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进一步简化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办理流程,切实提高缴费人的便捷度和满意度,经相关部门共同商定,现将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征缴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退费业务办理。
城乡居民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本公告简称城乡两险)。缴纳城乡两险因本人重复缴费需要办理退费的,实行“人社(医保)受理、人社(医保)退还”的方式办理。城乡居民缴费人可向人社、医保经办机构提出退费申请,由人社、医保经办机构进行核验确认后,可办理退费的,于5个工作日内退还给缴费人;不能退费的,当场告知缴费人原因。申请资料以各级人社、医保经办机构退费相关规定为准。
二、缴费证明开具。
城乡居民参保人完成城乡两险缴纳的,可申请换开纸质缴费证明。加盖税收业务专用章的《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附件)、商业银行加盖收讫专用章的收款凭证均可作为城乡两险缴费证明。
城乡居民缴费完成5个工作日后,可通过山西省电子税务局自然人网厅或个人办税APP自行开具《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
三、参保信息变更。
城乡居民姓名、身份证号等参保登记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缴纳本年度城乡两险之前,持相关证明文件到人社、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人社、医保部门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将变更信息实时传递至税务部门。
城乡居民在集中征缴期选择由代办员集中收缴社会保险费,参保登记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可由代办员统一收集相关资料到人社、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后,进行社会保险费的缴纳。
四、集中征缴期业务。
城乡居民一个缴费年度只能缴纳一次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不可重复缴纳。城乡居民需在缴费前完成缴费档次确认,缴费完成后,不能再办理本年度缴费档次的调整。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中征缴期原则上确定为每年1-6月份(1-3月为宣传扣费期,4-6月为二次扣费和数据整理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征缴期原则上确定为每年9-12月份。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调整,调整内容由税务、财政、人社或医保部门共同发文公布。
本公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doc【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2019年8月27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简化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办理流程,有效缩短缴费人办理城乡两险退费业务时限,明确缴费证明开具方式,确保征缴规范顺畅,切实提高缴费人的便捷度和满意度,经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共同研究,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为进一步简化优化职业年金缴费流程,提升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便捷度,根据《山西省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相关要求,为进一步简化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流程、更好地方便缴费人,确定自本公告发文之日起,在山西省范围内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退费采取“人社受理、人社退还”的方式,5个工作日内退还缴费人;加盖税收业务专用章的《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附件)可作为城乡两险缴费证明,缴费人可通过山西省电子税务局自然人网厅或个人办税APP自行开具《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城乡居民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参保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需到人社或医保部门办理变更。
三、《公告》的实施时间
《公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2019年8月29日
法规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我省享受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名单的公告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公告2019年第77号)文件规定,经省政府同意,我省部分商品储备企业(详见附件)享受以下税收政策:
一、对列名的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二、对列名的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本公告执行时间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公告2019年第77号的规定执行。
附件:山西省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doc【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2019年8月30日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 关于修订《山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对《山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发布)违法行为第(三十一)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山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发布)违法行为第(三十一)项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山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xls【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2020年1月13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山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对《山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发布)违法行为第(三十一)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了修订。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据统计数据,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以下简称逾期申报)的税务行政处罚数量占到全部税务行政处罚数量的9成,是基层税务部门日常办理业务量最大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也是关系税收营商环境和纳税人获得感的重要税收业务,还是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重点和关键。现行逾期申报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以来,基层税务部门和纳税人通过各种途径反映,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也在领导干部驻厅服务调研、万名税干入企服务等工作中了解发现,现行逾期申报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在执行中存在裁量空间较大、罚款金额较重、分类不够科学、有关概念不清、程序较为繁琐等问题。
