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桂财税[2018]2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修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税务局、残疾人联合会,自治区税务局直属单位,广西钦州保税港区税务局,南铁残办: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部署,确保税务机关改革后执法的合法性,决定对相关文件进行修改,将《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税[2016]47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桂财税[2016]5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缓缴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桂财税[2017]55号)(以下统一简称原文件)文件中涉及的税收主管机构进行变更:一、将原文件中“地方税务局”变更为“税务局”;二、将原文件中“地税部门”变更为“税务部门”;三、将原文件中“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变更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四、将原文件中“主管地税机关”变更为“主管税务机关”。原文件中的其他内容不做变更,相关政策继续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2018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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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8-10
文号:桂财税[2018]2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桂财行[2018]4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试行自治区本级机关事业单位中短途出差城市间交通费补助的通知

区直各单位:


  根据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完善配套政策持续巩固公车改革成果的通知》(发改电[2016]757号)和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车改革财政配套制度的通知》(财办行[2018]128号)有关要求,为适应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公务出行方式发生的变化,合理解决区直单位工作人员中短途出差的需要,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试行自治区本级机关事业单位中短途出差城市间交通费补助有关事项作如下通知: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驻邕自治区本级党的工作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工青妇等群团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不包括自治区垂直管理部门在邕设立的市、县级机构。


  二、中短途的界定


  中短途是指出差起始地和目的地间行车距离在约150公里以内。行车距离可通过科学技术信息工具(如高德导航地图、百度导航地图等)取得。


  三、中短途出差城市间交通费补助报销的规定


  (一)按照公务出行便捷高效、力求节约、管理规范的原则,中短途出差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票据据实报销,不能提供有效票据的,可报销中短途出差城市间交通费补助(以下简称补助)。


  (二)凭有效票据据实报销是指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并取得有效票据据实报销。中短途出差乘坐的公共交通工具主要为客运汽车和列车(高铁、动车)。


  (三)补助具体标准由各单位按“既有利于工作,又从严控制”原则自行确定,且单地单程补助标准不超过从南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到出差目的地所属县级以上(含县级)行政区域的单程最低票价。


  (四)公共交通工具能满足公务出行需要的,应优先选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方式出行。如确因特殊情况需选用乘坐非公共交通工具方式出行的,应出行前由个人申请,所在单位从严审批。


  (五)个人中短途出差,由单位派车或租车的,不予报销补助;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用于城市间交通的,予以报销补助,并由个人向派车单位交纳相关费用,交纳的费用不超过南宁到目的地的补助。


  (六)自治区本级差旅费管理办法及其补充规定中涉及城市间交通费报销管理的相关条款,属于中短途出差范围的按本通知执行,其他条款继续执行。


  四、其他


  (一)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驻邕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二)自治区垂直管理部门市、县级机构和其他自治区本级机关非驻邕单位,执行驻地的管理办法,不适用本通知。


  (三)个人报销差旅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仍按自治区本级差旅费管理办法及其补充规定有关要求执行。


  (四)各单位要根据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中短途出差城市间交通费补助实施细则,明确本单位中短途出差起始点和行车距离认定方法、补助具体标准、具体报销事项和报销程序等。


  (五)本通知从印发之日起试行,根据试行情况适时进行修订完善。


  附件:关于“中短途出差城市间交通费补助”有关情形的报销说明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8年9月8日


  附件


  关于“中短途出差城市间交通费补助”有关情形的报销说明


  一、个人不能提供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有效票据的,主要区分以下情况给予报销:


  (一)个人提供不了双程相关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票据的,给予双程的补助。


  (二)个人不能提供单程相关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票据,但另一单程能出具相关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票据,对提供不了单程相关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有效票据的,给予单程的补助;对能出具相关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有效票据的另一单程,凭票据实报销。


  二、关于“补助具体标准由各单位按‘既有利于工作,又从严控制’原则自行确定,且单地单程补助标准不超过从南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到出差目的地所属县级以上(含县级)行政区域的单程最低票价”的举例说明:


  例如:南宁到扶绥县的快班车最低票价为25元,则南宁到扶绥县的单程补助标准,应按不超过快班车最低票价确定,即可定为不超过25元的适当金额。区直单位工作人员到扶绥县某乡某村出差,不能提供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票据的,按南宁到扶绥县的补助报销城市间交通费。而县到乡、镇、村交通费支出应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等规定规范解决:一是在80元市内交通费中包干解决;二是到乡、镇、村没有公共交通工具时,按照公务租车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通过租用车辆方式解决,租车费用按程序报销,且不再重复领取80元市内交通费。


  三、关于“自治区本级差旅费管理办法及其补充规定中涉及城市间交通费报销管理的相关条款,属于中短途出差范围的按本通知执行,其他条款继续执行”的举例说明:


  例如:区直单位工作人员到崇左市扶绥县出差,在报销城市间交通费补助时仍需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提供出差审批表、住宿费票等作为报销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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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9-08
文号:桂财行[2018]4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桂政办发[2012]28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进一步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若干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2月28日


关于进一步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若干规定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广西创新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办发[2012]41号)精神,深入实施科教兴桂和人才强桂战略,优化创新创业环境,调动广大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税法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牵头单位:自治区国税局、地税局,配合单位:自治区科技厅)


  第二条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8号)的规定,对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根据《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的规定,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含分中心)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放的合理的工资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据实扣除。(牵头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配合单位:自治区科技厅)


  第三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和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联合开展创新活动,搭建公共创新平台,共同培养创新人才。支持企业为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设立研发岗位,建立学生实习基地;支持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为企业建立创新创业培训基地、大学科技园等创新创业平台。(牵头单位:自治区科技厅,配合单位: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教育厅及各有关企业)


  自治区有关部门应将科技成果推广时间和成效作为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职称评定条件之一,对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有突出贡献的,可破格申报评审职称,聘任时可根据有关规定破格聘用。(牵头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自治区科技厅、教育厅)


  第四条 鼓励民营企业创建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创新型企业,自治区财政给予国家创新型试点企业奖励100万元,评估优秀的自治区级创新型企业奖励50万元。(牵头单位:自治区科技厅,配合单位:自治区财政厅)


  第五条 允许和鼓励驻桂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事业、企业单位科技人员(包括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离岗创业,5年内保留其原有身份和职称,档案工资正常晋升,享有与本单位连续工作人员同等的福利待遇,创业期满如回原单位工作应优先聘任。允许和鼓励驻桂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包括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在完成本单位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前提下在职创业,其收入依法归个人所有。(牵头单位:自治区教育厅、国资委及各科研院所主管部门,配合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第六条 从事创新创业的农业科技人员申报中级以上职称,必须到县级以下科研、推广单位工作1年以上。对创新创业成效显著的,优先晋升职称,用人单位直接聘用、优先提拔重用,在评选中青年专家、学科带头人等各种人才培养人选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牵头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自治区教育厅、农业厅,广西农科院及有关科研院所等)


  第七条 科技人员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可分3年到位,首期出资额应达到认缴额的10%,且不低于3万元;申请设立非公司制企业条件尚不完全具备,但1年内能够予以完善的筹办企业,可由工商部门先行核发营业执照,实行预备期企业管理。允许在校学生以其专利、专有技术、管理成果等要素参与分配,作价金额可达注册资本的35%;投资各方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牵头单位:自治区工商局,配合单位:自治区科技厅、教育厅及有关科研院所等)


  第八条 科技人员拥有经自治区科技部门认定的科技成果,可作为无形资产参与转化项目投资,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其作价出资额可占注册资本的35%;如果比例超过35%,投资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对高新技术成果完成者和成果转化的主要实施者,根据其实际贡献获得与之相当的股权收益,所占股权比例不受限制。(牵头单位:自治区工商局,配合单位:自治区科技厅、教育厅及有关科研院所等)


