牧业绿色循环发展,形成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调控有效的高质量发展格局,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的畜禽产品消费需求。


  按照市场主导、政策引导、防疫优先、绿色发展、融合发展的原则,稳定生猪产业、做大家禽产业、做优牛羊兔产业。到2025年,全省肉蛋奶产量达350万吨以上,其中肉类产量达270万吨、禽蛋产量达60万吨、奶产量达23万吨;生猪存栏保持在900万头以上,肉禽出栏达10亿羽,草食动物出栏达1500万头(只);畜禽养殖规模化率达90%以上,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93%以上。到2030年,畜牧业空间布局、生产结构、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质量效益和竞争力明显提升,动物疫病防控能力明显增强,绿色发展水平显著提高,畜禽产品供应保障能力大幅提升,畜禽养殖规模化率和粪污综合利用率均达95%以上。


  二、重点任务


  (一)优化畜牧业发展布局。综合资源禀赋、生态环境、产业优势、市场供求等因素,调整优化区域布局和产业结构,支持发展生猪、肉禽、蛋禽产业集群。稳定生猪产能,动态调整各地生猪养殖指标,引导生猪养殖向环境承载能力大的区域转移,推动生猪产业全面升级发展和生态环境协同保护;做大南平、龙岩、漳州等家禽优势产区,重点引导白羽肉鸡、黄羽肉鸡、蛋鸡和水禽标准化规模发展,推进养殖模式转变;支持南平、三明、宁德等优势产区扩大优质奶畜和牛羊兔生产,提高生产水平。到2025年,猪肉保持基本自给、禽肉自给有余、禽蛋自给率达90%以上,奶和牛羊肉自给率明显提高,肉蛋奶结构进一步优化。[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农业农村厅、发改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以下均需各地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落实,不再逐一列出)]


  (二)加强良种繁育体系建设。加大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和开发力度,支持建设遗传资源基因库、保种场及其备份场、核心育种场、良种扩繁推广基地、种公猪站,创建以种业为龙头的畜牧科技产业园。加强新品种(配套系)选育和扩繁,提升生猪、白羽肉鸡、高产蛋鸭等品种核心种源自给率。完善畜禽生产性能测定和遗传评估体系,建立畜禽遗传资源动态监测预警机制。到2025年,全省地方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率达95%以上、省级原种场达到40个以上,种畜禽群体规模达到70万头(只、羽)以上。(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发改委、科技厅、财政厅)


  (三)大力发展规模化标准化机械化信息化养殖。加快建设现代化养殖基地,重点支持发展规模养殖场,引导养殖场因地制宜改造提升,合理扩大养殖规模。推广“公司(专业合作社)+农户”等模式,带动中小养殖场(户)专业化生产。在符合相关规划、建设安全和生物防疫等方面要求的前提下,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实施畜禽养殖标准化提升行动,深入开展标准化示范创建,逐步构建以规模养殖场为主体的标准化生产体系。加强养殖全程机械化技术指导和新装备推广,推进养殖设施化、装备集成化,扩大对畜牧机械购置补贴范围。加强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物联网、移动互联网等技术应用,推进畜禽养殖档案电子化。到2025年,创建省级以上标准化示范场(基地)300个以上、全程机械化示范场50个。(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科技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林业局、数字办)


  (四)推动优质饲料资源开发。大力发展饲料业,全面推行高效、环保、安全的饲料生产。引导饲料企业兼并重组、扩大规模,培育集团化领军企业,提高产业集中度。加快生物饲料开发应用,推广低氮、低磷和低矿物质饲料产品。调整优化饲料配方结构,促进玉米、豆粕减量替代。培育推广优质牧草新品种,开发利用农作物秸秆,建立健全秸秆和饲草收购、加工、储运体系。(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


  (五)完善动物防疫体系。落实防疫属地政府管理责任,加强动物疫病防控实验室、检疫申报点、入闽动物及动物产品指定通道、区域洗消中心等建设。鼓励建设第三方检测机构,督促生产经营主体加强自检能力建设。实施动物疫病风险评估,推进动物疫病净化,建设一批以种畜禽和乳用动物为重点的净化场。支持建设无疫区和无疫小区。落实中南区联防联控措施,统筹做好动物防疫监督工作。完善应急指挥系统运行机制,强化应急物资储备和管理,加强应急培训和演练,提升应急处置能力。依托现有机构编制资源,健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体系。到2025年,建成重点疫病净化场、无疫小区60个。(责任单位:省委编办,省农业农村厅、发改委、公安厅、财政厅、人社厅、交通运输厅,省高速公路公司)


  (六)加快屠宰加工业提档升级。持续推进生猪屠宰厂标准化建设,提升屠宰行业整体水平。鼓励新改扩建大型屠宰自营企业,加快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关停并转。加快推进活禽集中屠宰,逐步取消地级城市的主城区活禽交易。支持重点龙头企业建设标准化屠宰厂,开展养殖、屠宰、加工、配送、销售一体化经营。鼓励屠宰加工企业推进肉品精深加工,引导屠宰加工企业向养殖主产区转移,推动畜禽就近就地屠宰。到2025年,新改建标准化畜禽屠宰加工企业25个以上。(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发改委、市场监管局)


  (七)健全畜禽产品冷链配送体系。支持屠宰加工和物流配送企业建设低温仓储设施,配置冷链运输设备,促进运活畜禽向运肉转变。加快构建肉类全程冷链物流运输体系,逐步健全冷鲜肉流通和配送网络,做到设区市有肉类储备专库、县(市、区)屠宰加工企业有预冷场所和冷库、乡镇有冷藏配送点、零售网点有冷柜。规范活畜禽跨区域调运管理,完善“点对点”调运制度,坚持跨省调肉不调猪。加强畜禽产品安全健康消费宣传引导,提高冷鲜肉品消费比重。到2025年,全省城区以上市场冷鲜、冷冻畜禽产品供应占比达30%以上。(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发改委、交通运输厅、商务厅)


  (八)深化畜牧产业融合发展。鼓励畜牧业龙头企业通过自建、联建、订单、协议等方式,延伸产业链,建立稳定的产加销联结机制,推进一体化发展。推进畜禽产品加工工艺升级,提升精深加工比重。推动养殖基地与屠宰加工及商超对接销售,推广线上线下结合的销售模式。加强畜牧业对外交流和闽台合作,支持企业在国外布局养殖加工基地,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做大做强。实施品牌培育行动,推广畜牧业“三品一标”生产,打造一批知名企业品牌和特色产品品牌。到2025年,培育福建著名农业品牌20个以上,畜禽“三品一标”产品达700个以上,力争打造百亿级现代畜牧产业园(集群)2至3个。(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发改委、财政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局,福州海关、厦门海关)


  (九)推进畜牧业绿色循环发展。建立以地定养、以养肥地的种养紧密对接机制。深入实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提升工程,进一步明确资源化利用方式和标准,推广畜禽粪肥还田利用、沼液智能化施用等技术模式。对畜禽粪污全部还田利用的养殖场实行登记管理,不需申领排污许可证。推动符合入网标准的生物天然气接入城市燃气管网,落实沼气和生物天然气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符合规定的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依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不缴纳环境保护税。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推进保险联动机制,支持龙岩、南平、漳州、三明等地建立大型工厂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推广水禽无水面饲养,严防生猪养殖污染问题反弹回潮,严厉打击违法养殖、非法买卖病死畜禽和污染环境行为。实施有机肥替代化肥行动,鼓励各地出台有机肥施用补贴政策,增加有机肥施用。积极开展以种养结合为主要特征的“美丽牧场”创建活动,到2025年,创建“美丽牧场”200个。(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发改委、公安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林业局,福建省税务局、福建银保监局、厦门银保监局)


  三、保障措施


  (十)压紧压实责任。各市、县(区)政府要按照“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和市、县抓落实的要求,切实对本地区畜牧业发展、保障肉蛋奶市场供应负总责,全力抓好规划实施、任务落实、资金保障、监督考核等工作,有力有序推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有关部门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协同推进各项措施落地落实。加强“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将肉蛋奶自给率和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情况纳入乡村振兴考核范围。鼓励主销区探索通过资源环境补偿、跨区合作建立养殖基地等方式支持主产区发展畜禽生产,推动形成销区补偿产区的长效机制。(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发改委、农业农村厅)


  (十一)保障畜牧业发展用地。按照畜牧业发展规划目标,结合地方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统筹支持解决畜禽养殖用地需求。养殖生产及畜禽粪污处理、检验检疫、清洗消毒、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农业设施用地,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占补平衡。畜禽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须补划。加大林地对畜牧业发展的支持,允许在Ⅲ、Ⅳ级保护的人工商品林地建设规模养殖设施,优先保障安排林地指标,对申请使用林地材料齐全的即到即办。新改扩建畜禽养殖场涉及的进场、出场道路可结合乡村道路、林区便道等统筹规划建设。生猪养殖设施农用地在备案时,企业经营者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土地复垦协议,明确土地复垦责任,不再收取土地复垦费用。(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局)


  (十二)加强财政支持。优化财政供给结构,将畜牧业纳入现代农业产业园、产业集群等创建扶持范围。持续落实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生猪调出大县奖励、动物防疫补助等扶持政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落实畜禽规模养殖、畜禽产品初加工等环节用水、用电优惠政策,落实建设畜禽养殖设施税收优惠政策。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探索融资风险补偿等机制。各级政府要将动物防疫、良种繁育体系建设、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等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责任单位:省发改委、财政厅、农业农村厅)


  (十三)深化金融服务。推进土地经营权、养殖圈舍、大型养殖机械抵押贷款,积极稳妥开展活体畜禽抵押贷款试点。探索开展存单质押贷款和订单、保单融资。各主要涉农金融机构要加大畜禽全产业链信贷资金投放。扩大现有生猪、奶牛中央政策性保险覆盖面,全面推进设施畜禽政策性保险,试点开展肉鸡、水禽等政策性保险,探索开展畜禽产品价格保险试点。鼓励社会资本设立畜牧业产业投资基金和畜牧业科技创业投资基金。(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发改委、农业农村厅,福建银保监局、厦门银保监局)


