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条款废止]

温馨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务通讯补贴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本公告第一条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本法规自2019年3月1日起第三条条款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区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明确如下:


  [条款废止]一、关于通讯费补贴税前扣除标准的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我区企业员工通讯费补贴税前扣除标准为每人每月360元。


  二、关于个人受赠取得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个人受赠取得除房屋以外的其他财产时,暂不征收受赠人的个人所得税,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关于以体力劳动为特征的应税行为代开发票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税务机关在个人申请代开发票时,对以体力劳动为特征的应税行为,如建筑、安装、搬运、装卸等等,可以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随征个人所得税。


  四、关于企业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如何确定合理扣除部分所得的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64号)的规定,各设区的市税务机关可结合实际情况,按照最高不超过20%的扣除率扣除部分所得。


  五、关于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跨年度借款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在借款归还后是否退还税款的问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的规定,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跨年度借款征收的个人所得税,虽然借款在征税后已归还,但该行为的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已征收的税款不予退还。


  六、关于营林工程个人所得税征收问题


  在营林过程中,对从事林木种植、养护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体经营者或者个人,其林木种植、养护收入按有关规定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因雇佣关系从事林木种植、养护的个人,其取得的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或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林地使用权租赁和林木经营权转让收入,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七、关于个人因国家建设需要被征用住房而取得的补偿费收入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对个人因建设需要被国家征用住房而取得的补偿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八、关于海产养殖和出租虾塘取得的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


  (一)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个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以下简称“四业”),个人或其投资者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个人出租虾塘取得的所得应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九、关于个人转让房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一)个人转让房产取得的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以房产转让收入减除房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产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按照房产转让收入和规定的征收率计算个人所得税,即应纳税额=房产转让收入×征收率。征收率由各设区的市税务机关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房产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


  (二)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十、关于住房制度改革住房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一)我区各市、县(市、区)城镇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按照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发[1998]63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我区住房补贴方案进行部分调整的通知》(桂政发[2001]94号)规定的住房补贴标准和发放对象向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区直各单位、中央驻邕机构按照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区直房委会字[2004]1号)规定的住房补贴标准和发放对象向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余住房补贴收入及超过规定的住房补贴标准和发放对象发放的住房补贴,一律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上述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住房补贴,采用按月发放方式发放的必须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按照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否则不予免征个人所得税。


  十一、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现对《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政策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根据中共中央印发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中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的要求,原来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名义发布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若干税收政策和征管问题解答的通知》(桂地税发[2002]265号)、《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住房交易税收征收管理的通告>的通知》(桂地税发[2005]136号)、《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住房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6]12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营林工程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6]290号)、《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涉农劳务税收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8]99号)、《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所得税税收政策管理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10]19号)相应废止,相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由本公告进行明确。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解读


  (一)关于通讯费补贴税前扣除标准的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的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我区企业员工通讯费补贴税前扣除标准经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为每人每月360元,在原《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所得税税收政策管理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10]19号)已经明确,此次公告仍沿用该标准。


  (二)关于个人受赠取得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三条规定:“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情形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一项“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必须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才能征税,因此,公告明确个人受赠取得除房屋以外的其他财产时,暂不征收受赠人的个人所得税,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关于以体力劳动为特征的应税行为代开发票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对以建筑、安装、搬运、装卸等体力劳动为特征的零散纳税人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此类应税行为具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性质,为减轻此类纳税人税收负担,可以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随征个人所得税。


  (四)关于企业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如何确定合理扣除部分所得的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64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其实质为企业对股东进行了红利性质的实物分配,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考虑到该股东个人名下的车辆同时也为企业经营使用的实际情况,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减除的具体数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


  因此,考虑到我区的实际情况,为统一标准,各设区的市税务机关可按照最高不超过20%的扣除率扣除部分所得。


  (五)关于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跨年度借款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在借款归还后是否退还税款的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的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的规定,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有关借款征收个人所得税后,虽然已还款,但该行为的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已征收的税款不予退还。


  (六)关于营林工程个人所得税征收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第一条的规定,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10]96号)第一条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以下简称“四业”),其投资者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公告明确,在营林过程中,对从事林木种植、养护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体经营者或者个人,其林木种植、养护收入按有关规定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因雇佣关系从事林木种植、养护的个人,其取得的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或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林地使用权租赁和林木经营权转让收入,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七)关于个人因国家建设需要被征用住房而取得的补偿费收入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被征用房屋补偿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428号)的规定,按照城市发展规划,在旧城改造过程中,个人因住房被征用而取得赔偿费,属补偿性质的收入,无论是现金还是实物(房屋),均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第五条规定,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公告明确,对个人因建设需要被国家征用住房而取得的补偿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八)关于海产养殖和出租虾塘取得的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第一条的规定,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10]96号)第一条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以下简称“四业”),其投资者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个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以下简称“四业”),个人或其投资者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出租虾塘取得的所得应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九)关于个人转让房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二条规定,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六)项规定,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个人转让房产取得的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以房产转让收入减除房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产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根据房产转让收入按规定的征收率计算个人所得税,即应纳税额=房产转让收入×征收率。征收率由各设区的市税务机关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房产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十)关于住房制度改革住房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为进一步深化我区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了《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发〔1998〕63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我区住房补贴方案进行部分调整的通知》(桂政发〔2001〕94号),一些地方的人民政府根据上述两个文件制定了住房补贴相关规定(办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对个人按《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9部委令第162号)规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为了减轻我区个人因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住房负担,促进我区小康社会的全面建设,公告明确:


  (一)我区各市、县(市、区)城镇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按照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上述两个文件规定的住房补贴标准和发放对象向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区直各单位、中央驻邕机构按照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区直房委会字〔2004〕1号)规定的住房补贴标准和发放对象向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余住房补贴收入及超过规定的住房补贴标准和发放对象发放的住房补贴,一律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上述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住房补贴,采用按月发放方式发放的必须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按照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否则不予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公告的施行日期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要求,公告的施行日期为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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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6-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时效性:条款失效

法规桂政办发[2018]5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办税便利化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推进办税便利化的若干措施》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5月27日


推进办税便利化的若干措施


  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桂发[2018]10号),为有效提升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便利度,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大政策扶持,释放政策红利。从2018年8月1日起,对90%以上通过线上实名认证的纳税人,按不同类型、不同经济特征提供多渠道的税收优惠政策精准化推送服务,帮助纳税人切实享受政策红利;建立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反馈和跟踪问效机制,做好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情况的统计分析和测算,及时反馈政策落实情况,全力助推我区实体经济持续向好发展。


  二、规范业务流程,公正透明执法。细化和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增强执法的统一性,促进全区各级税务机关“一个尺度”、“一个标准”执法,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通过对权责清单进行动态更新,确保全区各级税务机关相同的权力和责任事项在执行主体、履责方式、追责机制上保持统一规范。


  三、分类分级管理,强化风险提示。从2018年8月1日起,在提升涉税数据质量及提示提醒准确度的基础上,对信用级别低、风险等级高的纳税人实施涉税风险提示提醒,督促纳税人自我修正、自愿遵从;对信用级别高、无风险的纳税人避免不当打扰,准确指引纳税人化解涉税风险。


  四、简化办税流程,公开服务承诺。对已掌握或者能够通过信息交换获取的资料,不再要求纳税人重复提供,推行增值税申报“一表集成”,对现行涉税资料压减30%,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建立全区统一的涉税服务承诺机制,促进纳税人“办放心税”、“办明白税”。从2018年12月1日起,优化税务机关与人民银行国库的退税办理流程,并简化相关申请资料,退税到账时间比规定时限压缩30%。


