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南宁市市区范围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加强和规范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8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的相关规定,我局拟对南宁市市区范围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明确。现就拟定的《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南宁市市区范围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公告(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20年6月12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科邮箱发送意见和建议(邮箱地址:nncxsk@163.com)。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广西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40号财产和行为税科(邮政编码:530022)。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南宁市市区范围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2.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南宁市市区范围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

2020年5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南宁市市区范围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公告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加强和规范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8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的相关规定,结合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土地管理的模式和流程,现就明确南宁市市区(不含武鸣区和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经农用地转用批复批准占用应税土地以及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察并经批准临时占用应税土地的行为,其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南宁市自然资源部门发出的办理用地手续通知书上载明的送达日期。


  税务机关须依据自然资源部门提供的办理用地手续通知及相关审批材料进行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租用土地、其他非法用地除外)。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的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日。


  二、本公告适用南宁市市区范围,不含武鸣区和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从公告施行之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关于明确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

2020年X月XX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南宁市市区范围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耕地占用税管理,提高耕地占用税管理水平,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南宁市市区范围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制定的背景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8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等规定,推进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土地征用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的有效衔接,结合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土地征用的现行管理方式,对南宁市市区范围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判定标准做进一步明确,以规范和加强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经农用地转用批复批准占用应税土地及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察临时占用耕地的行为,其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南宁市自然资源部门发出的办理用地手续通知书上载明的送达日期。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十条规定:“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对已获得农用地转用批复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自然资源部门向项目建设用地人或用地申请人发出书面通知;对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察临时占用应税土地的,自然资源部门在下发临时占用批准文件后,向临时占用耕地的申请人发出书面通知,前述通知书上所载明的送达时间即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明确公告的实施范围,本公告适用南宁市区范围,不包括武鸣区及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


  (三)明确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从公告施行之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关于明确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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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5-27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板材加工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

为进一步完善板材加工行业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统一板材加工行业购进原木连续加工胶合板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经商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同意,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决定发布板材加工行业购进原木连续加工胶合板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见附件),并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0年3月1日起,已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板材加工企业购进原木连续加工胶合板的,应按照本公告发布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2020年3月1日之前已经按照胶合板折算为单板,并按照单板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不再做调整。


  二、将《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在板材和蚕丝绵加工等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第二条第二款“试点纳税人购进原木连续生产胶合板的,由试点纳税人按照行业标准或规范,并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胶合板与单板的折算比例,将胶合板折算为单板,并按照单板的核定扣除标准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副产品不再另行计算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修订为“试点纳税人购进原木连续生产胶合板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发布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副产品不再另行计算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


  三、本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


  板材加工行业(胶合板)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xls


  1.新(家具板)胶合板加工行业三年单耗计算表.xls


  2.新(建筑模板)胶合板加工行业三年单耗计算表.xls


  3.关于胶合板加工行业单耗的建议.pdf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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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4-17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在板材和蚕丝绵加工等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经商自治区财政厅同意,决定在全区板材加工、蚕丝绵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具体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单板加工”(C2013)、“纤维板制造”(C2022)、“刨花板制造”(C2023)和“缫丝加工”(C1741)选取蚕丝绵制造部分执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4月1日起,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单板、纤维板、刨花板、蚕丝绵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文公布,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


  二、试点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统一实行投入产出法,全区统一扣除标准(详见附件1)。


  试点纳税人购进原木连续生产胶合板的,由试点纳税人按照行业标准或规范,并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胶合板与单板的折算比例,将胶合板折算为单板,并按照单板的核定扣除标准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副产品不再另行计算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


  缫丝加工企业购进蚕茧直接生产蚕丝绵可按照蚕丝绵核定扣除标准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购进蚕茧生产缫丝后,利用剩余蚕茧继续生产蚕丝绵的,购进蚕茧应按照厂丝(白厂丝)核定扣除标准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利用剩余蚕茧继续生产蚕丝绵不再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三、试点纳税人2019年3月31日前购进的农产品,应及时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于2019年3月所属的纳税申报期内申报抵扣。其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于2019年3月31日前进行认证、比对。从2019年4月1日起,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四、按照《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试点纳税人应自2019年4月1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试点纳税人应对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进行实地盘库,并于2019年4月所属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农产品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期初库存情况及其应转出农产品进项税额计算表》(详见附件2)。


  五、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适用的扣除率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执行。


  六、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以及工业半成品生产单板、纤维板、刨花板、蚕丝绵的,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不得适用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


  七、试点纳税人如因生产经营方式变化等原因,不再适用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应于变化当月告知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进行清算调整。


  八、《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广西桂华丝绸有限公司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通知》(桂国税函[2018]77号)同时废止。


  九、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


  2.农产品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期初库存情况及其应转出农产品进项税额计算表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9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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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4-1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桂人社规[2020]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提高我区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自治区社保中心: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71号)有关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提高我区失业保险金标准通知如下:


  一、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一)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按我区最低工资标准一类的90%发放。


  (二)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以上的,在按我区最低工资标准一类的90%的基础上,每超过1年增加一个百分点发放,但最高发放标准应当低于我区最低工资标准一类。


