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第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推广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办税服务,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支持外贸稳增长,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决定在全区范围内推广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试点(以下简称无纸化试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可向其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试点备案表》(附件),自愿成为无纸化试点企业:


  (一)承诺能按规定将出口退(免)税的纸质申报表和纸质申报凭证(以下简称纸质申报资料)留存企业备查;


  (二)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二类、三类;


  (三)有税控数字签名证书或主管国税机关认可的其他数字签名证书;


  (四)能按规定报送经数字签名后的出口退(免)税全部纸质申报资料的电子数据。


  本公告发布前已先行开展无纸化试点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不需再报送《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试点备案表》。


  二、无纸化试点企业应在广西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www.gxgs.gov.cn:8002,以下简称服务平台)提交经数字签名证书签名后的出口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不再报送纸质申报资料。纸质申报资料应按月依申报顺序装订成册,留存企业备查。


  出口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应与纸质申报资料及其相关电子信息中的对应项目一致。视同出口货物无法生成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的纸质申报资料,无纸化试点企业仍须按规定报送主管国税机关。


  三、无纸化试点企业出口退(免)税的申报时间,以服务平台记录的正式申报电子数据的上传时间为准;主管国税机关受理退(免)税申报的时间,以无纸化试点企业在服务平台上传正式申报电子数据的次日(工作日)为准。


  四、无纸化试点企业在服务平台提交的出口退(免)税业务,主管国税机关办理时原则上不出具纸质税务文书。但无纸化试点企业如有需要,主管国税机关应按规定出具。


  五、无纸化试点企业应按规定装订、存放和保管纸质申报资料,并保存不少于10年。主管国税机关在出口退(免)税日常审核、实地调查、预警评估和税务稽查中,要求无纸化试点企业按规定提供纸质申报资料、出口收汇凭证和出口货物备案单证,企业应及时提供。


  六、无纸化试点企业被发现有不符合试点条件、未按规定留存纸质申报资料备查或者骗取出口退税等情形之一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取消其试点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七、不符合试点条件或虽符合条件但不愿意参与试点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出口退(免)税应按规定同时报送纸质申报资料和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八、本公告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适用于公告发布日以后的出口退(免)税申报。《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试点备案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7年8月16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7-08-16
文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桂地税发[2017]8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税收保障条例》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区局各部门、直属单位:

 

  现将《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税收保障条例〉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7年12月14日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税收保障条例》工作方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收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以十二届第76号公告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抓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充分发挥《条例》在加强税收征管、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确保信息管税、协税护税工作更加规范、有序、高效,结合全区地方税收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方案。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

 

  (一)提请建立税收保障和协同共治协调机制。积极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提请建立税收保障和协同共治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税收协同共治工作,研究解决税收保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导检查和考核评价等工作。(牵头部门: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实施时间:2018年6月30日前)

 

  (二)推进市、县建立税收保障和协同共治协调机制。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汇报沟通,积极推进各级地方政府尽快制定贯彻执行《条例》的实施意见,建立税收保障和协同共治协调机制,落实税收保障和协同共治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和考核评价等工作。(牵头部门: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实施时间:2018年6月30日前)

 

  (三)完善税收保障工作考核激励机制。全区各级地税机关要积极跟进,主动作为,研究制定考核激励措施,发挥考评促进作用,充分调动各单位、部门协税护税的积极性。(牵头部门:征管和科技发展处,配合部门:绩效办。实施时间:2018年)

 

  二、广泛开展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一)抓紧做好阶段性宣传工作。各级地税机关要深刻领会宣传好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性,将其作为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计划,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抓紧抓好,抓出成效。要采取各种有效形式,运用各种新闻舆论工具,集中开展宣传工作。通过形式多样的集中宣传,推动《条例》的贯彻实施。(牵头部门:办公室,配合部门:政策法规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纳税服务处。实施时间:2017年8-12月)

 

  (二)强化日常宣传工作。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主动引导社会舆论,形成良好的舆论环境。要广泛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新闻网站等媒体宣传,跟踪报道实施效果,不断提高社会知晓度。要充分利用地税门户网站、内刊、微博、办税服务厅等媒介和场所将宣传报道融入到税收管理的日常工作当中,使社会各界支持税收保障工作,确保《条例》的顺利实施。(牵头部门:办公室;配合部门:政策法规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纳税服务处。实施时间:2018-2020年)

 

  三、规范税收管理,提高征管水平

 

  (一)严格依法治税。一是各级地税机关要严格落实依法治税要求,依法征收,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牵头部门:政策法规处;配合部门: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劳务税处、财产和行为税处、所得税处、重点税源管理处、收入规划核算处;实施时间:长期)二是要加强监督检查,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法擅自作出与税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牵头部门:督察内审处,配合部门:政策法规处。实施时间:长期)

 

  (二)加强预算与税收协调。各级地税机关应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税收信息,为财政部门编制税收收入预算和加强财政预算管理提供依据;同时积极协调财政部门在具体编制、调整税收收入预算草案时,会商同级地税机关。(牵头部门:收入规划核算处。实施时间:长期)

 

  (三)积极转变税收征管方式,实现征管现代化。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以推行纳税人自主申报纳税、提供优质办税服务为前提,以分类分级管理为基础,以税收风险管理为导向,以现代信息技术为依托,加强税收征管体制、机制和制度创新,实现税收征管方式由事前审核向事中事后监管、固定管户向分类分级管户、无差别管理向风险管理、经验管理向大数据管理的“四个转变”,达到对外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有效防范税收流失和堵塞征管漏洞,对内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效能、有效防范执法风险和廉政风险的目标。(牵头部门: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实施时间:2018-2020年)

 

  (四)强化涉税信息依法收集、使用和保管。各级地税机关建立涉税信息保密工作制度,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保障信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牵头部门: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实施时间:长期)

 

  四、加强协调配合,优化部门协作

 

  (一)建立健全税源控管机制。各级地税机关要以加强税源监控为目标,完善以地控税、先税后证、物耗管税、委托代征、联合宣传、联合执法、联合惩戒等税收协助手段和办法,创新协作方式,拓展协作内容,巩固合作成果。(牵头部门:征管和科技发展处,配合部门:信息中心、财产和行为税处、劳务税处、所得税处、重点税源管理处、收入规划核算处、稽查局。实施时间:2018-2020年)

 

  (二)建立健全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各处室根据税收业务工作开展和推进税收风险管理的需要,梳理涉税信息需求,按照“对方有、拿得到、用得上”的原则,加强与《条例》第十七条所列信息的提供部门沟通和联系,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商确定涉税信息格式、内容、标准、传递方式、时限要求以及双方的责任、义务,为推进涉税信息目录管理,促进地税机关依法获取和使用第三方涉税信息创造条件。(牵头部门:征管和科技发展处,配合部门:信息中心、财产行为税处、劳务税处、所得税处、重点税源管理处、收入规划核算处、稽查局。实施时间:2018年-2020年)

 

  (三)认真抓好《条例》相关措施及要求的落实

 

  1.建立贯彻落实《条例》的责任分工制。对《条例》逐条分解,逐项落实,确保《条例》执行到位。(牵头部门:政策法规处。实施时间:2017年12月31日前)

 

  2.把好规范性文件审查关。对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文件涉及税收管理的,强化合法性审查工作,确保制定的有关涉税政策措施合法。(牵头部门:政策法规处。实施时间:长期)

 

  五、优化税收服务,促进规范执法

 

  (一)加强税法宣传,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政策咨询、纳税辅导、办税指南等服务,普及纳税知识。(牵头部门:纳税服务处;配合单位:政策法规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劳务税处、财产和行为税处、所得税处。时间:长期)

 

  (二)创新服务方式和服务模式,改善办税条件,降低办税成本,提高服务水平。建立地税、国税服务合作机制,采取共建办税服务厅、互设窗口、共驻政务服务中心等方式,实行一家受理、分别处理、限时办结反馈的服务模式,简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程序。(牵头部门:纳税服务处。时间:长期)

 

  (三)规范、简化合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资料,逐步实行纳税人涉税信息地税、国税一次性收集,按户存储,共享共用。(牵头部门:纳税服务处。时间:长期)

 

  (四)执行政务公开制度,公开税收政策、办税程序、服务规范、税收优惠、权利救济等事项,依法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和监督权。(牵头部门:办公室;配合单位:政策法规处、纳税服务处。时间:长期)

 

  (五)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依法公正、公平、公开地开展纳税人信用等级评价工作,并为所有纳税人提供自身纳税信用级别查询服务,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布。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涉案人员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定期向社会公布。(牵头部门:纳税服务处;配合单位: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纳税服务处、稽查局。时间:长期)

 

  六、构筑信息平台,推进信息管税

 