  第九条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承担政府资助科研项目形成职务科技成果1年内未实施转化的,在不变更职务成果权属前提下,科技成果完成人创办企业转化该项成果的,可以享有该成果在企业中的80%股权收益;非成果完成人创办企业转化本单位职务成果的,可以享有该成果在企业中的股权收益的50%奖励。上述企业创办者享有的股权收益年限一般为5-10年,具体年限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与企业创办者约定。(牵头单位:有关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配合单位:自治区科技厅、法制办)


  第十条 职务科技成果以股权投入方式进行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技术股20%的股权,具体比例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以技术转让方式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转让所得税后净收入50%的收益。(牵头单位:自治区地税局、国税局,配合单位:自治区法制办、科技厅)


  第十一条 科技人员以科技成果创办企业的,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到第五年免征属于地方部分的企业所得税。(牵头单位:自治区地税局、国税局,配合单位:自治区法制办、科技厅)


  第十二条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等规定,科技中介机构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技术交易合同经登记后,免征营业税。(牵头单位:自治区地税局,配合单位:自治区科技厅)


  第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自由职业人员,不包括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在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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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2-12-28
文号:桂政办发[2012]28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普通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32号公告)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以下简称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决定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监制章


  (一)新版普通发票监制章式样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启用的新版普通发票监制章为椭圆形,内环加刻一细线,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字样,下环刻制“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字样。


  (二)新版普通发票监制章启用时间


  新版普通发票监制章自公告之日起启用。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普通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8年12月31日。


  二、调整新版普通发票名称


  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监制章时,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监制的普通发票名称统一调整为“广西通用机打发票”“广西通用手工发票”“广西通用定额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三、其他事项


  对使用冠名发票的纳税人同时启用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新版普通发票监制章进行监制。


  四、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普通发票监制章式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8年10月29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普通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8-10-30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要求,保障税务机构改革后纳税人正常领用票和税务机关发票管理工作的顺利衔接,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以下简称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于近期发布《关于启用新版普通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背景


  因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省及省以下税务机关的名称发生变化,普通发票监制章式样、普通发票的名称等内容也需要进行相应调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要求,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各省应当启用新的普通发票监制章,并由各省税务机关在启用前对外公告。


  二、公告内容


  (一)明确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新的普通发票监制章式样和启用时间。


  (二)明确了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普通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三)明确了新版普通发票名称。


  (四)明确了使用冠名发票的纳税人同时启用新的普通发票监制章进行监制。


  三、公告实施时间


  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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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0-2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广西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要求,规范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促进广西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经商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等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制定了《广西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发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8年11月26日


广西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


货物免税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国务院批准的设在广西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广西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


  (二)出口货物通过国务院批准的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


  (三)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第三条 未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首次申报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免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材料办理备案手续:


  (一)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


  (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四)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电子商务企业发生委托出口业务的,提供委托代理出口协议,不需提供第(二)(三)项资料。


  第四条 对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出口货物,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应在免税业务发生的次月(按季度进行申报的为次季度)的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消费税的免税销售额。


  第五条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对应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分别进行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


  第六条 适用本办法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货物,按规定不实行免税资料备查管理和备案单证管理。


  第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利用税务总局清分下发的综试区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电子信息,结合实际情况,加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工作。


  第八条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免税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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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1-26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桂财综[2018]4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区直各单位: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贯彻“互联网+政务服务”要求,全面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提高财政票据使用社会便捷度,提升财政票据监管水平和效率,根据财政部有关部署,自治区财政厅决定启动我区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工作。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8年11月28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互联网+政务服务”总体部署,全面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提高财政票据使用社会便捷度,提升财政票据监管水平和效率,保障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顺利实施,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稳步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综[2017]32号)和《财政部关于全面推开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财综[2018]62号)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改革的重要意义