  五、部门信息共享,业务一站办理。加大部门信息数据共享,从2018年12月1日起,实现“三个一站式管理”:工商管理部门在工商登记环节协助采集纳税人的涉税信息,通过信息共享、网上信息补充采集等方式实现“一站式登记”;税务机关在办理清税业务后向工商管理部门推送电子化清税证明,取消纳税人到税务机关领取清税证明再向工商管理部门报送的环节,实现“一站式清税”;不动产登记部门、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分别与税务机关建立房产查档、婚姻登记、人口信息核查通道或以人工反馈的形式传递相关查询数据,实现“一站式办理房产交易涉税业务”。


  六、推进实名办税,方便业务办理。从2018年8月1日起,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完善办税人员实名信息采集及验证工作机制,并在纳税人办理确认及变更登记信息、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发票领用、发票代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注销登记等业务时,免予其提交登记证件和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七、业务一站办结,办税提质增效。为纳税人提供税收业务“一厅通办”、涉税疑难问题“12366热线一键咨询”、“最多跑一次”、“全程网上办”等服务,避免纳税人在办理涉税事宜时多头跑、多头问。从2018年7月1日起,为新办纳税人提供“套餐式”服务,一次性办结多个涉税事宜。从2018年12月1日起,开展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线上申请、网上缴税、自行出票”试点,扩大发票申领“线上申请、线下配送”的范围,实现足不出户申领发票。


  八、强化联合执法,避免重复检查。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常态化抽查机制,消除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想查谁就查谁”的质疑。全区各级税务机关分类安排稽查任务,对既定执法对象的重叠部分必须实行联合执法,切实减少进户次数。向社会曝光税收违法典型案件,并对重大税收违法“黑名单”当事人等失信纳税人实施联合惩戒。


  九、加强银税互动,推行诚税易贷。以纳税信用及纳税记录为主要依据,实现线上银税互动,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税务机关形成纳税信用贷款直连机制,构建“诚税易贷”体系,引导纳税人凭借自身良好纳税信用快速获取银行授信;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配合税务机关依法依规查询纳税人银行账户相关信息。


  十、创新认证机制,构建便捷支付。运用数字认证技术,以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为试点,避免纳税人在网上办理业务后,还需另行报送纸质资料。从2018年8月1日起,试点推行电子完税凭证,使其与纸质完税凭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从2018年12月1日起,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通过互联网多渠道缴税方式,为自然人办理涉税业务提供微信、支付宝、银行业统一APP(云闪付)、银联无卡支付等电子缴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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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5-27
文号:桂政办发[2018]5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推进便捷办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通知》(税总函[2017]564号)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以下简称“自治区税务局”)决定依托网上税务局,全面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涵义


  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是指税务机关依托信息化手段,对新办纳税人法定义务事项和首次领用发票等相关涉税事项一并办理,实行涉税事项集中处理的服务模式。


  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对象


  “套餐式”服务的对象为新设立的纳税人,即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后,首次到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的纳税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纳税人。


  三、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内容


  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包括登记信息确认、网上办税服务厅开户、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实名办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发票领用等10个涉税事项。新办纳税人在具体办理过程中,可结合自身实际选择一次性集中办理服务套餐中的全部事项,也可以选择先行办理服务套餐中的部分事项,其余事项待有需要时再通过网上税务局办理。


  四、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流程


  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依托自治区税务局网上税务局进行办理,具体流程如下:


  (一)纳税人申请。新办纳税人通过自治区税务局门户网站“网上税务局(我要办税)”栏目,提交办理“套餐式”服务的申请表格和涉税资料。需要领用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可以根据提示说明登陆增值税税控开票系统服务单位网站购买专用设备。


  (二)税务机关办理。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上税务局受理纳税人办税申请,需要补正材料的通过网上税务局进行反馈,予以受理的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办理。


  (三)信息反馈。纳税人通过网上税务局查询涉税事项的办理情况和涉税文书。


  (四)实名采集和领取结果。网上税务局反馈事项办理完毕后,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进行实名信息采集,补交(上传)加盖单位公章的申请表,出示购买增值税税控开票系统专用设备票据,领取增值税税控开票系统专用设备、发票等办理结果。


  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纳税人操作指南可以在自治区税务局网上税务局“办税指南”栏目下载。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8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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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6-2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在办税服务厅启用税收业务专用章的公告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总体部署,为规范办税服务厅涉税业务办理,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决定在办税服务厅启用税收业务专用章。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税收业务专用章的适用范围


  税收业务专用章是税务机关办理即时办结业务和受理纳税人申请时,确认资料或出具税务文书使用的专用公章。代开发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可以使用税收业务专用章。


  下列情况不得使用税收业务专用章:


  (一)纳税人申请办理的事项涉及第三方的,如纳税证明等。


  (二)应使用其他专项业务印章的事项,如“征税专用章”“行政许可专用章”等专用印章,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的规定使用。


  二、税收业务专用章的样式


  税收业务专用章形状为圆形,样式见附件。


  三、税收业务专用章的启用时间


  税收业务专用章自各级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税收业务专用章样式(纸质件)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在办税服务厅启用税收业务专用章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自治区         2018-07-05


  一、公告制定的背景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省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税务总局有关规定,规范办税服务厅业务印章的使用,统一税收业务专用章印章样式,并对外公告。为全面规范办税服务厅涉税业务办理,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决定自广西壮族自治区范围内各级税务机关挂牌后在办税服务厅启用税收业务专用章。


  二、公告制定的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过渡期有关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8〕68号)。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办税服务厅业务印章适用范围。税收业务专用章是税务机关办理即时办结业务和受理纳税人申请时,确认资料或出具税务文书使用的专用公章。代开发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可以使用税收业务专用章。


  下列情况不得使用税收业务专用章:


  1.纳税人申请办理的事项涉及第三方的,如纳税证明等。


  2.应使用其他专项业务印章的事项,如“征税专用章”“行政许可专用章”等专用印章,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的规定使用。


  (二)明确办税服务厅税收业务专用章的样式。税收业务专用章形状为圆形,样式附于公告后。


  四、公告的施行时间


  税收业务专用章自各级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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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统一使用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系统扣缴客户端的通告

为更好地给我区广大扣缴义务人提供功能强大、运行流畅、统一规范的个人所得税信息化服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将在广西统一使用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系统扣缴客户端。为确保扣缴义务人及时下载使用该系统,提高系统运行的效率,最大限度降低系统切换对扣缴义务人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网上税务局”的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功能停用


  自2018年8月1日起停用“广西壮族自治区网上税务局”的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功能。原使用网上税务局进行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的扣缴义务人,可通过“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扣缴系统”完成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义务及事项办理。“广西壮族自治区网上税务局”其他功能模块正常使用,已使用“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扣缴系统”的扣缴义务人不受本次系统停用的影响。


  二、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扣缴系统的下载途径


  “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系统扣缴系统”是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开发的软件,扣缴义务人可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网站“办税服务->其他服务->软件下载”处免费下载使用。


  三、注意事项


  (一)请扣缴义务人合理安排时间切换、熟悉并使用“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扣缴系统”软件。


  (二)税务机关将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办税服务厅等官方渠道发布通知和提示信息,各主管税务机关将于近期组织开展培训,请纳税人及时关注,切勿相信不法分子散布的虚假信息。


  (三)扣缴义务人在系统下载、纳税申报等环节遇到问题,可拨打广西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系统操作等技术问题可拨打广西个人所得税扣缴系统技术支持服务热线:0771-2310066。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8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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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6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务交通补贴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规定,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我区个人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个人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费用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我区公务人员按公务交通补贴规定取得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补贴收入,即:厅级每人每月1950元,处级每人每月1200元,科级每人每月750元,科员及以下每人每月650元的标准,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超出规定标准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今后,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调整公务交通补贴标准的,按调整后的标准扣除。


