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2021版)公告(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工作需要,我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2021年版)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就有关内容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止到2021年2月21日,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1.电子邮件:jsswzkc@163.com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江苏省南京市浦江路30号1522室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邮编210036)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21年1月22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2021版)公告(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普通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工作需要,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普通发票(2021版)(除增值税普通发票外的)公告如下:


  普通发票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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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普通发票使用材料


  多联发票使用普通无碳复写纸印制。


  单联发票使用普通双胶纸印制。


  发票联和抵扣联的防伪税徽使用光变油墨印制。


  原版普通发票使用期限


  原版普通发票继续有效,使用期截止2022年3月31日。


  2022年3月31日之后开具的原版普通发票一律无效。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票票种及启用新发票监制章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2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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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1-22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深建规[2021]2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商品住房购房资格审查和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加大对房地产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有关政策以及《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深建字[2020]137号)的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购房意向登记管理


  (一)启用“购房意向登记系统”,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人需登录“购房意向登记系统”进行购房意向登记,所登记的信息必须真实有效,与认购环节提供的书面材料一致。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只能冻结进入公证摇号控制范围购房人的认筹金,且认筹金必须冻结在购房人的本人账户内。未成功选房的,认筹金须在三个工作日内解冻。


  (三)修改并发布《认购书》示范文本。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根据示范文本对本企业使用的《认购书》进行修改完善,可将违反诚信原则、规避房地产调控政策、弄虚作假等行为列为违约事项;属于违法行为的,由住房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二、严格审查购房人资格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会同有关商业银行对下列购房资格信息进行严格核查:


  1.购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户籍、婚姻状况及家庭成员证明材料;


  2.购房人的社会保险或个税清单材料;


  3.购房人的收入证明、征信报告、购房款来源以及近一年及以上的银行流水单。


  对偿债收入比例不符合要求的购房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合理评估风险,采取劝退等方式处理。对存在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明等违规行为的购房人,应当拒绝接受其购房申请,并及时报告辖区住房建设部门。


  三、严格履行告知义务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要严格执行我市房地产调控政策,在销售现场及经营场所公示有关政策文件,及时向购房人履行告知义务,解答居民家庭对购房资格提出的政策疑问。


  四、严厉打击违规行为


  (六)购房人应当严格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及我市房地产调控政策,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购房人不得采取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申购商品住房。


  (七)对于违反本通知第(六)项规定的购房人或者相关责任人,住房建设部门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1.停止相关人员使用我市“购房意向登记系统”以及合同网签系统三年。


  2.停止相关人员在我市购买、承租保障性住房和人才住房资格三年;已在公共住房轮候名单内的,取消其轮候资格。


  3.停止相关人员在我市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三年。


  4.将相关失信行为推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进行联合惩戒。


  5.对于涉嫌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八)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教唆、诱导、协助购房人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等骗取购房资格,或者为违规申请购买住房的当事人提供服务和便利。违反前述规定的,由住房建设等部门依法查处。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1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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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1-23
文号:深建规[202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2020年度税务稽查通告

2020年,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冲击以及艰巨繁重的税收发展改革任务,全省税务系统在国家税务总局党委和省委省政府坚强领导下,始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健全税务监管体系要求,深入推进税务稽查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不断提高税法遵从度、提升社会满意度,为维护经济税收秩序、维护国家税收安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积极贡献力量。


  一、切实强化精确执法,维护经济税收秩序


  持续深化稽查体制机制改革,优化稽查执法方式,稽查管理链条缩短、执法层级提升,避免了多头检查和重复检查,增进执法统一。强化稽查制度建设,制定了查处虚开骗税运行机制、发票协查、稽查文书应用指南等文件,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要求,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稽查内控机制,完善内控制度和岗责,开展重大执法事项和关键环节稽查风险识别、排查和整改,以稽查内部运转的规范促进外部执法的公正,促进税法遵从度不断提高。


  二、不断践行精细服务,提升社会满意度


  深入贯彻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税收营商环境部署,不断完善全省税务稽查系统优化营商环境提升纳税人满意度的“十项措施”,更大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发展内生动力。坚持执法与服务并重理念,主动推行稽查纳税人满意度调查,通过电子邮件、微信小程序、邮政快递、座谈会等形式发放调查问卷近万份,最大限度地回应纳税人和缴费人期待和诉求。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理念,认真受理人民群众举报案件446件,同比减少56.1%,依法查处368件,查补税款0.69亿元,做到了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促进社会满意度不断提升。


  三、科学实施精准监管,维护国家税收安全


  科学实施“双随机、一公开”基本监管模式,做到“无事不扰、无处不在”和“无审批不入户、无风险不检查”相结合,组织自查、立案检查企业5649户,查补入库总额40.23亿元,比去年增长94.35%,维护了国家税收安全。聚焦“假企业”虚开发票、“假出口”骗取出口退税、“假申报”骗取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违法行为靶向整治,检查企业5900户,查处虚开发票金额255.01亿元,挽损入库税款4.91亿元。成功破获了5起扰乱疫情防控秩序的重大涉税违法案件,为夺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双胜利贡献了力量。


  四、深入推进精诚共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我省税务、公安、海关、人行和税务总局驻北京特派办协作机制不断深化,挂牌成立了河北省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数据化合成作战指挥中心、石家庄市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数据化合成作战中心,形成“四部门五单位”部门人员合成、数据资源合成、分析研判合成、打击防范合成的实体化、常态化打击涉税违法犯罪长效常治的工作格局。自四部门打击虚开骗税两年专项行动以来,捣毁虚开骗税团伙158个,公安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2031人,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自首740人,抓捕人数和投案自首人数名列全国前列。税收违法“黑名单”和联合惩戒威力持续增强,公布税收违法“黑名单”635户,同比增长90%,为推进我省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贡献了力量。


  百舸争流奋楫者先,千帆竞发勇进者胜。2021年,河北省税务系统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推动税务执法、服务、监管理念方式手段变革,维护经济税收秩序、维护国家税收安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新时代全面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再作新贡献,以优异成绩向建党100周年献礼。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21年1月21日

 


税务稽查与税务检查的区别


  什么是税务稽查?税务稽查与税务检查有啥区别?对于很少接触涉税实务的人来说,税务稽查与税务检查到底有何区别恐怕存在模棱两可的情况。税务稽查与税务检查主要在主体、对象、程序以及目的四个方面存在差异,一起来阅读下面的信息。


  一、 什么是税务稽查?


  税务稽查一般是指税务机关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处理的活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原征收管理司编著的《新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释义》的解释,税务稽查,是税务检查的一种,是指税务稽查机构的专业检查。税务稽查包括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等。


  二、 什么是税务检查?