  实施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是创新财政票据监管方式,全面提升财政票据监管水平和效率,提高财政票据使用社会便捷度的重要举措,是适应互联网、移动智能技术飞速发展的客观需要,是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的重要手段。近年来,传统纸质财政票据印制成本高、开具效率低,管理手段滞后、不便民等问题日益突出,难以满足缴费方式的多样化、便民服务的高效化和财务核算的电子化。因此,亟需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


  二、改革的目标任务


  根据国务院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总体部署以及建设数字广西的需要,依托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手段,着力建设科学完善的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实现财政电子票据开具、管理、传输、查询、存储、报销入账和社会化应用等全流程无纸化电子控制;着力建立全区乃至全国财政票据信息共享和运用机制,打破信息壁垒,全面提高财政票据社会需求便捷度,切实达到便民利民的服务目标;着力构建更加科学、高效、便捷的财政票据管理体系,为推进政府非税收入征缴电子化和会计电算化管理奠定基础。


  三、改革的主要内容


  按照财政部“统一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基本流程,统一财政电子票据编码规则,统一财政电子票据数据规范和数据接口规范”的工作要求,全面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


  (一)建设和实施网络版广西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已具备财政电子票据功能)。按照财政部统一数据规范和标准,基于互联网建设具有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功能的网络版广西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并在全区统一部署和实施,为我区全面推开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提供技术保障。


  (二)建立规范的财政电子票据管理使用流程。财政部门通过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生成财政电子票据模板文件,向单位分配财政电子票据号码。用票单位通过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单位端,或通过单位自有业务系统调用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接口开具财政电子票据,生成含有单位和财政电子签名的电子票据,电子票据信息由开票单位通过短信、微信、邮件或纸质告知单等告知渠道通知缴款人。


  (三)建立规范的财政电子票据查验平台。建立我区财政电子票据查验平台,为公众使用财政电子票据时提供查验真伪,规范财政电子票据的使用和入账登记,有效杜绝虚假票据。同时,与财政部系统对接,实现全国财政电子票据一站式查询、真伪查验和报销入账。


  (四)建立财政票据监督检查体系。通过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建立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财政票据管理体系和财政票据检查工作规范。


  四、改革的步骤


  按照财政部全面推开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要求积极稳妥推进改革。


  (一)全面实施广西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网络版)。


  自治区本级使用财政票据的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从2019年1月1日起,申领、使用、核销和销毁财政票据全部纳入广西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网络版)管理。同时,原则上全部停止使用手工票据,确有特殊原因需要使用手工票据的,到自治区财政厅(票据管理中心)代开。


  各市、县财政部门要按照自治区财政厅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全面实施广西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网络版)。一是2019年1月1日起,各市县财政部门财政票据印制计划的申报、财政票据的申领必须通过广西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网络版)来完成。二是2019年1月31日前,各市、县财政部门要将本地区继续教育使用财政票据的相关信息纳入网络版广西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管理(或将有关数据导入网络版系统),确保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工作的顺利实施。三是2019年6月底前,各市、县所有用票单位和所有财政票据必须全部纳入广西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网络版)管理。


  (二)积极推进财政电子票据改革。


  2019年1月1日起,自治区财政厅将在自治区本级部分学校、医院和社会组织等单位启动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试点,并逐步将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推广至自治区本级全部用票据单位和全部财政票据种类。各市、县财政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积极推动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


  (三)加强制度建设。


  自治区财政厅将研究制定我区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有关配套制度,明确财政电子票据使用管理流程、查验、入账登记、档案管理、安全保障以及监督检查等,为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提供制度保障。


  (四)加强宣传和培训。


  各级财政部门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对全区财政票据使用单位以及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单位进行业务和技术培训,确保用票单位能熟练操作系统,开具、管理财政电子票据,切实提高财政票据监管水平。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财政部门、各用票单位要充分认识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高度重视、积极支持和配合做好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