  二、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机制


  我区实行失业保险金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挂钩调整机制。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各统筹地区应按规定同时启动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机制,自治区不再统一公布新调整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我区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执行时间与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执行时间一致。


  本通知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解释,自2020年5月1日起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高我区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80号)同时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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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4-30
文号:桂人社规[2020]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南宁市市区范围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公告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加强和规范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8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的相关规定,结合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土地管理的模式和流程,现就明确南宁市市区(不含武鸣区和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经农用地转用批复批准占用应税土地以及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察并经批准临时占用应税土地的行为,其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南宁市自然资源部门发出的办理用地手续通知书上载明的送达日期。


  税务机关须依据自然资源部门提供的办理用地手续通知及相关审批材料进行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租用土地、其他非法用地除外)。


  二、本公告适用南宁市市区范围,不含武鸣区和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


  三、本公告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从公告施行之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关于明确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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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6-2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桂人社发[2020]3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减轻疫情对企业的影响,帮助企业应对风险、渡过难关,减轻企业和参保人员的缴费负担,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区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免征中小微企业和以用人单位身份参保缴费的个体工商户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减半征收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及其它类型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下同)的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


  二、因受疫情影响,申请缓缴前连续3个月亏损的企业(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和以用人单位身份参保缴费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时间自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同意缓缴之月起,连续不中断计算。


  三、2020年三项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按我区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执行,2020年三项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


  四、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我区2021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五、各市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减免范围、减免时限和划型标准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严禁自行出台其他减收增支政策。各市要按程序调整2020年社保基金收支预算。要严格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自治区级统收统支的要求做好资金上解和待遇发放工作,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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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7-02
文号:桂人社发[2020]3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桂政电[2020]4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崇左)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

崇左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网信办,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局、统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大数据发展局,凭祥综合保税区管委会,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南宁海关,广西税务局,广西邮政管理局,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


  现将《中国(崇左)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20年7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国(崇左)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在雄安新区等46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20]47号)精神,有效推进中国(崇左)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崇左跨境电商综试区)建设,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建设壮美广西、共圆复兴梦想的总目标总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三大定位”新使命和“五个扎实”新要求,依托崇左区位优势、政策优势,围绕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和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崇左片区建设,探索沿边地区跨境电商模式创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构建广西面向东盟陆路跨境贸易电商战略新高地。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激励、协调作用,尊重经营主体的首创精神和市场主体地位,利用崇左口岸资源和外贸优势,通过跨境电商发展促进产业融合,推动崇左外贸新业态发展。


  2.坚持发展导向、科学监管。以服务为宗旨,以发展为目的,以需求为导向,按照先易后难的步骤,整体推进崇左跨境电商综试区发展。提升政府监管水平,加强市场培育,促进管理规范化、贸易便利化、服务信息化。


  3.坚持创新引领、协同发展。加强政策创新,在物流配送、海关监管、金融服务、税收征管等方面先行先试,促进政府与市场、监管与服务、线上与线下、内贸与外贸有机融合,推动跨境电商产业生态圈协同发展。


  (三)发展定位。


  围绕崇左地处国际陆海贸易新通道、中国—中南半岛经济走廊等战略交汇处及邻首府、近海港、多口岸的区位优势,按照“依托国内、立足崇左、面向东盟、走向全球”的思路,把崇左跨境电商综试区打造成为“买东盟、卖东盟,买全球、卖全球”的高层次开放试验区,在崇左辖区及游客密集区规划建设多个跨境电商物流园和跨境电商线上线下互动展示体验中心,努力构建“一区、多园、多中心”的跨境电商发展新格局。


  (四)发展目标。


  按照“凭祥先行、复制推广、带动全市”的思路,以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B2B)出口为主攻方向,加快构建数字驱动、消费拉动、品牌培育、产业链和生态链完整的跨境电商新型贸易体系。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引进培育一批跨境电商龙头企业,打造2—3个功能型和产业型跨境电商园区,建设一批跨境电商边境备货仓、保税仓与跨境商品展示线上线下体验店。到2022年,培育跨境电商经营主体500家以上,跨境电商进出口额超过100亿元。


  二、主要建设任务


  (一)加快线上线下“三大平台”建设。


  1.搭建线上公共服务平台。按照“一点接入、多点共享”原则,建设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统一信息标准规范、备案认证和管理服务,实现海关、税务、外汇、商务、市场监管、邮政、交通等部门数据互通和信息共享。建立企业和商品备案信息共享数据库,统一标准和要求,实现企业“一次备案、多主体共享、全流程使用”。(责任单位:崇左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商务厅、交通运输厅、市场监管局、大数据发展局,凭祥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南宁海关,广西税务局,广西邮政管理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2.搭建线下综合园区平台。依托凭祥综合保税区,建设凭祥跨境电商产业园、中国—东盟(凭祥)江楠电商产业园等线下产业园区。同时在崇左城区建设跨境电商物流园等功能园区,带动全市跨境电商产业发展,实现边境口岸与中心城区协调发展。(责任单位:崇左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凭祥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南宁海关,广西邮政管理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3.搭建人才孵化平台。开展政府、学校、协会、企业合作,建设一批跨境电商实用型人才培训基地。健全跨境电商人才公共服务体系,引进一批知名中介服务机构,形成专业化、国际化人才服务市场。组建跨境电商人才发展联盟,推进人才与企业、项目、资本无缝对接。(责任单位:崇左市人民政府,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科技厅、商务厅)


