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专家提示[2020]第9号 国有境外资产检查

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我国在全球配置资源的能力不断增强,国际竞争力显著提升。据商务部统计,2016—2019年,我国对外直接投资规模合计达6344亿美元。截至2019年末,共在188个国家和地区设立了4.4万家企业。其中,国有企业通过境外投资和并购形成了大量境外资产。报告显示:截至2017年末,全国国有企业(不含金融企业)资产总额183.5万亿元,其中境外总资产16.7万亿元;国有金融企业资产总额241.0万亿元,全国金融企业所投境外机构资产规模18.1万亿元。随着境外投资规模的不断扩大,境外资产监管的重要性也日益增加,因风险管理和内控缺失的问题愈发引起关注,加强境外国有资产管理、完善境外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已成为提升国有资产管理水平的重中之重。


  本提示仅供事务所及相关从业人士在执业时参考,不能替代相关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提示中所涉及的检查范围、内容以及关注的风险点等,事务所及相关从业人员在执业中需结合实际情况以及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确定,不能直接照搬照抄。


  为帮助注册会计师理解和把握国有境外资产检查工作的内容和实务关注要点,北京注协国际业务专业技术委员会做如下提示:


  一、国有境外资产检查的制度背景


  2011年,国务院国资委陆续出台了《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等多个文件构建境外资产监管体系,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企业境外投资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实现境外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监事会是国资委加强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的重要方面,对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的监督检查以监事会相关办事处为主,采取集中重点检查和境外国有资产检查相结合的形式,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派会计师事务所协助检查工作。


  2018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将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职责划入审计署。2020年9月,国资委印发《关于深化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出,切实推进境外审计全覆盖、常态化,完善审计方式方法,配备具备外语能力、熟悉国际法律的复合型审计人员,探索开展向重要境外企业(机构)和重大境外项目派驻审计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境内外中介机构提供服务支持。可以预见,随着上述实施意见的推进,对境外资产的审计监督检查将全覆盖、常态化趋势发展,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业务服务范围将进一步拓展。


  二、国有境外资产检查重要业务领域及检查要点提示


  国有境外资产检查,首先要总体了解被检查单位境外资产总体规模、投资方式、投资领域及地域分布情况;了解境外投资所在国家的法律法规,检查企业业务的合规性;了解被检查单位境外资产总体管控情况,是否制定并严格执行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是否结合自身整体发展战略制定清晰的国际化经营规划,境外资产的管控措施是否存在监管漏洞,相关管控制度是否得到有效执行等。有关国有境外资产检查主要方面的程序可以考虑如下:


  (一)境外资产总体控制检查


  1.获取被检查单位境外投资管控制度,对照相关境外投资规范,检查企业境外管控制度是否存在重大缺失。


  2.获取被检查单位境外投资明细表,通过与审计报告、会计核算帐套数据进行比对,复核相关信息是否准确、完整。


  3.审核境外投资明细表中的项目是否与被检查单位的主业相关,是否属于负面清单中禁止类的境外投资项目。


  4.运用访谈程序,通过对企业境外投资主管领导、不同部门负责人的访谈,了解企业境外投资的运作过程、项目背景、投资效果等信息。


  5.对照访谈了解到的信息、管控流程及关键控制点执行穿行测试程序。重点关注投资决策过程、资金筹措及运用过程、招投标过程、预算控制过程、境外人员管理等。


  6.对被检查单位境外投资的总体盈亏情况进行分析,对于亏损企业和投资回报低于预期的企业,了解企业对重大无效、低效投资所采取的管理措施,检查企业是否履行职责采取应对方案避免或者减少亏损和降低国有资产流失风险。


  7.对投资所在国的基本投资环境进行了解,结合企业提供的风险评估资料,了解相关境外资产面临的主要风险以及可能对项目未来运营造成的影响,检查企业是否有针对性制定风险防范措施。


  8.检查企业是否建立了投资管理信息系统,是否对重大投资项目实施情况、投资计划完成情况以及境外资产管控总体情况进行有效追踪、分析、监测和管理。


  (二)境外投资并购检查


  1.获取被检查单位境外投资并购项目的决策过程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决策会议纪要及记录、申报文件、内外部批准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尽职调查报告、审计评估报告等,关注是否存在未批先投、未评先投等情况,是否存在属于负面清单规定的禁止类项目,负面清单中特别监管类项目是否报国资委审核。


  2.对照会议纪要、记录,申报文件、批准文件中相同或相似条款的描述是否一致。


  3.检查内部决策过程中对项目风险的讨论是否得到了有效的解决或制订应对措施。


  4.检查项目涉及的风险评估报告、尽职调查报告、审计评估报告等中介机构提出的项目问题、潜在风险是否得到有效的应对。关注中介机构出具报告的主要假设条件是否符合当时的一般市场预期,主要参数来源是否准确合理。同时关注报告中是否存在限制使用条件或免责条款,这些条款是否构成了对报告可靠性的影响。关注对中介服务实际工作量的支撑文件。


  5.审查并购协议和公司章程中对股东会表决权的约定,董事席位分配、任命和决策权限是否能够合理保证企业的利益;审查并购协议中是否约定了额外的股东义务,如是否约定股东向境外项目提供股东贷款以及贷款义务是否对等,相关成本是否在确定收购对价时予以考虑。


  6.获取董事会、股东会会议纪要,检查股东和董事职责的履行情况,包括两类会议是否按章程约定正常召开、表决情况、决议的执行情况等。


  7.检查项目的自有资金比例、资金来源是否与投资方案、批准文件一致,取得的资金是否及时投入项目,是否存在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情形。


  8.检查项目运作中重大事项决策是否符合境外当地法律要求,是否存在重大未决诉讼,分析诉讼形成的原因及可能带来的影响。


  9.检查企业是否对已完成的重大投资并购项目开展后评价形成评价专项报告;对比可行性研究报告、申报文件、批准文件中关于投资效益的描述,对比分析项目效益效果,对于存在重大差异的项目,分析是否存在产量、单价、折现率、汇率、税率、资本性投入、操作成本、损耗率、运营期限等显著的参数差异,揭示差异原因。


  10.检查企业对收回境外投资的管理,是否存在利润长期留存境外。对于尚未汇回国内的利润,企业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应对汇率变化、外汇管制等方面的风险。


  (三)境外工程承包及劳务检查程序


  1.工程承包管理


  (1)获取境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承包项目的基本情况、分包转包情况、合同台账及具体合同、承包项目批准材料等。


  (2)现场检查承包项目的管理过程,与项目现场工作人员访谈了解项目实施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进展情况、是否存在停工、成本计量方式、工作流程、劳务用工人数等。


  (3)检查承包合同订立、变更、执行环节是否符合相关管控制度规定,程序是否合规。


  (4)检查承包合同中有关价款的制订依据是否合理,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恰当,是否存在不利于被检查单位的显失公允的条款。


  (5)检查工程分包、转包情况,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分包、转包企业资质是否符合项目要求,有无违反合同约定违规进行分包转包的情况。


  (6)检查工程项目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和重大安全事故,是否涉及法律诉讼。


  (7)检查工程监理等类似职能机构或部门的设定情况,检查其工作成果资料是否与项目实际运转情况相吻合。


  (8)检查境外工程项目会计核算是否设立内、外两套会计账簿,了解设立两套账簿的原因,检查两套账簿之间是否存在重大会计差异,是否存在涉税风险。


  2.工程预算及结算


  (1)检查境外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与概预算相比是否有超概算现象,如有需查明原因。


  (2)检查境外项目结算情况,与业主结算是否及时,施工过程中的索赔、变更洽商是否及时签订补充协议、价格是否合理。


  (3)检查项目分包结算是否及时、结算方式是否按照合同执行,抽查分包价格与总包价格进行对比,是否存在不合理情况。


  (4)关注境外项目佣金支付情况,佣金比例是否恰当。


  (5)检查合同结算环节是否具有相关的验收单据,是否记载了明确的工作量。


  (6)检查是否对合同盈亏情况进行定期的评估,是否存在亏损合同,分析亏损形成的原因。


  (7)对于建设期限长的合同,采取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分析汇率、劳工、社会政治、利率、税收政策变化等因素导致的风险,是否得到了有效的识别和控制,是否对合同盈亏情况产生重大影响。


  (8)访谈企业内外部法律顾问,了解相关合同是否存在未决诉讼;与企业的财务顾问进行访谈,了解其是否存在未决的税务纠纷。分析这些诉讼和纠纷形成的原因及影响。


  3.工程劳务管理


  (1)分析劳务用工与耗用材料、动力等要素之间的关系,判断劳务量的记载是否合理。


  (2)现场检查劳务用工情况,通过现场访谈了解实际劳务用工人数等情况。


  (3)检查境外劳务用工的模式,了解相关境外监督政策,获取企业劳务用工人员花名册,与工资结算单据、岗位职责及规章制度、现场访谈了解信息等进行比对,分析劳务用工量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不合规情形。


  (4)检查境外劳务用工模式是否符合境内外相关监管政策,是否存在非法雇工,是否存在重大用工纠纷风险,企业是否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相关风险。


  (5)检查境外用工涉及的劳务公司选取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检查中介公司的资质证明,分析中介公司是否具备相关资质及能力。


  (6)检查境外用工结算方式是否合规,资金流动与结算单据、合同约定是否相符。


  (四)境外采购及招投标检查


  1.获取境外重大采购及招投标项目明细和合同台账,抽取一定比例的样本,测试采购招标制度的执行效果。如查看采购方式(比选、竞价谈判、邀请招标、公开招标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按规定实施集中采购;采购管理机构组成及职责是否符cc合不相容职责分离原则;是否按规定执行采购计划和采购预算等。


  2.检查采购资金的来源及到位情况,是否经相关部门批准,是否存在资金缺口,分析招标行为的合理性、必要性。


  3.检查项目单位重大采购与招投标的组织管理情况,关注招标、评标、定标的监督制约情况。检查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审批、招标代理机构选择、招标公告发布、评委选择、监督程序、开标过程记录、定标过程、中标通知书发出、合同签署等主要环节是否符合国家和公司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4.逐项检查供应商及投标单位的资质情况,关注是否存在采取挂靠其他高等级资质企业的情况。


  5.检查供应商及投标单位的报价情况,确保项目单位选择的供应商及中标单位为最优单位。关注推荐候选人综合得分及价格的情况,分析原因是否合理。


  6.检查供应商及投标单位的最终中标价格,与实际结算价格进行对比,防止出现为中标而有意报低价格,然后以各种理由进行洽商和变更,从而增加货物或标的价格的现象。审阅所抽取样本的合同,检查供应商及投标单位的最终中标价格,与合同价格是否一致;进度款支付约定与投标书是否一致;合同主要条款是否与投标书一致。


  7.检查是否存在随意变更采购或招标内容,防止出现假招标的情况。


  8.检查投标程序与结果,关注是否存在擅自更改评标办法、随意变更中标单位的情况。


  9.检查采购审批人和投标委员会的人员组成情况,落实是否存在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对采购和招投标进行审批或进入评标委员会。


  10.与参与采购及招标人员进行访谈,关注是否有反映招投标存在违规操作的情况,对反映的情况应给予高度重视并落实其真实性。


  11.检查中标人相关资质,检查实际供应商与中标者是否一致,现场检查并核对付款记录。


  12.将同一供应商在招标标准附近成交的采购项目汇总分析,确认是否存在化整为零,高价采购,利益输送行为。对比资产台账、招标台账、现场观察以及询问设备使用情况,分析是否存在将成套设备分拆采购情况。


  13.分析中标价格的合理性,对偏差较大的项目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高价围标,关注未中标供应商资质、背景、报价依据及评标过程,汇总分析招标项目的投标人、中标人情况。


  (五)境外融资检查


  1.获取并检查企业境外融资管控制度是否完整,是否针对境外融资特点、特殊风险制定了相应的管控措施。


  2.检查企业境外融资行为是否符合相应的制度规范,决策过程是否合规。


  3.检查企业境外融资方案是否设计得当,对境外融资的必要性、经济性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论证,对融资风险是否充分识别并设计了相应的应对措施,对还款资金来源做出了恰当的安排。


  4.检查境外融资的资金流水是否与设计方案一致,是否及时、完整进行了恰当的会计核算。


  5.检查境外融资的资金使用是否符合相关的资金用途规定,是否及时用于境外项目投资,是否存在内保外贷,和境内关联主体之间核算担保事项。


  6.对比分析境内外融资成本,考虑政策、时间等特殊因素影响,综合分析企业的融资行为是否经济合理。


  7.结合境外项目现状,分析境外融资行为是否面临汇率、还款等方面的压力,资金成本是否得到了恰当的控制,是否符合预期。


  8.检查融资担保的情况,对子企业进行担保前是否履行了相应的决策审批程序;如为非全资控股企业,相应股东是否按股比对等承担担保责任,是否为其他股东的违规提供了连带担保责任。


  (六)境外资金管控检查


  1.获取项目单位内控手册、风险控制文档、流程图、审批权限清单和岗位职责描述文件等,检查与资金相关的控制活动及流程,明确资金业务相应的审批权限及责任部门,确认被检查单位资金管控设计是否合理。


  2.获取集团总部、境外公司金融衍生业务列表和其风险管理文件,审核金融衍生业务是否严守套期保值的原则,是否存在投机目的的金融投资。


  3.与项目单位负责人、主管领导等相关人员进行访谈,了解资金管控措施、资金运行状况以及资金投资进度等事项。


  4.对项目单位资金管控流程实施穿行测试,检查资金管控制度的执行情况。关注境外企业现金管理情况,是否存在持有大额现金及坐支现金的情况。


  5.检查项目单位资金预算的执行情况,是否存在无预算、超预算支出。获取境外项目资金年度预算、月度预算(包括预算调整),检查是否按照制度的要求编制、调整预算,是否进行相应的审批;获取预算执行情况分析资料,检查是否按预算进行资金收付,预算外资金收付是否经过审批;查看项目资金的支付进度是否与预算相吻合;检查境外项目资金结余情况,查看资金结余是否合理,是否存在无效占用资金的情况。


  6.检查项目单位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资金支出是否符合规定的用途,资金监管账户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7.对照资金流水、银行单据,检查资金收支是否与账面记载一致,是否存在“两张皮”的情形。


  8.检查项目单位银行开户清单、对账单,必要时实施函证程序,检查银行账户的管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存在账外户的情形。


  9.检查项目单位现金的使用情况,针对大额现金交易,重点关注交易的实质,使用现金结算的合理性,检查资金审批手续是否齐全。


  10.关注企业是否采取措施对境外项目资金进行统一的调度管理,是否明确境外项目存量资金限额,从而在集团范围内做到资金的有效利用。


  11.结合对离岸公司的检查,检查资金在离岸公司、投资性主体中的沉淀情况,审查其资金沉淀的情况是否合理,结余资金是否有计划汇回,是否进行管理。


  三、国有境外资产检查一般常见问题和风险提示


  (一)出国费用管理不到位


  1.境外会议费支出超预算;


  2.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等费用超标;


  3.部分费用支出较高且依据不足;


  4.出国人数过多和个别人员境外停留时间超核准天数;


  5.出国费用管理制度与财政部文件规定存在差异。


  (二)管理制度不健全


  1.未对日常经营活动制定相应的管理和考核制度;


  2.未建立系统性的境外资产管理制度。


  (三)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不合规


  1.收入确认不准确;


  2.存货管理不到位,存在账实不符;


  3.纳入技改项目采购的固定资产,如车辆直接计入“工程成本”未纳入“固定资产核算”;


  4.部分境外工作人员工资未纳入工资总额核算;


  5.海外投资保险费用核算科目不准确;


  6.个别项目支出未在预算范围内;


  7.股权投资和应收款项减值准备计提不足。


  (四)市场研判失误


  1.溢价收购项目持续亏损,股权面临减值损失;


  2.项目位于不稳定地区,项目进展缓慢或处于停滞状态;


  3.投资后项目发展前景不明朗,面临较大经营压力;


  4.对上游供应风险估计不足,如燃煤电厂面临供应受限;


  5.产能过剩、盈利能力下降。


  (五)未充分行使股东权利和管理职能


  1.治理层和高级管理层未派驻中方管理人员,也未委派一般常驻人员;


  2.股东理念存在差异,部分管理层意图难以落实;


  3.缺乏统一的部门或公司对集团内海外业务进行归口管理;