  税务检查是税收征收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它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履行缴纳税款义务和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状况所进行的监督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


  三、 税务检查与税务稽查的区别


  税务检查相对税务稽查范畴较大。 首先,从字面来理解,“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所进行的税务检查和处理工作的总称。”虽说税务稽查是税务检查和处理工作,但是对这种税务检查加了限定性的定语: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 况所进行的税务检查。可见,税务稽查的目的性很明确,是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所进行的检查。


  其次,从目前税务机关的实际操作来看,有些税务检查也不是税务稽查。 比如:管理分局对税务登记证所进行的检查、对停歇业户所进行的检查、 对注销税务登记所进行的结算检查。因为这些检查都不是通过选案产生的,而是根据税务机关正常管理需要所必须进行的管理性检查工作。


  税务稽查与税务检查的主要区别有四个方面:


  第一,主体不同。税务稽查的主体是税务专业稽查机构,税收检查的主体可以是各类税务机关,只不过征收、管理机构所从事的税收检查活动实际上是其管理活动的组成部分,是管理的一种手段。那种认为管理机构不能进 行税收检查的认识是片面的。


  第二,对象不同。税收检查的对象可以是所有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只要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即可对其纳税和扣缴情况进行核查;而税务稽查的对象是依据举报或科学选案而确定的有涉嫌违法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第三,程序不同。税收检查的程序相对简单,而税务稽查必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经过选案、实施、审理、执行4个环节。


  第四,目的不同。税收检查往往是由于某种管理上的需要对纳税人的某一税种、某一纳税事项或某一时点的情况进行检查和审核,而税务稽查一般是为打击偷逃税违法犯罪行为,对涉嫌违法的纳税人进行全面、彻底的检查, 以震慑犯罪,维护税收秩序。可以看出,过去我们讲的管理性检查实际上属于税收检查的范畴,而执法性检查才是真正的税务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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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1-2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闽政办[2021]4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精神,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增强发展内生动力,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践行“马上就办、真抓实干”优良作风,把优化营商环境作为我省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升软实力和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举措,对标国际国内先进水平,实施一批突破性、引领性改革创新举措,全力解决“放管服”改革和营商环境建设中的“堵点”“痛点”“难点”问题,提升政府服务水平,努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为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超越、加快新时代新福建建设提供有力支撑。至2022年,有利于创新创业创造的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市场主体更加活跃,发展动力更加强劲,企业群众对营商环境的满意度进一步提升,全省营商环境水平位居全国先进行列。


  二、主要任务


  (一)持续提升投资服务水平


  1.推进投资项目审批便利化。从办成项目前期“一件事”出发,将投资项目涉及的相关审批服务事项打包,提供套餐式、主题式集成服务。改进投资项目“一窗通办”服务机制,细化服务标准,优化业务流程,加快项目落地。全面推行行政审批标准化规范化,实现投资项目审批线上线下办理全省统一标准、统一平台,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审批。优化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审批流程,实现批复文件等在线打印。〔省发改委牵头,各相关部门负责。各项任务均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落实,以下不再列出〕


  2.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推行分级分类管理,对社会投资的小型低风险新建、改扩建等简易工程项目,推进“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审批。推行容缺受理、并联审批,在前置审批意见出具前,可提前受理,开展审查,前置部门作出审批意见后,符合条件的即予以审批,同步推进审批审查事项办理。精简工程项目审批事项和条件,规范评估评审、勘探测绘、技术审查等中介服务事项,明确办理流程和时限要求。取消或简化审批事项前置条件和特殊环节,2021年3月底前公布保留清单。工程建设项目实现全流程在线审批与监管,将审批涉及的行政许可、备案、评估评审、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等纳入线上平台。2021年底前,建成审批电子可信文件库,推行审批电子档案。2022年底前,办理建筑许可审批环节减至15个内,审批时间减至50个工作日内。


  推进“多规合一”“多审合一”“多证合一”,统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2021年6月底前,实现用地、规划、施工、验收、不动产登记等环节测绘成果共享互认。(省住建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发改委、数字办、水利厅、交通运输厅、生态环境厅、林业局等负责)


  (二)降低市场准入和创业就业门槛


  3.放宽市场准入。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落实“非禁即入”。海事部门直接受理申请、开展检查和签发海事劳工证书,不再要求企业为此接受船检机构检查,根据国家部署,停止收取企业办证费用。在福州、厦门市开展诊所备案管理试点。通过在线审批等方式简化跨地区巡回演出审批程序,涉外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项目审批压缩至7个工作日。深入实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清单之外给予内外资企业平等待遇。取消对台资建筑业企业承揽业务要求台资投资比例超过50%等限制。(省发改委牵头,省商务厅、文旅厅、卫健委、市场监管局、住建厅,福建海事局等负责)


  4.健全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机制。提升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功能,实现在线发布采购公告、提供采购文件、提交投标(响应)文件,实行电子开标、电子评审。2021年底前实现远程电子开标,异地电子评审和在线信用评价。建立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长效机制。实现住建、水利、交通、工业、渔港、信息化等领域项目全部进驻招投标交易平台。统一工程领域招投标行业交易规则,统一开展交易平台升级改造,统一进行线上全流程电子化招投标,统一线上监管,统一建设招投标市场主体信用库,统一CA互认和电子签名。2021年底前,上线运行工程领域招投标在线监管平台。(省财政厅、发改委负责)


  5.营造创新创业创造环境。实施优质创新企业培育行动,每年遴选一批创新龙头企业和“独角兽”“瞪羚”企业,省有关部门和各地方政府要在项目安排、政策扶持、要素保障、跟踪服务等方面对入选企业加大支持力度。对新认定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奖励。对加大研发经费、购买重大科技成果实现产业化的企业,按规定给予补助。鼓励科技龙头企业、骨干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建立人才实训基地,培养创新创造应用人才。加大创业带动就业支持力度,对初创三年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吸纳就业的,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省发改委牵头,省科技厅、数字办、工信厅、财政厅、人社厅、教育厅等负责)


  6.优化部分行业从业条件。清理对职业资格培训和技能培训类民办学校在管理人员从业经验、培训工种数量等方面设定的不合理要求。完善台湾地区医师、导游等9类职业资格直接采认工作,直接开展相应业务,享受对应职业资格同等待遇。落实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改革,简化从业资格证申领手续。推动取消执业兽医注册,取得执业兽医资格的人员备案即可执业。(省人社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等负责)


  7.促进人才流动和灵活就业。2021年6月底前,实现专业技术人才职称信息全省范围内跨地区在线核验,鼓励地区间职称互认。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加强用工余缺信息归集与共享,引导企业开展“共享用工”。实现失业人员凭社保卡或身份证可向办理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一地办理”,业务网上可办率100%。合理设定流动摊贩经营场所,明确“摊规点”准入要求,引导从业人员进摊入点、规范经营。(省人社厅牵头,省科技厅、住建厅等负责)


  (三)简化企业办事审批手续


  8.提升企业开办经营便利化。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推进个体工商户全程智能化登记改革,推广“自助查重、自助登记、自助打照”等全自助模式。实现企业登记、公章刻制、申领发票和税控设备、员工参保登记可在线“一表填报”申请办理。2021年6月底前,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1个工作日内。2021年底前,实现“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分类改革。探索开展“一业一证”改革。(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司法厅、发改委、公安厅、人社厅,省税务局、厦门市税务局等负责)


  9.优化供电供水供气服务。进一步压减办电时间,用电报装各环节合计时间压缩40%以上;2022年底前,“三零”低压非居民用户全过程办电时间压减至15个工作日内;福州和厦门市区、城镇用户年均停电时间分别减至2个和5个小时内,其他地市市区、城镇分别减至5个和9个小时内。优化用水、用气报装流程,申请材料不超过2份,环节不超过2个,不得收取申请费、手续费等未提供实质服务内容的费用。(省住建厅、福建能源监管办牵头,国网福建省电力公司等负责)


  10.优化不动产登记。不动产交易、登记、缴税实现一次申请一次办理完成,与水电气变更联动办理。一般登记业务办理时间2021年底前地市一级压缩至3个工作日内,2022年底前全省压缩至3个工作日内。推行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协同互认。优化不动产登记金融服务,将登记服务窗口延伸至商业银行网点。推行不动产登记信息和地籍管理信息互联互通。(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住建厅,省税务局、厦门市税务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等负责)