  (二)建立跨境电子商务“七大体系”。


  4.建立信息共享体系。统一信息的标准规范、备案认证和管理服务,打通“关、税、汇、商、物、融”之间信息壁垒,实现与跨境电商平台、第三方支付平台、物流、仓储企业等业务系统的数据对接和互联互通,推进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责任单位:崇左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商务厅、大数据发展局、交通运输厅、市场监管局,南宁海关,广西税务局,广西邮政管理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凭祥综合保税区管委会)


  5.建立金融服务体系。推进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电商平台、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之间规范合作,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为具有真实交易背景的跨境电商交易提供在线支付结算、在线融资、在线保险等“一站式”金融服务。(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商务厅)


  6.建立智慧物流体系。支持“互联网+供应链”商业发展模式,为跨境电商企业、制造企业等提供智能化物流服务。建设一批跨境电商仓储中心、分拨中心和海外仓。扶持企业开设南宁、越南河内至国际热点城市陆运专线、铁路班列,推进西部陆海新通道多式联运建设。(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大数据发展局、交通运输厅,南宁海关,广西邮政管理局,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


  7.建立电商信用体系。建设崇左市“跨境电商诚信交易监管服务平台”,建立信用数据库和信用评价、监管、负面清单系统等“一库三系统”,实现对电商信用的“分类监管、部门共享、有序公开”。鼓励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开展跨境交易平台和经营主体信用评价与认证服务。(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大数据发展局、商务厅、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税务局)


  8.建立质量安全体系。依托企业和商品信息备案认证体系,建设崇左跨境电商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中心及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崇左片区商品检验检测中心,为境内外消费者购买跨境电商进出口商品提供质量保障。(责任单位:崇左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商务厅,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南宁海关)


  9.建立统计监测体系。依托广西电子口岸建设跨境电商统计监测系统,完善统计方法,对崇左市跨境电商商品交易、物流、通关、金融支付等数据进行汇总分析,为政府监管和企业经营提供决策咨询服务。(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南宁海关,自治区统计局、大数据发展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10.建立风险防控体系。建立风险信息采集、评估分析、预警处置、复查完善机制,开展跨境电商全流程专业风险分析,有效防控非真实交易洗钱的经济风险,数据存储、支付交易等技术风险,以及产品安全、贸易摩擦等交易风险,为政府监管提供有效的决策辅助和服务保障。(责任单位:崇左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网信办,自治区商务厅、大数据发展局、市场监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南宁海关)


  三、主要创新举措


  (一)打造跨境电商核心区域。


  1.打造凭祥跨境电商产业集聚区。以凭祥综合保税区为核心,重点开展“9610、9710、9810出口”,发展仓储物流、展示体验、质量溯源、创业孵化等外向型产业体系。(责任单位:崇左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商务厅,南宁海关,凭祥综合保税区管委会)


  2.支持传统线下商品触网交易。创新跨境电商业务模式,探索引导服装鞋帽、玩具、小五金、日用百杂类等传统边贸出口商品触网交易。(责任单位:崇左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商务厅,南宁海关,凭祥综合保税区管委会)


  (二)推进跨境电商功能区建设。


  3.加快跨境电商园区建设。创新招商方式和开发模式,建设跨境电商园区,提升跨境电商载体容量。升级现有加工、商贸物流园区,建设跨境商品物流仓、备货库和展示中心,推进崇左跨境电商产业集聚发展。(责任单位:崇左市人民政府,凭祥综合保税区管委会)


  4.加快跨境电商配套服务建设。支持营销推广、文化创意、平台建立、代理运营、培训等跨境电商产业相关配套行业发展。建立统一地域品牌包装崇左电商商品,推动崇左电商企业协同化发展,打造“互联网+实体经济”融合发展生态圈。(责任单位:崇左市人民政府)


  5.加快跨境电商基地建设。依托中泰(崇左)产业园、凭祥边境经济合作区、凭祥综合保税区,全力打造集采购、冷链、仓储、加工、包装、通关、展示、交易、配送、销售等功能于一体的供应链基地,实现“集结产品源头企业,直达终端消费者”的创新商业模式。(责任单位:崇左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商务厅,广西邮政管理局,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南宁海关,凭祥综合保税区管委会)


  6.推动物流枢纽和海关作业场地建设。建设中国—东盟(中泰〔崇左〕产业园)公路港、崇左铁路货运场站、凭祥铁路货运场站以及左江崇左港等重大物流枢纽项目,提高货物集散、吞吐和运输通达能力。争取在符合条件的口岸设立跨境电商业务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南宁海关,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崇左市人民政府)


  (三)建设线上线下互动展示体验中心。


  7.建设旅游购物展示体验中心。在凭祥浦寨、大新硕龙和崇左城区等游客密集区域建设跨境电商线上线下互动展示体验中心,开展“1210进口”线下直提业务,带动本地旅游购物娱乐消费。(责任单位:崇左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商务厅,南宁海关)


