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粤税发[2021]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各地级市、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税总发[2020]7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见附件1)《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20]334号,见附件2)文件精神和我省税务实际,省税务局提出具体要求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抓好推行工作。根据税务总局工作安排,从2021年7月1日开始,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正式实行。各市(区)税务局和局内各单位要认真学习领会国务院、税务总局和省政府有关工作部署要求,深刻认识到全面推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在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方面的重要意义。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组织开展学习培训,加强业务交流,提升一线人员的执行落实能力。要强化宣传引导,借助各类宣传渠道,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要加强督促检查,对纳税人缴费人反映的突出问题,开展重点检查,严格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二、强力统筹推进,有效凝聚推行合力。要将推行工作与规范化标准化一体化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将推行工作的最新要求融入到“三化”建设之中、体现在各税费种征收管理规程之中。法制部门要切实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各业务主管部门要积极响应配合,共同形成推行合力。要注重上下机关之间的纵向联动,各市(区)税务局要发挥好承上启下的桥梁作用,及时上报告知承诺制推行成效、问题和典型经验做法,主动下沉指导县(区)税务局做好各项落实落地工作。要积极参加地方政府建立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和行政协助。


  三、坚持风险可控,稳妥扩大推行范围。要以方便纳税人缴费人办事为导向,聚焦重点关注领域和事项,在税务总局公布的推行目录基础上,从税务工作实际出发,对税务证明事项的风险程度、核查难度以及纠错成本等进行综合研判,认为已经通过信息共享取得并可即时查验的税务证明事项,要及时上报省税务局,由省税务局统一公告决定不再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和承诺书,更好地解决纳税人缴费人办事繁、办税难等问题。


  附件:【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pdf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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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2-03
文号:粤税发[2021]1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专家提示[第5号] 后疫情时代资产评估关注事项

新冠疫情爆发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了《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10号——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合理履行资产评估程序》(中评协[2020]6号),对疫情期间评估机构如何合理履行资产评估程序进行了指导。浙江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组织业内资产评估专家,针对后疫情时代评估专业人员在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中可能面临的问题进行了专门研究。在此基础上,对疫情影响评估实务的主要因素,在执行评估程序、评定估算和报告披露等环节可以采取的应对措施,及三种方法运用过程需要重点关注事项进行以下相关提示,供大家在执业中参考。


  本提示仅代表专家观点,不能替代相关法律、法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也不能替代评估专业人员个人的职业判断,在执业中评估专业人员应结合项目实际情况、自身职业判断合理使用,不能直接照搬照抄。


  一、在后疫情时代的企业价值评估中,疫情对评估实务有什么影响?


  在后疫情时代的企业价值评估中,疫情对评估实务的影响主要包括评估的价值基础、评估假设和期后事项等方面。


  (一)评估的价值基础


  后疫情时代评估的价值基础并未发生实质性变化,变化的是宏观经济环境带来的不确定性增加及行业和税收政策的阶段性影响,以及生活和消费习惯对个别行业带来的根本性转变等。对于价值类型是市场价值的企业价值评估,其价值基础仍是有序的交易价格。实务中,在采用市场法评估时,我们需要了解交易案例的交易背景,判断其是否为有序交易,疫情影响下,有序交易前提容易尚失。如果受疫情影响,某些交易丧失了有序交易的前提,那么我们就需要考虑这些案例是否适合作为评估参照对象。


  (二)评估假设


  在后疫情时代,疫情的影响是评估必须面对的事情,是否考虑疫情影响这个问题本身已经不存在,因而对于评估假设而言,不存在对是否考虑疫情影响进行假设。因此,我们建议站在评估基准日时点,对于可预见的情况在评估中直接考虑,对于不可预见的,进行全面分析、综合衡量后,进行科学的假设。假设疫情影响于报告日后立即消失,或者疫情将长期存在,或者未经充分论证假设后疫情时代的企业经营可完全回归至以往模式,可能会导致不合理假设。


  特别需要提醒的是,对于一些受疫情影响严重的行业,资产评估师可以通过疫情发生以来企业所在行业的经营模式是否发生根本变化、结合企业情景进行分析,关注企业的持续经营假设是否还成立。


  (三)基准日期后事项


  IPEV《特别指引》中指出:公允价值是基于评估基准日已知的和可知的经济、行业、市场及金融状况和信息进行评估。基准日后的信息,如果是对基准日已知/可知事项的进一步确认,则该信息应该在评估中予以反映;如果不是或者无法在评估中反映,且对评估结论有重大影响,应在评估报告中予以披露。后疫情时代,我们也应该从基准日出发,对于已知或预知并可以合理计量的期后事项,应该在评估值中予以反映;但对于我们无法预知的或者无法合理在评估中考虑的期后事项,如果该事项对评估结论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那么应该在评估报告中披露。


  二、后疫情时代,受疫情影响,评估不确定性增加(风险增加),在企业价值评估中,资产评估师可以通过哪些措施来降低估值不确定性增加的风险?


  资产评估师可以通过在执行评估程序、评定估算和报告披露等环节采取以下措施来降低风险:


  (一)评估程序执行环节


  中评协〔2020〕6号《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10号——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合理履行资产评估程序》中明确指出,根据当地政府部门发布的疫情防控、交通管制公告等,确实因疫情防控无法开展现场调查或者核查验证的,属于相关程序履行受到客观条件限制的情形,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在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前提下采取措施弥补程序缺失,并判断对评估结论产生的影响。


  资产专业人员应及时与委托人、监管机构沟通,合理确定现场调查、核查验证程序。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规定的询问、访谈、核对、监盘、勘查等现场调查手段要求由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完成,而在不可抗力环境条件下,为了保障资产评估持续服务经济发展,需要考虑能否通过制订完善的现场调查方案、采用特殊调查方法、风险控制措施等替代措施,消除或降低程序受限的影响。具体应对措施建议如下:


  1.制订现场调查方案


  根据委托人和被评估单位申报的评估对象和范围的资产清单以及评估业务的具体情况,项目负责人应制定合规、可行的评估工作方案,对于现场调查工作受到的客观限制情况需要详细说明,包括针对受限情况拟采用的特殊调查工作方法、操作路径、需要被评估单位配合的部门及人员要求、注意事项、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及控制措施等弥补现场调查程序受限的替代程序。由于此类项目风险等级较高、操作难度增大,评估工作方案批准层级也应较常规业务有所提高,建议由评估机构的首席评估师或最高管理层批准。对于受监管的评估业务,评估程序受限对评估值的影响,可考虑先与监管部门沟通征求其意见,降低风险。


  2.特殊调查方法


  在开展特殊调查工作前,需开展更为细致的前期准备工作,比如向被评估单位提出本评估业务需要提供的完整的评估所需资料清单;采用电话会议或视频会议的方式,对项目组人员进行培训;对于存货、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程物资、在建工程等实物类资产,必须清楚地填报每一项资产存放使用地点(如库房或车间名称、部门及房间号等),以便于调查工作安排等,具体措施可以参考附录1。


  开展替代现场调查的基本手段应与现场调查一致,包括询问、访谈、核对、监盘、勘查等。在发生不可抗力情况下,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可以利用现代科技手段、采用非直接接触式替代方法充分获得现场信息,并应采取有效方式对现场替代调查实施控制和监督。非直接接触式替代方法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实时视频连线、卫星定位及拍照、电话会议或视频会议、电话或视频访谈等。该等工作应保持谨慎,保证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本可以在现场获取的有效信息不因替代现场调查工作本身造成重大影响。具体措施参考附录2。


  3.风险控制措施


  风险控制可以通过加强技术保障、人员保障、资料传输途径保障、上传资料真实性保障等,及加强参与执行替代程序人员身份核实、实时视频录制控制、调查时点的位置确认、文件资料的保密等措施来实施,具体措施可以参考附录3。


  (二)评定估算环节


  在评定估算时,一方面,我们建议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对重要假设前提和评估中关键参数进行敏感性分析和情景分析,可以帮助报告使用者更加充分地了解价值的可能变化以及受各因素影响程度的敏感性。如采用收益法评估时,对以下关键参数进行敏感性分析:A.原材料预计采购价格的敏感性分析;B.产品价格波动对预测营业收入、预测净利润以及评估值的敏感性分析;C.报告期内变动频繁且影响较大的其他因素对评估值的敏感性分析。


  另一方面,我们建议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可以采用以区间值或者其他形式表示评估结论。虽然《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允许评估结论以区间值的形式表达,但从实务来看,最终的评估结论仍然是选择一个确定的数值为多,疫情使得评估结论的不确定性加强,我们可以采用情景分析模式,采用统计学方法,分析乐观、普通、悲观等情况的概率,得出评估结论,通过区间值的形式将不确定性体现在评估结论中。


  (三)评估报告披露环节


  在后疫情时代,评估风险凸显,当无法或者不能完全履行评估程序,无法采用合理的替代措施,或者采取弥补措施后仍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或者无法判断其影响程度,则不可出具报告。采用替代措施后可以出具评估报告的,则通过在评估报告中充分披露疫情中评估程序受限情况及其对结论的影响,加强对期后事项的核实和披露等方式,提请报告使用者和监管部门关注,从而降低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


  三、疫情影响下,在企业价值评估三种基本方法运用过程中,需要重点关注哪些方面?