针对存在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在“解放思想、奋发有为”大讨论和“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中,突出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实践导向,按照《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关于“健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的有关要求,积极对标先进、对标一流,充分借鉴先进省市的经验做法,组织人员对《山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发布)违法行为第(三十一)项关于逾期申报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了修订。
二、主要变化
一是实施分类处理。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税务行政相对人)发生的逾期申报行为,按照违法主体为“正常经营户”或“非正常户”进行分类处理,分别设定处罚规则。其中:对正常经营户,按照违法次数和改正情形的不同,设置了四个裁量阶次;对非正常户,按照非正常状态时间的长短,设置了五个裁量阶次。同时,在罚款金额的设定上,坚持区别对待、合理衔接,引导税务行政相对人遵从税法。
二是固定罚款金额。除正常经营户的“严重”裁量阶次和非正常户认定时间超过两年的仍留有裁量空间外,其他裁量阶次均对罚款金额进行了固定。同时,在基准适用条件的设计中,充分考虑了压缩裁量空间,确保正常经营户的前三个裁量阶次、非正常户的前四个裁量阶次涵盖绝大多数的逾期申报行为。
三是降低处罚标准。修订后的逾期申报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充分考虑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参考外省处罚标准,回应基层税务部门和纳税人期盼,大幅降低了处罚标准。以正常经营户的“较轻”裁量阶次为例,同一纳税年度二次及以上发生,但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以及同一纳税年度首次发生,且超过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改正的,对个人、个体工商户处五十元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一百元罚款。
四是明确有关概念。明确了“首次违反”,是指同一纳税年度首次发生。同时,为了统一执行标准、方便基层操作,明确对正常经营户的逾期申报行为,按次处理;其中,同一申报期不同税种的逾期申报行为,按一次处理。非正常户发生的逾期申报行为,合并为一次处理,并适用单独的处理规则。
五是简化处罚程序。本着适用简易程序为大多数的原则,修订后的逾期申报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幅降低了处罚标准,使大部分逾期申报行为处罚(对个人、个体工商户处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从而简化了处罚程序,缩短了办理时间,降低了制度成本。
三、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山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发布)违法行为第(三十一)项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同时废止。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号)和国家现行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以下简称重大水利基金)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0年起,重大水利基金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二、重大水利基金根据纳入计征范围的销售电量(自发自用电量,下同)和国家规定的征收标准计征。
三、纳入计征范围的销售电量主要包括扣除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业排灌用电后的全部销售电量,具体包括:
(一)省级电网企业销售给电力用户的电量;
(二)省级电网企业扣除合理线损后的趸售电量(即实际销售给转供单位的电量);
(三)省级电网企业销售给子公司的电量和对境外销售电量;
(四)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
(五)地方独立电网销售电量(不含省级电网企业销售给地方独立电网企业的电量);
(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交易,计入受电省份销售电量。
四、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目前我省重大水利基金征收标准为1.96875厘/千瓦时。
五、重大水利基金按月申报缴纳。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应缴纳的重大水利基金,由拥有自备电厂企业于月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按照属地原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除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外,重大水利基金由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山西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在向电力用户收取电费时一并代征,于月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申报缴纳。
六、拥有自备电厂企业应准确计量自发自用电量,不能准确计量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其最大发电能力核定自发自用电量,并确定重大水利基金征收数额。
七、重大水利基金申报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附件)。
八、重大水利基金收入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03类01款58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收入”项下03目“地方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资金”。
