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2018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启用办税服务厅税收业务印章的公告

  按照税务总局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总体部署,全面规范办税服务厅涉税业务办理,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决定自省、市、县三级税务机关挂牌之日起,废止原办税服务厅税收业务印章,启用新办税服务厅税收业务印章。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办税服务厅税收业务印章种类


  办税服务厅税收业务印章包括行政许可专用章、征税专用章、退库专用章、税收业务专用章。


  二、办税服务厅税收业务印章适用范围


  (一)税务行政许可类涉税事项,使用税务行政许可专用章。


  (二)税务机关办理税款征收业务,开具税收缴款书、税收完税证明等征收凭证时使用的征税专用章。


  (三)税务机关办理税款退库业务,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等退库凭证时使用退库专用章。


  (四)除以上情形以外的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办理及时办结业务、受理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确认报送资料、出具税务文书以及实施税务行政处罚使用税收业务专用章。


  三、办税服务厅税收业务印章的启用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所属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税收业务印章自挂牌之日起正式启用。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税收业务印章自2018年6月15日起正式启用,样式见附件。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税收业务印章样式(纸质件)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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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6-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2018年第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9年11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办理税收业务,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2号)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编制了《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共152项业务,其中:单个办理事项123项,并联办理事项29项。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是指纳税人办理《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或者未按规定提交资料和未进行实名办税的,不适用“最多跑一次”。


  二、对《清单》所列办税事项,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依托网上税务局办理。在实名办税的基础上,可通过邮寄配送等方式,实现《清单》所列事项“最多跑一次”。


  三、纳税人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网站及湖南省内任一办税服务厅查阅“最多跑一次”办税事项办理条件、报送资料、办理时限、办理方式及办理流程等办税指南相关内容。


  四、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将根据政策变化适时调整《清单》范围,并在官方网站公布。


  五、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废止。


  附件: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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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6-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其他个人转让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为规范其他个人转让不动产个人所得税征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其他个人转让不动产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自然人投资者。


  二、其他个人转让不动产取得财产转让所得,应依法适用20%的比例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其他个人如果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对其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调整为:


  1.住房:市区(含望城区、高新区)、长沙县2%;浏阳市、宁乡市1%;


  2.非住房:市区(含望城区、高新区)、长沙县2%;浏阳市、宁乡市1.5%;


  3.土地使用权:2%;


  4.拍卖房产和土地使用权:3%。


  四、其他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本公告自2018年7月12日起施行。《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转让房产和土地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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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6-27
文号: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延期缴纳税款核准业务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全面落实“放管服”改革措施和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严格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核准事项精神,现就延期缴纳税款核准业务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核准业务受理


  省局行政审批受理窗口(纳税服务处)负责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事项申请的受理工作。在法定的申报缴款期限内,纳税人可选择直接到省局行政审批受理窗口(纳税服务处)提交相关申请资料,也可选择由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代为转报相关申请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在核对申请材料后向纳税人出具材料接收清单,做好代办转报事项台账登记,并于5个工作日内向省局行政审批受理窗口(纳税服务处)转报,不得向纳税人收取任何费用。


  省局行政审批受理窗口(纳税服务处)收到直接提交或转报提交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材料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并及时送达《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二、关于延期缴纳税款核准业务审核


  省局行政审批受理窗口(纳税服务处)受理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材料后,及时传递至省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进行信息录入及业务审核。省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可直接派员或委托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报送资料及相关情况进行实地核实,并提出初审及复核意见。省局分管局领导最终审批后,再由省局行政审批受理窗口(纳税服务处)将核准结果送达纳税人。


  三、其他事项


  对于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的纳税人,各地应及时告知其按上述规定提交申请和办理业务,并做好相关解释说明工作。省局行政审批受理窗口地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B栋311室(长沙市雨花区环保西路6号);联系电话:0731-85555659。


