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域名变更的通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域名管理的通知》(国办函[2018]55号)要求,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将于2021年1月30日零时起对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域名进行变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1年1月30日零时起,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域名变更为https://fpdk.heilongjiang.chinatax.gov.cn。
二、自2021年1月30日零时起,原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域名(https://fpdk.hl-n-tax.gov.cn)停止使用。
三、请广大纳税人及时关注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门户网站、电子税务局、微信公众号及官方微博,获取最新信息。如有疑问,请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2021年1月5日
法规西安市政办发[2021]2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纳税人跨区县迁移财税利益调整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西安市纳税人跨区县迁移财税利益调整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月7日
西安市纳税人跨区县迁移财税利益调整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全市经济发展和产业布局调整的需要,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引导区县、开发区招商引资树立“全市一盘棋”思路,维护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规范财政利益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以及现行财政体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纳税人跨区县迁移是指由西安市各级税务机关管辖的正常状态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在全市范围内发生跨区县、开发区变动涉及改变主管税务局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划出区是指纳税人迁移前主管税务局所在区县、开发区;划入区是指按照属地管辖原则,纳税人迁移后主管税务局所在区县、开发区(迁移的纳税人属于共建园区税收划转范围的,划入区为分享收入的所有区县、开发区)。
第四条 西安市各级税务机关依据现行税法和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办理纳税人跨区县迁移和税收任务调整事项;各级财政部门依据现行财政体制和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办理财税利益调整事项。
第二章 纳税人迁移
第五条 纳税人住所、经营地点发生跨区县、开发区变动,同时办理“多证合一”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照变更,税务机关办理跨区县迁移业务。
第六条 对纳税人依法依规跨区县正常迁移行为,各级财政部门、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支持,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拖延、拒绝纳税人依法提出的迁移申请。对无未办结相关涉税事项的纳税人跨区县迁移的,划出区税务局应即时办理。
第七条 划出区税务局在办理纳税人跨区县迁移前,应当按规定缴销纳税人发票,结清应纳税费、滞纳金、罚款,办结相关涉税事项,收回相关税务证件。
第三章 财税利益调整办法
第八条 财税利益调整标准:
纳税人迁移前一年度在划出区缴纳的地方口径税收收入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纳入财税利益调整范围。
第九条 市财政局按照保既得利益的原则,核定划入区和划出区的财税利益调整基数。财税利益调整基数包括财税收入基数和财力保障基数。
财税收入基数按照纳税人迁移前三年缴纳的税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收入年度平均数核定,不足三年的按实际年度平均数核定。市税务局根据财税收入基数调整划入区和划出区税务机关的收入指标,市财政局根据财税收入基数调整划入区和划出区的财政收入指标。
根据核定的财税收入基数和现行财政体制规定的财力分配办法,分别核定划入区财力上解基数和划出区财力保障基数,通过年终结算办理。财力保障基数一定五年,从纳税人迁移当年算起,第六年起取消。
第十条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迁移的,当年纳税人迁移前已缴入划出区国库的各项财政收入,仍作为划出区当年的财政收入。迁移变更手续办理完结次月起缴入划入区国库的各项财政收入作为划入区当年的财政收入。核定当年财税利益基数时,相应扣除这部分收入。
第十一条 财税利益调整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纳税人迁移后,由划出区财政局填制《财税利益调整申请表》(见附件),加盖单位公章和同级税务局公章,送市级财税部门审核并分别办理财税利益调整事项。
(二)市级财税部门收到区县上报的《财税利益调整申请表》后,按照本办法核定划入、划出区财税利益调整基数,并分别发文予以明确。
第四章 特殊情况的处理
第十二条 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地发生跨区县迁移后,重新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的,经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核实后,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财税利益调整事项。
第十三条 除法律法规等有明确规定外,凡在本办法执行之日起办理跨区县迁移业务,划出区、划入区对纳税人税务管辖关系有异议的,由划出区财政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市财政局会同市税务局核实后做出裁定。