九、所属期为2019年度的重大水利基金,收缴及汇算清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部门负责完成。所属期为2020年度的重大水利基金,自2020年2月1日起,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本公告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doc【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2020年1月23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为落实好我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以下简称重大水利基金)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工作,方便缴费人进行申报缴费,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制发《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划转的相关背景
根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有关要求,2020年1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1月21日制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明确自2020年起,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征收的重大水利基金,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二、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
一是重大水利基金根据纳入计征范围的销售电量(自发自用电量,下同)和国家规定的征收标准计征。
二是纳入计征范围的销售电量主要包括扣除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业排灌用电后的全部销售电量,具体包括六种情形。
三是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目前我省重大水利基金征收标准为1.96875厘/千瓦时。
三、申报缴纳的相关事宜
一是重大水利基金按月申报缴纳。
二是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应缴纳的重大水利基金,由拥有自备电厂企业于每月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前按照属地原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三是除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外,重大水利基金由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山西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在向电力用户收取电费时一并代征,于每月度终了之日起15日前内向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申报缴纳。
四是拥有自备电厂企业应准确计量自发自用电量,不能准确计量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其最大发电能力核定自发自用电量,并确定重大水利基金征收数额。
五是申报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实现“多费一表”,减轻缴费人填写表证单书的负担。
六是重大水利基金收入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03类01款58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收入”项下03目“地方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资金”。
四、划转的时间安排
为了保持年度汇算清缴工作的延续性,便于缴费人办理相关事宜,《公告》明确,所属期为2019年度的重大水利基金,收缴及汇算清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部门负责完成。所属期为2020年度的重大水利基金,自2020年2月1日起,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五、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2020年2月1起施行。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企业自建和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接入验证的公告
为加强对企业自建和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管理,根据税务总局相关政策要求,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选择新版税控服务器作为开票设备必须进行接入验证工作。现将企业自建和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接入验证工作要求公告如下:
一、准备工作
(一)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准备工作
1.根据安全代理接口规范做好开发工作;
2.准备用于部署安全代理的机器;
3.准备测试用税控服务器;
4.准备测试用签章服务器。
(二)税控服务器厂商准备工作
1.准备两套厂商初始密钥(正式设备厂商保护公钥,测试设备厂商保护公钥),一套用于正式设备,一套用于长期测试设备,并提交到邮箱(地址:dzfptax@163.com);
2.准备测试税控服务器(应灌入测试密钥、写入测试税控服务器编号)。
二、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接入验证原则
(一)非接触式原则。税务机关搭建互联网端测试环境,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可通过公开的测试环境地址,远程登录并开展税控服务器发行、税控服务器设备证书制证、发票监制章申请下载、发票开具、文件传输等工作,实现远程非接触式验证。
(二)主动申请原则。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完成系统改造优化后,主动向指定邮箱发送相关准备资料和验证申请。税务机关根据提交验证申请信息的先后顺序组织开展验证实施工作。
(三)充分准备原则。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要充分做好准备工作,严格按照税务机关下发的验证方法和工具,完成自验后再提交税务机关进行验证,验证不通过的,1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验证。
三、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接入验证流程
(一)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提交验证申请信息,包括平台名称、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安全管理保证书扫描件(模板见附件)、测试税控服务器编号、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用于接收安全代理软件的邮箱、用于接收测试用平台UKey和测试用税务UKey的收件地址,并发送至邮箱(地址:dzfptax@163.com)。