  三、我区各级各类事业单位所有原符合公务用车配备相关规定的岗位和人员,按照《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规定取得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补贴收入,无论是以现金形式,还是以报销方式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参照公务人员的标准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超出规定标准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对企业职工公务用车费用扣除标准划分为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两档处理,具体为:


  (一)高级管理人员每人每月1950元;


  (二)其他人员每人每月1200元。


  企业在制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中,应明确本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的范围。


  五、本公告第四条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或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本级企业或社会组织中担任高管职务的人员。具体包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本公告第四条所称“其他人员”,是指除高级管理人员外的所有人。


  六、本公告适用于进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单位及所制定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确定的人员。


  七、各单位应将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作为留存备查资料,以备税务机关审查。


  八、本公告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8年7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务通讯补贴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政策解读稿


2018-07-18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务通讯补贴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对《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主要内容 


  《公告》明确了我区个人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扣除 


  一定标准的费用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规定费用扣除标准为: 


  (一)对公务人员按规定取得的公务通讯补贴收入,即:厅级每人每月240元,处级每人每月180元,科级每人每月130元,科员及以下每人每月80元的标准,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超出规定标准的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今后,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调整公务通讯补贴标准的,按调整后的标准扣除。 


  (二)对我区企业职工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无论是以现金形式,还是以报销方式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每人每月不超过240元的标准内据实税前扣除,超出规定标准的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公告》适用范围 


  《公告》适用于全区范围内取得通讯补贴收入的个人。 


  三、《公告》具体执行口径及示例 


  我区公务人员按规定标准取得的公务通讯补贴收入,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超出规定标准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职工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无论是以现金形式,还是以报销方式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每人每月不超过240元的标准内据实税前扣除,超出规定标准的的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例如:某企业每月对张某发放基本工资5000元,通讯补贴200元,其中200元通讯补贴未超过240元扣除标准,不予征税,张某每月应按5000元计征个人所得税。 


  某企业每月对赵某发放基本工资5000元、通讯补贴300元,其中通讯补贴未超过240元扣除标准的部分不予征税,超过240元的部分应依法计税,赵某每月应按5000+60(300-240)元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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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南市税函[2018]1号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关于印发2017年度自治区绩效考评社会评价意见建议整改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局内各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印发2017年度自治区绩效考评社会评价意见建议整改方案的通知》(桂税函[2018]29号)的要求,南宁市税务局研究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2017年度自治区绩效考评社会评价意见建议整改方案》,现将整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2017年度社会评价意见建议整改责任分解表


  2.2017年度社会评价意见建议整改宣传沟通情况表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

2018年7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2017年度自治区绩效考评社会评价意见建议整改方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印发2017年度自治区绩效考评社会评价意见建议整改方案的通知》(桂税函[2018]29号)的要求,经认真分析梳理,南宁市税务局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及整改目标


  (一)总体要求


  整改工作是确保机关绩效考评工作取得新成果的关键。各级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社会评价整改工作,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围绕中央、自治区和税务总局的决策部署,把整改工作与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紧密结合起来,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大部署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找差距、补短板、优服务,持续改进工作作风,持续提升工作效率,持续推进依法治税,切实服务广西改革发展大局,为持续营造“三大生态”、加快实现“两个建成”、扎实推进富民兴桂、奋力谱写新时代广西发展新篇章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二)整改目标


  各级税务部门要将整改工作作为回应公众关切、优化营商环境、改进税收工作的重要抓手,针对群众所提的意见建议,认真梳理对照,制定整改方案,规定整改时限,落实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全面整改到位,切实有效提高依法治税和税收服务水平,切实有效解决人民群众的合理合法诉求,切实有效提升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以扎实的整改成效服务于民、取信于民。


  二、整改步骤及责任分工


  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群众满意为目标,按照“全面整改、跟踪问效”的总体思路,采取“上下联动、条块结合”方式,全面分解责任,逐项整改落实,确保措施到位、沟通到位、宣传到位、督查到位,整改工作从2018年6月开始至2018年9月底基本完成,总体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整改落实阶段(2018年6月至8月)


  1.制定整改落实方案。各牵头责任单位要针对意见建议的内容,进行全面分析整理,逐条自查,凡是涉及本单位的意见建议必须明确整改目标、责任主体、整改措施、时间表、督促检查方法等要素。二是市税务局绩效办制定市税务局整改工作方案,并通过公文形式于2018年7月10日前报送自治区税务局绩效办。


  2.公开整改承诺。2018年7月10日前,各牵头责任单位要在本单位门户网站、所辖地区办税服务大厅、新闻媒体三方公布整改工作方案及监督电话,监督电话为本局绩效办办公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3.纳入绩效分析讲评。各牵头责任单位要把整改落实情况列入绩效分析讲评报告,分析讲评会议纪要必须详细列明本单位意见建议整改落实情况,点明未完成整改事项、工作步骤、时间表,确实做到领导关注、部门落实。


  4.加强整改跟踪问效。市税务局绩效办在绩效管理系统发起工作完成监控,各牵头责任单位负责报送本单位意见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包括整改证明材料)。落实整改销号制度,各牵头责任单位对整改工作进行动态管理,整改一项,销号一项,确保按期保质保量完成整改任务。


  5.加强沟通宣传。各牵头责任单位宜采取“点面结合”方式,从2018年7月开始到2019年1月,每月8日前通过绩效系统工作完成监控上报上月《2017年社会评价意见建议整改宣传沟通情况表》。一是做好沟通宣传工作,由各牵头责任单位牵头负责具体宣传沟通工作;二是充分利用媒体全“面”宣传整改成效。市税务局办公室统筹组织协调各单位做好社会评价整改方面的新闻宣传工作,在2018年9月-12月进行集中宣传报道,利用报刊、电视、电台、门户网站、微信、QQ以及通过办税服务厅等渠道广泛宣传做法和成效。


  6.报送整改情况总结。各牵头责任单位于2018年8月20日前通过绩效管理系统报送整改情况报告及整改落实情况表。


  (二)第二阶段:检查核验阶段(2017年9月)


  各牵头责任单位主动配合自治区税务局核验组完成核验工作。针对存在问题或薄弱环节,对整改不到位的单位,约谈负责人,要求其制定二次整改方案及明确完成时限,并按规定时间完成整改,确保2018年10月底前完成全年整改目标任务。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一是一把手要负总责。各级税务部门主要领导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亲自过问、亲自部署、亲自协调、亲自跟踪2017年度社会评价整改工作;分管领导要加强对分管部门整改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着力抓好整改任务落实。二是强化整改责任。各级税务部门要增强整改工作的责任感,进一步细化责任内容,切实把整改措施精确到岗到人,做到目标明确、措施有力、整改到位。


  (二)狠抓整改,务求实效。一是加强统筹协调。坚持实事求是、不回避问题的原则,对于涉及多个部门的整改项目,牵头责任部门领导要做好统筹协调,其他部门积极配合,协调联动。二是抓好整改落实。各级税务部门要针对存在的问题,认真对照本方案的整改目标及措施,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积极参与,扎实抓整改、出实招、办实事、求实效,并收集整理好整改工作成果检验佐证材料。


  (三)把握进度,跟踪问效。一是要统筹进度。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整改时间进度表,实行整改销账制度,及时公布整改结果,自觉接受干部群众监督,做到真改实改快改、改一件成一件。二是要加强督查。整改重在落实,重在实效,整改期间,市税务局绩效办负责督促检查各责任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把整改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评,对于工作不力、搞形式主义的单位和个人将严肃追究责任,确保整改工作顺利开展、如期完成。