  (十四)强化科技和人才支撑。加强产学研合作,组织开展畜牧业发展关键核心技术和瓶颈问题协同攻关,加快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新工艺、新设备的集成配套和示范推广,提升畜牧产业核心竞争力。组织农业高校、科研院所、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以及行业协会等技术人员,深入一线开展产前、产中和产后技术指导服务。加强畜牧业科技创新平台和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加大农业科研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育力度,培养一批引领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鼓励和支持龙头企业组建畜牧业研发中心和专家服务团队,提供“订单式”“菜单式”服务。加大国内外技术交流合作力度,加强先进设施装备、优良种质资源引进。(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教育厅、科技厅,省农科院、福建农林大学、龙岩学院等)


  (十五)创新体制机制。鼓励融合创新,引导畜禽产品加工企业和规模养殖场建立稳定的产销联结机制。健全畜牧业生产和畜禽产品市场动态监测机制,完善政府冻猪肉储备和投放长效机制。支持第三方社会化服务,发挥畜牧协会在行业自律、技术服务、市场开拓等方面的作用。落实“放管服”改革措施,简化畜禽养殖用地取得程序以及环境影响评价、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种畜禽进出口等审批程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单位:省发改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局)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1-24
文号:闽政办[2021]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京财税[2021]151号 北京市关于转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各区(地区)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知识产权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61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总体要求


  试点政策是“两区”建设方案的重要内容,本市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站位,深刻认识试点政策对我市科技创新发展的重大意义。抓住机遇,主动担当,密切配合,加强协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试点取得显著成效。


  二、职责分工


  成立试点政策落实工作小组。工作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市财政局、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北京市税务局、市知识产权局。工作小组负责协调政策落实,统筹推进试点政策实施,督促检查有关工作的组织落实情况,组织开展政策评估,研判政策实施效果。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各成员单位分别确定一名主管处级领导作为联络员。


  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要牵头组织对企业的宣传培训工作,具体联系对接示范区内相关企业,会同相关单位为企业提供服务指导,通过信息发布、政策宣讲、专题培训等多种方式进行政策宣传培训,挖掘典型案例。


  北京市税务局要协助中关村管委会做好对企业的宣传培训工作,共享数据信息。


  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知识产权局要配合相关单位工作,做好数据、信息、案例共享,共同推进政策实施。


  有关各区要严格按照工作小组的要求,制定各区政策落实方案,确保政策落地落细。


  三、工作机制


  各有关部门每季度向工作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反馈政策执行效果。不定期召开工作调度会,组织开展调研,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按期推进,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特此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2月1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2-01
文号:京财税[2021]15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财会[2021]9号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深入开展2021年本市管理会计实施应用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


  随着具有中国特色的管理会计指引体系初步建成,当前管理会计工作的重点在于推广应用。为推动会计工作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持续推进本市管理会计工具方法的贯彻实施和广泛应用,促进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加强管理会计工作,现将深入开展2021年本市管理会计实施应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探索研究,推进行业化标准化管理会计实践


  管理会计具有个性化需求明显和行业特点较突出的特征,深入开展分行业有特色的通用性研究是推动管理会计指引体系有效落地的重要方向,有利于推动管理会计的持续发展。2021年市局会计处将会同有关市级业务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部分区财政局组织开展推进行业化标准化管理会计应用指引操作实践工作(具体方案,另行通知)。一是探索研究建筑业境外工程总承包风险管理应用实践。探索应用实践是连接应用指引和具体实务的关键环节。随着企业国际化不断发展,也亟需发挥管理会计配套支持作用。2021年市局会计处计划通过市区联动、部门联合等方式组织开展本市建筑业境外工程总承包风险管理应用实践的研究工作,加强对本市建筑企业境外工程总承包在风险管理方面实施情况的调研,推进风险矩阵、风险清单等应用指引在建筑行业的实施应用,为境外工程总承包规避风险、促进企业国际化发展,推动建筑业构建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提供管理会计决策支持作用。二是推进中小企业管理会计报告应用指引操作实践。管理会计报告是企业应用管理会计工具方法的重要结果,推进管理会计报告应用指引在中小企业的实施应用,为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实现价值创造提供有力支撑。2021年市局会计处将会同部分区财政局组织开展中小企业管理会计报告应用指引操作实践指南的调研编撰工作,为中小企业构建和有效应用管理会计报告体系提供可复制可应用的标准化模板,促进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强化调研跟踪,认真搜集公立医院管理会计典型案例


  全面推进管理会计体系建设,是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决算分析和评价的重要手段。当前,随着收支规模不断扩大,公立医院经济运行压力逐渐加大,公立医院亟需运用管理会计的理念和工具方法参与单位运营管理,推进管理模式和运行方式加快转变,提高医院运营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信息化水平,实现医疗资源的优化配置,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一是搜集整理案例。各区财政局要积极联合本区卫生健康委等业务主管部门重点聚焦区属公立医院,围绕《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第803号——行政事业单位》相关内容,指导区属公立医院将管理会计应用实践情况提炼形成典型案例材料,重点突出区属公立医院在战略管理、预算管理、成本管理、绩效管理等领域的应用,确保案例的典型性和指导性。二是规范案例撰写。各区财政局要切实加强领导,积极组织和动员本区案例单位认真撰写案例,并负责审核和提炼加工,于2021年9月30日前向市局会计处上报至少一篇《管理会计案例报告》(字数3000左右,格式要求见附件1)。市局会计处将组织力量对案例进行审核,并遴选优秀案例向财政部推荐,进一步推动管理会计在本市行政事业单位的广泛应用。三是加强案例交流。市局会计处将邀请市属公立医院及部分专家于2021年第四季度适时组织开展本市公立医院管理会计典型案例交流(另行通知),各区财政局也可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区内和跨区交流。


  三、加强示范交流,积极推动管理会计体系化建设


  管理会计的有效实施需要依赖于一系列管理会计工具方法的组合应用。管理会计体系化建设不是一系列工具的简单组合,而是一个管理体系,要求企业注重应用环境、组织架构、信息系统等多方面的统筹协调。积极倡导各区财政局要深入基层、广泛调研,积极发掘管理会计体系建设示范单位,主动搭建管理会计体系建设交流平台,切实促进管理会计体系化建设。一是优选示范单位。各区财政局要密切结合本区经济发展特色、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实际情况,从各级各类单位中选择经营规模较大、管理会计体系制度健全、管理会计活动流程清晰、管理会计方法实施较成熟、经济效益较突出的示范单位。二是总结示范经验。各区财政局要主动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会计学会、协会和会计服务机构等积极指导示范单位根据行业特点和管理会计体系建设情况,重点梳理单位构建管理会计体系、应用管理会计的具体做法、实施经验和取得成效,示范内容可包括管理会计理念的灌输、组织架构的塑造、商业模式的重构、财务战略的转型、财务共享的构建、人才队伍的建设、业务流程的优化、信息系统的改造、工具方法的综合应用等,积极鼓励示范单位认真撰写并上报《管理会计体系建设示范材料》(字数3000左右,格式要求见附件2)。各区财政局于2021年8月31日前将本区管理会计体系规划建设较成熟、管理会计工具方法综合应用较有特色的示范材料推荐上报市局会计处。三是加大推广力度。各区财政局要充分利用现场交流、课题调研、专题讨论等形式,在本区内积极宣传、推广和总结示范单位的经验和体会,实现以点带面的宣传作用。市局会计处将根据各区上报情况,充分了解示范单位管理会计体系建设情况,通过走访交流、行业结对、对口帮扶等形式对遴选的优秀示范材料进行全市宣传推广,并择优逐步入选本市管理会计体系建设示范单位库。


  为推进相关工作开展,各级财政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国资委、经济信息化委、卫生健康委和申康中心等部门联系沟通,统筹协调,形成合力,确保2021年本市管理会计实施应用工作落实落细。上述各项工作完成情况,同时将纳入市局会计处对各区财政局2021年会计管理工作测评内容。


  联系人:高天惠


  联系电话:54679568-17045;13795331838


  传真:54906054


  电子邮箱:kjczw2019@163.com


  附件:【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1.《管理会计案例报告》参考格式.docx


  2.《管理会计体系建设示范材料》参考格式.docx


上海市财政局

2021年2月1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2-01
文号:沪财会[2021]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京财会[2021]149号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等三项准则的通知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各会计师事务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等三项准则的通知》(财会[2020]1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有关要求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认真学习《通知》精神,贯彻落实三项准则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应结合北京市属会计师事务所具体情况,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注册会计师等认真学习《通知》,提出贯彻落实《通知》的方案,明确执行三项准则的具体要求,开展自评,以贯彻《通知》为契机,切实提高北京市属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能力,提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


  二、完善业务流程管理,不断提高执行力


  各会计师事务所应积极先行执行三项准则,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人制度,提升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规范流程,对照三项准则自我评价,及时总结做法和成效,积累成功经验和典型事例,向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反馈落实《通知》的情况。


  三、加强行业监管,总结经验创先推优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建设和管理,逐一梳理和排查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分析主要原因,总结经验和成效,评选优秀典型具有影响力的会计师事务所,培育精而专的特色会计师事务所,探索评选标准和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服务国家建设和会计监督的作用。


北京市财政局

2021年2月1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2-01
文号:京财会[2021]14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 合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合肥市财政局公告2021年第1号 合肥市关于发布《合肥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管理办法》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更好地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合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合肥市财政局制定了《合肥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管理办法》,现予发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

合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合肥市财政局

2021年1月7日



合肥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存量房交易申报纳税行为,体现依法、公正、公平治税原则,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家发改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0]77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0]105号)、《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129号)《安徽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皖价证[2016]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存量房是指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书)并可上市交易的房屋,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用房、车位(车库)、工业用房、酒店宾馆、加油站等房产类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是指:


  (一)进行存量房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交易计税价格持有异议,并要求主管税务机关依法重新核定计税价格的行为;


  (二)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供的申报价格明显偏低有异议,需要重新核定计税价格的行为。


  第四条 纳税人对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有异议的,应在申报缴纳税款前的5个工作日内填写《合肥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报主管税务机关,并在《申请表》上阐明理由,同时提供不动产权证、合同、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其房屋价格低于计税价格的证据资料。


  第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申请表》及有关资料并经审核后,对资料齐全、理由充分的,应于2个工作日内向价格主管部门出具《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协助书》;主管税务机关认为纳税人提供的申报价格明显偏低且没有正当理由的,应于2个工作日内向价格主管部门出具《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协助书》。


  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由房屋所在地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受理;所在地的县(市)区没有价格主管部门的,由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受理。不予受理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作出书面回复。


  第六条 价格主管部门收到《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协助书》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告知;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性告知税务机关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自收到《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协助书》之日起受理。


  第七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因交易方推迟看房时间或双方另有约定等特殊原因除外。


  第八条 价格主管部门出具的《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可以作为存量房交易的计税价格。


  第九条 税务部门和纳税人对价格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价格认定结论之日起60日内,向有复核权限的市级以上价格认定机构逐级提出复核。提出复核不得超过两次。


  第十条 纳税人对复核后经税务机关确认的交易计税价格仍有异议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价格认定涉及相关费用由同级财政保障。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合肥市税务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关于《合肥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管理办法》的解读


  一、公告的出台背景是什么?