  4.受到股东协议限制,位于控股公司却未能行使管理职能。


  (六)外部工程审批程序不合规


  1.项目开工时间早于相关部门批复时间;


  2.未经集团公司批复即开始项目前期工作,前期工作程序不规范。


  (七)资金管理不到位


  1.已经支付预付款,但在合同约定时间仍未开工;


  2.款项支付进度与合同规定不符;


  3.备用金借用金额过大,部分备用金存在使用与申请时用途不一致及归还不及时等现象。


  (八)项目管理不规范


  1.招标后大幅变更工程方案;


  2.建设项目施工单位不具备资质资格承接工程项目;


  3.项目未及时进行竣工决算,且工程资料保存不完整。


  (九)合同管理存在漏洞


  1.中标单位与合同签署单位不一致;


  2.合同付款比例与招标文件不一致;


  3.部分合同无签订日期;


  4.存在先提供劳务后签署合同的情况。


  (十)安全形势和政策的风险


  1.因安全局势紧张导致项目存在财产安全等风险;


  2.境外有效证件数量不足,可能带来法律风险;


  3.项目所在国恐怖活动较多,遭遇暴力袭击不断攀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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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2-31
文号: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专家提示[2020]第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专家提示[2020]第10号 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共享咨询的提示

近年来,“财务共享服务中心”(Financial Shared Service Center,简称FSSC)作为一种新的财务管理模式正在许多跨国公司和国内大型集团公司应用与推广。共享中心主要依托于互联网技术,目的在于通过一种集中有效的运作模式,解决大型集团公司财务职能建设中的重复投入和效率低下的弊端。作为非鉴证服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正积极开拓,注册会计师参与的财务共享咨询项目也在逐年增加。财务共享咨询主要是针对企业建立财务共享服务中心时,由咨询人员提供针对性的财务共享顶层规划、财务共享中心组织人力方案、财务共享运营模式设计、财务共享系统规划等服务。注册会计师在从事咨询工作时,除了需要具备过硬的财务知识外,还要有更广阔的企业管理视野及信息化规划能力,需要注册会计师在提供咨询服务时予以关注。


  本提示仅供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从业人员在提供咨询服务时参考,不能替代相关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以及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提示中所涉及程序的时间、范围和程度等,事务所及相关从业人员在执业中需结合项目实际情况以及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确定,不能直接照搬照抄。


  为帮助注册会计师更好的开展财务共享咨询服务,恰当处理有关问题,针对财务共享咨询服务的相关工作内容及方案等进行系统整理并结合实务工作的开展,北京注协非鉴证服务专业技术委员会做出如下提示:


  一、财务共享的作用和注册会计师提供的服务


  (一)财务共享的作用


  财务共享服务是将集团内各子、分公司的某些事务性的功能,如账务处理、工资福利处理、人员费用报销、资产折旧处理等,集中到财务核算中心处理,是企业集中管理模式在财务管理上的最新应用。财务共享服务中心依托信息技术,将不同主体、不同地点、具有共性的标准化财务事项归纳到一起,进行有效的整合和标准化处理,实现流程标准化、财务标准化。通过规范财务记录和报告,不仅可以提高财务信息质量,还可以加强集团公司财务管控,降低人工成本,提高企业竞争力。


  建设财务共享服务中心的最终目的是实现财务转型和业财一体化,为战略和业务提供决策支持,发挥管理会计的决策服务职能。近年来,随着我国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及营商环境的深刻变化,依托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的新经济、新模式层出不穷,为企业财务共享服务中心发展带来更多挑战,同时也为注册会计师行业带来更多的商业机会,提出更高专业要求。


  (二)注册会计师提供的服务


  注册会计师可以为财务共享中心的规划、建设、运营等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包括与财务共享中心建设相关的企业管理变革、组织架构设置、业务流程改造、财务制度梳理、信息系统建设、人员招聘和培训、办公地点选择、运营体系建设等服务内容。


  二、财务共享服务建设目标


  从传统财务管理模式来看,主要有三种职能:一是业务支持类,例如通过预算、成本核算、合同利润计算等方式,财务人员参与业务谈判等;二是专业财务类,例如投资管理、资金管理、税务筹划等工作;三是交易处理类,例如费用、报销、应付、应收、资产、总账、报表等各类交易处理。财务共享中心则通过更好的划分职能,将原来标准化且重复性高的工作内容拆细并按照流程集中核算,以便财务人员能够有更多精力、时间去处理价值更高的事宜,提供决策支持和业务支持。财务共享中心通过规范和定义每个财务核算工序的操作步骤与要求,让共享中心人员能够标准化的操作财务事项。因此,与传统的财务管理模式相比,财务共享中心的功用体现在总体运作成本降低、财务标准化水平高、财务管理水平与效率提高、支持企业发展战略、向外界提供商业化服务等方面,从而实现以更低成本和更高效率提供更好的财务服务核心价值。


  企业通过“财务共享服务中心”来建设和实现的财务共享服务,目标是建立健全统一的核算中心、结算中心和数据中心。具体来说,就是将日常经济事项中的业务核算、应收应付、费用报销、资金支付、资产管理等程序化的财务处理和出具标准化的财务报告等,重复性较强、易于制定执行标准和规范的工作从各分(子)公司财务部门中抽离出来,统一在功能完善、相对独立的区域“财务共享服务中心”中进行,从而实现财务会计核算职能与管理职能的适当分离,并通过规模化和专业化分工,提升会计核算质量和效率,促进财务职能从事后记录及核算到有效支撑企业战略和业务决策制定的转变。


  三、财务共享服务建设原则


  在财务共享服务的建设中,需本着以下四大基本原则:一是与企业发展相适应的原则,即将具体实施计划与企业自身的发展阶段紧密联系起来,不能脱离企业的大环境单纯构建。二是稳中求变原则,在整体稳定的情况下寻求企业管理方式的变革才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三是成本领先、提升效率原则,要时刻保持成本观念,做好成本控制,并通过规模化和专业化分工,提升会计核算质量和效率。四是坚持新技术推动原则,利用信息技术、数字技术、智能化技术推动和改进财务核算流程、控制和信息。


  四、财务共享服务建设内容


  财务共享服务建设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一)财务共享服务的顶层设计。财务共享服务顶层设计要从财务共享中心目标定位、职能定位、模式定位、建设实施路径四个方面进行规划设计。


  (二)财务共享中心建设方案设计。方案主要包括财务共享流程方案、财务共享组织与人力方案、财务共享运行管理方案、财务共享信息系统方案、财务共享长期规划方案。


  (三)财务共享信息系统规划与实施。通过实施信息化工具实现财务共享中心建设方案。


  五、提供财务共享咨询的服务内容


  注册会计师提供财务共享咨询时,根据企业建立财务共享中心的目的,可以在以下方面提供相应的咨询服务。


  (一)财务共享需求评估


  对企业财务共享建设需求进行评估是帮助企业建立“财务共享服务中心”的起点,此过程是获取企业进行财务共享建设的详细信息。


  需求评估要做到既要突出重点又能覆盖全面,评估对象要覆盖包括高管层、财务管理层、财务操作层、相关业务部门人员在内的各层人员,以了解各层级对财务共享建设的需求及关注点,并对财务共享建设路程进行相应的测试检验,记录与整理后形成调研报告,为下一步的财务共享方案设计提供完整的基础资料。


  (二)财务共享战略定位


  财务共享服务模式分为分散式财务作业、集中式财务服务、财务共享服务、多职能共享服务和全球商务服务五个阶段。注册会计师应根据企业财务共享建设阶段,确定财务共享服务模式。


  1.财务共享服务的战略目标


  财务共享服务的战略目标可分为三类:成本降低风险可控和促进财务转型。在成本降低的战略目标下,财务共享服务中心通过整合资源,实现成本降低和效率提升,从而稳固、加强企业的财务职能;风险可控目标看重通过建立财务共享服务中心,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从而实现对财务强有力的管控;促进财务转型目标则希望通过实现财务共享服务模式促进财务人员发展,改革财务流程以全面提升财务部门能力,为企业战略发展做出决策支持。


  2.财务共享服务中心组织结构


  财务共享服务中心的组织结构主要分为两大类:单中心和多中心。注册会计师应在考虑企业规模、业务板块差异化程度、分子公司地域分布、管理难度等多种情况的基础上提供财务共享中心组织结构建设方案。


  3.财务共享中心职能定位


  随着财务工作从分散走向集中,从集中走向共享,再到市场化的财务外包公司,共享中心的战略职能定位也在不断地变化,总体可以概括为三个主要的发展阶段:企业内部职能部门、独立运营责任主体和成为盈利组织。注册会计师应当基于企业财务共享服务中心战略目标,协助企业恰当决定共享中心职能。


  财务共享中心是一种新的财务管理组织,在工作模式、管理方式、人员分工等方面有别于传统的财务组织或者职能部门,合理的组织定位是组织架构设计和运行的出发点,对规范财务核算、加强风险管理,推动内部控制健全和完善,提高组织效率至关重要。注册会计师应结合专业经验和企业财务共享中心建设阶段,向企业提出适当的共享中心定位建议。


  实施财务共享以后,为了提高基础核算工作的效率,加强财务管理的工作,企业总部财务、分子公司财务、共享中心财务会相应切分财务职能,相互协作,分工协同,共同支持企业战略决策,促进企业发展。注册会计师应当给出共享模式下三部分财务的职责分工界面和协同工作内容说明。


  (三)财务共享方案设计


  财务共享方案设计是注册会计师在财务共享咨询工作中最重要的环节,也是后期实施财务共享信息系统的基础。财务共享方案设计包括以下几部分:


  1.财务组织与岗位设计


  结合公司战略和财务战略,财务组织应基于企业对财务共享中心的定位进行设计。通常来说,业内推行的标准是将财务职能区分为三类:战略财务、业务财务和共享财务。注册会计师在提供财务共享咨询时,应考虑财务职能在财务共享模式下的变革、企业业务特征、集团母子公司管控模式等诸多因素的影响。


  2.共享财务的职责设计


  共享财务的职责不是简单的财务集中核算,也不是简单的财务信息系统的实施和运行,而是一种流程化、标准化、智能化、数字化的财务职责变革。注册会计师提供共享财务职责设计的咨询时,应按照规模化、集中化、自动化、标准化的原则,结合企业行业特点和业务特点,拆分会计核算、资金管理、财务数据与信息传递、财务报表与信息披露、税务管理等各方面业务,按照流程化、标准化、智能化、数字化的财务职责,协助企业设计合理的财务共享服务中心财务职责。


  3.共享财务的流程设计


  遵循“全业务、全流程、全覆盖”的原则,界定企业纳入共享财务的流程,例如:销售与收款、采购与付款、成本费用、资产管理、资金管理、税务管理、总账与报表等。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为二级、三级流程,并对应到共享财务岗位,设计业务、核算、权责、表单、科目的流程化、标准化、智能化、数字化,推动财务共享流程在企业集团母子公司之间、各级独立主体内部的有机整合。除此之外,还需要考虑业务财务的一体化、会计准则、税收法规、监管要求等对财务共享流程的影响。


  注册会计师在提供共享财务流程设计咨询时,主要分五步骤展开:调研访谈、现状分析诊断、前提确认、流程梳理文档编写与评审、专家团队终审。


  4.共享财务的运营模式设计


  财务共享服务中心的运营模式是针对共享服务中心这一新组织形式搭建的运营管理体系。通过对财务共享服务中心各个维度的管理建设,使共享服务中心具备了独立、稳定、不断优化发展的能力。


  财务共享服务运营模式的建立过程也是共享服务中心丰富自身管理工具和管理手段的过程,能够使其管理手段更为多元化,使得共享服务中心的管理更加有序规范,从而带来管理效率和管理效果的提升。


  财务共享服务中心未来将对目标管理、质量管理、流程优化管理、标准化管理、绩效管理、人员保障管理、服务水平管理、员工信用管理、迁移管理等这九方面进行持续优化,发现、总结和解决问题,不断地改进和提高,通过全方位持续的管理建设,来保证财务共享服务中心长期、稳定、高效运营,成为一个健康发展的组织。


  财务共享服务运营模式需要落实绩效保障,注册会计师可协助企业按照平衡记分卡原则设计绩效考核指标:


  (1)财务层面,包括费用预算管理率、雇员成本占财务共享服务中心总成本的百分比、每笔交易成本占财务共享服务中心总成本的百分比、未支付的现金、冲销的坏账数量等等。


  (2)内部流程层面,包括交易数量、会计核算处理效率、内部流程执行力与合规性、会计信息质量、每个员工的交易数量、应收账款天数和付款期限、周期改进等。


  (3)学习与成长层面,包括培训目标完成率、对新业务响应及时性与质量、创新观点数量、创新观点实施比例、共享服务职员流失率。


  (4)客户满意度层面,包括客户有效投诉数量、客户投诉处理率、差错率、服务水平协议达成度。


  (四)财务共享信息系统规划设计


  信息系统是财务共享服务中心重要的支撑,基于互联网和大数据、智能化、移动互联网和云计算,搭建企业统一的财务共享信息系统平台,将使企业财务共享服务中心突破时间和地域的限制,与各分支机构协同工作,并且能够大幅提高财务共享服务中心处理效率和信息洞察力。


  财务共享服务中心的核心信息系统包括财务核算系统、电子报账系统、电子影像系统、电子档案系统、共享运营系统等,这些系统紧紧围绕财务共享服务模式“标准化处理”和“流水线操作”的两大核心思想进行规划和设计,为企业财务共享服务中心运营提供高效的信息化工具支持。


  注册会计师提供财务共享信息系统规划咨询时,应当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以财务共享服务项目为基点,以行业最佳实践的财务共享服务统一信息平台模型为标杆,对实施财务共享服务所涉及的关键信息系统的现状、功能及系统平台完备性进行诊断和对标分析,为财务共享信息系统规划提供依据。


  注册会计师应根据业务流程方案,对需新上线的财务共享相关系统进行功能梳理;对已经在用的财务相关系统进行对标分析,整理系统功能改造点,以满足后续系统的开发需求。


  (五)财务共享模式下财务人员转型


  财务共享服务是企业管理的一次变革,大数据、智能化、移动互联网、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技术的发展也对财务组织及人员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复核型财务人才在企业财务管理工作中将发挥重要的作用。财务人员必须完成自身的转型与再造,才能更好的帮助企业经营,支持战略决策。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企业财务人员实际情况,协助企业重塑财务人员知识结构,搭建财务共享模式下财务人员培养计划和方案。


  注册会计师在财务共享咨询中,应加强与高层、中层以及基层员工的沟通,并充分利用自己财务专业知识,结合企业现状及发展规划,以独立视角及整体化思维为企业财务共享建设提供相应的指导与建议;同时考虑使用不同的工具、方法,并充分利用信息化大数据技术,为企业提供切实可行的财务共享方案;通过财务共享咨询为企业财务管理转型提供专业化的指导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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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2-31
文号: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专家提示[2020]第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专家提示[2020]第11号 上市公司重组需关注事项

上市公司重组是资本市场的常见业务,是上市公司针对公司产权关系和其他债务、资产、管理结构所开展的并购行为。通过重组,上市公司可以从整体上和战略上改善企业经营管理状况,优化产业链,强化公司竞争力,推进企业创新。视重组形式的复杂性不同,上市公司相关的重组涉及到财务、税务及评估等多方面复杂问题,对财务报表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由于上市公司重组涉及公众利益,是市场及监管层的重点关注事项。注册会计师在从事上市公司重组业务时,对因重组导致的财务报表相关重大事项需予以重点关注。


  本提示仅供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从业人员在执业时参考,不能替代相关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以及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提示中所涉及程序的时间、范围和程度等,事务所及相关从业人员在执业中需结合项目实际情况以及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确定,不能直接照搬照抄。


  为帮助执业人员准确理解上市公司重组相关的事项,针对上市公司重组的形式、法律依据以及需要关注的财务、税务及评估事项,北京注协非鉴证服务专业技术委员会做出如下提示:


  一、上市公司重组形式及法律依据


  (一)重组形式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重组常见形式,按照交易目的可以归纳为借壳上市、集团整体上市和产业并购三类;按照交易模式分类,可以分为现金收购、重大资产出售、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或者是以上某两种或几种方式的结合。


  (二)法律依据


  目前,对于上市公司重组具有指导性的文件涉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管问答及沪深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系统”)自律性规则等。法律主要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企业破产法》、《反垄断法》等;相关的行政法规包括:《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部门规章包括:《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的自律规则包括交易所、股转系统业务规则等。其中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0年3月20日修订),对上市公司重组的相关原则、标准、程序及法律责任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二、上市公司重组需关注的财务事项