  (四)上下联动,广泛宣传。一是要上下联动。对于各项意见建议,牵头责任单位必须逐项整改落实、一对一沟通宣传,既做好政策解释、情况沟通,又做好工作宣传,各县(区)地税局、各直属机构要举一反三抓整改。二是要广泛宣传。充分利用新闻媒体、12366热线、纳税人之家以及税务微信公众号等平台,聚焦“干好税务、带好队伍”加强宣传,聚焦整改措施和工作成效加强报道,展示税务部门在改善民生、促进发展等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增进社会各界对税务工作的了解和理解,提升纳税人对税收工作满意度。


  欢迎社会各界监督,有关情况反映请联系南宁市税务局办公室(绩效办):0771-5581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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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9
文号:南市税函[2018]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南市税发[2018]1号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关于印发《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局内各单位:


  现将《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税务总局、自治区税务局、南宁市党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迅速有力落地实施上级部门优化营商环境举措,打造一流税收营商环境,增强南宁市场活力,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桂税发[2018]1号),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融入首府南宁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全过程,坚持问题导向,敢于动真碰硬,统筹推进实施,切实发挥优化营商税收环境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的重要作用,为推动首府经济社会向更高质量发展提供强大支撑。


  (二)基本原则


  学习先进、创新发展。对照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标准和国内先进地区改革创新的先进经验,结合南宁市实际,学习吸收和创新发展,创造公平、公正、便捷的纳税环境,提高纳税人对税收营商环境的满意度。


  问题导向、重点突破。针对企业在设立、运营、发展、破产全生命周期涉及的关键环节的突出问题,采取切实有效的改进措施。


  统筹协调、各级联动。加强顶层设计,将优化营商环境与提升纳税人满意度和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深度融合,结合各级政府、各级税务系统的优化营商环境方案,统筹推进,确保各项措施层层深入、有机衔接。


  (三)总体目标


  全面实施优化营商环境大行动,2018年至2020年期间不断提高效率,提升服务企业的能力水平,全面推进办税理念、办税制度和办税手段的改革,从根本上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切实解决纳税人的痛点、堵点和难点问题,切实增强纳税人获得感和满意度,进一步加快推进税收工作高质量发展,税收营商环境进入全国先进行列,为新时代南宁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二、组织机构


  为了让各级单位切实重视、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真正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成立“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


  (一)领导小组


  组长由市税务局联合党委书记、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市税务局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担任,负责审定工作实施方案,指导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工作开展,研究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二)工作机构


  1.办公室。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税务局分管纳税服务工作的局领导担任,办公室设在纳税服务部门,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拟定、完善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和协调各工作组推进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措施的扎实落实,定期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协调工作组成员单位间的日常联系、信息沟通等,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2.工作组。成立宣传组、业务组、技术组、督导组,各工作组由办公室统筹协调、各司其责,共同推进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工作顺利开展。


  (1)宣传组:宣传组由市税务局办公室牵头,纳税服务部门和各业务部门为小组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对内、对外统一宣传和发布相关信息,加强新闻媒体和网络信息的舆论引导及分析,扩大工作影响力,力争各级领导、相关部门和纳税人的支持和配合。


  (2)业务组:业务组由纳税服务部门牵头,政策法规部门、各税种管理部门、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国际税务管理部门、征管科技部门、风控中心、收入规划核算部门、稽查局为小组成员单位,各业务科室按照部门职责,认真落实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各项具体工作任务,按时报告工作进展,总结工作成效。


  (3)技术组:技术组由信息中心牵头,负责提供技术支持、信息资源调整分配、信息安全监控等工作。


  (4)督导组:督导组由市税务局办公室牵头,纳税服务部门、监察室、督察内审科为小组成员单位,负责制定和实施督导方案,定期督促指导各县(区)及各部门按要求开展各项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进行整改。


  三、主要任务


  (一)打造便民高效的实体办税环境


  1.取消税务登记事项。根据自治区税务局工作部署,加强与工商部门的协作,在设立登记时全面实施企业、个体工商户纳税人涉税信息采集工作,协同做好涉税事项办理提醒服务,简化开办流程,提速设立办理时间。(牵头部门:征管科技部门)


  2.推行“套餐式”开业办理。一是配合自治区税务局,确保实现工商信息实时传递和纳税人网上登记信息确认;二是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税平台均实现新办纳税人法定义务事项和首次领用发票相关办税事项一并办理,建立集中处理涉税事项的“套餐式”服务模式,一次性办结12个涉税事项;三是全面进驻政务中心,将新办企业“套餐式”服务前移,根据企业申请,对税务机关确定的低风险或无风险的,当场办结企业申请领用发票事项,打通企业开办的“最后一公里”。(牵头部门:纳税服务部门、征管科技部门、货物劳务税部门)


  3.业务一站办结。落实5大类133个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符合条件前提下,纳税人办理清单内事项最多只需到税务机关跑一次。按照自治区税务局工作部署做好清单的动态调整和落实工作;设立“简事快办”窗口,梳理简单易办事项,推行“马上办”服务清单,合法合规前提下清单事项马上办结,减少企业和群众现场办理等候时间;发布同城通办、全区通办、全国通办服务清单,借助银行、邮政、社区完善社会化办税服务网点,实现就近能办、多点可办、少跑快办;关联涉税业务实行一个窗口办理,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申报材料齐全的复杂事项,实行一窗受理、内部流转、集成服务。(牵头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4.建立容缺受理机制。梳理并向社会公布容缺受理涉税事项目录清单,明确容缺受理事项的主要申请材料和可容缺材料目录。对于新办纳税人、A级信用纳税人在办理涉税事项时,在缺失非关键性资料,并承诺事后(2个工作日内)补正相关材料的前提下,预先办理纳税人的涉税事项。(牵头部门:纳税服务部门、各税种管理部门)


  5.简并申报缴税次数。按照自治区税务局工作部署,落实取消定期定额户年度汇总申报,实际经营额、所得额不超过定额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不再进行年度汇总申报。简并纳税次数,将科技创新企业和文化创新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期限调整为按季申报,将无票种核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调整为按半年申报。(牵头部门:征管科技部门、各税种管理部门)


  6.优化发票核定办理。增值税普通发票调整用量、版面即时办结。已由税务机关现场采集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人)实名信息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即时办结。(牵头部门:货物劳务税部门)


  7.推行高效“退出机制”。一是没有涉税事项发生或没有欠税(费)、办结有关涉税事项的业户、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核定征收企业、临时纳入税收管理纳税人,属于低风险的情况下,由纳税人提供书面承诺即可进行清税注销,便利市场主体退出。二是对其他企业推行注销前辅导前移,减少注销环节,压缩办税时长,优化和提速注销流程。(牵头部门:征管科技部门)


  (二)拓展快捷通畅的信息化办税环境


  8.实现信息共享。调整综合治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职能,逐步实现与市级34个部门间的信息共享。(牵头部门:征管科技部门)


  9.落实4大类71个事项“全程网上办”清单,力推办税服务事项从“最多跑一次”向“一次不用跑”升级。加快建设电子税务局和移动办税平台,凡与企业生产经营、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办税服务事项“应上尽上、全程在线”,切实提高网上办理比例。(牵头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10.推广“一表集成”。实行表证单书要素化管理,集成相关信息系统数据,自动生成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大部分申报数据实现“零录入”,有效减少纳税人增值税申报准备和填报时间。(牵头部门:货物劳务税部门)


  11.推行主税附加税一次申报。配合自治区税务局,试点纳税人申报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随同自动计算申报,纳税人一次性完成主税附加税申报。纳税人因逾期未申报增值税、消费税,导致同时逾期未申报附加税费,只作一次处罚处理。(牵头部门:征管科技部门)