  (一)完善税收保障信息平台建设。不断丰富涉税信息数据库,优化涉税信息的工作流程,集中管理涉税信息,并确保按权限交换和共享涉税信息,为综合利用、增值利用信息奠定坚实基础。(牵头部门:征管和科技发展处,配合部门:信息中心、财产和行为税处、劳务税处、所得税处、重点税源管理处、收入规划核算处、稽查局。实施时间:2018-2020年)

 

  (二)建立税收信息保障工作制度。各级地税机关要积极落实建立健全税收征管信息交换制度的要求,督促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相应工作职责,明确责任处室(科室)和具体责任人员,负责信息报送工作。要督促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向税收保障信息平台提供各项涉税信息。要加强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落实资金、技术等方面的支持,提高税收管理信息化水平。(牵头部门:征管和科技发展处,配合部门:信息中心、财产和行为税处、劳务税处、所得税处、重点税源管理处、收入规划核算处、稽查局。实施时间:2018-2020年)

 

  七、强化监督制约,保障工作落实

 

  (一)凝聚共识,提高落实《条例》的自觉性。《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税收管理、税收协助、税收服务等税收保障工作中的责任,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了税收保障的有关要求。各级地税机关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全局观念,全面理解和把握《条例》的基本精神,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条例》的顺利实施。(牵头部门:政策法规处,配合部门:办公室、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实施时间:2018-2020年)

 

  (二)强化管理,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一方面,加强对地税机关的监督制约。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接受纳税人、新闻媒体和社会团体对税收征管工作的评议和监督。对违反《条例》规定,地税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一方面,强化对护税协税的监督制约。对违反《条例》规定,未提供涉税信息造成税收损失,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协助提供涉税信息的,地税机关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由本级人民政府根据情节轻重和损失程度,依据有关规定对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责任人员作出处理。(牵头部门:机关党委、人事处;配合部门: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实施时间:长期)

 

  (三)加强考核,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各级地税机关要积极履行职责,依法加强税收征管,利用信息化手段不断提高征管效率,降低税收成本,创新税源控管方式,促进税收收入增长。自治区地税局将把贯彻实施《条例》工作情况作为绩效考核和领导责任制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牵头部门:征管和科技发展处,配合部门:各责任部门。实施时间:长期)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7-12-14
文号:桂地税发[2017]8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桂财税[2017]5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缓缴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条款修改]

温馨提示——依据桂财税[2018]2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修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本文条款修改一、将原文件中“地方税务局”变更为“税务局”;二、将原文件中“地税部门”变更为“税务部门”;三、将原文件中“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变更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四、将原文件中“主管地税机关”变更为“主管税务机关”。原文件中的其他内容不做变更,相关政策继续执行。

 

  各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残疾人联合会,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钦州保税港区地方税务局,南铁残办:

 

  为了规范我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落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根据现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减免、缓缴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政策依据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

 

  (二)《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税[2016]47号);

 

  (三)《关于进一步明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桂财税[2016]52号);

 

  (四)《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

 

  (五)《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意见》(桂政发[2017]23号)。

 

  二、政策执行口径

 

  (一)2016年1月1日后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以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免缴自注册登记之日起36个月的残保金。

 

  (二)2016年1月1日前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自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到2015年12月31日未满36个月的,可以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免缴不足月份的残保金。

 

  (政策举例说明:1.某企业2015年1月1日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其免缴不足月份数=36个月-12个月=24个月;2.某企业2015年7月1日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其免缴不足月份数=36个月-6个月=30个月。)

 

  (三)自2017年1月1日起,停产超过6个月或年度亏损额超过注册资金30%的企业,可以向县级以上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免交当年残保金。停产超过6个月是指企业年度内停产累计超过6个月。半停产或停产6个月以内的企业,可以向县级以上主管地税机关申请缓缴当年残保金。半停产或停产6个月以内是指企业年度内半停产或停产累计不超过6个月(不含因季节性生产而造成半停产或停产的企业)。

 

  三、提交资料

 

  (一)企业申请残保金减免需提交《纳税人减免税(费)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

 

  (二)企业因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半停产或停产、年度亏损等而申请残保金减免或缓缴的,除需提交前款规定材料外,还需提交减免、缓缴申请报告(列明申请减免或缓缴的项目、理由、依据、所属期限、金额等)和以下有关资料:

 

  1.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有关资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如气象、地震、公安、消防等部门发布或认定的资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职能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企业财产损失证据、保险公司理赔资料、其它能够说明经济损失情况的资料);

 

  2.停产超过6个月或年度亏损额超过注册资金30%、半停产或停产6个月以内有关资料原件或复印件(如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工商管理部门的证明资料、其它能够说明具体情况的资料)。

 

  四、审核流程

 

  (一)符合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备案登记后即可减免。

 

  (二)企业因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半停产或停产、年度亏损等而申请残保金减免或缓缴的,县级以上主管地税机关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资料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准予减免或缓缴的书面决定。不予减免或缓缴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其他事项

 

  (一)主管地税机关对企业提交的申请减免或缓缴残保金的资料进行审核,但并不因此而改变申请单位的相关责任,申请单位对其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二)企业在享受残保金减免或缓缴政策后情况发生了变化、不再符合减免或缓缴政策规定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报告,主管地税机关对企业的减免或缓缴重新进行审核并作出决定。

 

  (三)企业根据相关规定可以享受残保金减免优惠但未享受而多缴的,可以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多缴的残保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2017年12月21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7-11-21
文号:桂财税[2017]5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桂财会[2017]2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中央及自治区驻邕有关企业:


  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通知》),为扎实做好我区贯彻实施工作,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切实做好宣传培训工作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收入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进行了修订。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允许企业提前执行。


  执行新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以及财政部于2006年10月30日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通知》(财会[2006]18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


  新收入准则有助于强化企业合同意识、规范合同管理,有助于提升企业收入信息的质量和透明度,提高企业间收入信息的可比性,有助于促进企业业务管理与会计管理的有机融合,全面提升企业的管理水平。各地、各部门、各有关企业单位要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结合实际,运用多种渠道和平台,扎实做好新收入准则的宣传培训工作。各实施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要准确掌握新收入准则的精神实质、核心内容和主要变化,确保新收入准则平稳实施。


  二、深入学习掌握新收入准则有关内容,规范做好会计处理


  新收入准则包括“总则”、“确认”、“计量”、“合同成本”、“特定交易的会计处理”、“列报”、“衔接规定”、“附则”等共八个章节四十五条内容,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现行收入准则和建造合同准则在某些情形下边界不够清晰,可能导致类似的交易采用不同的收入确认方法,从而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新收入准则要求采用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来规范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并且就“在某一时段内”还是“在某一时点”确认收入提供具体指引,有助于更好地解决目前收入确认时点的问题,提高会计信息可比性。


  (二)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现行收入准则要求区分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并且强调在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买方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实务中有时难以判断。新收入准则打破商品和劳务的界限,要求企业在履行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从而能够更加科学合理地反映企业的收入确认过程。


  (三)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更明确的指引。现行收入准则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仅提供了非常有限的指引,具体体现在收入准则第十五条以及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中有关奖励积分的会计处理规定。这些规定远远不能满足当前实务需要。新收入准则对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引,要求企业在合同开始日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或服务)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进而在履行各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相应的收入,有助于解决此类合同的收入确认问题。


  (四)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作出了明确规定。新收入准则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作出了明确规定。例如,区分总额和净额确认收入、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售后回购、无需退还的初始费等,这些规定将有助于更好的指导实务操作,从而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各地、各部门、各有关企业要认真学习领会上述修订内容,正确理解和掌握新收入准则,认真按照新收入准则的具体规定,规范做好企业收入的会计处理,确保新收入准则的有效贯彻实施。


  三、加强新收入准则实施的指导和监督,推动新收入准则贯彻实施到位


  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推动新收入准则的贯彻实施作为2018年财政会计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高度重视,精心谋划,周密组织,推动实施。要加强沟通协调,密切与相关监管部门的联系和协作,形成工作合力,推动新收入准则贯彻实施到位。要及时了解和密切跟踪新收入准则的实施情况,全面掌握企业在实施新收入准则中遇到的问题。对企业实施新收入准则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厅(会计管理处)。


  联系人:财政厅(会计管理处)吕志军,黄菱;联系电话:0771—5302335,5337105,5318020(传真)。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7年12月28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7-12-28
文号:桂财会[2017]2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桂财金[2017]7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2017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类〕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区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做好2017年度金融企业的财务决算工作,及时掌握全区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类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资产质量等基础情况,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2017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类]的通知》(财金[2017]10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将2017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类](以下简称“金融集团控股公司类决算报表”)及编制说明印发给你公司,并就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金融集团控股公司类决算报表的构成


  金融集团控股公司类决算报表包括报表封面、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业务及管理费与营业外收支明细表、税金及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表、基本情况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表、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调整表以及绩效评价加减分事项表等12部分(见附件1、2、4、5、6、7)。