第十四条 纳税人迁移行为发生前享受中央、省级、市级税收返还政策的,财力保障基数按剔除税收返还后的收入来核定。纳税人迁移行为发生后享受新的中央、省级、市级税收返还政策的,原核定的财税利益调整基数不再调整。
第十五条 自本办法执行之日起,凡纳税人办理跨区县迁移,并享受划入区违规制定的与纳税人税收直接挂钩的税收返还、财政扶持或行政审批等政策,但实际住所、经营地点并未发生相应迁移的,均被认定为非正常迁移。市财政局将对划入区采取以下惩罚措施:
(一)按划入区返还给纳税人资金的两倍,扣减划入区财力。
(二)按纳税人在划入区缴纳税收数额的两倍,扣减划入区财力,相应补助划出区。
第十六条 企业总部跨区县设立分支机构或设点办厂的财税利益调整问题,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区县财税部门要加强配合,做好纳税人迁移前后税收征管事项的衔接工作,确保各项税收及时足额入库。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现行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执行中如遇中央、省级、市级重大财税政策和财政体制调整,再做相应调整,原已核定的财税利益调整基数纳入财政体制调整范围。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负责解释,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税务局协商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发布前纳税人已经迁移但未办理财税利益调整事项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已按原办法办理了财税利益调整手续的,仍按原规定执行。原《西安市企业跨区县迁移财税利益调整办法》(市政办发[2013]82号)同时废止。
附件:财税利益调整申请表.pdf【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境内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规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规定,经商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商务厅同意,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制定了《安徽省境内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21年1月7日
安徽省境内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省境内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综试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对综试区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以下简称“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二)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
(三)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第四条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应于首次免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填写《出口退(免)税备案表》(见附件)。首次免税申报前已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无须重复备案。
第五条 电子商务出口货物适用免税政策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后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
第六条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附列资料相应行次填报适用免税政策货物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相应行次填报适用免税政策货物销售额。消费税纳税人应在当期《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相应行次填报适用免税政策货物销售额。
第七条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对应征增值税及消费税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及消费税的销售额应分别进行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
第八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适用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其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第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税务总局清分的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电子信息,以及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相关信息,结合综试区实际情况,加强综试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工作。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中国(合肥)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同时废止。
附件:出口退(免)税备案表.doc【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法规闽财税[2020]21号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0年度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的通知
各设区市财政局、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及《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加强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的通知》(闽财税[2018]11号)的有关规定,现将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审核确认2020年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予以公布。