  注册会计师一般会参与到上市公司重组交易整个过程,对于与财务相关的事项需关注以下方面:


  (一)资产的权属、质量及相关债权债务关系


  对目标企业重组资产权属的判断,将对重组的会计处理及重组后的财务报表产生重要影响。注册会计师需充分考虑以下问题:


  1.标的资产是否已取得相应权证,如土地、房产、商标、专利、采矿权等;标的资产权属是否存在纠纷或限制,如抵押、质押等;标的资产的完整性情况是否充分披露等。


  2. 尚未取得相应权证资产的详细信息是否补充披露。如不能按期或按原办理计划办妥权证的情况,上市公司及目标企业是否明确相关的解决方式以及责任分摊等问题。


  3.标的资产存在权利瑕疵的期间内,对其所有权、使用权及管理等问题是否有明确规定;


  4.若标的资产被抵押、质押或担保的,且对应债务金额相对于目标企业资产金额较为重大的,是否已充分说明相关债务人的偿债能力,证明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和良好的债务履行记录,不会因为抵押、质押或担保事项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的资产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5.上市公司拟重组的资产涉及完整经营实体的,需关注相关资产是否将整体注入(或置出)上市公司;


  6.除实物资产外,对于生产经营所需的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上市公司是否详细披露权属变动的具体安排和风险,如未包括,是否需要向关联方或第三方支付(或收取)资产使用费,具体包括支付金额和支付方式等。关注该类资产的协议,判断该类使用他人的资产的存在及未来剩余使用期限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


  7.对目标企业的债权债务需关注:当上市公司重组的资产为股权时,是否存在目标企业持有的银行借款合同条款约定重大股权变动需要取得银行同意;当上市公司重组资产为经营性资产时,债权转移是否需要通知债务人,债务转移是否需要取得债权人同意等;债项是否存在大额到期未偿还情形,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面临财务风险及违约责任等。


  对于前述资产存在权利限制或瑕疵的情况,注册会计师需与独立财务顾问、重组评估师、律师等各方沟通专业意见,判断其对财务报表和会计处理的影响,是否需要补充披露等。此外,除上述资产的权属问题,注册会计师需关注标的资产其他质量问题,如巨额应收或预付款项是否存在关联方占用情形;标的资产是否合理计提资产折旧或摊销、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资产减值准备是否充分计提,如存在是否需要对标的资产历史经营业绩和进一步重组进行调整,并考虑该类事项是否已经得到解决并作充分的披露。


  (二)盈利预测的合理性及持续盈利能力


  上市公司重组的目的很大程度上是提升上市公司的收益能力和公司价值,如果并购进来的为非优质资产,持续盈利能力不佳,既不利于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的价值,也会损害到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上市公司重组时,可能需要对目标企业进行盈利预测。盈利预测不仅仅直接影响评估结果和对价,还影响重组后的会计处理和披露,注册会计师需要关注目标公司盈利预测的合理性以及重组后上市公司及目标企业的持续盈利能力。


  1.盈利预测报告是否合理


  注册会计师需要与目标企业和进行盈利预测的其他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盈利预测机构”)进行充分沟通,询问并获取如下有关盈利预测报告的信息或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盈利预测假设前提的合理性;预测利润中非经常性损益的比例;对未来期间收入、成本、费用的预测方法是否恰当、预测数据是否有据合理,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与历史数据是否一致 ;盈利预测报告中未来年度的预测数据与历史经营记录相比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如有差异相关解释是否充分、合理。盈利预测报告中未来年度的预测数据与行业水平(包括增长率和毛利率)相比是否恰当,如存在较大差异,理由是否充分合理。


  在盈利预测时,还需要考虑做为预测基础所依据历史财务数据的可靠性,包括但不限于:预测使用的历史年度财务报告及财务报表数据是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意见是否为无保留意见;对于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或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需与目标企业和进行盈利预测的机构进行充分沟通,包括但不限于依据的财务报表的可靠性,判断其是否可以依赖,是否可以作为盈利预测的基础数据,以及对盈利预测准确性和合理性的影响等。


  2.持续盈利能力


  注册会计师在核查目标企业的持续盈利能力时,需与编制盈利预测的机构及上市公司管理层进行充分沟通,包括但不限于:目标企业所处行业情况及未来市场发展空间、目标企业的盈利能力、目标企业是否存在单一客户或供应商、客户及供应商的分散度和依赖度等。必要时,需与上市公司管理层沟通是否需要补充额外的程序,包括但不限于是否需要对目标企业实施履行一定的财务核查程序,包括目标企业是否存在控股股东的资金占用或者控股股东的资金支持、是否存在重大资金风险、是否存在重大关联交易及其关联交易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是否存在重大舞弊风险以及目标企业的内部控制是否健全完善等。


  (三)同业竞争及解决


  对于重组双方存在同业竞争情形的,注册会计师需关注以下方面:


  1.重组的相关各方是否就解决已存在的同业竞争及避免潜在同业竞争问题作出明确的承诺和安排。


  2.是否及时充分地披露了解决同业竞争的具体措施、时限、进度与处理计划。


  3.解决同业竞争的时间进度安排是否妥当、采取特定措施的理由是否充分,具体措施是否明确且具有可操作性。


  4.相关各方为消除已存在的或潜在的同业竞争而采取的措施是否切实可行。


  5.是否已详细披露重组交易的双方,以及双方的实际控制人及其子公司或重大关联方,历史期间相关方的交易金额和关联关系的变动;是否已结合上述企业的财务报表、经营业务等相关数据,详细披露其与上市公司的关系,就是否存在现实或潜在的同业竞争进行说明和判断等,并关注对财务报告及持续经营问题的考虑与披露。


  (四)关联交易


  注册会计师需对上市公司重组的双方或多方是否属于关联方进行判断,如为关联方,应对交易进行充分的披露,对于关联交易的充足披露需关注以下方面:


  1.上市公司是否充分披露关联交易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及定价公允性,如是否与市场交易价格或独立第三方价格存在重大偏差,存在较大偏差的理由是否充分,是否存在导致单方获利性交易或者显失公允的情形。


  2.对于交易对方或其实际控制人与目标企业之间存在特定债权债务关系的,结合关联方款项余额占比及其未来回款计划等分析,关注是否可能出现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违规对外担保、资金关联方被违规占用等问题,以及该等问题能否在最终重组方案实施前彻底规范并解决,同时关注该等问题是否已充分披露。


  3.关联方之间的重组是否增加上市公司的风险,如财务风险、资金风险或经营风险等。对于重组导致的不可避免的持续关联交易,重点关注交易定价的公允性;在此基础上,对持续关联交易进行合理预测并披露,未来每年如何采取恰当措施监控并披露持续的关联交易,是否损害上市公司独立经营或少数股东的利益等。


  (五)构成控制权变化重组的关注


  上市公司重组涉及到控制权变化时,注册会计师需关注管理层对交易是否构成业务以及控制权的判断,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成本的确定以及合并取得资产的后续计量及收购价格分摊。构成业务要关注资产的组合是否具有投入、加工处理和产出的能力,能够独立计算其成本和费用,而控制权的判断相对较复杂,注册会计师应关注以下方面:


  1.是否符合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2.是否实现上市公司对被投资方的权力,能够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等。


  3.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和判断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通常包括商品或劳务的销售和购买、金融资产的管理、资产的购买和处置、研究与开发活动以及融资活动等。


  4.对事实控制认定及特殊控制权归属认定事项的真实性、证据充分性、依据合理性等,注册会计师应当重点关注、审慎判断并妥善处理。


  此外,注册会计师还应关注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成本的确定,以及合并取得资产的后续计量及收购价格分摊等。企业合并成本包括购买方为进行企业合并支付的现金或非现金资产、发行或承担的债务、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等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对此需要关注的重点包括构成或有对价的处理(参见后述(六)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及或有对价)。收购价格分摊,是指将并购中发生的对价分摊到被并购企业的资产(有形及无形资产)及或有债务中的过程。收购方在收购日应当对收购价格进行分摊,确认所取得的被收购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 收购价格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收购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收购价格分摊要关注分摊方法的合理性,比如针对不同资产类型的多期超额收益法、节省法、重置成本法的选择,同时考虑评估参数选取的合理性等。


  (六)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及或有对价


  交易的对价包括公允对价,以及重组协议中所约定的或有对价。影响对价是否公允的因素主要包括:企业价值评估方法的选择、评估报告是否恰当可靠,评估机构的选择,以及其他特别资产评估的考虑(参见后述“四、上市公司重组需关注评估事项” )。


  或有对价的约定在重组协议中很常见,一般指重组各方根据未来一项或者多项或有事项的发生,支付额外现金或者其他资产等方式追加合并对价,或者要求返还之前已经支付的对价。注册会计师需关注重组协议中关于或有对价的相关条款,考虑其合同实质,以此做出审慎的判断。对于企业在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确认的或有对价构成金融资产的,该金融资产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不得指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此外,还要考虑或有对价是否构成对被收购方管理层的股份支付。


  购买日后12个月以内出现对购买日已经存在情况需要调整或有对价的,应当确认并计入合并商誉的金额进行调整。后续计量中,不仅要考虑当期目标公司实际利润和承诺利润的差异,还需要充分考虑支付方的信用风险及偿付能力,其他方连带担保责任,货币时间价值,支付或返还股份的公允价值以及剩余有业绩承诺期利润的风险等因素。


  (七)信息披露事项


  注册会计师应关注上市公司重组的业绩承诺方案是否存在或构成舞弊动机和压力的风险因素,关注管理层在会计估计等风险领域是否存在偏差或通过非合规操作影响财务报表公允性的问题。


  注册会计师需核查上市公司重组的相关披露是否满足监管机构、投资人及其他利益关系方的要求,如一些基本条款,包括但不限于购买资产交易价格及定价依据、支付方式、发行股份数量及定价、发行股份锁定期、期间损益归属、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业绩补偿条款(以及业绩激励)等。同时,对一些特定事项,如对于形成商誉时的并购重组相关方有业绩承诺的,应当充分披露业绩承诺的完成情况及其对商誉减值测试的影响。后续至少每年末要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积极关注商誉所在资产组合的宏观环境,行业环境,实际经营状况以及未来经营规划等因素,合理判断商誉是否存在减值迹象等。


  (八)其他需关注事项


  除上述内容外,注册会计师还需要关注的财务报表的其他事项:


  目标企业是否存在内部控制缺陷,如会计基础薄弱、大股东或管理层操纵盈余、未及时进行审计调整导致的重大会计核算疏漏、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以及恶意隐瞒或舞弊行为等。


  营业税金及所得税项目是否与收入或利润配比;标的资产最近两年净利润是否主要依赖非经常性损益的贡献;如存在非经常性损益的,是否对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的持续性作出说明、该非经常性损益项目是否具备持续性和可实现性;标的资产最近两年的毛利率与同行业相比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如存在较大差异,是否作出合理解释;标的资产的主营业务是否严重依赖于重组方或其他关联方;主营业务严重依赖于关联方的,是否对该业务价格的合理性作出充分说明等。


  资产负债表与利润表相关项目及现金流量表之间的勾稽关系是否合理;标的资产涉及的产品交易是否存在公开市场且能够实现正常销售;标的资产涉及的产品或业务是否受到合同、协议或相关安排约束,如特许经营权、特种行业经营许可等,是否具有影响正常交易的不确定性因素;会计政策是否与上市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一致;标的资产是否存在重组前调整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或者更正前期差错情形等。


  三、上市公司重组需关注税务事项


  对于上市公司重组相关的税务处理,注册会计师需关注以下重组相关事项:


  1.业务重组


  重组业务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综合考虑协调适用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增值税资产重组以及土地增值税、契税和印花税的改制重组等相关优惠政策。


  以企业所得税为例,在一般税务处理中,需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算重组所得缴纳所得税。企业需留存公允价值确认的依据(如评估报告)等相关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检查。一般情况,企业公允价值显著高于投资成本,重组过程可能面临较高税负。因此,对于特殊性税务处理是企业关注的重点。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需同时满足12个月和规定比例的限制,即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以下简称“静默期”);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比例不低于85%;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不低于50%。实操中,重组过程涉及跨境交易能否满足特殊税务处理的不确定性,适用特殊税务处理要求的12个月静默期对上市进程的影响,如涉及资产和负债同时交易的情形50%、85%的比例如何计算,以及重组发生前后连续12个月内分步对其资产、股权进行交易,能否运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将交易作为一项企业重组对待,均是需要谨慎判断和处理的问题。


  此外,实操中,个别自然人股东为达到逃避缴纳税款的目的,往往低价或平价转让股权。如属于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存在被税务机关调整转让价格或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风险。


  2.搭建与拆除红筹架构


  以往,许多国内企业通过对资金规模等的综合考虑,选择境外上市。为在境外上市,境内企业通常采用原股东在境外搭建红筹架构再收购或协议控制境内运营主体的方式进行架构外翻。近年来,随着境内资本市场改革加速,制度不断完善,规则更加包容,又吸引了大量企业原本选择境外上市的企业回归境内资本市场。红筹架构的搭建拆除过程以及历史上其他重组的具体情况,重组时相关主体境内外税务合规情况,已成为目前监管机构在审核中关注的重点。


  实操中,由于协议控制架构在境内缺乏法律和税务的相关规定,要重点关注分红或退出的税务处理存在的一定不确定性。境外上市企业重组回归国内资本市场,在拆除红筹架构时,应当重点关注的税务问题主要包括股东取得上市主体股权时的价格、税负和税基、境内外业务重组、股东回购的税务成本和风险等。


  一般情况下,相关股权转让的对价应当按公允价值确定,税务机关在评估对价是否公允时参考的依据一般有净资产、实收资本、股权评估价值和资本市场估值等。在拆红筹过程中,如发生老股东退出、新股东加入等股权交易,相关价格也会影响对该次交易定价的认定。因此,企业需根据其自身经营及财务情况确定转让价,从商业角度考虑相关交易顺序时兼顾税务逻辑,并提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公允价值的判定依据和可行性。在拆除红筹架构时,需要考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下间接转让的税务处理,在国内履行申报义务。在拆红筹将境外股权激励重组落回国内过程中,可能会发生股权回购的情形,还需关注员工在此环节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


  3.对赌协议


  对赌协议是指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股权性融资协议时,为解决交易双方对目标公司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以及代理成本而设计的包含了股权回购、现金补偿等对未来目标公司的估值进行调整的协议。现行税收法规针对对赌协议尚未有明确规定。若发生股权回购的情形,回购交易很有可能被认定为一次新的股权转让交易,而非前次交易的抵销。若支付的利润补偿为现金,此部分现金补偿是属于对原交易价格的调整可申请退税,还是属于一笔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暂无明确的规定。发行人如存在对赌协议安排,需就其纳税处理包括交易性质是否涉税、不同税种下的计税价格及成本确认、缴税时点等,进行具体分析并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以避免因税务处理的不确定性而导致交易及经营风险。


  4.股权激励


  常用的股权激励工具分为权益类和现金类工具。常见的权益类工具包括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或股权、员工购股计划、股票或股权的赠与;常见的现金类工具包括股票或股权增值权、虚拟股票或股权以及递延薪酬计划。


  从个人所得税角度,对于个人取得非上市公司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对符合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对于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实操中适用递延纳税政策时,税务机关可能强调激励对象应直接持有发行人股权/股票,与目前常见的通过合伙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模式存在一定的个人所得税税负差异。


  从企业所得税角度,境内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在合法履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后,存在企业所得税扣除的可行性。然而,对于以保留海外架构重组回归境内A股的情形,由于目前各地对以境外主体为标的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存在差异,需就个案进行分析确认。


  此外,对于以上市主体股票向集团内关联公司员工发放股权激励,确定税务处理方法时应考虑:按照股份支付准则进行会计处理,在等待期内在会计上确认费用;激励对象实际行权产生的费用由其任职公司实际负担;在行权或解禁时,及时为激励对象按“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四、上市公司重组需关注评估事项


  不论以何种方式实现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当涉及到股权变更时,都需要经过相关监管机构的审核及批复,涉及国有股权的还需经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监管部门或财政部门的批准。而重组过程中涉及的交易定价不仅是重组中影响当事人利益分配的核心要素,更是监管机构关注的重点。因此,注册会计师需关注以下方面:


  1.评估方法选择的理由或依据是否合理


  近期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实例显示,常见的评估方法组合为收益法和资产基础法组合以及收益法和市场法组合。当评估方法组合在包含收益法时,通常会采取收益法的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但在实际中需根据评估标的的自身状况,例如企业是否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历史期间是否有稳定的收益、未来的收益是否可合理预测、可获取的评估资料是否充分等,分析拟采用评估方法的适用性,并关注是否在评估报告中予以详细的披露。如遇到评估标的历史期间持续亏损(持续经营假设存在不确定性)或无法获取评估标的的未来财务预测信息等情况时,需谨慎考虑收益法的适用性,并关注是否在报告中披露收益法不适用的考虑因素。


  在对同一评估标的采用不同评估方法进行评估时,需关注是否对不同评估方法下得到的评估结论进行充分分析,特别是不同方法下的结论存在较大差异时,需着重分析差异产生的原因并根据相关差异对不同评估方法下的结论进行复核,必要的时候应调整相关评估结果。例如,当收益法的评估结论大于资产基础法得出的评估结论时,应分析是否在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时,未考虑可能存在的账外无形资产;反之,则说明资产基础法中的相关资产价值可能未充分考虑经济性贬值等情况。最后还需关注评估结论是否充分披露其评估结论的确定依据。例如在采用收益法和资产基础法的评估组合时,若最终选取资产基础法的结论作为其最终评估结论,此时,需关注报告中是否有针对性地说明未采用收益法结论的原因。


  2.需结合评估标的情况合理关注评估相关参数


  (1)收益法


  加强财务盈利预测合理性的分析。近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案例显示,证监会在对“有条件通过”的案例进行意见回复时,主要关注评估标的未来盈利预测的合理性及预期业绩的可实现性。在获取评估标的管理层提供的盈利预测后,需充分结合以下因素对其进行分析和判断:


  ①历史经营状况。当评估标的管理层提供的盈利预测与其历史期间的收入、毛利率、营运资金等存在较大差异时,应对相关差异进行合理分析,并通过分析其业务模式及收入增长的主要驱动因素判断其变化的可能性以及增长的可持续性;


  ②政策要求及行业生命周期。可结合行业政策、竞争对手分析、企业核心竞争力、集团产业布局、行业生命周期、上下游供求关系、行业整体毛利率及息税前利润率指标等方面论证其盈利预测的合理性;


  ③业务数据与财务数据的一致性。需关注盈利预测中的财务数据与业务逻辑是否吻合。例如财务预测中的销量数据应匹配评估标的的设计产能利用情况,优惠所得税率的采用应符合评估标的享用的税收优惠情况,并分析评估标的可持续享有相关优惠的可能性等;


  ④其他因素。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相关业务中,还需关注借款在预测期间是否存续以及筹资成本对评估标的净利润是否产生影响。当评估标的存在业绩承诺或业绩奖励时,需关注业绩承诺的可实现性并在相应的评估参数(如折现率)中反映其影响。特别是今年以来,企业的经营业绩普遍受到新冠疫情的影响而产生较大波动,应关注评估标的受疫情影响的具体情况,谨慎分析并充分披露。


  折现率的选用需与财务盈利预测的情况相匹配。折现率中的相关参数在选用时,应充分披露其选择方式及逻辑,并确保相关参数与评估标的财务盈利预测相匹配。例如无风险利率在选择时,应与评估标的的收益期间保持一致;确定可比公司时,应充分考虑业务结构、经营模式、企业规模、杠杆结构等因素;名义折现率应对应名义现金流,若财务预测现金流为不含通货膨胀的实际现金流匹配名义折现率,则可能造成价值的低估。


  关注其他评估参数的选取是否按照评估标的自身状况合理确定。预测期间的确定应结合评估标的自身经营特点、业务开展阶段以及产业生命周期等共同分析判断,并选择与评估标的自身状况相吻合的合理预测期间。应结合评估标的自身情况,在得到的企业价值基础上,充分考虑并披露非经营性资产(负债)、溢余资产(或负债)的确定原则以及对财务报表的调整内容。明确可能存在的缺乏流动性折扣及控制权溢价等股权价值的影响,并充分披露。


  (2)市场法


  应用市场法时,需关注可比公司或可比交易案例与评估标的的可比性。对于可比交易案例的交易背景应充分了解并排除特殊交易条件的影响。同时应注意所选取的价值比率应符合评估标的自身状况及行业特点,并确保数据口径的一致性。另外,应充分考虑评估标的与可比公司或可比案例之间在流动性及控制权等方面存在的差异,并针对该差异做出相应的调整。


  (3)资产基础法


  在使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时,需关注评估标的的经营模式及风险等因素,充分识别并分析评估标的资产负债表中的表内表外资产、负债。特别需要注意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目标企业由于未决诉讼事项、未足额缴税、拖欠社保公积金或未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等可能产生的或有负债,此时,需与委托方聘请的其他中介团队进行充分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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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专家提示[2020]第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京市监发[2020]157号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相关工作的通知

市市场监管执法总队,各区局,经开区商务金融局、行政审批局、综合执法局,燕山分局,机场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事业单位,各协会、学会:


  为优化营商环境,保护市场主体,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结合《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京市监发[2019]123号),现就进一步做好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根据不同情形作出撤销决定并对社会公示


  (一)登记机关认定公司在设立登记中存在冒名登记事实的,根据不同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分别作出如下撤销决定:


  1.被冒用人身份仅涉及公司部分股东,或者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本着妥善解决个人身份被冒用的原则,登记机关可以作出部分撤销登记(备案)的决定,单独撤销虚假的登记(备案)事项;


  2.登记机关认为应撤销设立登记的,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并参照《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暂行规定》执行,经审慎研究后作出撤销设立登记的决定。


  (二)作出撤销决定后,按照以下分工做好信息调整及公示工作:


  1.部分撤销登记(备案)的,登记机关在登记业务系统中对被冒用人增加“已撤销”标识,并通过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以下简称“信用网”)向社会公示。


  2.撤销设立登记的,登记机关在登记业务系统标注“撤销”状态,并通过信用网向社会公示公司名称、成立日期、被撤销登记日期和原因、作出撤销决定的登记机关等基本信息,其他登记信息不再对社会公示。


  (三)市场一处负责组织、协调各部门做好冒名登记撤销工作,召集有关部门研究、会商疑难问题;推送办理撤销冒名登记的相关信息。注册处负责指导做好登记(备案)相关信息的调整,协助解除被冒用人的相关任职限制。信用处负责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相关功能升级改造,按照总局要求落实公示工作,确保准确对外公示撤销登记(备案)信息。信息中心负责为数据推送提供技术支持,协调解决相关技术问题。


  二、加强登管衔接


  (一)在受理冒名登记后、作出是否撤销决定前,承办部门应将公司涉嫌冒名登记情况告知登记注册部门;在此期间公司申请办理登记业务的,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二)发现涉事公司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依据《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进一步加强经营异常名录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市监发〔2020〕89号)相关要求开展监管。


  (三)被冒用人已通过实名验证并进行业务确认的,原则上不予撤销登记(备案);被冒用人对实名验证和业务确认持有疑义的,登记机关经核实后根据情况,可以撤销登记(备案);发现登记(备案)时提交伪造、变造的证件、印章或盗用的身份证件等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承办部门可以调取实名验证、业务确认、在线签字等相关电子档案和数据资料作为证据,登记注册、档案管理等部门按照相关取证要求予以协助配合。


  三、做好撤销后续相关监管工作


  (一)撤销冒名登记属于对违法行为的纠正,不属于行政处罚。撤销登记后要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管与行政执法工作衔接,规范主体经营行为。对于部分撤销登记(备案)事项且可以取得联系的公司,承办部门应责令公司限期重新办理有关登记(备案),办理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30天;逾期未办理的,可将情况转交相关执法部门,按照行政处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或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二)撤销登记(备案)后,利害关系人依据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对撤销决定提出异议,或者有新的证据证明被冒用人对该次登记(备案)知情或事后曾予追认,经核查属实的,可以撤销原撤销决定,恢复原登记(备案)状态并对社会公示。


  四、其他事项


  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其他类型市场主体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备案等有关工作,参照本通知执行。遇到疑难问题,及时组织相关部门会商。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相关工作要求适时做出相应调整。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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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2-31
文号:京市监发[2020]15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财发[2020]18号 上海市关于本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财政监督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各税务分局: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1]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居民家庭住房套数和面积的计算问题


  居民家庭住房套数为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本市范围内拥有的所有住房(含已签订购房合同的住房)。


  两个或两个以上居民家庭共同拥有或购买住房的,均应计入各自家庭的住房套数,并根据各自拥有住房的份额,分别计算家庭住房面积。


  二、关于本市居民家庭问题


  本市居民家庭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家庭。


  三、关于计税价格的核定问题


  试点初期,应税住房的计税依据为应税住房的市场交易价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住房交易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房产税则按应税住房计税价格的70%计算缴纳。


  四、关于应纳税额的计算问题


  应税住房应纳房产税税额的计算,即:应纳房产税税额=新购住房应征税的面积(建筑面积)×新购住房单价×70%×税率。


  五、关于本市居民家庭同住人免税住房面积的合并计算问题


  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该居民家庭中有无住房的成年子女或其他亲属共同居住、且其常住户口在该居民家庭拥有住房内的,可并入该居民家庭按每人60平方米计算免税住房面积。


  对已并入居民家庭计算过免税住房面积的成年子女或其他亲属,不得重复计算免税住房面积。


  上述“无住房”是指,成年子女或其他亲属各自所属的家庭在本市范围内无住房。


  六、关于本市居住证问题


  本市居住证是指《上海市居住证》。


  七、关于部分个人住房的税收减免问题


  对部分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具体包括:


  1.本市居民家庭因房屋征收或拆迁而购买或取得的住房。


  上述住房超出国家及本市有关房屋征收或拆迁的补偿标准的部分,应按暂行办法的规定,计算确定房产税征免面积。


  2.本市农村居民通过宅基地置换试点政策取得的住房。


  八、关于申报纳税期的问题


  应税住房房产税按年计征,并于当年的12月31日前办理申报纳税。纳税人在年度中发生应税住房权属转移的,其尚未缴纳的房产税税款,应当在转移时申报缴纳。


  九、关于相关信息变化的处理问题


  居民家庭住房情况发生变化,涉及应税住房房产税纳税事项调整的,可向应税住房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并重新办理房产税纳税信息的申报、认定,从税务机关重新认定之次月起调整纳税。


  十、关于本市房产税试点的工作机制问题


  市政府成立了由市财政、税务、房屋管理、建设交通、规划资源、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等部门组成的房产税试点工作机构,推进房产税试点工作。


  各区应当参照市政府的工作机制,成立相应的房产税试点工作机构,办公室设在区税务局。


  十一、本通知由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房屋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解释。


  十二、本通知自2021年1月28日起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

2020年12月31日



关于《关于本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解读材料


  一、《通知》制定背景


  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有关有效期的规定,原《关于本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若干问题的通知》将于近日到期,经评估需继续实施。但由于税务系统机构改革,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已合并,原《通知》中“地税机关”的表述不宜继续使用。另外,本市所有县级行政区已于2016年7月调整为市辖区,有关表述也需相应调整。因此需对原《通知》重新发文。


  二、《通知》主要变化


  重新制定的《通知》仅对其中涉及税务机关及区县的表述进行了调整,文件名称、文件主要内容,均与原《通知》一致,未发生变化。


  三、《通知》实施期限


  《通知》自2021年1月28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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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2-31
文号:沪财发[2020]1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2021年有奖发票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进一步鼓励消费者索取发票,规范发票开具和使用,营造公平的税收环境,现将2021年有奖发票试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开奖范围


  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住宿业、娱乐业、建筑装饰业、房地产中介服务业、餐饮业、交通运输业、快递服务业、物业管理业、旅行社及相关服务业纳入有奖发票试点的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向消费者依法开具,并经过验证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包含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普通发票”)可以参与开奖。


  下列普通发票不能参与开奖:


  (一)负数普通发票;


  (二)代开的普通发票;


  (三)票面有“收购”字样的普通发票;


  (四)开奖时已作废的普通发票;


  (五)自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未参与开奖的普通发票;


  (六)票面金额在20元(不含)以下的普通发票。


  二、开奖方式


  有奖发票实行两次开奖。一次开奖设100元、50元、5元三档奖项,参与人员为全体消费者(包括单位和个人)。二次开奖设5万元一档奖项,共产生10张中奖发票,参与人员为个人消费者。


  (一)一次开奖


  一次开奖为即时开奖。消费者取得普通发票后,通过“北京税务”微信公众号或支付宝有奖发票模块,扫描发票左上角二维码或手工录入发票信息,通过系统查验后,参与即时开奖。每个账号每天最多参与5次开奖,参与时间为每天8:00─20:00。


  (二)二次开奖


  二次开奖为定期开奖,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于2021年7月1日,在公证部门监督下,从符合参与条件的普通发票中随机抽取中奖发票。二次开奖结果将于开奖之日起向社会公布。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普通发票可参与二次开奖:


  1.购买方为个人消费者的;


  2.已参与一次开奖的;


  3.已通过“北京税务”微信公众号或支付宝有奖发票模块采集普通发票持有者个人身份信息的;


  4.二次开奖时经校验为非作废发票的;


  5.二次开奖时经校验不属于非正常纳税人开具的发票。


  二次开奖范围为2021年6月30日前(含)满足条件的普通发票。已参与过二次开奖的发票不得再次参与开奖。


  三、兑奖方法


  (一)一次开奖兑奖


  一次开奖后,奖金即时充入微信零钱或支付宝余额账户。兑奖人须在24小时内确认领奖,逾期未领取奖金视为自动放弃。


  (二)二次开奖兑奖


  中奖者本人需自开奖结果公布之日起60日内兑奖(如遇法定节假日,以节假日期满的次日为兑奖截止日期),逾期未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视为自动放弃。弃奖奖金结转下期。


  1.兑奖时间


  兑奖期限内工作日9:00─17:00。


  2.兑奖地点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0号)。


  3.兑奖所需资料


  (1)增值税普通发票:中奖者本人携带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参与二次开奖时登记的手机号码、中奖发票的发票联原件和复印件兑奖。


  (2)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中奖者本人携带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参与二次开奖时登记的手机号码、中奖发票版式文件打印件兑奖。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二次兑奖:


  (1)受票方为非自然人的发票;


  (2)私自印制、伪造、变造的发票;


  (3)未加盖发票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与发票开具单位不符的发票;


  (4)票面破损、涂改、污染严重、无法辨认票面内容的发票;


  (5)超过兑奖时间的发票;


  (6)单位已入账的发票;


  (7)兑奖人不能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件信息与实名登记信息不一致的;


  (8)发票注明的购买方消费者真实姓名与兑奖者登记的身份证件姓名不一致的;


  (9)持增值税普通发票记账联原件及复印件兑奖的;


  (10)手机号码验证不通过的;


  (11)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5.个人所得税


  兑奖者领取二次开奖中奖奖金时,应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兑奖单位代扣代缴。


  四、发票违法行为举报


  销售方拒绝向消费者提供发票或提供虚假发票的,消费者可向税务机关进行举报。对伪造、变造中奖发票或冒领奖金等骗取奖金的行为,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举报方式: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周一至周五9:30─17:30)。


  五、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由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二)本公告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2020年有奖发票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0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20年12月31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2021年有奖发票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为进一步鼓励消费者索取发票,规范发票开具和使用,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工作部署,2021年北京市继续在住宿业、娱乐业、建筑装饰业、房地产中介服务业、餐饮业、交通运输业、快递服务业、物业管理业、旅行社及相关服务业九个行业开展有奖发票试点。为保障有奖发票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公告主要将2021年北京市有奖发票试点工作的开奖范围、开奖方式、兑奖方法等面向社会公布。


  (一)有奖发票活动时间


  公告明确2021年1月1日起继续开展有奖发票试点,二次开奖于2021年7月1日开展。


  (二)有奖发票开奖范围


  公告规定北京市范围内从事住宿业、娱乐业、建筑装饰业、房地产中介服务业、餐饮业、交通运输业、快递服务业、物业管理业、旅行社及相关服务业的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向消费者依法开具,并经过验证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包含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以参与开奖。


  公告明确一次开奖参与人员为全体消费者,包括单位和个人,已经参与过一次开奖的发票不能再次参与一次开奖。二次开奖仅限已参与一次开奖的个人消费者参与。


  (三)有奖发票奖项设置


  有奖发票实行两次开奖。一次开奖设100元、50元、5元三档奖项,参与人员为全体消费者(包括单位和个人)。二次开奖设5万元一档奖项,共产生10张中奖发票,参与人员为个人消费者。


  (四)有奖发票兑奖要求


  公告限定了11种不予兑奖的情况,包括:(1)受票方为非自然人的发票;(2)私自印制、伪造、变造的发票;(3)未加盖发票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与发票开具单位不符的发票;(4)票面破损、涂改、污染严重、无法辨认票面内容的发票;(5)超过兑奖时间的发票;(6)已作为单位消费入账的发票;(7)兑奖人不能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件信息与实名登记信息不一致的;(8)发票注明的购买方消费者真实姓名与兑奖者登记的身份证件姓名不一致的;以消费者真实姓名实名开具发票,发票购买方名称与兑奖者登记的身份证件姓名不一致的;(9)持增值税普通发票记账联原件及复印件兑奖的;(10)手机号码验证不通过的;(11)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以上情形以税务机关的判别结果为准。发票注明购买方为“个人”字样的,以参与二次开奖所录入的个人信息为准。


  (五)涉税举报


  公告明确销售方拒绝向消费者提供发票或提供虚假发票的,购买方可向税务机关进行举报。举报方式为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周一至周五9:30-17:30。


  三、如何参与有奖发票?