  11.推进通关便利化。推广“提前申报”,实施“两步申报”通关模式,开展进口货物“船边直提”和出口货物“抵港直装”试点。推进集装箱设备交接单、口岸作业无纸化,海运提单电子化。推行预约查验、下厂查验、入库查验等灵活查验方式,减少货物搬倒和企业查验等待时间。提升中国(福建)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功能,应用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拓展“单一窗口+”模式,推进关、港、贸、税、金一体化运作。(省商务厅牵头,福州海关、厦门海关、福建海事局等负责)


  12.提升纳税便利化水平。进一步巩固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2021年底前,除个别特殊、复杂事项外,基本实现办税缴费事项企业可网上办理、个人可掌上办理。正常出口退税业务平均办理时间减至7个工作日内。2022年底前,纳税缴费时间减至100小时以内。(省税务局、厦门市税务局牵头,福州海关、厦门海关等负责)


  (四)减轻企业生产经营压力


  13.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在确保食品安全前提下,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合理放宽对连锁便利店制售食品在食品处理区面积等方面的审批要求,探索将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改为备案。在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领域,推行以保险、保函等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免费向新开办企业发放税务Ukey,改变税控设备“先买后抵”领用方式。依法查处互联网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交易、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2021年3月底前,对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清理、退还违法违规所得等情况进行检查。(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工信厅、财政厅、住建厅、民政厅、发改委,省税务局、厦门市税务局等负责)


  14.优化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加强水电气、纳税、社保、司法等领域信用信息在“信易贷”“金服云”等平台共享应用,为金融机构服务小微企业提供数据支持。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发适合“首贷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长期研发融资等的担保产品,推广外贸企业“信保+担保”融资模式。在银担合作“总对总”批量业务中,对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等,免除反担保要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逐步将融资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省金融监管局牵头,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厦门银保监局,省发改委、财政厅、住建厅、人社厅、知识产权局,省税务局、厦门市税务局,国网福建省电力公司等负责)


  (五)提升智慧政务服务效率


  15.提升“一网通办”水平。开展网上办事大厅“开卷式”审批,推进共享云表单系统建设,除涉密及不宜对外公开事项外,实现全省依申请审批服务事项网上可办。2021年底前,将“一趟不用跑”事项比例提高到70%以上。深化“八闽健康码”与民生服务融合应用,打造“一码通行”服务超市专区。推广厦门“e政务”服务模式,构建“15分钟便民利企服务圈”。


  全面清理“信息孤岛”和“数据烟囱”,实现省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平台汇聚有效数据超100亿条,推进政务数据在政务服务事项中共享应用。公安、交通等部门要加快向省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平台实时汇聚业务数据,国家部委对数据管理有特殊规定的,制定具体数据汇聚方案,在确保数据安全的同时满足“一网通办”要求。(省发改委、数字办牵头,省公安厅、交通运输厅等负责)


  16.推进高频政务服务事项电子化。在税务、社保、公积金、信贷等领域推广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印章。推广电子证照应用,列入“全省不再重复提交”证照清单的,在审批受理时不再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供证照。推进高频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2021年底前增加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等72项事项异地办理,2021年后实现新生儿入户等8项事项异地办理。在厦漳泉都市圈开展一批高频政务服务事项“省内通办”试点,逐步在全省推广。完善省社会用户实名认证和授权平台功能,引入一键登录、电子营业执照登录等第三方登录方式。(省发改委、数字办牵头,省市场监管局、公安厅、人社厅、住建厅,省税务局、厦门市税务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厦门银保监局等负责)


  17.增加新业态应用场景供给。围绕经济发展、社会治理、健康医疗、民生服务等重点领域,征集需运用人工智能、物联网、大数据、5G、工业互联网、区块链等数字技术解决的应用场景建设需求,推动一批数字经济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应用落地。建立健全政府及公共服务机构数据开放共享规则,编制实施开放数据质量评价规范,完善公共数据资源统一开放平台。(省数字办牵头,省工信厅、卫健委等负责)


  (六)加强市场主体权益保障


  18.构建新型监管机制。推动监管理念从“严进宽管”转为“宽进严管”,加强取消、下放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将精简的证明材料涉及事项、当事人承诺事项等纳入事中事后监管。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互联网+监管”、跨部门协同监管。运用信用评价结果,推进分级分类监管,依法实施联合惩戒。研究制定市场主体首次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于行政处罚清单。对新业态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清理不合理监管措施。加强互联网医院建设,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医疗服务纳入医保报销范围。推动建设无人驾驶测试路段。(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发改委、司法厅、数字办、工信厅、交通运输厅、卫健委、医保局等负责)


  19.加强知识产权保护。2021年底前,建立省级知识产权运营保护中心,升级建设全省知识产权保护智慧案管平台及大数据中心。在全国率先探索建设覆盖省、市、县三级知识产权协同保护体系;建立执法联动协作机制,健全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发挥“知创中国”“知创福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综合效应,加快实施产业自主知识产权竞争力提升领航计划,推广“最多跑一地”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创新范式。(省知识产权局牵头,省公安厅,省法院、检察院等负责)


  20.健全办理破产机制。完善企业破产启动与审理程序,建立健全重整识别、预重整和简易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机制,2022年底前将简易破产案件平均审理周期控制在180天内。落实“府院联动”处置破产工作统一协调机制。建立全省法院智慧破产审理系统。完善破产管理人选任机制和考核制度,实行管理人分类、破产案件分级管理。(省法院牵头,各相关部门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分解目标任务,明确工作责任,安排实施进度,确保完成各项目标任务。省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细化工作措施,加强协作配合,强化指导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各项工作任务。


  (二)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各级各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增强服务能力,当好“服务员”,严肃整治“庸、懒、散”“推、拖、拒”问题,切实高质量、高效率地服务企业、服务社会。


  (三)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多渠道听取企业家意见和诉求,及时受理、核实,构筑企业直通政府的快捷通道。推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通过座谈会、问卷调查、主动上门等方式,充分了解企业政策需求,提出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


  (四)强化惠企政策兑现。完善省、市、县“政企直通车”和各地惠企政策信息统一发布平台,梳理公布惠企政策清单、政策兑现指南,主动精准推送政策。县级政府出台惠企政策时,要公布相关负责人及联系方式,实行政策兑现“落实到人”。通过政府部门信息共享等方式,推行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对确需提出申请的惠企政策,要合理设置并公开申请条件,简化申报手续。建立帮办代办机制,在各级政务服务大厅开设惠企“政策兑现”代办服务窗口,为企业提供政策兑现“一门式”办理服务。


  (五)开展营商环境评价和办事体验。以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作为评判标准,开展营商环境评估,将各地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情况纳入绩效考评。各级各部门要积极开展办事体验,亲身体验自建的政务服务系统和制定的服务流程、设计的办事环节,发现问题立行立改。加强督导检查和明察暗访,集中力量解决企业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复制推广,强化示范引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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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1-24
文号:闽政办[2021]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津财资[2021]6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1年度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月度快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加强国有经济运行动态监测,做好2021年度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月度快报(以下称月报)的编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财政部《关于做好2021年度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月度快报工作的通知》(财资[2020]12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编报范围,统一填报口径


  我市月报编报范围为全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不含一级金融企业),包括市属集团控股公司、市委办局所办所属国有企业和各区国有企业。市属集团控股公司、市委办局和各区财政局(以下统称各单位)作为所属企业月报汇总编报单位,要认真核定所属编报企业户数。将境内外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的所有国有及国有控股的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全面纳入统计和报送范围,按产权关系报送汇总数据和各级次企业分户数据,做到应报尽报,不丢不落任何单位。如遇所办所属企业新增、破产、关闭、重组、财务关系变更等重大事项时,应及时调整月报树形结构,向市财政局征收局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市属集团控股公司权属或管理级次发生变化的,应与市国资委月度统计变化同步。各单位自2021年1月起,于每月25日前(如遇节假日则以节假日前最后一个工作日为报送时点,下同)统一向市财政局征收局申请调整下月树形结构。除以上情况外,月报的上报户数不得随意变更,已列入树形结构内的企业均应按要求做好填报工作。