  (四)推动跨境电商模式及业态创新。


  8.推动跨境电商应用模式创新。鼓励构建适合不同行业需求的跨境电商创新模式,促进有形市场与无形市场的融合。支持一批跨境电商企业在5G移动商务、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领域进行融合应用与跨界发展。(责任单位:崇左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


  9.推动跨境电商服务业态创新。引进社交电商、新零售、全渠道营销业态企业,扶持直播电商、顾客对工厂销售模式及海外仓“一站式”服务等新型服务业,促进跨境电商便民服务等业态快速健康发展。(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崇左市人民政府)


  10.推动跨境电商物流配送创新。支持商贸物流企业开展高端智能化服务,鼓励仓储、冷链、配送一体化,引导仓储企业规范开展担保存货第三方管理。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向第四方物流发展。(责任单位:崇左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


  (五)优化跨境电商发展环境。


  11.优化通关便利化环境。将崇左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接入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平台。对符合条件的跨境商品出口,采取“简化申报、清单核放、汇总统计”方式报关。鼓励建设跨境电商企业及其产品的信用体系,提升通关系统效率。(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南宁海关,崇左市人民政府)


  12.优化金融服务环境。加强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与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对接,便利收付汇业务和监管。对跨境电商企业实施分类监管,鼓励从事跨境电商的个人直接通过银行办理外汇结算。鼓励金融机构与取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为外贸企业和个人提供跨境交易人民币结算服务。(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13.优化税收征管环境。对电商出口企业零售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有关条件的,实行增值税、消费税无票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出口零售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广西税务局,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南宁海关)


  14.完善产业扶持政策体系。制定崇左跨境电商综试区建设专项政策,加大对跨境电商产业的扶持力度,支持跨境电商企业、平台、综合园区、配套服务体系、海外仓等建设。(责任单位:崇左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


  (六)加强跨境电商人才培育。


  15.加大跨境电商人才培育力度。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鼓励支持跨境电商人才培训。支持广西高校和具有资质的社会培训机构开设跨境电商相关课程。分类培养一批跨境电商企业急需的技能型、创新型、管理型人才。(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商务厅,崇左市人民政府)


  16.提升跨境电商人才服务水平。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与跨境电商人才的开发、培养和服务,积极引进境内外高端跨境电商人才。建立跨境电商人才发展联盟,建设开放共享的跨境电商人才服务平台。(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商务厅,崇左市人民政府)


  17.建立跨境电商“双创”支持体系。建立跨境电商创业孵化平台和机制,鼓励跨境电商领域创新创业,建设跨境电商“双创”产业园,加快推动跨境电商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等新模式发展。(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崇左市人民政府)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建立崇左跨境电商综试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及工作专班,分层落实责任。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崇左跨境电商综试区建设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工作,负责制订发展规划,研究出台相关支持政策,指导各县(市、区)和试验园区建设,总结试点经验并进行推广。成立崇左跨境电商综试区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崇左市商务和口岸管理局。


  (二)强化政策支持。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研究制定跨境电商支持政策,支持崇左市出台针对性强的扶持政策,充分利用现有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跨境电商领域平台建设、园区建设、人才培训、边境集货仓和海外仓建设。


  (三)营造良好环境。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大力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为跨境电商各类市场主体提供优质便利服务。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手机客户端等载体加强政策宣传引导,营造促进跨境电商发展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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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7-10
文号:桂政电[2020]4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桂人社规[2020]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自治区直属、中央驻桂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22号)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2020年调整我区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9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含2019年12月按规定核定基本养老金并从2020年1月起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以下统称退休人员)。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定额调整


  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46元。


  (二)挂钩调整


  挂钩调整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1.缴费年限挂钩。退休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但不含折算工龄)增加基本养老金,即每满一年(累计缴费月数换算为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9元。


  2.基本养老金挂钩。退休人员每人每月按本人2019年12月基本养老金水平的1.2%增加基本养老金。


  (三)适当倾斜调整


  1.截至2019年12月(含当月,以月计,下同)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5元,超过70周岁的每增长1周岁(不满1周岁的按1周岁计算),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退休人员年龄认定以本人退休或领取基本养老金时认定的出生年、月为准。


  2.2019年12月前在我区艰苦边远地区(具体名单详见附件1)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8元。


  (四)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调整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第(一)、(二)、(三)点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月应发基本养老金未达到2743元的,按月基本养老金2743元计发。


  三、执行时间


  本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审核办法


  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由发放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定调整标准;其它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参照本通知规定的调整办法和标准进行调整,由所在单位(单位已撤销的由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五、资金渠道


  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其中,从个人账户余额中列支的资金按调整标准乘以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养老金占基本养老金的比例计算,其余资金从统筹基金中列支。不属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基本养老金的,仍按原资金列支渠道解决。


  六、调整要求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直接关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敏感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市、县和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认真组织实施。本次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务必在2020年7月底前发放到位。各地要通过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养老保险基金补助力度,提高基金支撑能力,确保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拖欠。


