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开通手机个人所得税APP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功能的通告
根据甘肃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为进一步拓展纳税人网上办税事项,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将自2020年3月27日起,为本省纳税人开通手机、网页等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远程办税渠道。
为便于纳税人高效便捷、错峰有序完成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已通知各扣缴单位和纳税人分批分期办理年度汇算的时间,请纳税人尽可能按照通知的时间段办理。如确因工作繁忙等原因不便在此段时间办理的,可在年度汇算期内,与税务机关预约或通过网上税务局(包括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办理。
在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期内,如果您有疑问,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电话咨询。税务机关将竭诚为您服务!感谢您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20年3月27日
法规甘发改财金[2020]138号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管理工作的通知
省政府国资委、省粮食和储备局,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兰州新区经发局,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0年第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具体范围的函》(发改办财金[2020]145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0]176号)要求,为做好我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享受税收政策名单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范围
(一)医疗应急物资
1.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隔离服、隔离面罩、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消杀用品、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相关医疗器械、酒精和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
2.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重要设备和相关配套设备。
3.为应对疫情提供相关信息的通信设备。
(二)生活物资
1.帐篷、棉被、棉大衣、折叠床等救灾物资。
2.疫情防控期间市场需要重点保供的粮食、食用油、食盐、糖,以及蔬菜、肉蛋奶、水产品等“菜篮子”产品,方便和速冻食品等重要生活必需品。
3.蔬菜种苗、仔畜雏禽及种畜禽、水产种苗、饲料、化肥、种子、农药等农用物资。
上述清单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动态调整情况予以调整。
二、纳入名单管理的企业可以享受的税收政策
(一)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其中,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三、企业申报要求
申请纳入名单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疫情防控期间,从事第一条规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且合法合规经营的;
(二)对于从事多种经营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只有集团内生产第一条规定范围内产品的纳税人才能纳入名单;
(三)如需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相关政策,须说明已扩大或拟扩大产能新购置设备等情况。
四、企业申报流程
(一)按照“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属于省政府国资委管理的国有企业、省粮食和储备局管理的直属企业吗,分别由省政府国资委、省粮食和储备局统一审核后以正式文件报送省
发展改革委,其他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程序由市级发展改革委申报(申请表见附件1)。省政府国资委、省粮食和储备局、各市级发展改革委在每周三18时前以正式文件报送统一审核后的企业名单,同时将申请表电子版发送至省发展改革委财金处邮箱。省发展改革委将企业名单审核汇总后,以正式文件报送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二)省发展改革委产业处主要负责医用防护服、隔离服、隔离面罩、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医用护目镜、负压救护车、消毒机、消杀用品、酒精等医用物资生产企业,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重要设备和相关配套设备生产企业;高技术处主要负责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相关医疗器械、药品等医用物资生产企业,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重要设备和相关配套设备生产企业,为应对疫情提供相关信息的通信设备生产企业;经贸处主要负责糖、方便和速冻食品生产企业、化肥、农药生产企业;农经处主要负责蔬菜、肉蛋奶、水产品等“菜篮子”产品生产企业,蔬菜种苗、仔畜雏禽及种畜禽、水产种苗、饲料、种子生产企业;体改处主要负责食盐生产企业;省粮食和储备局主要负责帐篷、棉被、棉大衣、折叠床等救灾物资生产企业,粮食、食用油生产企业。财金处负责汇总审核确定的名单。
五、加强名单管理
(一)各市级发展改革委要严格加强上报企业名单审核,重点审核企业生产产品是否符合本通知支持范围,是否发挥疫情防控生产保障作用。申报企业在提交申请时,需附《信用承诺书》(见附件2),一旦发现企业有不履行承诺、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等违法违规行为,将立即调出名单,通知财政、税务部门取消享受相关税收政策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同时,视情节严重情况列入税务领域失信行为,有关失信信息将纳入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并依法开展失信联合惩戒。
(二)各市级发展改革委要加强与同级财政、税务、国资等部门工作衔接配合,信息共享,及时了解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情况,加强对企业服务,发现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
六、有关工作要求
(一)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名单管理。对于企业申报过程中涉及的财税政策和征管等相关问题,由财政和税务部门负责解释。
(二)《信用承诺书》电子版下载方式:登录信用中国(甘肃)网站一“通知公告”栏目下载。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截止日期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另行通知。
联系人:张燕段续伟牛箐
联系电话:0931-8929170(兼传真)
邮箱:gfgcjc@126.com
附件:
1.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申请表(第X批).pdf
2.信用承诺书.pdf【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3月6日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征集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的通告