  本公告自2018年7月9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18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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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湘政办发[2018]43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工会经费(筹备金)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工会经费(筹备金)收缴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7月10日


湖南省工会经费(筹备金)收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工会经费(筹备金)的收缴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和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机关、其他组织为工会经费(筹备金)的缴纳义务人。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其他组织缴纳工会经费;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其他组织在筹建工会组织期间缴纳工会筹备金。


  第三条缴纳义务人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


  全部职工指单位在岗职工、劳务派遣工及其他从业人员等。工资总额由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组成。具体指标解释以国家统计局有关规定为准。


  第四条财政拨款单位的工会经费(筹备金)按规定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统一划拨到同级地方总工会;其他企事业单位工会经费(筹备金)由税务机关代收。目前税务机关暂代收县以上工会的工会经费(筹备金),上缴比例按中华全国总工会和省总工会文件规定执行,以后过渡到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全额代收,过渡的具体时间和实施步骤由省总工会和税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条税务机关代收的工会经费(筹备金)除建筑业由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代收外,其他缴纳义务人由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代收。省总工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建筑业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


  第六条缴纳义务人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登记手续,并于每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的预算科目和级次开具税收票证,就地缴入国库。未成立工会组织的,自开业投产满一年后的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缴纳工会筹备金的登记手续,在筹建工会组织期间缴纳工会筹备金。


  第七条缴纳义务人财务核算健全的,按照自行申报方式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缴纳义务人财务核算不健全的,按税务机关核定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


  对财务核算不健全、职工人数和全部职工工资总额难以确定的建筑施工企业,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15%计算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其中,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余额的15%计算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


  第八条税务机关对缴纳义务人取得税务机关出具的注明收款项目为工会经费(筹备金)完税凭证的,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在未实行按工资总额2%全额代收前,缴纳义务人按规定比例拨缴给本单位工会的工会经费凭工会组织开据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凡不能出具“完税凭证”或《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工会经费(筹备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反规定擅自作出减收、免收或批准缓收依法应缴的工会经费的决定。对撤销、关闭、破产企业或生产经营有特殊困难的以及多缴纳工会经费的单位,由缴纳义务人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签署意见,由各级地方总工会按照省总工会有关规定办理减、免、缓、抵、退费等手续,并将相关凭证及时送达税务机关。


  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工会经费的单位,税务机关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同级地方总工会,由同级地方总工会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和强制执行。


  第十条省总工会或省总工会授权的市州级工会在银行统一设立并管理“工会经费集中户”,用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的汇集和结算,不得提取现金和列支费用。税务机关代收的工会经费(筹备金),经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收纳,按时直接划转到工会经费(筹备金)集中账户。税务机关、人民银行、总工会应及时做好对账工作,确保数据准确无误。


  第十一条工会财务部门按中华全国总工会和省总工会的规定办理工会经费的分成结算,按规定的分成比例和渠道分别上缴上级工会、拨入本级工会和下拨下级工会。


  对未单独在银行开设工会经费账户的基层工会,暂不拨付分成经费。


  第十二条工会经费(筹备金)的使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全国总工会、省总工会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的征管费用,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相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工会经费(筹备金)的征管、宣传、奖励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四条各级总工会、税务机关要建立信息交换和联席会议制度,相互提供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相关政策依据和数据资料。各级地方总工会负责联席会议的召集和组织,定期协调、处理工会经费(筹备金)征管工作中的相关事宜。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各市州总工会、税务机关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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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10
文号:湘政办发[2018]4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方便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9号)。结合湖南实际情况,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决定进一步压缩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时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实现即时办结:


  (一)纳税人的办税人员、法定代表人已经进行实名信息采集和验证;


  (二)纳税人有开具增值税发票需求,主动申领发票;


  (三)纳税人按照规定办理税控设备发行等事项。


  二、主管税务机关为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新办纳税人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100份。