  存量房交易涉及纳税人,主要是自然人纳税人的切身利益,征纳矛盾相对集中,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的认定意义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家发改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0]77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0]105号)、《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129号)《安徽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皖价证[2016]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合肥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明确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发生时的管理办法,便于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操作,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妥善解决征纳双方对计税价格的异议。


  二、《管理办法》出台的目的是什么?


  规范我市存量房交易税收交易,解决征纳双方对计税价格的争议,切实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遵循公平、简便和效率原则,制定本办法。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管理办法》共有十三条。


  (一)第一条明确了《管理办法》的制定的依据。


  (二)第二条明确了存量房的概念。


  (三)第三条明确了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的概念和发起人范围。


  (四)第四、五、六、七、八条,明确了处理计税价格争议的程序、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以及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的操作流程、办理时限和应出具的文书。


  (五)第九、第十条明确了存量房交易价格争议的后续事项管理。税务部门和纳税人对价格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纳税人对复核后确定的价格仍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第十一条明确了价格认定涉及相关费用的承担主体。


  (七)第十二条明确了《管理办法》的最终解释权。


  (八)第十三条明确了《管理办法》的执行日期为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1-07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 合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合肥市财政局公告2021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财库[2021]10号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 上海市医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收费电子票据试点应用管理的通知

各医疗收费电子票据试点医疗机构:


  根据《关于本市开展医疗收费电子票据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沪财库[2020]12号)要求,各相关试点医疗机构在抗疫一线奋战的同时,加强医疗收费电子票据改革试点的组织领导,认真落实系统建设、数据管理等保障措施,加强内控制度建设,落实动态跟踪管理,确保本市医疗收费电子票据试点运行平稳有序,试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在试点工作中,部分医疗机构信息系统运行不稳定,患者下载票据失败情况时有发生,个别医疗机构上线初期未提供电子票据打印服务,部分医疗机构票面信息填列不准确不完整,宣传解释工作也有待加强。为进一步做好本市医疗收费电子票据改革试点工作,现将进一步加强医疗收费电子票据(以下简称“医疗电子票据”)应用管理的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是优化完善系统,丰富推送渠道。各试点医疗机构要进一步优化完善医疗收费电子化管理系统,为医疗电子票据在生成、查验、报销、入账、退付等环节提供安全可靠、稳定高效的技术支撑,确保医疗收费电子票据信息系统运行安全规范,提高医疗电子票据使用单位工作效率。试点医疗机构要在指定的窗口或自助机具提供医疗电子票据打印服务,同时丰富医疗电子票据推送渠道,提高就医患者用票体验满意度。


  二是规范票据填列,加强财务管理。各试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全国统一医疗票据规格式样,规范各细项名称填列,确保医疗电子票据信息填报真实、准确、完整和规范。同时,严禁在医疗收费时拒收人民币现金,要加强财务基层管理工作,健全相关内控制度,建立完善单位医疗电子票据管理制度,退付红冲应及时查询相应电子票据状态,杜绝医疗电子票据重复报销入账。各试点医疗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开具的医疗电子票据进行财务收支、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归档。


  三是加大宣传力度,增强服务意识。各试点医疗机构要做好医疗电子票据宣传工作,广泛利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加大宣传力度,在院内导医台、宣传栏公告医疗电子票据相关管理规定和工作流程,提高医疗电子票据的社会公众认知度,实现便民利民服务目标。要强化相关工作人员服务意识,加强与患者沟通,主动做好医疗电子票据应用中的答疑解惑,提高患者对医疗电子票据接受度和满意度。


  医疗电子票据改革是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重要举措,各试点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抓实抓细医疗电子票据改革的管理工作,以高效便捷服务增进群众获得感。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2月1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2-01
文号:沪财库[2021]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的公告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决定进一步简化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的报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除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由月报和年报改为季报和年报。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修改<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公告>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第一条中“(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月报和年报”的内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21年2月1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


  原有的制度规定要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按季度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月报,纳税人需在季度终了后15日之内报送本季度分月的月报,报送报表数量较多,办税负担较重。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聚焦解决纳税人办税痛点难点问题,结合安徽省税务系统关于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工作实践,需进一步简化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


  二、《公告》主要内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包括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需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由月报改为季报,纳税人只需在季度终了后15日之内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表即可。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2-0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完善住房租赁监管制度,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结合《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稳定住房租赁价格的意见》(深府规[2019]7号)有关规定,提出如下措施。


  一、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供应


  (一)落实租赁住房用地供应。在新增建设用地中安排一定比例租赁住房用地,并在年度建设用地供应中单列租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支持产业园区提高配套宿舍建筑面积的建设比例。发挥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引领和带动作用,鼓励国有企事业单位和民营企业等利用自有闲置土地开发建设租赁住房。


  (二)创新租赁住房用地供应与建设模式。完善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方式,采取“限地价、竞地价、竞自持租赁住房面积、竞自持租赁住房年限”等出让方式。探索政府提供居住用地、住房租赁企业负责建设和运营租赁住房的PPP模式筹集租赁住房。


  (三)推进存量房屋改造租赁住房。支持住房租赁企业与村集体股份公司、原村民合作,通过城中村住房规模化租赁改造提供租赁住房。开展已建成的商业和办公用房按规定改建为公寓、宿舍等形式租赁住房试点,制定试点实施方案,明确试点目标和范围以及改建的条件、要求、程序和监管措施等,指导各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有序推进试点工作。允许具有不少于两个可开启外门窗的起居室(厅)按照规定改造成符合标准的一个房间出租使用,制定具体改造指引,明确改造条件、要求及相关标准等内容。


  二、加大住房租赁支持力度


  (四)落实租赁税收优惠政策。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属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属一般纳税人的,可以选择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或出租经批准的“商改租”住房的,房产税减按4%的税率征收。对个人在深圳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市租赁平台)上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或者信息申报的,采取综合征收方式征税,2023年底前,综合征收率为0%。住房租赁企业享受减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减税申报,并将房屋权属、经备案或完成信息申报的房屋租赁合同等资料留存备查。国家对住房租赁税收政策进行调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加大住房公积金对住房租赁支持力度。修订《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中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规则,实行差异化提取政策,对职工在市租赁平台办理新签、续签住房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或者信息申报的,可享受提取优惠政策。探索利用住房公积金支持租赁住房,研究进一步拓宽住房公积金使用渠道,丰富制度功能,在优先保障缴存职工提取和贷款资金的前提下,向符合条件的租赁住房项目提供贷款。


  (六)优化财政支持政策。用好用足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相关政策,加大对城中村改造租赁住房的支持力度。


  (七)提供住房租赁金融支持。金融管理部门指导辖内金融机构通过商业可持续方式,加大对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支持力度,加快推进符合REITs规则的住房租赁项目落地。


  (八)大力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结合我市户籍迁入的相关政策,逐步推进租赁住房在积分入户政策中与购买住房享受同等待遇。在加大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学位供给的同时,优化租赁住房积分入学政策。


  (九)执行居民水电气价格标准。已实现“抄表到户”且在市租赁平台办理新签、续签住房租赁合同备案或信息申报的城中村租赁住房和非住宅房屋按规定改建的租赁住房,水务、电力、燃气专营机构应当根据市租赁平台推送的信息,执行居民价格标准。


  三、建立城中村住房规模化租赁改造工作机制


  (十)落实城中村租赁住房安全排查。各区政府应当按规定对城中村租赁住房的结构、消防、地质安全等进行排查;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由相关责任主体按规定进行整改,未经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不得出租。


  (十一)合理确定城中村住房规模化租赁改造范围。各区政府根据全市城中村(旧村)综合整治总体规划,确定辖区城中村综合整治范围,编制城中村综合整治年度实施计划,引导在综合整治范围内有序推进城中村住房规模化租赁改造。市住房建设部门会同各区政府在年度实施计划基础上,遴选辖区内城中村住房规模化租赁改造试点项目,按照“村城融合、一村一策”原则,开展改造试点,探索建立政府统筹、村集体股份公司参与、大型企业主导的租金稳定、利益共享与风险共担的改造模式与实施机制。


  (十二)加强城中村住房规模化租赁改造引导。制定城中村住房规模化租赁改造指导意见,明确改造总体目标、原则、实施主体、改造模式以及改造工程报建流程、监管要求和部门职责分工等内容。制定全市统一的改造实施指引,建立完善系统性的城中村住房规模化租赁改造涉及的结构安全、消防安全、供水供电、居住功能、居住环境、围护结构、建筑装修、设备设施、公共配套设施以及加装电梯等技术指引。根据差异化的市场需求,制定分层次、有梯度的改造实施标准指引,合理控制改造成本,维护城中村住房租赁价格稳定。


  四、完善房屋基础信息和租赁合同管理


  (十三)完善全市房屋信息基础数据库。全面整合规划和自然资源、网格、住房建设等部门房屋信息资源,建立涵盖房屋编码、权属、地址等的房屋信息基础数据库,实现数据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十四)拓展市租赁平台功能。加快租赁住房相关信息或数据的标准化、模块化建设,完善市租赁平台房屋租赁合同网签、备案、信息申报功能,为租赁当事人和网络平台办理租赁合同网签、备案、信息申报及有关业务提供便利。


