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湘经信投资[2017]616号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税收增量奖补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省直管县市经信委(局)、财政局:


  为促进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根据《湖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税收增量奖补试行办法》,我们研究制定了《湖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税收增量奖补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2017年9月4日



湖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税收增量奖补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企业加快技术改造,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根据《湖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税收增量奖补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湖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税收增量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根据《试行办法》规定,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对实施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投资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主体税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下同)税收有增量的,给予事后奖励性补助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是指依托现有企业,从市场需求出发,围绕提高经济效益、改进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提升信息化水平、扩大出口、降低成本、节约能耗、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劳保安全等目的,采用国内外先进的、适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条件及辅助设施进行的改造,包括改建、扩建和搬迁改造。


  第二章  项目完工评价


  第四条市州、财政省直管县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选择第三方机构,并委托其开展技术改造项目完工评价。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评价费用由各级财政分别承担,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由委托方支付给第三方机构。


  第五条第三方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组织机构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资质,以及良好的业绩和信誉。


  (四)具备开展技术改造项目完工评价所必要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最近三年承接财政审计、绩效评价或企业投资、财务审计等方面项目不少于5项。


  (六)最近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执业行为合法合规,未受到行政处罚和未有不良记录。


  (七)履行职责所必须具备的其他资质和能力。


  第六条第三方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市州、财政省直管县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所委托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完工评价、项目投资情况核定。


  (二)现场核查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真实情况和完工情况,检查企业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和真实性。


  (三)出具评价报告,包含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完工评价、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情况及项目实际投资金额等。


  (四)审核与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税收增量奖补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技术改造项目完工评价遵循以下程序:


  (一)企业向所在地市州或者财政省直管县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提出项目完工评价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


  1.《湖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完工评价申请表》(附件1);


  2.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核准或审批)批复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如与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则可不提供);


  5.企业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投资发票复印件、实际投资金额证明材料;


  6.企业出具信用承诺,对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7.其他有关材料。


  企业提出项目完工评价申请的时间,不得迟于项目完工年度下一年的1月31日。


  (二)市州、财政省直管县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受理企业提出的项目完工评价申请并对企业和项目情况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1.项目是否具有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


  2.项目是否是技术改造项目;


  3.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4.固定资产投资额是否在500万元以上(含);


  5.项目完工日期是否符合规定;


  6.企业是否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会同同级统计部门审查核实)。


  (三)市州、财政省直管县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选择第三方机构,将初步审查通过的项目委托给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完工评价(委托评价函格式可参考附件2)。


  (四)第三方机构受市州、财政省直管县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委托开展技术改造项目完工评价。项目完工评价以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为依据,完工评价包括: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开工与完工时间、项目投资额、固定资产投资额、现场核查情况等。


  (五)第三方机构完成项目完工评价后应形成项目“通过完工评价”或“不通过完工评价”的结论,并编制《湖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完工评价报告》(评价报告格式见附件3)。


  (六)第三方机构将《湖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完工评价报告》及项目完工评价相关证明材料提交给委托机关,并向被评价项目单位出具《湖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完工评价报告》。


  第八条企业对第三方机构完工评价有异议的,可向委托机关提出申诉。委托机关要及时受理,并予以核查,对确实存在问题的项目完工评价要及时予以纠正,对第三方机构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项目完工评价费用由市州、财政省直管县市按照相关规定确定,最低不少于5000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十条第三方机构参加完工评价的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企业的保密要求,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转让完工评价过程中知悉的项目单位商业和技术秘密。


  第十一条第三方机构开展完工评价工作应做到客观公正、合法合规。若在完工评价过程中出现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影响评价结果的行为,由委托机关负责查处,一经查实取消完工评价意见,取消其作为技术改造项目税收增量奖补工作的第三方机构资格,并向社会公开通报违规违法情况。若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  奖补资金申报


  第十二条每年第一季度,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下发申报上年度奖补资金的通知。申报通知同时在省经信委、省财政厅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开。


  第十三条申报奖补资金的企业需具备《试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还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技术改造项目经过第三方机构的完工评价,评价结论为“通过完工评价”。项目完工时间(以第三方机构认定的日期为准)符合奖补政策规定。


  (二)技术改造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以第三方机构核定的数额为准)达到500万元以上(含)。


  (三)企业主体税种税收与上年同比有增长(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可以单独核算),且增长额度达到10万元以上(含)。


  第十四条奖补资金按以下程序申报:


  (一)企业申报。根据申报通知要求,企业向所在地县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包括:


  1.《湖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税收增量奖补资金申请表》(附件4);


  2.由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完工评价报告;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如与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则可不提供);


  5.企业纳税情况证明材料;


  6.《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申明》(附件5),对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7.其他需要证明的材料。


  (二)县(市、区)审核。


  1.县级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统计、国税、地税部门对企业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填写《湖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税收增量奖补资金审核表》(附件6)。


  2.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申报项目是否为技术改造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和支持方向、是否经第三方机构进行完工评价、项目完工时间和固定资产投资额是否符合申报要求。


  3.国税、地税部门审核确认企业主体税种税收增量。


  4.统计部门审核确认企业是否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投资是否入统。


  (三)市州、财政省直管县市申报。


  1.财政省直管县市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统计、国税、地税部门联合行文直接向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申报。


  2.非财政省直管县(市、区)向市州经济和信息化、财政部门申报。市州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统计、国税、地税部门对县(市、区)申报项目共同审核后,在县(市、区)上报的《湖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税收增量奖补资金审核表》上出具审核意见,并联合行文向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申报。


  3.市州、财政省直管县市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统计、国税、地税部门负责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把关。


  第四章  奖补资金审核和资金计划下达


  第十五条省经信委对市州、财政省直管县市上报项目进行汇总和初审。初审包括:申报单位是否符合申报条件,报送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格式是否清楚、规范,申报程序是否符合要求等。


  第十六条初审合格的项目,由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省统计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进行复核,拟定奖补方案,并在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公示后无异议的奖补方案,由省经信委牵头会同省财政厅联合报请省政府审批。


  第十八条奖补方案经省政府批准后,省财政厅会同省经信委下达奖补资金,并将奖补资金安排情况在省财政厅、省经信委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开。


  第五章 奖补资金计算标准


  第十九条奖补政策范围包括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内完工的技术改造项目。


  第二十条2017年完成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项目完工日期以第三方机构认定的日期为准),2017年、2018年、2019年的企业主体税种税收环比有增量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可以单独核算),可分别于2018年、2019年、2020年申请上年度奖补资金。2018年完成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2018年、2019年、2020年的企业主体税种税收环比有增量的,可分别于2019年、2020年、2021年申请上年度奖补资金。


  第二十一条奖补资金计算标准。


  (一)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完工当年起3年内,按照与上年主体税种同比增量省级分成部分的50%计算。


  (二)企业获得奖补资金额度=企业增值税增量×省级分成比例×50%+企业所得税增量×省级分成比例×50%。若企业增值税或者企业所得税只有一项有增量,则只按照有增量的税种计算奖补资金;若企业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均有增量的,则按照两项税种同时计算奖补资金。


  (三)企业三年累计获得奖补资金总额不超过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四)同一企业同一年度,有多个符合条件的已完工项目,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可累加核算。


  (五)同一企业在2017年、2018年均有完工项目的, 2018年、2019年奖补重叠期内,在企业当年可获奖补资金总额(即主体税种同比增量省级分成部分的50%)控制下,按照先2017年项目、后2018年项目的顺序依次计算奖补资金。


  (六)特别重大技术改造项目或关键技术改造项目奖补,省政府另行专题研究。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奖补政策实施年限到期自动终止。


  附件:


  1.湖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完工评价申请表


  2.湖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完工评价委托函


  3.湖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完工评价报告


  4.湖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税收增量奖补资金申请表


  5.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申明


  6.湖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税收增量奖补资金审核表


  7.湖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税收增量奖补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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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9-04
文号:湘经信投资[2017]61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湖南省2017年第二批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各市州国税局、地税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有关规定,经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审核,确认湖南省公安民警基金会等9家单位为湖南省2017年第二批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现予公布(名单见附件)。以上单位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政策的期限为2017-2021年,为期5年。


  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应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规定,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等规定的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其他收入,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附件:湖南省2017年第二批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1月25日


  附件


湖南省2017年第二批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


  1、湖南省公安民警基金会


  2、湖南省石门县教育基金会


  3、湖南省动漫游戏协会


  4、湖南省股权投资协会


  5、湖南省水利工程协会


  6、湖南省家具行业协会


  7、湖南省企业培训师协会


  8、湖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协会


  9、湖南省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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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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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7年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税收增量奖补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经信委(局)、财政局:


  根据《湖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税收增量奖补试行办法》(湘财企[2017]17号)和《湖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税收增量奖补实施细则》(湘经信投资[2017]616号),现就2017年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税收增量奖补资金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技术改造税收增量奖补资金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湖南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无不良信用记录;


  2.必须是省统计局认定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3.企业2017年上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中的一项与2016年相比增长额度达到10万元以上(含),或者两项税收增长额度之和达到10万元以上(含);


  4.企业在2017年有完工的技术改造项目,且经第三方机构于2018年1月31日前通过完工评价审核并出具完工评价报告;


  5.经第三方机构认定的技术改造项目完工时间在2017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之间;


  6.经第三方机构核定的技术改造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500万元以上(含)。


  二、申报程序


  (一)企业申请


  按照属地原则,企业向所在地县级经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二)县(市、区)审核


  县(市、区)经信部门牵头,会同财政、统计、国税、地税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三)市(州)、财政省直管县(市)审核上报


  1.财政省直管县(市)经信、财政、统计、国税、地税部门联合行文直接向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申报。


  2.非财政省直管县(市、区)经信、财政、统计、国税、地税部门联合行文上报市(州)经信、财政部门。市(州)经信部门牵头,会同财政、统计、国税、地税部门对县(市、区)申报项目共同审核后,由市(州)经信、财政、统计、国税、地税部门联合行文向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申报。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企业需准备以下书面申报材料(一式4份)报所在地县(市、区)经信、财政部门:


  1.《湖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税收增量奖补资金申请表》(原件,盖章;格式见附件1);


  2.由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完工评价报告(复印件,盖章,需核实原件);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盖章,需核实原件);


  4.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复印件,盖章,需核实原件;如与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则可不提供);


  5.企业纳税情况证明材料(复印件,盖章,需核实原件);


  6.《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申明》(原件,签字、盖章;格式见附件2)。


  (二)非财政直管县(市、区)经信、财政、统计、国税、地税部门联合行文(一式2份)上报市(州)经信委、财政局,并附以下材料:


  1.企业申报材料(一式2份);


  2.单个企业的《湖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税收增量奖补资金审核表》(原件、盖章,一式4份及电子版;格式见附件3);


  3.《2017年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税收增量奖补汇总表》(一式2份及电子版;格式见附件4)。


  (三)市(州)、财政省直管县(市)要在2018年3月30日前联合行文(一式2份)上报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并附以下材料:


  1.单个企业的《湖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税收增量奖补资金审核表》(原件、盖章,一式2份及电子版;格式见附件3);


  2.《2017年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税收增量奖补汇总表》(一式2份及电子版;格式见附件4)。


  各级经信、财政、统计、国税、地税部门要严格审查相关资料,并负责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审核把关。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省经信委投资规划处   彭  景 (0731)88955499    abc2212144@126.com


  省财政厅企业处      刘天学 (0731)85165036


  附件:附件


  1.湖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税收增量奖补资金申请表


  2.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申明


  3.湖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税收增量奖补资金审核表


  4.2017年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税收增量奖补汇总表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2018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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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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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2017年度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各市州国税局、地税局、民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有关要求,经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民政厅联合审核确认,湖南省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等477家公益性社会团体2017年度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现予以发布(名单见附件)。


  企业2017年度通过上述公益性社会团体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 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2017年度通过上述公益性社会团体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附件:湖南省2017年度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民政厅

  2018年2月6日


  附件


湖南省2017年度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共477个,其中:省本级220个,市县257个)


  省本级:


  1、湖南省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


  2、湖南省九嶷山舜帝陵基金会


  3、长沙市教育基金会


  4、长沙县教育基金会


  5、湖南省袁隆平农业科技奖励基金会


  6、湖南省湘西自治州教育基金会


  7、常德市教育基金会


  8、湖南省基督教信德基金会


  9、湖南飞翔公益基金会


  10、湖南省佛慈基金会


  11、湖南省见义勇为基金会


  12、长沙市望城区教育基金会


  13、岳阳市教育基金会


  14、湖南育才关心青少年基金会


  15、汨罗市教育基金会


  16、湖南省老区发展基金会


  17、湖南省平江县教育基金会


  18、衡阳市教育基金会


  19、湖南省公安民警基金会


  20、湖南省临湘市教育基金会


  21、湖南省湘阴县教育基金会


  22、湖南省华容县教育基金会


  23、湖南省教育基金会


  24、湖南省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


  25、岳阳市岳阳楼区教育基金会


  26、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教育基金会


  27、株洲市教育基金会


  28、宁乡市教育基金会


  29、湖南省郴州市教育基金会


  30、湖南省浏阳市教育基金会


  31、邵东县教育基金会


  32、长沙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33、湖南省扶贫基金会


  34、衡东县教育基金会


  35、湘潭市教育发展基金会


  36、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教育基金会


  37、永州市教育基金会


  38、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教育基金会


  39、益阳市教育基金会


  40、湖南省资兴市教育基金会


  41、湖南省炎帝陵基金会


  42、湖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43、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教育基金会


  44、湖南省职工扶贫基金会


  45、湖南省桂阳县教育基金会


  46、湖南省宜章县教育基金会


  47、湖南省桂东县教育基金会


  48、永州市冷水滩区教育基金会


  49、衡阳县教育基金会


  50、湖南省汝城县教育基金会


  51、耒阳市教育基金会


  52、湖南省永兴县教育基金会


  53、湖南省张家界市教育基金会


  54、湖南省安仁县教育基金会


  55、湖南省娄底市教育基金会


  56、湖南宋祖英助学基金会


  57、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教育基金会


  58、怀化市教育基金会


  59、衡南县教育基金会


  60、张家界市武陵源区教育基金会


  61、长沙市公安民警互助基金会


  62、湖南城市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63、湖南省湘潭大学教育基金会


  64、湖南省体育发展基金会


  65、湖南省南华大学教育基金会


  66、花垣县教育基金会


  67、湘乡市教育发展基金会


  68、湖南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69、岳阳市云溪区慈善基金会


  70、湖南弘慧教育发展基金会


  71、永州市慈善基金会


  72、湖南省浏阳市田家炳实验中学教育基金会


  73、慈利县教育基金会


  74、湖南省温暖工程基金会


  75、湖南省文化艺术基金会


  76、湖南省长郡未来基金会


  77、湖南省岳阳县教育基金会


  78、桑植县教育基金会


  79、湖南商学院教育基金会


  80、湖南省浏阳市第一中学教育基金会


  81、湖南省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


  82、湖南省汉寿县第一中学教育基金会


  83、岳阳市特困家庭大病医疗慈善救助基金会


  84、湖南省常德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基金会


  85、湖南省文艺创作扶助基金会


  86、湖南省浏阳市淮川街道教育基金会


  87、长沙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88、湖南省株洲长鸿实验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