  二、金融集团控股公司类决算报表的填报范围


  金融集团控股公司类决算报表适用于各类所有制形式和组织形式的金融集团控股公司填报。


  三、金融集团控股公司类决算报表的填报要求


  (一)本套报表是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类金融企业向财政部门报送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的统一格式,各企业要认真按照编制说明做好填报工作,对报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各市财政局和各自治区直属金融企业应按我厅规定的基本格式、体例和要求(见附件3),认真撰写财务分析报告,包括分析本企业金融企业的基本财务状况、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有关政策建议。不对外提供财务报表的,可以财务分析报告代替财务状况说明书。


  (二)金融企业向财政部门报送(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其中国有绝对控股和国有相对控股金融企业按照国家所有者权益填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其他金融企业比照相关规定填报归属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资本保值增值率。各金融企业和各地财政部门要编报本企业或本地区(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数据和情况说明,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完成情况、与上年度确认结果的对比分析、客观增减因素、年初数据调整事项、指标大幅波动或者异常变动的原因分析,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三)金融企业向财政部门报送绩效评价的基础数据资料以及对基础数据进行调整的说明材料。金融企业应当提供真实、全面的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资料,金融企业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或主管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对提供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相关评价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四)金融控股集团公司所属的银行类、证券类、保险类、担保类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类金融企业,须分别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2017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银行类]的通知》、《关于印发2017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证券类]的通知》、《关于印发2017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保险类]的通知》、《关于印发2017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担保类]的通知》和《关于印发2017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类]的通知》的要求,填报银行类、证券类、保险类、担保类、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类报表;非金融类企业填报本套报表。


  (五)金融控股集团公司母公司将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银行类、证券类、保险类、担保类、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数据按照我部规定的科目合并口径(见附件2),先分别填报到本套报表中,然后连同集团母公司及非金融类企业报表数据,统一编制合并报表。


  (六)各市财政局和各自治区直属金融企业还需填报汇总范围企业户数变动分析表。此表在软件中自动生成,在进行户数核对时,根据软件中提供的标识分析变动原因。


  四、金融集团控股公司类决算报表的报送要求


  (一)报送材料及装订要求。


  1.自治区直属金融企业报送报表材料及装订要求。


  (1)自治区直属金融企业须向财政厅分别报送金融财务决算报表资料、(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和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资料各2份。凡规定需要由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还应附报中介机构审计报告1份。


  (2)上报材料时,须分别正式行文。其中:金融财务决算报表资料按文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决算报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类](打印时须调整为以万元为金额单位、保留两位小数)、财务报表附注、财务状况说明书、户数变动分析表的顺序装订成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按文件、(国有)保值增值情况表、有关情况说明以及证明材料等顺序装订;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资料按文件、绩效评价报表(含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表、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调整表、绩效评价加减分事项表)、调整事项有关证明材料以及经营管理情况的说明等顺序装订。


  (3)以上材料统一按A4纸打印,报表封面须按规定签字、盖章,否则无效。


  (4)所有报表数据、财务决算分析报告等文字材料的电子文档(软盘或光盘)须同时报送。


  2.各级财政部门报送报表材料及装订要求。


  (1)各市财政局须将所辖县(市)地方金融企业财务决算资料进行审核、汇总,报送财政厅。


  (2)上报财务决算资料时,须正式行文,并按文件、财务分析报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汇总分析报告、财务决算报表(打印时须调整为以万元为金额单位、保留两位小数)、户数变动分析表、编报说明的顺序装订成册。其中:财务决算报表包括银行类(信用社汇总报表须单列)、证券类、保险类、担保类及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类汇总报表,无须提供分户决算报表。


  (3)以上材料各1份,统一按A4纸打印,报表封面须按规定签字、盖章,否则无效。


  (4)所有报表数据、财务决算分析报告等材料的电子文档(软盘或光盘)须同时报送。


  (二)报送程序及时间要求。


  1.各县(市)财政局负责本县(市)决算报表的收集、审核、汇总,于2018年4月15日前上报设区市财政局。


  2.各设区市财政局负责市本级地方金融企业及所辖县(市)上报的决算报表的收集、审核、汇总,于2018年4月20日前上报财政厅。


  3.自治区直属金融企业应于2018年4月20日前将决算报表报送至财政厅。


  五、地方金融财务决算报表工作的考核


  我厅将按照《关于印发广西地方金融企业财务报表工作评比办法的通知》(桂财金[2007]11号)的规定,对上报的2017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以及金融企业财务快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选出年度金融企业财务报表工作先进单位并予以表彰。


  六、其他事项


  企业在报表编制和上报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厅(金融处)和北京久其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联系。


  财政厅(金融处)联系人:顾华权,联系电话: 0771-5305209,0771-5318224(传真),E-mail:17692875@qq.com。


  久其软件联系电话:010-68553396,400-119-9797


  久其软件网址:http://www.jiuqi.com.cn


  E-mail:jrszhc@mof.gov.cn


  附件下载地址:http://www.gxcz.gov.cn/gxzzzzqczt/gzdt/tzgg/201801/t20180102_71340.html


  1.2017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类]


  2.2017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类]编制说明


  3.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分析报告参考格式


  4.(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


  5.(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编制说明


  6.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表


  7.绩效评价报表编制说明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7年12月29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7-12-29
文号:桂财金[2017]7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桂财金[2017]7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2017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银行类〕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区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做好2017年度金融企业的财务决算工作,及时掌握我区银行类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资产质量等基础情况,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2017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银行类]的通知》(财金[2017]106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将2017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银行类])(以下简称“银行类决算报表”)及编制说明印发给你们,并就报表编制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银行类决算报表的构成


  银行类决算报表包括报表封面、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资产质量情况表、固定资产情况表、业务及管理费与营业外收支明细表、税金及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表、基本情况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表、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调整表以及绩效评价加减分事项表等15部分(见附件1、2、4、5、6、7)。


  二、银行类决算报表填报范围


  银行类决算报表适用于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各类所有制形式和组织形式的商业银行、信用社(包括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等地方金融企业填报。信托公司除填报以上报表外,还需填报信托业务资产负债表和信托业务利润表。


  三、银行类决算报表的填报要求


  (一)银行类决算报表是银行类地方金融企业向财政部门报送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的统一格式,各企业要认真按照编制说明做好填报工作,填报的数据必须以审计后的数据为基础,对报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和要求,撰写财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自治区直属银行类地方金融企业和各地财政部门应按财政部规定的基本格式、体例和要求(见附件3),认真撰写财务分析报告,包括分析本企业或本地区金融企业的基本财务状况、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有关政策建议。各金融企业不对外提供财务报表的,可以财务分析报告代替财务状况说明书;各地财政部门应将银行类、证券类、保险类、担保类和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类报表数据汇总后撰写一套财务分析报告。


  (二)银行类地方金融企业向财政部门报送(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其中国有绝对控股和国有相对控股金融企业按照国家所有者权益填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其他金融企业比照相关规定填报全部所有者权益的资本保值增值率。金融企业和各级财政部门要编报本企业或本地区(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数据和情况说明,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完成情况及与上年度确认结果的对比分析、客观增减因素说明、年初数据调整口径的说明、分析指标大幅波动或者异常变动的说明,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三)银行类地方金融企业向财政部门报送绩效评价的基础数据资料以及对基础数据进行调整的说明材料。金融企业应当提供真实、全面的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资料,金融企业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或主管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对提供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相关评价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四)未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银行类金融企业,以及金融租赁公司等有关银行类金融企业由于会计核算差异和自身经营业务特点等原因,有关交易事项在本套报表的填报项目中没有列示或在编制说明中没有反映的,应按照有关财务规章、会计制度的规定以及财务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进行分析后归并在有关科目或项目中填报,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说明。


  (五)银行类金融企业在境内外设立的子公司,按本套报表的统一格式填报;在境内外设立的一级分行(分公司),除不需填报“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绩效评价报表”,以及“资产质量情况表”的部分指标外,其他报表均按照统一格式填报;总行(总公司)负责统一填报合并报表。


  (六)财政部门需填报汇总企业户数变动分析表(此表在软件中自动生成),此表在软件中自动生成,在进行户数核对时,根据软件中提供的标识分析变动原因。


  四、银行类决算报表的报送要求


  (一)报送材料及装订要求。


  1.自治区直属金融企业报送报表材料及装订要求。


  (1)自治区直属金融企业须向财政厅分别报送金融财务决算报表资料、(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和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资料各2份。凡规定需要由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还应附报中介机构审计报告1份。


  (2)上报财务决算资料时,须正式行文。其中:金融财务决算报表资料按文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决算报表[银行类]合并和母公司两套报表(打印时须调整为以万元为金额单位、保留两位小数)、户数变动分析表、财务报表附注、财务状况说明书的顺序装订成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按文件、(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有关情况说明以及证明材料等顺序装订;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资料按文件、绩效评价报表(含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表、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调整表、绩效评价加减分事项表)、调整事项有关证明材料以及经营管理情况的说明等顺序装订。