  七、及时报告调整情况


  此次调整工作从正式文件印发之日起,实行周调度制度。每周四12:00时前,各市社保经办机构要向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报告落实情况,重点报告资金筹集情况和发放落实进度(报告格式见附件2)。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及时进行总结,将调整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并填写《2020年调整基本养老金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于2020年8月10日前会同各市财政局上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附件:


  1.广西艰苦边远地区名单


  2.2020年调整基本养老金发放工作进展情况表


  3.2020年调整基本养老金情况汇总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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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7-15
文号:桂人社规[2020]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二条、第三条和第七条的规定,统筹考虑我区资源情况,兼顾资源合理利用、资源保护和纳税人税负等因素,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 


  一、广西资源税的具体适用税率按《广西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二、地热、其他粘土、矿泉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砂石、天然卤水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石灰岩资源税,属于自用和连续加工成非资源税应税产品情形的,实行从量计征;属于其他情形的,实行从价计征。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下列办法予以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按其损失金额减征当年应缴纳的资源税,但减征额不得超过当年应纳资源税的50%。


  (二)纳税人开采伴生矿,分开核算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的,对伴生矿按其应纳税额的20%减征资源税。


  (三)纳税人开采低品位矿(尚难利用矿),对低品位矿(尚难利用矿)按其应纳税额的50%减征资源税。


  (四)纳税人开采尾矿,对尾矿免征资源税。


  四、本决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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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8-05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桂财税[2020]3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2019年度公益性群众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精神,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税务局联合审核确认,现将我区2019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9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红十字会


  (二)南宁市红十字会


  (三)柳州市红十字会


  (四)桂林市红十字会


  (五)钦州市红十字会


  (六)贵港市红十字会


  (七)梧州市红十字会


  (八)来宾市红十字会


  (九)贺州市红十字会


  (十)南宁市青秀区红十字会


  (十一)南宁市希望工程办公室


  二、纳税人2019年度通过上述公益性群众团体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公益捐赠支出,未在税前扣除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相应调整2019年度纳税申报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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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7-31
文号:桂财税[2020]3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桂税协发[2020]34号 广西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对有关行业制度征求意见的通知

各税务师事务所:


  为加强行业制度建设,增强基层治理能力,充分发挥行业自律规范作用,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行业实际,广西注册税务师协会草拟了《广西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促进税务师行业发展的奖励办法(暂行)》、《广西税务师行业诚信自律公约(2020年修订)》、《广西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专门委员会的管理办法(暂行)》、《广西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办法(2020年修订)》及《广西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建立税务机关、注册税务师协会、涉税专业机构和纳税人三方沟通机制实施办法(暂行)》,现将相关征求意见稿发你们征求意见,请各所认真组织人员进行研究,并于2020年8月16日前将有关修改意见和建议报送广西税协。


  联系部门:会员服务部


  联系人:宋彩良 0771-5717645


  关浩 0771-5718367


  电子邮箱:gxsxfwb@163.com。


  附件:


  1、《广西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促进税务师行业发展的奖励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


  2、《广西税务师行业诚信自律公约(2020年修订)》(征求意见稿)


  3、《广西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专门委员会的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


  4、《广西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办法(2020年修订)》(征求意见稿)


  5、《广西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建立税务机关、注册税务师协会、涉税专业机构和纳税人三方沟通机制实施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


广西注册税务师协会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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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8-05
文号:桂税协发[2020]3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贵市税发[2020]52号 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关于印发《2020年全市税务系统“营商环境冲刺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各县(市、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派出机构:


  现将《2020年全市税务系统“营商环境冲刺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向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纳税服务科)反馈。


  附件:2020年“营商环境冲刺年”工作任务安排表.doc


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

2020年8月13日


2020年全市税务系统“营商环境冲刺年”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决策部署,优化贵港市税收营商环境,持续推进办税缴费便利化改革,服务贵港市经济发展,实现2020年全市优化营商环境“争创全国一流”的目标,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改革创新、担当实干,有效解决纳税人反映的痛点、堵点、难点问题,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增强纳税人获得感,促进优化贵港市税收营商环境,助力贵港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一)申报纳税进一步简并


  通过简并征期、简并申报、报表导入等方式进一步减少申报纳税办理次数,简化办税操作,减少纳税人办税时间。


  (二)业务流程进一步简化


  开展管理和服务创新,完善网上办税功能,推行个人所得税优惠“备改查”等,优化办税方式和流程,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


  (三)退税办理进一步提速


  进一步压缩出口退税、增值税留抵退税审核时间,推行电子退税,确保纳税人退税及时到账。


  (四)纳税人权益进一步保障


  通过保障纳税人经营不被打扰,推行涉税审批全过程监督、定点联系服务制度等措施,有效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三、具体措施


  (一)简并纳税申报


  1.简并印花税征期。实行印花税按季度申报,不经常发生印花税应税行为的按年申报。(责任部门:财产和行为税科、纳税服务科、征收管理科。完成时限:2020年8月)


  2.推行关联税费“一键同缴”。与增值税征缴要素相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等税费,实行“一次申报、同步缴纳”。(责任部门: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科、货物和劳务税科、纳税服务科、征收管理科。完成时限:2020年6月)