  (二)加强配合协调。各级财政部门、各用票单位要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细化工作任务。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与用票单位、系统实施公司等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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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1-28
文号:桂财综[2018]4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简化办税流程,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现就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除申请办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事项外,享受其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是指:纳税人应当根据生产经营情况自行判断是否符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在申报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时享受税收优惠,与减免税优惠事项相关的资料由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属于核准类事项,纳税人申请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的,仍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修改)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8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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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6-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5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

各相关市、县(市、区)财政局、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相关市、县(市、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广西钦州保税港区税务局、各相关派出机构,人民银行广西区各相关市中心支行、各相关县(市、区)支行: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发挥税务部门税费统征优势,确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就柳州、桂林、钦州、百色、崇左等5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划转征收时间


  自2019年1月1日起,柳州市、桂林市、钦州市、百色市、崇左市及下辖县(市、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划转当地税务部门征收。


  二、划转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征收职能划转税务部门,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重要决策部署的具体要求,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征收职能划转工作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改革工作有序推进。


  (二)明确分工,强化责任。


  财政、税务、国资、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要紧密协作、充分协商、相互支持,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企业的理解和支持,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征收职能划转工作顺利开展。划转征收后的具体征收业务流程由当地税务部门商财政、国资、人民银行等部门,按照便利征管原则及确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等要求另行研究制定。


  (三)积极配合,规范缴库。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后,国有资本预算单位及所属企业应积极主动配合税务部门开展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的征收管理,确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核算准确,按时缴库。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国人民银行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南宁中心支行

2018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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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1-15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就广西壮族自治区辖区内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附征率


  (一)附征率表(表一)


  (二)附征率表(表二)


  (三)适用范围


  1.附征率(表一)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辖区内取得经营所得并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管理的纳税人。


  2.附征率(表二)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辖区内取得经营所得的自然人。


  二、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


  (一)应税所得率表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辖区内取得经营所得并实行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管理的纳税人。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原广西壮族自治区辖区内执行的个人所得税核定附征率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停止执行。


  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8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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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2-26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相关部署,自2019年1月1日起,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其中对2018年征期跨年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完成2018年征收任务后再划转,税务部门从2019年4月1日起征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后,原则上维持原有缴费方式和缴费渠道不变。


  二、自2019年1月1日起,南宁、柳州、桂林市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社会保险费和自治区本级、钦州保税港区、其他11个设区市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医疗保障部门传递的信息征收。梧州、北海市除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城乡居民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外,原已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继续由税务部门征收。


  三、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的具体规定和操作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另行制定发布。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18年12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现就《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为落实好国务院决策部署,确保税务机关2019年征收社会保险费相关险种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发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内容分为三部分,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划转时间和范围、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社会保险费划转时间和范围、其他事项。


  (一)明确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划转时间和范围。明确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划转时间和范围。一是根据国务院部署,明确自2019年1月1日起,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二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指导意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实施意见》的要求,经税务部门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医疗保障部门商定后,明确对征期跨年(集中征收期为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完成2018年征收任务后再划转,税务部门从2019年4月1日起征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社会保险费划转时间和范围。为了确保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稳妥推进,结合各市实际情况,经税务部门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医疗保障部门协商明确,一是自2019年1月1日起,南宁、柳州、桂林市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社会保险费和自治区本级、钦州保税港区、其他11个设区市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医疗保障部门传递的信息征收;二是梧州、北海市除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城乡居民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外,原已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继续由税务部门征收。


  (三)其他事项说明。明确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的具体规定和操作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会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另行制定发布。


  三、《公告》的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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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2-2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2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以下简称“税务总局23号公告”)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公告如下:


  一、凡在广西区内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应按照税务总局23号公告和本公告有关要求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以下简称“优惠事项”)。


  二、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本公告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目录》所列示的清单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将根据政策变动情况适时更新《目录》。


  三、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8版)〉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8年12月20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进一步完善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以下简称“税务总局23号公告”)规定,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研究决定,发布《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二、需说明的事项


(一)主要有哪些内容?