  (3)以上材料统一按A4纸打印,报表封面须按规定签字、盖章,否则无效。


  (4)所有报表数据、财务决算分析报告等文字材料的电子文档(软盘或光盘)须同时报送。决算报表数据处理软件由财政厅统一规定下发。


  2.各市财政部门报送报表材料及装订要求。


  (1)各市财政局须将所辖县(市)地方金融企业财务决算资料进行审核、汇总,报送财政厅。


  (2)上报财务决算资料时,须正式行文,并按文件、财务分析报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汇总分析报告、财务决算报表(打印时须调整为以万元为金额单位、保留两位小数)、户数变动分析表、编报说明的顺序装订成册。其中:财务决算报表包括银行类(信用社汇总报表须单列)、证券类、保险类、担保类及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类汇总报表,无须提供分户决算报表。


  (3)以上材料统一按A4纸打印,报表封面须按规定签字、盖章,否则无效。


  (4)所有报表数据、财务决算分析报告等文字材料的电子文档(软盘或光盘)须同时报送。决算报表数据处理软件由财政厅统一规定下发。


  (二)报送程序及时间要求。


  1.各县(市)财政局负责本县(市)决算报表的收集、审核、汇总,于2018年4月15日前上报设区市财政局。


  2.各设区市财政局负责市本级地方金融企业及所辖县(市)上报的决算报表的收集、审核、汇总,于2018年4月20日前上报财政厅。


  3.自治区直属金融企业于2018年4月20日前将决算报表报送至财政厅。


  五、银行类地方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工作的考核


  (一)各市、县财政局及各自治区直属金融企业要认真、及时完成2017年度决算报表的填报、汇总、分析、上报等工作。要督促新成立的银行类地方金融企业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报送决算报表。


  (二)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地方金融企业财务报表工作评比办法的通知》(桂财金[2007]11号)的规定,对各单位2017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以及金融企业财务快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选出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工作先进单位予以表彰。


  六、其他事项


  各级财政部门以及各自治区直属金融企业在报表编报过程中如有财务决算和软件技术方面问题,请及时与财政厅(金融处)和北京久其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联系。


  财政厅(金融处)联系人:顾华权,联系电话:0771-5305209、5318224(传真),E-mail:17692875@qq.com。


  久其软件公司联系电话:010-68553396,400-119-9797


  久其软件公司网址:http://www.jiuqi.com.cn


  E-mail:jrszhc@mof.gov.cn


  附件下载地址:http://www.gxcz.gov.cn/gxzzzzqczt/gzdt/tzgg/201801/t20180102_71346.html


  1.2017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银行类]


  2.2017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银行类]编制说明


  3.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分析报告参考格式


  4.(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


  5.(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编制说明


  6.绩效评价报表


  7.绩效评价报表编制说明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7年12月29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7-12-29
文号:桂财金[2017]7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桂财金[2017]7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2017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证券类〕的通知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了做好2017年度全区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决算工作,及时掌握我区证券类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资产质量等基础情况,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2017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证券类]的通知》(财金[2017]10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将2017年度地方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证券类](以下简称“证券类决算报表”)及编制说明印发给你公司,并就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证券类决算报表的构成


  证券类决算报表包括报表封面、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资产质量情况表、固定资产情况表、业务及管理费与营业外收支明细表、税金及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表、基本情况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表、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调整表以及绩效评价加减分事项表等15部分(见附件1、2、4、5、6、7)。


  二、证券类决算报表的填报要求


  (一)本套报表是证券类金融企业向财政部门报送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的统一格式,你公司要认真按照编制说明做好填报工作,对报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你公司要按财政部规定的基本格式、体例和要求(见附件3),认真撰写财务分析报告。包括分析本企业的基本财务状况、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有关政策建议。不对外提供财务报表的,可以财务分析报告代替财务状况说明书。


  (三)你公司向我厅报送(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其中国有绝对控股和国有相对控股金融企业按照国家所有者权益填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其他金融企业比照相关规定填报归属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资本保值增值率。同时编报本公司(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数据和情况说明,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完成情况、与上年度确认结果的对比分析、客观增减因素、年初数据调整事项、指标大幅波动或者异常变动的原因分析,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四)你公司向我厅报送绩效评价的基础数据资料以及对基础数据进行调整的说明材料。金融企业应当提供真实、全面的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资料,金融企业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或主管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对提供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相关评价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五)由于自身经营业务特点,有关交易事项在本套报表的填报项目中没有列示或在编制说明中没有反映的,请你公司按照有关财务规章、会计制度的规定以及财务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进行分析后归并在相关的科目或项目中填报,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说明。


  (六)你公司还需填报汇总范围企业户数变动分析表。此表在软件中自动生成,在进行户数核对时,根据软件中提供的标识分析变动原因。


  三、证券类决算报表的报送要求


  (一)报送材料及装订要求。


  1.电子数据:包括所有报表数据、财务决算分析报告等文字材料的电子文档(软盘或光盘)等;决算报表数据处理软件由我厅统一规定下发。


  2.文字材料:你公司须向我厅分别报送金融财务决算报表资料、(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报告和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资料各2份。凡规定需要由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应附报中介机构审计报告1份。


  3.装订要求:上报材料时,须分别正式行文。其中:金融财务决算报表资料按文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决算报表[证券类](打印时须将软件中的数据调整为以万元为金额单位、保留两位小数)、财务报表附注、财务状况说明书、户数变动分析表的顺序装订成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报告按文件、(国有)保值增值情况表、有关情况说明以及证明材料等顺序装订;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资料按文件、绩效评价报表(含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表、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调整表、绩效评价加减分事项表)、调整事项有关证明材料等顺序装订。以上材料统一按A4纸打印,报表封面须按规定签字、盖章,否则无效。


  (二)报送时间要求。


  2018年4月20日前。


  四、地方金融财务决算报表工作的考核


  我厅将按照《关于印发广西地方金融企业财务报表工作评比办法的通知》(桂财金[2007]11号)文件的规定,对上报的2017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以及金融企业财务快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选出年度金融财务决算报表工作先进单位予以表彰。


  五、其他事项


  在报表编制和上报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厅(金融处)和北京久其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联系。


  财政厅(金融处)联系人:顾华权,联系电话:0771-5305209、5318224(传真),E-mail:17692875@qq.com。


  久其软件联系电话:010-68553396,400-119-9797。


  久其软件网址:http://www.jiuqi.com.cn


  E-mail:jrszhc@mof.gov.cn。


  附件下载地址:http://www.gxcz.gov.cn/gxzzzzqczt/gzdt/tzgg/201801/t20180102_71349.html


  1.2017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证券类]


  2.2017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证券类]编制说明


  3.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分析报告参考格式


  4.(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


  5.(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编制说明


  6.绩效评价报表(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表)


  7.绩效评价报表编制说明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7年12月29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7-12-29
文号:桂财金[2017]7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桂财金[2017]7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2017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保险类〕的通知

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为了做好2017年度全区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决算工作,及时掌握我区保险类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资产质量等基础情况,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2017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保险类]的通知》(财金[2017]108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将2017年度地方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保险类](以下简称“保险类决算报表”)及编制说明印发给你公司,并就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保险类决算报表的构成


  保险类决算报表包括报表封面、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资产质量情况表、固定资产情况表、业务及管理费与营业外收支明细表、税金及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表、基本情况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表、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调整表以及绩效评价加减分事项表等15部分(见附件1、2、4、5、6、7)。


  二、保险类决算报表的填报范围


  保险类决算报表适用于广西区域内各类所有制形式和组织形式的保险类地方金融企业填报。


  三、保险类决算报表的填报要求


  (一)你公司要按照财政部统一制定的报表格式向我厅报送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表,要认真按照编制说明做好填报工作,对报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你公司要按财政部规定的基本格式、体例和要求(见附件3),认真撰写财务分析报告。包括分析本企业的基本财务状况、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有关政策建议。不对外提供财务报表的,可以财务分析报告代替财务状况说明书。


  (三)你公司向我厅报送(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其中国有绝对控股和国有相对控股金融企业按照国家所有者权益填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其他金融企业比照相关规定填报归属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资本保值增值率。中央金融企业、省级财政部门要编报本企业或本地区(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数据和情况说明,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完成情况、与上年度确认结果的对比分析、客观增减因素、年初数据调整事项、指标大幅波动或者异常变动的原因分析,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四)你公司向我厅报送绩效评价的基础数据资料以及对基础数据进行调整的说明材料。金融企业应当提供真实、全面的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资料,金融企业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或主管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对提供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相关评价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五)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有关保险类金融企业由于自身经营业务特点,有关交易事项在本套报表的填报项目中没有列示或在编制说明中没有反映的,应按照有关财务规章、会计制度的规定以及财务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进行分析后归并在有关科目或项目中填报,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说明。


