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进一步简化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办理流程,切实提高缴费人的便捷度和满意度,经相关部门共同商定,现将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征缴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退费业务办理。


  城乡居民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本公告简称城乡两险)。缴纳城乡两险因本人重复缴费需要办理退费的,实行“人社(医保)受理、人社(医保)退还”的方式办理。城乡居民缴费人可向人社、医保经办机构提出退费申请,由人社、医保经办机构进行核验确认后,可办理退费的,于5个工作日内退还给缴费人;不能退费的,当场告知缴费人原因。申请资料以各级人社、医保经办机构退费相关规定为准。


  二、缴费证明开具。


  城乡居民参保人完成城乡两险缴纳的,可申请换开纸质缴费证明。加盖税收业务专用章的《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附件)、商业银行加盖收讫专用章的收款凭证均可作为城乡两险缴费证明。


  城乡居民缴费完成5个工作日后,可通过山西省电子税务局自然人网厅或个人办税APP自行开具《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


  三、参保信息变更。


  城乡居民姓名、身份证号等参保登记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缴纳本年度城乡两险之前,持相关证明文件到人社、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人社、医保部门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将变更信息实时传递至税务部门。


  城乡居民在集中征缴期选择由代办员集中收缴社会保险费,参保登记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可由代办员统一收集相关资料到人社、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后,进行社会保险费的缴纳。


  四、集中征缴期业务。


  城乡居民一个缴费年度只能缴纳一次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不可重复缴纳。城乡居民需在缴费前完成缴费档次确认,缴费完成后,不能再办理本年度缴费档次的调整。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中征缴期原则上确定为每年1-6月份(1-3月为宣传扣费期,4-6月为二次扣费和数据整理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征缴期原则上确定为每年9-12月份。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调整,调整内容由税务、财政、人社或医保部门共同发文公布。


  本公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doc【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2019年8月27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简化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办理流程,有效缩短缴费人办理城乡两险退费业务时限,明确缴费证明开具方式,确保征缴规范顺畅,切实提高缴费人的便捷度和满意度,经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共同研究,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为进一步简化优化职业年金缴费流程,提升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便捷度,根据《山西省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相关要求,为进一步简化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流程、更好地方便缴费人,确定自本公告发文之日起,在山西省范围内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退费采取“人社受理、人社退还”的方式,5个工作日内退还缴费人;加盖税收业务专用章的《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附件)可作为城乡两险缴费证明,缴费人可通过山西省电子税务局自然人网厅或个人办税APP自行开具《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城乡居民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参保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需到人社或医保部门办理变更。


    三、《公告》的实施时间


    《公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2019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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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27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晋税函[2019]1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做好代开发票环节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各市税务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税务局,省局第二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切实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真正还权明责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就做好代开发票环节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税务机关和委托代征单位(以下简称“代开发票单位”)为纳税人代开发票时,不再附征个人所得税。


  二、代开发票单位在代开发票时,对于取得经营所得且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开票人)依法自行申报缴纳”;对于其他纳税人,应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


  三、税务机关应加强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事后管理,定期汇总统计纳税人代开发票数据,并与相关纳税人的自行申报数据和扣缴义务人的扣缴申报数据进行比对。比对结果不一致的,作为风险事项推送至主管税务机关。


  四、主管税务机关对于接收到的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风险事项,应及时进行风险处置;对于取得所得未按规定自行申报的纳税人和支付所得未按规定扣缴申报的扣缴义务人,严格依据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4号)规定,代开发票单位为纳税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时,统一按开票金额的1.5%预征个人所得税,不适用本通知规定。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规定,代开发票单位为转让住房个人代开销售不动产发票时,个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统一按开票金额的1%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不适用本通知规定。


  六、本通知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2019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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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4-24
文号:晋税函[2019]11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晋城市税务局 晋城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晋城市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的公告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相关部署,自2019年4月1日起,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城乡居民新增、变更、迁移参保登记仍由医保经办机构负责。


  一、征缴时间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按自然年度缴纳,集中征缴期为每年9月至12月,每月1-25日可办理缴费,征缴期截止当年12月25日(节假日不顺延)。


  二、参保对象


  除职工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


  三、缴费标准


  2019年预收2020年度的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250元。


  四、特殊缴费


  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城乡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I、II级)、城乡五保对象、在乡重点优抚对象等城乡困难居民需到村委或社区登记后统一交由医保经办机构汇总申请资金,个人无需缴费。对低收入救助对象的居民实行先缴费,后申请认定,再进行医疗救助。


  五、缴费方式


  (一)集中代收


  城乡居民参保人员选择由村(居)委会、社区医院、学校、商业银行等协办人员集中代收的,原则上由协办人员通过协作银行开发的POS机、手机APP或微信等渠道完成缴费。


  (二)现金方式


  由村(居)委会、社区医院等协办人员集中代收,特殊情况收取现金的,根据本地“双限”报解管理规定,及时将代收费款存入税务机关在银行设置的“待报解社会保险费专户”。


  (三)城乡居民参保人员自行申报缴费


  城乡居民参保人员选择自行申报缴费的,可以通过以下渠道办理缴费。缴费后持城乡居民医保证、缴费凭证到村或社区进行缴费登记。


  1.银行缴费渠道


  缴费人可通过税务部门协作商业银行开发的手机APP自行完成缴费;也可使用该商业银行卡或现金,通过其网点自助机或柜台办理缴费。


  2.微信缴费渠道


  缴费人可登录微信进入【支付】-【城市服务】-【社保】-【山西省城乡居民社保】办理缴费。


  3.自然人网厅


  缴费人可通过山西省电子税务局自然人网厅自行完成缴费。


  六、注意事项


  省属市属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统一在市医保部门参保登记,然后到税务部门进行缴费。