本公告主要有三个方面内容:一是明确了执行范围;二是明确了纳税人可根据经营情况及相关税收优惠规定自行判断享受税收优惠;三是明确了执行时限。


(二)执行范围是什么?


凡在广西区内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应按照税务总局23号公告及本公告有关要求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


(三)公告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内容与税务总局23号公告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有哪些变化?


1.根据税务总局授权,对优惠事项进行了调整和补充,完善了近年来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层面颁布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新政策的内容,同时对全文废止的文件进行了清理,《目录》的优惠项目一共有82项。


2.在税务总局23号公告的基础上,明确我区税务机关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后续管理的相关规定。


(四)《目录》会更新吗?


根据税务总局23号公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将根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变化情况及管理需要,适时更新。


三、公告的执行日期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工作。《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8版)〉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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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2-2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桂财预[2018]24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关于5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

各相关市、县(市、区)财政局、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相关市、县(市、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广西钦州保税港区税务局、各相关派出机构,人民银行广西区各相关市中心支行、各相关县(市、区)支行: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发挥税务部门税费统征优势,确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就柳州、桂林、钦州、百色、崇左等5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划转征收时间


  自2019年1月1日起,柳州市、桂林市、钦州市、百色市、崇左市及下辖县(市、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划转当地税务部门征收。


  二、划转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征收职能划转税务部门,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重要决策部署的具体要求,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征收职能划转工作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改革工作有序推进。


  (二)明确分工,强化责任。


  财政、税务、国资、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要紧密协作、充分协商、相互支持,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企业的理解和支持,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征收职能划转工作顺利开展。划转征收后的具体征收业务流程由当地税务部门商财政、国资、人民银行等部门,按照便利征管原则及确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等要求另行研究制定。


  (三)积极配合,规范缴库。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后,国有资本预算单位及所属企业应积极主动配合税务部门开展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的征收管理,确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核算准确,按时缴库。


  广西壮族自治区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中国人民银行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南宁中心支行

  2018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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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1-15
文号:桂财预[2018]24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桂国税函[2018]19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广西北部湾投资集团能源有限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广西北部湾投资集团能源有限公司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请示》(南市国税发[2018]59号)收悉。广西北部湾投资集团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投能源公司)于2017年6月注册成立,注册地址位于南宁市洪胜路5号丽汇科技工业园标准厂房综合楼1117-30号房,2017年8月1日起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汽油、柴油的批发零售,石油制品、超市、非油品销售及提供餐饮等业务,下辖2座加油站,均位于钦州市浦北县,加油站均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均为北投能源公司全资开设、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在北投能源公司领导下统一经营、统一核算、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规范化管理。


  为有利于企业经营管理,同时兼顾加油站所在地政府的税收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及《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规定,现就北投能源公司及其下属加油站销售增值税应税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增值税总机构汇总计算、分支机构缴纳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5月1日起,北投能源公司及其下属加油站(名单见附件)销售增值税应税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等增值税应税行为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北投能源公司汇总计算申报,并根据北投能源公司和各加油站的应税销售额分别占当期汇总应税销售额的比例计算各自应纳税额,由北投能源公司和各加油站分别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缴纳。


  二、北投能源公司及其下属加油站的发票管理、税款计算、申报缴纳等涉税事项,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汇总纳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广西北部湾投资集团能源有限公司总机构、分支机构名单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8年5月15日


  附件全文:


广西北部湾投资集团能源有限公司总机构、分支机构名单

image.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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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5-15
文号:桂国税函[2018]19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有效落实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制定《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事项办理办法》,现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


1、房产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


2、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9年1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事项办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规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事项(以下简称“优惠事项”)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桂政发[1986]48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号发布,根据2006年12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号公布,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7号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2018年第2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优惠事项是指纳税人除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申请办理定期减免事项外,享受其他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政策事项。