  12.扩大网上申报和更正申报范围。推行非居民企业季度申报、年度汇算清缴网上申报;落实自治区税务局工作部署,将网上更正申报范围扩大至所有申报税(费、基金)种,申报期内的数据错误,允许自行网上修改。(牵头部门:征管科技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13.推进报表一键申报。按照自治区税务局工作部署,探索推进企业财务系统与税务申报系统对接,逐步实现自动计算应报税额、一键提交申报、一键报送报表等智能服务。(牵头部门:征管科技部门)


  14.提供历史数据便捷申报。按照自治区税务局工作部署,探索对存在多次逾期零申报并已接受处罚的纳税人,提供一键历史申报。逐步对申报数据相对固定的项目,提供税种申报一键获取上期数据功能,方便纳税人通过直接使用或修改上期数据进行申报缴税。(牵头部门:征管科技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15.试点出口退税无纸化。根据自治区税务局工作部署,积极引导三类及以上出口企业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试点,实现业务全流程网上办理。(牵头部门: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


  16.便捷支付方式。从2018年12月1日起,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配合自治区税务局做好为自然人提供支付宝、微信二维码扫码、银行app支付缴税的试点工作。(牵头部门:收入规划核算部门)


  17.推行发票线上办理。扩大发票申领“线上申请、线下配送”的范围,推出纳税信用“3连A”纳税人免费寄递、A级限时免费寄递等活动;从2018年12月1日起,开展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线上申请、网上缴税、线下自助出票”试点。(牵头部门:纳税服务科、货物劳务税部门、收入规划核算部门)


  18.推行自助核定发票。通过网上、微信、自助终端等渠道,为已实名认证且体检无风险的纳税人提供发票申请自助核定服务。(牵头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19.推行网上签约。推广网上办理《授权(委托)划缴税款协议》签订,减少纳税人往返跑次数。(牵头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20.推行网上开具完税凭证。在网上办税服务厅开具文书式《税收完税证明》基础上,配合自治区税务局,从2018年8月1日起,试点推行电子完税凭证,方便纳税人网上获取完税信息和开具完税证明,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准确反映纳税义务履行情况。(牵头部门:收入规划核算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21.实现房屋租赁发票自助办理。开发包括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等两种情形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自助代开服务,真正实现发票代开线上线下相结合,全市申请房屋租赁发票代开的纳税人,仅需在第一次办理业务前,实名认证并完成一次网上预填审核,今后即可直接在自助办税终端上办理房屋租赁发票代开业务。(牵头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22.推行电子签名协议。借助线上实名与线下实名的认证结果,推行《税收征管电子签名协议书》,促进线上实名认证的纳税人仅通过手机认证便可全面实现无纸化办税。(牵头部门:征管科技部门)


  23.推行电子税务身份证。将手机实名认证作为识别纳税人的有效依据,推行“电子税务身份证”,免予其提供身份证明资料及历史办税资料。(牵头部门:纳税服务部门、征管科技部门)


  24.推行税控设备网上办理。为纳税人购买税控设备、办理增值税发票调整用量和版面的税控信息变更提供网上办理服务,减少纳税人上门次数。(牵头部门:货物劳务税部门)


  25.推行涉税文书电子推送。借助线上实名认证和电子签单的支持,实现涉税文书的电子化推送与签收。(牵头部门:征管科技部门)


  26.建设智税微服务平台。配合自治区税务局依托微信载体,绑定办税人员身份,提供高效导税、资料预审、办税预约、智能咨询、事项提醒等功能,实现办税智能秘书式服务。打造能识别身份、能个性化推送、能预约、能学习、能办税、能查询的“六能”微信公众号。(牵头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三)营造低负便企的生产经营环境


  27.降低企业税费负担。加快落实减轻企业税费负担的优惠政策,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加强政策享受办税辅导,精简享受政策证明资料,通过政策应享尽享,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加大对中小微企业扶持,增强各类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牵头部门:政策法规部门、各税种管理部门)


  28.提速出口退税服务。对管理类别为三类及以上的出口企业,将办理出口退税时间分别提速至5、10、15个工作日内。(牵头部门: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


  29.简化退抵税办理。根据自治区税务局工作部署,对于多缴税款办理退抵税,能够在核心征管系统查询到申报信息、完税信息的,不再提供纳税申报表、完税凭证复印件等纸质凭证,从2018年12月1日起,退库时间压缩30%;探索多缴退税电子化,退税申请、退税审核、退库办理业务流程实现网上办理。(牵头部门:收入规划核算部门)


  30.实现优惠政策精准推送。从2018年8月1日起,对已线上实名认证的纳税人,按不同类型、不同经济特征提供微信推送等多渠道的税收优惠政策精准化推送服务,帮助纳税人切实享受政策红利。加强征管数据监控,建立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提醒机制,对应享受未享受的纳税人及时提醒申报享受。(牵头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31.优化税收政策公开机制。持续做好“走出去”税收指引与国别投资指南的更新发布,为“走出去”企业提供涉外税收政策咨询服务。(牵头部门:国际税务管理部门)


  32.简化优惠备案方式。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取消备案环节,自行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除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等需要办理退库的优惠事项外,其他税种、政府规费优惠事项备案,逐步改为附报资料备查、以申报代替备案或电子化备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备案附报资料改留存备查。(牵头部门:各税种管理部门)


  33.加强优惠落实跟踪问效。建立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反馈和跟踪问效机制,做好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情况的统计分析和测算,及时反馈政策落实情况,全力助推全市实体经济持续向好发展。(牵头部门:各税种管理部门、收入规划核算部门)


  34.推行一站式清税。配合自治区税务局做好“一站式清税”工作。税务机关在办理清税业务后向工商管理部门推送电子化清税证明,取消纳税人到税务机关领取清税证明再向工商管理部门报送的环节,从2018年12月1日起,实现“一站式清税”。(牵头部门:征管科技部门)


  35.推行一站式房产交易缴税。配合自治区税务局与不动产登记部门、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分别建立房产查档、婚姻登记、人口信息核查通道或以人工反馈的形式传递相关查询数据,房产交易环节以纳税人房产情况承诺书代替房产查档证明,并试点实施“以个人承诺代替房产查档”的工作机制,从2018年12月1日起,实现“一站式办理房产交易涉税业务”。(牵头部门:纳税服务部门、征管科技部门、劳务和财产行为税部门)


  36.简化跨区域迁移办理。配合自治区税务局,简化纳税人跨区域迁移流程,统一税务机关办理规范,对不存在未办结流程类事项且属于正常户的纳税人在市内跨县(区)迁移实行即时办理和同城通办,便利市场主体自由迁移。(牵头部门:征管科技部门)


  (四)构建规范透明的税收征管环境


  37.流程标准化。推行流程标准化,逐步梳理和下发涉税事项操作指引,规范税收执法和服务标准,明确涉税办税事项的具体办理流程和所需资料。(牵头部门:征管科技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38.开展减证便民。对标政府“减证便民”行动,清理办税证明,按照“六个一律”的原则,对各类涉税证明进行全面清理,对属于兜底性质的“相关证明”等,逐一加以明确,不能明确的予以取消。(牵头部门:各税种管理部门)


  39.限办事项按时办结。对各限时办结事项的限时办结率进行考核,要求不得低于99.5%。(牵头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40.实行征管改革。由“以票控税”向“信息管税”转变。改变过去“以批代管”模式,前台窗口做“减法”的同时,全面加大风险防控的力度,依法依规强化基础事项和强化事中事后的管理,用活税收大数据平台,把模糊管理变成精准管理。(牵头部门:征管科技部门、风控中心)