  三、新办纳税人首次购买税控专用设备,既可以选择在税控服务单位现场购买,也可以选择网上购买。选择网上购买的,可以通过税控服务单位门户网站或者微信公众号实现网上购买。严禁税控服务单位强行搭售通用设备、软件或其他商品等行为。


  四、各地税务机关要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进一步做好压缩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时间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新办纳税人及时、顺利地领用增值税发票。


  本公告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18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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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1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一手房交易契税和印花税缴纳方式的通告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一手房交易中购房人的契税和印花税征管,方便纳税人快捷多渠道缴税,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市税务局)、国家金库长沙市中心支库(以下简称市国库)、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决定,对全市一手房交易中购房人的契税和印花税全面实行银行端查询缴税模式,逐步取消现行的银行代收模式。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银行端查询缴税模式的主要内容


  银行端查询缴税模式,是指通过市住建委、市税务局、市国库的网络互连,将纳税人的网签信息先后传递给金税三期税收征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金三系统)和国库信息处理系统,纳税人缴纳购房契税和印花税时,可以任意选择在开发商预售资金监管专用POS机(以下简称专用POS机)、银行柜台、税务部门办税窗口或自助办税终端缴税的模式。


  二、具体缴税方式


  纳税人购买一手房,通过市住建委的网签系统办理合同网签后,根据确认打印的“长沙市房屋契税印花税缴款通知书”,可以任意选择以下缴税方式:


  (一)开发商专用POS机刷卡缴税。在开发商处直接刷专用POS机缴税。


  (二)银行柜台缴税。持“长沙市房屋契税印花税缴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柜台办理。


  (三)税务部门办税服务窗口缴税。持“长沙市房屋契税印花税缴款通知书”到全市任一办税服务窗口刷卡缴税。


  (四)自助办税终端缴税。持购房人身份证原件和“长沙市房屋契税印花税缴款通知书”,在全市任一自助办税终端自助办理。


  三、完税证明的取得和使用


  (一)纳税人在专用POS机刷卡的,缴款后取得POS机刷卡凭证(小票);在银行缴税的,由银行提供缴款凭证。纳税人如果需要自留纸质完税证明,可凭购房人身份证原件在全市任一办税服务窗口或自助办税终端打印。


  (二)纳税人在税务部门办税服务窗口或自助办税终端缴税的,可当场取得完税证明。


  (三)房屋交易管理部门根据税务部门传递的电子完税信息确认已纳税款,纳税人办理房屋交易合同备案时无需提供纸质完税证明。


  四、实施范围和时间


  长沙市城区内(除望城区外,下同)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长沙县、望城区、浏阳市和宁乡市(以下简称长望浏宁)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五、注意事项


  (一)长望浏宁暂未实施开发商预售资金监管,没有专用POS机,所以暂不采用专用POS机刷卡缴税方式。


  (二)纳税人选择银行柜台缴税的,城区内暂在交通银行和长沙银行办理,后期将根据工作推进情况,逐步放开到全市所有商业银行;长望浏宁在当地税务局指定的银行柜台办理。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

2018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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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8-28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湖南省财政厅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优化准入服务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精神和我省有关工作要求,为更好落实“证照分离”改革工作,我厅将全面改革审批方式,精简审批材料,进一步提升审批效能,现就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优化准入服务事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 事项名称


  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二、改革方式


  优化准入服务。


  三、责任单位


  负责审批的市州、县级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承担主体责任,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督促指导。


  四、实施机关


  负责审批的市州、县级财政部门。


  五、优化准入服务实施办法


  (一)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1、推行网上政务服务。按照转变理念、优化服务,加强引导、促进发展的改革精神,依托“全国代理记账管理系统”,推行网上业务办理服务,做到“让数据多跑路、让申请人少跑腿”,便利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申请。


  2、明确办理流程。网上办理流程为:第一步,申请人登陆“全国代理记账管理系统”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网上提交申请材料,上传资料附件;第二步,审批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第三步,审核通过后,审批机关在“全国代理记账管理系统”打印《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发放给申请人。


