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民政厅公告2021年第3号 黑龙江省关于2021年度-2023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有关要求,现将全省2021年至2023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公告如下:
1.黑龙江省阳光健康公益基金会
2.齐齐哈尔市慈善总会
3.青冈县慈善会
4.黑龙江东方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5.黑龙江省亚布力(中国)企业家论坛发展研究基金会
6.哈尔滨工程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7.黑龙江省大庆市公安民警救助基金会
8.黑龙江省大庆市妇女儿童基金会
9.哈尔滨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0.黑龙江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11.黑龙江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12.黑龙江省慈善总会
法规青财税[2021]4号 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做好公益性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财政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市公益性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认条件
申请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以下简称124号文)的规定。
二、申报材料
申请单位需填报《公益性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情况表》(附件1)(以下简称《扣除资格情况表》),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县级以上各级党委、政府或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三定”规定;
(三)组织章程;
(四)申请前相应年度的受赠资金来源、使用情况,财务报告,公益活动的明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或注册税务师的鉴证报告。
三、申报程序
申请单位可以选择“现场报送和邮寄”等方式提交资料。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请单位可通过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官网下载《扣除资格情况表》,据实填报,将加盖公章的《扣除资格情况表》一式二份和申报资料一份报送市红十字会等市级业务主管部门;
(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对收集到的《扣除资格情况表》进行汇总,填制《XX年公益性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名单汇总表》(附件2)加盖公章后,连同收集到的申报资料,一并转送市财政局;
(三)市财政局联合市税务局依据124号文进行审核,同意后,联合发文公告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在各自官网发布。
四、时间安排
材料受理截止时间:次年4月底前。
名单公告时间:次年5月底前。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随时办理。
五、其他要求
各区(市)财政、税务部门要树立服务意识,加强协作配合,建立畅通的信息交换机制;要加强后续管理,及时了解公益性群众团体活动开展情况,支持公益事业健康发展;对不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群众团体,由确认机关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公益性群众团体要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按要求在指定的网站、媒体上及时公开捐赠收入和支出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2.XX年公益性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名单汇总表.doc
联系电话:青岛市财政局85855902
青岛市税务局83931927
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21年1月20日
法规中评协办[2021]12号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业务报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有关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资产评估行业联合监管若干措施〉的通知》要求,健全完善资产评估行业自律管理制度体系,进一步加强资产评估业务管理,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研究拟制了《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业务报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4章、19条,在现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业务信息报备管理办法》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报告统一编码管理暂行办法》内容基础上,结合联合监管要求,同时兼顾报告防伪等需求进行拟制。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组织所属资产评估机构对有关内容(附件1、2、3)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并统一填写意见反馈表(附件4)。2021年3月31日前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至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来渊
电话:010—88339674
邮箱:laiyuan@cas.org.cn
附件:【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1.《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业务报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2021年3月12日
法规中评协公告[2021]6号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发布《2021年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7号)有关规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组织制定了《2021年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大纲》,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议通过,现予公告。
附件:2021年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大纲.docx【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2021年3月12日
法规中评协公告[2021]3号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发布《2021年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7号),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了《2021年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现予公告。