  新生儿出生当年,只需凭新生儿户籍、出生证明或其父母户籍证明材料,集中缴费期到户籍地所在村(社区)参保登记,错过集中缴费期到所属医保经办机构参保登记,当年不缴费,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城乡居民对参保政策、待遇等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当地医保经办机构咨询;对缴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可以向当地税务机关进行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晋城市税务局

晋城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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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9-18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 关于修订《山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对《山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发布)违法行为第(三十一)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山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发布)违法行为第(三十一)项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山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xls【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2020年1月13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山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对《山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发布)违法行为第(三十一)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了修订。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据统计数据,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以下简称逾期申报)的税务行政处罚数量占到全部税务行政处罚数量的9成,是基层税务部门日常办理业务量最大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也是关系税收营商环境和纳税人获得感的重要税收业务,还是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重点和关键。现行逾期申报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以来,基层税务部门和纳税人通过各种途径反映,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也在领导干部驻厅服务调研、万名税干入企服务等工作中了解发现,现行逾期申报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在执行中存在裁量空间较大、罚款金额较重、分类不够科学、有关概念不清、程序较为繁琐等问题。


  针对存在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在“解放思想、奋发有为”大讨论和“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中,突出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实践导向,按照《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关于“健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的有关要求,积极对标先进、对标一流,充分借鉴先进省市的经验做法,组织人员对《山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发布)违法行为第(三十一)项关于逾期申报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了修订。


  二、主要变化


  一是实施分类处理。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税务行政相对人)发生的逾期申报行为,按照违法主体为“正常经营户”或“非正常户”进行分类处理,分别设定处罚规则。其中:对正常经营户,按照违法次数和改正情形的不同,设置了四个裁量阶次;对非正常户,按照非正常状态时间的长短,设置了五个裁量阶次。同时,在罚款金额的设定上,坚持区别对待、合理衔接,引导税务行政相对人遵从税法。


  二是固定罚款金额。除正常经营户的“严重”裁量阶次和非正常户认定时间超过两年的仍留有裁量空间外,其他裁量阶次均对罚款金额进行了固定。同时,在基准适用条件的设计中,充分考虑了压缩裁量空间,确保正常经营户的前三个裁量阶次、非正常户的前四个裁量阶次涵盖绝大多数的逾期申报行为。


  三是降低处罚标准。修订后的逾期申报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充分考虑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参考外省处罚标准,回应基层税务部门和纳税人期盼,大幅降低了处罚标准。以正常经营户的“较轻”裁量阶次为例,同一纳税年度二次及以上发生,但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以及同一纳税年度首次发生,且超过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改正的,对个人、个体工商户处五十元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一百元罚款。


  四是明确有关概念。明确了“首次违反”,是指同一纳税年度首次发生。同时,为了统一执行标准、方便基层操作,明确对正常经营户的逾期申报行为,按次处理;其中,同一申报期不同税种的逾期申报行为,按一次处理。非正常户发生的逾期申报行为,合并为一次处理,并适用单独的处理规则。


  五是简化处罚程序。本着适用简易程序为大多数的原则,修订后的逾期申报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幅降低了处罚标准,使大部分逾期申报行为处罚(对个人、个体工商户处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从而简化了处罚程序,缩短了办理时间,降低了制度成本。


  三、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山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发布)违法行为第(三十一)项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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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1-13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号)和国家现行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以下简称重大水利基金)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0年起,重大水利基金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二、重大水利基金根据纳入计征范围的销售电量(自发自用电量,下同)和国家规定的征收标准计征。


  三、纳入计征范围的销售电量主要包括扣除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业排灌用电后的全部销售电量,具体包括:


  (一)省级电网企业销售给电力用户的电量;


  (二)省级电网企业扣除合理线损后的趸售电量(即实际销售给转供单位的电量);


  (三)省级电网企业销售给子公司的电量和对境外销售电量;


  (四)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


  (五)地方独立电网销售电量(不含省级电网企业销售给地方独立电网企业的电量);


  (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交易,计入受电省份销售电量。


  四、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目前我省重大水利基金征收标准为1.96875厘/千瓦时。


  五、重大水利基金按月申报缴纳。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应缴纳的重大水利基金,由拥有自备电厂企业于月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按照属地原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除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外,重大水利基金由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山西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在向电力用户收取电费时一并代征,于月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申报缴纳。


  六、拥有自备电厂企业应准确计量自发自用电量,不能准确计量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其最大发电能力核定自发自用电量,并确定重大水利基金征收数额。


  七、重大水利基金申报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附件)。


  八、重大水利基金收入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03类01款58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收入”项下03目“地方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资金”。


  九、所属期为2019年度的重大水利基金,收缴及汇算清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部门负责完成。所属期为2020年度的重大水利基金,自2020年2月1日起,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本公告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doc【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2020年1月23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为落实好我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以下简称重大水利基金)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工作,方便缴费人进行申报缴费,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制发《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划转的相关背景