第三条  减免税优惠事项的名称、主要政策依据、主要留存备查资料等,见附件《房产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以下统称《目录》)。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根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政策变动情况及时更新《目录》。


第四条  纳税人享受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纳税人应当根据所有房产、土地情况以及税收优惠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享受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在申报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时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留存备查资料是指与纳税人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房屋、土地权属证明、合同(协议)、文件、说明等资料。留存备查资料分为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和其他留存备查资料两类。主要留存备查资料由纳税人按照《目录》列示的资料清单准备,其他留存备查资料由纳税人根据享受优惠事项情况自行补充准备。


第六条  纳税人享受优惠事项的,应当在申报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之日,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第七条  纳税人留存备查资料,从纳税人申报享受减免税优惠事项之日起保存10年。


第八条  纳税人同时享受多项优惠事项或者享受的优惠事项按照规定应当分项目进行核算的,应当按照优惠事项或者项目分别归集留存备查资料。


第九条  纳税人应当对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方式管理优惠事项,不得擅自改变优惠事项的管理方式。


第十一条  纳税人享受优惠事项后,税务机关将适时开展后续管理。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供留存备查资料。


第十二条  纳税人自行判别申报享受优惠事项后发现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及时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第十三条  纳税人未能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提供的留存备查资料与所有房产、土地实际情况、权属证书、证明材料、财务核算情况等不符,无法证实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或者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税务机关依法追缴已免征或减征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依法加收滞纳金,并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相关附件:


房产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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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1-23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就广西壮族自治区辖区内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应税所得项目属于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公布)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和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代开发票单位在开具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处理。个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由纳税人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二、本公告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第三条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9年2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政策解读稿


  为方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对《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9年4号,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主要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公布)于2019年1月1日全面实施。为进一步提高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在个人所得税管理的基础性作用,让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环节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更好地适应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新税制,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制发了《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明确广西壮族自治区辖区内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环节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


  (一)个人所得税的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


  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公布)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和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二)明确代开发票的注意事项


  代开发票单位(包括主管税务机关或者接受主管税务机关委托代开发票的单位)开具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发票中的购买方作为应税所得的支付方,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明确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处理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处理。


  个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由纳税人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三、《公告》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四、相关文件的衔接处理


  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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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2-0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停机升级的通告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将于2019年2月23日至2月28日进行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金税三期系统”)并库工作,届时,相关信息系统将进行停机切换,有关涉税(费)业务将暂停办理。现就系统停机升级期间全区涉税(费)业务办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暂停办理涉税(费)业务时间安排


  2019年2月22日20::00起,至2019年3月1日8:00,广西全区各类办税服务厅、行政服务中心办税窗口、不动产交易中心办税窗口、车辆购置税专业服务厅、受托代征单位代征税款(代开发票)窗口等办税场所将暂停对外办理所有涉税(费)事项;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ITS)、社保费征管信息系统暂停服务。


  二、停机期间可正常办理的业务


  (一)纳税人端的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通行费增值税普通电子发票的勾选确认可正常使用。


  (二)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ITS)个人所得税部分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和报送业务正常办理,但2019年2月25日至2月28日期间,每日23:00至次日7:00暂停服务。


  (三)纳税(缴费)人涉税(费)咨询事项可正常办理。


  三、恢复办理涉税(费)业务时间安排


  2019年3月1日8::00起,广西金税三期系统并库版启用,同时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ITS)、社保费征管信息系统等恢复使用,全区各类办税服务厅、办税窗口等办税场所按各地正常上班时间恢复办理各类涉税(费)业务。


  四、注意事项


  (一)暂停业务期间,请广大纳税(缴费)人妥善安排涉税(费)业务办理时间,提早办理申报缴税(费)、发票领用、发票代开、房产土地交易涉税事项、其他不动产出租缴税、社保费缴纳、车辆购置税申报、出口退税、财务报表报送等相关涉税(费)事项,尽量减少因系统停机对办理涉税(费)业务带来的不便。