为统筹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积极推进甘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工作,根据《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有关规定,现在甘肃省范围内征集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以下简称退税商店)。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经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备案后即可成为退税商店。
(一)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纳税信用等级在B级以上;
(三)同意安装、使用离境退税管理系统,并保证系统应当具备的运行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信息;
(四)已经安装并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
(五)同意单独设置退税物品销售明细账,并准确核算。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符合条件且有意向备案的企业,填写《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备案表》(附件)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由主管税务机关对第一条(一)(二)(四)款进行内部核查后,报送省税务局主管部门,由省税务局颁发统一的离境退税商店标识,同时向社会公开发布退税商店名单。
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离境退税管理信息系统逐级报送至省税务局备案。省税务局应在收到备案资料15个工作日内审核备案条件,并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企业通知主管税务机关并告知申请备案的企业。
特此通告。
附件: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备案表.doc【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20年4月16日
法规甘科高函[2020]34号 甘肃省科技厅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开展2020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科技局、财政局,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兰州新区科技发展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和兰州新区、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为做好2020年全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将2020年全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安排
2020年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分两批次安排。申请企业可根据各自实际情况自主选择申报批次(每年仅限申报1个批次)。以企业向所在地(园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最终时间为准,逾期不予受理。
1.第一批网上受理自6月1日开始至6月30日截止,各市州完成审核推荐以及申报材料报送截止时间为7月15日。
2.第二批网上受理自7月15日开始至8月15日截止,各市州完成审核推荐以及申报材料报送截止时间为8月25日。
二、申报企业范围
1.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满1年以上的居民企业,且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可申请高企认定。
2.2017年通过高企认定的企业,2020年高企资格期满终止,须提出重新认定申请。2017年认定为高企的企业,名称或注册地发生变化的,须先完成高企相关事项变更,再进行高企认定申请。
3.有效期未满的高企,不能提前申请认定。
三、申报条件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四、企业申报程序
1.自我评价。申报企业首先对照申报条件,结合企业自身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自我评价。
2.网上注册。首次申请认定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以下简称“国家高企网”),点击“企业申报”并按步骤注册,在网络系统上确认激活,企业可以开展后续申报工作。已经注册过的企业,请使用已有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不得重复注册。
3.提交申报材料。企业按照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完成网上材料提交,在当批次截止时间前向属地科技局报送纸质材料。注册在兰州新区、兰州高新区、白银高新区、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企业向园区科技工作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4.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条件的企业,必须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评价。具体可参见(甘肃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0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https://kjt.gansu.gov.cn/News_Notice/detail.php?n_no=368315)
五、申报材料要求
1.纸质材料:以下申报材料按照顺序装订成册,内页需逐页编制页码,并提供材料总目录和相应的页码范围。装订方式为胶装,双面打印,并制作硬纸质封皮封底,封皮和书脊需打印2020年xx公司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全X册第x册(只有一册的打印全一册)。封面右上角注明所得税主管机构(具体到税务所)。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在线打印并签名、加盖企业公章,并在企业所在地处加盖所属市(州)科技局公章。注册在兰州新区、兰州高新区、白银高新区、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企业由园区科技部门盖章。
(2)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3)有效知识产权材料:知识产权授权证书(正反面均复印)或授权通知书及缴费收据;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需提供其他权属人同意该企业使用本知识产权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声明,所有权属人需加盖公章。企业以前年度认定高企时所填报使用的Ⅱ类知识产权,不能再次填报。
(4)科研项目立项证明材料:已验收或结题项目需附验收证书或结题报告。
(5)科技成果转化证明材料:转化结果可从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推广应用证明、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资质证书等方面提供材料。
(6)研发组织管理水平材料:研发组织管理制度、研发投入核算体系;研发机构建设及设备设施、开展产学研合作活动;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创新创业平台建立情况;科技人员的培养进修、职工技能培训、优秀人才引进,及人才绩效评价奖励制度等材料。
(7)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本企业科技人员名单及其工作岗位,2019年度6-12月份发放工资的银行流水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社保缴纳人数证明材料(加盖企业公章)。