  二、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及时上报材料


  各单位应严格遵守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严格规范经济业务事项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如实反映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按统一的报表封面,经济效益、现金流量主要指标表,资产负债主要指标表,生产经营重点指标表和编制说明(详见附件)进行报送。加强对所属企业财务信息的审核,实施对数据质量的全程监控,确保财务会计信息真实可靠。自2021年2月起,各单位对所办所属企业数据汇总审核无误后,于每月6日前通过http://60.30.25.49:81/将上月月报数据及相关资料报送市财政局征收局。按照“谁产生信息,谁确定密级”原则,由报送主体确定报送信息密级。凡企业认定或按国家有关规定认定为涉密的信息,应联系市财政局征收局使用特定渠道进行报送。


  三、建立动态监测机制,加强风险预警


  各单位要加强动态信息监测,随月报报送企业经济运行分析报告,反映当月本单位国有企业经济运行基本情况、主要变动情况及企业运行中出现的新特点、新问题,对数据变化较大的应据实做出说明。加强对报送范围内企业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带息负债、现金流量等变化情况的跟踪分析,对出现较大波动,可能引发债务危机,资金链断裂的情况,要及时反映并以适当方式提示有关企业。


  四、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数据质量


  各单位及所办所属企业应明确牵头部门和人员分工,安排专人负责月报报送工作。各单位要依据财务和产权关系做好月报组织实施工作,优化工作机制、规范工作流程、加强审核力度、提高数据质量,不得漏填、错填,要确保月报数据的真实性、连续性、系统性和准确性。报送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市财政局征收局联系。对于虚报、瞒报、篡改数据等行为以及出现重大数据事故的,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附件:【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1.2021年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月度快报报表.rar


  2.21年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月度快报编制说明.doc


天津市财政局

2021年1月25日


  (联系电话:市财政局征收局,23379821-205/208/209;市财政局资产处,23205519、23205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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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1-25
文号:津财资[2021]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杭州市住保房管局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坚决抑制投机炒房,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住房限购


  落户本市未满5年的,在本市限购范围内限购1套住房。


  将本市限购范围内住房赠与他人的,赠与人须满3年方可购买限购范围内住房;受赠人家庭须符合本市住房限购政策(不含遗赠)。


  二、进一步加强住房限售


  本市限购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公证摇号公开销售中签率小于或等于10%的,自取得不动产证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


  以优先购买方式取得的热点商品住房,自取得不动产证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


  三、进一步加强税收调节


  本市限购范围内,个人住房转让增值税征免年限由2年调整为5年。


  四、完善无房家庭认定标准


  2018年4月4日后转让本市限购范围内住房的,在本市限购范围内无自有住房记录满3年,可认定为无房家庭。


  五、完善高层次人才优先购房政策


  本通知发布之日起,高层次人才转让本市限购范围内住房的,须在本市限购范围内无自有住房记录满3年方可享受高层次人才优先购房。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杭州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领导小组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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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1-25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芜工[2021]9号 芜湖市总工会关于对小微企业实行工会经费全额返还的通知

芜湖市各小微企业:


  为支持小微企业工会工作,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总工会关于贯彻落实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的实施意见》及操作指南,现就全额返还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返还期限


  2020年1月至2021年12月,以工会经费缴交日期为准。


  二、返还对象


  全市市区(不含湾沚区、繁昌区)范围内,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的小微企业划型标准(附件1)且工会经费通过税务代扣缴交至芜湖市总工会的小微企业。


  三、返还流程


  1.申报时间


  符合工会经费返还条件的小微企业分别于2021年2月1日—3月31日、2022年2月1日—3月31日,提出本年度返还申请,一年一申请。


  2.申报方式


  (1)企业申报


  登陆“安徽政务服务网芜湖分厅——总工会办事项”,点击“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全额返还”专栏,网上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不支持线下申报。


  (2)工会审核


  市总工会在接受申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小微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经费返还


  市总工会分别于2021年和2022年4月底前全额返还小微企业缴交的工会经费。


  四、需提供的材料


  (1)芜湖市小微企业工会经费返还申请表(附件2);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上年度末资产负债表;


  (4)企业上年度末利润表;


  (5)企业社会保险单位参保证明或其他能证明从业人员人数的材料。


  以上材料均加盖企业公章。


  五、政策咨询电话


  市总工会财务和资产管理部联系人:章玲莉、高文玮


  联系电话:0553-3877591 3873750


  附件:【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1、各行业小微企业划型标准.pdf


  2、芜湖市小微企业工会经费返还申请表.pdf


芜湖市总工会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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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1-25
文号:芜工[2021]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电子税务局移动端上线的通告(2021年)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您好!


  为持续升级“快·易·点”网上办税服务,进一步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渠道,我局决定启用湖南省电子税务局移动端。为确保您方便、快捷使用“掌上办税”,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上线时间


  湖南省电子税务局移动端于2021年1月25日24:00正式上线。2021年1月25日24:00起,您可通过下载手机APP应用(安卓版)或进入支付宝“市民中心”、“湖南税务”微信公众号访问湖南省电子税务局移动端。


  二、系统功能简介


  湖南省电子税务局移动端是在湖南省电子税务局网页端的基础上,为满足纳税人日益增长的多元化办税需求开发建设的移动端综合办税平台,主要包含“用户中心、我要办税、我要查询、互动中心、公众服务”五大功能类别,划分为“首页”“办税”“服务”“我的”四大版块,可提供申报缴税、发票领用、发票代开、证明开具等40项常见涉税、缴费业务的网上办理。


  (一)“首页”版块


  您可通过本版块快捷使用信息查询、待办查看、快捷申报等常用功能。同时支持自主添加常用模块,方便您登录后使用个性化常用办税功能。


  (二)“办税”版块


  您可通过本版块操作“我要办税”功能类别,发起基础涉税业务的办理,包括发票使用、申报缴税(费)、证明开具等相关涉税事项。


  (三)“服务”版块


  您可通过本版块操作“我要查询”“互动中心”“公众服务”三大功能类别。


  “我要查询”支持对办税进度及结果、发票使用情况、申报情况、纳税信用状态等涉税信息的查询;


  “互动中心”包括我的消息、我的待办等功能,支持获取系统主动推送或定制的各类消息,以及涉及风险、信用、待办事项等方面的提醒信息;


  “公众服务”无需登录即可提供咨询辅导、公众服务等便民服务,包括办税日历、通知公告、发票辨伪查询、网上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查验等功能。


  (四)“我的”版块


  您可通过本版块操作“用户中心”功能类别,支持对自身基本信息、平台信息管理和查看,包括纳税人信息、用户授权、常用功能、用户信息、修改密码等功能。


  三、使用路径


  (一)手机APP应用(当前暂只支持安卓系统)


  湖南省电子税务局移动端手机APP(安卓版)已经上线,欢迎您使用体验,您可通过以下方式下载使用:


  1.使用安卓手机扫描下方二维码后下载安装。

image.png


  2.进入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网址:http://hunan.chinatax.gov.cn),点击“湖南税务(湖南省电子税务局手机APP)”下载安装包保存到安卓手机上安装。


  3.安卓手机用户在市场应用中搜索“湖南税务”进行下载安装。


  (二)支付宝“市民中心”


  为进一步方便您“掌上办税”,湖南省电子税务局移动端已经与支付宝“市民中心”完成技术对接,您可通过以下路径访问和使用电子税务局移动端:


  1.打开手机支付宝软件,点击左上方“扫一扫”,扫描下方二维码,页面自动跳转至“电子税务局”小程序,进入湖南省电子税务局移动端(支付宝版)首页。

image.png


  2.打开手机支付宝软件,依次点击“市民中心”-“税务”-“电子税务局”,或者直接在支付宝软件首页搜索栏中搜索“湖南省电子税务局”,进入湖南省电子税务局移动端(支付宝版)首页。


  (三)微信公众号“湖南税务”


  您可以打开手机微信软件,扫描下方二维码,进入“湖南税务”微信公众号,点击公众号“办税服务”-“电子税务局”,进入湖南省电子税务局移动端(微信版)首页。

image.png


  四、意见反馈


  为帮助您尽快熟悉使用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电子税务局移动端,在本通告附件和移动端“服务-咨询辅导-操作规程”路径中提供了《湖南省电子税务局移动端操作手册》,供您查阅了解。您在使用电子税务局移动端过程中有任何问题建议,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湖南省纳税服务热线12366进行咨询反馈。


  感谢您对湖南税务工作的支持与配合!