  (六)保险类金融企业在境内外设立的子公司,按本套报表的统一格式填报;在境内外设立的一级分公司,除不需填报“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绩效评价报表”,以及“资产质量情况表”的部分指标外,其他报表均按照统一格式填报;总公司负责统一填报合并报表。


  (七)你公司还需填报汇总范围企业户数变动分析表。此表在软件中自动生成,在进行户数核对时,根据软件中提供的标识分析变动原因。


  四、保险类决算报表的报送要求


  (一)报送材料及装订要求。


  1.电子数据:包括所有报表数据、财务决算分析报告等文字材料的电子文档(软盘或光盘)等;决算报表数据处理软件由我厅统一规定下发。


  2.文字材料:你公司须向我厅分别报送金融财务决算报表资料、(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报告和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资料各2份。凡规定需要由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应附报中介机构审计报告1份。


  3.装订要求:上报材料时,须分别正式行文。其中:金融财务决算报表资料按文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决算报表[保险类](打印时须将软件中的数据调整为以万元为金额单位、保留两位小数)、财务报表附注、财务状况说明书、户数变动分析表的顺序装订成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报告按文件、(国有)保值增值情况表、有关情况说明以及证明材料等顺序装订;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资料按文件、绩效评价报表(含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表、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调整表、绩效评价加减分事项表)、调整事项有关证明材料以及经营管理情况的说明等顺序装订。以上材料统一按A4纸打印,报表封面须按规定签字、盖章,否则无效。


  (二)报送时间要求。


  2018年4月20日前。


  五、地方金融财务决算报表工作的考核


  我厅将按照《关于印发广西地方金融企业财务报表工作评比办法的通知》(桂财金[2007]11号)文件的规定,对上报的2017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以及金融企业财务快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选出年度金融财务决算报表工作先进单位予以表彰。


  六、其他事项


  你公司在报表编制和上报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厅(金融处)和北京久其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联系。


  财政厅(金融处)联系人:顾华权,联系电话:0771-5305209、5318224(传真),E-mail:17692875@qq.com。


  久其软件联系电话:010-68553396,400-119-9797。


  久其软件网址:http://www.jiuqi.com.cn


  E-mail:jrszhc@mof.gov.cn。


  附件下载地址:http://www.gxcz.gov.cn/gxzzzzqczt/gzdt/tzgg/201801/t20180102_71337.html


  1.2017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保险类]


  2.2017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保险类]编制说明


  3.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分析报告参考格式


  4.(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


  5.(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编制说明


  6.保险类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表


  7.绩效评价报表编制说明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7年12月29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7-12-29
文号:桂财金[2017]7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桂财金[2017]7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2017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担保类〕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区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做好2017年度全区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决算工作,及时掌握我区担保类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资产质量等基础情况,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2017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担保类〕的通知》(财金[2017]109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将2017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担保类〕(以下简称“担保类决算报表”)及编制说明印发给你们,并就报表编制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担保类决算报表的构成 


  本套报表包括报表封面、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资产质量情况表、固定资产情况表、业务及管理费与营业外收支明细表、税金及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表、基本情况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表、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调整表以及绩效评价加减分事项表等14部分(见附件1、2、4、5、6、7)。 


  二、担保类决算报表的填报范围 


  担保类决算报表适用于各类所有制形式和组织形式的担保类地方金融企业填报。 


  三、担保类决算报表的填报要求 


  (一)本套报表是担保类地方金融企业向财政部门报送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的统一格式,各企业要认真按照编制说明做好填报工作,填报的数据必须以审计后的数据为基础,要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和要求,撰写财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并对报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各市财政局和各自治区直属金融企业应按规定的基本格式、体例和要求(见附件3),认真撰写财务分析报告,包括分析本地区或本企业金融企业的基本财务状况、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有关政策建议。各市财政局应将担保类、银行类、证券类、保险类、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类等报表数据汇总后撰写一套财务分析报告。 


  (三)金融企业向财政部门报送(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其中国有绝对控股和国有相对控股金融企业按照国家所有者权益填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其他金融企业比照相关规定填报归属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资本保值增值率。各市财政局和各自治区直属金融企业要编报本企业或本地区(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数据和情况说明,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完成情况、与上年度确认结果的对比分析、客观增减因素、年初数据调整事项、指标大幅波动或者异常变动的原因分析,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四)金融企业向财政部门报送绩效评价的基础数据资料以及对基础数据进行调整的说明材料。金融企业应当提供真实、全面的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资料,金融企业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或主管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对提供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相关评价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五)未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担保类金融企业,由于自身经营业务特点等原因,有关交易事项在本套报表的填报项目中没有列示或在编制说明中没有反映的,应按照有关财务规章、会计制度的规定以及财务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进行分析后归并在有关科目或项目中填报,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说明。 


  (六)各市财政局和各自治区直属金融企业还需同时填报汇总辖区范围企业户数变动分析表(此表在软件中自动生成),在进行户数核对时,根据软件中提供的标识分析变动原因。 


  四、担保类决算报表的报送要求 


  (一)报送材料及装订要求。 


   1.自治区直属金融企业报送报表材料及装订要求。 


  (1)自治区直属金融企业须向财政厅分别报送金融财务决算报表资料、(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和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资料各2份。凡规定需要由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还应附报中介机构审计报告1份。 


  (2)上报材料时,须分别正式行文。其中:金融财务决算报表资料按文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决算报表〔担保类〕(打印时须调整为以万元为金额单位、保留两位小数)、财务报表附注、财务状况说明书、户数变动分析表的顺序装订成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按文件、(国有)保值增值情况表、有关情况说明以及证明材料等顺序装订;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资料按文件、绩效评价报表(含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表、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调整表、绩效评价加减分事项表)、调整事项有关证明材料以及经营管理情况的说明等顺序装订。 


  (3)以上材料统一按A4纸打印,报表封面须按规定签字、盖章,否则无效。 


  (4)所有报表数据、财务决算分析报告等文字材料的电子文档(软盘或光盘)须同时报送。 


  2.各级财政部门报送报表材料及装订要求。 


  (1)各市财政局须将所辖县(市)地方金融企业财务决算资料进行审核、汇总,报送财政厅。 


  (2)上报财务决算资料时,须正式行文,并按文件、财务分析报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汇总分析报告、财务决算报表(打印时须调整为以万元为金额单位、保留两位小数)、户数变动分析表、编报说明的顺序装订成册。其中:财务决算报表包括银行类(信用社汇总报表须单列)、证券类、保险类、担保类及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类汇总报表,无须提供分户决算报表。 


  (3)以上材料各1份,统一按A4纸打印,报表封面须按规定签字、盖章,否则无效。 


  (4)所有报表数据、财务决算分析报告等材料的电子文档(软盘或光盘)须同时报送。 


  (二)报送程序及时间要求。 


  1.各县(市)财政局负责本县(市)决算报表的收集、审核、汇总,于2018年4月15日前上报设区市财政局。 


  2.各设区市财政局负责市本级地方金融企业及所辖县(市)上报的决算报表的收集、审核、汇总,于2018年4月20日前上报财政厅。 


  3.自治区直属金融企业应于2018年4月20日前将决算报表报送至财政厅。 


  五、地方金融财务决算报表工作的考核 


  (一)各市、县财政局和各自治区直属金融企业要认真、及时完成2017年度决算报表的录入、审核、汇总、分析、上报等工作。要督促新成立的担保类地方金融企业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报送决算报表。  


  (二)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地方金融企业财务报表工作评比办法的通知》(桂财金〔2007〕11号)的规定,对各单位上报的2017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以及金融企业财务快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选出年度金融财务报表工作先进单位并予以表彰。 


  六、其他事项 


  各级财政部门以及各自治区直属金融企业在报表编报过程中如有财务决算和软件技术方面问题,请及时与财政厅(金融处)和北京久其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联系。 


  财政厅(金融处)联系人:顾华权,联系电话:0771-5305209、5318224(传真),E-mail:17692875@qq.com。 


  久其软件公司联系电话:010-68553396,400-119-9797 


  久其软件公司网址:http://www.jiuqi.com.cn 


  E-mail:jrszhc@mof.gov.cn     


  附件下载地址:http://www.gxcz.gov.cn/gxzzzzqczt/gzdt/tzgg/201801/t20180103_71402.html


    1.2017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担保类〕 


  2.2017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担保类〕编制说明 


  3.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分析报告参考格式 


  4.(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 


  5.(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编制说明 


  6.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表 


  7.绩效评价报表编制说明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7年12月29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12-29
文号:桂财金[2017]7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桂财金[2017]7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2017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类〕的通知