(8)经具有资质并符合《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见附件1)出具的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研究开发费用、近1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须提供带条形码的原件)。专项报告里应明确说明净资产增长率和销售收入增长率,以及2017-2019三个年度企业按照“企业年度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设置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用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加盖企业公章(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9)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或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10)2017~2019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及附表的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必须包括主表和附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12)中介机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及承诺书(附件2);
(13)申报企业承诺书(附件3)。
2.线上材料:各企业登录“国家高企网”后,按照系统模块要求填写并上传附件材料。
3.视频材料企业录制视频资料:内容围绕企业的生产经营场地,主营产品(服务)的加工制作(工作流程)来展示,并配语音说明。视频时长不少于3分钟。
4.纸质材料及电子版材料(所有纸件材料扫描成PDF格式,与视频材料一并刻录光盘)同时报送至各级科技部门。
六、管理部门审核推荐
1.各申报企业按照属地原则,首先向所在地科技局提交纸质申报材料,(注册在兰州新区、兰州高新区、白银高新区、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企业向园区科技工作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各地科技部门会同当地财政、税务部门共同就企业实际经营情况、科技活动人员、技术领域、知识产权情况、是否按要求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是否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等开展核查。
2.对明确推荐的企业,由各市(州)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共同出具推荐函。注册在兰州高新区、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企业由管委会出具推荐函。对不予推荐的企业,要及时回复并退回企业申报材料。
3.各市(州)科技局和各园区科技部门负责将本级推荐函和企业申报材料统一报送至省计算中心。
七、工作要求
1.不断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企业要将申报认定过程作为提升企业科研管理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契机和途径,支持企业内部培养专业团队自主完成认定申报工作。要加强研发投入,健全研发费用账目,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研发费用归集,做好省级认定机构现场抽查准备。要加强对企业财务人员的培训,对有关企业税收优惠的政策做到“应知尽知”。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必须连续三年填报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年报。
2.持续提升服务层次。企业所在地科技、财政、税务部门要深化对高企认定工作的认识,牢固树立服务企业、支持创新、提振产业的意识,加快培育发展各类创新主体,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向高企发展。要充分了解掌握所在地企业的经营和创新情况,严把审核推荐关,持续提升高企认定申报质量。要加强组织指导和过程管理,积极帮助企业解决办理申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重要问题及时和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衔接,确保认定工作顺利进行。
3.严格落实申报主体责任。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发现在申报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或不按期填写高企发展年报,将按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取消其高企资格,同时在省科技厅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网上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报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和评奖评审。中介机构在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将在省科技厅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网上进行公告,并自公告之日起3年内不得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以上公告文件同时抄送省级各行业主管部门。
八、联系方式
申报材料受理及网络技术支持:甘肃省计算中心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42号313办公室
业务咨询QQ群:1027277378
赵志威 0931-8821047 0931-4549342
张其斌 13919273948 0931-8886885
省科技厅高新处 蔡斌 0931-8825719
附件二:中介机构承诺书(样表).doc
附件三:企业信用承诺书.doc【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甘肃省科技厅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20年4月30日
法规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民政厅公告2020年第3号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民政厅关于2019年度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第二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将2019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第二批)公告如下:
1.甘肃天水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2.甘肃西北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3.甘肃德美社会救助基金会
4.兰州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5.甘肃省西北师大附中教育发展基金会
6.兰州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7.甘肃若水慈善基金会
8.甘肃省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
9.甘肃省公安民警英烈基金会
10.甘肃兴华青少年助学基金会
11.甘肃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12.甘肃奇正慈善公益基金会
13.甘肃天庆慈善基金会
14.甘肃世恩慈善基金会
15.甘肃扶贫基金会
16.甘肃陇东学院正和教育发展基金会
17.甘肃西北民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8.天水文雅爱心基金会
19.定西市慈善协会
20.定西市关心下一代助学基金会
21.定西市青少年发展(教育)基金会
22.定西市陇中合益慈善基金会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民政厅
2020年5月21日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统一公布2019年度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名单的公告
尊敬的纳税人:
为增强纳税信用评价的影响力,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氛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安排和相关规定,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2019年度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名单向社会公布,纳税人可自行前往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或登录甘肃省电子税务局进行自我查询。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实行动态管理,纳税人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补评和复评申请。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2019年A级纳税人名单.xls【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20年6月8日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财政厅2020年第1号 关于扩大调整部分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支持全省特色农业产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的规定,现将调整后的部分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公告如下:
一、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农产品单耗数量)
备注:1.计算面粉加工企业可扣除进项税额时,对生产面粉的同时生产出的副产品(如糠麸等)不再参与扣除;
2.计算棉花加工企业可扣除进项税额时,对生产棉花的同时生产出的副产品(如短绒、棉籽等)不再参与扣除。
二、本公告自2020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为3年。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财政厅
2020年6月11日
法规甘人社通[2020]231号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市州、甘肃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社保局,省直参保单位,在甘中央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22号)精神和批复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2020年调整全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时间
2019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含符合规定推迟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其中含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2019年12月31日前已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管理的五七工家属工和被征地农民等人员。从2020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定额调整
企业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5元。五七工家属工和被征地农民每人每月增加35元。机关事业单位2014年9月30日前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5元,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2016年度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2017年度至2019年度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
(二)挂钩调整
1.与缴费年限挂钩。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不含五七工家属工),缴费年限15年以内的每人每月增加25元,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部分,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五七工家属工每人每月增加15元。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全部缴费年限中不含特殊工种、高海拔地区等折算年限。
2.与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企业退休(职)人员以本人2019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含12月份办理退休手续人员核定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0.8%;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以同类人员2019年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0.8%。
(三)倾斜调整
1.2019年12月31日前,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年满70周岁至不满75周岁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年满75周岁至不满80周岁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年龄计算以退休审核机关认定的出生年月为准。
2.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不含五七工家属工、被征地农民)按参保单位所在地确定的一至五类艰苦边远地区类别,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元、3元、5元、9元和15元。
3.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200元。
4.企业退休(职)人员(不含五七工家属工、被征地农民)每人每月增加20元;
5.企业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本次调整后月基本养老金低于2827元的,调整到2827元。
三、资金来源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参保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按照退休时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各占基本养老金的比例,分别从其个人账户余额和统筹基金中列支,个人账户余额为零时,全部从统筹基金中列支。
四、组织实施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是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的重要措施,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区、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把好事办好。要严格按照省上统一规定落实调整政策,不得自行提高调整水平,突破调整政策。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调度落实资金,畅通发放渠道,确保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7月底前企业全部发放到位、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发放到位。发放结束后,请各地认真分析总结本地区待遇调整情况,填写实施情况汇总表(见附件),形成书面报告,于8月20前报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汇总全省待遇调整情况并分析总结,书面报告于9月10日前报省人社厅和省财政厅。工作中遇有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省人社厅、省财政厅。
附件:甘肃省2020年调整基本养老金情况汇总表.xlsx【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财政厅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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