  根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有关要求,2020年1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1月21日制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明确自2020年起,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征收的重大水利基金,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二、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


  一是重大水利基金根据纳入计征范围的销售电量(自发自用电量,下同)和国家规定的征收标准计征。


  二是纳入计征范围的销售电量主要包括扣除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业排灌用电后的全部销售电量,具体包括六种情形。


  三是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目前我省重大水利基金征收标准为1.96875厘/千瓦时。


  三、申报缴纳的相关事宜


  一是重大水利基金按月申报缴纳。


  二是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应缴纳的重大水利基金,由拥有自备电厂企业于每月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前按照属地原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三是除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外,重大水利基金由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山西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在向电力用户收取电费时一并代征,于每月度终了之日起15日前内向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申报缴纳。


  四是拥有自备电厂企业应准确计量自发自用电量,不能准确计量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其最大发电能力核定自发自用电量,并确定重大水利基金征收数额。


  五是申报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实现“多费一表”,减轻缴费人填写表证单书的负担。


  六是重大水利基金收入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03类01款58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收入”项下03目“地方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资金”。


  四、划转的时间安排


  为了保持年度汇算清缴工作的延续性,便于缴费人办理相关事宜,《公告》明确,所属期为2019年度的重大水利基金,收缴及汇算清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部门负责完成。所属期为2020年度的重大水利基金,自2020年2月1日起,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五、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2020年2月1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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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1-23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试点纳税人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有关规定,现将试点纳税人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予以公告。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玉米淀粉和葡萄糖扣除标准停止执行,本公告发布前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的货物没有扣除标准的,试点纳税人尚未扣除的进项税额,可按本次核定的扣除标准进行调整或扣除。


  附件:试点纳税人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表.doc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2020年1月3日


试点纳税人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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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试点纳税人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我省已将白酒及酒精、植物油、液体乳及乳制品、食醋、酱油、制糖、淀粉、饮料、糠醛、棉花初加工、棉纺织业、谷物磨制、生物发电、农产品批发零售纳入农产品核定扣除范围。近期有部分企业申请,部分农产品加工的新产品无扣除标准,以及玉米淀粉和葡萄糖部分农产品核定扣除标准因生产经营发生变化需要重新核定,按照程序规定,由企业申请,我们核定和重新核定了个别产品的扣除标准。


  二、主要内容


  本公告涉及新核定6种产品,重新核定2种产品的扣除标准。


  三、实施日期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玉米淀粉和葡萄糖扣除标准停止执行,本公告发布前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的货物没有扣除标准的,试点纳税人尚未扣除的进项税额,可按本次核定的扣除标准进行调整或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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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1-03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晋政发电[2020]3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应对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山西省应对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

2020年2月6日



山西省应对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


  为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中小微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支持中小微企业保经营、渡难关,现提出以下扶持措施:


  一、支持对象


  全省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二、支持措施


  (一)确保中小微企业信贷总额不下降。疫情期间,省内各类金融机构对中小微企业的到期贷款,不得抽贷、断贷、压贷,要及时办理展期或无还本续贷,期限不低于3个月。扩大中小微企业贷款覆盖面,提高中小微企业首贷率,提高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占比。


  (二)省属金融机构(省农信社、晋商银行)将2020年2月和3月对中小微企业的存量贷款利息超出成本以上部分返还给贷款企业。鼓励省内其他各类金融机构依据各自情况采取让利措施。


  (三)2020年,省内各类金融机构对中小微企业新增贷款利率,同比下降幅度不低于10%;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娱乐和旅游等行业的中小微企业新增贷款利率,同比下降幅度不低于20%。


  (四)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免收2020年2月、3月房租。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属地政府也可采取适当方式给予补贴。


  (五)自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国家规定的税额幅度内,再次下调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统一按现行税额标准的90%调整。


  (六)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纳税申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由企业申请,可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七)对参保的全省中小微企业2020年1—3月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全部实行缓缴,缓缴期限为3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八)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年度平均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九)进一步加大各级政府和大型国有企业清欠中小微企业账款力度,严防形成新的拖欠。


  (十)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域内中小微企业的帮扶力度,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方式了解掌握企业复工复产后的困难,及时帮助协调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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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06
文号:晋政发电[2020]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企业自建和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接入验证的公告

为加强对企业自建和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管理,根据税务总局相关政策要求,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选择新版税控服务器作为开票设备必须进行接入验证工作。现将企业自建和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接入验证工作要求公告如下:


  一、准备工作


  (一)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准备工作


  1.根据安全代理接口规范做好开发工作;


  2.准备用于部署安全代理的机器;


  3.准备测试用税控服务器;


  4.准备测试用签章服务器。


  (二)税控服务器厂商准备工作


  1.准备两套厂商初始密钥(正式设备厂商保护公钥,测试设备厂商保护公钥),一套用于正式设备,一套用于长期测试设备,并提交到邮箱(地址:dzfptax@163.com);


  2.准备测试税控服务器(应灌入测试密钥、写入测试税控服务器编号)。


  二、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接入验证原则


  (一)非接触式原则。税务机关搭建互联网端测试环境,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可通过公开的测试环境地址,远程登录并开展税控服务器发行、税控服务器设备证书制证、发票监制章申请下载、发票开具、文件传输等工作,实现远程非接触式验证。