  (一)收益法


  1.收益预测方面,不同行业受疫情影响的内容、程度不同,应根据行业特征分析疫情对收入、成本等因素的具体影响。在调查访谈时,动态考察企业上下游受疫情影响程度。鉴于目前的市场环境及对各行业的不同影响,就被评估企业未来3个月、6个月、12个月、18个月或更长时间内疫情对其的可能影响进行细致的情景分析,对了解某些重要假设前提和参数对价值的可能影响非常有帮助,情景分析相比通常情况下更有必要。


  2.折现率取值方面,考虑疫情影响引起的宏观经济形势和企业经营风险的变化,国家的货币刺激政策可能会降低无风险报酬率,但是疫情影响增加了企业的经营风险,在测算折现率时,需要统筹考虑。某些特殊行业因疫情影响业务收入出现高增长,在折现率方面,可能需考虑采用变动折现率。


  3.收益预测的不确定性与折现率如何统筹考虑方面,收益预测的不确定性主要体现在预测现金流的谨慎程度,折现率不确定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行业发展的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这个不确定性已经一定程度在Beta中体现,但由于Beta是通过同行业上市公司历史期间的股价波动来提取,有可能不能真实反映行业整体和近期的风险水平;二是个别经营的风险,主要还是受疫情影响程度的高低、上下游客户受疫情影响的程度等,这个可以通过个别风险的调整来体现。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不应在参数中重复考虑不利因素影响,比如因疫情影响在收益预测中调低未来现金流量的同时调高长期折现率。


  (二)市场法


  1.可比公司/案例的选取(疫情前交易价格与疫情后交易价格的可比性)


  IPEV《特别指引》指出新冠疫情发生后,经济、行业、金融市场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在采用交易案例比较法时,新冠疫情前的交易价格所代表的价值倍数的可参照性降低,需要审慎考虑。因此,应尽可能选取距离基准日时间较近的案例;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若没有充分足够的疫情后的案例,应谨慎考虑交易案例比较法的适用性。


  2.疫情对价值乘数的影响


  疫情对不同行业的影响也有所不同,对于某些工业制造生产行业,可能是短暂的一次性影响,对这类行业,应按照一次性影响处理相应的财务数据,计算价值倍数;对于餐饮、影视、旅游等行业,可能是在相当一段时期里的持续影响,对这类行业应按照持续影响处理相应的财务数据,计算价值倍数。当然,若价值乘数计算时,价格指标采用了疫情之后的数据,则价值乘数已经体现了市场投资者对影响是暂时还是永久的判断,企业价值评估时可以不用考虑;但若个体与选取的可比公司在疫情受影响程度上存在差异的,则不建议采用,毕竟这种差异程度是很难通过修正来消除的。


  3.疫情对控制权溢价指标的影响


  通过对国际上在重大危机发生时交易数据的分析,少数股权的价值变化较大,控制权股权的价值变化相对小一些,这意味着在这种情况下,控制权溢价较通常情况下可能会大一些。


  (三)资产基础法


  后疫情时代,出现经济性贬值的情形会有所增加,部分行业面临需求持续低迷,或者行业出现更新迭代、甚至被颠覆的情形,由此导致的企业生产线开工率不足或者闲置,此时,需要考虑资产的经济性贬值因素。但经济性贬值的因素考虑应与收益法预测一致。


  附件:前期准备工作等.docx【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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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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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琼府[2021]7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土地储备运作机制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省级土地储备运作机制》已经七届省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21年2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省级土地储备运作机制


  一、省级土地储备组织机构


  (一)领导机构。


  省人民政府是省级土地储备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研究决策省级土地储备运作中的重大事项,包括制定省级土地储备政策,审定省级土地储备五年滚动计划、年度省级土地储备计划、省级储备土地供应方案和收益分配方案等,统筹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等。


  (二)监督管理和配合机构。


  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是省级土地储备业务监督和管理机构。负责编制省级土地储备五年滚动计划,审核年度省级土地储备计划、省级储备土地供应方案和收益分配方案;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协调解决补充耕地指标、林地指标及省级土地储备运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省财政厅是省级土地储备资金及形成土地储备资产的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安排省级土地储备资金,会同编制省级土地储备五年滚动计划,审核年度省级土地储备计划、省级储备土地出让收益分配方案,审定省级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决算,监督管理资金支付收缴及省级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发行、还本付息及省级储备土地出让收益分配等工作。


  省审计厅根据职责,依法加强对土地储备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监督。


  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林业局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给予省级土地储备工作支持和配合。


  (三)实施机构。


  省土地储备整理交易中心(以下简称省储备中心)承担省级土地储备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编制年度省级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储备资金预决算草案、组织落实省级储备土地征收(收回)、入库管理、前期开发、管护与供应等工作。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选取市场主体承担土地征储服务性事务工作和储备土地前期开发整理代建工作。


  省级储备土地涉及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做好省级储备土地的规划编制、用地报批、土地征收(收回)、资金支付、登记发证、协同管护及供后监管等工作。


  二、省级土地储备范围


  (一)新增建设用地。


  省级规划审批的重点核心区、省级主导新建的重点开发区域用地、省级主导重大建设项目用地以及与市县人民政府合作开发区域的新增建设用地等。


  (二)存量建设用地。


  省属国有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改制撤销收回的建设用地;省属国有企业改变用地性质和用途,按规定收回的划拨建设用地;依法收购的省属国有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闲置、低效利用建设用地;省级主导的军地土地置换项目军方释放的建设用地;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有偿收回的市县存量建设用地。


  三、省级土地储备运作程序


  (一)编制土地储备计划。


  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省和市县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市场情况等,会同省财政厅和省发展改革委组织编制省级土地储备五年滚动计划,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合理确定未来五年省级土地储备规模,对五年内计划纳入省级土地储备的土地资源,在总量、结构、布局、时序等方面做出统筹安排。


  省储备中心依据省级土地储备五年滚动计划,于每年第三季度编制完成下一年度省级土地储备计划,提交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财政厅和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年度省级土地储备计划内容包括上年度末省级储备土地结转情况、年度新增省级储备土地计划、年度省级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计划、年度省级储备土地供应计划、年度省级储备土地临时管护计划及年度省级土地储备资金需求总量等。


  (二)土地储备资金安排及预算。


  根据年度省级土地储备计划确定每年储备资金需求量,从以下渠道保障省级土地储备资金需求:


  省财政厅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土地出让收入和其他财政资金中安排资金。


  省财政厅在国家核定的限额内发行省级土地储备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


  省储备中心于每年第三季度参照本年度省级土地储备计划,按宗地或项目编制下一年度省级土地储备资金项目预算草案。征储事务性工作的服务费和前期开发整理的代建管理费,统一纳入项目成本预算,经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定。征储事务性工作服务费及代建管理费根据工作内容、市场行情等情况综合确定,其中征储事务性工作服务费按新增建设用地和存量建设用地两种收储方式分类付费,最高不得超过省级储备土地征储总成本的2%;代建管理费按照财政部印发的《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规定标准执行。


  (三)土地征储。


  省储备中心根据年度省级土地储备计划,按规定组织征收(收回)储备。按照收储土地来源,分两种收储方式:


  新增建设用地的征收补偿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省级储备土地所在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实施用地报批、土地征收(收回)工作;省储备中心负责资金筹措及资金拨付工作,按规定选取市场主体承担征储的事务性服务工作。


  存量建设用地的收回工作。省储备中心与土地使用权人共同委托评估机构对拟收回的土地使用权价格进行评估,协商确定土地使用权收回价格,编制土地收回方案,经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省级储备土地应当符合省和市县国土空间规划、土地权属清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无法律经济纠纷。符合入库条件的省级储备土地,由省储备中心向市县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登记发证手续,纳入省级土地储备库规范管理。储备土地入库后,省储备中心应当委托土地估价机构对省级储备土地资产价值进行评估,完善省级储备土地资产管理。


  (四)前期开发。


  省级储备土地入库后,应根据年度出让计划进行前期开发,确保拟出让土地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须的条件,满足净地出让标准。


  省储备中心根据年度省级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计划,组织编制开发建设方案,申请落实开发整理资金,委托按规定选取的代建主体组织和管理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工作。代建主体组织对储备土地实施“五网”基础设施建设等前期开发工作,并按规定组织验收和工程结算。省储备中心负责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五)管护。


  省级储备土地供应前,由省储备中心采取自行管护、委托管护、临时利用等方式进行管护;建立巡查制度,对侵害储备土地权利的行为要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协同省储备中心做好省级储备土地管护工作。


  在省级储备土地供应前,省储备中心可将省级储备土地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临时利用取得的收入全部缴入省级国库,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省级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一般不得超过两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


  (六)土地供应。


  省储备中心根据年度储备计划及市场需求情况,结合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到期偿还计划等,制订省级储备土地供应方案,经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供应。储备土地出让合同由所在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并做好土地供应后的具体监管工作。


  (七)年度决算及成本核算。


  年度终了,省储备中心编制省级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决算草案,并详细提供宗地或项目支出情况,经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核。省级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决算草案,也可委托具有良好信誉、执业质量高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中介机构实施。


  省级储备土地出让成交后,省储备中心委托具有良好信誉、执业质量高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宗地或项目储备成本支出情况进行核算,报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定。


  (八)收益分配。


  省级储备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缴入省级国库。土地出让收入按规定计提各项基金、扣除核定后的土地储备成本,增值部分的收益按照省与市县6:4的比例进行分配。但有偿收回的市县存量建设用地纳入省级土地储备的,原则上市县不参与收益分配。


  省级储备土地出让收益分配方案由省储备中心编制,经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会同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省级土地储备增值收益省级分成部分由省级财政根据土地出让收入相关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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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2-03
文号:琼府[2021]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知识要点

一年一度的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已经开始了。为了帮助我省经营所得纳税人能够及时了解相关政策、熟悉汇缴申报操作,我们将现行政策法规和操作细节做了梳理,形成知识要点。主要解决哪些人应当办、什么时候办、在哪办、怎么办等一系列问题,希望能给我省经营所得纳税人提供更多便利。


  一、基本前提


  (一)应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的人群


  依照现行法律规定,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或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取得了经营所得,并且实行查账征收的,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


  (二)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的期限


  在取得经营所得的次年1月1日至3月31日之间办理汇算清缴。


  (三)向谁报和报什么


  如果年度内只取得一处经营所得,需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如果年度内从两处及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分别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再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四)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申报表的报送渠道


  一是自己上网报送。您可输入网址https://etax.chinatax.gov.cn,或在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官网首页点击“自然人电子税务局”,进入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的WEB端办理经营所得B表和C表申报。二是让扣缴单位报送。您可以请被投资单位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帮助代办经营所得(B表)申报。三是去大厅报送。考虑到目前河北省的新冠疫情防控需要,建议您尽量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扣缴端办理。若在远程办税中遇到问题,也可携带申报表及相关资料前往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


  二、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的计算问题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一)2020年度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分两种情况:一是没有综合所得的情况。2020年度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x分配比例-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准予扣除的捐赠。二是有综合所得的情况。2020年度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x分配比例-准予扣除的捐赠。