(二)税务机关审核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提交的验证申请信息,将测试用平台UKey和测试用税务UKey邮寄至平台方提供的收件地址,将验证方法和工具发送到平台方指定邮箱。
(三)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使用测试用平台UKey,通过税控服务器安全代理访问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2.0版)测试环境,完成税控服务器发行、税控服务器设备证书制证、发票监制章获取等平台所需初始化操作。
(四)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使用测试用税务UKey操作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税务UKey版)的“虚拟UKey申请”功能,模拟纳税人将测试用户托管至所需验证的服务平台上,完成纳税人虚拟税务UKey托管申请,同时申领测试所需发票。
(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使用测试用平台UKey,通过税控服务器安全代理,完成发票开具、发票上传操作,并将上传的发票生成版式文件。
(六)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将待验证信息(包括:已上传发票的发票代码、号码、开票日期以及本张发票对应的版式文件)提交至邮箱(地址:dzfptax@163.com)。
(七)税务机关对上报资料进行验证,向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反馈验证情况,并做好记录。验证通过的,即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2.0版)生产环境正式接入(地址:202.99.194.28)。
特此公告。
附件:增值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安全管理保证书.doc【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2020年2月14日
法规晋财税[2020]3号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确认和取消省级2019年度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税务局、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的有关规定,现将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确认的2019年度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和取消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予以公布。对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免税条件的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省级2019年度获得和取消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doc【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2019年2月27日
法规晋人社厅发[2020]14号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山西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省社保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8号)、《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0]12号),现就我省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
(一)从2020年2月起至6月,免征全省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或以雇主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的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职工个人部分不予减免。
(二)从2020年2月起至4月,减半征收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各类社会组织的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职工个人部分不予减免。
(三)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在此次减免范围。
(四)各地要严格按照以上(一)(二)规定的范围、时限、标准执行三项社会保险减免政策,不得突破。参保单位补缴减免政策实施前的欠费,预缴减免政策终止后的社会保险费,均不属于此次减免政策范围。
(五)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晋人社厅发[2020]12号规定要求,对参保企业划型、标识,通过系统设定减免程序,严格执行减免政策,按核定的应缴费额进行征收。
二、困难企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
全省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2020年1至3月三项社会保险费可以分别延迟三个月缴纳,无需申请。从4月起,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
(一)困难企业认定条件
1、申请缓缴前,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足额缴费,或企业存在欠费但按规定已全部补缴的,视同其履行了缴费义务。
2、2019年第四季度连续3个月亏损且2020年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支付职工月人均工资低于参保地现行最低月工资标准。
(二)困难企业认定程序
1、参保企业填报《山西省疫情防控期间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审批表》(一式五份,以下简称《审批表》),并附申请前3个月企业的财务报表和劳动工资统计报表,于每月10日前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缓缴社保费申请。实行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统一征收的,由统一征收经办机构签署审核意见。未实行统一征收的,由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牵头会失业、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代签署意见。
2、县级社保经办机构初审后,于每月15日前将申请缓缴社保费企业进行汇总,填报《山西省疫情防控期间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汇总表》(一式五份,以下简称《汇总表》)与《审批表》一并上报市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市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于每月20日前对全市(市本级及各县)申请缓缴社保费企业汇总,填报《汇总表》与《审批表》一并上报省社保局审核;省社保局于每月25日前对全省(省本级及各市)申请缓缴社保费企业进行汇总,填报《汇总表》与《审批表》一并上报省人社厅审批。由省人社厅养老保险处统一受理,会相关处室研究后进行批复,批复结果反馈省财政厅和省社保局,经办机构将审批结果逐级反馈。