  (二)主动申请原则。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完成系统改造优化后,主动向指定邮箱发送相关准备资料和验证申请。税务机关根据提交验证申请信息的先后顺序组织开展验证实施工作。


  (三)充分准备原则。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要充分做好准备工作,严格按照税务机关下发的验证方法和工具,完成自验后再提交税务机关进行验证,验证不通过的,1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验证。


  三、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接入验证流程


  (一)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提交验证申请信息,包括平台名称、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安全管理保证书扫描件(模板见附件)、测试税控服务器编号、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用于接收安全代理软件的邮箱、用于接收测试用平台UKey和测试用税务UKey的收件地址,并发送至邮箱(地址:dzfptax@163.com)。


  (二)税务机关审核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提交的验证申请信息,将测试用平台UKey和测试用税务UKey邮寄至平台方提供的收件地址,将验证方法和工具发送到平台方指定邮箱。


  (三)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使用测试用平台UKey,通过税控服务器安全代理访问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2.0版)测试环境,完成税控服务器发行、税控服务器设备证书制证、发票监制章获取等平台所需初始化操作。


  (四)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使用测试用税务UKey操作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税务UKey版)的“虚拟UKey申请”功能,模拟纳税人将测试用户托管至所需验证的服务平台上,完成纳税人虚拟税务UKey托管申请,同时申领测试所需发票。


  (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使用测试用平台UKey,通过税控服务器安全代理,完成发票开具、发票上传操作,并将上传的发票生成版式文件。


  (六)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将待验证信息(包括:已上传发票的发票代码、号码、开票日期以及本张发票对应的版式文件)提交至邮箱(地址:dzfptax@163.com)。


  (七)税务机关对上报资料进行验证,向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反馈验证情况,并做好记录。验证通过的,即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2.0版)生产环境正式接入(地址:202.99.194.28)。


  特此公告。


  附件:增值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安全管理保证书.doc【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2020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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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14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给广大抗疫医疗机构、医护人员享受税费优惠政策和便捷办税服务的温馨提示

尊敬的广大抗疫医疗机构、医护人员: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广大医护人员冲锋在前、无私奉献,全力以赴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贡献,在此向您致以崇高敬意!我们整理了现行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疫情防控密切相关的税费优惠政策和便捷办税措施,供您查阅使用。希望为您享受税费优惠、便利办税缴费贡献一份税务力量,让我们携手同行,共克时艰。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2020年2月17日


  第一部分 有关疫情防控的税费优惠政策


  一、个人所得税


  (一)疫情防治工作补助和奖金,以及用于疫情预防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领取疫情预防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的个人。


  【优惠内容】


  1.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2.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二)个人向应对疫情的捐赠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享受主体】


  个人。


  【优惠内容】


  1.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2.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享受条件】


  1.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


  2.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在接受个人捐赠时,应当按照规定开具捐赠票据;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的,纳税人可以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扣除。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三)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


  【优惠内容】


  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


  二、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


  (一)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医疗机构。


  【优惠内容】


  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


  2.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七)项)


  (二)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血站。


  【优惠内容】


  自1999年11月1日起,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血站,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规定,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从事采集、提供临床用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64号第二条)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享受主体】


  药品经营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12年7月1日起,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享受条件】


  1.药品经营企业,是指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获准从事生物制品经营的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


  2.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计税方法。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0号)


  (四)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


  【享受主体】


  药品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15年1月1日起,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


  【享受条件】


  1.创新药,是指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获批前未曾在中国境内外上市销售,通过合成或者半合成方法制得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2.药品生产企业免费提供创新药,应保留如下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注明注册分类为1.1类的药品注册批件;


  (2)后续免费提供创新药的实施流程;


  (3)第三方(创新药代保管的医院、药品经销单位等)出具免费用药确认证明,以及患者在第三方登记、领取创新药的记录。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药后续免费使用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号)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进口抗癌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享受主体】


  药品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


  【优惠内容】


  1.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自2018年5月1日起,对进口抗癌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享受条件】


  1.抗癌药品,是指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的抗癌制剂及原料药。


  2.抗癌药品范围实行动态调整,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变化情况适时明确。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4.纳税人应单独核算抗癌药品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简易征收政策。


  5.《抗癌药品清单(第一批)》见《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47号)附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47号)


  (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进口罕见病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享受主体】


  药品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


  【优惠内容】


  1.自2019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自2019年3月1日起,对进口罕见病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享受条件】


  1.罕见病药品,是指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的罕见病药品制剂及原料药。


  2.罕见病药品范围实行动态调整,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药监局根据变化情况适时明确。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4.纳税人应单独核算罕见病药品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简易征收政策。


  5.《罕见病药品清单(第一批)》见《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药监局关于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4号)附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药监局关于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4号)


  (七)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享受主体】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享受条件】


  1.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2.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八)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


  【享受主体】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享受条件】


  1.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货物。


  2.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货物。


  【政策依据】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九)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


  【享受主体】


  接受境外捐赠或者进口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进口物资的境内纳税主体。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属于免税进口物资,已经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免税进口物资,海关可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享受条件】


  符合免税进口范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6号)


  三、企业所得税


  (一)疫情防控捐赠支出全额税前扣除。


  【享受主体】


  发生疫情防控捐赠支出的企业。


  【优惠内容】


  1.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2.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享受条件】