  (十五)推行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市住房建设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根据住房租赁运营模式,制定并推行住房租赁企业收储及租赁的合同示范文本。经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成交的住房租赁合同,应当通过市租赁平台办理网签备案。住房租赁企业通过自有平台或其他网络平台网签住房租赁合同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住房租赁合同信息推送至市租赁平台。对无法办理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在市租赁平台上申报合同信息。房屋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的具体操作规定由市住房建设部门另行制定。


  (十六)推进住房租赁信息共享。推进住房租赁企业使用的自有平台或其他网络平台与市租赁平台进行系统对接,实现住房租赁信息互联互通。住房保障、公积金提取、“新进人才”住房补贴、积分入户、积分入学等相关系统应与市租赁平台进行对接。对已办理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或者信息申报的承租人,在申请保障性住房时予以优先受理。居民申请办理本市保障性住房、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人才租房补贴、积分入户、积分入学的,相关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市租赁平台查询申请人的住房租赁信息。


  五、规范行业主体及其租赁行为


  (十七)严格主体登记备案管理。住房租赁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在经营范围中明确注明“住房租赁”,并按规定申请办理机构备案手续。自然人转租房屋达到规定规模的,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和机构备案。


  (十八)健全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住房租赁企业除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企业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外,还应当在市租赁平台上填报企业年度报告信息以及企业运营项目、安全生产落实情况、有关从业人员等信息。


  (十九)实行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在本市经营的住房租赁企业应当按规定在本市商业银行网点设立唯一的住房租赁资金专用账户,用于收取租金和押金。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的具体措施由市住房建设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二十)建立住房租赁行业诚信管理制度。依托市租赁平台,实行住房租赁企业和从事住房租赁经纪服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管理,制定信用评价办法,明确信用评价标准、信用等级、评价方式及奖惩措施,信用评价结果向社会公示。


  (二十一)加强违法查处和联合惩戒。各相关部门应当加强联合执法协作,落实人员,加大对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监管力度,加强市场秩序专项整治。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网络信息平台违反本措施及其他有关管理规定的,由住房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采取约谈告诫、暂停房源发布、暂停网签备案、发布风险提示、实行信用扣分等措施,依法依规给予处罚,并抄送市场监管、公安、网信、税务等部门,作为不良行为记录纳入行业诚信系统、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等信用评价系统,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六、强化保障措施


  (二十二)建立健全部门协同联动机制。发挥市房地产调控领导小组在规范和发展租赁市场中的统筹协调作用,加强督促检查。建立完善住房建设、政法、公安、信访、司法、市场监管、规划和自然资源、金融、网信、人民银行、银保监、税务等部门协同联动机制,推进部门信息共享,加强部门联动和联合执法,推动落实经营主体责任。


  (二十三)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和行业协会作用。推进基层房屋租赁管理体制建设,强化房屋租赁网格化管理,发挥街道办在房屋租赁管理中日常巡查、纠纷调处、综合执法等作用,妥善化解各类房屋租赁纠纷。加强行业自治组织建设,发挥行业协会规范行业行为、促进行业自律、调解行业纠纷等作用。


  (二十四)加强住房租赁市场风险监测和信息发布。跟踪梳理本市住房租赁企业经营状况,按照风险等级对住房租赁企业风险隐患实施分级分类精准监测。加强对住房租赁市场的跟踪、分析和研判,定期发布住房租赁市场供求信息和租金参考价,强化预期管理,确保市场稳定,做好法治宣传、政策解释工作。


  本措施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2-01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填报2021年全国重点税源报表的通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1年全国重点税源报表填报的工作要求,为明确重点税源企业报表上报工作内容,现将我市2021年重点税源报表填报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重点税源企业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点税源企业的认定标准,综合考虑企业纳税情况,我局确定了2021年深圳市重点税源企业名单,详见附件1。


  二、填报时间


  2021年重点税源企业每月登录重点税源网上直报系统,填报、审核、修改、上报相关报表数据。为避免临近报送截止日期因网络拥挤影响上报,纳税人可结合自身企业财务工作实际提前登录直报系统填报,每月具体填报截止时间以主管税务机关通知为准。


  三、填报内容


  重点税源企业须按要求填报《基本信息表》《税收表》等报表。各报表具体表式及各项指标填报说明详见附件2、3。为了减轻纳税人填报工作量,我局每月从税收征管系统抽取2021年及2020年部分已完成纳税申报的指标数据到直报系统,纳税人打开报表填报的首页,在菜单栏最右侧点击“读入征管数据”,已抽取的征管数据将在各报表对应指标上展示,供纳税人填报参考。对没有抽取的指标数据,纳税人需补充填报。


  四、填报方式


  重点税源企业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门户网站(https://shenzhen.chinatax.gov.cn)电子税务局填报相关资料,填报路径:深圳市电子税务局登录—>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其他申报—>重点税源企业数据采集。


  五、注意事项


  (一)重点税源企业应及时、完整、真实、准确填报重点税源报表。企业上报的重点税源直报数据应与其向税务机关申报的征管数据一致。


  (二)重点税源企业在报表填报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负责重点税源报表采集的工作人员联系。


  特此通告。


  附件:【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1.2021年深圳市重点税源企业名单.xlsx


  2.2021年重点税源补充信息采集表表式.xls


  3.2021年重点税源补充信息采集表填报说明.docx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1年2月1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2-0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沈政办发[2021]1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支持市场主体复苏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支持市场主体复苏若干政策措施


  为统筹抓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推动市场主体加快复苏,提振发展信心,切实减轻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带来的困难,促进经济社会平稳有序运行,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企业保供稳供


  (一)对在市指挥部确定的重点管控期间,坚持在重点管控区域内正常经营日常生活必需品10日以上的商场、超市(含生鲜超市)、便利店和餐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为经营面积200平方米(含)以下的,每个门店补助3000元;经营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门店经营面积每增加50平方米,增加补助750元,总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5000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财政局及相关区、县(市)政府)


  (二)对在市指挥部确定的重点管控期间,利用厢式移动售货车进入重点管控区域进行移动销售生活必需品的保供企业,按照每车每日500元标准进行补助。(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财政局及相关区、县(市)政府)


  (三)对在市指挥部确定的重点管控期间,利用线上订单、线下配送方式向重点管控区域内居民提供保障的平台和企业,按照订单数进行奖励,奖励标准为每单2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财政局及相关区、县(市)政府)


  (四)对2020年评选并授牌的市“菜篮子”生产保供基地企业给予资金补助,每家补助10万元,用于企业生产建设等工作。(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五)对2020年度“沈阳市‘菜篮子’流通保供企业”中的线下实体企业(门店)给予一次性奖励。对2020年年交易量10万吨(含)以上、50万吨(含)以上、100万吨(含)以上的农产品(果蔬)批发市场,分别奖励20万元、25万元、30万元;对2020年单店年销售额1000万元(含)以上、30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含)以上的大型连锁超市门店,分别奖励3万元、5万元、8万元、10万元;对2020年年销售量1万吨(含)以上、2万吨(含)以上、4万吨(含)以上的农产品连锁生鲜超市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分别奖励10万元、15万元、18万元;对2020年猪肉年销售量3万吨(含)以上、5万吨(含)以上、8万吨(含)以上的生猪屠宰(猪肉保供)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财政局)


  二、帮助中小企业稳定生产


  (六)鼓励“专精特新”工业中小企业技术改造。对符合技术改造范围并实施技术改造的“专精特新”工业中小企业,上年度实际完成投资200万元(含)以上至500万元(不含)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的5%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


  (七)鼓励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对入驻小微企业实施减免租金等优惠政策。对减免入驻企业房屋租金的市级(含)以上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按照入驻企业上年度月平均租金的50%,给予示范基地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助期限为1个月。(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


  (八)加大对中小微企业融资支持,安排总额500万元的奖励资金,对2021年4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到期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企业申请继续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对办理延期期限不少于6个月、免收罚息且不改变企业贷款质量分类形态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金融发展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管部)


  三、着力做好稳岗就业工作


  (九)稳定劳动关系。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劳动关系。对因疫情导致劳动者不能返岗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用工。失业保险总费率1%的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延期至2021年8月31日。(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十)支持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线下或线上职业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鉴定、新型学徒制和安全技能培训等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十一)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受户籍限制)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返乡创业农民工、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给予最高20万元创业贷款支持;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的小微企业,招用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含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含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最高300万元的创业贷款支持。(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十二)进一步开发就业岗位,2021年开发1000个高校毕业生基层公共服务岗位。(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十三)推动发展共享用工,由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召开线上线下招聘会,免费为企业提供用工信息发布、咨询、宣传等服务。组织开展“迎新春送温暖、稳岗留工”等专场网络招聘会,加强人岗匹配精准服务。(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四、切实减轻企业成本负担


  (十四)降低企业用电成本。降低工商业及其他销售电价,其中,不满1千伏下降0.0073元/千瓦时,1-10千伏下降0.009元/千瓦时,35-110千伏下降0.0125元/千瓦时,220千伏及以上下降0.016元/千瓦时。(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沈阳供电公司)


  (十五)延期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企业和个人,经医保和税务部门会商同意后,可办理延期补缴至2021年3月31日,断缴期间参保企业和个人待遇不受影响。(责任单位:市医保局、税务局)


  (十六)减免全市合法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有偿使用费用,对经营性设施企业免收2021年第一季度、减半征收第二季度的户外广告有偿使用出让金;对非经营性设施企业免收2021年上半年户外广告有偿使用出让金;上述广告企业能积极配合市委、市政府要求发布各类公益宣传的,在提供相应发布公益信息证明材料的前提下,按照不超过2个月的标准,在合同到期后给予顺延作为补偿。(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财政局)


  (十七)对社会化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免收一季度人防工程使用费。(责任单位:市人防办、财政局)


  五、加大金融助企纾困力度


  (十八)落实中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对于2020年年底前到期的本金和应付利息,还本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2021年3月31日。对于2021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到期的普惠小微企业贷款,由银行和企业自主协商确定,继续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对于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民营银行等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的延期期限不少于6个月的普惠小微企业贷款,人民银行通过签订利率互换协议的方式,按照延期贷款本金的1%给予资金激励。(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管部)