  89、湖南大学教育基金会


  90、湖南省广益实验中学教育基金会


  91、湖南工学院教育基金会


  92、常宁市教育基金会


  93、湖南省龙山县教育基金会


  94、湖南省新化县教育基金会


  95、长沙市雨花区教育基金会


  96、湖南省龙阳助学基金会


  97、湖南天龙慈善基金会


  98、湖南省娄底市慈善基金会


  99、湖南省浏阳市特殊教育学校教育基金会


  100、湖南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


  101、湘潭县教育发展基金会


  102、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教育基金会


  103、湖南省双峰县教育基金会


  104、长沙市志愿服务基金会


  105、湖南省新闻出版发展基金会


  106、长沙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


  107、湖南省吉首大学教育基金会


  108、冷水江市教育基金会


  109、湖南中南传媒公益基金会


  110、隆回县教育基金会


  111、湖南新农村文化建设基金会


  112、涟源市教育基金会


  113、祁阳县昌世助学基金会


  114、湖南胡杨助学励学公益基金会


  115、湖南省宁乡一中教育基金会


  116、湖南科技学院教育基金会


  117、长沙市慈善基金会


  118、湖南省步步高福光慈善基金会


  119、湖南理工学院教育基金会


  120、东安县教育基金会


  121、湖南省邵阳建国慈善基金会


  122、湖南省长沙洗心禅寺慈善基金会


  123、中方县康龙助学基金会


  124、澧县教育基金会


  125、湖南文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126、湖南省长沙市光彩事业基金会


  127、洞口县教育基金会


  128、湖南岳阳石化长炼科技创新基金会


  129、邵阳市教育基金会


  130、湖南省祁阳县教育基金会


  131、湖南省大药王寺安养基金会


  132、常德市鼎城区教育基金会


  133、湖南融达慈善基金会


  134、湖南省新田县教育基金会


  135、湖南省新邵县教育基金会


  136、湖南省益阳市白鹿寺慈善基金会


  137、湖南省魏朝阳公益基金会


  138、湖南省谭嗣同爱国公益基金会


  139、湖南省力邦公益基金会


  140、湖南省关心下一代基金会


  141、湖南迪雄助学基金会


  142、湖南省保靖县教育基金会


  143、湖南省吉首市教育基金会


  144、湖南省泸溪县教育基金会


  145、湖南省喜生慈善基金会


  146、湖南省湘西从文教育基金会


  147、湖南省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基金会


  148、湖南环境生物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基金会


  149、湖南省宁乡七中教育基金会


  150、湖南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


  151、湖南太阳慈善助学基金会


  152、湖南省永顺县教育基金会


  153、湖南省汉寿县教育基金会


  154、湖南省临澧县教育基金会


  155、湖南省石门县教育基金会


  156、湖南省岳阳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基金会


  157、湖南省龙池教育基金会


  158、湖南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


  159、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教育基金会


  160、湖南省司法行政人民警察基金会


  161、湖南省惠民肾病救助基金会


  162、湖南省大爱慈善基金会


  163、湖南践行国学公益基金会


  164、湖南省律协公益基金会


  165、湖南红色记忆文化基金会


  166、湖南省绿之韵公益基金会


  167、湖南城建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基金会


  168、湖南省四叶草慈善基金会


  169、湖南省爱眼公益基金会


  170、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教育基金会


  171、湖南省人口健康福利基金会


  172、湖南省中信湘雅爱心助孕扶贫基金会


  173、湖南农道公益基金会


  174、湖南省湘雅医学与健康基金会


  175、湖南省湘商公益基金会


  176、湖南彭继宽土家族文化发展基金会


  177、湖南第一师范学院教育基金会


  178、湖南省郑洞国教育基金会


  179、湖南东方红公益基金会


  180、湖南三楚公益基金会


  181、湖南省虚云文教基金会


  182、湖南中车株机公益基金会


  183、湖南人人健康基金会


  184、湖南省欧阳询公益基金会


  185、湖南省检察干警基金会


  186、湖南省大学生就创业基金会


  187、湖南省顺超公益基金会


  188、湖南省隆平高科公益基金会


  189、湖南兴威慈善基金会


  190、湖南省宁远县教育基金会


  191、湖南省罗汉琛点善公益基金会


  192、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厚生教育基金会


  193、湖南泰禹慈善基金会


  194、湖南尚善助残慈善基金会


  195、湖南省德信慈善基金会


  196、岳阳市云溪区教育基金会


  197、湖南省比苛慈善基金会


  198、岳阳市君山区教育基金会


  199、湖南佰骏医疗慈善基金会


  200、湖南省慈善总会


  201、湖南省省直志愿者协会


  202、湖南省妇女人才开发促进会


  203、湖南省志愿服务组织联合会


  204、湖南省三湘关爱妇女儿童志愿者协会


  205、湖南省体育总会


  206、湖南省麻风防治协会


  207、湖南省输血协会


  208、湖南省糖尿病防治协会


  209、湖南省健康促进与控烟协会


  210、湖南省残疾人康复协会


  211、湖南省残疾人托养协会


  212、湖南省文艺志愿者协会


  213、湖南省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服务促进会


  214、湖南省禁毒协会


  215、湖南省基督教协会


  216、湖南省紧急救援协会


  217、湖南省青年志愿者协会


  218、湖南省民族管弦乐学会


  219、湖南省社会组织促进会


  220、湖南省志愿服务组织联合会


  长沙市:


  1、长沙市长沙银行快乐益家慈善基金会


  2、长沙市馨欣公益促进会


  3、长沙慈善会


  4、长沙市天心区社会禁毒协会


  5、长沙市天心区慈善教育基金会


  6、长沙市岳麓区教育基金会


  7、长沙市岳麓区社会禁毒协会


  8、岳麓慈善会


  9、雨花区慈善会


  10、雨花区益友公益促进会


  11、雨花区老年保健协会


  12、雨花区社会禁毒协会


  13、雨花区砂子塘街道“砂家帮”志愿者协会


  14、雨花区反邪教协会


  15、雨花区诗词书画协会


  16、雨花区青年创业者协会


  17、雨花区益友公益促进会


  18、长沙市望城区丁字慈善会


  19、长沙市望城区新康乡长联村扶贫帮困协会


  20、长沙市望城区雷锋慈善会


  21、长沙市望城区学雷锋志愿者慈善协会


  22、长沙市望城区公益救援协会


  23、长沙县慈善会


  24、浏阳慈善会


  25、浏阳义工联合会


  26、浏阳市新文学校教育基金会


  27、浏阳市大瑶教育基金会


  28、宁乡市慈善会


  29、宁乡市向日葵爱心会


  株洲市:


  1、株洲市慈善总会


  2、天元区慈善会


  3、芦淞区慈善会


  4、石峰区慈善会


  5、荷塘区慈善会


  6、株洲县慈善会


  7、醴陵市慈善会


  8、攸县慈善会


  9、茶陵县慈善会


  10、炎陵县慈善会


  11、株洲云龙示范区云龙慈善会


  湘潭市:


  1、湘潭市希望工程促进会


  2、湘潭市慈善总会


  3、湘潭市环保协会


  4、湘潭市莲城志愿者协会


  5、湘潭市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协会


  6、湘潭市迅达集团宝莲慈善基金会


  7、湘潭市子敬慈善基金会


  8、湘潭市一滴水公益助学协会


  9、湘潭市湘钢帮帮团志愿者协会


  10、湘潭市向日葵志愿者协会


  11、湘潭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督志愿者协会


  12、湘潭市洣水红土地知青公益扶贫协会


  13、湘潭市绿叶环保志愿者协会


  14、湘潭市南方公益基金会


  15、雨湖区慈善会


  16、湘潭市九华慈善会


  17、湘潭市雨湖区九华义工协会


  18、韶山市映山红志愿者协会


  19、韶山市慈善会


  20、韶山市义工联合会


  21、韶山市老年保健协会


  22、韶山市家庭教育学会


  23、韶山市东方红联谊会


  24、韶山市微马协会


  25、湘潭县慈善会


  26、湘潭县新园教育发展基金会


  衡阳市:


  1、衡阳市慈善总会


  2、衡阳市义工协会


  3、衡阳市备战青年志愿者协会


  4、衡阳市蓝丝带志愿者协会


  5、衡阳市微公益志愿者协会


  6、衡阳市网络志愿者协会


  7、衡阳市小红人志愿者协会


  8、衡阳市环境保护志愿者协会


  9、衡阳市星光爱心会


  10、衡南县慈善总会


  11、衡南县第一中学教育基金会


  12、衡阳县慈善总会


  13、衡阳县积善志愿者协会


  14、衡阳县微公益志愿者协会


  15、衡阳县船山助学志愿者协会


  16、衡阳县仁爱爱心慈善协会


  17、常宁市慈善总会


  18、常宁市义工协会


  19、常宁市佛教慈善协会


  20、常宁市人间爱心协会


  21、常宁市洋泉镇爱心助学协会


  22、常宁市官岭鲲鹏助学兴教协会


  23、常宁市罗桥长湖爱心助学协会


  24、常宁市胜桥长松爱心助学协会


  25、常宁市清溪教育发展协会


  26、祁东县慈善总会


  27、耒阳市慈善总会


  邵阳市:


  1、邵阳市慈善总会


  2、邵阳市心理学会


  3、邵阳市癌症康复协会


  4、邵阳市壹心慈善志愿者协会


  5、邵阳市扶贫开发协会


  6、邵阳市仁善志愿者协会


  7、邵阳市志愿者协会


  8、邵阳市“红心林”志愿者服务联合会


  9、邵阳市民间组织促进会


  10、邵阳市演讲与口才学会


  11、邵阳市对外文化交流协会


  12、邵阳市家庭和谐促进会


  13、双清区慈善会


  14、武冈市慈善会


  15、大祥区慈善会


  16、邵阳县慈善会


  17、邵阳县光彩事业促进会


  18、新邵县大同公益志愿者协会


  19、新邵县慈善会


  20、新邵县光彩事业促进会


  岳阳市:


  1、岳阳市慈善总会


  2、岳阳市公安民警救助基金会


  3、平江县慈善协会


  4、平江县关心下一代基金会


  5、平江县扶贫助困慈善基金会


  6、平江县大爱平江扶贫助困慈善协会


  7、岳阳县慈善总会


  8、华容县慈善总会


  9、湘阴县慈善总会


  10、临湘市慈善总会


  11、临湘市志愿者协会


  12、汩罗市慈善总会


  13、汩罗市求索助学基金会


  14、屈原管理区慈善总会


  15、岳阳楼区慈善总会


  常德市:


  1、常德市慈善总会


  2、常德市社会组织联合会


  3、常德市肾病协会


  4、常德市微善风爱心联盟


  5、常德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6、武陵区慈善总会


  7、鼎城区慈善总会


  8、津市市慈善总会


  9、津市市教育基金会


  10、汉寿县扶贫基金会


  11、汉寿县慈善总会


  12、汉寿县慈善义工联合会


  13、汉寿县善益行志愿者协会


  14、临澧县慈善总会


  15、临澧县刻木山乡慈善协会


  16、临澧县烽火乡慈善协会


  17、临澧县太浮镇慈善会


  18、临澧县新安镇慈善会


  19、临澧县合口镇慈善会


  20、临澧县停弦渡镇慈善会


  21、石门县慈善总会


  22、安乡县慈善总会


  23、安乡县手牵手义工协会


  24、安乡县心连心公益志愿者协会


  25、安乡县社会组织联合会


  26、安乡县爱心公益志愿者协会


  27、澧县慈善总会


  28、澧县儒释道传统文化学会


  29、桃源县慈善会


  30、桃源县教育基金会


  31、桃源县第一中学校友基金会


  张家界:


  1、张家界市爱心联盟


  2、张家界市慈善总会


  3、张家界市罗嗣清旅游公益基金会


  4、武陵源区慈善总会


  5、武陵源区阳光公益协会


  6、慈利县慈善会


  7、慈利县壹禄福公益慈善协会


  8、慈利县爱心十帮一公益慈善会


  9、桑植县10帮1爱心协会


  10、桑植县慈善总会


  11、桑植县汨湖乡关心下一代教育协会


  12、桑植县青年志愿者协会


  13、桑植县巾帼志愿者协会


  14、永定区慈善总会


  15、永定区南庄坪爱心互助协会


  益阳市:


  1、湖南省益阳慈善总会


  2、资阳区慈善总会


  3、赫山区慈善总会


  4、南县慈善总会


  5、沅江市慈善总会


  6、安化县慈善总会


  7、桃江县慈善总会


  8、益阳市扶贫助学促进会


  9、桃江县教育基金会


  10、资阳区教育基金会


  11、赫山区教育基金会


  12、益阳市卢佳祥慈善基金会


  13、益阳市公安民警基金会


  14、益阳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郴州市:


  1、郴州市慈善总会


  2、北湖区慈善总会


  3、苏仙区慈善总会


  4、资兴市慈善总会


  5、桂阳县慈善总会


  6、永兴县慈善总会


  7、宜章县慈善总会


  8、临武县慈善总会


  9、嘉禾县慈善总会


  10、汝城县慈善总会


  11、桂东县慈善总会


  12、安仁县慈善总会


  怀化市:


  1、怀化市慈善总会


  2、怀化市志愿者协会


  3、怀化市义工联合会


  4、新晃侗族自治县慈善会


  5、新晃侗族自治县燕来慈善协会


  6、新晃侗族自治县微爱志愿者协会


  7、沅陵县青年志愿者协会


  8、沅陵县慈善会


  9、沅陵县青年创业协会


  10、沅陵县爱心义工协会


  11、沅陵县众诚志愿者协会


  12、沅陵县老科学技术工作者协会


  13、沅陵县老年保健协会


  14、沅陵县反邪教协会


  15、沅陵县禁毒协会


  16、溆浦县义工联合会


  17、洪江区慈善会


  18、辰溪县慈善会


  19、辰溪县微公益志愿者协会


  20、辰溪县义工协会


  21、洪江市慈善会


  22、洪江市志愿者协会


  23、会同县舜德义工协会


  24、会同县慈善会


  25、会同县志愿者协会


  26、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义工联盟


  27、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志愿者协会


  28、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慈善会


  29、麻阳苗族自治县助残志愿者协会


  30、麻阳苗族自治县老年保健协会


  31、麻阳苗族自治县雷锋志愿者协会


  32、麻阳苗族自治县滕代远故居建设保护者联合会


  33、麻阳苗族自治县锦和古城民族文化研究保护者学会


  34、芷江侗族自治县慈善会


  35、芷江侗族自治县志愿者协会


  36、芷江侗族自治县德善源公益协会


  37、中方县慈善会


  38、溆浦县龙潭爱心协会


  39、溆浦县义工联合会


  40、通道侗族自治县慈善会


  娄底市:


  1、涟源市慈善会


  2、涟源传承助学会


  3、涟源市一中爱心助学会


  4、涟源市爱心志愿者协会


  5、涟源市南风助学会


  6、涟源市博爱助学会


  7、涟源市孝亲敬老志愿者协会


  8、新化县慈善总会


  9、娄底市娄星区慈善会


  10、娄底市娄星区兴良助学会


  11、娄底市娄星区双江教育助学基金会


  12、双峰县慈善会


  13、冷水江市人人爱心协会


  14、冷水江市慈善总会


  湘西自治州:


  1、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慈善总会


  2、湘西边城爱心志愿者协会


  3、湘西自治州小背篓爱心助学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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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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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2018年湖南省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v

各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为做好本省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工作,根据《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见附件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见附件2)、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见附件3)的规定,对2018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享受2017年度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应于汇算清缴时向税务机关备案并提交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资料。企业应在3月20日前和6月20日前分两批将备案资料提交至企业所属的税务管理部门。


  二、注意事项


  1、请各企业认真研读本通知中提及的政策文件,提前做好财务审计、软件产品检测等前期工作,尤其要根据财税[2015]119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文件做好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相关工作。