  (二)停机升级期间,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仍可正常开具发票。请纳税人在2019年2月22日之前尽早办理发票领用。


  (三)停机升级期间,请广大纳税人及时关注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门户网站和各地办税服务厅通知公告,切勿相信来源不明的各类虚假涉税信息,如有疑问,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9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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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1-3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桂人社规[2019]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部分职业领域建立职称与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对应关系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促进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的有效衔接,避免交叉,减少重复评价,降低社会成本,现就我区在部分职业领域建立职称与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对应关系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入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


  按照国家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取得房地产估价师、造价工程师、注册城乡规划师、执业药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注册验船师、注册计量师、注册测绘师、注册消防工程师、护士执业资格、医师资格等12项准入类职业资格(见附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根据我区实际,结合行业队伍发展需要,取得执业兽医、注册会计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建造师等12项准入类职业资格(见附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二、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


  按照国家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取得出版、计算机软件、环境影响评价工程、通信、机动车检测维修、社会工作者、银行业、资产评估、房地产经纪、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程咨询(投资)、土地登记代理、税务、会计、审计、统计、经济、卫生、翻译等19项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见附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三、部分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


  国务院清理规范有关职业资格前已取得质量、企业法律顾问、国际商务、广告、价格鉴证、招标、物业管理、管理咨询等8项资格证书的(见附件)人员,国家职业资格制度中有明确规定的,原有职业资格可继续作为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四、有关要求


  (一)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上述职业资格证书,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凭职业资格证书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二)用人单位是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工作主体,对于符合上述对应条件的人员,要根据本单位人才队伍建设需要,根据岗位聘用管理的有关规定,从获得职业资格证书人员中对应相应层级择优聘任。


  (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导各级职称评委会和用人单位做好职称与职业资格衔接对应工作,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充分激发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


  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如本通知与国家出台的有关职称与职业资格对应关系新规定不符的,按国家新规定执行。


  附件:职称与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对应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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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3-15
文号:桂人社规[2019]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车船税退税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50号)中“降低车船税部分税目的适用税额”的政策,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调整车船税优惠政策执行时间的通知》(桂财税[2018]39号)要求,现对纳税人办理多缴纳的2018年度车船税进行退税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符合退税条件的车辆类别


  根据规定,“降低车船税部分税目的适用税额”的执行时间由原来的“自2018年7月1日起”调整为“自2018年1月1日起”。因执行时间调整,在广西按原税额标准多缴纳2018年度车船税的以下五种类型的车辆,可按实缴月份数计算并申请退税:


  (一)核定载客人数20人(含)以上的客车(包括电车)。原税额标准为660元/辆·年,现优惠税额为480元/辆·年,应退税额为180元/辆·年。


  (二)货车。原税额标准为60元/吨·年,现优惠税额为16元/吨·年,应退税额为44元/吨·年。


  (三)挂车。原税额标准为30元/吨·年,现优惠税额为8元/吨·年,应退税额为22元/吨·年。


  (四)专用作业车(不包括拖拉机)。原税额标准为60元/吨·年,现优惠税额为16元/吨·年,应退税额为44元/吨·年。


  (五)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包括拖拉机)。原税额标准为60元/吨·年,现优惠税额为16元/吨·年,应退税额为44元/吨·年。


  二、纳税人申请办理退税方式


  (一)网上申请办理


  纳税人通过关注“广西税务12366”微信公众号,在“办一办”-“移动办税”-“车船税退税申请”栏目申请办理退税。


  (二)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纳税人凭车辆行驶证或车辆登记证并提供退税纳税人银行账户信息,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纳税人为自然人的,办理时须提供纳税人本人身份证。


  纳税人通过12366服务热线或通过关注“广西税务12366”微信公众号,在“办一办”-“移动办税”-“车船税退税申请”栏目查询退税受理税务机关及办税地点。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9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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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4-16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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