广西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为了做好2017年度全区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决算工作,及时掌握我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类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资产质量等基础情况,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2017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类]的通知》(财金[2017]11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将2017年度地方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类](以下简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类决算报表”)及编制说明印发给你公司,并就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类决算报表的构成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类决算报表包括报表封面、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资产质量情况表、固定资产情况表、业务及管理费与营业外收支明细表、税金及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表、基本情况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表、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调整表以及绩效评价加减分事项表等15部分(见附件1、2、4、5、6、7)。


  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类决算报表的填报要求


  (一)你公司要按照财政部统一制定的报表格式向我厅报送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表,认真按照编制说明做好填报工作,对报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你公司要按财政部规定的基本格式、体例和要求(见附件3),认真撰写财务分析报告,包括分析本企业或本地区金融企业的基本财务状况、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有关政策建议。


  (三)你公司向我厅报送(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其中国有绝对控股和国有相对控股金融企业按照国家所有者权益填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其他金融企业比照相关规定填报归属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资本保值增值率。同时编报本企业资本保值增值数据和情况说明,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完成情况、与上年度确认结果的对比分析、客观增减因素、年初数据调整事项、指标大幅波动或者异常变动的原因分析,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四)你公司向我厅报送绩效评价的基础数据资料以及对基础数据进行调整的说明材料。应当提供真实、全面的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资料,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或主管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对提供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相关评价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五)你公司由于自身经营业务特点,有关交易事项在本套报表的填报项目中没有列示或在编制说明中没有反映的,应按照有关财务规章、会计制度的规定以及财务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进行分析后归并在有关科目或项目中填报,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说明。


  (六)你公司所属的银行类、证券类、保险类、担保类金融企业及非金融类企业,须分别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2017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银行类]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2017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证券类]的通知》《关于印发2017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保险类]的通知》《关于印发2017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担保类]的通知》和《关于印发2017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类]的通知》的要求,编制银行类、证券类、保险类、担保类、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类报表。


  (七)你公司母公司将母公司数据和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银行类、证券类、保险类和担保类数据,按财政部《关于印发2017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类]的通知》的要求,先分别填报到金融控股集团公司报表中,然后连同非金融类企业报表数据,统一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八)你公司还需填报汇总范围企业户数变动分析表。此表在软件中自动生成,在进行户数核对时,根据软件中提供的标识分析变动原因。


  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类决算报表的报送要求


  (一)报送材料及装订要求。


  1.电子数据:包括所有报表数据、财务决算分析报告等文字材料的电子文档(软盘或光盘)等;决算报表数据处理软件由我厅统一规定下发。


  2.文字材料:你公司须向我厅分别报送金融财务决算报表资料、(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报告和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资料各2份。凡规定需要由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应附报中介机构审计报告1份。


  3.装订要求:上报材料时,须分别正式行文。其中:金融财务决算报表资料按文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决算报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类](打印时须将软件中的数据调整为以万元为金额单位、保留两位小数)、财务报表附注、财务状况说明书、户数变动分析表的顺序装订成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报告按文件、(国有)保值增值情况表、有关情况说明以及证明材料等顺序装订;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资料按文件、绩效评价报表(含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表、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调整表、绩效评价加减分事项表)、调整事项有关证明材料以及经营管理情况的说明等顺序装订。以上材料统一按A4纸打印,报表封面须按规定签字、盖章,否则无效。


  (二)报送时间要求。


  2018年4月20日前。


  四、地方金融财务决算报表工作的考核


  我厅将按照《关于印发广西地方金融企业财务报表工作评比办法的通知》(桂财金[2007]11号)的规定,对上报的2017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以及金融企业财务快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选出年度金融财务决算报表工作先进单位予以表彰。


  五、其他事项


  企业在报表编制和上报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厅(金融处)和北京久其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联系。


  财政厅(金融处)联系人:顾华权,联系电话:0771-5305209、5318224(传真),E-mail:17692875@qq.com。


  久其软件联系电话:010-68553396,400-119-9797。


  久其软件网址:http://www.jiuqi.com.cn


  E-mail:jrszhc@mof.gov.cn。


  附件下载地址:http://www.gxcz.gov.cn/gxzzzzqczt/gzdt/tzgg/201801/t20180102_71343.html


  1.2017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类]


  2.2017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类]编制说明


  3.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分析报告参考格式


  4.(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


  5.(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编制说明


  6.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表


  7.绩效评价报表编制说明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7年12月29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7-12-29
文号:桂财金[2017]7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桂财行[2017]8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关于加强相关开支标准之间的衔接,建立开支标准调整机制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会议费管理,根据《财政部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6]214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会议费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函告我厅。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会议费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7年12月29日


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自治区本级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本级各单位会议的分类、审批和会议费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自治区本级单位是指自治区党委各部门,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自治区政协办公厅,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和规模,规范会议费管理。各单位要按照切实精简会议,改进会风,勤俭办会的要求,严格控制会议规格、规模、数量和会议时间,降低会议成本,控制会议费支出。


第四条 各单位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会议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会议费应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第二章 会议分类和经费审核


第六条 自治区本级会议分类如下:


(一)一类会议。自治区党代会及其全会;自治区人代会;自治区政府全会;自治区政协全会;自治区纪委全会。


(二)二类会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自治区政协常委会;自治区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群众团体代表大会;自治区党委、政府召开的会议;自治区各单位以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名义召开的、要求设区市或自治区本级各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三)三类会议。自治区各单位召开的全区性工作会议。


(四)四类会议。是指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自治区各单位及其所属内设机构召开的小型研讨会、座谈会等。


第七条  自治区本级会议经费的预算编制和审核:


(一)一类会议。会议事项按程序报批后,会议费由主办单位按部门预算编制程序列入主办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安排。


(二)二类会议。对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自治区政协常委会、自治区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群众团体代表大会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召开的会议,会议事项按程序报批后,会议费由主办单位按部门预算编制程序列入主办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安排。对于自治区各单位以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名义召开的、要求设区市或自治区本级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由承办单位于每年9月前,将下一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名称、召开的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送财政厅审核会签,会议事项按程序报批后,会议费由承办单位按部门预算编制程序列入承办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安排。


(三)三类会议。各单位应当建立会议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数量、会议名称、召开的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 按程序报单位领导办公会或党组(党委)会审批后,会议费按部门预算编制程序列入主办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安排。


(四)四类会议。会议事项由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并报主要领导批准后执行,列入单位年度会议计划。会议费从本单位部门预算公用经费中从严列支。如公用经费不足,需要在专项经费调剂解决的,须将报批文件和情况说明送财政厅审核后按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年度会议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区直各单位会议费总体按部门预算安排数执行,原则不得突破部门预算数。对于自治区党委、政府临时决定召开的重大会议,会议经费年初未列入部门预算的,由会议承办单位将会议经费预算等按程序报财政厅审核后统筹安排,会议开支标准参照二类会议执行。


第八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会议规模。


一类会议会期按照批准文件,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参会人员按照批准文件,根据会议性质和主要内容确定,严格限定会议代表和工作人员数量。


二类会议会期和参会人员按照批准文件,根据工作需要、会议性质和主要内容从严控制。各单位以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名义召开二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2天、参会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25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5%以内。各单位以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名义召开二类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


三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参会人员不得超过15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不邀请设区市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出席。


四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参会人员视内容而定,一般不得超过50人。


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


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不包括在会期内),一、二、三类会议合计均不得超过2天,四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1天。


第九条  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学会、协会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章程等召开的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换届会议等,经批准,会议的会期、人数等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章程等规定执行。


对于各单位牵头主办或召开的招商引资会、推介会、展览会等,应严格按照中央和自治区招商引资推介、展览会相关规定执行。确需开支会议费的,开支标准参照三类会议执行。


对于项目评审会、专项评审会等,继续按项目评审有关要求执行。各单位可结合工作实际,根据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评审会具体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十条 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


传达、布置类会议优先采取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方式召开。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的主会场和分会场应当控制规模,节约费用支出。


第十一条 各单位不能够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召开的会议实行定点管理,除在本单位或本系统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举办的外,必须到定点会议场所召开,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本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可优先作为本单位或本系统会议场所。


参会人员在50人以内且无外地代表的会议,原则上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不安排住宿。参会人员以在邕单位为主的会议不得到邕外召开。


第三章 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支付


第十二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前款所称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


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邀请一些专家、学者和记者等参会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可以按照差旅费有关规定,在会议举办单位差旅费中报销。


各单位要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参加收费性质会议进行严格审批,不鼓励参加收费性质的会议。若确实工作需要必须参加的,应经本单位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参加已明确收费标准的会议,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可以按会议收费标准报销;对会议要求食宿自理且未明确收费标准的,所发生的住宿费等由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有关规定从严审核报销,会议期间不得领取市内交通费。


第十三条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image.png

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四类会议经费开支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统筹安排会议经费,原则上不安排住宿,可安排一次工作餐(按低于三类会议伙食费20%的标准),其他食宿费用由参会代表按照差旅费有关规定,回单位报销。