  2、请各企业严格按照《软件企业享受所得税政策附表及说明》(附件4)的要求向税务机关提交纸质备案资料,并同时将文件附件中的自评价综合表电子版报送至我委软件和信息服务处。对资料提供有疑问的可以向我委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处进行咨询。


  3、对自身条件判断没有把握的企业应提前履行备案手续,列入税务部门第一批提交核查的名单当中。如经核查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补缴税款,避免加收滞纳金。对政策存在疑问的可以向我委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处进行咨询。


  4、税务部门将申报资料送我委审查时,我委将组织有关专家对企业资料进行核查,核查过程中发现企业资料不齐全的,会给予企业一次补正资料的机会,由我委直接通知企业补充资料。


  三、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邮箱:hnjxwrjc@163.com


  联系人:省经信委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处  宋虹  张戈


  联系电话:0731-88955538   0731-88955461


  附件:


  1.《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4.《软件企业享受所得税政策附表及说明》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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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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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湖南省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和中央在湘有关单位: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公布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的通知》(工信部联运[2017]236号)有关要求,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对全省各级各有关部门涉企保证金项目进行了清理核查,在充分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省本级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目前,我省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已审核完毕,现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制度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全省行政机关新设立涉企保证金项目,必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经国务院批准,对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的涉企保证金项目要全面取消。各市州、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经核准并向社会公布的目录清单,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保证金,一律不得执行(完全市场化行为产生的保证金以及金融机构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除外);要严格对照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内容,加快做好对已取消保证金以及逾期未返或超额收取的保证金的清退返还工作,原则上2018年6月底前要全部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清退返还工作,按照我省贯彻落实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等相关要求分类执行。各市州要参照省本级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内容,进一步深入梳理出本辖区内执行的涉企保证目录清单,于2018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同时报至省减负办(设省经信委)并抄送省财政厅。


  二、切实抓好工作落实


  各市州、各省直和中央在湘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涉企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部署,抓好落实执行。设有涉企保证金的地区和部门要抓紧制定完善管理制度,建立资金台帐,规范管理程序,加强监督检查,严肃财经纪律,将保证金收取及返还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将本地区、本部门涉企保证金清理规范、清退返还工作情况以及涉企保证金资金台账表(附件2),于2018年3月31日前报至省减负办并抄送省财政厅。


  省经信委联系人:文彬,电话(兼传真):0731-88955425,电子邮箱:hunanjfb@163.com


  省财政厅联系人:吴劲夫,电话:0731-85165280,传真:0731-85165954,电子邮箱:280zhc@sina.com


  附件:


  1.湖南省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


  2.涉企保证金资金台账表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2018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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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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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衡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衡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和建筑安装企业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秩序,堵塞税收漏洞,维护公平正义,现就我市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和建筑安装企业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和建筑安装企业应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建立健全会计核算体系,对其支付给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各项应税所得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履行全员全额明细申报义务。


  二、对于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主管地税机关按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下同)的1%,根据持股比例核定其自然人股东或者个人投资者当年应纳“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由企业代扣代缴。


  三、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如存在个人挂靠经营的,根据国税发[1994]179号文件,主管地税机关对挂靠经营项目收入,除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外,按项目应税收入的1%核定征收挂靠经营个人的“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四、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的建筑安装企业,如其支付给项目负责人的所得为工资薪金以及按固定比例支付的项目施工所得,则应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税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其支付给项目负责人的所得为工资薪金和按非固定比例支付的项目施工所得,则应合并按“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五、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建筑安装企业,根据国税发[1996]127号文件,主管地税机关按项目应税收入的1%,核定项目负责人的“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由企业代扣代缴。


  六、登记注册地在衡阳地区以外的建筑安装企业,在衡阳设立分支机构或者项目部的,其个人所得税管理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对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的,其派驻我市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工员在我市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52号执行,由企业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对项目负责人取得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据实征收。


  (二)对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以及项目部无法提供总机构直接管理证明的,分支机构或项目部作为本地独立纳税人对待,分别按本公告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实施,未尽事宜适用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衡阳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2月29日



  衡阳市地方税务局解读《湖南省衡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和建筑安装企业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的公告》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此前我局在2015年出台了2号公告,就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和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进行了规范。现文件有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被废止,为保证税收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堵塞征管漏洞,维护税收公平,我局制定了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企业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


  公告第一条明确,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和建筑安装企业应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规范会计核算,依法据实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履行全员全额明细申报义务。


  (二)保持原来核定征收率基本不变


  本公告第二条和第五条,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和建筑安装企业,按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下同)的1%核定其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基本上沿袭了原2号公告的精神和内容,核定征收率保持不变,实现政策的有效平移。


  (三)限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税扣缴的适用范围


  在原2号公告的基础上,本公告第二条进一步明确,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的适用范围仅限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自然人股东和个人投资者。


  (四)增加房地产开发行业挂靠经营行为的管理规定


  针对实际征管中存在的房地产开发挂靠经营的现象,公告第三条规定,对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存在个人挂靠经营行为的,除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外,主管地税机关按项目应税收入的1%核定征收挂靠经营个人的“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五)理清建筑安装企业个人所得税扣缴的税目适用


  公告第四条指出,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的建筑安装企业,如其支付给项目负责人的所得为工资薪金以及按固定比例支付的项目施工所得,则应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税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其支付给项目负责人的所得为工资薪金和按非固定比例支付的项目施工所得,则应合并按“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六)规范外来建筑安装企业的个人所得税管理


  公告第六条规定,登记注册地在衡阳地区以外的建筑安装企业,在衡阳设立分支机构或者项目部的,区分两种情形执行,一是对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的,其在我市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工员在我市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52号执行,对项目负责人取得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依据有关规定据实征收;二是对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以及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或项目部无法提供总机构直接管理证明的,分支机构或项目部作为本地独立纳税人对待,根据其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分别按公告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公告的执行时间


  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一方面,考虑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和建筑安装企业的所得税征收方式一年一定,自1月1日起执行,既便于基层税务机关操作,同时也保证了纳税年度的完整性。另一方面,与原来的2号公告也刚好实现时间上的顺利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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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12-29
文号:衡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快推进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科技局、国家和省级高新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精准扶持力度,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7年5月3日发布了《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我厅立即行动,对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并于2017年12月13日举办了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政策视频培训。截至目前,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注册信息申报1626条,企业评价信息提交368条。评价工作启动以来,各地有关部门做了大量工作,但目前系统申报数量与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实际数量相比差距较大,特别是部分县市已审核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数为0,工作较为滞后(见附件1、2),为加快推进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确保国家优惠政策尽快落到实处,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责任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振兴实体经济,加速实现新旧动能转换的生力军,全面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也是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的具体实践,意义重大,影响深远。2018年全省科技创新工作会议再次强调部署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各市州、县市区科技局、国家和省级高新区管委会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评价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亲自督办,分管领导要具体抓、抓具体,加快推进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


  二、进一步强化力量,迅速推动


  为做好评价工作与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衔接,根据《关于2018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安排的通知》(国科火字[2018]24号,见附件3)精神,凡欲享受2017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应于今年3月31日前完成填报工作。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相关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做到底子清,情况明,最大程度确保相关企业享受国家优惠政策。要加强与税务、财政部门协作,集中精力,任务到人,确保我省第一次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按期按质完成,具体操作要求见附件3。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将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挂钩,与高新区绩效评价挂钩,与市州因素分配资金挂钩。各地评价工作机构要加强统筹安排,倒排工作时间,及时进行企业注册信息核对和评价信息形式审查。