  3.简并财产行为税申报。推行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一体化申报纳税。(责任部门:财产和行为税科、纳税服务科、征收管理科。完成时限:2020年9月)


  4.减少财务报表报送次数。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财务报表实行按年报送。(责任部门:征收管理科、纳税服务科。完成时限:2020年3月)


  5.推行财务报表自动转换。推广财务报表自动转换工具,纳税人可以将企业财务报表自动转换为税务机关的标准格式,直接导入电子税务局申报。(责任部门:征收管理科、纳税服务科。完成时限:2020年6月)


  (二)简化业务流程


  6.推行网上办理逾期申报和“清卡”。纳税人逾期未申报纳税的,可在网上办理违法违章处理事项后补申报,并可通过增值税开票系统办理税控设备“清卡”。(责任部门:货物和劳务税科、征收管理科、纳税服务科。完成时限:2020年8月)


  7.取消发票验旧。取消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开具发票和纸质定额发票的纳税人验旧操作,由系统根据纳税人上传的发票信息或者发票使用情况自动办理。(责任部门:货物和劳务税科、征收管理科、纳税服务科。完成时限:2020年8月)


  8.推行诚信企业按需用票。推行增值税发票“白名单”管理,“白名单”纳税人增值税发票增量升位实行“信用激励、智能核票、先领后核”。(责任部门:货物和劳务税科、纳税服务科、征收管理科。完成时限:2020年9月)


  9.推行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普惠性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其他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非企业性单位,可以网上申请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责任部门:货物和劳务税科、纳税服务科、征收管理科。完成时限:2020年12月)


  10.简化个人所得税优惠办理。进一步推行个人所得税优惠事项由备案改为申报即可享受,无需报送资料,仅保留残疾、孤老、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合伙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投资抵扣经营所得、天使投资个人投资抵扣股权转让所得3项个人所得税优惠备案事项。(责任部门:所得税科、纳税服务科。完成时限:2020年3月)


  (三)提速退税办理


  11.提高出口退税进度。进一步扩大“无纸化”退税范围,实现出口企业正常退税业务平均办理时间压缩到7个工作日。其中,广西自贸区内的出口企业正常退税业务,一类企业1个工作日内办结、二类企业3个工作日内办结。(责任部门:货物和劳务税科、收入核算科、纳税服务科、征收管理科。完成时限:2020年6月)


  12.压缩增值税留抵退税办税时间。推行“无纸化”办理,纳税人通过网上申请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税务机关7个工作日内办结。(责任部门:货物和劳务税科、收入核算科、纳税服务科、征收管理科。完成时限:2020年6月)


  13.推行电子退税。对税务机关完成退税申请审批后可以传递电子资料和数据信息办理退库的事项,实行电子退税。(责任部门:收入核算科、征收管理科、纳税服务科、相关业务部门。完成时限:2020年6月)


  (四)保障合法权益


  14.保障纳税人经营不被打扰。坚持“无风险不检查、无审批不进户、无违法不停票”,对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少打扰乃至不打扰,避免因为不当征税导致正常运行的企业停摆。(责任部门:征收管理科、税收风险管理局、稽查局、相关业务部门。完成时限:2020年7月)


  15.涉税审批全过程监督。按主管税务机关在电子税务局公开非即时办结事项的办理顺序、申请时间、办结时间等信息,接受纳税人的监督。(责任部门:征收管理科、纳税服务科。完成时限:2020年8月)


  四、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优化营商环境冲刺年”工作由各级税务机关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各级税务机关、局内各单位应按照方案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好统筹协调,有效推进工作的开展。


  (二)加强部门协作


  进一步强化部门间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按照方案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做到工作衔接顺畅,宣传引导到位,共同保证各项具体工作措施有效落地。


  (三)加强跟踪问效


  “优化营商环境冲刺年”工作任务由各部门对照工作任务表分别实施、积极推进。纳税服务部门负责开展跟踪管理,组织成效评估,及时报告工作进度。办公室负责对工作不到位的事项进行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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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8-13
文号:贵市税发[2020]5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桂人社规[2020]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区就业见习管理工作,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见习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2020年6月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见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就业见习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公安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当前形势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7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18]5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见习,是指符合条件人员根据本人意愿,到就业见习基地进行3~12个月实践锻炼的一项就业准备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见习基地(以下简称“见习基地”),是指经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可以吸纳符合条件的就业见习人员(以下简称“见习人员”)参加就业见习并享受相关政策扶持的单位。


  第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就业见习工作的总体规划、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就业见习期满未就业见习人员的跟踪服务。财政部门负责就业见习所需资金的筹措和监督。教育部门负责指导学校支持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鼓励学校给予参加就业见习的毕业生一定的学分。


  第二章 见习人员的申请与责权


  第五条 见习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毕业学年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含非全日制研究生,下同)、中职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毕业生;


  (二)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中职院校毕业生。未就业指参加就业见习时处于未就业状态,当下未以企业职工身份参加社会保险;


  (三)16-24岁持《就业创业证》的已登记失业青年。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人员申请就业见习可通过广西人才网就业见习频道、就业见习双选会、见习基地官方网站等渠道获取就业见习岗位信息,并按相应渠道报名。报名人员与见习基地通过双向选择达成就业见习意向,签订《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见习协议书》(以下简称“就业见习协议”,附件1)后开展就业见习。