第十四条 一、二、三类会议费在部门预算项目经费中列支,四类会议费原则上在部门预算公用经费中列支。


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


第十五条 各单位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作为记账时的原始凭证。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十六条 各单位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具备条件的,会议费应当由单位财务部门直接结算。


第四章 会议费公示和年度报告制度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将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单位内部公示或提供查询,具备条件的应向社会公开。会议费的预算及支出情况应当纳入部门预决算公开范围。


第十八条 自治区本级一级预算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级和下属预算单位上年度会议计划和执行情况(包括会议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汇总后报财政厅。


第十九条 财政厅对各单位报送的会议年度报告进行汇总分析,针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完善相关制度。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二十条 财政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或修订自治区本级会议费管理办法,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按规定对各单位报送的会议预算进行审核;


(三)按国库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会议费支付结算实施动态监控;


(四)对各单位报送的会议年度报告进行汇总分析,提出加强管理的措施。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需要,制定本单位会议费管理实施细则和会议费管理具体规定;


(二)负责本单位年度会议计划编制和审批管理;


(三)负责安排会议预算并按规定管理、使用会议费,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对内部会议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四)按规定报送会议年度报告,加强对本单位会议费使用的内控管理。


第六章 会议费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第二十三条 严禁各单位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应当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专门制作背景板,不提供茶歇、水果。


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二十四条  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会议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会议计划的编报、审批是否符合规定;


(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会议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会议会期、规模是否符合规定,会议是否在规定的地点和场所召开;


(五)是否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或地方转嫁、摊派会议费;


(六)会议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会议举办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年度会议计划外召开会议的;


(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


(三)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


(四)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


(五)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厅会同纪检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经报批后予以通报,并扣减该单位下年度会议经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如行为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定点饭店或单位内部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有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按照自治区定点饭店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在邕外召开会议,会议费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各单位会议费按常驻地实行属地管理政策,自治区垂管部门市、县级机构及其他区直机关非驻邕单位参照所在地会议费管理办法执行。自治区一级预算单位应当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所属各单位加强对本单位会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财政厅报告。


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各单位所属事业单位的会议费管理由各单位依据从严从紧原则参照本办法做出具体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自治区本级会议费管理办法》(桂财行〔2014〕2号)、《自治区本级会议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桂财行〔2014〕87号)同时废止。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7-12-29
文号:桂财行[2017]8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桂财会[2018]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的《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中央及自治区驻邕有关企业:


  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号,以下简称《通知》),为扎实做好我区贯彻实施工作,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切实抓好贯彻实施工作


  为解决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在财务报告编制中的实际问题,规范企业财务报表列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针对2017年施行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的相关规定,财政部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通知》要求编制2017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金融企业应当根据金融企业经营活动的性质和要求,比照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相应调整。各地、各部门、各有关企业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新修订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重要性,认真学习领会新修订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内容和要求,自觉将贯彻实施新修订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企业财务会计重要工作来抓,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切实抓好贯彻实施工作。


  二、深入学习掌握新修订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主要内容,规范做好编报工作


  (一)资产负债表修订新增两个项目:


  一是流动资产新增“持有待售资产”行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非流动资产及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处置组中的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的期末账面价值。该项目应根据在资产类科目新设置的“持有待售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持有待售资产减值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二是流动负债新增“持有待售负债”行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处置组中与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资产直接相关的负债的期末账面价值。该项目应根据在负债类科目新设置的“持有待售负债”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二)利润表修订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新增“资产处置收益”行项目,反映企业出售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金融工具、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性房地产除外)或处置组时确认的处置得利或损失,以及处置未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及无形资产而产生的处置利得或损失。债务重组中因处置非流动资产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也包括在本项目内。该项目应根据在损益类科目新设置的“资产处置损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处置损失,以“-”填列。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等的相关规定,对可比期间的比较数据按照《通知》要求进行调整。


  二是新增“其他收益”行项目,反映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等。该项目应根据在损益类科目新设置的“其他收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相关规定,对2017年1月1日存在的政府补助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无需对可比期间的比较数据进行调整。


  三是“营业外收入”行项目,反映企业发生的营业利润以外的收益,主要包括债务重组利得、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盘盈利得、捐赠利得等。该项目应根据“营业外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四是“营业外支出”行项目,反映企业发生的营业利润以外的支出,主要包括债务重组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盘亏损失、非流动资产毁损报废损失等。该项目应根据“营业外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其中“流动资产毁损报废损失”通常包括因自然灾害发生毁损、已丧失使用功能等原因而报废清理产生的损失。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相关规定,财务报表中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项目和损失项目的金额不得相互抵销。企业在不同交易中形成的非流动资产毁损报废利得和损失不得相互抵销,应分别在“营业外收入”行项目和“营业外支出”行项目进行列报。


  五是新增“(一)持续经营净利润”和“(二)终止经营净利润”行项目,分别反映净利润中与持续经营相关的净利润和与终止经营相关的净利润;如为净亏损,以“-”填列。该两个项目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相关规定分别列报。


  (三)关于“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项目的列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相关规定,资产应当分别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资产满足该准则第十七条规定的,应当归类为流动资产。通常情况下,预计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变现的非流动资产应归类为流动资产,作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列报。对于按照相关会计准则采用折旧(或摊销、折耗)方法进行后续计量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等非流动资产,折旧(或摊销、折耗)年限(或期限)只剩一年或不足一年的,无需归类为流动资产,仍在各该非流动资产项目中列报,不转入“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项目列报;预计在一年内(含一年)进行折旧(或摊销、折耗)的部分,也无需归类为流动资产,不转入“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项目列报。


  (四)关于合并利润表中净利润部分的列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相关规定,企业应当按新报表格式编报合并利润表并在表中分别列示持续经营损益和终止经营损益。


  三、加强业务指导,推动贯彻实施到位


  各地、各部门要督促和指导有关企业严格按照新修订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编制2017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培训力度,推动有关企业认真做好贯彻实施相关工作。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厅(会计管理处)。


  联系人:财政厅(会计管理处)吕志军;联系电话:0771—5302335,5318020(传真)。


  附件: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8年1月29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1-29
文号:桂财会[2018]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桂财会[2018]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实施《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电网经营行业》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广西电网公司,各有关企业: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电网经营行业〉的通知》(财会[2018]2号,以下简称《通知》),为扎实做好我区贯彻实施工作,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切实抓好贯彻实施工作


  为了规范电网经营行业产品成本核算,促进电网经营企业加强成本管理,服务输配电价格和成本监管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成本核算制度(试行)》等有关规定,财政部制定了《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电网经营行业》,要求电网经营企业执行,有配电业务的售电公司其配电业务参照执行。各地、各部门、各有关企业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电网经营行业》的重要性,认真学习领会《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电网经营行业》的基本内容和制度要求,自觉将贯彻实施《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电网经营行业》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企业财务会计重要工作来抓,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切实抓好贯彻实施工作。


  二、深入学习掌握《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电网经营行业》主要内容,规范电网经营企业产品成本核算


  (一)严格按照制度规定开设成本核算项目。


  电网经营企业产品成本项目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折旧、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其他运营费用,有关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这四个项目开设成本核算项目进行成本核算。


  (二)科学划分产品成本费用要素。


  电网经营企业应该按照《通知》要求,将企业有关成本费用划分为下列要素:折旧费、材料费、人工费、修理费、输电费、委托运行维护费、电力设施保护费、租赁费、财产保险费、安全费、检测费、劳动保护费、办公费、水电费、差旅费、会议费、低值易耗品摊销、无形资产摊销、车辆使用费、其他费用共20项。


  (三)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进行产品成本归集、分配和结转。


  电网经营企业通常按照管理层级设置成本中心,一般按照成本中心,分别成本项目,对输配电成本进行归集、分配和结转。产品成本的归集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进行,对于不能直接归集到相应电压等级的费用,由电网经营企业月末按照合理的分摊方法分配至相应电压等级输配电服务。分摊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输配电成本应按月度进行分配和结转,通过直接计入与分配计入成本的方式形成不同电压等级的成本。


  三、加强业务指导,推动《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电网经营行业》贯彻实施到位


  各地、各部门要督促和指导有关企业严格按照《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电网经营行业》进行产品成本核算。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培训力度,推动有关企业认真做好贯彻实施相关工作。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厅(会计管理处)。联系人:财政厅(会计管理处)吕志军;联系电话:0771—5302335,5318020(传真)。


  附件:《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电网经营行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8年2月11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2-11
文号:桂财会[2018]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在水产品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经商自治区财政厅同意,决定在全区水产品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具体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的“水产品冷冻加工”类别(代码C1361)和“鱼糜制品及水产品干腌制加工”类别(代码C1362)部分执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8年4月1日起,将以购进水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水产加工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水产加工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文公布,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

 

  二、试点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统一实行投入产出法。全区统一的水产品加工行业扣除标准见附件1.试点纳税人企业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的产成品用于连续生产其他产品,最终产品根据企业实际生产情况折算为水产加工品并按照水产品的核定扣除标准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副产品不再另行计算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

 

  三、试点纳税人2018年3月31日前购进的农产品,应及时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于2018年3月所属的纳税申报期内申报抵扣。其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于2018年3月31日前进行认证、比对。从2018年4月1日起,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四、按照《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试点纳税人应自2018年4月1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试点纳税人应对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进行实地盘库,并于2018年4月所属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农产品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期初库存情况及其应转出农产品进项税额计算表》(附件2)。

 

  五、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扣除率按《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执行。

 

  六、试点纳税人如因生产经营方式变化等原因,不再适用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应于变化当月告知主管国税机关,主管国税机关应及时进行清算调整。

 

  附件:

 

  1.全区水产品加工品分类扣除标准及主要生产加工工艺流程

 

  2.农产品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期初库存情况及其应转出农产品进项税额计算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8年2月9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解读《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在水产品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一、为什么要在水产品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

 

  为扶持水产品加工行业的发展,提高税收征管质量,降低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成本和风险,结合我区国税系统税收征管工作实际,决定将水产品加工行业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

 

  二、制定水产品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依据是什么?