  三、进一步扩大宣传,加强指导


  各市州、县市区科技局、国家和省级高新区管委会要加大政策宣传和指导服务力度,确保辖区内企业熟悉掌握相关政策。要全力发动企业申报,采取公布咨询电话、建立QQ群、开展培训、发放资料等方式,确保辖区内相关中小企业了解政策、熟悉流程、正确填写。各评价工作机构要将辖区内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标准的高新技术企业纳入填报范围,做好政策宣传、填报指导等工作。要努力实现政策宣讲全覆盖、指导服务全覆盖,力争系统填报全覆盖、科技型中小企业优惠政策享受全覆盖。


  附件:1.湖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注册信息汇总表


  2.湖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信息汇总表


  3.《关于2018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安排的通知》(国科火字[2018]24号)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

2018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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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2-11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2018年开展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科技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强化对实体经济的政策支持,推动我省企业普遍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有计划、持续增加研发投入,根据《湖南省支持企业研发财政奖补办法》(湘财教[2018]1号)文件,经研究,现就鼓励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开展2018年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备案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研发准备金制度概念


  研发准备金是指企业根据研发计划及资金需求,提前安排研发准备金预算,并已先行投入自筹资金开展研究开发活动。研发准备金制度是指规范研发准备金的形成、使用、核算、信息披露等事项的管理措施。


  二、备案对象


  在湖南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企业。


  三、备案方式


  企业遵循自愿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并按“一表一制度”填报方式在湖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上进行网络系统备案。


  (一)备案填报内容


  1、2018年企业研发准备金及项目备案登记表(附件1)


  2、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参考模板)(附件2)


  (二)备案填报流程


  1、企业凭系统账户、密码(首次登录的单位需先行完成注册,已注册的单位继续使用原有帐号进行填报和管理)登录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备案系统,按照系统提供的“一表一制度”要求,填报相关信息和数据,完成备案。


  2、企业在备案截止时间10个工作日后,可登陆系统查看备案编号及导出《2018年企业研发准备金及项目备案登记表》,备案编号及《2018年企业研发准备金及项目备案登记表》作为企业申报研发财政奖补政策的必要基础信息。


  3、各市(州)、县(市、区)科技部门在企业备案截止时间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管理系统进行企业申报资料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审核,对审核未通过的企业在网上退回并说明原因后,将复审结果上报省科技厅进行备案。


  (三)备案填报时间


  网上备案的填报截止时间:2018年5月底


  四、工作要求


  1、完成研发准备金制度备案填报是企业申报研发财政奖补政策的必要条件。请各市(州)、县(市、区)科技部门高度重视,组织和指导企业做好2018年研发准备金制度备案工作。


  2、各市(州)、县(市、区)科技部门使用主管单位账号登录备案系统(账号需向省科技厅申领),及时对所辖企业的研发准备金制度备案情况进行查看及审核。


  五、咨询联系方式


  备案系统技术支持:


  省科技厅网络中心彭光明0731-88988619


  备案填报、受理:


  省科技信息研究所张越0731-88988949


  账号申领、备案结果上报:


  省科技厅规划财务处李源0731-88988995


  附件:1、2018年企业研发准备金及项目备案登记表


  2、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参考模板)


  3: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备案操作指南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

2018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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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3-15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公务费用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通讯补贴税前扣除标准问题


  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因公需要)负担通讯费采取实报实销的,可不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采取发放补贴形式的,一律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公务用车补贴税前扣除标准问题


  根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精神,区分纳入改革范围的不同单位性质,明确相应的扣除标准:


  (一)省直党政机关扣除标准


  已进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省直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有关人员按规定取得的公务用车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公务用车补贴的扣除标准按照湘办发[2015]46号文件确定的实际发放标准执行。


  (二)市县党政机关扣除标准


  各市县党政机关进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公务用车补贴的扣除标准按照当地公车改革方案确定的公务用车补贴实际发放标准扣除。


  (三)其他事业单位扣除标准


  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按我省各级政府事业单位公车改革方案进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对其单位纳入批准范围的员工按规定取得的公务用车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公务用车补贴的扣除标准按照实际发放标准执行。


  (四)国有企业扣除标准


  国有企业(指各级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等国家出资企业)经主管部门批准进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对其单位纳入批准范围的职工按规定取得的公务用车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公务用车补贴的扣除标准按照每人每月不超过湘办发[2015]46号文件规定的最高标准据实扣除。


  本公告自2018年4月12日起施行。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3月12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解读《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公务费用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

 

  经报省政府批准,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出台了《关于明确公务费用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了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对《公告》解读如下:

 

  一、 《公告》出台背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为了便于纳税人享受政策,减少征纳双方矛盾,便利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操作执行,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出台了《公告》,对我省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进行了明确。

 

  二、 《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通讯补贴税前扣除标准

 

  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因公需要)负担通讯费采取实报实销的,可不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采取发放补贴形式的,一律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明确了交通费补贴税前扣除标准

 

  根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精神,区分纳入改革范围的不同单位性质,明确相应的扣除标准:

 

  1.省直党政机关扣除标准

 

  已进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省直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有关人员按规定取得的公务用车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公务用车补贴的扣除标准按照湘办发〔2015〕46号文件确定的公务交通补贴实际发放标准执行。具体为:厅级1690元/月,处级1040元/月,科级650元/月、科员及以下550元/月。

 

  2.市、县党政机关扣除标准

 

  各市、县党政机关进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公务用车补贴的扣除标准按照当地公车改革方案确定的公务用车补贴实际发放标准扣除。

 

  3.其他事业单位扣除标准

 

  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按我省各级政府事业单位公车改革方案进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对其单位纳入批准范围的员工按规定取得的公务用车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公务用车补贴的扣除标准按照实际发放标准执行。

 

  4.国有企业扣除标准

 

  国有企业(指各级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等国家出资企业)经主管部门批准进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对其单位纳入批准范围的职工按规定取得的公务用车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公务用车补贴的扣除标准按照每人每月不超过湘办发[2015]46号文件规定的最高标准据实扣除。最高标准即为1690元/月.人。考虑到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批准范围只限于领导班子,实际发放标准又远高于湘办发〔2015〕46号文件规定的最高标准,而中层管理者及其他人员范围不易界定,故只设定扣除标准上限。

 

  以上标准均按湘办发[2015]46号文件确定的公务用车补贴实际发放标准确定的,如果标准发生变化,按变化后的标准执行。

 

  (三)明确了《公告》的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8年4月1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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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3-12
文号: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2018年第3号公告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办理税收业务,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2号)的要求,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联合编制了《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共153项业务,其中:单个办理事项124项,并联办理事项29项。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是指纳税人办理《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或者未按规定提交资料和未进行实名办税的,不适用“最多跑一次”。


  二、对《清单》所列办税事项,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依托电子税务局、网上办税厅办理。在实名办税的基础上,可通过邮寄配送等方式,实现《清单》所列事项“最多跑一次”。


  三、纳税人可通过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www.hntax.gov.cn,http://hndsj.hunan.gov.cn)查阅“最多跑一次”办税事项办理条件、报送资料、办理时限、办理方式及办理流程等办税指南相关内容。


  四、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将根据政策变化适时调整《清单》范围,并在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官方网站公布。


  五、本公告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3月26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解读《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


  一、公告的背景


  为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推进办税便利化,减少纳税人办税跑腿,降低纳税人办税成本,税务总局编制了《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并要求各省国税机关、地税机关结合实际在总局《清单》基础上进一步增列“最多跑一次”的办税事项,形成本地国税局、地税局的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并于2018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告,自4月1起同步实施。


  二、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的具体内容


  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是指纳税人办理《清单》范围内的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或者未按规定提交资料和进行实名办税的,不适用“最多跑一次”。《清单》分为两类:单个办理事项和并联办理事项,单个办理事项共有报告类、发票类、申报类、备案类、证明类5大类136124个事项;并联办理事项共有纳税人初次申领发票、纳税人非初次申领发票、税控设备的更换、代开发票作废、申报、自然人二手房交易6大类29个事项。