  (二)公式的解释


  成本、费用: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损失: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基本减除费用:每年6万元,汇算清缴阶段只可享受预缴阶段未享受的余额。


  综合所得:指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


  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包括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


  分配比例:只有合伙企业需考虑分配比例问题。


  1.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3.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1.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


  (1)职工:向当地工会组织拨缴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的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职工教育经费的实际发生数额超出规定比例当期不能扣除的数额,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业主、投资者、合伙人:向当地工会组织缴纳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在上述规定比例内据实扣除。


  2.利息支出。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向非金融企业和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3.业务招待费。


  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业主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开办费。


  4.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5.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1)职工: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2)业主、投资者、合伙人: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6.研发费用。


  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直接扣除;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直接扣除。


  7.捐赠支出。


  公益性捐赠:通过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捐赠: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三)不能在税前扣除的支出


  有些支出,不允许进行税前扣除,具体如下:


  1.个人所得税税款。


  2.税收滞纳金。


  3.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4.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


  5.赞助支出。


  6.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包括:


  (1)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2)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3)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7.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从业人员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主本人或者为从业人员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8.投资者工资薪金支出。


  (四)税率及速算扣除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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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应补退税额的计算


  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应补退税额=应纳所得税额-已缴所得税额得数为正数的,应按照得数缴纳2020年度经营所得;得数为负数的,可按照得数申请退税。


  以上就是2020年度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的政策指引,如您还有其他关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方面问题,可拨打12366,向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平台进行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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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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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2020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

2020年,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以下简称“我局”)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局”)和中共北京市海淀区委(以下简称“区委”)、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政府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总体部署,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和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印发的《“十三五”时期税务系统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工作规划》各项要求,全面优化法治政府建设,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加强税收执法监督。现就一年来我局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如下: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一)发挥党委领导核心作用


  我局党委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把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党委中心组学习培训的重要内容,切实增强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税收法治工作的本领,发挥党委对法治税务建设的集中领导和统筹推进作用。


  (二)强化组织制度保障


  我局加强依法行政工作领导体制机制建设,成立以局长为组长的全面依法行政领导小组,落实总局、市局和区委、区政府税收法治建设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统筹推进我局全面依法治税工作。


  (三)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法治服务和保障


  成立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健全疫情防控管理机制。扎实做好厅所防护,及时高效物资保障,启用AI红外测温系统,以“科技+人力”护航办税缴费安全,切实做到依法防控。此外,积极响应“双联系、双报到”工作要求,全局47个党支部6700余人次党员干部下沉社区一线,筑起疫情防控人民战争的“铜墙铁壁”。


  二、依法全面履行税收工作职能


  (一)科学高位统筹,严格依法组织收入


  我局努力克服经济下行、新冠肺炎疫情、国际形势等不利因素影响,严格落实依法组收原则,坚决防止和制止收“过头税费”,并实施收入质量动态监测和管理,坚决遏制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摊派税款、越权减免税等违法违规行为。为保障政策执行不过头,杜绝提前征税、收过头税等情形,我局督审部门多次开展“回头看”督查,并分别以纪检督查、税收执法过程督察等不同形式,从不同角度排查我局是否严格依法组收,确保税费收入量稳质优。


  (二)落实减税降费,真正实现惠企利民


  2020年,在继续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政策与实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财税政策相互叠加的情况下,我局始终坚持将减税降费政策执行到位,确保纳税人享受到政策红利。建立常态化监督机制,持续开展排查督导,督促税费优惠政策落实落细。成立复工复产工作小组,及时跟踪企业复工复产进度,分析组收形势,减轻新冠肺炎疫情对辖区内企业冲击。面对新形势新变化,进一步健全我局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工作机制,完善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税费优惠政策落实领导小组,并建立各部门定期召开例会和协同推进制度,进一步落实落细税费优惠政策,更好地服务“六稳”“六保”大局。


  (三)强化信息集成,提升税收治理效能


  上线全国首个发票“云审批”系统,发票进入“秒批”时代。推出全国首个“信鸽云”通信大数据平台,是目前国内唯一通过三大运营商检测的税企通联平台,信息通联更便捷。进一步推广网上办税,256个涉税事项全程网上办。个税汇算平稳落地。社保费实现有序划转。


  (四)改善营商环境,推进办税缴费便利化


  “票e送”免费发放发票,为企业节省成本,惠及3.33万户纳税人。在全市率先将税务自助缴费嵌入社保终端,实现缴费人一次性全流程办理。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签订数据交换联动实施方案,在全市区级层面建立首个此项合作机制。在全市率先开通“海税云5G直播间”,开展19场线上直播,覆盖2.3万人。推出税宣品牌《曹老师小课堂》短视频,播出超100期。南北中布局三个综合办税厅,优化政务服务格局。


  三、提高税收制度建设质量


  (一)编制并公示我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按照总局、市局统一部署和指导,组织相关部门编制完成我局及27个税务所的权力和责任清单并对外公示。权责清单明确了我局各执法主体的权力类型,规范了权责事项,既充分保障了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又为我局各部门明确职责、规范文明执法提供遵循,对完善我局权力配置和运行制约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二)认真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是推进我局依法治税的基础性工作,我局高度重视,及时部署清理任务,由法制部门牵头先后组织开展了关于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和关于民法典涉及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各部门按照“谁起草、谁清理”的原则,对涉税文件认真进行排查、全面清理。


  (三)开展税收执法考核,落实执法责任制度


  充分利用内控监督平台开展执法考核和疑点核查,防范执法风险。全年共历经12个考核期,执法考核自我纠错数为259条,发起税务机关过错陈述申请26条,税务人员过错陈述申请1240条。高效开展疑点核查,开展内控重点风险核查以及国务院大督查疑点核查工作。


  四、推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一)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遵循科学、民主、合法的原则,构建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议事决策机制,完善党委会、办公会流程,促进制度优势转化为税收治理效能。理顺内设机构职责和人力资源配置,健全各部门协调配合与智能优化,完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二)继续发挥法律顾问作用


  我局法制部门及外聘法律顾问积极参与我局的重大行政决策和税收征管工作,全程提供法律咨询。在审查合同、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诉讼案件中,提前预判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减少败诉案件,在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


  五、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一)优化税收执法方式,全面推行“三项制度”


  我局按照“主管局长亲自抓,分管局长具体抓,各部门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对照推行工作的时间表和路线图,扎实稳妥、狠抓落实,稳步推行“三项制度”。做好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硬件保障,全局共配备执法记录仪133个,建设税务约谈室8个。推广应用市局统一建设的税收执法公示平台和执法音像记录信息管理平台,2020年,通过公示平台公示执法信息27000余条,使用执法记录仪完成音像记录300余条。完成2件数额较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制审核,确保重大执法决定合法有效。


  (二)严格规范行政处罚执法程序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办税服务厅与税源管理所职责分工清单〉的通知》,我局明确行政处罚职权,对办税服务厅与税源管理所行政处罚职责分工进行调整。并以视频培训会形式召开行政处罚业务培训会,对处罚业务涉及的文件、规章制度、流程进行全面梳理讲解。


  (三)打击涉税违法行为,加强税收风险防控管理


  我局对内建立各税种间联动指标,动态监测识别问题;对外实行跨部门信息交换,建立风险防控的“数据库”。自主开发“地、票管理筛查”“三员关联分析”等6类增值税发票管理特色软件,持续开展打虚打骗专项工作,积极组织应对个人所得税自然人身份冒用异议申诉工作。有的放矢强化大企业风险管理,依托“票收比对”分析,对多家大企业进行税务约谈,查补税金。


  六、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


  (一)强化税收执法督察


  推进监督检查常态化,重点关注易发生执法问题的薄弱环节,推动中央决策部署和税收政策有效落实。本年度按照督察审计方案重点开展了对落实巩固和拓展减税降费成效税收措施、落实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税费优惠政策、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落实组织收入原则及增值税发票管理等各项工作的督察督导,开展了违规开设“小金库”专项检查、违规征税收费专项排查整治、现金税费征缴专项整治等专项督察工作,坚持边查边改,查改结合,保障政策执行到位,充分发挥执法督察服务税收中心工作、防范税收执法风险的职能作用。


  (二)落实纠错问责机制


  为保障监督成效,我局严格责任追究、加大问责力度,坚决纠正税收执法中的不作为、乱作为行为,严格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和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制度。


  (三)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积极与市局、区政府相关部门沟通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工作,确保政务公开应公开尽公开。加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建设,及时高效回应纳税人关切,处理政务咨询来电5808件次,及时受理依申请公开。


  七、完善权利救济和纠纷化解机制


  (一)认真做好行政复议诉讼工作


  我局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受理复议申请和做好应诉工作,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各相关部门集体审理制度,并邀请法律顾问提供专业的法律指导,避免执法风险。2020年,我局共发生行政诉讼案件3起,行政复议案件2起,均依法依规办理。疫情期间,我局采取“云法庭”方式参与线上开庭一次,为我局今后开展类似行政应诉工作积累了宝贵经验,并依法履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程序,此次线上审判由我局主管局长出庭应诉。


  (二)完善权利救济和纠纷化解机制


  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积极推动运用调解制度化解纠纷,针对具体纠纷充分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和诉求,组织相关部门和行政相对人召开案件协调会,积极运用调解手段处理涉税争议,化解征纳矛盾。2020年,我局针对二手房征收、行政处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等矛盾争端中,采取了先行调解的方式,有效化解了争议,避免了矛盾进一步升级,既维护了我局依法行政的权威和公正性,也得到了纳税人满意的评价。


  (三)严谨规范化解信访矛盾


  综合应对疫情防控、“两会”保障等多期工作,强化信访与行政“双值班”。职务职级并行期间完善我局信访工作制度,密切关注干部思想状态,收集问题、摸清底数,宣讲政策、回应诉求。加强与区委政法委等区属各部门会商维稳机制,稳妥审慎确保工作圆满完成。


  八、增强全社会税收法治观念


  (一)提高税务干部依法治税能力


  加强系统内法律人才培养和使用,充分发挥公职律师法律顾问和参谋助手作用。我局两名公职律师严格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积极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研究法律问题,办理法律事务,为我局受理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提供法律支持。扎实开展“岗位大练兵、业务大比武”,加大业务骨干培养力度。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认真组织好执法资格考试,以考促学,以学促能,提升新进人员的法治意识和依法治税能力。