  附件:湖南省电子税务局移动端操作手册.pdf【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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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1-25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鄂财税发[2021]1号 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0年度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和《湖北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办法》(鄂财税发[2018]21号)规定,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联合审核认定,现将2020年度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自认定年度起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未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附件:湖北省2020年度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


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21年1月25日


  附件


湖北省2020年度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


  1.湖北省女企业家协会


  2.湖北省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3.湖北省钱币学会


  4.湖北省教育国际交流协会


  5.湖北省消防协会


  6.湖北省董必武思想研究会


  7.湖北省志愿者协会


  8.湖北省硬笔书法家协会


  9.湖北省建筑节能协会


  10.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协会


  11.湖北省输血协会


  12.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


  13.湖北省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


  14.湖北省执业药师协会


  15.湖北省医师协会


  16.湖北省护理学会


  17.湖北省农民体育协会


  18.湖北省关爱退役军人协会


  19.湖北省宁夏商会


  20.湖北省机械行业联合会


  21.湖北省乳腺甲状腺学会


  22.湖北长江爱乐乐团


  23.湖北省楚商联合会


  24.湖北省风景园林学会


  25.湖北省招标投标协会


  26.湖北省出版物发行业协会


  27.武汉大学韩德培法学基金会


  28.湖北省医药行业协会


  29.湖北省残疾人事业发展研究会


  30.湖北省女摄影家协会


  31.湖北省农村电子商务协会


  32.湖北省第三人民医院(湖北省中山医院)


  33.湖北省脑血管病防治学会


  34.湖北崇仁路(游泳)青少年体育俱乐部


  35.湖北省标识行业协会


  36.湖北一丹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37.湖北省建筑劳务协会


  38.湖北省棉花协会


  39.湖北省工程机械商会


  40.湖北省社会工作联合会


  41.湖北省章开沅文化交流基金会


  42.湖北创意天地合美术馆


  43.湖北工业大学工程技术学院


  44.湖北省自强教育基金会


  45.湖北省抗癌协会


  46.华中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47.武汉理工大学


  48.湖北省现代服务业联合会


  49.湖北省荣军医院


  50.湖北省内蒙古商会


  51.湖北水象公益慈善基金会


  52.武汉城市圈荆州商会.


  53.湖北省盛帆公益基金会


  54.湖北省帕金森病与运动障碍病学会


  55.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


  56.湖北省通信行业协会


  57.湖北省盐业协会


  58.湖北省观赏石协会


  59.湖北省江西商会


  60.湖北省交通会计学会


  61.武汉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62.湖北省交通造价研究会


  63.湖北省中医师协会.


  64.湖北省神经电生理与调控学会


  65.湖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


  66.湖北省物流协会


  67.武汉工程科技学院


  68.武汉设计工程学院


  69.武汉传媒学院


  70.湖北开放职业学院


  71.湖北经济学院法商学院


  72.武昌首义学院


  73.武汉工商学院


  74.武汉工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75.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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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1-25
文号:鄂财税发[202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陕西省关于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人群参保缴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大缴费人:


  按照《关于2021年度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陕医保发[2020]48号)要求,我省城乡居民个人集中缴费期已于2020年12月31日结束,根据《关于做好2021年度城乡居民特殊人群医保参保缴费的通知》(陕税发[2021]3号)规定,现将2021年度特殊人群的参保缴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特殊人群范围


  (一)贫困人口


  在2020年8月31日前由相关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供养人员(含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贫困人口,尚未缴纳2021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的。


  (二)职工医保断保人员


  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因故发生中断且退出停保后,需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


  (三)错缴异地人员


  非因本人原因出现错缴异地的城乡居民参保缴费人员。


  (四)新生儿


  2020年年底出生,且出生日期距2021年3月31日在90天内的新生儿。


  (五)其他特殊人员


  2021年1月1日起年度内退役士兵、应届外省毕业回陕大学生、刑满释放人员、失联人员等其他特殊人群。


  二、参保缴费标准


  按照《关于2021年度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陕医保发〔2020〕48号)及“政策解读”规定的范围、时间和缴费标准执行。


  三、业务办理流程


  1.特殊人群2021年缴费时,符合条件的需参保人员应先到居住证地或户籍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做身份认定和参保登记,再传递给税务部门进行办理后续业务。医保经办机构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向同级税务部门的信息传递。


  2.税务部门根据医保部门传递的人员身份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身份认定、信息确认和维护。


  3.登记信息核实无误后,缴费人可通过税务部门合作的各商业银行提供的各类缴费渠道和银联云闪付、支付宝等方式、社保费管理客户端、各办税服务厅申报缴费。


  4.非因本人原因出现错缴异地的参保人员,按照原缴费地负责办理退费、拟参保地重新参保缴费的方式办理,待遇享受期从首次缴费时间起算。错缴异地人员的退费申请,可由缴费人向原缴费地或拟缴费地税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原缴费地医保部门终审通过后,原费地医保部门完成退费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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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1-25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陕税发[2021]3号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2021年度城乡居民特殊人群医保参保缴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税务局,各市(区)医疗保障局:


  按照《陕西省医疗保障局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2021年度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陕医保发[2020]48号)要求,我省城乡居民个人集中缴费期已于2020年12月31日结束,为进一步做好2021年度特殊人群的参保缴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特殊人群范围


  (一)贫困人口


  在2020年8月31日前由相关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供养人员(含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贫困人口,尚未缴纳2021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的。


  (二)职工医保断保人员


  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因故发生中断且退出停保后,需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


  (三)错缴异地人员


  非因本人原因出现错缴异地的城乡居民参保缴费人员。


  (四)新生儿


  2020年年底出生,且出生日期距2021年3月31日在90天内的新生儿。


  (五)其他特殊人员


  2021年1月1日起年度内退役士兵、应届外省毕业回陕大学生、刑满释放人员、失联人员等其他特殊人群。


  二、参保缴费标准


  按照《陕西省医疗保障局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2021年度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陕医保发[2020]48号)及“政策解读”规定的范围、时间和缴费标准执行。


  三、业务办理流程


  (一)系统配置


  省税务局根据文件要求,做好特殊人群2021年度缴费的相关系统维护和参数配置。


  (二)征收流程


  1.特殊人群2021年缴费时,符合条件的需参保人员应先到居住证地或户籍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做身份认定和参保登记,再传递给税务部门进行办理后续业务。医保经办机构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向同级税务部门的信息传递。


  2.税务部门根据医保部门传递的人员身份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身份认定、信息确认和维护。