  1.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


  2.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


  【政策依据】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二)延长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弥补亏损年限。


  【享受主体】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


  【优惠内容】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享受条件】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亏损。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三)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一次性税前扣除。


  【享受主体】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享受条件】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相关设备。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四、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医疗卫生机构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


  【优惠内容】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其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条件】


  医疗机构需要书面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明其性质,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进行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并由接受其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在执业登记中注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


  上述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等。上述疾病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具体包括: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等,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现行税额标准的90%调整。


  【享受主体】


  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国家规定的税额幅度内,再次下调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统一按现行税额标准的90%调整。


  【享受条件】


  纳税人申报缴纳2020年城镇土地使用税均可享受。


  【政策依据】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应对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晋政发电〔2020〕3号)。


  五、耕地占用税


  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享受主体】


  医疗机构。


  【优惠内容】


  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享受条件】


  免税的医疗机构,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疗机构内专门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场所及其配套设施。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七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第九条


  第二部分 有关疫情防控的办税服务措施


  我们建议您遵循“涉税事、线上办,非必须、不接触”原则,优先选择山西省电子税务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单位社保费管理客户端、邮寄申报等“非接触式”网上办理途径,减少赴实体大厅现场办税次数,最大程度降低交叉感染风险。


  一、医护人员“非接触式”网上办税


  1.您可以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办理个人所得税申报、查询等常见涉税业务,相关操作指引请登录山西省税务局官网“个人所得税改革”专栏“资料下载”版块参阅。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s://etax.chinatax.gov.cn/


  山西省税务局官网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操作指引查阅网址:http://shanxi.chinatax.gov.cn/topic/list/sx-11400-3820-2942


  2.您可以登录手机应用市场下载“个人所得税手机APP”办理个人所得税申报、查询等常见涉税业务。


  3.您如需办理2019年1月1日之前的自然人涉税业务、发票代开等请登录山西省电子税务局办理。


  山西省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s://etax.shanxi.chinatax.gov.cn


  二、医疗机构“非接触式”网上办税


  1.您可以登录山西省电子税务局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款、发票领用、发票代开、新办纳税人信息补录、即办注销等常见涉税业务。


  山西省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s://etax.shanxi.chinatax.gov.cn


  2.您可以关注“山西税务”微信公众号,选择“微服务-电子税务局”进行微信办税。


  3.您可以通过各地办税服务厅、政务中心、银行网点等办税场所的自助办税终端和24小时自助办税服务网点办理发票申领、发票代开、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查询等常见涉税业务。


  4.您如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相关业务,请登录山西省税务局官网下载并安装“自然人电子税务局(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网址:http://shanxi.chinatax.gov.cn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将全力以赴保障各线上办税缴费渠道稳定、通畅,为您提供优质便捷的“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


  上述未尽事宜,您还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涉税费政策业务问题;登陆山西省税务局官网“在线求助”功能,实时在线咨询税费业务问题;手机微信扫描下方二维码,下载查阅《山西省常用税费业务办理手册》操作指引。


《山西省常用税费业务办理手册》下载“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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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如有特殊业务必须要到大厅现场办理的,可通过各地税务机关提供的电话、微信等预约办税渠道提前预约,各实体大厅联系电话可登陆山西省税务局官网“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网址:http://shanxi.chinatax.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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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17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晋人社厅发[2020]12号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决策部署,纾解企业困难,保障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维护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2月起,全省免征中小微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至2020年6月底;对大型企业等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上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减征期限至2020年4月底。


  二、继续执行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工作的通知》(晋人社明电[2020]6号)规定,全省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2020年一季度三项社会保险费可以延迟3个月缴纳,延迟缴费期内,不征收滞纳金,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


  三、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已享受一季度延迟缴费的企业,延迟缴费和缓缴期限原则上累计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四、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有关规定,按照2018年全省第四次经济普查结果,企业规模分组确定的大型企业数进行认定,其他参保单位为中小微企业。各市要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不得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


  五、企业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按时足额缴纳个人费用,社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


  六、各级政府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2020年1月1日,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入轨运行,各市要按照规定,做好当期征缴基金和历年结余基金的上解划拨工作。加大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对困难地区的调剂力度。


  七、各市要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减免范围和减免时限执行,规范和加强基金管理,不得自行出台其他减收增支政策。省级根据全省减免情况,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收入预算。


  各市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抓好具体贯彻落实,尽快兑现减免政策。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沟通配合,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社会保险工作,确保企业社会保险费减免等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2020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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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25
文号:晋人社厅发[2020]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民政厅公告2020年第2号 关于2019年度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有关要求,现将2019年度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公告如下:


  1.山西省慈善总会


  2.山西省教科文发展基金会


  3.山西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4.山西省公安民警抚恤救助基金会


  5.山西省大同市扶贫基金会


  6.山西省潞安扶贫助学基金会


  7.山西省晋中市扶贫基金会


  8.山西省煤炭职业教育基金会


  9.山西省葵花公益基金会


  10.山西省合创爱心助困基金会


  11.山西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12.山西省西山慈善基金会


  13.山西省孝义市扶贫基金会


  14.山西省华宇公益基金会


  15.山西省文化发展基金会


  16.山西省汾酒集团公益基金会


  17.山西省华安扶贫基金会


  18.山西省东冶建成教育基金会


  19.山西省恒富助学奖学基金会


  20.山西省晋商文化基金会


  21.山西省阳泉市矿区特困帮扶基金会


  22.山西省程海庆教育基金会


  23.山西省和顺县扶贫基金会


  24.山西省恒安司法救济基金会


  25.山西省出生缺陷干预救助基金会


  26.山西省吕梁东江扶贫助学基金会


  27.山西省工商学院教育基金会


  28.山西省晋艺嘉和文化艺术基金会


  29.山西省太原市扶贫基金会


  30.山西省田森医疗救助基金会


  31.山西省中联钢民生发展基金会


  32.山西省德志青年创业基金会


  33.山西省临猗县教育基金会


  34.山西省晋绥文化教育发展基金会


  35.山西省莲友慈善基金会


  36.山西省信林公益基金会


  37.山西省千山万水公益基金会


  38.山西省中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39.山西省点爱公益基金会


  40.山西省仁爱天使公益基金会


  41.山西省惠民电影基金会


  42.山西省保德县教育基金会


  43.山西省法律援助基金会


  44.山西省善缘慈善基金会


  45.山西省娴院慈善基金会


  46.山西省华侨公益基金会


  47.山西省古交市教育发展基金会


  48.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教育发展基金会


  49.山西省太原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50.吕梁市离石区英杰教育基金会


  51.太原市泰禾教育基金会


  52.长子农商银行慈善基金会


  53.晋中市龙洲公益基金会


  54.山西省公益事业促进会


  55.山西省少年儿童公益事业促进会


  56.山西方舟自闭症康复研究院


  57.山西博爱血友病关爱中心


  58.山西金丝带癌症儿童关爱中心


  59.山西省康健重特大疾病帮扶中心


  60.山西枫慧心智障碍关爱中心


  61.山西助善公益中心


  62.山西省春雨公益发展中心


  63.山西省众信助医基金会


  64.山西省中维阳光教育发展基金会


  65.山西省创融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


  66.山西省泽行慈善基金会


  67.山西省南烨博爱公益基金会


  68.山西省泽壹慈善基金会


  69.山西省范亭教育基金会


  70.长治市太行慈善基金会


  71.太原市关心下一代志愿者联合会


  72.太原市野生动植物保护协会


  73.太原市文博志愿服务中心


  74.太原市绿舟应急救援促进中心


  75.太原市蓝天救援队


  76.太原市晋源区志愿者服务协会


  77.太原市平安交通志愿者服务中心


  78.阳曲县社会救助协会


  79.太原市雷霆救援队


  80.大同市爱心家园助学协会


  81.大同市留守儿童救助协会


  82.大同市智慧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


  83.浑源县爱心公益协会


  84.浑源县希望公益服务中心


  85.大同市野生动植物保护协会


  86.大同市光彩事业促进会


  87.大同市文化志愿者协会


  88.大同市水基金爱心公益协会


  89.大同市人防越野一族救援队


  90.朔州市社会工作协会


  91.忻州市慈善总会


  92.忻州市爱心公益协会


  93.忻州市消防志愿者协会


  94.繁峙县志愿者协会


  95.河曲县青年志愿者协会


  96.吕梁市慈善总会


  97.吕梁市善行道爱心志愿者联合会


  98.吕梁市追梦爱心公益协会


  99.吕梁市公益志愿者联合会


  100.交城县光彩事业促进会


  101.吕梁顺风公益联合会


  102.阳泉市爱心公益志愿者协会


  103.晋中市爱邦青少年关护中心


  104.晋中市老区建设促进会


  105.晋中市义工协会


  106.晋中市蒲公英助医协会


  107.晋中市阳光未成年人关护服务中心


  108.晋中市温馨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109.晋中蓝天应急救援中心


  110.晋中博爱应急救援服务中心


  111.太谷县古城志愿者联合会


  112.太谷县书海公益文化工作室


  113.介休市公益事业促进会


  114.左权县青少年事务社工协会


  115.左权县志愿服务联合会


  116.寿阳县爱心家园公益协会


  117.晋中市金桥爱心公益服务中心


  118.晋中市慈善总会


  119.晋中市悦爱生少儿康复中心


  120.太谷县胡村镇心连心志愿者协会


  121.长治市慈善总会


  122.晋城市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123.洪洞县志愿服务联合会


  124.洪洞县爱心公益联合会


  125.临汾市阳光无线电应急救援队


  126.霍州市青空救援队


  127.古县善享社区公益服务中心


  128.运城市敬老服务志愿者协会


  129.运城市第一时间爱心公益志愿者联合会


  130.绛县志愿者协会


  131.平陆县爱心公益协会


  132.平陆县星火公益协会


  133.平陆县点点公益协会


  134.平陆县大晋爱心商友会


  135.平陆县博爱志愿者联合会


  136.芮城县爱心公益志愿者协会


  137.闻喜县涑水志愿者协会


  138.闻喜县善行志愿者协会


  139.新绛县爱心公益联盟


  140.永济市慈善总会


  141.永济市美利达环保志愿者协会


  142.永济市文明志愿者协会


  143.永济市文化志愿者协会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民政厅

2020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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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07
文号: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民政厅公告2020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晋会协[2020]3号 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会员服务工作的通知