  三、明确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的实现方式


  对《清单》所列办税事项,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依托电子税务局、网上办税厅,在实名办税的基础上,可通过邮寄配送等方式,实现《清单》所列事项“最多跑一次”。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将根据政策变化适时调整《清单》范围,并在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官方网站公布。纳税人可以通过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官方网站查询《清单》办税指南。


  四、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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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3-26
文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2018年第3号公告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湘国税函[2018]43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问症于企 问需于企 问税于企”活动的通知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认真开展第27个税收宣传月活动,深入推进“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增进征纳理解,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决定在全省税务系统联合开展“问症于企、问需于企、问税于企”活动(以下简称“三问”活动)。


  一、总体目标


  通过开展“三问”活动,全面了解税务部门规范税收执法、政风行风建设、营商环境举措以及税收政策落实过程中的热点、重点、难点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服务措施,实现政策服务更精准、信息服务更及时、纳税服务更贴心,构建新型税企关系,提升纳税人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二、活动内容


  (一)继续开展“纳税服务日”主题活动。以市州为单位,邀请纳税人走进税务机关,体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最多跑一次”办税服务等内容。在办税服务厅设置咨询开放窗口,安排业务骨干负责接待,及时为纳税人答疑解惑。邀请青少年学生代表到办税服务厅体验办税服务,现场讲解办税流程,亲身体验电子办税带来的便利和优势,通过寓教于乐的方式增强青少年税收体验。


  (二)开展“万千百”走访活动。组织走访万户以上纳税人、千名以上法人代表、百家以上社会组织,定期召开税收营商环境专题咨询会,及时宣传、反馈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工作成效和意见。内容包括:


  一是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重点了解纳税人对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知晓情况、享受情况和税务机关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是税收执法服务情况。重点了解税务机关的日常执法、管理、服务过程是否规范,纳税人是否满意,以及纳税人的意见和建议。


  三是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深入企业实地考察,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了解企业在生产经营、财务管理等方面面临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四是两会提案议案。主动与地方人大、政协对接,收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2018年“两会”上涉及税收工作的提案议案。


  (三)开展“创响三湘税励园区”(以下简称“双创”)活动。开展“双创”税收政策集中宣讲,主要内容包括播放《春满三湘——湖南税务系统服务全省科技创新纪实》宣传片,《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税收优惠政策宣讲,现场发放省、市、县纳税服务卡和需求征集表等。


  三、活动步骤


  (一)动员部署(4月2日)。各单位要按照省局的统一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国地税联合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工作事项分工,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扎实推进“三问”活动有效开展。


  (二)宣传走访(4月2日至4月30日)。各地因地制宜进行集中宣传走访活动。具体活动步骤如下:


  一是“纳税服务日”主题活动,各级税务机关于4月12日集中开展。其中纳税人体验活动由纳税服部门负责,设咨询开放窗口由所得税部门负责,中小学生办税体验由政策法规部门负责。


  二是走访活动,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组成由局领导班子成员带队,各职能部门参加的调研走访组,深入企业调研座谈征求意见和建议。走访对象包括纳税人、法定代表和社会组织,原则上企业类纳税人走访面达到80%以上,起征点以上小规模纳税人走访面不低于30%。也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办税服务厅发放调查问卷等形式进行。


  三是政策宣讲,各市州局选取一个重点园区在4月2日启动“创响三湘税励园区”活动,所有园区在4月6日前分期分批完成辖区内所有企业的政策集中宣讲。


  在宣传、走访、座谈过程中,要发放《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三问”活动调查问卷》(附件1)和其他相关政策宣传资料。


  (三)整改落实(5月1日至5月20日)。将走访、座谈、调查问卷中收集到的问题、意见、建议进行梳理分类,提交相应业务主管部门,各部门要认真分析研究,尽快制定优化整改方案,确定完成时限。汇总填写《调查问卷统计汇总表》(附件2)。


  (四)总结提高(5月21日至5月31日)。各级税务机关要深化应用活动成果,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各市州局要根据了解掌握的情况,认真分析研究,形成有情况、有分析、有对策、有建议的专题报告,国税局、地税局分别报送省局纳税服务处。活动结束后,还要因地制宜的开展持续性工作,特别是对于活动中发现的需要长时间解决的问题,要做到跟踪研究、跟踪问效、跟踪解决,确保问题得到切实解决。


  各市州局专题报告应于5月31日前报送。


  国税上报路径:爱数/湖南省国税全省共享/纳税服务处/“三问”活动总结报告。地税上报路径:内网云盘/locate/纳税服务处/2018年/“三问”活动总结报告。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开展“三问”活动,是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领导班子成员和广大税务干部要充分认识开展这项活动的重要意义,积极主动地深入企业开展各项服务活动,切实解决企业实际困难,提升税收服务水平。通过活动开展,更好地了解税情民意、增进征纳理解,更有针对性地制定工作措施、开展工作创新,促进各项业务工作的有效落实。


  (二)扎实开展,务求实效。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统筹兼顾,处理好开展活动和日常工作的关系,要充分调动和加强广大干部职工参与活动的积极性和责任心,按照活动要求和步骤,扎实开展好“三问”系列活动。要充分运用信息、简报、宣传栏等载体加强内部经验交流,不断充实完善服务内容,要充分利用微信微博、网站、新闻媒体等渠道对活动过程中出现的典型事例加强宣传,切实营造浓厚的活动氛围,赢得广大纳税人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引导活动健康开展,确保活动取得更大更好的效应。


  (三)严肃纪律,强化督查。各单位所有参与走访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不得接受纳税人礼品和宴请;要合理安排好走访纳税人的时间和地点,轻车简从,不得增加基层和纳税人负担。入户走访时态度要真诚谦和,解答纳税人问题要依法依规,不得随意答复,导致误解。各市州局要加强对“三问”活动的督导工作,省局将通过上门调查、电话抽查等方式进行抽查。对工作敷衍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并予以通报批评。


  附件:1、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纳税人需求调查问卷


  2.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三问”活动需求问卷统计表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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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3-29
文号:湘国税函[2018]4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关于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现将湖南省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省内建筑企业跨市、县(区)从事建筑安装工程项目施工的,应直接向外出经营地的主管国税机关报告《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相关事项,实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电子化管理;项目施工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它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主管国税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二、省内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在省内跨市、县(区)设立的项目部,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向项目部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的,其项目部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为国家税务局;总机构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的,其项目部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为地方税务局。


  特此公告。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8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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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2-08
文号: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总体部署,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于2018年6月15日挂牌成立。为确保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6月15日起以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名义开展工作,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原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停止使用的行政、业务印章名称见附件)。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二、6月15日起,原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继续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三、原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按规定原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稽查机构分别对同一被查对象立案检查且均未送达决定性文书的,由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稽查机构进行案件合并及后续办理。按规定应当由原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分别进行行政处罚的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不得给予两次及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相对人等对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四、纳税人、缴费人在综合性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税系统可统一办理原国税、地税业务,实行“一厅通办”“一网通办”“主税附加税一次办”。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不再区分国税、地税业务,实现涉税业务“一键咨询”。通过对原湖南国税电子税务局和湖南地税网上办税厅的整合,新的湖南省网上税务局系统于2018年6月15日24点正式上线。


  五、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按规定需要向原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按规定需要在原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六、6月15日起,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由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含有“湖南国税”字样水印底纹的发票防伪纸张在2018年12月31日前继续使用。纳税人、缴费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七、6月15日起,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八、6月15日起,办公地址调整为:


  1.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办公地址为长沙市雨花区环保西路6号,邮编:410114,联系电话:0731-85552910。


  2.原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作为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友谊路办公区,地址为长沙市天心区友谊路388号。


  3.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稽查局办公地址为长沙市天心区友谊路388号。


  4.原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局)及其办税服务厅目前原址办公,地址为长沙市天心区友谊路388号,直属局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0731-88188790。


  5.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办公地址为长沙市天心区友谊路388号,邮编:410004,举报电话:0731-88188938,网络举报途径: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官网“税收违法行为检举”栏目。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停止使用的行政、业务印章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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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6-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2018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2018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制定了《湖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