  (二)压缩审批时限


  最大限度压缩审批时限,将《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第六条规定的20个工作日压缩至15个工作日,提升审批效率,压缩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审批时限。


  (三)精简审批材料


  自2018年11月10日起,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申请人不再需要在“全国代理记账管理系统”上传“营业执照复印件”,而是由审批机关在“湖南协同监管平台”在线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切实减轻申请人负担。


  (四)实行公开公示制度


  1、公开执业许可指南和流程图。审批机关应制定《代理记账业务审批服务指南》和《代理记账业务审批流程图》,明确受理条件、批准程序、办理标准等,在审批部门官网上全面公开,并在受理申请的办公场所公示,做到要素齐全、内容详尽、通俗易懂、公开便民,实现了政务服务的公开透明以及可追溯、可核查,提升服务实效。


  2、公示审批程序和办理进度。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后,对不符合执业许可条件的,审批部门在“全国代理记账管理系统”审核不通过,并写明不予通过的原因;对符合执业许可条件要求的,审批部门在“全国代理记账管理系统”审核通过。申请人可以在“全国代理记账管理系统”查看办理进度。


  (五)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共用


  加强市场监管、财政等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共用,利用“湖南协同监管平台”发布、共享信息。市场监管部门将代理记账机构营业执照等及时发布在“湖南协同监管平台”,财政部门在“湖南协同监管平台”接收代理记账机构登记信息,并在为企业办理完行政许可后,在“湖南协同监管平台”反馈代理记账机构业务审批办理结果。


湖南省财政厅

2018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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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1-02
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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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0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公告

 为确保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平稳有序推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决定自2019年1月1日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版普通发票范围


  2019年1月1日启用的新版普通发票包括湖南通用机打发票、湖南通用手工发票、湖南通用定额发票和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式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新版普通发票监制章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印制的新版普通发票使用新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该章形状为椭圆型,内环加刻一细线,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字样,下环刻制“湖南省税务局”字样。


  三、新版普通发票防伪措施


  新版普通发票防伪采用“黑色水印”“彩色纤维”技术防伪,防伪水印图案为税徽加“湖南税务”中文字样。


  四、新版普通发票式样


  新版普通发票式样与原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监制普通发票保持一致。新版普通发票的发票联中增加了发票使用期限,使用期限为发票印制之日起24个月。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18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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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2-14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2018年第22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交由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相关部署,自2019年1月1日起,湖南省范围内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不含职业年金和机关事业单位应当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应于每月25日前,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政策规定代扣代缴,并在规定时限内向税务机关缴纳。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交由税务部门征收后,原则上维持原有缴费方式和银行、社区、村组、学校等单位代收渠道不变。各级税务部门要进一步优化缴费服务,提升缴费人缴费体验,逐步为缴费人提供“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元化缴费渠道,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三、跨年度征收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2019年4月1日起交由税务部门征收。


  四、缴费单位(个人)应当对申报事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五、社会保险费政策制定、参保登记、待遇发放等业务咨询和宣传辅导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负责(12333热线);社会保险费征收方式、缴费渠道等业务咨询由税务部门负责(12366热线)。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2018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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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2-28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关于发布《中国(长沙)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为规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管理,促进我省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制定了《中国(长沙)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现予公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19年1月10日


中国(长沙)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


  为规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管理,促进我省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规定,经会商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等部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以下简称“跨境电商”),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第二条 对中国(长沙)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跨境电商零售出口未取得合法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一)跨境电商在综试区注册,并在综试区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出口信息。


  (二)出口货物从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申报手续。


  (三)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第三条 跨境电商应在货物报关出口次月(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首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也可以委托第三方代理人代办申报。


  第四条 跨境电商兼营增值税征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应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与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第五条 跨境电商应妥善保管物流凭证、报关、委托合同、委托出口清单等纸质单证或电子信息。