  (十九)延长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政策至2021年3月31日。对于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在2021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新发放且期限不少于6个月的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人民银行通过信用贷款支持工具继续给予优惠资金支持,支持比例为贷款本金的40%。(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管部)


  (二十)扩大“助保贷”合作银行范围,拓展服务领域,扩大总量规模。首期建立2000万元“信保基金”,分担金融机构贷款风险,引导贷款向小微企业倾斜。(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


  (二十一)鼓励银行机构稳贷续贷。银行机构对受疫情影响经营暂时出现困难但有发展前景的企业,要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调整还款计划、展期、续贷等方式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对符合续贷条件并提出续贷申请的企业,要按照原贷款期限和条件,主动为企业做好续贷安排。为企业续贷时,鼓励利率水平按照原贷款利率基础上减点执行,企业融资成本应不高于上年同期水平。(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管部)


  (二十二)鼓励担保机构续担降费。政府性担保机构要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适当降低担保费率,逐步将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其中,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5%。(责任单位:市财政局、金融发展局)


  六、强化服务企业和问题解决


  (二十三)支持企业春节期间留工稳岗促生产,引导连续生产的企业统筹做好春节期间生产计划安排。鼓励订单多、任务重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调度好春节期间生产安排,备足备好原材料,以岗留工、以薪留工。加强各项生产物资运输保障,确保水电气热等各项生产要素保障到位。开展“温情沈阳城、留您过大年”活动,设立专项资金进行走访慰问,向留沈过年外来务工人员或其家乡亲人赠送节日礼包。(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局、总工会)


  (二十四)2021年3月底前,支持快递物流企业的销售网点,在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不扰民的情况下,在室外有序堆存周转货物。在允许通行的时段和街路,确需占用道路装卸货物的,道路两侧有车位的,可临时停车装卸;无路侧车位的,在不影响道路通行的情况下,可临时占道装卸。(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公安局)


  (二十五)建立问题解决长效机制。结合“万人进万企”等活动,由市营商局牵头组织农业、工业、商贸等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常态化分行业的企业问题解决机制。(责任单位:市营商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农业农村局)


  以上政策措施执行期自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项条款由相关责任单位负责解释。




关于《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支持市场主体复苏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的解读


  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市场主体复苏,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市发改委会同相关部门,开展了政策研究制定工作。


  在研究制订《政策措施》时,重点把握三个方面:一是紧扣中央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始终把市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头等大事和最重要工作,在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支持企业保供稳供,帮助企业稳定生产,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加大金融纾困力度,千方百计减轻企业负担,着力优化企业服务。二是支持帮助企业共渡难关。去年12月底以来,市有关部门坚持问题导向、聚焦企业关切,抓紧开展政策调研,通过专题座谈、问卷调查等多种方式调研了解企业面临的主要困难和政策诉求,作为制定政策的重要依据。在此基础上,《政策措施》在区域上,突出对管控区域的支持。在主体上,突出对中小微企业的帮扶。在行业上,突出对商贸、住宿、餐饮、工业“专精特新”等重点企业的助力。同时,兼顾普惠性,在稳就业、降成本、企业融资等方面覆盖和支持更多企业,努力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支持各类企业在沈阳发展。三是体现政策综合效应和力度。对照和了解国家有关部门已出台的援助企业政策措施,参考借鉴各地已出台政策,紧密结合沈阳实际,研究制订了一揽子综合政策,着力打好政策组合拳。


  二、主要内容


  《若干政策措施》分为6个方面,具体政策措施共计25条。


  第一部分,支持企业保供稳供。一是对重点管控区域内生活必需品实体经营企业,按经营面积给予补助。二是对销售生活必需品的厢式移动售货车企业,按车次和天数给予补助。三是对利用线上订单、线下配送方式向管控区内居民提供保障的平台和企业,按每单2元进行奖励。四是对2020年“菜篮子”生产保供基地企业给予每户10万元补助。五是对2020年度“菜篮子”流通保供企业,按销售额或销售量给予补助。


  第二部分,帮助中小企业稳定生产。一是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投资200万元(含)以上至500万元(不含)的技术改造项目,按2020年实际完成投资的5%给予补助。二是对减免入驻小微企业租金的“双创”示范基地,给予一次性补助。三是对给予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免收罚息等支持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奖励。


  第三部分,着力做好稳岗就业。一是对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要保持劳动关系稳定。同时,失业保险降低费率政策延期至2021年8月31日。二是对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线下或线上职业培训的企业给予补贴。三是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等给予创业贷款支持,对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的企业给予创业贷款支持。四是2021年开发1000个高校毕业生基层公共服务岗位。五是发展共享用工,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免费为企业提供用工信息发布、咨询、宣传等服务。组织开展“迎新春送温暖、稳岗留工”专场网络招聘会。


  第四部分,切实减轻企业成本负担。一是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按照省统一部署,从今年1月1日起调低电价,预计可为企业降低电费成本1.01亿元。二是延期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可以缓缴企业、个人医疗保险至3月31日。三是对户外广告设施企业分类减免户外广告设施有偿使用费用。四是对社会化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减免一季度人防工程使用费。


  第五部分,加大金融助企纾困力度。一是继续落实中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普惠小微企业延期贷款,人民银行可按照延期贷款本金的1%给予地方银行金融机构资金激励。二是延长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政策至2021年3月31日。地方法人银行新发放的符合条件的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人民银行通过信用贷款支持工具给予贷款本金40%支持。三是扩大“助保贷”合作银行范围和规模。将推动“助保贷”合作银行从现有的5家继续扩大。通过建立信保基金,分担金融机构贷款风险,引导贷款向小微企业倾斜。四是鼓励银行机构稳贷续贷。要求对暂时困难的企业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对到期还款困难的企业调整还款计划、展期、续贷;对企业续贷时利率水平不高于原水平。五是鼓励担保机构续担降费,分类降低担保费率,逐步将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


  第六部分,强化服务企业和问题解决。一是支持企业春节期间留工稳岗促生产。总工会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慰问留沈过年外来务工人员。保障好企业水电气热等各项生产要素。二是支持重点快递物流企业的销售网点,在室外有序堆存周转货物,方便物流快递企业开展分拣作业。三是组织工业、商贸、农业等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常态化分行业的企业问题解决机制,推进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出现的各方面问题。


  最后,在政策执行期限方面,自印发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具体措施有明确期限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政策释义及责任单位联系方式


  第1条-第3条:2021年1月2日,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确定我市皇姑区明廉地区为重点管控封闭区域。为保障重点管控区域内居民生活需求,增强打赢疫情阻击战信心,市、区两级政府动员鼓励重点管控区域内商场、超市(含生鲜超市)、便利店和餐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等,对管控区域内居民开展生活物资保供稳供工作,同时,组织线上网购平台向重点管控区域内居民提供日常生活网络购物保障,直至1月17日解除管控。期间,相关企业(个体工商户)克服用工紧张、货源组织难、极寒天气等不利因素,积极响应政府号召,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持续组织保供力量,较好地完成了疫情重点管控区域内生活物资保障任务,为全市疫情防控工作做出了积极贡献。市政府对上述连续经营主体,给予一定的政策补贴,降低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保供稳供成本。


  政策联系人:第1条、第3条市商务局范孝宽22722104,王海庚23768092;第2条市商务局孙志永22741589.


  第4条:为进一步发挥“菜篮子”生产保供基地企业稳定市场供应、保障人民生活需求的作用,推进“菜篮子”稳产保供工作,对“菜篮子”生产保供基地企业进行资金补助,每家补助10万元,用于企业生产建设等工作。


  政策联系人:市农业农村局蔡东82703838.


  第5条:在全市疫情防控重点管控期间,为进一步保障市场供应,全市“菜篮子”流通保供企业,加强产销对接,多方筹措货源,加大市场生活物资投放力度,较好地保障了全市“菜篮子”市场稳定供应,为全市疫情防控和社会稳定大局,做出了突出贡献。为此,市商务局对2020年度“沈阳市‘菜篮子’流通保供企业”中的线下实体企业(门店)给予一次性奖励。


  政策联系人:市商务局范孝宽22722104,王海庚23768092.


  第6条:本条政策在我市现有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政策的基础上,对“专精特新”工业中小企业降低了门槛,由上年度实际完成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降低为上年度实际完成投资200万元,对上年度实际完成投资200万元-500万元之间的“专精特新”工业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予以支持。享受本政策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国家、省认定的并在有效期内的“专精特新”工业中小企业及“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二是企业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较好经营业绩和较高资信等级,近三年的财政专项资金使用中,无违法、违纪、失信行为。三是符合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实施的生产线调整、设备更新和信息化建设等技术改造方面的相关要求。同时,年度内已获得市财政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同一项目,不再重复安排。


  政策联系人:市工信局高健86589556.


  第7条:本政策针对市级以上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减免入驻企业房屋租金给予资金补助,着力减轻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发展压力。示范基地享受本政策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国家、省、市认定的并在有效期内(2017年-2020年)的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二是2020年以来,对入驻小微企业已实施减免房屋租金的市级(含)以上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政策联系人:市工信局高健86589556.


  第8条:本政策针对《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继续实施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和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20]324号)第一项:“继续实施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延期至2021年3月31日。对于2021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到期的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包括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下同),按市场化原则‘应延尽延’,由银行和企业自主协商确定,继续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进行了延续,市政府设立500万元奖励资金,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2021年4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到期的普惠小微企业贷款继续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进一步缓解小微企业资金压力。银行业金融机构享受本政策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金融机构应为沈阳市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和全国性银行及城商行在沈分支机构(不含外资银行)。二是驻沈银行业金融机构对2021年4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内到期的,办理延期期限不少于6个月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单户授信1000万元(含)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三是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延期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本金累计至2000万元(含)以上。四是延期贷款不改变企业贷款质量分类形态,本金额度不低于原贷款额度,利率不高于原贷款利率并免收罚息。


  政策联系人:市工信局高健86589556.


  第9条:支持受疫情影响的企业采取多种方式尽可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疫情期间的劳动关系。按照《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七部门〈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妥善处置涉疫情劳动关系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辽人社[2020]14号)要求,对因疫情导致劳动者不能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企业不得因此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如企业单方面违背相关规定同劳动者解除合同,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维护权益。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文件精神,全市失业保险继续执行总费率为1%的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至2021年8月31日。


  政策联系人:市人社局姜哲玉22855266,潘勇22539041.