  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doc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湖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简化纳税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国境内书立、领受《暂行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三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绝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第四条 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按照不同性质的应税凭证分别核定,具体标准如下:


  (一)购销合同:工业,按照购销金额100%~70%的比例核定;商品、物资批发业,按照购销金额100%~40%的比例核定;商品批零兼营业(批发零售业务销售金额划分不清的),按照购销金额100%~30%的比例核定;商品零售业按照购进金额100%~50%的比例核定;其他行业,按照购销金额(营业收入)100%~40%的比例核定。


  (二)加工承揽合同:按加工或承揽金额100%~60%比例核定。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按勘察、设计费用和收入100%比例核定。


  (四)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或工程造价100%比例核定。


  (五)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100%比例核定。


  (六)货物运输合同:按运输费用和收入100%~60%比例核定。


  (七)仓储保管合同:按仓储保管费用和收入100%比例核定。


  (八)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100%比例核定。


  (九)财产保险合同:按保险费金额100%比例核定。


  (十)技术合同:按转让、咨询、服务费金额100%比例核定。


  (十一)产权转移书据:按转让金额100%比例核定。


  第五条 各市州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中合同金额占购销金额比例、纳税人各期印花税纳税情况及同行业合同签订情况等进行测算,在省局规定的幅度内,细化行业分类,确定科学合理的比例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各市州核定征收印花税的具体比例确定后,应报省局备案,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对采用该比例核定计税依据明显偏低或偏高的个别企业,各县市区税务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单独核定比例,但不得超出省局规定的幅度,并报市州税务局备案。


  第六条 对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发放《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附件),注明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和规定的税款缴纳期限。


  第七条 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须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纳税期限,于纳税期满15日内办理纳税申报。


  第八条 核定征收印花税纳税人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


  第九条 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对不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如发现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查实后应及时变更为核定征收方式征收印花税。


  第十条 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被代售人征缴的印花税,可从当期同一类应税凭证应缴纳的印花税额中扣除。


  第十一条 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在外地书立合同时已缴纳印花税的,可从当期同一类应税凭证汇总金额中扣除该合同金额后,再按比例核定计税依据。


  第十二条 印花税应税凭证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保存十年。


  第十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逐步建立印花税基础资料库,包括分行业印花税纳税情况、分户纳税资料等,保证核定征收的及时、准确、公平、合理。


  第十四条 印花税违章处罚按《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税收征管法》、《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以及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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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6-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2018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加强和规范财产行为税减免税管理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政放权、精减税务行政审批事项文件精神,结合《全国税收征管规范》及《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相关要求,现将财产行为税减免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减免权限问题


  按照减负提效、放管结合的原则,进一步下放省、市级核准权限,减少核准环节,提高工作效率。


  (一)资源税灾情减免,由县(市)区税务局核准,不再报上级税务机关审核。


  (二)土地增值税核准类减免,由县(市)区税务局核准,不再报上级税务机关审核。


  (三)纳税人申报房产税困难减免,申请年减免税额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由县(市)区税务局核准;申请年减免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由市州税务局核准,但市州局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下放核准权限。


  (四)纳税人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年减免税额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由县(市)区税务局核准;申请年减免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由县(市)区局初审签署意见并推送市州税务局复核签署意见后,报省局核准。


  二、减免税核准原则


  (一)减免税核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原则。


  (二)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减免税审核,禁止越权和违规减免税。


  (三)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应符合以下条件和要求。


  1.纳税人生产经营发生年度亏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按照税收减免权限审核批准,酌情减免。


  (1)遭受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重大损失。


  (2)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发展产业、省人民政府及国务院相关部门扶持发展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


  (3)因停产、停业、歇业、撤销后房产、土地停用一年以上(含1年)且无生产经营收入的特困企业。


  (4)因特殊客观原因,房产、土地不能正常使用,影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


  (5)其他原因,导致存在经营困难,且发生较严重亏损,导致纳税确有困难的。


  2.“年度亏损”是指“利润总额”为负数,即: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要求进行核算的利润。


  3.核准减免税额之和不得超过其所属年度实际发生的亏损额。


  三、核准类减免税申报资料


  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减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并按照现行《全国税收征管规范》和《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规定报送相关资料。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应真实、准确、齐全。


  (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报送资料如下: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2.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报告(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3.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年度财务报表。


  4.证明纳税人困难的相关资料。


  (二)资源税灾情减免报送资料如下: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2.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报告(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3.纳税人因灾情申报减免税,应提供能够证明纳税人受灾的书证、物证及其他相关证明。


  四、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减免税作为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事关纳税人的切身利益,各级税务机关在办理时,要坚持服务与管理并重的原则,加强宣传和解释,优化纳税服务,及时让纳税人知晓办理减免税事项的相关政策、流程和要求,提高办事效率,简化减免税审核手续,方便纳税人办理,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


  税收减免权限调整后,各级税务机关应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减免税管理办法,明确后续管理措施及其要求,加强对减免税审核的事中事后管理,健全后续监督制约机制,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


  对违反相关政策规定,越权减免税或弄虚作假等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公告自2018年8月1日起执行。《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财产行为税减免若干问题的公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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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6-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2018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土地增值税税政管理,促进依法治税,现就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地下车库(位)土地增值税问题


  地下车库(位)根据不同情况按以下方式进行税务处理:地下车库(位)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管理的公告》(湖南省地方税局公告2014年第7号)第三条停止执行。


  二、关于土地增值税开发间接费用问题


  开发间接费用的扣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执行。《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管理的公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第六条停止执行。


  三、关于土地增值税分类清算的表述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管理的公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第二条第二款修订为“清算应按照普通标准住宅、非普通标准住宅、非住宅类型分类,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据此申报土地增值税”。


  四、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方式的适用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的公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第二条第(三)项停止执行。


  五、本通知自6月15日起施行。《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财产行为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9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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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6-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2018年第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2018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办法》的公告

  为规范我省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解决征纳双方对计税价格的异议,切实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修订了《湖南省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办法》,现予以发布。


  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办法〉的公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申请表


  2.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湖南省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解决征纳双方对计税价格的异议,切实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税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0]10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开、效率和便民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是指在我省范围内办理存量房权属转移的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存量房交易评估系统出具的核定计税价格持有不同意见,要求重新核定计税价格的行为。


  第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做好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有关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告知纳税人纳税申报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告知纳税人享有提出异议处理的权利。


  第四条 为了畅通纳税人诉求渠道,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明确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异议受理窗口,及时沟通,化解矛盾。


  第五条 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核定计税价格有异议的,须在30日内填写《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申请表》,书面陈述申请理由并提交真实、合法、有效证明材料。


  第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接到纳税人书面异议申请5个工作日内安排两名或两名以上税务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如果纳税人的申请理由正当合理、证明资料真实充分的,可以采信其申报价格;如果纳税人无正当理由或证明资料不真实充分的,按照评估系统出具的计税价格征税。


  第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采信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价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由法院裁定、判决和仲裁机构裁决的存量房转移价格;


  (二)通过具有合法资质的拍卖机构依法公开拍卖的存量房转移价格;


  (三)存量房曾发生重大意外事件或者存在功能性结构缺失、破损等严重质量问题的;


  (四)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调查核实后认定的计税价格仍有异议的,可委托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参照评估机构或者涉税财物价格认定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委托方承担。


  第九条 受托评估机构或涉税财物价格认定机构应出具客观公正的评估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其评定结果核定计税价格。


  如果评估报告弄虚作假、有失公平的,税务机关对其评估结果应不予采信,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于调查核实或收到评估机构、涉税财物价格认定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异议处理决定,并下达《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决定书》。


  第十一条 如果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的异议处理决定仍不服的,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缴纳税款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对于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较多的区域,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检查和调整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系统。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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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6-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2018年第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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