  第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逐级清分的零售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电子信息,对跨境电商纳税申报办理免税手续。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中国(长沙)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的背景


  为规范跨境电子商务出口税收管理,促进我省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第三条规定以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长沙)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18]26号)的要求,经会商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等部门,特发布本公告。


  二、公告的具体内容


  (一)明确适用对象。公告第一条明确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以下简称“跨境电商”)适用本公告,具体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二)明确适用条件。公告第二条是针对中国(长沙)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跨境电商零售出口未取得合法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在免税管理方面的规定。对此情况下申请免税的要同时符合公告的3个条件。


  (三)明确纳税申报要求。公告第三条明确申报的时间要求,以及可以委托第三方代理人代办申报。


  (四)明确免税申报核算及资料保管要求。公告第四条明确征免税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公告第五条明确跨境电商要保管好有关资料,以备查。


  (五)明确税务机关管理要求。公告第六条明确主管税务机关要利用国家税务总局逐级清分的零售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电子信息,加强对跨境电商的免税管理。


  (六)明确施行时间。公告第七条明确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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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1-1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湘税发[2019]1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放管服”改革工作,近年来湖南省税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要求,扎实推进各项改革措施落实落地,取得了明显成效。为切实履行好税务部门职责,助力湖南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将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的十二项措施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简化办税手续


  (一)提速新办纳税人涉税手续即办时间。2019年3月1日起,在税务部门接收到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后,所有新办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从办理登记信息确认到完成发票领用涉税手续只取1次号、只排1次队,首次办税时即时办结时间最长不超过2小时。新办纳税人首次办税时因自身原因不能及时完成实名办税认证的,可现场作出在10个工作日内补办认证的承诺,便可即时申领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纳税人应当按承诺时限补办实名办税认证,办理完成后可按规定申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其他日常涉税业务。


  (二)实名办税认证均可通过网上办理。湖南省电子税务局已经升级,全省所有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等需要进行实名认证的人员均可登陆湖南省电子税务局,在网上全程办理实名办税认证业务。


  (三)简化纳税人省内跨区迁移办理手续。2019年2月1日起,纳税人在省内发生跨区迁移业务的,全省税务机关不再采取注销迁移方式办理。对于无多缴退税、无待处理稽查案件、无未终结风险应对事项的纳税人,因生产经营地址发生变化需在同一市州内跨县区迁移的,直接向迁出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申报缴清当期全部应纳税费后,由迁出地税务机关上报市州税务局在3个工作内日协调完成跨区迁移手续办理;因生产经营地址发生变化需在省内跨市州迁移的,直接向迁出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申报缴清当期全部应纳税费、缴清以前属期欠缴税费、注销税控盘、缴销发票后,由迁出地税务机关上报省税务局在5个工作内日协调完成跨区迁移手续办理。跨区迁移纳税人在迁出地税务机关的未尽涉税事宜,由迁入地税务机关全权负责和全面承接。


  二、进一步减轻办税负担


  (四)精简纳税人财务报表资料报送。从今年开始,除全国千户集团总部及其成员企业外,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按月编制报送财务报表的纳税人,一律实行按季编制报送财务报表。季度财务报表只需填报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已报送相关电子数据的,可不再报送纸质资料。


  (五)无纸化退税申报的出口企业取消报送纸质退税申报资料及凭证。从今年开始,对于实现无纸化退税申报的出口企业,只需提供通过数字签名证书签名后的电子申报数据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不再报送纸质申报表和纸质凭证。


  (六)纳税人可自行查询打印各类涉税情况证明。2019年7月1日起,除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印花税销售凭证外,纳税人因在各类经济社会活动中需取得和使用自身涉税情况有关证明资料的,不再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可直接通过湖南省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自行查询自身涉税资格、信用级别、备案事项、税费缴纳、税收违法等信息,自助打印出涉税证明资料标准文本。