  (一)一次开奖


  消费者取得普通发票后,可通过“北京税务”微信公众号或支付宝有奖发票模块参与一次开奖。


  一次开奖可通过打开微信→关注“北京税务”微信公众号→点击“我要办”→选择“有奖发票”→进入有奖发票小程序→扫描发票左上角二维码或手工录入发票信息;也可通过打开支付宝→搜索“发票管家”→选择“发票抽奖”→扫描发票左上角二维码或手工录入发票信息。


  (二)二次开奖


  在购买方为个人的普通发票参与一次开奖后,消费者可通过“北京税务”微信公众号或支付宝有奖发票模块选择继续参与二次开奖。实名登记个人信息,包括消费者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具体操作手册,可关注“北京税务”微信公众号了解。


  四、取得奖金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奖发票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34号)有关规定,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凡单张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的,中奖者须直接到税务机关兑奖点领取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兑付奖金的税务机关负责扣缴。


  五、公告何时执行?


  本公告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2020年有奖发票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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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2-3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津财税政[2020]36号 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公布2020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第二批)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税务局、民政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27号)规定,经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民政局联合确认,现将获得2020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第二批)予以公布,有效期自2020年1月1日起三年内有效。


  相关税收政策参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27号)的规定执行。


  附件:2020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第二批)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民政局

2020年12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2020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第二批)


  1、天津市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


  2、天津南开大学教育基金会


  3、天津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4、天津市老年基金会


  5、天津市翔宇教育基金会


  6、天津市河北工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7、天津市联合助学基金会


  8、天津市华夏器官移植救助基金会


  9、天津市杨兆兰慈善基金会


  10、天津市仁爱教育基金会


  11、天津市尚赫公益基金会


  12、天津市胸科医院医学事业发展基金会


  13、天津市春晖孝慈公益基金会


  14、天津市圣言爱心帮扶基金会


  15、天津市蓝盾基金会


  16、天津市金桥慈善基金会


  17、天津市融创公益基金会


  18、天津市心羽公益基金会


  19、天津市天津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0、天津宝坻桑梓助学基金会


  21、天津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


  22、天津中国民航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3、天津市孙洪森助学基金会


  24、天津市鸿英医疗救助基金会


  25、天津东朋助学基金会


  26、天津市凯尔翎公益基金会


  27、天津市慈善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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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2-31
文号:津财税政[2020]3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税函[2020]102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试行进一步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发展征管服务措施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


  为持续助力推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以下简称“新片区”)高质量发展,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决定进一步推出以下10项税收征管服务措施:


  一、拓展“无税无票不申报”范围


  对满足当期无应税收入、未做票种核定、且为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三个条件的新办企业,免于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及其附加税费、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纳税申报。对一年以上无应税收入、无库存发票、且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存量企业,可以申请施行增值税、消费税及其附加税费、文化事业建设费年度申报。纳税人申请调整票种核定或产生应税收入,则按规定调整相应纳税期限。


  二、扩大本市分支机构属地征管试点范围


  结合新片区产业导向、企业纳税动态信用风险状况、行业规模等情况,放宽注册在新片区的分支机构属地征管条件,对符合新片区产业导向、信用情况良好、分支机构规模较大的,在新片区内开展实质性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并报市税务局备案后,可试行分支机构属地征管。


  三、优化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进一步优化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对信用程度良好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限额百万元及以上版本的,进行差异化管理,缩短审批流程。


  四、进一步提升税务注销效率


  进一步优化、简化资料报送途径和要求,提升一般注销流程效率,同时,研究进一步扩大税务注销即办范围,逐步探索利用“机器审”代替“人工审”,缩短注销办结时限,提升企业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五、探索推行“掌上办税”


  大力推进电子税务局移动端和微工作平台建设,进一步优化电子税务局系统功能。加快智慧税务建设,探索创建税务APP,将电子税务局办税事项逐步开发到APP中,实现“掌上办税”。


  六、升级办税服务功能


  为充分满足新片区纳税人办税需求,以便利高效、智慧先行为原则,升级办税服务能级,实现智能引导、智能填单等智慧化办税服务功能,进一步提升纳税人办税体验度。


  七、提升纳税信用管理质效


  为深化放管服和改善营商环境,下放纳税信用评价审批权限,简化审批流程,由临港税务局统一负责辖区参评企业纳税信用评定工作,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


  八、提升大数据支持力度


  依托税收大数据,加大税收经济分析力度,结合产业、供应链、纳税信用等为临港企业产供销上下游精准对接提供支持。


  九、加快智慧税务建设


  提速临港新片区智慧税务建设,以大数据平台为依托,为纳税人在新办套餐、发票套餐、跨区迁移、退税等领域提供智慧审核和智能辅助功能,实现相关事项智能化审批,自动化办结。


  十、探索差别化服务措施


  探索为动态信用评价良好的纳税人在报送资料、办理时限、办理渠道等方面提供差别化、更优质的服务,进一步提升纳税人遵从度。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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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2-31
文号:沪税函[2020]10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18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要求,根据《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1号)、《深圳市财政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项目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财资[2020]30号)的规定,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项目自2021年1月1日起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为确保我市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及各项征管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水土保持补偿费、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排污权出让收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标准等政策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关于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根据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的统一部署,由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现行规定代征。关于排污权出让收入,我市目前暂未开征,相关征收事宜待开征后由税务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另行明确。


  二、税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征收上述非税收入项目。


  三、征收期为2021年度、所属期为2020年度,业务主管部门已开具《深圳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的水土保持补偿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缴费人按照缴款通知书规定的内容向业务主管部门缴纳。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后,以前年度应缴未缴的水土保持补偿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四、自2021年1月1日起,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纳。按次缴纳的,应于项目开工前或建设活动开始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按期缴纳的,在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五、自2021年1月1日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缴费人根据人防部门核定的收费金额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六、缴费人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七、缴费人可自行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电子税务局(https://etax.shenzhen.chinatax.gov.cn)进行水土保持补偿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申报缴纳,或到各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缴纳事宜。


  缴费人进入深圳市电子税务局申报界面,通过搜索框搜索“非税收入申报”进入或通过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非税收入申报”进入,按照业务主管部门核定的应缴费金额进行申报缴纳。


  八、对于签订了税库银三方协议的缴费人,优先选择税库银三方协议缴款账户(即缴税账户)进行缴款,同时电子税务局也支持微信、支付宝、云闪付方式缴款。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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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2-2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1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厦门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厦门市民政局2020年第13号 关于公布2020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有关要求,现将2020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公告如下:


  一、2020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


  1.厦门市慈善总会


  2.厦门市湖里区慈善会


  3.厦门市海沧区石室禅院慈善会


  4.厦门市同安区慈善会


  5.厦门市思明区慈善会


  6.厦门南普陀寺慈善会


  7.厦门大博医疗慈善基金会


  8.厦门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9.厦门市海沧区慈善会


  10.厦门市海丝慈善会


  11.厦门海峡研究院发展基金会


  12.厦门市鸿山慈善会


  13.厦门市华厦教育基金会


  14.厦门市集美区慈善会


  15.厦门市泉水慈善基金会


  16.厦门仁爱医疗基金会


  17.厦门市同安区同心慈善会


  18.厦门市同安梵天厚学慈善会


  19.厦门外国语学校教育基金会


  20.厦门市禧鹏翔慈善基金会


  21.厦门市怡西慈善基金会


  22.厦门市圆梦扶贫基金会


  23.厦门市鹭海英烈慈善基金会


  24.厦门市第九中学教育基金会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上述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效期为2020-2022年度。


厦门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厦门市民政局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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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2-31
文号:厦门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厦门市民政局2020年第1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豫税公告[2020]4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1号)等规定,现就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税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排污权出让收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具体征收机关按照“便民、高效”原则确定。


  (一)水土保持补偿费自2021年1月1日起,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纳。


  1.水利部和省水利厅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项目,缴费人在我省境内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未在我省境内办理税务登记的,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项目,缴费人在该市辖区内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未在该市辖区内办理税务登记的,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3.县(市、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项目,缴费人在该县(市、区)辖区内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未在该县(市、区)辖区内办理税务登记的,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4.自然人缴费人,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二)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包括省级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和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自2021年2月1日起,省级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的缴费人,按月向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继续由国网河南省电力系统代征,暂由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统一汇总向河南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按季自行申报缴纳。


  (三)排污权出让收入自2021年1月1日起,由缴费人向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四)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自2021年1月1日起,由缴费人根据人防部门核定的收费金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1.市级人防部门审批的项目,缴费人在该市辖区内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未在该市辖区内办理税务登记的,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县(市、区)级人防部门审批的项目,缴费人在该县(市、区)辖区内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未在该县(市、区)辖区内办理税务登记的,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3.自然人缴费人,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二、自2021年1月1日起,缴费人可通过政务服务大厅、办税服务厅或使用河南省电子税务局等渠道申报缴纳上述非税收入。税务部门提供网上缴款、实时缴款、POS机缴款等多种缴费方式。缴费人完成缴款后,可向税务部门索取税收完税凭证作为履行缴费义务的凭证。


  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2020年12月31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与意义


  2020年12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1号),明确了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在全国层面的划转事宜。


  在此背景下,为了确保划转工作在我省如期落地落实,有必要根据我省具体情况,以公告形式进一步明确划转征收项目的征收机关和缴纳方式等相关内容。


  二、公告的重点内容


  《公告》的制定贯彻了“便民、高效”原则,从规范征收管理、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征管成本、优化缴费服务的角度出发,主要明确了以下两个方面内容:


  (一)关于属地征收、申报方式等事项的规定


  《公告》第一条明确对于缴纳四项非税收入的缴费人按照属地原则确定具体征收机关。四项非税收入中,既有按期缴纳的情形,也有按次缴纳的情形,申报缴纳方式也有区别,为此,《公告》分别明确了四项非税收入的申报方式,以便更符合缴费人办税缴费和税务部门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针对水土保持补偿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项目,《公告》对不同层级审批的事项,分别规定了申报缴纳地点。


  (二)关于缴费方式的规定


  《公告》第二条明确缴费人可以通过政务服务大厅税务窗口、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等渠道申报缴纳四项非税收入。税务部门为缴费人提供多种缴费方式。


  三、公告的实施时间


  该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水土保持补偿费等非税项目热点问答


  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1.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确因地质等原因不能同步建设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建设单位(含自然人)缴纳应修建防空地下室所需费用,再由人防部门集中资金统一安排建设地下人防工程。单位或个人所缴纳的这些费用简称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2.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防办字[2003]18号)、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9号)《关于规范人防建设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豫计收费[2003]1178号)、《关于规范人防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豫防办[2009]100号)、《关于调整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标准(试行)的通知》(豫人防[2019]80号)。


  3.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不能按照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情形有哪些?


  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地下室空间净高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按照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小于地面建筑首层建筑面积,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建设地段房屋或者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按照规定应当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面积不足一个防单元面积要求的。


  4.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费标准是什么?


  应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征收标准。


  根据我省防空地下室实际造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建设单位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缴纳。其中,6级以上(含6级)防空地下室的缴费标准为: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900元;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700元;三类人防重点城市和其他城市(含县城、重点乡镇)每平方米1500元。6B级防空地下室的缴费标准为: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200元;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1100元;三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000元。


  根据我省《关于调整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标准(试行)的通知》(豫人防〔2019〕80号):“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含县城、重点镇)规划区(包括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单位)内新建民用建筑,应按照其一次性规划新建或者新增地面总建筑面积的下列比例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一)国家一、二、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修建比例依次为百分之八、百分之七、百分之六;(二)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之外的县级(含)以上城市修建比例为百分之六;(三)县级(含)以上城市规划区之外的重点镇修建比例为百分之四。(四)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地下过街隧道、地下综合管廊等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按照人民防空有关规定落实防护要求。其他单建地下空间,应当按照不低于地下空间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三十修建6级(含)以上人防工程。


  5.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如何申报缴纳?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自2021年1月1日起,由缴费人根据人防部门核定的收费金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一)市级人防部门审批的项目,缴费人在该市辖区内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未在该市辖区内办理税务登记的,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二)县(市、区)级人防部门审批的项目,缴费人在该县(市、区)辖区内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未在该县(市、区)辖区内办理税务登记的,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三)自然人缴费人,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6.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现行优惠政策?


  凡属下列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经批准可予以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


  (二)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三)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四)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7.不按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处罚?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不修建防空地下室又不缴纳易地建设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或者补缴易地建设费,可以并处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水土保持补偿费


  1.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缴纳义务人?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


  2.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水利厅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河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豫财综〔2015〕107号)、《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水利厅关于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8〕1079号)。


  3.水土保持补偿费如何计算缴纳?


  (一)对一般生产性建设项目(不含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中的水库淹没区)。按征占用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1.2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征占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1.2元;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每吨0.5元。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1.2元。


  (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每立方米0.8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下同)。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每立方米0.8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4.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申报缴费期限?


  按次缴纳的,应当在项目开工前或建设活动开始前,持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相关行政许可凭证(需加盖水利部门印章)自主填写《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按期缴纳的,在期满之日起15日内自主填写《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5.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现行优惠政策?


  下列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一)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


  (二)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


  (三)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


  (四)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


  (五)建设军事设施的;


  (六)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他情形。


  6.水土保持补偿费如何申报缴纳?


  水利部和省水利厅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项目,缴费人在我省境内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未在我省境内办理税务登记的,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项目,缴费人在该市辖区内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未在该市辖区内办理税务登记的,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县(市、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项目,缴费人在该县(市、区)辖区内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未在该县(市、区)辖区内办理税务登记的,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自然人缴费人,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7.没有按期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要承担什么责任?


  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


  1.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的缴纳义务人?


  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包括省级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和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


  省级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的缴纳义务人为有发电收入的大中型水库。


  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为扣除农业生产用电后的全部销售电量提取资金征收,由省级电网企业在向电力用户收取电费时一并代征。


  2.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征收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26号)、《河南省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豫政办[2008]2号)、《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豫财综[2010]133号)、《财政部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9]51号)、《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号)、《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


  3.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缴费额如何计算?


  省级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应缴费额:销售电量×8厘/千瓦时。


  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应缴费额:销售电量×0.5厘/千瓦时。


  4.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的申报缴费期限?


  自缴费期满之日起15日内自主填写《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进行申报缴纳。


  5.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的现行优惠政策?


  省级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列入企业成本,按规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代征的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不计征企业所得税。


  6.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的申报方式?


  省级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的缴费人,按月向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继续由国网河南省电力系统代征,暂由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统一汇总向河南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按季自行申报缴纳,属地各市县税务机关协同管理。


  7.没有按期缴纳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要承担什么责任?