  第10条:按照全市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工作安排,为进一步加大受疫情影响企业的职业技能培训支持力度,市人社局将根据企业用工需求或岗位工作需要,开展企业职工技能提升和转岗转业等项目培训,并给予培训补贴。其培训补贴资金可用于就地过年农民工生活补助。


  政策联系人:市人社局栾春燕22899138.


  第11条:为保市场主体、稳就业岗位,助企纾困,完善减负、稳岗、扩就业措施,对受冲击大、生产经营恢复慢的中小微企业、困难行业和群体加大帮扶。依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沈政发[2020]13号)、《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有关创业事项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沈人社发[2020]55号),对相关个人和小微企业给予创业贷款支持。其中的小微企业划分标准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政策联系人:市人社局陈希光31401545


  第12条: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79号)、《关于印发<沈阳市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沈委发[2017]27号)、《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人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基层公共岗位服务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沈人社发[2018]32号)。主要招录对象为毕业五年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服务期限为3年,服务人员主要从事基层服务工作,如:社会保障、农业服务、医疗卫生服务、文化科技等基层公共岗位。


  政策联系人:市人社局郭一楠31407016.


  第13条: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共享用工指导和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98号)。按照“政府支持、企业互助、职工自愿、合作共赢”的原则,通过“共享用工”方式,对劳动力暂时过剩的企业与劳动力紧缺企业之间进行用工调剂,促进人力资源合理调配,缓解企业用工压力,稳定劳动者就业岗位,助力实体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政策联系人:市人社局郭一楠31407016.


  第14条:依据《关于调整我省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辽发改价格[2020]740号),2021年1月1日调整后新电价自动生效,工商业企业不需要任何操作,自动执行新的电价标准。


  政策联系人:市供电公司王英新23154916.


  第15条:对2021年1月31日前不欠费、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2021年2月份医疗保险费的各类企业可以延期补缴,补缴时间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断缴期间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不受影响,职工个人账户暂停划账,单位补缴到位后补划。


  政策联系人:市医保局唐东兴62161489


  第16条:减免对象为沈阳市行政区域内,业经审定通过设置规划的广告牌、电子屏等各类户外广告设施经营、管理单位(个人)。经营性设施:系指户外广告设施经营单位(个人)为其他单位(个人)有偿发布信息(公益宣传信息除外)的户外广告设施;或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单位发布自身企业经营内容相关信息(公益宣传信息除外)同时,为其他单位(个人)有偿发布信息(公益宣传信息除外)的户外广告设施。非经营性设施:系指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单位(个人)利用自有或租赁建筑物的外立面设置的只发布与自身企业经营内容相关信息(公益宣传信息除外)的户外广告设施。


  政策联系人:市执法局杜学智23987108.


  第17条:社会化投资建设人防工程指土地性质是划拨、社会资金投资建设、产权归属国有、收取人防工程使用费的人防工程。同时,该工程已同市人防办签订使用合同,按时缴纳使用费。


  政策联系人:市人防办张立22575211.


  第18条:2021年1月1日到2021年3月31日到期的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包括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下同),按市场化原则由银行和企业自主协商确定,继续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对于地方法人银行办理的延期期限不少于6个月的普惠小微企业贷款,人民银行按照延期贷款本金的1%给予资金激励,提高金融对小微企业等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


  政策联系人: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管理部谷雨饶22838572.


  第19条:对于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在2021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新发放且期限不小于6个月的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人民银行给予法人银行贷款本金的40%作为优惠资金支持。放贷法人银行应于收到资金之日起满一年时按原金额返还。


  政策联系人: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管理部谷雨饶22838572.


  第20条:“助保贷”是中小微企业自愿申请办理,以政府提供的风险补偿资金作为增信手段,在企业提供一定担保的基础上,由合作银行向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贷款的信贷业务。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最长不超过2年。目前沈阳区域内合作银行包括:光大银行、民生银行、兴业银行、广发银行和沈阳农商银行。信保基金是市政府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于2019年开始学习借鉴苏州模式,搭建沈阳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其中,信保基金作为综合金融服务平台的核心政策工具,目的是为中小企业解决纯信用类贷款。基金以风险分担的形式为企业融资提供增信支持,担保机构或保险机构以保证担保和贷款保证保险、知识产权质押类保险形式为企业融资提供增信。基金与银行、担保公司(保险公司)按照贷款本金的65%︰20%︰15%的比例共担风险。


  政策联系人:市金融发展局杨英22721451.


  第21条:银行机构对因疫情影响经营暂时出现困难但有发展前景的企业,要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调整还款计划、展期、续贷等方式,帮助企业渡过难关。鼓励利率水平按照原贷款利率基础上减点执行。


  政策联系人: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管理部谷雨饶22838572.


  第22条:依据2020年11月省财政厅、省金融局出台《关于公布辽宁省(不含大连)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第一批)的通知》辽财金[2020]312号文件精神,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回归担保主业、降低费率水平、加大支小支农担保供给,带动更多金融资源更好地服务小微企业、“三农”和创业创新,提振民营和小微企业信心。


  政策联系人:市金融发展局吴新竹22724814.


  第23条:日前,全国总工会、人社部、全国妇联等七部门印发通知,于1月21日至3月底开展“迎新春送温暖、稳岗留工”专项行动,鼓励引导农民工等务工人员留在就业地安心过年。通知强调,行动期间,各地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服务活动。其中一项是送温暖留心,组织多种形式的送温暖和集体过年活动,鼓励企业发放“留岗红包”“过年礼包”,安排文化娱乐活动,落实好工资、休假等待遇保障,餐饮商超、医疗卫生、治安消防等服务供应不断线,让务工人员留在就业地安心过春节。


  政策联系人:总工会樊喜武22853655.


  第24条:疫情期间,考虑到作业人员安全性,在不影响交通畅通的前提下,允许快递物流网点将货物由室内相对封闭空间转移至室外空间开展分拣作业。


  政策联系人:市执法局杜学智23987108,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22820122


  第25条:为深入落实“一联三帮”要求,由市营商局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结合已有的“万人进万企”等活动,建立完善联系企业制度,定期征集企业政策诉求和问题,进一步帮助企业落实政策、帮助企业纾困解难、帮助企业加快转型发展,当好服务企业的“店小二”。


  政策联系人:市营商局唐彦清83962593


  相关政策条款具体申请条件、操作流程等事宜,请咨询各责任单位政策联系人。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2-02
文号:沈政办发[202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琼税发[2021]7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海南中油深南液化气销售有限公司等企业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税务局,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财政厅2016年第8号公告公布,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2018年第5号公告修订,以下简称《公告》)等规定,现就海南中油深南液化气销售有限公司等企业省内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海南中油深南液化气销售有限公司、海南海之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企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见附件)按照《公告》的规定,采用收入比例方式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支机构的其他增值税涉税事项,按照增值税条例及其他增值税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


  1.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名单(一)


  2.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名单(二)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财政厅

2021年1月26日


  附件1


  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名单(一)

image.png

附件2


  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名单(二)

image.png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1-26
文号:琼税发[2021]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补缴社保费通知

尊敬的参保人:


  按照《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0]13号)要求,受疫情影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对2020年未缴纳月度,均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2月2日以后,各经办机构即可受理补缴费业务。


  一、受理补缴范围


  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对2020年未缴纳月度,均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新参保登记人员和历史参保人员均可办理。


  二、缴费基数


  缴费基数在2021年我市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补缴2020年养老保险不加收滞纳金,补缴医疗保险的按规定加收利息。


  三、参保登记及缴费渠道


  各区分中心、街镇党群服务中心(劳服中心)均可办理补缴核定(如您现在属于单位在职人员,需补缴2020年灵活就业期间的社保费,请到各区分中心办理),请您就近办理缴费核定。参保人可持各区分中心、街镇党群服务中心出具的《天津市社会保险经办告知单》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通过POS机刷卡方式申报缴费,也可通过天津市电子税务局、“天津税务”手机APP渠道申报缴费。


  注意事项


  自2月2日起至12月底期间,经办时间内(每月21日至次月19日)均可办理。为落实好疫情防控政策,请大家合理安排缴费时间,切勿聚集办理,感谢您的理解和配合。


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1年2月2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2-02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撤销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有关事项的通知

在京各分包企业:


  为落实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经研究,我市分包企业无需办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以下简称保函)。即日起,已办理过保函的分包企业可以申请撤销保函。现将办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所需材料:


  (一)企业自行撰写《撤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的申请书》(样式见附件1),应包含如下内容:


  1.申请抬头: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落款为本企业名称,并加盖企业公章。


  2.基本信息:企业名称、注册地省份、资质类别、进京时间(本市企业写注册成立时间)。


  3.保函的办理银行、保函编号、保函备案回执编号。


  (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联系电话。授权委托书需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二、材料报送地点:


  申请撤销保函的分包企业请将撤销材料报送至曾进行保函备案(即曾领取《北京市农民工工资银行保函回执单》)的区劳动保障监察队办理(联系方式见附件2);曾在北京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进行保函备案的分包企业,材料报送单位见附件3。


  各单位在办理过程中如有疑问或问题,请与材料报送所在地的区劳动保障监察队联系。


  特此通知。


  附件:【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1.撤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的申请书(样式).docx


  2.各区劳动保障监察队办理撤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联系方式.docx


  3.在北京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进行保函备案的分包企业材料报送单位.xlsx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2月2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2-02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渝府发[2021]2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重庆市“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21年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巩固扩大重庆自贸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成效,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让改革福利惠及更多市场主体,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全面清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分类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简约透明的行业准入规则,进一步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在全市范围内分步推进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除需依照法定程序提请有权机关调整或停止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以及由国家部委或非在渝单位审批的、我市不涉及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外,对其余在自贸试验区试点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4种方式分类推进改革,成熟一批在全市推行一批,为企业进入市场提供便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部门信息共享、协同监管和联合奖惩机制,形成全过程监管体系。