  三、进一步推进便利办税


  (七)纳税人可通过湖南省电子税务局自动接收提示提醒信息。2019年7月1日起,纳税人可通过湖南省电子税务局自动接收税务机关推送的申报缴款期限、催报催缴信息、业务办理结果、待处理违法违章情况、待办理涉税费事宜等各类提示提醒信息,及时办理涉税费事宜,准期履行税法义务。


  (八)纳税人网上申请代开发票的可通过邮寄配送取得发票。2019年3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湖南省电子税务局提交发票代开申请并缴纳相应税费后,可选择通过邮寄配送取得代开发票,并自行承担邮寄费用。选择通过邮寄配送的,税务机关在2个工作日内开出发票并邮寄发出。


  (九)全面推行“一门”“一窗”“一次”服务。推进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进驻政务服务中心,最大限度方便纳税人便捷办理各类政务事项。实行涉税业务“一窗”分类受理,纳税人在主管税务机关综合办税服务厅的任一办税窗口可办理所有依申请涉税费事项。拓宽税务机关“最多跑一次”事项范围,实现纳税人在省市县乡各级税务机关办理152个涉税费事项“最多跑一次”。加强与自然资源、住建、财政等部门的工作协作和信息共享,简化不动产登记和房屋交易的税费缴纳手续,全面实现不动产登记、房屋交易、税费缴纳“一窗受理、一站办结”,纳税人只需“进一扇门、交一套材料、一次性缴税(费)、领一次证”。


  四、进一步优化管理方式


  (十)进一步优化“线上银税互动”平台。持续加强“线上银税互动”平台建设,深化税务、银行信息互通,积极支持有贷款需求的纳税人通过“线上银税互动”平台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自主申请贷款。


  (十一)进一步规范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环节税费征收规定。除代开货运发票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统一按开票金额的1.5%预征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4号)外,2019年2月1日起,个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自然人在申请代开发票环节,税务机关只对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5个税费种征收相应税费,其他税费种由纳税人按有关规定自行申报缴纳。


  (十二)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行为。对于纳税人发生的税收违法行为,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执行《湖南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及其《执行基准》,做到“同事同罚”,确保执法公平,杜绝对同类税收违法事实作出畸轻或畸重的税务行政处罚。


  各级税务机关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放管服”改革系列部署,坚定不移强化责任担当,把中央精神与湖南实际结合起来,加大“放”的力度,强化“管”的能力,优化“服”的质量,推动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取得新突破,确保改革红利不断释放,为服务湖南经济高质量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19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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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1-17
文号:湘税发[2019]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湘财税[2019]2号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等其他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严格按照财税[2019]1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五、各级财税部门要站在讲政治、顾大局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落实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重要意义。要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建立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责任体系,一级抓一级,一级督一级,确保责任落地、工作落地。要进一步加大力度、创新方式,强化宣传辅导,优化纳税服务,增进办税便利,确保纳税人和缴费人应享尽享减税降费的政策红利。要坚持问题导向,畅通问题反馈渠道,对反映的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问题,要限定办理时限,查清问题根源,找准解决措施,及时予以回应。对政策执行中各方反映的突出问题和意见建议,要及时向省财政厅和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反馈。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19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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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1-23
文号:湘财税[2019]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确认湖南省红十字会等单位2018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规定,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联合审核,确认湖南省红十字会等10家公益性群众团体2018年度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见附件)。


  企业2018年度通过上述公益性群众团体发生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2018年度通过上述公益性群众团体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税前扣除。


  附件:湖南省2018年度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18年12月26日


  附件:


  湖南省2018年度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


  1、湖南省红十字会


  2、长沙市红十字会


  3、长沙市芙蓉区红十字会


  4、长沙市望城区红十字会


  5、浏阳市红十字会


  6、宁乡市红十字会


  7、株洲市红十字会


  8、益阳市红十字会


  9、双峰县红十字会


  10、新化县红十字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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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2-26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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