  (二)强化日常法治宣传和培训


  开展“民法典学习宣传周”系列活动,通过向全局各单位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图书,邀请法院一线法官和法律顾问举办线上讲座,在办税服务厅大屏幕播放民法典视频宣传片等一系列宣传活动在全局营造“人人学法、处处用法”的浓厚氛围;开展宪法宣传系列活动,组织全局各单位播放、观看宪法宣传视频,在办税服务厅摆放宣传海报、横幅、易拉宝,开展宪法宣誓仪式,组织参与宪法知识竞答,帮助全局干部树立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主动扩展培训内容,我局法制科自主编写十二期共十万余字常见法律问题集锦供全局学习,内容覆盖税务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征管细则、复议诉讼、涉税案例、民法典等,为基层干部规范执法行为提供参考,并创新培训形式,通过“海淀5G云直播”为全局开展线上培训。


  (三)加强社会公众税法宣传


  立足区域实际,紧扣税收宣传月活动主题,突出新媒体宣传优势,拓宽线上线下宣传渠道。打造“海税云5G直播”品牌;依托“北京海淀税务”微信公众号开展“税收能手”线上知识竞赛;独家推出“汇算来了”系列政策辅导网络课程;制作税务版《少年》,并于“五四青年节”前夕在国家税务总局微信平台发布;积极拓展青少年税法宣传基地,与人大附中、北大附中联合举办“海税杯”青少年税收海报设计大赛、征文大赛。内容多元、方式多变的多维宣传矩阵,既广泛展示了我局优化税费服务、助力企业解困、护航经济发展的良好成效,又增强了全民税收法治观念。


  2020年,我局众志成城,吹响疫情防控的集结号,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筑牢“人民防线”。圆满完成多位领导调研任务,以实际行动突显海淀税务形象,同时也看到工作尚有不足之处。2021年,我局将采取有效措施,补齐短板,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法治思想,积极谋划2021年和“十四五”时期全面依法治税工作,在市局以及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推动税务执法、服务、监管的理念方式手段变革,深入推进精准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大幅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明显降低征纳成本,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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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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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沪财税[2021]7号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市级部门,各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经报市政府同意,现就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以下简称:“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在依法开展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工作时,应当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方式与收费标准收取信息处理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指导,及时处理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举报,严肃纠正违法或者不当行为。


  二、信息处理费按照《上海市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收,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收费统一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按行政机关隶属关系分别缴入市级与区级国库,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管理要求予以安排。


  三、请相关单位及时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登记和票据购买证》的项目登记与票据领购手续。在收费地点的显著位置和网站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收费依据、收费对象等信息,落实收费单位情况和收支状况报告制度,自觉接受财政、价格与审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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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2-04
文号:沪财税[2021]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黑龙江省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关于黑龙江省实施契税法授权事项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黑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起草了《关于黑龙江省实施契税法授权事项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公众可以在2021年3月6日前,自行下载填写《征求意见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284271779@qq.com。


  附件


  1.《关于黑龙江省实施契税法授权事项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2.征求意见表


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局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2021年2月5日



关于黑龙江省实施契税法授权事项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有关授权规定,现就本省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以及有关免征或者减征的具体办法作如下决定:


  一、在《契税法》规定的幅度内,本省除住房税率为百分之三外,其他房屋和土地税率为百分之四。


  二、符合《契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按以下办法免征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选择货币补偿且重新购置土地、房屋的,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超出部分征收契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且不缴纳差价的免征契税,缴纳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不超过原面积的部分免征契税,超出原面积的,按照超出部分的价值征税。


  国家对上述情形减征、免征契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本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18号)同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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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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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浙注协[2021]5号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2020年工作总结和202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2020年工作总结和2021年工作要点》经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

2021年1月18日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2020年工作总结和2021年工作要点


  2020年,在省财政厅党组和协会理事会的正确领导下,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支持指导下,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努力克服疫情影响,积极转变工作方式方法,同心同德,齐心协力,较好完成了年度各项工作任务,有力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一、2020年工作总结


  (一)重服务


  1.助力行业复工复产。新冠疫情发生后,协会第一时间向全行业发出紧急通知,加强人员追踪管理,实行疫情防控一日一报制度,全面排查行业从业人员行程及健康状况。及时下发《关于做好全省执业机构复工与疫情防控相关工作的通知》,推出“抗击疫情三服务”专栏,对中央和地方政府发布的75个疫情防控财税惠企相关政策和文件进行了汇编,并逐步推出15个专家视频辅导课程,为全省中小企业、纳税人做好涉税服务保障。推行“不见面”服务,降低交叉感染风险,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做到日常的会员管理工作正常开展,助力行业复工复产。


  2.精心组织两大考试。坚持以“考生友好型”为导向,积极做好疫情防控下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两大类考试,协同各市考办打赢“战疫”,顺利完成全省10万余考生的考试组织工作。结合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实际,考前与省大数据局对接,获取考生健康码数据,向无浙江省健康码的相关考生群发短信,提醒及时获取健康码以顺利参加考试。开展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考务费电子化票据接口开发和考务平台建设,报名交费考生实现在线获取电子票据,全省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工作实现全程电子化。


  2020年,全省共计95512人、266190科次报考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考试,3403人报考综合阶段考试,专业阶段考试报名人数和科次分别比上年增长4.99%和6.65%。在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下,省市两级考办主动作为,积极协调财政、教育、疾控部门,最终确定了综合阶段考试6个考点、105个考场,专业阶段考试58个考点、712个考场,顺利完成全省的考点落实工作。全省考试具体实考情况:(1)综合阶段考试:职业能力综合测试(一)实考2845人,实考率为83.60%;职业能力综合测试(二)实考2840人,实考率为83.46%。(2)专业阶段考试:会计实考22590人,实考率为31.10%;税法实考18886人,实考率为36.76%;经济法实考17385人,实考率为35.90%;审计实考11606人,实考率为43.09%;财务成本管理实考13874人,实考率为36.62%;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实考11688人,实考率为40.63%。


  2020年,全省资产评估师考试报名人数共计3535人,报考科次9272科次,与上年相比基本持平。考试期间,全省共设6个考点42个考场,考生平均出考率为50.21%。


  3.创新开展线上培训。适应疫情防控常态化,深入开展继续教育线上培训方式,恢复开通我省行业网络培训平台,满足会员及从业人员在家办公期间参加网络培训的需求。有序组织全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开展以网络培训为主要形式的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继续教育培训,持续提升全省行业继续教育工作质量。截至2020年12月23日,全省注册会计师网络继续教育平台累计登陆15608人次,听课256040学时,6401人己完成2020年网络培训40学时并测试合格。


  4.不断完善执业保障。根据《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0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通知》,同时考虑疫情防控的要求,2020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采取委托各市注协属地检查方式进行。全省共有434家会计师事务所的6663注册会计师参加年检,通过年检的注册会计师6457名,68名注册会计师因未参加继续教育、事务所内部纠纷未解决等原因暂缓通过年检,138名注册会计师因自行停止执业满一年或未专职从事执业、自愿退出和死亡等原因办理注销手续。全年共批准764位注册会计师注册,撤销注册336人,办理非执业会员入会1279人。截至目前,我省共有会计师事务所461家(含省内分所),注册会计师7069人,非执业会员10401人。


  根据《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办法(试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执业会员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开展年度资产评估师年检工作。2020年,全省225家资产评估机构共计1971名资产评估师通过年检。全省共批准执业会员208人,办理转所204人,注销登记67人;登记非执业会员17人。截至目前,我省共有执业机构会员269家,执业资产评估师2255人,非执业会员106人。


  5.广泛开展增值服务。积极搭建行业人才供需平台,在浙江财经大学举办行业2020年专场校园招聘会,72家执业机构为高校毕业生提供2800个岗位,吸引更多优秀毕业生加盟我省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组织会员开展两期疗休养活动,并与“红色引擎促发展”专题活动相结合,组织会员就近参观红色教育基地,接受爱国主义教育。举办茶文化品鉴课堂,感受茶文化魅力,丰富会员的文化生活。为行业因病困难人员发放关爱基金,切实解决行业会员实际困难。慰问33名“抗疫”一线会员家属,表达协会对行业会员直系亲属奋战防控一线的关切之情。


  (二)促发展


  1.强化技术支撑,助推专业能力。一是组建“政府购买服务业务专家委员会”,制定三年行动计划,率先发布全国首个《财政资金绩效评价业务基本指引(试行)》,全面指导和规范行业开展财政资金绩效评价业务,强化第三方机构参与绩效评价业务操作规范,助力全面预算绩效管理。二是发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十问十答”》,切实解决行业执业中的热难点问题,指导行业从事高新企业的认定实务。三是发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的风险提示》,提醒从业人员防范审计风险,提升高新专项审计质量,为高新技术企业保驾护航。四是研究发布《函证相关问题的关注》,列举实施函证程序中的常见问题,提出应对措施,进一步指导会计师事务所更好开展年报审计工作,提醒注册会计师勤勉尽责,提升专项审计质量。


  2.开展案例评优,示范引领提升。编印《浙江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破产管理人业务典型案例汇编》,总结近五年来开展破产管理人业务经验,为全行业发展提供“思路、方案、样板、示范”,提升破产管理人整体履职能力和服务水平。首次开展优秀专项审计案例评选活动,总结专项审计经验,通过示范引领推进专项审计成果的转化利用,更好地指导专项审计业务的实践。组织开展《政府购买注册会计师服务的现状、问题及对策》课题研究,借助注册会计师的专业优势与实践优势,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提升政府治理效能,积极为财政改革建言献策。


  3.加大扶持力度,帮助共度难关。鉴于疫情对行业的影响,为进一步扶持行业发展,切实减轻行业负担,帮助执业机构攻克难关,第一时间响应国家减税降费号召,免收2020年全省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省本级单位和个人会员会费共计2968万元,成为全国首个出台会费免费政策的省份。