附件:2021年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docx【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2021年3月12日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启用部分办税渠道实名验证功能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税收执法方式,有效防范执法风险,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税务总局实名办税有关工作要求,自2021年1月21日起,分阶段启用自助办税终端、广西税务12366微信公众号办税平台实名验证功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启用实名验证时间
(一)桂林市、钦州市、玉林市自助办税终端自2021年1月21日起启用实名验证功能,广西其他地区自2021年1月28日起启用。
(二)广西税务12366微信公众号办税平台自2021年1月21日起启用实名验证功能。
二、实名验证事项范围
办税人员在自助办税终端、广西税务12366微信公众号办税平台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发票领用、发票代开、代开发票作废、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等风险实名事项前,应先通过实名验证,验证不通过的,暂不予办理。为不影响涉税事项办理,请及时做好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办税人、领票人等办税人员的信息维护。
三、实名信息采集
办税人员在办理涉税风险实名事项前未采集实名信息的,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广西税务12366微信公众号、各地办税服务厅办理实名信息采集(自助办税终端、广西税务12366微信公众号办税平台实名验证操作手册详见附件)。
由此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特此通告。
附件:【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2.广西税务12366微信公众号办税平台实名采集、验证操作手册.docx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1年1月20日
法规皖政[2021]8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安徽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21年1月22日
安徽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创优“四最”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要求,现就在全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 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要求,全面清理规范涉企(含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经营许可事项,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完善简约透明的行业准入规则,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逐步构建明规矩于前、寓监管于中、施重处于后和政府定标准、企业作承诺、过程强监管、失信严惩戒的审批监管机制,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为推动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不断注入新动力、添加新活力。
(二) 实施范围和内容。根据国务院部署要求及赋予省级政府的自主改革权限,决定从2021年3月1日起在全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对涉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决定在自贸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事项,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外的地区不享受自贸试验区政策;对中央层面设定、国家部委实施的事项暂在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执行,省级各主管部门要主动争取国家部委支持,将改革试点政策覆盖全省范围;对中央层面设定、省级及以下层面实施的事项,改革试点政策在全省范围内实施,增加实行告知承诺审批事项;对我省地方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暂时无法直接取消或改为备案管理的,实行告知承诺或优化审批服务,并采取边实施边改革的原则,适时实现“清零”目标。
二、改革任务
(一) 建立清单动态管理机制。按照“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要求,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清单内逐项列明主管部门、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审批层级和部门、改革方式、具体改革举措、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等内容。清单之外不得违规限制企业进入相关行业或领域,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结合中央、地方两个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形成《安徽省“证照分离”改革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建立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定期调整更新并同步向社会公布。
(二) 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
1﹒直接取消审批。对设定必要性已经不存在、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有效实现行业自律管理、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有效规范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直接取消审批。取消审批后,企业持有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对直接取消的事项,主管部门要同步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政府权责清单,不得继续实施审批,但仍对相关经营活动负有监管职责。省市场监管局要及时将企业信息通过省政务资源信息共享平台或省事中事后监管平台共享给对应主管部门,主管部门要及时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事中事后监管。
2﹒审批改为备案。对可以取消审批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需要企业及时主动提供有关信息,以便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业管理、维护公共利益的,由审批改为备案。对备案事项,主管部门应明确完成备案手续的条件,强化信息共享、简化手续,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的要求,提供便利化网上备案渠道,实行当场办结。企业备案后,主管部门要明确监管规则,依法有效实施监管。主管部门在事中事后监管过程中发现企业未按规定备案或备案信息不真实、不准确的,应依法调查处理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但不得以备案情况为依据限制或处罚企业经营活动。严禁以备案之名行审批之实。