  3.登记信息核实无误后,缴费人可通过税务部门合作的各商业银行提供的各类缴费渠道和银联云闪付、支付宝等方式、社保费管理客户端、各办税服务厅申报缴费。


  4.非因本人原因出现错缴异地的参保人员,按照原缴费地负责办理退费、拟参保地重新参保缴费的方式办理,待遇享受期从首次缴费时间起算。错缴异地人员的退费申请,可由缴费人向原缴费地或拟缴费地税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原缴费地医保部门终审通过后,原费地医保部门完成退费工作。


  错缴异地人员在提出退费申请时,医保、税务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原缴费地和拟参保地要明确办理流程,向缴费人一次性告知所需资料,确保缴费人少跑路。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关系到广大参保群众切身利益,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特殊人群能够及时参保缴费。


  (二)加强协作,密切配合


  各级税务、医保部门要明确工作职责,加强业务协同和信息沟通,共同做好缴费人费款征缴入库、权益记录等工作。


  (三)把握政策,首问负责


  做好宣传引导和舆情监测,合理引导预期。对缴费人咨询的问题,要落实首问负责制,及时做好政策解释和问题记录,做好风险应对,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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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1-25
文号:陕税发[2021]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京财税[2021]131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有关事项的复函

市应急管理局:


  你局《关于申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收费立项的函》(京应急函[2021]25号)收悉。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考务费有关事项的复函》(财税函[2020]236号),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你局所属市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院在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时收取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费”(收费编码111001002),变更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费”(收费编码111001002)。变更后,考务费、考试费收入应按规定分别足额上缴中央及市级国库。考试费收入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缴入国库的应急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科目编码103041850),考务费收入上缴按中央有关规定执行。


  取消“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费”(收费编码111001001)。


  二、收费标准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三、市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院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四、你局及市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院应按上述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并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文件依据等,接受审计、市场监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


  五、市财政局、原市物价局《关于批准市经济委员会培训收费的函》(京财综[2002]2099号)同时废止。


  六、本函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特此函复。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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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1-26
文号:京财税[2021]13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建房管联[2021]18号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等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本市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等十部门共同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本市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

市房屋管理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公安局

市市场监管局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市司法局

市网信办

市城管执法局

上海银保监局

2021年1月27日



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本市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理念,进一步维护本市住房租赁市场秩序,保障租房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本市住房租赁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国家网信办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建房规[2019]1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强住房租赁市场主体管理


  (一)严格经营范围登记管理。在本市范围内从事住房租赁活动的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网络信息平台,以及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住房租赁经营机构)经营范围应当注明“住房租赁”,从事住房租赁经纪服务的机构经营范围应当注明“房地产经纪”。房屋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协作,及时通过本市大数据资源平台共享登记注册信息。


  (二)严格开业报告和备案管理。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开展业务前,应当向登记注册所在地的区房屋管理部门办理开业报告(信息记载);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业务前,应当向登记注册所在地的区房屋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通过线上、线下经营场所等渠道公示。机构注销,取消“住房租赁”或“房地产经纪”经营范围、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股东等重要信息变更的,应及时向区房屋管理部门办理相应信息变更手续。房屋管理、城管执法部门要加强协作,督促相关机构及时办理开业报告(信息记载)或备案手续。


  (三)严格从业人员管理。住房租赁经营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加强对雇(聘)用从业人员的政策法规、职业道德和专业知识培训。推行从业人员实名信息卡制度,由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向住房租赁经营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发放实名信息卡,并由机构通过线上、线下经营场所等渠道公示。从业人员提供居间代理、房源收储、客户接待、业务咨询和合同签约备案等服务时,应当向消费者主动出示实名信息卡。


  二、加强租赁房源信息发布管理


  (一)真实发布房源信息。住房租赁经营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应当对房源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所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注明所在机构、门店以及维护责任人信息,并应当包含房源位置、用途、面积、图片、价格等内容,符合真实委托、真实状况、真实价格的要求。同一机构的同一房源在同一网络信息平台仅可发布一次,在不同渠道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一致,已成交或撤销委托的房源信息应在2个工作日内从各种渠道上撤销。


  (二)推行房源信息核验。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分散式代理经租业务的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发布房源信息前,应当通过市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进行房源信息核验,取得房源核验码。未取得房源核验码,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分散式代理经租业务的住房租赁经营机构不得对外发布相应的房源信息。稳步推进集中式代理经租业务的住房租赁经营机构的房源信息核验工作。


  (三)落实网络平台责任。在本市开展房源信息发布业务的网络信息平台,应当向市房屋管理部门报备,并建立日常工作机制,认真核验房源信息发布主体资格和房源必要信息,加快实现对同一房源信息合并展示,及时撤销已成交或30日内未维护的房源信息。对房屋权利人自行发布房源信息的,应对发布者身份和房源真实性进行核验。对机构及从业人员发布房源信息的,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核验:


  1.不得允许未办理开业报告的住房租赁经营机构、未经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取得实名信息卡的从业人员发布房源信息;


  2.不得允许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或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机构发布房源信息;


  3.不得允许从业人员以个人名义发布机构出租或受托出租的房源信息;


  4.不得允许不具备相应经营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一次性或累计发布10套(间)以上转租房源信息;


  5.不得发布未按规定获得房源核验码的房源信息,房源核验码应在房源信息展示页面同步标识。


  (四)动态监管房源发布。房屋管理、市场监管、网信部门要加强对网络信息平台房源信息发布行为的动态监测,要求网络信息平台提供有关住房租赁数据的,网络信息平台应当配合。对违规发布房源信息的机构及从业人员,房屋管理、市场监管、网信部门有权要求发布主体和网络信息平台删除相关房源信息。对不具备发布资格或多次违规发布房源信息的发布主体,网络信息平台应当限制或取消其发布权限,房屋管理部门依法暂停其房源核验、网签备案等服务。对未履行核验发布主体和房源信息责任的网络信息平台,网信部门可根据房屋管理、市场监管部门的意见,依法采取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等措施。


  三、加强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管理


  (一)强化合同网签备案。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租赁活动,均应按规定进行合同网签备案。住房租赁经营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主动办理上海市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用户认证,取得租赁平台用户操作权限,并按规定为租赁当事人提供合同网签备案服务。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将与出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信息,推送至市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备案后,方可申请房源信息核验。


  (二)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网签备案应当使用房屋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房屋管理、市场监管部门适时修改完善合同示范文本,并加大宣传和监督检查力度,引导住房租赁当事人规范使用合同示范文本。从事分散式代理经租业务的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在与承租人签订的合同中,应当载明合同的到期期限、租金及押金支付方式。住房租赁经营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合同中采用格式条款的,应当向市场监管、房屋管理部门报备。


  (三)提高网签备案效率。鼓励住房租赁经营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将其业务系统,与市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联网对接,实现住房租赁合同即时网签备案。引导住房租赁当事人通过本市“一网通办”、“随申办”等多种渠道,在线办理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实现“零材料”、“零跑动”。


  四、加强住房租赁交易服务管理


  (一)规范租赁服务收费。住房租赁经营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实行明码标价。收费前应当出具收费清单,列明全部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等内容,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赚取住房出租差价,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和出租人续约的,不得再次收取佣金。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或提前解除时,除冲抵合同明确约定的费用外,剩余租金、押金等应当在30日内退还承租人。


  (二)规范租金支付周期。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周期,应当与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周期相匹配。住房租赁经营机构不得强迫或以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一次性支付超过三个月的长周期租金。房屋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合同示范文本中增加特别告知内容,提示承租人一次性支付长周期租金,可能产生租金损失风险。