  4.注重人才培养,积蓄发展后劲。首次开展第一期全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后备管理人才培养项目,选拔行业内50名优秀中青年骨干合伙人进行为期两年的跟踪培养,为行业发展积蓄中坚力量。积极搭建全省执业机构负责人学习提升、沟通交流、凝聚共识平台,组织召开全省主任会计师和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专项培养,精心遴选课程师资,邀请专家学者,重点解读讲解五中全会精神、新《证券法》下的资本市场注册制、中介机构备案制改革及其法律责任等内容,提示风险,明确要求,培训取得较好效果。


  5.强化行业宣传,筑牢舆情阵地。不断加强会刊编印工作,丰富和完善网站、微信公众号建设,加强《浙江注册会计师》期刊编印工作,进一步提升期刊质量。积极利用网站和公众号等互联网“窗口”,宣传行业形象,展示行业风采,提升行业影响力。及时公布2019年度业务收入前50家会计师事务所、年度业务收入前30家资产评估专业类别机构、业务收入前10家其他评估专业类别机构的信息,进一步提升全省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影响力。我省10家会计师事务所入选2019年度全国综合评价百强,其中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位列全国内资所第一。


  (三)严监管


  1.严格执业监管,净化执业环境。围绕加强财会监督工作使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有机融合、协同推进,与省财政厅监督局、会计处联合组织开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完善执业机构分层次监管体系,优化轮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年度执业质量检查机制,重点加强机构规模小、质控体系弱、执业质量不高的执业机构监管。2020年共对71家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执业质量检查,对20家存在相应质量问题的事务所作复核和处理;开展全省33家资产评估机构自律检查,对其中6家存在质量问题的机构予以行业惩戒或约谈。加强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妥善处理各类投诉举报,全年共处理注册会计师行业投诉举报9起,资产评估行业投诉举报3起。


  2.上门技术帮扶,巩固检查成效。组织专家对2019年检查发现执业质量存在相关问题的部分事务所,进行整改巡回检查和上门技术帮扶,走访7个地区16家事务所。主动对相关事务所进行技术帮扶,帮助事务所健全质量控制体系,完善业务管理操作规程,为执业人员传授业务知识、答疑解惑,提升执业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准,增强注册会计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本领,体现自律监管特色。


  3.形成监管合力,优化执业环境。首次与浙江证监局签署合作监管协议,建立“信息共享、沟通协调、专业合作”三大机制,增强监管合力,及时查处辖区会计师事务所的违法违规行为,推动辖区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稳步提升,营造良好的审计执业生态。向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倡议诚信执业。向辖区内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倡议合理选聘审计机构,助力辖区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联合召开全省证券服务执业机构座谈会,统一认识,提升资本市场审计质量。组织召开《会计师事务所质量评估和分级分类办法(征求意见稿)》专题研讨会,倾听行业声音,广泛收集整理会计师事务所相关意见建议并以书面形式报送中注协。针对机构入围入库问题,对接省国资委相关处室,就省属企业评估机构备选库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并进行沟通协调。


  (四)强党建


  1.全面从严治党,夯实政治保障。对标对表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浙江时提出的“努力成为新时代全面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窗口”的新目标新定位,以“抓基层、强基础、树榜样”为工作重点,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省财政厅党组全面从严治党工作的通知》,全面推进行业党建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组织对各市行业党委考核评价工作。


  2.持续加强学习,深化理论武装。健全完善学习制度机制,推动红色引擎网络学院向学习强国融合式转能,起草《浙江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党员学习教育考评办法》,通过建立党员学习教育考评制度,将党员学习教育经常化、系统化、制度化,解决行业党员学习的自觉性、主动性,提高党员整体素质,推动学习型党组织建设。举办全省党务工作者培训,对2021年拟实施的相关制度进行讨论和解读,实地参观考察党建服务中心,同时进行公文和写作能力的培训,切实提高市级行业党组织党务工作者的管理能力和业务水平。


  3.推行规范标准,打造统战亮点。积极探索五星党支部建设,制定《浙江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基层党组织星级评定办法》,合理量化考核指标,把竞争、激励机制科学地引入支部管理中来,使党支部工作有方向,争创有依据,评分有标准。进一步推动落实省财政厅领导与党外人士列名联系制度;组织起草《加强浙江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统战工作的指导意见》,强化党外专业人才思想政治引导,加强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党外专业人才作用。


  (五)建堡垒


  1.同步谋划党建,构筑坚强堡垒。同步谋划省会计事务服务中心(省注协秘书处)党支部党建工作,为协会顺利运行提供坚强政治保证。党支部开展多形式的主题党日等活动,党建与团建相结合,加快人员融合。与长兴县财政局第三党支部开展共建,服务基层。开展身边人身边事警示教育活动,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和党风廉政警示会,将廉政工作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实施、同考核,增强协会工作人员自身拒腐防变的能力,以协会自身正气带动行业健康发展。


  2.梳理内部制度,抓好队伍建设。落实职责分工,对协会的部门设置和人员配备进行了整合,印发《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各部门工作职责》,使各部室的职能更加明确,责任更加清晰。出台《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工作人员请假制度》等五个制度,保障协会科学运转。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和好干部标准,大力提拔使用敢担当、善作为的干部,选拔中层干部6名,干部结构进一步优化,干事热情进一步激发,工作效能进一步提升,队伍面貌焕然一新。


  二、2021年工作要点


  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建党100周年,是“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也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开启之年,我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省委十四届八次全会、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聚焦“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主题主线,以中注协“品牌建设年”活动为抓手,改革创新,提升行业规范化、标准化水平,推动行业做大做强做优。重点做好“五个抓”。


  (一)抓发展强基


  一是积极谋划行业发展新布局。梳理和总结“十三五”行业发展规划实施情况,分析行业未来发展的趋势和问题,积极谋划行业未来发展思路和战略部署,编制好行业“十四五”规划,进一步引导行业在服务经济社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是深入落实改革创新举措。2021年,集中力量,落实列入省财政厅20项财政领域改革创新举措。在已经出台的《财政资金绩效评价业务基本操作指引》框架下,进一步深入细化,从重大政策和项目事前绩效评估、重点项目绩效评价等方面,研究制定具体的操作规范,加强服务全省财政绩效管理的专业深度;从收费公路、农林水利、城市污水、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城市停车场等5个方面,研究制定政府专项债财务评价分类操作规范,指导行业提升政府专项债务评价服务水平。


  继续以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为主体、专家委员会为抓手,推进破产管理人业务、高新专项审计和并购重组专家委员会工作,出台研究成果,为行业提供技术支撑。


  三是强化行业人才培养选拔。启动全省资产评估行业后备管理层培养项目,推进实施第一批全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后备管理层培养项目。紧紧围绕服务财政改革和行业发展新需求,分层次、有重点开展好全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等各类继续教育培训。坚持安全平稳,继续做好年度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师考试组织实施工作。


  (二)抓正面引导


  一是评价引领做优。修订完善我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重点把专项审计案例评比和执业质量检查结果进行细化赋分,纳入综合评价体系加、减分项,发布综合评价分值前100家会计师事务所信息,供社会选聘参照,引导机构做强做优。根据中评协修订后的综合评价办法,及时修订我省《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办法》。


  二是弘扬职业精神。贯彻落实中注协“品牌建设年”实施方案,制定我省方案,选树我省一批做强做优和做精做专的会计师事务所。倡导工匠精神,开展首届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百名“审计工匠”“评估工匠”评选活动。结合理事会换届,组织开展全省优秀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评选工作。


  三是提升内部治理。结合备案制改革,探索行业执业责任保险集中投保工作。适时研究出台以质量为导向的执业机构内部薪酬分配指导意见,提供参照模板,引导全省执业机构高质量发展。


  (三)抓质量治理


  一是完善监管体制机制。建立省市注协联动评价和投诉举报机制,推动各市建立和完善地区自律守则,对经常性低价恶性竞争的执业机构进行重点监管和专项检查。谋划智慧监管和整体智治,开发审计业务报备与质量监控平台,提升监管工作效率和能力。按照财政部、中评协要求,积极探索做好资产评估行业联合检查工作,加大对房地产评估兼营资产评估机构的检查和监管力度。


  二是稳步开展证券服务业务监管。按照中注协、中评协的委托授权,有序开展证券服务业务和机构自律检查。落实“三大机制”,通过与浙江证监局联合召开新备案执业机构座谈会、专题培训、课题研究等形式,推动证券服务机构规范有序开展业务,督促履行好“看门人”职责,维护我省资本市场审计执业环境。


  三是加大技术帮扶力度。针对当前新设小微型执业机构较多,且执业经验普遍不足、质量控制体系不健全的现状,开展一次对新设所“技术帮扶专项行动”。持续梳理存在质量短板的执业机构,组织专家开展技术巡回帮扶。


  四是加强审计和评估业务指导。配合新审计准则的颁布实施,修订新版审计工作底稿,完成优秀审计案例集编写,推动全省中小会计师事务所进一步规范执业。针对中小型资产评估机构现状,适时组织行业专家编制适合小型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框架。按照中评协的要求,稳步推进专业技术评审工作。


  (四)抓党建引领


  一是抓党建工作责任落实。贯彻财政部党组《关于进一步落实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党建工作责任的通知》精神,强化对各市行业党委指导和考核,压实党建工作责任。


  二是抓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扎实推进“3+2”行业党建标准化建设,组织实施党员学习教育考评,加强对统战工作的指导,稳步推进星级党支部评选,着力提升基层党组织规范化建设。


  三是开展深化“红色引擎促发展”系列活动。庆祝建党100周年,开展“红色教育月”活动,组织以“党在我心中”主题演讲比赛等。落实“助企八条”,组织执业机构进园区、走企业,开展“助企服务月”活动。结合年度质量检查,发挥执业机构党组织监督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开展自查自纠,提升诚信水平,组织“质量提升月”活动。


  (五)抓协会建设


  一是加强理事会建设。提前谋划,精心准备,做好协会理事会换届工作,按照新时代要求修订协会章程,进一步完善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各专业委员会人选、架构和运行机制,进一步激活专业委员会功能活力,发挥好自律服务作用。