  第七条 见习人员在就业见习期间享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补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障及其他依法享有的权益。见习人员只能在同一见习基地参加一次就业见习。就业见习期间应遵守见习基地规章制度,按就业见习协议履行个人义务。


  第三章 见习基地的设立和管理


  第八条 见习基地的设立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注册或登记并取得相关证照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其中,经各级政府部门认定的产业园区、工业园区、众创空间、创业孵化基地、农民工创业园等园区(基地)运营管理部门可作为园区(基地)入驻单位代表统一申请设立。总公司注册地在广西区内的分公司,经总公司同意,可申请设立其所在地的见习基地。


  (二)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无违法违规行为,能够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三)能够提供较为稳定的就业见习岗位和就业见习带教老师,帮助见习人员提升就业能力;


  (四)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有意向申请设立见习基地的单位应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附件2);


  (二)单位营业执照或设立园区(基地)的行政公文复印件。属分公司申请的,还需提供总公司同意申请见习基地的书面证明材料;


  (三)单位制定的就业见习工作制度(包括就业见习对象、期限、待遇、带教计划、日常工作管理等);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能依托管理信息系统或与相关单位信息共享获得申请单位营业执照等信息、资料的,可不要求申请单位另行提供,并可根据实际需要对申报单位开展实地核查,对符合条件的,发文予以设立。


  第十条 见习基地的主要职责有:


  (一)发布本单位就业见习岗位,招募和接收见习人员,组织开展就业见习活动;


  (二)为见习人员按月足额发放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补助,并在与见习人员签订就业见习协议的5个工作日内为见习人员购买每人每月不低于15元或就业见习期内不低于30万元保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三)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开展的就业见习双选活动、培训等其他工作,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遵守本办法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就业见习期内,见习基地原则上不得变更见习人员的就业见习岗位,不能安排见习人员到本基地之外的设区市或县的分支机构参加就业见习,不能以劳务派遣、外借等方式安排见习人员到其他单位参加就业见习。如见习基地有业务外包项目设置见习岗位的,须提供业务外包协议备案。如见习基地或见习人员需要调整见习岗位,应双方协商同意后通过书面确认。


  第十二条 见习期满后见习人员被见习基地正式录(聘)用的,见习基地要及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原则上每年应组织不少于2次的见习基地认定工作。见习基地设立期限每次最长为2年。期满后如继续申请作为见习基地的,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期满考核工作。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按月在本级部门官网和广西人才网就业见习频道公布和更新见习基地名单。


  第十四条 见习基地在设立有效期内因自身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不能继续开展就业见习的,应主动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文取消其见习基地资格。见习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文取消其见习基地资格:


  (一)组织见习人员从事违法活动的;


  (二)弄虚作假、虚报骗取就业见习补贴的;


  (三)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导致见习人员发生重大意外伤害事故,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的;


  (四)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适时开展自治区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认定工作。自治区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有效期为2年,期间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监督管理。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从自治区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中择优推荐参评国家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被认定为国家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四章 见习补贴申报与拨付


  第十六条 见习基地按规定吸纳见习人员的,可按1500元/人·月的标准享受就业见习补贴(以下简称“见习补贴”)。当月就业见习不足10个工作日的不予发放当月见习补贴,满10个工作日不足1个月的,按50%发放当月见习补贴。


  就业见习期满见习人员留用率达到50%的见习基地,留用人员的实际就业见习月份补贴标准提高至2000元/人·月。留用当月就业见习不足10个工作日的不予发放当月补贴的增额部分,满10个工作日不足1个月的,按足月计算。


  就业见习期满是指就业见习协议到期,见习基地提前留用见习人员的视同就业见习期满。留用率是指在1个考核期内(一般1个考核期为1个自然年,各地也可结合实际确定),见习基地与就业见习期满见习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人数占该周期内就业见习期满人数的比例。


  第十七条 见习基地应于每月15日前或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上一个月或上一个季度的见习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补助发放登记表》(附件3)和见习基地基本账户所在银行提供的补助发放凭证;


  (二)见习基地为见习人员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单复印件;


  (三)新增见习人员的,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和就业见习协议书。同时,属离校未就业毕业生的,还须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属毕业学年毕业生的,还须提供《学生证》复印件或学校证明;属16-24岁已登记失业青年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内部核查其《就业创业证》信息。


  (四)就业见习期满或就业见习期内提前离岗的见习人员,须提交《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见习终止证明》(附件4)。


  (五)属就业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申报2000元/人·月见习补贴的,还须提供与留用见习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见习期满留用率达50%补贴申报表》(附件5)。留用人员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内部核查。


  第十八条 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受理见习基地见习补贴申报材料后的1个月内将见习补贴核拨到见习基地的基本账户,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见习补贴可用于支付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见习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和见习人员指导管理费。


  第十九条 见习基地因违反相关规定或期满的,见习补贴从违反相关规定或期满的当月停发。对于见习基地违反规定期间已发放的见习补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权追回。见习基地须妥善处理见习人员的基本生活补贴发放等相关事宜。见习基地为见习人员办理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参保手续的,视为已就业,从办理社会保险之日起停发见习补贴。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83号)同时废止。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会同同级相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附件:


  1.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见习协议书


  2.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申请单位填写)


  3.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补助发放登记表(见习基地填写)


  4.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见习终止证明(见习基地填写)


  5.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见习期满留用率达50%补贴申报表(见习基地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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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6-01
文号:桂人社规[2020]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桂政办电[2020]17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外商投资企业“一站式”服务平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大数据发展局、投资促进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广西外商投资企业“一站式”服务平台建设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8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外商投资企业“一站式”服务平台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20]13号),强化对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外资企业)的全流程服务,提升外商投资便利化水平,营造公平、稳定、高效、便捷的投资环境,特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


  (一)建立健全我区外资企业全流程服务体系。围绕外资企业设立、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全流程,以“外资企业服务专员”、“外资项目进展情况清单”为指引,以“问题清单”为导向,为实现快速协调解决外资企业关注和反映的突出问题,建立线上线下结合、区市两级上下联动、各相关部门横向协作的外资企业“一站式”服务平台。


  (二)提高我区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服务好在桂外资企业是最好的招商。要以企业获得感、体验感为导向,优化外资企业服务,支持外资企业发展壮大。建立重大外资项目库,对行政审批、用地规划、用电、用能、用工、资金、贸易物流、政策支持、合同执行、投资者保护、破产办理等企业设立、发展的全流程存在的问题,从自治区层面及时进行协调解决,并给予优先支持。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推行外资企业服务“一专员两清单”制。建立健全自治区、设区市、县(市、区)三级联动的“外资企业服务专员”机制,组织外资企业服务专员开展“政策上门、服务下沉”活动,为重点外资企业提供“一对一”跟踪服务。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对外资企业生产经营及投资项目建设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进行收集梳理,建立“外资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清单”和“外资企业问题清单”。(牵头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市场监管局、投资促进局)


  (二)建立自治区、设区市两级外资企业服务“直通车”机制。分别建立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挂帅,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自治区、设区市两级外资企业服务“直通车”联席协调机制。自治区联席协调机制办公室(“直通车”办)设在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各设区市每年至少分别召开两次外资企业联席协调会议,深入外资企业调研,对重大外资项目面临的主要困难和外资企业普遍反映的突出问题快速反应,及时会商协调解决。(牵头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市场监管局、投资促进局)


  (三)建立健全自治区重大外资项目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列入自治区重大外资项目库的项目,在用地、交通运输、通信、用电、用水、用能等方面给予优先保证。在用地指标、联席审批、外汇管理、通关便利化、信用额度、发展问题协调等方面,在自治区层面给予统筹协调和优先支持。每年对项目库进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牵头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市场监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大数据发展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四)帮助外资企业发展壮大。根据外资企业所处的产业链环节,为企业对接市场、对接客户、开展项目投资合作等提供信息服务和搭建平台,支持外资企业发展壮大。(牵头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投资促进局)


  (五)建立线上广西外商投资“单一窗口”服务平台。建设以投资综合服务为核心,集合办事指南、外资项目分析、投资环境与政策宣传、活动信息发布、投资资讯、外资企业信息报告、投诉受理通道等功能为一体的广西外商投资“单一窗口”服务平台,为外资企业提供线上“一站式”服务。(牵头单位:自治区商务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投资促进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协调配合。自治区商务厅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牵头健全外资企业“一站式”服务体系。各设区市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台账设立、信息收集、政策宣传,按要求参加外资企业服务“直通车”联席协调会议,积极开展与外资相关的招商引资、政策宣传解读和培训咨询,及时为线上的广西外商投资“单一窗口”服务平台提供最新政策信息、办事指南、数据对接等。


  (二)强化对企业反映问题的协调服务。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部门职能,对外资企业反映的问题及外资企业服务“直通车”办转交办理的企业问题,要建立清单,全方位回应企业诉求,加强跟踪研究,重点协调解决,增强外资企业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三)完善设区市服务体系。各设区市要参照自治区做法,加快建立外资企业服务专员网络和服务协调解决机制,搭建服务平台。加强对本市外资重大项目的管理和服务,组织协调外资重大项目建设和管理中的有关事项。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要根据问题清单,每年走访5家以上外资企业。


  (四)做好信息报送。各设区市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于每月5日前将问题清单、处理进展情况、存在困难、工作建议等信息报自治区商务厅,并于每半年结束后的10日内,将外资企业服务工作总结提交自治区商务厅汇总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五)加强跟踪通报。自治区商务厅要对问题协调解决情况实行全过程跟踪,强化督促落实,做好问题分析、情况汇总,在每月结束后的20日内对各单位协调解决外资企业问题进展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在每年结束后的30日内通报全年问题跟踪和处理情况。对项目推进不力的地方和部门,及时下达督办文件,限期整改。


  (六)明确责任部门和联系人。各设区市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明确牵头服务部门(或处室)和联系人(处室负责人和联络员各1名),于本方案印发后10个工作日内将名单(含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报送自治区商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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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8-31
文号:桂政办电[2020]17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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