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2018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资源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授权和批准,现将我省资源税若干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在省内跨县市开采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单位,其下属生产(开采)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县市的,对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生产(开采)地纳税。实行从量计征的应税产品,其应纳税款由独立核算的单位按照开采地的实际销售量(或自用量)及适用税额计算划拨。实行从价计征的应税产品,其应纳税款由独立核算的单位按照开采地的实际销售额及适用税率计算划拨。
二、对磷矿石、雄黄矿石暂缓征收资源税。
三、在开采、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损失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资源税。
四、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法规湘政发[2018]19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税务机构改革涉及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修订前适用性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号)精神,为确保我省国税地税合并后新成立税务机关的主体合法性和执法合法性,现就税务机构改革涉及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在修订前的适用问题明确如下:
现行省、市州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以及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修订前,其中涉及国税、地税机关的职责和工作,调整适用相关规定,由新的税务机关承担。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18年7月5日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9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简并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预缴申报次数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降低办税成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等规定,现就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中不是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他纳税人,也实行按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18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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