各会计师事务所、各位考生:


  为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保障广大会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省委、省政府及省财政厅相关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现就疫情防控期间会员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省注协会员管理日常工作采取线上,邮寄等方式服务,力争做到“零跑腿,零见面。”


  二、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事项


  (一)  注册会计师注册:登录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网址:http://acc.mof.gov.cn)填报办理;


  (二)  全科考试合格登记入会事项按照非执业会员服务指南的要求办理;


  (三)  注册会计师注销、撤销事项按照注册会计师注销、撤销服务指南办理;


  (四)  上述服务事项所需表格请在山西注册会计师协会官网“注册管理”——“管理制度”里下载,填表完成并盖章同相关资料拍照后发送邮箱32323550@qq.com,纸质表格及相关资料自行保管,待疫情结束后统一寄送;


  (五) 注册会计师转所事项暂缓办理。


  三、执业注册会计师年检工作暂缓办理,具体办理时间根据中注协要求另行通知。


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0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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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02
文号:晋会协[2020]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公告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调整为:


  (一)开发项目位于太原市城区和郊区的为15%;


  (二)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为10%;


  (三)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为5%。


  二、本公告适用于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2020年3月2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此次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的制定依据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房地产市场发展以及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实际利润情况,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的计税毛利率。


  二、此次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如何调整?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开发项目位于太原市城区和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5%;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0%;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5%。


  三、开发项目位于太原市所属县、市,计税毛利率如何确定?


  开发项目位于太原市所属县、市的,适用其他地区计税毛利率10%


  四、《公告》的施行时间?


  《公告》适用于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2019年度汇算清缴仍按《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2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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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02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晋人社厅发[2020]14号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山西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省社保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8号)、《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0]12号),现就我省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


  (一)从2020年2月起至6月,免征全省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或以雇主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的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职工个人部分不予减免。


  (二)从2020年2月起至4月,减半征收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各类社会组织的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职工个人部分不予减免。


  (三)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在此次减免范围。


  (四)各地要严格按照以上(一)(二)规定的范围、时限、标准执行三项社会保险减免政策,不得突破。参保单位补缴减免政策实施前的欠费,预缴减免政策终止后的社会保险费,均不属于此次减免政策范围。


  (五)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晋人社厅发[2020]12号规定要求,对参保企业划型、标识,通过系统设定减免程序,严格执行减免政策,按核定的应缴费额进行征收。


  二、困难企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


  全省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2020年1至3月三项社会保险费可以分别延迟三个月缴纳,无需申请。从4月起,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


  (一)困难企业认定条件


  1、申请缓缴前,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足额缴费,或企业存在欠费但按规定已全部补缴的,视同其履行了缴费义务。


  2、2019年第四季度连续3个月亏损且2020年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支付职工月人均工资低于参保地现行最低月工资标准。


  (二)困难企业认定程序


  1、参保企业填报《山西省疫情防控期间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审批表》(一式五份,以下简称《审批表》),并附申请前3个月企业的财务报表和劳动工资统计报表,于每月10日前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缓缴社保费申请。实行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统一征收的,由统一征收经办机构签署审核意见。未实行统一征收的,由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牵头会失业、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代签署意见。


  2、县级社保经办机构初审后,于每月15日前将申请缓缴社保费企业进行汇总,填报《山西省疫情防控期间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汇总表》(一式五份,以下简称《汇总表》)与《审批表》一并上报市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市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于每月20日前对全市(市本级及各县)申请缓缴社保费企业汇总,填报《汇总表》与《审批表》一并上报省社保局审核;省社保局于每月25日前对全省(省本级及各市)申请缓缴社保费企业进行汇总,填报《汇总表》与《审批表》一并上报省人社厅审批。由省人社厅养老保险处统一受理,会相关处室研究后进行批复,批复结果反馈省财政厅和省社保局,经办机构将审批结果逐级反馈。


  3、各级社保经办机构根据经省人社厅审批的《审批表》,及时与参保单位签订《山西省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协议书》,办理缓缴手续。


  4、《山西省疫情防控期间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审批表》、《山西省疫情防控期间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汇总表》和《山西省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协议书》可从省人社厅官网下载。


  (三)缓缴期间有关事项


  1、缓缴期限:对应费款所属期按晋人社明电[2020]6号规定延缴的期限与按晋人社厅发[2020]12号规定缓缴的期限合计不得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征滞纳金。缓缴期限截止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


  2、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同时缓缴代扣代缴个人缴费部分的,缓缴期间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应缴费额不计息。缓缴期满前,参保单位要及时足额缴纳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职工在缓缴期间申领养老、失业保险待遇的,单位及职工个人应先补齐缓缴的社会保险费。


  三、关于参保企业划型


  为了确保三项社会保险减免政策落地落实落细,各市要按照晋人社厅发[2020]12号文件要求,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参保企业进行划型。


  (一)通过直接采用统计部门提供的共享数据信息,按照2018年全省第四次经济普查结果,企业规模分组确定的大型企业数进行大型企业认定,其它参保企业为中小微企业。在企业养老保险新旧系统并行运行期间,按以上要求,在旧企业养老保险系统中,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对本地区参保企业进行大型企业和中小微型企业划型标识;在企业养老保险省集中新系统中,省社保局对参保企业进行大型企业和中小微型企业划型标识,各级经办机构负责对本地区参保企业划型进行核实、修改、确认。