  (三)规范机构业务合作。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收储房源、介绍客户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约定服务内容、收费方式。住房租赁经营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通过各自的线上、线下经营场所等渠道,公开合作机构名单。房地产经纪机构与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合作的,应当通过市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查验租赁机构的经营资格,并在提供居间服务时,提示租赁机构按规定分别为出租人、承租人办理合同网签备案。住房租赁经营机构不得通过私下向个人付费的方式,利用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收储房源、获取客户。


  五、加强住房租赁交易资金监管


  (一)开立资金监管账户。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应在本市注册的商业银行中,开立全市唯一的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该账户不得支取现金且原则上不得变更。住房租赁经营机构收取租金和押金,应当由承租人直接存入监管账户;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向所收储房源的出租人支付租金和押金,应当通过监管账户支付。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在本市设立子公司的,母子公司均应单独开立监管账户。住房租赁经营机构与法人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租金和押金可不纳入资金监管。


  (二)签订账户监管协议。住房租赁经营机构与承办银行签订账户监管协议,应当明确监管内容、方式、流程,以及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应将监管账户信息,在其经营场所、信息发布渠道和租赁合同中明示。探索建立住房租赁机构资金风险预警机制。


  (三)严格资金收付要求。承租人支付租金周期在三个月以上的,租金应当按月划转至住房租赁经营机构;承租人支付租金周期不超过三个月的,由住房租赁经营机构与承办银行约定按月或按季划转。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向收储房源的出租人支付租金和押金,由承办银行按照机构与出租人的合同约定划转。住房租赁经营机构收取承租人的押金,只能用于支付收储房源的应付押金。积极推进承办银行与市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联网对接,共享网签备案的合同信息。


  (四)严控租金贷款业务。未开展个人“租金贷”业务的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原则上不得新增该项业务。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已开展个人“租金贷”业务的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应于2021年一季度前向市房屋管理部门报备贷款规模压降计划,确保2022年底前贷款金额调整到占企业租金收入比例15%以下。住房租赁合同未经网签备案的,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办理个人“租金贷”业务。对于新发生的个人“租金贷”业务,金融机构经与住房租赁经营机构、承租人协商一致,应当直接放款至监管账户。


  六、加强租赁房屋安全管理


  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应当定期检查房屋及配置的设施设备,确保处于安全可用状态,并编制房屋使用说明书,告知承租人房屋、设施设备使用方式,提示消防、用电、燃气等安全使用注意事项。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应在住房租赁合同中,与承租人约定出租期间查验房屋使用情况的条款,并督促承租人安全使用房屋及设施设备。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对出租房屋进行改造或装修的,应当取得房屋权利人书面同意,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标准,装修后空气质量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不得危及承租人安全和健康。


  各区政府要守住安全底线,加强组织,全面排摸辖区内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和转化租赁住房项目,推进合规改建、转化工作,督促未合规纳管项目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整改期限。逐步实现对改建和转化项目的全覆盖、全过程监管。


  七、加强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一)加快对接“一网通办”,发挥平台服务作用。按照建设本市“一网通办”总门户的要求,加快对接“一网通办”,推动市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政务服务升级。全面推进线上线下租赁服务流程再造、数据共享、企业对接、业务协同,为群众和企业提供主体认证、房源核验、信息发布、网签备案、信息查询等线上一站式服务,方便承租人申请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构建完善本市“一网受理、协同办理”的住房租赁服务体系。


  (二)加快融入“一网统管”,发挥平台监管作用。针对住房租赁活动全过程,强化市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的数据赋能和实战应用。建立住房租赁市场主体(包括住房租赁经营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数据库,建立租赁房源数据库,建立住房租赁市场监测系统。市、区房屋管理部门要根据各自权限,依托住房租赁平台开展日常监管、监测分析等工作。对标本市“一网统管”建设的统一规范和标准,逐步实现与相关管理部门、各区和街镇的信息联动和管理协作,构建完善本市住房租赁市场监测监管应用场景。


  (三)加快促进“社会共享”,发挥平台公示作用。依托市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按照“能公开、尽公开”的原则,逐步归集并向社会公示以下信息:


  1.国家和本市有关住房租赁的政策规定、合同示范文本等信息;


  2.已报告开业的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已备案房地产经纪机构、已办理实名信息卡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信用信息;


  3.已报备开展房源信息发布的网络信息平台;


  4.住房租赁风险提示、纠纷警示等信息;


  5.房源核验码的验证信息;


  6.住房租赁经营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采用的合同格式条款信息;


  7.住房租赁经营机构与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业务合作信息;


  8.住房租赁经营机构的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信息、账户监管协议标准文本;


  9.其他有利于建设规范、透明的住房租赁市场和规范市场秩序的信息。


  八、严厉打击住房租赁市场乱象


  (一)建立完善市场乱象发现机制。本市依托“12345”热线,及时受理住房租赁各类投诉举报。发挥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作用,积极受理住房租赁投诉。发挥属地街镇和社区网格的作用,落实网格监督员、社区综合协管员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日常巡查要求,及时发现并上报涉及住房租赁经营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网络信息平台的违规行为。房屋管理、公安人口管理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和业务衔接,以租房居住的实有人口信息为抓手,建立“人房共管”长效机制,切实掌握各类市场主体的房源出租情况。


  (二)建立完善行业纠纷调处机制。住房租赁经营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网络信息平台应当建立住房租赁投诉处理机制,在经营场所、房源信息展示页面、租赁合同中明示投诉渠道信息,担起矛盾纠纷化解的首要主体责任。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要联合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组织发动社会力量,建立住房租赁纠纷调处专业性平台,督促机构妥善处理与住房租赁消费者之间的矛盾纠纷,引导消费者依法维权。


  (三)建立完善投诉举报处置机制。针对住房租赁投诉举报的不同情形,按照“法定、商定、指定”原则,分别派单至市区相应管理部门或房屋所在地的街镇处置。有关部门、单位或街镇受理投诉举报时,发现涉嫌违反其他部门管理规定的情形,应当及时制作线索信息移送相应管理部门。发生管辖争议的,涉及同一区域不同职能部门,由区信访办指定管辖;涉及不同区域同一职能部门,由市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四)建立完善属地矛盾化解机制。相关部门和各区政府要指导属地街镇,整合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和行业调解的作用,构建住房租赁矛盾化解的多元共治格局。住房租赁经营机构不当经营引发社会风险的,机构注册所在区要会同公安等相关部门,加强对涉事机构及主要人员的监管,督促涉事机构履行主体责任。涉事机构收储房源所在街镇要积极采取措施,保障承租人的合法居住权益,维护收储房源出租人的正当权益,引导租赁当事人理性协商、依法维权,维护社会稳定。


  (五)建立完善行政执法联动机制。各区要集中组织力量,通过联合执法与专业执法相结合,查处曝光一批侵害租房群众利益的典型案件。涉及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住房租赁、房地产经纪管理法规、规章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查处;涉及违规发放个人“租金贷”、违规建立资金池等影响金融秩序的,由金融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涉及无照经营、实施价格违法行为、实施广告违法行为、实施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涉及违反治安管理、人口管理规定以及涉嫌合同诈骗等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六)建立完善行业信用监管机制。市房屋管理部门要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制订本市住房租赁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委托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具体实施。对住房租赁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实行计分评价制度,根据其信用分数评定信用等级,对信用不良的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房屋管理部门可采取约谈告诫、依法暂停房源核验、暂停网签备案、发布风险提示等措施,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拒不整改的,取消房源核验、网签备案等相应资格。