  如发生延期缴纳,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日2‰的标准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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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2-31
文号:豫税公告[2020]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财企[2020]61号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本市2020年度地方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格式和编制说明的通知

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更好地发挥企业财务信息在国家宏观经济管理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中的基础性作用,全面掌握2020年度本市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财务运行状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关于做好2020年度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工作的通知》(财资[2020]130号)规定,现将编报本市2020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套报表为企业向财政部门报送的年度财务会计决算统一格式,适用于境内、境外所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不含一级金融企业),其他企业的年度财务会计决算可参照使用本套报表格式。


  二、本套报表由报表封面、主表、补充指标表和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情况表组成。其中报表封面、主表适用于所有企业(单位)填报;补充指标表中的“企业集团基本情况表”(财企补01表)由一级企业(单位)填报,“企业股权结构表”(财企补02表)由所有企业(单位)填报,“境外投资情况表”(财企补03表)由境外企业分户填报,“企业办社会机构情况表”(财企补04表)由所有企业(单位)填报,“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支出表”(财企补05表)由2020年收到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的中央一级企业填报,“主要分析指标表”(财企补06表)由计算机自动生成;“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交利润)情况表”(国资收益01表)以及“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国有股股利、股息)情况表”(国资收益02表)由2020年度纳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的中央企业(一级企业)填报。


  三、本套报表系单户与汇总(合并)统一格式。基本填报单位为境内外具备法人资格、独立核算并能够编制完整会计报表的企业(单位)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汇总(合并)单位应将纳入汇总(合并)报表范围的企业实行全级次上报。


  四、企业要以真实的交易事项、完整的账簿记录为依据,在全面做好清查资产、核实债务和权益、正确结转损益及依法进行年终审计等工作基础上,依据现行的会计法等法规制度,编制《2020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并按规定认真组织好录入、审核、汇总(合并)等工作,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五、企业应严格按照有关准则制度编制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企业集团母公司除编制本级会计报表外,还应当编制集团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原则、范围及方法,参照财政部相关规定执行。


  (一)企业集团公司所属金融性质的企业,在编报金融企业会计决算报表之外,还要转换为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纳入集团公司的合并财务会计决算报表范围。


  (二)企业集团公司所属控股的境外企业,应按照本套报表格式报送企业集团境内外合并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境外国有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应按要求单独编报境外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将外币折算为人民币进行分户填报和录入。


  六、厂办大集体的决算由主办国有企业负责上报。中央下放的煤炭、有色、军工等企业批准并资助新办的,及本市国有企业批准并资助新办的集体所有制的厂办大集体企业,均由主管财政机关负责组织填报、汇总和审核,在软件中的集体企业决算任务中填报。


  七、各区财政局,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和决算上报企业,要认真执行有关法规制度,按照本通知规定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编制方法,落实填报工作任务,明确分工,精心组织,严格审核汇总(合并)。


  (一)基层填报单位


  1.基层填报单位在编制2020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告的同时,应按“上海财政”网站下载的报表软件要求,将会计报表数据录入软件,并认真审核,确保数据真实完整,勾稽关系合理准确。为便于区财政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联系报表负责人,本市在软件的封面代码表内增设:报表填报联系人手机和e-mail地址,提请企业进行报备。


  2.基层填报单位应将2020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告电子数据报送主管部门和区财政,经区财政部门审查,存在内容错漏、勾稽关系不正确等情况的,将予以退回,企业自行改正后重新上报。具体上报时间在不影响上报市级财政规定的会审时间内由主管部门和区财政确定。


  (二)各区财政部门


  1.各区财政局应将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包括国有、集体控股的金融、事业、基建、境外、外商投资企业)报送的报表数据加以汇总,于2021年4月1日至4月10日间,报送市财政局。上报内容包括:(1)2020年度的汇总决算报表及编制说明,按决算报表主附表的顺序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并加盖本单位公章;(2)汇总和全部基层企业分户电子数据、汇总的财务情况说明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及编制说明电子文档;(3)对本地区年度财务会计决算工作组织情况的总结和本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审计报告的总体审核意见电子文档。


  财政部门在审核企业决算报表过程中发现错误,不得擅自修改,应由企业自行修改。


  2.市财政局在验审、汇总区财政上报的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过程中,发现错漏的,将通过各区财政退回企业修改,区财政审核无误后重新上报。


  3.各区财政局、控股(集团)公司在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编制工作完成后,应进一步加强决算数据的分析工作,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格式和内容,撰写汇总的《财务情况说明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对本年度的生产经营、经济效益、重大事项、存在问题、风险管控等情况及相关建议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总结。财务情况说明书纸质材料及电子文档随年报一并报送。


  八、市财政局不再统一印制地方企业2020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相关软件可登录“上海财政”网站,在“网上办事服务—下载中心”下载。


  特此通知。


  市财政局企业处联系电话:54679568—13133


  软件联系电话:54679568—13095、13123


  上海财政网地址:http://czj.sh.gov.cn


 


上海市财政局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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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2-31
文号:沪财企[2020]6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辽财税[2020]383号 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辽宁省水利厅 辽宁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市(不含大连)、沈抚示范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各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沈抚新区税务局,各市(不含大连)水行政主管部门,各市(不含大连)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沈抚示范区城市建设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要求,为平稳有序推进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等两项非税收入划转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水土保持补偿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含委托审批单位,下同)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二、水土保持补偿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后,税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确定主管税务机关。征期在2021年度、所属期为2020年度的上述收入,收缴及汇算清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单位负责。以前年度应缴未缴的收入,原执收单位审核确认后,通过税务部门征缴入库。


  三、水土保持补偿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后,其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标准、收入分成及使用等政策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划转后,各级财政部门不安排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经费。


  四、水行政主管部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做好历史征管数据和资料清理,并妥善保管,按规定核销原领用的非税收入票据。


  五、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准确提供水土保持补偿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管有关数据资料和信息,协助税务部门摸清近三年缴费人信息、收入规模、预算级次等费源情况,支持税务部门平稳有序承接征收工作。


  六、缴费人应依据水行政主管部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出具的载有缴费金额的缴纳通知书(见附件1、2),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1号规定的期限内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税务部门收款后向缴费人开具缴费凭证。


  七、税务部门按照国库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将水土保持补偿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及时足额缴入人民银行国家金库,并做好会统核算工作。


  八、水土保持补偿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预算科目编码分别为“103044609”“103042401”,预算科目名称分别为“水土保持补偿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水土保持补偿费的预算级次为中央10%、地方90%。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预算级次为省10%、地方90%。


  水土保持补偿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款国库为项目所在地国库名称。


  九、划转前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退费工作继续分别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划转后,需要退库的,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其中,因缴费人误缴、税务机关误收以及汇算清缴需要退库的,由财政部门授权税务部门审核退库,具体由缴费人直接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


  十、税务部门、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加强合作,做好业务衔接和信息互联互通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职责即时向同级税务机关传递项目及缴费人等信息,税务部门应将入库信息于入库次月10日前传递给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实现征管信息的及时共享。


  十一、各级税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持续优化办事缴费流程,以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为载体,“网上、掌上、自助、实体”多种缴费渠道紧密结合,推行“非接触式”办税,积极推动全省通办、同城通办、一站式服务、一窗通办,切实方便缴费人缴费。


  十二、2020年12月31日前,税务部门、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完成水土保持补偿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管业务和数据信息交接。


  十三、水土保持补偿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管职责划转后,有关业务操作流程按照《辽宁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管业务操作手册》(见附件3)、《辽宁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管业务操作手册》(见附件4)办理。


  十四、此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如遇国家或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1.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通知书.pdf


  2.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通知书.pdf


  3.辽宁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管业务操作手册.pdf


  4.辽宁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管业务操作手册.pdf


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辽宁省水利厅

辽宁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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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2-23
文号:辽财税[2020]38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鲁科字[2021]2号 山东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


  为进一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型企业高质量发展,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制定了《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21年1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省级财政科技创新资金整合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20]64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八大发展战略的财政政策的通知》(鲁政字[2020]221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补助是指为鼓励创新主体持续加大研发经费投入,省财政按一定比例对符合条件企业的研发经费投入给予的补助资金。财政补助资金实行总额控制。


  第三条 受补助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山东省境内(不含青岛市)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和当年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企业开展的研究开发活动符合国家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所属范畴,并已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企业应积极填报研发统计数据;


  (三)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的企业,当年度研发投入须较上年度增加且占当年销售收入的4%(含)以上,连续两个纳税年度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年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下企业,当年度研发投入须占当年销售收入的6%(含)以上。


  第四条 补助标准:


  根据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创新成果产出以及重点支持领域等因素,设置补助标准,具体如下:


  (一)符合第三条的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企业,按其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年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下企业,按其当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600万元,不足1万元的企业不再补助。


  (二)当年新增Ⅰ类知识产权1项(含)以上的或当年获得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的按6%给予补助;当年新增Ⅱ类知识产权5项(含)以上的按5%给予补助;其他企业设基准补助比例,基准补助比例最高为4%,其中,对软件、微电子技术、医药生物技术、氢能、新型高效能量转换与存储技术、工业生产过程控制系统、先进制造工艺与装备、关键新材料等重点高新技术领域(见附件)具有一定引领作用的企业在基准补助比例基础上提高1个百分点。


  (三)对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企业按6%给予补助。


  第五条 补助流程。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完成后,省税务局于每年8月底前负责将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申报情况等基础信息反馈省科技厅,省科技厅对上述信息进行分类汇总并对企业研发补助额度进行统一测算后反馈给各市科技局。


  (一)组织申报。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发布申报通知,明确相关要求。


  (二)企业申请。市级科技部门组织企业按照自愿的原则提出补助申请。重点高新技术领域申请企业单独报送补助申请并附企业项目研发证明、核心技术以及主要产品说明等材料。


  (三)审核上报。市级科技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参考企业研究费用加计扣除申报等基础信息,对当地企业补助资金申报情况进行综合审查(可视情况进行实地核实),确定补助对象与补助金额,汇总后报送省科技厅。重点高新技术领域申请企业的申报材料基础信息情况由所在市审核并汇总上报,省科技厅通过专家评审等方式核定补助金额。


  (四)补助下达。省科技厅会同省税务局对市级提报的补助情况进行核对确认,提出补助方案,在省科技厅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下达省级企业研发资金补助计划。省财政厅据此安排补助资金,省科技厅直接拨付至企业。


  第六条 补助资金重点用于行业关键共性技术以及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开发等企业技术创新活动,鼓励与高校科研单位共同开展应用基础研究。获得补助的企业应对该资金及其发生的支出进行单独核算,加强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并持续加大研发投入。


  第七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共同管理补助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科技部门负责对企业研发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税务部门会同科技部门负责指导和帮助企业用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第八条 各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应建立管理信息交流通报机制,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协调会议,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九条 省财政厅、省科技厅适时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对政策实施、资金落实、资金使用等情况开展绩效评价,作为后续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鼓励各市结合自身财力,制定本市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第十一条 对以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骗取补助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及有关责任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并追回财政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对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度企业研发投入情况按照本办法予以补助。原《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鲁科字〔2019〕91号)同时废止。


  附件:


重点高新技术领域


  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中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提出我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政策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具体如下:


  一、软件


  1.基础软件


  服务器/客户端操作系统;通用及专用数据库管理系统;软件生命周期的开发、测试、运行、运维等支撑技术,以及各种接口软件和工具包/组、软件生成、软件封装、软件系统管理、软件定义网络、虚拟化软件、云服务等支撑技术;中间件软件开发技术等。


  2.嵌入式软件


  嵌入式图形用户界面技术;嵌入式数据库管理技术;嵌入式网络技术;嵌入式软件平台技术;嵌入式软件开发环境构建技术;嵌入式支撑软件生成技术;嵌入式专用资源管理技术;嵌入式系统整体解决方案设计技术;嵌入式设备间互联技术;嵌入式应用软件开发技术等。


  3.计算机辅助设计与辅助工程管理软件


  用于工程规划、工程管理/产品设计、开发、生产制造等的软件工作平台或软件工具支撑技术;面向行业的产品数据分析和管理软件;基于计算机协同工作的辅助设计软件;快速成型的产品设计和制造软件;专用计算机辅助工程管理/产品开发工具支撑技术;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PLM)系统软件;计算机辅助工程(CAE)相关软件;分布式控制系统(DCS)、数据采集与监视控制系统(SCADA)、执行制造系统(MES)技术等。


  4.中文及多语种处理软件


  中文、外文及少数民族文字的识别、处理、编码转换与翻译技术;语音识别与合成技术;文字手写/语音应用技术;多语种应用支撑技术;字体设计与生成技术;字库管理技术;支撑古文字、少数民族文字研究的相关技术;支撑书法及绘画研究的相关技术;语言、音乐和电声信号的处理技术;支撑文物器物、文物建筑研究的相关技术;支撑文物基础资源的信息采集、转换、记录、保存的相关技术等。


  5.图形和图像处理软件


  基于内容的图形图像检索及管理软件;基于海量图像数据的服务软件;多通道用户界面技术;静态图像、动态图像、视频图像及影视画面的处理技术;人机交互技术;裸眼3D内容制作技术;3D图像处理技术;3D模型原创性鉴定技术;遥感图像处理与分析技术;虚拟现实与现实增强技术;复杂公式图表智能识别转换技术;位图矢量化技术和工程文件智能化分层管理技术;实现2D动画和3D动画的自主切换和交互技术等。


  6.地理信息系统(GIS)软件


  网络环境下多系统运行的GIS软件平台构建技术;组件式和可移动应用的GIS软件包技术;基于3D和动态多维的地理信息系统(GIS)平台构建技术;面向地理信息系统(GIS)的空间数据库构建技术;电子通用地图构建技术;地理信息系统(GIS)行业应用技术等。


  7.电子商务软件


  电子商务支撑/服务平台构建技术;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事务处理、支付服务等支撑与应用技术;行业电子商务、基于云计算的电子商务、移动电子商务支撑与协同应用技术等。


  8.电子政务软件


  电子政务资源、环境、服务体系构建技术;电子政务流程管理技术;电子政务信息交换与共享技术;电子政务决策支持技术等。


  9.企业管理软件


  企业资源计划(ERP)软件;数据分析与决策支持的商业智能(BI)软件;基于RFID和GPS应用的现代物流管理软件;企业集群协同的供应链管理(SCM)软件;基于大数据和知识管理的客户关系管理(CRM)软件;基于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的企业资源协同管理技术;跨企业/跨区域供应链/物流管理技术;个性化服务应用技术;商业智能技术等。


  10.物联网应用软件


  基于通信网络和无线传感网络的物联网支撑平台构建技术;基于先进条码自动识别、射频标签、多种传感信息的智能化信息处理技术;物联网海量信息存储与处理技术;物联网行业应用技术等。


  11.云计算与移动互联网软件


  虚拟化软件;分布式架构和数据管理软件;虚拟计算资源调度与管理软件;云计算环境下的流程管理与控制软件;基于移动互联网的信息采集、分类、处理、分析、个性化推送软件;移动互联网应用软件;大数据获取、存储、管理、分析和应用软件;人工智能技术等。


  12.Web服务与集成软件


  Web服务发现软件;Web服务质量软件;Web服务组合与匹配软件;面向服务的体系架构软件;服务总线软件;异构信息集成软件;工作流软件;业务流程管理与集成软件;集成平台软件等。


  二、微电子技术


  1.集成电路设计技术


  集成电路辅助设计技术;集成电路器件模型、参数提取以及仿真工具等专用技术和工艺设计技术。


  2.集成电路产品设计技术


  新型通用与专用集成电路产品设计技术;集成电路设备技术;高端通用集成电路芯片CPU、DSP等设计技术;面向整机配套的集成电路产品设计技术;用于新一代移动通信和新型移动终端、数字电视、无线局域网的集成电路设计技术等。


  3.集成电路封装技术


  小外形封装(SOP)、塑料方块平面封装(PQFP)、有引线塑封芯片载体(PLCC)等高密度塑封技术;新型封装技术;电荷耦合元件(CCD)/微机电系统(MEMS)特种器件封装工艺技术等。


  4.集成电路测试技术


  集成电路测试技术;芯片设计分析与验证测试技术,以及测试自动连接技术等。


  5.集成电路芯片制造工艺技术


  MOS工艺技术、CMOS工艺技术、双极工艺技术、BiCMOS工艺技术、HKMG工艺技术、FinFET工艺技术,以及各种与CMOS兼容的SoC工艺技术;宽带隙半导体基集成电路工艺技术;GeSi/SoI基集成电路工艺技术;CCD图像传感器工艺技术;MEMS集成器件工艺技术;高压集成器件工艺技术等。