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对取得的应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
附件:2020年经福建省级财税部门确认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xlsx【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0年12月15日
法规沪府办[2021]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浦东新区“一业一证”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浦东新区“一业一证”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月7日
上海市浦东新区“一业一证”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开展“一业一证”改革试点大幅降低行业准入成本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函[2020]155号),进一步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上海市浦东新区开展“一业一证”改革试点大幅降低行业准入成本总体方案》,在浦东新区率先对首批31个行业试点“一业一证”改革,建立“一证准营”的行业综合许可制度,配套建立各负其责、协同高效的行业综合监管制度,深入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不断深化告知承诺制等改革创新,持续提升审批服务水平,大幅降低行业准入成本。
2021年3月底前,推动仅涉及地方事权的25个试点行业落地发证,研究在更大区域范围推广改革试点经验;2021年6月底前,推动涉及国家事权的6个试点行业落地发证;2021年底前,推动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深化告知承诺制改革、探索智能审批模式等试点任务全面实施,积极争取在浦东新区进一步扩大改革试点行业范围。
二、主要任务
(一)对首批31个试点行业建立行业综合许可制度
1.明确行业管理责任部门。对纳入改革试点的首批31个行业,逐一明确行业管理的牵头部门和协同部门。由浦东新区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统筹推进改革,有关市级业务主管部门配合做好业务指导、对上协调、事权下放、系统对接等工作。(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厅、浦东新区政府。配合单位:市有关部门)
2.推动事权下放承接到位。2021年2月底前,推动改革试点行业涉及的市级事权下放承接到位;2021年6月底前,协调推动国务院有关部门委托浦东新区受理、发证的事权承接到位,逐项研究做好业务流程重构、信息系统对接、窗口人员安排等具体落实工作。(牵头单位:市有关部门。配合单位:浦东新区政府)
3.制定改革实施细则。组织制定各试点行业“一业一证”改革实施细则和办事指南,厘清审前服务、申请受理、材料审核、现场勘验等基本程序环节,梳理集成一个行业中各部门要求的行业准入条件、申请信息要素和材料清单,逐行业细化明确“一业一证”审批模式下的审批、监管、服务等全流程管理制度。制定行业综合许可证样式,明确许可证有效期限。(牵头单位:浦东新区政府。配合单位:市有关部门)
4.推进网上申办系统建设。依托“一网通办”平台,建设并迭代升级“一业一证”网上申办系统,公布纳入改革试点的行业清单及各行业的行业综合许可办事指南。深入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提供准确便利的办事导航服务,通过便捷查询、精准匹配、智慧填表等功能,引导和鼓励市场主体在线办理。(牵头单位:浦东新区政府。配合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大数据中心,市有关部门)
5.健全综合许可全流程管理制度。2021年6月底前,推动行业综合许可管理制度从新办扩展到变更、延期、注销全流程,并与企业登记注册环节做好衔接。(牵头单位:浦东新区政府。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有关部门)
(二)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建立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建立健全各负其责、协同高效的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研究制定各行业事中事后监管细则,理顺监管职责,强化信息共享,加强监管协作,明确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牵头单位:浦东新区政府。配合单位:市有关部门)
2.建设行业监管场景。对纳入改革试点的行业,应用动态监管、风险监管、信用监管、分类监管,逐一建设行业监管场景,实现信息获取维度更全面、治理主体更多元、问题发现更智能。(牵头单位:浦东新区政府。配合单位:市有关部门)
3.推行“互联网+监管”。建设智能化的行业综合监管系统,应用物联网、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打造“主动发现、智能预警、自动派单、管理闭环”的智慧监管模式。(牵头单位:浦东新区政府。配合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市场监管局,市有关部门)
4.深化“六个双”监管机制。持续深化完善“双告知、双反馈、双跟踪、双随机、双评估、双公示”的综合监管机制,构建覆盖企业全生命周期的信息管理体系,形成风险防范机制闭环。(牵头单位:浦东新区政府。配合单位:市有关部门)
5.用好年报公示制度。2021年3月底前,梳理市场主体需填报的行业经营有关信息,纳入年报公示信息填报范围,将有关市场主体纳入持续监管。(牵头单位:浦东新区政府。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有关部门)
(三)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
1.深化告知承诺制改革。2021年6月底前,梳理形成审批要素告知承诺制改革事项清单,明确实行告知承诺的内容,纳入行业集成的告知承诺书中,允许申请人以告知承诺书替代证明符合相关审批条件的材料。(牵头单位:浦东新区政府。配合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有关部门)