  二是抓好秘书处建设。提高政治站位,抓好支部党建。持续完善内部架构和内部管理,防风险、提质量。创新工作业绩考核机制,加强学习型组织建设,营造注重专业、争先创优、干事创业良好氛围,进一步提升服务会员的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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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1-18
文号:浙注协[2021]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人社关[2021]44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共享用工指导和服务工作指引》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共享用工指导和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98号),我局组织制定了《上海市共享用工指导和服务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2月5日



上海市共享用工指导和服务工作指引


  共享用工是企业之间进行用工余缺调剂合作的重要方式。为进一步支持共享用工,解决本市企业用工余缺矛盾,提升人力资源配置效率,稳定就业岗位,现就共享用工指导和服务工作中相关问题指引如下:


  一、关于共享用工企业和劳动者法律关系的问题


  劳动力富余企业(以下简称“原企业”)与劳动者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将劳动者安排到劳动力短缺企业(以下简称“缺工企业”)工作的,不改变原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原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动者非由其用人单位安排而自行到其他单位工作的,不属于本指引所指共享用工情形。企业不得以盈利为目的借出员工,不得以共享用工的名义违法开展劳务派遣和规避劳务派遣有关规定,不得将在本单位工作的被派遣劳动者以共享用工名义安排到其他单位工作。


  二、关于共享用工协议签订的问题


  共享用工协议是原企业和缺工企业之间确立共享用工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重要依据。共享用工期间,原企业有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义务,缺工企业有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及时足额结算相关费用等义务。双方应当签订共享用工协议,妥善约定被调剂劳动者的人员数量、共享用工期限、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数额、劳动保护条件、相关费用的结算周期及支付方式、发生工伤后的责任划分等涉及被调剂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内容。相关劳动标准不得低于法律规定,共享用工期限不应超过劳动者与原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剩余期限。共享用工企业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协议的相关内容。


  三、关于原企业和劳动者变更劳动合同的问题


  原企业在安排劳动者到缺工企业工作前,应当告知劳动者缺工企业具体情况和所涉及的相关权利义务内容,征求劳动者的意见。双方可以在依法自愿的基础上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应当明确缺工企业、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劳动保护条件、应当遵守缺工企业规章制度的义务等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相关内容,变更后的劳动合同由原企业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四、关于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的问题


  原企业应当依法履行劳动合同,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缺工企业应当及时足额与原企业结算劳动报酬等相关费用,完善对劳动者的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考勤制度,依法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劳动者在缺工企业工作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由原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企业与缺工企业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五、关于共享用工企业和劳动者用工自主权的问题


  原企业、缺工企业和劳动者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事先约定退回劳动者的具体情形。劳动者符合相关情形,或者事后达成合意的,缺工企业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原企业。共享用工期满,劳动者回原企业工作的,原企业应及时予以接收安排;要继续在缺工企业工作的,原企业、缺工企业和劳动者应当协商延长共享用工期限,协商不成的,劳动者应回原企业或者依法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回原企业或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原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缺工企业招用尚未与原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原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六、关于加强对共享用工就业和培训服务的问题


  (一)搭建企业间共享用工对接平台


  做好企业间共享用工对接服务,依托有关部门及时了解共享用工企业信息,依托‘乐业上海’微信公众号等本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免费为有需求的企业提供用工信息发布渠道。及时采集用工余缺信息,发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桥梁纽带作用,做好供需双方的对接,按需组织专场线下对接活动,为企业间提供面对面交流的机会。在开展进企业、进园区普法宣传活动中对共享用工企业有所侧重。


  (二)加强共享用工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服务


  深入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面向共享用工从业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按本市各区使用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开展职工职业培训的相关规定,给予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贴。共享用工从业人员有培训需求的,可由原企业会同缺工企业制定培训方案,通过全市统一的职工职业培训信息系统,向税收征管关系所在区提出培训申请,经认定后组织开展培训。对共享用工从业人员参加培训后评价合格的,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贴经费拨付至原企业或为企业提供培训服务的培训机构。疫情影响期间,鼓励企业依托互联网组织共享用工从业人员开展线上培训,按本市受疫情影响企业职工线上培训补贴的相关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七、关于共享用工引发的劳动争议处理的问题


  建立健全共享用工企业的内部劳动纠纷协商解决机制,提升依法自主协商化解劳动纠纷能力,审慎处理涉共享用工劳动争议。注意区分共享用工、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等的差别,共享用工期间劳动者与原企业仍作为单一劳动关系处理。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在处理涉共享用工劳动争议时,可以将缺工企业列为第三人,以便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加大对此类案件的调解力度,尽可能通过柔性方式解决争议。用好仲裁建议书,对处理争议中发现的共享用工合作协议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调整意见,帮助企业防范用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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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2-05
文号:沪人社关[2021]4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豫人社办[2021]8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2号)等文件精神,为确保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工作平稳有序开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21年1月1日起,不再实施阶段性减免和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各项社会保险缴费按照相关规定正常征收。


  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在2021年4月30日到期后,再延续实施1年至2022年4月30日。其中,失业保险费率仍按1%执行;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按原统筹地区基金结余情况区别确定,截至2020年12月31日,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继续执行费率下调20%的政策,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继续执行费率下调50%的政策,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低于18个月后停止下调。


  三、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全省三项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14925元/月,下限为2745元/月,其中长垣市、邓州市、新蔡县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分别为2657元/月、2693元/月和2555元/月。2021缴费年度(2021年7月至2022年6月)三项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原则上按2020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确定。


  四、灵活就业人员可在本省规定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可选择按月、按季、按半年、按年缴费。对在2020年7至12月份自愿缓缴的月度可于2021年12月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按2020缴费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补缴不加收滞纳金。2021年新参保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可按规定补缴2020年1月至12月的社会保险费,但不得以事后补缴2020年以前社会保险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五、参保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期间,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由个人按规定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和社保费征收机构要提高服务意识,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参保的合法权益。


  六、参保单位补缴2020年2月至12月期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时,在确定其应缴费额时,可根据费款所属月份、单位类型等具体情况,按照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规定执行。各地要督促缓缴单位做好缓缴期满后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申报缴纳工作。缓缴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的,从缓缴期满次月起,纳入正常的欠费管理。因调整参保单位划型类型对其单位缴费部分予以补收的,不计征滞纳金。


  七、各级政府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加强资金调度,做好资金保障工作,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工作。政策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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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2-05
文号:豫人社办[2021]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苏人社规[2021]1号 江苏省关于印发《江苏省规范完善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现将《江苏省规范完善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21年1月22日



江苏省规范完善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办法


  为规范完善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和《江苏省规范统一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范围逐步扩大的实际,制定如下办法:


  一、可以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情形


  我省行政区域内符合以下情形的,可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各类情形中起始补缴时间为最早时间,用人单位成立后招录用的职工起薪时间迟于最早时间的,以用人单位成立后招录用的职工起薪时间为准。


  (一)1991年12月31日前各地实施固定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期间,原全民所有制企业、县(区)属以上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未按当地规定缴纳固定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费的,用人单位可补缴原固定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费,固定工本人不需补缴费。


  (二)1991年12月31日前各地实施劳动合同制工人基本养老保险期间,原全民所有制企业、县(区)属以上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本人未按当地规定缴纳劳动合同制工人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可补缴劳动合同制工人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原全民所有制企业、县(区)属以上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原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工人和经县以上劳动部门批准使用的城镇户口的临时工,未按规定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可自1992年1月1日起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四)除第(三)项规定企业之外的其他城镇各类企业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所有职工,以及原全民所有制企业、县(区)属以上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自行使用的未经县以上劳动部门批准招录的职工,未参保缴费的,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可自1996年1月1日起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五)县(区)属以下城镇集体企业、城镇街道办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职工自当地实行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之月至1995年12月31日按国家和省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可以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六)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后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在当地实行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后从事临时工期间按国家和省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可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七)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和依法成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以及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的编制外人员,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可自2004年2月1日起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八)乡镇企业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可自2006年3月1日起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属安排到乡镇企业工作的国家统配人员和城镇待业人员,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待遇领取年龄的,可自1992年1月1日起补缴其在原安排的乡镇企业工作期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九)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自2011年7月1日起按企业和职工缴费办法及标准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之月起缴费,除国家规定的情形外不得跨年度向前补缴。


  (十)未终止劳动关系的农民轮换工在现岗位上被招录为正式职工的,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连续从事轮换工的工作时间,可按照劳动合同制工人补缴办法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十一)国家和省规定可以补缴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1998年8月31日前存在可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情形的,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按照上述办法补缴。


  二、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和比例


  (一)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补缴1995年12月31日前(原行业统筹单位为1997年12月31日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根据职工本人1995年12月31日前历年的缴费工资,原固定工单位按20%、原劳动合同制工人和经县以上劳动部门批准使用的城镇户口的临时工单位按18%、个人按补缴所属期的个人缴费比例补缴本金和利息(按历年人民银行公布的城乡居民1 年期银行存款基准利率计息),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本人历年缴费工资难以确定的,可按补缴时上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作为职工本人补缴基数,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同上述规定进行补缴,不再加收利息和滞纳金,对应年度的实际缴费指数均按0.6计算,并据此倒推历年缴费工资基数。


  (二)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补缴1996年1月1日(原行业统筹单位为1998年1月1日)以后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根据职工本人1996年1月1日后历年的缴费工资,按省政府规定的相应年度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补缴,并从补缴所属期次月1日起加收滞纳金。


  本人历年缴费工资难以确定的,可按补缴所属期当年度用于确定缴费工资上下限标准的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作为基数进行补缴。


  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计算


  (一)原全民所有制企业、县(区)属以上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固定工,其在当地实行固定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前的连续工龄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二)县(区)属以下城镇集体企业、城镇街道办企业、城镇私营企业职工自当地实行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之月至1995年12月31日前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不得补缴和计算缴费年限。


  (三)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后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且在当地实行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前从事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四)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按本规定可以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期间,其补缴后相应时段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未补缴的相应时段不得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也不得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执行。过去省和各地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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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1-22
文号:苏人社规[202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2021年2月社保费缴费时间安排的通知

尊敬的缴费人:


  为做好春节期间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现将2021年2月缴费时间安排通知如下:


  一、企业


  (一)委托划款业务


  2月8日至25日,每日17:00进行委托划款业务处理(2月20日及节假日除外)。


  (二)支票业务


  税务部门受理支票背书及银行受理支票时间:中山、西岗、沙河口、甘井子、高新区截至2月24日;其他区市县截至2月23日。每日8:30-11:30,13:00-16:30(节假日除外)。


  (三)电汇业务


  银行受理电汇时间截至2月25日(节假日除外)。


  (四)现金及POS机业务


  大连银行窗口、社保办事大厅POS机缴费窗口受理缴费时间截至2月26日,每日8:30-11:30,13:00-16:30(节假日除外)。


  二、机关事业单位


  (一)五险


  支票业务和电汇业务到账时间截至2月26日11:30。


  (二)职业年金


  支票业务和电汇业务到账时间截至2月20日(暂定),如有变动另行通知。


  三、灵活就业人员


  (一)批扣业务


  报盘时间为2月20日、2月26日16:00。


  (二)窗口业务


  窗口受理缴费时间截至2月26日,每日8:30-11:30,13:00-17:00(节假日除外)。


  四、城乡居民


  (一)窗口业务


  窗口受理缴费时间截至2月26日,每日8:30-11:30,13:00-16:30(节假日除外)。


  (二)微信缴费


  截至2月28日23:30。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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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2-05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津人社办发[2021]8号 天津市人社局关于做好春节期间失业保险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元旦春节期间失业保险保障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1号),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现就做好春节期间参保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保障参保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将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2月份周转金拨付时间提前至月初,各区务必于春节前发放到位。同时,做好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支付工作。


  二、提高失业保险服务效能


  结合疫情防控要求,确保失业保险待遇线上、线下“畅通领、安全办”,引导失业人员通过手机APP申领。主动适应春节期间待遇申领相对集中的实际情况,线下增设“潮汐”窗口,确保工作不断档、申领不扎堆。全面落实好取消证明材料、捆绑条件、附加义务、申领期限等要求,优化简化办事流程,提高申领便捷度。


  直接服务参保职工、企业的单位和岗位,要根据工作需要做好值班值守。失业保险待遇实现社保卡发放前,要积极与失业保险待遇代发金融机构对接,继续做好为申领人员代办银行卡、存折工作。


  三、工作要求


  做好春节期间失业保险保障工作,是落实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具体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树牢底线思维,确保失业人员度过一个温馨祥和的春节。要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强化资金管理,支付信息报出前要经过两人交叉核对,并经分管领导审核;要建立健全动账提醒机制,基金支付必须经过申请、审批、复核、支付等手续。遇有特殊情况,请及时与市人社局失业保险处沟通。


天津市人社局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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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2-05
文号:津人社办发[2021]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云科联发[2021]2号 云南省科技厅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云南省2021年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州(市)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滇中新区税务局,国家及省级高新区管委会,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的工作精神,为做好我省2021年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一)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规定条件,在云南省内注册成立1年(365个日历天数)以上的居民企业。


  (二)凡证书有效期到期的高新技术企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的,按本通知规定办理。


  (三)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须先完成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附件4),再进行认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已失效的,不再办理更名手续。


  二、申报时间


  2021年全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采取集中受理一批的方式进行,受理截止时间为:2021年8月27日。请各州(市)科技局、各高新区管委会尽早做好企业申报和推荐工作。


  三、申报流程及材料要求


  (一)企业注册登记


  企业登录国家“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网址:https://fuwu.most.gov.cn/authentication/sso/login),统一注册登录。已经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工作网”注册过的企业,账号和密码与火炬中心单点登录平台保持一致,如果发现登录不上,说明已在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注册过账号,请用原科技部服务平台账号登录(所有企业均需要重新注册,关联信息后可以自动获取高新技术企业旧平台内容)。


  (二)提交认定申请材料


  1.企业首先通过云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116.52.249.142/egrantweb/)进行单位注册(已注册过的企业,无需重新注册),过程如下:在管理系统登录页面点击“单位注册”进入云南政务服务网,进行法人注册并完成三级认证,再次进入管理系统登录页面,点击“省政务网登录”(不需输入用户名和密码),在云南政务服务网通过法人登录进入管理系统,根据系统提示修改密码并维护企业基本信息。在“创新引导与科技型企业培育计划”下选择“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按要求填写企业基本信息、知识产权明细等相关数据,并通过网络提交至所属地区州(市)科技局。


  2.企业登录国家“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https://fuwu.most.gov.cn/authentication/sso/login)统一注册登录(在火炬中心单点登录平台拥有账户和密码的企业,请阅读附件5,进行用户转移和关联),企业进入账户后,在“高企认定申报”界面下,逐项填写申请材料,注意填写信息必须真实、完整,不得缺项,并及时保存。附件材料需扫描上传。


  注:申请认定的企业需同时完成云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和国家科技部政务平台网络申报,否则不予推荐。


  3.企业需提交一式3份申请材料(按附件1要求备齐所需附件,编制统一的目录和页码),报送企业注册地州(市)科技局,其中1套申报书的申请书、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须为原件,用于存档(请在封面和书脊注明“正本”、“副本”字样)。申报书书脊要求标注申报企业名称,所有提交的材料正反双面打印(复印)。所提交材料一律不退还,请自备存档。


  (三)审查推荐


  1.各州(市)科技局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需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核把关,必要时通过现场核查、调阅相关资料等方式核实。同时,加强与当地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保等部门的信息沟通,对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是否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审核把关。


  2.审查推荐工作由申请认定企业注册地州(市)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联合开展。各州(市)科技局须正式行文出具一式1份《推荐企业2020年社会责任情况表》(附件2)、《推荐企业汇总表》(附件3)。请各州(市)科技局将《推荐企业2020年社会责任情况表》、《推荐企业汇总表》以及企业认定申请材料(一式3份,单本装订)按受理时间节点统一报送至省科技厅高新处,同时将企业上报的认定申请纸质材料存档一份备查;推荐汇总表连同各企业认定申请材料同时抄送同级财政和税务部门。


  四、有关要求


  (一)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请各州(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积极配合并高度重视,坚决落实疫情防控各项要求,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和服务方式,建立和完善高新技术企业工作协调机制,确保疫情防控与申报工作“两不误、双推进”。重点加强对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的辅导,择优推荐符合条件的入库培育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强化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认定工作的有机衔接,进一步提高申报质量。


  (二)云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将与各州(市)科技局共同组织开展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相关辅导工作,各州(市)辅导安排时间报省科技厅高新处统筹安排。


  (三)企业自行选择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出具专项报告的会计、审计、税务事务所须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对中介机构的规定条件,中介机构应坚持原则,据实出具专项报告。对工作中存在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将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的相关规定,由云南省认定机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年内不得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并通报相关主管部门。


  (四)申报企业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一致性和合法性负主体责任,不要轻信各种社会中介的许诺,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省认定机构将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相关规定取消其资格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


  (五)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有关规定,请相关企业在发生名称变更的3个月内,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提交更名申请,同时将在线打印的《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书》与相关证明材料(详见附件4)一式3份交至云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认定办)。认定办根据企业更名申请材料判断企业更名类型。对于简单更名的企业,由认定办确认后公示;对于复杂更名的企业,认定办组织专家评审后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进行实地审查),对审核通过的企业予以公示。


  (六)涉密企业申报前,须将申报认定材料作脱密处理,并向认定办提供保密承诺书。


  (七)昆明市辖区内、滇中新区注册企业,申请材料交昆明市科技局;昆明高新区内注册企业,申请材料交昆明高新区管委会经发局。


  (八)各州(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应按照2019年《审计署发布2018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审计署发布2018年度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精神,督促并指导高新技术企业和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按规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五、其他注意事项


  (一)企业自我评价报告中,须对企业自主知识产权与主营产品(服务)的关联性进行详细说明;企业总收入中有投资收入的,须对所投资项目进行详细说明。企业自我评价报告电子版申报时发至邮箱:568948158@qq.com。


  (二)申请认定材料及上传附件时若遇到问题,可通过“云南省高新技术管理群”(QQ群号:703411934)进行咨询,申请加入群时须注明企业全称、真实姓名。


  六、联系方式


  (一)云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促进会


  联系人:包雨鑫、姚广博、邢学东


  联系电话:18788519025、15687792686、13658897926


  (二)云南省科技厅高新处


  联系人:吴菲、魏金亚、左琳昆


  联系电话:0871-63160665(兼传真)


  通信地址:昆明市北京路542号云南省科技大楼502室邮编:650051


  附件:【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材料目录(点击下载).docx


  2.推荐企业2020年社会责任情况表(点击下载).docx


  3.推荐企业汇总表(点击下载).xlsx


  4.高新技术企业更名所需材料(点击下载).zip


  5.科技部火炬中心统一身份认证与单点登录用户转移到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登录使用说明(点击下载).docx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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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2-07
文号:云科联发[202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鲁科字[2021]15号 山东省科技技术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研发投入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研发投入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山东省科技技术厅

2021年2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研发投入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十二次全会精神,切实提高全社会研发投入水平,加快建设高水平创新型省份,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强化企业研发投入主体地位


  1.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完善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制度,引导企业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对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且当年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4%(含)以上的科技型企业,可按其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部分的最高6%给予补助。对年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下且当年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6%(含)以上的科技型企业,可按其当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总额的最高6%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600万元。(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2.推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开展研发活动。大力开展工业企业(包括外资企业)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培育工作,推动工业企业不断提高研发经费投入强度。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省级创新平台、省级科技人才项目,应建有研发机构,开展研发活动,在项目完成时研发投入强度应高于全省平均水平。2022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有研发活动的占比达到35%左右,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有研发机构的占比达到20%以上。(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3.壮大规模以上企业群体。按1.2倍比例调整补充全省“小升规”重点企业培育库,实施激励引导、融资支持、“一对一”精准服务,推动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力争每年4000家企业升规纳统。(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统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4.优化规模以上企业群体结构。将符合条件的规模以上企业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给予重点培育,为其提供选派特派员、政策辅导、高层次人才引进、科技金融等方面的精准服务,大幅提高规模以上企业中高新技术企业占比。(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5.鼓励国有企业提高研发投入。建立国有企业研发投入刚性增长机制,到2022年国有企业研发投入年均增长不低于10%。建立健全省属重点工业企业科技投入通报制度。落实和完善国有企业研发投入视同利润的考核措施。鼓励国有企业建立创新平台,实现国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全覆盖。(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科技厅)