  41.优化涉税风险提醒。从2018年8月1日起,在提升涉税数据质量及提示提醒准确度的基础上,对信用级别低、风险等级高的纳税人实施涉税风险提示提醒,督促纳税人自我修正、自愿遵从;对信用级别高、无风险的纳税人避免不当打扰,准确指引纳税人化解涉税风险。(牵头部门:风控中心)


  42.推行纳税健康体检服务。全面归集纳税人涉税风险提示信息,向实名认证的纳税人推出“纳税健康体检”服务功能,帮助纳税人及时自查自纠,防范税收风险。(牵头部门:纳税服务部门、风控中心)


  43.加强政务公开。一是配合自治区税务局全面梳理税务部门“五公开”内容、主体、时限、方式等,及时主动公开并更新自治区税务局编制的基本目录。二是制定税收政策分类指引,对现行纳税人和税务人常用、关注度较高的税收管理和优惠政策进行分类,并探索多渠道、多形式的公开方式。(牵头部门:办公室、各税种管理部门)


  44.提升政策透明度。一是丰富宣传方式,通过门户网站、办税厅电子显示屏持续发布政策外,还应畅通自媒体、新闻媒体、网络直播等宣传渠道,加大税收政策宣传解读力度。二是加强培训力度,通过纳税人学堂和“微课堂”等形式,不定期推出培训视频,结合实体纳税人课堂,为纳税人提供及时、权威的培训辅导。三是对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实施难度大、专业性强的政策法规,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专题文章等方式,帮助群众更详细了解政策内容。四是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开展走访,宣传税务创新举措,深入了解办税“痛点、难点、堵点”,对症施策。(牵头部门:办公室、纳税服务部门)


  (五)建立公正平等的法治环境


  45.强化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一是对发票等关键性业务岗位,推行税务人员实名认证制度。二是推行内控平台,落实税务总局《税收执法责任管理与过错追究办法》,对执法过错行为进行事后追责。(牵头部门:征管科技部门、督察内审部门)


  46.规范税收处罚执法。认真贯彻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和严格执行广西税务行政处罚权适用规则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增强执法的统一性,促进全市各级税务机关“一个尺度”“一个标准”执法,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牵头部门:政策法规部门)


  47.推行行政简易处罚自助办理。通过网上或自助终端提供标准和尺度规范统一的简易处罚自助办理服务,纳税人对简易处罚事项无异议的,可通过网上或自助终端自行办理。(牵头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48.持续推行税收权力和责任清单。对税务总局、区局制定的权责清单及时进行动态更新。(牵头部门:政策法规部门)


  49.强化统筹执法,避免重复检查。加强税务检查计划和实施的统筹,合并相关检查事项统一开展,规范和减少税务检查次数,避免对同一纳税人多头检查、重复检查。(牵头部门:稽查部门)


  50.落实“双随机、一公开”。除线索明显的涉嫌偷逃骗抗税和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按规定程序直接立案检查外,其他税务稽查对象均在“税务稽查双随机工作平台”中随机抽取,相应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牵头部门:稽查部门)


  (六)完善诚实守信的信用环境


  51.实施定期信用评价。一是根据税务总局、自治区税务局工作部署,做好年度纳税信用评价工作,扩大纳税信用评价范围。二是根据评定结果对“3连A”企业颁发证书和服务直通卡,享受各项激励措施。(牵头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52.实现线上银税互动。配合自治区税务局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税务机关形成纳税信用贷款直连直办机制,构建“诚税易贷”体系,实现线上银税互动合作,提高放贷效率。(牵头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53.推送信用分析报告。向信用降级的企业推送信用评价结果分析报告,对信用扣分明细情况进行分析,有效引导纳税人提升税法遵从度健康发展,获取银税互动信用激励。(牵头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54.加大信用联合奖惩力度。进一步推动将纳税信用体系融入社会信用体系,强化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构建纳税人自律、社会监督和行政监管相结合的合作机制。(牵头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55.惩戒重大违法失信。一是及时将符合公布标准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录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信息系统”,通过自治区税务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二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向参与联合惩戒的部门提供本辖区内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牵头部门:稽查部门)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统筹推进。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是一项系统性、全局性、长期性工作,各级税务机关成立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营商环境优化工作,各单位、部门要按照职责要求不断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与提升纳税人满意度、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相关工作措施结合起来统筹推进,确保取得实效。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要广泛宣传和解读,引导纳税人参与,要多角度、全方位、深层次地宣传报道活动成效,及时推广好的经验做法,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各县(区)税务局每月15日前向市税务局报送一篇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简报和一篇典型案例。


  (三)抓住重点、对症施策。要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深入剖析厦门大学中国营商环境研究中心对南宁市当前营商环境的评估结果和优化对策,抓住重点、对症施策、立行立改,逐项优化提升。


  (四)严格考核、督查问责。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列入绩效考核,由市税务局建立科学、完善的考评指标对各县(区)税务机关工作推进情况进行考核;采取专项巡查、随机暗访等方式,对各县(区)税务机关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措施不力、工作滞后或纳税人反映问题集中的单位进行问责。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项目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门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优化营商环境问题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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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南市税发[2018]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推进南宁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后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稽查局挂牌后有关税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稽查局2018年7月5日挂牌成立,并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机构名称开展工作。原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南宁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南宁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第一税务分局、南宁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第二税务分局、广西首府地方税务服务中心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各类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原南宁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南宁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第一税务分局、南宁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第二税务分局、广西首府地方税务服务中心暂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印章,原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暂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稽查局印章。


  二、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挂牌后,原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南宁市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其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其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三、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稽查局挂牌后,原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的税务检查职责和工作由其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其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


  四、原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南宁市地方税务局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对新税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五、纳税人在综合性办税服务厅可统一办理原国税地税业务,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门户网站进入“我要办税”模块办理相关涉税业务,使用微信办税的纳税人可通过“南宁税务服务号”微信公众平台进入“微信办税厅”功能菜单实现涉税业务“掌上办理”,实行“一厅通办”“一网通办”“主税附加税一次办”。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不再区分国税地税业务,实现涉税业务“一键咨询”。


  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规定需要向原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按规定需要在原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七、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八、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解读


2018-07-05 1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


  一、关于适用范围


  本公告在南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发布。


  二、明确了行政、业务印章使用规则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稽查局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机构名称开展工作,原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南宁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南宁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第一税务分局、南宁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第二税务分局、广西首府地方税务服务中心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原南宁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南宁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第一税务分局、南宁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第二税务分局、广西首府地方税务服务中心以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名义对外执法,原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以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稽查局名义对外执法。


  明确了行政、业务印章的使用规则,以及原直属机构的的执法问题。


  三、明确了新旧税务机构权利义务的继承问题


  为保证改革前后税收工作有序衔接、平稳运行,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挂牌后,原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南宁市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其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其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四、明确了新机构挂牌后稽查衔接的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稽查局挂牌后,原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的税务检查职责和工作由其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其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


  五、关于原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南宁市方税务局作出的行政决定如何处理问题


  原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南宁市地方税务局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对新税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规定了如果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未下发新的规范文件前,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按照原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南宁市地方税务局的规定进行办理。


  六、关于国地税办税服务厅整合、网上办税系统整合、12366纳税服务热线整合的问题


  公告中明确了国地税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税系统、微信办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都进行整合,纳税人不需要国地税两边跑。


  纳税人在综合性办税服务厅可统一办理原国税地税业务,可通过门户网站或微信办税平台办理相关涉税业务,实行“一厅通办”“一网通办”“主税附加税一次办”。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不再区分国税地税业务,实现涉税业务“一键咨询”。