  二、改革任务


  (一)实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管理。


  按照“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要求,建立清单管理制度,将符合条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逐项明确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审批层级、审批部门、改革方式、具体改革举措、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等内容。清单要定期调整更新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清单之外不得违规限制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进入相关行业或领域,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自主开展经营。(责任单位:市政府职转办,有关主管部门)


  (二)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


  1.直接取消审批。对设定必要性已不存在、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有效实现行业自律管理、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有效规范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直接取消审批。取消审批后,企业持有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市市场监管局要及时将企业设立或变更登记信息通过重庆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系统(以下简称市共享系统)推送至市级有关主管部门;原许可主管部门对相关经营活动仍负有监管职责,要坚决纠正“不批不管”的错误观念,及时将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企业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有关主管部门)


  2.审批改为备案。对可以取消审批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需要企业及时主动提供有关信息,以便有关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业管理、维护公共利益的,由审批改为备案。要坚决防止以备案之名行审批之实。有关主管部门要公布办理备案事项所需的材料,企业按照要求完整、准确提供材料后即完成备案手续;推行备案事项当场办结,不得以实地勘察、检验检测、专家评审等作为备案前提条件,不得以企业不备案、逾期备案或备案信息不准确的情形为依据,限制企业进入特定行业或领域开展经营,或对企业已开展经营活动进行处罚。对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能够在企业登记注册环节采集有关信息的,原则上应按照“多证合一”改革的要求在企业登记注册环节一并办理,由市市场监管局及时将备案信息通过市共享系统推送至市级有关主管部门。确需到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要简化备案要素,强化信息共享,方便企业办事。企业备案后,有关主管部门要依法实施有效监管。对未按规定备案或备案信息不实的企业,要明确监管规则,依法调查处理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有关主管部门)


  3.实行告知承诺。对确需保留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企业就符合经营许可条件作出承诺,有关主管部门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行为、有效防范风险的,实行告知承诺。建立全市统一的信用承诺管理系统,将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全部纳入信用承诺管理,推动信用承诺管理系统嵌入相关业务办理系统,并将承诺履约结果纳入企业信用记录。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有关主管部门要依法准确完整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具体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的后果,一次性告知企业,并提供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要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对企业承诺已具备经营许可条件的,企业领证后即可开展经营。对企业尚不具备经营许可条件但承诺领证后一定期限内具备的,企业达到经营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后,方可开展经营。有关主管部门应将通过告知承诺领证的企业与通过一般审批程序领证的企业平等对待,根据风险状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将企业承诺内容向社会公开,方便社会监督。有关主管部门发现企业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撤销许可证件。因未按规定告知造成的损失由有关主管部门承担,因虚假承诺或违反承诺造成的损失由企业承担。(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有关主管部门)


  4.优化审批服务。对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不具备取消审批或实行告知承诺条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应当采取切实措施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降低办事成本。对优化审批服务的事项,有关主管部门要主动下放审批权限,方便企业就近办事;要优化办理流程,压减审批时限;对许可证件设定有效期限但经营许可条件不变的,原则上要延长或取消有效期限;有数量限制的事项,要定期公布总量控制条件、布局规划、企业存量、申请企业排序等情况,方便企业自主决策。(责任单位:有关主管部门)


  (三)完善改革配套政策措施。


  1.规范企业登记经营范围与申办经营许可的衔接。市市场监管局与市级有关主管部门要理清证照对应关系,明确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对应的经营范围表述,推行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企业办理登记注册时,市场监管部门要引导企业使用经营范围规范表述申报经营范围,严格执行“双告知”,明确告知企业需要办理的经营许可事项,并通过市共享系统实时将需申请许可的企业信息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实现信息化的精准抄告;有关主管部门要依企业申请及时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并将办理结果(涉及国家秘密的审批事项除外)通过市共享系统推送至市场监管部门。(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有关主管部门)


  2.强化涉企经营信息归集共享。“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涉企经营信息通过市共享系统进行归集共享,市市场监管局实时将企业注册登记信息推送至市共享系统,有关主管部门通过市共享系统实时获取企业相关数据信息,可以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信息,一律不得再要求企业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办结审批或备案后,及时将办理结果信息推送至市共享系统,实现企业登记注册、经营许可、企业承诺内容、备案、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等信息在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信息化平台的统一归集。(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发展局,市政府电子政务中心,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有关主管部门)


  3.建立“证照分离”改革服务专区。依托重庆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立“证照分离”改革服务专区,有关主管部门要将针对本部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制定的具体管理措施(包括法律依据、实施部门、材料要求、程序流程、操作规范、监管措施、监管程序等),通过服务专区及部门官方渠道向社会公示,为公众提供“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咨询、查询等服务。(责任单位:市政府电子政务中心,有关主管部门)


  4.持续提升审批服务质量和效率。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快推进审批服务标准化,制定并公布准确完备、简明易懂的办事指南,规范自由裁量权,严格时限约束,消除隐性门槛。要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推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从申请、受理到审核、发证全流程“一网通办”“最多跑一次”。加强对审批行为的监督管理,建立“好差评”制度,由企业评判服务绩效。(责任单位:有关主管部门)


  5.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坚持放管结合,有关主管部门要结合四种改革方式,建立事中事后监管事项清单,明确监管对象和范围,健全监管规则和标准,切实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职能,坚决纠正“不批不管”“只批不管”“严批宽管”等问题,避免出现监管盲区和真空,杜绝因“没有执法力量”推诿监管职责的情况。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跨部门联合监管和“互联网+监管”,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对高风险行业和领域实行重点监管。要加强信用监管,依法查处虚假承诺、违规经营等行为并记入信用记录,实行失信联合惩戒。要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秩序治理。要增强监管威慑力,对严重违法经营的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依法撤销、吊销有关证照,实施市场禁入措施。(责任单位:有关主管部门)


  6.坚持依法推进改革。司法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认真梳理“证照分离”改革涉及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加快推进立改废释工作。支持鼓励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对清单事项采取更大力度的改革举措。(责任单位:市司法局,有关主管部门)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我市“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政府职转办、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牵头负责协调推进,市级有关主管部门、各区县政府负责推进实施。市级有关主管部门、各区县政府要充分认识“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主要负责人要牵头负责,将改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工作专班,加强统筹协调,分解工作任务,层层压实责任,积极稳妥有序推进。


  (二)强化工作落实。市级有关主管部门、各区县政府要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充分调动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以钉钉子精神全面抓好改革任务落实,及时完善政策举措,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改革取得实效,不断提升企业获得感。


  (三)强化宣传培训。市级有关主管部门、各区县政府要充分利用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和网站、媒体等媒介,做好改革政策宣传解读,扩大政策知晓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围。要切实加强培训,提升工作人员业务水平。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9]33号)附件1《“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中央层面设定,2019年版)》中同一事项改革方式与本方案附件中改革方式不一致的,按照本方案附件中改革方式执行;附件2《“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地方层面设定,2019年版)》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不再执行。


  附件:重庆市“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事项清单(2021年版).doc【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1-07
文号:渝府发[202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专家提示[第6号] 如何利用管理层聘请的商誉减值评估专家出具的评估报告的有关建议

商誉减值测试相对比较复杂且专业性要求较高,实务操作过程中公司管理层往往聘请专业的资产评估机构协助管理层开展商誉减值测试工作。根据审计准则1142号及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8号相关规定,注册会计师在开展审计过程中利用专家工作时,应与专家保持必要的沟通,充分关注专家的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并对专家工作过程及其所作的重要职业判断进行复核,以确定是否利用专家工作。为此,浙江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组织业内审计、评估专家,就注册会计师利用管理层聘请的商誉减值评估专家工作提出以下建议,供大家在执业中参考。


  本提示仅代表专家观点,不能替代相关法律、法规、会计准则,也不能替代注册会计师个人的职业判断,在执业中注册会计师应结合项目实际情况、自身职业判断合理使用,不能直接照搬照抄。


  一、了解资产评估师的评估目的和评估对象


  注册会计师应首先通过获取公司与资产评估机构签订的评估协议、向公司管理层及资产评估师进行访谈等方式,了解资产评估师的评估目的是否系服务于商誉减值测试,评估对象是否为含商誉相关资产组。


  若实际用于商誉减值目的的评估对象并非商誉相关的资产组,而是股东全部权益,其评估范围为被并购标的公司“全部资产和全部负债组成的资产组”,其评估结论最终无法服务于商誉减值测试。


  二、了解及评价资产评估师的执业胜任能力和独立性


  注册会计师应通过获取资产评估机构及签字资产评估师的职业资格证书,访谈、调查等方式了解签字资产评估师的过往从业工作经验,查询资产评估机构及签字资产评估师有无因评估执业而被处罚等情况,了解并评价资产评估师的执业胜任能力。


  此外,注册会计师还应通过询问、检查等审计程序了解资产评估师是否与被审计单位存在关联关系,以评价其独立客观性。


  三、与资产评估师保持持续沟通,并深入了解资产评估师及其评估过程


  在资产评估师评估过程中,注册会计师需要就以下几个阶段与资产评估师进行较为深入的沟通:


  (一)评估工作正式开展前的沟通


  建议注册会计师在评估工作开始前,与资产评估师就评估目的、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评估范围、价值类型,拟采取的评估方法和评估假设等进行提前沟通,以达成初步一致的意见。


  (二)评估过程中的沟通


  在评估工作正式开展的时候,建议注册会计师持续跟踪并深入了解资产评估师的评估工作及工作进度;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了解实际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实际运用的评估假设、评估方法、关键参数等;是否与前期商誉减值评估所确定的资产组范围、评估方法等保持一致,若发生变化是否有合理的理由;了解及评价初步评估结果,若在此过程中发现评估存在不合理之处,可及时进行交流提请修改以提高双方工作效率。


  (三)评估结论的沟通


  资产评估师的评估结论形成后,注册会计师应获取资产评估师最终出具的评估报告,并与资产评估师就评估报告出具所最终运用的具体参数、评估过程、评估结论等进行最后的沟通。


  四、复核资产评估师工作成果的合理性


  (一)根据与资产评估师的沟通情况和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和说明等文件,分析复核评估对象确定(含商誉资产组的确定)是否合理,价值类型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相关要求,评估假设、评估方法、评估关键参数(具体包括:预测期内的销售收入及增长率、毛利率、费用率等、资本性支出、折现率、预测期)的确定是否合理,是否与被评估对象的业务情况相匹配。主要如下:


  1.复核资产组的认定


  注册会计师应充分关注资产评估师是否对商誉相关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进行充分辨识:是否充分考虑资产组产生现金流入的独立性;是否未将与商誉无关的资产予以纳入,如非经营性资产或负债,溢余资产等;是否充分考虑企业合并所产生的协同效应;是否充分考虑管理层对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或监控方式和对资产的持续使用或处置的决策方式,认定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不应大于报告分部。


  注册会计师应充分关注在存在因重组等原因导致商誉所在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构成发生改变的情况下,资产评估师是否重新认定相关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并重新对商誉账面价值进行合理分摊;若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是否与前期保持一致,而未随意变更。


  2.复核评估方法


  注册会计师应复核评估方法选择的合理性,关注前后期是否一致,若发生变更是否有恰当理由。当商誉存在减值的情况下,应关注资产评估师是否分析比较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和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取孰高计算可收回金额。


  3.复核可收回金额中预测数据的合理性


  注册会计师应充分复核资产评估师估算可收回金额时使用的评估假设、预测基础数据和关键参数是否合理,识别是否存在管理层倾向。以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为例,比如:


  (1)复核收入增长率、毛利率等关键评估参数选取是否合理,预测是否过于乐观,与企业实际情况是否相悖离。以收入为例,关注评估预测时是否立足于目前的在手订单,根据企业历史年度的平均增长率或长期复合增长率,对比同行业可比企业情况开展等。


  (2)复核折现率使用是否为税前折现率,是否反映当前市场货币时间价值和资产特定风险;是否与预期收益口径相一致,关注测算使用的不同参数在样本选取、风险考量、参数匹配等方面保持一致性;对于折现率与以前年度商誉减值测试采用的折现率存在变化的,特别关注具体参数等较前次发生明显变化的是否存在合理理由。


  (3)复核是否与资产组的口径前后保持一致,比如新增业务是否纳入。


  (4)若存在前期预测与实际的数据差异较大的情况下,复核资产评估师是否充分考虑前期预测未实现因素对当期的影响,该影响是暂时性的还是永久性的,评估师是否在分析的基础上进行及时修正。


  (5)充分考虑期后事项的影响,比如复核期后发生的事项是否对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的事实或情况提供新的或进一步的证据。


  (二)注册会计师可以就关键的评估参数通过取得管理层的未来盈利预测、访谈管理层、对管理层预测的未来业务发展是否合理开展具体取证工作等,来评价获取的原始数据和证据的相关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强化对资产评估师评估参数的复核。


  (三)注册会计师可以考虑聘请评估专家对管理层聘请的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进行分析复核并给出相关意见。


  若商誉涉及金额较大,商誉减值金额对财务报表的影响较为重大,注册会计师初步判断管理层聘请的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并不能让审计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无法对商誉减值获取合理保证,或者当管理层聘请的评估专家的专业能力、客观性可能存在一定疑问时,注册会计师可以再进一步考虑是否聘请注册会计师的专家。当然注册会计师仍然需要评价注册会计师专家的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最终结合注册会计师的专家工作来综合考虑是否利用管理层专家的工作。


  (四)与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层和治理层就评估复核情况及商誉减值测试结果进行沟通。


  五、复核资产评估师工作常见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一)商誉相关资产组认定不合理


  1.初始确认时认定不合理问题


  实务中,可能会存在资产组初始认定不规范的情况。一方面,可能会存在仅以会计核算主体作为资产组认定的基础,未充分考虑相关资产是否构成业务,直接认定为资产组,实务中并非所有收购资产都形成业务合并;另一方面,在构成业务合并的情况下,可能未充分结合现金流入的产生方式以及管理层的管理和监控方式,未从最小资产组合来进行考虑认定,未从协同效应出发,或者简单将全部资产和负债予以纳入,未将商誉不相关的资产负债予以剔除,导致资产组划分不准确。


  另外,在商誉初始确认时,未做合并对价分摊,直接以合并成本扣除账面记录的净资产公允价值确定商誉,可能会影响后续计量的准确性。若被审计单位未充分识别被购买方可辨认的无形资产,如客户关系、专有技术、商标等,则会导致商誉初始确认金额偏高,商誉和无形资产在后续计量的方式、摊销与否、受益年限等方面截然不同,从而影响后续计量准确性。


  2.后续计量时认定不合理问题


  在商誉后续计量中认定资产组时,被审计单位可能存在未充分关注资产组的变化情况,从而导致评估报告中的资产组范围不合理。


  一方面,若资产组自收购后实际未发生变化,而被审计单位对资产组进行了变更;另一方面若资产组自并购后由于内部整合、业务重组等不同原因实际发生了变化,而被审计单位又未及时根据变动的原因作出资产组的有效变更;两种情况下,资产评估师未及时辨识即存在问题,注册会计师需充分关注。


  应对措施:


  (1)商誉的产生是基于非同一控制下收购,但是并非所有的收购都会产生商誉。注册会计师应检查收购协议、有关收购的董事会决议及其他相关文件,对管理层、财务及相关人员进行访谈,充分关注是否满足《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3号》有关业务的规定。


  (2)注册会计师需关注商誉相关资产组认定的完整性,特别是在收购过程中是否准确将未在被购买方账面体现的可辨认资产,如客户关系、商标、专有技术等进行识别;及时提请被审计单位、资产评估师注意相关问题(若有),及时执行合并对价分摊进行识别。


  (3)注册会计师在(1)、(2)的基础上,需以资产组独立产生现金流入为依据,并结合管理层的实际管理和监控方式来进行资产组认定,考虑协同效应的影响,并仅将与商誉相关的资产负债予以纳入。


  (4)注册会计师在资产组的后续认定时,需结合业务的实质、协同的逻辑、管理模式的变化等,充分关注资产组认定的变化情况,若存在变化判断是否合理。当资产组自收购后实际未发生变化,而被审计单位对资产组进行了变更;或者若资产组自并购后由于内部整合、业务重组等不同原因实际发生了变化,而被审计单位又未及时根据变动的原因作出资产组的有效变更;两种情况下,若资产评估师未及时辨识,注册会计师应特别关注该事项,并与资产评估师进行充分沟通,以对资产组的变化进行恰当认定。


  (二)可回收金额实际内涵问题


  根据资产减值准则,当商誉存在减值的情况下,需要先判断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和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孰高后计算可收回金额,用以确定商誉减值损失金额。实务中,当商誉存在减值的情况下,资产评估师可能存在仅测算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或者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中一个值作为可收回金额。一般都以资产不存在销售协议和活跃市场,且采用与相同或类似资产组交易案例或比较对象数据进行比较也不可行,因此导致公允价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无法可靠估计作为理由。但是仅测算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或者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可能会导致过度计提商誉减值损失。


  根据公允价值准则的相关规定,公允价值无法可靠估计的问题是可以通过修正不可观察输入值来实现的。


  应对措施:


  注册会计师需与资产评估师做充分沟通,使资产评估师了解可收回金额的取得,需先对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和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进行比较,选孰高者。对于在测算公允价值时存在的困难,可以积极帮助资产评估师寻找同行业类似资产的最近交易案例,共同探讨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三种方法中最适宜估计公允价值的方法。


  (三)可收回金额计算使用数据不合理问题


  资产评估师在估算可收回金额时,可能存在不加自己的分析判断以管理层预测数据为准的偏向,以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为例,总结常见的问题如下:


  1.预测未来现金流量数据不恰当


  比如业务在收购后未发现明显变化的情况下,预测未来年度收入均高于收购时对应年度的预测收入,预测期中毛利率明显高于收购基准日所在的年度及历史年度毛利率,但无合理的理由;比如预测的销售数量与公司产能不匹配,毛利率与行业市场的整体变化趋势不一致,但无合理的支撑依据;比如应收款项周转率、存货周转率、应付款项周转率等呈逐渐下滑的趋势,且当年经营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在预测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时,仍使用了以前年度的平均周转率,与企业历史数据、实际经营状况不匹配。


  2.预测折现率使用不当


  未使用税前折现率,或者折现率模型的选取、企业风险系数β选取的可比公司等参数指标前后未保持一致,但是无合理的理由。


  3.与资产组口径前后不一致


  资产组认定时未包含营运资金,但是在预测未来现金流量时却考虑了期初营运资金的影响;或将大额其他应付款认定为经营性负债纳入资产组,但是在预测未来营运资金时又剔除了该笔负债对未来现金流量的影响,导致前后口径不一致。


  应对措施:


  (1)注册会计师需将预测现金流量所使用的数据,与历史数据、已批准的经营计划、管理层盈利预测等进行比较;结合被审计单位的行业地位、行业发展趋势,与同行业数据进行比较;关注预测数据前后是否保持一致;并将基础数据与其他支持性证据进行核对。


  (2)注册会计师需将前期预测的本期数与实际完成情况进行比较,了解产生差异的原因,评价前期未实现因素对当期的影响以及该影响对未来是否持续,关注管理层是否及时恰当地修改预测数据。若是前后两期商誉减值损失金额测算存在巨大变动,则还要关注以前年度商誉减值审计是否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3)注册会计师需充分关注期后事项。一方面资产负债表日预测期后未来现金流量的第一年情况是可以直接以期后企业实际经营情况进行验证的,若存在差异,注册会计应考虑差异产生的原因,若源自原先预测的不合理,则需要结合期后实际经营数据作及时的调整修正,若为特殊事件导致则需要判断其影响程度进行谨慎估计;另一方面需要关注是否存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关注该调整事项是否会对商誉相关资产组及可收回金额产生影响,有无及时跟调。


  (4)若测算商誉减值重大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需对减值测试中采用的折现率、主要经营指标和财务假设执行敏感性分析,考虑这些参数和假设在合理变动时对减值测试结果的潜在影响。


  (5)注册会计师应当及时与资产评估师就预测过程中发现的不合理问题进行沟通解决,以使预测数据与被审计单位的实际经营相吻合;在必要时可以利用注册会计师聘请的专家之工作。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1年2月3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2-03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1... 165166167168169170171172173174175 1249
小程序 扫码进入小程序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