  6.加强政策落实和跟踪服务。按规定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等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支持政策。对研发支出强度大的企业,实行“一对一”跟踪服务;对无研发经费支出或强度较低的规模以上企业,开展点对点指导;对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等,开展重点服务,加速提质升级。(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二、稳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研发投入


  7.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加大研发投入。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研发投入、创新绩效等作为“双一流”建设高校、重点建设大学、省属科研院所创新资源配置、绩效考核评价等工作的重要指标。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加强基础研究投入,到2022年,高等院校、科研院所R&D经费支出占全社会R&D经费支出的比重达到10%,全省基础研究支出占研发支出的比重达到5.54%。(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科技厅)


  8.加强产学研合作力度。建立促进产学研深度融合工作推进机制,进一步加强跨部门统筹协调和横向联动,系统整合技术、人才、平台、资金等资源要素,更好促进技术创新、产业升级、人才培养良性互动。加快各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系列政策落实,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主动联合企业以企业投入为主开展产学研合作研究,对单个横向科研项目到位经费达到50万元以上的,视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9.大力发展新型研发机构。优先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企业合作建立研发中心、产业研究院等新型研发机构。建立新型研发机构备案库,对绩效考核优秀的入库机构,最高给予100万元后补助支持。支持企业面向全球发榜组织实施重大科技项目,海外高层次专家揭榜,以技术成果为核心建立新型研发机构实施项目的,试点允许新型研发机构将项目资金按照国家外汇管理规定跨境使用,促进全球创新资源集聚。鼓励欠发达市、县(市、区),在济南、青岛、烟台等创新资源聚集区创建科创飞地,在科创飞地内建立新型研发机构获批省级平台的,按所在地与派出地分别计算省级研发平台数量。(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三、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


  10.完善政府研发投入机制。各级政府将科技创新作为财政支出重点领域,统筹各类科技创新发展资金,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11.充分发挥财政科技资金杠杆作用。进一步提高企业牵头承担省重大科技创新项目自筹资金与省级财政科技资金配比,原则上按不低于申报支持额度4倍的比例配套自筹资金。加大科技股权投资改革力度,拓宽科技型企业融资渠道,鼓励和引导产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各类社会资本参与科技创新,共同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四、提升激励服务水平


  12.突出区域评价。将研发投入作为经济开发区、高新区评价重要指标,研发投入视同亩均税收。指导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将研发投入高的重大项目优先纳入各类重点项目库,优先安排贷款、用电、用水、用地、能耗排放指标等。将研发投入强度纳入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引导各县加强以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发改委)


  13.发挥创新型城市示范引领作用。各市科技部门要高度重视全社会研发投入工作,综合运用政策宣讲、跟踪服务、考核激励等方式,确保各市全社会研发投入保持正增长。已获批开展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的市研发投入强度应保持全省前列,对年度研发投入强度下降的创新型城市进行约谈。争创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市年度研发投入强度应高于全省平均水平。(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14.规范研发投入会计核算。针对规模以上企业开展跟踪服务,指导企业做好研发会计科目或辅助账等基础性工作,实现研发投入的单独列账、单独核算,全面反映企业研发投入情况。(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15.提高研发投入统计服务水平。按照研发统计制度,定期组织开展研发投入统计专项培训。推广企业研发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帮助企业完善研发投入会计制度,提高研发投入信息化管理水平。加强企业会计核算,做到账表“应建尽建”、费用“应提尽提”、数据“应统尽统”。(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统计局)


《关于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研发投入的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近两年,我省研发投入连续出现下滑。2019年,我省研发经费支出1494.7亿元,研发经费投入强度为2.10%。为尽快扭转我省研发投入下滑的不利局面,形成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政府共同推动的工作合力,省科技厅会同省发改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统计局等10部门共同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研发投入的若干措施》。


  二、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包括4个部分,共15条具体措施。


  (一)强化企业研发投入主体地位。重点从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开展研发活动、壮大规模以上企业群体、优化规模以上企业群体结构、鼓励国有企业提高研发投入、加强政策落实和跟踪服务等6个方面提出了具体措施。


  (二)稳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研发投入。主要从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加大研发投入、加强产学研合作力度、大力发展新型研发机构等3个方面提出政策措施。


  (三)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重点从完善政府研发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等2个方面提出措施。


  (四)提升激励服务水平。主要从突出区域评价、发挥创新型城市示范引领作用、规范研发投入会计核算、提高研发投入统计服务水平等4个方面提出具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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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2-07
文号:鲁科字[2021]1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冀市监规[2021]1号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局,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公共服务局,省局机关相关处室、直属相关单位:


  现将《进一步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2月7日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进一步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为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进一步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2018]237号)、《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有关要求,经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批复同意,省局决定自2021年3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进一步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便捷高效。按照条件适当、程序简便、时限压缩的要求,进一步放宽企业简易注销适用主体、优化公告异议流程、压缩公告公示时间,提高市场主体退出市场效率。


  (二)公开透明。依法制定并公示公开企业简易注销的适用主体、申请条件、流程环节、业务进度等信息,增强结果可预期性和流程可跟踪性,保障各类市场经济相关人的合法权益。


  (三)控制风险。强化企业的法律主体责任,完善企业简易注销制度设计,防范恶意注销和逃废债务,保护债权人、交易对象等第三人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四)自主自愿。充分尊重企业自主权和自治权,由企业自主选择采用简易注销程序或一般注销程序。


  (五)数据共享。有效运用信息化手段、“互联网+”等手段,加强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服务功能建设,推进部门间数据互联共享。


  二、主要措施


  (一)扩大适用范围。允许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以下称未开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以下称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各类企业分支机构,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程序。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参照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程序。


  (二)压缩公告时间。将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公告时间由45个自然日压缩为企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上向社会公示20个自然日。公告期届满后,企业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终结或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企业(或指定清算组、破产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无须经过本公告程序。


  (三)建立容错机制。除“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外,对“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等因企业存在异常状态而被终止简易注销,待异常情形、不适用状态消失后,允许企业再次依程序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对于因承诺书文字、形式填写不规范的企业,登记机关在企业补正后予以受理其简易注销申请。


  (四)简化注销材料。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简易注销的,只需提交《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全体发起人承诺书》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分支机构申请简易注销的,提交《分公司、分支机构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营业执照正、副本即可,不需要公告,不再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隶属企业依法作出的决议决定、企业法人的登记机关出具的撤销分支机构核转函等材料。


  (五)强化业务协同。企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发布简易注销公告后,系统同步将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相关信息推送至同级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推送至同级外资主管部门,实行各部门简易注销业务“信息共享、同步指引”,强化各部门业务协同,强化控制风险。(六)明确救济途径。登记机关接受税务、企业债权人等有关第三人对企业以未开业或者无债权债务理由申请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申请登记的异议,应将有关情况记入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业务系统进行警示。对被异议企业的简易注销申请,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企业在简易注销申请过程中证明已将涉及异议的债权债务(如完成税务清税等)处理完毕,可继续申请简易注销。对于向登记机关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事实,恶意利用企业简易注销程序取得注销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可根据企业登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作出撤销注销登记等处理决定,并将该情况记录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同时启动信用联合惩戒机制进行信用惩戒。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是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建设一流营商环境、促进社会资源再利用的重要举措。各级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积极对接协调税务、人力社保、商务、法院等有关部门,明确职责分工,加强部门沟通,按照统一标准确保改革试点工作有序开展。


  (二)广泛开展宣传。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类媒体和登记窗口、政府网站、企业信息公示平台等途径,做好简易注销登记改革政策的宣传,提高开展简易注销工作公众知晓度和参与度,引导强化企业对注销前纳税和债务等责任的承担意识,及时解答和回应各方面的关注,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


  (三)及时总结经验。在推进企业简易注销试点过程中,各地要及时主动了解一线登记注册情况,注意收集汇总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经验报告省市场监管局登记注册处,为下一步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打好基础。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进一步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来源: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着力解决企业反映的简易注销登记适用范围有限、公告时间过长、登记流程容错率低等问题,经我局积极争取,2020年12月24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同意扩大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工作地域范围批复》(国市监注函[2020]513号),同意在河北省范围内开展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为指导各级企业登记机关切实做好试点工作,我局制定了《进一步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决定自2021年3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开展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


  二、主要内容《实施方案》包括“基本原则”“主要措施”“工作要求”三部分。


  第一部分


  基本原则从“便捷高效”“公开透明”“控制风险”“自主自愿”“数据共享”五个方面出发,进一步明确做好改革试点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二部分


  主要措施从“扩大适用范围”“压缩公告时间”“建立容错机制”“简化注销材料”“强化业务协同”“明确救济途径”六个方面制定改革措施,创新登记方式,优化登记流程,提高注销登记效率,最大限度方便企业办事。同时,坚持诚信推定、背信严惩,强化企业的诚信义务和法律责任,防范企业恶意利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逃避债务,切实保障交易安全。


  第三部分


  工作要求从“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广泛开展宣传,做好政策解读”“主动了解一线,及时总结经验”三个方面提出工作要求,指导各级企业登记机关扎实做好改革试点工作。三、特色亮点《实施方案》兼顾依法行政和改革创新,在切实保障交易安全的同时,最大限度方便企业办事。


  (一)扩大适用范围。允许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以下称未开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以下称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各类企业分支机构,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程序。未开业、无债权债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也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程序。


  (二)压缩公告时间。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公告时间由45个自然日压缩为企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上向社会公示20个自然日。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终结或裁定宣告破产的,无须经过本公告程序。


  (三)建立容错机制。除特殊情形外,对“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等因企业存在异常状态而被终止简易注销,待异常情形、不适用状态消失后,允许企业再次依程序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四)简化注销材料。进一步简化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分支机构申请简易注销的登记材料。


  (五)明确救济途径。明确“登记机关接受税务、企业债权人等有关第三人对企业以未开业或者无债权债务理由申请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申请登记的异议”“向登记机关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事实,恶意利用企业简易注销程序取得注销登记”的救济途径和方法,切实保障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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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2-07
文号:冀市监规[202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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