  6.集成光电子器件设计、制造与工艺技术


  半导体大功率高速激光器、大功率泵浦激光器、超高速半导体激光器、调制器等设计、制造与工艺技术;高速PIN和APD模块、阵列探测器、光发射及接收模块、非线性光电器件等设计、制造与工艺技术;平面波导器件(PLC)液晶器件和微电子机械系统(MEMS)器件的设计、制造与工艺技术等。


  三、医药生物技术


  1.新型疫苗


  新型高效基因工程疫苗、联合疫苗、减毒活疫苗研发技术;重大疾病和重大传染病治疗性疫苗技术;疫苗生产所使用新型细胞基质、培养基以及大规模培养生产的装备开发技术;疫苗生产所使用的新型佐剂、新型表达载体/菌(细胞)株开发技术;疫苗的新型评估技术、稳定和递送技术;针对突发传染病的疫苗快速制备和生产技术;其他基于新机理的新型疫苗技术。


  2.生物治疗技术和基因工程药物


  基因治疗技术;基因工程药物和基因治疗药物技术;基因治疗药物的输送系统技术;重组蛋白、靶向药物、人源化及人源性抗体药物制剂研制技术;单克隆抗体规模化制备集成技术和工艺;新型免疫治疗技术;新型细胞治疗技术;疾病治疗的干细胞技术;小RNA药物开发技术;降低免疫原性的多肽的新修饰技术;ADC抗体偶联药物研制及工程细胞株建库技术等。


  3.快速生物检测技术


  重大疾病和重大传染病快速早期检测与诊断技术;新型基因扩增(PCR)诊断试剂及检测试剂盒制备技术;新一代测序技术与仪器开发技术;生物芯片技术等。


  4.生物大分子类药物研发技术


  蛋白及多肽药物研究与产业化技术;细胞因子多肽药物开发技术;核酸及糖类药物研究与产业化技术等。


  5.天然药物生物合成制备技术


  生物资源与中药资源的动植物细胞大规模培养技术;基因工程与生物法生产濒危、名贵、紧缺药用原料技术;生物活性物质的生物制备、分离提取及纯化技术等。


  6.生物分离介质、试剂、装置及相关检测技术


  专用高纯度、自动化、程序化、连续高效的装置、介质和生物试剂研制技术;新型专用高效分离介质及装置、新型高效膜分离组件及装置、新型发酵技术与装置开发技术;生物反应和生物分离的过程集成技术与在线检测技术等。


  四、氢能


  天然气制氢技术,化工、冶金副产煤气制氢技术,低成本电解水制氢技术,生物质制氢、微生物制氢技术,金属贮氢、高压容器贮氢、化合物贮氢技术,氢加注设备和加氢站技术,超高纯度氢的制备技术,以氢为燃料的发动机与发电系统关键技术等。


  五、新型高效能量转换与储存技术


  1.高性能绿色电池(组)技术


  高性能绿色电池(组)技术;其它新型高性能绿色电池技术;先进绿色电池材料制造工艺与生产技术等。


  2.新型动力电池(组)与储能电池技术


  动力电池(组)技术;新型高性能炭铅动力电池(组)技术;液流储能电池技术;电池管理系统技术;动力与储能电池高性价比关键材料技术等。


  3.燃料电池技术


  燃料电池催化剂技术;质子交换膜燃料电池技术;去质子膜燃料电池技术;直接醇类燃料电池技术;微型化燃料电池技术;中低温固体氧化物燃料电池技术;微生物燃料电池技术;光催化-燃料电池联用技术;燃料电池管理及工程技术等。


  4.超级电容器与热电转换技术


  新型高比能、高功率超级电容器技术,高性价比超级电容器关键材料及制备技术;热电材料及热电转换技术等。


  六、工业生产过程控制系统


  1.现场总线与工业以太网技术


  符合国际、国内主流技术标准的现场总线技术;符合IEEE802.3国际标准的工业以太网技术等。


  2.嵌入式系统技术


  基于DSP、FPGA、CPLD、ARM等嵌入式芯片的各种高性能控制与传感器系统关键技术;用于流程工业的高性能测控系统、智能型执行器、智能仪表技术等。


  3.新一代工业控制计算机技术


  以Compact PCI、PXI、ATCA、PCI Express、PXI Express等总线技术为核心,可使用多种操作系统和图形编程语言,具有丰富的外部接口和“即插即用”功能,可构成安全性高、容错能力强的新一代高可用工业控制计算机的关键技术等。


  4.制造执行系统(MES)技术


  面向机械制造、汽车制造、石油加工、化学制品制造、金属冶炼等行业的制造执行系统技术等。


  *不具有通用性的应用软件除外。


  5.工业生产过程综合自动化控制系统技术


  基于现场总线及工业以太网,面向连续生产过程、离散生产过程或混合生产过程的多功能组态软件、仿真技术与软件、具有冗余容错功能的综合自动化控制系统技术等。


  七、先进制造工艺与装备


  1.高档数控装备与数控加工技术


  高档数控系统、精密伺服驱动系统等高档数控设备关键功能部件及配套零部件技术;超精密数控机床、超高速数控机床、大型精密数控机床、多轴联动加工中心、高效精密立卧式加工中心、超硬材料特种加工机床等高端数控装备技术;高档数控装备关键功能部件和整机性能测试实验技术;大型特殊部件精密加工技术;兵器设计与制造先进技术等。


  *低端数控及应用系统除外。


  2.机器人


  机器人伺服驱动系统、高精度减速器与绝对值编码器、开放式机器人控制器、视觉系统等工业机器人关键部件技术;先进工业机器人及自动化生产线技术;先进服务机器人及自动化生产线技术。


  *四自由度以下的低端机器人系统除外。


  3.智能装备驱动控制技术


  高压、高频、大容量电力电子器件技术;智能型电力电子模块技术;大功率变频技术与大功率变频调速装置技术;高效节能传动技术与应用系统技术;用于各类专用装备的特种电机及其控制技术。


  *采用通用电机的普通调速系统除外。


  4.特种加工技术


  激光器、大功率等离子束发生器、超高硬度刀具等特殊加工装备单元技术;激光加工技术;面向精密加工和特殊材料加工的特种加工技术;柔性印刷设备技术等。


  5.大规模集成电路制造相关技术


  大规模集成电路生产关键装备与制造技术;新型及专用部件设计与制造技术等。


  6.增材制造技术


  基于三维数字化设计、自动化控制、材料快速堆积成形工艺的增材制造技术等。


  7.高端装备再制造技术


  盾构机/TBM再制造技术;航空发动机关键件再制造技术;其他高端装备再制造技术。


  八、关键新材料


  根据年度重点工作,研究确定重点支持的关键新材料具体领域。


《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一、背景


  为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自2016年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相继制定了《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教〔2016〕59号)、《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鲁科字〔2019〕91号),提出省市县联动对符合条件企业的研发经费按一定比例给予后补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这项政策的实施,对降低企业研发成本、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培育科技型企业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深入贯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省级财政科技创新资金整合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20〕64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八大发展战略的财政政策的通知》(鲁政字〔2020〕221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对鲁科字〔2019〕91号文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鲁科字〔2021〕2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政策主要变化


  (一)补助资金实行总额控制。为提高财政预算资金的确定性,在《实施办法》中,除对满足知识产权、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重点高新技术领域、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等条件的企业按固定比例补助外,对其他企业将视财政年度预算情况,设基准补助比例,实现总额控制。


  (二)聚焦科技型企业。为引导科技型企业群体高质量发展,将政策支持对象调整为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和当年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三)优化了补助条件。企业当年度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分别由3%、5%调整为4%、6%,更加体现政策对高研发投入企业进行支持的导向作用。


  (四)突出创新成果产出和重点支持领域。为进一步引导企业持续产出创新成果,将知识产权产出、省级以上科技奖励等条件作为研发投入补助标准设定的重要依据;对软件、微电子技术、先进制造工艺与装备、关键新材料等重点高新技术领域具有一定引领作用的企业在基准补助比例基础上提高1个百分点。


  (五)调整了省市县联合补助方式。改变以往省市县联合补助方式,采用省级补助。鼓励各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市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优化工作流程,实现省级财政资金直接拨付企业,提高政策落实效率。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分为13条,主要内容有:


  (一)补助条件。明确受补助企业应为山东省境内(不含青岛市)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和当年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等科技型企业;并且企业开展的研究开发活动已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强调企业应积极填报研发统计数据;明确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的企业,当年度研发投入须较上年度增加且占当年销售收入的4%(含)以上,连续两个纳税年度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年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下企业,当年度研发投入须占当年销售收入的6%(含)以上。


  (二)补助标准。确定符合条件的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企业,按其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符合条件的年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下企业,按其当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上述一定比例指:当年新增Ⅰ类知识产权1项(含)以上的或当年获得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的按6%给予补助;当年新增Ⅱ类知识产权5项(含)以上的按5%给予补助;其他企业设基准补助比例,基准补助比例最高为4%,其中,对软件、微电子技术、先进制造工艺与装备、关键新材料等重点高新技术领域具有一定引领作用的企业在基准补助比例基础上提高1个百分点;对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企业按6%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600万元,不足1万元的企业不再补助。


  (三)补助流程与资金拨付。明确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完成后,省税务局、省科技厅依据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申报情况等基础信息,测算符合条件的企业及研发补助额度后,反馈给各市科技局;各市科技局参考反馈的相关信息组织企业填报补助申请表,并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对企业补助资金申报情况进行审核,确定补助对象与补助金额,汇总后报送省科技厅;省科技厅会同省税务局对市级提报的补助情况进行核对确认,提出省级补助方案。省科技厅通过专家评审等方式核定重点高新技术领域申请企业补助金额。对拟补助对象公示后,省科技厅下达省级企业研发资金补助计划,省财政厅及时下达省级补助资金。省科技厅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至企业。


  (四)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明确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共同管理补助资金,适时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对政策实施、资金落实、资金使用等情况开展绩效评价,作为后续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


  (五)责任追究。明确对以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骗取补助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及有关责任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并追回财政补助资金。


  (六)解释权和有效期。明确《实施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负责解释,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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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1-01
文号:鲁科字[202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39号)等规定,现将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个人将云南省范围内自有或者租入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并取得租金收入或者其它经济利益所得,应按照“财产租赁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人出租(转租)房屋应当据实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凭合法有效凭证,从其租金收入中依次扣除房屋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由纳税人负担的实际修缮费用以及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三、纳税人出租(转租)房屋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屋租赁成本费用的,按租金收入的5%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出租非住房,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取得的出租(转租)房屋租金收入,凭合法、有效租赁合同(协议),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按月平均分摊。


  六、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21年1月1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21-01-01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征管,促进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对《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为进一步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措施,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助力疫情防控和支持经济社会发展,更好地服务“六稳”“六保”大局,促进云南省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39号)等规定,制发了《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第一条对适用范围及对象作了明确,个人将云南省范围内自有房屋或者租入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并取得租金收入或者其它经济利益所得的行为,属于个人所得税财产租赁所得的应税行为,纳税人出租或者转租房屋取得所得,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公告》第二条对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据实征收作了强调,纳税人出租(转租)房屋应当据实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凭合法有效凭证,从其租金收入中依次扣除房屋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由纳税人负担的实际修缮费用以及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公告》第三条对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作了规定,纳税人出租(转租)房屋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屋租赁成本费用的,按租金收入的5%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公告》第四条对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及税率作了强调,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出租非住房,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公告》第五条对个人一次性收取租金问题作了规定,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取得的出租(转租)房屋租金收入,凭合法、有效租赁合同(协议),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按月平均分摊。


  三、《公告》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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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1-0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陕税发[2021]1号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支持文化强省建设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税务局,省局各派出机构,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八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文化强省建设的工作部署,进一步发挥税收职能作用,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支持文化强省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文化产业发展的重大意义


  文化是一个国家和民族在长期发展历史中积累起来的精神成果,是维系国家和民族生生不息的精神命脉和人民的精神家园。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文化建设,采取有力举措,加快推动文化产业和文化事业发展,省委、省政府作出系列部署,在十三五时期,我省文化强省建设取得显著进展。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将“建成文化强国”纳入到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远景目标的重要内容,并围绕“繁荣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作出重要部署。省委十三届八次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陕西省委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坚持把文化建设放在突出位置,对“加快文化强省建设,提升陕西文化影响力”提出了四个方面的目标建议和工作部署,这些都为我们在“十四五”时期做好税收工作支持文化强省建设提供了基本遵循。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提升政治站位,坚定“四个自信”,深入学习领会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八次全会精神,深刻理解加快文化强省建设对实现陕西新时代追赶超越奋斗目标的重大意义,自觉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上来,进一步凝心聚力,埋头苦干,更加有力地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更加高效地支持我省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落实落细政策,助力文化强省建设


  税收政策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在鼓励、支持和引导文化产业发展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特点、文化资源和产业优势,切实按照地方党委、政府和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针对发展的突出问题,找准税收政策和服务的切入点、着力点,进一步落实落细相关的税收支持政策。对转制文化企业,要推行名单式管理,夯实主管税务机关和管理员责任,点对点开展管家式服务,落实好企业所得税等优惠政策。对我省鼓励类文化产业要依法落实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对科技类文化企业要落实好支持科技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鼓励企业抢抓机遇,加大研发投入,推动文化资源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大力支持包括民营文化企业在内的各类文化市场主体发展,持续落实国家和我省各项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为便于政策宣传和落实,省局对现行有效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梳理,整理成《陕西省支持文化强省建设税收优惠政策汇编》(以下简称《政策汇编》),请结合《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省委十三届八次全会精神<意见>和<清单>的通知》(陕税发[2020]93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三、改进纳税服务,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支持文化产业和事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涉及面广,内容较多,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政策汇编》和最新税费优惠政策,加强学习培训,使广大税务干部熟知政策内容和操作流程,做到心中有数。充分用好现行有效的税收宣传渠道,通过门户网站、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12366纳税服务热线、微信公众号等开展深入细致的政策宣传和办税辅导,为纳税人提供及时准确的政策服务。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深入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巩固“最多跑一次”成果,进一步压缩办税时间,最大限度便利纳税人办税缴费。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积极推行“多证合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容缺办”“一网办”等,高度关注文化重点项目建设,积极支持“走出去”文化企业发展,充分借鉴其他地区的政策措施和经验做法,不断创新服务举措,努力为我省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营造更加良好的税收营商环境。


  支持和服务文化产业发展是一项长期任务,各级税务机关要融入日常工作常抓常新、常抓常进,要确保各项举措执行不减力度,落实不打折扣,要同步开展政策评估分析,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和典型事例。各地在支持和服务文化产业发展中,有好的建议和意见,请及时向省局报告。


  附件:陕西省支持文化强省建设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21年1月5日


陕西省支持文化强省建设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摘录)


  九、繁荣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


  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坚定文化自信,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文化建设,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围绕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促进满足人民文化需求和增强人民精神力量相统一,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


  32.提高社会文明程度。推动形成适应新时代要求的思想观念、精神面貌、文明风尚、行为规范。深入开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教育,推进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推动理想信念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加强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教育,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弘扬党和人民在各个历史时期奋斗中形成的伟大精神,推进公民道德建设,实施文明创建工程,拓展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健全志愿服务体系,广泛开展志愿服务关爱行动。弘扬诚信文化,推进诚信建设。提倡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开展以劳动创造幸福为主题的宣传教育。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加强网络文明建设,发展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


  33.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水平。全面繁荣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学艺术、哲学社会科学事业。实施文艺作品质量提升工程,加强现实题材创作生产,不断推出反映时代新气象、讴歌人民新创造的文艺精品。推进媒体深度融合,实施全媒体传播工程,做强新型主流媒体,建强用好县级融媒体中心。推进城乡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一体建设,创新实施文化惠民工程,广泛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推动公共文化数字化建设。加强国家重大文化设施和文化项目建设,推进国家版本馆、国家文献储备库、智慧广电等工程。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加强文物古籍保护、研究、利用,强化重要文化和自然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加强各民族优秀传统手工艺保护和传承,建设长城、大运河、长征、黄河等国家文化公园。广泛开展全民健身运动,增强人民体质。筹办好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


  34.健全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完善文化产业规划和政策,加强文化市场体系建设,扩大优质文化产品供给。实施文化产业数字化战略,加快发展新型文化企业、文化业态、文化消费模式。规范发展文化产业园区,推动区域文化产业带建设。推动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建设一批富有文化底蕴的世界级旅游景区和度假区,打造一批文化特色鲜明的国家级旅游休闲城市和街区,发展红色旅游和乡村旅游。以讲好中国故事为着力点,创新推进国际传播,加强对外文化交流和多层次文明对话。