  七、明确纳税人资料报送和事项申请问题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规定需要向原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按规定需要在原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为了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办税程序,减少资料报送,原国税、地税机关对同一事项资料报送有不同规定和报送要求的应当统一规定报送。公告中要求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规定需要向原国税、地税机关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按规定需要在原国税、地税机关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税务机关通过后台业务流转、协同办理。


  八、明确了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挂牌后已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发票有效期限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九、明确了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挂牌后已制发的税务检查证件有效期限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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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           2018-07-05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文件清理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对原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二、制定《公告》的必要性


  税收规范性文件是税务机关行使权力、实施管理的重要依据,对纳税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影响重大。为确保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税收征管工作的合法性,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开展了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本公告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9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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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柳州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柳州市税务局2017年度自治区绩效考评社会评价群众意见建议整改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局内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柳州市税务局2017年度自治区绩效考评社会评价群众意见建议整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整改工作。


  附件:1.2017年度自治区绩效考评群众反馈建设性意见建议整改措施表


  2.2017年度自治区绩效考评群众反馈其它意见建议情况说明表


国家税务总局柳州市税务局

2018年7月11日



国家税务总局柳州市税务局2017年度自治区绩效考评社会评价群众意见建议整改方案


  根据《柳州市绩效考评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柳州市2017年度自治区绩效考评社会评价群众意见建议整改方案〉的通知》(柳绩发[2018]2号)要求,柳州市税务局高度重视,组织研究自治区2017年度群众反馈的意见建议,并开展调查工作,现制定整改方案,具体如下:


  一、整改前期调查情况


  按照《柳州市2017年社会评价意见建议整改责任单位任务分解表》中反映的与柳州市税务局相关的整改内容,并于2018年5月21日起通过“柳州税务”微信公众号推送在线问卷调查,并于2018年6月5日对鱼峰区国税局、鱼峰区地税局办税服务厅采取询问、查看工作记录、查看窗口设置和规范制度等方式开展现场调查,情况如下:


  (一)工作效率、办事流程类整改事项:第120170020100044项:“柳州市办税票流程复杂,希望简化流程。”第120170020900169项:“柳州市鱼峰区的税务局在办理业务方便工作效率低,排队等待的时间久,而且工作人员都是要上班时间开会,开会时间又久都要半个小时左右,希望相关部门能够提高工作效率,不要占用上班时间开会。”第120170020600024项:“柳州市国税局、地税局办税务登记有关一些手续,办事人多排队时间长,现场只有2个自助机,希望多增加一点自助机。”第120170020900146项:“在柳州市国税局开税票时排队时间长,希望能根据人流量来多开窗口。”第120170021100003项:“柳州市的国税和地税办事周期太长,撤销营业执照需要一个多月才能办好,希望相关部门办事效率提高。”


  1.调查过程:一是通过“柳州税务”微信公众号推送《2018年柳州市纳税人需求调查问卷》;二是到鱼峰区国税局、鱼峰区地税局办税服务厅现场查验取证。


  2.证明材料:微信公众号截图、现场图片资料。


  3.调查结果:通过“柳州税务”微信公众号推送在线问卷调查,收到有效问卷8827份,收集到纳税人对工作效率、办事流程类的意见主要反映:办事人多排队时间长等。经过实地核验,鱼峰区国税局、鱼峰区地税局办税服务厅6月5日当天全部窗口均有工作人员在岗,经询问及查看记录并未发现占用上班时间开会的现象。


  (二)服务态度类整改事项:第“120170021100001”项:“柳州市城中区东环大道,国税局工作人员服务态度不好,去办理事情问他们怎么办,他们很不耐烦,爱理不理,希望他们以后的态度要热情认真,做到有问必答。”第“120170020900013”项:“柳州市到税务、社保来办事的人多,有些工作人员态度不太好。”


  1.调查过程:一是通过“柳州税务”微信公众号推送《2018年柳州市纳税人需求调查问卷》;二是到部分办税服务厅现场查验取证。


  2.证明材料:微信公众号截图、现场图片资料。


  3.调查结果:通过“柳州税务”微信公众号推送在线问卷调查,收到有效问卷8827份,针对“您认为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服务质量应提高哪些方面?”的问题,部分纳税人表示“办税人员服务态度热情、诚恳”应提高。在鱼峰区国税局、鱼峰区地税局办税服务厅现场检查过程中未有纳税人反映工作人员态度不好问题。


  二、明确整改目标、整改主体及整改措施


  (一)提高效率、简化流程


  1.关于第120170020100044项:“柳州市办税票流程复杂,希望简化流程。”


  (1)整改目标: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柳州市税务局关于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柳市税函〔2018〕8号)为纳税人提供规范化的办税服务,提高工作效率,简化办事流程,优化营商环境。


  (2)整改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吴承刚总会计师。


  (3)责任单位:货物和劳务税科。


  (4)整改措施:一是压缩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时间,办税人员和法定代表人已经进行实名信息采集和验证、有开具增值税发票需求并主动申领发票,且按照规定办理税控设备发行等事项的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普通发票实行即时办结,首次申领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条件的当日办结;二是优化发票核定办理。增值税普通发票调整用量、版面即时办结。已由税务机关现场采集法定代表人实名信息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有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即时办结;三是推行税控设备网上办理。为纳税人购买税控设备、办理增值税发票调整用量和版面的税控信息变更提供网上办理服务,减少纳税人上门次数。


  (5)整改时限:2018年10月31日前。


  2.关于第120170020900169项:“柳州市鱼峰区的税务局在办理业务方便工作效率低,排队等待的时间久,而且工作人员都是要上班时间开会,开会时间又久都要半个小时左右,希望相关部门能够提高工作效率,不要占用上班时间开会。”


  (1)整改目标: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柳州市税务局关于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柳市税发〔2018〕1号)为纳税人提供规范化的办税服务,提高工作效率,简化办事流程,优化营商环境。


  (2)整改责任人:分管领导为梁喜书总会计师。


  (3)责任单位:纳税服务科。


  (4)整改措施:一是推行“一次办”“网上办”。全面落实自治区税务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全程网上办”清单,实现高效办税、明白办税、轻松办税;二是推行“马上办”。在办税服务厅预审区设立“简事快办”窗口,推行“马上办”服务清单,合法合规前提下清单事项马上办结,减少企业和群众现场办理等候时间;三是推行“就近办”。实现同城通办,配合上级税务机关做好全市通办、全区通办服务清单,自助办税设备进银行、进邮政、进社区,实现就近能办、多点可办、少跑快办;四是推行“一站办”。全面推行“大一窗”业务办理模式,实现涉税业务一个窗口办理。


  (5)整改时限:2018年10月31日前。


  3.关于第120170020600024项:“柳州市国税局、地税局办税务登记有关一些手续,办事人多排队时间长,现场只有2个自助机,希望多增加一点自助机。”


  (1)整改目标: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柳州市税务局关于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柳市税发〔2018〕1号)为纳税人提供规范化的办税服务,提高工作效率,简化办事流程,优化营商环境。


  (2)整改责任人:分管领导为江峰副局长、梁喜书总会计师。


  (3)责任单位:征管科技部门、纳税服务科。


  (4)整改措施:一是取消税务登记事项。协调工商部门在设立登记时全面实施企业、个体工商户纳税人涉税信息采集工作,协同做好涉税事项办理提醒服务,简化开办流程,提速设立办理时间;二是推行套餐式开业办理。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税平台均为新开办纳税人提供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存款账户账号报告、发票票种核定等开业常办涉税事项“套餐式”服务;三是按纳税人需求,加大设施投入,有计划的逐步增加自助办税设备,最大限度满足纳税人自助办税、网上办税的需求;四是办税服务厅增配信息化人员力量,设置自助办税培训和体验功能区域,积极引导和培养纳税人信息化办税偏好,有效缓解办税服务厅排队拥堵的问题。