3、各级社保经办机构根据经省人社厅审批的《审批表》,及时与参保单位签订《山西省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协议书》,办理缓缴手续。
4、《山西省疫情防控期间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审批表》、《山西省疫情防控期间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汇总表》和《山西省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协议书》可从省人社厅官网下载。
(三)缓缴期间有关事项
1、缓缴期限:对应费款所属期按晋人社明电[2020]6号规定延缴的期限与按晋人社厅发[2020]12号规定缓缴的期限合计不得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征滞纳金。缓缴期限截止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
2、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同时缓缴代扣代缴个人缴费部分的,缓缴期间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应缴费额不计息。缓缴期满前,参保单位要及时足额缴纳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职工在缓缴期间申领养老、失业保险待遇的,单位及职工个人应先补齐缓缴的社会保险费。
三、关于参保企业划型
为了确保三项社会保险减免政策落地落实落细,各市要按照晋人社厅发[2020]12号文件要求,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参保企业进行划型。
(一)通过直接采用统计部门提供的共享数据信息,按照2018年全省第四次经济普查结果,企业规模分组确定的大型企业数进行大型企业认定,其它参保企业为中小微企业。在企业养老保险新旧系统并行运行期间,按以上要求,在旧企业养老保险系统中,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对本地区参保企业进行大型企业和中小微型企业划型标识;在企业养老保险省集中新系统中,省社保局对参保企业进行大型企业和中小微型企业划型标识,各级经办机构负责对本地区参保企业划型进行核实、修改、确认。
(二)对无法按照统计部门提供信息划型的金融业、铁路运输业等企业,由参保地经办机构负责企业划型标识工作,具体可采取以下方式:一是根据企业现有参保登记、申报等数据按现行标准进行划型标识,相关数据可以截至2019年底的数据为准;二是现有数据无法满足企业划型需要的,可实行告知承诺制,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企业分支机构按其所属独立法人的类型划型标识。企业划型结论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最终确认。参保企业对划型结论有异议的,可提起变更申请。原则上,参保企业类型一旦划定,政策执行期间不做变动。
(三)2019年以后新设立企业要按时办理参保手续,各地要对新参保企业按当期参保人数、经营收入对照政策及时做好划型标识,确保其按规定享受相关减免政策。
四、关于本办法实施前已缴社会保险费的处理
2020年1月已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与参保单位的沟通,尊重参保单位的意愿和选择,可以做退费处理,也可以用于冲抵以后月份缴费。
2020年2月以来已征收社会保险费的,要取消原核定,重新核定参保单位应缴额,准确确定减免部分的金额,对于多缴应减免部分的金额,优先选择直接退费,也可以用于冲抵以后月份缴费。
五、关于工伤保险按项目参保的减免政策
2020年2月1日以后在减免期内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享受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按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划型,划为中小微企业的,享受工伤保险费免征期内的免征政策;划为大型企业的,享受工伤保险费减征期内的减半征收政策。具体计算办法为:按照该项目计划施工所覆盖的减免期天数占其计划施工期天数的比例,折算减免工伤保险费。
计算公式:
⑴项目免征工伤保险费=项目应缴纳工伤保险费×(项目计划施工所覆盖减免期的天数÷项目计划施工合同天数);
⑵项目减半征收工伤保险费=项目应缴纳工伤保险费×(项目计划施工所覆盖减免期的天数÷项目计划施工合同天数)×50%
计划施工期及起止日期依据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核定。各市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严格做好审查核减工作。
六、关于减免、缓缴期间的相关待遇
减免缓政策执行期间,参保人员依法享受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一)企业养老、失业保险待遇。中小微企业在免缴期间职工个人缴费部分正常缴纳的,大型企业在减半缴费期间职工和单位缴费正常缴纳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当按时办理支付养老、失业保险各项待遇手续和社保关系转移接续。职工在缓缴期间申领养老、失业保险待遇和社保关系转移接续的,单位及职工个人应先补齐缓缴的社会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待遇。已办理参保缴费登记且按规定减免或缓缴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其参保职工在执行减免缓政策期间发生工伤的,经办机构应按规定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
七、做好减免、缓缴政策效果统计工作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税务部门要共同做好阶段性减免、缓缴社会保险费落实情况的统计和效果分析,要规范数据来源、统计口径和方法,提高上报数据质量。每月按规定将统计结果分险种归口逐级上报至省级社保经办机构、税务部门。
八、工作要求
阶段性减免、缓缴社会保险费,是党中央、国务院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稳定就业的重大举措,各级人社、财政和税务部门务必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大局意识,全面准确地理解和把握国家和省的减免、缓缴政策,制订本地区工作方案,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履职尽责,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存在的问题,把好事办好;要按照国家对减免期间风险防控的要求做好风险防控工作;要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重点解读阶段性减免、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的具体内容,详细介绍相关业务操作流程,提升广大参保单位对政策的知晓度、参与度,形成合力,为稳定就业、提振企业信心营造良好氛围。
省人社厅联系人:养老处:王国庆 0351-3085866
失业处:王晓刚 0351-7676042
工伤处:孟爱玲 0351-7676066
省社保局联系人:朱晓红 0351-4152137
薛乔 0351-4152887
附件:
2、《山西省疫情防控期间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汇总表》(官网暂无)
3、山西省缓缴协议书.docx【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2020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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