中共陕西省委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摘录)


  十、加快文化强省建设,提升陕西文化影响力


  坚持把文化建设放在突出位置,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推动文化资源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四十二)提高社会文明程度。深入开展党的创新理论研究阐释宣传,持续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入脑入心。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推进新型特色智库建设。大力弘扬延安精神,扎实做好延安精神的学习、宣传和培训,深入领会其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时代意义,用以滋养初心、淬炼灵魂。积极传承“西迁精神”,激发全社会的爱国主义情怀,坚定听党指挥跟党走的信念。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拓展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深化“厚德陕西”、“诚信陕西”建设,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完善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提倡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构建文明和谐清朗网络空间。


  (四十三)守护好精神标识和文化遗存。传承红色基因,弘扬革命文化,深入开展革命文物集中连片保护利用,建设延安革命文物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打造国家重点红色旅游区。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加强黄帝陵、延安宝塔、秦岭等中华文明、中国革命、中华地理标识保护。加大文物保护利用力度,深入推进文明中国考古探源重大工程建设,加快推进陕西历史博物馆、西安碑林博物馆、秦始皇帝陵博物院等改造提升,加强汉长安城、周原、石峁等大遗址保护展示,建设长城、长征、黄河国家文化公园等文化标志性工程,守护好兵马俑、大雁塔等世界文化遗产,加强文物预防性保护和本体周边环境治理。实施传统工艺美术振兴计划,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四十四)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水平。实施文艺精品战略,引导激励文化产品创作生产,抓好重大历史节点和现实题材创作,做大做强“文学陕军”、“西部影视”等文化品牌。加强文艺队伍建设,培养一批德艺双馨的文化名家。改造升级图书馆、文化馆、综合文化服务中心,提升城乡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覆盖面和适用性。推动公共文化数字化建设,加强智慧广电和应急广播系统集成建设,推进省市县媒体深度融合发展,构建全媒体传播体系。创新实施文化惠民工程,支持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持续开展全民健身运动,积极发展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精彩圆满办好第十四届全国运动会和全国第十一届残运会暨第八届特奥会。


  (四十五)推动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深化文化管理体制和国有文化单位改革,健全现代文化市场体系。加快发展以文化创意为主的新型文化业态,做大做强影视制作、出版发行、演艺娱乐、动漫游戏等主导产业,培育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文化龙头企业和知名品牌。推进文化与旅游深度融合,与科技、金融有机结合,加快全域旅游示范省建设,打响区域文化产业带、旅游景区和度假区品牌,打造传承中华文化世界级旅游目的地和万亿级文化旅游产业集群。建设一批重点文化产业园区和文化创意街区。深化国际人文交流合作,做强“国风秦韵”、“丝绸之路万里行”和文物外展等外宣品牌,提升文化国际知名度和影响力。


陕西省支持文化强省建设税收优惠政策


  一、支持文化企业转制


  从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可继续免征五年企业所得税。


  2.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可继续免征五年房产税。


  3.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4.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印花税等,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


  (一)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图书、报纸、杂志等货物,税率为9%。


  (二)对电影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古旧图书,即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2.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3.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4.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5.个人转让著作权。


  (四)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五)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可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支持文化企业走出去


  (一)境内单位和个人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二)境内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三)境内单位和个人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免征增值税。


  四、支持文化企业科技创新


  (一)对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文化企业,按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二)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三)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自2018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照16%(自2019年4月1日起,原使用16%税率的调整为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五)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五、支持文化企业做大做强


  (一)资产重组增值税减免规定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二)资产重组契税减免规定


  1.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2.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3.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4.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5.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6.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7.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8.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9.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三)资产重组土地增值税减税规定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建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改建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2.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3.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4.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四)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1.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含本数,按季纳税3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自2016年2月1日起,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4.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六、支持科教文体和公益事业发展


  (一)下列服务免征增值税


  1.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2.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3.境外教育机构与境内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


  4.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5.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


  6.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


  7.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中“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二)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三)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收入,免征增值税;对高校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四)对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体育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提供体育服务的社会组织,经认定取得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资格的,依法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体育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支出,符合税法规定的可在税前扣除。落实符合条件的体育企业创意和设计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对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条件向体育事业的捐赠,按照相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六)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七)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拥有的体育场馆,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八)经费自理事业单位、体育社会团体、体育基金会、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拥有并运营管理的体育场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1.向社会开放,用于满足公众体育活动需要;2.体育场馆取得的收入主要用于场馆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3.拥有体育场馆的体育社会团体、体育基金会及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以外,前一年度登记管理机关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九)企业拥有并运营管理的大型体育场馆,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减半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下列情形免征耕地占用税:1.军事设施占用耕地;2.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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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1-05
文号:陕税发[202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苏医保发[2020]119号 江苏省关于促进补充医疗保险发展进一步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指导意见(试行)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银保监分局,国家税务总局各设区市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进一步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元化医疗保障需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促进补充医疗保险发展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加快建成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可持续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到2025年,医疗保障制度更加成熟定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立健全。着力推动补充医疗保险发展,扩大覆盖面,丰富产品供给,实现与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大病保险,下同)有效衔接互补,进一步减轻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更好满足群众多层次多元化医疗保障需求,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


  二、基本原则


  本指导意见中的补充医疗保险,是指用人单位为职工建立的补充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以及由政府引导支持,群众自愿参保,商业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并自负盈亏,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不具有理财投资性质的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开展补充医疗保险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坚持市场主导,自愿参保。积极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大力发展补充医疗保险。鼓励用人单位、群众自愿参加补充医疗保险,扩大参保覆盖面。


  ——坚持衔接互补,梯次减负。补充医疗保险要与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相衔接,重点解决基本医疗保险保障不充分的部分,提升重特大疾病保障的精准性,满足多层次多元化医疗保障需求,发挥减轻群众医疗费用负担的重要补充作用。


  ——坚持公益导向,保本微利。将补充医疗保险作为准公共产品,建立商业化运作、保本微利为运营导向的市场机制,引入竞争机制,加强保险精算平衡,注重可持续发展。


  三、鼓励用人单位建立职工补充医疗保险


  (一)推动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发展


  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扩大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的覆盖面。根据用人单位承受能力、员工队伍结构等合理设定筹资和待遇保障水平,主要解决经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后个人自负的医疗费用,重点向重特大疾病倾斜,并兼顾多层次多元化的医疗保障需求,促进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建立,更好保障职工权益。


  (二)落实税收优惠措施


  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所需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也可以在集体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承担。其中,企业承担的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5%以内的部分,可按照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三)健全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的管理


  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或行业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第三方管理。对已经由医疗保障部门统一管理的,医疗保障部门可以通过公开招标,委托商业保险公司在“保本微利”的原则下经办。医疗保障部门也可以探索接受用人单位的委托,对符合条件的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实现“一站式”结算提供支持。


  四、积极发展商业补充医疗保险


  (一)明确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定位


  1.政府引导支持的商业补充医疗保险,重点解决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住院和门诊发生的大额医疗费用,将医保目录外的自费医疗费用纳入保障范围,形成与基本医疗保险的有效衔接。


  2.政府引导支持的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不得设置参保年龄、健康状况、既往病史、职业类型等前置条件,不得设立对常见病、多发病的免除责任条款。


  (二)引导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产品的精准供给


  1.商业保险公司应根据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定位和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要求,结合地区参保人员总量结构和需求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设计多元缴费标准和保障水平的产品,如个人普惠型、重大疾病专属型以及满足多层次多元化需求的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产品。鼓励开发适应广大老龄群体需要和支付能力的产品,丰富产品类型并精准供给,满足不同群体需求。


  2.商业保险公司在精算的基础上,合理设定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产品的保障范围和保障水平。合理确定保费(产品价格),可根据不同的保障水平设定多档可选的缴费档次,保费与个人疾病风险脱钩。根据年度保费收支、赔付率等运营情况,建立产品价格及待遇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


  3.商业保险公司也可根据用人单位需求,开发设计不同保障水平的补充医疗保险产品供用人单位购买,用人单位也可以与商业保险公司通过协商设计定制化、个性化的产品。


  (三)加强对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协同支持


  1.以省或设区市为单位,发挥规模化集约化的优势,支持优质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产品推广。由商业保险公司自愿申报,鼓励采取联保共保的方式,医疗保障部门会同银保监等相关部门根据商业保险公司服务能力、品牌信誉、风险控制能力、产品价格以及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情况等因素,评估优选符合条件的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产品,纳入医保公共服务平台推广,供群众自愿购买。对性价比高、保障水平优的产品可加强省、市联动,加大宣传推广力度,支持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提高参保比例。


  2.允许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4000元以上部分,用于个人或其参加本统筹区内基本医疗保险的配偶、父母、子女购买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职工或居民购买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可按规定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3.省及设区市医疗保障部门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对纳入推广的相关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产品提供必要的数据支持和设计指导,提升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精准性和合理性。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与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联动经办服务模式,充分发挥“互联网+”的优势,推动在商业保险公司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以及“江苏医保云”APP全面实施“线上参保”。推进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赔付与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实现“一站式”结算,提升参保人员服务体验。


  (四)加强对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监管


  1.按照《保险法》、《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银保监、医疗保障等部门要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对商业保险公司的运营要加强风险预警,加强对商业保险公司的产品宣传、承保、保全、理赔、咨询、纠纷处理等行为的监管,规范经营行为,防止恶性竞争。


  2.商业保险公司要主动向医疗保障、银保监部门报告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产品的保费筹集、运行效率、赔付情况、待遇保障以及保费结余等运营情况,接受政府部门监督。要合理控制营销推广费用,承保理赔等主要服务环节应依托自有网点开展运营。


  3.医疗保障部门会同银保监部门对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产品建立第三方评估评价机制,完善以保障水平、服务质量和参保人员满意度为核心的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产品服务评价考核体系,对出现保障水平不高、赔付率过低、赔付不及时、群众投诉多、满意度不高等情况的产品及时予以退出,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促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发展,是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和银保监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密切配合,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积极稳妥推进,根据各自职能,细化具体措施,确保多层次医疗保障工作的落实。


  (二)明确责任分工。医疗保障部门要履行牵头部门职责,强化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功能,做好补充医疗保险政策设计,统筹规划各类医疗保障发展,稳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财政部门要对医保基金收支、管理和运营情况实施监督。银保监部门要与医疗保障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产品的准入退出机制,对商业保险公司运营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情况实施监督管理。税务部门要落实好补充医疗保险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商业保险公司要加强精算,设计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产品,提升服务水平,吸引群众购买商业补充医疗保险。


  (三)加强宣传引导。医疗保障、银保监部门以及商业保险公司要加强补充医疗保险和多层次医疗保障的宣传,引导参保人员树立健康责任意识和参保意识,合理引导社会预期,营造良好改革氛围。通过各方努力,充分发挥多层次医疗保障的多重保障作用,进一步减轻群众就医负担,不断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2020年12月31日




《关于促进补充医疗保险发展进一步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指导意见(试行)》政策十问


  一、请介绍一下《指导意见》的总体目标?


  答:到2025年,医疗保障制度更加成熟定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立健全。着力推动补充医疗保险发展,扩大覆盖面,丰富产品供给,实现与基本医疗保险有效衔接互补,进一步减轻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更好满足群众多层次多元化医疗保障需求,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


  二、《指导意见》中的“补充医疗保险”主要指哪些?


  答:《指导意见》中的补充医疗保险,是指用人单位为职工建立的补充医疗保险(即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以及由政府引导支持,群众自愿参保,商业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并自负盈亏,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不具有理财投资性质的商业补充医疗保险。


  三、为什么要参加补充医疗保险?


  答:近年来,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稳步扩大,保障水平稳步提高,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分别达85%和70%左右。但是基于基本医疗保险“保基本”的定位,当参保人员在发生大额医疗费用,特别是自费医疗费用较多时,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群众不仅仅局限于医保对医疗费用的补偿功能,对医疗质量和服务体验的要求以及多层次多元化的医疗保障需求也日益增强。因此,参加补充医疗保险,一方面可以进一步减轻群众医疗费用负担,更好防止因病致贫返贫;另一方面,可满足不同群体多元化的医疗保障需求。全社会应大力倡导“每个人是自己健康第一责任人”的理念,强化个人健康责任,树立自愿参保意识。


  四、补充医疗保险相关方的定位是什么?


  答:一是政府部门发挥引导作用,二是市场主体发挥主导作用,三是用人单位、群众自愿参加。


  五、请介绍一下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所需费用来源?有哪些支持措施?


  答: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所需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也可以在集体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承担。其中,企业承担的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5%以内的部分,可按照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六、政府引导的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哪些要求?


  答:政府引导支持的商业补充医疗保险,重点解决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住院和门诊发生的大额医疗费用,将医保目录外的自费医疗费用纳入保障范围,形成与基本医疗保险的有效衔接。同时,不得设置参保年龄、健康状况、既往病史、职业类型等前置条件,不得设立对常见病、多发病的免除责任条款。


  七、政府部门对引导的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哪些支持措施?


  答:一是经评估优选符合条件的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产品,纳入医保公共服务平台推广,供群众自愿购买。对性价比高、保障水平优的产品可加强省、市联动,加大宣传推广力度,支持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提高参保比例。二是省及设区市医疗保障部门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对纳入推广的相关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产品提供必要的数据支持和设计指导,提升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精准性和合理性。三是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与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联动经办服务模式,充分发挥“互联网+”的优势,推动在商业保险公司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以及“江苏医保云”APP全面实施“线上参保”。推进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赔付与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实现“一站式”结算,提升参保人员服务体验。


  八、鼓励群众参加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方面有什么措施?


  答:一是允许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4000元以上部分,可用于个人或其参加本统筹区内基本医疗保险的配偶、父母、子女购买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二是职工或居民购买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可按规定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具体扣除限额2400元/年)。


  九、政府部门对商业保险公司运营补充医疗保险产品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商业保险公司要主动向医疗保障、银保监部门报告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产品的保费筹集、运行效率、赔付情况、待遇保障以及保费结余等运营情况,接受政府部门监督。


  十、对市场反响不好的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有什么监管措施?


  答:医疗保障部门会同银保监部门对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产品建立第三方评估评价机制,完善以保障水平、服务质量和参保人员满意度为核心的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产品服务评价考核体系,对出现保障水平不高、赔付率过低、赔付不及时、群众投诉多、满意度不高等情况的产品及时予以退出,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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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2-31
文号:苏医保发[2020]11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阶段性体检报告服务提醒

  为全面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帮助纳税人防范税收风险,税务机关进一步创新纳税服务方式,将企业所得税申报阶段性体检报告服务扩展到预缴环节,通过“非接触”方式帮助纳税人扫描涉税风险,提高税收遵从度。


  一、体检服务知多少


  纳税人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时,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正式申报纳税前,依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规定,利用税务登记信息、纳税申报信息、财务会计信息、第三方涉税信息等内在规律和联系,依托现代技术手段,就纳税人税收优惠的享受金额、税款计算的逻辑性、申报数据的合理性、税收与财务指标关联性等,提供预缴申报阶段性体检报告服务,帮助纳税人防范税收风险。


  二、服务对象全覆盖


  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阶段性体检报告服务对象为网上申报的居民企业纳税人,包括查账征收企业和核定征收企业。


  三、提示流程无变化


  为提升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阶段性体检报告服务功能的使用体验,税务机关秉承操作简便、扫描精准的原则设计风险扫描流程,风险扫描“一触即发”。风险扫描前,纳税人需要提前一天将本企业的财务报表信息通过互联网报送至税务机关。纳税人在互联网上填报完成企业所得季度预缴申报表后,选择“政策风险体检”,系统即对纳税人提交的申报表数据和信息进行风险扫描,并将预缴申报阶段性体检报告推送给纳税人。


  四、提示结果供参考


  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阶段性体检报告服务功能是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的一项纳税服务,不改变纳税人依法自行计算申报缴纳税额、享受法定权益、承担法律责任的权利和义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情况,自愿选择预缴申报阶段性体检报告服务,自行决定风险修正。针对系统推送的体检报告提示信息,由纳税人自愿选择是否修正,可以进行申报数据调整,也可以直接进入纳税申报程序;纳税人完成体检报告提示信息修正后,可以再次选择“政策风险体检”进行扫描确认,也可以直接进入纳税申报程序。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1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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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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