  (二)对无法按照统计部门提供信息划型的金融业、铁路运输业等企业,由参保地经办机构负责企业划型标识工作,具体可采取以下方式:一是根据企业现有参保登记、申报等数据按现行标准进行划型标识,相关数据可以截至2019年底的数据为准;二是现有数据无法满足企业划型需要的,可实行告知承诺制,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企业分支机构按其所属独立法人的类型划型标识。企业划型结论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最终确认。参保企业对划型结论有异议的,可提起变更申请。原则上,参保企业类型一旦划定,政策执行期间不做变动。


  (三)2019年以后新设立企业要按时办理参保手续,各地要对新参保企业按当期参保人数、经营收入对照政策及时做好划型标识,确保其按规定享受相关减免政策。


  四、关于本办法实施前已缴社会保险费的处理


  2020年1月已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与参保单位的沟通,尊重参保单位的意愿和选择,可以做退费处理,也可以用于冲抵以后月份缴费。


  2020年2月以来已征收社会保险费的,要取消原核定,重新核定参保单位应缴额,准确确定减免部分的金额,对于多缴应减免部分的金额,优先选择直接退费,也可以用于冲抵以后月份缴费。


  五、关于工伤保险按项目参保的减免政策


  2020年2月1日以后在减免期内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享受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按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划型,划为中小微企业的,享受工伤保险费免征期内的免征政策;划为大型企业的,享受工伤保险费减征期内的减半征收政策。具体计算办法为:按照该项目计划施工所覆盖的减免期天数占其计划施工期天数的比例,折算减免工伤保险费。


  计算公式:


  ⑴项目免征工伤保险费=项目应缴纳工伤保险费×(项目计划施工所覆盖减免期的天数÷项目计划施工合同天数);


  ⑵项目减半征收工伤保险费=项目应缴纳工伤保险费×(项目计划施工所覆盖减免期的天数÷项目计划施工合同天数)×50%


  计划施工期及起止日期依据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核定。各市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严格做好审查核减工作。


  六、关于减免、缓缴期间的相关待遇


  减免缓政策执行期间,参保人员依法享受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一)企业养老、失业保险待遇。中小微企业在免缴期间职工个人缴费部分正常缴纳的,大型企业在减半缴费期间职工和单位缴费正常缴纳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当按时办理支付养老、失业保险各项待遇手续和社保关系转移接续。职工在缓缴期间申领养老、失业保险待遇和社保关系转移接续的,单位及职工个人应先补齐缓缴的社会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待遇。已办理参保缴费登记且按规定减免或缓缴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其参保职工在执行减免缓政策期间发生工伤的,经办机构应按规定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


  七、做好减免、缓缴政策效果统计工作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税务部门要共同做好阶段性减免、缓缴社会保险费落实情况的统计和效果分析,要规范数据来源、统计口径和方法,提高上报数据质量。每月按规定将统计结果分险种归口逐级上报至省级社保经办机构、税务部门。


  八、工作要求


  阶段性减免、缓缴社会保险费,是党中央、国务院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稳定就业的重大举措,各级人社、财政和税务部门务必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大局意识,全面准确地理解和把握国家和省的减免、缓缴政策,制订本地区工作方案,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履职尽责,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存在的问题,把好事办好;要按照国家对减免期间风险防控的要求做好风险防控工作;要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重点解读阶段性减免、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的具体内容,详细介绍相关业务操作流程,提升广大参保单位对政策的知晓度、参与度,形成合力,为稳定就业、提振企业信心营造良好氛围。


  省人社厅联系人:养老处:王国庆  0351-3085866


  失业处:王晓刚  0351-7676042


  工伤处:孟爱玲  0351-7676066


  省社保局联系人:朱晓红  0351-4152137


  薛乔  0351-4152887


  附件:


  1、山西省参保企业疫情期间缓缴审批表.xlsx


  2、《山西省疫情防控期间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汇总表》(官网暂无)


  3、山西省缓缴协议书.docx【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2020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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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11
文号:晋人社厅发[2020]1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相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44号),现将我省确定的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接收邮寄申报的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为接收邮寄申报的税务机关。邮寄地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水西门街18号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邮证编码:030002,联系电话:0351—2553852、0351—2553853。


  二、邮寄申报注意事项


  (一)任职受雇单位(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为户籍或者经常居住地)在我省管辖范围的可将申报表寄至接收邮寄申报的税务机关办理。


  (二)邮寄申报的具体日期以邮政部门收寄日戳日期为准。


  (三)纳税人应当清晰、准确、完整填报纳税申报表,并一式两份寄送邮寄申报受理机关。邮寄申报资料不齐全,申报表填写不清晰、不完整或逻辑错误,或者选择寄送的税务机关有误的,不予受理,并按照法定形式和程序告知。


  (四)涉及年度汇算清缴退税的,纳税人应当提供其在中国境内开设的符合条件的银行账户,税务机关按相关规定办理税款退库。纳税人未提供本人有效银行账户,或者提供的信息资料有误,税务机关将通知纳税人更正,纳税人按要求更正后依法办理退税。


  (五)涉及年度汇算清缴补税的,纳税人可以过网上银行、办税服务厅POS机刷卡、银行柜台、非银行支付机构等方式缴纳。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2020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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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1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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