3﹒实行告知承诺。对确需保留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企业就符合经营许可条件作出承诺,有关主管部门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纠正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行为、有效防范风险的,实行告知承诺。申请人按照要求书面承诺达到行政许可条件的,行政机关可以先行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主管部门要依法准确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的后果,制定告知承诺书范本。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主管部门要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对企业承诺已具备经营许可条件的,企业领证后即可开展经营。对企业尚不具备经营许可条件但承诺领证后一定期限内具备的,企业达到经营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后方可开展经营。主管部门应平等对待通过告知承诺领证的企业与通过一般审批程序领证的企业,根据风险状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企业承诺内容应向社会公开,方便社会监督。
主管部门发现企业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撤销许可证件,并进行相应的联合惩戒。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并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因未按规定履行告知程序造成的损失由有关主管部门承担,因虚假承诺或违反承诺造成的损失由企业(申请人)承担。
4﹒优化审批服务。对不具备取消审批或实行告知承诺条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应当采取切实措施优化审批服务。对由自贸试验区实施更为便捷高效、有效承接的事项,省级有关部门要按照能放尽放原则,将审批权下放或委托自贸试验区有关主管部门,最大程度实现区内企业就近办事。对国家部委审批的事项,省级有关部门要主动对接,积极争取试点,通过先行先试将更多事项审批权限下放我省。要进一步压减审批要件和环节,大幅精简经营许可条件和审批材料,采取并联办理、联合评审等方式优化办事流程,主动压减审批时限。对许可证件设定了有效期限,但经营许可条件基本不变的,原则上要延长或取消有效期限。对有数量限制的事项,要定期公布总量控制条件、布局规划、企业存量、申请企业排序等情况,方便企业自主决策。
三、配套措施
(一) 规范企业登记经营范围与申办经营许可的衔接。省市场监管局要梳理经营范围标准表述与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对应关系,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逐项明确对应的经营范围表述,引导和服务企业使用经营范围规范表述办理登记。2021年4月1日起,在全省推行企业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进一步理清“证照”对应关系,建立市场监管部门与有关主管部门之间涉企经营许可信息双向精准推送机制,实现企业登记注册信息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办理信息互通共享。
(二) 强化涉企经营信息归集共享。省数据资源局、省市场监管局要强化统筹协调和技术支撑,保障省级有关部门将企业登记注册、经营许可、备案、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等信息及时归集至江淮大数据中心和省事中事后监管平台,实现涉企经营的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集中共享。大力推进数据共享、数据归集和数据成果应用,为“证照分离”改革提供数据支撑,有效保障涉企信息的相互推送反馈,以及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信息归集。
(三) 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加快构建“双告知、双反馈、双跟踪、双随机、双评估、双公示”综合监管机制。健全完善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体系。坚决纠正不批不管、只批不管、严批宽管等问题。加强省事中事后监管平台与“互联网+监管”系统深度对接,利用大数据加强风险预警处置反馈,积极探索移动监管和非现场监管,强化信用联合惩戒,切实提升监管效能,着力打造“互联网+监管+信用”的综合监管闭环。建立健全惩罚性赔偿和巨额罚款等制度,增强监管威慑力,对守法者“无事不扰”、对违法者“利剑高悬”。
(四) 持续提升审批服务效能。依托“皖事通办”平台,在实现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理的基础上,围绕服务企业全生命周期,按照“一件事一次办”的工作理念,将企业开办与审批服务事项有效整合,推进涉企证照“1+N”办理,实行一网申请、并联审批、信息共享、限时办结、结果互认、统一出件,提供全流程“一门、一网、一次”服务。充分发挥政务服务“好差评”系统作用,持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实现“皖(万)事如意”。
(五) 强化法治保障。按照标准先定、规则公平、合理预期、自负其责、事后追惩的原则,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目录》的要求,对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调整情况,及时对已制定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作出相应调整,建立与试点工作要求相适应的管理制度。省有关部门和合肥市人民政府要加快推动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工作,确保按时完成“清零”改革目标。
四、工作要求
(一) 强化组织领导。建立“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协调推进机制,省政府办公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司法厅负责协调推进改革工作;省商务厅负责指导自贸试验区做好“证照分离”改革与对外开放政策的衔接。省有关部门要加强上下对接和业务指导,制定、完善告知承诺办法、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确保本部门、本系统各项改革措施落地落细。合肥、芜湖、蚌埠市政府要统筹负责自贸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充分发挥先行先试作用;其他市、县(市、区)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压实部门监管责任,高质量推进全省“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
(二) 强化统筹协同。统筹推进“证照分离”“一业一证”“一照通”“多证合一”等改革试点,更好发挥“证照分离”改革在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中的牵头引领作用。按照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要求,注重改革力量的有效整合、协同发力,加强上下衔接、左右配合、内外联动,形成聚合效应,推动各地、各部门不折不扣落实国务院部署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创新做好“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最大程度释放改革红利,创优“四最”营商环境。
(三) 强化执行落实。将“证照分离”改革纳入省优化营商环境、法治政府建设和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政策体系。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改革总体部署要求,压紧压实工作责任,加强对改革政策的业务培训和宣传解读,扩大政策知晓度,形成全社会理解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省级牵头责任单位要按照“局部试点+总结提炼+复制推广”的模式,鼓励和支持市、县(市、区)推出一批原创性改革措施,及时总结评估,完善政策措施,加快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
省相关部门要对照事项逐一制定具体的改革落实措施和事中事后监管举措,于2021年2月10日前报省市场监管局备案。
附件:安徽省“证照分离”改革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pdf【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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