  (5)整改时限:2018年10月31日前。


  4.关于第120170020900146项:“在柳州市国税局开税票时排队时间长,希望能根据人流量来多开窗口。”


  (1)整改目标: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柳州市税务局关于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柳市税发〔2018〕1号)为纳税人提供规范化的办税服务,提高工作效率,简化办事流程,优化营商环境。


  (2)整改责任人:分管领导为江峰副局长、梁喜书总会计师。


  (3)责任单位:征管科技部门、纳税服务科。


  (4)整改措施:一是建设智税微服务平台。依托微信载体,绑定办税人员身份,提供高效导税、资料预审、办税预约、智能咨询、事项提醒等功能,实现办税智能秘书式服务;二是推行“网上办”。推行4大类71个事项“全程网上办”清单,加快建设电子税务局和移动办税平台,凡与企业生产经营、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办税服务事项“应上尽上、全程在线”,切实提高网上办理比例;三是扩大电子发票应用。大力推行电子发票,逐步扩大增值税发票电子化应用范围,实现发票网络化运行。实行电子发票代开应用,为个人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5)整改时限:2018年10月31日前。


  5.关于第120170021100003项:“柳州市的国税和地税办事周期太长,撤销营业执照需要一个多月才能办好,希望相关部门办事效率提高。”


  (1)整改目标: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柳州市税务局关于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柳市税发〔2018〕1号)为纳税人提供规范化的办税服务,提高工作效率,简化办事流程,优化营商环境。


  (2)整改责任人:分管领导为江峰副局长。


  (3)责任单位:征管科技部门。


  (4)整改措施: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简化税务注销程序,针对没有涉税事项发生或没有欠税(费)、办结有关涉税事项的业户、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核定征收企业、临时纳入税收管理纳税人,属于低风险的情况下,由纳税人提供书面承诺即可进行清税注销,便利市场主体退出。


  (5)整改时限:2018年10月31日前。


  (二)优化服务、提升技能


  关于第“120170021100001”项:“柳州市城中区东环大道,国税局工作人员服务态度不好,去办理事情问他们怎么办,他们很不耐烦,爱理不理,希望他们以后的态度要热情认真,做到有问必答。”


  第“120170020900013”项:“柳州市到税务、社保来办事的人多,有些工作人员态度不太好。”


  1.整改目标:树立和增强导向意识、服务意识,进一步提升税务人员服务水平与业务技能,促使税务人员遵守“热情主动、文明礼貌、公正公开、高效快捷”的服务规范,促进征纳和谐。


  2.整改责任人:分管领导为梁喜书总会计师。


  3.责任单位:纳税服务科。


  4.整改措施:一是强化岗位业务练兵,加大税务人员培训力度,提高税务人员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率,切实提升服务人员的服务意识和业务水平;二是继续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落实便民办税举措,最大限度便利纳税人,构建征纳和谐关系;三是及时处理纳税投诉,纳税人在办税过程中对税务部门和税务人员的办税服务以及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方面不满意的,可直接拔打服务热线12366进行投诉,对因服务态度不好受到纳税人投诉的,进行严肃处理;四是采用明察暗访、运用绩效系统考核等方式加强对办税服务厅的检查、监督和管理。


  三、整改回应机制


  整改过程中涉及的整改方案、整改任务分解表及整改结果等内容,我局将通过单位门户网站或公告栏公布,并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12345政府服务热线等渠道接受群众反馈、监督。


  柳州市税务局政务公开电话:0772-5333665


  四、整改要求


  (一)高度重视,抓好落实。群众反馈意见整改是自治区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抓好反馈意见整改是赢得群众满意的重要举措。各整改责任单位要正确认识、高度重视整改工作,严格按照整改方案,对照整改目标,倒排工作进度,定期督查,分阶段部署、落实整改工作。对重点意见建议,要全程跟进,全程监督,防止整改流于形式,确保整改工作在既定时间内如期完成。


  (二)相互配合,严格考核。2017年整改工作将列入2018年度绩效考评体系,各整改责任单位要明确职责,加强协调配合,按既定的要求和时限进行整改,确保整改工作落实到位。对整改工作敷衍塞责的,未严格按照要求和时间节点开展工作和报送有关材料的,或在核验中发现有弄虚作假、工作不力、整改效果差的,将按考评标准予以扣分,并严肃问责。


  (三)认真整改,务求实效。各整改责任单位要按照群众满意导向,实行开门整改,做到问计于民、问需于民、问效于民,认真查找自身存在的问题,积极回应社会公众的合理诉求。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分送:本局局领导。


  国家税务总局柳州市税务局办公室2018年7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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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11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柳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柳州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推进柳州市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后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2号)要求,现就国家税务总局柳州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柳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挂牌后有关税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柳州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柳州市税务局稽查局2018年7月5日挂牌成立,并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机构名称开展工作。原柳州市国家税务局、柳州市地方税务局、柳州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柳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柳州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柳州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柳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第一税务分局、柳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第二税务分局、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柳州市阳和工业新区地方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各类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原柳州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柳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第一税务分局、柳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第二税务分局、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柳州市阳和工业新区地方税务局暂使用国家税务总局柳州市税务局印章,原柳州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柳州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暂使用国家税务总局柳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印章。


  二、国家税务总局柳州市税务局挂牌后,原柳州市国家税务局、柳州市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其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其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三、国家税务总局柳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挂牌后,原柳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柳州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柳州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的税务检查职责和工作由其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其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


  四、原柳州市国家税务局、柳州市地方税务局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对新税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五、纳税人在综合性办税服务厅可统一办理原国税地税业务,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门户网站进入“我要办税”模块办理相关涉税业务,实行“一厅通办”“一网通办”“主税附加税一次办”。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不再区分国税地税业务,实现涉税业务“一键咨询”。


  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规定需要向原柳州市国家税务局、柳州市地方税务局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按规定需要在原柳州市国家税务局、柳州市地方税务局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七、国家税务总局柳州市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八、国家税务总局柳州市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柳州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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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柳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推进桂林市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后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稽查局挂牌后有关税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稽查局2018年7月5日挂牌成立,并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机构名称开展工作。原桂林市国家税务局、桂林市地方税务局、桂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桂林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桂林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桂林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桂林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各类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原桂林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桂林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暂使用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印章,原桂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桂林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桂林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暂使用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稽查局印章。


  二、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挂牌后,原桂林市国家税务局、桂林市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其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其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三、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稽查局挂牌后,原桂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的税务检查职责和工作由其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其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


  四、原桂林市国家税务局、桂林市地方税务局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对新税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规定需要向原桂林市国家税务局、桂林市地方税务局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按规定需要在原桂林市国家税务局、桂林市地方税务局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六、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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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第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的相关规定,现对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作出调整,公告如下:


  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住房,按1%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非普通住宅,按2%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铺和其他房产,按3%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执行,《桂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桂林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桂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房产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桂林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同时废止。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修订背景及目的


  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要求,将《桂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桂林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桂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房产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桂林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关于预征率需保留条款进行整合后重新发文和规范。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为促进保障性住房的有效供给,《桂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桂林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第一条,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范围调整为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一致,即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调整为保障性住房。


  (二)删除《桂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桂林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第五条“对强制拍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按5%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强制拍卖转让土地使用权不属于上述情况,应及时计算缴纳,无需预征。


  (三)删除《桂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房产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桂林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第二条“进驻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房源信息平台的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照《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的相关规定执行”。桂林市已经取消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房源信息平台,现已无进驻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房源信息平台的房地产企业,故删除此项规定。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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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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