2.探索智能审批模式。2021年9月底前,选择一批审批标准化、规范化程度较高的事项,梳理形成智能“秒办”事项清单,通过申请材料结构化、业务流程标准化、审查规则指标化、数据比对自动化,打造智能审批模式。(牵头单位:浦东新区政府。配合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大数据中心,市有关部门)
3.实施市场化认证。2021年底前,对纳入改革试点的行业,逐一梳理需要检验检测报告的行政许可等事项,选择风险可控的行业,探索豁免办理许可证要求提交的检验检测报告,引导市场主体自愿开展市场化认证。(牵头单位:浦东新区政府。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有关部门)
4.在更大范围推广改革试点经验。2021年3月底前,总结评估浦东新区前阶段改革试点情况,在仅涉及地方事权的25个试点行业中,选择办事频次高、试点效果好的行业,在更大范围推广“一业一证”改革试点经验。根据浦东新区试点工作推进情况,持续扩大推广实施的试点行业范围。(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厅。配合单位:各区政府,市有关部门)
5.扩大改革试点行业范围。2021年底前,选择一批市场主体办事频次高、市场需求强烈、改革受益面广的行业,梳理形成浦东新区进一步改革的行业清单,积极争取扩大改革试点范围,探索改革试点涉及的行政许可等事项跨业态自由组合。(牵头单位:浦东新区政府。配合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有关部门)
(四)做好改革实施保障
1.推动政务信息共享。对纳入改革试点的行业,梳理政务信息需求清单,包括市场主体的电子证照、年报、许可、处罚、信用等。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市大数据资源平台,健全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的政务信息共享机制,与浦东新区有关部门及时准确共享有关政务信息。(牵头单位:浦东新区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市大数据中心。配合单位:市有关部门)
2.推进电子证照归集应用。对核发的行业综合许可证实行电子化管理,及时归集至市电子证照库和全国统一的电子证照库。做好行政许可信息公示,广泛推行市场主体电子亮证应用,为浦东新区行业综合许可证的持证企业出区经营、上网经营提供便利。(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大数据中心、浦东新区政府。配合单位:市有关部门)
3.健全完善“好差评”机制。建立健全行业综合许可“好差评”制度和管理体系,对行业综合许可的审批服务全面开展“好差评”。让市场主体对行业指引、条件告知、审核程序、服务质量等各方面进行“找茬”,形成评价、反馈、整改、监督全流程衔接。(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厅、浦东新区政府。配合单位:市有关部门)
4.强化法治保障。全面梳理“一业一证”改革试点举措落地实施、复制推广等涉及的法律法规,对需要暂时调整适用的,依照法定程序提请暂时调整适用。对试点证明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推动将其上升为制度规定,固化改革成果。(牵头单位:市司法局、浦东新区政府。配合单位:市有关部门)
三、工作要求
(一)建立由市政府办公厅、浦东新区共同牵头,市有关部门协同配合的“一业一证”改革试点工作推进机制。市政府办公厅要加强统筹协调,浦东新区、市有关部门要强化责任担当,严格按照责任分工和时间节点,有序推进各项工作。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范围内的改革试点工作,由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按照本方案并结合实际推进落实。各单位要做好巩固成果与深化试点、落实改革举措与强化监管之间的衔接,确保改革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二)市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浦东新区开展试点工作,及时响应浦东新区改革诉求,帮助协调解决改革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主动做好与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沟通衔接,推动国务院部门事权下放、系统对接等工作顺利进行。要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切实搞好事权下放后审批、服务、监管全流程各环节的衔接。
(三)浦东新区要充分发挥“一业一证”改革试点主战场作用,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力争取得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广泛听取企业、群众的意见,及时调整优化改革措施。要定期总结减时限、减材料、减环节、减跑动等改革成效和创新做法、典型案例,研究提出深化“一业一证”改革的具体建议。
《上海市浦东新区“一业一证”改革试点实施方案》附件.pdf【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1.“一业一证”改革首批31个试点行业目录
2.31个试点行业涉及的市级部门事项目录
3.31个试点行业涉及的国务院部门事项目录
法规揭医保[2021]4号 揭阳市关于开展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空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揭阳产业转移工业园税务局:
为更好推进全民参保,切实保障参保人权益,经研究决定开展全市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1日至31日为城乡居民2021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时间,逾期不再受理补缴手续。
二、居民完成2021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补缴后,待遇享受期为2021年全年。
三、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做好医保政策宣传,让尚未参保缴纳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居民及时完成参保缴费。
四、补缴期间,缴费人需到当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重新推送个人基本信息和应征数据后再缴费。
揭阳市医疗保障局
揭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
2021年1月8日
陕西焦点聚光咨询有限公司 陕ICP备18018918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