 

  制定水产品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依据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三、水产品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适用范围是什么?

 

  自2018年4月1日起,购进水产品为原材料生产销售水产加工品(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的“水产品加工”类别(代码C136)执行)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实行核定扣除办法。

 

  四、水产品加工行业农产品核定扣除方法是如何确定的?

 

  根据《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公布)的规定,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按照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参照法方法核定。根据我区实际情况,自治区国税局确定统一按照投入产出法计算确定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对于在实行核定扣除办法后,新增的水产品加工企业纳税人在投产当年可采用参照法按照已核定的扣除标准计算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五、水产品加工行业农产品单耗是如何确定的?

 

  根据我区水产品加工企业主要集中在北海市的实际情况,确定北海市国税局牵头组织抽调各主管税务局相关人员组成工作小组对北海市26户企业共30余种产品进行现场生产测算实际单耗,自治区国税局以实际现场取得的农产品单耗和全区水产品三年平均单耗为基础,同时参考福建、广东省已核定的单耗标准,兼顾税收收入的增减变化幅度,以及我区水产品加工行业的长远发展,从鼓励企业降低生产耗用,提高生产效率,最大程度享受政策变化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效益出发,核定了7大类共113种水产品的单耗数量。

 

  试点纳税人生产的水产品用于连续生产其他产品,最终产品根据企业实际生产情况折算为水产品产品,进行核定扣除,在水产品行业实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后,副产品将不再另外抵扣农产品进项增值税。

 

  六、试点纳税人如何进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

 

  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后,试点纳税人按照全区统一的扣除标准计算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扣除率按《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有关规定执行;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七、试点纳税人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如何处理?

 

  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后,试点纳税人应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试点纳税人应于2018年3月31日对期末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进行实地盘库,于2018年4月所属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填报《农产品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期初库存情况及其应转出农产品进项税额计算表》。

 

  建议试点纳税人做好试点办法实施前的生产经营安排,尽可能将库存产品销售完,减少或不产生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八、核定扣除企业新增产品核定扣除标准的确定

 

  目前,自治区内的水产品加工企业暂无海藻、熏制水产品等产品生产销售。因此,此次公布的只有冷冻水产品、干制水产品、鱼糜制品等核定扣除标准,如自治区水产品加工企业发生了海藻、熏制水产品等产品生产销售业务,自治区国税局在进行测算完成后公布相应的海藻、熏制水产品的农产品核定扣除标准。

 

  九、水产品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从什么时间开始执行?

 

  水产品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实施。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2-09
文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在松香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经商自治区财政厅同意,决定在全区松香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具体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林产化学产品制造”类别(代码C2663)的“松香类产品”部分执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将以购进松脂为原料生产松香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文公布,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


  二、试点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统一实行投入产出法。全区统一的松香加工行业扣除标准为:每吨松香耗用松脂1.30吨。试点纳税人企业购进松脂为原料生产的松香用于连续生产其他产品,最终产品根据企业实际生产情况折算为松香产品并按照松香的核定扣除标准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副产品不再另行计算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


  三、试点纳税人2017年12月31日前购进的农产品,应及时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于2017年12月所属的纳税申报期内申报抵扣。其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于2017年12月31日前进行认证、比对。从2018年1月1日起,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四、按照《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试点纳税人应自2018年1月1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试点纳税人应对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进行实地盘库,并于2018年1月所属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农产品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期初库存情况及其应转出农产品进项税额计算表》(见附件)。


  五、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扣除率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执行。


  六、试点纳税人如因生产经营方式变化等原因,不再适用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应于变化当月告知主管国税机关,主管国税机关应及时进行清算调整。


  附:农产品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期初库存情况及其应转出农产品进项税额计算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7年11月29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7-11-29
文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在淀粉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经商自治区财政厅同意,决定在全区淀粉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具体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淀粉及淀粉制品制造”类别(代码C1391)选取“淀粉制造”部分执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淀粉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文公布,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


  二、试点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统一实行投入产出法。全区统一的部分淀粉加工行业扣除标准为:每吨木薯淀粉耗用鲜木薯4.45吨;每吨木薯淀粉耗用木薯干片1.66吨。试点纳税人购进木薯干片或鲜木薯连续生产变性淀粉的,由试点纳税人按照行业标准或规范,并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变性淀粉与淀粉的折算比例,将变性淀粉折算为淀粉,并按照淀粉的核定扣除标准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副产品不再另行计算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


  三、试点纳税人2017年12月31日前购进的农产品,应及时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于2017年12月所属的纳税申报期内申报抵扣。其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于2017年12月31日前进行认证、比对。从2018年1月1日起,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四、按照《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试点纳税人应自2018年1月1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试点纳税人应对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进行实地盘库,并于2018年1月所属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农产品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期初库存情况及其应转出农产品进项税额计算表》(见附件)。


  五、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适用的扣除率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执行。


  六、试点纳税人购进鲜木薯和木薯干片生产木薯淀粉的,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农产品核定扣除标准从低适用。


  七、试点纳税人如因生产经营方式变化等原因,不再适用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应于变化当月告知主管国税机关,主管国税机关应及时进行清算调整。


  八、《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7号)附件《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中淀粉、变性淀粉的农产品增值


  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同时废止。


  附:农产品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期初库存情况及其应转出农产品进项税额计算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7年11月29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7-11-29
文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广西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推广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办税服务,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支持外贸稳增长,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决定在全区范围内推广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试点(以下简称无纸化试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可向其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试点备案表》(附件),自愿成为无纸化试点企业:


  (一)承诺能按规定将出口退(免)税的纸质申报表和纸质申报凭证(以下简称纸质申报资料)留存企业备查;


  (二)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二类、三类;


  (三)有税控数字签名证书或主管国税机关认可的其他数字签名证书;


  (四)能按规定报送经数字签名后的出口退(免)税全部纸质申报资料的电子数据。


  本公告发布前已先行开展无纸化试点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不需再报送《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试点备案表》。


  二、无纸化试点企业应在广西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www.gxgs.gov.cn:8002,以下简称服务平台)提交经数字签名证书签名后的出口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不再报送纸质申报资料。纸质申报资料应按月依申报顺序装订成册,留存企业备查。


  出口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应与纸质申报资料及其相关电子信息中的对应项目一致。视同出口货物无法生成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的纸质申报资料,无纸化试点企业仍须按规定报送主管国税机关。


  三、无纸化试点企业出口退(免)税的申报时间,以服务平台记录的正式申报电子数据的上传时间为准;主管国税机关受理退(免)税申报的时间,以无纸化试点企业在服务平台上传正式申报电子数据的次日(工作日)为准。


  四、无纸化试点企业在服务平台提交的出口退(免)税业务,主管国税机关办理时原则上不出具纸质税务文书。但无纸化试点企业如有需要,主管国税机关应按规定出具。


  五、无纸化试点企业应按规定装订、存放和保管纸质申报资料,并保存不少于10年。主管国税机关在出口退(免)税日常审核、实地调查、预警评估和税务稽查中,要求无纸化试点企业按规定提供纸质申报资料、出口收汇凭证和出口货物备案单证,企业应及时提供。


  六、无纸化试点企业被发现有不符合试点条件、未按规定留存纸质申报资料备查或者骗取出口退税等情形之一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取消其试点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七、不符合试点条件或虽符合条件但不愿意参与试点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出口退(免)税应按规定同时报送纸质申报资料和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八、本公告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适用于公告发布日以后的出口退(免)税申报。《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试点备案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7年8月16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7-08-16
文号:广西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1... 225226227228229230231232233234235 1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