  (七)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引导作用。相关部门和各区要充分运用网络、电视、报刊、新媒体等渠道,加强宣传报道,营造住房租赁市场良好舆论环境。发挥正反典型的导向作用,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定期曝光典型案例,发布风险提示,加强对租赁当事人的警示教育,引导租赁当事人增强风险防范意识,通过正规渠道、正规企业租赁住房,逐步形成遵纪守法、诚信经营、理性租房的市场环境。


  九、加强住房租赁管理制度保障


  (一)强化体制保障。依托本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联席会议,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公安、市场监管、金融监管、房屋管理、城管执法、网信等部门要建立协同联动机制,定期分析研判住房租赁市场形势,推动部门信息共享,形成监管合力。市、区房屋管理部门要加强住房租赁管理部门设置和管理队伍建设,充实工作力量承担住房租赁管理和服务的具体职责。


  (二)明确部门职责。房屋管理部门负责做好住房租赁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推进上海市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应用,组织开展住房租赁行业信用评价工作,指导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加强住房租赁行业自律。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做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权限范围内的住房租赁行政执法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做好住房租赁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工作,涉及住房租赁的价格违法、广告违法、反不当竞争和反垄断执法工作,支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开展住房租赁社会服务工作。金融监管部门加强对住房租赁金融业务、住房租赁资金监管业务的监管。网信部门督促网络信息平台履行主体责任,按要求审核管理网络信息,指导协助相关部门开展网上舆论引导。公安部门负责做好涉及住房租赁的治安管理、人口管理等工作,依法打击在住房租赁活动中的犯罪行为。发展改革部门通过“信用中国(上海)”网站等渠道,将住房租赁市场主体的信用情况进行公示,指导协助房屋管理部门对失信主体实施失信惩戒。


  (三)落实属地责任。各区要参照市级联席会议制度,建立住房租赁工作协调机制,将住房租赁管理纳入社会综合治理和社区网格化管理,统筹、整合相关部门和属地街镇等各方力量,立足区域实际,推进“一网统管”,构建完善住房租赁综合管理机制。各街镇要以社区党建为引领,协调和处理辖区内住房租赁事务和纠纷,做好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群租”综合治理、租赁房屋安全检查、住房租赁纠纷调解、住房租赁政策宣传等工作。


  (四)强化行业自律。鼓励住房租赁经营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住房租赁相关业务的网络信息平台加入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自觉接受行业自律管理。协会应当制定执业规范、自律公约、职业道德准则和争议处理规则,组织开展职业培训、继续教育,发放从业人员实名信息卡,制作发布违规公示名单和风险提示、纠纷警示,配合市房屋管理部门开展行业信用信息档案建立、信用评价、信用信息归集公示等具体工作。协会应当引导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公开实缴资本、房源规模、从业人员数量、财务状况、合作单位等有利于消费者选择、树立社会对行业信心和规范行业发展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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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1-27
文号:沪建房管联[2021]1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陕西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了规范我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零售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管理,明确管理模式和岗位职责,规范操作程序,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经商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商务厅、西安海关,现就陕西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综试区内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免税的管理。


  二、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陕西省境内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出口信息。


  (二)出口货物通过国内各设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申报手续。


  (三)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三、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应于首次免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退(免)税计算方法为免税。


  四、对符合上述第二条规定的零售出口货物,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申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附列资料(一)第18栏相应位置填报上述适用免税政策货物销售额,将出口货物销售额填报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8栏“免税销售额”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中的“免税项目—出口免税”项下。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3栏填报上述适用免税政策货物销售额。


  五、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对应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分别进行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


  六、本公告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发布前发生的综试区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免税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执行。我省尚未获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市、区,在获得正式批准后,按本公告相关内容执行。《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中国(西安)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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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1-27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3号),现将四川省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税收优惠办理方式。


  二、市(州)、县(市、区)税务局在后续管理中,根据相关留存备查资料,先自行判定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不能准确判定的,应形成书面处理意见,附相关留存备查资料报上一级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不能准确判定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的,应将相关资料提交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结合企业具体情况,必要时会商行业主管部门,出具意见。


  三、对不符合规定条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四、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生效前尚未处理完结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相关事项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月27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贯彻落实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目的和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于2020年12月31日到期。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有关精神,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3号)。该公告授权省级发展改革、税务部门制定“不能准确判定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时”的具体处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公告》再次强调了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税收优惠办理方式,并明确了相关工作流程。


  三、施行时间


  《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公告生效前尚未处理完结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相关事项按本公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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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1-27
文号: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佛山市顺德区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顺德区税务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及上级工作安排,现开展佛山市顺德区2020年度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申请时间


  2021年2月26日前


  二、办理要求


  对于申请2020年度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单位,必须同时满足《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第一条规定的相关条件。对于符合条件申请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需报送以下资料:


  1.佛山市非营利组织 年度免税资格申请表(附件1,一式三份);


  2.申请报告(详见附件2);


  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的管理制度;


  4.非营利组织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5.上一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6.上一年度的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


  7.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8.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上一年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


  9.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需提供本条第1项至第4项规定的材料及本条第5项、第6项规定的申请当年的材料,不需提供本条第7项、第8项规定的材料。


  三、主管税务分局(所)工作联络人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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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1-27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京评协[2021]15号 北京资产评估协会关于报送2020年度财务报表工作的通知

各资产评估机构:


  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报送2020年度行业财务报表及交纳2021年度会员会费有关工作的通知》(中评协办[2020]56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现就报送2020年度财务报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务报表报送要求


  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如实填报相关财务状况,并按规定时间通过“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行业管理平台财务报表汇总模块”(以下简称财务报表汇总模块)上报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或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评估机构应对报备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财务报表报送内容


  财务报表包括会计报表封面、编表说明、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表、会费情况汇总表(财务报表汇总模块自动生成),同时以PDF格式上传加盖公章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或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2020年度缴纳各种税款表(见附件1,需自行打印)。


  三、财务报表系统访问地址和登录方式


  2020年度财务报表的报送将继续通过网络,依托财务报表汇总模块完成。评估机构可登录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网站(www.cas.org.cn),点击左侧的“行业管理平台”链接,进入并使用财务报表汇总模块、查看相应使用说明书和讲解视频。


  登录财务报表汇总模块建议使用谷歌浏览器、360安全浏览器(极速模式)、IE9及以上版本IE浏览器,其他浏览器存在兼容问题,可能导致操作无法成功。


  四、报送方式及时间


  财务报表采取网络报送和纸质报表报送两种形式。各评估机构应于2021年3月1日前完成网络报送工作。


  各评估机构待系统中数据审核通过后,再从财务报表汇总模块打印报表(A4纸),以保证纸质报表与网络报表数据一致,报表封面需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纸质资料及附件1-3于2021年3月5日前通过邮政、顺丰快递寄送到我会财务部(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7层706室)。


  五、其他事项


  (一)2021年度会费收缴工作另行通知。


  (二)我会将继续发布2020年度业务收入排名前100家资产评估机构信息。信息发布由各评估机构自愿参加,评估机构需提供加盖公章的书面声明(见附件2)。为保证信息发布的真实准确,参加排名的评估机构必须提供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必要时我会将对部分评估机构的税控盘进行抽查。


  (三)如有系统使用方面的问题,请咨询软件公司的技术支持人员,联系人:初明明、邱凯旋、石如梁;联系电话13051653113、18515423171、13716265433。


  (四)如有财务报告报备方面的问题,请咨询我会财务部,联系人:徐珂、董星辰;联系电话:88221112、88221198。


  QQ群号:710580808。


  附件:【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1.2020年度缴纳各种税款表.xls


  2.声明书-评估.docx


  3.执业评估师交费名单.xls


北京资产评估协会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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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1-27
文号:京评协[2021]1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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